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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营销方案精选(九篇)

全民营销方案

第1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品牌剧情,无缝连接

在营销传播中,内容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只有将正确的内容传达给正确的受众才能使整个传播计划充分发酵。在互联网主导信息的时代,信息传递渠道爆发式增多,但受众在享受信息获取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众多垃圾信息的干扰。营销大师科特勒曾说过, 营销已进入3.0时代,在无处不营销的今天,品牌还需创造有价值的内容打动受众,进而从情感最深处黏住消费者并刺激其消费需求。换句话说,要在营销3.0时代与受众谈一场深刻的恋爱,品牌公司除了需要优质的内涵做支撑外,还需全面理解受众以确保实现一见倾心的效果。

在此次获得2014年度最佳内容营销案例奖金奖的案例中,《爸爸去哪儿》大电影中的强生婴儿,电视剧《乡村爱情圆舞曲》中的天宝冰激凌、三一重工、羚锐制药,AdTime报送的星朗·翼梦人微电影案例中的广汽吉奥,搜狐视频自制剧《屌丝男士》中的联想Yoga、陆风汽车、金立手机、真功夫、怡宝火咖等等,以及优酷自制户外真人秀《侣行》走出“骑士精神”中的梅赛德斯-奔驰等品牌无一不是从受众特征下手,借助可以连接品牌和受众的优质内容进而深度植入,在自然而然中露出自己。除此之外,在品牌植入的过程中,以上这些会讲故事的品牌都表现出了对其营销目标的深刻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其对内容匹配的正确性。例如,一向以母婴关系为中心的“强生婴儿”此次植入《爸爸去哪儿》大电影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其品牌中所暗含的另一种关系——父婴关系。

善用技术,多屏营销

从传统时代到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智能设备和移动应用的快速普及,有越来越多的品牌公司开始注意到了消费者在信息收集习惯上的新变化:消费者正在切割自己的时间,在多屏的环境中给予自己碎片化时间更好的分配。这样的变化意味着消费者的注意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分散,单一的媒体和媒介将不再能发挥其全面覆盖的效果,如何在多屏时代把品牌公司的优质内容精准地传达给受众,是一家希望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的公司需要不断反思的问题。走进多屏营销的时代,品牌公司需要借助技术更精准地了解其受众注意力的分散方向,并更加注意受众在不同屏幕环境下所能接受和所需要汲取的内容。

在马年春晚伊始,蒙牛与爱奇艺合作打造的电脑端+移动端立体式、全方位的多屏营销案例就为我们展示了多屏营销的潜能。通过缜密的市场调研与受众评估,蒙牛优益C借助春晚这个热点事件在爱奇艺的春晚线上专题中全面露出,实现了对品牌受众进行深刻品牌教育。除此之外,获得最佳多屏整合案例金奖的2·14情元节“缘满”爱的案例也成功的向我们阐述了技术在多屏营销中的重要地位,在此案例中互动通利用不同的技术实现了精准的富媒体投放使品牌得到了深入的传播。

调动网民,激活品牌

在内容营销中,不能引起受众共鸣并引发传播的内容不是好内容,因此,如何做到让消费者乐于参与忙于分享是内容营销成功的关键。近年来,由于网络平台的舆论自由性,独立性,公平性和便捷性更为突出,在互联网下长大的一代更愿意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内容的互动与分享。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占总网民数的81.0%。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加速了网络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使其逐渐演变成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网络文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年轻一代的精神生活,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个性心理。社交平台的快速互动性使网民成为了一触即发的群体,现如今信息传播的根基,因此只有符合网民这群最活跃群体胃口的内容,才会在第一时间得到积极的响应与传播。

此次获得特别大奖的三个案例:新浪微博“让红包飞”、联想30周年“逆生长”品牌社会化传播、腾讯互动娱乐“名家风范 大成之道”艺术高峰论坛暨系列纪录片和各类别下金奖案例中的“扭开亲子一刻”奥利奥亲子空间APP,带着微博去旅行,VivoXplay3S微信抢鲜购买,刀塔女神的盛大婚礼,蒙牛香蕉大眼《神偷奶爸2》,金领冠《爸爸去哪儿》跨屏营销和乐视网独播《我是歌手》第二季几个案例在调动网民力量激活品牌方面做的尤为突出。

其中,特别大奖获奖案例“让红包飞”,通过连锁奖励的方式激活了微博用户中更多年轻人对马年春晚直播的关注,创造了台网联动创新模式;联想30周年“逆生长”品牌社会化传播案例通过不断在新媒体平台中制造新鲜内容,挖掘热点话题,实施互动活动充分调动了与品牌紧密相连的不同受众的热情为其庆生;而腾讯互动娱乐“名家风范 大成之道”艺术高峰论坛暨系列纪录片案例则是通过在互联网上聚合业内意见领袖的力量实现了受众对其战略的关注。此外,蒙牛香蕉大眼《神偷奶爸2》,金领冠《爸爸去哪儿》跨屏营销和乐视网独播《我是歌手》第二季三个获奖案例都借助了网络热点事件为自己创造了可传递的衍生内容。而奥利奥亲子空间APP、VivoXplay3S微信抢鲜购买、刀塔女神的盛大婚礼则是针对网民喜欢趣味性,新奇性的心理进行了营销设计。

发觉碎片,学会整合

今天,如果你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个或几个关键词,你会发现在点击后的一瞬间有上百个网站都可以与你所搜索的关键词建立联系,从几个信息来源上完整的还原一个事件是传播碎片化的最主要表现。新媒体的层出不穷为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挑战,在媒介种类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如何整合内容和渠道把完整正确的信息传播给正确的受众已然成为营销人需要破解的最关键问题。整合营销传播可以做到以整合企业内外部所有资源为手段,再造企业的生产行为与市场行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实现企业统一的传播目标。消费者心理学告诉我们当消费者通过所有媒介接收到品牌以核心创意为基础打造的各种创造性内容后,必然会在大脑中形成对该种品牌概念的印象,因此,碎片化的传播时代,只有学会整合的品牌才可以真正实现与消费者深度沟通,建立联系的营销目的。

第2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例,从企业领导、政府官员和法律金融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始,加快补充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国际贸易规则的步伐,以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

反倾销,作为入世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重要障碍,应诉反倾销的能力将是检验一个企业能否立足国际市场的重要标准。 引子:民营企业“反倾销第一案”

谈到反倾销,不可不提及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打火机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一案。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年外贸销售量6亿只,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其中三分之一出口欧盟。

2001年9月,欧盟以保护儿童为由对温州打火机启动技术壁垒的CR程序;2002年5月,开始对温州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7月,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相关行业15家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聘请了欧洲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另有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抗辩,2003年9月13日,温州市烟具协会接到律师转来的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已取得彻底胜利。

此案还有一层更深的意义,即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民营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标志着中国中小民营企业开始懂得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身利益。 反倾销应诉:民营企业争当排头兵

入世一年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领域的表现积极活跃、可圈可点,与以往中国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一直所批评的,中国企业谈反倾销则“色变”则“消极逃避”的形象相比,已经得到了显著地改观。尤其以中国的民营企业表现最为突出。

某媒体曾撰文选评了2002年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具代表性的四大案例:一是打火机vs欧盟;二是彩电重返欧盟;三是福耀玻璃胜诉加拿大;四是节能灯应诉欧盟反倾销。

以上四大案例中,除了彩电一案国营、民营企业都有之外,其他案例中出面应诉的均为民营企业,从中我们能够看出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所表现出的成熟与活力。

胜诉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也为中国企业所遭受的越来越密集的“经济子弹”忧心甚重。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抢占海外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尽管在应诉反倾销的战斗中争先争胜,却总是带给笔者一股萦绕内心的苍凉之感。除了我们的商品价廉物美引起对手的不快之外,还有哪些原因使得我们如此地易受攻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民营企业该以怎样的一种策略去应对? 反倾销调查:为何频临中国企业?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一些国家近年来动辄运用反倾销措施,致使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又以针对中国企业的居多。

中国企业频繁地被当做反倾销调查的对象,笔者分析原因有四: 第一,经济利益纷争使然。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强大,每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达5000多亿美元,市场触角已然延伸到国外,从而分羹他国市场,触痛一些企业既得利益的软肋,遭致竞争对手的恶目,由此而频下“黑手”也就不足为奇了。

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像中国纺织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扩大,在别人已经占领的市场上寻找商机,必然会引发冲突。 第二,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但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了这条“金规”,国外某些企业在与“中国制造”的竞争中,一旦处于下风,反倾销大棒肆无忌惮地乱舞,便有了法律保护的理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是每次对外谈判必谈的内容,像打火机案和彩电案中,欧盟迄今未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欧盟现行的对华反倾销政策不能反映中国的现实,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 第三,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欠缺。

中国产品以其低成本和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在世界市场上靠“质优价廉”而屡有斩获,再加之国内某些企业在出口国外市场时频频使用压低产品价格等恶性竞争手段,靠“薄利多销”谋取利润,不仅严重冲击了所在国的同类产业,同时也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引起所在国“公愤”和群起攻之,势成必然。

但大多国内企业一旦进入国外市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赚取老外的票子,而对本企业产品在该市场的长远发展思虑欠周,对所在市场关乎企业的“风吹草动”反应迟钝。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某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指控,一般来说都可从该国的媒体上看出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公布倾销产品对该国企业造成的冲击、相关企业的“诉苦”声明、展示相关企业的困境等等。

企业的驻外机构如果嗅觉灵敏,就可以及时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比如国外很多大公司就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首席风险官等制度。 第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亟待提高。

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应诉不积极,以前,中国公司一听说反倾销调查就开溜,给外人留下中国企业好欺负的印象,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指控。

如今,尽管反抗已见起色或者说大为改观,但这也仅仅局限于一批“榜样企业”。再者,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与国际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中国企业的应诉文件虽然是由中国律师提交,但其内容都是国外律师准备的,可见中国目前还极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应对反倾销:民营企业“七字要诀”

反倾销是最容易实施、最有效和最不容易遭到报复的排斥国外竞争企业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是WTO赋予的合法武器,竞争对手拿起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虽说令我们难以接受,却是天经地义。

基于上文的阐述,加之笔者历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特总结出应对反倾销的七字要诀,谓之“预、快、合、细、联、创、融”,祈望能为我们的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带来一些助益与启发。 要诀一、“预”

即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包括汽车及零部件、信息产品、钢铁、石化、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大宗产品,例如小轿车、集成电路等。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亟需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拿起WTO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随时准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应对反倾销官司。

一是充分发挥省市外经贸厅(局)等部门的作用,着力建设产业、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提供信息、政策支持。

二是要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发展态势,建立企业或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自身的出口安全,同时积极实施反倾销人才的储备,不仅要有能在国内处理对外反倾销的人才,还要培养一大批能够应付WTO反倾销争端的人才。

比如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雷达”和深入敌后的“侦察兵”,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使其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一清二楚。 要诀二、快

即对国外反倾销起诉的反应快。 反倾销与应诉反倾销,这属于国际贸易游戏。因此想要具备应诉的资格,利用国际贸易法则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得按国际贸易规则行事。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是超出了应诉时间,人家可是“过期不候”,视被调查企业为自动弃权,起诉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

很多尝到反倾销败果的企业往往就输在了“起步”上,因此,“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成功先导。 要诀三、合

即应诉企业应团结一致,集体应战。

国外对我们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并非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个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该一产品类别的“倾销”行为。说白了,就是看上去对A企业起诉,若然A企业被判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企业将会“罪同连坐”,这四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将不能获准进入该国市场。

由此可见,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就是自动弃权,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总是一告就开溜,然后隔岸观火,等着下山摘桃子,这种心态正中起诉方下怀,起诉方正巴不得涉案企业弃权。

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应诉方团结携手,不论是从实力还是缩减单个企业的诉讼费用等,往往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要诀四、细

即应对反倾销起诉要精心准备,胆大心细,有问必答。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基础工作,特别是数据工作严峻的考验。民营企业在数据管理上必须做好三点:一是数据完备;二是数据统一;三是数据保密。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是国际诉讼文件中名副其实的宏篇巨作。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就达数百页,这就需要企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准备,完整的填写,有问必答。

再者,企业所面对的是量大、范围广、极为专业的问题,因此必须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答卷中给起诉方留下把柄,造成功亏一篑的遗憾。

比如生产蘑菇罐头的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案中,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的计算错误。就是这细微的错误使该公司每月至少降低400万元的损失。

还有一点,民营企业应该争取任何可能获胜的机会。以美国为例,与反倾销相关的部门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前者进行损害调查,后者进行倾销调查,而中国企业往往只关心商务部裁定的倾销幅度多大。比如在对我国的小龙虾的反倾销案件中,出口企业甚至不去参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这便带来被动,放弃了另一个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 要诀五、联

即重视行业商会的作用。

应诉反倾销,商会的作用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商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在相关法律程序、信息渠道、外联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很多发达国家,行业商会的作用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政府与外国签订贸易协议后,中国相关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该国政府一路绿灯,但是,中国企业真正的谈判对象往往是该国的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拿出一些条款、技术规范约束企业行为,或者设置障碍,游戏规则掌握在行业商会手上,政府也无可奈何,而行业商会代表的正是该国行内企业最根本的利益。

中国的行业商会在发挥应有作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大段距离,这与中国企业的“单兵作战”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重视和正确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摆在民营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第一、发挥行业商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作用,进行业内价格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

第二、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主要出口对象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总结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打火机案中,在刚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一时陷入惊慌,正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开始积极应对。 要诀六、创

即企业应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打火机一案,尽管中国企业获得最终胜利,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该案的“始作俑”者便是欧盟的CR法规要求中国打火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问题,而安全锁的技术专利大都掌握在外国厂商手中,中国打火机企业为此被迫受制于人。 因此,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首要的就是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开发附加值高的高端产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这也是规避反倾销起诉最有效的策略。

广东家具出口占全国53%,对反倾销特别敏感。广东家具产业在拥有知识产权上就做得较好。这些企业十分注重提高产品设计水平和附加值,不断开发新产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树立自己的品牌。如顺德2001年成立顺德家具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后,企业申请的专利在2002年便达到600件。

再看一个例子:飞跃集团自1986年建厂以来,一直致力于拓展国际市场,时刻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出口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该公司却从未在快速扩张中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另外,民营企业在拥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还应该懂得利用国内、国际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要诀七、融

即企业要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真正的融入国际市场是化解反倾销、破解贸易壁垒的一方良药。

对于民营企业,在面对接踵而至的贸易壁垒时,必须在冷静中分析,在足备下反击,大胆融入国际大市场,在知己知彼中规避风险,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破解壁垒。中国民营出口企业应多发展出口对象,增加出口国,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积极、果断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联合国内乃至国际大公司,走国际化竞争与合作道路。

TCL收购德国施耐德之举便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的40万台配额中,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

第3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近几年.我国贸易总额快速增长.2005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018.8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而2006年对外贸易规模达17606.9亿美元.夕贸顺差达1774.7亿美元。巨额贸易顺差使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急剧增加,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的l1年间,在世贸组织各个成员所发起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高居首位,超过16%。2006年我国共遭遇反倾销63起.而当年全球反倾销案的立案数量为187起。对于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措施.客观地说.有很多应该被归咎于自身的因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中国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贸易顺差增长迅速,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国内过度的产能、导致大量对真正市场价格及长期定价策略缺乏了解的生产商涌人国际市场、而激烈的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出现出口量越大,利润却越少的怪现象。

一、民企不积极应诉反倾销有因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民营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①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很多民营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②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⑧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军的心里。④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目前.大型企业因为出口量大.经济实力强.也善于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政府在要求大企业应诉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型企业应诉率比较高而且胜诉率也比较高。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为难之处以及要顾虑的地方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的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期末库存量、设备利用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就业人数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企业对于可能会产生的经营信息的泄漏非常担心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反倾销调查正从以前的畏难情绪逐步走向勇敢面对,对于欧盟、美国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率已大幅提高.在欧盟对我胶合板的反倾销复审中江苏邳州所有涉案的板材企业合力应诉涉案企业逐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原因由过去那种简单的“怕打官司”转变到了权衡经济利益决定是否应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

二、有效的应诉机制,是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依据这样的资料所做出的裁定,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而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往往波及到整个行业,应诉时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成本高,也难取得好结果。而民营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起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核心,引导民营企业抱成团,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准备,千万不能有利用反倾销来牵制其他竞争企业的私心,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而且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

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民营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 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是,欧洲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接受承诺,如果它认为承诺不足以消除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或者不可行,则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来说,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因此,价格承诺的做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诉讼或者无从参加诉讼.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在应诉之外,针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采取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的四个基本方面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就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如果有理有据,欧洲委员会将在向理事会提交的最终提议中纳入他们的意见。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

总之.民营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 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三、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人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企业应当避免短视行为,确定质量取胜的品牌策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民营企业要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适用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反倾销工作中获得优势在出口产品进入某一国市场时,事先熟悉和分析该国有关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对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引诱倾销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争取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我国相关机构及时取得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政策动向,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转变只重视大企业的观念,政府注意力要转向众多的民营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充分调动丰富的人文资源.提供应对之策,如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小企业以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和提示。最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尤其对于民营民营企业来说,来自政府机构、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首先,要真正承担其竞争情报的收集、协调竞争秩序、沟通组织等职能。其次,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应诉主体以分摊应诉成本,降低应诉风险,提高应诉速度。再次,行业协会可以依照产品行业和出口地区,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出口产品、敏感产品设置动态跟踪评估。最后,充分利用本身丰富的人才资源,组织法律界和贸易界对相关的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及教训,以建立一个“反倾销数据统计信息系统”,为今后贸易摩擦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分析。此外,各进出口商会还要主动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建立良性的交流合作机制。在我们的产品遭遇国外倾销诉讼的时候,可以利用比如“共同体利益”原则来劝说国外组织为我方增加筹码。

第4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中国网民规模的不断壮大,为更多网络营销行为提供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中小企业该如何利用这些机会呢?

首先,要树立品牌为王的意识

宝洁的百年品牌、海尔的白色家电、小米的为发烧而生等等这些形形色色企业的品牌战略能够获得成功,首要因素就是树立品牌为王的意识。互联网时代的带来,为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据专注于互联网整合营销的丰兮网负责人介绍,中小企业财力无法和巨型商业集团相比,但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量身定制营销方案,通过搜索优化、网络开发、视觉设计等手段,,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多渠道的全方位推广,可以达到预期目标。丰兮网曾经参与的CCTV时代影响力栏目就是品牌营销的经典案例之一,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展示,通过高平台实现对品牌的立体提升。

其次,要高度重视移动端建设

《报告》显示,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27亿人,占整体网民规模的18.5%。

面对这一趋势,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更重视网络营销,但是很多企业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山东某少儿美术学校于校长介绍,他们企业很早就建设了网站,但是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尤其是面对微信公众号营运这一问题,也仅仅是注册了一个账号,定期推送课程介绍,没有系统的进行资源整合,所取得的效果很不明显。

这并非个例,据统计,只有20%的企业专门建立了针对移动设备的网站。这表明还有80%的企业网站还停留在PC端,忽略了移动信息化这一趋势。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十分快的,如今从PC互联网用户慢慢转移到移动互联网的趋势一直在增长,以前以来PC互联网展开营销的企业都纷纷转型,如果中小企业不顺应这个趋势,我们将会损失越来越多的客户,也意味着企业的成长将会停歇不前。

最后,要有网络整合营销思维

“网络整合营销是丰兮网在长时间的经营和摸索中总结得出的一个新概念,包括网站建设、搜索引擎优化、口碑营销、事件营销、网络危机公关及舆情监测等多个网络营销方式,是一种系统化、集成化的营销方式。”

第5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第6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杨玉勇

被公安部称为内地“传销教父”的杨玉勇,曾是“武汉新田”传销组织的第3号人物,号称拥有传销团队20万人。

1994年,他开的理发店里的一个老顾客向杨玉勇推荐了一种叫做“摇摆机”的国外产品,并听了一堂课,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上个世纪90年代,传销奉行的制度是“五级三阶制”,凭借这种制度,杨玉勇在短短6个月时间就拥有了数千名下线,从传销体系最底端的业务员连升五级,一跃成为总裁。1998年,他已经拥有了将近400万的个人资产。

杨玉勇是由金钱和欺诈编织的网络塔尖人物,其千万资产的背后是无数人的血本无归。2006年1月,杨玉勇被警方在首都机场抓获。他的落网,牵扯出“4・08”特大传销案。该案件在公安部挂牌督办已3年之久。杨玉勇的被捕拉开了2006年全国打传的序幕,极大地打击了传销组织的嚣张气焰。

NO.2李钟元

在直销立法前,以外国人为首的传销案实属少见。以韩国籍男子李钟元等人涉嫌非法传销犯罪案开创了国内首个外国人传销案。

这个以韩国人为主的传销组织,设立了会员(营业员)、主管、主任、部长、经理五级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会员交费加盟入会,并定期组织庆功、讲课等集会,不见产品,只发展“人头”,发展会员千余人,收取会员费2000余万元。

2005年4月中旬,青岛市公安局一举捣毁了一个以韩国人为主的传销团伙,将组织者李钟元等8名涉案人员抓获,同时查缴、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NO.3施永兵

随着新庞世骗局的出现,2009年的重大传销案世界通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世界通董事长施永兵,曾用名字戴兵,以其涉嫌非法经营,公安部曾发出B级通缉令在全国追捕。

据悉,2007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施永兵等人在全国20多个省份发展各级商13.5万余人,销售软件卡480余万张,其中现金购卡金额计人民币9.9亿余元。同时,执法部门共查获“世界通”传销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154人。2011年6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对“世界通”特大传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施永兵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施永兵获刑9年。

NO.4刘武彪

直销、传销于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当时,河南有一家天马服饰公司,打着直销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刘武彪就是这家天马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定为非法经营罪。传销迅速降温,天马公司萎缩直至解散。刘武彪回到家乡孝感,重招旧部,挂靠在孝感林枫伟达公司旗下,注资50万元成立林枫服饰公司。

刘武彪在林枫集团复制了天马公司的经营模式:从广东等地购入每套仅百余元的廉价西服,以1300元至1600元的价格“直销”并发展会员,按55%返利给上线。短短一年时间,“利润”如雪球般迅速膨胀。林枫伟达公司老板邱刚遂与刘武彪合作,共同虚假注资5000万元(后虚假增至9000万元)成立湖北林枫商贸集团。林枫集团在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20多个省市区,设立了300多家专卖店。

当时,在人们的印象中,刘武彪与林枫画上了等号,林枫就是刘武彪,刘武彪也就是林枫。林枫集团涉及非法资金高达12.6亿余元,案值在当时高居全国之最,其影响力极其广泛。刘武彪涉嫌传销被捕入狱,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NO.5赵鹏运

一个策划着惊天大阴谋的主犯,在与执法部门的较量中,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赵鹏运于2004年初在服刑期间,即与原审被告人屠晓斌、赵代红等人预谋,欲注册公司,效仿“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模式,组织传销队伍以销售林地获利。2004年4月赵鹏运刑满释放后,在赵代红、屠晓斌、牟晓峰等人的帮助下,赵鹏运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及沈阳分公司,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同年6月至2005年6月,赵鹏运在房春来、李春林和上诉人张建军等人的帮助下,在收购北京阳光森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北京亿霖木业等多家公司,并先后在贵州、辽宁、重庆、上海、广州等地陆续组建了分公司。

赵鹏运等人在经营中,虚假承诺“在亿霖集团投资购林能获得高额回报”等,诱骗他人购买林地。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亿霖集团净销售金额达1618亿余元。赵鹏运等人通过传销林地,个人违法所得达二三十万余元至上亿元不等,其用于购买高档汽车、房产、名表饰品等大肆挥霍。

NO.6何跃兰

何跃兰,湖南郴州人,自称“蝴蝶夫人”。何跃兰通过拉人头、高额返利等方式开展网络传销,发展会员6万余人,遍及全国29个省市,涉案金额3,35亿元。郴州警方称此案为“2009年传销第一大案”。“蝴蝶夫人”何跃兰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迷失自身价值,从一个普通的下岗女工变成了传销大案的头目。

从2002年到2009年’7年间,何跃兰经历了人生的冰火两重天。从央视推选的“全国十佳公民”,到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波及26个省市6万余人的2009年公安部督办传销第一案头目,对何跃兰的评价也走向两个极端。

NO.7

王士红

王士红,山东寿光水立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她曾说,“2008年中国有几件大事:第一件是冰雪灾害,第二件是汶川地震,第三件是奥运会召开,最后一件事可能就是我王士红带领着全厂的工作进行纸业革命。”

然而,名不见经传的水立方突然传出获牌的消息,引得业界一片哗然。正在业内士人士纷纷猜测之时,水立方表示,宣称拿牌只是公司的远景规划,是“为了公司下一步走直销模式的宣传和造势”。2011年中国直销界最大的骗局,便是这个坐落在山东寿光的水立方公司,其出谋划策者就是董事长王士红。

NO.8

常涛

常涛,这个被人们认为是一个朴实的东北汉子、一个扎根农业、一心帮助农民兄弟发家致富的人,却是2011年北京地区网络传销的第一大案头目。

第7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四类区域禁售剧毒农药

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多达6万家,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突出问题。近几年,山东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草案规定,山东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备案制度,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

草案明确要求,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

草案规定,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正确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草案还规定,要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主要作物施肥配方公开

按照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公开当地主要作物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8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网民在BBS、博客、即时聊天程序上的对话,随时影响着人们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感知,密切关系到企业的盈亏。

在网络信息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企业要如何行动,才能获得品牌与利润的双赢?

eKnow网络营销传播体系,根据自有的网络监测系统和公关平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网络营销传播解决方案。会对网民口碑进行深入检测和分析,全面抓取指定信息,并对每条信息的时间、浏览量、回复量、转帖量、态度方向等信息进行系统采集。让客户在最短时间内随时掌握自己产品、品牌及其竞品在网络上的情况,有的放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然后通过多渠道的整合传播影响消费者的在线讨论,用网络口碑的力量扩大品牌的知名度,最终实现价值的提升。

网络诊断及检测——侦测和识别消费者关于品牌、产品和服务的在线讨论及看法,结合行业品牌竞争性分析,对企业的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做舆情分析报告。根据网络诊断结果,给客户量身制定相对应的网络营销传播策略。

网络整合营销传播——整合适合的网络传播工具全面为客户打造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使品牌及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价值最大化。

1)搜索引擎营销:利用目标客户的搜索习惯,把客户所要传播的信息转变成目标客户寻找的答案。目前搜索引擎广告有竞价排名和自然搜索结果两种形式。

2)网络事件营销:热点网络话题是网民们最关注的焦点,以话题策划激发网络口碑舆论,形成群体效应,扩大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

3)论坛营销:论坛是聚集精准客户的地方,利用论坛掌握话语权,是企业宣传最有效的阵地。

4)博客/微博营销:博客/微博营销是利用博客/微博这种网络应用形式并更新企业、公司或个人的相关概况及信息。

5) SNS社区营销:利用开心网人人网豆瓣网这样的社区对用户资源进行开发,进行营销。

6)问答营销:利用网络的问答工具(例如百度知道、百度百科)进行销售和信息的。

7)网络活动:我们通过群体特征研究制定网络活动策略方案,策划热点主题并执行全程传播执行与管理,帮助企业与目标客户形成积极互动,加深品牌印象,提升忠诚度。(包括网络调查活动、网络评比活动、网络游戏活动、网络公益活动、网络促销与团购活动、网络征集活动。)

8)网络新闻常规:充分利用新浪、搜狐、新华网、人民网、网易等在内的数家网络媒体公关资源,为企业客户量身进行专业的网络媒体策划、撰写和。

第9篇:全民营销方案范文

关键词: 传销犯罪;类型;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1] 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 年4 月18 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 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务院2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7 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例如,1997年4 月,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境内企业生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从1999 年12 月27 日至2001 年5 月,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 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见。

由上可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

“近年来,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这种以发展的人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了困难”。[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 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4]于是,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