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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

第1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根据省公务员局《关于报送XX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总结的函》(x公局x〔XX〕7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二一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二一年,我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XX〕452号)和《关于印发〈XX年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组通〔XX〕107号)精神,先后3次组织完成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招考和公考录用公务员公告、笔试报名与笔试组织及加分等以及从“村官”和“五项目”人员中公招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组织等,整个工作进展顺利。

(一)XX年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招录情况。省人事厅批准XX年我市公开考录乡镇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80名,森林警察考录7个职位8名、乡镇公务员考录4个职位50名、司法助理员考录4个职位22名。根据实际报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拟招录69名。此次共有2500余人报名参考,综合比例约为40:1。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考录程序,共有69名考生通过体检、考察、政审合格,于XX年4月底前予以录用,并及时向省局报送了考录工作专题报告。

(二)政法干警试点班招考情况。省上下达我市XX年政法试点班招录干警计划50名,涉及24个职位。在报名参考阶段,共有617人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参考人数为339人。24个报考职位中,有10个职位没有达到5:1的开考比例,综合考录比例为6.78:1。此次参加面试人数为106人,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考录程序,共有39名考生通过体检、考察与政审合格,并及时向省局报送了考录工作专题报告,目前合格考生已全部按xx警察学院的通知入学。

(三)公务员(森林警察、乡镇司法助理员)(参照管理人员)招录情况。省人社厅批准XX年我市公开考录公务员(森林警察、乡镇司法助理员)(参照管理人员)184名,根据实际报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调减了22个名额,拟招录162名,涉及112个职位。此次共有3710人报名参考,综合比例为22.9:1。目前已完成笔试考试和按政策加分,拟于近日通过省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折合后成绩,进入面试人数约为490人。待省厅和省公务员局作出统一安排后组织面试。

(四)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情况。省上文件和公告规定,此项工作主要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工作。本次计划公招乡镇机关公务员67名,其中从优秀村干部公招8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59名。根据报名情况,从优秀村干部中公招计划减少到2名,从五项目基层服务人员中仍公招59名。参加此次的报名参考人数为510人,平均参考比例为参考比例为8.4:1。目前已完成笔试组织工作,进入面试人员为187名。拟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于明年初进行面试。

上述四项共计已(拟)招录331名,报名且参考7000余人次,综合考录比为21.3:1。今年四次招录工作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即一是政法院校试点班招考报名人数为历年招考本次最冷,平均为6.78:1,出现了低学历竞争大的现象,50名招录计划中,尚因报考条件、体检等环节而空缺11个职位名额。二是与之相比公务员招考呈现过热,250个计划名额,平均为24.8:1,为近年公考比例最热,而报考人数大多偏重于综合类职位。三是考录对象大幅转向,除定点招考村官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外,在计划公招公务员中侧重于录用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其比重占整个公考人数的20%以上。如今年我市通江县公招乡镇公务员60名,其中面向五项目人员15名,占招录计划的25%。从招考的人员结构看,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提高,尤以社会经历成熟、适应环境快、工作得心应手而备受用人单位欢迎。由于我们在考录工作中坚持了公开考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招录机关满意、广大考生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的“三满意”目标,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做法

整个考录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实施,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每一次省公务员统一公考工作方案下发后,我们都及时召开会议,对考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同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市府领导汇报,并与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以及招录部门沟通衔接,取得他们支持、配合。针对考录工作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吃透上级精神,细化工作方案,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今年四次招考都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人员公考,对象有所不同,要求也有差异,我们都切实加强领导、配强工作力量,成立专门的考试工作领导机构、考务工作机构和巡视监督机构,为考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逐步规范考试考务工作,健全考录工作的运行机制。全年公务员录用考试,我们坚持实行了全市统一申报、统一考试、统一时间、统一按职位录取的制度;在考务工作中严格按照省厅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照规定,建立完善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在资格条件设置上打破了身份、地域限制,平等对待学历,平等对待社会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有效地拓展了选人用人视野。另一方面,严把招考环节。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到笔试面试、考核体检,我们都制定了严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层层把关,环环相扣。面试入闱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及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向考生公布,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录用空缺递补等严格按程序操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确保了招录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积极探索创新,强化全程监督。在XX年度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我们重点对考官执考管理进行了创新。一是着力推进制度建设。我们在严格执行省级主管机关专门转发面试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大力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创新管理制度,制定了专项的“面试工作实施方案”、“面试工作人员守则”、“面试应试人员守则”、“面试评委组组建和考生面试顺序产生及引领办法”、“面试评委组工作人员操作规程”、“面试实施形象进度表”等七项制度规定,全面系统地对原有面试组织工作进行了大幅改进,为科学评价考生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二是差额决定面试分组。根据面试考生职位和应考人数,按每组评委7人(含主考)和计分、计时、监督员各1人,采取在经组织人事部门培训合格的面试考务工作人员中实现差额20%随机预选确定顺序和面试当日差额随机确定正式人选并随机抽签决定分组的办法组建评委组。全部抽签使用抽签软件,并通过大屏幕投影仪将操作过程与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体考务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三是全程专门监督有力。市纪委派出了由领导带队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向各评委组派出了专职考场监督,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出领导全程巡视重点监控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不规范的倾向与苗头。

(四)坚持透明操作,成绩当场确认。针对外界群众和个别考生对公务员面试中公正性的疑虑,我们始终坚持采用电脑计分和面试成绩考生签字确认制度。面试最终得分汇总出来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成绩,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既保证考官能够公平公正地打分,也确保考生的最大知情权,消除了考生对面试结果公正性的疑虑,真正使公务员面试工作成为了置于“玻璃房子”里的竞争。

(五)创新了服务手段,提高了考录服务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依托互联网,利用省人事考试专业网站、xx市人社局互联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了考试信息的快速传递。全面实行了网上公告、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公布成绩、网上录取公告等,方便了考生,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做到了考试信息传递准确、及时、无误。

(六)坚持考务公开,加强对考务工作的有效监督。我们坚持把公务员笔试、面试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打造“阳光考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我局网站等公开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开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增加了公务员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在本局互联网站设立了互动平台,认真负责地回答考生的政策咨询,考试信息查询,及时传递公务员考试监督信息,本局互联网站开通三年多来,点击数达到了500多万人次。

三、面临的困难

一是公务员考录工作缺乏灵活性,基层机关补充公务员,除调任外,唯一途径只能通过考录,而考录工作全省一个步调,个别地方或部门因特殊需要不能有特别计划,只能等待。二是现行的考录方式成本较高。考试结果只能在一次考录中适用,而报名、考试由省、市分级组织,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无形中增加了考录成本,而且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相同职位、相同科目的考试结果,因试卷命题、考试标准不同,难以有效利用。三是就业矛盾突出,如我市今年拟招录公务员162名,实际报名应考达3710人。乡镇机关和司法助理员职位相当热门,有的职位参考比例达52:1,竞争异常激烈。四是职位要求设置偏高,如我市今年政法试点班的招考职位中,二学位应用心理学、二学位刑事技术等10个职位的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17个录用名额未达到5:1的参考比例。导致此次公招成为我市历年来招考中最“冷”的一次,综合报考比例仅为6.78:1。五是乡镇机关人员普遍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但按编制招考,已有的人员又不便消化,且财力有限,以致招录公务员面临许多压力。

四、建议意见

一是规范笔试内容、形式,以便更能较全面反映考生的知识水平;二是借鉴普通高考的组织形式,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每年确定具体固定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面试时间,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试,多个专业结果适用的途径,对公共知识以划定合格分数线,不计入考试总分,测试结果各个职位有效,全省适用,这样既可减少考生负担,又可降低考录工作成本。

第3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 监察机制

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特色的监察机制发展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学习借鉴。本文旨在阐述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实施情况的监察机制。香港特区现行机制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受到监察:

一、联合国的报告程序

在香港特区,民政事务局负责就所有人权公约拟备报告,只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则属例外,根据该条公约拟备报告是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的责任。香港特区所拟备的报告均会以中国报告的一部分来提交联合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则属例外) 。在拟备报告前,香港特区政府会公布有关报告的项目大纲,借以征询公众意见。[1]在香港特区,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各条国际人权公约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以及其跟进相关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就香港特区的报告所提建议的进展。为加强香港立法会在监察各条人权公约于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所扮演的角色,香港特区政府不久前已同意,就各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人权公约的年度发展概要向立法会提交报告。[2]

二、法律机制

在香港特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性,是受《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保障。《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两条公约“ 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人权法案条例》在1991年制订,专为在香港特区法例内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1993 年,香港特区政府因《人权法案条例》对香港特区所有法例进行检讨,结果有40多项法律条文需要作出修订。此后,香港特区政府再没有就国际人权义务与香港特区履行该等义务的措施之间的差异进行大规模的检讨。

三、司法体系

有关公约在国际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关公约所确保的个人权利,在香港已获得多重法律保障。法院负责诠释和落实各项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行使的权利。在这方面,法院会参考公约监察组织的意见,以及国际上关乎人权问题的判决。事实上,在所有奉行法治的司法管辖区(例如香港),法院都是保障各种权利的最后把关者。

四、立法会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经常促请政府就保障人权的表现作出解释,有关解释涉及一般事宜,也涉及与人权公约有关的问题;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并没有任何专责处理人权事宜的委员会。然而,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监察及研究有关人权方面的政府政策及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

五、专责组织

香港特区政府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妇女事务委员会及申诉专员公署,开宗明义是为了由这些机构监察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情况。除平等机会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外,上述其他组织不会经常处理人权问题。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对香港特区政府继续漠视相关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的建议,及拒绝设立人权委员会表示关注。[3]在香港,最能体现上述原则的机构便是平等机会委员会。不论在独立性、自主性、多元性、调查权力、资源或提出法律诉讼方面,其都几近符合有关的要求。不过,其权限受制于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条例的范围,在相关法例、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其他机构( 例如申诉专员公署、报界、非政府机构及立法会等) 的监察之下,人权已经获得妥善保障。

六、非政府机构

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一样,香港的非政府机构积极监察人权公约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这些机构会向公众、立法会议员及国际社会反映关注事项,因此在监察工作上是举足轻重的;有报告指出香港的“政府内部并无设立相若机制,亦未有与非政府机构合作监察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这是不正确的。香港民政事务局每次进行草拟报告前的咨询工作,均与非政府机构及关注报告的人士召开会议。

无论在香港特区或国际方面,现时都有足够机制确保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履行承诺,只不过对于政府须为承担公约的责任而采取什么措施,可能意见不一。举例来说,关于香港是否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中央监察组织(通常称为人权委员会) 的问题,便引起不同的意见。尽管香港特区政府不认为引入例如人权委员会此类新机构,会带来任何明显好处。但仍有一些立法会议员和民众仍然坚持设立人权会委员。有论者认为,香港特区不按照上述建议行事,有可能违反了国际责任。然而,实情并非如此,没有任何一条国际公约规定任何政府设立中央人权监察组织。有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委员建议政府应每年就适用于香港的公约的实施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以加强现有机制。这报告会是政府按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之余,额外拟备的报告。但是多数委员认为无需增设机制,不过,这样做会对香港民政事务局原本用于按联合国公约规定提交报告的资源,构成额外负担。

参考文献:

[1] 有关香港特区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汇报程序的讨论,参阅Andrew Byrnes,"Uses and Abuses of the Treaty Reporting Procedure: Hong Kong Between Two Systems," in Philip Alston & James Crawford, The Future of UN Human Rights Treaty Monitoring ,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第4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一、招考计划

2016年我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 564名公务员。其中市级机关70名,柯城区46名,衢江区56名,龙游县98名,江山市86名,常山县94名,开化县114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或于2016年3月2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局(zjhrss.gov.cn/gwy)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zjks.com)

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qzrls.com)

衢州人才网(qzrcw.com)

报考县(市、区)职位的,详见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招考公告。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或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衢州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3)具有衢州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6年3月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1年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2-2016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各县(市、区)公告。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各县(市、区)公告。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详见各县(市、区)公告。

5、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衢州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2、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报考上述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3月9日。

6、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在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方式和程序

(一)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6年3月9日0时—3月14日17时。

网址: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3月12日0时—3月14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考生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本人身份及残疾证信息后,由各级残联进行身份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后再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

(二)资格初审

时间:3月14日17时—3月18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8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3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市级机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衢江分局除外)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三)、(四)、(五)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三)报考行政执法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衢江分局,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四)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五)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

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考试地点。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6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按1:2确定。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5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

体(技)能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具有特殊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复审。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考察阶段本人放弃录用资格的或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并已报到的,可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有上述取消录用资格情况,不再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十三、注意事项

1. 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参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2. 截止到2016年3月9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大专学历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 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4.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5. 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7.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6年3月27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职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可改报其他职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和部分特殊职位可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9.根据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1.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2.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3.根据省人力社保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对专业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0570-3086105、3060060。各县(市、区)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15.报考选调生村官、人民武装学院人民武装干部学员的,具体内容另见公告。

第5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浙江台州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温岭市税务信息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责任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其他资格条件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户籍 性别 专业要求 01 专技 1 温岭市户口或温岭市生源 不限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财政学、金融学、国际贸易与金融       三、报名时间、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当场进行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 2018年3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4:30。

    2.报名地点: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教科 ( 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29号1302室), 咨询电话:86086578。

    3.报名办法: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如实填写《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报名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二寸彩照1张,如有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资料也一并提交。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聘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应聘。

    四、考试方式、内容

    1.考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人员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报考者认为自己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应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申请送至市财政局(地税局),并提供毕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高校期间的学生成绩单复印件或其他充分证据材料。市财政局(地税局)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增补调整,并以正式的补充公告为准。

第6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施工队伍考察要点

1 前言

施工队伍考察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一支实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管理正规的施工队伍是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圆满顺利完成的关键,而施工队伍考察是淘汰劣势队伍、选择优势队伍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建设质量事前把关的必要手段。由于许多建设单位多年搞一个项目或一个项目搞多年,项目管理班子经验缺乏,没有掌握施工队伍考察要领,考察程序走了,但没有起到真正把关的作用,让一些“挂靠”队伍、“空壳”队伍、“游击”队伍混入投标,甚至中了标,导致施工过程麻烦不断。笔者多年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过多次考察实践,对施工队伍考察要领进行了一些思考,现撰文与各位读者一起探讨,按照考察顺序,从考察方案拟制、考察小组建立、考察须知发放、考察方法运用、考察内容制定、考察报告撰写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2 考察方案拟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考察之前应制定详尽的考察方案,考察方案是筹划考察全过程的统领文件,通常应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织、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入围单位标准及数量、考察路线安排等。这里要强调两点:一是对考察对象的把握。不是所有报名单位都要进行考察,那样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时多得甚至无法实施,首先应对照报名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对资质、业绩、资信、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报名单位列入考察对象。二是对报名单位资质的把握。要看公司资质证书中的主项资质,因为主项资质是公司实力最强的行当,人力、设备配置最强,营业收入出最高,相当于医院的特色专科、学校的重点学科,而有些公司的次项资质,如附属于房建总承包下的桩基资质、幕墙资质、消防资质等,很多公司就徒有资质,而无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施工能力,接到的业务往往都是分包、转包,保证不了施工质量。

3 考察组织建立

考察组织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合理组建,应吸收各专业人员参加,通常由带队领导、工程、财务、纪检、监理等人员组成。这里也要强调两点:一是实行了监理的工程,应尽可能吸收监理作为考察小组成员。对于这一点,很多建设单位容易忽视,认为考察是建设单位的事,不需要外单位人员参与,甚至顾忌有监理人员在场不好统一意见。其实应该看到监理单位也是工程建设五大责任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监理人员长期在施工管理一线,考察施工单位更能细致入微,更能看准施工水平的高低,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长处,能更好地帮助建设单位把好施工入围关。二是考察小组应注意分工合作。出发之前,考察小组开会议,学习考察内容,掌握考察方法,并根据考察内容和小组成员专业搞好分工。通常小组组长的任务是负责全局上的掌握,主要了解施工单位人力、机械、经营、管理及业绩整体情况,了解公司与项目部的管理关系,项目经理的职责与权限等;工程人员负责核查资质、项目经理业绩、验收签字表、备案表等内容;财务人员负责掌握公司近年经营情况,通过核查财务审计报告及银行对帐单等,摸清施工单位的资金实力、资信情况等;纪检人员负责核查项目经理及联系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分析掌握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了解公司合同履约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有无停业整顿、有无法律诉讼等;监理人员负责查看工程实体质量及内业资料,询问项目经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措施办法,掌握项目经理的理论水平及实际施工管理水平。同时,小组成员在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把握合作的关系,比如综合评价项目经理的能力水平,需要小组工程、纪检、监理人员从资质、业绩、理论水平、实体质量、管理能力及遵守法律法规等多方面情况进行汇总。

4 考察须知发放

为做到有的放矢,提高考察效率,快速掌握施工单位的全面情况,事先应给被考察施工单位发放考察须知,告之应考察的内容及需准备的事项。考察须知通常应包括工程概况、考察时间、考察组织、考察内容、备查资料、应出席的被考察人员、投标基本要求等。施工单位在接到考察须知后,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配置合适的项目管理班子,准备好工程资料及相关证书,提供可考察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相关人员到位等。若被考察单位自查达不到投标基本要求或不能接受招标条件而放弃投标,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告知招标人,以免跑“冤枉路”。

5 考察方法运用

为保证考察内容真实全面,切实摸清施工单位的底数,应运用多种考察方法,从不同渠道、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了解分析被考察单位提供的情况,弃伪存真,得出公正正确的结论。考察方法简而概之,就是综合运用“听”、“查”、“问”、“看”、“论”等方法。“听”就是听取公司介绍、项目经理介绍,了解公司及项目经理的自我评价;“查”就是查看各项证书、合同、资料、备案表、人员关系证明、获奖证书及财务报表等,要注意的是查看的东西均要求提供原件,防止造假;“问”就是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评价,要注意不能偏听偏信、尽可能核实评价内容。“看”就是现场察看工程实体质量、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工程资料的规范性等;“论”就是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要开会讨论,汇总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给每个施工单位一个公正的评价。另外,评价方法通常有量化打分法及综合比较法两种,量化打分法就是事先给每项考察内容赋与一个分值,考察人员根据评分标准给每个施工单位逐项打分,根据总分高低排名决定入围单位;综合比较法就是施工单位在满足投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从公司资质规模、项目经理管理水平、资金实力、社会信誉等方面综合比较,小组成员合议讨论,综合排名决定入围单位。

6 考察内容制定

考察内容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拟制,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考察内容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考察业绩要区别对待。通常考察内容包括: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等证件许可部分;公司人力、设备、财务、业绩、获奖等体现公司实力部分;项目经理学历、经历、业绩、获奖、管理等体现项目经理能力部分;典型业绩工地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价等反映现场施工管理水平部分;业主、监理单位评价、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单位的反映等社会信誉部分。考察内容也可以根据条款内容的重要性和入围要求最低标准,参照工序验收方法,把考察内容划分为主控保证项目和一般评比项目两部分,主控保证项目就是要求被考察单位必须达到的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入围,如资质要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年检通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最低要求,不能存在挂靠行业及经理项目必须按要求到位等;一般评比项目,就是项目内容允许有上下浮动空间,可体现施工单位实力水平的差距,如公司人员数质量情况、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保有量情况,公司年产值情况、公司资金实力、获奖情况、项目经理学历、经历、业绩、获奖等。一般评比项目适合量化打分,在分值分配上要注意结合工程特点向重点考察项目倾斜,不宜搞平均分配;总的评价是主控保证项目均合格,一般评比项目得分高,单位综合实力强。

7 考察报告撰写

第7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一、2010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密围绕集团公司2010年“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防线牢固,责任主体落实

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的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抓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力度大,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3月5日,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的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效果显著

(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在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在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

(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的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的思考题,有51%的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构筑促廉洁,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员工参与热情高,寓教于乐。对征集到的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8)学用结合,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了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2010年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共计5200.12吨,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我们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抓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起到了经济卫士的作用。

2010年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二是清理排查,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在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92处风险点。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通报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六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在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三是认真自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不设立小金库。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了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2010年,我们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的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在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认真记读书笔记,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在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对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衷心的谢谢你们。

(九)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深知自己的责任,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了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家庭情况,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在2010年的工作中,我们在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承担了公司的“依法治企年”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要求高,我们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时刻充满工作激情,扎扎实实推进每一项工作,使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省公司的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使我们感到了欣慰。

第8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产生过思想上的困惑,回顾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苦、有乐。更有从读书学习中吸取的哲理使思想认识得到升华的快乐、工作中的激情、学习中的感悟、生活中的乐趣。下面我向大家汇报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

紧密围绕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战略”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组织防线牢固,一、抓组织体系建设。责任主体落实

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

教育力度大,二、抓反腐倡廉教育。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3月5日,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效果显著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

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

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

有51%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思考题。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构筑促廉洁,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员工参与热情高,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寓教于乐。对征集到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将学用结合,8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面实施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

确保规范有序。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按照工作程序,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共计5200.12吨,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

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四、抓审计监督深化。起到经济卫士的作用。

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一是加强领导。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二是清理排查。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92处风险点。

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四是健全制度。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通报会,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六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三是认真自查。承诺不设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现象。

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

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

认真记读书笔记,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一年来。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对我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衷心的谢谢你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

九)廉洁自律情况

深知自己的责任,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家庭情况。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第9篇:公务员个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