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宅基地申请书精选(九篇)

宅基地申请书

第1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开阳县国土局: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 , 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计生部门意见:

   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26岁,汉族,____镇____村六队村民。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份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以前修建的瓦房,共五间,我是长子,已成婚,与弟弟(马上结婚)和我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家庭住房紧张,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我家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有了一些积蓄。本人特申请新宅基地一份,只要上级部门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建新房。敬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村100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第2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武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石盘村100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xx

 

第3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第4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参军成为个军人保家卫国也是非常光荣的事情,很多人都有当兵的梦想,除了男人外还有女人。女人去参军当然是可以,只是要能够符合参军的条件,才能够顺利被部队征入伍。可以点击“申请书模板”查看更多相关申请书喔。

2022年春季女兵参军申请条件一般来说,女兵的征兵招收对象是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是当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女学生,年龄一般是17至19岁,也可以是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也就是说,女生想要参加征兵的话,最基本的学历程度的要求也是要高中毕业。

如果参加征兵的女生,年龄一般最少要满17岁,不超过十九岁。如果参加征兵的女生是大学在校学生,那么参加征兵的年龄限制放宽至20岁,大学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2岁。

以上所说的女生参加征兵的年龄要求及学历要求都是最基本的,还有身高要求,参加征兵的女生最低不能低于158厘米。根据各位女生参加征兵报名的兵种不同,要求也不同。体重标准也是女生参加征兵的很重要的一项标准,女生参加征兵的话,体重的基本标准是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参军后农村宅基地是否收回参军后户籍都会送到部队上去,农村宅基地是要收回。但是在以后退伍后,宅基地是可以再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关于“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翻建自有住房。

对于没有安置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士官来说户籍是要回到农村的,那么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

2022年春季女兵参军申请书范文尊敬的部队首长: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很荣幸有机会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实现自己从军报国的梦想,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首长作自我推荐,奉上我的入伍自愿书。我自愿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我正处于人生中精力充沛的时期,我渴望在纪律严明、崇高理想的绿色军营里展露自己的才能。我会踏踏实实的做好属于自己的一份工作,竭尽全力的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我相信经过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一定会做出突出的贡献。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所给与我的关注,衷心祝愿祖国的国防事业蒸蒸日上,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5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一、*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

(一)根据城市详细规划中各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间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在旧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结合各层平面使用功能核定电梯增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避免影响本住宅和毗邻住宅的规划间距和通风、采光。

(二)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五、未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单位不存在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有隔声、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书,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还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的审核。

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时不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和报建。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报建工作。

(一)合理缩短办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时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协助本市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电梯设备采购等批量发包,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三)适当减免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费用。

七、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二)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三)电梯厂商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八、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投资方和收益方,承担综合改造的全部投入与运作,通过对旧住宅的加层、改造,将新增建筑面积分别按市场价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社会出售,从而取得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完善,也可尝试小区或住宅整体置换、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一)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

(二)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十一、旧住宅增设电梯后,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十二、增设电梯可在条件成熟的小区先搞试点,总结出经验后逐步推广。

条文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强制规定,“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强制规定,“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设电梯。”

第二条

建设部第94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7号)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十条

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6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区情况,现制定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方案(试行)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须征得相关权益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责任分工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城区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通信公司、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司为成员单位的XX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主管领导担任。

区住建局负责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调查摸底辖区既有住宅现状,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加装意愿且于2020年6月30前准备实施的小区(单元、楼),做好全面摸底、登记工作,并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实施。试点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城区办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于收起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环境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负责参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人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产权单位的小区,由小区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的小区,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且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全体业主授权至少两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申请人。

4.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小区,可由该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授权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申请人。

(二)资金筹措

1.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2.如需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其他资料。

3.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实施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负责收集并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社区。申请材料包括:①小区或单元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小区或单元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③小区或单元业主对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电梯加装单位的相关证照。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材料。⑤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申请人委托社区设立加装电梯专用账户。⑥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⑦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报告。⑧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⑨其他相关资料。

社区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且出具书面意见。

2.可行性论证。符合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现场勘察,进行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规划和消防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通道、楼间距、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对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改造论证方案。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申请人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和经社区核准同意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到城区办。城区办在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经论证不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申请人调整实施方案或停止相关工作。

3.公示制度。经城区办组织论证通过后,申请人在社区协助见证下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提交社区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城区办出具的论证结果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本栋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异议处理应报城区办备案。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划手续。申请人持公示意见、可行性论证结果等相关材料到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规划手续。(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须提供下列材料:①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②社区、城区的审核同意意见文件及公示材料复印件1份;③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电梯后满足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材料1份;⑤现状照片;⑥方案设计图(平面配置图1;500、立面剖面图1;100或1;50)5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⑦日照分析图及报告;⑧诚信承诺书1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符合条件的,由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

5.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6.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持规划手续、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申请人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同时持监理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7.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作为建设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完工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使用管理单位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对电梯自行管理的,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六、附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完成可行性论证,进行加装电梯施工的项目,由城区和社区进行监管。

第7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应到规划的农民新村或指定的区域按要求建设。确属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只允许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规划的农民新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3、扶贫搬迁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将户口迁入本地的“空挂户”(空挂户指非正常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指标及建房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户可按2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5平方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附属物不得买卖和转让。

(五)办理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①选址: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②规划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③办证:县规划办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报县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置换后,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在规划的个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2、城市规划区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按程序审批后修建住宅;属划拨土地的,只能由划拨对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买卖和转让;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规划区居民修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规划技术条件,不得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在征求相邻住户的意见后,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进行建设。

4、属危房(取得有资质鉴定机构D级危房鉴定,下同)改造的必须满足规划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划技术条件的,只能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办理程序

1、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经查证核实的将不予申报。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先报经乡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意见。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县规划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报县规划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5、居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后,县规划办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建房在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县规划办根据居民申请,派人现场放、验线。

7、房屋竣工后,县规划办应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县规划和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建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私下交易偷逃国家税费行为。对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除拆迁时,依法不予任何补偿。

第8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惠及农民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来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在年底、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组织

下设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领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市中心城区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等工作。

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解、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屯溪区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分别在屯溪区三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屯光、阳湖、黎阳3个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站,为便于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登记站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地籍调查、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三、依法办理登记,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采取“组有村管”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代为保管。

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宅基地在数量、面积以及转让等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凡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按照本方案申请初始登记。1.对1999年前原有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和核实。

报屯溪区城建办审核。经审核,2.1999年以后拆旧建新的或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所辖国土所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授权屯溪区政府审批。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的不予登记。

农民原有住房拆迁后,3.对于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统一安置到安置区(集体土地)住户,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经依法批准后,农村村民凭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予以登记发证。

4.严格落实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受理。

每宗地填报一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5.凡拥有宅基地的以户为单元。并提供宅基地合法的权属证据、证明、户口簿。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除继承外,6.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户口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时。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暂缓登记:7.中心城区以下区域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范围。

1老街拆迁改造区域

2机场扩建区域

3经济开发区建设区域、大道以南、村以东区域

4北片:污水处理厂以铁路以南区域;

5高速公路(段)以北区域

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8.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第9篇: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