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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精选(九篇)

利基市场的定义

第1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和性质;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主要指上层建筑在服务于经济基础时,积极的进步的上层建筑能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落后的腐朽的上层建筑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哲学范畴中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哲学范畴中的上层建筑,而且是观念上层建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思想道德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辩证关系,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l、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新的道德规范的产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供求变化、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市场主体去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从而使种经济资源在各个领域、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产生最大最优效率。我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性质永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发展,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都进人市场,通过平等竞争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性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并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政治保证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防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偏离正确的航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经济基础的一项重大变革、发展,它必将对思想道德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它必将引起全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革和发展。它必将促使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思想道德观念诞生。市场经济的到来引起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使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在计划体制下,我们虽然也强调人们地位的平等性,但由于人们总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固定于地域之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等级关系,真正平等关系无法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不再有这些依附关系。人们处于经常地流动之中,具有自主性、流动性,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具有依附性、服从性甚至掺杂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就失去了作用。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新的道德关系将发生重大作用。如诚信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自由意志、平等观念、公平意识、权利与义务观念、协作观念、竞争意识、自卫意识、自强意识、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守法意识。这一系列新的道德规范对现代社会发生着重大的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对此进行大力地宣传,使其得到弘扬。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些消极的落后的不健康的道德观念也会伴随而生,如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损公肥私、欺行霸市、背信弃义等,这些消极的道德观念,它侵蚀人的心灵,误导人的行为,一定要对它进行控制和封杀,防止其蔓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道德,对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反作用。一般来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思想保证和动力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必然受道德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如为顾客服务的意识,市场信誉的建立,产品质量的保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作风,都要由道德规范加以约束。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正常,需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道德的多种手段。道德作为一种手段,对于市场经济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进人市场的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使全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则,自觉抵制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道德行为施加舆论上的压力,施加道义上的谴责,以期纠正风气。离开道德的规范,仅靠法律的手段,是永远无法净化市场环境的。道德正是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创造物质基础,促进道德观念的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方向保证,它通过人们精神的振奋、素质的提高和工作态度的改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离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的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的道德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已转变为一种契约社会,社会的政治生活契约化,经济生活契约化,社会关系契约化。契约化社会带来的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都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契约决定双方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社会中,法律只是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救济手段。这就完全改变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和等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处于经常地变动之中,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不再具有依附性,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代之而起的是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具体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的新的道德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自然人不因社会地位高低而有贵贱之分,法人也不因财产多寡而有区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都应是在平等对待的原则中进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履行自身的职责(或义务)。

2、自由意志观念:在经济活动中,订约主体的行为是一种主观自愿的行为,人人都有订约或不订约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权利部门都不得通威胁、利诱或行政手段强迫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不得剥夺他人订约的权利和履约的义务。

3、公平(公正)观念:给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竞争机会,要使所有的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不能有特权或其他外部因素介人其中,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在这里,公平(公正)强调的是条件和环境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强调结果上的平等是一种平均主义思想,这是市场经济不能接受的思想。

4、竞争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参与竞争的主体,都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经营者不断地更新产品、降低成本,占领市场。那些品种得不到更新和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产品,就会被市场淘汰。每一个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必须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地提高效率,不断地进取,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不是尔虞我诈,不是大鱼吃小鱼,不是损人利己,不是不择手段地置对手于死地,而是在竞争中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5、协作观念: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协作经济。市场体之间除了是竞争对手之外,还是协作的伙伴,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都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相互支援帮助,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在协作中共同发展。

6、信用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一条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在这里,信用观念是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时间、地点等内容去践约,严格按照承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背合同,不能弃置承诺。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必须立信用观念,不讲信用,就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7、利益观念:市场经济是以对利益的追求驱动力的经济活动。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次活动,首要考虑的是能带来多大的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因素,抽掉物质利益也就失去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强调利益观念,但更注重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把个人利益推向极端,既强调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也强调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既不能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忘掉集体利益,也不能只强调集体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在这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道德观念,除了上述所列之外,还有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奉献精神、自强意识、守法意识等等,这里不一一述之。我们一定要对这些新的道德规范进行大力的宣传,深人人心,使其内化为人的行为,得到弘扬。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德治国,就是要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代前进了,社会进步了,时代将内容赋予社会道德,新的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诞生。我们应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一新的道德体系,它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体系相区别,它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道德思想和行为。我们认为,在新的社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如下的一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1、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任何时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都有一个核心问题,在中国古代,周公强调以“德”为核心,孔子强调以“仁”为核心,孟子强调以“仁义”为核心,西汉时期以“孝”为核心,南宋时期以“天理”为核心。在西方道德思想中,则以“善”、“自由”、“正义”等为道德的核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的核心是同志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仍然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规范的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集中体现。它强调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它要求在人际关系中,要尽量做到替别人着想,力求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每个人都要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它主张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只顾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一切道德要求的最根本的出发点,离开了这个最根本的出发点,就不可能存在良好道德的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我们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其它任何道德都以此为标准,都由它来衍生和评判。

2、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原则就是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这里要说明的是,在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主义不是抹杀和限制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个人利益的集体性,认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不仅不会妨碍个人利益,而且要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了保证,个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发挥,集体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集体主义既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只有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才反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才反对损害集体利益而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一,五个基本道德规范:在中国古代道德规范中,以“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为基本道德规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以“自由”、“平等”、“博爱”等为基本道德规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该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五个方面作为基本道德规范。

第2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第3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

第4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摘要: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其“脑”与“手”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就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就是集中体现这些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大脑”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目的、发展方向以及效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机制的手段和杠杆。这些“手”不仅有“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还有法制和精神文明这两支“手”。四支“手”各司其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支配指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脑”;“市场经济的手”

中图分类号:F120;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048-06

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伟大创造。这一创造的意义在于,找到了一条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的途径,解决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短,新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并且发展中不断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不断解决。因此,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怎样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关键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其“脑”与“手”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脑”

正像人的大脑主管、指挥和决定人的思维及全身运动一样,市场经济也由其“大脑”指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就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就是集中体现这些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脑”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目的、发展方向以及效率。

我国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是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配置经济资源的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和社会全面发展,这是我们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就是要与这些因素相结合,哪一项也不能少。从基本经济制度来说,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集中表现为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结合。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为主体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根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鉴的,仅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经济共性而存在的那些一般方法和形式,在生产关系上即内涵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否定基础上产生的,否定的标志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的原因在这里,根本优势也在这里。

公有制为主体,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产生、确立,表明主要生产资料被剥削者占有、与劳动者分离的状态已经结束,劳动者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成为可以掌握自己命运而不再任人摆布和宰割的主人。主要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才能由被剥削的关系变为分工合作、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共同致富的关系。他们的劳动成果仍然是商品,并送到市场上进行交换,但交换的是各自为社会奉献的劳动,体现的是社会分工,共同劳动,而不再有一个剥削阶级横插在其间了。这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才能通过发展生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发展的源泉。

所有制性质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所有制结构决定市场经济的结构,所有制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程度决定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进步的程度。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善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有制优势上下功夫,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 要进一步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代表者的国有经济,在提高它的控制力、竞争力、主导力上下功夫

国有经济必须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支柱作用。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在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才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企业,下同)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控制主导作用,最终是通过市场导向完成的。国有企业对市场的支配程度,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实现的程度。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是国有经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局部不平衡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全局不平衡,它则无能为力。

必须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掌握和控制带全局性、关键性的东西,才能掌握全局,指挥全局,发展全局。否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都会成为一句空话。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控制力降低,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高它的控制力、竞争力和主导力,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2 在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上下工夫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或合作所有的基础上,消灭了剥削,人与人之间是分工合作、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关系。它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水平,能集中劳动者的物质能力和智慧,通过分工合作,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实践证明了它的优越性。在我国农村,凡是保存和一直坚持集体经济的地方,各方面都表现得好,经济发展,各业兴旺,社会安全,群众共同富裕,就业充分,老有所养,幼有所教,人们生活幸福和谐。城市中也有一批办得好的集体经济。但整个地说,原有集体企业,大都已解体或转化到私人手中,所剩无几。目前全国合作经济不到20%。发展集体经济已成为许多地方的现实迫切要求。邓小平同志30年前提出必须实现“两个飞跃”。现在一些地方实现“两个飞跃”的条件已成熟。应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集体经济的支持,鼓励集体经济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更快发展。

3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发展的必然性。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技术创新、满足多方面的复杂需要、搞活流通、克服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以及扩大就业等方面,有重大作用,必须充分重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在资金上、市场准入上、税收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中已形成一批大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但多数规模小,素质低,设备、技术和管理落后,产品质量低,污染环境,有的还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要帮助促进它们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遵守法纪,善待工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更大贡献。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复杂的体系,由一系列相互有机联系的环节、体制和运行机制组成,“手”作为操作运行系统的环节和机制,是其主要手段和杠杆。

通常认为支配市场经济的有两支“手”,即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及后人概括的“看得见的手”。其实支配市场经济的不只是这两支“手”,还有另外两支“手”,即法制的“手”和精神文明的“手”。后两支“手”十分重要,不可或缺。是四支“手”各司其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支配指挥市场经济运行,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运行和发展。后两支“手”也可称为指引或支柱。

1 第一支“手”:“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

“看不见的手”在亚当·斯密那里是指“在市场机制中追求个人利益”,马克思则科学地概括为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人们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社会分工和不同的所有制,就存在商品生产,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起作用。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不会因市场经济性质不同就不起作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认识和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它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但人们对这一点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在实践中,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第一,商品由使用价值和价值构成,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必须创造更多更好的符合市场需要的使用价值,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加速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把使用价值放在首位,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放在首位,把价值与使用价值、物质产品生产与劳动力再生产统一起来认识。单纯追求产值,而不顾使用价值,只顾物质生产,不顾劳动力再生产,违背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只会务虚名而得实祸。

第二,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决定的,商品交换是等价交换,谁的个别劳动消耗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谁就能得到较多的收入,否则收入就低甚至亏损。这就逼着生产者加速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降低成本。个别商品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降低过程是技术进步过程,个别商品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降低转化为社会商品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普遍降低,就转化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进步和技术进步。价值规律是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和技术进步的巨大力量,谁忽视谁就会吃亏。这一点我们在与西方国家交换中体会太深了。

第三,价值规律不仅调节个别商品生产与交换,而且“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一种特殊商品”,调节整个社会商品生产与交换。如果社会劳动投入某个部门过多,造成使用价值供过于求,一部分产品不被社会承认,这部分产品付出的劳动就是无效的,而要求投入向需求领域转移。价值规律逼着我们重视供求平衡和客观比例,违背就会受到惩罚。

第四,多种生产要素作为经济资源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劳动力、技术、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其他各种经济资源,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过去不承认这些要素具有商品属性,不允许它们在市场上自由交换和流通,扼制了这些要素能力的发挥。承认其商品属性,允许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它们在市场上自由交换和流通,动员一切生产因素投入生产过程,按照市场要求进行流动组合,就能把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之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新源泉。

第五,特别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制度上确定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公有制企业由原来作为政府附属物和计划执行者,改变为具有生产经营自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不仅产生了面向市场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也具有了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权利。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上与公有制企业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它们在生产关系性质上有区别,在市场竞争中则无地位高低贵贱的任何差别。企业成为市场的细胞和基础。企业在市场地位的变化,使社会经济运动内容、方式发生了变化。这是市场成为资源配置基础和价值规律作用的最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力来源。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价值规律还会在国内起作用。

价值规律在配置经济资源中的这些基础性作用,使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优越性和市场的灵活性相结合,产生了一种“一加一大于二”的优势,成为一种体制保证,为生产力发展增添了新的源泉。

尊重价值规律,就要尊重上述这些规律,为其发挥作用在体制上创造更好的条件。尊重企业的自,尊重等价交换,使价值、价格、盈利率、商品实现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等,成为投资决策和生产流通的动力、指示器和调节器,使供求规律、竞争规律成为经济运行的支配规律,使“看不见的手”成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但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所反映的内容虽有了根本变化,等价交换背后的所有者和生产关系有了根本变化;价值规律不再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而是为人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等价交换不再是完全私有者之间的交换,而是公有制企业之间及其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价值规律所调节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但是,价值规律仍然是“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价值规律是有自发性、短视性和破坏性的。它可以促进技术进步,也可以阻碍技术进步;它可以促进比例协调,也可以阻碍比例协调;它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也可以阻碍生产力发展。正确利用价值规律,能促进技术进步,促进比例协调,促进生产力发展;把追求个人和个别企业局部利益作为唯一目的,价值规律就起反作用。所以,我们尊重这一支“看不见的手”,但不能只用这一支“手”,而必须同时应用另外的“手”来指挥支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

2 第二支手:“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

“搞得更好”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领导社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是党和政府的职能、任务和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有责任进行宏观管理,也有能力和权利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智慧,依靠群众科学地进行宏观管理。社会主义政权是劳动人民掌握和行使自己权利、维护共同利益的根本手段和标志。劳动人民掌握政权不仅要维护国家独立、民族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且要利用掌握的权利和制度,进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管经济,管政治,管文化,管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权具有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职能。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利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的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宏观管理。其中包括制定方针政策,政策法令;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方案;指导正确处理部门、行业、地区之间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衡、协调,按比例、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关系,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等等。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宏观调控的任务。

企业的资源配置,市场是可以解决的,全局性社会资源的这些宏观配置,单纯依靠市场,无法解决。市场和计划、宏观调控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计划、规划、宏观调控是对资源的宏观指导和配置,市场是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市场是基础,但不能离开宏观管理、宏观制约和宏观引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方向,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要求。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市场也是这样。灵,不是万灵;自由,又不自由;能调动创造生产力的积极性,也能调动破坏生产力的破坏性。市场存在天生的缺陷,它的盲目性太明显了。越广阔的市场,存在越大的盲目性;越未知的市场,存在越大的盲目性。企业再怎么高明,也难以了解和掌握全局性市场。信息万变,假象与真实并存,欺诈与诚信齐驱,企业难以判断。而有的企业往往就是欺诈、造假的原凶,惟恐市场不乱的原凶,实际上是市场盲目性的原凶。其原因在于追求利润是私有企业发展的动力,而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可以不顾一切的。盲目追逐利润,会使企业着眼于企业利益和眼前利益,难以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市场调节有滞后性。抢占先机者得利,落后一步者跌倒。大家都抢占先机,必然造成比例失调。再退出,再调节,已造成巨大损失,单纯依靠市场是难以弥补的。社会范围的比例失调,是最严重的失调。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失调周而复始,总是不断出现。巨大的不平衡造成巨大破坏以后,做大量事后调节才能达到平衡。自由转化为不自由,对抗自由;灵变为不灵,对抗灵。因此需要“看得见的手”出来指导、帮助、调节。

宏观管理之所以重要和不可缺少,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摆脱企业和市场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从整体出发来观察问题,从全局出发来研究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对社会资源进行社会范围的总体配置、综合配置和有预见远见的配置。它立足于尊重市场经济各个局部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和调动市场细胞各个局部的积极性,但高于市场细胞局部的局限性;它超出局部利益配置资源的需要,考虑整体利益配置资源的需要;超出从一二个因素出发配置资源的限制,兼顾多种社会资源的内在联系和综合配置要求;超出从眼前利益配置资源的限制,考虑资源配置的长远需求。它可以区别轻重缓急,抓主要矛盾,抓关系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项目,推动社会飞跃和重大进步。宏观管理抓比例,抓重点,抓超前,使全社会按比例、协调、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地发展,按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发展要求发展。全局立足于局部,由局部组成,但大于局部,高于局部;全局对了,局部可以走得更好,更顺利;全局错了,局部再好,也只限于局部。

宏观管理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相结合,是全局发展要求与局部发展要求的结合,使全局发展立足于局部,来之于局部,局部又服从全局,服务于大局;是微观灵活发展与全局有序发展的结合,全局有序发展立足于、来之于微观灵活发展,微观灵活发展又是有序、协调的,这样就能够形成为当年所希望的“应该统一的,必须统一,决不许各自为政”,应该分散的必须分散,又有集中又有分散,又有组织纪律又有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局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发展的巨大力量。

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从全局出发,抓国民经济平衡、协调、按比例、可持续发展。按比例规律是任何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不可违背,违背必受到惩罚。资本主义一直受到这一规律的惩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单纯受“看不见手”的支配,同样会受到这一规律惩罚。这些年来,由于有些人鼓吹“自由化、私有化”和不要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我国2/3以上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生产与自然环境失调,生产与消费失调,表现出了市场经济盲目性的一面,也表明我们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只有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职能,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集中力量抓大事,抓关系全局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大工程、大项目、高科技、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生产力飞跃,是宏观管理的重要职能,只有党和政府集中全国优势力量才能做到。正确处理一、二、三产业,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促进产业之间、工农城乡间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地区间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帮助和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等等,更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和政府的职能。

这些年来,正是由于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国家和政府统观全局、掌握大局、统筹兼顾、宏观管理的作用,抓大事,抓关系全局性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抓,科学地抓,抓就抓准,觉得不行就及时调整,抓对了的就抓住不放,全面贯彻,迅速实施,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调整,而不是让市场的自发性拖着走,更不是拖泥带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同时,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作用、灵活性和积极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才发展得这么快、这么好。实践证明,宏观管理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可低估。

宏观管理主要是间接管理,利用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但不排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如投资严重偏离需求,搞市场垄断,政府就应予干预,但这与计划经济指令性有根本区别。我们应重视宏观管理的作用,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这方面需要总结经验,并建立一些制度、方法加以规范制约。

3 第三支“手”:法制的“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是市场运行的规范、保障和依托,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健康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必须遵守执行宪法。我国宪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规范,不能违背,违背了,市场经济就会走偏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劳动法、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以及外资法、行政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不可或缺,至关重要。充分发挥这支“手”的作用,市场经济就能健康运转。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已奠定基础,但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现象到处存在。加强并健全法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是一重要任务。

4 第四支“手”:精神文明的“手”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前者是市场经济的运动实体和物质内容,后者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动力源泉和精神内容。商品交换不仅仅是物质产品交换、劳动的交换,而且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交换、文明的交换。商品交换背后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纯粹是物质利益的交换,劳动力与资本的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是劳动的交换,商品交换体现的是劳动者分工合作,共同为社会作贡献,同时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关系。企业主体自主生产,自主经营,勤奋劳动,改革创新,不断拿出自己的劳动成果贡献给社会,同时遵守社会主义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所需的产品。

第5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是由两个道德层面组成的,即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拙的个人本位和休现人类博大精神关怀的进德层面。二者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个人之间在多种选择和竞争的环境中由价格机制引导而自愿进行的契约式产权交换。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由所有权、经营权、价值规律、分配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经济法律法规等所构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有与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要求相互协调的社会道德的参与,来作为评价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应该包括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作用并相互制约的两个道德层面,即从属于市场机制的、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和体现人类的博大精神关怀的道德层面。二者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矛盾运动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功利主义原则为荃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

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是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结构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社会进取的动力因素,并形成平等和正义的市场交易原则。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必须明晰,市场主体之间必须自由交换,自由契约,自我负责,打破各种超经济强制,在法律上建立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行动自由,在道德上鼓励以个人奋斗进取来争取个人幸福。

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封建农奴制解体后,劳动力和劳动产品有了自由出卖权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是对权力—强制型经济的否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在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伴随这个过程,形成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思想。从文艺复兴对感性个人主义的肯定,到启蒙运动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建立,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构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为核心的政治法律体系,提出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三权分立、共和政体等一系列新型政治理念。与此同时,启蒙思想家们又构筑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新秩序,他们从趋乐避苦、自爱自保等感性主义的人性论出发,论证了道德的功利原则、利己原则和博爱原则,认为道德原则同其他一切观念和原则一样,是从经验中获得的,产生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以此为基础提出道德的本质和核心是利己主义,人类的博爱是以合理利己为出发点的。马克思恩格斯评价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利己主义在当时“也是一个大胆公开的进步。

功利主义个人本位的道德价值观念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打破特权垄断,提供平等机遇,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不承认特权,要求人们必须自由和自愿,而功利主义只认利益不认特权,简化并摆正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树立了市场经济社会的社会正义观念。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规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由平等、诚实守信本来就源于最初的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交往中多次博弈的结果,在功利主义看来,合理利己便是正义,与商业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是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为了功利目的而付出劳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利己主义的正义原则。第三,功利主义注重物质利益原则,鼓励人们去大胆追求个人幸福,从而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邓小平同志讲:“不重物质利益,对少数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时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

功利主义的个人本位在体现其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1,趋利性。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与天然尊长的形形的封建羁绊,它使任何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分化性。财富和贫困的积累会导致两极分化,这是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3、腐化性。财富的膨胀、金钱的积累会导致生活的腐化、道德的败坏,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个人幸福是没有道德限定的。4,无序扩张性。功利主义个人本位主张一切以个人的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一定条件下会使人们不安守本分,造成劳动的行业秩序和劳动等级秩序的破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以人类博大的精神关怀为核心的道德层面

第6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健词:功利主义 个人本位 人类博大精神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个人之间在多种选择和竞争的环境中由价格机制引导而自愿进行的契约式产权交换。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由所有权、经营权、价值规律、分配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经济法律法规等所构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有与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要求相互协调的社会道德的参与,来作为评价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应该包括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作用并相互制约的两个道德层面,即从属于市场机制的、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和体现人类的博大精神关怀的道德层面。二者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矛盾运动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功利主义原则为荃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

    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是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结构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社会进取的动力因素,并形成平等和正义的市场交易原则。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必须明晰,市场主体之间必须自由交换,自由契约,自我负责,打破各种超经济强制,在法律上建立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行动自由,在道德上鼓励以个人奋斗进取来争取个人幸福。

    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封建农奴制解体后,劳动力和劳动产品有了自由出卖权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是对权力—强制型经济的否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在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伴随这个过程,形成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思想。从文艺复兴对感性个人主义的肯定,到启蒙运动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建立,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构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为核心的政治法律体系,提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三权分立、共和政体等一系列新型政治理念。与此同时,启蒙思想家们又构筑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新秩序,他们从趋乐避苦、自爱自保等感性主义的人性论出发,论证了道德的功利原则、利己原则和博爱原则,认为道德原则同其他一切观念和原则一样,是从经验中获得的,产生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以此为基础提出道德的本质和核心是利己主义,人类的博爱是以合理利己为出发点的。马克思恩格斯评价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利己主义在当时“也是一个大胆公开的进步。

    功利主义个人本位的道德价值观念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打破特权垄断,提供平等机遇,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不承认特权,要求人们必须自由和自愿,而功利主义只认利益不认特权,简化并摆正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树立了市场经济社会的社会正义观念。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规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由平等、诚实守信本来就源于最初的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交往中多次博弈的结果,在功利主义看来,合理利己便是正义,与商业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是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为了功利目的而付出劳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利己主义的正义原则。第三,功利主义注重物质利益原则,鼓励人们去大胆追求个人幸福,从而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邓小平同志讲:“不重物质利益,对少数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时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

 功利主义的个人本位在体现其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1,趋利性。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任何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分化性。财富和贫困的积累会导致两极分化,这是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3、腐化性。财富的膨胀、金钱的积累会导致生活的腐化、道德的败坏,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个人幸福是没有道德限定的。4,无序扩张性。功利主义个人本位主张一切以个人的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一定条件下会使人们不安守本分,造成劳动的行业秩序和劳动等级秩序的破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以人类博大的精神关怀为核心的道德层面

第7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法律只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地位、作用和活动规则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交易主体来说,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使市场交易主体能够有序健康地进行活动,必须不断完善市场交易主体的基础条件,即:经济法律制度。在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基本上可以做到公平竞争、自主经营,消费者也可以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自己喜欢的商品;另外,在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相反地,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的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能是一句空话[2]。针对这种现实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也是总结党的历史。“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主要包括:“法治中国”是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法治中国”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法治中国”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的社会。“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目前,我国宪法已将财产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予以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违反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一些违宪行为和现象难以得到纠正。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维护宪法尊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首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坚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和行为的健康运行状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作为一个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行为,即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中,就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放在首要位置。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因此,只有将宪法以及依宪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载力的基石,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3]。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路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必然要以我国宪法作为统帅,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干。经过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由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组成的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基本要求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基础作用,以公平竞争、维护契约、保护产权、平等交换、统一市场以及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要充分建立健全。

(一)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我国社会主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大力度清理有违公平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款;进一步加强对集体资产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保护力度[5]。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这充分说明了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

(二)完善民法、商法的立法

民法、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民法、商法在保护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民法、商法可以实现市场经济过程中每一个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市场主体)在自身民事权利过程中保持着长期稳定的预期。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民法、商法的立法比较薄弱,且不少条款已被法律实践所否定,同时民法、商法的社会宣传及普及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无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基础。经过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已经为民法、商法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因此,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民法商法体系可以为社会上的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从而又可以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6]。

(三)保证公平严格的行政执法

无论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市场主体,无论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都具有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平等基础上的生产和竞争是理所当然的。而维护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要素平等的资格,经济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才能够得到保证。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市场的管控力度;另一方面,在坚决反对垄断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要素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7]。

参考文献:

[1]陈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N].经济日报,2014-10-31(3).

[2]曹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历史考察[J].市场研究,2015(12).

[3]江必新.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J].理论视野,2015(5):40.

[4]王国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4):30.

[5]王家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J].求是,1994(6):22.

[6]顾海良.经济思想的视界———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看总书记经济思想[J].人民论坛,2013(12):7.

第8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考虑,民主理论方面的学者将民主界定为是公民能够参与实际的治理过程、并且对制度进行自由的安排。某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这样的认为:“所谓的民主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本身存在的管理体制,并且在这种体制下,每一位成员从根本上都能够间接或者直接地参与到实际的过程汇总,或者是可以对全体成员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所谓的民主政治其实就是社会日常的政治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一项管理体制,同时也就是当社会进行政治公共的决策或者平等的参与、共同的负责,对包含宪法及政府的行为、法制的系统、公共的政治策略等等。所包含的社会政治问题平等的探讨、平等的参与、共同的负责、共同的决策,其形成社会政治生活范畴内最广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系统。平等参与形成社会政治民主的核心因素,需要说明的是政治平等本质为一人一个号的权利分配、匹配方面的形式,将每一位公民平等的对待,并且对每一位公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或者是每一位公民本身应该承担个人、社会义务所提出的最为基础的要求。所以,就目前的政治平等和性别歧视、种族主义、等级理念是不能并存的,也和只重视个人自我权利或者是社会道义背道而驰。从这里可以发现,市场经济中所要求的民主政治、经济平等所强调的政治平等具有等同的价值本质,即公平正义,也就是公平分配与分享权利与义务。

一、自由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其强调的内容便是进入到商场当中并且切实地参与到市场每一项活动中的个体组成部分。都必须建立并且具有一套独立并且自由的资格。因此,所谓的只有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对所有的经济行为的行为发起者的资格所提出的要求,还是内在经济要求中的价值意义。虽然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是为人们所带来的自由,重点是人身的、经济主体性的,但是,每一个人的政治自由以及道德自由最基础的部分便是每一个主体本身的只有。通过马克思主义相关的观点看来,所谓的经济解放实际上就是社会解放以及政治解放的基本前提。如果有人这样人认为:成员的广泛参加便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意义,那么所谓的参与能力的体现,便是公民本身只有选择权利的发挥。那么对于人生只有以及独立而言,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就是民主政治以及主体自身具备了统一的价值以及等值的意义。并且在上述的两者之间对于价值或者利益的取向都是保持一致的,并且可以相互间进行融合。而所谓的差异实际上是对人生的只有以及独立内在的一种更追求,是与民主政治具有相同的意义以及价值,并且就利益以及价值的取向这方面,存在有一定的共性以及相融性。在市场经济中,差异所体现的人身自由,并不是在民主政治的范畴内所承认的主体人身自由那样全面或者是彻底。也许民主政治以及市场经济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共同特点,比如多元、开放,或者竞争、法制等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平等为两者共存的价值相关理念。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正相关性

市场经济推动并影响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这种正相关的关系是两者相互关系的主要方面。

(一)市场经济推动民主的政治发展

首先,市场经济强调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有等价交换的基本特点,要确定人与人平等的关系: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但是价值规律主张是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应该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确保交换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等价交换。但是经济活动实现平等,就要求政治上平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特点,需要建立在管理上的民主机制;市场经济开放性的特点,要求政治生活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市场经济是为民主政治提供物质的条件及客观的基础。大量的发展事实证明,市场经济和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相比较,市场经济与生产力发展是相匹配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主体盈利能力与竞争压力形成机制,其需要在优胜劣汰的环境下调整并完善自我,使整个社会经济充分发挥活力,推动社会经济来实现新超越。如此,经济发展成果提升了居民的整体收入,提升了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具有物质生活条件,并接受好的教育,具有开展民主政治活动的相关能力,并利用空闲时间来开展民主政治方面活动。外国相关学者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能决定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进程,如美国著名学者罗恩指出的“发达的经济生活使人们拥有自己的财富,享受更高等的教育,从而获得了更大生活空间和选择自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对公民生活的操纵和管理”。这里的经济高水平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前提,然而,经济上的富足并不一定实现民主,只是民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民主政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为市场经济存在以及发展的基本要求,然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政治以后,其建设的相关成果,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反作用,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首先,民主政治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政治环境。经济形式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环境内,特定政治形态也为经济提供了政治环境。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应具备平等的地位,因经济主体在地位上实现了平等,才有机会实现公平竞争,切实发挥市场的经济效率。政治民主化既肯定了个体平等的政治权利,也确认了个体平等的政治地位。所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为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民主为经济民主在政治层面的反映。经济内民主是将各相关的主体放置在平等地位,反对或是否定具有经济特权的市场主体。政治民主不同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也是经济民主在政治范围中的对立。其次,政治民主能限制偏狭经济理性,进而确立市场经济的秩序。经济理性具有个人性和自立性。经济理性是指市场主体对自身来讲效能实现最大。经济理性所指的是市场主体做出经济行为中本身的内部动力,但是不能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然而需限制市场主体经济的理。如果对其不进行限制的话,就会出现市场主体经济理性的极端化,采用优胜劣汰法则的市场就会变成弱肉强食的场所。政治民主是政治理性发展的产物,但政治理性也是社会理性的一种。针对只有个人性以及自立性的经济理性来讲,社会理性中的政治理性是补偏救弊之方。政治理性强调政治的民主,在生活中实现以后,就能整合私人利益,克服经济理性本身的偏狭性。

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负相关性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除了正相关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二者无论从价值目标、运作的基本原则还是权益的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根本差异,所以彼此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异质排斥的一面。

(一)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的消极影响

首先,市场经济会出现经济发展不平衡,并破坏民主政治社会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市场交换的主体实现形式的平等,市场交换确立人和人间具有相等的权利力,并且在权利的形式过程中,拥有绝对的只有。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在市场的确定方面,其实也是建立在个人独自拥有的财产(产权)的基础之上,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并不具有绝对的相等性,并且与市场进行交换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实力存在有明显的差异性,而正是因为这样的差异性存在,导致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就是成员在进行财产权的分配过程中并没有绝对的公平。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从本质上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平等,最终导致社会上产生极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现象,从一方面而言,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永远只是掌握在极少一部分人的手中,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每一位劳动者除了自己本身所拥有的劳动力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东西。再者,从整个社会的基础结构上而言,处于上层社会的,只有社会的精英人员,而绝大部分的劳动人员却开始被社会有意识无意识的淡忘。而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民本身就具有的政治参与权利,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实现社会平等以及经济平等以后,才能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就目前社会实际情况看来,在民主形式方面的表现实情是对公民本身的参政权利进行有力的保障,但是,从其本质上看来,所谓的民主其实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且在其实践的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制约。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其参政权利以及愿望的实现,往往要求公民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给予的支持。就政治竞选而言,就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整个活动的支撑,而在经济上所存在的不平等的根本后果就是导致政治权利使用以及存在的不平等。因此,经济不平等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因导致的。这使得公民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中并不能有效地对政治生活平等的地位进行保障。而那极小的一部分掌握着社会最多财富的精英人士却处在了社会以及政治绝对的优势地位,这个优势地位直接控制着大众人的思想以及意志,从某一种意义上而言,与社会民主原则是相互偏离的,其本质就不能称之为民主。因此,从上述的这种意义上来讲,起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私有制度以下的市场经济对于民主的政治产生的促进作用毕竟有限,从长时间来看,对于民主政治以及高层形态的形成是完全不利的。

(二)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有潜在危害

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存在潜在性危害,这在国外民主中很常见。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伤害的原因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财富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强调私有财产不允许侵犯,反对任何形式下的经济平等主义及政府对个人经济自由上进行的干涉。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及为谁生产等相关问题,需要从微观经济主体加以来决定,并且决策权力和所获得资金量是成正比的关系。但是民主政治赋予每一公民平等政治权利。资本主义社会上富裕的是少数上层阶级,中间层以及较为贫困的下层占数量多。从本身利益开展理性思考发现,占有大多数的群体会让政府干预市场,来获得法律以及相关政策。在选举的压力下,国外政治家为赢得大选或实现连任,需要提出能够获得选民支持的政策。国外政治家为了迎合选民的急功近利之心,采取相关措施刺激经济,虽然采取这样的措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但是其符合民意,经济政策也被政治化。所以,政府采取的措施转为短期行为。最后将会降低经济效率,从而损害社会经济利益。因为选民有限理性,和民意相符的决定难免有时候并不是最佳的决定。例如过度收入再分配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带来妨碍激励机制所起的作用,对经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政府管制可能就会扭曲市场信号,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四、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相关性是具体的、历史的

(一)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概念有相对性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只是相对概念。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都不会是单一模式,其内容受制于历史、文化等。人们会参照本身的社会文化条件以及历史可能性来选择、改造以及重构其认可的更为科学的市场经济类型以及民主政治类型,并形成其经济生活与政治民主传统。在人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已经有很多市场经济模式及民主政治模式。例如完全竞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新自由主义市场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模式等。民主政治模式也存在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之分,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民主政治模式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如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达尔提出的“平民主义民主”、“多元民主”和“新多元民主”、“麦迪逊式民主”主张,已经能证实上面谈到的这一点。

(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相关性

第9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

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

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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