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1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保健、医疗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放射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按照分类收集、运送工具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建设的处置设施、场所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被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应当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弃物。

第八条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并按下列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弃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弃物必须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医疗废弃物必须及时定点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医疗废弃物,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集中填埋场地必须远离水源地。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应当按照县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质量合格,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医疗废弃物包装物或容器;

(二)医疗废弃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

(三)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弃物类别相适应,并有相应的分类标识;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在规定时限内就地简易消毒,再分类贮存、转运。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应当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并在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县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弃物转移时,必须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各自保存5年以上。5年后移交县市环保部门统一保管,保管年限从移交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确需暂停或停止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属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医疗废弃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期限,将医疗废弃物转移到临近受委托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确定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转移、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卫生、安全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计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转移医疗废弃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弃物登记资料分别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遵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使用有特定标识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在执行医疗废弃物运送任务时,*、交通、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医疗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由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押运员。、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弃物流失、泄露、扩散的紧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属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弃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环保、卫生、安监、*部门,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直接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大理州辖区内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适用于本规定。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医疗废弃物收费规定的,由同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4(c)-0182-02

血站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对于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预防和控制职业暴露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依据湖北省采供血机构督导检查结果,对部分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规纳。现报道如下:

1 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来源

笔者参与督导检查的5个采供血机构(3个血站、2个单采血浆站)医疗废物来源主要为固体废物和污水。其中固体废物分为3大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报废血液及保存到期的血辫及标本、接触血液的采血器材、消毒用棉签棉球、实验用的反应板、纸张、不合格和过期报废血液、手套、试管等废弃物。(2)损伤性废物,主要有各种穿刺针头,采血针、手指采血吸管等。(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主要是检验科和质管科所使用的各种试剂。

2 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污水处理设施

5个采供血机构中有4个没有配置污水处理站;另外1个污水处理站不能出具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2.2 生活和医疗废物混放

特别是在采血车中,由于空间有限,多数献血者不了解医疗废物的放置规定,将生活废物(如喝水用的纸杯)扔弃在医疗废物专用存放袋,造成处理困难,增加了感染机会。

2.3 医疗废物的交接

5个采供血机构站内废物交接记录不完整,登记内容普遍缺少来源及最终去向,交接时间没有具体到分钟。站外交接均未使用危险物品转移联单。

2.4 医疗废物的储存

有1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暂储地为开放场所,不能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有4个采供血机构临时储存点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袋。有2个采供血机构部分医疗废物暂储超过48小时。且5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转运均未使用专用车辆。

3 改进策略

3.1 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废物最小量、源头分类收集、就近处理、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等项原则[1-2]。

3.2 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纳入质量体系

采供血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的处理作为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质量要素,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实施有效的处理和控制[3]。在充分发挥现有职能部门作用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指定质管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处理程序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应制定医疗废物发生大规模泄露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3.2.1 建立完善文件化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医疗废物交接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消毒、交接、存放、搬运、焚烧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工作标准和质量记录的填写要求。并制定有关制度,责任到人、到岗。

3.2.2 加强采供血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与卫生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本站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技能。特别要对废物收集人员和清洁人员进行重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既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2.3 监控改进 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评价体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质量记录、现场检查、考核执行人员的防护、安全意识以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测有关环境和消毒效果来评价医疗废物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并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评估实施效果。

3.3 污水处理

最好的办法是建独立的污水处理站。并请环保部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污水处理按50 mg/L标准加入有效氯,使其相互作用2 h以上,待检测余氯含量低于6.5 mg/L时方可排放[5]。暂不能建污水处理站的采供血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记录处理后污水的余氯含量。

3.4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在采供血作业场所根据需要放置医疗废物箱(内套专用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箱用于盛放感染性废物;采血现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手指穿刺针和采血吸管、热合后离断的采血针头等损伤性废弃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闭后放入黄色垃圾袋;有液体的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进行热合封闭,不合格血液在确认无渗漏的情况下,再用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血液标本应盖上试管帽再装入纸盒中,并置入双层塑料袋扎好。所有医疗废物包装必须确保内容物无渗漏。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袋内。在采血车上设立生活休息区,并配备生活垃圾转运箱及配套的包装袋,张贴医疗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提示性标识。饮食、饮水严格限定在生活区。各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日交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和容器3/4时,使用有效封口方式,用胶带扎紧,使包装袋和利器盒封口严密。同时在容器上系上标签,详细记录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日期、类别、数量、经办人、特别说明等。

3.5 报废血液及转移袋、使用后的一次性单采血袋的处理

对报废血液等传染性废物处理的理想方法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流体循环高压消毒,然后焚烧,高温焚烧具有处理彻底、无害化、减量化的效果[6-7]。但血站医疗废物日产量小,自行处置费用较高[8]。血站的医疗废物中含大量塑料、橡胶等高分子物质,自行焚烧多用普通焚烧炉,因燃烧不充分,焚烧时散发难闻的气味,且含有二恶英等致癌物质。加之采供血机构多处于闹市区,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所以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经流体循环高压灭菌后移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理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环节

4.1 医疗废物的交接

交接是废物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站内交接应由专职收集人员到科室收集,并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权限,应填写交接记录,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具体到分钟)、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交接人签名,严禁口头交接。医疗废物运输前应分类包装,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储间;车辆应当使用加盖、防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车[9],并且使锐器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确保医疗废物在回收途中不被遗漏、丢失;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每日冲洗、消毒一次。站外交接应选择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签署规范的医疗废物回收合同。

4.2 对感染性废物泄露和污染的处理

在工作中发生血液泄露,应按照先消毒、后清洁的原则,切不可用拖把、抹布一擦了事。医疗废物在装袋、交接、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血液或样本泄漏,应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并增加一层包装。

4.3 安全贮存

采供血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储间,暂储间应远离生活区域,并配置防虫、防鼠、防蟑螂、防盗设施及必要的防护设施,暂储间入口应有明显的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洁,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48 h。

总之,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对于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树立采供血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采供血机构全体员工应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医疗废物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并在行动上加以落实,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 桑翠,柏艳,马昌丽. 医疗废物分类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19(8):1010.

[2] 杨军. 浅析血站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问题[J]. 中国医学创新,2011, 8(2):112-113.

[3] 祁中黎,张倩,张杰,等. 血站医疗废物的管理方法[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7(17):860.

[4] 丁清,王新玲,邹艳艳. 浅谈医疗废物制度化管理[J]. 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62):125-127.

[5] 张艳梅,任红霞,高梅叶,等. 血站类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处理控讨[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09,11(4):368-369.

[6] 吕宏伟,刘卫东.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选择[J]. 中国实用医药,2012, 7(26):274-275.

[7] 卢育芍. 医疗废物的处理与管理[J]. 北方环境,2011,(5):107.

[8] 李滨岑,王海容,黎志敏. 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1,3(2):62-66.

第3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物业中心,河南洛阳 471002

[摘要] 目的 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科学有效管理。方法应用PDCA循环法发现问题、制定策略、科学实施、有效监督,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结果提高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水平,使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收纳合格率、扎口率、丢失率等各项考核指标均达到了医疗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结论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科学有效。

[

关键词 ] PDCA循环法; 医疗废物;后勤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91-02

医疗废物不同于普通生活垃圾,是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后勤管理及控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医疗废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在保护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意义重大。PDCA 循环法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首先提出,是一套广泛用于质量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循环体系,即通过遵循P(plan 计划)、D(do 实施)、C(check 检查)、A(action 总结)的一套工作程序[1]。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是一家大型骨伤科专科医院,自该院2010年首次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以来,PDCA法被引进入该院质量管理中,并在很多方面广泛应用,自2013年9月份开始该院采用PDCA法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实施一年,效果显著,现报道如下。

1 方法

1.1计划节段

1.1.1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①医疗废物分类不清,如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等被当做生活垃圾处理,换药后带血的一次性金属镊子未放入利器盒内,该现象比较普遍,在30个病区、手术室、化验室、影像中心、病理室调查,分类合格率仅为72%,分析其原因为部分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了解不清,对医疗废物危害认识不清;②收纳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利器盒收纳过满,有11个病区利器盒满负荷,占36.7%,极易造成利器散落及职业暴露,分析其原因为科室过于考虑运行成本,加之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培训;③医疗垃圾扎扣率低,仅为67%,搬运过程产生医疗垃圾散落,污染病区及医院环境,分析原因为物业垃圾收集员多为临时聘请或外包公司员工,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培训;④医疗垃圾遗漏丢失被当成生活垃圾处理,发生率为1.2%,分析原因为垃圾封口后,无明确身份信息,在交接过程中核对不认真,无法追根溯源,外包保洁人员对医疗垃圾认识不足,对丢失的医疗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

1.1.2制定管理目标①针对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及措施,并落实到科室,形成系统管理模式,纳入整个医院的后勤及控感质量控制管理之中;②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增加管理的长效性及可持续性;③使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的知晓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98%,收纳合格率>98%,扎口率达到100%,丢失率降为0,有效的预防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害。

1.2实施阶段

1.2.1实施有效质控管理在后勤质量控制委员会中专门成立医疗废物处理质控小组,由后勤院长直接负责,物业公司、控感办、护理部、医务部具体负责,各病区、手术室、检查化验室等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形成系统的阶梯式管理模式,具体到人,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把医疗废物管理质量控制与医疗质量控制同等对待。

1.2.2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标准及方案依据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4],制定《医疗废物交接制度》、《医疗废物分类细则》、《医疗废物包装运输标准》、《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职责》、《医院污水管理方案》、《医院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医疗废物流失、泄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医院保洁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等一套严谨、科学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每项制度、标准及方案均下发至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进行考核。

1.2.3落实首先是人员培训,采用学习班培训、院内网络培训、医疗废物合理处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定期培训,新进人员专场培训,使人人知晓“医疗废物有效处置重要性”,要求医护人员以及与医疗废物接触的保洁人员牢固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制定的各项制度、标准、方案等。医护人员有责任对就诊患者及陪护进行医疗废物合理处置知识的宣教及指导。对外聘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自我保护知识及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尤其要熟练掌握《医疗废物包装运输标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医院保洁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定期体检。然后是具体细则的实施,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细则进行分类》,该院在各病区固定区域设有分类垃圾桶,分别标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科室医疗废物监管负责人负责监督,并及时按收纳标准对垃圾桶进行封口,同时在每个垃圾袋或利器盒上贴条形编码进行身份识别。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在科室运输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包装封口、标示、标签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包装,然后扫描条形码进行核对,并与科室负责人员进行书面交接后将医疗废物运输至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运出医院时,同样扫描条形码核对种类、数量等信息,并与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信息存档保管。

1.3检查及总结节段

由医疗废物处理质控小组抽调人员,每天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检查,逐条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并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个科室,如发现长期存在或普遍存在的问题则上报医疗废物处理质控组长,组织小组会议,进行讨论,查找根本原因、制定实施策略、落实实施细则、再检查总结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使医院医疗废物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质量。

2结果

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健全了该院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的各项制度并落实,做到了医疗废物的严格分类、标准包装、交接登记记录完整,达到了最初制定的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的知晓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98%,收纳合格率>98%,扎口率达到100%,丢失率降为0的目标(图1),达到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各项标准,顺利通过了2014年的JCI复认证,国外专家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给予高度评价。

3 结论

医疗废物管理牵扯医疗、护理、后勤、控感、保洁等多个学科,牵涉人员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是医院管理的难点,而医疗废物因其具备感染能力的特殊性,又是医院管理的重点,采用PDCA方法反复循环最终建立、健全、完善具体的标准、制度及工作流程,有效的解决了学科交叉、人员素质不齐等难点,使医疗废物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

参考文献]

[1]曹国秀.采用PDCA 循环法规范门诊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4):752-7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第4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5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周围环境遭受医疗废物的污染,造成疾病的传播,县卫生局极为重视,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工作的重要议程。组织召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医疗安全规范有效。

二、医疗废弃物处理情况

我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弃物由南宁市特种垃圾处理中心(兆洁公司)统一收集和处理。今年以来,在县城内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芦圩镇卫生院、宾州卫生院、新宾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统一由南宁市兆洁公司运送和集中处理,处置率为100%。其他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弃物也与南宁市特种垃圾处理中心(兆洁公司)签订了收运及处理医疗废弃物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职责;做好医疗废弃物的转移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填好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的签收登记工作。污水处理专人负责,每天用含氯制剂消毒后再进行排放,并认真做好记录。分布在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要求各单位每天集中消毒浸泡、毁型、焚烧处理,不得将用后的医疗用品进行回收它用或随意流放。

三、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认真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集中运输工作;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并积极协调各医疗单位与南宁市特种垃圾处理中心签订好收运及处理医疗废弃物合同。

第6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污染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52―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治疗疾病,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如因为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给病人或家属带来其他的污染,使其再次感染其他疾病,不仅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受损,而且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原则。

1 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

来,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职责是否能够旅行、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是否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以及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种设置情况和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科室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专门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资料记载、交接记录和保存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和职业防护情况等等,如能按要求能制定相关的制度,资料齐全,记录清楚明确,那么他们对医疗废物管理应能按要求执行。

2 对本市中小型门诊处理废物的调查

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可知,本市大部分大中型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比较重视,能够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自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大部分医院都建立了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库房并且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配置了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具体说明、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有的和特种垃圾站建立了委托处置关系,签定了运送、焚烧合同;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但是仍有大部分中小门诊没有按《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去做。目前本市登记在册小诊所1971家,日生产医疗废物2.5吨左右,除部分诊所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外,绝大部分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为自行处置。这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没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没有集中处置的设施,自己用一些比较简单的办法焚烧,比如用小型焚烧炉,还有的在野外露天焚烧,小诊所的管理人员对业务知识概念不清,不会个人防护,操作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调查示,他们检查了46家中小门诊,只有一家门诊部的特种垃圾管理处签订了处理合同,15家门诊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6家门诊的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其余24家门诊的医疗废物去向不明。我单位是学校,是专门培养护士的学校,学生上完实验科或护理操作完实验垃圾,也没有明确的去向。而社区52%的中小门诊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很可能与一般垃圾混在一起,但医疗废物不同于生活垃圾,主要是医疗活动过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带血的棉棒和纱布等用品,医疗废物在处置、储存和运送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大的传染性,尤其是一次性使用的塑料用品,流失后大部分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他们低价回收后加工制成纯净水储水筒等塑料生活用品,给人民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中小门诊医疗废物的处理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

3分析以下原因有关:

3.1相关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特别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员,相关概念不清楚,管理意识不强,对条例和办法认识肤浅,领导不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对垃圾不分类、不密封,焚烧不充分,对有些废物如输液瓶是否为医疗废物认识不彻底,甚至医务人员自己都重复使用输液瓶。

3.2中小门诊受利益驱使门诊、诊所床位少,赚钱少,他们决不可能与特种垃圾站签订合同,当然就近医疗机构也不会无偿免费处理医疗废物;本市有好些厂矿医院,工厂效益差医院效益也很难维持,按特种垃圾站收费标种收费,他们就更难维持,这给医院带来很大的负担。

3.3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病人来不做预处理,各种病人都接触,有些传染病也有截流现象,好多医疗废物就地焚烧或是掩埋,甚者随处乱仍,造成局部地区周围人群的污染,他们认为山高皇帝远,无人能管得上他们,这是观念意识不强的人;而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他们也想认真处理医疗废物,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每日医疗废物不是很多,储存又不合适,相关单位也不可能为此单独跑一趟,就造成医疗废物处置不当。

3.4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宣传不到位,缺乏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如《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来,各大中小医院接到了文件,而部分地区工作人员就根本不知道,有的是从报纸上肤浅知道一些,具体内容知者甚少,没有宣传、没有培训,没有现场指导;在检查时是否对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有过检查,而对未注册的小门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4 对策

自从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医疗废物管理出现了新的局面,各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到集中处置都在不断的按照〈条例〉要求操作。但这毕竟是一向新的任务,人们在接受这些新生事物的同时,对它的理解欠缺,思想认识不能完全到位,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如何积极的去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值得考虑的。

4.1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强化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指导各个区县的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确实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落实下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原则,帮助他们作好个人防护工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一步细化;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帮助中小门诊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中小门诊和效益差的厂矿医院,他们的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为了顾全大局,也可以免除部分费用,鼓励他们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4.2 各中小门诊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用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4.3对于边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时,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对确实集中处理有困难或不方便的门诊,指导他们就地焚烧须多少度能达到充分燃烧,深埋多少能达到要求,杜绝因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而造成再次污染。

第7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益阳市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通常带有大量的病毒和细菌,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废物,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医疗废物的处置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医疗机构和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

1.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状

1.1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前提和背景。

“非典”之后,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工作开始受到益阳市政府的重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城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集中收集、转运,并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处置。2007年,益阳市政府批复成立益阳市特许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废处理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2009年,医废处理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市人民政府以[2008]6号市长令颁布了《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步入制度化轨道。在此之前,益阳市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部分有小型(或简易)焚烧炉,但普遍炉体结构简单、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部分无自有焚烧炉的医疗机构,则自行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送往某些有焚烧炉的单位焚烧。由于绝大部分几医疗机构均位于居民闹市区,分散处理医疗垃圾排烟点多,群众反映强烈。其他诊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流入生活垃圾的现象严重,医疗器具被拾荒者拾回,通过某些途径流入诊所,被再次利用,公共环境安全隐患大,社会影响极坏。

得益于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良好基础,2011年,益阳市成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项目”全国6个试点市之一,在医疗机构积极倡导医疗废物减量、低害化,逐步减少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1.2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本情况。

医废处理中心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距益阳市中心城区约20公里。占地10亩,总投资1782万元,日处理医疗废物量5吨,建设有焚烧处置生产、消毒清洗厂房一栋、废水污水处理装置一座及配套生产线。该中心采用热解焚烧技术,采取企业化运行模式。

1.2.1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固体医疗废物在热解亚融熔系统中通过缺氧燃烧转化成可燃性气体,经二次完全燃烧系统、锅炉冷却系统、急冷脱酸系统、中和装置系统和烟气除尘系统,达到控制二英产生、去除酸性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烟尘的目的。经过以上一系列的处理过程,医疗废物可达到完全无害化,原医疗废物中的有机元素不复存在,最终排放的气体及产生的灰渣非常稳定,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焚烧产生的灰渣通过与益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签订合作协议,定期送往填埋场填埋。

1.2.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益阳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村卫生室,下同)799家,其中医院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14家,各类诊所61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8家。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326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医废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占比不足41%。2012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总计约1800吨,医废处理中心共处理医疗废物1173吨,集中处置率不足70%。

2.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存在的问题

2.1收集管理体系不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低。

医废处理中心投入运行近4年来,虽然城区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绝大部分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但数量仍不足医疗机构总数的一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不足70%。特别是数目庞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绝大多数仍然处在分散自行处置的状况。全市只有1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312家诊所推行集中处置,全市2871家村卫生室仅个别处在医废处理中心周边的推行了集中处置。这些数量众多的医疗单位,单体医疗垃圾产生量虽不多,但也成为管理的盲区和推行集中处置的遗漏点。由于分布过于分散,成为集中处理管理上的难点,收集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应收尽收。

2.2医疗废物分类欠科学。

医疗废物主要分为放射性、感染性、病理性和损伤性废物。在实际操作中,各类未被污染的大量的包装袋、包装盒等纸质废品等大量的非感染性废物常被混入感染性废物中,对医院大量需要处理的玻璃输液瓶分类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固体医疗废物数量不断增多,未能从源头上实现减量化。而此类废物一部分应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一部分亦不必作为感染性废物,这样可节约再生资源,减少处理污染,降低处理成本。

2.3收费政策不合理。

尽管《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费用明确规定由政府、医院、病人三方承担,但至今还是由各医疗机构独家负担。益阳市按每床每天1.8元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一所500床位的县级医院每年医疗废物处理费用就达32万元,加重了医院的经费负担。同时,由于医疗垃圾处理费用远高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加之医废处理中心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转,导致亏损严重,严重影响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健康发展。

2.4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收费政策的不合理,使得医院受利益的驱使,将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人为减少医疗垃圾的产生量。经调查,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小诊所以及乡镇卫生院,存在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排的现象,甚至还存在将一次性注射器与输液器外卖的现象。同时,医废处理中心及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理信息存在掌握不全、报送不全的情况。

3.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对策

3.1严格制度执行,加强源头管理。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益阳实际制定的《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方面工作,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从严格执行制度的角度,环保部门应协同卫生部门,要求医疗机构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格控制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使用,坚持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降低对环境污染的风险,降低处理成本。同时,作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的试点城市,应当持之以恒地在医疗机构倡导医疗废物减量、低害化,逐步减少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促进环境持续发展。

3.2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标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础。可操作性的分类才能科学合理地收集医疗废物,从而减少医疗废物流失并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传染病房的医疗废物除法律上已规定的放射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以外,都归入感染性废物是合理且必要的。而普通病房的病人一次性卫生用品则不必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应按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分开收集和处置,而不是笼统地归入感染性废物。

3.3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由医疗机构独家支付经济承受压力大,处理医疗废物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政府、医院和患者共同承担。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其均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费用收入大幅度减少,加之水电费均按企业标准收取,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等问题不堪重负,由医疗机构独家支付的模式难以为继。

在处置价格问题上,作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机构的医废处理中心,希望提高价格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医疗机构又可能因处理费用较高,减少按规定处理的数量或干脆自行处置。建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按照医疗机构性质、规模、级别每年预收一定数额的处理保证金,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也能保证医疗废物不流失。对于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建议实行处理企业让一点、医疗机构拿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灵活经费供给措施,推进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3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网络化管理系统。特别要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各类小医院、小诊所的监督管理,要求其做好医疗废物的贮存,然后集中转运处理。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让受处罚者感受到违规行为带来的后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充分运用现代化通讯技术对医疗机构和医废处理中心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进行全程可视化监控,以切实强化监管。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相关部门应定期深入医疗废物产生、排放、收集、处置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汇总,为政府和百姓提供准确、及时和全面的信息,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4.结语

医疗废物的处置一个关系到社会、环境和民生的系统工程。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医疗废物可能带来的危害,也许不比空气、水体污染般容易得到公众的关注。但是,政府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全局考虑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必须要充分履行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本着对自身行为和环境负责的态度,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分类收储。对于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益阳市已经拥有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以及充分的实践经验,完全有理由将其推向更高的水平,这对维护全市人民的生命健康、建设绿色生态益阳有更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范花香.完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J].文史博览(理论),2010,1:70-72.

[2]闫晓洁.包头市推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实践的理性思考[J].环境卫生工程,2011,4(2):33.

[3]胡志敏.衡水市医疗废物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4):61-65.

[4]马俊伟,聂永丰,白庆中.中国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3,(4):16-18.

第9篇: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传染病医院 医院废物 管理

医疗废物是因医用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为控制医院传染病的流行,降低医院感染发病率及防止废弃物流入社会造成危害,我们传染病医院根据卫生部《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由院感科监督指导。指派专人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集中处置管理。

一 医疗废物的分类

由于我院是传染病专科医院,卫生部对传染医院的医疗废物有严格的要求,病区所产生的垃圾都属医用垃圾(包括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因此,医院所有人员,特别是医生和护士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用废物,有责任把医用废物正确分类放置,将不同的废物分类放入相应容器内,由专职工作人员(如护士,病区保洁员等),在废物产生地即对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所有以用垃圾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中,并在装满3/4时负责封袋,粘帖危险标识,填写科室、类别和出科日期。我院按照医疗废物储存污染管理规定,建造标准的医疗废物储存室。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 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所造成的危害有含感染性微生物,致畸致突变物质,有毒的危险性化学制品或药物,放射性物品和锐器等造成的危害,比较突出的是医疗废物造成的健康危害。感染性废物中的病原体可能通过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肌肤上的伤口,通过黏膜等途径进入人体,另外体液也是病原体的传播途径。所以在医院内,医生,护士、医疗互辅助人员、从事洗涤、废物处理及运输工作人员都是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均属高危人群。一旦锐器被HIV、HBV、HCV污染,被刺者就有可能发生相关传染病的感染,所以医疗废物是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之一,要加强管理。

三 加强培训 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