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

第1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基础工程,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美德,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商务环境。审视我国当前商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将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商务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诚信文化存在弱点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建立在德性诚信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情感诚信。传统诚信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的自律,而非物质利益或法律约束;传统诚信观以身份关系为主要表征,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这种诚信“内外有别、亲疏有别”,是一种有限诚信;传统诚信观以个人心性为依托,体现的是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传统诚信观诚信的目的是一种道义追求,是诚信主体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它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对的西方诚信观,则建立在契约诚信的基础之上,以平等关系为主要表征,以外部制约为依托,其实现更依赖于他律,表现为个人为追逐利益而兑现承诺的可靠程度。传统诚信观历经千百年流传至今,固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建立所导致的社会转型,改变了整个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得传统诚信观的现代转换成为必然。传统诚信文化的弱点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商务诚信缺乏的历史原因。随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换,社会生活也就由“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传统的德性诚信也必须转向契约诚信,过去由主观自律和道德教育支撑的诚信,也就必然过渡到由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客观制度保障的诚信体系。

(二)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契约来限定风险,以便减少信任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契约就是商务诚信实现的客观保障,商务诚信也因此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约束着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商务诚信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它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因为只有产权所有者和收益者明确,即其既是市场交易信誉价值的受益者,又是市场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使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别无选择地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但是,目前现有的产权制度仍然缺乏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足够约束力。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责不明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领导者还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或经济效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无法确定企业的未来收益将由谁来享受,从而忽视诚信经营,一切以眼前利益为出发点。另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中,由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激起其建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动力,大量私营业主也是只顾眼前利益,无心规划长期的诚信经营。

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我国市场经济又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促使企业家把追求财富的累积这一特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肆无忌惮。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常常通过诸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财富。

3.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但市场上的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的传递,信息也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向公众公开或扩散的可能性很小。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实施商业欺诈,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4.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相应的商务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社会与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商务诚信法律,现行个别法律法规中虽也涉及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对其惩治办法的规定却明显不妥。因此,就造成了在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执法过程存在判决不当、执行不力、处罚不够等现象。由此可见,在商务诚信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守信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这就大大助长了市场上不讲商务诚信的风气。

(三)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商务诚信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社会诚信水平,特别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突破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而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对于当地的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这些企业更加肆意妄为。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依据、无法可依,加之有些政府在监督执法方面缺少经验或是对监管企业发展方面根本不加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社会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相反,失信者却能得到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无疑会助长失信、违法之风,最终造成整个商务诚信环境的破坏。此外,商务诚信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诚信美德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诚信意识淡漠

一方面,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企业在经营中的所有行事方针都是以利益为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会放弃道德的经营原则,转向非道德的经营,从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我们的企业过分地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评价也仅仅关注在一些数字指标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忽视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尤其对于诚信素质的培养更是少之又少,绩效成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与考核员工的唯一标准,没有使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这是企业运行不畅的又一内因所在;另一个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消费过程中的上当受骗,一般只是听之任之。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嚣张气焰。

二、商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加强制度性保障

1.完善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做到权责主体明确,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支配权以及偿债能力。这样,国企才能提高经营中重复博弈的积极性,在追求长远利益中重视诚信投资。对非国企来说,应不断完善物权法、债权法之类的财产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中财产流转的稳定预期,为企业诚信经营放弃短期机会主义提供法制基础。

2.完善企业征信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出台数据收集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机制和处罚机制,以及信用评估准则、评估办法和管理办法,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信用体系,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法律制度,扩大社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与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传播渠道。

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实行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对违法或失信行为轻微的企业进行预先警示,或预先约见,或口头提示,或在日常检查中予以提示;实行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日常检查,注重事后回访,由政府的监管部门和权威的征信机构将企业的失信记录列入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失信企业惩罚名单,由市场和全社会对失信企业进行经济性、道德性惩罚;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对守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积极方面鼓励其他企业重视信用、保护信用、提倡信用;实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加强后期监管力度;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整改、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给予恢复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延伸措施,因此,这种法律责任追究不能局限于采取单一制裁的方法,而必须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内容兼而有之的方法。

(二)在优化商务诚信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商务信用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带头诚实守信,起到表率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规范市场秩序。遇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应针对目前各种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设完备的商务诚信体系做好铺垫。

(三)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为商务诚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有关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法制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商务诚信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失信违约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付出经济与信誉双方面的惨痛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制企业退出,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牌照,勒令其退出市场,不仅追究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政府的行政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让违法乱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遵纪守法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以增强他们诚实守信的信心。同时,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给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道德教育,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商务活动是否诚信,主要还在于商业经营者个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因此,应该将强化全民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规范活动,比如“质量万里行”、“全城商品无假货”等。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同时,媒体也应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大力颂扬,而对于失信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批评、谴责。

其次,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制定企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逐步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文化观念渗透到整个管理过程中,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商务诚信管理

一方面,对于商务诚信管理,行业协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监管,既可以为本行业的会员提供各种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业务培训、权益维护乃至颁发行业从业执照等服务,又肩负着维序的社会功能,需对其行业的各个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要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大力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从而加快决策速度,提高交易活动效率,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第2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诚信 企业 竞争力

0 引言

诚信就是竞争力,诚信就是市场,诚信就是生产力,诚信就是财富,诚信是立身之本,不讲信用者无立足之地。

在诚信经济时代,社会呼唤诚信,政府需要诚信,企业需要诚信,人人都需要诚信,世界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诚信。诚信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我国目前虽然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和体系,特别是企业、公民、甚至全社会诚信观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诚信缺失,对消费者或与之经营合作者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承诺,但最中却无法实现或与原承诺背道而驰,造成消费者和经营合作者的诚信利益损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诚信经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1 旅游企业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目前,由于国内还没有一部既符合中国旅游市场实际,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法规。使旅游企业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惩处,导致旅游市场出现不少恶性竞争、不诚信经营的现象。旅游企业的不诚信经营给游客设下许多“陷阱”,诸如出行以后再加费用、行程安排言过其实、临时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资深导游”形同虚设等;旅游企业之间违约、拖欠款、不正当竞争等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由于大部分旅游者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同一个线路,谁报价低就参加谁的团。这就引致个别旅游企业不得不纷纷打低价组团牌,走“零负团费”的歪路,以迎合不成熟消费者的心理,在经营上出现“低价导致低质”的恶性循环。

2 诚信经营 增强市场竞争力

旅游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其服务性,旅游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游客提供一种与时俱进的高质量的服务,要保证高质量的服务靠的就是诚信。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诚信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之需,是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之需。诚信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生存,抓好了诚信,也就抓好了行业管理工作,诚信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1 改革产权制度,实现责权利的长期统一 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是国有、民营旅游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制度根源。张维迎教授认为,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决策者为什么要重视企业的信誉呢?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是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楚,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对他所做的任何决策带来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肯定会追求眼前利益。民营企业不讲诚信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保证。如果产权制度不能根本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将可能成为毁坏我国市场经济一切成就的罪魁祸首,因为市场经济有着对交易自由权和产权保护的最为强烈的需求,因此必须推进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2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诚信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诚信经营者。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旅游企业一定会诚信经营,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不钻空子,因此仍需用健全的法律体制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旅游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政府部门应完善旅游立法和执法工作,培养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并使失信者得到严惩,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

2.3 企业要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 全社会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实现,是通过一个个旅游企业来完成的。为此,旅游企业必须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首先是制定明确的诚信经营准则,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职工愉快的接受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把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员工说到的,就必须做到,不仅反映一个员工的素质,也是一个企业诚信形象的具体展示。其次是加强内部的诚信经营教育。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诚信旅游的指导方针,诚信旅游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员工荣辱观、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从业理念;精心策划和深入开展“刹歪风、树正气、讲诚信”活动,有效引导员工的诚信行为;向其员工灌输信用知识,培养员工的战略眼光,重视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利益。再次是建立赏罚分明的机制。奖惩机制是确保员工诚信行为、打造诚信员工队伍的关键环节。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奖优罚劣。例如,多年来河北雾灵山森林旅游开发公司一直遵循着:德厚以载万物、诚深以感百人、信满以赢千户的指导思想,诚信经营,使得“雾灵山森林旅游”成为享誉北京、天津、唐山、廊坊等地的名牌旅游产品,成为带动兴隆县旅游企业发展的龙头,极大地促进了兴隆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3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诚信经济,诚信政府,经济法

「正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政策选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信用的缺失与混乱也不容忽视。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这说明信用缺失和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市场经济和诚信究竟是何关系,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到底有何影响与作用,如何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调整机制推进诚信经济的建设等等。

发展诚信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经济的界定

诚信经济指的是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都要诚实信用。诚信经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诚实、不欺诈。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要诚实待人,禁止欺骗和欺诈当事人,不散布虚假信息;第二,重承诺、守信用。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遵守诺言,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第三,善意经营。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故意规避法律;第四,公平竞争。各个竞争者在竞争中人格(地位)平等,规则统一、透明,不滥用优势地位,不限制和遏制他人的合法竞争;第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经营活动无条件地满足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等。在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乎经济伦理的行为,如贿赂、胁迫行为、欺骗性信息、偷窃和不公平歧视等。(注:[美]戴维?弗里切:《商业伦理学》,第21页。转引自王艳林《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5期。)

(二)发展诚信经济的意义

1.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经济。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不完整。因为,资源的配置有一个是否规范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但是,这仍然不够完整,因为,市场的交易和发展离不开诚信。从货币的发展史看,市场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诚信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商品交易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一种物品充当了等价物,尔后,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成为一般价值形式,再往后,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在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后,就存在一个金银的成色是否足值的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金银作为货币的价值,因为,人们所关心的是金银能否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问题,而不是金银是否足值。尔后,纸币代替铸币成为一般等价物。此时,商品交换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并不是纸币本身的价值,而是纸币作为价值符号所体现的价值是可信赖的。今天,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方式和重要特征。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之所以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交易的技术形式是可信赖的,而更要的是隐藏在交易的技术形式和市场背后的交易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可以说,如果缺少对交易制度的信任,缺少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不可能正常有效运转。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中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诚信经济。

2.发展诚信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小到一个企业和个人,都要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交易空间的国际化、全球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现代化、信用化,交易风险的扩大化、严重化,都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把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活动比做经济博弈,那么,博弈方遵守规则的良好声誉和信誉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有被取消博弈资格的风险。

3.发展诚信经济是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谁享有信息优势,谁就获得了较他人更大的支配能力和竞争优势。但是,经济活动参与人获得信息的能力并不相同,如果交易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就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就非常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也是以前的社会无法比拟的。如果说以前的社会对信誉不良的当事人的认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而为他们留下一个生存空间,那么,由于信息时代的传播革命,社会对不良声誉的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认识大大加快,很快会将他们淘汰出局。所以,发展诚信经济是适应社会信息化的需要。

4.发展诚信经济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WTO规则是为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而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和重要成员,必须信守自己入世时的庄严承诺,在国际舞台上牢牢树立诚信国家的形象。这是因为,国家是否诚信,是否遵守WTO规则,是影响和左右大范围顺利地吸引外资和外企进入国内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中国违反自己的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将招致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国的制裁,轻则影响经济的发展,重则有取消参与国际贸易资格的危险。

政府在发展诚信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

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社会信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来提供

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注: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著名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却不易买到,因为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外部事物。(注: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的好坏,是对这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状况的整体或总体评价,而不是对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也不能由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所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好,那么,它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受益,反之,就都受损。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讲,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搞好信用建设。但是,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在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努力提高本地区、本国家社会信用的情况下,个别不讲乃至破坏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会自己获益,而让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当然,受损的、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使他们的声誉受损等非正式惩罚方式,对不讲信用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进行惩罚,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信用制度。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极为复杂的大型社会,人们常常要与其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因而,无法实施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之进行交易等非正式惩罚方式,也就无法有效制止破坏社会信用的机会主义。(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建立规则来搞好社会信用建设,发展诚信经济。

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诚信缺失问题相当严重,不仅种类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发达,道德伦理滑坡比较严重。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原因,即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政府所制定的一些外在性规则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原则不完全吻合。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条款”,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相互交织、渗透、融合,诚实信用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私法、公法都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行为和私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诚实信用引入到法律中,无论其含义还是其作用、功能均极富弹性,立法上应加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诚实信用条款不被误用、滥用,正确发挥作用。但我国恰恰是在此问题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确界定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从道德信念变为法律原则后,就应当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将诚实信用落到实处。我国在民事法律中也对当事人给予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多属于附随义务,如果与约定义务相比,不仅地位低,而且缺乏特别保障制度;(注: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第三,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要求,缺少强制性约束,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如果还是缺少强制性约束,那么,将诚实信用引入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第四,把诚实信用看成是私人间的私事,而不是事关国家社会的公事,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或普遍价值。但现实中的很多行政管理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滞后管理问题。我国曾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过多次整顿,包括公司、期货、金融、税收、假冒伪劣、“五小”等,每次治理整顿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容易使率先违法率先退出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这就大大降低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用制度;(注:《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武汉市的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柜销售后迟迟不做反应,直到满街跑的都是电动自行车时,才突然宣布禁封,将所有的购车者予以“套牢”。如果市民知道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仍执意购买,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由其自负。但是,如果因管理部门反应迟缓造成已购的电动自行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购车的市民承担,是否公平呢?这样的政府又怎么算是诚信呢?见周志成《“滞后管理”损失谁承担》,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6日第8版。)第二,与民争利问题。管理的目的是为民谋利,否则,管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却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信誉;第三,政策朝令夕改问题。我们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与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客观上要求政策要富有灵活性,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政策性要与稳定性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抹杀政策的稳定性。遗憾的是,实践中以灵活性为由抹杀政策的稳定性的现象却随处可见。以宏观政策为例,我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投资问题上,有三个大的政策,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拨改贷”,三是处理不良资产。这三个前后相继的政策如果孤立起来看,都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是,如联系起来看,则是非常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表现在:在国家拨款时,早向国家伸手要钱和多向国家伸手要钱的沾光、获益,晚向国家要钱和少向国家要钱的则吃亏、受损,因为国家以后实施了“拨改贷”。在国家实施“拨改贷”后,积极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吃亏、受损,而赖账不还的反而沾光、受益,因为处理不良资产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企业贷款,让身背利息重负的企业能够摔下包袱,轻装前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被称为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至于微观领域,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是“新领导、新政策”,为突出自己的政绩,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人民意愿,劳民伤财,中饱私囊,其结果只能是政府信誉的丧失;第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猫鼠串通”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沆瀣一气、“猫鼠串通”的现象。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五小”之所以难以关闭,就是执法部门在里面有自己的私利,因此,雷声大,雨点小,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第五,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它们对政府信誉的破坏。在触目惊心的“蚕茧大战”、“烟草大战”、“棉花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设关设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躲西藏,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情绪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也很难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诚信;第六,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市场失灵的客观事实为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不过,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出于公益,否则,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违背公益目的的干预却大量存在,贷款、招标、资产重组、土地出让中的打电话、批条子、做指示等种种不正常干预行为屡禁不绝。每一个不正常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腐败。这对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是极为不利的。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仅没有起到制止和惩罚非信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对非信用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在民间打假问题上,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明是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但法院却偏偏判决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从而判决其败诉,无形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又比如,上市公司明明在进行非法上市和交易,欺骗和坑害广大投资者,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让骗子们逍遥法外。(注:2000~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接连发生了郑百文虚假重组、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当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投资者状告银广夏和亿安科技后,股民们等到的却是“暂不受理”的通知。法律的裁判又一次迟到,使股市游戏中的坏孩子再次逃过一劫。参见承伟毅《“良民”为何为恶》,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0日第2版。)再比如,执行难问题。法律白条保护的是不讲信誉的人,打击的是守信用的人。

经济法对诚信经济和诚信政府的促进与保障

(一)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民法更为有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最早将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中变为法律规范,但是,民法由于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造成民法对诚实信用的理解、认识与保护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第一,关于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并适用于债的履行特别是合同制债的履行,虽然后来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诚实信用只适用于债法。这样一来,债以外的广阔的民事领域,就无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危害性。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那么,受害人只是另一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关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救济方式。民法把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私人之间,必然导致违反诚实信用的救济方式上也局限于私人之间,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对在促进和保障诚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表明,对诚信制度的法律调整需要新的法学理念予以支持。这种新的法学理念就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论。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从而对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诠释空间。第一,从适用范围看。经济法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现代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公事,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与所有主体包括管理主体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各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各个地区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都空前加强,在此情况下,失信行为所侵害的就不仅是孤立的交易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定和社会安定。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就越是重要;第三,从救济方式看。民法强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守信方来追究。经济法则主张通过国家来追究失信方的责任,对受害者以救济,无论是力度、速度还是效益都是民法的私人救济无法比拟的;第四,从诚信义务的性质看。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不是民法中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规定为附随义务。针对附随义务的保护与执行都存在软和弱的问题,经济法主张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法律上提高诚实信用义务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确认并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参与和协调,为诚信经济的发展确立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耦合,这就决定了诚信经济的发展同样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的耦合。但是,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民法,既不确认又不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意也无力对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单靠民法不能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包括对诚信经济的参与、管理和协调,这就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和综合、系统的调整方式,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

诚信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涉及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多种利益冲突,对此,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思想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促

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具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此其一;其二,诚信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建设诚信要比破坏诚信难得多。因此,对诚信制度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面向未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而这只有运用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综合调整思想才能做好。

建设民主法治的诚信政府是打造良好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诚信政府是发展诚信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诚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较市民社会和个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市民与政府的博弈中,市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上行下效”,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只能会诱发市民更大更多的机会主义。因此,政府的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或基石,诚信本身就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是对政府的一种决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要求。正如密尔所说:“有关宪政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注: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此,中国要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诚实信用,就必须克服和消除专制,大力建设民主政府和诚信政府。具体说就是国家在制定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民主与透明原则。民主不仅具有反对专制的人权价值,而且也是保证政策、法律的科学性的基石。国家或政府不能寄希望于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的精英人物的分析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相反,要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政策与法律的民主、透明,让政策与法律真正成为民之所愿、民之所选和民之所爱;第二,稳定性原则。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3页。)。这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说的,但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受制于两种知识的不足,一是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二是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及他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制度恰恰具有减少世界的复杂性、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142页。)但是,如果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执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公益性原则。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除了按“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政府的一切行动外,还应该让人民直接立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公共意志的产物。为此,国家就要赋予民众以广泛的权利。就诚信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实现经济民主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和遏制不适当的干预、政府垄断;第四,保护产权原则。韦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基础是产权制度和契约法,而福山认为社会经济的繁荣既需要文化、习俗和道德,也需要产权制度和契约法。总的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的重要基础,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在的社会信用混乱正是建国以来产权政策不稳定特别是未能形成有效、稳定的私人产权规则的必然结果。(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1页。)

(二)建设诚信政府、发展诚信经济必须礼法并用,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所以,发展诚信经济,必须要加强诚信的道德建设,培养和树立诚实信用的自觉意识,把诚实信用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道德毕竟是对社会行为的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如果缺少诚实信用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形不成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那么,诚实信用就不能被普遍遵守,诚信经济就是不可能的。几千年来,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和极为丰富的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没有把诚实信用从道德领域提升到法律领域,缺少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观念和制度,遂造成诚信经济发展不力。所以,建设诚信国家,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法律建设。

第4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正确认识价格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并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格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项具体内容。诚实守信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在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诚信维系和支撑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抓好价格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有力保障。

(二)价格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质量是企业生存的保证,而诚信则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石。诚信是立业之本,发展之基。企业只有讲诚信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才可能树立起品牌形象,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所以说,价格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价格诚信是一项重要的标志。

(三)价格诚信是企业经营的无形资产。价格诚信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古人云:“无信不立,信者行之基”。良好的价格诚信可以赢得消费者的认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可以创造持久的价值;良好的价格诚信,可以赢得同行竞争对手的认同,可以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时空和发展环境;从经营角度看,企业价格信誉优良,其产品的信誉度也会随之提高,可以加快销售,减少库存,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把价格诚信贯穿于企业经营思想中,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从而引致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四)价格诚信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准则。价格诚信和产品质量一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不仅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准则。价格诚信至少给消费者两个方面的信用:一是商家的价格制定是合理的,不会为牟取非份的利益而坑害消费者;二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是物有所值,商品的档次与质量是可信的,不会以次充好,以假当真。

(五)价格诚信是影响社会道德风范的重要因素。价格诚信是社会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信赖的一种人际关系,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织部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倡导和遵循“信用第一,诚实为本,文明经营”的商业道德,必然会对社会道德风范产生积极的影响。良好的价格诚信,对形成好的社会诚信和道德风范具有促进和辐射作用。

二、价格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价格诚信“缺位”引致违法的行为还较严重。我们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讲价格诚信的价格违法案件普遍存在,有的案件性质还很恶劣、很隐蔽。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千奇百态。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相关情况;有的对商品等级、产地内容介绍缺乏真实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采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进行标示,引导消费者上当受骗;有的价签更新不及时;还有的只是单纯应付检查临时标价,随意性大。现在明码标价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用虚假标价的形式“打折”欺骗顾客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服务行业、个体商业。特别是在服装行业,经常高标价格,然后打着让利销售的幌子欺骗消费者。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还大打降价牌,掀起了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降价浪潮,弄得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消费者在大量虚假的价格信息中难以分辨,误导或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三个误区,即“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殊不知,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老老实实做生意的“诚信者”吃亏,靠坑蒙拐骗做买卖的“耍滑者”得利。“环境论”,认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二是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企业内部缺乏自主定价、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信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诚信评价标准、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考核体系。市场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价格信用信息还未完全开放。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用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价格失信提供可能。三是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法规的“空档”使人有机可乘,不讲价格诚信,违背经营准则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相继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有些条款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所以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处理难以及时、到位。对价格失信行为的处理缺乏操作性和衡量的尺度,这是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四是政府作为价格诚信的倡导者和培育者,其作用发挥的不够,社会监督不力。当前我国的价格诚信还处在市场诚信经营的起步阶段,整个诚信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应强化政府监管。可是现在政府用于价格诚信监督的资源极为有限,尚无足够的能力来监督“失德”、“失信”行为,很难做到有效监督。

三、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的对策与手段

价格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加大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价格信用意识。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价格法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册等各种宣传工具,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规宣传月”等活动,送法律政策进企业、社区,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大造价格诚信声势,提高全民价格诚信意识。其次,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价格守法意识。通过引导,使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行为。总之,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政府价格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构建社会价格信用体系。一是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设置农村与社区价格工作点,建立价格法制宣传平台,及时把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传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并能及时解释群众的疑问,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健康消费意识,提高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廊坊固安县物价局在全市物价系统开展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中,创造性开展了“价格服务直通车——价格服务直通农户、直通农资市场等十一通”活动。建立了十一个价格服务直通站点,制定和完善了价格服务站点工作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与经营者、消费者互动的服务办事机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监督检查机制,从而使直通车活动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收到显著效果。二是建立价格诚信工作机制。健全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价格诚信联络员制度。我们通过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并帮助培训专(兼)职物价员,实现价格监督“关口”前移,引导经营者正确运用自主定价权,严格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我们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的对口联系和挂钩帮扶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场监督、上门服务,通过签订价格诚信公约,发放价格诚信倡议书、提醒函等形式,引导和督促企业正确运用自主定价权,严格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三是开展价格诚信主题活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从过去的“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到现在的“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我市积累了一些经验,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认可、社会监督”的新路子。在创建农资商户“价格诚信单位”活动中,在廊坊全市推广文安县开展农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文安经验”。全市共有689家农资经营户参加了创建活动,其中32家被评为“农资价格诚信单位”。在此基础上向其它行业拓展,选择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商业、旅游等窗口行业进行示范,开展了一系列创建活动,引导诚信经商、合理收费。目前,由廊坊市物价局倡导的价格诚信活动已经在全市蓬勃开展,企事业单位踊跃参加,争创价格诚信单位。相信通过这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和谐廊坊”建设。

第5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依法治省纲要》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核心,以规章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强化责任追究为保障,全面加强国资系统法治建设,为我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主要目标通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使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做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完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厂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市场营销交易行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守法、诚信、负责的社会形象。

二、创建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分类管理抓好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委办主任担任,负责创建活动的实施、协调,主要承办员为同志,负责制定方案、信息采集、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创建内容

(一)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观念,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诚信观念和信用素质。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诚信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公平竞争、欺诈等不良行为。

(二)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加强企业用法工作。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调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格遵守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遵守工商、税收、财会、金融、海关等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信誉良好;严格遵守合同、价格、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禁止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努力自主创新;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节能降耗减排,保护资源环境;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服务品质,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建设,为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五)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维护企业各类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企业内部环境。

(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引导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发展社会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四、方法与步骤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30—8月30日)。国资委机关结合我州国有企业特点、和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方案和考核标准,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点,制定活动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到工作领导重视,机构落实,人员到位。2014年8月15日前,各州属国有企业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机构情况和联络员名单报州国资委依法治理办。

(二)调研督察阶段(2014年9月1日期-11月30日)(1)加强学习,国资委机关将组织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为主和与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进行创建经验交流。各企业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法时间对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分级分批学习与生产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2)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国资委机关领导要深入企业进行调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客观反映企业创建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实际水平,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3)注重实效,确保质量。注重创建过程和实际效果,积极探索和逐步规范完善“诚信守法企业”创建的内容标准、方法形式,探索建立客观、公正、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创建制度,确保创建质量,不断推动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验收评选阶段。国资委“创建”办公室根据制定验收标准,邀请州依法治理办、企业负责人、委办创建小组成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考评。本着企业自愿申报、严格考核的原则,在州属国有企业中评选二家结构完善、经营机制良好、信誉度高、法律意识强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创建活动先进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重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工作计划,并与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区和法治乡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由依法治区办公室承担,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职责和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和运用依法治企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增强创建主体意识;注重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依法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提供帮助指导。

第6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诚信是一项道德标准,做人做事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今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东汉《说文解字》就专门对诚信做了注解:“诚,信也。”意为诚实与守信二者相通,互为印证1。我国古代四书中《大学》对“诚信”的解读是慎读,在个人独处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实实在在、不折不扣按照道义要求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言行。无论在人前还是在人后,都能做到言行一致、内外一致,没有丝毫的虚假不实。《墨子•公孟》中”政者,口百之,身必行之”意为,为政的官员们,必须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说到做到。诚信做为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有着悠久的历史,并被一代代传承着,凝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中。经济法教学中的诚信教育不仅要体现在具体法律法规的诚信原则的讲解和分析上,更要将诚信观念融入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以期学生形成诚信观念,明确“经济人”的社会责任,养成“一诺千金,言出必行”的处事态度和行为准则。

二、诚信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得诚信不再只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当中的一种道德行为准则,更是社会应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诚信原则是贯穿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有很多经济法律规范中写入了诚信条款,在此不一一列举。由此可见,在经济法中诚信具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法教学也应将诚信教育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应渗透到每一节课的教学活动中去。

三、经济法教学中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自由度高速发展,对于传统的诚信观念所带来的很大的冲击,人们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人们不停的追逐金钱,利益至上的思想导致严重的不诚信的问题,可以说,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诚信危机2。诚信危机的造成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究其根本无非是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公民个体来讲,内化于思想中的诚信道德越来越弱化,尊崇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同时信仰的缺失,让人们做事无所顾忌,只要是关乎自己利益的事情都可以做,不管对他人,对社会能够造成什么样的损害,这是非常可怕的。对于商业企业一样,企业是由人来创办的,是由人去实际经营的,诚信缺失没有信仰的人去从事商事活动,最直接的后果是,为了利益去造假,去违约,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外在原因是制约诚信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失信成本过低,行为主体基本不会冒什么风险就可以得到几倍于风险的利益,屡获成功,那么还有谁愿意甘愿当“傻瓜”眼看别人获利,自己抱着诚信去吃亏呢?内在德育教育的弱化,外在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共同引发了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

四、加强经济法教学中诚信教育的途径

第7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信贷担保风险管理法律经营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把目光纷纷投向信贷担保风险,因为它正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中,经营及法律环境举足轻重。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环境,从管理学角度看是经营环境,从法学角度看是法律环境。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反之会增加担保风险。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化,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形式相比,信贷担保及法律环境显然相对滞后,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来自经营及法律环境缺陷的风险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超资格、超实力担保

信息不对称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空间上的不对称。是指信贷担保关系中的三方,银行方的信息相对社会化、公开化,借贷方和担保方的信息相对私有化、隐蔽化。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信用政策、信用资格、信用信誉、信用实力、信用程序等相关情况,几乎完全向社会公开,几乎完全透明:借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资格、信用实力等情况,则几乎形同“个人隐私”,不易被外界真正了解。另一层含义是时间上的不对称。正是由于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借贷方和担保方几乎可以随时掌握银行相关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各种变化,而银行方对另两方资格及实力的变化,往往需要通过上一个经营期的报表加以判断,从而在获取信息上形成了明显的时滞。

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担保人比较容易或有意或无意地产生超资格、超实力的担保,银行不易进行有效地及时控制。“超资格”担保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不完全具备保证资格(包括保证资格有争议);2,出保时保证人失去了保证资格;3,出保时押品不完全符合抵押、质押条件;4,出保后押品失去了抵押、质押的部分条件。“超实力”担保业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提供了超过承受能力的保证:2_出保后保证人的经济能力下降:3,出保时高估押品价值:4,出保后押品价值缩水。

如果排除有明显的恶意骗贷因素,比较容易出现“两超”状况且最易加剧风险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四种:1,上下互保。多发生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而且往往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2,平行互保。多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通常也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3,一户多保,也可称花保,即1家企业为多家不同的企业出保,被保企业分别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4,结伙叉保,即甲为乙保,乙为丙保,丙为甲保,形成三角交叉保。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5,结伙串保,即a为b保、b为c保、c为d保……形成一长串的担保链条,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互保、叉保、串保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的贷款风险。尤其是花保、叉保、串保往往会埋下巨大风险的隐患。例如,

在信贷担保领域,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借”与“还”两个节点上。首先,“借”的环节——放松担保条件和担保审查,往往以不规范的担保取得贷款。有相当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没有从庞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一直在直接干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久而久之。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怪现象——即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可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地方政府乐于为工商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去“说话”,于是企业往往可在放松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其次,“还”的环节——干扰贷款如约回流、干扰权利实现。在这个环节上有a、b两个点比较容易出现行政干扰。a点:企业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违约债务——助逃。例如,对企业的逃债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面“说话”。b点:对企业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债务“指导”司法审理过程,等等。前面所列举的种种债务悬空,有相当一部分与行政干扰有关。据中南某银行披露。前些年一些企业借改制的时机,采取 母子分离、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等方式,使约20亿元的信贷资金形成债务悬空,其中,约有近10亿元与行政干预有关,占悬空债务的50%左右。

行政传导与法律传导不对称的根源有两个:一个是管理惯性。几十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经济,从而容易形成行政干预。另一个是利益约束强于法律约束,从而一些企业把利益追逐凌驾在法律约束之上。这也是导致信贷担保的最根本风险源之一。

二、通过完善法律环境控制风险源

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有效控制,离不开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针对法律环境对信贷担保风险的成因及其影响现状,改善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就需要努力推动信息对称、诚信对称、传导对称。

(一)建立相应体系,推动信息对称

应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信息记录体系。企业对自身的担保情况应有真实记录,并有专门统计信息系统。银监会或各法人银行对各客户的担保情况也有完整的记录和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二是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企业定期披露担保信息的制度。定期向有贷款银行和银监会披露本企业的担保信息。上市企业在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期的担保信息。三是信息共享体系。向各法人银行开放银监会的担保统计信息系统。在银监会建成该系统前,各法人银行可交叉使用担保统计信息系统,逐步扩大信息共享。

解决信息不对称,约束诚信不对称,可有两种搭配方案。第一种方案:全国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搭配。担保登记凭证和登记查询平台由银监会或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企业担保前填列统一的担保登记凭证,报专门机构审核、登记,银行凭审核后的登记凭证,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成立时凭此计入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查询登记系统面向境内所有法人银行开放。第二种方案: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记录册搭配。记录册由担保企业保管。凭证填列方法与前方案相同。专门机构据以登录记录册。担保企业只有同时持已经签好的凭证和记录册,才能向银行申请担保。

第一种方案安全性高、可靠性强,平台建设成本巨大;后一种方案相对简便,建设成本低,更易推行。如可行,一需尽快建立制度推行;二需通过立法修法,确定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加大教惩力度,推动诚信对称

推动诚信对称,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工商企业的诚信水平。针对导致信贷担保风险的诚信致因,当前推动诚信对称的主要途径有三条:

1 活化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要生动,诚信教育全员化。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及其成员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可爱的形式让诚信文化在全体员工中得到推广和认同。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守法、诚信的文化氛围。例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娱乐活动大力宣扬诚信。培养员工的诚信理念和诚信素养;通过各种激励形式,表彰和鼓励员工诚信,让员工在诚信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诚信守法本职化。作为企业,要把诚信当做是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许多企业都把团结、优质、奋进、创新、进取等作为企业的宗旨,这很好。我觉得还应该加上诚信。与同“顾客是上帝”的宗旨一般。把诚信融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然诚信是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就应当将诚信记录列入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向社会报告。诚信还是员工肩负更多重任的基石,是受用一生的无形资产,需把诚信当做本人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经济管理的员工,更应自觉爱护好这块基石,爱护好将伴随自己一生的无形资产。

2 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约束的威慑力不够,助长了信贷担保风险。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法律缺位(如缺少惩处规定)和法律错位(如刑责民事化):在管理上一般表现为对不讲诚信的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对此,要从根本上尽快解决法律缺位和法律错位的问题,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保障及支持。加大打击力度,一要敢于出重拳。对利用担保恶意套贷逃债的严重犯罪行为,对多次犯有套贷逃债行为的责任人,务必从严从重惩处,不再姑息。二要善于勤出拳。对于恶意套贷逃债以及信贷担保活动中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及时速查、及时严处,用案例敲山震虎,让警钟长鸣。

3 制度防微杜渐。诚信与打击,都须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去体现、去落实。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使诚信责任和诚信教育形象化、具体化,把诚信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中去。比如,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奖惩制度,奉行并且落实守信有奖、违约受罚的制度原则。

(三)不断加强法制,推动传导对称

经济管理的三大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形成了法律传导、行政传导、利益传导等三大传导系统。有效的管理总是依赖于三大传导间相对平衡——对称。一旦出现较长时间的明显失衡——不对称,就需要及时调整、校正。针对法律传导的不对称对信贷担保风险的影响现状,当前应通过增强法律传导的敏感程度来推动传导对称,力求实现行政传导法制化,利益驱动法制化。

1 行政传导法制化。是指企业的行政、银行的行政、政府的行政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各种行政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所有行政信号的接收者都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接收和处理信号:这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各级政府要努力。政府和政府领导人发出的所有的行政信号都合法,没有明显的违法信号和违反规则的信号。要防止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发违法信号。用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信号,通常表现为干扰司法。另一类是发违规信号。用过多的直接的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企业日常的经济信号,通常表现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要通过立法以及严格执法,严厉限制和严肃查处干扰司法:通过立法和制度,严格限制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例如,对于因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套贷逃债犯罪案,要追究干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等。其次,法院、银行和工商企业要努力。对于试图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传导的行政信号,法院、银行、企业都要研究如何拦截的方法和技巧,并且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2 利益驱动法制化。是指企业、银行、政府的价值活动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价值活动中的各种利益驱动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对于企业来说,利益驱动本无错,没有利益驱动难以实现经营目标,难以发展壮大,追求收益天经地义。问题在于是循规守法、诚实守信的逐利还是违规违法、不实失信的逐利。如果是前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传导:如果是后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脱离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利益驱动法制化就是要杜绝“脱轨”,起码是把“脱轨”现象控制到最少。控制“脱轨”最好最有效的一招——大大加大“脱轨”成本。“脱轨”成本大到不可承受的程度,就会大大减少“脱轨”。因为。利益驱动的过程也是利益得失权衡的过程。。我们知道企业的不诚信往往与不守法、不循规连为一体。在利益面前,企业总会做诚信与失信、循规与违规的利益权衡。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大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不会去选择“脱轨”;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低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有可能选择“脱轨”。

对于政府干预也可按照这个逻辑去改造。因为有相当一些政府干预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如果行政干预的责任人要承担巨大(大到几乎不可承受)的干预成本。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也会相应减少。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利益驱动,如果全部运行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则说明法律传导灵敏了、对称了。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信贷担保风险控制必定大有成效!

参考文献:

[1]黄良友,担保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

[2]曹士兵等,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张国元,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决策与信息,2008(1).

第8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首先,宣传引路加力度,着手提升企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凡事人为先,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必须要解决企业经营者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的问题。这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基石。诚信不是一般意义上对人们道德良心的呼唤,而是成本、效率、信用等市场经济规则在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上的客观反映。要通过加大诚信规范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信用是珍贵的资源,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未来的竞争是品牌和信誉的竞争,而不仅仅是产品的竞争。产品总有生命周期的,信誉的感召力才是无限的,企业的长久不衰必须是以诚信经营为基础。江苏苏青集团自小到大,走的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用的是创新的诚信意识,实现对用户讲诚信、对社会讲诚信、对自己讲诚信。

在企业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的同时,不可忽视的增强企业经营者“信用立厂”的自律意识。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一方面在企业内部着重于解决市场、管理技术、资金和竞争等方面存在的信誉问题,确立“信用立厂”的自律意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及私个协会等的中介组织作用,来帮助企业推进自律意识的建立。前几年浙江柯桥市场假货充数,几乎被搞垮。有一例可充分证明:江阴康源印染有限公司由于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以“信用立厂”为本,使“康源”品牌誉满全球。就在此时,柯桥市场冒用“康源”品牌销售奥迪呢的竟有7个摊位。为保护诚信,打击失信,江阴工商局火速出击会同柯桥工商部门经连续七天七夜的调查取证,一举摧毁7个制假、售假窝点。从这一事件中得到成功的一面: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有了切实的保护,教训的一面同样使柯桥市场变失信转诚信,他们吸取教训,着力于诚信教育,事后成立了专业性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立行规,驱逐制假、售假者,出现一家在“搞鬼”,其他一呼百应会同行业协会、工商部门一起打击。发挥了行业自管作用,树立了自律意识。由此可见,通过行业自律加强会员自我监督,对企业失信很有约束力。从此,使这个市场既营造了“诚信为本,以法经商”的良好氛围,又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经营者自律意识。因此,应该说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也是一条解决企业诚信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次,锤炼“链条”拓广度,着重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是“链条”,链条紧密相扣既能拓展诚信广度,更能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这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途径。企业的信用制度构建除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完善法规建设,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法制约束,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企业信用制度构建、管理。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企业信用制度构建、管理。立法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在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有关信用规定的同时,应从失信的表现形式等实际出发,加快对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诸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构建关于信用交易体系的基本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努力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法律环境。同时由政府牵头,会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合建立信用数据库,实行网上企业信用数据,增强企业信用透明度,对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上“黑名单”,而对那些信用好的企业要上“光荣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企业信用建设,形成“失信可耻,诚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然后,强化自身挖深度,着力抓实抓好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信用约束的重点是企业。企业在信用建设管理中的立足点要强化自身挖深度,在内部建设管理寻找切入点,查找聚焦点,挖掘根本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使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要从硬件上下力气。企业经营者要确立品牌战略,创出自己独特的品牌产品,用品牌产品去打开市场、赢得用户。在创品牌时,要有人有我优、人无我有的超前理念。切莫搞侥幸心理来傍一时的名牌效应,获得短暂的利益。江阴长泾素有“内衣之乡”之美名,大小内衣企业不少于100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借牌生财,什么花花公子、华伦天奴等等都是有傍名牌、借名牌的存在,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在香港等地注册花花公子服饰有限公司等等,其商标图案并非花花公子,而企业名称用花花公子出现,给消费者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花花公子”。但还也有大部分企业创自己的名牌。象旺旺制衣有限公司,坚持打自己的“旺旺一族”品牌,从产品的质量抓起,从自己的信誉抓实,赢得了市场,近两年来“旺旺一族”童装走红国内,客户纷纷抢先付预付款再订货,年年实现零库存,无一分应收款,利润空间大。两者对比,前者所谓的“球”一不当心真的会“擦扁球”,后者却是高枕无忧“挣大钱”。由此可见,硬件――独创自己的品牌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前提。

第9篇: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文

今年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共同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全区食品流通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良好形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们向全区食品流通经营行业同仁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诚信兴业,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以诚信兴业为宗旨,牢固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以高品质的食品取信于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二、自觉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本,做到自觉学法,规范守法。严把食品准入关,自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自律制度,不进、不销、不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满意放心的服务。自觉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四、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让我们共同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打造创新津南、实力津南、民富津南、宜居津南、和谐津南,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粮油食品安全诚信经营倡议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百姓利益大于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性商品,稳定粮油价格,提高粮油质量,保障粮油食品安全,事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抑制通货膨胀和保障国计民生大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供稳价的重要部署精神,坚持诚信经营和自觉维护粮油食品安全,镇江市粮食行业协会和全市20家粮油骨干企业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自觉维护粮油价格稳定。

我们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和大局意识,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坚持依法经营,积极组织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绝不搭车跟风涨价,坚决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操纵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带头维护粮油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我们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坚决执行国家标准,严把粮油产品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生产,不合格的粮油商品不销售。绝不滥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绝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绝不销售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绝不允许有害物质混入粮油食品。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进部队、进院校、进超市活动,真正使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行业风气。

我们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严格管理,规范服务,让群众放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和企业形象。

我们希望,全市粮油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响应上述倡议,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庄严承诺。让我们齐心协力,为维护粮油食品安全和促进镇江科学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食品安全诚信倡议书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平安启东建设。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构建和谐启东、诚信启东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确保食品安全的重大举措。

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坚持诚信兴业的宗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措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基,以诚实守信、优质经营为兴业之本,努力争创文明企业,倡导品牌经营,提升企业形象,奉献卫生、安全、无公害食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三、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按相关标准采购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病死畜禽,不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不生产、不经营不安全的食品。

四、加强行业自律,争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典范。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