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存款理财方法精选(九篇)

存款理财方法

第1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国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16-04

概念、政策起源及变迁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直接联系的各项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这种存款来源于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属于暂时尚未支用的国家(地方)财力。财政性存款的界定范围主要有单位性质、账户性质、资金来源或资金性质三种划分标准,目前较多采用后两种。

1、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并要求人民银行要集中研究和作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资金来源于各银行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缴存款,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一般缴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含银行机构国库业务吸收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国债款项等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及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该时期人民银行掌握了40%-50%的信贷资金,目标是用于掌握信贷资金,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

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人民银行在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和促进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改进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代表的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以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更为灵活的手段调控信贷总量。以单纯的财政性存款加强信贷资金集中管理的计划手段逐步退出主要舞台。政策目标是信贷资金管理与监督预算资金安全并重。

3、1998年,为理顺中央银行与银行机构的资金关系,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于1998年3月21日起重新界定财政性存款的范围,将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银行机构的一般存款,改全额上缴为比例上缴,进一步弱化控制信贷资金的计划色彩。强化人民银行行使经理国库职责和宏观信贷政策功能。政策目标转为监督国库预算资金安全为主,资金需求为辅。

现状与问题

在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中,银行处于中枢环节,既要为财政部门收纳、支拨资金提供服务,又履行着向人民银行全额划缴财政性存款的义务,这种政策性的义务与银行的企业身份并不吻合,因此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地显现于银行层面。2007-201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辖内9家银行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发现7家累计查出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旬末余额逾6亿元.涉及7家银行机构,平均每家高达8613.93万元。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串用会计科目。由于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核定准备金缴存范围时是依照其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划定的,因此将应缴存的财政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成为银行机构逃避缴存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如将财政性存款放人不必全额缴存的活期存款、预算外存款、其他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科目核算。

2、混淆业务性质。随着银行业中间业务的不断扩张,不少银行机构在内部过渡科目专设了代收代缴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代收业务,其中一些银行将代收的税款也在此科目下核算、暂存,从而客观上规避了缴存。如有的银行将“一户通扣税系统”与系统内往来款项同等看待,纳入内部过渡科目核算,从而忽视了此系统留存款项的财政资金性质。

3、不划分财政级次。由于乡镇一级的财政资金不需缴存财政性存款,部分银行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对所开财政专户不区分财政级次,统一放在乡镇财政存款科目下核算,从而造成县级财政专项存款漏缴财政性存款。

4、预算内外资金混户核算。银行在开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时未审核本行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涉及缴存国库,致使一些银行机构的项目中包含需缴库的罚没收入、排污费等收费项目,但此时银行利用单一账户核算混淆而不主动办理缴存。

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人民银行层面

1、科目设置不统一,调整范围和标准过于频繁。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各银行机构核算财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等,仅仅依据其科目说明规定缴存科目范围。因此出现一级科目需缴存,但其个别二级科目却无需缴存的不正常现象。并且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先后16次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平均每年变动2次,单2004年就调整了8次。调查表明,调整范围的变化频繁与业务差错出现概率呈较高正相关性,说明银行机构业务人员适应和掌握政策、业务变化的能力尚存在较大欠缺。频繁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不利于临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查阅及执行,容易导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2、非现场监督真实性难以保证。人民银行日常审核银行机构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的主要依据是银行机构提供的财政性存款各科目旬末余额表和月末日计表。其中中上旬余额表基本是手工填制的报表,填制方法不统一,可靠性差,真实性无法保证,月末日计表还是依靠柜面的人工形式审查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没有与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相配套的电子系统,无法满足实时监测财政专户余额等功能的需要,造成人民银行无法及时监督核对,很容易造成少缴、漏缴情况。

3、对财政专户的后续监管权限不足。各级财政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考虑,存在开立过多财政专户、违规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性质、将财政预算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的现象,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赋予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账户使用环节按开户依据或核定核算内容进行核算管理监督的权力,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而不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模式也为财政资金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各银行机构提供了可能。

4、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够。人民银行会计部门通过人民币账户管理和财政性缴存款制度管理着未入库或刚出库而暂时停留在商业银行的这部分财政资金;国库部门则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支拨进行监管。如此的制度设置,从理论上讲财政资金无论存放在银行还是国库,都会在监管视线之内。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协作机制不够,内部联动监管效应难以发挥。如国库部门因不掌握财政专户的开户信息,拨付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会计

部门因不掌握预算管理的信息变化,检查时无法判断账户科目使用是否规范;营业部门因无税款代收机构明细清单,无法在非现场监管中及时发现漏缴问题等等,为银行规避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宽松的操作空间。

(二)银行机构层面

1、银行机构财政存款范围难以界定或存在争议。一种情况是同一类收入在不同财政级次下性质不一。2001年国务院第95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预算管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按旬缴人国库。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收缴非税科目”被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为应缴财政性存款科目。但地方政府为保留财政收入的自由调度。目前仍将部分非税收入“预算外管理”,最终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陷入两难。

另一种情况是核算的财政专户中财政与非财政资金并存。如《温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月25日汇总至财政专户,同时仅对部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预算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二是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如土地出让金、矿产使用费等。但银行往往无法认定哪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哪笔未纳入。即使明知其财政将非预算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财政资金转至财政专户,也无相关制度赋予银行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无法予以阻止。

2、缴存基数核定方法不合理。受税务部门纳税期限规定的影响,一般来说,旬末、月末是财政性存款余额的高峰,旬末日余额已不能准确反映银行机构该旬期间财政性存款,尤其是非税收入的真实情况。但按照现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限和方式,银行机构在划付税款后。每月中旬需从上级行调入资金垫付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下旬再将人民银行退缴的财政性收入汇回上级行。造成银行机构事实上多缴财政性存款,时长多则10天,少则5天。

3、对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仅计付手续费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财政机关在各级国库(包括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以及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的国库存款计息,对未国库业务的银行机构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只是每年按照日平均余额的0.5‰计付手续费。对于前者,银行机构只是相当于免费国库业务。不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免收手续费,还需垫付邮费、资金汇划费等费用;对于后者,即使银行机构名义上不需向财政部门计付存款利息,人民银行计付的手续费也不足以弥补其人员、设备成本。银行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越多,综合成本越高。将其“转变”为一般存款,成为贷款资金获得收益,同时给财政部门计息,成为双方“共赢”的理性选择。

(三)财政层面

现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漏洞导致财政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游离。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始终未将“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开来。由于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一般单位存款,能享受到高于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利率的回报率,还能受到金融机构的大客户待遇和特殊客户待遇。在利益驱动下,地方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内资金划拨到各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导致大量的财政性资金被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同时由于财政专户随意开设和使用,金融机构也无法确认财政存款资金来源和性质,无法确定资金的科目归属。

政策建议

1、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表样式。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统一金融机构缴存款的会计科目。规范金融机构月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需要缴存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应附有详细清晰的科目说明,消除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的重叠问题.便于核算,也方便日常监督和管理。

2、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机构报表的审核,严格柜面监督,加强对旬月报表、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和缴存划拨凭证三者之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缴存科目完整,数据衔接,计算准确。改进审核方式,逐步探索采用与银行机构、财政数据联网方式实现自动审查,确保本旬应退缴或补缴的金额真实。

3、改进对财政性存款计息的方式。一是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是导致其逃避缴存的主因之一,因此,建议对财政性缴存款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付息,使银行机构财政缴存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减轻财政性存款缴存对银行效益的影响程度,调动银行主动缴存的积极性。二是严格银行机构对财政专户不计息的结算纪律,建立财政资金库外存放不及存放库内的利益导向,不仅有利于减少银行机构的成本,杜绝财政部门的寻租机会,还有利于以市场手段推进、引导财政部门树立将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减少地方财政库外存放的倾向,有利于国库集中账户的推进。

4、加强人民银行部门合作与协调。会计部门规范账户设立,清理、规范财政专户,严格依据税务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收支办法,联合财政、监察部门审核、设立财政专户,清理、取消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同时将财政专户或汇缴户等账户名称、开户依据、核算内容等开户信息及时告知国库、营业部门:国库部门据此可对拨款对方账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制止;国库部门同时将国库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告知营业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变动有个初步了解,以便增加柜面审核的针对性。三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从源头上解决出库财政性资金的缴存问题。

5、改进、改革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的三步设想。第一步,在银行机构同时设立核算非税收入的同名平行科目,一类纳入缴存科目,一类不纳入,以解决同一类收人在各地财政管理方式不同带来的缴存难题,解决争议最大的入库或不需入库资金的缴存问题。

第2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1.总体思路以ACS即将上线为契机,参照法定存款准备金调整方式,通过改变缴存模式,不改变缴存款属性和用途,将现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调整为统一由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缴存管辖地人民银行。

    2.主要操作流程法人机构根据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按旬通过其行内系统提取数据并汇总后,向管辖地人民银行提供余额表、缴存款凭证(月末需提供月计表),管辖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扫描至总行指定的会计核算中心完成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办理。每年11月30日,由管辖地人民银行根据该法人机构的财政性存款日平均余额计付手续费(图1)。

    3.主要优点(1)优化会计核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ACS由法人机构管辖地人民银行核算网点负责缴存款资料集中审核、扫描处理,再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缴存款业务,大幅简化核算程序。同时,在法人缴存模式下,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管辖地人民银行业务量并未增加,仅数据口径从属地数变成法人机构汇总数,而省级(含)以下人民银行业务量大幅减少,而且无财政性存款变化银行交“空表”情况大幅降低。(2)全面强化财政性存款管理。一是可以加强财政性存款科目管理。会计科目审核通过后,直接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内部快速传递并执行,解决了文件下发环节多造成科目变更信息滞后、不统一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加大对财政性存款监管力度。法人缴存模式大幅减少基层央行会计人员缴存款业务工作量,逐步实现财政性存款业务由“核算型”向“监管型”转变,可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督管理。(3)增强货币政策调控效能。法人缴存模式下,每旬办理完缴存款业务后,可通过ACS自动采集、汇总生成数据,能第一时间掌握全国财政性存款规模及其变化情况,大幅缩短报表汇总生成时间,为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能尤其增强短期调控政策时效性创造更优条件。

    二、相关建议

第3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国库 财政专户 影响分析 对策建议

一、对国库统计分析的影响

(一)影响因素分析

从表面情况看,地方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的资金调拨方式、规模对地方国库统计分析的影响,仅表现为库款减少和某一项支出科目的增加。其实不然,目前影响地方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的资金调拨方式、规模的因素包括:一是地方国库金库支付体制。国家预算法赋予地方金库对财政的支付权利是余额内支付,即只要支付金额不超过库款余额,当地金库不得拒绝支付。二是当地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与专户资金拨付的均衡情况,入库实际数是否能及时跟上专户款项拨付进度。三是财政预算拨款凭证。无论财政支付何种款项,通用的只是“预算拨款凭证”,要素栏是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摘要等,强调的是摘要以外的其他内容。地方国库审核的重点除凭证要素外,就是库款余额和总预算数,至于科目之间的预算,很少顾及。

(二)主要影响途径

地方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的资金调拨方式、规模对地方国库统计分析的影响途径如下:

1.库款余额充足,总预算、科目预算未超,当地财政编制预算拨款凭证正常,摘要内容反映真实,专户资金拨付在国库统计上正常反映科目支出。

2.库款余额充足,总预算未超,应列支出科目预算已超,当地财政编制预算拨款凭证正常,摘要内容以其他未超预算科目反映,专户资金拨付在国库统计上不能正常反映科目支出。

3.库款余额充足,总预算已超,应列支出科目预算已超,当地财政使用政府部门文件作为附件编制预算拨款凭证,摘要内容以其他未超预算科目反映,专户资金拨付在国库统计上不能正常反映科目支出。

4.由于社会进步,配套专户列支的资金逐年增加,造成地方国库支出刚性增加,影响统计数据。

二、对货币供给调控的影响

(一)影响货币供给规模

一方面,财政国库存款是最典型的基础货币来源,央行基础货币是货币政策实施的物质基础,假如央行基础货币不能被很好地控制,货币政策的力度和效果必将受到影响而削弱。国库库存资金作为一种动态货币资源沉淀于中央银行,其变动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当财政资金从地方国库划入财政专户时,相当于资金从中央银行流向商业银行,变相增加了货币投放,游离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之外。另一方面,财政专户资金作为一种财政性资金,其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目前商业银行将应全额缴存的财政专户资金纳入一般性存款的会计科目核算,导致财政性存款的少缴。商业银行全额划缴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是不具备派生存款的能力的,但财政性存款转变成一般性存款后,会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来源,进一步增加中央银行对流动性管理的难度。

(二)造成存款准备金流失

商业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 其余额变动是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的一个因素。根据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待结算财政性款项、地方财政库款不计息,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则划为一般存款。但目前商业银行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实际执行中,一般局限于商业银行国库或作为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收纳业务时形成的资金来源。而预算内和预算外财政专户均开立在银行的“一般性机关团体存款”科目下,使之变成了一般性缴存款。由于将部分全额缴存的财政专户资金纳入一般性存款的会计科目核算,只需要按比例缴存一般性存款准备金,造成了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流失。

(三)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

财政专户资金的稳定性和低成本,在当前商业银行仍以“存款立行”的经营理念主导下,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香饽饽”,商业银行不惜冲击账户管理制度和缴存款制度,并通过为财政部门免除基本结算费用、提供额外机器设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而财政资金从国库大量转移到商业银行财政专户,一方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财务成本,冲击资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起到了事实上的货币扩张效应,削弱了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

三、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影响

财政专户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操控预算执行大开方便之门:一是用于收缴预算收入。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被用于收缴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完成情况来控制预算收入入库进度,造成大量的预算资金在财政专户沉淀。二是用于办理预算支出。有的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开具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国库集中拨付到财政专户中,再通过专户分散拨给预算单位,将财政专户作为其控制预算进程的工具,形成明显的“第二国库”。三是用于调节各专户余额。个别地方财政部门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两个性质相同的专户,两个账户之间、两个账户与在他行财政专户之间经常使用转款的方式来回转移财政资金。以上可以看出,财政专户俨然成了个别财政部门操控预算执行进度的工具,削弱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严重影响了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四、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制度建设

应全面、系统地梳理财政缴存款政策文件,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的范围、缴存程序以及违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统一、规范全国的缴存制度执行标准。以新《预算法》实施为契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通过开正门、堵邪门,消除因政府融资而开设财政专户的冲动。

(二)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分析监测

全面核实,摸清家底,通过清理核实,全面掌握财政专户以及财政资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布情况;分门别类,重点监测,本着“兼顾一般、监控重点、动态调整、综合管理”的原则,选择一些资金流动比较频繁、资金数额较大、涵盖面广的财政资金专户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分析,掌握规律,准确把握地方政府资金的运行规律,预测财政资金变化对货币政策实施与调整带来的影响。

(三)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监督管理

源头把关,依法管理,人民银行要与账户管理部门共同配合,把好新设财政专户的审批,杜绝违规开户行为。同时开展国库专项执法检查或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工作。全面彻底清理财政专户,大幅减少专户数量和资金数额。

第4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首先,财政性存款分开管理的环境及意义已发生变化。区分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应该说是特殊历史时期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在我国经济发展时期,资金需求旺盛,信贷管理相对松懈,只要能吸收到,不论什么资金,基本上就会用来发放贷款。当时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手段也非常单一,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远没有现在这样得心应手,金融监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在那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无疑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吸纳一切资金。财政拨付的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存款及基本建设存款、部队存款等及金融机构的各项预算收入、预算内外存款等,金融机构是不需计付利息的,是一种财政无偿资金,对这部分无成本资金,各金融机构更热衷吸纳。将这部分资金分开,将其闲置的资金收缴上来由中央银行掌握,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调控,因此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分开管理,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调控措施。但随着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的改变,信贷管理措施的加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再乱发贷款,资金紧张的局面已大为改变,金融机构资金基本上都有富余,很少会转移或造假去占用有可能受到监督管理机关处罚的财政性存款,即使有时未按财政性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缴存,也只是由于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或工作失误而导致。此外,随着中央银行调控经验的积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工具更多,调控的效果也更为有效。所有这一切均说明,目前区分财政性与一般性存款的环境和意义已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其次,是财政性存款在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财政性存款的规范管理。

一是政策掌握不准,漏缴少缴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由于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改革力度较大,人员变动频繁,业务街接不畅,导致缴存款政策掌握不准确,少、漏缴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9年3月3日,某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上旬财政性存款业务时,报表显示的“8532应收(付)国债款”科目余额为576,908.30元,但该行未将其纳入缴存科目,漏缴了577000元;2009年2月24日,某农业银行支行报表上对应的应缴科目合计金额为20,701.52元,按100%缴存比例及四舍五入的要求,该行此旬应缴财政性存款金额为21,000元,但该行只缴了20,000元,少缴1,000元。

二是查、处、督脱节,影响缴存款政策的有效执行。目前基层央行管理财政性存款的模式是:由营业部门对财政性存款的进行审核办理,由货币信贷或会计财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由事后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对日常业务中少缴、漏缴的财政性存款,营业部门不能按规定直接进行处理,而只能根据少、漏、迟缴金额及日期,抄送清单给货币信贷部门进行处理,由中支法律部门进行把关。这种涉及多个部门,查、处相互分离的模式,由于每个部门站的角度不同,政策把握的宽严程度不一,处理没有严格落实,导致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货币政策难以得到严格执行。此外,经过长期的人员变动及缴存款范围的多次调整之后,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的经办人员对缴存款的基本原则及范围大部分“一知半解”,应纳入而未纳入、个别金融机构甚至故意转移财政性存款、制作假报表的情况也未完全杜绝。而人民银行随着职能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的检查已很少进行,职能部门之间也相互推诿,对各金融机构是否按文件规定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了缴存款科目、报送的缴存余额表及月末日计表是否准确都心中无数,导致一部分财政性存款可能误入一般性存款。

三是报送的报表不规范,增加了审核工作量。目前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时报送的报表五花八门,有的是“业务状况表”、有的是“日计表”、有的报表只到了一级科目,有的则到了二级科目。另外,目前工商银行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城区支行财政性缴存款归口城区分行统一缴存,但由于系统开发时未考虑周全,城区分行无法打印城区所有支行的汇总报表,只好采取将城区所有支行的报表收齐后全部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在审核财政性存款时,必须逐个支行、逐个科目对报表进行审核,然后将分散的城区支行报表缴存款科目余额进行汇总后才能进行核对,无形中增大了审核的工作量。

四是缴存科目名称与代码重叠,容易产生混淆。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名称与代码存在重叠,如中国银行的“8531、8532、8533”的科目名称均为“代收(付)国债款”,导致实际工作中极容易只将其中某一科目纳入到了缴存款范围之内,而将其他科目排除在外。如2009年3月3日和2009年5月25日,有两个中国银行支行在办理财政性存款时,分别将“8532”和“8531”科目余款未纳入缴存范围,各漏缴577000元和84000元。另外,有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明确二级科目代号,同一科目代号核算着二种不同的级次的资金,如信用社的“2013”、“2014”、“2015”作为一级科目核算乡镇国库的资金,缴存一般性存款;而作为二级科目则核算县级国库的资金,缴存财政性存款;不仅级次似乎颠倒,与传统思维习惯有冲突,而且用同一科目代号核算,不便区分,导致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错。

五是部分支行级金融机构的行政公章上收,报表要素不合规。按规定,财政性存款附送的报表须加盖行政公章,而为了加强控制和管理,目前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支行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均已上收到市级分行,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机构县(市)支行一无人员,二无时间为加盖报表行政公章而往返于市、县之间,导致办理财政性存款的报表难以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财政性存款生存背景的改变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影响了货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为加强财政性存款的规范管理,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供上级参考:

方案一:将财政性存款视同一般性存款,按一般性存款进行管理。在资金环境发生变化及中央银行调控手段越来越有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简化手续,不再区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即将各金融机构所有吸收的存款视为同类资金,按一般性存款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是:根据目前各金融机构划来的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总额与金融机构所有吸收的对公对私存款(不包括清算资金)的余额,测算出一个比例,作为金融机构缴存一般性存款的比例,中央银行通过这个准备金率进行调控,以减少基层办理缴存时的各种繁杂手续,防止出现各类问题。

方案二:仍然沿用目前区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做法,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是重新明晰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原则和范围。财政性存款涉及到货币政策的执行,中央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有所调整,但因基层人员变动、文件传导不畅、政策掌握不连贯等原因,导致对财政性存款范围掌握不准确,缴存款管理规定难以得到严格执行。而总行对财政性存款范围是非常清晰的,因此,笔者建议,在每次财政性存款范围变动时,将缴存款原则和仍纳入缴存的科目列述在新的文件规定中,这样一来,不管遇到人员变动还是原有文件传导不畅等问题,基层经办人员对政策的变化均能应对自如。

二是规范金融机构报表格式。重申和强调金融机构报表格式向人民银行报备的管理规定,严格对报表格式的审核工作;同时对各金融机构办理缴存时附送的报表,统一明确打印到二级科目;为减少人民银行柜台经办及监督人员的审核和监督工作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城区行分散的报表由城区办理缴存款业务的分行汇总报表报送,系统无法生成的则报手工汇总报表。对缴存款科目无余额的也必须报送报表,以方便人民银行进行核实。

三是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归口管理。目前对财政性存款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到营业部门、货币信贷、会计财务、法律、事后监督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对财政性存款违规行为的看法有别,处罚程度的松严不一,有的甚至未进行处罚,导致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无法落到实处。鉴于财政性存款违规行为的处理并不复杂,笔者建议对财政性存款的日常管理由审核办理的营业部门负责,采取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处理,防止相互推诿,管理不到位。对于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转移财政性存款或故意调整科目制作假报表的问题,则仍由目前的货币信贷或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促使金融机构及时、全额缴存财政性存款。

第5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一)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理财产品按照收益可划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这两种理财产品在账务处理方面存在区别:对于保本类理财产品(又称为表内理财产品)而言,无论是保本固定型,还是保本浮动型,都要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纳入央行的统计范围;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又称为表外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只是销售理财产品来赚取中间收入,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因此不计入资产负债表。2013年银行共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13284个,占市场份额的29.86%,较2012年下降21.5%,发行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31208个,占市场份额70.14%,较2012年增长75.1%。由此可见,高风险、高收益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更受到居民的青睐,已经占据了市场中的绝大部分。

(二)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日益扩大,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其中,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明确成为社会关注的最大问题。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一般不能进行直接投资,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进行投资。虽然在投资过程中大部分产品并没有披露其具体投向,但是确实有一部分理财产品暗中给地方政府债券“输血”。例如,建设银行部分产品投向武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设立的信托计划(叶林峰,2013),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绕过贷款规模的控制。此外,还有一部分理财产品投向了难以通过正规的银行贷款来融资的公司集团,如房地产企业。因此,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逃避央行的监督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我国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居民最佳的投资工具和地方政府、企业的有利的融资手段。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对我国货币政策效率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作用的有效性。

(一)对存款产生明显的分流效应,导致M2统计失真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需要与总需求之间保持一定的相关性,而银行理财产品分流了存款,削弱了M2与总需求的联系。卢满生(2012)通过深入分析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剖析了理财产品的发展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认为理财产品业务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货币政策工具M2统计失真,社会融资规模调控难度加大,并且令表内业务表外化,弱化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使得社会融资总量数据与真实社会融资总量存在差距,使得监管当局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由M1、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定期存款、企业其他存款和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构成,尽管居民持有的理财产品流动性较高,但并没有被纳入M2的货币统计和监控的范围,增加了货币定义的难度。根据2008~2012年的数据,每新增加1元的表外理财会分流0.39元的存款(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银行家,2013年8月)。2013年第一季度银行表外理财筹集的资金为4.1万亿元,而同期存款增加了4.2万亿元,这表明市场上有近一半的新增资产用于投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表外理财对存款产生了明显的分流作用,使M2与最终目标之间的联系日益疏远,进而导致M2统计失真。同时,银行将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借贷给政府、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致使居民储蓄存款向政府存款、企业存款和金融机构存款分流,使原本应该记入M2范畴的货币转向M1的统计范畴,增加了中介目标的测量难度和监管难度。因此,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致使央行在对货币统计和分析过程中产生偏差,难以准确真实地反应市场的实际状况,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二)形成利率市场双轨制,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媒介,通过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变动影响利率的变动,同时利率的变动影响投资和消费,引起总需求和总产出的变动,最终改变总产量的变动,IS-LM模型很好地解释了这一传导过程。中央银行一直加强对1年期存贷款利率的控制,使基准利率长期低于均衡利率水平,传统的利率传导渠道自然无法发挥作用。理财产品的利率基本是根据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的上限,这种由市场自发形成的金融创新和理财产品供给共同推动了利市场化的步伐,助推了利率双轨制的形成。一方面,中央银行控制基准利率的高低和浮动范围,尽管已经放开了贷款利率,但存款利率仍受到管制;另一方面,理财产品收益率随市场收益率的变动而变动,严重偏离了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水平。尽管市场利率的形成削弱了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的能力,却能提高利率传导渠道的效率。

(三)信贷规模调控更加困难,使信贷渠道受阻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市场摩擦等问题导致企业在筹集资金成本之间的差距,为了降低信贷市场上因信息不完全而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扮演着为企业贷款的角色,不仅分散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还降低了大多数企业的借贷成本,因此银行信贷调控构成了货币政策传导的一种重要渠道(Bernanke&Blinder,1988)。通过收缩和扩大银行的存贷款的总规模,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收缩和扩大,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为了规避存贷比限制,银行将大量资金通过表外理财产品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增加了银行的可贷资金,为所需贷款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开辟了另一条融资渠道。但是这部分资金游离于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弱化了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也削弱了我国信贷政策的可观测性和可控性,降低了信贷政策的调控效果。此外,货币政策紧缩时期,中央银行严格控制银行贷款比例和贷款规模,使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减少,但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仍可以通过表外理财产品这条“暗渠”获得贷款,无疑削弱了信贷传导渠道的作用。

(四)增加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难度,影响了调控效果法定存款准备率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之一,其高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信贷资金扩张能力。而银行理财产品大规模的发行缩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基数,削弱了央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一工具来实现对货币政策调控。目前中央银行只将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的统计中,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不纳入一般性存款中,因此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发行表外理财产品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极大的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削弱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资金的调控效果。此外,当前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仍然是在每个旬末,按照当天存款余额为依据来计提准备金,所以大量短期和超短期理财产品的发行致使商业银行存款余额波动幅度加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应缴存款准备金的计算难度。根据惠誉的统计数据,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56.4万亿元,按照平均20%的上缴比率粗略估算,相当于近11.28万亿元的资金游离在应缴存款准备金之外,绕开了存款准备金的约束,影响市场中的实际货币供应量,使存款准备金的作用范围缩小。

(五)蕴含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一直以来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而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务,中央银行尚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这些业务进行规制,其暗藏的诸多风险也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胡明东和宗怿斌(2009)的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加剧了市场的投机风险,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因素。目前,相当多的居民对理财产品的认知不足,认为在信誉良好的银行代购理财产品风险性较小,甚至认为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没区别,一味追求高收益,缺乏对风险的意识。一旦出现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极易引起居民与银行的纠纷,甚至引发,从而给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交通银行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得利宝至尊18号”,客户经理承诺两年收益率可以达到50%至100%。但是2013年到期时,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了本金近20%的亏损。虽然部分商业银行对一些理财产品承担担保,挽回居民的投资信心,但增加了银行的表外风险,一旦这些理财产品出现投资失误,银行的不良资产将会明显增加,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而且这种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而波及到其他市场的稳定运行。此外,银行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大多投向地方政府债务平台①和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当地方政府收入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虽然可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再接盘,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严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贷款采取的收紧政策,银行为了稳定房地产这样的大客户和躲避信贷规模管控,通过信托机构将理财资金贷给需要的房地产企业,虽然难以估计信托融资准确的规模,根据中信证券的统计,2014年实际到期的房地产信托规模会远超过2479亿元。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恶化,很可能使理财产品无力履约。

三、相关建议

银行理财业务改变了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②,规避监管,间接创造了市场中货币的供给,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市场的管控,提高货币政策效果,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疏通“货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开始正式将货币供应量设定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并在1998年取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后,开始利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工具对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调控。理财产品的发展使M2的统计失真,削弱了M2与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弱化了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说明M2已经不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理财产品的高利率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上限,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推手①,使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完善,这不仅为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创造了条件,使资金反映市场供求,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为货币当局进一步运用价格型工具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提供了契机,而且为“货币渠道”发挥传导作用创造了条件。在存款利率尚未开放的这段时间,央行应积极完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M2的统计口径当中,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监管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或者改变原来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适时地将长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新的中介目标,通过对长期利率的调整来影响货币市场,不仅有效地调节了货币总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消除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央行还应完善对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当前通过存贷款利率已无法从根本上调控货币总量,应更多的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率等间接调控工具来改变短期利率,影响货币市场,进而达到调节货币总量的。

(二)制定全面的监测制度在理财业务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缺乏规范性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表外理财产品的操作具有隐蔽性,资金实际用途也难以监控,从而影响了市场上信贷规模的总量,降低了货币政策调控的效果。2013年3月银监会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3年6月银监会正式启动对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应继续大力推行这些有效的改革措施,加强对理财业务的跟踪和调查,不仅定期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其风险水平和持续的信息披露,而且强制性的要求银行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对于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不得发售②。这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的途径规避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为金融市场营造了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6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借款费用 资本化 财务风险 防范措施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及现行规定

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发生的利息和相关成本,即借款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借款费用记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核算方法。在实务中,应依据会计准则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将其他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而占用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应将其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在该准则颁布近三年来,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它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考虑进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资金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等事实中,的确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有助如实反映资金成本。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即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使收益产生不确定的因素。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

众所周知,企业借款作为筹资方式的一种,会产生偿债能力降低的可能性,构成财务风险。根据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一利息支出),财务杠杆系数分母中的利息支出指本期发生的全部应付利息,不仅包括计人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还应包括资本化利息。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实质上是将费用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对于本期发生的全部应付利息总额和息税前利润均无影响,因而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其财务杠杆系数也没有影响。同理,我们可利用利息偿付倍数(已获利息倍数或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N息费用,看出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对长期偿债能力也没有影响。

但上述分析都停留在息税前利润的基础上,事实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到的是当期计人损益的费用多少。从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多少,最后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所以本文讨论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主要指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中所引起的财务收益的可变性,而非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完善使借款费用资本化运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1、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具体。通常,企业的存货种类较多,产品制造业还涉及产成品与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具体情况,可见,存货核算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但现行准则中仍没有在该方面有明确的分配方法规定。因而在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运用中,容易在分配和归集方面出现舞弊风险,例如企业通过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畅销、滞销的产品成本之间人为的调节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畅销产品的成本,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期末库存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流动资产额以及资产总额,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等。

2、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计算规定的局限性。在实务操作中,要计算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同时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过程过于复杂。如果涉及专门借款、一般借款,并同时涉及多项固定资产或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项目,那么在借款的支出顺序、专门借款资本化费用在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配、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分清界线等等方面便会产生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各自的成本,导致高估或低估相应的资产。

3、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的规定的局限性。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如在资产先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利润,就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时间作为资本化终止的时间,有些上市公司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费用年年资本化。

4、在借款时间上的规定的局限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相当长时间”,通常指必须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如果某制造企业为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而借入期限为10个月的专门借款,根据规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能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就算全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仅仅因为期限不到一年,而不能资本化计人相应的存货成本。致使企业有可能人为中断生产两个月,而非三个月,延长产品的制造期,使其生产期达到一年,资产增加,净利增加。

5、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中的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准则规定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但在每期发生的专门借款笔数较多,且均衡的情况下,为简化计算,也可将上述公式中的“天数”改为“月数”或“季数”来进行计算。这样就产生了不同方法计算下资本化金额的不同。影响当年的计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净利。

(二)税法与准则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得较为简单,对于资本化金额计算、资本化率、辅助费用处理以及如何判断资本化的起点与终点等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税法与较为详尽的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仍存在着一定差异,时常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使问题复杂化。

(三)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水平较低,缺少相应的借款费用专项管理机制

如前文所述。由于企业资金来源、借款情况以及使用方向等错综复杂,再加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某些规定的

不具体,使得该部分核算也相应变得复杂起来,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较高,既要把握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又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和具体运用。否则即会给企业带来相关损失。

某企业按政府要求先垫资修建某项工程,由于资金需求,办理了流动资金借款,几年下来其借款利息发生高达百万元,由于其财务人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的相关规定条件不熟悉,全部将其资本化,计人工程资产,待到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审计界人才提出该部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仅为4万余元,需将差额96万元全部剔除出所建工程资产,计人企业费用,本审计结果使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工程费用即刻转变为需由企业自行承担的财务费用,使企业损失巨大。究其原因,便是财务人员对资本化相关规定不熟悉,未能在借款之时考虑资本化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借款管理机制欠缺问题,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与工程实施用款部门完全脱节,财务人员不知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资金需求,盲目借人大大超过项目需求资金的借款,也是直接造成错误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与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出的资本化金额相差过大结果的原因。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防范

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防范,我们主要应从大环境与小环境两个方面去考虑。大环境是指社会宏观的财务活动环境条件,即指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监督管理条件;小环境是指各企业的财务活动依存环境,即指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行为。由此,根据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具体成因分析,现提出以下几点防范该风险发生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会计准则的制订和规划。应具有超前性。对未来经济行为的创新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出现,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同时要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最大限度的简化纳税调整的范围和程序,这样既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核算和监管。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特别是加强审计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的借款费用,证监会除了应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以及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同时还应分别披露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化金额,及其计算依据,增强信息的透明度,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行为。

作为经济警察的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加强监督,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处理的空间来粉饰业绩。对于借款费用,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分析了解被审单位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其资本化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其是否合法合理;对于存货的利息资本化问题,应注意结合公司产品结构及成本项目,判断其资本化借款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行为等等。

(三)加强银行对借款的管理监督

建议银行在贷款时只给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企业在实际需要时再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样便于银行对贷款进行有效适时的管理和控制,企业对于专门借款的使用也更加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企业违规挪用专门借款、隐匿专门借款的短期投资收益,或是利用其调节损益等等违法行为。审计人员也更加容易进行核查监督。

第7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71-02

The Effect and the Countermeasure of Bank Financial Product on China's Monetary Policy

Wu Tao Wang Xia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4,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products have influenced on monetary polic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products on the currency supply, demand, tools of monetary policy and intermediary agent target of monetary policy, and then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consummate our country's monetary policy.

Key words: bank financial product;monetary policy;intermediary agent target

一、银行理财产品及其结构特征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通过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它包括债券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以及QDII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根据数据观测,从2005年至今,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步替代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趋于短期化;主流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提升,中等收益产品为主导;基础资产结构明显转变,投向债券、利率和票据类产品占比显著增加,而投向股票和信贷资产的产品占比下降;人民币产品处于主导地位。[1]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保本型产品过渡为非保本型产品,这两者处理的会计方式是不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因保本而需要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故作为存款留存在银行体系内,相对而言,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录在表外。

二、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一)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

从货币需求的角度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对其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降低了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银行理财产品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占银行总收入比重上升,而使得传统的息差收入占比下降,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减弱。因此利率作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需求的手段所起到的作用减弱。第二,改变了货币的流动性。货币的流动性对于货币需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导致M2下降。具体过程如下,居民用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存款不仅变成了另外一种流动性资产而且还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到了表外。而目前大多数投资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融资票据的银行理财产品还造成了居民存款向政府存款、同业存款和企业存款(活期存款)的转化。其中,政府存款和同业存款不属于非银行私人部门持有的流动性,理应不计入M2,企业存款的增加计入M2甚至M1。然而,居民所持有的理财产品本身也是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应该属于广义流动性的一部分,导致M2广义流动性被低估。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对其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对货币供给定义与计量的难度加大。根据统计数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左右,其中很多产品还能提前赎回。这些理财产品在流动性方面与定期存款相当,但是并没有记入货币范畴,也不在存贷款统计报表上反映;“银证转账”开办后,部分项目下的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相互混淆,货币层次划分难度明显加大;信托类理财产品使储蓄存款转化为企业存款,不仅存在融资行为,而且还创造派生存款,但这一变化在人民银行的货币定义和各类报表上也并不体现[2]。第二,对货币乘数的放大。货币乘数m反映了基础货币转化为货币供给的倍数。当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确定的时候,货币乘数对货币供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货币乘数m可以表示为[3]:

m=l+c/r+e+c

其中 c——储户决定的现金比率

r——中央银行决定的法定准备金率

e——银行决定的超额准备金率

银行理财产品使现金比率下降。现金比率是储户手中的现金与活期存款的比率,它与货币乘数之间是反函数。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在这个通货膨胀的宏观背景下,使得储户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加大,从而使得现金的持有量减少。

银行理财产品使法定准备金实际提交率下降。法定准备金率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在货币乘数的公式中属于外生变量。但是理财产品的发行缩小了法定准备金提交的范围。由Wind咨询统计可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当期定期存款的收益,所以大量的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而我国的人民银行现在只将理财产品中的结构性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统计,法定准备金制度并不约束其他类型的理财资金[4]。又由于我国的存款准备金是按照每个旬末当天的存款余额作为依据计提的,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使得商业存款数据波动幅度加大,计算商业银行应缴的存款准备金难度提高。

银行理财产品使银行超额准备金下降。超额准备金的作用与法定准备金相似,与货币乘数反向变化。由于储户持有的现金机会成本加大,储户对现金的偏好降低,使银行不需要准备过多的超额库存现金。

(二)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央银行必须应用一定的策略和政策来调节和控制金融体系,这种策略和政策便是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俗称三大法宝,即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理财产品对当前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影响最大。理财产品改变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使得存款在其负债中所占比重下降,出现了大量的表外资产,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减少,从而法定准备金计提的范围缩小。另一方面,理财产品还使得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的弹性增大。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相比,理财产品对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较小[5]。

(三)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

中央银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首先影响到的是利率和货币供应量,通过对这些变量的影响来达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些变量被称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通常评价中介目标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测性,中央银行能对作为中介目标的变量精确的统计;二是可控性,中央银行能很好的控制这些中介目标;三是相关性,这些中介目标能与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有较高的关联性[6]。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增加影响了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

增加了中介目标测量和监管难度。目前,我国规定M1=现金+活期存款,M2=M1+定期存款+其他存款。理财产品的发行减少了M2同时增加了M1监测的难度。

增加了中介目标控制的难度。伴随着理财产品的规模越来越大,充当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内生性也越来越大。理财产品一方面改变了货币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货币乘数,使得中介目标与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联系越发不稳定。

降低了中介目标与最终目标的关联性。由于货币乘数的不稳定,即使控制住了基础货币的供应量,也不能控制住货币的总量;理财产品的发行使得实际投资回报和实际利率升高,使得中央银行对名义利率的控制减少了对最终储蓄和投资的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银行理财产品统计信息制度

银行理财市场不断发展,其推出的理财产品在产品类型和投资方向上也日新月异。但是我国缺少一个健全的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统计制度。例如,我国中央银行规定结构性存款应该计入商业银行的表内,但是缺乏对结构性存款的明确定义,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在统计上出现了偏差[7]。中央银行应该尽快出台关于理财产品的统计规定,统一统计口径,明确分类标准。将理财产品纳入金融统计检测体系不仅能为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也能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持。

(二)完善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

改进存款准备金制度。目前我国最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仍然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它对于商业银行运行的稳定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趋于短期化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加大了银行存款的波动,也使计提存款准备金变得困难。所以应该完善存款准备金收缴制度,调整准备金计提的基础,将过去按照旬末数据计提改成按日均数据计提,消减商业银行存款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设置市场利率上限,再贴现率与Shibor挂钩。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上下限的管理,理财产品的出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但是要一步就放开对利率的管制显然也不合适,所以建议可以将再贴现率与Shibor挂钩。在当前情况加点浮动应该是一个区间,而不是固定的基点数,这样能使中央银行具有更灵活的操控性。目前,市场利率的上限是再贴现率,而Shibor的底线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作为利率市场化过渡阶段的制度设计,能较好的使利率水映资金的供求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8]。

积极采用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它们受到理财产品的影响较小且手段明确,并带有行政性与强制性。

(三)改变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货币供应量自1996年开始便成为了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但是,当今的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使得货币的定义和计量日益困难,货币流通速度波动加大,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所以建议改变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虽然利率是一个较好的中介目标,但是我国的利率市场尚未开放,所以还不具备作为中介目标的条件。依照国外经验,可以将通货膨胀率作为我国的中介目标。这样可以增加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也有利于缓解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供求及流通速度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沈 维.揭开银行理财产品的面纱[J].资本市场,2011,(8):66-71.

[2] 胡明东,宗怿斌.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武汉金融,2009,(4):39-48.

[3]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 王增武.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例[J].中国金融,2010,(23):30-31.

[5] 何 毕.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D].湖南师范大学,2004.

[6] 卢紫珺.金融创新效应与我国货币政策的完善[D].天津财经大学,2008.

第8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目前,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只规定金融机构如何办理财政缴存款业务。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在办理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发现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操作。

一是根据人总行下发的相关文件,“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仍由其分支机构存入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范围由人民银行省级机构会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处罚由货币信贷部门进行办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和上缴工作。新设立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后,根本不知道还应在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财政存款缴存账户,上缴财政款项。经常是人民银行营业部门经办人员提示、督促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开户、核定缴存范围、及上缴工作。造成了金融机构漏缴财政款项和人民银行弱化了财政性存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二是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执行的文件是人民银行总行1985年8月2日下发的?穴85?雪银发字第281号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联合发文《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至今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也没有下发新的关于财政性存款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文件,财政缴存也只是简单的柜台式缴存、管理和监督。

三是《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第六条有关处罚的规定中规定,“为便于监督和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核算,专业银行不按照缴存存款办法的规定迟缴或少缴应缴存款的,从旬后五日、月后八日的次日起,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在审核和管理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业务时,发现金融机构漏缴或迟缴财政存款,只能是简单的上报相关部门,没有人民银行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和处罚的依据和制度,给金融机构造成侥幸心理,逃避处罚,不利于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各金融机构纷纷开立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财政存款的上缴,按照属地原则,应上缴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财政核算业务做法不一,有的将款项上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的汇总上划各金融机构分行、总行进行缴存。这样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漏缴财政存款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存在相互推诿,或责任不清的问题。不利于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的监督和管理。

五是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规定,金融机构每旬办理财政存款业务时,只向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和一式四联“缴存?穴或调整?雪财政存款划拨凭证”,月末另需提交上月月末日记表,且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余额表格式不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辨别,人民银行营业部门经办和审核只是停留在复核数据的工作上。

二、对策建议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尽快下发新版的关于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二是组织人民银行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强化财政存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9篇:存款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收入未明款;全流程穿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014

[中图分类号]F275;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01

1 企业内部控制与收入未明款

内部控制是指在一定环境下,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管理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包括五大目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控制企业收入未明款。收入未明款是指在缴款、销账、清理、商押金缴存等环节中存在的由于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失当导致的收入无法确定归属与用途的现象。收入未明款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失误,存在于大多数企业中。东莞联通通过近年来的调查发现收入未明款主要存在于电信企业运营的4个关键环节中的13个节点,并运用科学的管理办法解决了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2 收入未明款存在的关键环节及问题

东莞联通2014年12月收入未明款金额为361.79万元,其中非合理挂账215.95万元。财务部组织市场销售部、集团客户部及客户服务部对未明款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于4个环节中的13项收入不明问题。

2.1 缴款环节

无法判断客户归属,存款后无及时跟进;银行单据信息不全导致无法确认存款人或款项用途。

2.2 销账环节

一笔款项多人多次使用、购买不同业务使用,造成使用后无法核对使用记录等情况;存款单位与销账单位不一致导致资金风险;客户转账之后未通知客户经理,收入账户到账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客户经理或业务接口人跟进,形成收入未明款,导致用户停机、欠费风险。

2.3 清理环节

由于个人存款的未明款的款项较多,或未能查明款项所属渠道,缺乏常用于存款到联通公司的存款人信息查询库;由于未能及时跟进、清理导致未明款增加。

2.4 商押金缴存

银行单据信息不全,导致无法确认存款归属;押金单开具不及时影响合同流转;未确认款项到账开具押金单;未及时缴交商押金;未缴交商押金即开通工号;未及时录入商押金系统导致收款与系统金额不一致;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领回押金单原件。

3 对于内部控制中收入未明款问题的改革措施

为防范收入账户资金风险,东莞联通财务部组织市场销售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对未明款进行清理,就未明款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收入未明款全流程管理表》,并从中提取了8项具体改革措施。

第一,财务部制定《收入账户存款匹配管理规范》《关于设置集团客户专用收入账户及公函告知客户存款信息填写规范的通知》以及《关于明确商押金财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文件,通过存款信息填写、存款信息传递、未明款项清理时限、建立存款人信息库等有效措施,要求做到存款前有要求、存款后有跟踪,使收入未明款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渐减少。

第二,设置集团客户专用收入账户,集客部指定专人负责本账户的到账确认、销账使用确认及清理工作。

第三,集团客户事业部负责统一修改涉及的集客业务合同模版,新签合同时必须使用专用账户,并将存款信息填写规范作为合同附件。对于省公司或营业指定的纸质协议,由客户经理通过发函方式向客户传送银行存款信息的填写要求。客户回执由集团客户事业部存档并登记存款人信息台账备查。

第四,客户服务部营账管理室每周一及每月28日,整理截至当天未使用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给各业务接口人(仅包含日期、单位,金额不下发),各业务部门接口人负责通知相关客户经理并跟进存款使用情况。每月28日业务接口人针对超过一周已存款未销账的款项与客户经理作点对点沟通,了解款项未销账的原因,督促业务线对已存款项销账。

第五,客户服务部统计常用于存款到联通公司的存款人信息,形成存款人信息库,若存款人有异动需及时更新。

第六,市场销售部在审核新增商工号工单时严格把关,在确认商押金单已开具的情况下方可开通工号。

第七,财务部已开出的商押金单,业务部门必须在次月完成押金系统录入并提交资料至财务部,领回原件。对于次月未清理的押金,财务部将涉及网点清单提供给市场销售部,由市场销售部暂停涉及网点的BSS工号。财务部已开出押金单超过2个月仍未按要求领回原件的业务部门,财务部将拒绝受理该部门新增商押金单的开具。

第八,对于2个月以上未明款(T+2),由财务部转为营业外收入。经过各部门多方面的努力,截至目前收入未明款金额为176.93万元,其中非合理挂账31.08万元,清理结果日见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