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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精选(九篇)

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第1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给其成员用于建造房屋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处理了农民的基础寓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权益主体具有非凡性;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乡村村民房屋用地要经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审核,经县人民县政府同意;依照司法规则可以承继,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行使和让渡,必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方法》等司法法律的规则;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赞同,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让渡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派前提的农户;住房让渡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让渡。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购置宅基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请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获得宅基地;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制止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同意,不得改动宅基地用处符合前提房产让渡时宅基地还让渡。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曾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让渡或许祛除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当实时处理改变登记或许刊出登记。”依照司法法律的规则,权益人让渡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成员,让渡给外村成员的,必需在本村子户而且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让渡后宅基田主体发生转变,并触及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应依法处理让渡登记手续。

二、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

(一)、局部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主要性,农民自愿请求宅基地登记的认识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以为本人的住房是本人的私有财富,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无所谓;本人的房屋是本人建造的,本人寓居他人又不会抢去和占用。因为我国现行司法规则,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自流转,不答应出让、让渡、典当。关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粗心义;都是比及改建、扩建房屋、擅自买卖后由买方购置寓居时才晓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去登记。还有局部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或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很多年,曾经在外地安家落户,家里只留下年迈的老人,行走不方便,有的甚至无法联络,给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和第二次土地查询工作带来很多坚苦。

(二)、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招致乡村一户多宅比较遍及,还有跨村、到外乡镇购房的,形成“一户多宅”。因为我国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减免了很多处理土地登记的费用,招致乡村房屋买卖日益增多,很多农民纷繁在城镇和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跨行政村购房很多,一是有前提的农民纷繁到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二是为了便利孩子们上学,在离学校邻近的乡村购置房屋。外乡、外村居民不具有获得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历,因为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司法规则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乡村跨行政村或到外乡镇购置房屋,当前还不能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必需是本村村民才干使用本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因为各类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景象,发生这种景象的原因有很多,详细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农民为改善寓居前提而建新房,旧房未拆,构成现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因为村民属于承继房屋形成一户多宅或村民承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三是村民因为购置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五、有很多山区搬家户已搬走,旧房未撤除;依据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文件精神,一户只能请求登记一宗宅基地,并且用地上积不得超越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上积,乡村村民一户多宅景象遍及存在,当前还有很多乡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依照文件规则要逐渐清算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三)、不少农民群众司法认识淡漠,在建房时批少占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但是在乡村,他们需求房间堆放粮食和耕具,往往据有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以为只需不超越国家规则的面积即可。乡村宅基地带有福利性,目前国家出台很多文件减免费用;只需求按顺序办个用地审批手续,又不必交任何费用,节省用地认识淡漠,有的农民群众甚至以为处理手续太费事,任何手续都不处理,又不占用他人的土地,是本人的园田或旷地就私自建房,比及国土资源部分在每年上门办证服务时,再去处理审批手续,又不必跑路。

(四)、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法律力度不强,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未经同意或许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可以责令退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限日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关于违背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的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日撤除恢复近况;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只能按照法定顺序请求法院强迫执行;顺序复杂、时间长,很难操作。

(五)、因体制改革、县政府裁人,招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力量单薄,不能实时处理土地登记。基层国土所阅历了几回大的改革。每次改革都要分流人员,使得土地登记不足延续性。

三、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要性,大力宣传司法法律,给乡村宅基地登记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证。加强农民保证本身正当权益的认识,在建房时尽量占用闲暇地和旧宅基地。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入认识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物权维护。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明确工作工作,积极争夺各乡(镇)县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注重和支持,要积极与各乡镇县政府、村委会工作联接,要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处理土地登记,充分发扬基层地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效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证实相统一的实名制,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严格杜绝“一户多宅”景象。执行信息化档案管理,让每宗土地信息内容存入电脑里,便利群众公开查询,规范档案管理。在处理土地登记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多个共有使用权人,防止呈现钻政策破绽,有的一家几口人可以到本地公安机关独自立户,成为户主,再进行买房或批地建房,有的处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新房,把旧宅出租和出卖,呈现“一户多宅”的状况。国土资源管理部分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优越社会气氛。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三)、制订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与各村干部签订层层责任状审核,作为年关审核的内容,削减“一户多宅”景象。关于那些建房户,村民请求新建住房时,必需签订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撤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则的期限内,限日将旧宅基地撤除后交村集体。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撤除旧房,限日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削减在乡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景象。这项工作靠乡镇人民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城市规划部分和各村委会一起协调才干做好。在村民没有撤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处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四)、房屋与土地登记发证分歧步和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是本村村民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形成登记混难、无法登记。关于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而不是本村村民的,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及相关管理部分一起研讨,制订出响应的准则,然后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在实践工作中,因为我国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对房、地执行辨别管理,有的处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当房屋让渡时,只到房屋管理部分处理产权改变登记手续,便以为其让渡已正当有用。还有的当事人私自屡次买卖,而受让人手上只要第一次让渡人的房屋一切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甚至房屋一切权证也没有改变;关于各种原因不能实时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土地登记方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当事人签署土地权益让渡的和谈后可以到本地的土地登记部分先处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限三个月到期之前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三个月内未请求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掉效,这样对受让人执行的一种维护;《土地登记方法》第四十条规则房产改变后再到土地管理机构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受让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不利于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次序;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一起商榷,制订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统一办证的政策,这样既便利群众,又做到了房地统一的准则,又做到了两证完全,规范管理和买卖。

第2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

第3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旧村,盘活存量土地,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促进依法用地和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违法违规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各县(市)应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破除村民一户一院分散建房的旧习惯,积极稳妥地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积极推行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者超计划批地。对于确需突破计划指标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农用地面积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向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但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沼气池、烤烟房等,凡不与农民宅基地相连接的可作为该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突破城镇规划区规定的建房面积限额。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四)扶贫搬迁的;(五)确需分家立户的;(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五)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六)法律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的规定,违法修建的宅基地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建设用地预留,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发、整理、复垦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销或变更承包经营权证;对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在村庄、集镇、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县(市)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各县(市)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六、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收费标准

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严禁在审批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过程中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视为耕地占补落实。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补充耕地的具体办法及措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七、强化管理,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县(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公路沿线的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四)妥善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规定标准且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维护其权益,对于超标准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于未经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的农村村民,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但超过法定限额标准,因住宅结构或超占面积不大等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可在依法处理后一并补办用地手续;对于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农田建住宅,应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4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区,下同)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用地报批和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监管工作,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力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规划,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合理布局

各地要抓紧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认真执行《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市区一、二级控制区内不再单独批准使用宅基地,不得兴建单门独户住宅。三级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地。

三、认真审查,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省、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建房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无异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及城镇居民到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批准。

四严格程序,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以“先补后占”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后(或农村宅基地为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办事处)进行逐级审核,城区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在宅基地审核过程中,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审查、放线和验收“三到场”,严格认真把关。

第5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 关键词 ] 农村宅基地 生态化 路径 审批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重要意义

1.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途径,在贯彻一户一宅、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防止乱占耕地等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方面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保护有限农村土地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方面不尽如人意。土地可持续利用要求土地资源配置在数量上具有均衡性,在质量上具有级差性,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在空间上具有全局性,从而实现自然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统一。落实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就是要保障农民居住条件与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以达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观,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农村土地资源,有效防止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

2.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价值取向错位,它把公平作为其惟一的价值追求,保证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满足并保障其公平,但是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首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缺少对生态的关注并把其放在合适的位置;其次,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环境伦理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强调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条件,但却把人类与自然对立,对自然掠夺利用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不足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应该从以人为本转变到生态优先以人为本,从整体利益出发,考虑综合效益。另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功能的缺失,在保护有限农村土地资源过程中出现真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3.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

村容整洁是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等问题,极大影响了村容村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城乡居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一体化。从政策上机制上鼓励农民建房集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节约使用土地。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格局。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生态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基点与重心

1.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基点

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方向。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应当从现行立法与政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以及执法入手,改变过去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不相符的作法与制度,合理规划合理利用,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但要考虑保障农民的居住的福利性,更要考虑生态的安全和后代人的满足其自身的发展需求,注重代内公平也要注重代际公平,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方向。二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以推进宅基地整理为主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问题要考虑历史原因,不能搞一刀切,同时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条件找一条适合生态文明的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联建公寓,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为主导,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闲地,充分合理利用现有的农村土地资源。

2.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重心

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是乱占和超占问题。村庄规划与实际脱节,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有的村庄规划还是上个世界九十年代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规划先行。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以合理规划为重心,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科学合理的符合生态文明的规划,改变目前选址不当以及乱建住宅问题,做到村容整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发展方向

1.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功能的重塑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当树立生态法的价值追求。在正义层面,要促进生态正义,在农村宅基地的选址,以及面积等方面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代农民的居住的需求,还要考虑其后代也能享受的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障代内公平、同时也做到代际公平。在秩序层面,规划先行,以可持续发展观来进行规划设计,从长远发展进行规划,合理选址不乱占耕地,不重复建设,维持生态的安全与平衡;在效率层面,提高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鼓励向高层方向发展,鼓励中心村、中心镇与联建公寓的建设。社会利益观的确立,以及义务观念的转变,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公民的责任。

2.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终极归宿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

环境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其内在缺陷,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找到一条可行的道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应摈弃过去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的终极归宿。从传统发展观向可持续发展观转变,有利于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生态化路径选择

1.重视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地方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好相应的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办法。对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乡村规划的编制,乡村规划的实施,乡村建设的设计施工等都要进行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对乡、村两级要明确目标任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乡集镇和村庄发展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尽快改变目前农村建设规划混乱的局面。要严格乡村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和管理。对设计达不到要求不准报建和开工,同时要充分发挥建设和设计部门的技术优势,保证乡村建设的设计规范。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坚持集中统一、集约高效、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城乡一体化的战略思想,结合人口、农民生活生产习惯和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重新合理调整乡村布局,重点建设中心村,逐步取消零星分散的农民居住点,使乡村布局规划与中心城市、中心镇、建制镇的规划相衔接。同时在村镇建设规划上,坚持规划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经过合理论证符合长期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避免应急短期规划,必须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前提,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要维护村镇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划一旦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就要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长期性。

2.加强农村宅基地置换、空心村改造和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

农村宅基地置换,实际上是指农民以“三地”(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使用权换取具有商品属性的城镇公寓和“镇保”(指镇社会保险),本质上属于集体土地流转及其农民居住方式变革。宅基地置换有助于节约土地,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趋紧的矛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利用价值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充分利用原有空闲宅基地,做好空心村改造的工作,将旧宅基地及闲置的房屋等拆除,重新整理成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对不在村庄规划内的腾出的宅基地安排做其他建设用地。宅基地置换、空心村改造、宅基地复垦既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又可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总量减去新建农民小区占用的耕地后,节余的耕地指标可用于城镇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尽快出台农村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和集体用地置换等办法,对拆旧建新的农村群众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出旧宅基地的农村群众,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货币奖励或定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确保废弃宅基地得到有效复垦。

3.加快中心村、中心镇的建设

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民住房向村镇规划点集中。坚持拆旧建新,对有大量零星空闲地、自然条件恶劣或地质灾害严重的老村庄适时的进行改造,集中选址建设新村,逐步推进农民聚居化,对于比较分散的村庄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合并建设中心村、中心镇。对于靠近市区的地方或者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实施公寓化建设,可以节约更多的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分批分次治理宅基地混乱现状,从实际出发,结合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可以适当鼓励村民向上层空间扩展住房,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提高中心村规划的科学性。中心村规划要布局合理,中心村内部的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摆布,要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关心,即以人为本关注生态的思想。

4.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限制的转让制度

实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制的流转制度,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广更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限制的转让制度。即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应以市场化为取向,逐步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同时设定一定限制,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有限制的流转有利于空心村的整治,盘活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建立农村宅基地“复合型所有制”的基础上,启动和推进宅基地市场化改革,可以分类进行。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城郊地区,可以考虑直接建立区域性宅基地交易市场。对欠发达地区和城市远郊地区,可以由政府出面组织,对农民宅基地及住房进行整体规划和集中改造。做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前期工作,明确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应规定拥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行使该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明确该所有权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置权的权益范围。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宅基地和房产权属等公共信息便民查询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加快发证步伐,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分阶段按不同方式处理。

5.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执法的生态化

在执法理念上不仅要注重保障分配的公平,更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执法机构上,在各级政府中要设立的地位、人员编制、职权职责,以及执法的权威和独立性诸方面与其环境、生态保护职能要求相适应的执法机构;理顺监督管理主体,分清责任,避免无人监管。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对违法乱占行为都有执法权,不论是选址问题还是少批多占,以及违法乱占问题,只要是违反审批制度的都要进行处罚,建立统一协调管理部门,以免部门之间出现推责现象。在执法行为上,不仅要注重处罚违法行为更要注重治理违法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 ,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严格执行省市规定面积标准,严禁批少用多。新建住宅用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非法占地论处。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村宅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主要包括: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情况;村集体、村干部违反宅基地审批程序和申报条件,以买卖形式越权批放宅基地情况;村民在承包耕地上建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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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廊坊市:空心村;宅基地;治理

廊坊位于河北省中部,地处京津两大城市之间,被誉为“京津走廊上的明珠”。廊坊历届市政府都把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放在重要位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城镇化水平已步入河北省的前列,达到46%。伴随着廊坊市城镇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村有大量的青壮年都涌入城市打工或安家生活,因此,在廊坊的许多地方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

“空心村”的出现是廊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结果,但它也带来很多弊端。一方面是会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这些土地既不能复耕,也不能再批给其他人作为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另一方面是随着农村新增人口的出现,基层组织和土地管理部门又要在有限的耕地指标中被迫划出一部分来解决缺房户的建房问题,这又造成占用耕地的现象。本文将对“空心村”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空心村”产生的原因

1.宅基地私有观念浓厚。当前廊坊一部分农民通过经商、上学、当兵等方式实现了由“农民”到“市民”的转换,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尽管他们的工作、生活都是城市,但由于宅基地私有的观念,他们不愿意上交宅基地,也就形成了宅基地的空置。而那些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更是具有根深蒂固的宅基地私有的观念,普遍认为老房子是祖业,新房再多再大也不能拆祖屋,所以千方百计批地建新房,而新屋建成后也不拆旧房。

2.存在占便宜的思想。多数农民认为随着北京和天津这两大城市房价的越来越高,廊坊地区的地皮价格也会“水涨船高”。而宅基地作为不动产财富,当然是越多越好。再加上很多地方对超占宅基地行为没有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处罚,超占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导致了抢占、扩占、圈占行为的不断发生。在一些人看来,既然多占了土地既没人管,又不花钱,那么不占白不占,白占谁不占,先下手先占。这样一来,那些守法守规矩的,批多少只能占多少,不守法不守规矩的,便你占我也占,然后在新占的宅基地上建房,搬到新房子里住,老的宅基地也不退。这也是造成“空心村”的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缺乏土地法制意识。在当前的廊坊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法制观念,认为自己已经缴纳税费,在自己的责任田盖房子是自己的事,与别人不相干。正是在这种无法的意识之下,责任田或自留地就变成了宅基地,散居在村外的住宅随处可见。而对于这种乱占耕地的现象,廊坊市却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进行约束,加上土地执法深度和力度不够,多数村民认为只要村委会和乡亲承认就可以了,有没有正式的宅基地证无所谓,从而导致购置宅基地的失控。

4.缺乏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因为多种原因造成宅基地的实际价值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就出了一旦老宅破旧,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户就想方设法征购新宅。从而导致新购置宅基地价格不高,旧宅也不收回的局面,这就很难从价格上形成对新购置宅基地的抑制作用,购一退一的制度形同虚设。

二、对于“空心村“的治理对策

1.建立农村居民点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对此,就需要建立全程动态管理制度来进行管理和规范。对于不论是在新批宅基地上建房屋,还是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新房屋的,都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公布、二到场、三监督”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和监督,以使对于宅基地的管理能做到全程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完善措施,严格执法。不断规范农村土地的用地行为,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超占宅基地”、“违法批地”等行为一定要从严处理,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为遏制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对于那些无视政策的超占户,就需要利用法律和经济两种手段进行调节,必要时执行有偿占用。

在一些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空心村”的村子,要对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对于那些要求批新宅基地的村民,就不再批给其它的地,或是把村中心的宅基地批给另一些村民,以此来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展,督促开发利用空闲地,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同时,要对农村进行统一的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目前的很多村落都是在以前小的、旧的村庄上发展起来的,受当时诸多因素如经济、文化、思想等影响,供水、供电、道路等一些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的需求,如现在很多人都希望把房子建在离公路、水源较近的地方。对此,当地的领导干部应把村庄里的基础设施进行很好地规则和建设,以此来提高村中地的价值。这样既会吸引一些村民愿意在村中心建房,也会减少宅基地的闲置,同时还能减少批新的宅基地时侵占耕地的现象。

3.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比如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媒体上进行宣传,使土地国情、土地国策、土地县情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哪个县、乡、村的土地管理干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那里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就强,相应地也会在村中形成自觉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空心村”的问题就少,农民的土地矛盾纠纷、问题就少,农村社会秩序就安定。

此外,还更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节约土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只有他们以身作则才能起到很好的说教作用,才能更好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4.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对于有些农户超占的宅基地,按新增建设用地对待,由超占户向所占地村集体或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占多少缴多少,使不守法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对超占部分能够安排一处宅基地的就要规划为宅基地,在没有批准新的申请者使用之前,可以暂由超占户有偿使用。如果新的申请使用者获得批准,超占户必须无条件退出,不退出所占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该拆的拆,该收回的收回。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廊坊市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所以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方都应该重视,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刘倩等.治理“空心村”提高土地复耕率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7,(4):64.

第7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宅基地;闲置;再利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8日

土地资源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而由于农民进城务工、占新地建新房等原因,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2004年,国务院提出“增减挂钩”发展策略。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等一系列政策建议。各地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采取多项措施来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本文总结当前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闲置宅基地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观念陈旧,节地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村居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加上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土地私有化和土本观念深厚,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是集体的,但是一旦占用就变成私有的了,他们对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了解也很少,法律观念意识淡薄,因此千方百计地多占用宅基地,甚至随意侵占、违法建房,造成大面积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迁的不彻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宅基地的闲置。部分进城务工或是在城镇买房的农民,尽管很少有时间居住在乡下,还是不愿意放弃自家原有的宅基地。

(二)用地随意,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对农村居民建房起着直接的引导作用,而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长期缺乏村镇规划或是规划滞后、不科学、执行不力,农民对村建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用地的整体性观念,选址随意,造成宅基地布局散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居民对住宅要求变高,倾向于占新地、建新房,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房没有严格按程序依法审批,也没有系统化的管理,乱批耕地,只批新房,不收旧房,导致新房越建越多,被闲置的旧房数量就越来越大。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由于管理者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收效甚微。加之没有其他监管部门施压,另外在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比如“人情、关系”等,导致了宅基地闲置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资金渠道单一,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持。宅基地整治和再利用不仅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前我国的宅基地整治和再利用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渠道单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手续复杂,耗时长,很难及时地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不能有效地促进宅基地整治和再利用工作的稳步推进。

(五)权属调整难度大,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审批权限、一户一宅和禁止转让等权力,而并没有明确宅基地的概念、范围和产权关系,这些给相关部门的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产权的不明晰容易使居民在建房时为了占用、多占宅基地产生纠纷,双方僵持不下,宅基地只能白白地闲置。另外,在废弃宅基地上建房工程量大、过程繁琐,原使用者要建新房不仅需要重新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还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清理掉残留的地上建筑,而对想在废弃宅基地建新房的非原使用者来说,既要经过上面的两个步骤,还要经过废弃宅基地原来使用者的准许。大多数情况下,原使用者是不会无偿的放弃废弃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这加大了非原使用者利用废弃宅基地的难度,往往非原使用者就会选择放弃,也就造成了宅基地闲置。

(六)流转受到限制,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平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农村居民只具备使用权,而且使用权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只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文件上出现过,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部分农民有想法也有能力转让宅基地,但由于流转行为受到限制,无奈之下只好让宅基地闲置。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宅基地入市试点工作,但只在少部分地方展开,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体制并未建立,宅基地和农民所有的房屋的物权不能充分实现,制约了闲置房屋和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七)农民积极性不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重新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宅基地使用者最关注的一个方面。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有条件的农民往往会想尽办法申请更好的宅基地建新房。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部分农民愿意将原来的宅基地和住宅进行转让,但是目前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如果转让的价格不合适就难以完成,宅基地的流转和闲置宅基地的再利用受到限制。由于宅基地流转受到限制不能转换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对于那些完全不想利用宅基地的却不愿意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来说,花钱去管理老宅基地会增加他的存地成本,因此一般都选择放置杂物或闲置,以致最后房屋倒塌、荒废,这样的行为势必会影响宅基地的重新利用。除此之外,在宅基地整理复垦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都会打击农民重新利用闲置宅基地的积极性,不利于闲置宅基地利用率的提高。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宅基地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宅基地管理工作顺利展开。在法律上承认农民有关于宅基地的权利,是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的制度基石。因此,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闲置宅基地的概念、范围和产权关系。产权清晰就是要明确土地权利的归属,严格界定宅基地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等。其中,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核心是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等权利。除此之外,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用地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对于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严惩不贷。

(二)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开展合理的乡村规划。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促使农民自觉地按标准占用、利用宅基地。对于意欲进城购房并自愿退换宅基地的农民,应允许其将宅基地指标带到所居住的城市,并为其在城市买房置业创造一定的条件。通过增强城市对于农民进城居住的吸纳力来引导部分农民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永久的在城镇定居,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在吸收闲置宅基地的同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起草和制定村级规划,然后上交给县、乡级主管部门,县、乡级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对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管理,全面开展农村用地规划。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不仅有利于完善村庄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现状,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利用现有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开展宅基地清查摸底,建立超标闲置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宅基地使用标准,对农村各家各户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加快不动产发证进程,对于面积合理、手续齐全、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依法确权发证;对于未批先建、骗取指标、批少建多等非法占用以及户口已迁出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发证,并采取行政手段将其收回;对于符合规划但超出标准或是闲置的宅基地,采取累进制收费方式增加农民超额用地和存地的成本,从而遏制胡乱占地的现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四)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不仅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能有效地缓解人地矛盾,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在遵循《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建立健康有序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在积极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同时也要保障农户合法利益,防止个别人滥用农村宅基地流转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宅基地流转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首先,应制定严格的土地分配标准,坚持“一户一宅”制度,防止出现超标准占地、分配不公等行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其次,必须实行用途管制,严禁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擅自改变其用途,破坏土地利用整体格局。

(五)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宅基地整理耗时长、工程量大,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一旦资金跟不上,宅基地整理工作就无法继续开展。宅基地整理资金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获得:一是由农民自筹,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或是在村集体内部拍卖宅基地使用权,积极鼓励农民投入到宅基地整理中来,提高农民的参与度;二是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支持或是企业的资助;三是通过“增减挂钩”等政策引导,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土地供给,促进农村宅基地利用向高效、集约方向发展。

(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灵活运用计算机、GIS等现代技术对农村土地进行监控和管理,避免管理层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同时,可以监控村民用地是否有超标现象,确保宅基地的使用按照标准执行。运用GIS技术还能对农村住宅空间的演变进行动态监控与管理,有利于合理推进农村土地的规划、整理和再利用。但是这需要足够的资金,对经济实力一般的农村来说有一定难度。

(七)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防止出现腐败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的宅基地管理具体工作主要由村集体组织,为了避免出现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要建立有效地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村集体要做到专款专用、村内事务透明化,悉心听取农民的意见,在管理村务的过程中要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摆在第一位。

主要参考文献:

[1]钟在明.农村宅基地闲置原因分析与治理探析[J].农业经济,2008.6.

[2]许玉恒.聊城市农村宅基用地情况调查[J].山东国土资源,2006.2.

第8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的相关问题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农村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一。自21世纪以来,我国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土地改革,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村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登记与使用的重要过程,其有利于保证对我国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对维持农业生产秩序、社会和谐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常见问题

(一)一户多宅现象

过去,党和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约束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并且宅基地登记成本相对较低,很多农村地区在宅基登记过程中就出现了一户多宅的乱象。例如,新宅基地已建成但未及时搬迁、已搬迁入新的宅基地但旧的宅基地未拆除,或迁入新宅基地在旧宅基地拆除后,宅基地废置浪费土地资源等。

(二)宅基地私有化

私占宅基地问题是我国发展历史上的遗留问题,主要是由于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主要侧重城市的改革和建设,对农村土地问题疏于管理,而我国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大国,农民建房选址大多以农业生产便利为第一要素,即“耕地在哪里,宅基选哪里”。再加上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相对不完善,村民的宅基地大多由村委会或村干部负责分配,并且宅基地不动产审批登记是近些年来才兴起的,因此我国农村地区很长一段时间存在“宅基地私有化”这一现象,根据便利条件或个人选择随意将耕地作为宅基地使用。虽然有些地区实行村组织盖章的方式来确认宅基地的物权,但从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关立法来看,这么做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耕地资源浪费现象。

(三)空置或闲置房屋、宅基地

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农村和城市之间产生了明显的人口流动,大量的农村人口选择脱离农业生产到城市地区务工的生活方式,这导致农村常住人口明显减少,但农村集体的土地资源规模、宅基地数量相对固定。有调查显示,很多农村地区人均宅基地面积可达180?O,而城镇地区的人均住宅面积仅在30~40?O左右。这说明农村宅基地数量已明显超过实际需求,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空置或闲置房屋、宅基地。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理念,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且闲置房屋自然损毁严重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宅基地确权登记中问题的对策

(一)宅基地登记

此举主要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在登记时需要测量和统计农户的宅基地面积,如总面积未超过省级以上政府的限制要求,可以酌情受理农户的多宅基地登记申请;对于因搬迁逾期或宅基拆除逾期导致的一户多宅情况可以先进行新宅基地登记和旧宅基地注销,之后再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办法进行拆除和督促搬迁处理;由于土地流转或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登记,随后派出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部门完成后续工作。

(二)健全审批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审批前,对村组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进行摸底登记,建立地籍图件,并进行标注;在审批中,对照图件先使用村内这些旧宅基地和空闲地;审批后,通过签订合同、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措施,约束村民占新不腾旧,及时交出旧宅基地。

(三)??化建设规划

宅基地本质上属于建设用地,是农村或城镇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土地资源利用形式。因此,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应当严格符合建设规划,符合村、镇文明建设需求。在规划的过程中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督促和监督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受理部门需要求农户先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新宅基地的迁入日期,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管理。

其中,新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划原则:第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作为宅基地使用;第二,不得存在空置、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民在旧宅基地上进行新宅基地建设(主要是空心村、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第三,宅基地的选择和建设规划应当与村、乡、镇文明建设规划相适应;第四,宅基地应当符合基本的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四)登记中的注意事项

第9篇: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现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让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农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于2005年研究制定了《喀左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规范了宅基地审批条件、宅基地报批程序和宅基地报批材料,并明确了乡镇国土资源所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

1.1宅基地审批条件

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1.2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本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再由乡镇国土所派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报县局审核审批后,由县局向申请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申请户方可用地;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乡镇国土所井下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县局按照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1.3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1.3.1个人申请;1.3.2公示材料;1.3.3、宅基地审批表;1.3.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1.3.5、四邻签字;1.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1.3.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1.3.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宅基地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建房无序发展,村体大量外延也占用了很多耕地。

(一)土地利用粗放,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本县地处辽西丘陵地区,农村居民点相对分散,自然村落仍占优势且点多量大。特别是以务农为主要生产方式的 典型农村,自然村占地规模大,,村内布局混乱,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人口转移迁徙,农村 “空心户”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出现“空心村”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过去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造成年年讲规划,村庄多年无变化的不合理现象。

(三)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这是造成一户多宅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户在三通一平的耕地上建蔬菜大棚及畜禽养殖,为了方便经营,在地头兴建看护房,在此居住。另一方面是由于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建房;再者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五)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一部分村民就钻法律的空子,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主要表现是部分村民在宅基地批准后,用宅基地建成小型工厂、商业房、饭店等,严重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用途,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

还有一部分村庄借宅基地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城乡结合部和集镇所在地,一是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申报,统一建房,向社会出售;二是未经批准,村集体就占用大量土地建住宅向社会出售。通过以上方式,村集体可获得高额利润,而国家的财产却遭受巨大损失。

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农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快全县农村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眼于城乡一体化进行总体规划,针对突出问题,层层统一思想认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问题

对于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能有效地制止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发生。对宅基地实行超面积收费,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只是对极少数乱占、多占宅基地者的制约措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的要求。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年度交纳,张榜公布,让投机宅基地者无利可图,多占多用者付出代价。一户多宅中对于符合村集体规划的部分,允许其一定时期内存在,但要作为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收取一定的临时用地管理费用;而对于违法占地、不符合规划的部分,坚决予以拆除。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二)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问题

对于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政策,促进依法规范流转。由于农村普遍存在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等人口流动现象,所以农村存在空闲宅基地。这些空闲宅基地的存在,将导致宅基地资源浪费,土地占地、空心村等不合理现象。农村空闲宅基地不断扩大,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国土资源,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而且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对农村空闲宅基地进行合理开发。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将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以旧换新。对收归集体的旧宅基地,结合地形、位置、土质等实际情况,或用于批给其他农户,做宅基地建新房;或进行复耕,发展农作物。这样既体现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原则,又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三)大量“空心村”存在的问题

各级政府应把村庄规划、改造“空心村”作为目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政府应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空心村”治理与宅基地审批挂钩,对“空心村”严重的村居,不再审批新的耕地作为宅基地。在“空心村”改造、村庄搬迁中,对有旧房没拆完就建新房的,国土管理部门在审核新宅基地办理用地手续时,可收取一定数量的拆除旧房押金。待旧房自行拆除后,退还押金本息;否则,不予返还,可用作雇人拆房佣金和费用。但旧村庄改造工作不可搞一刀切,应结合农村实际有计划分步实施,合理统筹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

对于新村庄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全县农村的村庄建设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制定的规划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全县星罗棋布的自然村,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调整好中心村的住宅建设预留地,加大对旧镇旧村改造的力度。

五、对策和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方针政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集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耕地为原则,结合农地整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达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从长远看要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大力搞好村庄用地的整理。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入对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土地国情和县青以及基本国策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大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自觉保护耕地之风,把一般号召变成全民自觉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耕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规范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要解决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在管理措施上,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措施一齐上,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耕地开垦费投入使用到土地复垦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中去,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调整执法思路,加强宅基地使用权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

(三)严格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农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规,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四)依法批地,加强对宅基地控制

部分农民群众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许多违章搭建行为,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有很大关系。依法加强对农民群众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至关重要。严格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不遵守《土地管理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电脑台账,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做到资源共享,用地审批、地籍发证等都要根据电脑台账数据,依法报批和发证,监察部门也可根据电脑台账跟踪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杜绝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