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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精选(九篇)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第1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把目前的税收工作目标、业务规程、岗责体系、工作标准、绩效考核等主要内容融入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之中,进行优化整合,创建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顺应了科学管理的发展潮流,符合税收管理的发展规律,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创新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收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遵循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本身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效能,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的提升。

(二)科学管理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应当体现科学管理的特征,要借鉴、吸收当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原理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创新,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确保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系统性和先进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体现工作流程精简、业务标准精细、绩效考核精确、管理体系精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

(三)注重实效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求真务实,立足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抓住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和精髓,解决传统税务管理方法的薄弱环节,要注重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过程控制,强化绩效考核。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

(四)简便易行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搞繁琐哲学,应当做到指标科学明晰、标准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可行。同时,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应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设置预警提示,进行过程控制,减少纸质记录。

(五)积极稳妥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循序渐进,先进行试点,完善后再全面推广。如可具体分为五个阶段,即方案制定阶段、体系设计阶段、推行试点阶段、全面推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体系设计是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总体设计思路围绕“目标引导、面向流程”。所谓“目标引导”,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体系设计,并将总体目标具体量化,形成质量指标体系,通过将税收质量指标逐层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所谓“面向流程”,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进行过程控制,变事后考核为事中监控,明确每一工作环节的工作质量要求及控制要点,确保整个业务流程的顺畅运作。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在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工作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设计质量指标体系。根据工作的实际,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实现三个总体目标。即:牢固树立质量理念、服务理念、绩效理念,打造“政府放心、纳税人满意”的品牌;制定、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要设计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分等级,量化指标,应当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制定《管理工作标准》。每项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主要内容。

第2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关键词】 财务; 集中核算; 税务; 风险

广东电网公司正如火如荼地推进财务集中核算,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这对提升企业整体会计基础管理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非常有利。但在现阶段,企业税务管理仅从核算方面实现了集中,缺乏对公司系统及下属单位税务风险的集中监控和有效管理。维持目前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管理状态,将使企业税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严控企业税务风险刻不容缓。

一、广东电网公司财务集中核算实施情况

2010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积极应对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以战略为龙头,按照“集团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有效管控能力,明晰各层级管理定位和管理关系,提升公司综合效益”的管理定位,开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推行战略管理。为了逐步构建符合公司整体目标和战略方向的集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广东电网公司积极探索,于2010年4月开始在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由三级核算体系变为两级核算体系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财务组织管理模式,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会计核算体系压缩为省、市两级会计核算体系,即在一个地级市供电局开设一个会计核算账套,统一会计核算、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付、报表编报、资产价值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以此提升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对地级市供电局所辖的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或“财务人员派出制”。“报账员报账制”即县(区)供电局设置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收集、分类、整理会计核算相关的原始凭证和单据,定期到地级市供电局办理报账手续。“财务人员派出制”即地级市供电局派驻财务人员到县(区)供电局负责分派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远程登录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核算账套,处理地级市供电局交办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定期将会计资料等移交地级市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税务管理仍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仍然需要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地级市供电局财务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集中处理地级市及下属县级分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具体按照“统一核算,属地缴纳”的原则开展。

以云浮供电局为例,相关税费具体申报缴纳方式如下: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仍由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增值税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及不含电费基金附加的电费收入销项税的15%结转省公司申报缴纳外,其余在各地方申报缴纳,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编制《广东电网公司云浮供电局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经税务局确认后,方可按属地扣缴税款;其他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地方性相关税费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级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大大提升了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但在目前发展阶段,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管理仍然只是侧重于就核算论核算,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更不用说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后,可能会使得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加大。

(一)涉税业务范围扩大,税务风险复杂化

供电企业通常是各地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经常性的税务稽查或税务审计成了企业的“家常便饭”,税务检查往往对以前年度涉税业务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常常进行前后追溯延伸检查。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仍然存在,无法简单地进行“合并”和“抵消”。财务集中核算后,涉税业务范围扩大了,涉税业务种类增多了,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点也相应增加了,税务风险更加复杂化。

(二)企业办税人员精简,税务管理粗放化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地级市供电局及所属单位只有一个财务核算主体,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却需要面对多个纳税主体。同时,市局财务部只设一个税务管理岗,受现有岗位人数设置的限制,有一部分税务人员被精简,在核算范围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企业税务人员的核算工作更加繁重,只能更多地侧重于税务核算,甚至疲于应对各项税务检查、审计,税务管理更加粗放。

(三)报账员身兼数职,弱化了税务管理效果

地级市供电局为统一财务管理需要,对所辖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报账员一人往往身兼数职,集出纳、预算、税务、财务管理等诸多职能于一身,直接影响税务管理实施效果。甚至有些报账员没有从事过财税工作,此时,报账员变成了简单的资料传递员及信息者,无法全面、有效传导及执行税务管理政策,大大弱化了县级企业税务管理实施效果。

(四)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税务风险过程控制不足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有些县级单位领导认为没有了财务部及财务人员,则放松了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对税务风险的关注程度就更加少,甚至认为税务工作只是财务部的事情。一旦出现税务问题,往往认为税务人员没有正确计算和缴纳各种税费。另外,企业过分关注事后税务风险控制,发生税务问题后才开始重视,才开始要求“筹划”,税务风险缺乏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尤其没有从源头开始控制。

(五)战略决策权上移,纳税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很多战略决策都是由省公司统一下达,下级单位只是被动的执行,更谈不上进行税务筹划,即使进行筹划,其空间也非常有限。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年金、商业保险等涉税项目由省公司统一决定,工资总额也由省公司统一控制并根据预算情况分月下达,地市供电局只能被动地按要求执行,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根据本单位职工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合理筹划,通常只能在职工薪酬的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上进行合理安排。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纳税环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税企征纳双方永远在进行博弈。目前,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比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发展,企业统一开展的新业务容易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电网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主观上通常不存在偷、漏税意愿,税务稽查补缴的税费很多是因为税务政策不透明而导致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南方电网2005―2007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关于企业年金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2003年在企业设立年金制度还属于新兴业务,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在2009年税务稽查过程中逐步明确的,且其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经过了多次更改和修订。据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称,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为职工缴纳了19.52亿元企业年金,其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3亿元。税法对于新业务的执行规定不明确使企业存在巨大的税务隐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这种风险将扩大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更加多样化。随着省公司财务集中核算部署的推进,各地级市所属县级子公司也将纳入财务集中核算范围,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多个纳税主体并存。税法的不完善使得税务管理机关更多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对同一税务问题不同层级或不同地域的税务机关会给出不同的税务处理观点。面对多样化及不断变化中的税务执法环境,企业税务人员无所适从。

三、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防范税务风险的对策

(一)增设税务部,提升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规定,企业可以参照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税务管理部门。

广东电网公司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仅在财务部设置税务管理岗,已不能满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需要。税务管理部门的增设,不仅在于防范税务风险,更重要的还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一般来说,企业希望税务部门一年节省的税额能够相当于部门运行费用的3倍―5倍,但事实上,该企业税务部门每年节省的税额往往都是该部门运行费用的10倍。

建议在省公司和地级市供电局层面增设税务部,向县级供电企业派出税务管理人员,用于管控企业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获取纳税筹划利益。鉴于全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依据国家《会计法》及其他各项财经法规,税务管理则依据《税法》等相关税务政策法规,两者不存在矛盾和重复,因此,税务部应与财务部平级设置。

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税务部按需要设置不同岗位,但不同岗位之间仍然要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省公司层面建议考虑设置三大中心: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地级市层面可以将税务政策研究中心和税务筹划中心合并成税务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组建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见图1)。

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的职责:负责收集和研究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及时传导税务政策,减少由于办税人员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税务政策、法规。尤其对于税法还没有明确的新兴业务及税务争议,及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开展纳税维权等。

税务筹划中心的职责:参与本单位战略决策,开展税务筹划;对本企业涉税业务进行审议,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监督并审核业务中心纳税核算业务。

税务业务中心职责:负责本企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纳税核算业务,即税款计算、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

作为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应具备一支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税务管理人员懂税法、能正确计算税额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熟悉整个电力行业发展特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精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管理、审计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运用计量经济学、统计分析方法和信息化工具等进行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总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并为税务管理人员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应用纳税评估方法,实时监控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建立适合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指标测算体系,应用企业纳税评估方法,主动开展自我风险监控。笔者认为可以重点进行指标分析及评价,建议关注以下指标,并注重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如:各税目的税负率及税负变动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固定资产折旧变动率、固定资产投资变动率、职工薪酬、福利费变动率等等。

这项工作可以由省公司发起并研究建立切实可行的、适合电力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库,由省公司组织定期评估,关注异常指标,根据评估结果对地级市供电局纳税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建议分级控制如表1。

(四)赋予税务管理人员决策参与权,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经济业务,使纳税成本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的一种事前谋划。例如,企业所得税筹划,广东电网公司每年有大量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支出享有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这些完全可以通过事前合理筹划充分享受该政策。2010年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利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共节约了几百万元企业所得税。又如个人所得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可以按全年12个月分摊找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知,年终奖发放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笔者曾实际测算过人事部筹划前年终奖发放方案与筹划后的年终奖发放方案之间的纳税差异,结果显示,经过筹划后的方案节约个人所得税近30万元,人均节税约400元。具体操作是避开年终奖纳税临界点,假设根据人事部绩效考核结果,某职工年终奖为20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元。筹划前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 000 ×10%-105+5 000×20%-555=2 340(元)。筹划后将 20 000元分拆为年终奖18 000元和月度奖2 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为:18 000×3%+7 000×20%-555=1 385(元),筹划后该职工可获取税收节约利益955元。由此可见,简单的税务筹划也可以带来大的税收利益!但必须看到,税务筹划主要是事前筹划,因此开展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更多的决策参与权。但从目前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岗位职责来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权限仍然局限于事后相关税款的计算缴纳。建议企业领导者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考虑纳税影响因素,让税务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同时,税务管理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只有这样,企业税务筹划目标才能实现。

(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电力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供电企业作为国有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做诚信纳税人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供电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做诚信纳税的表率,这需要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形成税企良性互动。同时,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法的纳税利益。和谐的税企关系有利于减少税务纠纷及争议,降低纳税成本,对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创和谐税企关系!

【参考文献】

[1] 林绥,董娅.国有企业为何对税务风险管理“不太感冒”[N].中国税务报,2010-05-10.

第3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关键词:税法;税收债务;确认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8

“纳税义务关系可从观念上分为抽象的纳税义务关系和具体的纳税义务关系。前者在税收要件充分时成立,而后者通常是在经过具体确定已成立的抽象纳税义务关系的内容(纳税义务额)这一特别程序后才成立。”如果纳税人行为仅具备纳税要件,则自动产生纳税义务,但此时的纳税义务原则上还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纳税义务”,“课税权者还不能现实地行使征收权,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使之成为赋课权行使的对象。”只有通过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课税核定才能使其明确,变成一种“具体的纳税义务”。即征税权只有在纳税义务关系的内容被具体地确定之后方可行使。因此,税权的确认制度是构成各国税收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传统税收理论下,基于税收乃国家公权力之运用的认识,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税收确认方式为各国税法所普遍采用,但随着国民原理的兴起和运用,民主纳税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确认方式已经成为各国税法的主流。2001年修订以后的我国《税收征管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民主纳税的思想理念,这在我国税收征管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与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纳税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研究税收之债的确认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促进民主纳税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于税收之债确认问题的研究,日本学者一直十分重视,在很多税法著作中都有涉及,而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近年来,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开始关注行政确认问题,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税收之债的确认问题。

一、权利确认与税收之债的确认之一般

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都必须经过法律认可,否则就只能是一般权利而非法律权利。但如果仅有法律上的认可,权利仍然还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要使这种抽象的权利最终成为具体的权利,则通常还必须通过权利的特别程序确认以后才能够成立。由于法律事实是法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权利的确认是指法律上有权确认的主体对抽象权利所构成的法律要件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但不同的权利,确认的方式和方法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对权利确认的主体不同,我们可以把权利确认分为行政确认、司法确认、社会确认以及自主确认等等。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司法确认,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的审判活动。而社会确认则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的活动,如社会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活动等。所谓自主确认,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此外,按照是否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法律权利的确认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的确认方式;一种则是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的确认方式。

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有关,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税。因此,大多数税种是依课税要件的满足而成立的。但纳税义务的成立对一国税收之债而言还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要使之成为能够请求之具体债权,还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其内容。与绝大多数公债和私债单一的确认方式不同,税收之债的确认方式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税收之债的确认与税款的征收方式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范畴,我国税法学及税收学上对税款征收方式问题的研究比较多,而对税收之债的确认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税收之债的确认”与“税款的征收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而税收之债的确认则是指依法享有税收确认权的主体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税收法律关系或税收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的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等多种形式,而税收之债的确认方式则主要有纳税人自主确认、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三种形式。在日本税法上有“源泉征收方式”、“特别征收方式”、“印花税纳付方式”等用语,但它们均非确定方式,只是征收纳付租税的方式。

二、税收之债确认原则的转变

在税法学上,历来有税收“权力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说”之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税收“权力关系”说一直占主流地位,认为税收乃国家公权力之运用,所以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赋课征税方式为各国税法所普遍采用。在这种背景下,税收之债的确认以税务机关或者课税厅为核心,纳税人只是处于被动和次要的地位。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各国国民原理的兴起和运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表现在税收之债的确认原则上开始出现大的转变,即开始出现由课税机关中心主义向纳税人中心主义转变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原则下,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仅仅是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情况的认定。进而确认税收之债的实际存在及其实际数额。对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下,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而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前提。”因此,应排除法律效果层面的行政裁量权。

在德国历史上,关于纳税义务的成立,“纳税义务于税收行政机关课赋处分时始才成立”的观点。曾占优势。但1919年制定并颁布的《德国税收通则法》中却结束了历史上的争论。其中第81条明确规定:“租税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碍该租税债务的成立。”联邦德国现行《税收

通则法》第38条也基本上沿袭了上述规定。此外,《德国税收通则法》还明确规定租税债务不以行政权(行政行为)的介人为必要条件。

而在日本,税收之债确认原则的转变集中地表现为申报纳税制度的直接导入。依照该制度,一般是由纳税者先作纳税义务成立的申报,据此纳税申报,再具体地确认纳税义务的成立,然后依据纳税者的纳税申报行为,在申报限度内具体地确定纳税义务额。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如果纳税厅发现该纳税申报额与自己调查的结果不符,为了对此进行更正,必须作出更正处分。此外,对应作纳税申报而未作纳税申报的,课税厅基于调查结果可作出行政处分,然后,课税厅依照该更正或决定的行政处分,在其处分范围内具体地确定纳税义务额。此外,根据日本《国税通则》第16条1项规定,其征税机关调整只有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由税收行政机关根据更正处分和决定,进行税额确定。基于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应严格界定纳税机关的应纳税额的更正情形。主要集中在账簿和计税依据方面。可见,申报纳税制度是依私(纳税者)行为(纳税申报)来确定纳税义务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主角是纳税行为,课税厅的行政行为(更正决定等)只处于次要的、补充的地位。

受上述影响,在我国亦一般采纳所谓“纳税义务于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得以满足之时成立”的观点,并主张“必须把纳税义务的成立时期与其确定时期区别开来。”事实上,申报纳税制度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税法所确立。

在行政法学家看来,申报纳税是所谓的“私人公法行为的一种”。即税收之债乃为一种“公法之债”,具有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原则上民法的规定可以准用于申报行为。这不仅符合民主纳税思想,也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当然,在税收之债确认中坚持纳税人中心主义原则,并不是要将申报纳税作为税收之债确认的惟一方式,事实上,除申报纳税以外,日本《国税通则》还规定包括赋课征收以及不需特别程序的确定方式等。但就大多数税种而言,由于税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并且围绕着课税标准和税额的计算产生的分歧也较多,因此有必要为税额确定设置特别程序。

三、对我国税收之债确认制度的评析

税收之债的确认方式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如前所述,日本税法上规定了多种税收债务的确认方式。概括起来,我国现行税法的税收确认方式也主要包括纳税人自主确认和行政确认两种方式;此外,还包括特定条件下税收之债的司法确认方式。

(一)税收之债的自主确认方式一申报纳税

所谓申报纳税,是指依据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予以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而言,即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是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加以更正决定或行使处分权予以确定。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对纳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所完善。此外,该法第26条、第27条还分别就申报方式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申报制度做了具体规定。2002年9月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制度方面,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从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强调应切实加强全员全额管理,而全员全额管理的一项重要前提即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白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明确,所谓“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使得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该《办法》的实施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全员全额管理和个人收入档案系统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07年1-3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首次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与清缴付诸实施,从而在我国首次建立了年所得综合申报制。此外,申报不实的更正请求制度作为申报纳税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与日本税法相比,我国纳税机关更正情形更为广泛。

尽管我国申报纳税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比较突出,这集中表现为主动申报率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有效管理能力也有待进一步增强,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确定纳税义务的民主纳税精髓仍有距离。有关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日收中主动申报率尚不足10%。这既有纳税主体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申报制度不完备的问题,也有税源监管方面不足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 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纳税申报的自觉意识。要动员社会一切力量,特别是新闻、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的力量,加大税法宣传和政策服务的力度,使税法真正深入人心,大力倡导诚信纳税,不断提高公民纳税申报的自觉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在税法宣传过程中,要注意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区分不同的宣传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开展不同内容的税法宣传,推行分类管理,以确保宣传的实际效果。既要宣传依法纳税的典型,也要对偷税骗税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

2 完善纳税申报的制度规定。第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第二,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纳税人作相应分类,合理安排不同类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第三,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申报程序,彻底改变各税种“单打一”、“零星活页式”的申报方式,实行各税种综合一体、年度手册式的、历史贯通性的全面系统的申报方式。第四,简化申报手续,将纳税的申报期限与税款入库期限合二为一,并适当延长纳税申报的期间,以改变征管中出现的轻申报、重入库现象。第五,构建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建立以数据电文申报为主体、以上门申报和其他申报为辅助的多元纳税申报方式。为此,应努力构建以税务机关网络为中心的直接申报体系,以银行网点为

依托的金融机构申报体系,以及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基础的协税护税组织申报体系三大网络申报体系,并尽快取消对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最适宜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方式。

3 加强对纳税户动态的管理。为了使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正确审核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必须加强对纳税户动态的管理。一是加强数据源头规范化管理。对新办、注销、变更、停歇业、非正常纳税户等资料的录入、认定时间要准确无误,资料传递要及时。二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要经常进行清理,掌握正常纳税户的状态,及时调整数据,以保证应申报纳税户数的准确性。三是对个体户等非正常纳税户,凡未按期申报的需到户检查核实。四是无论纳税人当期(月)有无应税收入、所得以及其他应税项目,都必须在履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如实报验其他纳税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各类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件。要把申报与服务、管理、监控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申报体系的综合效应。

4 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为纳税申报提供监督保证。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规范稽查程序、建立科学严密的检查工作制度,坚持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与年终大检查、行业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税收之债的行政确认――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我国税法税款征收方式中,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定期定额征收在税收之债的确认上类似于日本税法上的课赋纳税方式。①核定征收方式是指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收入,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在国税中以税种来定。如,其限于特殊场合的关税、特殊场合的消费税、各种加算税及过怠税等。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查的是产量与销售额)。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查的是产品)。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上述税款征收方式中,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完全根据税收行政机关的处分加以确定,因而在税收之债的确认方式上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在我国税收之债的行政确认中,核定征收方式最为普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37条对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都应当由征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具体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核定征收是我国税收之债行政确认的最主要方式。对部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可有效地控制税源,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但核定征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核定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例如,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现行规定是以行业利润率来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盈亏,往往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差距较大,从本质上讲这与税收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二是核定征收范围在实践中有任意扩大化的趋势。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列举了6种核定征收的情形,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在面临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选择时,主动选择核定征收,而税务管理部门也认为核定征收简单,且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有任意扩大的趋势。三是核定征收在程序上随意性比较大。在核定征收户数逐步增加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无法顾及必要的法定程序,实践中,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说明所属行业,核定人员签字盖章即可,依法核定的法定程序被忽视。四是核定征收加大了执法盲区,削弱了执法的力度,甚至个别地方成了滋生腐败的土壤。笔者认为,尽管核定征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完全取消这一制度,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为此,针对以上问题,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

1 严格限制征税机关核定范围和对此方式设置较多的程序。一是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严格审理确定核定征收对象;二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并严格法律责任,使税务机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减少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陛;三是要实行集体核定制度,充分发挥核定征收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作用,对需核定征收的纳税户,进行集体审议,公开评税,并将核定的有关指标、依据、税额等情况公布于众,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

2 体现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税收惩罚。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的选择中,核定征收的违法成本较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应该适用查账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方式的6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以及第37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外,在本质上都属于税收违法或不规范的行为。查账征收纳税人要经常面对税务部门的稽查,而核定征收的企业可避开税务稽查的追根问底;此外,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规定,不允许乱挤乱摊费用;而核定征收,个别纳税人可以进行“合法”的偷税,可以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索取合法的发票凭证,同时也为他人偷逃税款创造了便利条件。所以,多数企业积极争取核定征收。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可以考虑从高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核定;尽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税收的公平原则,但对核定征收企业违法行为的税收制裁同样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重要的是,对核定征收企业违法行为的税收制裁可以使之感觉不“划算”,从而主动放弃核定征收方式,而选择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

3 制定核定征收与税务稽查的配套措施。征收、管理、稽查实施分离后,最大的问题是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管理部门核定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的范围需及时通报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的稽点、稽查方向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核定征收户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征收、管理部门。除了实行计算机联网外,要定时进行面对面的研究协商,制定适应税收征收管理的配套措施,防止各行其是。人为地造成管理空隙。

(三)税收之债的司法确认

日本税收诉讼制度中有请求撤销更正、决定的

诉讼,法院不仅可以撤销课税机关的更正决定,而且还可以进行再更正(《国税通则》第90条第1项),其中再更正实质上就是对税收之债的一种司法确认。所谓税收之债的司法确认,是指法院对虽经税务机关行政确认了的税收之债事项重新进行审查判断,进而形成自己对该税收之债的认定。我国税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行政法上,“国家将一部分确认权赋予行政机关是出于对行政官员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信赖,但即使这样并不能保证经行政确认了的事项就一定是和真实情况相吻合”;“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对虽经行政确认了的事项仍有异议,则法院有权审查判断对该争议事实的最终确认。“一切事件、行为或事物状况皆为事实,其于诉讼争执者,法院必须为正确认定。”

针对行政确认与司法确认的关系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将行政确认权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对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而不能直接行使行政确认权,如果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了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确认权,那么这是司法裁判权侵犯行政管理权。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不能行使确认权,那么将导致审判权残缺而使审判中断,而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是完整的,并不因部分确认权已成为赋予了行政机关,就剥夺了法院对同类权力的享有。恰恰相反,正是法律赋予的部分行政确认权,一旦形成争议,国家通过行政诉讼法将最终裁判权赋予了法院。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行使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确认权,与其说是司法裁判权的超越,不如说是司法监督权的前移。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税收之债司法确认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纳税更正或税收之债行政确认在先;(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之间在纳税上存在争议;(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即受复议前置的限制。之所以作上述限制,其目的是出于对税务机关初次判断权的尊重。

第4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关键词】资金流控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   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第5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关键词】契税;契税风险;完善契税征管程序;优化系统

一、契税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职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契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首先体现在课税范围的广泛性上。凡土地权属的出让、转让、房屋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均为契税征税范围。其次,体现在取得收入的及时性上。

2.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

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市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契税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契税在政策上基本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契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应不同的税率,即对于高档、豪华房屋,适用高税率,且没有减免优惠,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

二、契税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一)契税风险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管理以及相关协税部门配合等诸多方面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判断可能导致契税政策执行偏差、税收收入流失、影响征收机关形象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避风险,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切实提高契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过程。

(二)契税风险分析:

契税风险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方面: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提供假合同、假发票、更改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金额;更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征收机关方面:未按工作职责及流程办理减免税造成执法错误;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偏差,或者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相关协作单位:“先税后证”把关不严、未税先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帮助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风险探究与思考

(一)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契税直征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当时契税征收只设置一个直征点,隶属于地方税科。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大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交易日益火爆,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直征点变成独立税务所。下面是海淀地税局从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税征收情况:

图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税增长的过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达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93.92%。

目前海淀区的契税申报缴纳主要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缴纳契税。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前开始申报,即“先税后证”,有利于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充分体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优势。契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税种中,契税是增幅最快、潜力最大的税种。

(二)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业务流程

我局契税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办理:

收件。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两种契税申报方式。

审理。专管员根据申报资料,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纳金额,并录入系统,打印。对城市拆迁户、出售已购公房初审抵扣税所需资料,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

复核。复核员根据已录入契税申报表,核对原件、核对适用计税政策是否准确(包括地区指导价的查询等)、核对实纳税额、核对缴款单、开票。

归档。各种涉税资料、票据等归档,序时装订。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收风险探究

1.税务机关内部风险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统方面――个人契税减免的核心征管系统存在风险。 契税减免,指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个人的主要包括拆迁后再购房契税减免、已购公房出售后再购房契税减免的不征契税等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步伐的加快,个人契税减免在录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统存在某些与实际脱节的问题,虽然发现问题时已启动了应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统如不改进,会严重影响窗口人员的受理速度,延长纳税人等候时间,导致投诉等纳税服务风险频发,影响整个契税减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也制约了电子化办公的进程。当前个人契税减免录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公房减免契税核定通知书方面。根据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新购各类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换差额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基层税务人员在受理减免契税录入过程中发现不够免且退税, 不够免税且补税的情况下核心征管系统存在不能自动带出核定通知书的问题。

b)税收政策衔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政策规定与契税减免办理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若纳税人欲出售非住宅房产,先办理购房环节的契税减免手续,还是先缴纳售房环节的土增税,其缴纳税款截然不同。

第一种办税方法:购房――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抵减契税减免金额)――结果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办税方法:购房――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抵减契税金额)――办理契税减免退税手续――结果可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外部风险

特殊商品房地区指导价“项目”界定范围不清晰甚至错误,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误,急需部门协作,提升征管质效。

许多小区计税软件规定不准确,范围过宽或过窄很难判断是否特殊小区,造成计税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四)海淀地税局契税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为正确处理上述契税风险对征管工作的影响,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税风险,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提高征管质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1.措施――自制“契税核定通知书”格式

2.对策:

a)上级完善核心征管系统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盘反复使用自制文书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统中。凡是公房不够免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机关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档案中备查,在该户契税申报中查询不到“契税核定通知书”,造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税减免工作不够严谨。

b)系统升级方案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及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升级方案是:公免情况下,“计税依据”项目,改系统默认“差额”为“全额”,增加“公房减免金额”,这样,让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应征税额”或有“差额”,或“无差额”即为0.00元。此时“契税核定通知书”系统自动带出。同时增加“公房减免金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等项目,形成一种逻辑关系:

计税依据全额*契税税率-减免金额=应征税额 (3―1)

应征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3―2)

这样,无论是公免够免不够免,都为同一种逻辑关系,最好这种逻辑关系能在“契税核定通知书”中体现出来。

C)税收政策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税种之间要有高度的协调性,不能过于片面,相互脱节。无论先办契税减免,还是先办售房环节土增税,其征税结果应一致。

D)为了更加准确的核定房屋价格,减少人为因素,建议市建委完善市场指导价软件功能,同时准确表达特殊商品房项目名称,将计税价格软件实现和单点系统连接,将核定后的价格带入到系统中计算税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一)上级机关加强调研力度,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解决目前突出的问题。

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扩大的事实,现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因此,上级部门应该多做调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当前形势和事实的政策,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针对目前出现的流程设置问题,系统分散问题,应该利用科学的手段,完善系统,整合资源,与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软件随时更新,随时升级,规范数据,做到逻辑关系对应,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加强各税种之间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发展。

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个税都有各自的法规和条例,但是从维护税法严肃性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应该有统一的计税依据。上级部门应该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大方向出台相应的流程及细则,改进征收系统,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个税种统筹起来,有效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落实“两个减负”,真正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第6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一届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大家都是我们的老朋友了,多年来十分关心地税工作,积极参与地税机关的税收法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对改进地税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藉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想借这个座谈会,向大家通报一下市地税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同时,对几年来行风建设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改进工作。今天大家能在百忙中参加会议,我们十分感动。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地税工作情况,也算是座谈会的引子吧。

一、今年以来全市地税工作的主要情况

根据省地税局的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系统开展了“管理年”活动,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基本要求,围绕税收管理、执法管理、服务管理、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这“五项管理”,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举措,促进整体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抓税源,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我们以税负分析为手段,实施纳税评估,加强税收检查,查找征管漏洞,努力增收促收。截至7月底,全市入库各项地方收入229421万元,同比增长22.01。为切实解决税负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增强堵漏促收的针对性,我们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开展“零申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解决“零申报”比重高的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零申报”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确定利用连续几个月的时间,争取“零申报”比例逐月减少,实现基本杜绝非正常“零申报”的目标。对于确认为非正常“零申报”的纳税人,我们区分情形,全面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年初各税种“零申报”户数为4257户,到目前通过文秘站 重新鉴定的方式,调整税种鉴定错误、纳税期鉴定错误等业户856户,转为核定征收管理的业户975户,目前的“零申报”业户较年初下降了31,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增收税款1299万元。

二是以核定征收促查账管理,重点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针对部分企业虚假零申报、常亏不倒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状况,研究出台了对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率核定征收的相关办法,分行业制定税收核定标准,规定对虚假零申报、常亏不倒企业的核定面达到100。目前,通过调查核实,初步掌握全市有1500多户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虚假零申报和常亏不倒等问题,我们已经对其中的1093户企业实行了核定征收管理,共核定税款2498万元,已入库税款1613万元,对于其余400多户企业的核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是科学、合理调整个体税负,解决个体业户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我们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个体税负调整工作的通知》,结合个体业户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部署督导各单位对所有个体工商户重新进行税收定额核定,全面开展个体业户基本情况调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测算,准确掌握个体业户实际经营情况,并利用微机定税系统,科学合理地确定个体业户的应纳税额。同时,推行了定额听证制度,落实定额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定额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开展专项清查活动,解决漏征漏管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活动的通知》,确定了宾馆、写字楼、大型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的个体、私营业户等7个清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查活动。在清查工作中,我们坚持突出重点、拉网清查、不留死角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开展逐街、逐户、逐村、逐商业区、逐集贸市场的清理,对漏征漏管户及时补办登记,纳入正常纳税管理,做到清查一户、登记一户、处理一户。同时,以全系统的清查活动为契机,形成了部门间的信息比对和应用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度、漏征漏管户情况定期抽查考核制度和税务登记信息审核制度,逐步建立起清查漏征漏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解决零散税收管理难的问题。4月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20__年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将综合治税工作列入对市直部门和中央省属驻威单位业务工作的考核内容,对32个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解缴税款情况,协作配合征收税款等事项进行考核,调动起了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年以来,通过社会综合治税网络,采集涉税信息6万多条,有效控管了隐蔽零散税收。如我们通过与市房管局协商,采取“先税后证”的形式,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派驻税务人员征收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目前,已征收税款200多万元。在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我们依托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根据从劳动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获取的外籍个人就业信息,在全市普遍推行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人一档”管理,并成立了外籍人员纳税约谈工作小组,定期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目前,共控管外籍人员101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47人,今年上半年,组织入库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1533万元,增收860万元,同比增长127.8。

(二)抓内控,进一步强化执法管理。我们在全系统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注重运用好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实施执法通报,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并建立了月调度机制,对执法责任制运行、过错原因分析、申辩调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调度,推动执法管理有序、规范进行。从7月份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考核系统中反映的数据来看,

全市执法责任过错比去年年底下降了89。我们进一步发挥执法预警制度的作用,根据对基层执法的调研,每月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出轨的苗头性问题提前打招呼,避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具体行政行为“零败诉”。同时,严格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了备查备案制度,确保抽象行政行为“零过错”。还建立了执法联系点制度,在县级局各确定一个基层分局作为执法联系点,每季度进行走访、座谈、检查,收集第一手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出台管理措施,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抓优化,进一步强化服务管理。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同城通办系统,实现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行政受理、咨询举报等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使市区内的纳税人可以随意选择办税场所,无论到哪一个地税机关的办税场所,都可以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活动,全市确立了340个纳税服务联系点,手机短信提醒服务120__多户次,对网络报税企业的“网送税法”面达到了100。为增强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我们组织专门人员编撰了共计35万字的《地方税收应用实务》,准备于9月初在系统内外发放5000本,发放范围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在威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以及系统内的全体干部职工,既扩大宣传面,为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地税知识提供方便,又为地税干部职工系统地学习税收业务提供教材。

(四)抓创建,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我们把创建学习型机关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从更新理念入手,在干部职工中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营造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和快乐学习的良好氛围,并倡导学习成才、岗位成才、创新成才、实践成才,形成“学习—提高素质—创新工作—推动发展—持续学习”的良性循环机制,进而构建起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团队。一是改进学习方法,激发潜力。我们依托每周讲坛、内刊杂志、内部网络、图书室、培训讲座“五个平台”,采取对外借智、交流互动、异地体验、实战演练、反思学习和骨干带动“六种方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习机制,为干部职工主动学习、自觉学习提供了条件,营造了氛围。二是发挥保障作用,引发活力。我们发挥用人机制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在中层干部中实行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以流动性保障适应力。同时,发挥激励机制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岗位能级管理,加强人才库建设,设立“工作创新奖”,以示范性保障进取力。三是构建和谐地税,铸就合力。我们注重人文关怀,优化办公环境,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并在基层单位配合“亲情化管理”,设立了“扎根基层奖”,以真挚的情感凝聚人。同时,丰富文体生活,建立了各类体育小组和休闲沙龙,促进部门间、同事间工作的默契配合,营造团结互助、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环境,以健康的活动陶冶人。通过学习型组织创建,形成了职责清晰、目标明确、赏罚分明、政令畅通的行政执行文化,着力构建法治、有序、活力、融洽的和谐地税,营造起想干事业、能干事业、干好事业、积极向上的和谐氛围。

(五)抓规范,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规程,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完善了审计结果反馈通报制度和跟踪问效制度,促进了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了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台账,一物一卡,确保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准确无误,规范了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在办公自动化方面,在充分应用好公文处理系统和邮件系统的基础上,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搭建了动态的网络办公平台,促进了办公效率的提高。

二、行风建设情况的简要回顾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把行风建设紧紧抓在手上,以群众满意为本,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完善制度,改进服务,强化队伍,树立起了良好的行业风气,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税务机构分设12年来,我们在队伍管理上保持着良好的记录,全系统无一起因执法不当而引起的纳税人越级上访案件,无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撤消案件,无一起违法违纪案件,1100多名干部职工无一人受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一)健全制度体系,筑牢行风建设的防线。我们抓住行风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章立制,全面规范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税收管理,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干部职工在各项工作中有章可循,随时随地处在规范之中。一方面,完善了内外监督网络,实现监督检查全面化。在内部,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税收执法责任书,建立了廉政档案、廉政谈话和党风廉政建设巡视等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和监察,实行挂牌上岗,严肃查处为税不廉、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有效防止了“吃、拿、卡、要、报”和执法过程中的“生、冷、横、硬”现象。在外部,统一设立了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中心,并通过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组织向企业发放征求意见信、组织人员走访纳税户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为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的行风建设网络,还主动与市监察局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与 检察院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活动,通过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强化了执法行为的制约,实现税收管理程序化。我们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工作全过程进行科学界定,研究制订了每一个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规程、执法程序,使各个岗位工作有标准、有目标,权责清晰、明确,切实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二)改善税收服务环境,找准行风建设的着力点。我们把群众满意作为行风建设的宗旨,打造为纳税人服务的绿色通道,增强主动服务的自觉性,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一是实行公开办税、阳光办税。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办税八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公开纳税事项,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公开监督电话,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实行主动服务,实施行政提速。对办理税务登记、申购发票、办理纳税申报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对纳税人的办税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根据省、市的统一规定,缩短审批、核准时限,精简审批核准事项,累计精简率为81,切实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对各级政府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了提前介入、全程服务。三是优化税收检查,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对税收检查实行了计划管理,要求各科室、各单位组织的税务检查提前提报计划,由上级局统一研究,统一下达,统一安排,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

(三)建设执法文明、服务高效的干部队伍,打牢行风建设的根基。在行风建设中,我们十分注重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突出开展了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的业务培训和以廉洁自律为核心的廉政教育。一是狠抓权力义务观的教育。在干部职工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组织到企业生产一线体验生活,开展“税企心连心”活动,进行换位思考,教育干部职工摆正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提高思想道德境界。二是狠抓业务技能的培训。在举办各类培训的同时,积极创造机会,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目前,全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3.88,比建局初的1995年提高了68个百分点。三是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在全省地税系统率先开通了纪检监察信息网站,利用网络化手段强化干部职工的自我教育和经常教育,并邀请有关专家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举办讲座,开展了网上互动教育活动。抓好警示教育,围绕“珍惜权力、预防犯罪”等题目,深入开展讨论,切实提高了干部职工廉洁从税意识。

多年来,地税系统的行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__年,行风评议列全市第一名,根据__纠风办的规定,20__年、20__年两年免评,20__年重新参评,当年又获得第一名,并被省政府纠风办授予“全省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称号,根据规定,20__年、20__年又两年免评。这些成绩的取得,代表着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也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和帮助,这里面包含着各位特邀监察员的功劳。今年,我们第三次参评,年初提出了争取“三连冠”的行风评议工作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切实有效地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升地税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我们制定下发了《__市地税系统行风评议实施方案》,从4月份开始,在全系统开展了系统内的行风评议活动。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和廉政勤政四个方面,目的是通过系统内的评议,切实掌握全系统的行风建设情况,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整改,同时,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协助我们共同抓好行风建设。我们的行风内评工作是加强地税队伍管理,提升行风建设水平的创新举措,得到了省局领导的肯定,做了专门批示,并在全省地税系统转发了我们的实施方案。我们的行风内评主要采取调查考核、日常考核和特别加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步骤分为动员发动、自查自纠、检查评议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目前,动员发动和自查自纠工作已经结束,从9月份开始,行风内评将进入检查评议阶段,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明查暗访和电话访问的形式进行。市局对各参评单位所辖纳税户随机抽取120户企业,其中问卷调查100户,电话访问20户;同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政府纠风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发放问卷调查表,向在当地的__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问卷调查表。10月中旬,市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将开始组织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及时将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评议单位,督导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抓紧整改问题,以争取在全市的行风评议中取得优秀成绩。在这里,希望大家在我们行风内评中积极指导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地税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参与地税机关行风建设,积极促进依法治税

为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息渠道,搞好地税机关的行风建设,我们结合地税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于1997年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多年来,大家关心地税工作,提供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及时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工作。大家来自社会各界,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接触,看到和反映的问题比较多,比较深。比如有的同志曾反映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房屋租赁等涉税行为但未按规定纳税,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我们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这一热点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通过纳税公告、召开行政事业单位座谈会、给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致信、上门送税法等形式,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出台了相关制度和办法,分类型对行政事业单位涉税行为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我们正是通过广大特邀监察员延伸了税收管理的触角,大家对地税工作的这份关心和支持,对规范税收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全面反映企业情况,增强地税机关优质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近几年来,各级地税机关普遍增强了宗旨观念,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文明、高效、快捷的涉税服务。但纳税人到底需要什么服务?服务的效果如何?我们地税机关需要及时了解。特邀监察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我们地税机关不具备的优势,如部分特邀监察员来自企业,对企业的需要十分了解 ,对地税部门在税收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着切身体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切中要害,说到点子上,对我们有针对性地优化税收服务一定会大有启发。希望大家能多提供信息,使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以便于有的放矢地进行改进。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地税机关的行风建设。行风建设是地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税形象的重要标志。最近几年,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地税系统的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我们这个行业的特殊性,要经常与企业和纳税人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尽管我们出台了很多措施,建立了很多制度,但是究竟执行得如何,我们难以全面掌握。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建立,健全了地税系统的监督网络,拓展了监督的渠道,增加了地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来源。从实际情况看,大家对我们的行风建设十分关注,把社会各界群众对地税的反映及时反馈到了税务机关,使问题在萌芽状态得到纠正。同时,还积极宣传地税部门的廉政纪律和规定,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了解,为地税干部廉洁从税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希望大家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抓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各环节的工作。

(四)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依法治税环境的形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力度的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的矛盾。如何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税务机关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一直以来,通过大家的工作,进一步融洽了税企关系,在地税机关和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之间架起了一道相互联系沟通的桥梁。今后,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多给我们提建议、出主意,促进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也希望大家多向企业事业单位解释地税机关的纪律和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征纳双方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正常的税收法治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地税机关的总体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特邀监察员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并积极组织大家开展各项活动,为实施监督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7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一些专家认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将现代管理理论和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运用于税务管理的研究与实践[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观点和方法,把税务管理置身于国民经济这一大系统中进行研究,从而分析税收分配活动对系统其他环节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决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果。运用先进的管理工具特别是电子计算技术,使税务管理学的研究,从传统的定性分析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向转化。张胜民[2]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制改革理论研究正经历着实践的挑战。对当前税制结构国际趋同化的趋势以及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对税务管理现代化可作以下概念描述: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形成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及完善的城自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重要特征的集成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由此可见,税务管理是一门涉及内容广泛又相对独立的管理科学,是指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为载体,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税务管理现代化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以及税收征管绩效的现代化。对于税收征管手段,即税收现代化实现的途径,是税收征管系统的人力、物力的支撑能力,表示为组织资源能力。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税务管理现代化绩效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和以“客户”为导向,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管理中应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如计算机、通讯对讲机、现代化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等,使管理达到经济、准确、及时、完整、高效的目的,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2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设计原则

在税务管理现代化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和以“客户”为导向,前者即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后者是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现代化就是集约型税务加上服务型税务[2],因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规范性和导向性;②综合性和功能性;③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系统构建

为充分体现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其运用过程,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从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内涵角度,提出一套可供选择的评估指标,即源指标;然后,基于基本原则,从源指标中筛选出用作主导性评估的核心指标,而其余源指标则构成用作辅评估的指标。基于税务管理现代化内涵,可以将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等三个层次。目标层为税务管理现代化;准则层由税收征管效能、办税服务品质以及组织资源能力等三部分构成;指标层包括税收征管质量、税收效率、税收贡献、税收执法水平、电子化服务、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管理制度支持能力、组织文化支持能力、人力资源支持能力等10个评估领域。

3.1评估税收征管效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课题组把税收成本与效率指标分为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两部分[3]。臧秀清和许楠[4]提出了税收征管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含了人均征税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征税成本率、税收计划完成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八个方面的指标。曹魁[5]从税法的执行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征税成本与效率以及纳税人纳税成本与效率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个评价我国地方税收成本与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邵学峰[6]指出税收质量是指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及二者均衡的状态,主要体现在税收结构、税收分权体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机制三个方面上。

3.2评估办税服务品质有关纳税服务品质的研究,伍艳红认为我国已经将优化服务、管理就是服务作为征管改革的目标提出来,但服务水平的改善程度还相对有限,主要是思想观念没有彻底改变。优化服务不是纯粹的微笑服务,而应该以纳税人为中心,引进“客户关系管理”技术,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好的服务态度,还要掌握较全面的税收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另外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以纳税人为重心上来。

3.3评估组织资源能力有关组织资源能力的研究,孟庆启[7]认为在全国税务管理中应强调树立现代化管理理念,并从科学设计税制体系、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电子税务局”、改革优化征管模式和建立一支具有现代管理能力的税务公务员队伍等方面入手,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蒋正华[7]认为应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论。孙宏科[8]认为用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4核心指标和指标构建

4.1对税收征管效能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第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评估指标。在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体系中,评估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为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三率”。“三率”反映的主要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些微观具体环节,其综合性和功能性不够强,所体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属性和特征并不突出;“三率”既显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控制力度和工作能动性,同时又包含了纳税人这个主体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而后者却导致对评估对象的偏离,因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所衡量的对象无疑应是征税人的活动,而不是纳税人的行为。因此,在对税务管理现代化进行评估时,不宣直接将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相关的“三率”当作核心指标,而可将具列为辅指标。

第二,关于税收效率评估指标。在源指标体系中,征税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是最能反映税收效率的两项重要指标,因而具有核心指标的意义。

第三,关于税收贡献评估指标。从微观层面上看,税收收入贡献率对于一个税务机关本身而言无疑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它反映了其税收征管职能发挥的程度以及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当然,对于一个城市的地方税务而言,该项指标还在—定程度上体现出城市服务业发展和城市化的水平。

第四,关于税收执法水平评估指标。源指标体系中的涉税政策合法率、税收执法程序正确率、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等四项指标仅仅能体现税收执法水平的一些侧面,难以代表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高标准、严要求”,也不容易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故它们成为核心指标的条件尚不成熟。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在全部纳税人中仅仅是少数,其涉及面较窄,况且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过高、过低都不适宜,这种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是不容忽视的。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将上述四项源指标定位为辅指标,从一个层面上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水平,也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4.2对纳税服务品质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电子化服务评估指标。现代化的纳税服务讲求全天候、零距离、方便、快捷、多样化、个性化、低成本和高满意度等,而从技术上看,惟有电子化服务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同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它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全新报缴税方式,还有助于税务机关(征税人)提高其税收成本效益。因此,在源指标体系中,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和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构成了衡量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三项核心指标。源指标互联网站点日均访问量虽从某种角度反映了税务机关网上纳税服务的普及水平,但它与纳税服务品质之间的关联性难以精确测度,故只能视作一项辅指标。

其二,关于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人综合满意度反映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切身体验,尽管其主观性较强,但仍不失为一种作综合评估的有效指标,这种评估是其他客观评估所无法取代的,所以应将其列为一项核心指标。

4.3对组织资源能力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综合体现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水平,较高的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原则上要求有较大的信息技术投入,较高的计算机使用普及率,较大的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和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较强的涉税信息共享水平等,因而该指标是综合衡量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一项核心指标。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源指标信息技术投入比重和人均计算机拥有量较为直观地体现了税务机关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而源指标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涉及税务信息共享率虽缺乏综合性以及精确、统一的评价标准,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的潜在能力,所以上述五项源指标均可用作评估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辅指标。

其二,关于管理制度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组织决策机制完善度、行政执法制约机制完善度虽能从一定角度反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水平,但难以精确界定和测度,故宜列为辅指标。能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支持能力,但是因为其横向可比性不强,短期内在行业内推广的可能性不大,故可将源指标能级管理覆盖率视作一项辅指标。ISO质量管理体现了现代税务管理的一种规范化模式,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但源指标ISO质量管理指数作为核心指标还不够成熟,故不妨也将其列为一项辅指标。

第8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管理思想

iso9001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和的质量管理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思想:(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思想对税务机关来说,“顾客”就是税务机关服务的对象即纳税人,由于国税机关的职能作用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特别是2004年在全国推行“一窗式”管理以来,更体现了国税机关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的管理思想。

(二)过程控制的思想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的思想是iso9001标准的基本思想,iso9001标准对过程控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过程网络,即确定每一项工作由哪些过程所组成。二是确定控制方式。在过程网络确定后,应对每一过程进行分析,确定为达到质量体系要求,“过程”中必须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一般通过书面文件加以规定。三是实施制定措施,确保每一个过程都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

(三)预防为主的思想质量的优劣不是由检验决定的,而是通过过程形成的,因此质量管理要强调预防为主,即事先分析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主导因素,采取措施将其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防患于未然。

(四)持续改进的思想质量改进旨在提高质量,在iso9001标准所规定的组织的五项主要质量目标和质量职责中,有三项涉及质量改进。质量改进主要通过改进过程来实现,是一种以追求更高的过程效益和效率为目标的持续活动。持续的质量改进应是组织管理者追求的永恒目标。

(五)制度化管理的思想iso9000标准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其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即要求组织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制作并保存质量记录,明确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和方法,从而使工作的考核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考核依据(质量记录)、考核方法(内部质量审核)都明确化、制度化,形成制度化的管理体制。

(六)自我管理的思想iso9000标准要求通过内部质量审核、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文件资料控制等四个支柱要素的协调动作来管理质量体系,使质量体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完善。

二、国税机关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思想和原则决定了国税机关引入此项管理体系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是当前新的政治形势的必然要求。税务系统就是要内抓管理,优化税收生产力;外树形象,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的理论基础——“八项基本原则”第一条就突出强调“以顾客关注为焦点”,“顾客”即我们所管理和服务的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这与“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iso质量管理体系“职责明确、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核心思想明确了“为何干、干什么、谁来干、何时干、何地干、如何干”,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责任、强化了管理环节、讲清了工作方法,使大家勤于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体现了“把本职工作当作个人爱好”这一高新税务理念,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了税收生产力,强化了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iso质量管理体系强调文件管理,同时此项标准体系所具有的科学性、经济性、通用性和社会性表明其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体系。

2、是迎接历史机遇和挑战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时刻,税务机关如何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在纳税人中建立充分的信任,树立起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迎接历史机遇和挑战的关键。虽然近年来新的征管模式和各类考核办法为税收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制度管理有其局限性,目标管理又忽略了过程控制,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用系统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将一系列制度有效的链接起来,形成管理网络,全方位开展管理。iso质量管理体系正是税务系统从传统管理、制度管理、目标管理向质量管理过渡的最佳载体,是税务管理模式的一次革命。

3、是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的要求。iso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管理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策划、控制、评审、形成一个螺旋式提升的管理模式,强调预防为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了在征管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同时推行iso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是一个对内、对外全方位的管理过程,不仅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同时也对我们税务干部队伍的执法水平、服务水平、质量意识、廉政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最高目标是实现持续改进和发展。

4、是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系统化、合理化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税务系统由于任务重、时间紧,人员素质水平不一,在工作运行中一些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了,出现了分工不均,或不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运用iso质量管理体系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大家弄清了自己能干什么、该干什么、怎么干、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做到人人有事干,人人干好事;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能使各科室工作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协调高效;其采取的评审监督和过程控制等方法,加强了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了问题的发生和扩大;其基于事实、科学决策,实现征纳双方取得双赢的特性,有利于我们领导层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有利于税收和经济协调发展;采取的严密的文件控制管理办法使规范化的体系文件成为税务系统进行税收征管的指南,防止了政出多门,减少了各环节的推诿扯皮,更加便于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国税机关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成效

经过实地考察和充分论证,房县国税局从2003年10月份起正式启动iso贯标工作,编写质量手册1本,程序文件19个,作业文件111个,于2004年4月顺利通过认证公司现场审核。体系文件运行半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一)初步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税务机关管理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全面控制、高效运转、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变革房县国税局将iso质量管理模式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后,一方面规范了相关的管理活动和职责,理顺了内部管理关系,使机关的各个管理层面、各个操作过程、各个工作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满足了管理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要求,克服了以往管理中存在的基础管理弱化、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改进了管理。一个全面控制、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已初步确立。

(二)确立了“职责明确”、“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税收业务管理新模式,依法治税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我局的管理体系综合考虑了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验证要求,建立了一套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带来了依法治税工作的新面貌。

(三)树立和实践了“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的服务理念,大大丰富了税收服务的内涵,改善了税务机关的形象我局坚持“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在转变服务观念、配备服务设施、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与纳税人沟通、建立纳税人满意度评定制度、处理纳税人投诉信访、服务质量的改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使税收服务更加贴近纳税人,税收服务的能力极大提高。税收服务的内涵被大大地丰富,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因此得到了改善。

(四)iso9001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了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质量管理办公室,建立了一支由14名经过培训的内审员队伍,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对所有股室的全部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工作和做法开具不合格报告,并确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另外,认证机构每年还将对我局进行一次符合性监督审核,若不能通过审核,将被吊销证书,这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管理文件和制度。这种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大大强化了制度的贯彻执行,真正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据统计,自2004年1月1日运行iso质量管理体系以来,我局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半年来未发生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实现了预期的质量目标。总之,在税收工作中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无论是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还是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改进税收服务,都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国税机关引入iso质量体系的局限性及持续改进iso质量管理体系

虽然明确了职责以及工作责任的归属,但如何追究责任则是干部管理体制的问题,没有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管理的激励机制,就很难调动干部的积极性,iso质量管理体系的效用也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持续改进,确保iso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一)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严格依据体系文件,因此,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体系文件进行修改。

第9篇: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范文

关键词:税收管理 绩效评价 体系设计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润滑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

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

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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