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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违纪管理办法

第1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一、当前基层、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贪贿”案件明显增多。在近五年来查处的案件中,牵涉到“贪贿”问题的案件共有23起,占案件总数的7.9%,同期增长117.3%。如袁集镇原党委书记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4.95万元;原三合镇卫生院原院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3.68万元(含建筑商送商品房1套,时价9.3万元)。

(二)滥权乱权。不能正视自己手中的权利,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随意支配。如袁集镇部分镇、村干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在收取当事人钱物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同意丧葬户土葬问题。文峰街道办事处河滨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鹿某,欺上瞒下,对低保户声称家庭条件改善取消了享受低保待遇,对上则依然继续上报这些低保户,并将这些低保户的存折私自扣留,自己支取并使用。

(三)套、截国财。如区疾控中心原主人徐某,通过虚开或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大肆套取国家下发的“防艾”专项资金,西湖景区办事处部分党员干部谎报种粮大户,从中骗取国家下发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区农机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等。

(四)失职渎职。工作缺乏主动性,对待本职工作吊儿郎当,尤其表现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针上,对上级的安排部署置若罔闻,对身边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如2010年,我们查处的7起违法建设事件。今年,我们又立案查处的三十里铺镇大王村村民违法建房倒塌致8人受伤一案,就属于典型的基层干部失职渎职而致。

(五)违反效能。近年来,我们多次组织暗访组深入到各单位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了一批基层干部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案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例如2008年,我们立案查处了程集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王某上班期间玩游戏案件,给予了王某处分。

(六)计生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此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突出表现为村组党员干部容许、介绍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或收取社会抚养费后不按规定开具票据、默许超计划生育等,有的甚至包庇子女、亲属违反计划生育。

(七)基层教育系统“小金库”。教育系统小金库的主要来源,多是通过采取收取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补课费、停车费、住校费、学籍管理费以及截留学生膳食收入、隐瞒房屋出租收入等办法,违规私设“小金库”。近年来我们查处的8起教育系统违纪案件中,有7个案件都牵涉到私设“小金库”。这类收费名目繁多,管理混乱,自收自支,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有些举报根本无法查证。

二、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及规律

1、量及发案数量呈下降趋势,但依然很高。2007年,我区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182件(次),立案查处案件62件。2008年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195件(次),立案查处案件94件,2009年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143件(次),立案查处案件75件,2010年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68件(次),立案查处案件49件。

2、民生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一些承担民生工程的部门以及部分村干部贪污挪用各种惠农资金、救灾救济款、土地补偿、扶贫救灾、拆迁安置等专项资金案件。如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支部书记鹿某,擅自以居民组的名义将安置补偿金20万元借给某建筑材料厂并约定了利息,余款17万余元存入了本人账户,引发群众不满。

3、引发群众上访多。农村干部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严重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再加上基层农村家族势力影响等原因,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查处村干部有违法违纪案件的一些村,基本上都是些群众上访的重点村。

4、涉案主体有向掌实权的一般干部转移的倾向。2007年我们查处的卫生系统腐败窝案中,直接涉案并处理的一般干部就有4人;2008年查处的袁集镇殡葬改革案件,5名一般干部涉案并受到处理;2009年查处的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王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以及今年刚刚立案查处的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鹿某违纪案件等,这些人都是在本系统本单位掌握着一定权力,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收受贿赂。

5、涉案人员反侦察意识有所增强。在查处袁集镇殡葬改革案件中,涉案人员在听到风声后,相互之间立即制定了攻守同盟,并且与收取贿赂的对象之间形成了默契。在查处鹿某截留低保金一案中,案发前他本人就已经将低保户的低保发放存折全部烧毁,并且安排第三人来冒充低保户,声称将低保户的低保金转给了其他人,以摆脱自己的责任。

6、作案手段复杂多样。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等资金和物资;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

三、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1、干部文化程度及综合素质较低。从五年来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来看,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有13人,高中及中专学历的106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173人。浅薄的文化素养造成了这些基层干部平时疏于政策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制度、法律知之甚少,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有些干部在被查处后还不认为自己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

2、“最后一次”心理严重。大多数被查处的干部在阐述自己违纪违法时的心理及动因时,都表现为从最初的战战兢兢,到后来的乐在其中,以致最后的不能自拔。在作案的过程中,大多认为自己做的很隐蔽,不会被人发现,也有的时常怀有“最后一次”心理,下次不再做了,但是却总是无法收手。

3、待遇低导致心理失衡。例如河滨社区社保员鹿某,在任职期间相关部门一直没有为其发过工资,导致其心理严重失衡,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却得不到报酬,于是就用欺骗的手段截留低保户的低保金。同时,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大量支农惠农资金涌向农村,由于工资收入少,面对这样一大块蛋糕,一些基层干部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大肆敛财。

4、监管严重缺失。由于乡镇纪委专职人员少,力量薄弱,中心工作又多,无力开展对村组干部的监督。乡镇在对村干部提拔任用时,缺少一套成熟的考察、考核机制,尤其是在政治关的问题上把握不严,片面强调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工作的“推动力”上。这样就造成一些宗族势力较强的人进入了干部队伍,群众对村干部的所作所为敢怒不敢言,监管乏力。

5、基层纪检干部“无力”办案。就目前来说,区1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有专职纪检干部24人,其中任职不满一年的就有10人。由于基层纪委人员变更频繁,经验不足,无能力办案。另外,乡镇纪委书记大多分管了计划生育、拆迁控违等中心工作,无精力办案。在办案的过程中,来自各个层面的人情、招呼过多,外界的干扰因素严重影响办案,以致纪委无魄力办案。

6、线索发现及调查取证难。当前,农村大量有知识有觉悟懂政策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即使想举报但也嫌举报费时、费力影响自己的工作而放弃了举报。有的群众慑于“宗族势力”的威胁、报复,不敢举报。有的群众虽然举报,但由于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或反映问题时间久远从而使调查无从入手。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为农民工,大多时间外出务工,难以配合取证。另外基层纪委查办案件的手段简单有限,措施单一,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办理。

四、关于做好基层办案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层干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人民群众眼前,其影响力及负面效应非常强,如果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会严重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要加大查处力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给农村基层干部“健脑”。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之所以易发多发,与其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政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无关系。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理论学习和教育,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是有效遏制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一条基础性措施。要针对基层干部的文化层次和工作实际,灵活采取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教育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以达到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各级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运用典型案例,有计划地开展警示教育,寓教于案。

(二)要给基层纪检部门“补钙”。将基层纪检部门人权财权上划到县区纪委垂直管理,实行派驻制度。加强基层纪委班子建设,每个乡镇配备3-5名专职纪检干部。要将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与纪检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规定切实执行到位,将基层纪检干部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实行基层纪检干部尤其是纪委书记任期制度,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纪检干部队伍,避免纪检干部经常性流动。要着力在提高基层纪检部门的影响力和执行力上下功夫,赋予基层纪委相对本地党委、政府以更大的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

(三)要加大对基层纪检部门办案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基层办案所需设备的支持力度,配备电脑、摄像机、录音笔等。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办案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办案交流活动,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协助办案,帮助他们掌握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水平。重视发挥办案协作区的作用,组织开展乡镇之间异地办案。要帮助基层办案人员穿上“铁布衫”,戴上“金钟罩”,主动为基层纪检部门排除办案阻力,狠刹“说情风”,对故意阻扰办案或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要落实基层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基层农村党员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有利于发现村级组织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及时发现村干部的缺点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尤其是对村支书、村主任,要在其任前、任中和离任时分别进行责任审计,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财务制度建设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的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情况。审计结果要在本村范围内广泛公示,并计入村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今后继续任用的依据。

第2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融法制观念于班级管理是把学法、用法同班级管理融为一体。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把班集体当作一个小小的社会,采用法制的观念来管理,健全班级“法规”,设立相应“执法”机构。使学生从小就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律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班风。

一、健全规章制度,有“法”可依,使管理有法度。

学生是班集体的主人,为了搞好班级管理,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念和建议,学习“立法”,学会管理。首先,可通过让全班同学一起动手设计制作班徽,以此来凝聚同学们的情谊,来体现同学们的情谊,来体现同学们的权利和意志,共同制订班训,以此共勉。其次,引导同学们依照《教育法》、《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等教育法规,结合本校实际讨论并通过相应的《班级管理条例》、《班干部选举办法》、《班干部职责》、《违纪处罚细则》、《操行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学生心中有“法”度,行动有“法”则。

二、设立纪检机构,依“法”办事,使管理有力度。

为了使规章制度实施落实,学习“执法”,强化管理,依照《班级管理条例》的规定,班内除了成立班委会、团支部外,还应特别设立“纪律检查小组”。依照《班干部选举办法》的规定,纪检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高尚的道德品质(操行评定分90分以上);2.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和制度考试成绩90分以上);3.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半数以上同学推荐且正式选举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赞成)等,方可成为纪检小干部,纪检干部要行使下列职权:1.开展班规法纪宣传教育活动;2.对违法行为检查与监督;3.依“法”评定同学们操行;4.依“法”查处严重违“法”案件等。

三、开设法制班会课,认真学法,使管理有氛围。

小学每周都有班会,纪检小组要充分利用这些班会课组织学“法”用“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以增长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使管理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形成依“法”管理的氛围。有计划地针对不同班级学生,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开展道德与法、文明与法、民主与法制的讨论;办好每周的黑板报,开设违法评论和违纪曝光栏目。通过这些活动激发同学们学法的积极性。

四、开展执“法”检查,违“法”必究,使管理有效益。

第3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科技 制度 民警 规范执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比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冲凉死”、“鞋带上吊死”、“睡觉死”,甚至还发生浙江温岭一民警办案时在办公室内强奸卖淫女的案件,有的被互联网和媒体大肆炒作,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方法,破解执法监督难题,进一步促进民警规范执法,有效预防民警职务违纪违法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2009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科技为支撑,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规范了民警执法办案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公信力。该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全国优秀公安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践探索

2009年以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为支撑,从民警不规范执法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执法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新模式,使“科技监督”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警务信息化手段全面“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提高了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向科技要监督的新突破

1.全面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托现有的内部图像监控设施和公安网系统,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经过两年的筹建,于2009年3月正式建成并启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该系统共投入资金109万元,主要包括视频监督、音频监督、执法监督、报备监督4个子系统,囊括了监控摄像机161只、拾音头161只、电话录音设备101部,实现对全局各个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中队以及经侦大队、治安大队、信访室等部门的执法办案区域、窗口服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工作区域进行全程视频音频网上监督。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全局所有基层所队的警务工作一目了然,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执勤处警、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全程监督和倒查,又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民警刑讯逼供、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等苗头性问题。

2.及时升级网上执法监控系统。(1)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办案场所安防设施硬件建设,全力保障执法安全防范工作,2010年10月,该局强力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对办案场所全方位安装监控装置。2011年年初,规范化办案区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单位的办案场所均由二楼搬迁至一楼,每个询(讯)问室均安装高清监控探头、红外报警探头、紧急报警按钮,配备监听装置和录音录像设备,并且询(讯)问室内墙面全部实行软包,桌椅全部固定在地面上。(2)升级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建成人员进入办案区即自动启动同步录像录音的监控系统,每个询(讯)问室安装两个监控探头(一个监控涉案人员,一个监控整个室内情况)、两个监听装置(对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分别监听),通过网上监控系统,询(讯)问活动“现场直播”。(3)整合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将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整合至市局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负责全局办案场所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市局纪委、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终端,前移监督关口,不留死角死面,对办案场所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强化执法监督,“倒逼”民警规范执法,确保嫌疑人“逃不了、伤不了、死不了”。

(二)出台相关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

1.出台《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3月,在正式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同时,出台了《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装有监控系统的询(讯)室内进行,明确了网上视频督察、音频督察、执法督察、报备督察的具体实施程序以及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处理程序。

2.出台《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1月,在完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出台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询(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询(讯)问室进行,办案民警不少于2人,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一年。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24小时视频监控,发现违规违法等情况及时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安全防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倒查和追责;法制部门负责办案场所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和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信通部门负责办案场所监控系统的技术保障;违反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的,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确保了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进一步促进了民警规范执法办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纪违法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强化网上监督,促进民警规范执法

1.加强系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市局信通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工作,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在接到维修请求后及时响应,并在12小时内恢复监控正常功能。对于其他硬件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实行分级监督,形成监督合力。(1)市局监督部门网上监督。指挥中心监控值班人员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全局办案活动进行实时网上巡查,发现民警违规违法或嫌疑人自伤自残等情况后,立即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通过网上督察、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等方式,围绕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办案场所和重点执法环节,开展全方位执法监督,及时查究殴打体罚、故意规避视频监督、单人讯问、不在规定场所审讯、不按规定使用警械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加强对办案单位不按规定录音录像等违反办案场所管理规范行为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2)办案单位网上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本单位办案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审讯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办案场所的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的,立即报修。

3.坚持通报研判,及时整改问题。坚持落实局务会通报制度,每半个月通过全局视频会议的形式,由纪检、督察、指挥中心、法制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分别通报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预警,共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同时,全局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一日一通报、两周一例会通报制度,全面加强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和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对违规使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领导、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成效与存在主要问题

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是公安机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的探索和创新,是科技手段与制度建设有机融合的成功实践,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是公安警务监督事业的创新飞跃。该模式实施以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破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

“科技+制度”新模式突破了时间、空间、地域限制和公安专职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前移监督关口,拓展监督视线,减少监督盲区,实现了技术、制度、人的无缝对接,实现了足不出户便可远距离现场督察,弥补了传统现场督察的不足,有效解决了“跑不到、不及时、督不全”的问题,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手段的变革,推动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跨越发展。

(二)实现对办案的远程动态监督,筑牢了执法安全防范“防火墙”

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办案情况进行远程动态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能够有效预防民警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单人讯问、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等不规范办案问题的发生,以“阳光讯问”避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强化了法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对民警办案的监督,以信息化全面“倒逼”民警执法规范化

网上执法监督使民警办案时,时时刻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使民警在潜移默化中将制度执行发展成习惯养成,以信息化手段确保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安全办案,解决了执法突出问题,有效预防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向科技要监督、向规范化执法要执法公信力的新突破。实践证明,该模式推行后,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群众投诉显著下降。

(四)为核查提供直接证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具有电子化存储信息和事后再现等明显优势,可为核查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直接、原始、客观的证据,以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事件的真相,为信访办理、警务督察、维权等提供有力服务,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虽然“科技+制度”新模式在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际应用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网上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领导或民警认为这是内部“挑刺”,影响打处绩效;二是网上执法监控系统保障不足,由于经费或人力等问题,出现故障后不能得到及时维修;三是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在实践中势必对执法规范化带来挑战,影响破案率,个别民警故意规避网上视频监控,存在对嫌疑人动手动脚的苗头;四是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有的公安机关网上执法监督没有突出执法安全重点,停留在窗口服务、内务管理、纠正警容风纪等浅表层次,执法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建议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网上执法管理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将科技手段与执法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切实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

(一)加强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奠定“科技+制度”新模式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是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9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着眼长远,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安全防范的实战需求。

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新模式的核心有三点:一是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二是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三是网上执法监督。其中,执法监控系统建设是前提,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是保证,网上执法监督是关键。推进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较大经费和增加专职网上监督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注意不能搞“一刀切”和搞形式主义,更不能盲目攀比、华而不实。比如,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有在督察部门专门设立网上监督中心,没有专门增加网上监督警力,而是根据本局实际,将办案场所网上监控全部整合到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对全局办案场所进行动态监督,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笔者认为,网上监督中心设在指挥中心接警大厅比较可取。

二要加强系统建设。在执法监控系统硬件建设上,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区域、服务大厅、外部场地等部位全方位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单位以后活动范围全覆盖、活动轨迹无缝对接。网上执法监督中心、信通、警务保障、办案单位等部门要加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同时,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健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三要整合现有资源。要“借鸡下蛋”、实行“拿来主义”,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网,整合改建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系统平台要简单实用,简明易操作,力戒复杂,突出重点项目,少设计一些“空架子”,避免因系统复杂而增加执法监督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的工作负担。

四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实施网上执法监督的前提条件。在处理好共享与安全的基础上,要整合部门监控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搭建统一的网上执法监控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随时查阅,形成监督合力。要将办案场所监控全部整合到网上监督中心、纪检、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终端,不留死角死面,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督,形成分级监督、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要不断探索创新。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边建、边用、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实践应用,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升级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实际应用水平。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深化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源头治理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公安机关应加强调研,不断创新,结合本单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从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易发的关键环节、重点区域入手,健全完善内容科学、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执法监督制度,细化流程,严密程序,堵塞漏洞,不断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正常规范运行,确保民警规范、安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规范执法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民警规范执法的理念不都是一入警就树立的,要通过不断地教育才能逐渐养成。公安机关要多措并举,强化对民警执法理念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法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筑牢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思想防线。

一要强化理念教育。可采取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预防教育、座谈讨论等方式,加强对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执法形势、执法安全教育,尤其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打处绩效的关系,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自觉养成遵守党纪警规、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

二要强化业务培训。可通过警衔晋升培训、轮值轮训、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参加庭审旁听等途径,抓好对民警的执法业务教育培训,组织民警认真、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注重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比如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引导民警培养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

历史和实践证明,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是提高制度执行力、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要充分利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远程动态监督、信息电子化存储以及事后情景再现等明显优势,着力强化网上执法监督、预警研判、责任追究,用科技手段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

一是实行层级监督。首先,办案单位网上自督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抓好本单位当日的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对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专人实时监控民警办案情况,及时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其次,监督部门网上督查倒查。网上监督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日常网上督查工作,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执法过程中民警违规行为的倒查、核查、通报或追责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上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案件审核或看守所在押人员调查,及时查纠办案中存在各类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要把办案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办案场使用情况所作为必审内容,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网上执法监督分为日常网上督查和网上倒查。有的公安机关网上监督内容越来越多,有限的力量难以承担海量的视频监督。要按照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刘金国强调的“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部位和环节的网上监督”,将网上监督重点放在执法办案(规范执法、执法安全防范)方面,对于窗口服务、警容风纪、内部管理等方面以投诉或追责的网上核查为主。要加强网上执法监督,结合现场督查、联合督察、突击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办案的全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执法环节、执法部位(审讯、看押、继续盘问、适用强制措施、押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鉴定、就医以及审讯室、候问室、看守所、拘留所等)的动态监督,及时查纠存在问题。

第4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一、发生案件的特点、趋势

正确认识发案特点和趋势,对于探讨新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具有引领作用。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这里主要概括为“五大特性”。

1、在作案主体上,具有多元性。一是经济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居高不下,商业贿赂案件尤为突出。二是群体作案比例增大,涉案人员多,成份复杂,涉案范围比较广泛。有的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作案,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与中层干部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作案。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个人作案转向同沾亲带故的关系网共同作案。人际关系本地化明显,互相之间沾亲带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腐败利益共同体向构成集团化、联系紧密化方向发展。违纪违法分子利用各种关系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往往是与其配偶、子女、情人、亲属等共同作案,腐败家庭化、家族化。有的利用资源垄断或行业管理优势,上下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上下串通,纵横交错,非常复杂的腐败关系网,结成行业腐败同盟。人的两面性伪装、多种方式防查、攻守同盟反查、意志顽固抗查,使案件突破难度趋大,以权力为核心的行业壁垒和以金钱为纽带的利益保垒集结共生,很难找到有效突破口,而一但突破,往往是牵一发动全身,在圈内是公开的秘密,但在圈外却看不见,摸不着,只有打破行业壁垒,才能顺藤摸瓜,往往是查一案带一串,端一窝。

2、在作案手段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作案手段由过去单一化、简单化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隐蔽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在窝案、串案、案中案查处中反映更加突出。有的涉案人员或是沾亲带故,或是关系十分密切的分管、经管财务的心腹,知情范围小,有的涉案人员具有较强的反调查意识,因共同利益的驱使,作案前订立攻守同盟,做假帐或销毁证据,调查中难以获得扎实证据。二是两面手法现象更加突出,相当多的腐败分子擅长伪装、两面人格,表面上政治光环多,为人谦和,处事低调、对立面少,刻意朔造廉洁、勤政、务实、亲民的假象,处于上升趋势,而实际上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身。随着知识化、信息化的进程加速,在新经济领域,利用高新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趋于严重;钻法律政策空子,打球,规避法纪,违规运作公共资源、资金、资产,个人间接获取巨额利益的问题趋于突出。三是以节礼或慰问为名,表示表示、意思意思,采取零打碎敲、积少成多、长线投资的方式不断加深感情,以求得在工作和仕途上得到关照;这种以礼代贿的新型行贿受贿方式,看似人情世故、礼上往来,实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行为,与传统的直接行贿受贿方式相比,多了一层遮羞布,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四是以假象奄盖,一方面采取两面手法频繁收受他人钱财,另一方面主动向组织上交一部分礼金,或向社会捐赠一些钱财款,既给人以廉洁自律、乐善好施假象,又预备在东窗事发时将群众检举或组织发现时留有退路,对于收受的赃款,一般不存在自已名下或干脆不存银行,以免引人注目被组织抓到把柄;“两规”之前,当预感到前景不妙时,一边四处活动疏通关系表示清白,企图阻止调查工作;一边作最坏打算,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商定应对途径和办法;在“两规”之后一个星期左右,任你软硬兼施,磨破嘴皮,他就是不开口,实在不行就耍赖装病或找其他借口企图逃避追查。

3、在作案领域上,具有相对集中性。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的权力也在逐步受到限制,发生腐败问题的可能性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其阶段性、行业性特点表现比较突出。二是单位“一把手”、分管财务的领导以及财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农村税费改革中违纪违法案件比较突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有的以发放工资,改善和提高单位福利待遇为名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有的搞帐外账,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侵吞国家资金。在工程建设上违纪违法案件突出。有的为亲朋好友承揽工程和经营项目,名为打招呼,实为施压;有的以同意参加招投标、给付工程款为条件大肆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突出。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手中的权利吃拿卡要罚。行业垄断、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的领域案件多发,位高权重的岗位容易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三是、权力腐败案件突出,权钱、权色交易交织在一起。腐败行为大多同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结合在一起,贿随权集。有的领导充当保护伞、融资工具、协调员等角色。四是顶风违纪仍然突出,前腐后继时有发生。违纪违法集中表现在:权、钱、色三个方面,不法企业主、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情妇、直接下属、管理对象六种人,土地出让、工程发包、设备采购、产权交易、银行贷款、司法裁判、干部提拔、工作调动八类事情,名借实贿、委托理财、虚职高新、投资入股、期权回报五种曲线敛财。

4、在作案行为上,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是涉案对象在违纪事实没有被充分揭露出来之前,不仅一般群众难以识别,就是一些领导和干部也很容易被其经济上的贡献和政治上的光环所迷惑,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多数腐败分子搞腐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攫取财富,追求资本原始积累的扩大化。二是不良风气掩盖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助长不良风气;有的腐败分子笼络一些人,自已搞大腐败,纵容其他人搞小腐败,使得腐败与不正之风、干部职工的既得利益混杂在一起。三是腐败分子由冲动型、侥幸型向冷静型、智能型方向转化,更加注重在既能满足贪欲又能避开法纪制裁之间寻 找新的结合点,这是腐败分子本能反映,智能化腐败将是今后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四是既冠冕堂皇又审慎隐秘,突出地反映了腐败分子既贪婪又狡诈的本性,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对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的鉴别力,善于抓住利益关系,揭露权钱交易的本质。五是长期的官场生涯,练就了他们老谋深算,处变不惊的能力。大多具有丰富的领导阅历与学习经历,练就了遇事沉着冷静,有较强分析、叛断问题能力,以及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从而使其具备很强的反调查、反攻心能力。

5、在发案趋势上,具有复杂艰臣性。一是从国际形势看,我国仍将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二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看,我们仍将长期处于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期。所处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阶段,现阶段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这就决定了腐败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易发的现实可能性。三是从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特点看,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将呈蔓延趋势。在政治领域,腐败分子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和行政审批权进行权力寻租的问题仍然突出。由于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直接控制逐步收缩,市场主体自主性明显增强,各类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文化传播的影响越来越渗透。在经济领域,市场化竟争日益激烈,有些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重金攻关,以行业贿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问题突出显现。即使进行了体制机制改革,一些领域仍发生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如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性土地出让市场和政府采购领域等。在文化领域,腐败越来越多地涉及,一些腐败分子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败于一身。在社会领域,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看病、子女上学就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四是从党员队伍和党的自身建设状况看,将长期面临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有的领导干部抓经济发展下大功夫,但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视力度不够,功夫下得不够深,有的自已被提拔重用了,怕引火烧身,拔出“萝卜带出泥” ,因而以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等搪而皇之地避开。长期和平发展环境、长期共产党执政淡化了忧患意识,对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充分。

二、困扰办案的难点、根源

只有找准制约办案的难点,弄清产生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实现知已知彼百战不怠的办案效果。这里归纳为“六大矛盾”。

1、面临着保持办案工作力度与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关系处理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领导精力、工作部署等方面对办案工作有所放松。有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片面强调对经济的服务和保护,对少数干部与商人非正常交往问题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说情袒护。

2、面临着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违纪违法案件呈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新领域案件不断涌现,在案件线索的及时发现上存在困难;现阶段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纪检监察机关人少案多、人少事杂的问题突出,在办案力量上存在困难;办案干部特别是主攻手青黄不接,出现断层,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面临着落实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与依纪依法突破案件能力有待加强的矛盾。依纪依法办案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是决定案件成败关键,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办大要案和复杂案件疑难案件,对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拓展思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调查对象大多智商高、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领导能力,作案时就在研究有关政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并作好了反调查准备,防止违纪违法问题败露。这好比“两军”对垒,不仅是“两军”相逢勇者胜,更是“两军”对垒智者胜。

4、面临着办案对象、领域、手段发展变化与现行办案工作体制机制传统性不相适应的矛盾。办案任务繁重与办案工作艰难已成为日显突出的矛盾,对主要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措施后,对与主要对象利害相联的证人,则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手段,因而使得突破证人难的问题显得突出,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显得十分有限,往往突破一个证人需要成本和耗费精力很大,有的一时很难奏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工作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研究对证人履行出证义务的制约力,运用组织的、纪律的和法律的措施,多措并举,采取政策攻心、利益牵制、谋略技巧等方法,综合施策,加大对拒不出证和虚假出证行为者的法纪制裁力度,以进一步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惩处腐败分子不是查办案件的终极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查办案件,找出发案原因,找出体制、制度中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5、面临加大反腐败力度与保护和解决办案人员后顾之忧的矛盾。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办案人员与违纪违法分子面对面的调查与反调查,有的是生死较量,涉及到违纪违法分子的政治命运、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甚至牢狱和生命;办案人员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也考虑到自身的政治待遇、经济利益、社会关系和自身安全的保护问题。对这些问题重视解决不够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

6、面临办案难度和成本增大与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智能化等特点,使得查清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时间的内审外查;而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办案补助没有了,财政预算的单位经费有限,又不能有其他的经费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

三、突破案件的手段、对策

突破案件所采取的手段和对策,招数众多,最有效的是因案施策,这里只是总结探讨几个常规性的办法。 “六个找准”,促进案件突破。即在调查案件中多方协作,找准合力点;在确定案件线索上慎重排查,找准可疑点;对涉及到的问题分类分析,找准集中点;对案件材料细致分析,找准要点;对涉及到的案情确定目标,找准切入点;对案情分清主次,找准关键点。立案调查突出“铁”,依纪依法办成铁案。“两规”应用突出“慎”,慎重使用确保安全。

1、纵横协调,创造办案合力。一是优势互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提升办案合力,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纪政纪又同时触犯刑律案件,通过协调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会更有效提高初核效果;在初核环节,要善于充分依靠有关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力量,迅速掌握相关涉案人员违纪违法事实,适时协调司法机关开展取证,抓住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要涉案人的软肋,打开突破口。通过协调合作,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提高突破案件能力。二是多方联动。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建立灵活 高效的长效协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将组织协调贯穿于办案的整个过程,在信息采集、线索启动、初核调查中就要强化组织协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调查效能,为案件顺利开局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资源共享。构建起纪检监察系统纵向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横向协调相结合的反腐败整体联动体系,并在创建区域协作办案工作模式、办案攻坚、人才资源库、审计查帐共享平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实现人力、信息、手段等办案资源的共享,促进案件直查快结。四是相互促进。加强经常性协调与个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调牵头作用,定期召开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注重从案件初核、立案、两规、移送、侦查、、判决、审理等各个环节组织协调,逐步形成思想互融、信息互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助、困难互帮、阻力互排、经验互学的办案模式,增强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2、大案统管,促进办案深入。一是完善制度统一领导。完善并落实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初核工作制度、被调查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制,全面推行办案工作责任制、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纪律督查制和一案一档制,建立健全常委会讨论案件、案件线索管理、暂扣赃款赃物收缴等制度,设立线索、办案、追赃将励等激励措施,建立违纪违法案件数据库和案件分析平台,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办案对策措施,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办案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实施监督落实机制。实行案管室宏观督办,围绕案件管理工作做好协调和情况报告反馈;由案管室重点督办检查,掌握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办案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经集体综合分析研究后及时进行处置,有利于防止重要案件线索流失,有利于用联系、发展、变化的观点甄别纷繁复杂的情况和线索,寻找最佳突破口,也有利于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3、用好“两规”,突破重要复杂案件。“两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一项重要调查措施,正确使用“两规”措施,对排除干扰和阻力,突破重要和复杂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一对一”的收受贿赂案件,缺乏直接书证物证和其他间接证据,直接与本人谈话核实受贿问题是很难有效果的,或者对形不成高压态势,谈话时间有限,外界联系难断、防查准备充分的对象必须及时使用“两规”措施,在程序和形势上形成高压态势,打消其防查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交待违纪违法问题。

4、选择“十法”,因案施策打开突破口。一是对比选劣法。一个案件线索,经过初核,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通过对比找差异,将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后果负次要责任者作为突破口,将能够定性而又属薄弱环节和易于突破的问题作为突破口。二是以快制胜法。违纪违法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被调查时,会千方百计地干扰阻挠破坏取证进行,调查人员如不在时间上抢先,把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违纪证据取到手,就会贻误战机,对突破案件带来更大困难;初核时要善于发挥办案人员熟知法纪和对初核计划的周密部署,迅速锁定有效违纪违法证据。三是分化瓦解法。新形势下案件的突出特点是经济贪污贿赂案,往往是查一个连一串,就可利用涉案人之间不同情况和相互猜忌的心理,制造矛盾,再利用矛盾促其交待问题。四是政策攻心法。大部分违纪违法分子,虽然了解一些法律政策,但事到临头,仍容易产生怀疑、动摇、绝望等心理,因此,有必要反复讲法律、讲政策、讲出路,进而从对抗、观望、试探转化为承认、交待违纪违法问题。五是以情感化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调查对象感到办案人既严格又有人情味,既坚决查清问题又关心教育挽救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破之以间,应之以变,持之以恒,在爱护人打动人转化人上下功夫;既协调使用司法手段,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到政策明确,说话算数,处理严肃,宽严相济,用好正反典型,增强政策示范性,通过同案涉案人或其信得过的人做工作,增强调查对象争取政策的主动性。六是策略技巧法。准确判断涉案人的心态,想什么、怕什么、求什么,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冲击,破坏其自控能力,动摇其抗拒的信心,时而出其不意让其措手不及,时而虚实相加让其心虚动摇、自我否定,时而利用涉案人之间的猜测心理、供证矛盾,各个击破,时而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卷宗材料,乘胜追击,从而突破和扩大案件线索。七是谈话攻坚法。掌握抗拒调查,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亮明观点:党的反腐败态度是坚决的,任何人对抗组织对抗调查都是不明智的,对你采取两规措施是凭证据支撑的,任何人凭侥幸心理是回避不了的;早交待比晚交待有利,交待彻底比交待还要留一手有利;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启发唤醒其良知,促其感到组织上是在诚心诚意地帮助,只有配合组织调查才是唯一的出路;对调查对象的经历表示理解、认同、尊重,从教育、挽救的角度交流,降低其封闭、顽固、不接受现实的抗拒情绪;深入细致感化,讲政策讲案例,谈过去谈未来,解疑析惑,不点问题,不核细节,避免被调查对象捕捉到办案人员信息,既威严持重施压,又情理交融服其心,以谈话表现信心和底气来击垮其心理防线,引导其理顺情绪、消除顾虑、正确面对问题。八是证据围堵法。合理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击破被调查人回避、隐瞒甚至歪曲违纪违法事实的企图,瓦解其侥幸心理,摧毁其顽固立场,促使其真实地交待问题,进而突破尚未掌握的问题。九是透过现象分析法。从被调查人的个人品性、生活习惯、平常做派等方面分析问题的可能性,从一些偶然表面现象发觉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十是疏导减压法。适时减压其恐惧、绝望、破罐破摔的想法,指明在错误事实面前无法回避,但不是没有出路的,出路在于进一步彻底交待问题,配合组织调查,以好的态度和主动交待问题,争取组织从轻减轻处理,抓住机会争取从宽,真正对自已和家庭负责,才不至于一错再错,达到真正自救。

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的方法、措施

在新形势下,面对发案新特点和新趋势的挑战,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降低办案成本,只有创新方法,改善办案条件,培养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办案队伍,才能查办出高质量、有震慑力的案件。

第5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这就给税务出了一个新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税务机关基层工作实际和多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做好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加强教育是基础,健全机制是保障,强化监督是关键,严肃处理是爱护。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有的税务干部整天上班时间忙于工作、业余时间忙于家庭事务,而疏忽和淡化了政治学习,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

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虽然不抵,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

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间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工作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党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健全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

税务机关的权力,归纳起来分为“两权”,即: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税务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干部依法行使税法权利,行政管理权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财物管理的权利。如何正确的行使“两权”,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法明文政策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不断完善人、财、物行政管理制度。

人、财、物的管理对整个税务工作来说非常重要,管理好了,整个队伍就会焕发活力,激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战斗力;否则,民以涣散,还会滋生腐败。在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严密和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该不留空隙,不挂空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在用人机制上,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采取资格认定、业务考试、竞争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决定的用人制度;税务系统进入,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干部管理方面,采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评、强化监督的办法,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止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行为。二是在财务预算、基建、经常性办公用品及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管理、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方面,采取集体研究采购制、财务开支定期公开制、车辆实行定期轮换派车制、基建实行公开招标、招待建立定额标准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不给欲违法者纪违法的机会,最大的预防职务犯罪。

(二)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江总书记曾经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加强“两权”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个完整的“从源头上监督制约”的网络,使之贯穿于税务机关权利运行的每个环节,将权利的运行纳入公开、民主、平等、公正、合法的轨道。

在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强化党内都督,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都督,领导干民主评议和干部考察,建立廉政档案,并把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走访个体户、企业以及人大、政协执法监督部门,听取他们对税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把税务机关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税务机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真正做到预防职务犯罪。

(三)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仅要进行整改,还要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否则,当事人引不起高度重视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所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责任追究也应贯穿“两权”运行的整个范畴,不仅要对税务执法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还要对行政管理权行使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当然,追究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责任大小、责任性质予以追究,对错误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定时间的待岗学习;对违犯党政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认识,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应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案。

税务职务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税务机关危害极大,不仅可能毁掉一批干部,而且可能严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税务系统内部有问题应该内部处理,或者觉得要“爱护”干部,“家丑不外扬”掩盖问题,还有的认为税收执法中存在一点随意性,到企业吃点喝点都属于小节问题,犯不了国法┉┉致使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随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到重要的位置,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有效的解决税收领域的腐败问题。

(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不徇私情、依法办案。作为反腐倡廉前沿阵地的纪检干部,如果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查、不敢管,那么,税务队伍就会违法乱纪现象盛行,岂谈为国聚财?因此,纪检干部应该具有强烈的工作热情和事业心,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敢于嫉恶如仇,运用政纪法纪武器对付违纪分子,勇于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铲除税务系统中的害群之马,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三)对违纪违法人员要及时落实党纪政处分。对已经查实的纪检监察案件,税务机关应该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达到惩处教育当事人,警戒有同样违纪苗头者悬崖勒马。这既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负责态度,也是对违纪当事人的一种善意爱护。如果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视而不见、坐而不管,其违纪行为愈演愈烈,达到违法犯罪的地步,那将贻误了国家、抗害了个人。

(四)对负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造成税务干部违法乱纪,其领导者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违纪违法人员的领导,假若能够及时发现并提醒或制止其违纪违法行为,其行为就不会发展到违纪政纪的程度,甚至达到违反法律的地步。因此违纪人员的领导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真正落实”一岗双责”,以此,警戒领导者加强对所属税务干部严格监管,切实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这就给税务出了一个新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税务机关基层工作实际和多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做好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加强教育是基础,健全机制是保障,强化监督是关键,严肃处理是爱护。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有的税务干部整天上班时间忙于工作、业余时间忙于家庭事务,而疏忽和淡化了政治学习,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

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虽然不抵,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

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间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工作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党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健全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

税务机关的权力,归纳起来分为“两权”,即: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税务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干部依法行使税法权利,行政管理权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财物管理的权利。如何正确的行使“两权”,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法明文政策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不断完善人、财、物行政管理制度。

人、财、物的管理对整个税务工作来说非常重要,管理好了,整个队伍就会焕发活力,激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战斗力;否则,民以涣散,还会滋生腐败。在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严密和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该不留空隙,不挂空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在用人机制上,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采取资格认定、业务考试、竞争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决定的用人制度;税务系统进入,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干部管理方面,采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评、强化监督的办法,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止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行为。二是在财务预算、基建、经常性办公用品及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管理、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方面,采取集体研究采购制、财务开支定期公开制、车辆实行定期轮换派车制、基建实行公开招标、招待建立定额标准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不给欲违法者纪违法的机会,最大的预防职务犯罪。

(二)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江总书记曾经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加强“两权”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个完整的“从源头上监督制约”的网络,使之贯穿于税务机关权利运行的每个环节,将权利的运行纳入公开、民主、平等、公正、合法的轨道。

在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强化党内都督,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都督,领导干民主评议和干部考察,建立廉政档案,并把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走访个体户、企业以及人大、政协执法监督部门,听取他们对税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把税务机关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税务机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真正做到预防职务犯罪。

(三)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仅要进行整改,还要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否则,当事人引不起高度重视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所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责任追究也应贯穿“两权”运行的整个范畴,不仅要对税务执法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还要对行政管理权行使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当然,追究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责任大小、责任性质予以追究,对错误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定时间的待岗学习;对违犯党政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认识,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应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案。

税务职务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税务机关危害极大,不仅可能毁掉一批干部,而且可能严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税务系统内部有问题应该内部处理,或者觉得要“爱护”干部,“家丑不外扬”掩盖问题,还有的认为税收执法中存在一点随意性,到企业吃点喝点都属于小节问题,犯不了国法┉┉致使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随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到重要的位置,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有效的解决税收领域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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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不徇私情、依法办案。作为反腐倡廉前沿阵地的纪检干部,如果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查、不敢管,那么,税务队伍就会违法乱纪现象盛行,岂谈为国聚财?因此,纪检干部应该具有强烈的工作热情和事业心,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敢于嫉恶如仇,运用政纪法纪武器对付违纪分子,勇于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铲除税务系统中的害群之马,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第6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基金规模大、运行环节多、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监管能力薄弱以及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观念淡薄等原因,违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个别省市发生的基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更加暴露了在基金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遵守基金法规政策的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深入开展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基金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形成学习相关法规、政策、纪律的制度,经常运用维护基金安全的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利用违反基金纪律的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遵守基金纪律,维护基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

三、建立健全决策、运营、监督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找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工作实践和基金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着力建立健全决策、运营、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全方位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基金征缴、管理、分配、拨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坚持集体讨论、公开透明,坚决禁止个人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不准将基金用于违规投资或各种形式的挤占挪用。涉及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问题要同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现行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才可实施。

四、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加强基金监督检查是严肃基金纪律的重要措施,具有基金监督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并积极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企业职工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化解基金风险。纪检监察机构要监督检查基金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基金监督部门组织基金专项检查,查处基金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纪案件。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原则,对基金违规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基金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构成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案件,严肃追究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违纪案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金违纪违法案件举一反三,对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认真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查办案件的情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计上报。

六、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领导班子以及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中承担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加强检查考核,哪个部门和人员发生问题,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基金经办人员发现威胁基金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7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

(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

(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8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一、完善监察体制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日益增长,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易发生、难处理,呈现出违法行为主体特殊、违法形式更加隐蔽等新特点。一年多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土地管理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从前一阶段土地执法巡回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现象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用,非法占地,毁田取土,非法转让、出租、买卖土地。特别是少数乡镇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了耕地资源的破坏,土地资产的流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也阻碍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努力争创土地执法模范市,成为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重要课题。分析来看,违法违规用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干群土地资源法律意识淡薄,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依法用地的合法性知之甚少。还有些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为公不算违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其次是农民对农村土地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意识不强,因而存在着违法违规用地现象的发生。

二是监管不力,动态巡查不到位,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一些地方未能将违法占地行为发现、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是违法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具有突出性,存在着土地执法难,难以处罚到位。众所周知,土地违法一旦发生,查处难度就大,执法过程中不和谐因素也多。对农民来讲,一幢房屋可能就是其一辈子的财力,拆除就意味着可能重新返贫;对企业来讲,依法查处,可能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资金打了水漂,因此导致土地执法难、难以查处到位的的现象。

四是政府、法人违法比较突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两者的矛盾十分突出,因计划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建设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以租”或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现象发生。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总体要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将全面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将执法“关口前移”,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土地监察信息员的作用。在做好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执法监管网络,将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在动工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督促基层履行好保护耕地,随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责任,对土地执法工作做到统一指挥,上下联动,措施得当,力争快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根本,土地执法监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因此,要把提高人员素质贯穿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领导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监察水平,增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名利观,提高办案抗干扰能力,掌握办案技巧。努力改善基层国土分局(所)办案条件,培养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在第一时间到达违法用地现场,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创新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严格的选拔机制,把一批年纪轻素质好的同志充实到基层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中。实行定期培训,深入持久的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行办案考核制,对工作人员办案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误失责的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实行评分奖励制度,开展评先活动,对执法监察人员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实行廉政责任制度,切实增强廉政自律意识,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和“权力案”。

三、创新监察机制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网络,完善预防机制,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降低执法成本和违法造成的损失。改变以往坐等群众举报,“不告不理”的土地执法监察旧模式,创建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执法制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建立上下联动、交错办案的执法监察新机制。土地违法行为错综复杂,有的案件因涉及到地方利益而使基层土地执法监察机构难以办理,因此,必要时可请上级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对下级管辖的案件进行督查或联合办案,也可实施交错办案。改变以往监察部门单一办案模式,实行科室间协作办案,加强与纪检、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镇政府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探索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的执法监察路子。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从思想上改变当事人最初的想法,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结合当前开展的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培训,加强对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的宣传、教育。在土地违法行为刚开始的阶段,通过巡查、执法检查等手段争取及早发现,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土地违法行为只有早发现,才能早制止,这就要求基层土地执法监察员要拓宽信息来源,充分发挥村级联络员的作用。掌握主动,不仅发现得了,还要制止得了,达到预防的目的。对已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移送的移送,以此来教育他人,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是全面建立多元执法制度。改变过去那种仅依靠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队伍的单一办案模式,积极争取各方力量,建立与纪检、监察、公安、检查、法院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建立与纪委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特别是对涉及党员干部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支持,坚持各级联合办案,对下级处理不了的案件,上级直接查办。

三是积极完善土地执法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土地执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定国土资源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因土地行政执法监察不力,导致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严格实行问责,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行为

良好的制度是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是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保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制度,多方配合,群防群治,及时发现,迅速、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坚持对侵犯农民利益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力争得到群众的认同;实行执法监察岗位责任制和办案考核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对办案质量和数量进行定期考核;制定规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查处程序及办案时限,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设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四个并重,四个为主"的方针。即:农村土地监察和城市土地监察并重,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土地监察为主;查处土地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并重,以查处责任人为主;查处和预防并重,以预防为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以内部监督为主。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未批先用、弄虚作假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不依法查处的,市国土管理局将实行下查一级,处罚上收一级,土地收益和罚没收入全部解缴市财政。要建立土地巡回监察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地成立的土地监察队,要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改善土地执法监察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9篇:违纪管理办法范文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以公安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征求意见。依据2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月,起草组又对《条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是审议通过阶段。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条令》于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令”二字体现公安特色

——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问: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

答: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做“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纪律条令》《中国人民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条令》彰显4大特点

——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集中体现监督体制的创新性、处分幅度的刚性、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执行效力的权威性。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下4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令》意义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

——制定和实施《条令》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问:制定和实施《条令》有哪些意义?

答: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下查一级”是突破和亮点

——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问:《条令》为什么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

答: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公安内部监督体制的一个突破,也是《条令》的一大亮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在当前公安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仍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自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真正通过办案查处强化纪律的刚性,纯洁公安队伍。同时,相对于地方监察部门而言,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在查办具有公安职业特点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分析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提出从源头上治理的措施,可以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条令》提升“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

——《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

问:《条令》实施后,《条令》与“五条禁令”是什么关系?

答:1月,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公安部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条令》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既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条令》的实施,是对“五条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条令》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大大提升“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

——从抓好学习宣传、出台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办案工作等4个方面着手,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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