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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

第1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基础的变革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源。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和迅速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极其全面而深远的,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变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导因,也是引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思想政治领域内一系列重大变动的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民营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思想政治领域内的变动,必然引起执政党在上层建筑领域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内容的调整和工作领域的拓宽。因此,做好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 做好民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民营企业主阶层形成了。在社会主义的制度背景下,执政的共产党如何面对这个新的社会阶层?从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的政治领导和民营企业党的建设的角度来看,从增进民营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相融性的需要来看,从民营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来看,大力加强民营企业主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大力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保证这支队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健康成长,已经成为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2.1 做好民营企业主阶层广大人员的政治引导

政治认知是指人们对各种政治现象,主要是政治体制、政治问题、政治形势、政治事件、政治发展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它反映着人们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和政治思维。对于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主阶层来说,党的任务是要把他们的政治认知引导到理性化的水平上来。

对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引导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和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其次,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第三,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增强他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要求的适应能力;

第四,要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帮助民营企业主正确分析和认识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维能力和政治认知水平。

2.2加强对民营企业主阶层广大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民营企业主阶层的思想教育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但从总体上讲应重点抓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义利观、人本观、现代管理思想等方面的教育。

2.2.1以依法经营为基本要求的法制教育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民营企业主的法制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类教育;二是市场主体法的教育;三是市场交易法;四是市场秩序法;五是市场宏观调控法;六是社会保障法。

对民营企业主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灌输法律条文和法律常识,还应大力增强民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心中有法,目中有法,对法律心存敬畏。要着力帮助民营企业主解决用什么态度对待法律的问题,着力通过法制教育转变民营企业主的行为方式,使之认可、尊重、信任、敬畏法律,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养成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习惯和能力。进行这方面的教育,需要全党共同努力,彻底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地维护好法律的统一,真正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2以义利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临的最大实际就是赚取利润,民营企业主作为民营经济的人格代表,最为关心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存在着一个以何种方式和手段谋利,在谋利时要不要义,如何处理“义”和“利”的关系的问题。因此,对民营企业开展道德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义利观的教育问题。

1、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一方面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使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另一方面又要无所畏俱,敢于抵制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2、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化分工日益发达的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竞争关系,还包括协作和联合的关系;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也可以是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市场活动中,企业之间不仅讲平等竞争,而且讲究相互协作;不仅追求自我发展,也帮助他人发展。联合竞争是现代竞争的新手段,共同发展是现展观的最高境界。企业要敢于和善于利用各种合作关系,实现竞争和共同发展。

3、正确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必将损害企业的自身利益,危害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要从观念和实践的结合上强化民营企业主的诚信教育。

4、正确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一个企业经营者的眼中如果只有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而没有社会的利益,他的企业的发展是难以持久的。企业越是融入社会,融入公众,越是对公众负责,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就越强。当前,贫困和就业问题、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社会的稳定,也关系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只有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地区富裕起来、发展起来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民营企业一定要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根据条件和可能,努力回报社会,回报公众。

2.2.3、以人本观为指导的管理理念教育

民营企业以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借鉴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经验,来调整、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总的要求是:把企业员工看作是有理想、有感情、有需要、有个性,期望得到关心、理解、尊重和帮助,期望实现自身价值和自我发展的人,超越见物不见人、见钱不见人、重技术不重人、靠权力不靠人的落后管理理念,努力建立平等合作的劳资关系,努力提高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努力增强员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依靠职工管理企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员工共谋企业发展。其实主要方式总结如下:

1、摆正职工在企业中的位置,形成劳资平等合作的和谐关系;

2、尊重和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3、尊重并努力实现职工的民益,依靠职工搞好企业管理;

4、尊重并努力实现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3 做好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民营企业职工是民营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力量,同时又是党在民营企业开展工作的根本依靠力量。而目‘,民营企业职工在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中是人数最多的一部分。因此,不论是从民营企业主谋求企业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从我们党巩固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促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来看,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地位。

3.1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手段

针对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状况,围绕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立足于职工的健康成长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和向“四有”目标努力相结合,坚持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相结合,坚持一般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利益问题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人制宜。

3.2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保障

最大限度地把民营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把民营企业职工中的优秀青年组织到共青团中来,进而通过这些群众组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这部分职工的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这部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做好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民营企业,都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关于党与共青团关系的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也应该包括民营企业团的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民营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的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要把“四个最大限度”落到实处。

4.结语

新时期我国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也寻觅到了新的发展契机。强化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投人巨大的精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深人探索研究,从员工关心的实际事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及解决方案,从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只有全面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的构成及改变规律,才能从本质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获得良好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长海.企业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日)松下幸之助.经营管理全集[M].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2002.

[3] 王子雄.中国民营企业失败原因分析[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4] 邓波.民营经济前沿问题的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第2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财务上将成本的概念定义为对象化的费用,即围绕某一成本对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计。但成本是个广义的概念,我们在研究成本问题时,往往是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看企业内部成本,由此形成了如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概念,从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成本控制的角度看,形成了如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可控成本、不可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概念。国有企业是如此,民营企业也是如此。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看企业的外部成本,由此会形成企业社会成本的概念。对于企业的社会成本,理论界研究的较多的是国有企业的社会成本问题。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成本问题,因民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承担社会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国有企业,对这一问题则研究很少。

1960年,科斯写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他的社会成本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交易成本”的存在。按科斯的观点,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加上交易成本,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私人成本会等于社会成本,但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科尔内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他认为对社会成本的考察可以从四个方面:(1)生产的内部实物投入,即生产成本;(2)外部成本,它并不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企业或非营利机构的账目上,如随生产能力利用的提高,事故可能增加,工人健康可能恶化,对环境的破坏可能加剧等等,为防止这种状况对生产的影响,要有一些“预防性”开支,这就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3)社会的分摊成本,如政府机构的经费支出;(4)反映大量经济现象的人们的意向、满意度和普遍感觉,一种是边际递减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利用低水平相关的失业以及可能伴随的犯罪、暴力和自杀,另一种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高利用度相联系的其他领域的“瓶颈”、“短缺”以及对社会消费的负面影响,前面所说的生产成本、外部成本和社会分摊成本,也都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

思考科斯、科尔内的社会成本观,来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问题,对认识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区别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成本按发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方面原因而引起的内部生产经营成本和因承担社会责任等社会原因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两种。它们的共同特性是:成本的承担主体都是企业,它们都必须通过企业的收入来补偿,成本的发生直接或间接与企业收入相联系,直接联系是指成本耗费必然带来收入的形成和实现,而间接联系是指如果没有这种成本的支出,或者会使企业收入减少,或者会使企业的其他成本上升,从而最终降低企业的收益水平。尽管社会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都是企业成本,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一种企业必须支付而且企业愿意支付的成本,属于一种刚性成本;而社会成本则是一种非自愿的,带有一定弹性的成本。从社会成本的非自愿性与企业行为的关系看有两种情形:一是相关成本,即成本的发生与企业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企业不愿承担这种成本支出。这种成本通常是因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对环境污染,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因而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所致,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必要成本支出;二是无关成本,就是这种成本与企业行为毫无关系,而是社会的一种单纯强制,如本应由政府财政负担而强制分摊给企业负担的成本。

2、从民营企业这一成本主体看,无论是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都有明确的成本归集对象,都是在企业所控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发生的时间,支出的数额通过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可以控制,因而生产经营成本是一种可控成本。而社会成本的发生,有的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关,有的无关,没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的变动也无规则,从而导致对这种成本变动难以预计。再者,社会成本的发生过程大多存在于企业外部,只是以成本付出的结果而为民营企所承受。这样,企业既不存在可以控制和调整的成本发生过程,也无法调整成本数量、支付时间等,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成本控制或管理的努力或绩效无关,因而社会成本是一种不可控成本。企业或社会不能以社会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衡量企业成本管理的业绩,社会成本具有不可考核性。

3、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与其收入相配比,确定企业的损益。生产经营成本与企业收入形成直接联系,有投入才有产出,支付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社会成本不能与企业的收入直接配比,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社会成本的支付在企业收入不变时,单纯地增加企业的总成本,在社会成本不支付或少支付时,或者会影响企业的总收入,或者导致其它成本的增加,结果都会使企业效益减少。企业只有支付成本的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4、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准确计量,在对每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计量时,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如材料采购成本的计算对象是采购的材料,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对象是生产的产品,成本支出有详细的账簿记录,因而企业能准确地计量生产经营成本。但社会成本计量具有模糊性,因为社会成本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认识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的有些社会责任的外延堆以界定,所以它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只能做到相对准确。再者社会成本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其计量形式的多样性,除了可以用货币反映各项社会成本外,还可以采用实物指标或指数,甚至用文字来说明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所造成的损失。

5、像其他企业一样,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计量方法单一,主要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而社会成本的计量方法则是多样化。具体可采用:(1)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企业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购买的环境处理设备,即可按历史成本计价,但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客观地衡量其价值损失,这时可采用主观估价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人们对受损害的不同数量或不同质量水土的环境对象做出估价,以合理确定赔偿数和相应的治理费用;(2)机会成本法,例如,企业排污对附近山区林木造成了损失,该企业在调查损失的价值时,可能有两个方案:其一是给受害者赔款;其二是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如果受害者宁愿要求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而不愿接受赔款,那么,这就意味着企业造成的损失已超过赔款数;(3)间接评价法,当某项社会成本或社会效益无法直接决定时,可以通过间接估计有相等效用或牺牲的项目的价值来确定。(4)社会公正法,企业生产对社会的损害会受到社会各方的谴责,有时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裁决,这种公正判决企业赔偿数可以作为社会成本的量度(5)预防成本法,企业用为预防对社会造成损害而采取控制措施所耗费的资金来衡量社会成本的方法。等等。

三、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业主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业主、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民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民营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同于其他的技术标准,它超越了以往企业只是强调技术性指标,只是把赚取利润作为惟一目标这样的传统理念,而更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生产过程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还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会的价值,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对外部环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致。这种责任可归纳成两方面:一是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为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和捐赠等。二是对社会的责任。包括:(1)就业责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招募录用和技术培训,以及职工福利的改进等。(2)社会保障和教育责任。例如对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捐赠等。(3)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4)提供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责任。(5)其他责任。例如与外单位的协作和售后维修服务责任。对这两方面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形成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支出的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损失。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民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直接关系自不必说,社会成本虽然与企业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社会成本的支出始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达到此目的,民营企业就有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理由。目前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具体主要体现在:

1、无劳动合同。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在遇到如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找不到任何凭据。根据有关调查,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他们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这样以来,当员工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发作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又没有任何凭据,给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2、劳资纠纷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如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纠纷、劳动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

3、生产安全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中,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安全措施不足,职工生产中接触一些有害物质防范措施不够,影响职工健康,导致职工中毒、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

4、超工时劳动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加工生产企业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加工生产企业的工时问题从国际劳工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很详细的资料。在赶制订单的季节,有些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加班工资非常低,严重违反劳动法。有些企业实工人实行计件制工资,他们采取把计件的单元价格压得很低的做法,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任务。而且,从账面上看就没有加班工资,从而逃避了加班工资的问题。

5、社会保险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一些企业的职工的实际人数都没有掌握,企业也不愿意对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

6、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差,一些企业,只要妇女一旦怀孕,就逼迫她离开,这样,企业就逃避了妇女三期保护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有些工种明明有毒,却让年轻的女孩子去做,结果使她们出现中毒,染上职业病,导致婚后生育畸形。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由跨国公司在其生产供应链上推行,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问题影响最大的是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企业,特别是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做贴牌生产的民营企业,涉及到电子、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工艺品这六大行业。因为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方面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员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都发生在这些企业。有些民营企业因达不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而被停单,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原本是想节约一些社会成本,但不履行社会责任却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机会损失,这是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一个延伸。

四、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

对于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控制社会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强调节约,降低社会成本,而是规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规范社会成本的支出责任,使民营企业都处在一个健康有序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看起来是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是,民营企业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是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目前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运动的推动,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就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审核和评估在供应商中推进,政府基本上没有介入,在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的引导和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种有效手段,它有利于树立一个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控制社会成本,规范社会成本支出:

1、完善控制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活动路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致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

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控制制度的重要根源。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越发注意到了制度对于控制社会成本的重要性。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诚然,这种社会性意义表现为:人们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成本控制制度之所以对社会经济高效率产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够对民营企业这一经济人试图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强烈欲望进行有效的抑制和克服。

2、从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角度去控制社会成本。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民营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所以,跨国公司都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守则超越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范畴,甚至有很多标准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地方政府执法与客户审核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客户往往是聘请第三方审核员进行审核评估,他们审核的过程非常仔细,而且每一次都要求要调查工人,了解真实情况,动真格的提出意见,不留情面。如果企业不认真对待审核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审核几次都不合格的,就有可能被停单,甚至取消订单。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和规范民营企业社会成本。

第3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民营经济 法律保护 市场准入 经济融资 内部治理 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空前的、“爆炸性”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占到GDP比重的48.5%,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具生机与活力的增长点之一。民营经济无可置疑地成为了我国当前和未来引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民营经济类型从狭义角度来分析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规模较大后逐步走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三资企业、任何国有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从广义角度来看,民营经济类型可以涵盖所有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一切组织、工商户。民营经济应包括以下类型:个体经济,主要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大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即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即国有所有制不变,由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

我国在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上也有了很大的进步。2004 年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入宪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公正的待遇,影响其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越来越重视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 但是对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设滞后,是制约我国民营经济深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经济要得到健康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它进行保驾护航。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虽然在法律制度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诸多缺陷,制约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上受歧视,竞争环境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我国存在一个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银行、铁路、电信、高速公路等多达三十个行业。同时还存在一个限制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汽车制造、化纤、旅游业等二十多行业。近几年来,虽然也陆续开放了一些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但仍不允许民营企业控股。

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

所以要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这一环节上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垒。启动民间资金,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禁民营经济进入各类产业的种种政策限制。政府应当寻求制定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切忌哪一领域紧迫了就只出台关于这一领域的政策。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拓展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领域。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二是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积极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积极探索“注册官”制度, 实现审批提速。

二、完善民营经济融资法律制度

民营企业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贷款难,融资渠道不规范、太狭窄等问题。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条文的很多规定存在不明确、不严格情况。另外,金融机构往往为注重内部监控、防范金融风险,不敢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各金融机构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设置门槛均较高,很多需要资金准备大规模发展的民营企业在金融贷款方面常处于贷不到款的窘境。另外,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也难。现行公司法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限制较多。能进入市场发行债券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与由国有企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大多为规模不大的公司,很少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民营经济中既使有一些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但要具备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条件的则更少。现实中有些不正常的融资也加大了民营企业的风险。民营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均存在一定问题。

应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民企在证券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中遇到的困难的症结均在于融资的安全性和资金提供者的效益性之间的冲突,民营企业往往难以具有足够的经营规模和信用能力来获得出资人的信任和国家法律的认可, 这种冲突在现有的制度设计内无法回避。为了尽量缓解这一冲突,我们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无资产抵押的初创小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民营企业只有做好信用建设,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才是获得融资便利的根本途径。然而,民间融资却和以上两种情况不同,作为一种尚未被法律所认可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其遇到的阻碍除自身发展不完善之外,主要来自于我们对民间融资身份的歧视、对各方主体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法律界限的模糊。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束缚了金融制度的发展完善。目前, 我国还未明确出台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可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先行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在不与国家现行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民间金融发展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而将其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

三、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法律制度

现行《公司法》设置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股东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有权进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机构;监事会则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这四个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一定的相互制约性。但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却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传统模式。《公司法》的设置的内部机构基本是名存实亡。我国法律对于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内部特有的既有家庭系统,又有企业系统治理模式存在空白,无法在法律上对民营企业内部如何更好进行企业治理实行引导。另外,又因为《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是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董事会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往往成为一种摆设,而这在实行“家长制”的大部分民营企业中体现更加明显。民营企业中的“总经理”(家长)往往对企业重大决策一个人说的算,导致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为保障民营经济能更有序、更理性、更健康的发展,有必要在未来企业主体的立法或《公司法》修正中增加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司治理机构,并强化公司内部机构中监事会的功能,明确监事会的完全监督权,授予监事会有权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权,同时还可针对民营企业规定,企业中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得兼任,使董事会权力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能够分开,而避免个人独断专行。

四、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

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为民营企业改制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民营企业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使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使民营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明确民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如效益的原则、自主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协调的原则等;允许民营企业在不同行业间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应当是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尽可能简化对民营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手续,降低创业的难度,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度的要求等;对某些行业的民营企业采用减税收的优惠及减轻民营企业的社会负担,应由那些单位来管理,禁止乱摊派的规定;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式,保障民营企业改制的成果,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确定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地位。

五、转变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

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做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法院部门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国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更有甚者把民营经济看作是他们“灰色收入”的来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依法执法,转变观念,使法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司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既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又要对其不法行为给予坚决制裁。在执法方面,既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严性。同时又必须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提高处罚额度,从而有效限制逃避处罚的现象。要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顾晓、罗媛:民企发展的三大软肋[N].中国经济导报,2004- 03-17.

第4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一、民营企业生存困境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宪法在十一年后正式赋予民营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民营企业的困境是依然存在的,甚至在这几年是越演越烈。

首先,民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是出口导向型企业,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就把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幌子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因此民营企业的订单大量减少,民营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此外,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国企业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一直处在产业链的低端,这也是我们利润空间小的原因。

其次,民营企业不能拥有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待遇。在市场准入上,民营企业受到歧视。在一些能源和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向国有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而对民企则抬高门槛,使民营企业难以进入。

第三、民营企业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维护。虽然我国宪法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在现实当中,政府却可以肆意践踏民营企业的财产权。

二、民营企业脱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联系

第一,民营企业的发展能保证人民收入的稳步上升。我国的民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与国营企业相比,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每亿元资产雇佣的人数,大大高于国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吸收了中国大约3/4的劳动力,因此要实现中国劳动人民收入的增长首先要保证民营企业的盈利。民营企业有源源不断的利润,人民的腰包才能鼓起来。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民营企业的生存越来越艰难,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样如何保证工资的逐步增长?

第二,发展民营企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一直提倡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但是服务业的发展也是要有需求作为前提的,而国富民穷的社会是无法培育出发达的服务业的。另外,我国一直提倡要用消费来拉动内需。只有让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从而提高人们的购买力,这一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三驾马车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发展民营企业有利于引导民间游资。如果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良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投入有利可图的实体经济。而一旦民营企业的生存状况日益恶化,许多企业就不得不从实体经济中撤出资本,如山西煤改后就产生大量民间游资。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的游资会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甚至炒作食品价格。这样就会带来大量的资产泡沫和物价虚高,一旦民营企业完全退出实体经济,那么真正的经济危机恐怕不远了。

第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由于民营企业产权清晰,因此很容易产生激励,因此民营企业可以引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民营企业脱困的经济法进路

从经济法角度思考民营企业脱困首先要求国家要践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公平原则、整体效率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整体公平原则中的公平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从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争夺市场蛋糕的情况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只能是歧视和限制,这无疑造成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同时不符合整体公平原则。整体效率是一种宏观上的效率。我们看到,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效率源泉,而国企的参与显然使市场机制受到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从而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所谓的适度干预,意味着在市场失灵,市场分配不公的时候,才由经济法介入进行调整。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我国在行政力量介入下的"国进民退"风潮却一再压缩市场的作用范围,这种不适当的干预显然是具有破坏性的。笔者看来,我国政府应该严格遵循经济法的三原则,尊重市场经济的固有的规律,因此应该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把市场这块大蛋糕让给民营企业。只要国有企业涉足竞争性领域,那么经济法的三大原则必然无法得到遵守。既然国家是资本的拥有者,怎么可能会不干涉经营呢?另外国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如何能对亲疏不同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呢?市场经济如果让位于行政命令,其高效又如何保证呢?只有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政府对同是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才能公平公正,市场经济才能高效有序的运行。

其次,国家需要重新审视其对国有企业的定位,并用立法手段加以明确。国家在设立国有企业之初,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企业由于经济人的理性不愿意提供无法盈利的公共产品,因此国家设立国有企业以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国有企业天生具有政策性,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利而生的。然而,我国的国企在逐渐壮大的过程中逐渐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并逐步把民间资本排挤出去,让自己独享垄断利润。因此,经济法应给国有企业划定边界,使之只存在于民营企业不愿进入但又是大众所需求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有人会担心国企没有利润会无法生存,其实大可不必,国企的开支完全可以由财政来负担,只要国企"让利于民",高效的民营企业带来的财政收入足以支付国企开支。当然,一些直接涉及国防安全的行业应由国家进行控制。但是,笔者不认为现今国有企业在电信,航空,电力等可以进行竞争的行业进行垄断经营是合理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电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使国有企业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之后再以立法手段对这一成果进行巩固,明确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使其能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不会越界对民营企业造成威胁。

第5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壮大国民经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使得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一些先天的弱点,比如:初始积累不足,起步水平不高,低水平重复投资,难有后劲;投资者缺乏创业经验,盲目性较大,成功率较低;追求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近期利益;尤其是在企业制度方面,民营中小企业仍存在比较明晰的缺陷。随着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要逐渐走向成熟,就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

一、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特征

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企业规模为标准划分的,而企业规模与企业制度类型是相关联的,因而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与股份公司制相对应的企业规模较大,但从股份公司的类型来看,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更大。通常,股份有限公司大都为大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划归到中小企业里来。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因此中小企业制度的特征主要是针对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

一般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具有如下突出的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

从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甚至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基本上合二为一,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行为目标与所有者目标高度重合,几乎不存在任何的偏离,这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构架的市场机制发挥其资源最优配置作用的重要条件。这也是中小企业最具“魅力”之处,是其所具有的诸如市场竞争的主体、灵活变通等一切优点的“起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不同,它是小规模生产,管理简单,所有者亲自管理有利于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直接控制,降低产品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管理者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只要是中小企业,这种管理模式就是最佳的,最能发挥企业的生产效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采取这种相同的管理模式的主要原因,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2.民营中小企业通常与家族制联系在一起

家族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虽然股份公司已经成为主导性的企业制度,但是世界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采用了这一制度形式,这一事实证明了家族企业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无论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国、意大利等,还是亚洲新兴的工业国家或地区台湾、香港等,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制企业。据中国社科院1999年的抽样调查资料,浙江私营企业中私人股份所占比例在90%以上,其中大股东所占比例高达66%以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其他同姓兄弟也占约14%的股份;即业主和家族其他成员之和占企业股份的80%左右。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之所以选择家族企业作为其主要的企业制度,是因为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大都是由个体工商业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演变过来的,个体经济以一家一户为主要特征的家庭作坊式的管理,不可避免地给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带来许多家族制的色彩,特别是在农村,家族组织是最强有力的非正式组织,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的乡镇企业,都不能阻挡家族力量的强有力的渗透。同时,从企业制度供给方面看,我国缺乏现代公司制的运作条件(公司法在1993年才颁布);而从制度需求来看,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受到极大的破坏,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度减低,缺乏经济合作的基础,选择以三缘为基础的合作方式远比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要可靠得多;另一方面,受我国的家族文化的影响,人们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首选对象往往是家族成员。

3.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化,管理人格化

民营中小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管理权利统一地集中在所有者手中,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之间的距离较短,且多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过程较为迅速,费用支出较少。一般说来,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没有进行专业分工,往往是所有者身兼多职,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事财务均需直接过问或亲自承担,因而对所有者的素质具有一定的要求。在所有者精力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进行一定的职能分化,但相对于大企业的职能分化而言,中小企业的职能分化程度或许只能称为简单的分工。由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简单化,民营中小企业不像大公司那样有健全和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人格化现象比较突出,管理者尤其是企业的创业者的个人魅力往往就成为维系企业管理稳定性的关键因素。虽然这种现象一直招致许多专家的批评,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中小企

业来说,这也许往往是企业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4.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经营风险很大

从民营中小企业的各种类型看,个人业主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因而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合伙企业则因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如法国于197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中规定,除匿名以外的合伙制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规定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无限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大,但这也使得企业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尤其是投资决策行为必须更加谨慎。当前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往往较低,这一方面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谨慎的经营态度所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有者的投资风险,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难度大、政府限制多、管理成本高等方面因素,使得多数中小企业在成立之初一般不会选择公司制,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小企业中的比重往往较小。介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之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我国各地实施的暂行规定来看,是以法人企业的身份出现的,虽然在许多农村地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曾经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全国范围内,股份合作制企业比例还是不高,而且如前所述,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处于制度回归形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而可见,大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还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

二、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

1.形式多样的制度创新方式

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数是从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发展起来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虽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但在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规模小、人员少、产品单一、管理简单,这种企业制度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效的。相反,在这一阶段如果生硬模仿大公司的企业制度和组织方式,则如削足适履,效果适得其反。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关系的日趋复杂,企业又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否则就会束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衰败。

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特征及制度创新的特点来看,形式多样而各具特色。从目前比较常见的形式看,主要有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制改造、联合结盟、外资改造、兼并收购、分离、委托代管、租赁、承包等。其中,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制改造和联合结盟是最为常见的形式,但从近几年制度创新的实践来看,曾经作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的最佳的企业制度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则在运行中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制度缺陷,而公司制,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成为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首选制度安排。从联合结盟的形式看,主要有企业集群、企业集团、企业联盟和虚拟企业组织等四种形式,其中,企业集团通过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控股、参股和契约合同等多种形式紧密联合在一起,即壮大了大公司的力量,又促进了地方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因而企业集团往往成了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管理的效率。

虚拟企业组织则是一种新的企业联合的制度形式,它通过虚拟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资源、力量,使得成员企业可以在不拥有与设计、生产、营销等具体的功能相对应的实体组织而获得这些具体的功能,从而有效地整合了中小企业的资源优势,使得中小企业在缺乏资源的不利条件下获得迅速的扩张。尤其在新经济时代,信息网络的发展给虚拟企业组织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创新

民营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的明晰,二是产权结构的合理配置。

从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的产权演变情况看,无论是苏南模式的终结,“三城模式”(诸城模式、海城模式和兴城模式)转磨之迷,还是新温州模式的出现;无论是中关村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长不大,还是地地道道的乡镇企业的脱胎换骨;无论是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民营化,私营企业股权的社会化,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集中化,都是与产权制度的创新密切相关。而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明晰化。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实践来看,凡是产权明晰的,企业发展就顺利;凡是产权模糊不清的,企业发展就障碍重重。因此,无论是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是私营企业,都需要明确产权。对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来说,产权不明晰是非常明显的,改制的目的自然是将国有集体资产通过各种方式转变成产权清晰的个人资产;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问题在于集体股的存在,从而模糊了产权,其改制的方式就是向股份制或合伙制转变;而私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则在于由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家族财产在企业做大之后存在着内部争权夺利的隐患,所以对家族企业来说,产权明晰到个人则分外重要。

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制度类型较为复杂,因此其产权结构的特征也有较大的差异。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来说,产权单一或家族制管理模式有其成本和效率的优点,不宜追求产权的多元化和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公司制。但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来说,过于集中的产权制度则有可能导致决策的盲目性。从当前民营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突出。据浙江省工商局2000年调查表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有74.28%的私,营企业由一个大股东加上其他小股东组成,17.38%的企业是多个股东平均持股,只有8.34%的企业是由几个大股东与其他小股东构成,而且在后两类企业中还包括了不少股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的公司,其产权的集中情况与个人持大股的形态没有太大的差异。公司的股份集中在一人手里,再好的制衡机制也发挥不了作用。

因此,民营中小企业在迈向公司制的过程中,应做好股权的逐步分散化。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的股份不能过于集中,应允许经理阶层及骨干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避免公司股权过分集中。有了股份才有反对权。经理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更趋紧密是通过持股实现的,有了股份其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也会增大,有利于减少董事长、总经理经营决策失误的发生率。90年代崛起在低压电器之都温州柳市的天正公司,在经历了快速地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后,开始了公式制改造。1997年,天正公司进行了两次大的改制,第一次面向内部发动了近1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入股,共吸收股金2600万元。第二次面向外部兼并了19家成员企业,又吸收股金3000多万元,企业由“人合”公司逐步向“资合”公司过渡,企业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比较规范的股份制阶段。改制后的天正公司在引进职业经理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上取得了有效的突破,并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态势。

3.建立

灵活有效的组织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制度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灵活的。从企业的外部的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建立紧密的企业集团,也可以建立松散的以专业化协作为中心的合作生产制度。围绕着一种或多种产品,以大中型企业为中心,以众多的中小企业为卫星,建立中心卫星制度;也可以以营销企业为龙头,以制造企业为基础,建立生产经营一体化企业集团。在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的意大利,中小企业形成了多种风格各异的以市场为基础、以分工协作为目的的联合模式,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为减少风险、直接增强自身实力,还对组建企业集团表现了日益浓厚的兴趣。在国内,广东、浙江等东部沿海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联合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力武器。如温州柳市的300多家低压电器中小企业进行了紧密的联合,先后在全国320多个大中城市,230个县级行政区设立了统一的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和门市部,在18个国家、地区开设直销点、销售公司53个,形成一张庞大而灵敏的营销网络,避免了自相残杀,又为各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形象的树立提供了保证,使得这个行业中的数百个中小企业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产生了今天的正泰集团、德力西集团和天正集团等我国工业电器行业的巨头。

从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来看,对于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完全可以采取简便有效的直线制,特别要求组织层次要小,管理职能划分不必过于严格,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而对于规模稍大的企业,也可以采取直线职能制,但仍以短小精干为主要原则,在设置职能部门时,不能走国有中小企业的部门齐全的“小而全”之路。从组织治理制度看,民营中小企业不宜过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三权分离的法人治理制度,相反,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的结合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4.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紧密结合

企业的创新可分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类。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这三类创新都是相当重要的,同时,这三类企业创新也是相互作用和有机联系,构成企业生存发展的、完整的创新机制:首先,企业制度创新为企业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形成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任何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都需相应的激励机制,而企业制度创新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改变产权结构为企业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其次,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制度创新的组织管理方面的保证,形成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保障机制。企业的创新活动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集体活动,必然面临相应的组织管理问题,没有不断的企业管理创新,逐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功的制度创新是不可想象的。其三,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形成了相应的技术能力保障机制。任何创新活动除需有动力因素外,还需有相应的能力保障。技术创新的结果——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方法为企业管理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和推动力。

从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来看,如果说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使中小企业获得了生存发展的基础,那么技术创新就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手段,是进行持续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力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运行,企业生产经营必然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民营中小企业只有依靠技术创新,增加产品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不断开发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或设计出产品的新结构、新形态、新装饰,以满足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才不至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参考文献:

1.刘纪鹏:“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挑战与机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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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荣霖:《中小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阳小华、曾健民:《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第6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民营企业在中国近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被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压迫到与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结合的,一个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困难中求发展的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渐进性的社会主义改造,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理论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更是使民营企业找到了发展的广阔空间。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1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取得显着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而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两个理念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2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3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4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5

    三、应当注意的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

    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企业

    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第7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第8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12-02

1 甘肃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1.1 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现状

2000年以来,甘肃民营企业的总体数量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17097户,增加到2005年的38169户,2005年是2000年的2.23倍,年均增长17. 4%。2005年甘肃民营企业注册资金总额为478.13亿元,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有270家,比2004年增加36家,同比增长15.4%;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有90户,比2004年增加48户,同比增长114.3%。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44户,比2004年增加15户,同比增长51.7% 。

1.2 民营企业的经济贡献现状

近年来,甘肃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发展,成为社会增加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规模的重要手段,投资总量由2000年的4.6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2.54亿元,增加了11.4倍。民营企业还成为对外贸易的新兴主力,发挥低成本制造的比较优势,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累计进出口2.6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10%。

1.3 民营企业的就业规模现状

2005年,甘肃省城镇从业人员比2004年新增24.8万人,民营企业新增投资与雇工人数为5.71万人,而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却减少了2.73万人。甘肃省城镇新增从业人员中,民营企业所吸纳的人数占到了23%。民营企业就业人数的稳步增长,促进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良性互动,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1.4 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现状

从行业分布看,甘肃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商业服务业、农产品食品加工业、建筑业等12个行业中。其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连续四年居各行业之首,占全部企业的24.4%。在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中,甘肃省民营企业仍处于空白。在经济效益的行业分布排名中,商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建筑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的营业收入位居前4位。

2 甘肃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障碍

2.1 自身存在的问题

(1)资金约束。资金不足已经是当前甘肃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民营企业注册资金为61331.12亿元,而甘肃省注册资金仅有478.13亿元,占全国注册资金的0.78%。甘肃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自有资金较少,信用度低,缺乏担保,财务状况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民营企业的主要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民间借贷和内部员工筹措等,致使企业融资数量少,成本高,纠纷多。

(2)结构约束。甘肃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大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资金技术要求较低的传统日用消费品生产服务业和初级产品加工业行业中。据《2006甘肃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显示:商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建筑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的营业收入位居全省民营企业行业经济效益前4位。这些产业结构层次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小,而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外向型及民营科技企业虽有一定发展,但所占比重仍然较低。

(3)人才约束。甘肃省人才市场不完善,使得人才资源等软资源严重缺乏。突出表现为:①管理人才缺乏。企业人治的成分大,法制和文治的比重小;②技术人才缺乏。由于甘肃民营企业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很难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2004年甘肃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4%,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1.7%;由于人才因素的制约,甘肃省大多数民营企业存在缺乏管理经验、对市场不够了解、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低等问题。

(4)技术约束。甘肃民营企业总体来讲企业规模小,技术层次低,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截止2005年,甘肃省经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才有300多家,占甘肃民营企业的总量不到0.8%,仅有少数企业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奇正藏药、海默公司的计量仪表等。技术力量薄弱导致甘肃民营企业大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技术含量与附加值低,初级产品加工比重大,潜在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5)企业家资源约束。企业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灵魂,企业家的素质决定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甘肃民营企业家学历层次普遍不高,据第六次全国民营企业调查显示:甘肃民营企业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0%,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3。33%,高中文化程度的占40%,初中及以下的占16.67%,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的人少之又少。这必然导致企业家对市场环境的认知、洞察与适应能力不足,缺乏风险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放意识。

2.2 外部面临的障碍

(1)政策实施不到位。尽管“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甘肃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的实施并不到位,软环境滞后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市场准入门槛仍然很高。在电力、交通、金融、卫生等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对民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②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民营企业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仍面临较多的前置审批。③各种杂费政策不合理,税收尽管减少了,但杂费征收名目更多了。

(2)社会化服务平台不健全。社会化服务平台主要包括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中介服务等。从甘肃民营企业经营环境看,政府服务还不到位,社会化服务薄弱,没有形成有效机制。民营企业专业化服务机构不健全,服务缺乏深度,被服务的企业还非常有限,没有形成有效的服务支撑网络,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甘肃民营企业作用的发挥。

(3)思想观念滞后。甘肃省资源丰富,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产业优势,其原因在于社会对民营企业发展持肯定和支持态度虽然已成为主流,但仍然存在一些疑虑和偏见,思想不够解放。在对待民营经济问题上,部分人对民营企业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存在一些疑虑和偏见。一些干部也对民营企业发展缺乏正确理解和认识,在战略上对发展民营企业重视和支持不够,缺乏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目标。

(4)中、东部民营企业的广泛渗透。改革开放以来,东、中部地区凭借其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得到优先发展,近年来,东、中部企业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并逐渐向西转移,以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提供的数据为例:截至目前,浙江企业占甘肃民营企业总量的48%,在甘肃的浙江籍人口约18万人,每年销售金额达700多亿元。外来企业的广泛渗透会导致甘肃民营企业出现资金外流,企业周期短等问题。

(5)国际性企业的进入。入世后,甘肃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民营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面对国内发达地区的竞争对手,还要面对国际上更为强大的竞争对手。在产业选择、资源使用、企业标准、市场准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民营企业发展的起点更高。甘肃民营企业起步较慢、实力较小,难以与国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抗衡。

3 提高甘肃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甘肃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应采取以下策略: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扫清认识障碍。在全省努力营造一个关心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认识,认识到发展民营企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的需要;是增强甘肃经济实力的需要;是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对民营企业实行“不看性质看贡献”“不看成分看发展” 的政策,通过各种表彰活动树立民营企业的正面形象,使其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发展上有保障”。

(2)建立与民营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体系。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和方式。①搭建政府、商会、银行、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银企合作;②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加大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实现企业低成本资本扩张和发展;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全面提升民营企业信用度;四是加快担保体系的建设,构造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信贷担保服务体系,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3)促进民企进行技术创新。长期以来,甘肃大多数民营企业只热衷于在原有技术水平上通过增加资金和劳动投入来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张,缺乏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应促进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①建立民营企业科技开发基金,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技术创新。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③鼓励民营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改造,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企业自身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

(4)发挥对民营企业的引导作用。①应把民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发展民营企业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教育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③实施“大品牌”战略,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④加强同民营企业知名人士的联系,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强民营企业代表人士。

(5)营造民营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环境对于甘肃民营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甘肃民营企业的发展。①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明晰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对民营企业乱罚款、乱摊派。③切实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平等待遇,努力营造出最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④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民营企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黄孟复等.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5――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黄孟复等.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200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第9篇: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 社会责任意识培养注重引导 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281-02

改革开放以采。中国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广大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关爱员工,同时致富思源,积极回馈社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但也必须看到,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逃避应尽的社会责任。违规违法、欺骗顾客、拖欠员工工资、污染环境等。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准则,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民营企业的首脑、灵魂和核心的企业家应该承担和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呢?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如何培养呢?

一、民营企业索的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家在新时期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的问题,直到目前,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对此也较为关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的期望,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等。所谓经济责任是说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机构,企业应该是一个以生产或提供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目标,并以公平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机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制定一些基本规则一法律,希望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法律涵盖不了社会对企业的所有期望行为。法律应付不了企业可能面对的所有新情况和新问题。伦理责任包括那些为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和做法。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认为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尊重或保护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所有规范、标准、期望都是伦理责任所包括的。企业自愿的慈善活动或行为被视为责任是因为其反映了公众对企业的新期望。这样的活动包括企业捐款、赠送产品和服务、义务工作、与当地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合作。以及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参与社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活动。

笔者理解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中国民营经济的企业家在他们的发展初期,多数都是农民、手工业者,他们“走遍千山万水,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吃尽千辛万苦”,在技荆斩棘的艰苦创业中,开拓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局面,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民众就业的主渠道和自主创新的生力军。30多年来,民营企业创造了极大的社会财富,为中国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二是参与扶贫事业。民营企业家更多地关注社会进步发展并踊跃投身于智力支边、温暖工程和光彩事业,这些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以项目扶贫、开发扶贫和技术扶贫等不同方式帮助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在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参与社区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还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和文化宣传等公益活动的开展。协调组织社区资助,提倡社区义务劳动,加强社区环保,为社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努力做到立足一地、造福一方。四是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密切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并通过捐款捐物、兴资办学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援助,是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又一重要途径。这样,可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使更多的人感受到来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放眼全局,立足当前,应该说,众多民营企业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的是好的或比较好的,有的甚至走在了国有企业的前面、为其他所有制企业做出了表率。

但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少数民营企业家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诚信缺失。这一问题集中反映在个国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与内部或外部利益相关的社会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对立上。二是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表现为部分民营企业家_只关注企业利润,不关心在员工工伤医疗、劳动保险等方面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此外。少数民营企业家还利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漏洞,尽可能减少社会性支出,时常导致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恶性事故、环境污染等现象发生。三是观念狭隘。由于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一般是家族制企业,受传统小农思想的影响较深。造成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因而在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不够主动的情况比较突出。

二、民蕾企业采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加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表现对企业自身成长也有着重要影响。基于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和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特殊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如同声誉建设和品牌建设一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不会自发产生,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引导和培养才能形成。

1.加强教育,注重引导。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民营企业家内部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在少教人中还存在着某些缺点、错误、甚至严重的不法行为。如偷税漏税、制假贩假、克扣员工工资、腐蚀领导干部、败坏社会风气等。还有少部分人对我国的发展道路存在着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所以,对民营企业家加强教育、注重引导。很有现实意义。为此,第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坚定信念、武装头脑,鼓励和引导他们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第二,要加强党和国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教育,积极引导他们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主题活动,深刻认识和体会自身发展进步的时代背景和政策源采。第三,要加强以爱圆、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为内容的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推动他们自觉履行义利兼顾、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

2.树立典型。强化宣传。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是坚持和贯彻“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培养和强化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的有

效途径。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就是要坚持在多元中树导向,在群体中立旗帜,在前进中添动力:就是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经营业绩好、管理能力强、社会贡献大和诚实守信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宣传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增强社会对民营企业家的认同感和民营企业家自身的光荣感;就是要通过典型引导和舆论倡导。创造比优争先的良好社套氛围,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更多更好地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对各类民营企业家艰苦创业、奉献社会的先进典型进行持续报道,也会对增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载体,鼓励参与。民营企业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起步并成长起来的,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给予了许多指导和支持。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对此都有深刺的体套和感受。所以。他们往往怀着感恩情结,在不断推进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渴望报效祖田、回报社会。这就需要政府和社套根据现实发展,共同努力。积极创新载体。搭建平台。鼓励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参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热情和行动。目前,政府和各界共同创造了光彩事业、扶贫开发、捐资助学、慈善捐助等多种载体和平台。为民营企业家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途径和条件。

许多民营企业家慷慨解囊,表达自己对生命的珍重、对社会的关爱。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甘愿一掷千万元、上亿元,更是很好的诠释和佐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原有的载体和平台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创新。这样才能为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开辟更多更便捷的渠道。

4.以改革的精神,主动面对挑战。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国际上关于社会责任的评价流行SA8000。$A8000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新挑战。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各个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依据与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