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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第1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分析 完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

一、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企业户数,还是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中小企业的位置举足轻重。

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的每一次改革都带来对其极大地促进作用。

在这些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的贯彻实施,使中小企业户数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其财政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强。以xx国税部门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中小企业1800户, 发展到4159户,占全市企业户数的98.21%;中小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收入92318万元,占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总额的53.17%,增收60122万元,占萍乡国税增收总额的80.13% 这是很好的一个例证。

二、现行主要与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小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允许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

2.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惠及中小企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现行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加速折旧优惠,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减计收入优惠等政策.

3.中小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营业税中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规定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技术转让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方面,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

(二)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方面优惠的力度还不够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时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一次性扣除,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达到了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效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较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工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6%、4%的征收率,税负明显下降。但是,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仍不合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大量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置了起征点,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不力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苛刻,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才能享受减半计算的优惠,且时间上仅限于2010年.对比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各自的认定标准,不难发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优惠。

三、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立法层面,美国国会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1981年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1997年通过了《 纳税人免税法》,1998年开始实施《国内收入局重组与改革法》等有利于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和技术创新的法案。在税收优惠方面,政府降低投资所得税率以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

(二)英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英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作了减轻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87万英镑提高到1.95万英镑,规定对于纳税调整后公司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自1997年以来,中小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对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小企业,可在第一年全部摊销其设备成本,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是4万英镑。

(三)加拿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于加拿大居民控股的小规模非上市公司,其经营所得的第一个20万加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3.1%的低税率。在资本亏损方面,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已实现资本亏损的,可以在任何形式的所得中扣除。为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持有向小企业提供资本的风险资本公司的股票8年以上的个人,其每年的第一个5000加元投资可获得一定的联邦税收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体系

综合以上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经验可知,各国大都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并且他们都有专门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使得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法可依。在我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我国税法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做出系统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应在上述规定和税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或者专门规定一部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借鉴国外当年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扶持的经验,并根据国情,在增值税方面提出一下的改进措施:

1.降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条件。可以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一般纳税人按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 ,一般纳税人按 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 ,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则偏高。可考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2% ,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4000~8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4000 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 200~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加大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情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税率方面。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现20%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20万元的,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20~30万元的,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可考虑酌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让更多中小企业能够适用优惠税率。

2.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规定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在扣除成本费用时,增加扣除其1/4~1/3 的费用。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的税前扣除比例与购买力水平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

3.退税及抵免,再投资退税或抵免。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中小型环保节能企业的,可将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免其下期应纳税款,鼓励企业再投资;购进高技术含量设备折旧优惠。我国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的优惠税率,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比大型企业要弱很多,对于中小型企业购进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可给予 30~40%的附加折旧或者税收抵免,使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刘成龙。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0(9)。

[2] 李超。如何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学,2011(5)。

[3] 任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1(8)。

第2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财税体制变革。2016年,金融业、建筑业等的减税规模接近4000亿元,营改增政策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建筑施工业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产业,更要抓住这次机遇,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合理合法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的福利,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和长足发展。

二、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税法要素不同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让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法要素发生了改变。首先,课税对象不同。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营业税的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它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其次,税率不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统一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实施增值税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是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的11%计算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就是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地点、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都会发生改变,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要求和最新的税收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不同

营改增之后,由于课税对象、税率等税法要素的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假设企业的含税应税收入为a,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b,那么营改增之前企业的税负为3%*a,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变为a÷(1+11%)×11%-b,如果要保持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相等,即3%*a=a÷(1+11%)×11%-b,就要求b=7%*a,也就是说,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应税收入的7%时,企业前后的税负才能保持一致。很显然,在多数的情况下,营改增会导致企业基础税负的变化,从而也会影响附加税的税负高低。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究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实施营改增之后,合理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可以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度,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例如,A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打算购入一批存货。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材料,共计2000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最终,A公司以1800元的买价购入货物,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为1800元。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C处购买材料2000元,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不含税价格为2000元。A企业如果选择方案一,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800×3%=54(元);如果选择方案二,进项税额就是2000×17%=340(元),因此,方案二可以帮助企业节税286元,应该选择方案二。根据这一小案例可以发现,购货对象的选择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非常关键,在质量、单价、数量等因素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方,这样可以增加本期的进项税额,进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无法选择一般纳税人,那么应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

(二)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

如果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尽可能地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目的是规避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建筑施工企业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两项主要业务,2016年,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700万元,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450万元。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对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销售货物适用的是17%的税率,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的是11%的税率,从而计算出方案一情况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0×17%+450×11%=168.5(万元)。方案二:不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统一计算税额,从高适用税率17%,由此可以计算出方案二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0+450)×17%=195.5(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知,方案一能为企业减少税负27万元,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应该选择方案一。

(三)利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的资格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资格,承担的税负高低也不同,税法上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资格认定。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为例,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例如,X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劳务的总收入共计550万元。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把现在的X公司拆分成M和N两个公司,分别承担350万元和200万元的应税劳务收入,M公司和N公司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不考虑附加税的前提下,M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00÷(1+3%)×3%≈5.83(万元),N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税额350÷(1+3%)×3%≈10.19(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16.02万元。方案二:以X公司整体为纳税主体,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那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550÷(1+11%)×11%≈54.50(万元)。根据上述的计算结果可知,如果选择将一般纳税人拆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制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国家为倡导节能环保、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免税政策,对于业务重整和业务出口等,也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在此过程中,建筑施工业纳税人应熟悉并全面掌握这些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并适时加以筹划,利用地点流动为企业创造条件,或按照一定期限享受税收优惠,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从营改增政策中获利。但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合法性,这是它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最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得到税务当局的承认,在保证合理、合法的同时,应尽量挖掘信息源,从多个渠道来获取信息,为企业制定详细的纳税筹划方案,利用合规手段减税避税。

第3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4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发展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什么是中小企业作了以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一些规定从受益主体来看大部分是针对中小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从33%降为25%,降了8个百分点,另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并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例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这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①

(二)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三)营业税

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②

(四)其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③

二、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的歧视问题,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仍不够彻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

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另外,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而我国并未采用。

2.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办

在英国,为了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达到4万英磅。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针对已创办的中小企业,缺乏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由于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缺乏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应政策,新所得税法对这方面也没有过多的涉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

1.征收率过高

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根据浙江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调查资料,浙江省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3.97%、1.05%)由于不能抵扣,中小企业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

2.起征点偏低

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据广东省调查统计,2001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767 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 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 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 276元,月营业额为1 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额只有291元,这么低的收入支付费用、维持生计都很困难,更何况发展。④

(三)营业税

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额达到23.8%,因不能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达到32.3%,总拒贷额达56.1%。同时中小企业技术落后,导致中小企业没有竞争力也逐渐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面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未能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措施来缓解。

(四)其他

1.税收政策过散

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现于单个税种中,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而且大部分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散且不明确,而且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这使得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掌握、实际操作和执行,这将加大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或者使中小企业得不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而税收政策的易变性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

2.纳税成本过高

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3. 社会负担过重

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愈来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这就是所谓的“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

1.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

2.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制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目的:一是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免征所得税,期限为三年;二是对于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超过3万元的,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可以延期至二年后缴清;三是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

3.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制定以下税收政策来鼓励中小企业融资:一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二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以上政策的制定,可以使中小企业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完善增值税

1.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等因素,及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起征点可作以下调整:①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提高到2 000~5 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提高到1 000~3 000元;③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提高到100~200元。上述起征点的标准,可授权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通过以上调整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营业税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可实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关于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国家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加速清理整合进度,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

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2.加强税收服务,减少中小企业纳税成本

对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①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如对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对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纳税的办法等;②加大对中小企业进行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工作,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③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纳税事宜所得收入给予减免税照顾,以降低中小企业成本。

3.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中小企业费用负担

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较多,甚至超过税收负担。为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收费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取消所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将一些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并将一部分类似于税收性质的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可以将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有关的交通公路规费改为燃油税等。通过加快税费改革,清费立税,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关联法规[M].法律出版社,2002.

[2] 成栋,姚贤涛编著.中小企业管理实务与案例[M].中信出版社,2001.6.

第5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项被称为增强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良策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并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每年提供新就业岗位700多万个,接纳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60%左右的大学毕业生就业。

多位财税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减税政策释放的政策信号值得期待。此项减税不仅有利于鼓励创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同时,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可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可以逐步建立为小微企业减负的长效机制,从而厘清税费秩序,避免征收过头税、乱收费。 释放支持小企业信号

据测算,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此项税收新政的含金量并不高。

一些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在当前税收增长乏力,财政增收趋缓的情况下,减税政策能否落实到位?

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这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西部某省税务系统的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税务系统内部就该政策征求意见时,也有一定争议,担心减免效果有限。

这位官员举例说,从一家商业性小微企业来看,如果每月营业收入2万元,按照15%的利润率,每月纯利润只有3000元,加上房租和水电等费用,还不如个体工商户挣得多,这样的企业根本不能存活。

该官员称,中国的小微企业约有1000万户,正常经营的有六七百万户。把这600万企业的月收入都算在2万元以下,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事实如此,中国的企业就没有活力可言了。

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罗仲伟也对《财经》记者说,每月2万元的标准定得太低,这样的税收政策含金量不大。按照财政部的说法,该项政策每年可为小微企业减税300亿元,但实际上达到这样的规模比较困难。

前述税务系统官员说,刚刚开业的、停业的、正在办理销户的或者某月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个别月份的收入可能不足2万元,这时它们才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从事修理修配业的小微企业有可能从政策中受益,但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的,受益有限。

张斌认为2万元相当于“起征点”,月收入只要高于2万元就要征税。如果将2万元改为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扣除标准”,哪怕企业月收入高达2亿元,这2万元也不用缴税。但事实上政策并非如此制定。

面对关于免税政策“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的一些评议,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发文表示,企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

一位接近税务总局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这项政策其实只是一项“补位”政策,其初衷就是平衡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但经由国务院会议提出后,其政策效用被社会公众放大了。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撰文中亦给予解释。2011年中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和1000元-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2万元,各省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减税有待落实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只是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上迈出了小小的一步。

不过,武汉市国税局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政策门槛过高也“绊住”了小微企业的脚。《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规模核定标准,把很多本该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设定标准过高,对规模小、成本低的小微企业来说高不可攀。

另外有些企业主动放弃了享受政策的权利,原因包括政策优惠力度较小,对小微企业经营影响不大,申请程序复杂,企业办税成本过高等。

武汉市的情况在全国并非孤例。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一家公司了《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小微企业中只有29%感受到政府一些税收政策的支持,有59%的小微企业坦言,它们没有感受到任何税收扶持,认为有扶持但对企业帮助不大的企业占到20.18%,仅有9%的企业认为帮助较大。

据7月29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2012年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由于优惠政策条件要求高、宣传力度不够、优惠备案程序不够简便、减免税款金额较小等原因,实际享受到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很窄。有两个市没有一户企业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另外有八个市获得优惠扶持的企业不到20户。税收优惠成了“画饼”。

武汉市国税局在调查小微企业过程中还发现,一方面是现有优惠政策无法落地,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政策诉求并未得到满足,现有政策适用性不够。

比如,目前缺乏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成长中的桎梏,现行政策缺乏这方面的扶持。再如,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应对成本上升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大部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价格上升,进项税款无法抵扣,而产品销售价格难以同步上升,税收负担无法转嫁,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无锡市地税局有关税务人员曾专门对国际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相对中国的税收政策,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更具针对性,且优惠形式多样。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发达国家多采取减免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再投资减免税、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在美国,允许小微企业的设备投资额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定使用年限在三年的,可以按照买入价格的6%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买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加速折旧方面,小微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主要用来进行试验研究,在美国可在三年内折旧完毕。在日本,小微企业的设备如果属于现代化改造或用于新兴产业的,可在四年或五年内折旧完毕。不难看出,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比较扎实。

目前,中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优惠形式单一、内容零散、支持力度小及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下一步,应放宽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简化小微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等。 减税亦需减费

不可否认,今年以来全国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上半年中央财政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5%,勉强完成全年预算的53.8%。而同期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则同比增长了8.1%。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6月27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201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时表示,完成中央财政预算目标的压力很大。他指出,鉴于制约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主要是工业增加值增长趋缓、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企业效益下滑,以及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完成全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压力很大。

地方财政收入今年上半年尽管增长了13.5%,但地方税务部门的压力也不小。前述西部某省税务系统官员就表示,全省完成今年税收任务有相当的难度,个别地区肯定完不成了。

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的评议,财政部税政司表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近期一些地方暴露的征收“过头税”和乱收费问题。从地方税务部门“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消息看,一些小企业担心过头税的征收可能干扰针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对此张斌分析,按照税收调节的规律,经济下行的时候应该减税或免税,但目前来看中央收入几乎零增长而地方收入却增加不少,说明各地税务部门加强了征管,不排除一些地方征收过头税,给本来增速回落的经济雪上加霜。

第6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第7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所得税 借鉴

一 中小企业的作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因此,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小企业亏损面大、生命周期短的状况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企业税负的不合理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缺陷

1.增值税方面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开应纳税额。这样不仅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时间成本,还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降低了这些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所得税方面

现行税法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设定为25%,同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形式单一,适用范围狭窄,使得一部分需要国家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单一,年限偏长。现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事实上近年来科技迅猛发展,企业设备不断更新,单一的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但若要采取加速法计提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按规定又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程序繁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将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重了扩大投资的税负,影响中小企业股东再投资的积极性。

3.中小企业

尽管目前对新办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优化型企业等已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税务机关、相关媒体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没有完全到位,不少企业对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更不清楚办理流程,因此实际上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现有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三 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

税收是各国政府对经济进行调节和实行政策倾斜的一个最有力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有着重大影响。正因如此,各国政府都极力通过积极有效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1.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第一,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第三,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部用于投资抵免。

第四,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一是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三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二是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2.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 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 28%的税率征税,超过 800万日元的按 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税。

第二,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第三,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3.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第二,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第三,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第四,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4.加拿大的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第一,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第二,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5.德国的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第一,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第二,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第三,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四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想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落实和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这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思路。

1.改革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

第一,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等,降低中小企业这些税种的税率是最常见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都实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一般都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英国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OCED成员国相比,中国20%的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高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税率。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水平,建议将中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到15%左右。

第二,增加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免税、退税优惠。一是给予国家鼓励的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免税优惠期,比如开业前两年免税,或者实行分期按比例给予免税优惠,第一年免税,对以后三年的企业盈利分别减征75%、50%和25%的所得税;二是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

第三,调整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中国五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中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中小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十年;二是允许中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

第四,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速度很快,中小企业必须跟上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步伐,中小企业只有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其他支持措施

第一,加大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值税方面:一是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据测算,我国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在4%左右,商业企业在2%左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三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中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实行更优惠的措施。

第二,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收费项目多而杂是我国中小企业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对各项收费该取消的取消,可以改为税的尽快开征相应的税种,其余的合并成一种费,由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负责征收,这样可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中小企业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王秀芝.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策略[J].商业时代,2009(23)

[2]张秉福.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外资,2006(10)

第8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项政策将给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政府为小微企业减负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再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小微企业的税负在逐步“瘦身”。此外,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同样惠及小微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

第9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一、纳税人的变化

(一)降低了纳税人划分时经营规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0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50万元(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8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80万元。

(二)增加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在旧增值税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一)统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旧增值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商业和其他两类分别适用4%和6%的征收率,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但在具体实施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因此,新增值税政策不再把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为商业和其他两类设置两档征收率,而是统一降低到3%。

(二)新增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征收率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这是新增加的条款。为了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应纳增值税计算的变化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价外费用的内容。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取消了旧增值税政策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同时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内容增加了两条:(1)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是增加了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对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参照。当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时,旧增值税政策规定参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新增值税政策扩大了参照对象的范围,规定既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从而使政策执行更加便捷、合理。

三是增加了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行为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旧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可能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新增值税政策取消了该条规定,而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这对于纳税人更公平,税收负担更合理。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等方面。

首先,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抵扣项目。这是新增值税政策与旧增值税政策差别最大的地方。

(1)重新定义固定资产。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取消了以单价2000无界定的方式,保持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这减少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增加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2)明确划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旧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以下简称“取得”)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这次增值税的改革虽然主要是针对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是不允许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但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存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且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极易导致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出现,新增值税政策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作出了上述规定。二是不允许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政策已经将取得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为了区分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同,新增值税政策中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新增值税政策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具体来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三是不允许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特别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

托车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且极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明确界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旧增值税政策中非正常损失所负担的增值税均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差异。为了更能体现基于“形成损失的责任在企业,应该由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原则,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将更多不由企业控制或者说企业根本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损失排除在外,而仅仅局限在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三,增加了免税农产品购进的扣税基数中烟叶税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采用计算扣税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顺应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出台由收购者自行缴纳烟叶税的规定,将原来计算基数中的“农业特产税”由“烟叶税”取代了。但计算基数的确定仍有差异。旧增值税政策中计算基数是免税农产品买价和农业特产税之和,而新增值税政策的计算是: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适用税率(20%);计算扣除基数=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

第四,取消了废旧物资的计算扣税方法。旧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在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按照成交金额的10%扣税。作出上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销售免税废旧物资的单位不允许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相比,新增值税政策变化较大。一是为了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衔接,将废旧物资的概念改用了再生资源的概念;二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改为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新增值税政策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对满足备案、有固定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取消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四是对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也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界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新增值税政策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界定为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规定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性。

其次,区分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确定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基本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但是结合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划分进行了相应的限定:一是采用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企业自用的小汽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等;二是按照适用税率采用购进扣税办法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第三,新增不得变更条款。新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一)调整了部分免税项目新增值税政策中免税项目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为了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题,取消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为了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原来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改为“全部免征收增值税”。

(二)扩大了13%税率的适用范围

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中13%适用税率的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粮食”扩大到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二是在旧增值税政策的“图书、报纸、杂志”一项中增加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三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二甲醚”这种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新增值税政策将起征点幅度提高。新增值税政策中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同时新增值税政策明确了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就销售额全额计算增值税。

(四)整合和规范了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由于先后颁布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政策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以前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整合和补充,国家颁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

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五)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的内容,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

(一)补充和完善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了避免纳税人因为赊销货物不签订合同或不约定收款日期致使税款征收时间无法确定、税款流失的问题,新增值税政策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了控制纳税人代销时间过长或以没有代销清单无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由造成税款流失情况的发生,新增值税政策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新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对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延长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关于纳税期限,除了原来规定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以外,新增值税政策中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且明确指出该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关于纳税申报时间,新增值税政策中税务机关征收的部分由原来的月份终了后10日内延长到月份终了后15日内,海关的部分由原来的7天延长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