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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司机作文精选(九篇)

最美司机作文

第1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题记

“别乱跑,注意安全。”这句叮嘱,一直回响在我的耳边。他就是最美司机——吴斌在关键时刻对乘客说的话。也是他留在人世间的最后一句话。他的一句话使在场的人无不感动。是呀,在1分零16秒里,他创造了一个生命奇迹。在这1分16秒里,他挽救了24条生命。

2012年5月29日,吴斌在杭州某地的高速中正常运营着。突然,迎面不知从何飞来一块大铁皮。“哗啦”一声,坚硬的钢化挡风一下被铁皮击得粉碎,一块碎片顿时扎进了吴斌的肝脏,他猛然感到一阵剧痛。他想到了急刹,可是根据他多年的驾驶经验,急刹必然会导致翻车。自己和24名乘客无法自保。于是他一边刹车,一边用另一只手驾驶着方向盘紧急将车向停道上拐去。当一切安排妥当后他才咬着牙走下座位,忍着剧痛说:“别乱跑,注意安全。”之后乘客们为他打了120急救电话。他被送往了医院。

他经历了两次大手术,但第二次因救治无效而离开了人世。出殡的那天,全城的人都来为他送行。道路被人们围得水泄不通,人们为这位平凡而伟大的司机痛哭流涕。这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英雄的敬爱。

第2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论文摘要:从 历史 的角度出发,回顾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 发展 的历史过程。强调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从西方历史上的思想演变来看待司法审查制度的缘由。突破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制度上思考的模式,从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来划分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阶段。

美国的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 法律 、总统发表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以及州宪法和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因而无效,不得实施。政府其他部门必须接受法院裁决的约束。这就是在美国的 政治 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所谓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是美国的法律精英和政治精英异想天开的杰作,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和根基。

    首先,从法理上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法律基础。爱德华·考文的名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对美国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作了深刻的历史性回溯。在考文的笔下,我们来到了历史的源头的 自然 法。在他看来,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显然是在自然法的怀抱中孕育而生。因为早在古希腊时代,自然法就被描述成为一种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限制、既无所不在又不证自明的自然理性和 规律 ,具有永恒不变的正义性。当考文论及古罗马的西塞罗时,我们看见了更为清晰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雏形。西塞罗曾经说到:“正式法尤其是制定法,一旦与真正的法律失去联系,就丧失了法的资格。”在西塞罗的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一种“真正法”(高级法)至上的原则!自然法凭借教会法的世俗躯壳,强调世俗法律不能与其违背。

    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并“以一纸文件明确而具体地体现了高级法的观念”,普通法发展成为高级法,同时创造着维护自己权威应有的手段和途径。爱德华·考文认为,源自《威斯敏斯特法》第十三条规定而发展形成的普通法院审查王室法令的权力,使司法审查制度初步定型。

    继而爱德华·考文论述的重点是具有新英格兰布道牧师美誉的洛克思想。约翰·洛克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力进行了有力的阐发,生命、自由、财产被洛克视为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神圣的权力是先于政府产生的,政府是基于权力达成的契约委托和授权来行使权力,这种契约就是政府的法律,这种法律首先是宪法。立法机关在法律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开,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独裁。

    其次.从殖民地历史上看.历史上就具有使用司法审查权的经历。在著名的caries of assistance case案件中,律师奥提斯就曾经指责最高法院颁布的协查令状违反了大宪章之二十九条规定的共同权力,因此该令状无效。可以说,在殖民地人民的生活中,司法审查并不是一种陌生的制度,相反人们还在和它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最后,从构建宪政政府的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度是维护“三权分立、彼此制衡”宪政理念的关键,是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地位、发挥司法机关功效的核心内容。按照美国联邦之父们的构想,美国联邦的政治构架应该是三权分、彼此制衡的关系,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彼此在政治生活上扮演各自角色的同时相互制约,防止某一个部门的专断现象的发生。但是和其他两个部门比较起来,司法部门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司法部门具有了司法审查权之后,就能有效地制约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从而真正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制约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

    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认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解释法律宪法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职责。把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然应当阐述和解释该项规则。……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门都应该受到该文件(宪法)的约束。”据此,最高法院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节改变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第一审查管辖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至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正式建立。

    1803年仅仅是历史长河中一瞬,但是因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让人们记住了这个既平凡又不平凡的时刻。上文已经就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根基作了简单的介绍,这些背景和根基就是所谓“历史的必然”;相比之下,在803年,在马歇尔法官的任期内,在这个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则属于“历史的偶然”;我无意对“偶然”做出太多的叙述,虽然“偶然”也很重要;在这篇短文中,我只希望把1803年作为一个标度,此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式得到确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也得益于马歇尔法官的杰出表现。

    如今,联邦司法审查权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联邦法院是联邦政府其他两个部门行为是否合宪的裁定者,它对于联邦议会和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制约;其二,联邦法院是各个州立法机关行为以及州长和其下属行为合宪性的裁定者,这样在横向的制约完成之后,联邦法院还有了一种纵向的制约;其三,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从1803年开始至今,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已经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司法审查从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演化成人们所公认的惯例,进而演变成为一种 现代 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中,1946年颁布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50年美国通过的《司法审查法》都是司法审查“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但是,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化的描述并不能体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真正历程,因为司法审查制度这项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制度,内容和方向性的变化才是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核心所在。

    我们注意到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发展,而是在美国特定的历史、政治、 经济 、文化、社会的背景中,在此消彼长的各种力量综合作用下,主要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依托来发展、变化的。李道樱先生在其著作《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十章中,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能动性和影响方面演进到当今的水平,是由美国三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形成的。”李道樱先生对于联邦法院的分期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分期。

    第一个阶段,1803年到1865年。此阶段司法审查制度刚刚确立,它主要致力于解决司法机关自身在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和维护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司法机关自身在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中的地位问题是通过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决的通过此案确立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得最高法院取得了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即司法机关的裁决便对于其他两个部具有了约束了。这一案件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地位,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地位,从而在真正的意义上保证了三权分立的实现。

    司法审查制度用来维护联邦至上的地位,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三个案件来实现的—弗莱彻诉佩克案(1810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其中,在弗莱彻诉佩克案的判决书中,马歇尔写道:“佐治亚州不能被看作一个单一的、分离的最高权力……它是美国联邦的一员,联邦有一个宪法,这个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得到所有人的承认,它对各州议会制定了限制,没有一个州有权超越这些限制。”著名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确立了两条极其重要的宪法原则:第一,联邦既拥有明白授权的权力,又拥有从授予权力引申出来的默示权力。第二,州不能干预联邦机构的活动。这样两条原则明白无误地提升了联邦的地位。而在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马歇尔对于州及商业条款受联邦管制的宪法条文进行了广义的解释,从而扩大了联邦的权力。

    第二个阶段,1865年到1937年。这一个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在维护宪法保障公民权力的名义下,保护私有财产权,制止或削弱政府对 经济 的干预,来维护资本和垄断资本的利益。

    例如在辛辛那提铁路公司诉州际商业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限制了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规定铁路运费率的权力;在美国诉奈特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大大缩小了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适用范围;在德布斯案中,最高法院支持用法院禁令制止罢工;等等。

    而联邦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财产权”的做法在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的前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从1935年1月起的16个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十个同新政立法有关的案子,宣布其中的八个案件为新政违宪。新政的主要立法几乎废除殆尽!

    第三个阶段,1937年至今。在王希先生的著作《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有一段对1937年发生的转变的描述:

    1937年3月后,最高法院出现了以自由派原则为主导来审查新政政策的局面。……西岸旅店诉帕里什案件中,最高法院完全抛弃“自由放任式宪政主义”对“合同自由”权的解释。

    此案建立了一个新模式:在审理对政府雇用和经济进行管理的案件中,法院不再以“合同自由”为主要基本原则。从此以后,新政期间任何管理经济的联邦和州法都没有被最高法院以侵犯正当程序为由而推翻。这个转变在宪法意义上是极为有意义的,它代表了最高法院对政府职责的重新认识,也表明在新的环境下,一度为“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和“签约自由”思潮所淹没的“公共福利”原则又重新被突出出来,成为美国宪政的重要内容。

第3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5月21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T2)的出发大厅和候机区,一派迷人的洛杉矶风情,登机通道则装饰成好莱坞著名的“星光大道”。这一天,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 Lines, Inc.简称“美联航”)正式开通上海至洛杉矶每日直航新航线,首航航班于当晚8时36分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顺利起飞。为此,美联航亚太地区副总裁慕吉明(James Mueller)还为第一位办理登机手续的旅客颁发了特别订制的首航证书。

美联航开拓中国市场的谦逊姿态与其成为全球第一大航空公司的“大身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自去年宣布与美国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 Inc. 简称“美大陆”)进行换股合并以来,美联航此次开通新航线,意味着对亚太商业战略的重新布局的开始。尤其针对作为未来业务增长点重心的中国市场,美联航正在采取一系列的策略加紧深耕。

在此次上海至洛杉矶每日直飞航线的开辟上,美联航为区域航线“定制化”特点也在逐渐显现。首先,在机型选择上,美联航充分考虑到中国乘客数量的快速增长,采用了波音777型客机执飞;其次,航线的设计则考虑到美联航往返洛杉矶的国内航班多于其他航空公司,旅客因而可在洛杉矶航空枢纽享受便捷的转机服务――如提供前往11个美国主要城市的特价机票;第三,在票价和优惠促销上,出于对中国乘客价格敏感性的研究,美联航直接打出了若乘客5月23日前预订经济舱及商务舱特惠机票,不仅能享受经济舱最低3290元的机往返票价,更有机会获得美联航“前程万里”(Mileage Plus)常旅客计划的额外里程积分优惠――若在6月30日前购买头等舱及商务舱机票的旅客可赢取高达三倍里程积分,购买经济舱机票的旅客可赢取双倍里程积分。

随着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读书、经商人数快速增长,中美两国的航空市场正蕴孕出巨大商机。据了解,仅去年从浦东机场出境乘坐美联航航班的旅客就多达38万人次,目前这一增长势头仍然旺盛。为此,慕吉明毫不讳言对于中国市场的热望:“美联航的未来在亚太,我们希望成为北美客户进入亚洲的最佳门户。”

美国东部时间2010年5月3日,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宣布了最终合并协议。此次合并采取了换股方式,新的控股公司被命名为“美国联合美国大陆控股有限公司”。合并后的航空公司将延续使用“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名称,航班上则采用美国大陆航空的标志及颜色。合并后,新的美联航拥有包括4个美国最大城市的10个航空枢纽,航线网络遍布370多个城市,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航空公司。而根据该公司财报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美国联合美国大陆控股有限公司试算综合客运收入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1.5个百分点。2011年第一季度每有效座位里程乘客收入比去年同期的试算业绩提高了9.9个百分点。

整合进行时

美联航与美大陆的合并确实称得上是网络互补的典范。目前,两家公司在美国国内航线的重合是全美最少的,而国际航线则完全不存在重合。新合并的公司将把美国东海岸、西海岸、南部及中西部地区等主要枢纽与亚洲、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及中东等地区紧密连接起来。对此,也有内部人士透露,合并将在2013年前为新公司带来每年10亿-12亿美元以上的协同增效净值,包括8亿-9亿美元的增值年收入。

有着30多年公司并购经验的美国知名并购专家理查德•沃特里奇曾这么评价两大航空巨无霸的合并效应:“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和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合并是行业调整的必然。”事实上,航空业的问题是乘客想以最便宜的价格在任何时候飞往他们想去的任何地方,而航空公司只有将航班都集中在盈利路线并提高航班上座率才能挣钱。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向乘客多收费。“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和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合并将减少行业竞争和路线选择,这将使盈利成为可能。”

“合并后的整合工作相当复杂。仅亚太区而言,就意味着每天都要作出成千上万个决策。”合并是一个持续的进程。而对于新的美联航来说,眼下的关键是获得单一的运营政府许可证,这意味着政府对合并后新美联航身份的确认。事实上,在去年10月财务完成运营整合之后,如何延续两家航空公司的客户优势和产品特长将成为下一阶段美联航整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慕吉明希望,合并能够在一种平等的氛围下进行,特别是在整合两家公司最佳人才上。但无可否认,合并对他的管理团队来说的确也是巨大的挑战。在客户计划、市场策略、办公地点的变化、产品定价以及合作伙伴的维护等诸多涉及运营调整的方面,亚太区都要做出新的回应。而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整合业务的过程中还要同时开展正常的航班运营管理。”

对于跨国公司的地区负责人而言,合并既意味着业务机会的无限想象空间,同时也考验着决策者快速且谨慎地作出形势判断和决策的能力。近期油价的波动、欧盟有关征收飞机碳排放费用的决定……外部不可测因素的不断增多也是慕吉明决策时不可回避的要素。譬如在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后,亚太区就快速地将原本计划直飞日本的波音747机型与直飞北京的波音777机型对调,根据两条航线运力的变化做出了快速调整。

随着意外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对于美联航这类业务运营遍及全球的超级航空公司来说,也意味着必须不断应付各个市场环境特殊性的挑战。不过,“随着两家公司的联手,将意味着我们将来能够更好地应对业务上的困难和挑战。”事实上,就在5月20日,美国空运协会及美国航空、美国大陆航空、美国联合航空状告欧盟“2012年开始执行将全球进出欧盟的航空公司纳入航空排放交易体系”一案,已进入欧洲法院司法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借助大公司的政策影响力以改变行业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将为美联航未来的业务升级赢得更多的宝贵时间。

你好,中国

“合并让两家公司的优势聚集到了一起,能够进一步地产生协同效应。上海直飞洛杉矶航线的开辟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慕吉明表示,其实在合并之前,美联航已是拥有上海直飞旧金山以及上海直飞芝加哥的航班,而美大陆拥有上海至纽约的直飞航班,合并之后,美联航就拥有了从上海飞往美国西海岸、中西部地区以及东海岸的直飞航线。“毫无疑问,合并使得美联航拥有了上海飞往美国最好的航线网络。”

慕吉明认为,新航线的开辟意味着至少三层服务通道的打开。首先,对于美国的商务人士来说,直飞航线将提供节省差旅花费的核心服务。譬如:在商务舱里面提供iPod的接口、电脑充电的端口,乘客可以尽情使用各种各样的娱乐设施。而未来通过合适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合并后两家公司在财务上带来的优势,不排除将Wi-Fi上网资源引入到机舱。

其次,对于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务人士来说,美联航在航线网络方面的优势也将进一步放大。作为一家进入中国已有25年历史的航空公司,美联航可以说对如何吸引中国旅客已经有了自己的理解,并且这种理解进一步演化为服务的标准化。比如配备讲中文的乘务员、提供中文的电影、中文的报纸,包括在公司网站上面开辟中文的网上订票系统。值得一提的是,美联航在飞机上供应星巴克咖啡,这恰恰是出于对唯一受到上海大众认可的“官方咖啡”文化的了解。

最后,即使是对于休闲的游客来说,他们或者会选择这条航线直达洛杉矶,或者会把这条航线作为让他们进入美国之后再搭乘其他航班前往美国其他地方很好的一个选择。而围绕此,新的美大陆已推出了诸如在3-7天内锁定优惠旅行价格的服务试点,以提供旅客更充裕的时间,制定更详细和成熟的出行决策。未来,该公司也保证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将这一方案推行到所有航线上。

撬动直飞的杠杆

谈到未来的增长契机,首先,中国分销网络的变革成绩显然也获得了慕吉明的肯定。如今的新美联航正在逐渐将传统的旅行社现金订票模式与网上旅行机构合作的模式相结合。事实上,很早以前美联航就开始和携程网展开过合作。第一个从中国飞往关岛的包机服务就是在携程网的推动下实现的。此外,携程网也是该公司在中国实现在线业务的合作伙伴。据美联航在中华区及韩国董事总经理戴亚斯(Walter B.Dias)透露,新航线开通之后,美联航也将与洛杉矶城、加州旅游局这样的合作伙伴展开合作,为乘客提供更丰富的旅游产品。

其次,按照慕吉明的规划,完成两家航空公司客户里程表的对接工作将把合并后的服务优势发挥到极致。他预期在明年一季度完成全部乘客预定系统的整合。“两家航空公司的常旅客规模已经达到6000万人。我们打算要把两个不同的常旅客计划最终整合到一起,提供一个统一的常旅客计划。”

他解释说,这样做有两点好处:第一,常旅客计划的规模扩大了,能够为旅客带来更多的利益。随着新的美联航的诞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目的地整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旅客们在积累里程方面,有机会积累更多的里程。此外,因为常旅客计划规模非常大,所以和常旅客计划挂钩的其他一些合作的优惠,比如说和其他合作伙伴的优惠,在这方面也应该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比如说,将来利用新的美联航的常旅客计划的里程数去兑现酒店住宿或者其他产品服务的话,在这方面的优惠选择肯定也会更多。

再者,在预定新的飞机方面,新的美联航是目前所有航空公司当中指预定的飞机数量是最多。目前已预定了50架波音787飞机,另外还有25架空客A350。

第4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基础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基础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权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应予追究违法责任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如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需要。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基础不同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仲裁、公证和外国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实质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

四、我国司法审查的启动前提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启动前提存在差异

美国的司法审查启动的前提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我国司法审查启动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被动进行。

五、我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存在差异

美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地院无权行使,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是,才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我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明确由相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权利主体过多,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

六、我国司法审查的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内容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内容较多,范围较广。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以实质违宪为内容,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七、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

八、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存在差异

我国的国体和机制使得公权利不只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的执行部门也不只是行政机关,因而司法审查的对象不只是行政机关,还包括对仲裁的审查、

对公证的审查、对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司法审查、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

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只能依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推定。而且司法审查的前提是违法,因而司法审查的范围较广,而且明确、具体。

美国的司法审查以违宪为前提,范围未予明确,由最高法院法官自主确定。而且存在着关于司法审查的“推定可审原理”,即凡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排除审查的,都推定法院可以审查。

九、我国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美国司法审查的目的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忠实地履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美国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目标要求更高。

十、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方式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对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诉争事项依法公正裁判,对合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维持,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撤消;美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法院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直接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直接撤消。

十一、我国司法审查的数量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数量存在差异

我国的各个法院每年都审理若干行政案件,我国法院的数量较多,因而,我国司法审查的数量较多。美国司法审查由最高法院审理,数量较少。

十二、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司法救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是通过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撤消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实现三权制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十三、我国司法审查的作用与美国司法审查的作用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针对的目标是个别行政案件,纠正的是个别行政机关的个别执法行为,对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不大,不。美国司法审查针对的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全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在全世界产生巨大震动和影响。

十四、我国司法审查的实际效能与美国司法审查效能存在差异

第5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此后,希尔顿再次确认,公司内部系统遭入侵,尤其是HLT0.53%数据系统。这类恶意软件是专门设计用于收集个人支付卡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支付卡卡号、密码和有效期。此时,希尔顿公司才意识到他们低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立即开展深入调查并着手强化网络安全。事实上,他们已无法准确说出,被盗信息中包含了多少持卡人姓名、支付卡账号、安全代码和有效期。

个人信息泄露日趋严重

希尔顿是世界最著名的酒店服务公司之一。它在全球9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4500家连锁酒店。此案已发,若不尽快通知个人客户,希尔顿公司就可能承担刑责,或被告上法庭,赔偿客户因此遭遇的财物损失。他们不得不通知一定期限内曾住宿、用餐和购物的所有客户,要求其查询并核实自己的银行账单,修改密码,还向一定期限内购买服务的客户免费提供一年的信用监控与查询服务。其实,黑客盯上的酒店已不止希尔顿,美国万豪酒店公司曾同意并购拥有120亿美元资产的连锁酒店,但发现即将并购的外公司有54家的个人客户信息遭泄露,若并购,那么其他万豪连锁酒店也有可能遭入侵。

在美国历史上,公司曾把客户的姓名、年龄、购买情况、家庭住址、社会安全代码和其他个人信息视作有价资产加以收集利用,在某些情况下出售而不经用户同意。政府在过去也并无监管措施。但自从有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可轻易收集、使用、搜索和分享,因此滥用个人信息越来越普遍,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导致涉事机构和个人泄露有价值的信息问题日趋严重。为遏制这一势头,美国国会与各州议会相继推出法律规范措施并规定,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档,只要涉及个人敏感数据,涉事单位或个人都要给予分等级的管控,否则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联邦法院制定的法规严格限制了收集、使用和分享个人信息,但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法律的更新往往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在此之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相继推出行业自律规则,包括客户隐私信息的使用规范,也制定了隐私数据保护规定,即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

早在2009年初,《美国数据泄露成本研究》报告称,2008年美国公司信息泄露,导致客户人均损失202美元,而2007年仅为197美元,更比2005年提高了40%。公司因此造成损失更高,平均达665万美元。倘若提早应对,即可防患于未然。在过去三年中,美国执法部门对机构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原因是过去制定的相关法规越来越不适应需要,法不治众普遍存在,屡次出现大规模的泄露隐私数据的案情,用立法来遏制这一势头已成必然。

个人信息泄露给机构带来灾难

联邦贸易委员会已明文规定,任何机构只要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那么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泄露个人信息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意味着丢失潜在的客户、收益和股份价值,同时也使公司深陷绝境,形象受损。当然,这要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和泄露数据的性质。最普遍的泄露案件是网络遭入侵、非安全的无线通信、桌面终端被盗等等,也有邮件、恶意软件、人为操作和摄像失误等方式。一份调查发现,美国约有74%的隐私数据泄露属于外部劫取,32%属于商务搭档搞鬼,另有20%属内贼窃取。

资金或有价票据的信息泄露时,公司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据彭那蒙研究,美国公司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平均造成价值20万美元的数据损失,若加上调查费、客户咨询、危机管控、中心呼叫、信用监控、律师费、罚款、诉讼费、传票费、法庭专家认定费等等,损失不可估量。

个人信息的泄露在美国也要分性质和严重程度。若敏感信息泄露,如金融机构和健康护理提供商泄露了客户个人信息,那么他们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作为丑闻曝光,最大限度地披露出来。此外,若公司雇员泄露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那么这类案件将被刊登在当地头版头条新闻上,还会引发连锁反应。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就是最典型的一例。一笔记本电脑丢失在异地,内有200名乘客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代码和指纹。随之,美国最大的信用卡支付系统公司之一HPS(Heartland Payment Systems)公司宣布,大陆航空的失窃案造成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个人信息泄露案。窃贼依据盗取的个人社会安全代码进入这家支付系统公司内网,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导致该公司月均1亿美元被人从银行刷走,超过17万商人的账户受影响。随后,这家支付公司被,罪名是,他们未能及时通知相关用户而造成巨额损失。另一案例是2009年4月,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公共事业部遭遇一次意外事故。窃贼从政府雇员车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内装100万居民的姓名、地址、家庭电话号码和社会安全代码,并且这份文件未加密。2010年,美国最大的折价商业公司TJX的网络系统有4570万张未加密的客户信用卡和借记卡遭黑客盗取。调查表明,该公司的所有电脑数据和现金记录机上的所有个人信息都遭到诈骗团伙用技术手段劫走。此案导致该公司直接损失在2.56亿-5亿美元之间,间接损失高达10亿美元,涉及全美众多的客户、发卡银行、州银行协会和股东。此后,美国FBI在全球范围内抓获11名相关嫌疑人。2008年,美国俄亥俄州一家医疗保险公司丢失11张光盘,内含3.6万雇员和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最终这些光盘被找到,然后在寄往哥伦布市的途中再次丢失。消息一传出即在美国引发轩然大波。

公司淡漠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了本可以避免泄露的客户敏感信息,他们不仅要造成巨额损失,而且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并担刑责,还存在倒闭的风险。2005年,美国凯撒医疗公司(Kaiser Permanente)的一位雇员由于对老板不满,竟把公司一份文件链接到她自己的博客上,包括医疗客户个人姓名、IP地址、计算机代码,总共导致140名客户信息泄露。由此,她使公司违反了美国HIPAA法,即《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该公司被罚20万美元。又如,2008年美国华盛顿都市地区高速运输管理局未经授权把所有雇员的社会安全代码在网站上。按理说,这是公司内部事务,但由于未经授权,因此被认定为“非法”,一时成为众矢之的。

美公民的个人信息丢失引发的社会犯罪日趋严重,最终迫使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个层次采取立法措施。联邦政府立法部门先后推出系列法律,要求各机构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如财务、健康信息,儿童信息也在保护之列。各州立法部门还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截至目前,美国已有44个州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最近哥伦比亚特区、美属维京群岛也列入其中,其总的要求是:商业企业务必制定严密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自律措施,限制雇员的行为。

美国保护个人信息最著名的联邦与州法律措施

*联邦政府立法措施

・1996年联邦政府颁布并实施HIPAA法,即《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该法明确规定,健康信息(PHI)权属于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授权,无论有意无意或任何形式,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档,均在保护之列。

・2009年,美国颁布实施《经济复苏及再投资法》,该法再次强制规定,在披露个人健康信息前必须经由本人同意。

・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当时最具影响力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它要求美国的所有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必须立即通知每一位相关客户,否则将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2005年,美国立法部门在2003年颁布实施的《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FACTA)基础上,再推出与之配套的《处置规则》(Disposal Rule),旨在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杜绝非授权使用和其他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禁止机构保留、收集或另作他用。

・1998年,美国颁布实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COPPA)。该法旨在赋予父母管控孩子上网使用信息的权利,同时预防不法分子从孩子处收集家庭敏感信息。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是在20世纪初就已制定,此后随着时代的变迁历经多次修订。该法禁止不公平竞争或欺骗手段或以非公正的行为影响市场。最新修订的该法明文规定,若机构未经授权采集,使用和分享个人信息,将被视作“非公平”、“欺诈”的贸易行为,消费者可直接控告该机构。该法被视作美国最有实用性最普遍的个人信息安全管控法。

*州政府立法措施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2年率先制定法律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以来,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信息泄露和通知制度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一旦机构获知并确信客户信息被解密或被传输到其他机构并将直接影响客户前,公司应通知客户。加州该法实施以来已修订多次,要求通知更详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近通过一项法案,即机构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须在7天内无条件通知相关的州公民个人。紧随其后,其他州的相关法律也做出类似修订。其中马萨诸塞州和内华达州的相关法案更为严格,他们要求任何机构把个人信息传输给商业安全系统之外的任何人或机构都必须加密,以确保安全。2010年,马萨诸塞州修订相关法律,推出新的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最低标准,即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档,只要包含任何个人信息均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机构的行业自律措施

第6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果机构的权力影响到公共利益或个人以及组织的权利或实质利益,那么该机构如何行使该权利就应该接受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指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殆I生进行审查的制度,此制度在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分析中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的有益对策。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是通过1803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的。在此案中,马歇尔法官否定了最高法院向行政机关执行令的权力,却肯定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其根本依据便是美国宪法。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书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用法律的人必须应当有权解释法律,解释宪法是法律的职权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0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是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是近代以来十分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允许国家权力强制犯公民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的进行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是公民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涵义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进行司法监督,平衡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保护法律的权威性,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涵义,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分权制衡机制,公共机关不得超越授予它的权力(越权)或者不得滥用该权力,否则法院有权进行干预并给予受害公民救济。从维护法律的权威角度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法律以及行为都不得与之想违背。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又称合宪审查或宪法审查,源于英文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有些国家由于是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一职责,因此又称为司法审查,中国正式叫法称为宪法监督或宪法实施保障,一般称作违宪审查)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说,司法审查制度又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时,为公民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机会,即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与肆意。

三、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新趋势

美国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立”这一基石一度动摇,自由和人权受到威胁,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森指出:“行政部门的兴起可能是上个世纪最重大的法律趋势……他们己经成为政府三个分支之外的第四支。u为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的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

1.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到可审查的假定

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立场,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的行政行为提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2.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资格。1970年,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意图的利益。

3.适格被告:取消“豁免”原则

美国法制源于英国普通法,英国长期奉行的“豁免”原则在美国也根深蒂固。该原则在司法审查上表现为:司法审查不能以国家和政府为被告,只能以官员个人为被告。⑧这种状况直到197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才有了转变。该法明确放弃了“豁免”原则,并规定:“在没有能够适用的特定的法定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美国、对机关以及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起。”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所谓司法审查的范围指的是司法市查的程度或深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审查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审查标准高,则审查程度深,反之则浅。主要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审查两个方面:

1.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

事实问题的审查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重新审查标准。实质性证据又称为合理证据,指的是法院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知识的尊重,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判断是否合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合理,即满足了实质性证据要求。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适用于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而明显不合理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审理标准指的是,法院置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于不顾,独立地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此标准审查程度较深,但应用范围很窄,限于特定的例外情形,如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宪法上权利的事实裁定。

2.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

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步骤,法律解释是刘法律含义的一般理解;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法律解释是脱离具体事实的逻辑运算,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充分行使最终的解释权。法律适用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二者之中事实认定的分量更重,因此其审查标准侧重于事实裁定的审查标准。

四、中美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

由于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就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个方面: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基b}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权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应予追究违法责任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需要。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基础不同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以及权利主体存在差异

美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地方法院无权行使,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是,才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我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明确由相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权利主体过多,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

五、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启示

历史学家朱学勤在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征时指出,我国“以往的社会管理几乎没有中立因素,全部呈一边倒单向排列,故而整个结构呈刚性整体,十分强悍,也十分脆弱。”而作为司法权核心的司法审查权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

第7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8 ― 02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自从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据估计,截至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世界上有 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 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从此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是经法院裁决违宪的法律政令全部是无效的。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至此,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根据联邦宪法和 1789年《司法条例》的规定,美国建立了各级联邦法院。历来就被视为弱势的司法权在经过苦痛挣扎后,最终慢慢的站稳了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更加顺利。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

1.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

在美国,法官享有至高的地位,受到人民的尊重,同时“司法优越权”的政治理念根植于美国人心中,处理违宪的机关形式上是最高法院,实际上属于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整个联邦法院系统。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也在行使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是所谓的“分散型”,普通法院即可实施违宪审查。②

2.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违宪审查的内容因各国选择模式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美国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也包括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有权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也有权审查州法律以及美国总统的命令,但最高法院并不主动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从实践上看,违宪审查主要是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

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提起方式

在提起审查的方式上,违宪审查更多时候是由个人提起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诉讼成为法院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前提,即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要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条件。当具体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如果认为国会的某项立法或者州的某项法律违反宪法并由此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法律可能涉及违宪,可以主动对该法进行审查。换言之,法院只能在有人提出一个普通诉讼案后,才能对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因此,美国违宪审查方式也被称为事后审查。

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

从违宪审查的程序上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顺便”审查有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其基本的做法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违宪,有权在判决中拒绝适用。即如果裁定某一法律、命令违宪,其效力不是撤销该项法律、命令,而是宣布法律、命令不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没有实质的差别。

三、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评价

1.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

首先,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保证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宪法至上”,也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促进建设。其次,法院作为宪法的守护神,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维护了宪法所保护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司法审查制的存在,是民主制度下实行大众民主和保护少数权利,防止形成多数专制的需要。”①最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以司法权来达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限制,通过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维护了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推动并促进了美国政治及政治形态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及其司法审查制度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入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②

2.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首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让少数人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无效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主的原则,不乏有学者提出“难道少数几个专业人士比几百位民意代表更聪明、更高明”③的疑问。其次,由于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是最终的,并对一切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司法专制的危险,容易导致司法外的违宪现象畅通无阻,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发展。最后,美国违宪审查程序只能由个案提起,其司法消极性决定了美国违宪审查的被动性,这种司法审查制的缺点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如果无人,那么即使明知法律违宪也不能够审查,而只能采取“不告不理”的消极主义,不利于事前的预防,也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四、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中国建设的启示

违宪审查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由于美国的民主是在宗主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欺压下取得的,加之民主又发生在之后,这导致了平等观念更加深刻。其次,由于美国法系属于英美法系,即普通法,这使得美国法院潜在的具有立法职能。最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权构造中的司法部门需要拥有违宪审查权而以对抗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威胁和侵害,以维持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状态。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在我国,由于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权力皆出于全国人大,所以我们不可能抛开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宪法,书生意气的去奢谈构建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而只能在现实的基础上构筑这一承载着理想的制度。虽然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司法体制却更接近与普通法系,这也为我们借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必要的联系。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违宪审查模式是否可以改变以前的单一式而采用复合式呢?使全国人大与宪法委员会以及最高法院共同承担起违宪审查的职责。对于宪法委员会,由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产生,当然应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够受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宪法委员会职责要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和决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而我们的各级法院作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门机构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违宪审查。它的优点是,让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促进宪法实施,同时激发人民的权利意识,最高法院对宪法性问题的解释也可以避免频繁修宪,从而促进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事庭”,专司案件的违宪审查判断职能。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以采用事后附带审查模式,由各级法院对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出和法院自己发现的违宪性问题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被审查的法律合宪,可以径行做出判决,反之,应将该案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其“宪事庭”进行审判以决定相关法律是否违宪。

中国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现的道路上还任重而道远。然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殊途同归的过程,并有一个普适的模式可供借鉴。所以,建设中国的违宪审查需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

〔参 考 文 献〕

〔1〕黄Z.对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J〕.理论界,2005,(08):167.

〔2〕焦诠.司法审查制度溯源〔J〕.南京社会科学,2002,(01):68.

〔3〕刘娟.美国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借鉴〔D〕.烟台:烟台大学,2009.

〔4〕刘昂.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代化擅变:从沃伦大法官典型判例展开〔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9.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2004:156.

〔6〕李鸿建,杨乐修.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启示〔J〕.人大研究,2007,(05):35.

〔7〕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12.

〔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86.

〔9〕林纪东.比较宪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506.

第8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作者:邵云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商业经营的延续在于讲信用、守合同,做人的延续在于讲承诺、重交往;经营的规则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做人的原则也是公正公道;经营的发展要求精益求精,做人做事也要有敬业精神。两者的统一,构成商业运行的内在法则。当前传统文化与现代商业伦理文化相嫁接的趋势,是一种双向的需要,现代商业伦理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髓,传统文化需要在现代商业伦理文化中寻找发展契机。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为现代公司治理提供实际的应用价值。

职业经理人为公司利益还是股东的利益负责?在国美案中,黄光裕认为股东最大利益的实现是公司的未来,所以增加门店、扩大经营规模才能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陈晓认为,要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必须通过资源整合、规范管理。虽然二人都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对此有不同的判断的时候,谁说了算?黄光裕有自己的判断,陈晓有自己的判断,贝恩资本有自己的判断,其他的机构股东也有自己的判断,这时候谁说了算呢?本案是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在公司治理中存在冲突的典型案件。法律的界定非常清楚,该由股东大会来判断,由资本多数说了算。国美之争中的权力制衡与内部治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职业经理人的引入,使得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对分离,这样就必然存在作为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与作为管理人的职业经理人之间观念上的差异,存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问题。这就需要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回顾国美事件,不管是国美公司的集体行为还是大股东黄光裕的个人行为、陈晓与贝恩资本的协议、陈晓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亦或者是黄光裕与陈晓双方的指责谩骂等,应该对公司股东与高管在公司治理中的行为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没有发出任何声音。不难看出,国美监事会处于“虚无”状态,根本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设想,如果大股东黄光裕知晓监事会制度架构中的法律风险,并能够一直对之加以规范,也就不会出现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了。如果监事会能严格履行职责,牢狱之中的黄光裕也能够依靠监事会,对管理者实施监督,而不是仅仅靠争取所谓的34%的黄金比例股份了。道德之争与法律之争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仍带有较浓的道德色彩。从公司理论上说,以公司董事为核心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的。但由于现代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情形,致使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管理者的管理层之间出现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管理者不为大股东与公司利益服务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道德风险”。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高管是依据董事会的委托任命而产生的。职业经理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既是一种法律要求,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要求。所以不管是按法律层面来说还是按道德层面来说,管理者都必须同时服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不能损害股东利益。

职业经理人的选择发达国家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经过了三次转型,主要解决了职业经理人地位提高之中的信任危机、职业经理人作用变化之中的核心能力优化、职业经理人主宰社会发展之中的人力资源资本化等三大难题[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是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要求,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问题。国美之争使得许多民营企业家对职业经理人心生畏惧,职业经理人遭遇信任危机,公平性缺位,职业经理人角色意识错位。聘用职业经理人必须坚持以德为先原则,职业经理人就职时必须在股东代表大会上宣誓,保证做到“六信任”和“一重用十不用”等,不损害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设置对于任何一个公司而言,拥有一个权力制衡、能够体现绝大部分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公司长期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5]。对于国美而言,当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落入一个只拥有1.47%股权的职业经理人手上,而且公司董事会又一边倒地支持这个职业经理人的时候,这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于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此,应建立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首先,要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的权力定位,并从强化程序规制上加以落实。一方面强化股东积极参与股东会决策、有效行使表决权和控制权的程序规制;另一方面,强化规范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制。其次,应发挥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作用,防止“董事会中心主义”倾向的严重化。我们应注意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强调股东会权力,也要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两者间的制衡。再次,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成为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权力的平衡点。

股权激励制度的合理设置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人才激励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这种激励制度使管理者在一定时期内持有小部分公司股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从而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国美电器中,长期占资本多数的大股东黄光裕一直忽略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这给公司高管的稳定性带来致命的风险。小股东利益保护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权的简单多数表决方式,决定了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被支配地位,而大股东以其持股的绝对数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各种有利于大股东而不利于小股东的决议。国美之争中,陈晓利用股权激励机制笼络黄光裕旧部,使得他们基于公司和自身利益考虑支持自己,稳定了国美核心管理层;而国美董事会黄光裕,正是因为对黄回购公司股份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满。由此看出,大股东必须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以公司的利益为最大的利益目标。必须对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诉求有所敬畏,对大股东自身的利益诉求必须有所节制,适当照顾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就有被其他股东抛弃的可能。法律与制度的胜利国美案中最为重要的启示是:在这样一场大股东与管理人的利益之争中,无论是双方派别的形成还是资本的对弈,最后的结局都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也不是管理层说了算,而是规则说了算,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严格遵守。无论是企业控制之争还是资本之争,都必须遵守规则。个人谁都可以输,但规则不能输。不讲法律规则的市场不可能有秩序,不讲法律与章程的公司治理不可能公平和有效率。写在纸上的法规与章程得到了完整的践行,并为国美公司日后的治理和其他公司解决类似纷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是国美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之争的最大价值所在。

第9篇:最美司机作文范文

索尼失中国市场优势

“不败神话”岌岌可危

尽管在全球市场,索尼只承认三星一家有“资格”跟自己叫板,但在中国市场,LG、松下这些索尼昔日的“手下败将”,却已经开始撼动索尼头把交椅的地位。在京城,国美、大中、苏宁三大家电连锁巨头2003年彩电销售量排行中,索尼已不再稳居洋彩电第一位置,其在中国彩电市场多年营造的不败神话岌岌可危。2月初,索尼中国区高层换将。或许这是索尼已意识到自己在中国市场地位的危机,为挽救败势而走出的一步棋吧。

美司法部建议否定

甲骨文公司收购仁科计划

美国司法部2月11日建议政府否定甲骨文公司收购仁科的计划,原因是这一收购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个消息对甲骨文公司而言无疑又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2月9日,仁科公司拒绝了甲骨文公司的天价收购后,仁科公司的股票当天下跌了将近2个百分点,仅为每股21.33美元,比甲骨文每股26美元的收购价低了18%。

甲骨文公司说,他们会最终实现收购计划。但公司没有透露,假如司法部的裁决不利于甲骨文,该公司是否会提出上诉。据悉,美国司法部将在3月2日对此事做出最终裁定。两公司为此项收购案已经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拉锯战。

摩托罗拉

去年手机发货量难敌对手

研究机构Strategy Analytics称,2003年全球手机生产商共交付了5.16亿部手机,是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但是全球第二大手机供应商摩托罗拉的交货量仅增长了7%,是手机发货量唯一没有实现两位数增长的一家主要手机生产商。

Strategy Analytics称,由于内置摄像头手机的推出速度落后于其竞争对手。摩托罗拉2003年手机市场占有率从2003年的16.3%降至14.5%。摩托罗拉的发言人拒绝对此作出评论。

中国苹果汁企业

告倒美国商务部

2月10日,一场持续了3年多的中国苹果汁企业状告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国际官司终于见了分晓。美国商务部当天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终裁决,签署了修正后的反倾销令。根据修正结果:方的9家中国苹果汁企业中的5家,将来出口美国的产品关税为零,其余4家也为不到4%的极低税率。这就是说,中国企业在这场官司中获胜。

美国中方律师布鲁斯・米切尔表示,在农产品反倾销案例中,企业能够通过法院告美国商务部并使其改变原裁定的,这在中国是第一次,就是在美国也非常罕见。

中国产“电脑心脏”CPU首次正式跨出国门走向世界

2月12日,中国第一家CPU提供商方舟科技与全球最大的网络计算机厂商美国慧智正式结成战略联盟。慧智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家采用中国产的“电脑心脏”--CPU的跨国公司,这意味着国产CPU已跨出国门,走向世界。这次方舟和慧智的合作改变了过去外国公司提供技术,中国公司提供市场和廉价劳动力的模式。

美国慧智公司在全球网络计算机市场中占据半壁江山,其产品长期采用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产的CPU,此次采用中国的产品,是其发展历史上第一次采用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以外的产品。

2003年亚太电脑销售

上涨10% 联想排第一

知名市场调研厂商伽特纳(Gartner)2月11日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2003年亚洲太平洋地区的个人电脑销售比上年上涨了9.5%,达到2970万台。其中中国的知名品牌――联想电脑销售量排名第一。该调查报告显示,联想在亚太个人电脑销售市场占到了9.5%的份额。2003年,联想电脑的销售比上年上涨15.1%,达到283万台。

美国知名品牌惠普位列销售排行榜第二,占到市场9.1%的份额,其销售量达到270万台。IBM紧随其后,销售额达到196万台,DELL位列第四,而台湾的宏基电脑销售量则排在第五位。

欧洲经济低迷,瑞士Swatch营业额连续三年下降

2003年,瑞士Swatch钟表集团的全球营业总额为29.21亿瑞士法郎,比2002年下降2%.这是该集团连续第三年营业额下降。欧洲经济低迷、美元对欧元贬值是造成Swatch集团营业额下降的主要原因。2003年,该集团因换汇所导致的损失就高达1.43亿瑞郎。

中国家电产品在韩国陷入

苦战,低价战略无人买账

中国家电产品在韩国市场陷入了苦战。TCL推出的UNIKRO品牌的29英寸平面彩电,价格为30万韩元,比价格达49万韩元的韩国企业产品便宜近20万韩元,但销售情况并不顺利。

比TCL早进入韩国市场的海尔的情况也是如此。海尔销售的低价葡萄酒冰箱的价格为100万韩元,但随着三星电子和东洋magic等企业推出相同产品,竞争日益加剧。因此,海尔推迟了普通冰箱、电视等其他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时间。

欧洲隧道负债遭政府冷眼,需自食其力过难关

负责修建英吉利海峡隧道的欧洲隧道公司宣布,去年公司出现高达13亿英镑的净亏损。为了让英国和法国政府帮助渡过债务难关,欧洲隧道公司软硬兼施,一方面,它不断对将英吉利海峡隧道视为生命线的国有、私有铁路公司施加压力,一方面又可怜巴巴地乞求政府。但海峡两岸的政府软硬都不吃,2月9日,它们都表示欧洲隧道公司应该自食其力。

埃及以“停用手机日”

抗议手机通话提价

埃及国民权利委员会2月3日呼吁埃及富达夫和尼罗河移动这两家通讯公司的商们从2月3日午夜到4日午夜的24小时内停止提供服务,以抗议这两家公司提高手机通话资费。

国民权利委员会女主席法里德・舒巴席强调,如果一天的手机停用不能实现重大成果,那么停用将延长到一周甚至一个月,并要求政府尽快出台禁止垄断法,并成立第三家移动通讯公司以打破目前两家公司垄断的局面。

韩国食品巨头杀入中国

2月9日,韩国最大的食品企业东远集团宣布与北京的知名罐装企业北京奥瑞金合作,正式进入中国食品市场,着力开发金枪鱼等海洋食品的产销。

最近外资进入中国罐头行业出现明显增长势头。有分析师表示,把中国市场作为其出口的跳板也是外资青睐罐头行业的原因。

微软要让弹出式广告

在MSN网站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