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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论文精选(九篇)

新行政法论文

第1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离开效率,谈公平的实现是没有意义的,此时是一种平均主义下的普遍的缺乏。离开了物质的保障,公众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实现与满足。今年年初,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在“晒”出了他经过调研,并结合他个人的真实经历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长达五页的A3纸张。图中详细地记录着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要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等八个阶段,30多项审批,盖百余个章,全程最短也需经历272个审批日。如果哪一环节手续不全,材料不合格还要被打回重走流程,使得很多项目审批短则1年,长则3年。冗长的审批流程充分展现了的行政法中效率缺失,无疑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耽误的时间、损耗的精力更是难以弥补的,这都构成了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侵害。低效率的行政带来的真的就是高质量的公平吗?其实不然,行政效率的低下脱离不开认为的设卡。效率提升的关键其实不在于环节的减少,而在与不透明环节的缩减。如果真正做到阳光行政,对行政环节、内容进行公示,那么出于不正当利益的认为干扰因素自然减少。公平正义的实现自然带动了行政效率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不患寡而患不均”,片面地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更是十分危险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经验教训就是以效率牺牲公平。现如今,在追求行政效率的背景下,许多执法机关为了提升效率而采取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损害的行政手段。例如,钓鱼执法,是指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却在行政主体的引诱之下做出违法行为。上海市为整治非法运营的黑车现象,曾采取“钓黑车”方法,由执法人员假扮遇到紧急情况或身患疾病的乘客,打同情牌拦截私家车,并最终抓获所谓的“黑车”。这样的做法虽大大减少了黑车现象,但也使不少只是出于热心的私家车主为此被定为是黑车,挨了罚单。这样的做法表面上虽维护了社会秩序,但却实际上造成了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加剧了道德滑坡现象,对于社会平稳运行埋下隐患。人民日报也曾经因此评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作为执法机关,对于效率的追求如果不以正义价值为准绳,就与卢梭所讲的“最强者的暴力”没有区别。

二、新时期下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着我国经济、分配制度、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实践。效率超过了公平成为了我国重点提倡的发展策略。这一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基于我国在建国初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干好干坏一个样,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导致效率的普遍低下,阻碍国家发展。改革开放后,为了摘掉贫困的帽子,亟需将提高效率摆在在更为突出的位置。邓小平同志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样的价值选择更有利于大力优先发展生产力,带领人民摆脱贫困,提高综合国力,符合当时改革开放初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几十年间,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在新时期,新的社会背景下,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方面,社会差距拉大,体现在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职业差距等等。另一方面,只重效率滋生的拜金主义,道德滑坡。公正的缺失也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人们自我实现的需求难以满足。与此同时,虽然说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行政效率并不高。行政立法欠缺成熟,行政机构设置分工不明确,多头执法,出现权力的交叉与空白。行政程序也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我国历史上君主专制体制根深蒂固,对于行政的价值取向理解出现较大误区,行政主体的观念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矫正,导致行政手段与其目的的背离。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对于行政价值取向认识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发展成为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发展目标。中共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讨论并制定了“十二五”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更加明确地提出对于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要求,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转变。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在公报中多次提到了公平、公正对于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方面。因此符合新时期实践的行政法下的新型公平效率关系已逐渐显现:“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

三、行政法下新型公平效率关系的实现

平衡效率与公平,如何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目的的探索任重而道远。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应当贯穿行政法的各个方面与各个阶段。首先在立法层面来讲,我国一直未出台一部体系化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依靠的仅仅是单行立法独立、割离式的进行调整规范。一方面,系统化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缺失使得行政实体法内容的具体实现难以保障,行政的公正性没有收到足够的规制。换句话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没有收到强有力的限制,行政相对方的利益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这便可以看作是没有很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行政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程序立法没有经过系统化的创制,法条之间难免存在横向层面上的冲突与空白,这样势必导致行政行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困惑,从而进一步导致行政效率难以提升。因此制定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对于保障公平提高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无疑是为行政机关套上“枷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阻力也是必然的。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路途曲折,脚步也十分缓慢。1986年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人总干事、中国行政诉讼法奠基人张尚鷟提出,要加强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的立法工作。在2000年前后,行政程序立法迎来了短暂的春天,法学界形成了三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同时2003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也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提上立法计划。这也掀起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高潮。但令人沮丧的是,五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却不见行政程序法的踪影,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再次遥遥无期。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过后,行政法学界又嗅到了,行政程序法立法复苏的气息。《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同时立足于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有理由相信,行政程序法有望再一次被提上立法日程。再将眼光放到行政行为上。这是攻克公平效率平衡难题最直接的突破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时期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革新,导致大量的行政行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转变。这种改变既包括客观上行政行为的原则、方法上,也应体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在主观上对于行政理念的转变。首先对于行政处罚,在坚持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于效率价值,应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依法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落实当场缴纳等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对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布;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外的实施和结果,进行公开,不得歧视偏私。同时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效。在行政强制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人权保障原则,尽量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设置完善的行政强制程序,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进行行政强制。同时应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等执行程序,以提高执行效率。对于其他较为柔性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首先还是应以行政相对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作为基础,给予行政相对方充分的意思自由。应基于协商确定,而不应承受来自行政主体强制力的压力。而为了平衡效率价值,行政主体在此种行政行为下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对优益性,来确保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任何一种价值的实现为都离不开监督。为了行政当中,效率同公平相协调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不损害效率,就需要来自各个层面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努力建设完善的监督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结语

第2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一、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行政法学者对政府管制的实质进行研究,最初借鉴的是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因为在此之前,自政府对经济与社会进行管制之初,有关政府管制的经济或社会理论就逐渐形成了。90年代以后,行政法学者开始将有关政府管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理论相融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五种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最先来自美国政府在其镀金时代(gildedage)为了制止当时盛行的铁路营建事业的高度投机现象而对铁路公司进行的管制。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是通过《1887年州际贸易法》,禁止铁路公司的某些被认为是不正当的活动,例如规定歧视性价格、索取回扣等,同时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这些禁令。(注: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159页。)由此,弗朗西斯。亚当斯与布兰代斯法官提出了公共利益理论(publicinteresttheory),他们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控制被管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和劳工滥用权力,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计算,这一管制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它不仅在经济上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完善。(注:HerbertHovekamp,RegulatoryConflictintheGildedAges:FederationandtheRailroadProblem,1986,YaleL.J.pp.1061—1072.)后来,随着政府管制范围的逐步扩大,公共利益理论几乎被用来解释所有政府管制问题。(注:比如R.J.Pierce,G.D.Allism:EconomicRegulation:EnergyTransportationandUtilities.MartinMichieBobbs-merrillLawPublishing,(1981)。)

管制捕获理论(regulatorycapturetheory)也是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理论,但其基本思想与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左。该理论认为,确立政府管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管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捕获”政府管制即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或是被管制对象本身(由于它深受市场失败的影响),或是其它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比如铁路管制中受到铁路营运者盘剥的农场主或者受到挤兑的其它运输业主。换而言之,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注: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与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476页;又见,G.Miller,RailroadandtheGrangerLaws,(1971)。)

还有一种理论是从研究行政机关发展的本身来解释政府管制,这就是组织与制度理论(注:JamesG.March&JohanP.Olsen,RediscoveringInstitutions:theBasisofPolitics(1989。(organizationandinstitutiontheory)。该理论认为,仅仅研究外在于行政机关的政府机构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控制是不够的,应该认为行政过程和司法与立法程序一样是追求公正与公共福利的,作为制度的产物,行政机关处于宪法和成文法所建构的制度框架之内,制度决定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活动能力以及激励其有效行为的机制,因此,行政机关例行公事的惯例、官僚文化、职业培训以及机构体系对行政机关的管制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从行政机关理性化(bureaucraticrationality)的角度而言,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管制决策的机会比国会与司法机关更多。(注:参见,JerryMashow:BureaucraticJustice.NewHavenandLondon:YaleUniversityPr.(1983),Seitz,S.Thomas:Bureaucracy,PolicyandthePublic,SaintLouis,C.V.MosbyCo.(1978)。C.R.Davis:OrganizationTheoriesandPublicAdministration.WestportConn.:Praeger.(1996)。)

70年代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也侵入到行政法学的理论中来。(注:G.O.Robinson,AmericanBureaucracy:PublicChoiceandPublicLaw.AnnArbor:Univ.ofMichiganPr.(1991),Danleavy,Patrick,Democracy,BureaucracyandPublicChoice:EconomicExplanationsinPoliticelScience.NewYork:HarvestorWheatsheaf.(1991)。)该理论的目的在于用一种相应和尽可能合适的政治市场运转理论来补充物质资料或商业服务之生产和交换的理论。(注:J.M.Buchanan&R.Tollison,TheoryofPublicChoice:PoliticalApplicationofEconomics,MichiganUniversityPr.(1972)。)当用公共选择理论解释政府管制时,就是在把政府管制政策的形成看作是一个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那些需求管制的人(如消费者)与那些被管制的人(如产品的制造商)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了协议。在此过程中,还涉及到选民、立法机关、行政机构、法院、独立的专家等政治力量,他们都可以参与到讨论中来,力图说服对方。但是,商人或产品的制造商们可能占据上风,因为他们在政府管制中所具有的巨大经济动力会比一般的公民或政府机构更多地影响管制决策。

最后谈到的一种有关政府管制理论试图综合、吸收和借鉴上述这些理论。这种综合管理理论(注:参见,JosephP.Toman&SidneyA.Shapiro,AnalyzingGovernmentRegulation.49Admin.L.R.pp.377—416.)认为,将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所进行的管制仅仅与行政机关相联系,主张它不过是一种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是一种相当片面的观点。在此理论视角中,政府管制是一个涉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作用的、十分复杂的政治过程。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对经济与社会的管制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机关制定内容宽泛的、有关政府管制的法律,并在法律中将较为细致的规章制定权授予行政机关;或者,通过专门的授权法案,设立专门的独立管制机构对某一经济领域进行政府管制。经此途径,行政机关的具体管制行为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与公众的支持,因为国会由公众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如果管制失败了,其责任并不完全由行政机关单独承担,尽管它仍承担执行不利的结果。法院在其中的作用是当有人对政府管制产生异议时,它将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对政府管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于是,政府管制就不仅是行政机关一家的事了,而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管制的研究者将这三者的相互作用分为三种:政治的影响,即赢得公众支持的立法机关的提议;政策的选择,即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自身掌握的信息而提出的、理性而科学的管制选择;宪法的限制,即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而对政府管制所作的基本价值判断。一般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种条件,政府的管制才合理又合法,通行起来障碍也不会太大。

因此,政治的影响、政策的选择与宪法、法律的限制构成了综合政府管制理论的三个变量,根据三个变量之间关系的不同,政府管制的方法亦有差异。例如,某政府管制计划的政策选择因素强一些,那么,它更多的是一个精密细致、理性计算的过程(而非市场化的公共选择)的结果;同样,如果政府管制计划的政策理性成分较少,那么,它更多的是一个利益作用的结果。如果一个政府管制计划既缺乏理性的计算,又缺乏公众的响应,同时也缺乏制度支持,那么它是否能被通过、即使通过了是否能通行都是存在相当疑义的。

总之,这一政府管制的理论,是对一个相当复杂的政治行为世界所进行的分析。它没有仅仅停留于行政法的规范与程序,而是深入到政府管制行为的整个过程中。目前,学者运用这一理论对政府管制的许多领域进行了分析,包括汽车安全、环境标准、核能、风险管制、产品安全风险、社会安全与福利、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等等。

二、政府管制的分析模式

由于当代政府管制理论借鉴了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有关理论,所以其分析方法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的印记。有三种方法经常用于政府管制分析中:其一,是通过分析制定法、政府规则以及法院的解释来揭示公法的结构与原则;其二,是通过分析政策合法化的途径以及政府干预市场的技术,以阐明现代管制国家的实际价值及其遵循的规范;其三,是通过探讨区别于工业与市场活动的政府行为,发现管制手段的局限与优点,完善管制的具体方式,解除不必要的管制,以有利于美国正出现的管制改革趋势。

具体的政府管制分析一般遵循这样一个逻辑的过程:(注:该管制分析过程由Breyer法官在RegulationandItsReform(1981)一书中提出。此书中,Breyer法官运用此分析模式对诸多政府管制领域进行了探讨:健康与安全、环境污染、航空、天然气、公益事业等等。)首先是对市场进行分析,检测市场产生的结果与经济或其他社会价值是否相符。换而言之,也就是对政府干涉市场的正当性进行探讨。政府对市场进行干涉必须具有经济上的正当性或非经济的正当性。当市场不能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运行,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败”,那么,政府干预正当性就存在了。政府干预市场的非经济正当性与社会上通行的一整套价值体系有关,后者是社会通过它的政治系统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所预设的。政府既可以依据这些价值准则事先设定市场运行的规范,又可以在市场的运行方式与这些价值准则不符时,迫使市场的运作遵循这些价值。这同如果政府的管制计划与这些价值准则相抵触,法院可以根据宪法或法律宣布该管制违宪或违法是同样的道理。当市场的运作不公正、不合理或与其他社会价值不符时,政府就取得了干预市场的非经济的正当性。

其次是对管制方法的探讨:运用何种管制方法,即采取何种管制制度与手段将产生更和谐的市场或社会结果?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对管制方法的实际选择。一般而言,政府对管制方法的选择是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内作出的,在针对具体管制问题时,它所使用的方法随着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改变。例如,在进行州际公路系统建设的项目时,联邦政府既可以直接通过国会拨款由自己选定承建人完成建设任务,也可以向相关州政府提供援助,由州政府先用自己的资金垫付来作业特殊地段,然后再由联邦政府偿还。运用哪一种管制方法不仅受管制问题的具体情况影响,比如上述州际公路系统建设路线的选择和承包人的选择会受到联邦与州的关系以及州和地方政治现实状况等影响。同时,每一种管制方法本身的形成过程对其下一次的运用都会产生一定的羁束作用,再来谈一谈上面那个问题-州际公路系统建设,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许多步骤被逐步制度化并形成一定惯例,联邦政府继续该项目时,如果碰到类似的情况,一般就会依循惯例,而不会另辟新径。类似的例子还有,如联邦政府对城市改造计划的管制。

最后的问题是对政府是否选择了最有效的管制方法的评估。如果政府没有为手边的问题找到相配的管制方法,就会产生“不相匹配”(mismatch)的结果。(注:见Breyer法官的RegulationandItsReform(1981)一书,第191页。)这种不相匹配的情况可能出于三种原因:一是由于政府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认识不明,而应用了错误的管制方式;二是政府即使认清了所要解决的问题,但管制手段的有效性及花费可能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原有的管制方式可能变得不方便,花费甚至会增加,也可能出现了花费更省、更方便的管制方式,使原有的管制方式显得陈旧而过时;三是如果政治倾向有所改变,公众不再支持先前政府进行管制的目的,那么,相应的管制方法也会受到批评。

理解管制分析过程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政府管制取得正当性(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的根据,另一方面是选择管制方式时必须面临的一些限制。这两个方面同时暗含了对政府管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考察,对它们进行审慎细致的分析,就能找到上述两类问题的解答。

三、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分析

目前,美国通行的政府管制主要针对两类情况,一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进行的经济管制;另一类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健康与安全风险、消除种族歧视和改善贫困状况而进行的社会管制。在这两类政府管制中,上述三种因素:政治的影响、政策的选择和宪法、法律限制都同时在起作用,但它们起作用的程度是有差别的。

经济管制主要是为弥补市场所具有的三个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过度的竞争(excessivecompetition)和经济租(economicrents),这样的经济管制方式有三种:(1)利润控制(profitcontrol),即受管制的企业的定价不能超过为弥补其成本所必须的水平,包括合理的投资资本收益;(2)进入控制(entrycontrol),即如果企业想进入受到管制的服务行业,必须先从管理机构处取得公共事业和必需品的营业执照;(3)价格结构控制(controloverpricestructure),即企业不得实施价格歧视。(注:JamesG.March&JohanP.Olsen,RediscoveringInstitutions:theBasisofPolitics(1989),第455页。)

为了防止由于利润偏低而导致产量减少和消费价格偏高的自然垄断,美国政府对一些基础性公用事业实行了管制。传统的管制方法是由政府垄断公用事业的发展,通过设定公用事业的价格和限定服务义务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美国7、80年生的燃汽与电力公用事业市场的中断促使政府不得不对传统的管制方法进行重新评估。在对公用事业市场的详致调查之后,政府创建了专供公用设备销售的“政府市场”(govemmentmarkets)即通过法律或管制计划改变市场的自然结构以促进企业进入市场。(注:参见,JosephP.Toman&SidneyA.Shapiro,AnalyzingGovernmentRegulation.49Admin.L.R.pp.413.)

政府对过度竞争的控制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就某些市场而言,过度的竞争可能迫使销售者降低价格,其中许多人将因此而歇业或生产能力减弱,这样,商品的价格反而会大大提高,最终损害了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以政府对交通行业的管制为例,政府通过设定价格和对相应公司进出交通市场来实现控制。但是后来的政策研究表明,这种管制往往与管制的目的背道而驰,因为它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消费的价格,于是,联邦与州政府都相继撤销了管制。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农业市场,但由于农场主占据了稳固的政治地位,所以政府仍然向农业提供援助,也许,高额的财政赤字会使国会改变政策。

经济管制的最后一个领域与经济租有关,即由于销售了供应短缺的货物或服务而获得了超额利润。为了促进公正,政府会减少这种“租金”。控制租金最普通的例子是对城市里出租房屋的价格控制。这种控制是对贫穷者的一种帮助。

政府的社会管制则是为了弥补市场的四个失败:外部性(extemalities)、不完全的信息(inadequateinformation)、稀缺(scarcity)与公共物品(publicgoods)。社会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立法规制与拨款。

诸如环境污染、不安全的产品等问题属于外在于市场的问题,因为一个工厂释放到空气中的污染可能不会计入生产的成本,市场本身不可能强加给工厂解决污染问题的义务,但是,这些污染却会影响一般公众的生活与健康,所以,要由政府对此类问题进行管制。政府应当选择一种最有效的管制方式。一般而言,政府对市场外在性的管制是通过设置普通的标准或规定被管制对象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性措施来实现的,比如可以规定住房和工厂中可用的制热设备与动力设备的类型,或把工业企业限定在规定区域之内。当然这种管制的目标并非消灭烟尘污染,而是把其限制在最适当的范围内。(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6页。)最近,政府也开始尝试采用新的管制方式,比如增加污染的附加税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他们获得有关商品的完全信息,政府会要求销售者向消费者公开必要的信息,比如在食品上贴上生产日期与保质日期的标签,或者要求销售者的产品出售之前取得许可证。政府也会基于道德、伦理或其他社会原因对市场上供应哪些货物进行管制,比如限制特殊类型药物、濒临灭绝的动物毛皮等商品的销售,或者,禁止带有盈利目的的收养儿童,禁止买卖人的器官等。

如果提供了商品却不能盈利,市场就会拒绝提供这样的商品。但是一个社会出于道义的原因,却不希望看到该社会的某些成员遭受饥饿、无力受教育或者没钱医治疾病。所以,社会通常会寄希望于政府供应一些公共物品,或者向公共物品的供应者提供补助。目前,美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域有社会福利、健康、教育、职业培训等等。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管制并不成功,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所以,建议政府在这些领域也建立“政府市场”。

四、政府管制研究-行政法学的新发展

上述的研究表明,越来越多的美国行政法学者已经开始意识到,传统行政法仅仅把注意力集中于宪法、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规范以外的东西,诸如行政管制的性质以及其实质上的范围等问题,对于行政法的研究而言,也是同样重要的。因为就整个政府管制活动来讲,它不仅仅具有政治与法律意义,不仅仅是一个对权力进行划分、在权力之间达成制衡、为权利提供保障的过程,它同时也具有社会和经济意义,它还是一个讲究管制的科学性、讲究对社会的合理调控、讲究官僚效率的实现的过程。这两类问题是政府管制活动共生共存的两个方面,忽略任何一个方面,对于政府管制的正常有效运行、达致人们所期望的状态都是有影响的。但是,从行政法学的发展来看,传统行政法学所真正能提供的、能够对行政管制的实质内容进行有效分析的专业“话语”太少了,可以说,这是一片崭新的领域。

自8、90年代以来,美国的行政法学者开始真正踏入了这片新领域,开始建立起一种新的分析话语。他们从政府的性质这样基本问题入手,探讨了“管制国家”的目的与对象、“健全管制”的基本构成要件、“新公共时代”的含义、“官僚政府”的“公共利益”等对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注:见CassR.Sunstein,AftertheRightsRevolutionReconceivingtheRegulatoryState(1990);SunsanRose-Ackerman,RethinkingtheProfressiceAgenda:theReformoftheAmericanRegulatoryState.(1991);ThomasO.Mcgarity,ReinventingRationality:theRoleofRegulatoryAnalysisintheFederalBureaucracy(1991))他们不仅仅站在传统研究法律形式、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角度,同时,更结合运用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方法。与经济、政治学家涉足法律领域不同,他们对政府的基本运行更为精通,因为无疑他们曾是法律程序(也就是政治程序)的专家。所以,他们能够对以前很少涉及的政府运行的具体领域,比如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福利进行入木三分的政策分析,从中寻求和回答有关“美好社会”与“美好政府”这样宏观而广泛的问题。(注:StephenL.ElkinandKarolEdwardSoltan,NewConstitutionalism:DesigningPoliticalInstitutionsforaGoodSociety.)他们吸收与借鉴了“新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质疑将经济效率,即将一种科学计算的原则作为评价政府功过的惟一标准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功能应当是“三位一体”(施瓦茨语)的:既保护公民权利、又促进政府效率同时保护非商品性的价值。(注:PeterH.Schuck,Regulation,Non-MarketValuesandtheAdministrativeState:ACommentonProfessorStewart,92YaleL.J.1602,1608(1983);RichardB.Stewart,ReguoationinaLiberalState:TheRoleofNon-CommodityValue,92YaleL.J.1537(1983)。)并且他们笃信行政机关结构的变迁、功能的转换都应与社会、经济的需要相适应,通过扩大公众对行政事务广泛的参与,使公众依赖行政机关有效处理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同样的,他们也借鉴了所谓“新保守主义”,仍然相信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依靠政策分析来解决市场规范问题,对行政机关权力运用保持必要的警醒。他们不仅认为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司法监督,同时也寄希望于国会,寄希望其能进一步发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

第3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一、有关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新释”

在我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中,行政法律关系被公认为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有些著作与教材还主张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组织行政法学教学研究体系的主线,因此探讨这一概念很有学术价值。《新论》一文首先列举了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六种表述,然后提出了作者的观点,认为“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接着又对这一概念作了解释,但根据我们的看法,《新论》一文对这个概念及其解释基本上没有什么新东西,在唯一的一点新认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并不仅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上,我们则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新论》一文作者的意见:“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合法权益并不只限于行政法上的权益,它还应包括其他法律上的权利及其利益。”然而,众所周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能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些“合法权益”是受行政法保护的,因此它应该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并涉及义务),因此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错,说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错。《新论》一文的观点对现代教科书、论文的认识并没有什么突破,也谈不到属于“新释”。《新论》一文作者恰恰提出了与自己观点相矛盾、却为我们所赞同的观点。他们说:“公民的权利义务也并无所谓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和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之分”,“一项权利或义务有可能表现为民事上的权利义务也有可能表现为行政上的权利义务。”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不能说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呢?作者的“新释”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关于“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

《新论》一文所展示的“新视野”中一个令人注目的“新观点”是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该文批评一般理论中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观点,认为“人们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区别的认识,还有待重新审视。”他们“重新审视”的结论则认为:“实际上,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其理由是因为“没有宪法、法律的赋予或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即不得作出行政行为。”即所有行政权力,都是法定权力,所有行政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新论》一文作者显然把“应然”和“实然”两种情况混淆了。我们认为:在行政法治化的过程中,在实行宪政和依法行政原则下,越来越多的行政关系将纳入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我们的目标和实践,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还没有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关系,这是由多种复杂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此,不能绝对地、笼统地称“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这样表述,在理论上犯了绝对主义的毛病,否认了“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同时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历史上就不存在赤裸裸的不受法律羁束的行政权力,如果行政权从来不存在那种“事实上的权力”的形态的话,那么提出“依法行政”就是无的放矢;如果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就有了《共同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文件,中国早就进入“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了;如果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今天我们已有了宪法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一切行政行为都有了法律依据,就万事大吉了,提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目标统统成为多余之举。显然,事情并非如此。这种绝对化的观点,实际上与作者自己的观点又是自相矛盾的,正是在该文中,作者又写道:“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关系。”作者在另一处正面解释其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时也指出:“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人们一般认为它是种事实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即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既然承认有的行政关系要经法律规范调整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那就承认了非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行政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事实上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关系都是存在的。“真理只要再朝前一步就变成荒谬”,发现许多行政关系本身已是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等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反过来,不承认行政关系的存在就未必恰当了。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认为“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并非是作者的首创或“重新审视”。据笔者所知,前苏联出版的《苏维埃行政法》就已指出:“行政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具备法律形式的时候才能作为现实的关系而存在”(注:[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一书第37页, 群众出版社出版。)也就是说,前苏联学者早已看到了行政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关系紧密联系的特点,已经对此作了“重新审视”,当然,他们也犯了过于绝对化的毛病。(注:需要自我检讨的是,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中也有近似的有绝对化之嫌的表述,认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直接的创造作用”、“行政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见该书第84、85页)。)我们认为:把别人已经提出或论证过的观点完全说成是自己的“重新审视”未必恰当。

三、关于是否存在“抽象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

《新论》一文作者指出目前行政法学界有一种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抽象行政法律关系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笔者主编的教材就很早尝试过这样分类:认为“行政法律规范,包括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普遍行政行为所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形成普遍的行政法律关系,亦被称为抽象的行政法律关系。”(注:见杨海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15—16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当然,这在行政法学界仍是一家之说,可以进一步讨论。

《新论》一文作者不同意“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观点,认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显然不同意“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确实,目前法学界有关是否存在抽象法律关系问题尚有分歧,有的学者否认为有抽象法律关系的存在,认为凡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但另一些学者则持不同意见,例如法理学界知名学者张文显教授就认为: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设定、宣告的模式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法律角色(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权利义务没有人格化,没有实质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具体的法律关系则是法的实践主体根据法定的法律关系模式而建立起来的,以具体的、可感受的、可以认知的、人格化的权利和义务联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注: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应该说这是一种有益的探讨。 《新论》一文的作者实际上在论文中也承认了这种“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例如文中说:“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概括,即以类的形式来表述”,另外作者在讨论行政立法关系时又指出:“虽然行政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但它只是一种立法上的设定,并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一种具体和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有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它也只是一种预设关系,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显然,这里《新论》一文作者又承认了“预设”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这同作者否认有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自相矛盾的。

问题还不在于是否有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在于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观点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新论》一文作者是这样论证的:“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在这里,“现实的法律关系”的外延显然比“法律关系”的外延小,从“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的前提,只能推导出“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这样的结论。而《新论》一文作者在这里改换了概念,得出了“(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的片面结构。可见,作者在论证逻辑上存在常识性错误,但作者对此似乎已习以为常了。

四、关于“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分类

《新论》一文作者照搬外国行政法学者关于权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理论,认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应该作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分类。因而“行政活动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所谓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权力手段,即在法律上站在优越地位施行行政活动;而所谓非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即在法律上站在对等地位施行行政活动。与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相联系,行政法律关系相应地表现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有关权力行政的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有关非权力行政的法律关系是非权力关系。

把行政活动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是德国、日本等国行政法学者的一种见解,但在这些国家也属一种学派的见解。我们认为:对国外的理论不能生吞活剥地照搬。首先,这一分类方法与《新论》一文作者在该文中所主张的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相矛盾,因为该文曾提出:行政法律关系“既应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上(或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救济或监督关系。”以上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或产生的管理关系或监督关系等显而易见都属于权力关系和监督权力关系范围,那么非权力关系又放在什么位置呢?如果行政法律关系又包括了“非权力关系”,而且包括了行政主体“站在对等地位施行行政活动”的关系,那么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外延显然大于前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外延,这就违反了形式逻辑上概念同一性的要求。况且这种“非权力关系”又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何区别呢?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行政权行使”概念既包括“权力行政”,又包括“非权力行政”,岂非矛盾?该文作者又在另一处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时说:“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权力关系或者权力性关系,具有权力性。”这岂不又与“非权力(行政)关系”发生矛盾了吗?特别是对“权力性关系”又如何理解?它是否能同“非权力关系”划等号呢?这一连串问题都使读者产生疑惑。

我们认为,当代社会生活发展迅速,行政权的运行呈现多方面功能。行政管理行为也呈现多样性,但行政权始终是一种权力,因此部分西方学者称“公法的私法化”潮流也好,国内学者称“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多样化”也好,(注:如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一文,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无非是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是值得欢迎的。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就非常值得关注,有的学者把这类行为称之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注:如崔卓兰《非强制行政行为初探》一文,载《行政与法》1998年第3期;杨海坤、 黄学贤《行政指导的比较研究》一文,载《东吴法学1998年号,都持这种观点。)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目前实践正在突破行政行为传统的划分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理论正有待深化。但把行政行为分为“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是不妥的,而只能作诸如”强权力行为“与”弱权力行为“、”强制性行为“与”非强制性行为“的划分。例如行政指导仍然是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是传统行政权力弱化的新功能,它至少是一种”影响力“,但依然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否则就不能称为”行政“的指导了。行政合同亦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留某些”特权“,就是权力的表现形式,否则就不能称”行政“合同了。

五、关于“(名义)行政主体”和“行政受体”等“新概念”的创造

《新论》一文作者在开辟“新视野”过程中抛出了许多“新概念”。如“(名义)行政主体”就是一例。对“(名义)行政主体”概念,作者通篇未作任何解释。望文生义,“名义”应与“实质”相对,“名义”行政主体应与“实质”行政主体相对,是否可以理解为表面上看来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实质上不是行政主体,它们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但仔细看作者原文,“名义”却又不是这层意思。《新论》中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都可成为(名义)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名义)行政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名义)行政主体。”看了这段话,才明白《新论》一文作者讲的“(名义)行政主体”乃是可以以其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这种“名义”和一般人所理解的“名义”又大相径庭。呜呼,世人大多恐难作如是理解!在我们看来,“(名义)行政主体”概念中的“名义”两字完全是多余的。

《新政》一文作者的又一概念创造是所谓“行政受体”。大家知道,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创建过程中,大家约定俗成把行政主体和被行政主体管理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为行政相对方(相对人),尽管这一概念不妨还可以推敲,但其意思是比较明白的。然而《新论》一文作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新视野”,对“相对人”概念批判了一通,文中说:“在行政法学中,将与行政主体相应的一方,人们一般称之为相对人或者行政客体”(我们猎涉范围不广,还没有看到目前仍把行政相对方称为“行政客体”的著作或论文,《新论》一文作者注解中也未注明其出处)。接着又说:“笔者认为,相对人一词的使用易引起歧义。”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管理者,与行政主体而言是相对人;反过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于被管理者而言也是相对人……”够了,作者在这里似乎有意在把读者引向混乱。其实,读者本来都十分清楚“相对人”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而《新论》作者则有意把人们引入相对主义的模糊状态,完全是对“行政相对人”概念吹毛求疵的挑剔。可能是《新论》一文作者自己也觉得这种挑剔过份了,又补了一句,说:“如果使用‘行政相对人’一词专指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则尚可。”这岂不是在做文字游戏。其实“(名义)行政主体”也好,“行政受体”也好,这种别出心裁的“创造”出来的、只有作者能够理解的概念是没有生命力的。其实在《新论》一文中也大量出现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概念,例如该文在论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对等性时指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往往赋予了其许多优越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者丢掉了大家明白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概念,提出所谓“(名义)行政主体”、“行政受体”等“新概念”,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新视野”,恰恰相反,只能把人们引向迷途,使人们离朴素的真理越来越远。

事实上,“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客体”(或对象)是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在现代行政法学中,根本没有人使用所谓“行政客体”概念。而《新论》一文作者发明了所谓“行政受体”概念,似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存在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的义务,那么现代行政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行使自己监督行政权运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地位呢?如果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对概念还能较好反映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的话,那么,“行政受体”概念的提出恰恰是行政法学民主性方面的倒退,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丧失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性质和身份!因为单纯的“行政权力受体”又如何能对“行政权力主体”进行监督和制约呢?!这种观点,恰恰与《新论》一文作者所持的一个观点-“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是权力关系,它同时还是种权利关系”-完全针锋相对的。总之,玩弄概念的结果必定被概念所玩弄,这是《新论》一文作者所始料未及的。

六、余论

《新论》一文的作者在大作结束时,还余意未尽,写了一段“余论”,本文亦仿效之。在我们看来,《新论》的余论确属多余之论,第一,《新论》一文全文详尽地论证行政法律关系的诸多问题,正如该文开门见山所指出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可是作者在文末却说:“行政法律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尚值得探讨的一个大问题是:”关于行政法律关系有无讨论的必要“,看罢”余论“,弄不清楚《新论》一文作者到底对讨论有无必要持什么态度,如果同意没有必要讨论的意见,又何必洋洋洒洒写上一大篇《新论》;如认为有必要讨论,为什么又引证”各国行政法学中亦很少讲行政法律关系的“,并说”目前已有人从行政权、行政职权的研究入手来安排行政法学体系。这一探索无疑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视野。“令我们困惑的是,《新论》作者是否也归入这种”新的思路和视野“?

第二,关于“亚文化”问题,《新论》一文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种亚文化关系”,如凭借多种特殊关系(如老乡、裙带关系等关系网)“来解决靠正常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的问题。论文既没有解释清楚这种”亚文化“到底指什么,也没有说明它与行政法律关系本题的探讨又有什么密切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严肃学术课题的讨论相距甚远,放在余论中纯属画蛇添足。

第三,其实,行政法律关系课题中有着值得开拓的广阔的“新视野”,例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就是一个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但《新论》一文作者似乎对此认为没有什么可讨论的,竟以“略”字一笔带过,非常可惜。

第4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去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人宪法。建立市场经济已成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不可避免地要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产生影响。市场经济对行政法有什么影响和要求,行政法怎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要有所思考。笔者在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由侧重规范约束 相对人向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在计划经济下,行政法是管理法,它主要用于规范约束公民企业等相对人,政府用来管钱、管物、管人,直接组织指挥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再直接干预经济,只是进行宏观调控,这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下那套管理方式,要由下计划、发命令、审批、许可转向服务和保障。政府要做好市场经济下的新角色,首先就要管理好自身。所以,行政法的侧重点必须进行转移,要从侧重规范约束公民企业等相对人转移到首先重视规范约束政府自身。 我们应当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修改补充现有的行政组织法,尽快制定机构编制法,并严格贯彻执行,彻底地进行机构改革,改变当前行政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现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几经反复的政府机关能否办公司的问题又出现了,政府机关集资大办公司,有的是主要领导挂帅,有的还保证年底不论盈亏都分红,有的政府部门牌子一变,即成了公司,但与政府并未脱钩,搞的是“翻牌戏”,还把原下属企业法人强行变为自己的子公司,这些势必造成官商不分和新的政企不分。但这些与市场经济格格不人的现象,恰恰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名义下形成的咨看来,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规定市场经济下政府有哪些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和程序,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真正的市场经济难以形成。 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目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冗员太多,素质较低。同时,工资待遇又差,未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行政干部颇有微词,一讲市场经济,一片下海声,摆摊经商,从事第二职业,这又造成干部队伍不稳定,无心工作。干部制度不健全,这也是执法不严、效率低下、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及权利义务、工资待遇等,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精明强干的执法队伍,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值得提一下的是,这里讲行政法要向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并没有否认行政法在规范约束公民企业等相对人方面的重要性。宏观调控经济的行政法,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环境和秩序的社会管理方面的行政法等,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是过去我们在规范约束政府自身方面欠得较多,而且只有先管好自己才能真正管好别人,只有先“拆庙赶神去香火”,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和重置政府机构,才能完成政府直接千预经济向宏观调控经济的实际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所以,我们首先应当大力发挥行政法在政府自身管理方面的作用,为此,行政法应由过去侧重规范约束相对人向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 二、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由重实体向重程序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行政法律规范主要规定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力,公民和组织必须遵守哪些义务,违者将受到什么制裁,很少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循哪些步骤、方式。结果,在实践中造成行政程序混乱、复杂,不科学不合理,如有的审批程序要盖上几十甚至上百个公章。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当事人不能进行辩论,甚至没有申诉权。没有程序上的民主,就没有实质上的民主;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质上的公正。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过去我们一再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侵犯公民权益、以权谋私、效率低下等现象一直难以克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必要的行政程序,没有程序上的约束。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政府自身,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过去,行政法只重实体,显然已难以适应这一要求。因此,行政法必须完成由重实体向重程序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不仅要设定政府的行政权力,使政府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活动,并且要确立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和步骤及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政府正确、合理地行使权力。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欠缺,当前行政法的侧重点应当放在程序上。在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应当主要是程序法。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由重实体向重程序转变 ,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应当规定回避程序、公开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辩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告知权利程序等,赋予相对一方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救济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制约行政权,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和公正及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5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

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

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

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

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

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

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

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

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

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

13.行政法的适用

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

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

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

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

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

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

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

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

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

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

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

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

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

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

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

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

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

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

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

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

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

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

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

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

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

47.海事行政法论纲

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

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

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  

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

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

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

54.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

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57.论社会行政法

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

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

61.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

62.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

6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6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65.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

66.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67.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68.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

69.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

70.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

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

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7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

7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

7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

77.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

78.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

79.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

80.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

81.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

8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83.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

84.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8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为视角

86.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

87.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

8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

89.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文献的诠释

90.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

9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

92.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

93.全球行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

9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

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

96.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

97.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

98.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6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舆论监督 媒体 依法行政

1.舆论监督的现状

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为形式的舆论监督其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因为它在很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称作为传统的三权构成(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因为它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亚于三者之间的制约,今天的舆论监督实质就是民主政治形式下人们监督政府,是人们行使民利的一种方式,因而其在执政机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受人关注。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社会生活等都正在或即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与此同时,媒介自身内部也涌动着一股聚变的态势。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竞争日趋白热化,网络日益兴盛,手机报、手机电视等新媒体正以强劲的态势扑面而来。而这些媒体正不断成为群众进行监督的手段,特别是在网络日益发展的今天,微博成为了大家争相追逐的对象,也通过这样一种手段来实现舆论监督。

2.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得作用

政府行政中得舆论监督目前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得作用概括起来有一下几个方面:

2.1有助于广大群众积极参政议政,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人民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很多,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是最便捷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如果没有新闻舆论监督,那么人民群众就缺少一个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他们的许多意见就得不到发表,很多建议得不到采纳。这样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因此,新闻媒介通过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都借助于舆论工具完善了决策,这说明我国的舆论监督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2.2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加强立法、执法工作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民主和依法治国。舆论监督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依法治国包涵两个方面:一是健全各种法律法规;二是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很多法律的制度都是在舆论监督的促进或参与下进行的。如对“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的披露,催生了新的婚姻法,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方面仅靠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调动广泛群众参与。在反腐倡廉中,对重大案件不应是在处理后才作报道,而是主动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或者在问题发现之初,新闻媒介就积极参与,有意识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样才能使腐败者有所顾忌,起到惩一儆百的功效。

2.3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舆论监督对于属于道德范畴的是非问题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措施。诸如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既不违法也不违纪,法律关不了,处分又够不上的,这时就需要发挥舆论的作用。因为舆论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起到了一种约束、规范的作用。当前,社会的诚信陷入危机,虚假浮夸成风,封建迷信盛行,职业道德水平下降,拜金主义和社会不正之风猖獗。新闻媒介应该和这些腐朽思想。行为和道德观念作斗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改善舆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结合中国的国情,面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出台《新闻法》以规范舆论监督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逐步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调整舆论格局,使舆论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培育公共领域,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使政府政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公共领域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促进新闻行业自律,提高新闻舆论界人员的素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不熟视无睹、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准确,把握更适度、更科学,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使舆论监督水平不断提升,以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

4.结语

舆论监督其实是一种新的官民对话渠道,领导干部对待舆论监督要科学理性化,要摒弃防范思维,做到热情面对不回避、真诚相待不敷衍、满足信息不推诿,真正尊重网络民意,坦诚对待网络民意。要善于发挥舆论监督反映民意的渠道作用,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纳正确意见,去除错误或破坏性的言论,以平等、坦诚的态度进行良性互动,努力提升政府公信力,保证网舆论监督沿着健康轨道发展,使其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建设性力量。

参考文献:

[1]邹清奇.《论行政法的低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2006.11.1

[2]陈力丹.《推敲“舆论监督”概念》,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8.9.12

第7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文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102006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服务型行政文化是建立在服务型政府理论基础上的,其价值观念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面貌出现,积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在我国构建服务型行政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行政文化的理论基础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它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行政文化是指特定的行政管理系统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线中形成的,受民族文化传统、社会文化环境和外来文化思潮影涧和制约的,行政官一员和公务人员在行政系统内部各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活动的总和。

现代政府体制经历几大重大变化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兴起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超越和创新,它反应了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对行政文化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美国著名学者登哈特夫妇在其《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中提出。他主张建立一套具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成为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直接理论依据。

服务型行政文化的结构框架可通过以下图示来表示:

二、建设服务型行政文化的意义

1 建设服务型行政文化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体制总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土壤之上的,没有一种先进的文化就不可能建立起先进的现代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服务型行政文化在内涵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两者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服务型政府的出现使服务型行政文化产生,而服务型行政文化的发展更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霍尔认为:“文化决定了人的存在:表达自我的方式(包括感情的流露),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规划和建设城市的方式,运输系统的组织与运行,以及经济与政府的关系和发挥作用的方式,”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仅仅是行为方式、组织结构和行政方法的变革,更需要价值层面的更新。

2 加强服务型行政文化的建设能大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行政文化也面临着一个转型的问题,行政组织的管理也进入了不断完善的发展时期。加强我国行政文化建设,以新型行政文化来提供观念支持和理论指导,以新型和符合现代行政价值的行政文化来支配政府行政行为,必然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 加强服务型行政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运转和完善。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现代化的行政管理不但需要现代化的行政技术手段,更需要有相应的文化背景作为其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中国现代行政文化在继承我国古代行政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也残留了不少封建行政文化的弊端。因此,行政文化建设、整合与再造中国现代新型服务型行政文化是中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建设现代行政文化为我国行政系统提供了发展理念和价值指导,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文化素质,进而提高行政系统自身高效率运行与良性发展。

三、构建服务型行政文化的挑战和路径探讨

目前来看,建设中国先进行政文化的根本任务是要通过有效途径努力改变影响行政行为模式的心理积淀,加快行政文化现代化的进程。构建新型的行政文化体系。

首先,构建服务型政府行政文化模式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现状决定了构建服务型政府行政文化模式,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才能保证我国行政文化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其次,构建服务型政府行政文化要扬弃传统行政文化,构建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行政文化。“建设先进行政文化,不能割断历史、拒绝历史,应该正确把握和处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文化的现代化,为政治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精华与糟粕并存。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辩证评估传统行政文化,对其进行合理扬弃。

最后,应借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先进理念,实现行政文化的创新:

由集权型行政文化向参与型行政文化转变。在现代社会,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出现,深刻的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公共行政文化创新与理念转变。提高了人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型行政文化要求一切公共行政活动必须反映和尊重公民的利益、需要、意志和目标,极大的增强公民的参与能力。

由管制型行政文化向服务型行政文化转变。在现代民主社会里,随着社会公众主体地位的觉醒和民利的复归,公众对公共行政的总体价值认识越来越取向于服务型行政文化。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有赖于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服务型行政文化要求加强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8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公共行政

1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其理论基础与以往的行政理论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一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的科层制论为其理论支撑点的话,新公共管理则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认为,那些已经和正在为私营部门所成功地运用着的管理方法,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运用到公有部门的管理中。

2新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

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三,与上一点紧密相联,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第四,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一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第五,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着明显的分野。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包括高级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和渗透关系。特别是对部分高级文官应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因此不应将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截然分开。事实上传统公共行政的政治一行政二分法在现实中也根本行不通,因为国会、总统等政治机构及政务官对于政策问题往往只是提出原则性目标,而具体的政策方案是由行政机构及文官制定并加以落实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即政治决策的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文官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当文官对政务官制定的政策心存疑虑甚至不满时,他们甚至会蓄意阻挠执行。除此以外,文官所拥有的五大优势决定了文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政务官的决策,一是任期优势,事务有的任期长,而政务官随政府更换任期短(美国政务官平均任期仅22个月)。二是专业知识优势,这是事务官长期在一个部门任职而政务官调动频繁的必然结果。三是信息优势。送达政务官的信息由事务官筛选加工,而筛选加工信息大有文章可做。四是时间优势。事务官主要精力放在部内工作上,而政务官主要精力放在应付议会质询、内阁会议、联系选民等事务上。五是人数规模优势,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比例严重失调。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规定文官的政治中立,既不可行。也不合理。它只会使文官失去政治敏感性和对公众要求的响应力,只有正视行政机构和文官的政治功能,才能提高他们的自觉意识,即除了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议程,并善用裁量权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公共服务理论

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卢梭、霍不斯至马克思,他们对于政府的产生与性质的论述有根本的差异,但是在政府为人而产生和存在这点是共同的。柏拉图将政府的产生和存在当作一种正义或者一种“善的实现”,是人类自觉地通过政府这种组织实践达至幸福的途径,人们“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就叫它做城邦。”亚里士多德进而指“出城邦是一个至高而广阔的社会团体,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发展到卢梭时,他提出政府是一种公意。有人们各自让渡一部分权利所订立的契约,本质也是为人民所拥有,为人的目的服务的。霍布斯把政府的本质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而与上述不同的是,马克思对政府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历史的划分,发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政府:私有制度下的政府和公有制度下的政府,后者是政府和人民的价值高度同一的政府,实现人与人的本质的完全同一。在对新公共管理进行性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新理论。丹哈特夫妇提供了新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比较的一个代表性范式,他们提出了对服务行政有相当指导意义的七个方面:(1)服务而非掌舵;(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6)重视人而不止是生产率;(7)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夏书章先生对此有这样的评价,“在传统公共管理与新公共管理之后,出现新公共服务运动,并非偶然,故不论它们之间的理论观点和具体内容上的分歧和争议如何。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和不容忽视,即强调或提醒公共管理主要是或者归根到底是公共服务的性质。”与新公共管理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观念之上截然不同的是,新公共服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观念之上的,是建立在公共行政人员为公民服务并确实全心全意地为他们服务之上的。新公共服务对新公共管理的超越主要体现在:①新公共服务呼吁维护公共利益,“当公民能够根据公共利益去行动时,社会的广泛利益才能从一个独立的、孤立的存在中脱离出来,并转变成一种美德和完整的存在,向社会奉献的过程最终使个人变得完整”,这种观念大大超越了建立在个人自利基础上的新公共管理理论。②新公共服务强调尊重公民权利。新公共服务的倡导者坚持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不同于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的,“公民具有一种公共事务的知识,一种归属感,一种对整体的关切,一种与自身的命运休戚与共的社群道德契约”。新公共服务倡导者相信公共组织如果能在尊重公民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和分享的过程来运行,就一定能获得成功。③新公共服务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新公共服务看到当今政治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政策制定方面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处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而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更多的利益集团直接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新公共服务认为行政人员应该意识到,公共项目和公共资源并不属于他们自己,作为负责任的参与者,而不是企业家,他们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将越来越多地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

4启示

第一,新公共管理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如实行“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鼓励私人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打破政府的垄断,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缓解了政府财政困难。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长期存在着因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基础瓶颈”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因此,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产业管制”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非国有产权进入这些领域与国有产权合作或单独投资和经营,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和压力结构,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新公共管理注重遵守既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向注重实际工作绩效,特别是顾客(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方向发展。这应被视为是西方公共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更为成熟的一种标志。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公共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健全一健套行政法规和人事法规(如制订《国家公务员法》),并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实现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但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时,应始终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始终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公众需求。

第9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传统公共行政

    【 正 文】

    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曾经主导西方公共行政领域近一个世纪之久,并被誉为是行之有效、甚至是最佳的传统或称主流的公共行政,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的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近乎刻板、僵化的科层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信息和知识密集型社会和经济生活,其赖以建立的两大理论基础——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科层管理论均无法回答和解决政府所面对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和困难:政府财政危机,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政府机构日趋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公众对政府能力失去信心,“政府失败”论开始占主导地位。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NewPublic Management)在80年代的英美两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与以往传统的公共行政框架内进行的变革不同,新公共管理不是对现存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某种程度的局部调整,或仅仅是为了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减少行政费用开支,更重要的是,它是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种全面清算和否定。

    一、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

    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的科层制论为其理论支撑点的话,新公共管理则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首先,新公共管理从现代经济学中获得诸多理论依据,如从“理性人”(人的理性都是为自己的利益,都希望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利益)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成本—效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等等。其次,新公共管理又从私营管理方法中汲取营养。新公共行政管理认为,私营部门许多管理方式和手段都可为公共部门所借用。如私营部门的组织形式能灵活地适应环境,而不是韦伯所说的僵化的科层制;对产出和结果的高度重视(对私营部门来说,产出就意味着利润,而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要获取利润就必须给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而不是只管投入,不重产出;人事管理上实现灵活的合同雇佣制和绩效工资制,而不是一经录用,永久任职,等等。总之,新公共管理认为,那些已经和正在为私营部门所成功地运用着的管理方法,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运用到公有部门的管理中。

    二、新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其名称在西方各国也不尽相同,如在英国叫“管理主义”,在美国则称为“企业家的政府”或“新公共管理”,在其他一些国家又称为“市场导向型公共行政”等等,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首先,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三,与上一点紧密相联,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第四,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如图所示:

    市场状况/宪法职责模式

    附图

    1、此项服务活动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同时也没有其他竞争者,如国防,应由政府承担。

    2、虽属宪法规定的政府职责,但同时有其他竞争者的存在,即其他非政府部门也在从事此项活动,如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非一定要亲自提供此项服务,而大可通过招标、合同出租等形式,将其出租给其他公营或私营部门,政府只要对其绩效目标进行测定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报酬,便不失为一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这也就是《重塑政府》一书的作者奥斯本和盖布勒所说的政府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

    3、宪法没有规定是政府的职责,而又存在着市场竞争者,如影视业,这时政府就完全可以不从事此项活动,而完全由私营部门承担。

    4、宪法既没有规定是政府的职责,同时又没有或缺乏从事此项活动的竞争者,如高等院校,这时政府就应积极培育市场,鼓励人们参与此项活动,以提高此项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有效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只是典型的四种公共服务类型,在现实中,更多是介于这四种之间的混合型服务领域,因此,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自己是否直接介入以及介入的程度、范围、方式和力度。

    第五,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着明显的分野。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包括高级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和渗透关系,特别是对部分高级文官应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因此不应将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截然分开。事实上传统公共行政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在现实中也根本行不通,因为国会、总统等政治机构及政务官对于政策问题往往只是提出原则性目标,而具体的政策方案是由行政机构及文官制定并加以落实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即政治决策的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文官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当文官对政务官制定的政策心存疑虑甚至不满时,他们甚至会蓄意阻挠执行。除此以外,文官所拥有的五大优势决定了文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政务官的决策,一是任期优势,事务有的任期长,而政务官随政府更换任期短(美国政务官平均任期仅22个月)。二是专业知识优势,这是事务官长期在一个部门任职而政务官调动频繁的必然结果。三是信息优势。送达政务官的信息由事务官筛选加工,而筛选加工信息大有文章可做。四是时间优势。事务官主要精力放在部内工作上,而政务官主要精力放在应付议会质询、内阁会议、联系选民等事务上。五是人数现模优势,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比例严重失调,美国联邦政府现有文官250万,而政务官仅4000人左右,这使得“两官”力量失去平衡,政务官基本上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部门。如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的七位政务官实际上根本无法控制他们的96850名文官。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规定文官的政治中立,既不可行,也不合理,它只会使文官失去政治敏感性和对公众要求的响应力,只有正视行政机构和文官的政治功能,才能提高他们的自觉意识,即除了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议程,并善用裁量权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第六,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第七,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三、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各国日趋流行的同时,也遭受到许多批评和指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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