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证据法学论文精选(九篇)

证据法学论文

第1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一、引言在近年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课题中,证据法有关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这固然与民事证据立法的展开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却也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甚为相符。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学者的笔触涉及到了从证据理念到证据规则,从证据立法到证据规范的操作等各个层面,不仅为当前正在进行的证据法起草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变革”相关,民事证据制度也不能例外。而一项法律制度的深层变革,从来都不是某个法条的简单修订或者某种做法的简单矫正;它同时还经常牵涉到某个部门法整体结构的调整,以及一种制度理念的更新。因此,在证据制度的具体研究中,我们总是离不开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整体转型以及民事诉讼观念演进之类全局性问题的关注。鉴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它的点滴变革都可能带来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设计一项具体制度时,不得不考虑这项制度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及它的变革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这给得我国的证据法研究者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应对这一挑战的探索中,一系列观点脱颖而出,其中某些观点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并已经对改革实践产生了影响。但有些问题则仍然处在一片混乱之中,这种混乱源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但同时也与研究者视角的局限有关。其中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以下三对范畴: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在我们看来,能否在这三对范畴中作出恰当的抉择,关系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以至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走向,影响着我们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和认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证据法中的两种证明要求。传统证据理论一直认为,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中应当达到的证明要求,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国外的“法律真实”或“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之类的学说。那么,“法律真实”是否就是最适合我国的诉讼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的概念是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似乎主要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并不完全如此。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观念已被普遍接受的背景下,还有没有必要再提法官查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院查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平衡?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被认为是两种对立的认证原则,一般的看法是,大陆法系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英美法系则倾向于法定证据原则。对这两种认证原则的认识关系重大,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当前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这三对范畴都由相互对立的两种概念组成,每种概念代表了一种理念上的追求或者制度上的取向。由于每一对理念或制度都是相互否定同时又是优劣互见的,我们很难通过简单的概念辨析来寻找我们需要的那个“平衡点”。因此,本文打算从法哲学的角度,运用历史的和辨证的方法,对这三对范畴加以梳理,并希望这种梳理有助于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推进。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一种第三者中立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诉讼要实现它的任务,除了要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外,还要借助理性的说服力量。这种力量主要来自对案件真实的发现。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人类的司法证明经历了从神判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在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演变历程,但发现真实一直是其不变的追求。其中不断变化着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真实”的理解,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发现真实方法的抉择。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这种变化正在又一次发生。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 。这种“客观真实说”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以及世界可知的论述是其认识论上的依据;其二,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证据材料;其三,我国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终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的司法队伍;其四,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上述观点长期占据着我国证据法理论的主流位置,各种证据法和诉讼法的教科书关于诉讼证明要求的表述都与此大同小异。但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上述观点的缺陷。正如我们所知,90年代以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其出发点和主要任务的。而按照“客观真实说”,法官应当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一 切事实,即使当事人根本没有主张或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也不例外;对于当事人不能举证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而不是在双方穷尽所有证据手段时立即作出判决。在这样的要求下,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目标显然很难实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根据学者的界定,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 另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已不再致力于追求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实,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真实,即使这种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法官也应当将其确认为定案的事实,并以此作出‘法律上认为正确’的裁判。” 关于“法律真实说”的理论依据,学者主要是从“证明主体的局限性”、“证明客体的局限性”、“证明时空和资源的局限性”、“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的局限性”等方面来阐述的。在对上述争论进行评析之前,首先要明确这场争论的意义所在。在批评“客观真实说”的过程中,论者经常有意无意的把它归结为我国超职权主义审理方式的一个“症结”,认为它是阻碍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绊脚石。但客观的说,这一学说的负面影响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大;或者说,这种负面影响并不是人们通常假定的那一种。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从来都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局限,根本不可能是纯粹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客观真实说”的真正弊端在于,它给诉讼证明过程提供了一种不科学的理论解释,而这种解释反过来又对诉讼证明的实践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极其微弱。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问题,根源于审判方式和司法体制上的深层弊端,而“客观真实说”至多只是这类弊端在观念上的一个体现,很难说是造成这些弊端的根本原因。顺着这一思路,我们看到,今天学者对‘法律真实说’的倡导,其意义主要是为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一种理论上的依据,而不象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提供“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改革目标早已确定,并不是等到“法律真实说”提出后才浮出水面的;这一学说的意义在于使已经开始的改革获得一种正当化依据,使这场改革的理论根基更为坚实。如果不从操作性的角度,那么,“客观真实说”的缺陷主要是什么呢?“客观真实说”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主义唯物主义为其认识论的依据的,但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是一种片面化了,甚至被曲解了的辩证唯物主义主义认识论。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由三个理论要素组成。一是反映论,即认为物质(或存在)第一性,意识(或精神)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意识是存在的反映。二是可知论,即认为思维与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三是认识论的辩证法:首先,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考察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把认识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能动的把感性材料加工为理性知识,能动地从个别性的认识上升到规律性的理解,又能动地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的过程;其次,把认识看作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认为人对事物的终极认识有无限接近客观真理的可能性。 正如学者指出的,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理解的不足,在于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唯物论,即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但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单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这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无止境的时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而不是说我们的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从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上看,认识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不仅表现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和非至上性,还表现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和阶段性方面。 具体到诉讼证明的领域,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一次具体诉讼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极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理”——虽然这种相对真理中包含着“绝对真理”的因素。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人类认识过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诉讼证明自身特点有 关——诉讼证明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这使得它不同于纯粹以“求知”为目的的科学证明。作为对“客观真实说”的否定,“法律真实说”是否为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更具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真实说”并不是一种完善的学说,而且,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一学说还存在着误导的可能。提倡“法律真实说”的学者通常都看到了传统“客观真实说”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的片面性,并在对这种片面性进行批评的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论据。在立论方面,其论据主要从操作性的层面提出的,包括诉讼证明在各个方面的局限,以及诉讼效率对诉讼证明的要求等等。但这类观点的一个共同的缺陷是:它们虽然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认识论问题,却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而是简单地回避了它。在一些持“律真实说”的学者看来,诉讼证明问题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的操作性问题,无须扯上什么哲学认识论。因此,很多关于“法律真实”的表述给人的印象是,诉讼过程只是一个将证据材料过滤、整合为“法律真实”的过程,客观真实不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有的文章甚至认为法律真实并不具有客观性。 面对这种倾向,一个严肃的论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认识论,那么应当如何面对裁判基础事实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理论中,是否还有“客观真实”的位置?对此疑问,有学者通过对“法律真实”进行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作出了回答。比如,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真实”的证明要求应包括客观的真实、推定的真实和拟制的真实。 另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真实应分为“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前者是依据显明的证据确定的;后者则是根据非显明的证据,运用推定的方法得出的。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承认了“法律真实说”下仍有“客观真实”存在的空间,但其解释却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客观真实”纳入了“法律真实”之中,却没有对这种客观真实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与论者对“客观真实说”的批评难以统一。后一种观点倡导一种“狭义的法律真实”概念,在证据法上将显明证据与非鲜明证据区分开来,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狭义的法律真实”概念范围较窄,与通常所谓的“法律真实”的内涵明显不同,其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因此大打折扣;而“事实真实”是否就是完全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论者也未作说明。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也许不是对“法律真实”作出各种牵强的解释,而是保留“客观真实”这一概念本身。我们批判的“客观真实说”,是建立在对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的;只要按照完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其作出适当修正,它就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三个要素,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说”应当包含三方面的内涵:首先,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可主观臆断;其次,在终极的意义上,承认案件事实是可以认识的,诉讼制度应以发现案件事实为基本目标;最后,在具体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得出的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应当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在我们看来,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事实上导致了诉讼证明要求理论上的真空;而“法律真实说”将其任务定位于操作性的层面,忽略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更加完整地解释了诉讼证明过程。在修正了的“客观真实说”的三个方面的内涵中,最后一个方面的内容在于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授权性”的理论依据,相当于通常所谓的“法律真实说”。但第一、二方面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由于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说”在以下三个方面优于“法律真实说”:(一)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提供理论依据。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的过程,也就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被法官从主观上逐步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既不是完全主观的,也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在主客观的相互作用中一步步推进的。承认了存在第一性的同时也承认人能够认识客观存在,意味着我们相信法官的主观努力会对其认识案件事实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诉讼证明要求中强调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个人智慧,使证明结果(在一定的司法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真实。(二)使判决的正当性基础更加坚实。前文说过,“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这类学说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一种证据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这种 依据既支持着一种制度的确立,也支持着一种制度的运作。在制度运作的层面,以“法律真实说”作为正当化依据是有缺陷的。按照“法律真实说”,在案件审理以尽而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就应该依照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决;但“法律真实说”并不解释为什么这样做。如果解释,也主要是从效率的角度,即,“虽然事实并未查清,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只能到此为止了”。这样的解释,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也许尚能被接受,但在当前的中国,老百姓心理上是很难接受的。当事人也许会问:“法官凭什么把我的案子糊里糊涂就给判了?是法律不保护我的权利,还是法官实在太无能?”根据修正的“客观真实说”,我们则可以对这类情形作出更为圆通,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解释:案件之所以没有完全查清就判了,不仅是司法效率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法官已经尽力,而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让他作出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这个事实就是当前看起来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了。由于回避了“法律真实说”那种冷冰冰的法律家逻辑,上述解释显然更容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三)避免诉讼程序的机械化、形式化,为制度变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客观真实说”相比,“法律真实说”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法律家思维。这种思维的一个特征是相信法律是一个自足的有机体,通过这个有机体自身的有效运作,足以实现预定的目标。树立这样一种思维,有利于减少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在这种思维下,人们通常只关注程序是否被遵循,规则是否被实施,而很少被提倡从道德的、文化的、社会的或者其他的什么外部视角来评判法律制度本身。但这种思维发展到了极端,就会带来法律制度机械化、形式化的弊端,从而限制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真实”的观念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形式精确”。在一个程序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形式精确很容易获得,例如通过把发现真实的功能委托给一个看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法律制度本身分离的机构,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通过选择上诉复审的标准来获得形式精确”。 如果满足于这种“形式精确”,诉讼制度很容易陷入停步不前的境地。在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改革中,培养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固然重要,但保持一种制度的张力,使之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同样重要。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容纳了“法律真实说”中体现的法律家思维,同时又承认并且强调诉讼程序应以确定“客观真实”为其终极目标 ,从而在程序安定与程序变革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修正的“客观真实说”之所以有这样的功能,是与辩证唯物主义本身的开放性特点分不开的。三、法官查证与当事人举证当我们把法官查证看作与当事人举证对立的范畴时,它的含义是指在某些证据尚未到达法院时,由法院直接出面调查收集证据。应该注意的是,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调查证据”的含义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调查证据”一般是指法官为获得心证而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包含法官调查收集当事人尚未提出的证据这层含义。这里选择了一种相对狭义的界定,一方面与我国证据调查的现实有关,同时也是出于方便分析和阐述的需要。在西方民事诉讼制度史中,提出证据很早就被看作是主要属于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要求国家审判机关救济其权利,就应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在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这也许与一种“公法”与“私法”相分离的观念有关。民事纠纷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得失,因此,因民事纠纷涉讼时,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这种原理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被称为“辩论主义”。不过,辩论主义是有例外的。在非讼程序中,一般使用与辩论主义相对的“职权探知主义”,即诉讼资料的收集主要由法院主导进行的程序法理。此外,在诉讼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置了“阐明权”制度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少数情形。但在古代中国却不存在与上述“辩论主义”类似的观念。正如某学者指出的,古代中国文化的一个特质是“去私”,古代中国法律的出发点从来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而是追求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这种和谐既包括“天”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其现实的载体是一整套的儒家伦理规范。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原则上的,诉讼过程也就不是适用成文法的简单过程;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取向一样,落实道德准则、维护道德秩序是诉讼 制度的终极目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从来不会被看作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平等主体;地方官也不会把自己定位为就双方争执作出中立判断的裁判者。无论是调处还是判决,地方官处理纠纷的着眼点通常是双方在道德上的善恶,以及和谐秩序得以恢复的可能。为此,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在理论上是不仅被禁止,反而受到提倡,因为这正是地方官勤于政务,断案严明的一种体现。另外,由于争讼被看作是对和谐秩序的一种破坏,它也就从根本上遭到排斥——即使不能完全避免,通常也会被看成“细故”而受到轻视,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向来极其粗疏。程序规则的简陋,为法官采取各种方式取得其需要的案情提供了方便。 共2页: 1

第2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议论文;三要素;关系

众所周知,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法方式,对某个问题进行分析评论,提出自己的见解、主张,并说明道理,使读者信服的文章。但这应用广泛的议论文,却令技工学校的学生望而生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议论文难学难懂更难写。说实话,议论文和记叙文、说明文相比较,有其本身的特点和难度,可是,再险的山峰也有攀登的途径,再难的问题也有解决的办法。作为中职学校的语文教学,应如何解决阅读分析和写作议论文的难题呢?消除学生厌烦阅读分析和写作议论文的情绪是非常必要的,但关键是让学生牢牢掌握议论文的相关知识,弄清楚议论文“三要素”在文章中的位置、作用和相互关系。

一、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

议论文中的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提出的见解主张和表明的观点,是文章主题的集中表现,是文章的中心所在,恰是文章的“灵魂”,正因为如此,论点应该是正确鲜明的。所谓正确,就是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中,提出了“反对党八股”的论点,不反对党八股,人民就受损失,党和革命就会遭殃,所以必须反对党八股,这个观点既正确又鲜明。例如围绕“怎样学习,才能提高学习成绩”这一问题,让学生谈看法,就会有“勤奋学习,一定会提高学习成绩;课堂注意听讲,课后认真复习就能提高学习成绩”等众多观点,这些观点同样是正确鲜明的,议论文中观点的鲜明,主要是指对问题的看法态度只能有一种,或赞成,或反对,或肯定,或否定,或表扬,或批评,不能含糊其辞,不能模棱两可。“努力学习,能否提高学习成绩?”这样的观点就不鲜明。“学雷峰,不实惠。学文化课没用处。”这样的观点就不正确,如果议论文中的观点不正确,不鲜明,就无法写好议论文。所以,我们说,学习议论文,首先要在文章中确定正确而鲜明的论点。有了正确而鲜明的论点,就如同文章有了“灵魂”,有了“灵魂”的文章,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失去“灵魂”的文章,就如同一具僵尸,没有生气,没有活力。

二、论据是议论文的“躯体”

如果说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那么论据恰是议论文的“躯体”,有了“躯体”,“灵魂”才会有依托。议论文中的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正确与否的根据,必须竭尽全力为论点服务,并要做到翔实有力。论据怎样才能做到翔实有力呢?这就要求写作者选择论据时,围绕论点选择那些有理有力的材料,要摆事实,讲道理。在议论文中,论据不外乎两大类:事实论据,理论论据。事实论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直接概括,它是证明论点最有说服力的根据,理论论据是被实践证明和检验过的真理,同样是证明论点正确与否的依据。无论是事实论据,还是理论论据,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典型有代表性的,必须是为论点服务的。邓小平同志的《讲讲实事求是》一文,就是选择了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实践和革命理论为论据,充分有力地论证了“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点和出发点”这一论点的正确性,真正做到了有理有据有力。论据是写好议论文的重要条件,但初学写作议论文的学生,往往不能恰当选择论据,在写作过程中,选用了脱离文章论点的事例作为论据,即使事例再生动翔实,也不可能做到为论点服务,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论点有站不住脚的危险,这样文章中的观点谁又能信服?有的人选用的论据,苍白无力,这样又怎能把道理阐述透彻?大量事实证明,选用论据,一定要围绕论点,让论据确确实实完成为论点服务的任务。论点是文章的“灵魂”,论据就是文章的“躯体”,如果议论文没有坚实而丰满的“躯体”,那么“灵魂”就会成为一丝游魂,疲软而不堪一击;有了坚实而丰满的“躯体”,文章才能更有说服力,更能使读者信服而无懈可击。

三、论证是议论文的“服饰”

第3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找准观点,分析论据,把握方法

随着新课改力度的加大,思想政治课的教学难度也加大,不少学生不会读教材,看不懂问题的现象很是普遍。理解能力较差的学生很难学好思想品德课,事实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思想政治课教材的内容,它也具有议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等要素,一般也是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那老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运用议论文阅读法呢?

一、帮助学生找准教材观点

思想政治课中的“观点”也是议论文中的“论点”(是什么),在形式上是完整的句子,是编者意思的完整表达。比如“生活处处有合作”,就是九年级《思想品德》中的一个框题的论点。一段教材一般只有一个中心论点,框题以下的标题,一般就是文章的分论点。在授课中,老师只有让学生准确把握教材的观点,才能了解教材提出的见解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深他们对框题、标题的理解和把握,老师可以通过划分句子成份、朗读等方法帮助教学。

二、帮助学生分析材料论据

思想政治课中的材料,也是论据(为什么),包括事实论据、道理论据。它与观点的逻辑关系十分密切,材料的论据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它与论证过程联系得十分紧密而不容易辨认。在课堂教学中,老师首先要帮助学生熟悉所述材料,帮助学生学会分析材料。然后,帮助他们概括出材料本身所隐含的道理。再由他们联系社会生活中相应的事实,检验这一道理和文章的观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检验这些道理是不是能够证明论点。

三、帮助学生把握论证方法

第4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如今,数学中的概率论被应用在司法证明中去,但是这种应用还是不够成熟,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概率论应用在司法证明中无论是其分析还是证明方面都有其普遍的适用性,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标准能够方面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本文就分析了概率论目前的尴尬的局面以及概率论在司法中的普遍实用性,最后给出了一些证明操作的架构。

【关键词】

概率论;司法证明;信度理论

概率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广泛的应用于统计学中,它是一种定量的数学分析方法,在一些自然科学领域有很深入的研究手段,很多重要的结论都可以利用它得出,除了以上的作用外,它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定性的分析操作,在我们周围的生活和学习中有很多重要的结论都是根据概率论得出的。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凡是通过概率论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一些命题基本上都优于利用普通的方法得出的结论。这也充分的说明了概率论在社会分析中的应用。目前概率论已经应用在了很多的领域,其中包括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以及自然学科等,同时也是很多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比如自动化、控制论、信息论等,虽然概率论在处理当前社会一般事物中具有很强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把它运用在司法证明中去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社会事物的证明还停留在传统的司法思想中,他们认为概率的方法来判断司法的结果会对结果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专家也认为概率论占优的话与我国的法律不相符

这主要是由于如果要造法的话,只有一种情况才能发生对原则性证明的改变,那就是在造法中出现漏洞时,如今人们在辩证中使用证据的作用就是能够利用这些证据来还原当时事实的发生状况,或者是模拟当时的情况,根据这些证据来准确的判断和认定,但是这种证据的模拟必须建立在非常科学的原理中才能被人们信服,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能够利用科学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方法和结论,都需要借助数学的分析理论进行一步步的计算和解释,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概率论在司法中的应用过程,说明了概率论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性,这样可以使得科学性在司法中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视。

1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地位

在社会上一些科学家看来,如今社会上的一些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以及一些证明的简单性,都是不能满足如今司法判别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证据根本无视当代科学性的一些数学分析原理,特别是概率论。所有无视科学原理的判别基本上都是无可非议的统计数据,这主要是在判别时把人的经验和局部的知识运用到了决定性的地位,因此才把一些事物的事实寄托在无法考证和难以实际观察的思想规则与经验法则之上。在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现代的一些复杂的证据法,在科学性的分析看来是一种无稽之谈,很多证据和判断的结果都是经过法官的理性和道德经验进行判断的,那么这种判断的事实从很多方面已经不是一些证据,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如今很多证据的制度根本无视概率论的科学内涵,他们普遍认为统计学的一些知识在司法运用中很难得到全面的认识,因而才错误的判断概率论无法运用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代替一些传统的认定法则,这样才使得证据规则一直流行于司法界。

2 概率原理在司法证明中的普遍适用性

在很多的司法审判中,审判者并不是直接决定事实的结果,他不但要审查证据的本身,还要把握与这个案件相关联的事实证据,证据的本身是否客观的真实,以及证据的真实程度等问题,除了以上问题外还要考虑证据与案件的相关联的程度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审查证据时很难客观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推断和判别证据的可能性的大小,这种情况就是概率的问题,不论我们认不认同,概率这个问题在司法的鉴定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广泛的存在,首先,在证据分析方面,无论是令人头痛的言词证据还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都具有不确定的特性,借助概率论的危险覆盖率原理即可使证据力得到更准确的判断。

3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操作性的建构

在以往的概率论中基本上都是运用其完全可加性来作为其理论体系,然而在案件的审查中,如果事实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概率是P那么,“1-p”就是结果是否的概率,这两者之和为1,这种现象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就有2种结果,一些传统的数学理论也别是数理统计中的理论在随机现象中也是适用的,但是这种情况为在某种情况下与概率论的完全可加性相矛盾,并且这种现象在实际的应用中对一些特殊的现象没有办法给予一定的解释。这是由于这种理论的欠缺使得一些专家把概率的构造性引入到了司法中去。这种构造的理论是一些专家在一些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这种方法对命题为真的信任度被认为是信度,信度与传统的概率的完全可加性格格不入。代替完全可加性的为半可加性。信度的另一种说法就是证据的支持度,在信度的理论中如果是无证据的情况,那么信度值为1的集合,然而对于一些非集合信度值则为0.

在司法的判别中只有信度值差距过大才能够认定案件的实时性真是存在,这样才认为证据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不是这种现象,那么事实的对错只有通过证明的责任来解决,这样就减少了正确的概率。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系统的判别都有3个判别区域,即:已经证明、真伪不明、被反驳。虽然这种理论在一定的方面非常占优,但也对一些综合证明手段值表示了巨大的怀疑,但是信度理论一直为我们提供基本的概率值的基础和一些概率值的计算方法。

4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相信随着人们的不断的进取,不断的摸索,明确司法的过程与概率论的联系,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构造的方法会越来越精确,使司法证明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0:118.

[2]陈浩然.证据学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78.

[3][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第八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5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论点、论据、论证是议论文的三大要素,假如论点是灵魂,论据就是肢体。因此,论据的协调使用及合理安排显得尤为重要。

一、使用论据的原则

1.论据与论点的关系。论点统摄论据,决定论据的取舍。论点靠论据来证明,论点从论据中来。

2.论据的质量:a真实而准确,b典型而有代表性c新颖而有时代性。

3.论据的品位。符合真善美,符合基本道德和人文精神,代表事物的本质意义。

二、论据的选择的角度

1.人物事例。这方面的材料很丰富,可以是历史名人,也可以是当代名人;可以是科学家,也可以是文学家;可以是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也可以是现实中的人物;还可以是学生最熟悉的歌星、影星、体育明星。古今中外,名人伟人数不胜数。

2.天文地理。日月星辰的自然规律;风雷雨电的变化现象;春夏秋冬的季节交替;白天黑夜的无穷轮回等等。

3.自然万物。花草树木;虫鱼鸟兽;翱翔的飞机,奔驰的火车等等。

4.文化经典。名言警句,寓言故事,成语典故,神话故事,历史故事。

5.时代印记。新闻热点,时代潮流,网络世界。

三、运用论据该注意点

1.叙述论据简明扼要,与论点无关的内容要舍弃,与论点有关的内容也尽量采用概述的方式叙述论据。例如:沉稳从无欲而来。孟子曰:“无欲者,可王矣。”做大事者,不能因蝇头私利而毁坏全局,只有这样才能练就沉稳的性格,赢得最终的胜利。释迦牟尼抛除私欲,性格沉稳,终修成正果,普渡众生;孔明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终运筹帷幄,功成名就。有了私欲,心中自然无法沉稳,遇事则慌,处事则乱。项羽以一己私欲,赶走亚父,气走韩信,终被困垓下,遗憾千古。

2、叙述论据详略得当。众所周知何必多言?多言则生厌。鲜为人知岂可少提?少提则无趣。例如:

论点:负重成就生命的灿烂

论据:牛根生的创业经历

牛根生是一个无学历、无背景、无资产的“三无”人员,他给自己定过一个在当时看来是遥不可及的的目标,同事认为他异想天开,他却并没有因为别人的不解而放弃自己的梦想,肩负着那沉重的目标奋力拼搏着。一步一步朝梦想奔进的他,最终获得了成功,成为蒙牛乳业的创始人。负重而行,让牛根生变得更坚韧,在最艰苦的时候他没有卸下肩上沉重的包袱,没有畏惧和退缩,迎难而上,终于成就了生命的辉煌。

3.论据必须议论分析。摆事实和讲道理应该结合,才能真正达到证明论点的作用,只摆事实不进行分析,就犯了堆砌论据的毛病。叙议结合,有利于论点论据融合,用议论揭示事例的本质含义,这也体现“论证”。议论要精彩,击中要害,甚至化腐朽为神奇。

4.议论分析紧扣论点。不围绕论点展开的议论分析是毫无意义的分析,论点是灵魂,是指挥棒,论据和论证必须以它为中心。议论分析是连接事例和论点的桥梁,它必须把事例中的现象上升为理论,使之转化为论点。

四、论据的组织

1.要有一条红线串连起论据,并以此为核心,组织起论据。

2.要注意安排论据的位置。哪个在开头起引出论点的作用,哪些在中间主体部分起证明论点的作用,哪个在结尾起深化论点、首尾圆合作用,要设计。

3.要注意论据的顺序。论据谁在先谁在后,是有讲究的。它体现思维的严密性和论证的逻辑力量。安排不当会影响说服力。一般说来,应按程度轻重、范围大小、时间先后、性质类别、人物身份等顺序,作出合理的安排。

4.我们主张论据数量多一点好,但同一类型的论据不能多,若单一罗列,反映的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一种情况,不具有普遍性,论点自然也就缺乏足够的赖以成立的依据。要从不同的角度选择论据,选材必须多样性,注意纵横两方面。关键是使用论据的目的要明确,一定要为论点服务。

总之,不能“捡到篮子里便是菜”,要有目的的安排。

五、论证方法要灵活,要多样

1.实际上,狭义的论证方法就是使用论据的方法。通常学生只用一种论证方法(例证法),那是不行的。单调而呆板。

2.多个论据证明一个论点,为防止呆板,防止堆砌,就可以用对比、类比、比喻等多种方法。这样会面貌一新。

3.先说正面论据,后说反面论据,反面论据起衬托作用,以反衬正,突出论点。

第6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伤寒论 注释 方法学 朴学

问题 的提出

《伤寒论》乃中医学奠基之作,确立了中医学辨证论治体系,被推为方书之祖。《伤寒论》又是疑义纷纭的 文献 。“自汉以来,治《伤寒论》者,无虑千百人,然而学术多歧,一是难衷。”[1]何以致此?“底本”不定、训释不一。 定“底本”乃 研究 《伤寒论》第一要务,然其不可遽得;退而求其次,以现存之底本,考量各家之注释,以求“一决是非于百家之中”[1],似是研究《伤寒论》可行而极有必要之工作。

《伤寒论》之注释,起于金代成无己之《注解伤寒论》。此前《伤寒论》诸研究者,如宋·庞安时《伤寒总病论》等,严格而言,均非注释,故《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将其纳入“发挥”之列。自成无己后,历代注释纷起。注释方法多从成无己所创之“以经释论”(以《内经》之医理注释《伤寒论》之医理)。

对历代注释之考量,首当考量其注释方法。唯其方法正确,方可信其结论,不然,若盲者指路,或是或非,皆难采信,以其无据耳,此所有治学之共性。医经注释总属训释之学,后者乃 中国 传统学术中之专门学问,以“经学”为学问中坚。由宋儒以意测为多的治经方法激起之反动,清代出现了强调证据、强调论证严密的“朴学”。 清·梁启超对“朴学”特点有10条概括[2],最为关键者为前3条,即“言之有据”、“以经证经”、“孤证不立”,其核心与基础为“言之有据”。“言之有据”者,方可再议“以何为据”、“何以为据”。

本文之工作即拟以上述“朴学”原则为准绳考量《伤寒论》历代注释之方法。本文非穷尽性研究,“知十而皆非真,不若知一之为真知也”,故择要例析。

注释之例析

参照马继兴《经典医籍版本考》“继成无己注本后,《伤寒论》的全注本较早的有明代方有执《伤寒论条辨》8卷(刊于1589年),张遂辰《张卿子伤寒论》7卷(刊于明末),清代喻昌《尚论篇》8卷(刊于1648年),柯琴《伤寒来苏集》8卷(刊于1669年),张志聪《伤寒论集注》(刊于1683年)等”[3],故选择上述6家作为历代注家之代表。

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伤寒论》第1条)

本条为《伤寒论》之首条。其内容涉及诸多核心内容,是其后各条之基础,其注释至为重要。首先必须注释何为“太阳”,“太阳”与“太阳经”是否一致?由“太阳”而推及“六经”之认识,旁衍出“六经提纲”。

本条又是无方之论,与有方之论可“以方测证”、“方证合参”之注释又有不同,缺乏直观客观之证据,其注释难度更大,慎密之方法尤为关键。

历代注释之分析:成无己为全文注释《伤寒论》之第一家,并创“以经释论”。然,其对首条之注释相对首条之重要(如前所述)实在失之过简,所引经文:“经曰:尺寸俱浮者,太阳受病。”[4]按训诂体例,可视“太阳受病”为“尺寸俱浮”之注释,而不可视“尺寸俱浮”为“太阳受病”之注释。有关“太阳”之注释,实仅“太阳受病,太阳主表,为诸阳主气”[4]13字,法取“以经释论”:《素问·热论》载“巨阳者,诸阳之属也,其脉连于风府,故为诸阳主气也。”但于《内经》与《伤寒论》之渊源,即“以经释论”之依据,未作充分之论证。以“朴学”原则第一条“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裁判之,有失法度;且取“以经释论”舍“以论释论(以《伤寒论》释《伤寒论》)”,以“朴学”原则第二条“选择证据,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 裁判之,亦失法度;再,论据单一,以“朴学”原则第三条“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仍失法度。故成无己此条之注释以“朴学”原则从方法学上考量,有失规范。

方[5] 、张(遂辰)[6]、喻[7]、柯[8]、张(志聪)[9]5家所注《伤寒论》首条中之“太阳”,无出成无己其右,以“朴学”原则裁判之,其注释方法皆失法度。本条所存争议者,非仅“太阳”一处,择要例析,以免流散。

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翕翕发热,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伤寒论》第12条)

《伤寒论》112方中,方名有桂枝者23方,方名有芍药者5方。按“朴学”原则第二条“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及第五条“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研究,而求得其公则”,上述方剂皆可为桂枝汤注释之依据。本条亦是有方之论,可作“以方测证”、“方证合参”之示例。

历代注释之分析:成无己于桂枝汤条下首言:“阳以候卫,阴以候荣。阳脉浮者,卫中风也;阴脉弱者,荣气弱也……”[4]此为太阳中风之病机分析,至“与桂枝汤和营卫而散风邪也”[4]、“《内经》曰:辛甘发散为阳。桂枝汤,辛甘之剂也,所以发散风邪。《内经》曰:风淫所胜,平以辛,佐以苦甘,以甘缓之,以酸收之,是以桂枝为主,芍药甘草为佐也。《内经》曰:风淫于内,以甘缓之,以辛散之,是以生姜大枣为使也。”[4]乃桂枝汤之注释。

方有执注桂枝汤:“桂枝,其性味虽辛甘而属于阳,其能事则在固卫而善走阴也;芍药,擅酸寒而下气,快收阴而敛液。夫卫气实而腠理闭疏矣,非桂枝其孰能固之?荣血虚而汗液自出矣,非芍药其谁能收之?以芍药臣事桂枝而治中风,则荣卫无有不和谐者。佐之以甘草而和其中,则发热无有不退除者。使之以大枣而益脾,使之以生姜而止呕,皆用命之士也。”[5]成无己、方有执之注,据以医理、药理。医理乃各种证据中最不可靠之证据,如校勘之中,“理校”为最不可靠。“理校”之“理”,尚有词法之理、章法之理、训诂之理、医道之理等分别。医学自古就有金元门户之争,近世则有“伤寒”、“温病”之争等等,医理从无一致,为最不可靠证据当无异议。纵以医理(及药理)为据,亦有内证、外证之分,《伤寒论》中,桂枝可谓举目皆是,按“朴学”原则第二条“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二者注释 方法 甚失严谨。方注中“芍药,擅酸寒而下气,快收阴而敛液……荣血虚而汗液自出矣,非芍药其谁能收之”之论点,颇有代表。喻昌、柯琴辈,均执此说。芍药首载《神农本草经》:“味苦,主邪气腹痛,除血痹,破坚积,寒热疝瘕,止痛,利小便,益气。”《伤寒论》第279条“本太阳病,医反下之,因尔腹满时痛者,属太阴也,桂枝加芍药汤主之。大实痛者,桂枝加大黄汤主之。”其中,桂枝加大黄汤乃治“大实痛”之方,其中芍药有六两之众,以酸敛释其药性是颇有矛盾的,用治荣血虚之虚证亦是颇难立论的。第280条“太阴为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人胃气弱,易动故也。”较第279条更为明确,芍药与大黄并提,所禁者在其“胃气弱”。第100条“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急痛,先与小建中汤;不差者,小柴胡汤主之。”“不差者,小柴胡汤主之”示其其效即现,不必缓图,故可以“实痛”辨之,再结合第279条、280条,可“渐信之”。反观成无己、方有执注桂枝汤,尤以方有执注芍药为例,既不引《本草》,更尽弃《伤寒论》本论,以“朴学”原则第二条“选择证据,以古为尚。”、“朴学”原则第三条“孤证不为定说”、“朴学”原则第五条“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 研究 ,而求得其公则”裁判之,其结论固不可取,其论证之方法更不可取。

张卿子未出自注[6],仅引各家之言。喻昌未详注桂枝汤[7],无可置评。柯琴[8]、张志聪[9]二家以“朴学”原则裁判之,其注释方法亦欠规范。

讨 论

本文所举二例之历代注释与注释方法,以“朴学”标准裁判,有失法度。

历代注释于方法学之不足在于:1、多数注释言而无据;2、证据的选用,尤于医理之注释,以自述医理最多,至多不过“以经释论”,而绝少选用最有力的证明方法,即“以论释论”。按“朴学”原则,“以经释论”证据强度不及“以论释论”;3、“孤证”多见,极少“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研究,而求得其公则”。

近年来,临床医学之决策要求“循证”,从而形成专门之“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其中对临床研究之 文献 有专门之“系统评价”。中医古籍文献研究虽较特殊,但“求实”之原则当是同一的。中医古籍文献在完成文献学的基础工作,如目录、版本、校勘后,其注释工作是古为今用的重要步骤,唯有准确、完整地理解古人之本意,才能在此基础上评判是非、决定取舍,而注释又由于既需文献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又需医学方面的专门 理论 ,兼备之才不可多得,故医家在研习古籍时尤需小心,错解古人事尚小,误及今人则事大。“朴学”原则,虽从清代儒家治经中来,与新近临床之“循证” 名异实同,皆在“求实”处下功夫,以其一份“朴”,得其一份“实”,可为临床医家研习古籍之借鉴耳!

【 参考 文献】

1 裘沛然.剑风楼诗文钞[m].上海: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 1995.125.

2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47~ 48.

3 马继兴.经典医籍版本考[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7.69.

4 成无己.注解伤寒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59,62.

5 方有执.伤寒论条辨.见:伤寒论著三种(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7,9.

6 张遂辰.张卿子伤寒论[m].上海:上海卫生出版社,1956.卷二: 36,41.

7 喻 昌.尚论篇.见:伤寒论著三种(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22,24.

第7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中考 议论文 复习

中考语文复习,向来被人们认为是费力不讨好的事,精力投入多,复习时间长,却往往见效慢甚至不见效。所以我认为制定科学高效的应考复习策略尤为重要。

根据《语文考试说明》中所列考项,我将复习内容规为四个专题:一是基础知识;二是文言文阅读;三是现代文阅读(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四是写作。下面我主要谈谈在复习议论文时自己的做法。

一、通读《语文课程标准》和《中考学科说明》,做到复习不盲目

《语文课程标准》要求“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

2010年中考《学科说明》中对于议论文的要求是:

1.整体感知文章的主要内容;

2.理解段落之间的关系,理清文章思路;

3.理解重要的词语和句子在具体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

4.体会作者在文中所表现的态度、观点;

5.筛选并提取文章中的重要信息;

6.评价作者的观点态度;

7.区分简单议论文中的观点和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和材料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

纵观近五年河北省的中考试卷,总结出考点如下:

1.对论点的辨析、判断、提取、归纳;

2.对论证方法的辨识、理解;

3.对论证思路、结构的考查;

4.对论据的考查(作用、补充论据);

5.句子仿写;

6.重点段落在文中的作用;

7.对词句含义的体味、理解;

8.修辞的作用;

9.筛选并提取阅读材料中的信息;

10.结合议论内容谈自己的看法。

二、在《语文课程标准》和《学科说明》的指导下,制定严密的复习策略

我在总结考点的基础上严把选材关。观察近几年的中考阅读材料,我们发现议论文阅读材料的选择,内容主要集中在人生的信念、人格修养、读书学习等方面,其中以人格修养的比率最高。命题者考虑到了中学生的学识、阅读积累、生活阅历与感受等方面的特点,所以我在选择阅读材料时也多关注这些问题,并且在每篇阅读材料中尽可能多地体现考点。

三、适量做题,寻找思路,注重归纳总结

训练阶段很重要,考试和练习都是必要的组成部分。我的做法是:求精不求频,重讲评不重分数,从内容到形式都努力贴近中考,强化方法,归纳思路,强调形成性训练。阅读能力的提高尽管取决于平时的学习与训练,但并不是说不用复习。俗话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关键是如何“磨”。复习时间非常紧张,搞题海战术很容易有抓不住重点的感觉,但也不能走另一个极端:不做题。在可能的情况下,适量做题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关键是做题的目的要明确:不猜题,不押题,而是寻找做题的思路。所以要适量做题,要讲究做题的质量。通过做题,注意总结:什么样的题目,该如何去考虑,从哪些角度回答,而且最好是能够结合一些题目的评分标准。做的题多了,我们就会总结出一些规律。

(一)辨识中心论点的方法

1.中心论点出现的位置:(1)文章标题点明中心论点,如《诚实是一种可贵的品质》。(2)论点在文章的开头:A.开宗明义、开门见山亮出观点,如《谈骨气》;B.通过一个故事引出中心论点;C.列举生活中的现象分析归纳出中心论点;D.根据自己的经历归纳出中心论点。

2.通过分析各段作者的观点(或分论点),从中归纳出文章的中心论点。

3.从“论据”到“论点”反推法。(结合每篇阅读材料的第一小题)

(二)把握文章论证思路的方法

首先要明确问题中所提及的中心论点或分论点是什么;其次是结合文章对论点论证的具体内容,分析先说了什么,后说了什么;再次是明确论证中使用了什么论证方法对论点进行论证;最后要考虑论证的角度,是正面论证还是反面论证。(结合08河北第二小题;08青岛15小题)

语言表述为:先通过……引出论点或分论点,再用……的例子或名言加以论证,最后得出……的结论。

(三)对于论据的考查

1.考查论点和论据之间关系的题型的答题方法:首先是要知道“论据证明论点”的基本作用;其次要明确论据直接证明的是中心论点还是分论点,提高答题的针对性;最后要知道使用“论据”是为了使论证更充分、有力。(结合08漳州市4小题;08山东青岛16小题)

2.概括或补充事实论据:……(人)……(事),形成主语、谓语同实具备的完整句式,落脚点放在论点上(司马迁惨遭宫刑,著成《史记》)

(四)四种论证方法的作用

1.举例论证:举出……的(事实)事例,具体有力地论证了……观点,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

2.道理论证:引用……的名言或格言、俗语等,充分有力地论证了……的观点,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

3.对比论证:作者把……与……进行对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述,突出地论证了……的观点。

4.比喻论证:作者将……比作……生动形象地论证了……的观点,使论证浅显易懂,易被接受。(结合08漳州2小题)

(五)对议论文语言的理解品味(结合08河北3小题)

1.从“准确严密”特点品析角度。

(1)从限制性词语(状语、定语)的使用分析议论文语言的“准确严密”的特点。

(2)利用关联词语间的逻辑关系,增强语言的逻辑性,内在联系密切,论述的道理更严密、准确,富有说服力。

(3)明确代词的指代范围,正确理解代词的指代作用。

2.从“鲜明生动”特点品析角度。

(1)从修辞(比喻、拟人、排比等)的角度品析语言的生动性特点。

(2)从句式的多样与变化所体现的论辩力量和表达的语势方面加以品析。

(3)从富有表现力的词语(动词、形容词、副词)的角度品析语言的鲜明、生动和感情的色彩。

(六)分析一段话的作用

看位置:

1.开头:引出论题或论点;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作为论据证明论点

2.中间:承上启下。

3.结尾部分:对论点补充论述,强调了……使论证更严密。或者是:总结全文,深化论点,发出号召。

(七)开放性题目(结合08河北4小题;08漳州市5小题)

1.补充事实论据:选择典型事例,概括叙述,紧扣主旨。

2.请您就本文论点谈一点看法:用自己的语言将原主旨深化,展开联想,补充事例加以论证或阐述。

第8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根金线。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书和检察官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显得更为复杂。在各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中,作为定罪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和作为标准的“可能的原因”最为引人注目。夏皮罗教授的专著《“排除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正是从这两项标准出发,围绕这两项标准的形成背景,展开了对英美证据法历史的研究。该书分陪审团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的演进、大陪审团与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可能性的分类与规范上的变化、可能性的分类及对大陆法的借鉴、结论等五章,对证明标准与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关系,宗教、哲学观念对证明标准的影响,各种证明标准在确定性程度方面的变化,大陆法对英美证据理论的影响等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该书的第一章和第四章较为集中地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其具体的适用情况作了考察。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这一标准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目前,它的影响甚至已经超越了英美法系国家,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如西方学者所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表面上简单,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微妙的概念,这一概念对于那些必须向陪审团解释其含义的法官来说尤其困难”,“证明标准是那种容易识别、难以解释、更难以适用的法律概念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要准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重要的证据法原则,不能不返回它的起源地,追溯它在二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发展的轨迹,探寻为它注入生命活力的智识传统,触摸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血脉联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夏皮罗教授的研究为我们今天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内涵及其相关争论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

《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一文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关系。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英美证据法的发展与陪审团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期的陪审团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组成,其在评判证据方面的责任问题未能引起法官的重视。15世纪早期,陪审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许多陪审员不再来自于犯罪的发生地,他们在法庭审判中真正成为了证据的评判者,证人的作用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陪审团相应地需要有对证言、对情况证据进行评估的标准。法官需要向陪审团发出指令,法律需要对司法实践作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得以形成和发展。早期的陪审团由于自身知晓案情,因此,在证明标准方面常常使用“令人满意的良知”的表述。后来出现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陪审团对证据进行合理考虑后作出裁决。一般认为,因为有“排除合理怀疑和道德上的确定性”的证明标准作为武装,陪审团的裁决才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陪审团因而才能维系它在英美刑事司法中的核心地位。应当指出的是,作者关于证明标准的考察很大程度是理论上的,实践中陪审团究竟如何评判证据、如何依靠证据作出裁决则是一个黑箱。长期以来,证据法主要规范的是证据的可采性,即哪些证据能够进入黑箱、哪些证据不能进入。由于缺乏在具体案件中陪审团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裁判的记录,因此,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与陪审团制度相关联的证明标准,往往只能从法官的指令和学者的论述中去寻找答案。这使得作者的研究在实证分析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影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形成的若干因素。夏皮罗教授的研究表明,影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宗教和哲学中的认识论 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神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博物学家对可能性、确定性、真实的本质、知识的来源等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正是在这些智识资源的滋养下形成。宗教的先验论、洛克的实证主义哲学提供给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几乎未遭遇批评便被接受。长久以来,也没有思想领域的运动试图来增强或者降低陪审团作有罪裁决的证明程度。除了社会原因之外,政治因素也影响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在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中,法官、律师和政治家们对陪审团应当依据什么样的证明标准进行裁决展开了争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被认为有助于对皇权和司法权威加以限制、有助于对自由人士加以保护。从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看,它经历了“令人满意的良知”或“令人满意的相信”、“令人满意的认知”或“令人满意的理解”到“道德上的确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变化过程。各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中包含着决疑论、认识论方面的丰富思想。这部分的内容可谓文章的精华,作者通过丰富的史料揭示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展现了产生“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具体适用。对证明标准的表述是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则是另一个问题。而后一个问题可以说更为复杂,也更具有实际意义。在何种情况下、依据哪些证据就可以认为达到证明标准,是证明标准研究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英美,陪审团作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传闻证据、情况证据和推定等。在很长一段时期,英国人认为,情况证据低于证人证言,有时主张仅在特殊犯罪或秘密犯罪中才使用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对直接证据优于情况证据的观念产生了怀疑,并对每种证据在提供高度的确定性或者可能性方面的相关价值展开了争论,情况证据逐渐有了与直接证据同等的地位,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问题也因此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夏皮罗教授对涉及证人、传闻证据、情况证据和推定等的争议进行了考察。

第四、英美证据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关系。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关于英美法借鉴大陆法传统方面的研究并不少见,但以往的研究大多试着回答英美法是否“吸收”了大陆法的某些制度和程序。夏皮罗教授主要关注的是:大陆法在证据方面的思想是否在英美证据概念中能够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表达。在怀疑、推定、情况证据等概念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大陆法对英美证据理论的贡献。这方面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法律文化传统上的某种同质性,这使“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变得更加牢固,因为该标准被认为建立在自然法的普遍原则之下。

纵观全文,夏皮罗教授向我们讲述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何在英美证据法历史上获得正当性的故事。从研究的时间跨度上看,作者将焦点放在早期现代英国,即1500-1800年间的英国,但是,作者也经常将研究的视角向前延伸自中世纪、向后延伸自19-20世纪的英国和美国。较长跨度的考察不能提供给人们关于证明标准理论发展背景的一些细节,但它能够展示证明标准理论的演变路径或者脉络,从而使我们能够了解法律思想发展的核心。

笔者认为,阅读这篇长达几十页的译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文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概念,如证据、证明、怀疑、可能的原因、显而易见的证明、推定、情况证据、令人满意的良知、道德上的确定性等,这些概念的含义,需要我们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细细地加以体味。其二,文中谈到了不少哲学家、神学家如笛卡尔、培根 、博伊尔、洛克、珀金、泰勒、少斯、里德、沃德、边沁、佩利、哈特利、斯图尔特、柯文、惠特利、威尔金斯等人对可能性、确定性、人的理解力、知识的来源等问题的论述,也谈到了早期英美证据法学者吉尔伯特、摩根、威尔逊、麦肯伦、非利普斯、斯达克、霍夫曼、萨伊尔、威格莫尔等人如何将证明的原则建立在认识论、逻辑学的基础之上。要想对这些人的思想有准确而完整的把握,需要借助注释中提供的索引进一步阅读他们的有关论著,同时,也需要对英美早期的哲学、宗教流派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有一种综合性的了解。其三,从作者使用的研究资料看,主要是当时的判例文书和学者的论著。在17世纪末期以前,刑事案例很少被编辑成文件,保存下来的审判记录很少,印刷出来的更少。17世纪末期,这种情况至少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叛国罪方面的一些案例以小册子的形式被印刷出来,后来,它们被汇编成《国家审判》系列丛书。夏皮罗教授在研究中使用的案例材料大多出自于这些小册子和《国家审判》丛书。原始资料的不足使得作者有时难以对当时的总体情况进行归纳,弱化了对问题的分析力度,有时甚至可能得出偏颇的结论。其四,由于作者立足于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进行“考察”,判例、学者观点的“罗列”似乎成了文章的主体部分,这种结构弱化了问题的焦点和争论。文章的第二部分所占篇幅较少,却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在这里讨论,这种情况使得作者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略显不足,如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未能涉猎。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中,英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已经走人了人们的研究视野。面对着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实体真实还是程序真实,证明标准应当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排它性、确定无疑还是确信无疑,证据制度应当以认识论为基础还是以价值论为基础的争论, 读一读夏皮罗教授的著述,或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法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当法律领域自身拥有的理论资源不足以解决新的问题时,从其他领域的智识资源中吸取营养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做法,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样,处于转型、重构过程中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当现有的理论资源不足以解答我们所面临的困惑时,将目光投向域外,从其他国家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学理论研究中吸取营养,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一文对于我们的启发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英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长期以来,我国有不少学者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出发,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批判,认为它是“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法律表述;它允许法官在不完全或不绝对确定的情况下,判定被告人有罪;这种确定性不高的证明标准是导致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错判的原因之一:“排除合理怀疑”不承认“排它性”要求等等。 夏皮罗教授的研究告诉我们,“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试图向陪审团传递两项思想:其一,人类知识分为两个领域。在第一个领域可能达到数学证明的绝对确定性,如一个正三角形的斜边的平方等于其他两边的平方之和;在另一个领域,即对事件进行实证证明的领域,达到绝对的确定性是不可能的。其二,在关于事件的领域,正因为绝对的可能性不可能达到,我们不应将每个事物仅视为一种猜测或者一种意见。在这个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确定性。当我们所得到的证据的量和质增加时,我们达到越来越高的确定性。在实证领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在这一领域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确定性,传统上称之为“道德上的确定性”,一种没有理由怀疑的确定性。可见,英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非不追求诉讼证明的“确定性”、“排它性”,相反,它十分强调诉讼证明的“确定性”,强调要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只不过因为认识论方面的原因,他们将这种确定性称之为“道德上的确定性”。

第二、它有助于我们用一种多元化的视角来审视英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批判和排斥英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由 之一是,认为这一标准“是哲学上不可知论的反映,为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开了方便之门,理论上是错误的,对实践是有害的”。 现在看来,这种批判似乎过于简单化。夏皮罗教授的研究告诉我们:“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合力的作用,宗教、哲学、修辞学、历史学、决疑论、大陆法传统乃至政治方面的因素等对于英美证明标准的形成有着或大或小、或强或弱的影响,单纯地将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归结为哲学上的不可知论,遮蔽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背后所隐含的丰富的智识背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成为英美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已逾二百年,它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它所根植的带有综合性或普遍性的智识土壤。在英美法律史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旨在为刑事司法中发现事实真相的假设(实际上刑事司法中充满了人类的错误)建立一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使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法官擅断开方便之门、允许法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判定被告人有罪,这些恰恰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极力想避免的情况。

第9篇: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一、社科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

(一)论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论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以说理的方式,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研究问题进行层层梳理,提出明确的论点,并逐一予以阐释、 论证的研究方式。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属于论证型论文。论证型论文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部分组成。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因果法、反证法、引申法等。

(二)评述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评述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其研究领域的某一成果或具体观点进行褒贬不一的综合性评述的研究方法。根据评述对象的不同,评述通常分为文献评述和会议评述两种不同类别。运用评述研究方法所撰写的。论文通常具有较强的思辨性,并钚- -味对已有观点或成果进行正面论证或反面驳斥,而是综合各方面观点以客观的态度对其进行评述。评述型论文通常包括前言、主题和总结三个部分,与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论证型论文相比有明显区别。在评述型论文的撰写中应特别注意对评述对象资料的搜集要尽完整,使用的文献资源也应忠于事实,最大程度保证评述的客观性。

(三)调研方法

调研方法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特别是社会科学类论文研究方法中较为重要的研究方法。运用调研方法撰写的论文就是通常所说的"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撰写的论文就是"调研型论文".调研方法是基于真实的社会实践调研,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后,再开展客观分析的一种综合性学术研究方法。调研方法最常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社会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也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性方法。调研型论文通常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阶段,通过调查去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得出有关数据,归纳相关规律,为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或参考。

(四)考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考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学科领域或社会实践中的某- -问题 ,以直接或间接的材料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辨明是非的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考证"多指对古籍、古证的考察或修订。现在的考证含义已有所延伸,不再仅局限于对古籍的考察,而是指对事实的考核和例证。

考证方法常用于历史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考证型论文-般包括引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与其他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考证型论文的研究方式需提出新的考证观点,否则只是延续前人的考证结论,考证的意义就大大削弱了。

二、适用社科论文的研究方法介绍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 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 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 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 问卷调查法 ,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 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 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 研究提纲或观察表, 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 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 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 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 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 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 借助各种方法技术, 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 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3、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 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 从而全面地、 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 在自然条件下, 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 根据观察、 记录、 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4、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 理清关系, 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 的方面的分析。 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 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从而能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 揭示内在规律。

5、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 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2000 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 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6、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 加以调查分析, 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 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 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 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8、模拟法 (模型方法 )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 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 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 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 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9、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 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10、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 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 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11、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 使之系统化、 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12、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 它将已有的现象、 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 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 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 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 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 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13、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 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 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 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 ,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 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 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 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 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

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 模糊数学 分析方法。

14、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5、 系统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