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目前,重庆车管部门实行“市所、分所、县级车管所”三级管理模式,区县车管所系属地公安机关交巡警支(大)队管辖,业务工作由片区车管分所指导、监督和考核。车管所坚持个人找、互相查、科室审、班子定,突出重点岗位和风险人群,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责任事故的风险点,梳理出十一个风险点:(一)机动车查验岗为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查验违纪风险;(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违规发放机动车牌证违纪风险;(三)机动车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四)驾驶人受理岗违规核发驾驶证或录入体检信息违纪风险;(五)驾驶人考试岗考试民警自由裁量权大违纪风险;(六)驾驶人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七)系统管理岗违规授权或篡改系统参数违纪风险;(八)机动车远程查验监督岗违规远程审验机动车违纪风险;(九)资质备案审批岗私设门槛、权力寻租违纪风险;(十)科级领导干部岗以职务便利谋私违纪风险;(十一)辅助考试员岗权钱交易违纪风险。

二、风险防控对策

(一)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适时开展公安廉政文化进警营、进民警家庭活动,定期召开民警家属恳谈会,通过家人规劝、期盼等温情措施强化对民警8小时外监督。二是坚持对初任领导干部、新进民警和重点岗位民警轮岗交流进行集体或个别廉政谈话制度,对重点岗位民警进行常态化提醒谈话,针对特殊事项一事一谈,及时发现、纠正不良苗头和问题人员。三是固化每月一次廉政专题学习、每季度一次队伍状况分析、每半年一次队伍建设经验交流、每年一次队伍建设专题研讨制度。四是开展廉洁从警专题培训,将法纪教育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增强广大车管民警防腐拒变的意识和能力。五是丰富廉政教育形式,采取不定期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在辖区或周边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签订《廉政承诺书》、印制《警示录》(全国车管系统及本部门车管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汇编)等措施,警醒民警坚守法律底线。六是坚持节假日向广大车管民警发送廉政短信和向社会车驾管行业发放廉政倡议书,在各级车管部门和社会车驾管行业倡导廉政新风。

(二)狠抓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一是开展查验员、辅助查验员、考试员、辅助考试员的车驾管业务、网络安全和服务礼仪等专业培训,强化部令规定规范和业务办理知识培训,提升车管民警和工作人员车驾管业务专业技能和服务群众能力。二是完善车驾管业务网上学习考试系统,每季度对全市车管民警网上学习进行抽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考试。三是建立内网沟通平台,互动交流;在车管所主页建立“基层答疑”栏目,及时解决基层疑问;开辟学习专栏,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是修订完善车管所各业务岗位操作手册,固化岗位工作办理程序,明示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节点,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渗透到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之中。

(三)狠抓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实配齐科所领导和系统管理、监督指导、纪检监察等岗位民警,制订《车管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民警交流暂行规定》,分期分批轮换科室、主城分所、远近郊分所领导干部和民警,坚持考试岗民警每季度、查验岗每半年、普通岗每年轮岗一次,提前预防和化解因长期处于同一岗位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业务数据月分析研判制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误判管理规定、汽车类科目三人工评判考试规程及纪律规定、上门服务规定、机动车查验规范、业务受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等,切实从制度上预防、遏制违法违纪问题。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开考试名额限制,全面推行网上自主预约考试;试点下放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等登记业务,将汽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业务分级下放到区县等级车管所。四是建立网络舆情、投诉分析研判机制,采取短信、电话、评价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建立市所、分所、区县所各有侧重的分析研判机制。五是在驾校、考场、检测站等单位入口、业务大厅、检测工位、教练车上等醒目位置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通过968888电话服务平台、网上车管所、车管微信微博等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在社行单位、服务对象、普通群众中布建兼职纪检员,对各级车管部门和车管民警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建立廉政问责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廉政风险管理责任和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全面倒查三年以内驾龄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在发证、考试环节和考试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狠抓科技应用,提升廉政防控水平。一是加快8个车管分所监管分中心和考试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推进全市社会车驾管行业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改建升级,最大限度实现对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和经办人实施全程监督,着力减少人为因素。二是建立机动车纸质档案电子影像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可以随时查询、核对,解决对违规落户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车、偷税漏税车等问题无法监管的难题。三是全市各级车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门查验区、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PDA)、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直接比对实车的参数、特征、图片等信息,全方位反映、记录查验区工作情况,确保查验公正透明。四是重点岗位民警全部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业务办理、查验、考试的过程,确定专人抽查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和声像资料,每月通报抽查结果,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质量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预警提示、立整立改。五是取消全市驾驶人体检站联网备案审批制度,只要具备部令规定条件的体检站都可联网,在偏远无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可凭乡镇医院体检报告办理驾驶人业务。六是强化重点业务和异常业务监控、分析、研判,每笔异常业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倒查在查验、受理、档案等岗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异常数据做到“三不放过”(异常原因不明不放过、异常不消除不放过、造成异常数据的人或设备不处置不放过)。

第2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汽车贷款的发展现状

中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业的平均水平相比,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并且在金融业的开始汽车的金融优势也没能得到充分体现。中国的第一个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保险是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于1995年建立的,《分期付款融资购车合同》作为中国的第一例汽车贷款消费业务保险,它是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贷款中提供的保险业务,发放贷款业务的主管单位是太平洋保险公司位于上海的分公司,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共售出1125辆车,且贷款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经过多次成功的研究,许多汽车制造商觊觎汽车贷款这块丰盛的大蛋糕,其中包括一汽大众、长安汽车和天津汽车等。汽车公司发放贷款的情况基本上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向消费者发放的信贷是经销商自己筹集的资金,这种情况向经销商还贷款的是消费者,而第二种方法是让汽车厂商纷纷投入资金,然后偿还贷款是由经销商向汽车制造商还贷。在没有统一的系统制度和有效系统方式的情况下,这两种方法的有效性不能达到很好的高度,最后全部被消灭。1998年10月,政府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良性循环,首先银行开始正式介入个人的汽车贷款消费业务,其次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开始向个人进行发放银行贷款,这种适应时代潮流的改革具有着非凡的意义,它促进了信贷业务在汽车方面的快速发展。然而在2001年中国政府又允许除了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可以办理汽车贷款业务,这项决定的指出是由于中国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方针》,它让汽车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两年之后,在汽车信贷业务方面随着以新《保险法》为主要法律的一系列相关管理条例的提出,不但在发展汽车信贷业务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而且社会舆论也把其发展空间评估为世界金融行业的最前列。自2004年以来的两年内,人们对汽车的需求持续稳增长,需求量的增长速已经达到了25%,而这种发展速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汽车信贷已经在2010年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同时在一般汽车信用交易的帮助下,这些数据仍在扩大。虽然从眼前利益出发汽车信贷取得了成功,但是汽车信贷在不断增长的市场面前,信用贷款风险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相关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控制贷款风险,相关人员在面对信贷市场扩张需要尽快解决难题时,必须做好充足准备。

二、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1. 承贷能力低。现在,金融机构对完全不守信用的消费者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且金融机构应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为许多贷款购车的工作人员存在承受贷款能力低的现状,这就增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事实上,金融机构在面临借款人无法归还消费信贷的问题上,必须找到一个可行的方法,既要完善金融机构巨大的损失又要避免资金短缺的风险,从而切实的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因此金融机构如何最大限度发挥贷款的价值和怎么收回贷款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正确处理贷款问题金融机构极有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2.贷款主体具有单一性。限制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发展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汽车贷款消费的主体具有单一性,缺乏多样化。目前其他机构在资金来源方面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它们不能有效地发展汽车贷款消费业务,由此造成贷款主体单一性的情况制约了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稳步发展,此状况引发了中国汽车销售融资的份额明显偏低。就目前的情况看,作为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调节汽车消费贷款的作用。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时,要核实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我们要充分认识借款人,并且根据贷款人的资料来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验证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而且使借款人也能对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通过资料审查我们可以了解借款人是否有稳定收入,这样金融机构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因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去充分了解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并且社会无法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证明给金融机构,这就是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消费信贷难题。伴随着科学技术领域的不断发展,汽车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汽车公司通过不断降低汽车价格的手段,来适应商业公司发展的趋势。

4.防范风险制度的缺失,办理信贷手续的繁杂。我国颁布的管理制度有《汽车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办法》,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在有效管理汽车消费信贷的同时,也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得到保护。然而,让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面临较大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汽车消费信贷的保护被许多法规都忽视了。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紧急出台的法规《消费信贷法》,不仅完善了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不足,而且使各行业内的组织机构健康发展。另外与其他手续相比汽车信贷手续又多又杂也限制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为此我们应该简化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手续,使消费者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不被约束。

三、完善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策略

1.调整居民的收入水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我们需要全面的完善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与信贷相关的风险并进行预防。中国颁布了机动车登记手续管理办法大大的促进了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的完善,登记车辆的相关证书使消费者有担保汽车信贷的能力,登记的证书成为了具有法律功能的凭证并且对汽车信贷功能的完善产生极大推动力。另外这两种担保方式有着较强的可靠性在做好相应的配套设施方面,所以我们要加大力度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因为它们在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方面都有着较强的可靠性,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2.实现信贷多元化的发展模式。目前,中国应该把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作为我们在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全方位的服务。中国应尽快发展汽车金融行业,放宽对现代资金的限制渠道,使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得到发展和进步。虽然在我国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部门是银行,但是汽车金融财务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应该全方位发展金融汽车财务公司,抓紧把信贷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模式。

3.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中信贷机构首先应该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其次对个人的信用体系进行合理的评估。各家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对客户的真实姓名进行网络实名制,让银行了解客户的真实信息,并且可以在建立信用卡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的消费信贷体系。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让政府机构调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集中管理每个人的信用,这种方法不仅方便银行过滤掉具有不良信用的客户降低个人贷款的风险,而且能让更多高质量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贷款方面简化程序和服务,赢得一个高水平质量的金融机构。

4.建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我国的信贷业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比较晚,汽车的信贷行业还没有走向成熟。和国外的信贷行业相比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外资汽车的金融公司竞争方面缺乏优势。 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十分完善,但是缺乏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汽车制造商合作给消费者尽量多的利润,主要原因是他们拥有非常雄厚的资金与先进的技术。他们实行的保姆式和品牌化理论都值得我们借鉴,这两项完善的制度让外国金融企业能够给客户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并且让客户拥有更好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体验。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行业的飞速发展,高收益不可避免的带来高风险。本文以汽车信贷风险为线索,围绕汽车信贷风险展开论述,为我国建立一个完整和高效的风险防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汽车信贷风险的研究将会在汽车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相信在未来,随着汽车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信贷业务种类将会产生,我国在面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问题上一定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张晓萌,郝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14): 110-111.

第3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初国家减征小排量汽车购置税的消息公布后,他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迅速挑中了一款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家用轿车,10万多一点的价格对他来说比较合适,他准备拿出这几年的积蓄,再到银行贷二万元,就把车开回家。可是,当他兴冲冲跑到中行博爱县支行去贷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却迎头浇了他一盆冷水:“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早就停办了”,“为什么?不是原来一直在办的吗?”他一脸茫然,感到不可思议。这位银行工作人员也一脸的无奈。为什么话还得从头说起。

136套假资料骗了

1873万元汽车贷款

今年3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博爱县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江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侯利国伪造136人的汽车消费贷款资料,骗取中国银行博爱县支行1873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的案件。法庭审理后认为,侯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万元。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了。

2006年4月,博爱县新华夏汽贸公司与中国银行博爱县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该说,最初阶段双方的合作是愉快的,业务开展的也比较顺利。

可是。没多久,侯利国这位走南闯北、商海浮沉多年的商人以其“精明”渐渐看出了汽车贷款的“门道”,瞅出了其中的“漏洞”。他发现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的管理并不严格,贷款客户来不来银行并不在意,该行负责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叶海潮刚开始还要求到购车客户家进行家访,后来彼此熟悉了,就不再提了,再后来干脆不去了,大包大揽地交给“老侯”去办理。于是,侯经理开始打起了银行资金的“歪主意”,并最终将黑手伸向了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

法院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11月,侯利国利用伪造的借款人个人资料、机动车辆登记及抵押证书等资料,并伙同其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建军伪造“客户签名”,共向银行提供了136套虚假汽车消费贷款材料,骗取中国银行博爱县支行汽车消费贷款1873万元。这些诈骗来的资金除用于偿还前期贷款本金及利息近600万元外,他还投资400多万元在郑州成立了“河南江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中行博爱县支行的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侯利国等人提供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据等申请贷款资料全系伪造,遂报了案。至此,侯利国伪造136套车贷手续骗取银行资金案件浮出水面,真相大白。

汽车消费贷款的漏洞

让银行痛了什么

“叶海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站在庄严法庭上聆听宣判的原中国银行博爱县支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叶海潮一脸落寞,此刻是悔恨、是自责、还是惋惜、是感慨,外人无从得知,但因为他的失职,不仅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重大损失,而且还因为此,该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业务部的领导等相关的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更为严重是上级行因此叫停了该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至今还没有恢复,于是就出现了我们文中开头的一幕。

“损失是巨大的,教训是沉痛的。”案件发生以来,中行博爱县支行上上下下进行了多次深刻的检讨,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也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汇总各方面对这起案件的反思和检讨,目前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有的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空白合同管理不严,有的交由经销商掌握,导致经销商随意填写贷款合同:有的银行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不对“购车客户”进行家访,未与“购车客户”及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未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由此留下漏洞,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上有缺陷。汽车消费贷款协议要求,每笔车贷都要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有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此项规定,让银行方面感到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万无一失”,自然而然地放松了贷前的调查和审查工作。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虽然承担了保证履约的义务,但银行仍然负有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和贷后管理义务。正是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忽视风险管理,把风险控制的义务不自觉地推给对方,导致了风险管理失控,让诈骗分子钻了空子。三是银行信贷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纪意识淡漠。有的银行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业务和思想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粗放经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

车贷漏洞:是亡羊补牢,还是因噎废食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失时机地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汽车消费贷款被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案件的高发区,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的发生不仅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严重损害了银行的信誉。而且还影响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从各地各级法院陆续受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看,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去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但是许多银行没有很好地反省自身的原因,反而以防范风险、避免损失为理由,选择了停办这项业务。从银监部门了解的情况,2006年前后,不少银行因此原因暂时叫停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行博爱县支行也是车贷被骗案件发生不久就停止了此项业务。

第4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始于1998年。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印发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429号),明确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率先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试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对象为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单位法人,贷款额度分三档:第一档,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第二档,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第三档,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1998~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001年末为436亿元,2002年末为1150亿元,2003年末为1839亿元,近三年间年均增长148%,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比例依次为6.2%、10.8%和11.7%。

从行别分布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直占据市场主要份额。截至2004年1O月末,工、农、中、建四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34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的80%;交行、中信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222亿元,占13%;城市商业银行余额为91亿元,占5.4%。

从地区分布看,汽车消费贷款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截至2004年10月末北京、浙江、广东、河北、江苏、山东,这六省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888亿元,占全部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的52.8%;西部12省(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240亿元,仅占14.3%。

二、当前汽车消费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汽车消费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也不断暴露,“假车贷”、“一车多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特别是2004年以来,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总体增速放缓。截至2004年10月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683亿元,比年初下降163亿元。

造成当前汽车消费贷款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是:

1.汽车市场价格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使汽车消费贷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需求,尤其是轿车需求连续实现超高速增长,汽车消费主体由集团消费转变为个人消费,在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下,国内汽车产量持续增长。1986年,全国汽车产量为37.28万辆,其中轿车产量仅为12297辆,至2002年末,汽车产量快速上升至325.37万辆,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9.28万辆,分别是1986年产量的7.7倍和87.9倍。

在汽车产量飞速增长的同时,汽车降价不可避免。2003年起,国内汽车市场上降价声不绝于耳,据估算,2003年国产轿车整体降价水平为8%~10%,2004年价格战波及全行业上百种产品,年平均降幅13.1%,最高达25.4%,而2002年国产轿车面临WTO压力而纷纷降价的整体下降水平也不过5%~6%。汽车价格的持续下跌,强化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信息,2004年1~6月,我国汽车累计产销267.71万辆和255.36万辆,产销率为95.39%,同比分别增长27.1%和24.15%。其中,轿车累计产销124.61万辆和113.2万辆,产销率为90.84%,同比分别增长36.37%和31.59%,但同时,一季度全国轿车库存超过8万辆,4月份新增库存2.3万辆,5月份,轿车产销率低至84.5%,又新增库存3.2万辆,累计超过13万辆,6月份库存突破了16万辆大关占全部汽车库存增量的89%。

在产量扩张、价格下降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近两年并没有显著提高,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又强化了消费者对国内汽油价格上涨的预期,2004年以来有关汽车消费的税费也没有明显降低,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车市两年“井喷”行情后,居民对汽车消费逐步趋于理性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较高,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内控管理趋向严格。

据调查,截至2003年年末,某直辖市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为9400万元,占全部汽车消费贷款的1.1%。但是不良贷款余额的增长速度非常快。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比2002年增加0.35亿元,增速为59%。另一份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6月末,东部某省会城市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34万元,到2004年5月末,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749万元,两年之内,增长了4倍多。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不断暴露,不良率快速增长,对此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银监局都非常关注,相继采取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风险提示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普遍比较谨慎,采取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标准的一系列措施来控制风险,如提高首付款比例、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以及限制贷款车型等。有些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暂停了车贷业务。

3.新车贷险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大了银行的放贷责任。

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近年来,车贷险以年均200%的速度快速增长,成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2001年以来车贷险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因诈骗、挪用、恶意拖欠以及经销商经营不善等因素引发的汽车车贷款拖欠问题比较严重,导致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鉴于此,有的保险公司停办了车贷险业务。

针对车贷险面临的突出问题,2004年3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车贷险业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了银行的贷款审查责任。比如,《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贷款人)向投保人(借款)取得有效的抵(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行使抵(质)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这实际上是加大了贷款人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的责任;二是设定了更严格的承保条件,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设定为不低于净车价的30%,承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设定不低于1O%的绝对免赔额。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贷险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防范车贷险风险,但对商业银行来说,责任重了,风险高了,贷款内在动力相应下降。

三、2005年汽车消费贷款展望

促进扩大消费是2005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的资金60%~70%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50%,其中,美国高达70%,德国为60%。而我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1.认真落实《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汽车贷款管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

(1)扩大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扩大到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为便于分类监控汽车贷款风险,对汽车贷款进行细分。根据借款人不同,将汽车贷款划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将汽车贷款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及二手车贷款。

(3)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4)强化对贷款风险控制制度的考核。一方面要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借款人作为汽车贷款的第一还款责任人,首先应考核其财务状况、可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其次应重点考核其信用记录。如《汽车贷款办法》中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主要考虑了汽车经销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要求完善贷款人自身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贷款人应建立资信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审贷分离制度,严格审查贷款的抵押担保;探索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体系,对不同品牌、不同贷款金额、不同地区的汽车贷款分类进行监管,利用内部评级法对贷款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金融机构应抓紧制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合理安排贷款管理的激励办法,从制度上防范汽车贷款的风险。

2.抓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在部分城市开通联网查询,2005年有望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资格的金融机构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风险。

3.加强消费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合理调整贷款结构。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业的产业政策,来规范汽车业的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等环节,汽车产业政策重点也从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转变,以便更好地发挥汽车产业的支柱作用。2004年已经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地方政府一律取消不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最近出台的汽车报废政策允许给予补贴鼓励报废之后购买新车。汽车产业政策的陆续出台,对商业银行判断汽车市场发展趋势,调整贷款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分析,加强消费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第5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方式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代表)委托*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进行了采购,经评审小组评议,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定点保险单位。

二、投保险种

本次公务车辆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交通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资金拨付方式

由车辆单位自行支付。

四、要求

1、列入定点保险范围内单位的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2、车辆投保前必须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计划申报表》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办理车辆登记并领取“*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卡”和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书(含费率下浮率)。

3、为确保车辆的按时投保,须在上期投保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办好投保和相关付费手续(车辆单位凭保险公司付费通知书支付保费;保费经银行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

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用直接投保方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持卡办理投保业务和处理赔偿事务。

5、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办理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投保的险种受理投保业务;应于每季末的5日向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提供公务车辆投保、理赔的情况。

6、单位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属无事故赔款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在投标中所承诺的条款予以兑现。

五、切实加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1、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后,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擅自向定点保险公司外投保的,财政不予确认(支付)保险经费或核减下一年度其车辆保险经费的预算指标。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因特殊原因,投保其他险种(盗抢险除外)的,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加险种申请表》(见附件)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定点保险公司应杜绝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为各单位的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3、各单位应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车辆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降低车辆出险率。

六、定点保险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夜间报案电话: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第6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工作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改善,以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中国保监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美国和加拿大保险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职能和机动车辆保险、人寿健康保险、保险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考察。

一、美国、加拿大的保险监管情况

(一)美国的保险监管情况

州政府的保险监管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保险监管局的最高领导是保险监督官,由所在州的州长任命,对州长负责。全国共有保险监管人员14000名左右,地域较大和保险机构较多的州一般有300名—400名,最小的州也有150多名。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该州2000年的保费收入约为590亿美元,在全国排名第4,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德克萨斯州。宾州保监局共有全职职员300多人,在哈里斯堡(宾州首府)、费城(东南部港口城市)、伊利(西北部港口城市)、匹兹堡(西南部城市)等4个城市设有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对在宾州营业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二是对本州的保险人和经纪人进行管理和发放许可证;三是对保险公司上报的产品费率和保单进行审批;四是负责本州保险市场准人的审批;五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该局的内设机构主要有保险监督官办公室;政研、执行及管理办公室;流动;改造及特殊基金办公室;公司监管办公室;客户服务办公室;保险费率及保单监管办公室;首席律师办公室等7个部门。

1.保险监督官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由行政办公室和儿童健康保险计划管理部门组成。行政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举行对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及保单的质疑、对保险机构的取缔和对许可证管理等内容的听证会以及对与保险法律法规相关的问题的裁定。儿童健康保险计划是由州保险监管局负责管理的一个保障项目,主要是为那些没有得到保障的儿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健康保险保障。

2.政研、执行及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由监管局的一位副监督官主持,并对监督官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监管计划,调查行业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并贯彻实施与保险人、经纪人及保险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办公室下辖8个部门:

(1)执行部。该部门下设现场调查处、市场行为处以及市场监管处。现场调查处负责对有违规嫌疑的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市场行为处则是对保险公司的历史记录、档案及市场行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监管。

(2)信息技术部。该部门负责研究确定保监局短期和长期的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并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同时确保由本州信息技术办公室颁布的信息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3)沟通与新闻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保监局对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除了通过传统的媒体之外,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www.insurance.state.Pa.us)。

(4)保险欺诈监察部。该部门与宾州的保险公司、保户以及执法者共同合作,以减少保险欺诈导致的损失。其目标是使每一家保险公司都能够投入到反欺诈的行动中去,在保证对保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并处理欺诈行为。同时,提高保户的反欺诈意识,使其明白保险欺诈最终将导致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

(5)法律事务部。该部门的职责是就保监局的法律事务与州议会进行及时沟通,并且研究保险业的立法问题。

(6)行政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为保监局在财务预算、人力资源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及行政支持。

(7)特别项目部。针对保监局的监管目标,该办公室开展相应的研究以及必要时进行项目之间的协调,并对政策委员会提供信息支持。其开展的项目研究主要包括机构变化、技术联合以及与预算相关的问题。同时,该办公室还扮演着监管协调人的角色,对保监局每一阶段的监管计划进行审核,以确保达到预期的目标。

(8)政策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收集行业数据,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并且为决策层提供政策建议。根据保险监督官提出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趋势,制定出短期目标以及长期规划。

3.流动、改造以及特殊基金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位副保险监督官直接领导,并对保险监督官负责。其职责是帮助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公司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帮助出现财务危机的保险公司重新恢复活力,并且管理特殊基金项目。

4.公司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位副保险监督官领导,并对保险监督官负责。其职责是确保在宾州营业的保险公司维持财务稳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共有 1600多家保险公司在宾州营业。

5.客户服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位副保险监督官领导,并对保险监督官负责。其任务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并对保险人及经纪人的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该机构有两个内设部门:

(1)消费者服务部。在费城、哈里斯堡、伊利和匹兹堡均设有办公室,每年受理超过15万件的保户投诉或咨询。

(2)许可证管理部。该部门负责对保险经纪人、人和公估师等中介人的考核,并负责营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目前在宾州,共有12万人获得了营业许可证。

6.保险费率及保单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位副保险监督官领导,并对保险监督官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保险公司上报的产品费率及保单条款进行审批,以确保销售的产品的合理性。根据业务的不同,办公室又分为3个部门,即人身保险部、健康险部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险部。

7.首席律师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保监局首席律师领导,职责是为保险监督官及其它成员提供法律支持。受州长律师办公室的监督。

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相对独立的各州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条款费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和方式不尽相同。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跨州经营业务,各州不同的规定和监管方式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加强各州保险监管协调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协调各州监管行为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NAIC成立于1871年,由50个州的保险监管机构组成。其职能是协助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协调各州的保险监管方式,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高效率的监管。该协会成立之后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统一了各保险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从此以后,对监管立法的不断探索,数据收集以及传递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不懈的努力使 NAIC成长为一个全方位的监管支持机构。NAIC的执行总部位于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城。另外两个机构分别是位于纽约的评估办公室和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及国际关系办公室。通过这些办事机构,NAIC为各州的保险监督官员、州和联邦政府以及社会大众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同时,每年 NAIC还组织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实务、财务分析、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NAIC每年召开4次由全国50个州的保险监督官和工作人员参加的季度例会。会议的议题一般提前1年确定,内容主要是涉及全国保险业的重大问题。这些会议提供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保险行业重要问题的平台,来自各州的保险监管人员平等发表自己的见解,深入展开讨论,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会议是由一系列分会议及小会议组成的,类似于议会的立法听证会。这种会议模式使得保险监管问题能够先由该领域的专家讨论,抓住问题的本质,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然后由大会集体表决。与会者通常来自 3个领域。一是各州的保险监督官和工作人员,有时还会有其它政府机构的代表;二是来自消费者群体、学术界以及业界的代表;三是媒体记者。一般来说,每次会议约有 1000-2000人参加,除保险监管人员、政府公务员和专家学者外,其余每人收取450美元会议费。

(二)加拿大保险监管概况

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两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等。其监管重心是偿付能力,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省级监管对象则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重点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加拿大联邦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该机构成立于1987年,对财政部负责。其前身是银行监管总署和保险部。办公室现有职员425人,在渥太华、多伦多、蒙特利尔和温哥华等4个城市设有办公室。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最高长官是首席监督官,任期7年。担任该职位的人员由内阁指定。

该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监管所有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它分为4个部门,分别是法规部、监管部、专业协助部和公司事务部。除此之外,还设有一个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立于2000年,其职能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金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建议,组成人员多为已退休的金融业专家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监管方式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部分。现场监管包括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人”和“出”两块。“人”是指公司要定期上报财务报表等,通常为每个季度1次。根据这些材料,办公室会定期给每一个金融机构评级,此为“出”。定期对公司的评级会及时通知该公司,以便使其对自己过去一段时间的业务表现以及在行业中的位置从监管者的角度进行了解。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具有一定的的监管独立性和适当的豁免权,这样办公室就能够一切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实施监管,而不受其它的制约。办公室的监管权限为:建立适当的财务标准,对市场准人的审批,对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审查,对机构经营合规性的检查,如果认为必要,甚至还有权力对有问题的公司董事会进行调整。

省级监管机构为金融服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安大略省金融服务委员会(FSCO)为例,该委员会约有385名全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监管全省的保险、养老金、信托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和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确保全省的金融业积极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财政部提供相关的建议。

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授权,FSCO的领导机构是一个5人组成的委员会。这5人分别是一位主席、两位副主席、一位首席金融监督官(同时也是FSCO的首席执行官)和一位仲裁负责人。仲裁负责人的职责是解决汽车保险争端问题。主席和副主席兼任审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审理委员会是一个裁决机构,对于监督官提出的监管方面的决策举行听证会,可以独立行使法案所授予的权力。首席金融监督官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FSCO的机构设置包括8个部门,分别是车险部、许可证管理部、养老金部、争端协调部、法律服务部、公司服务部、公司及公众事务部、业务程序审核部等。

1.车险部。主要负责与汽车保险产品相关的监管活动。该部门约有奶名员工,下设汽车产品处、精算处、费率处和机动车事故赔付基金处。

2.许可证管理部。该部的工作重点是对合格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发放许可证、组织相关考试及进行调查,确保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3.养老金部。以养老金给付法案及相关的法规为依据,保护养老金计划参与者的利益。该部门下设运营处、技术咨询处、精算咨询处、养老金产品处。

4.争端协调部。负责处理投诉并解决纠纷。它又包括巡视调查和争端解决两个部分。

5.法律服务部。负责为委员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并且协助财政部制定或者修改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6.公司服务部。负责制定监管提纲,并且为FSCO管理层提供建议。内设客户服务处、财务和业务规划处、人力资源处、信息技术处。

7.公司及公众事务部。负责与外界的沟通和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及与加拿大保险监督官协会、养老金监督官协会、金融市场监督官联合论坛等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

8.业务程序审核部。主要是与其它部门合作,评定和修改现有工作程序,其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推行电子化政务、降低监管成本。

二、美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情况

美国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受伤害方(第三者)的相关医疗费用、投保车辆的司机和乘客的医疗费用等,通常由州政府限定费率。车损险在大多数州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费率。

美国保险公司对车险费率的厘定充分考虑了随车和随人两项重要因素,尤其是随人因素对保费的影响很大。随人因素首先考虑驾车人年龄、婚姻状况、性别、过去的驾驶记录,其次考虑年行驶里程、是否有车库、驾龄、职业和教育情况,近期又增加了信用状况。随车因素主要考虑车的类型、市场价值、使用年限、用途、理赔记录(往往是随车而不是随人)、使用区域、防盗系统等。美国的随车随人厘定车险费率的方法是建立在能够收集大量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科学调整费率基础上的,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损失率法和纯费率法两种。

(一)损失率法。损失率法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估计新费率的调整幅度。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二是在假定现行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满期保费;三是利用前两步所得结果计算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损失率,即预估损失率(projected loss ratio);四是估计费用及利润等附加费用率;五是估计预期损失率(permissible loss ratio或expected loss ratio或targct claim ratio),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六是将预估损失率除以预期损失率,即为新费率应较现行费率调整的幅度;七是现行费率乘以调整幅度即为新费率。

(二)纯费率法。纯费率法是直接计算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一是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二是计算经验资料的满期危险单位数量(earned exposure units);三是将预期损失除以满期危险单位即为新费率适用期间每一危险单位的预期损失,称为预期纯保费 (projected pure premium);四是估计费用及利润等附加费用率;五是估计预期损失率,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六是将预期纯保费除以预期损失率,所得即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

三、加拿大寿险健康险市场概况

加拿大寿险健康险市场2000年保费收入为444亿加元,其中个人寿险业务86亿加元、团体寿险25亿加元,寿险业务占总保费的25%;健康保险收入99亿加元,占总保费的22%;个人年金132亿加元、团体年金102亿加元,占总保费的53%。

2000年末,加拿大共有120家人寿保险公司,有91家寿险公司和49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加拿大(控股)的保险公司占市场业务的71%。寿险健康险从业人员共113 200人,其中公司雇员和专职人56300人,独立人56900人。

2000年加拿大寿险健康险行业共支付各项理赔和给付395亿加元,其中90%用于支付给年金领取人、健康保险补偿金、红利支付、退保支付和两全险的到期支付;另外10%用于支付给死亡保险受益人。

寿险健康险行业在加拿大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长期投资资本中最重要的部分。2000年末,寿险健康险行业共有资产2671亿加元,其中政府债券572亿加元、公司债券492亿加元、股票416亿加元、相互基金374亿加元、抵押贷款412亿加元、现金159亿加元、固定资产77亿加元、其他资产169亿加元。加拿大寿险健康险公司在全球2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年保费收入491亿加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国际经营经验。

四、加拿大对保险人的管理情况

加拿大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人由各省负责监管。在安大略省,保险个人人必须取得监管机关核发的从业资格才能从业。个人人从业资格分为两种:寿险资格和非寿险资格。其中寿险资格又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和二级。一级资格是入门资格,取得一级资格后4年内,寿险人必须取得二级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寿险业务。寿险人可在取得一级资格2年后开始申请二级资格。个人人在申请从业资格和取得资格展业时,都必须有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做担保,保证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品质,接受过相关的教育,有能力从事保险工作。保险人更换担保公司,应通知监管机关。没有担保公司的保险人将被停止从业。申请从业资格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中的所有内容,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取得免试许可。寿险人的一级和二级资格考试由省保险人行业协会组织。非寿险人的资格考试由省保险学会组织,保险监管机关不负责管理和组织考试,也不负责考试培训工作。申请人取得资格后,保险监管机关将其资格证书寄至担保的保险公司。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以进行重新注册(寿险人一级资格证书只能重新注册一次)。重新注册须交纳手续费。

五、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充实监管力量,提高人员素质。美国的保险监管人员有14 0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人员无论是相对于辽阔的地域、众多的人口还是保险业发展的势头来说,都明显不足。保监会成立之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可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但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和业务规模迅速扩大,这种状况已难以适应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难以适应人世后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保险监管,必须尽快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重点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保险政策研究、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保险精算、再保险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稽核检查、教育培训等,同时应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监管队伍素质,通过公开考试等多种形式,选拔既懂经济、保险理论,又有保险从业经验、具备真才实学的精算、财务分析、投资、审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的专门人才,还应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借助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准。另外,还要抓紧进行智力引进,聘请境外知名的业内专家担任重要实职或顾问,吸引学有所成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加快干部知识观念的更新和队伍结构的调整。

(二)大力加强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监管。美国在实行车险条款费率自由化初期,价格经历了大幅下降的过程,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最终趋于平稳。总的来看,车险费率自由化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以及促进保险公司理性竞争、合理厘定费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竞争的初始阶段,一定程度的恶性降价不可避免,甚至会出现行业亏损的局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认识到亏损的发生是市场主体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学习新规则、建立在新规则约束下进行商业活动的“共同知识”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加大监管力度,在改革的整个过程当中,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从个体理性走向集体理性,从而降低改革成本,促进车险市场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7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充分发挥保险等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税费同步。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险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做到税费同步,即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同时车船税。

2.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的情况以及车船税情况,于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和地税部门。

(二)公安交警部门。

1.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进行扣留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严格履行与地税部门签定的协议,机动车落籍和年检时。对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予落籍和年检,并书面通知(纳税通知书由地税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到地税部门或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窗口缴纳车船税,待其完税后持完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3.将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于月日前。以及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但未缴纳车船税车辆的详细情况和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地税部门及相关保险机构。

(三)地税部门。

1.认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对保险机构车船税情况实施检查。

3.做好与公安交警部门协议的签定和证书的发放工作。达到信息共享。

4.对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出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按其所协查的税款数额,定期、足额支付手续费。

5.每月对保险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告知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定期反馈相关保险机构及公安交警部门。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车船税征收工作中的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研究。

(四)财政部门。

经费上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专门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9篇: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陈建祥透露,湖南省长沙市正在组建统一的“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下称“车保中心”),该中心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湖南省内6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参加,将于本月28日正式成立。“这也是配合湖南省保监局打击车险高回扣行动的措施之一。”然而此举却引起了诸多争议。

    湖南省汽车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则认为,车保中心存在行业垄断的嫌疑。

    “这种做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保险条款和费率公开化和透明化。”湖南保监局局长罗忠敏强调说,“也是对非法回扣行为的有力打击。”

    针对即将成立的车保中心,湖南车险市场却是争议不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湖南省成立车保中心,究竟是规范了市场,还是导致了计划管制回潮?

    在1月23日召开的“长沙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新闻会上,罗忠敏对与会的6家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强调指出,湖南省各大保险公司日后不能再通过高回扣承揽业务,保险市场不应成为“口袋里卖猫”、“摸手指头谈价买牛”的黑箱市场。

    罗忠敏说,“湖南省保险行业不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体现在高回扣、高返还为主的价格战上,通过黑箱操作,高达百分之二三十的回扣进了个人腰包,这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保险行业内部人士透露,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保险行业手续费最高不能超过8%,而实际上,不少保险公司给经办人的手续费却达到20%~30%,通过高额回扣违规诱导客户成为某些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撒手锏”。

    罗忠敏坦陈,“通过暗箱操作,通过费率不透明、不公开产生的非法回扣现在正在减少,但依然存在。”

    罗忠敏介绍说,目前湖南省保险业总体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盲目打价格战、通过高回扣承揽业务、不珍惜声誉、服务质量低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不光要比价格,更要比服务。”他强调说,“其中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诚信程度和处理赔案是否快捷公平上。保险公司应在培育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品牌信誉上。”罗忠敏表示,湖南省保监局会重点支持长沙市组建统一的车保中心这一举措。

    陈建祥透露,车保中心的出单地点将设在长沙市车管所及其分所和湖南省直属车管所的场内。此后,新车车主们在车管所上牌的同时,必须在场内选择上述6家财险公司中的一家办理第三者险及其他车险业务。

    他说,车保中心采用“地点集中、客户自选、分别签单、各自理赔”的运行方式。新车承保与上牌通过电脑联网或联系单的方式互通信息,以便车管所掌握车辆参加强制第三者险的情况。

    据了解,车保中心是新车保险市场的经营协调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车保中心所签发的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发公司负责。对此,罗忠敏表示,车保中心不是经营实体而只是经营场所,不具备垄断的主体资格。同时各险种是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由各公司自主开发的个性化条款和差异化费率,客户可自由选择公司和产品,没有“价格同盟”。

    上诉湖南汽车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说,首先从市场运行规律来说,车保中心没有经营主体资格,即没有营业执照。其次,新车主都要来到该“中心”办理,会浪费车主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而如果在保险前就出现交通事故也会给车主造成一定的麻烦和负担。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发现消费者对此举措的态度也存在分歧。一些消费者在记者调查时比较赞成湖南省保监局的这一举措,他们认为这使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另一些消费者则对消费者是否能真正得利则心存犹疑。他们的犹疑主要表现在对“高返还”的真实性、对“提车保险”带来的负担以及对保险理赔能否及时的怀疑。

    “到车保中心办车辆保险,按照他们现在的条款,我们参保户并没有得到实惠,相反,保险费还较以前贵了。”一位车主李先生说。

    他举例说,其朋友在长沙买一辆现代轿车,以前在某个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3500元左右,而如果按照现在车保中心的标准,到同一保险公司参保的话,同样车型保险费大概要3700元。而且据这位车主讲,如果到车保中心参保,以前买汽车保险的一些其他优惠,以后可能就没有了。

    2000年6月,车保中心这一全新举措在西安诞生。目前,青岛、成都、武汉、唐山、保定、邯郸、石家庄、泉州、福州、绍兴、郑州等地成立了车保中心。

    去年12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台州市7家汽车品牌的保险公司在台州市车管所设立了“台州市车保中心”,但成立之后亦是争议不断。

    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蔡岳兴介绍说,“办车保中心是为了联手治理40%的高返还痼疾,规范保险市场和汽车市场。”

    “车保中心切断了各种暗箱操作,各公司在中心的经营竞争公开透明。这一措施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是一个关键问题。”罗忠敏透露说,“湖南省保监局将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受到监管部门处理的公司的名称和违规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一位教授告诉记者,“湖南省这个车保中心的成立,本身应该是好事,但要注意解决像台州出现的争议和矛盾。防止出现车商联盟和车险联盟的对峙不断升级的事件,从表面上看,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费多少的问题,但实质上反映的是车险市场的规范与汽车市场发展的矛盾。”

    该教授告诉记者,“湖南省保险协会的举措是想建立保险联盟,真正目的应该是想索取保险高额垄断利益。”

    台州汽车经营协会会长王清波透露,前年成立的“成都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就在四川汽协和社会的抨击下,去年上半年被成都市政府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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