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医疗保障研究全文(5篇)

医疗保障研究

第1篇: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作为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医疗保障基金是我国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一定比例的资金。医疗保障基金根据筹集对象的不同,分为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基金账户,统筹基金账户面向单位筹集资金,个人基金账户面向个人筹集资金。在监督医疗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重视医疗保障基金运转是否合理、合法、安全,还需要注意医疗保障基金中隐藏的风险问题,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质量。对于医疗保障基金运转时出现的违法乱纪情况,财务监督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制裁和查处,提高了财务管理监督的效率,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的重心是查验专项基金的用途和流向,同时要监督与医保基金相关的经济活动,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医疗保障基金财务工作,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监督医疗保障基金的财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三个原则进行管理。首先,作为基金的一个分支,医疗保障基金也应该保持收支平衡的状态,减少资金赤字或者资金盈余情况的出现,避免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矛盾,提高资金利用率,减轻财务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其次,我国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向单位或者个人筹集的,为了公平、公正的进行财务监督,应当将分开管理基金账户和个人基金账户,有效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后,为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在监督工作中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平高效的机制更能激发员工的责任心和进取心,着力培养工作能力突出、道德修养水平高的员工,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督医疗保障基金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主体复杂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是主要监督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的主体机构,这些机构内部拥有专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形成了内外结合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模式。尽管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在逐渐发展和扩大,但是其中隐藏着一些风险问题,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和阻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外部主体较多,责任分散,造成监督工作的分散,而且不同主体的权责相近,降低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价值。同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内部主体具有领导人和责任人双重身份,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疗保障基金内部主体可能更倾向于经纪人假设,重视自身利益,无法公平公正的进行监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混乱和腐败。

(二)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法制体系尚未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有关医疗保障基金工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监督机构能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管理医疗保障基金中的财务工作。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监督主体无法明确职责范围,监督工作受到极大阻碍。同时,现有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法规没有系统的规定监督权责,降低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和威慑性,违法乱纪行为屡屡发生,增加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难度。比如,一些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权力挪用、贪污资金,极大地危害了医疗保障基金工作,降低了医保基金业的公信力,阻碍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机构主体建设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外部主体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审查医疗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掌握资金的流向和用途,严格监督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人员进行审查,加快财务监督工作的进展,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督部门的发展和进步。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视医保基金的收支明细,监督相关经办机构的资金用途。作为医疗保障基金财务工作的主要部门,财政部门要监督医保基金的经济活动,确保医保基金经济活动的合法、规范。审计部门也要重视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与财政部门协同工作,监督参保单位的基金交费情况,掌握医保基金各项经济活动的明细和用途,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此外,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内部主体要通过专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大力审查基金的流向和用途,并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公平、公正地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的收支情况,培养优秀的高素质人才。

(二)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法制法规

为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工作氛围,提高监督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财务监督工作的流程和手段,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有关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工作的法制法规,规范审查流程和方法,提高财务监督工作的效率。监督和管理医疗保障基金时,要同时监督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全方位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提高财务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在完善医保基金的相关法制法规时,也要参照监督部门的监管方式,既划分监管者的职责和权利单位,比如明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内容,还要规定被监管者的责任范围,比如规定参保单位、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持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平衡,减轻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强化,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益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医保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医保体系中,医疗保障基金这一专项基金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就医时的资金问题,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帮助社会稳定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但是,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问题,财务管理工作负担加重,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亟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章青妹.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8(27):60+62.

[2]元丽玲.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9(15):180+183.

[3]董音茵.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的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20-21.

第2篇: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法律问题

人社部2018年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我国农民工总数28836万人,比2017年增加184万人,增长0.6%。其中,外出农民工有17266万人。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城乡分化及户籍限制,使得其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职工同等的权利,特别是医疗保险。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想的指导下,为保障农民工能够平等地享受与城市居民职工同等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以保障农民工的医疗权益。虽然政府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但农民工医疗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从制度设计来看,城市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农村则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制度运行来看,各地依据具体经济发展实施适合该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这就造成各地区之间农民工参保、缴费、费用支付、待遇给付、保障的范围的不同,导致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1]。从制度现状与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仍然面临着较大的问题。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2]。有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到2010年,该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法律政策。由于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了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需求,2004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把与用人单位拥有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并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为贯彻该通知,各地政府前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工作进行跟进,如《北京市异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从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确认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并进一步将覆盖范围扩大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第95条、第96条的明确,聘用农民工的单位,将农民工劳动者与单位职工一道纳入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取得基本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为保证不同医保体系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并且能够顺畅接续,人社部等三部委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5年8月,人社部等四部委联合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3.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国务院于2007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此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指导思想,各地方政府对医疗改革工作中的城乡统筹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则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现状

依据目前的农民工参保现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情况以及农民工医疗权益救济,我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仍不理想。1.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以正规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3]。所以,农民工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要使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时获得与城镇职工相当的医疗服务,就必须保证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工主要从事流动性强的工作(如建筑业、交通运输等),大多数属于非正规就业,难以参加正规的医疗保险。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仅为38.2%。而且《中国尘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6)》显示,尘肺病农民劳动合同签订率仅9.5%[4]。并且根据人社部的统计公报的数据,计算得出2017年外出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36.2%。由此可见,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狭窄,医疗保障覆盖率依然很低。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实践中,基于地方财政独立、操作难、信息网络不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不能移转接续,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5],而阻碍了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自由流动。在原告农民工何某诉被告源泰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①由于原告的医疗保险关系未及时被参保地接收,使得原告未享受到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尽管国家提出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要求,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政策不统一,措施不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然很困难。即使未正规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依据政策参加了新农合,但是由于新农合的统筹层级低,对于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的可操作性弱,并且《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了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但是,该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不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会导致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分困难[6],阻碍参保者流动(就业)意愿,不利于人员流动。加之农民工很可能由于跨省市的医疗服务和管理手续繁杂,以及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报销,而不愿参加医疗保障。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较多不可规避的问题。

1.医疗保险制度多元化。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因[7]。由于我国在医疗改革的过程中是以城镇和农村两条线先后进行试点,形成了以城乡户籍为标准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且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也导致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二元状态,这也是影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的主要因素[8]。

2.医疗保险制度位阶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主要是由我国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法规,多数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更多的是通知,法律位阶低。虽然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的效力层级对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予以确认,但在关于保险待遇内容的确定、政府的财政补贴方式等事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性问题上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意见[9]。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险执法主体多元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归属于人社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卫生部负责。这种管理模式不仅使得筹资、报销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还导致财政投入和管理成本增大。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一直处于改革试点环节,各省市县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都是依据地方的规章制度,这必然导致运行效果的不同。

3.农民工医疗权益救济不足。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险救济程序,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主要依据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险争议主要通过以下处理模式。第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该种救济是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并非以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为目标。这意味着相对人不能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只能行使撤销权,并且除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并无代替行政机关另行做出决定的权力[9]。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通过该行政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二,通过劳动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程序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主要是用于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之间的争议解决。但是这种处理争议的方式存在弊端,仲裁前置程序,管辖上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使得农民工处于弱势的医方,加之程序复杂、环节过多,耗时过长,并不利于农民工医疗保险争议的解决。

四、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根据目前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险立法。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10]。《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能力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无理剥夺,也不可由本人转让的权利,是做人的权利[11]。生命健康权作为普遍人权的性质,要求所有人在患病或者受伤时均有权享有医疗照顾的权利。国民基于宪法规定取得抽象的要求保护的权利,与此相应,国家即承担宪法上抽象的保护义务[12]。但是依据宪法特性,国民不能以抽象权利作为请求国家具体履行的基础,而只能依据具体立法形成的制度才取得具体的请求权。所以为了保障农民工医疗权益,必须加快农民工专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农民工基本医疗权益。

2.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换体制。为了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建立统一的中央医疗保障管理局,统一医疗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异地转接法律几乎没有,加之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在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要使各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应当协调各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统一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异地转接法律体系的制定,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异地转接有法可依。而且由于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分属于多个部门管理,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分别存储、封闭运行,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数据共享,不利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异地转接,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服务平台。再者,中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接难以实现的关键,在于无法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转出地和转入地面临的医疗保险基金风险[13]。所以为了确保各地医疗基金安全,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其医疗费用的支出可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共同承担。

3.完善农民工医疗权益救济。我国现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救济事实:程序复杂、环节过多、耗时长。由于农民工知识水平以及法律知识的限制,这些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医疗权益。由于关系到被保险人农民工的生存权的保障,需要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所以医疗保险争议解决要注重效率性[9],这就要推行特别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在符合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程序,简化程序;在既能够保障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又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因为医疗保险纠纷的处理涉及到专业知识的运用,要求纠纷处理需要有相关知识的人员参与,所以应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制度。因为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更规范文件作为医疗保险实施的具体依据,使得参保人员获得的救济基本上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所以要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中关于司法机关在医疗保险纠纷争议作为有效救济途径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由本人去维权难度较大,所以建议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等提供法律咨询[14],进而将公益诉讼引入,由特定的团体组织去帮助维护弱势的农民工。这样有助于改善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维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权益。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主体,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数量庞大,为了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权益。所以,国家和各地方政府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而且还要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赵奕钧.我国全民医保的构建逻辑与发展路径[J].求索,2013,(12):242-244.

[2]秦立建,秦雪征,惠云.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4,(2):104-110.

[3]代宝珍,周绿林,周建再,詹长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探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9,(11):27-28.

[4]中国尘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6)[EB/OL].公益时报网,2016-12-13.

[5]杨宜勇,朱小玉.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为何比养老保险难[J].中国医疗保险,2011,(4):23-25.

[6]王超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7,(6):64-69.

[8]刘志军,王宏.流动人口医保参保率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161-174.

[9]李文静.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4:37-384.

[10]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7.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00.

[12]李文静.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律关系研究之评析———兼及对大陆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之启示[J].社会法评论,2016,(6):171-188.

[13]秦立建,王学文.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转接:欧盟经验与中国借鉴[J].学术月刊,2015,(11):56-62.

第3篇: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关键词: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成功经验;启示

韩国在医疗保险制度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最突出,最值得称赞的两项成就体现在“全民医疗覆盖”和“有效控制医疗成本”方面,在此背景下,韩国农村医疗保险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韩国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全面重视,以及循序渐进采取的多种推动韩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策略均值得我国效仿与借鉴。

一、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现状、成功经验

(一)现状

韩国的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存在体,韩国政府特别重视韩国农村人口质量的发展以及人口权益的保障。正是由于此方面原因,韩国政府经过多种改革措施终于于1989年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农村人民“看病难、看病贵”提供了便利,奠定了基础。就目前而言,韩国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借鉴了其城市改革的经验,在模式上基本上与城市一致,即采用“保险社团”的形式。自实施到现在,这种社会团体管理模式确实为韩国农村医疗改革贡献了许多,极大推动了韩国农村医疗制度发展。当下,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社团”至少有156个,这些社团有自己独立的管理机构,实施自主经营,其成效得到了韩国政府乃至其他国家的肯定和赞誉。但这种模式有着其自身的弊端,韩国政府正在积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弥补缺陷,强化农村医疗制度改革效果。

(二)成功经验

1.逐步扩大覆盖面,实施全民覆盖的保险制度。韩国在全面医疗覆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众所周知,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比较晚,发展艰难,但在发展过程中,韩国政府秉承科学的发展理念以及多元化的发展策略,在艰难的医疗卫生保障事业发展中,逐步扩大覆盖面,最终实现了“全民医疗覆盖”保险制度的确立。诚然,这在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全民医疗覆盖除了体现了公平性、全民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韩国均能采用有针对性地策略实现公平、公正性,最大限度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一直是政府关心的话题,韩国政府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实况,借鉴了城市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采用了“低水平,广覆盖”、“建立医疗保险社团”等策略,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实现全民医保。毋庸置疑,“全民医保”的广泛实施是韩国农村人民的福音。2.韩国政府重视农村医疗保障,政府调控作用明显。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与调控密不可分。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韩国政府发挥着不同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在资金支持、政策支持、立法支持、科学管理等等各个方面,政府均做到了强化重视,广泛支持,尽心尽力,这一点值得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学习与借鉴。韩国政府较为重视农村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在资金和政策上多有倾斜,例如,下发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为其提供资金保障;出台多元多样的农村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循序渐进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例如,在1977年,韩国政府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建立了医疗求助制度,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顺利就诊。除了资金与政策支持之外,政府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也十分重要。3.农村医疗保险事业筹资方式多元,保障效果好。韩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做基础,而在筹资方面,韩国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在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筹资方式多元,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农民自行缴纳的保险费用。当然,相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并没有按照统一标准,而是依据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以及财产情况分等级、有差异地收取,这提高了保险制度实施的高效性。第二,政府财政支出。韩国国库支持是筹资的重要方式,国库的支援比例较大,大致为整个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四成。第三,来自对烟草实施的10%的税额。这种筹资方式较为罕见,但在韩国,它确实为减轻农民保险以及城市低收入人群保险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的有效启示

(一)秉承“全民覆盖”理念,实施分层次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属于发达国家,其“全面医疗覆盖”的实现依托于其较强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韩国尚有差距,一味模仿,完全照搬韩国发展经验确实不太现实。故我国要领悟韩国农村医改精神,秉承“全民医疗覆盖”理念,实施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况的“分层次、分步骤的医疗保险制度”。在韩国农村医疗保障发展的初级阶段,“低水平、广覆盖”方法成效颇为显著,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采用此种农村医疗保障方法十分科学。具体来说,基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分步骤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主要可从两点着手:第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新农合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农合是目前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应强化重视。第二,新农合发展成熟后,可将新农合与城镇医疗保障并轨,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与层次,继而达到分步走的目的。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性

韩国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故我国应借鉴韩国经验,充分发挥政府的资金、政策以及管理调控作用。首先,应强化政府职责,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只有明确责任,不断加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比例,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农村要医疗保险事业才能顺利进行。其次,政策支持,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推行扫除不必要的障碍。得益于韩国政府多元化的政策支持,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才得以不断完善,不断优化,继而高效地贯彻落实,故我国政府也要在政策(法律政策、资金政策、实施政策等)支持上多下功夫,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效率。最后,要强化政府的管理、监督与调控。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贯彻与实施方面,政府应强化管理监督,突破新农合发展局限,提高保障水平。

(三)不断丰富筹资方式,确保我国新农合稳步、高效发展

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是一项大工程,其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做保障,但就当下而言,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即新农合在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必须不断丰富筹资方式,确保我国新农合稳步、高效发展。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在农村医疗保障筹资方面,也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采用科学的筹资方式。首先,政府要发挥其资金筹集功能,提高对新农合发展的财政资金比例。在韩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占有很高比例,我国政府也要积极支持,为新农合发展扫除资金短缺障碍。其次,效仿韩国对危害人身体健康的香烟行业征收额外费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将这部分金额拿来用于新农合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拿来为“控制吸烟,全城无烟”做贡献。其次,全面提高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个人筹资能力。农民收入高了,其个人筹资能力自然提升。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提高法律保障

在韩国,《医疗保险法》极大推动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应借鉴韩国这一经验,不断加强农村医疗保险立法,构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为我国新农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口号,但这种制度缺乏强制性,一般是由农民自愿参加、互助供给,一些高危人群家庭将其看做是福音,故自愿参加。但一些健康家庭则不愿意参与新农合,抵制新农合,这一定成上无法确保“全民医保”的实施。因此,政府要加强立法,将新农合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可能减少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提高新农合实施的高效性,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医疗保障功能。

(五)建立农民互助组织,分担新农合制度外的其他医疗风险

新农合是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主要制度,但是新农合在发展中存在一定局限,其无法完全为农民扫除疾病风险,做到全面保障,故这需要农民互助组织的辅助。因此,我国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农民互助组织,帮助新农合承担其他新农合无法顾及到的医疗风险。在韩国,有“医疗保险社团”,在我国,我们可以推陈出新,建立农民互助组织(通过组织内部自筹,专门帮助组织内部农民支付自费部分,减轻其支付压力的农民组织)。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建立农民互助组织,让其协助新农合为农民看病就诊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很有必要。发挥新农合与农民互助组织充分协调与互补。唯此,才能更大限度解决农民就医问题,为新农合分担医疗风险,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综上可知,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其在政府支持、筹资方式、立法保障以及全面医疗覆盖等方面对我国的影响颇大。具体来说,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探索出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色医疗保险制度,以全面推进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实施。诚然,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医疗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政府应高度重视,并不断借鉴韩国等其他国家宝贵经验为我所用,循序渐进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潘金台.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邱家学,赵丽华.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7,07.

[3]杨艺,李秀华.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医学与哲学(A),2016,01.

第4篇: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关键词】医院保险现状;完善对策;展开

引言

2007年以来新医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相对应的,我国新型城镇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也在各大城市陆续开展。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如城镇医疗保障覆盖范围过小,保障对象不明确,医疗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部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严峻。这些现存问题会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产生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应认真研究当前问题,寻求解决对策,保障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城镇医疗保险当前的主要问题

1.城镇医疗保障对象不明晰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应着重突出普惠性和公平性。此外,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我国居民的就业状态和生活状态也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当前我国下岗职工、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等都被归类于灵活就业人群。这类人群的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都处于极不稳的的状态,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以建筑行业为例,为保障利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往往仅以口头方式同农民工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通常不会为雇佣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由于工作地点的流动性,公民工也很少有主动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城镇医疗保障对象不明晰的状况在大学毕业生群体中同样表现同样明显。同样是出于降低人事负担的考虑,用人企业往往会以给与健康保障承诺和增加月薪为诱惑引导新员工自费购买商业保险,而大学毕业生出于健康状况较好、收入水平较低的考虑往往处于医疗保障体系的空白区。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出现重大疾病,将给大学生本人和其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2.不同类型医疗保险间的衔接度不足

医疗保险的形式根据人群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虽然都同属于医疗保险,但是使用人群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的,通过研究调查发现,三者之间在衔接上也是存在较大问题的,这会对城乡居民在不同区域的正常流动产生制约,也不利于医疗保险机构服务和监管。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看,人口流动性大,工作岗位变动也相关的频繁,一部分人的身份在极短的时间内都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而然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医疗保险制度未能根据当前状况作出改变。以在上海从事家政服务的王姓女士为例,王女士在上海已经从事了三年的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家政服务公司也为王女士购买了社会医疗保险,但是随着国家对家政服务行业的严格监管,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王女士被家政服务公司辞退,而其在上海市的医疗保险也被迫中断。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围绕着户籍制度设计的,户籍身份造成医疗保险购买的连续性难以实现当前,具有国家属性的三项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三类医疗保险制度几乎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参保人员购买和享受医疗保险的行为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参保人员工作的变动会对医保缴纳方式产生严重影响,还会打击参保居民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为不同需求的居民提供差异化医疗保障服务

各级政府应积极适应当前居民的工作状态,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的同时也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及工作特点提供差异化的医疗保障服务。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已经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相较于其他城镇工人来说,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工作流动性也相对较大,而大学生的生活状态与农民工具有类似性。在为农民工和大学生提供医疗保障的工作中,北京市的做法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学习。对于农民工来说,能够参加门槛较低,且有又能够获得政府相应补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是非常期待的一件事情。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相关经验,需要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状况开发有别于传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产品,综合采取适当提升赔付标准、鼓励公立医院为在校及刚毕业大学生提供可医保报销的门诊服务、适当降低就医垫付起点等措施为我国居民提供更低廉、更高效、覆盖面更广的医疗保障体系。

2.推进各类型医疗保险联网运营

建立各类型医疗保险联网运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获得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有效解决因异地就医所带来的难题。目前我国的医保跨区域联网机制建设以及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山东省在2015年就率先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医保联网就医,并确定了首批可以实施异地就医医院和异地购药药房,这极大的方便了城乡居民的合理流动,为加快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医保联网运行的顶层设计,各级政府尽快针对地区现状制定科学规范的联网运营机制,保证医疗保险联网运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结束语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还面临这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科学评判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等措施不断完善。总之,进一步深化医保制度改革,保障居民权益,才能有效推动国家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医疗保障研究范文

关键词:居民消费;国内需求;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消费

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机制,通过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来影响居民的消费。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和推广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具有福利性和社会性,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帮助下,保险人是收益大于支出。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他能通过影响社会环境、经济状况来影响居民的消费心理,使得居民能够放心消费。中国由于社会制度的独特性,所以在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1998起我国开始进行医疗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进程,使得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增大。但是也由此引发出多种社会问题。我国城乡采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制,表1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表,表2是五等分我国居民的消费支出以及医疗保健类的支出。通过恩格尔系数理论可知,恩格尔系数表示食品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的比例。恩格尔系数越大说明食品消费支出比例越高(见表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表)消费结构越低,这样在医疗保健类上的支出就会越少。反之,恩格尔系数月底,说明食品消费支出比例越低,消费结构越高,在医疗保健类上的支出越多。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收入户的医疗保健支出远远高于低收入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国医疗保障服务在城市和农村人口之间分配严重不公平,约占中国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医疗保障服务,而约占85%的农村人口却只享用不到1/3的医疗保障服务,我国的医疗保健类的消费国语昂贵,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疗设备,医疗人员的劳务费过高,低收入人群无法承担这一昂贵的支出,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学者曾经所做的一项医疗保障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分析中,他们发现,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商业健康保险对于居民消费都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两个差异,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大于新农合。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水平和筹资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二是商业健康保险的促进作用某种程度上还要大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说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宏观经济促进作用具有极大的潜力。通过图3我们不难发现居民医疗保险人数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且促进了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是中庸的,很多人会将钱存入银行以备不时之需,这一部分钱叫做预防性储蓄,中国的总储蓄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29个百分点,这很到程度上抑制了消费动机和消费能力。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使更多的人购买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反映了社会生产、水平经济制度以及产业结构的提高从而能够改善消费结构,如此之外购买医疗保险能够影响消费者的心理降低其支出预期也能够提高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次那个人改善消费结构,生、老、病、死、残,是每一个家庭所面临的风险事故,其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或不可规避性。

对于家庭来说,这种人身伤害风险不仅可能减少当期收入,同时将挤占家庭本可用于其他生存或生活消费的支出,最终造成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比如,在我国存在严重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购买了医疗保险,那么政府和社会将与他共同承担他的医疗费用,他因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而减轻对未来医疗费用的顾虑,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同时这样在同等的可收入下将有更多的资金能用于其它消费,当人们手中有除了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须消费资金以外还有可以支配的收入是,人们对于生活的标准就会提高将不再仅仅只是满足于吃饱穿暖,生活品质的提高必将带来消费结构的改变。所以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居民的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消费结构提高也就是说居民的食品上的消费比重下降,恩格尔系数(居民家庭中食品总支出占居民总消费的比例,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金额/总支出金额)变小,这能够反应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时消费水平也会随之而提高。西方经济学认为边际消费倾向是指增加的消费和增加的收入之间的比例也就是增加一单位的收入与用于增加的消费部分的比例用MPC表示边际消费倾向,用ΔC表示消费增加量,用ΔY表示收入增加量则MPC=ΔC/ΔY。而边际储蓄倾向是用来测度收入增加引起储蓄增加的程度的一个概念,即居民边际储蓄倾向指居民收入每变动一单位时的居民储蓄的变动额。若以MPS表示边际储蓄倾向,以ΔS表示储蓄增量,以ΔY表示收入增量,则MPS=ΔS/ΔY。边际储蓄倾向是储蓄函数的斜率。因为收入不是被用来消费,就是被用来储蓄,因此边际消费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的和是1,即MPC+MPS=1。边际储蓄倾向一般为正数值,但小于1,即0<MPS<1,当我们购买了医疗保险,给予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使得预期支出减少,预防性储蓄减少,从而边际储蓄倾向递减,这就导致边际消费倾向递增。所以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将会降低居民支出预期,激活居民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从而影响居民消费

从理论上说,影响消费的因素就是影响需求的因素。经济学家认为需求是消费者在某一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需求必须是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的有效需求,需求有两个条件:一是购买欲望,二是购买能力。从社会宏观层面上看,一定时期的社会居民消费需求主要取决于人们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因为人们的购买欲望和购买能力受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决定和制约。经济学家通过消费函数来表示消费与收入之间的依存关系,消费函数一般以收入为自变量,在其他条件不变得情况下,消费随收入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即收入增加,消费增加。收入减少,消费减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收入水平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要综合考虑政府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人们的收入实际上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成正比。在考虑居民收入时我们不仅仅要考虑居民的当期也要考虑居民的未来收入预期,居民的未来收入预期可以用居民的储蓄来反映,当人们对未来预期乐观时就会鼓励人们消费,但当人们的未来预期不好时就会增加储蓄减少消费。经济学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对消费的最终影响,取决于资产的替代效应、退休效应、流动性约束以及预防性储蓄、遗赠动机等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当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后,能够强制人们在当前缴费,未来获得某种收益,相当于替代了一部分的自愿储蓄功能,同时由于社保资金的相对安全性和保障内容的广泛性,所以医疗保险金具有家庭普通金融资产的替代性,对消费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医疗保障与居民消费方面,医疗保障制度为消费者建立了医疗费用的分摊机制,有助于降低未来医疗费用开支造成的家庭灾难性支出,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减少消费者预防性储蓄,扩大当期消费。因此,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方式。预防性储蓄假说意味着: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影响居民的消费心理从而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保险制度的完善,参保人数的增加,这使得居民的安全感增加,我们假设参加了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两个家庭环境相同的患者看病预计所需支付的费用都是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保险的患者实际应该支付的费用只有8千元。考虑到上诉情况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人为了防止意外,以备不时之需就会增加预防性储蓄,这种情况下他的消费意愿就下降了。而另一位的预防性储蓄就会相对较低,这样他的消费就会增加。同样我们可以假设在不同报销率下的不同情况可以得知如果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高,那么它对消费的刺激效用也会更强。同时对于面临较高的大额医疗支出风险的家庭来说,保险效应也较强。在同时给定同样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贫困家庭无法支付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他们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机更强。也因此医疗保险对这部分人群消费的刺激作用更大。

3.结论

从理论的、历史的和中外的不同角度出发,通过对近十年来的医疗保险普及情况积极居民消费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和居民消费倾向加以比较,力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利用计量统计分析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力求以数据事实来说明结论:医疗保险与居民消费情况正相关,医疗保险能够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的普及使得居民的消费心理发生变化,预防性存款降低,从而提高消费水平。消费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社会医疗保险支出对消费水平的增长有促进作用,在长期中,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将有力促进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刘子兰,陈梦真.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关系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0,(1):102—105

[2]杨河清,陈汪茫.中国养老保险支出对消费的乘数效应研究:以城镇居民面板数据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0,(3):

[3]肖严华.“后危机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学术月刊,2009,(11):82—87

[4]郑秉文.2009金融危机:“社保新政”与扩大内需[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1):16—28

[5]魏彤.扩大内需应从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人手[J].国土经济,2000,(1):35—36.

[6]关夏.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扩大内需之关键[J].学术论坛,2001,(5):91—93.

[7]李琼英,宋马,林杨杰.社会保障支出与拉动内需: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深入探讨[J].统计教育,2009,(9):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