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督办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督办工作方案

第1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筹兼顾、综合协调,着力解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科学发展加速崛起、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保证监督检查能够覆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方面,又要紧盯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选准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通盘谋划、分类实施。既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又要把握好行业科学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检查内容、工作节奏,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查纠结合、务求实效。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本地实际,任务是否分解落实,项目是否按时开工建设,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是否完成,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按县纪委安排,我办成立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五、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整体推进。从实际出发,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与中央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与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部署产其他各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把保证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坚决防止滞留、挪用、挤占、截留资金行为发生。按照中央、省、市和县的规定,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是否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2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焦点大都集中于如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而忽视了对自身潜在问题的发掘和整合。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框架下,检察权的条块分割现象明显,部门职能设置错综复杂,内部监督工作几乎一无例外的存在缺位或流于形式。因此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是摆在当前乃至今后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改革方向。

一、加强内部监督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多部门监督、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这是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原因所决定的。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多样化、多重性特征明显,各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责划分、任务分工、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化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致使职能的履行无章可循,履行的效果好坏难以评估,这种现象将导致职能部门的监督方式都处于浅层次的,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1.内部监督部门繁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基层检察院承担着内部监督职能的有办公室、政研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案管办、检委办、控告申诉科等部门。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重复监督涉及到的是对检察人员和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在基层检察院,对案件的监督则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形,案管办、办公室、检委办、纪检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科等部门都具有对重大敏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案管办的设立初衷是将其作为执法办案监督的主体部门,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辐射面太广,效能不明显;控申部门具有对本院领导和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并对重要案件进行评查等职能;办公室也具有对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于对违法乱纪的检举的查处,虽然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也因为没有相应的程序和必要的手段而收效甚微;目前虽然多数检察机关都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但由于编制所限,大多设在办公室或研究室,所作的工作也仅限于对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和检委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很难介入全部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流于形式。基层检察院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大多为院内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他们对内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采取案件复查、案件回访及事后研讨的方式进行监督,往往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例如自侦案件的初查及不立案,审查逮捕及审查案件改变定性、改变强制措施、增加或减少事实等监督不力,由于这类部门人员少事务多,对这部分工作的内部监督总体处于事后疲于应付的状态。

3.内部监督效果差,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这种多维的人员和案件管理模式,将导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管理都处于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外部管理,缺乏自身管理,监督的效果显然不济。无明确的主体或主体过多都会致使工作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如此恶性循环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劳动,工作量大,甚至影响办案质量。

(二)出现目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目前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都在不断探索中开展,但若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不注重整合机构、人员,则导致设置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只会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影响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效果。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表现在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不科学、不系统等等,具体表现如下:

1.重法律监督,轻自身监督。当前受绩效考核、传统工作模式等客观因素制约,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主要表现在强化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上,基层检察院上至领导机关、下至普通干警,都将工作重点放在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而承担内部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因难以考核,监督职能设置的初衷不能准确有效的实现。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现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最成型的监督就是带有惩戒性质的事后监督,尤其在执法办案方面最为明显,如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都侧重于事后监督,只有在案件的错误已很严重,无法改变的时候问题才会暴露出来。即使事后有惩戒和责任追究,但损失和后果也难以挽回。因此,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时,要把监督关口前移,使监督的重点向预防性质的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倾斜,争取把错误杜绝在萌芽状态。

3.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三级审批制度,这种监督机制,虽然是比较有效的一种监督途径。但这种监督机制弊病在于强调的是一种领导式的单向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只能取决于领导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甚至习惯好恶,这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而在构建科学的监督体制和强调用制度监督检察队伍和执法办案上则存在着相对弱化现象,无法体现监督实效。因此构建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4.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对新形势下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也往往不是积极主动地、自觉地监督,都是为了开展自身职能应付性的工作,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检察机关内部总体缺乏统一协调的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机制,无法实现有效监督。

二、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的对策和举措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要能真正接受外部监督展示良好形象,内部监督工作是接受外部监督的前提和保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之一。

(一)增强监督互动意识,营造内部监督良好氛围

作为监督者的职能部门在内部监督问题上往往缺乏责任感,监督意识淡薄,不愿主动监督,甚至有的法律意识不强,存在怯懦心理和“老好人”思想,过分重视自我保护,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的方式方法不科学,加之对监督者保护性措施滞后,导致监督不力,效果不佳。从被监督的对象上来看,少数检察干警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有人故意找茬,因而抵触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检察干警思想认识的统一,行动的自觉,才为内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基层检察机关每月要分析一次干警执法情况和执法思想动态,每季度要听取一次纪检监察和执法办案监督部门对内部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每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总结大会。不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整肃法纪,检察事业就难以取得长足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不管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增强开展、接受内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二)注重构建制度体系,提升整合资源强化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目前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监督衔接不畅、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构建完备、管用、可行的制度体系是关键,内容可涵盖检务保障、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机关管理等各项检察工作。首先要明确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其次要整理出具体可整合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在不打破现有部门建制的基础上,就相同或相似的内部监督职能进行合并。同时,还要整合非常设性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三要创新内部监督的方法,拓展内部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四要提升内部监督实效,发挥检察院整体监督合力。基层检察机关整合内部监督力量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的基础,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搞好整体规划,注重系统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

(三)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着力打造牵头管理的监督模式

如何整合内部监督职能相近的部门,笔者认为可由一部门主要牵头,其他部门派员参与的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以期实现工作效能最优化。

1.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资源,努力构建案件动态监督机制。执法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因此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涉及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内设机构主要表现在案管办、检委办、控申科、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其职责分工笔者已在本文第二部分加以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对于执法办案工作监督的总体布局可由案管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例如:案管办、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兼职纪检员负责执法办案纪律的检查、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自侦案件一案一谈话、重点案件的回访考察工作;案管办、检委办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对拟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会前审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案管办牵头会同控申科、政研室及案件质量考评员定期组织对各类案件特别是对自侦案件、拟作不捕不诉处理、改变定性或减少增加犯罪事实、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等案件的动态考核评查;案管办会同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及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察统计工作的检查。同时作为案件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案管办还负有配合控申科、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责任倒查、对重大案件和可能引发涉检风险的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以案管办为中心,是与其机构设置的初衷是相适应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案件监督的前瞻性、常态化和务实高效。

2.强化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检务督察、专项检查、专项监督长效机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重点主要通过对干警的监督,来促进依法办案,让干警慎权、慎言、慎独,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还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的监督,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督促干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整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等职能部门关于对检察队伍和规定事项的内部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可会同办公室、政治处、政研室检查本院各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重大部署及规章制度情况,参加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检委会、民主生活会等,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会同办公室、政治处及院兼职纪检员,检查执行检容风纪规定;会同政治处,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中层以上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干警涉嫌违纪的调查等工作的专项检查;会同办公室、技术科,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等。

第3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一、个案监督的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是符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指出:“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国实情的。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二、个案监督的原则

从各地开展个案监督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开展好个案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只能依照宪法、法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尚未出台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致使在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难免有些变形走样。要防止某些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响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施加压力;要防止在人大监督中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动机出发,对审判工作发号施令;防止变监督为干涉,从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确保个案监督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宪法和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个案监督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三是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宪法规定“两院”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也规定“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既要大胆行使监督权,又要尊重“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案件。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两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撤职、罢免等监督形式,责成司法机关依法纠正,而不宜由人大行使司法撤销权。所谓人大司法撤销权即人大对司法机关拒不自行纠正的不当决定、不当判决裁定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力。

三、个案监督的主体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在同级国家机关中,行使监督的主体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监督的主体也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关于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监督权的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是不能的。他们可以部分地行使监督权,从事某些监督方面的工作,如提出有关监督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但不能说他们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是监督权:的主体。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机构。它只是提出议案或建议,行使的职权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它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因而不是监督权的主体。而各专门委员会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实践中专门委员会也开展了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活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不能说专门委员会是监督的主体,因为它‘们无权对被监督者采取任何决定性的处理措施。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事监督工作不等于是行使监督权,因为监督权不仅是具有了解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力,还具有处罚权,能采取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根据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只能是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开展监督工作。另外,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性质决定了是集中行使职权,无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好,人大代表也好,任何个人都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的权力的。

四、个案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

1、范围。

应该是本级辖区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以及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违法的;③公安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庇护的;④虽未办结但存在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越权办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等严重违反诉讼法并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

2、方式。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理各种渠道反映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属于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区别情况,采用转办、交办、督办三种方式。

转办是指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转有关单位办理。对一般,案件,可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有些案件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发出转办函,交有关单位办理。

交办是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案件做出决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公安司法机关对重要的转办案件没有依法纠正,转办单位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会议对提请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主任会议认为提请决定的转办案件不需要再监督的,应终止监督。二是主任会议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交有关机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应当交办案单位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主任会议对已交办案单位限期办理的案件没有依法纠正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出责成办案单位纠正的决定,向被监督单位交办,发出《法律监督书》。

督办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已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结的案件进行督促。

3、程序。

第一,关于转办机构。应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交由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转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以避免多头交办所产生的弊端。现实中由于案件多头交办,办理意见互相矛盾,既使承办单位无所适从,又影响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信访案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由内司委统一向公安司法机关转办。

第二,关于交办机构。应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其他办事机构只能是从事具体调查了解情况,审阅有关案卷材料,作出初步分析和论证等工作,交办意见内容的决定权最终在主任会议。

第三,《法律监督书》应由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乙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责成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法律监督书》,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受理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案单位若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允许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也应允许其通过其上一级单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四,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引起错误的原因、办案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等说明清楚。调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认为需要监督纠正的,交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认真纠正,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五、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4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信访、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徇私舞弊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5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一、公司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省公司、市委、 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府、市纠风办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案件;公司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司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级公司转办、查办的案件,公司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公司办理涉及公司的其他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公司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公司向案发地区发出《公司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基层单位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通信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公司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相关分公司和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第6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各位领导、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原创: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四、加强监督宣传透明监督效果

第7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各位领导、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原创: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四、加强监督宣传透明监督效果

第8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而未移送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0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01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第9篇: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xx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