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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精选(九篇)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第1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 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 ,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 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略)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 (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 %,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第2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镇)村(街)

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担任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验。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岁-18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岁—18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元,平日加班工资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疾的,由甲方发给残疾金。乙方因工残疾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谋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3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鉴(公)证意见: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第4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5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权力不平衡导致地位不平等

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是以剩余价值的追逐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衡的雇佣劳动关系。“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这就使资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工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尤为严重。劳动和资本的严重不对称、不平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从属于资本”、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私营企业里,资方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包括工资、福利在内的劳动价格、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都由资方决定。部分管理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职工的弱势地位。而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劳资关系不平衡性突出。

(二)劳资双方利益集团组织尚未有效建立

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会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其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均受到很大的削弱,工会领导成员已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之中。工会的职能仅限于一些事务处理,如在特定节日为劳动者提供福利补贴或参与死亡劳动者的事后处理等,工会最主要的职能――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雇主安排,工会缺乏独立性,非但没有成为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反而成为资方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工具,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

(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被政府“扶持”与“控制”

政府本应在劳资关系中起到协调或裁判的作用,帮助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劳资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下,政府应作为劳方的“后盾”,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现阶段政府的管理理念和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目标相偏离,其态度也在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徘徊。首先,长期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基本上是靠以廉价的劳动力为代价驱动经济增长,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为保证经济增长,实现经济指标,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往往主动降低门槛,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本应该发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方面的主导作用,由于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更加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一方的主导作用。其次,政府在处理劳资问题时,采取特殊性的临时行政措施,而不是法律手段。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薄弱,目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以致劳动监察作用发挥不够,有效的法律法规很难实行。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和谐因素之一应是劳资关系的和谐。当前只有形成政府、雇主和劳工的三方对话格局,才能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平衡的劳资关系,才会使我国的劳资关系运行方式逐渐发展成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如何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一)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把加强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作为推动劳资平等协商、合作博弈的重要举措。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

建立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可以改变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针对中国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会维权作用弱化等问题,可选择建立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工会组织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由于我国目前工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农民,权利意识薄弱,需要加大媒体社会等方面宣传力度。采取民主选举制度及自我推荐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决定工会组织的形成。政府应培育工会的独立性、工作效率、集体谈判能力,进行工会干部培训等,使工会在雇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发挥维护工会会员利益的作用。

(二)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1、转变政府管理理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目标。政府绩效考核也应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强调私营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健全相关劳动制度。尽快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就业促进法》、《工资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依法规范,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方面负有的责任,在法律中对各种企业违法行为尽可能详细地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内容不仅要明确劳资双方的权益、劳资双方的责任,更要明确劳动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工资标准等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条款。当前,推进劳动合同制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与相关监察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用工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私营企业员工权益的必由之路。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既有雇主法律观念淡薄、雇员自我保障意识差、社会保障政策缺乏等原因,也有企业资金困难、力不从心等原因,这些是影响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实现,造成劳资关系不和谐的音符,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绊脚石”。针对目前私营企业参保面窄的现状,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可以按照“先工伤,后医疗,再养老”的保险顺序,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社会保障措施。同时,在财政上对参保的私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如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补贴,适当地给予融资政策倾斜,以此来辅助我国私营企业稳步、快速发展,进而保证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6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 和谐社会;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特点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本应是一种自愿互利的合作关系,私营企业主和员工只有努力促进以合作、互利为宗旨的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才可能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员工才可能有明朗的职业发展空间。但是,我国私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导致劳动关系冲突的问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数量少,内容不甚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私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找工作不容易,有些企业主也就利用劳动者急于就业而无奈放弃自己部分权利的心理盲点,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如与中高层管理干部、技术骨干订立劳动合同,而与一般职工则不予订立劳动合同;也有些私营企业规定只有在企业工作一定年限的“老员工”方可订立劳动合同,而对没有达到其预期工作年限的“新员工”则不予订立劳动合同。此外,有些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也存在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雇主与雇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甚至有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留作企业保存而不给职工等等。基于以上各种情况,当员工和雇主产生劳动纠纷时,员工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劳资关系的对抗也就不可避免了。

2.工会地位弱化,集体协商流于形式。工会是推动集体协商的火车头,工会能否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是保障集体协商质量的关键。由于许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领导由企业主任命,不经过严格的选举,所以,企业主经常安排自己的亲信或“和事佬”出任工会领导。这样,企业主既可以干涉工会工作,也可及时掌握员工动态,使工会难以真正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一旦员工和企业发生冲突,已经被雇主控制的、本是维护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却在考虑企业主的脸色是否好看或自己的“饭碗”能不能保住,那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即使有的工会领导是经过集体选举产生的,但工会活动内容也受到控制、干涉,特别是集体谈判机制被控制。如,企业主迫使工会方面按资方要求确立集体合同方案或接受资方方案,最终协商内容不征求工会意见,协商结果不提交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对不听从企业主指挥的工会领导进行随意撤换,弱化工会职能,使工会几乎成为摆设。

3.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隐含契约,签约双方要积极地完成契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理想的劳动关系就是履行契约或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进一步完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已是大势所趋,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它们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更加突出,因而更加凸现了新时期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投资经营者在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享有完全决策和高度自主权,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弱势地位,利益分配主观随意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东家”自居,认为员工不过是他花钱雇来的,他们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视为主人和奴仆的关系,以不平等态度待人,任意侵犯员工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甚至侮辱员工人格,践踏尊严,或者调戏、侮辱女工。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对抗力度加大、对抗面不断扩张,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等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方面。

4.社会保险制度缺失,劳动者缺乏劳动福利保障。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但是许多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没有很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私营企业参保比例和参保人数均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低,有些私营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参保对象主要是企业主的亲属、重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而大多数员工无缘享受社会保险,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农民工则少之又少。另有,能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凭雇主的感觉,而不是企业对法制的执行。在社会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福利保障也无法实施。有关资料表明,当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照发工资的仅占30.6%,工资被全部扣除的占6.5%,62.9%企业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有2/3企业完全支付,9.8%的企业支付一部分,而23.5%的企业是由受伤员工自己支付的。当员工生病请假时,有31%的被调查者回答工资照发,10.5%的员工被扣除部分工资,49.3%的员工病假工资被全部扣除,另有8.8%的员工如请病假,将被倒扣工资,41.2%的员工不能在企业报销医疗费。

5.工作时间长。我国私营企业劳动时间普遍过长,除少数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周五天8小时日工作制以外,多数企业员工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且延长劳动时间又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在很多私营企业里,员工是没有节假日的,即使法定休息日,也不能保证享有,而且劳动强度非常大,他们的岗位不是按照科学的岗位评价分析来确定的。有的一人身兼数职,工作负荷超过了他们的身心承受能力;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有意让多数职工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员工只得加班加点,一般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在私有化最明显的温州,大量私营企业普遍都存在严重超时劳动现象,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相当普遍。在温州鹿城区随机问卷调查中发现,有41%的职工日工作在12小时以上,有52%的职工为8小时至12小时之间,只有7%的职工为8小时以下。

6.薪酬水平低,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劳动力成本主要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等,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企业对外地劳动员工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有的企业自定各种“罚规”,致使职工的工资被企业七扣八扣,最后得到的报酬甚至不能支付自己的伙食费。这些现象表面看来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实际结果却是员工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对等,但在目前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员工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却是员工靠加班加点得来的,如果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同时,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则尤为突出。虽然国家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打击力度,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

7.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较差。许多私营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或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在生产安全设备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对劳动保护设备的添置总是尽可能减到最少,对劳保用品尽量少采购或不发放,力求使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的投入达到最小化程度,致使劳动卫生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职工劳动环境相当恶劣。不少私营企业的作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通风不畅,光线昏暗,烟尘飞扬,有害气体弥漫,冬不保暖,夏不避暑。简陋的设备、恶劣的环境、简单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不断升级,很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他们戏称自己是在“用青春赌明天”。

二、构建我国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调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使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整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美国学者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外部环境因素、工作场所因素和个人因素(见图1)是导致工作紧张和冲突的基本因素。

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劳资关系:

第7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 总工发〔1999〕10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最近对一些地区进行了安全检查。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对促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引进外资的关系。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为代价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各地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劳动安全规章制度。

二、加强劳动安全执法检查。各级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那些工作条件差、工伤事故频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力度,对缺少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补充和整改,对存在重大劳动安全问题的,不准投产。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设施设备要严格管理,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严禁使用没有通过安全认证的设施设备。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积极推广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安全素质。各级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提高企业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的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企业经营者安全考核制度,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招工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对新工人特别是外来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了解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渠道。未经过劳动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8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 私营企业;职工;分配制度

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私营企业分配制度,是完善私营企业激励机制,协调劳资利益,实现私营企业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抉择。但当前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分配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私营企业分配制度的缺失与危害

分配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健全私营企业分配制度是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私营企业大部分尚属家族企业,在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水平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别。一些发达地区已形成一批以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经营为特征的公司制企业,其分配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建有收入分配方面的具体规定、工资账册等,同时能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制定和公布工资增长的比例;设有专门人力资源部门,能够按照员工的岗位与贡献情况核定并及时给员工晋升工资;能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等,但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仍属小规模、以分散化经营为主的个人家族企业,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体现在分配领域则是分配制度严重缺失,并由此带给分配领域很多问题。

首先,企业财会制度不完善,用于内部分配的价值总量确定不合理。由于一些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监管企业财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主总是想法减少用于内部分配的价值总量。要么是在账面上做文章,设立多本账,从账面上减少企业总收入甚至制造企业亏损的假相,达到既减少用于职工分配的收入总量,又偷漏税的目的;要么是多提折旧费,通过虚报生产费用以减少企业账面利润收入,从而减少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使更多利润装入企业主腰包。

其次,企业工资标准的确定不合理,造成“只涨利润,不涨工资”,普通职工工资报酬偏低。一是很多私营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但又不按照“正常劳动”的界定执行。对于职工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和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所付出的“正常劳动”,很少甚至没有计发工资。二是职工工资没能随物价指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职工是否加薪以及加薪多少,完全由业主自行决定,政府调控缺位,致使职工工资长期在一个较低水平徘徊,甚至个别年份实际工资还有下降趋势[1]。私营企业职工工薪收入既低于国有企业(约为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的38%),更低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职工收入之比约为2.68:1[2]),而一些业主则借此掠取了大量利润。据经济学家钟伟计算,用工企业每年通过压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而多获得4400亿元的利润,反过来说,这一数字也就是由于劳动者报酬过低而被剥夺的数量[3]。美国一份研究报告也发出感慨:“中国的工资之低,实在令人吃惊”[4]。

其三,企业工资制度不健全,对职工收入的支付不合理。包括随意减少职工的必要收入、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超时加班加点,却不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和随意克扣、拖欠、截留甚至吞噬职工工资,压低计件工价等。很多私营企业不按《劳动法》“工资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的规定执行,采用任意延长试用期,或随意设立风险抵押金等,巧立名目,蚕食职工工资。

最后,企业利润共享制度缺失,对剩余价值的分割不合理。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强势地位,对企业剩余价值掌握着绝对支配权,多数情况是企业主独自占有剩余价值,工人没有利润分享权;使得我国私营企业净资产回报率(18%),远远高于发达国家5%~7%的利润率[5]。再一种情况是企业内职工之间享受剩余价值的权力不同。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私营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仅为33.4%,参加养老保险的仅8.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16.6%,而且这些主要是私营企业为中层以上干部、技术岗位以及一些城市户籍从业人员投保,一般员工、农民工很难参保。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少报、瞒报、漏报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存在的现象。

此外,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还存在工资制度较乱、随意性大、工资协商机制缺失等问题。这种状况不仅影响这些企业形象和信誉,已程度不同地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且造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薪报酬收入偏低,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矛盾激化。因为在这类企业,除了职工反映最为强烈的恶意拖欠、克扣、截留工人工资外,还有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对工伤事故不理赔,或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甚至出现了一些铤而走险,对雇主进行报复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私营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由于我国资本匮乏、劳动力供过于求,加上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主凭借拥有的生产资料,不仅掌握着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而且对生产结果享有绝对支配权。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主以尽可能的手段驱使工人做大蛋糕,增加企业收入价值总量;而在分割蛋糕时,又千方百计压缩蛋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人劳动报酬,使得工人工资等于甚至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私营业主赢利最大化动机决定了私营企业内部分配问题是难以根治的。只有健全私营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才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二、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企业财会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依法规范私营企业分配秩序

1.完善企业财会制度。所有企业都要设立专门人力资源部门,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建立具体的财务规定和工资账册管理制度。要依靠制度约束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杜绝企业财会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合理确定企业用于内部分配的价值总量。

2.加快工资支付的立法进程,用法律铁腕整治私营企业拖欠、克扣、吞噬工人工资的现象,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工资发放监督,建立工资发放情况通报制度。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的私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由市场对其优胜劣汰,或以行政手段限制其市场准入。

(二)完善工资市场定价制度,合理确定工资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

1.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形成合理工资报酬标准提供条件。劳动工资要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虽然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初步形成,但阻碍劳动力合理配置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缺失、工资形成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要形成合理的工资价位,就必须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和工资歧视(同工不同酬);同时,要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即工人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健全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雇主协会在维护雇主经济利益方面的相关机制和制度,逐步改变工会提高劳动报酬作用微弱与雇主协会缺乏自律作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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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调控手段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制度等,引导企业根据经营和赢利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来合理确定工资价位,企业不得故意压低职工工资。

3.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标准必须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为避免由部门简单确定标准,而应在立法基础上由各级部门联合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尤其是工会组织)、经济学者协商制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基本利益和效益公平原则,保证劳动者“按劳取酬”,并要适时加入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向国际劳动标准过渡,增强企业竞争力。

4.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基本保障作用。政府应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等,适时调整、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监督,确保私营企业职工收入水平能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沿海发达地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应发挥示范作用,并积极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只是“合法”的工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工资,在同一地区,在法定的工资率面前各用人单位一律平等,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要承担违反最低工资制的赔偿金及其他经济处罚[6]。

(三)健全三方利益协调机制和工资集体谈判机制

第9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着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着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青一色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2](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企业,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并非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式,出现于全国经济领域里的。尽管私营企业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沿袭后在经济上也“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P304)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的,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不论其经营者主观意愿如何,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那就表明经济基础中的诸经济成分的发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因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具有规范性的。否则,为什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这样讲道:“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4](P372)这就是说“三资”企业在发展中是要受到公有制经济制约的,是要受到国家上层建筑规范的,这是我们的优势之所在。“三资”企业尚且如此,那么,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就更不言而喻了。正是因为这种制约与规范,才保证了私营企业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为什么作为以往社会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私营企业在目前中国大陆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根本依据。的确,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反映在劳动关系上的问题十分突出,以至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如此,但这仍然不能作为否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这一社会属性问题的理由。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自身的管理要跟上,通过完善法制,规范企业行为;通过依法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如果管理跟不上,那么,不仅是私营企业的经营会违规,而且国有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也会越轨。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以此为枢纽,分析了被物品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价值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构建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从而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包括劳动价值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从此,剥削制度在中国大陆不复存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随之消灭。这一深刻变化,使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它表明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经济不再是在剥削阶级与劳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而是在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运行的。

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基础的这一根本变化,给社会劳动关系带来了新变化。这种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劳动者是从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今天,中国大陆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人们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标志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是社会劳动外延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只把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作为劳动者。本来,马克思当年就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具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因为当时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是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存在的,因此,他们未被列入劳动者的范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协作,例如在乐队中,需要有一个指挥,那么,指挥劳动的职能在资本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与它在相反的场合,例如在联合体中所采取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在联合体中,这种指挥劳动的职能是作为一种同其他职能并列的特殊的劳动职能”。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也属于劳动职能。因为他们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了,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作为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把工人自己的统一实现为他们异己的统一,而把对他们劳动的剥削实现为异己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的剥削。”[5](P558)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指挥劳动职能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因此,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经营管理者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是劳动者与资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生产不再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呈现的是间接结合的特征;在劳动者行使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储蓄、购买国债、股票等各种投资方式中呈现的是直接结合的特征;在私营经济中则呈现的是合作结合的特征。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是逐渐增加的。于是劳动者由无产劳动者向资产劳动者转变,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这些根本变化,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增添了全新的内容。从研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问题的角度来讲,这种新内容集中表现为以往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剩余劳动,是新增价值的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基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的财产,而政治上的统治权和精神上的指导权也和这种财产一起落到这个特权阶级的手里。”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了,并得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维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内涵之所在。但是,恩格斯讲,“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变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5](P562)这就是说,社会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而是要改变这种劳动及其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不复存在,因此,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便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属性,而以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形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私营企业主在创办企业之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疑是属于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的成员。他们投资创办企业,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经营中,他们与工人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的关系。因此,他们已经不再具有获取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所以,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即经营管理,属于劳动的职能。这就是说,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是名符其实的资产劳动者。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应该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中国大陆的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不再具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私营企业主也就不存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问题。当然,应该承认,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是存在非劳动所得的。但这种非劳动所得不同于以往社会,具体来讲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的结构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属于劳动,其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风险收入属于按要素分配所得。这些收入都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应从其中区别开来。二是收入的性质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是以其特权阶级的身份获取的,而是依据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获取的。这与其他工薪阶层从事储蓄、国债、股票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合法收入。三是收入的归属不同。从整体来说,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并非主要进入其个人的消费领域。更确切地讲,进入私营企业主生活消费领域的收入与其经营管理的劳动收入是相当的,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归属的范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根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所得。[6](P231)于是,非劳动所得便构成扩资性、保障性、管理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的来源。据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2000年对191户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些私营企业主1999年平均投入生产的资金占纯利润的65.4%。[7](P18)这表明,这些归属最终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P303)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剩余劳动及其价值归属的要求。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属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自然历史的过程的论断表明,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具体形式,如同自然界一样,都是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发展过程。它“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8](P101)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及其发展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后,私营企业作为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份,在我国仍然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早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的当年,针对“地下工厂”、“地下商店”的出现,同志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就明确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9](P433)遗憾的是,由于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分析估计上的失误,致使国内阶级斗争不断升级,最终酿成“”。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不但未能得到发展,而且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严加防范,以至从反右斗争后的20年间,私营企业在我国大陆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便在中国大陆开始萌生。1987年后,私营企业便取得合法地位。到1997年又被提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这一切使得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目前中国大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

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就其发展的过程而言,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应运而生。私营企业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调整政策的必然产物。由于“”内乱的影响,中国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农村贫困、城镇待业,成为当时突出而紧迫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要在原有的所有制结构的框架内是难以解决的。就就业来说,要解决当时遗留下来的沉重的就业负担,仅靠国家投资是不现实的。而集体、个体经济则具有广阔的前景。通过这些渠道安排就业,国家不仅不花投资,而且还可以增加税收。同时,当时全国商业网点少,服务设施差,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国家便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从而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全面增长的形势。“六五”期间,便安排待业人员3500多万人,[10](P1870)使长期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就在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增强。于是,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开始突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开始形成。从而奠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推动着所有制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向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一切从观念上、制度上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得以改善,社会需求随之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从资金、劳力与市场等方面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于是,私营企业在个体经济、集体经济之中得以萌生和发展。

二是合作而为。私营企业的创办是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相互合作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主要是以农民为最多,而在90年代之后的业主中,工人、干部的比重便迅速增加。他们最初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借贷。此间,私营企业主身份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上升。最初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主要是年轻的农民。他们文化不高,缺乏技能,在农村资源缺乏、劳力过剩、脱贫困难的情况下,想通过打工来增加收入,摆脱困境。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下岗的国有企业的员工受雇于私营企业的日益增加。正是在出资者与出劳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出现了。这说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既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血雨腥风,也没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那种以殖民主义入侵为动力的刀光剑影。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合作结合的产物。这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尽管沿袭着以往社会的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新的内容。

三是乘势而上。私营企业的发展是由我国诸经济成分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深刻说明,越是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就越是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尤其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这一点就体现得更明显。随着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科学内涵的深化,在明确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方式和实现形式的同时,科学界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克服了以往在公有制主体地位认识上的形而上学观念,为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战略调整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使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名符其实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使之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位的指导方针。这就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就私营企业而言,国有经济深化改革,需要私营企业为其下岗分流提供就业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也需要私营企业为其填补“真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及应对入世实施“走出去”战略等,都离不开私营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总之,这一切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深化了定位,拓展了功能,开阔了空间,提供了机遇。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背景下乘势而上的。它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与公有制经济同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共促发展的。发展私营企业决不是党和政府的权宜之计,而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内在要求决定的长远之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之必需。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私营部门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重要的结果。”[11](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是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乘势而上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社会主义经济构成威胁。相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发展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增添了活力。这些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提升。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功不可没。难道不正是因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还不适应国有经济深化改革和战略调整的需要,而影响我国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吗?私营企业的这种应运而生和乘势而上,体现了私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适应性、依附性和互补性,这既是决定私营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的内在依据,也是决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创办是在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合作而为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在社会造成尖锐的阶级对立,相反,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平等合作的形式,它为人民群众告别贫困、迈进小康、谋求富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些年来我国贫困落后的面貌迅速改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迅速改善,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同样功不可没。由此可见,平等合作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这就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形成阶级对立的依据。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同志式的平等合作关系。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实践依据。

综上所述,从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规律以及私营企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形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不再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者,而是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会形成劳动关系上的阶级对立。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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