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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税务会计精选(九篇)

税法及税务会计

第1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一)固定资产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价款现值肯定低于购买价款总额,因此会计入账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差异。

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这一差异实际上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

正常外购、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确认方面税法与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异可能产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税法与准则的差异主要是折旧计提范围不一致。财务通则仅规定如何确定、变更折旧方法,对其中的具体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得计提折旧。

差异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尚未明确范围,目前不存在差异。

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上,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准则、通则都规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准则规定允许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改变并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改变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五)固定资产改良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并重新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同时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由于准则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果企业将摊销年限定为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与税

法处理也将无实质上的不同。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异;如果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同时又导致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按延长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宽泛,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狭窄,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定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认定不一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认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第2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

第3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第4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112-01

一、对企业税务会计的认识

(一)以税收规定为依据,在税法的约束下操作

对于财务会计,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当财务会计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调整。

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财务会计只能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必须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企业税务会计内容的理解

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1.流转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4.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5.税务筹划工作,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三)税务会计工作需加强税收法治化建设

税务会计的产生对企业管理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法治化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近些年在煤炭公司的工作实践中,经历过多次煤炭行业的稽查,深深地体会到税收法治化的重要性,平时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公司遭受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平时日常工作中就能做细,使之合法化并足以应对税务稽查的事项。

(四)开展税务会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专业性人才

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具有丰富的会计理论、税法理论以及法律理论的专业性人才,并对财务人员、涉税人员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过多次税务机关的稽查之后,公司意识到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设立了税务会计岗位,并多次组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选拔符合公司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合理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一)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时间的税务筹划。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既影响流转税也影响所得税,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选择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适时地采用预收煤款、按运煤进度付款等结算方式,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地归属所得年度,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从而降低公司的税负。

2.费用扣除的税务筹划。费用列支的多少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列足费用,并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企业所得税。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中,选择适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按规定提足各项资产的折旧,并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3.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存货计价方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价方法。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就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应立足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

例如公司采购的煤炭中,煤价跨度较大,价格不一,有煤泥、洗煤、电煤等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存货计价方法,使公司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以最充分的发挥,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企业融资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但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法。公司煤炭经营形势较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做大做强煤炭业务,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关联企业借款2000万元,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到了提高,并产生了有效的节税效应。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一)企业税务管理是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不能马虎大意,避免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引入偷税、逃税的歧途。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务筹划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是为了实现税务筹划,这就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理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配备专业素质优良的税务会计人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的分析、筹划,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安排

企业税务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果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就不存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问题了,就很容易出现偷税、逃税的行为。

四、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会计人员熟悉并掌握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并在税务会计核算中能认真执行,使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能够促进企业依法准确纳税。

(二)有利于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以财务会计知识为主,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而税务会计人员熟悉税法,了解企业涉税资金运动的规律,能依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又能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开展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地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使企业尽可能地少缴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增强企业涉税能力,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税务会计师接受过企业税务会计方面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具有独立进行涉税处理的能力,能够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及时利用有利的税收政策,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企业税负最低,规避涉税风险,增强企业的涉税能力,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第5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财务会计区别作用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税务会计师,是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是具备现代企业税务管理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是现代企业财税管理逐渐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税务会计师认证起步较晚,而人们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也较陌生,人们普遍容易把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混淆。事实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很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二、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三、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四、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五、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六、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七、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从以上两者的区别来看,可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量、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更要受税法的约束。当财务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企业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必然趋势。而税务会计师是税务会计的专业人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必须在良好运行的同时,了解我国基本税制,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积极准确的应对各类涉税活动,那么在处理这些涉税活动中,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纵观整个企业运营的过程分析来看,结合企业各方面的涉税实际情况,我认为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增强依法纳税的纳税观念。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熟悉税法,了解企业涉税资金运动的规律,尽可能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从而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意识,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只有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税务会计师,才能够及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计算和申报、缴纳税款,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手段,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税务会计时会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核算和反应企业的纳税活动,加强对企业纳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检查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收法令、制度规定的错误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收益分配关系。

3.税务会计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楚偷税和合法节税的界限,不熟悉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获取税收利益的机会,或者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税务会计师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让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4.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税务会计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特殊的会计管理活动,以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税务行为。并参与涉税决策,从而能有效促进企业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减轻税负,而且避免了涉税风险。这样,可使得纳税人心境坦然,不会因偷捐税而遭受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也不会由此承担心理上的风险,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收益。

第五:税务会计师可使企业有效应对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税务会计师首先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可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机会,认真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同时税务会计师能认真做好涉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税务会计师还清楚企业拥有的法定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该陈述的要陈述,该申辩的要申辩,还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样可让企业最大限度远离涉税风险,减低企业税务成本。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师无论是对企业税务管理、经营管理还是税务筹划以及税务稽查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税务会计师的诞生无疑是众望所归。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无意间形成了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轻税务管理的局面。大多数企业没考虑到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只设置一个最低层次的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处理不慎时,可能会造成管理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基本都是学财会的,专业方向不同,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加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基本上处于“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素有“外行看不懂,内行搞不清”的说法,更何况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更无法及时、完整的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纳税义务,非故意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因此企业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加强税务管理,防范纳税风险,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可行的。

如何让企业合理避税,如何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等涉税事物,这也要求税务会计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税务会计师要树立“偷逃漏耻,依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高明”的原则,全面了解税收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密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循成本效应及稳健性原则,切实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企业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师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闫瑞忠.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吴志开.论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J].才智,2009(13).

[3]张文旭.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第6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纳税信息;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7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要求相互独立的客观环境逐渐成熟,相对于财务会计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而言,税务会计的体系框架有待建立和不断完善。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财务会计已经进入了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的时期,会计报表附注在很大程度上扩充了财务报表的内容,使财务报表的信息更加详尽,极大地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相对于处在发展中亟待独立的税务会计而言,它的信息披露受到了诸多关注。

一、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能获得的信息形式、内容的不同,可将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企业内部管理者、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三类。对于每一类信息使用者来说,各自的信息需求是不同的,如对企业内部管理者来说,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纳税信息,从而对税费支出做出合理控制与规划;对税务机关来说,只需要企业按经济业务的发生如实、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其他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却需要了解企业的纳税金额,纳税事项,上缴情况。相较于税务会计信息需求的不同,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较低。

(一)从企业内部管理者角度看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税收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占比重较大,这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管理者来说,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就势在必行。

1、非系统性的会计及纳税信息影响税收筹划的制定及实施。管理者是企业内部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他们虽然可以获得企业全部的会计和纳税信息,但这些不及时、不系统的纳税信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制定、测试及实施,从而影响了企业对税收优惠的选择、纳税义务的高低及纳税期的选取;同时,在面对投资、融资、经营方式和盈余分配等不同方案的选取时,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放弃最优方案,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增大了企业填制纳税申报表的难度与工作量。企业会计人员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由于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不同,许多纳税调整项目必须重新计算、调整,如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若企业采用的是加速折旧的方法,而税法只承认直线法,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重新按照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将这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计入纳税调整项目。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适用年限较长,购入时间又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的难度逐年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也逐年增大。

(二)从税务机关角度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纳税信息相关性较低。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资料来看,它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通过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的,由于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等项目在时间与金额上的不同,以及税法中各种加计扣除、免税、不征税项目的存在,导致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财务报告这种忠于会计准则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所需以税法为依据的信息相关性较低。

2、视同销售的存在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除企业所得税之外,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体现在视同销售这一问题上,当企业申报纳税时,要根据现有的会计资料将这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事项重新计算,以达到税法的要求。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工作也提高了难度。即使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是准确无误的,税务机关在核对上也会浪费诸多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从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相较于税务机关而言,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所能获得的企业纳税信息相当有限。这些外部信息使用者仅能够从财务报告中获得企业的纳税信息,又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对纳税信息予以单独披露,除三大报表中要求披露的期初、期末余额外,对附注中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没有特定的格式及信息量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比较规范,但仍然有很多家公司在报表附注中仅标明了该公司存在的税种、各税种适用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而对具体纳税金额和项目没有详尽的披露。此外,对日后各会计期间应交税费具有重大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金额的原因也没有详尽的说明。

二、完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及方法

基于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发展的现状,要完善税务会计的信息披露,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改进的建议和方法才能真正有意义、有价值。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企事业单位众多,规模不一,盈利状况千差万别,本文认为改进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区别对待。大中企业及盈利状况好的企业,应当编制计税财务报告,也就是在原来财务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编制计税资产负债表、计税利润表、计税会计报表附注;小微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不会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编制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表,以此来披露会计和税法存在的差异,达到充分披露税务会计信息的目的。

(一)计税财务报告的编制

1、计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对于计税资产负债表的设计结构和列报项目可参考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来确定;资产类项目应以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其计税基础计算、分析后进行填列,其中的“应收账款”项目下应列示其备抵项目“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列示时,不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也要列示备抵项目“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存货”、“在建工程”在列示时,不再考虑包含“存货跌价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也不再包含“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项目;负债类项目应按照计税基础计算填列,并不再包含“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项目。

2、计税利润表的编制。对于计税利润表的编制基础应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来确定各项目的计税基础,其格式仍可参考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多步式利润表。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收入总额=计税销售收入+计税投资收益+计税投资转让净收入+计税其他收入

其中:计税销售收入应包括计税主营业务收入、计税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计税其他收入应包括计税营业外收入以及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如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总额=计税销售成本+计税期间费用+计税投资转让成本+计税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计税销售成本包括计税主营业务成本、计税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计税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计税营业外支出和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计税期间费用是指按税法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扣除项目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四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计税投资收益取得时已缴纳的所得税

3、计税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对于影响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重点项目在计税会计报表附注中都应有所体现,主要包括:

(1)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该项目应能够说明对本期应收账款金额变动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金额、往来单位名称,期末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等。

(2)存货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购进的存货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原因,本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存货及增值税进项转出税额等。

(3)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或转入的固定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4)无形资产及累计摊销。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购入的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或转入的无形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

(5)各税种对应的计税收入。该项目应能够分别说明本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

(6)各项计税费用。该项目应能够单独说明超过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利息支出、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捐赠支出等项目。

(7)计税投资收益。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及其取得时已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等项目。

(8)罚没支出。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应支付的各项赔款、罚款等项目的金额和原因。

(9)其他各项与纳税相关的税费支出。如支付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时,应提供计税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可逐步公开计税财务报告,特别是计税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可以通过编制的计税财务报告,清楚地了解企业涉税信息,达到逐步完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二)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的编制。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企事业单位可以选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编制“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在该计算表中全面披露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影响。表内项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1、收入、利得类调整项目。如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的收入、资产评估增值收入、不征税收入、减免税收入等。

2、费用、成本、损失类调整项目。如视同销售成本、不可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加计扣除费用、超标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等。

3、特别纳税调整类项目。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通过该计算表,各类信息使用者都能够基本了解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构成原因、内容和金额,有助于内部管理者提高其决策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也可以帮助外部信息使用者准确进行反应,做出相关决策。此外,该计算表还可以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表起到补充作用。

三、结语

针对我国这种以税法为准绳,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模式,要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框架,并尽快改革实践中的不合理方面,建立一套真正独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服务于各类信息使用者,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梁红梅,李建丽.改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8.1.

[2]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务研究,2009.11.

第7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参照财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目标是向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是税务报告使用者;第二,税务报告中信息的内容。税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为税务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本身并不会对税务信息特别关注。既然使用者为税务部门,那么税务会计报告应该反映的信息为涉税业务和纳税义务。

(二)税务会计对象

对象一般反映为某行为的客体。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但是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的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有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及其有关的财务活动。因此,税务会计对象是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化,其具体到税务实务中的内容涉及到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税款的计算与核算、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以及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七个内容:第一,应税收入。纳税主体取得的应税收入不仅是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款以及资源税、房产税等其它相关税款的基础,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款的基础。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第二,税款减免。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扣除项目。纳税主体可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一般类似于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与费用,包括产品与劳务成本和期间费用。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四,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基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企业税前利润。第五,其他计税基础。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税基础。如,车船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是契税的计税基础等。第六,税款的缴纳。由于各税种的计税基础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种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确认、税款的缴纳、减免税等税务活动,都会引起纳税主体拥有的资金或者债券债务发生相应的增减变动,因而都是纳税主体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内容,并需要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第七,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计税依据)。确认纳税义务需要有相应的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我国的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发票管理体系。

(三)税务会计主体

201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印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对报告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IASB认为,报告主体是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税务会计主体而言,税务会计主体更倾向于采用“纳税主体”的表述。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典型的会计主体就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例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主体是个人,而单位是作为代扣代缴的会计主体。这样,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比较特殊的主体类型也纳入了税务会计主体中。

(四)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参照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010》,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只有持续经营一个。那么税务会计是否也只有持续经营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四个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界定,2008年盖地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和货币时间价值等七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调整为纳税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纳税会计期间和年度会计核算等五项。在此当中,中国现行的税收并没有表现出货币时间价值的特征,而且年度会计核算都是由税法规定的,没有必要做出假设。

(五)税务会计基础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采用哪种会计基础,直接关系到会计事项的确认。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会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的差异。如果税务会计应当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应纳税收入等,则税务会计基础也许应当取决于税法的规定。

(六)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取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的表述来代替曾经使用“会计基本原则”的说法,但盖地在2008年曾坚持采取“税务会计原则”的表述,并将其概括为税法导向、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应计制和实现制、历史(实际)成本计价、相关性、配比、确定性、合理性、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税款支付能力和筹划性等11个原则。这里的以税法为导向存在一个问题,税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如果税法规定的税与损益无关,或者影响不到当期损益,那么就不存在财税分离,税务会计也无从谈起。

(七)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主要有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或亏损)和应纳税额。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之积。第一,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有关系,但是不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第二,扣除费用。这里的扣除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确认。第三,应税所得(或亏损)。应税所得(或亏损)中的所得,与财务会计的账面利润或者会计利润不同,这里指的是应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第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的乘积。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此外,免退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八)税务会计报告

税务会计报告涉及到两个问题: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主要就是针对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类别做出判断,即税务会计报告是一种对内报告还是对外报告。在现有的会计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强调客观,管理会计报告对内强调有用。税务会计报告对内而言并不是特别关注,只有对外的税务部门才会对税务会计报告直接相关。因此,税务会计报告属于一种对外报告,主要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需要由具体的税务内容决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种方式编制税务会计报告,采用分税种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还是将所有的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税务内容选择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如某些企业只需要缴纳个别几个税种,就可以采取将这几个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

(九)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税务会计

第8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特征模式建立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基本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i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3.税务会计的任务。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4.税务会计的作用。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5.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等。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2.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4.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第9篇: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关键词】 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税务会计的调整核算是指税务会计将按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得出的财务会计中的利润总额、会计收入、应交税费调整为按税法的规定核算的税务会计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过程。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在税务会计中居于基础地位。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将变得较复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具体方法包括调整分录、直接调整核算和间接调整核算、调整计算方法、调整会计资料等。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调整分录和计算与财务会计核算也不同。流转税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中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既有直接调整核算又有间接调整核算。相对于所得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流转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要简单一些,重要性要差一些,但流转税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复杂之处在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将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核算,同时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调整核算也将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

流转税在现时的财务会计处理中都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做法,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许多处理违背了可比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对财务会计中这些流转税的处理方法须进行改进,本文所述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实务即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本文主要研究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调整分录,因为在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中,调整分录的编制是最重要的,编制调整分录后,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均可进行登记,税务会计会计调整结果即可得到。

一、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营业税条例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用了收付实现制。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税务会计对营业税的调整核算除上述会计标准与税法对有关收入和关联企业之间收入的调整核算外,主要是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预收款时,财务会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户;当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预收款时,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借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调整”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调整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贷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调整”账户。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收入和费用据权责发生制确认,因此 ,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不影响所得税的调整。因此,上述调整分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不需结转“本年利润调整”。

应纳营业税额据财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余额加税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减“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确定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财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余额+税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税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借方发生额

调整金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营业税调增时的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营业税调减时的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

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还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调整。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种流转税的税额,是以税计税,所以营业税税额调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应相应调整。

因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项目,当应纳营业税额调增时(“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应纳营业税额调减时(“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即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纳营业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当月营业税调整减少),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当月营业税调整增加),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

企业应交营业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既采用间接调整核算,又要采用直接调整核算,会计标准与税法对有关收入和关联企业之间收入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而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差异调整核算采用间接调整核算,即先调整确定应税收入,再确定应纳税额。

二、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对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差异只存在于对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时的处理(此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企业对销售矿产品、自产自用矿产品、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基本相同,不存在差异,因此不需调整。

现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将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计入矿产品的实际成本,而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因税法规定可以抵扣,不计入液体盐的实际成本,这明显与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可比性原则不符。

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时,现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为: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差额,借记“物资采购”等账户,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这种规定实质上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为迁就税法而采取的做法。因此,在现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情况下,税务会计不需进行调整核算,这也是有的人认为税务会计不需分离的原因之所在。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在财务会计中应全部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中,按外购价款(包括允许抵扣的资源税额)借记“物资采购” 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应采用直接调整核算。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在税务会计中,应将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抵扣,调整时按外购液体盐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

调整金额=外购液体盐数量×单位税额

在税务会计中,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资源税调整”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支出调整”账户。其中,贷方本应为“物资采购调整”账户,但随着外购液体盐入库、加工生产成固体盐并出售,应分别转入“原材料调整”、“生产成本调整”、“主营业务支出调整”。

为计算企业应纳资源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资源税调整”账户。

企业应交资源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应纳资源税金额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主要是调减。因资源税款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应纳资源税调减时,将增加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这三个税种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是以税计税,即以三种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依据,据一定税率计算,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调整时,必然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需相应调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主要包括计量和记录的调整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差异即三种流转税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与三种流转税差异的性质相同。因此不会对以后税务年度的税务会计调整产生影响。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差异引起的调整分录,须对冲。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的计量方法有两种,这两种方法可同时运用,相互印证。一种方法可称为直接法,另一种方法可称为间接法。

(一)直接法

调整金额为三种流转税调整后应纳税额和税率的积与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方余额之差。用公式表示为:

按税法规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税率-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方余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有1%、5%、7%三种。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二)间接法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的方向与三税调整方向相同,三税调增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调增,反之,三税调减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调减。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应为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积。用公式表示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税务会计中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合计×适用税率

调整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调增则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如三税调减则调整分录与上相反。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增时,将减少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减时,将增加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表示应调整减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而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表示应调整增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

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其税基为三税税额,其税基的调整已在三税调整中完成,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即可。

四、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从理论上讲,教育费附加不是一种税,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可以视同一种税。它也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当流转税三税调整时,必然影响到教育费附加,它也必须调整。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其税基为三税税额,其税基的调整已在三税调整中完成,因此,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即可。

因教育费附加作为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教育费附加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主要包括计量和记录的调整核算。

教育费附加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与三种流转税的差异的性质相同。因其不会对以后税务年度的税务会计调整产生影响。同时,教育费附加的差异引起的调整分录,须对冲。

教育费附加调整的计量方法有两种,这两种方法可同时运用,相互印证。一种方法可称为直接法,另一种方法可称为间接法。

(一)直接法

调整金额为三种流转税调整后应纳税额和征收率的积与财务会计中“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方余额之差。

按税法规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征收率-财务会计中“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方余额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由各地方在3%-5%的范围内确定。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二)间接法

因教育费附加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看,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的方向与三税调整方向相同,三税调增则教育费附加也调增,反之,三税调减则教育费附加也调减。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应为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积。用公式表示为:

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税务会计中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合计×征收率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时,如果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合计调增(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大于零)则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如三税合计调减(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小于零)则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即借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

教育费附加调增时,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反之,教育费附加调减时,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当“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借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的贷方余额。

参考文献

[1] 于长春.试论税务会计的定义[J]. 税务与经济,1996, (5).

[2] 邓中华.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特点浅见[J]. 财会月刊,2004,(10).

[3] 邓中华,符桂珍.论税务会计的调整法[J].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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