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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银行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二百余件,除部分借款人及时清偿了借款,原告撤诉的外,部分案件已经审结,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这类案件的简要案情是:银行、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三方先签订协议,银行为汽车经销商确定的购车人贷款,保险公司提供90%的保证保险,受益人是银行,汽车经销商提供10%的连带责任担保。购车人将车抵押给保险公司,并连续投保四种财产险。后借款人未如约足额按期还款,银行状诉借款人、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亦各执一词,有的认为是保证保险合同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应适用保险法是以调整(即“保险说”);有的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受益人并非投保人,财产保险的法律法规不能调整该险种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使用担保法予以调整(即“保证说”);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来调整(即“混合说”)。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上述“保险说”、“保证说”都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混合说”虽然比较接近实践,但亦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使用担保法的规定,亦即既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
一、关于案由和多种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问题。
时确定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笔者认为本案包含法律关系较多,主要纠纷在于借款和保证保险。因此,案由确定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案件争议的本质。本案中,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虽然都是独立的合同,且涉及当事人较多,但是原告基于三方协议的约定,一并来院,笔者认为可以合并审理。那种认为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各自独立,应当分别审理的意见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审判资源,也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因而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二、关于诉讼主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后企业分立,洛阳分公司营业部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原公司营业部的业务由新公司承担。
在这批案件中,有的合同的签订人虽然是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但具体实施者是西工支行,诉权也由西工支行使,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对此均无异议。市保险公司所签合同,也由老城支公司具体实施,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亦无争议。此外,已经生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均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这一问题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三、关于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中解释说:“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对投保险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据此,银行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与借款人达成的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
四、关于保险公司辩解意见的认识。
1、关于“银行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不间断投保四个险种义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免除。”笔者认为,首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16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保险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本案中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为格式合同,合同背面所附的合同条款,为第三人即被保险人银行设定了“出险通知义务”、“及时催交欠款并做好记录义务”、“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四种车险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经特别提示告知的,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及第三人不履行该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约定已向第三人明确提示,该约定也未得到第三人的认可,因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催交欠款”和“督促投保”两项义务,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由汽车经销商承担。根据特别约定优于格式合同的惯例,银行没有此义务。再次,三方协议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能还贷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已以对帐单的形式逐月通知了保险公司,应视为银行履行了通知义务。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对银行的保证保险责任不能免除,三方协议第六条中约定的由汽车经销商承担银行损失的条件并未成就。保险公司此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保险人依据法定解除权,已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又向被保险人送达了《丧失权益通知书》,保险人不再承担已解除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投保人没有依约连续投保车损、三责、盗抢、自燃四个财产险,保险公司按约定通知其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保证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借款人、保险公司、银行三者之间建立的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且保证保险费用是一次纳,保险期限为三年,无须连续投保。财产险的四个险种的保险合同的解除不能必然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且投保人违约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同一法律事实,也正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始。保证保险合同和其他四个财产险的保险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不应混同。保险公司此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3、关于“此笔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排除当事人诉权的效果,原告行使诉权不当”。笔者认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应是公证机关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该债权应当是数额确定、没有争议、并业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而本案中借款合同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强制执行,但因本案债权并非数额确定的、无须通过诉讼查明的债权,且无公证机关的公证。原告有权选择救济手段,向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保险公司此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4、关于“原告未索赔而直接,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核定权”。笔者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对中行再次索赔的复函》中说:“合同终止以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消灭,贵行再次索赔,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说明保险公司已明确表示拒赔,银行提讼并无不当。保险公司此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5、关于“此笔债权已经转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原告已无诉权”。经法庭查证,原告虽曾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协商转移债权事宜,但该协议并未形成和生效,原告仍有诉权。保险公司此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6、关于“三方协议不是金钱债权合同,不能产生实体权利和义务,银行不能据此实现实体权利,对保险公司也不产生实体义务”。笔者认为,三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分别签订、建立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购车合同和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对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正是有了三方协议,投保人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五个险种,保险公司才得以获取了金钱利益。协议对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承担责任的方式、比例和先后顺序也作了约定。这些约定均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此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7、关于“原告对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务部分没有诉权”,在原告的这一批案件中,汽车经销商为少数债务人垫付了一部分借款,债权人的这一部分债权已经实现,原告对经销商已垫付的债务部分没有诉权。保险公司此辩解有理,予以采纳。
五、关于适用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审理有关保证保险的纠纷案件,在目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可依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意见,在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因为这些案件包含了借款合同、购车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三方合作协议等诸多法律关系,在调整各方当事人纠纷时,还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诉法,参照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中国保监会(1999)第16号复函、中国人民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六、判决理由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精选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2) | 返回目录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3) | 返回目录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关键词】徐州车务段 绩效考核 net SQLSERVER
目前铁路车务系统实行的是铁路局、车务段、中间站(车间)三级管理模式,点多线长,管辖车站的站场设备、业务范围差异较大,徐州车务段管辖37个车站,东起江苏连云港,西至河南虞城县,运营里程400余公里,目前对车站和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很难实现闭环管理和对共性问题的综合分析。该系统的设计目标是利用现有的铁路广域网,对管理人员日常工作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储存、分析,每个月对车站和个人进行综合考核和排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问题实现闭环管理,对多个车站发现的共性问题生成统计分析报告,实现车务部门管理的科学性、时效性、准确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 功能需求分析
一是系统登录,该功能主要实现登录人员的身份识别和存储,根据不同身份导航到相应主界面;二是工作写实,该功能主要实现管理人员月度量化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数据录入;三是人员考核,该功能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根据月度工作写实情况与该管理人员的量化标准对比后,由系统在月底自动生成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加(扣)分,二是上级管理人员发现的问题,直接输入考核原因和考核分值;四是车站考核,根据提供的基础问题库,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对车站考核加(扣)分;五是工作提醒,提醒登录人员该月度量化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及扣分原因;六是综合查询,对各类管理人员提供相应权限的查询功能;七是统计分析,按时间段对车站、个人综合情况,发现问题按分类进行汇总分析,生成报表;八是系统维护,主要包括车站、人员、绩效指标、考核标准等基础数据管理。
2 系统流程分析
考核数据主要通过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写实生成,系统通过对写实数据的汇总分析,生成工作提醒、考核成绩等对日常管理有用的信息,工作流程如下图2-1所示。
3 模块结构设计
根据业务逻辑要求,系统设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1)系统登录模块。主要用于用户身份验证及存储,及身份验证后的界面导航。
(2)工作写实模块。包括月度报告表显示,写实内容的增、删、改及查询,领导班子和科室人员的工作写实还应包括对车站及车站管理人员的考核。
(3)综合查询模块。主要包括问题查询和指标查询功能。
(4)统计分析模块。主要包括车站月度考核分析、个人月度考核分析、共性问题分析等功能。
(5)工作提醒模块。主要包括当前月份量化任务完成情况显示,车站考核排序情况显示,用户当前考核得分及扣(加)分因素显示等功能。
(6)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包括用户维护、部门维护、角色维护、问题库维护以及系统初始化、数据备份(恢复)功能。
4 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数据库采用的是SQL Server,根据系统功能和业务逻辑需要,系统中主要包括以下表:
(1)用户表,存储管理人员信息。
(2)部门表,存储车站、科室等基础信息。
(3)班组表,在管理结构中,班组隶属于车站,该表主要用于存储班组相关信息。
(4)部门班组表,反映班组隶属于部门的对应情况。
(5)角色表,用于存储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及各类身份的人每个月度的量化任务情况。
(6)写实表,这是一组表,用于存储工作写实基础信息。
(7)月度人员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储个人考核汇总。
(8)月度车站考核表,主要用于存储车站考核汇总。
(9)问题库表,用于存储基础问题库。
(10)考核问题表,用于存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车站、个人问题。
(11)考核详情表,用于存储个人、车站考核问题及所扣分值。
对于基础数据的操作,主要放在数据库的存储过程中进行,查询由存储过程调用视图,增删改一般由存储过程调用基本表实现。
5 系统实现
(1)开发环境。Windows 2008 Server+Visual Studio 2008(C#语言)+Javascript,数据库使用SQL Serve。
(2)实现技术。本系统开发大部分遵循三层架构(即数据层、业务逻辑层、表示层)。在数据层主要由一个抽象类(DBObject)和多个实体数据操作类组成,通过实体数据操作类调用存储过程;业务逻辑层对应系统内的业务逻辑,另外建立了多个实体类对应数据库中的相关表。界面层主要采用了母版页的方式开发,部分页面使用了AJAX,个别通用控件(如日期控件)使用了网络上现有程序。
前文提到,对数据的操作基本是通过软件的数据层代码调用SQL Server存储过程实现的,本系统大量的使用了存储过程,个别操作由于需要在操作一个表的同时对另一个表循环操作,还使用了存储过程的嵌套,但由于时间关系,在对多表操作时,没有采取事务处理的方式进行,在更新操作时,可能破坏数据的完整性,这也是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要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郎登何(C#2008)项目开发案例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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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时监测;智能分析;远程控制;无线报警
目前,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状态监测,尚没有结合列车本身数据和铁路沿线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实时分析的应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对列车本身数据(如:里程、时间、速度等)和铁路沿线基础设施(如:桥梁、隧道、分相等)进行详细分析和模块化显示;对于故障发生时间和地点信息,没有快速获取的办法。国内外针对车载CIR及其通信状态信息,大多采用先记录数据,下车后再分析的方式进行监测,方式单一,流程繁琐,不能做到对数据实时同步监测。传统方式无法实现高速铁路上对CIR的动态掌握和实时分析,更不能及时捕捉设备运行异常和报警异常信息。基于现场实际需求,当CIR状态发生变化时,能及时掌握、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开发了CIR动态监测系统。
1系统组成
系统包括3部分:车载单元,地面服务器和用户终端。将车载单元(数据采集模块)装配到每台正常运行的动车组上,地面服务器实时获得CIR的动态数据,利用既有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DMS),车载DMS-CIR设备间的数据接口,实现CIR运行状态信息、功能号注册信息、调度命令和进路预告信息的实时采集,并利用车载DMS既有的监测信息、车-地无线传输通道和地面服务器等相关设备,实现CIR的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1.1车载单元(数据采集模块)
车载单元(数据采集模块)安装在动车组的DMS主机扩展单元内,通过RS422通信电缆采集CIR主机信息,由DMS设备提供工作电源和列车运行速度、位置、时间等信息。在列车运行中对CIR运行状态、功能号注册、调度命令和进路预告等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及车载数据的无线下载。采集的信息通过GSM-R/GPRS网络传回地面服务器,使用有效的信息安全机制,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接入铁路办公网。
1.2地面服务器
地面服务器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统计后,通过互联网或铁路办公网传递给各用户终端。地面服务器接收到车载设备发送的CIR状态数据信息后,对数据进行解析、分析、存储、共享。地面服务器结合列车速度、里程、时间、线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对CIR的数据进行分析,查看数据时可对应相应的车号、车次、时间和地点。
1.3用户终端
铁路总公司监督终端、铁路局管理终端、通信段运用终端及动车所数据终端通过铁路办公网浏览、下载、分析监测及检测数据。可实现CIR检测数据的实时查看、历史回放、数据分析。
2技术要求
2.1硬件技术要求
2.1.1车载设备(1)供电电源:DC5V±10%;(2)电源功率:<1W;(3)环境温度:-25~75℃;(4)相对湿度:40%~90%;(5)大气压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绝缘阻抗:≥100MΩ,DC500V;(7)实时测试GSM-R上下行共42组频率场强覆盖数据;(8)采样要求:4cm(速度:350km/h)。2.1.2地面服务器(1)供电电源:AC220V±10%,50Hz±20%;(2)电源功率:700W;(3)环境温度:10~30℃;(4)相对湿度:当温度为25℃时,相对湿度≤90%;(5)大气压力:86~106kpa(海拔2500m以下);(6)服务器可靠性:MTBF≥100万h。2.1.3用户终端(1)供电电源:AC220V±10%,50Hz±20%;(2)电源功率:<500W;(3)环境温度:0~45℃;(4)相对湿度:当温度为25℃时,相对湿度≤90%。
2.2软件技术要求
2.2.1车辆列表显示显示铁路局辖区所有车辆和过路车辆,以车次、车号、线路方式进行分类。2.2.2报警信息查询显示报警信息分3类:2min没有本机IP报警、CIR网络状态报警、CIR工作状态报警。2.2.3实时跟踪(1)显示速度表盘、配属局、ATP类型、车次、当前里程、当前时间、车站、基站、通信模式等基本信息。(2)显示信息:ATP信息(里程、速度、时间等),调度命令信息,CIR司机操作信息,CIR主机综合信息,调度通信信息实时查看。(3)在实时跟踪模块状态下,可分别显示:查看所有元素项、调度命令定位、过滤调度命令、查看详细信息(调度命令、调度通信、司机操作、综合信息)、司机操作信息定位、司机操作信息、查看单条调度命令信息、添加(取消)制动速度及限速、查看单条CIR主机综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换。(4)自动绘图区域分为:速度(制动速度、限速)、调度命令显示、场强及基站信息(站名、基站类型)、主机综合信息。2.2.4数据回放ATP信息,CIR调度命令信息,CIR司机操作信息,CIR主机综合信息,调度通信信息回放。包括:查看所有元素项、调度命令定位、过滤调度命令、查看详细信息(调度命令、调度通信、司机操作、综合信息)、司机操作信息定位、查看司机操作信息、查看单条调度命令信息、添加(或取消)制动速度及限速、查看单条CIR主机综合信息、查看基站信息、模式切换。2.2.5数据导出客户端支持导出Excel格式文件,可导出的数据项包括:(1)报警、源数据(解析后的);(2)调度命令;(3)调度通信信息;(4)司机操作信息;(5)主机综合信息。
3实现功能
系统开发方案充分考虑模块化和可扩展性,便于设备的安装、维护;考虑设备稳定性、电磁兼容,以满足动车组的实施需要;软件模块化,易于管理、维护。既能满足在各铁路局独立应用,也能整合成全国铁路应用系统。接口协议标准化,支持与第三方系统对接、支持扩容需求;软件模块化,易扩展。软件界面简洁、快捷、易于操作人员使用。(1)获取车载CIR仪表数据,研发对应电路板,实现对关键信息的自动监测输出。模块电路板的设计和研发是技术关键,将电路板集成到既有的主机箱内,实现接口实时通信。利用RS422串行通信技术,获取CIR状态信息、通信信息,实现对CIR的监测。(2)模块电路板集成到既有车载主机箱内,定义数据通信接口,实现对监测数据的实时转发。利用既有车载主机设备接口单元,将设计的模块电路板与主机内接口单元进行有效对接,达到对监测数据的实时转发。(3)定义车载CIR数据与机车行驶数据整合机制,实现多方位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将实时监测数据与既有的机车运行信息(时间、运行速度、里程、信号机、灯码等)有效结合起来,详细记录实时监测信息,为分析设备状态提供多方面数据,可实现隐患分析等。(4)模块电路板数据与地面互通机制,定义数据通信通道和安全传输技术。车载单元(模块电路板数据)通过GPRS、GSM-R无线传输技术将数据发送至地面,在用户终端图形化将列车时空数据实现有效结合直观表达,利用数据库存储技术、TCP/IP网络传输技术实现CIR状态的实时查看、报警,以及历史数据调取、分析功能。
4结束语
目前,该系统已应用在郑州铁路局CRH380AL-2601、2602、2604、2106、2607、2608、2616、2617、2618、2619共计10辆车上,以获取实际运行数据,完成对CIR数据的实时采集、转储;完成与列车运行数据、地理位置、时间空间信息有效结合;安全传输至地面服务器;能够实时动态查看CIR运行状态,并对报警信息实时醒目显示;查询回放历史数据,定位查询调度通信信息、调度命令信息、司机操作信息,结合时间、空间位置将小区基站相结合;实现车-地,地-地之间数据安全转储;实现对CIR主机数据、调度通信数据等信息的实时检测。从使用情况看,达到了设计和应用目标。可查看多条线路多列车设备运行状态和通信数据,实现对设备的多方位分析,扩大了检测范围和能力,实现对车载CIR实时动态监测,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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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解除权;撤销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47-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上述法律规定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二者之间发生竞合。保险人如何在期间加以选择,学界对该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此种情形是两种权利的竞合,在一种权利消灭后,当事人还可以行使另外一种权利,因为两种权利的行使要件不一致,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效果也不一样,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因为,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恶意隐瞒、蓄意欺诈,完全无视保险合同的诚信要求,法律对这种行为自然无特别保护之必要,允许保险人视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还是合同撤销权,与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和交易安全维护更加契合。
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比较
在保险法中,大陆法系对解除和撤销一般不做区分,通常解除中即包含了撤销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危险增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也可以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取得的依据是,危险增加打破了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风险之间的对价平衡,履行此合同将显失公平。
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可撤销的合同还包括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等。这些都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从合同法原理看,合同法定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前者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通过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这种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后者是表意人针对缔约时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为的撤销行为,撤销具有溯及力。
三、保险人作为权利人时发生竞合的选择
保险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权利存续期,乃至法律效果等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一,就行使要件而言,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需证明投保人故意而为的错误告知与隐瞒系属重要事项,直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由于《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采取询问回答式,故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还需证明投保人错误告知与隐瞒行为是在自己提出明确问询后所作出的。此外,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还需证明上述错误告知与隐瞒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行使撤销权时,保险人仅需证明自己对投保人的告知误以为真,并因此作出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若投保人告知真实状况本不会订立的保险合同,或以较低保险费率缔结保险合同。其二,二者权利存续期间不同。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撤销权均属于民法中的形成权,其权利存续期间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保险人因受投保人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其三,就行使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言,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将使保险人得以免除保险责任,并且无需返还保险费。而撤销权的行使将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因该保险合同而取得的保险费,应当返还投保人,但同时其可以以投保人存在过错致合同被撤销为由,要求投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据上分析可知,在发生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虽然行使二者其中任一权利皆使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解除权的行使使保险人无需返还保险费,而行使撤销权则需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此时,即使行使撤销权可使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至多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因此,一方面,保险人须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另一方面,其对投保人可得请求的赔偿范围至多不超过此保险费,故就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而言,保险人选择解除权无疑会比行使撤销权获得更为充分的保护。但就行使要件与权利存续期间而言,行使撤销权无疑更为便利,保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较轻,且权利存续期间更长。因此,一旦无法履行行使解除权的举证责任或解除权除斥期间已经经过,保险人可选择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保险法与合同法皆属私法范畴,均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发生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法律应尽量为善意当事人提供多样的救济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而这一切都须以事先明晰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发生背景、行使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李庭鹏.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综合无线通信设备;GSM-R;CIR故障处理
中图分类号:U28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0081-02随着铁路步入高速时代,通信技术在铁路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铁路数字无线移动通信平台终端的“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是集成目前机车无线通信功能,满足机车无线通信要求,适应未来铁路移动网络发展的全新设备。该型设备可根据实际应用要求进行配置组合,包括450 MHz无线调度通信业务包括语音调度通信,FFSK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通信、列车尾部风压信息无线传输等。
1 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概述
1.1 设备构成
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主要由“主机、MMI、打印终端、送受话器、DMIS板、合路器、GPS天线、多频段天线、连接缆”等部分组成。
1.2 设备功能
根据功能模块的选配情况可实现以下系统规定的机车设备功能:
①支持TB/T 3052-200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制式及主要技术条件》规定的机车电台功能。
②支持450 MHz承载的调度命令传输功能。
③支持450 MHz承载的无线车次号传输功能。
④支持450 MHz承载的列车尾部风压传输功能。
⑤支持GSM-R调度通信系统功能。
⑥支持GSM-R通用数据传输功能,可根据承载业务的需要提供GPRS或电路方式数据传输链路。
⑦支持《800 MHz列车尾部装置和列车防护报警系统设备技术条件》规定的功能。
⑧支持GSM-R工作模式、450 MHz工作模式自动切换和手动切换功能。
1.3 设备框图
图1所示为本设备常规配置原理框图,由于WTZJ-I型GSM-R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根据功能需求及装配车辆的不同,其组件及模块配置的数量及种类与图1可能存在差异。具体配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亦可参阅1.4工作原理中相关设备配置情况。
图1中虚实线表述均为预留接口,现阶段配置的设备均不包含或应用该类模块或接口。
1.4 人机操作界面
人机操作界面是GSM-R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与运营维护人员的交流平台,其主要承担工作有信息显示,人机信息交流,控制操作传输等。其组件包括打印终端、扬声器、MMI操作终端、送受话器。功能及工作原理见下:
MMI操作终端:提供人机信息交互提示和操作,包含调度命令信息的查询和打印、话音调度通信呼入呼出、音量调节、列尾相关功能操作。按键具有背光功能,方便夜间使用。该设备根据机车情况配置1~2套。
扬声器:根据工程实际应用要求确定采用内置或外置安装方式,采用内置安装方式时,将扬声器嵌入MMI内部;采用外置安装方式时,将扬声器与打印机进行组合安装。扬声器主要用于设备语音信息输出。
送受话器:送受话器分为通用式和紧凑式两种。用于话音通话时信号的输入与输出。现阶段主流采用紧凑式。
打印终端:在MMI的控制下打印输出纸质调度命令等信息。
2 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常见故障原因
分析
在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的实际应用中,遇到故障,如不能及时处理,将危及行车安全。以下是对常见故障的原因的初步探析。
“按键操作失效”故障原因:一是未进入主控状态;二是按键压膜损坏;三是按键色带松动。
“工作模式不正确,不能进行正常通信”故障原因:一是线路选择错误;二是天线被遮挡。
“进入GSM-R工作模式时,CIR不自动注册车次号”故障原因:工作模式选择错误。
“GSM-R工作模式时,可配置式功能按键不能正确显示车站名”故障原因:一是线路名选择错误;二是GPS信息有误。
“GSM-R工作模式时,不能接收进路预告信息”故障原因:一是车次信息不准确;二是本车次号被抢注;三是数据单元故障。
“MMI未显示车次号信息”故障原因:一是车次号未注册;二是工作模式错误。
“通话时音量过小或过大、通话过程中感觉音量高或低”故障原因:音量调节未在适当位置。
“天馈系统故障”故障原因:一是车体外天线被损坏;二是天馈线连接处受潮增大损耗;三是天线接地不充分。
“送受话器故障”故障原因:一是使用频繁易损坏(铁标规定两年一换);二是使用不当,人为破坏。
“450 MHz单元通信不良时”故障原因:一是不在450 MHz工作模式;二是450 MHz单元故障。
“在GSM-R工作模式,GPS信息无效时,无法通过站名呼叫车站”故障原因:一是GPS信息未传输;二是GPS天馈线故障;三是天气恶劣。
“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用车次号不能正常呼叫车”故障原因:一是车次号注册错误;二是车次号未注册。
3 GSM-R型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常见故障处理
方案
对于故障的处理,要掌握故障定位方法,了解具体故障的解决方案,同时做好修验结合,保证故障处理效果。
3.1 故障定位的常用方法
故障定位常用方法有观察分析法、分段排除法、替换法、测试法、配置数据分析法等。
①观察分析法:主要通过查看CIR各单元状态,特别是灯显。这也是故障处理的常用方法。
②分段排除法:通过分段试验,逐次缩小故障范围,直到找到故障点。
③替换法:通过用好的单元替换怀疑故障的单元,对比故障现象,判定故障点,这也是工作中常用的方法。要注意的是替换的设备必须是好的。
④配置数据分析法:CIR设备由软硬件组成,参数设置错误将影响设备使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还需要提取CIR运行数据分析设备运行状态。
3.2 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案
按键操作失效:一是将MMI切换成主控状态;二是更换新MMI。
工作模式不正确,不能进行正常通信。如果CIR操作、显示状态均正常,但无法进行正常的通信,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检查及操作。一是选择CIR正确的工作方式;二是待列车通过遮挡区域后。三是按“复位”键,对CIR整机进行复位重启。
进入GSM-R工作模式时,CIR不自动注册车次号:一是选择机车正确的工作模式;二是手动进行车次号注册。
GSM-R工作模式时,车次号注册不成功如果出现“车次号注册失败”:一是输入正确的车次号并注册。
GSM-R工作模式时,可配置式功能按键不能正确显示车站名:一是选择正确CIR的线路名称;二是可根据“通讯录”选择呼叫的车站进行通话,按“本站”键呼叫当前车站的值班员。
GSM-R工作模式时,不能接收进路预告信息,如出现CIR未按预期接收到列车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检查及操作:一是输入正确的CIR的车次号进行注册;二是对CIR整机进行复位重启后再尝试操作。
MMI未显示车次号信息:进入设置界面,手动输入正确的车次号。
MMI显示错误的车次号信息:一是LBJ输入正确的车次信息;二是手动注册正确机车的车次号。
通话时音量过小或过大:MMI在主界面时,直接按“”键音量调低;按“”键音量调高听筒音量调整选项。扬声器音量调整选项,MMI进入设置界面选中“4.扬声器音量调整”或“5.听筒音量调整”, 按“”键音量调低;按“”键音量调高。
天馈系统故障:一是更换损坏的车体外部部分;二是更换连接线三是连接处要卡死拧紧。
送受话器故障:一是及时更换送受话器;二是正确使用送受器。
450 MHz单元通信不良时:一是切换至450 MHz工作模式;二更换良好的450 MHz单元
在GSM-R工作模式,GPS信息无效时,无法通过站名呼叫车站:一是等待接收正确的GPS信息;二是更换GPS天馈系统;三是如果列车在车站内,可按“本站”键发起呼叫,呼叫本地车站。
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反映司机呼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看不到车次号或车次号显示错误;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用车次号不能正常呼叫到机车,可输入正确并注册的车次号。
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学习中,CIR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处理会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也会根据铁路无线通信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和客运需求而增加多方面、多角度的综合在一起的拓展功能。
【关键词】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CAN总线;数据采集
0.前言
汽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多,人们对汽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日益重视,因此,汽车的综合性能测试便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汽车综合性能测试工作主要由各地的汽车检测站执行,是汽车车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汽车综合性能测试主要包括汽车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排气污染物等的检测、评价。通过对汽车综合性能的测试,消除或减少由于车辆安全措施不完善、车辆性能欠佳以及技术状况不良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噪声和排放废气加以控制,可以减少汽车对人类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对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的测试,能够准确地反映汽车各机构、系统、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保证良好的使用性能。因此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测试不仅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我国汽车测试技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引进技术、引进测试设备,到自主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从单一性能测试到综合性能测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国内现有的测试仪器普遍存在共性问题,如:硬件相对落后,测试精度较低;数据分析和处理功能不够强大;测试点比较分散、距离较远,信号传输降低了测量系统的信噪比,增加了试验的准备时间;扩展性和通用性较差。因此,研究和开发测试数据全面、精度高、通用性好的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一种利用CAN总线构成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的设计方法。其特点是布线简单、可靠性高、监控能力强,有利于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朝着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1.CAN总线
CAN总线是由德国Bosch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的一种串行数据通信协议,主要用于解决现代汽车中众多的控制与测试仪器之间的数据交换问题。目前,CAN总线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现场总线之一,具有开发维护成本低、总线利用率高、传输距离远(最远可达10km),传输速率高(最高可达1Mbps)、根据优先级的多主结构、可靠的错误检测和处理机制等优点,且CAN总线标准支持自动配置,为系统的易用性奠定了基础。
与现有网络相比,CAN总线工作于多主方式,网络中的各节点都可以根据总线访问优先权在任意时刻主动地向网络中其它节点发送信息,不分主从,通信实时性强、方式灵活。而利用现有网络只能构成主从式结构系统,通信方式也只能以主站轮询的方式进行,系统的实时性、可靠性较差。此外,CAN具有完善的通信协议,可由CAN控制器芯片及其接口芯片来实现,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开发难度,缩短了开发周期,这些也是只仅仅有电气协议的现有网络所无法比拟的。
CAN总线现在已成为汽车总线的事实标准,在ISO11898、SAE1939以及ISO11783等标准中也都规定了CAN作为车辆数据传输标准。因此,本系统作为车辆测试设备,采用CAN总线是最为合适的,并且将来可以通过该总线直接连接车辆系统的ECU得到很多不易测量的参数,为车辆性能的研究奠定良好的硬件基础。
2.系统结构
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的结构如图1所示。
系统中有一个主控模块和多个汽车性能参数测试模块,各个模块间以CAN总线连接,为一主多子节点结构。其基本工作原理是:各个子节点完成多种汽车参数的测试获取,并将参数通过CAN总线发送给主控节点,主控节点对来自各个子节点的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后,通过USB实时发送给人机交互设备,以实现对汽车参数的实时监测。
各节点采用80C51系列高速单片机作为微处理器,为了满足CAN总线协议,各模块还配置了通信控制器SJA1000和通信收发器82C250构成的通信接口。模块电路组成框图如图2所示。
图2 模块电路组成框图
系统中各模块需要处理大量且不同类型的数据,普通的单片机不能满足系统的要求,特采用80C51系列高速单片机作为微处理器。80C51单片机系列源于Intel公司的MCS-51系列。许多公司,如Philips、Siemens、ATMEL、华邦、LG等都以MCS-51中的基础结构8051为基核推出了许多各具特色、各具优越性能的单片机,统称为80C51系列。因此,使得80C51系列单片机的可开发性强,兼容性好且来源广泛。
80C51系列单片机的主要功能特点:
①具有一个8位微处理器CPU;②运行速度快,片内振荡器的振荡频率范围达到1.2~12MHZ;③存储空间大,具有最大8KB的片内ROM和最大256字节的片内RAM;④片外ROM和RAM的寻址范围为64KB;⑤包含21个特殊功能寄存器(SFR);⑥接口丰富,具有四个8位并行I/O接口(P0~P3),32根I/O口线,1个全双工UART串行口,可多级通信;⑦具有2个16位定时/计数器;⑧具有5个中断源,可编程为两个优先级。
80C51单片机在性能测试模块中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采集并处理各测试模块传感器的信号;通过CAN总线与其他测试模块及主控模块通信。在主控模块中80C51单片机还要将各测试模块采集的数据及分析处理结果通过USB接口传送给上位机。
模块之间的CAN的通信协议主要由CAN通信控制器完成。SJA1000是Philips公司生产的一个独立的CAN控制器,可完成CAN规范所规定的物理层和数据链路层大部分功能,适合于多种应用,特别在系统优化诊断和维护方面非常重要。
82C250为CAN总线通信收发器,具有抗恶劣电气环境下的瞬间干扰、保护总线的能力。它是CAN控制器与物理总线之间的接口,可提供对总线的差动发送和接收。
模块原理电路如图3所示。
3.结束语
CAN总线以其高性能、高可靠性和高性价比,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工业测控系统之中,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通信方式。在汽车综合性能测试系统中利用CAN构成检测线通信网络,不仅可获得组网自由,扩展性强,实时性好,可靠性高的特性,而且具有自诊断和监控能力,应用前景广泛。
【参考文献】
[1]李全利,迟荣强.单片机原理及接口技术[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张叶茂,肖洪祥,卿启新.基于SJA1000的CAN网络控制系统节点设计[J].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0,(3):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