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存款保险制度

第1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Abstract: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isonekindoffinancialsafeguardsystem,isrefersbyconformstotheconditioneachkindofdepositfinancialorgantoconcentrateestablishesanarmingdevice,eachkindofdepositoryinstitutiontookthepolicyholderaccordingtocertaindepositproportiontoitspaymentinsurancepremium,establishesthedepositinsurancereservefund,whenthememberorganizationhasthemanagementcrisisorfacesthebankruptcygoesoutofbusiness,thedepositinsuranceorganizationtoitprovidesthefinancialrescueeitherdirectlytothedepositorpaysthepartorthecompletedeposit,thusprotectsthedepositorbenefit,defendsthebankcredit,sbrfinancialorderonesystem.Theestablishmentdepositinsurancesystemisadvantageousinreducesthefinancialrisk,preventedtherunonabankhasandthecrisisproliferates.Whentheindividualbankappearsthefluidrisk,becausethedepositorhadtherelatedlegalregimetomaketheguarantee,nolongerhadthehugedread,avoidedthisbankhavingtherunonabankunrest,infectingotherandithastheservicerelationfinancialorgan,simultaneously,established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tobeadvantageousinprotectingdepositorsbenefit.Wheninsurancebankfacedwithpaymentcrisisprovidestherescue,goesoutofbusinesswhentheinsurancebankbankruptcypaysoffdepositorsdepositlegally,thushasprotecteddepositorsbenefit.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ssurancesystemQuestionresearch

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两千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上世纪80年代以来,系统性银行危机波及全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成本,各国都着手建立金融安全网。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近70个是于这一时期建立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作既有赖于健全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有助于实现银行审慎监管目标。因此,存款保险、金融监管和最后贷款人职能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关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其他职能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考虑到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我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2.存款保险的种类及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存款保险的种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和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建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和英国;另一种是由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第三种是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在组织形式上虽有不同,但其宗旨却基本一致,而且都同时承担着金融监管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即强制性与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都被强制成为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后者则允许金融机构选择是否投保。

保险的存款对象各国有所不同,但以下存款在各国一般都是不被保险的:银行同业存款,本国银行在国外分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或抵押的存款。外币存款由于被认为具有投资倾向,一些国家不予保险,而另一些国家认为保护外币存款有利于吸引外资,因此予以保险。

2.2我国的存款保险及其缺陷。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由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所以储户宁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钱存在国有银行。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储户没有风险意识。银行的退出风险一直都是由政府来隐形担保的,人们的市场意识相对薄弱,存款者更相信政府而非市场,因此,政府背上了要为银行偿债的“心理预期”负担和财政负担,这极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其实,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了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论证,经过十年的努力,各相关部门也已达成共识,可以说在理论和认识上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十年来中国难以真正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其根源在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以前,国有银行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有国家信用担保,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然而,经过多年金融改革开放,中国金融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银行等在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具体方案设计和规划方面仍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特殊国情,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甚至还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个非银行金融领域。无论是剥离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或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与国外普遍采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同的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而且“保费”是以税收或铸币税通货膨胀税的形式从纳税人那里筹集来的。

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关注它们的风险状况,从而导致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并且单一的“零费率制”也使得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概括起来讲,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所以,我国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激励——尽量去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如果把一些银行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考虑进去,那么这种激励可能会扭曲为尽量去争取那些能使个人获得高回报的关系贷款。

可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自身即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从而使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3.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前积聚起一块处理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常备资金,不但可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而且可使所需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匀一些,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民所建的养老金账户。

3.2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3.3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银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以立法形式确定,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时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力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4.1完善银行内控体系和治理结,建立差别存款保险机制。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同时,我国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也应根据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及风险防范的情况,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考虑分别设置差别存款保险机制,可以通过采取较高的自负责任与较低的费率,或较低的自负责任与较高的费率;通过保险条件的分类设定供客户选择,达到区分并区别核保不同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实现客户的分类管理。这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效率,提高资金效率,同时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公平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竞争,提高人们对金融业的信心。

4.2与商业银行的利益挂钩,建立预警机制。在存款保险中,由于商业银行拥有信息优势,保险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行为约束,保险机构面临道德风险。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使商业银行在符合保险机构利益的前提下行事,是存款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可以通过在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中约定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指标以及合理的赔付率指标,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其次,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避免因少数被保险人欺诈行为带来的费率上调对多数诚信投保人投保成本的增加,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4.3设置共保比例和保单限额,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共保比例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承担存款风险的一定比例,其余比例由存款机构自负;保单限额是指限额以下由保险机构支付,限额以上由存款机构自负。两种方法都是通过适度提高存款银行自负比例,从而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最终达到抑制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目的,从而对不同存款机构或不同被保险人,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采取有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

同时,对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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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金融安全网中的重要一环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这也引发了外界又一次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猜想,今年能否完善并出台这一期待已久的行业制度,再次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早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公司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到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久意味着我国金融环节中缺少了重要的一环。

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初,全国第三次金融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2012年元月,第四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再次明确指出:要加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在2011年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魏加宁表示,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贷款保险和巨灾保险三大保险。

魏加宁表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行,有可能出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破产,此时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他还认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和民间借贷风险一旦集中爆发,有可能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上升,或导致个别金融机构出问题,因此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他认为,2007年前后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最佳时机,虽然这一最佳时期已过,但目前也不是最坏时机,应抓紧时间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要等危机来了再去动手,那样成本会更高,损失会更大。”

他表示,一旦试点成功,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应单纯依赖放松银根,而应依靠金融创新,贷款保险就属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

此外,魏加宁还表示,中国应早日推出巨灾保险,以化解不可抗力风险。

“从国际金融业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能够比较有效的来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天龙在接受采访时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居民和企业的存款更加安全,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得以稳健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融资便利。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也在今年“两会”上表示,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减轻政府负担和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杨子强建议,一是加快制定完善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援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风险处置职能,并明确职能定位及其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协调机制。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建议在积极参考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分级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实施强制保险。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备,银行自身主动防范风险意识还不够,建议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等所有具有吸收居民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同时,建议存款保险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

最后,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银行实行低费率,反之,实行高费率。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存款及存款人结构等多种因素,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推进改革的条件已成熟

今年2月3日,瑞银证券报告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瑞银的报告预计,中国将采取强制的、限制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排除初期采取全额保险过渡的可能,初期实行简化分类差别费率的可能性较大。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伴随利率市场化得进程逐步完善和建立,为了防范风险维护安全,存款保险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早于利率市场化得最终实现。在经历多年的探讨和研究后,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2012年或者2013年推出。但是该报告也称,存款隐形担保消失以及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可能较长。

现阶段,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保险制度,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临时全额保险的计划。瑞银证券认为,中国将推行限额保险制度,但为了现实隐现全额保险向显现保险的平稳过渡,不排除先实行全额保险作为过渡的方案。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5倍左右的人均GDP水平,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瑞银证券因此认为,人均GDP在4―6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由于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总账户95%以上,因此,瑞银证券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元―30万元。

保险费率主要包括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类型,依照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瑞银证券的报告认为,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等条件成熟后再过渡风险差别费率的可能更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0.04%―0.12%的差别费率水平可能较为合适,如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5%、0.08%和0.11%的费率水平。

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后,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初,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会议,总理的讲话中谈到将择机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前后近15年的时间,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成型,《存款保险条例》也经起草完毕。

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就存款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此前的准备工作大体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专家表示,作为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存款保险的理念在国际上已是共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显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

魏加宁介绍,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公认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起点。此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

“如果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的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但也有权威人士建议,本着“稳健、稳健、再稳健”原则,我国应分步推进,首先宣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设想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其职能设置类似于“中间型”。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未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存款保险机构。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否需加入存款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大银行“大而不能倒”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一直拥有国家的隐性担保,使它们加入存款保险的动力不足。

专家表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占全行业存款的51%,资产质量相对较好,这是建立在国家多年大力扶持的基础上。近年来,国家通过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以及税收减免、再贷款等扶持政策,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投入了巨额资金。仅2003年以来,国家就为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了2万亿元左右的不良资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从国家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中受益非浅。

与中小银行相比,尽管大银行的总体经营实力相对较强,但并不能说它没有风险。大银行尚未经受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不能完全排除将来出现风险。未来大银行如果出现风险,显然不能完全由国家承担其经营失败的损失,而应首先寻求市场化的解决机制。从国际经验看,解决大银行风险应有三道防线。

郭田勇表示,从公平性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提出的保费要求会提高银行经营成本,大银行如果不参加存款保险,会使本来就弱势的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促使小银行冒险经营,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还会给中小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第3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 收益 成本 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含义与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一般来说,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负债,银行必须进行负债经营,其经营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因此维持客户信心犹为重要。而且由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与专业能力去辨别持有他们存款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产生的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稳定民心,将会发生巨大的金融灾难。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这些再贷款收不回来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再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已经累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占用了人民银行总量高达数千亿元的再贷款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央行的再贷款存量还将会增加,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这些将大大限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功能。这反映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缺少一个角色——存款保险机构。

论文出处(作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能遏制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可以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完善市场规则,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须把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纳入到这个隐性存款保险网之内。这样,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整体金融改革战略——用体制外的增量来化解体制内的存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可引入银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如果银行的损失最终还是由财政拨款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就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隐性担保的负担,还将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张国海、汗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1996.3

第4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2009年6月18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颁布。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该原则的提出,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推向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风口,再一次提醒我国应当紧紧抓住当前时机、抓紧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实现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该制度通常与政府接管、最后贷款援助制度一起,构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的信心来源与保证,对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安全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失去信任,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行为,引发银行机构恐慌和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一般情况下,为了应对破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把存款者的存款转移到收购者的金融机构之中;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金额,并且清偿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成本价格来选择具体的处理方法,一股的说,对大银行多采取安排收购和存款继承,对小银行则多采取后面的一种方式。

然而,存款保险也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比如说: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与监督存款:同时存款保险的存在使银行的胆子更大,产生“亏了也是保险公司的钱”的心理;除此之外,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与风险并不直接相关,以上因素造成的风险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对称的,从而不可避免的提高银行的从业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大缺陷就是它对大银行提供的保护要明显的高于对小银行的保护,这容易造成存款从小银行逐渐流向大银行,对小银行来讲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在所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也是运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根据《联邦储备法》的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安排资产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濒临破产的银行和其他银行合并,并支持一个新成立或业已存在的机构收购破产银行的资产,并承担其债务。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负责主持商业银行破产事宜的主管权利机关,将主持组织、管理、银行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算、资产清理和债务偿还等事宜。

另外,作为最后手段,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将对破产银行已投保的存款进行理赔。从1930年开始到1980年的近50年间,也就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期间,美国平均每年银行倒闭不超过l5家,远低于上世纪20年代最繁荣时期的每年600家左右,更低于1929年至1933年间的每年2000家的数量。成立于1933年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运行70多年来,成功地保证了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维护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一定的功能性的。重新赋予社会公众对银行存款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经济利益,督促银行在保证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具体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由于存款者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不可避免的使存款者的利益居于劣势。而在作为事后补救制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的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则更加的侧重保障居民存款者的经济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之功能。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存款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能够降低因金融震荡而付出的那些社会成本,间接的起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之目的。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因金融机构倒闭引起的货币供应量骤然减少,进而具有保障货币制度稳定的功能。四是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降低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优势,进而提高金融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正是由于存款保险所具有的以上这些独特的价值功能,当今世界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更加看重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经济利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中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在抗风险能力与经营状况上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很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经济实体,乃至国家安全。此外,我国长期实行的由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买单”的做法,弊端也已日益明显。

但是,在金融市场化、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国家,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收益。有学者通过研究外生性危机对银行体系的影响时发现,施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遭受银行业危机的可能性明显高于那些施行完全隐形存款保险的国家。因此,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的时机、步骤、方式选择上要谨慎。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法律基础。已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对存款保险制度之法律基础有不同处理办法:一如日本,制定单行的存款保险法:二如加拿大,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立法;三如美国和英国,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四则是以效力较低的条例或规定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安排。从实际出发,我国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依法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存款保险业务。

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做如下规定:

首先,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其职能包括:负责管理、运营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等。

其次,实行强制型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银行都应当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没有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选择权。同时应当合理确定存款保险赔付标准。

第5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 收益 成本 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含义与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于1933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70年代起,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展,在imf的183个成员国中,有67个国家采取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隐性保险制度。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一般来说,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负债,银行必须进行负债经营,其经营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因此维持客户信心犹为重要。而且由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与专业能力去辨别持有他们存款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产生的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稳定民心,将会发生巨大的金融灾难。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这些再贷款收不回来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再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已经累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占用了人民银行总量高达数千亿元的再贷款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央行的再贷款存量还将会增加,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这些将大大限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功能。这反映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缺少一个角色——存款保险机构。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能遏制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可以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完善市场规则,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须把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纳入到这个隐性存款保险网之内。这样,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整体金融改革战略——用体制外的增量来化解体制内的存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可引入银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如果银行的损失最终还是由财政拨款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就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隐性担保的负担,还将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张国海、汗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1996.3

第6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历经20多年的研究论证,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基金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基金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将是存款人。

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因此,加强和改进对存款的保护,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存款保险做的是“加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存款提供多重保障。

存款保险的制度有效性,则在于具体细节的设定,针对中国的情况,对于当前所存在的一些争论,笔者认为: 设立较高的存款保险额

从国际经验看,为达到防止挤兑、稳定金融体系的目的,各国对各类存款往往采取“广覆盖”原则,同时,设定较高的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设定保险限额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国际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

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在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股东和管理者出局后,让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大额存款人也就有了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关于赔付限额,目前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没有通用的标准,具体应视各国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赔付限额的确定,需要在防范道德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与决策。

保险限额设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比如限额过高会降低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诱使被保险机构发生道德风险;限额过低则会削弱其保护存款人的作用。从国际实践看,普遍经验是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护。

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居民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赔付限额过低,无法充分、有效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从隐性担保起步,在目前“一事一议”的处置政策和具体操作中,一些处置案例最终实际赔付额比较高。如设计过低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公众不容易很快理解和接受。因此,中国的赔付限额在初始应设定较高额度,比如50万元左右。

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指出,无论资金覆盖率高与低,只要客户覆盖率达到90%以上,就能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我国如果设定50万元的存款保险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3倍(国际上一般是3倍-5倍,美国是5.3倍),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能够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实行限额保险,并非“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存款保险制度大大增强了中小银行信用,老百姓到中小银行存款就更放心,而存款大户很多都是派生存款,稳定性较强,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问题银行灵活处置

经济金融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倒闭的数量相对有限。以美国为例,20世纪20年代,美国大约有2.5万家银行,每年平均倒闭500家左右的银行,大约为银行总数的2%。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十年里,每年倒闭的银行降至50家左右,其后从1945年-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银行倒闭。只有在爆发严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大规模的银行倒闭潮,在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美国大量银行倒闭,1929年-1933年倒闭的银行数猛增至9755家,超过了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倒闭了近500家银行,得益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美国较好地处置了这些倒闭银行的风险,基本没有发生挤兑,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

国际上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付款箱”,主要负责银行倒闭后赔付存款人,如澳大利亚;二是“损失最小化”,除了赔付存款人外,还拥有风险监测和处置功能,如日本、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三是“风险最小化”,除了赔付存款人外,还具有较强的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典型的如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

不同模式在处理危机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次金融危机表明,“付款箱”模式只能事后对存款人进行被动赔付,缺乏对问题银行进行早期风险干预和及时处置的能力,应对危机和维护公众信心的能力明显不足。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向“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模式改革。

“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两种模式,在处理银行破产的实际操作和赔付中,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存款保险可以实现及时赔付。在处理过程中,通常是周五关闭,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无需漫长的等待期,大大减少了存款人的时间成本。相对于现行“一事一议”、“救火式”的风险处置和个人债权收购政策,“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模式政策明确、赔付及时,注重事前防范和快速、有序的市场化处置,在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中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可充分吸取国际经验教训,除了保费征收、存款赔付等基本职能外,还应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检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职能。这样既可以在金融机构倒闭时保护存款人利益,还可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置经营不善的存款机构,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总体而言,中国当前经济处于较快增长阶段,金融机构破产可能性较小,即使单一金融机构出现较大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让、合并等方式有效化解。 功能创新和拓展

在面临金融危机或银行业危机期间,很多国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突破了存款保险传统的保障或支付职能,通过创新和拓展存款保险功能,扩展到金融救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并发展成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成员。

一是更加注重维护金融稳定,大幅上调赔付限额,有效防范了大规模银行挤兑。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一次性将保险限额从10万美元提高至25万美元,英国从3.5万英镑上调至8.5万英镑,欧盟要求成员国从2万欧元提升至10万欧元。

二是通过实施早期纠正和有效处置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各国实践情况看,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备内在动力和有效手段维护存款保险基金安全,主动加强对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的识别和预警,通过实施差别费率,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早期纠正措施,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从根本上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当银行经营失败时,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采取多样化的风险处置方式快速及时地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此次危机也再次验证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国际金融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在新一轮金融监管准则修订和金融改革立法中,纷纷把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并大幅强化存款保险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职责。

第7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在原则性的框架被通过后,细节问题将决定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适时推出、顺利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由危柳催生的。2004年,以“德隆系”为代表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倒闭以及受其影响的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出现的危机,严重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定,特别是不少自然人的利益,刚被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维持金融稳定职责的中央银行自然是忙于救火。中央银行对这些事实上受民营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债权全面买单的做法,既引发了很大的道德风险,同时也缺乏法理上的基础,由此产生了较大争议。于是,盼望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出台的呼声此时就显得极为迫切了。

不久前,央行即将推出金融机构退出条例的消息更是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专家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专家进行了更为详尽的研讨,似乎一切都比预想来得要快。

显然,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已经不是要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来设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原则性的框架被通过,但在许多细节问题上还远未达成共识。“魔鬼往往存在于细节中。”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监管制度比较健全、各项条件都比较好的国家,单一费率引发的道德风险还是导致了大量储蓄贷款机构的倒闭,致使美国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因清偿力不足而被撤销。

承保范围

关于存款保险承保的范围,IMF认为这取决于存款保险的目标,如果目标是维持金融稳定,那么存款保险体系的会员应该包括商人银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如果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那么会员应该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贷联合体和合作银行。实际上,在我国存款保险建立的初期,在资金有限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其首要目标也只能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理论上都应该是存款保险体系的成员。但是,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改制意味着它们将失去政府的隐含担保,但“大而不倒”的银行界铁律似乎还在发挥作用,短期内它们仍无破产之虞,由于它们吸收的存款占存款总量的比重非常大,这意味着它们需要缴纳高额保费并将在存款保险体系中扮演救济者的角色。尽管有些不情愿,但是它们仍会接受这种制度,因为在别的银行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国有银行选择不加入银行存款保险体系,则有可能面临国有银行存款流失的局面。至于保费负担问题,按照目前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并参照国外的费率水平,只要将每家银行每年的保费控制在几亿元左右,这个负担对于每年盈利数百亿的银行来说就算不上多么沉重。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好,体制灵活,预计会为存款保险做出真正的贡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情况相对复杂。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经营上也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财务混乱则是一个老问题。这两类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入存款保险,就增大了存款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违当初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如果加入,首先就面临信息披露的问题,真实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引发存款人的恐慌;其次,它们将背上沉重的保费包袱。在加入存款保险之后,当地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将随之淡化,但前者对后者的干预却不会因此而减少,这是地方金融机构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难题。曾经有人提议建立单独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公司,但有研究认为这么做将无法筹集到足够的保险基金,因而并不可行;同理,设立单独的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是不可取的。

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是否可以考虑分步骤推进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最终达到包含以上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目标?也就是说,可以先建立只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等监管比较成熟、城市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比较合理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完成之后,再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存款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后两类机构。总之,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参加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保险限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限额是指存款保险在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对某一限额以下的存款予以全额赔付。它决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力度,也是道德风险大小的重要的决定因素。要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限额,首先要彻底实施存款实名制,然后对存款账户情况进行统计,根据账户余额的分布情况和居民收入及储蓄增长预测,然后才能确定合理的保护程度以及保险限额。而且根据美国的经验,建议应将其指数化,钉住CPI,每隔几年会商或评估一次是否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有研究认为,在所有金融机构都参加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要设定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保险限额是非常困难的,低风险的银行不希望限额太高,高风险的银行却希望限额越高越好,因此,让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限额,这么做的好处是可以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选择合理的保费负担水平。但是,一旦有了存款保险作为保障,存款人的必然选择就是将存款存放在提供较高限额的银行,其结果就是风险状况越差的银行反而吸收到越多的存款,银行体系发生危机的可能性被放大了,单个银行和存款人的理性选择导致银行体系一种非理性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追求效率,另一种是牺牲效率以确保稳定。既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那么就应该选择后一种做法,至少在成立之初应该如此,在保证稳定的基础上再追求效率。

保险费率分为固定费率和风险调节费率,毫无疑问,我国应该选择风险调节费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成员机构的风险水平。FDIC的做法是根据资本充足率和CAMEL评级将成员机构分为7类,征收不同水平的保险费率。我国目前还只宣布要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但是否已经进入实际操作程序尚不可知,对其他金融机构则还没有类似的评级计划。因此,可以考虑设计一套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和盈利前景在内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标值测算成员机构的风险水平。

是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能

不管是采用何种组织模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做法,被大多数经济体所采用,实践证明,这样有利于形成监管竞争与互补的局面,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只不过,存款保险机构要与监管机构的监管侧重点有所区别。其基本职能应该包括:制定保险政策,收取保险费及理赔,对银行的资产负债实施监管,监督投保银行按时提交报告和统计,检查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有权取消经营不善和非法经营者的投保人资格,对问题银行实施兼并、收购和救助等。

第8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第9篇: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 道德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完善,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特别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存款保险制度。在2012年9月底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提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已经列入了议事日程。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国家通过立法让各存款机构按一定存款比例向事先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以此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制度。

1.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

1.1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和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储户的权益,提高大家对于银行系统的信心。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当投保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该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流动性支持;或者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为储户提供最低额度的存款本息偿还,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1.2防范银行危机的发生

由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的特点,使得银行系统本身就有天然的不稳定性。银行稳定性核心就是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于银行丧失信心那么很容易引发银行挤兑。而随着银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从心理上给储户以安全感,从而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所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储户对于银行系统的信心,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1.3促进银行业的合理竞争,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

如果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可以通过其规模和实力的优势,吸引到多存款。并且由于“大而不倒”使得储户出于安全考虑大多选择了大型国有银行,这就造成了银行业的垄断格局。但是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服务质量和价格将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首要标准,从而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1.4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首先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主要体现在事前。它通过提高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银行挤兑的发生从而加大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其次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监督,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并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综合两方面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很好的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增加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也就是由于某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2.1银行的道德风险

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银行就将经营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因为如果经营失败,不用自己为储户买单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这样就刺激了银行进行降低对于风险的防范,而是追求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最终来达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这样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害的,增加了银行系统的风险。

2.2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存款人在存款时会审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因为如果存款银行破产或者出现流动性危机,款人的存款可能会血本无归。所以选择到风险较小的金融机构存款,并且对其进行监督存是存款人的义务和责任。但是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者尤其是中小存款者由于存在信息方面的劣势,而将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转移给了存款保险机构。他们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从而失去了原本存在的存款者“用脚投票”对银行审慎经营的激励,产生了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这主要是由存款人收益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而引起的。

3.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解决路径

除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还广泛存在于保险和上市公司中。但是道德风险并没有阻碍上市公司和保险业的发展。只要加强管理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何防控道德风险或者将道德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经过深入分析我觉得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路径来解决。

3.1对不同银行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

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在存款保险费率的设置方面我国应该采取基于风险水平的差额费率制度。根据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这样才可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有效,杜绝有的高风险的银行通过相同的保费利率,侵占低风险的银行的利益的情况的产生。

3.2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从全球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超过90%的国家都实行了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如果建立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只有那些高风险的银行才会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里面,而存款保险机构便需要提高保险费率,进过一系列“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最后只有才差的银行才会选择存款保险,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3.3建立有效退出机制

对于存款保险机制里面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只有等到其破产才采取补救措施。存款保险机构也应该加强对于其的监督,一旦发现金融机构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或者存在很大不可控风险,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避免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3.4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和加强银行体系的监管

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必须内外兼顾。从内部角度出发只有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才能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全面性,使得银行的各种风险都在可控的范围能,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外部角度出发作为银行业监督机构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面持续性监督,准确及时的掌握银行的相关信息,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存在问题银行及时纠正和干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周在清、王弘洲等,《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华北金融》,2011(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