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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回避报告精选(九篇)

履职回避报告

第1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如何提高述职报告的写作质量

摘 要: 述职报告是一种日常应用文体,写作者不仅要掌握述职报告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写作结构,而且要掌握述职报告同个人总结、思想汇报、经验材料、演讲演说等文体的本质区别,同时还应注意避免面面俱到、评议不分和贪人之功。

关键词: 述职报告; 写作; 质量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为接受考核,就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自我回顾和评估而写成的,是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陈述汇报的书面报告。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事务文书的一种,也是个人日常应用文体的一种。

述职报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实行新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体系的一种重要工具,便于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发现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合格接班人; 便于群众监督评议、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人们群众主人公地位; 便于促进被考核干部不断总结经验,明确自身职责,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领导才干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爱岗敬业。尤其是述职报告是要当众宣读,或呈进给特定的上级领导审阅,具有很强的透明性和应用性,其写作质量的高低,包括思想观点、材料内容、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的优劣,都直接反映着述职者的工作实绩、态度和基本素质,以及影响到述职者的形象和前程,因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提高述职报告写作质量? 笔者认为述职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深刻理解述职报告文体的四个基本特征

( 一) 述职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述职,即指担任一定职务者向特定对象陈述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不任职者,则不存在“述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替代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述职,述职主体总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对自已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我述评,而不是从第三者的 角度检查、总结和评价他人的工作情况。

( 二) 报告内容的规定性

述职报告的内容不是随意的,而必须以“职”为其所“述”的对象,即必须以自己对一定时段所在岗位的职责、目标的履行情况作为报告内容。岗位职责和目标是有国家、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它规定了每一个岗位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因而述职报告的内容也是规定的、明确的、可循的。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实践活动的产物,它不仅需要定性分析,更要有定量的证

明,要求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报告。

( 三) 拟写时效的特定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在特定的时限,为接受一定的考核而拟写的。无论是任职期满、试聘期满、年度结束的述职报告,还是上级领导不定期、临时布置的一些述职活动所需的书面材料,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写完毕,否则就会影响对述职者的考核,甚至影响全局工作,迟到的述职报告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时效。

( 四) 实用价值的鉴定性

述职报告既是上级领导考核鉴定的依据,又是群众民主评价的基础,最后的材料将作为述职者升迁、留任、降职或调任等的重要凭据而纳入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述职报告的作用程序和最终目的决定了它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相当的行政约束力,具有鉴定审核的实际价值特征。

二、掌握述职报告同四种相似文体的区别

( 一) 述职报告与单位、个人总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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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他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其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的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任何。

其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的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者进行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岗位的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收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其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两个文种的界限。

( 二) 述职报告与思想汇报的区别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报告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也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 三) 述职报告与经验材料的区别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事实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但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 四) 述职报告与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区别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和述职报告文体内容带有共性,都是围绕职责这个中心展开。写作时均应注意以下三点:

( 1) 考虑现场性和听众的多元性,摆正位置,处理好与听众的关系,使演讲内容的表达、称谓、口吻、语气、用语等与自己的身份、角度、与听众、环境、气氛等相协调,以创造有利于信息交流、心灵共鸣的心理环境和情感氛围。比如称谓要体现出理解与尊重,说话的立足点、角度、口吻要体现出平等、友好和坦诚,个体形象要谦虚而不自卑、自信而不骄狂、友善而不献媚、坦诚而不愚鲁。

( 2) 要考虑演讲因口耳相传带来的即逝性,注意主题和结构的单纯性,避免冗长、生僻、复杂的句式和词语,采用明线过渡、前后照应的结构方式和短句式、口语化等语言形式,包括运用幽默、形象化表达等手法,以增强演讲的表达效果。

( 3) 要注意情感因素的注入,处理好事、理、情三者的关系。既直观展示个人的德才风貌,又表现出内在的逻辑力量和情感力量,做到以德赢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给听众留下深层回味的余地。但三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竞聘演讲侧重于说明“我”胜任此职的主观条件和一旦任职的施政构想。就职演说则侧重于宣布施政纲领,告诉人们“我”将怎样履职。

而述职报告则侧重于陈述“我”的履职情况及其所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述职报告因为是“事后”的陈述性演讲,旨在展示述职者履职情况和德能素质,所以,其表述上的突出特征即是紧扣职责用事实说话。

三、正确掌握述职报告的五大写作要素

根据述职报告实际功能的需要和人们写作的实践经验,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束语和落款五大要素组成。

1、 标题。标题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由述职人和文种构成,如《我的述职报告》,另一种直接用文种做标题,即《述职报告》。2、称谓。即述职者面对的对象或呈报的部门或是负责人。3、正文。正文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和关健。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份组成。

前言: 是整个正文立标定调部份,陈述述职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简要交代任职的自然概况( 何种职务、职称、任职时间) ,岗位职责及个人认识,对个人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等。主体。即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自己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要注重介绍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工作实绩,并写明其起止时间,概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的失误和改正措施以及努力方向。主体要写得详实有价值,既要避免空洞、抽象地表述自己的政绩或专业业绩,又要防止面面俱到,不分轻重,对一些难题的应对思路和重大问题的解决过程以及最后的效果和影响,要交代得一清二楚。

主体写作可根据内容的不同需要,选取以下三种中的任何一种: 一是横式结构,即按照事物的性质和逻辑关系组成材料。根据事物的内存联系,把问题的各个方面分别给予具体的叙述、分析,它便于多角度、全方位表现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二是纵式结构,即按照时间先后和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安排内容,一般要把整体工作进程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一阶段的情况作陈述、分析。三是纵横交叉式结构。既考虑时间的先后顺序,体现事物的发展过程,又注意内在的逻辑联系。有的是先把工作进程按时间先后顺序写出来,然后再把每一段进程中的若干具体做法分别陈述出来; 有的则是先按逻辑顺序把材料归纳成几个大问题,然后分别围绕着每个问题,按照工作展开的顺序先后加以陈述。运用纵横交叉式结构,尤其要注意条理清晰、顺序得当。结尾。自我批评及努力方向,自我评价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表示自己将更加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愿望和努力目标。

4、结束语。述职报告末尾还应有个明确的结束语作为标志,通常写“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谢谢各位”。这些习惯用语既显示了对上级领导或下属群众的尊重,又在一定意义上表示了自己做好工作的愿望,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5、落款。即述职者职务、姓名和成文日期。

力求做到三个“避免”一是避免面面俱到。述职报告要围绕你所在的岗位、履行的职责,说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者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象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以外的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也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

二是避免议评不分。述职报告主要的表达方式是“述”,即叙述,就是要谈情况、摆材料、讲事实,给人们的印象应当是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同时,也需要有适度的“评,评即评议,就是得出经验,引出教训、鉴定工作、评价自我。这应当合情合理,水到渠成。这里“述”是“评”的坚实基础,“评”是“述”的必要升华。在实际写作中,多为先述后评,

也可先述后评或边述边评。但都应当做到观点统率材料,材料印证观点,两者高度和谐,有机统一。在“述”作为述职报告基本或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所“述”内容也应当有详有略。尤其是在述职任职时间长,头绪多,工作重的情况下,更要观照全局,疏理清晰,突出重点,做到纲目有序、主次相宜。

三是避免贪人之功。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当写清楚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所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那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那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无“我”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总之,对于述职人来说,述职报告写得如何,直接影响组织、领导和群众对自己工作的正确评判。

因此,述职者必须了解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掌握述职报告的写作技巧,正确理解述职报告的“四大”特征,弄清述职报告同相似的“三个文种”的区别,注意“三个”避免,定能写出高质量的述职报告。

参考文献;

第2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监督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文件多次把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并列为加强监督的途径。早在1945年,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曾提出“共产党能否走出这一‘历史周期率’”的问题,同志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走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4月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加强和改进党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同志也指出:“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党内外监督同样非常重视。

舆论监督权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滋生腐败”。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公共权力被违法不当行使和扭曲的时候,人民群众十分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监督来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去除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公正和谐。正如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我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根植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反映民意,表达民情,彰显正义与良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制衡系统”。

新华社的特殊功能决定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新华社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新华社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时有着其它媒体难以企及的优势:1. 我们的参考材料是“直通车”,可以在第一时间直达中南海;2. 覆盖海内外的新华社记者的网络可以在第一时间把握动态、深入体察民情,多角度反映事态进展和真相。

新华社社长田聪明同志多次强调,“有作为才有地位”“我朝思暮想的四个字就是‘履行职责’”。这是田聪明同志代表社党组向全体新华人提出的政治任务。我的理解,履行职责就是要履行好新华社的职能,就采编人员而言,主要在于四项职能,特别是要发挥耳目喉舌的职能。而发挥党和人民“耳目”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履行舆论监督之责。

由于各种原因,上海分社与兄弟分社相比在履行职责特别是舆论监督方面存在不少差距,地方上对新华社履行职能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次分社记者写了条上海粮价波动的参考报道,受到中央主要领导的批示。当地主管部门的同志通过浙江省粮食局找我沟通,开口居然问:“中央领导怎么会看得到你们记者的报道呢?你们是怎么送过去的?”我只好从新华社ABC说起。

我深刻认识到,无论情况怎样千变万化,要履行好职责,唯一的出路在于脚踏实地,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不断学习、调查、思考,将中央的方针政策与上海的实际结合,发挥新华社的强项和优势,用出色的新闻报道来增强影响力、来证明我们的地位。

针对分社记者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畏难情绪,我带着记者跑,带头搞调研,带头开展舆论监督等报道,顶住压力,努力突破各种难题,全面履行职责。几年下来,我们报道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由于我们扎扎实实履行职责,报道本身至今基本上没有出现失实等问题。久而久之,分社记者履行职责的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如虹口区在一块公共用地征地拆迁前,区委领导专程带着相关人员专门到分社主动介绍拆迁的规划,以期得到分社的理解和支持。许多区县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还与分社记者交上了朋友。事实上,通过我们的舆论监督报道,一些矛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如分社记者采写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非法放贷变成“房东”的调查,经过参考报道和公开报道披露后,引起中央和上海市委的重视,相关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控制了损失。

舆论监督报道的“三条戒律”

南振中同志曾经以“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新华社舆论监督报道的指向。新华社的舆论监督报道往往有着其它媒体难以达到的报道效应,因此,就采编人员而言,必须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从实践看,应该把握“三条戒律”:

1. 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授人以柄。

在新华社总编室《关于避免公开报道引发法律纠纷的意见》等规定中提出了记者应该回避的事项,但事实上,由于目前分社记者大部分是本地出生和长期在本地学习、工作的同志,要照本宣科地执行回避制度非常难。这就要求分社总编室和记者随时保持一种“警戒”的心理,在遇到舆论监督报道时,主动进行人员力量的“回避性”调整,以确保采访活动的公正。长三角采编中心遇到的一件纠纷事件证明了这样的回避制度是有效的。去年春天,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回安吉老家探亲时获悉:由于江苏省一家常年向安吉购买产品的企业,把安吉竹产业中10多个产品申注成颇有争议的外观专利,并采用各种办法打击安吉竹产业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外贸受限,整个外贸产业链条断裂,全县近25万竹农收入锐减,上下一片沸腾。

潘海平感到情况严重,准备写参考报道反映。当时,考虑到问题涉及的另外一方面是江苏省某公司,浙江分社立即联系了长三角新闻采编中心进行跨区域报道。长三角采编中心派从江苏分社抽调的记者姜帆与潘海平联系。由于安吉是潘海平的老家,他主动提出回避。长三角采编中心经过与浙江分社协商,决定让江苏分社记者姜帆与现代快报记者裴文斌独立调查,长三角两名记者的采访以及后来的稿件,潘海平均没有参与。意想不到的是,参考报道稿件发出不久,江苏那家公司的老总勃然大怒,立即发检举信给和总社领导,控告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不执行回避制度,要求“严厉查处”。长三角采编中心接到浙江分社转来的领导批示和举报材料后,快速将稿件来龙去脉作了说明,作出了澄清。社领导和总编室领导看到说明材料后,认为这是执行回避制度的一个好范例。南振中同志在批示中专门要求“长三角采编中心给对方以答复”。后来,国家专利局在复议时撤销了江苏那家公司的专利申请。

2. 必须做到兼听,防止偏听偏信。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心理,往往在采访“原告”之后不大愿意再采访“被告”(即被批评者),生怕走漏风声或报道的威力受影响。从实际操作看,之所以要坚持兼听,在于兼听之后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真实。而且,如果讲究一下操作技巧,不大会导致泄密等问题的发生。我的采访体会是:

―凡是涉及本质真实,且对稿件起关键作用的事实,必须兼听。如我和其他记者2004年采写的《沪郊圈地现象采访记》,其中青浦一些群众反映有些村委会未批先卖土地的问题突出,我带领记者实地踏勘了现场,感到既然反映的是村委会的问题,就得找村干部核实。结果在某村主任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全镇未批先卖土地的详图,为此篇报道提供了有力证据。

―凡是有可能导致泄密或使举报人等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必须讲究兼听的技巧。兼听不是简单的核实,而是要在核对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真相,更多地了解来龙去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同志简单地将记者的稿件传送到被批评对象那里“核实”,结果导致泄密,甚至置举报人于危险境地。这是绝对要禁止的。在遇到此类敏感的问题时,可以采取旁敲侧击、间接了解的方法,进行兼听;也可以在隐去有泄密可能的内容后,对主干事实向被批评方进行核实。重要的舆论监督报道里,一般要有地方党委政府的态度和意见等。

第3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属事务性公文的范畴,是对干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的检验,也是考查干部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以及是否称职一种手段。述职者要对自己在前一段时间或整个任职期内完成的工作,作一个综合的、自我评述性的汇报,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述职报告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述职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有利于组织或上级领导进行各方面的考核;述职报告作为重要的业绩材料,有利于群众地述职者进行监督和批评;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对自身的检查,可以做到“吾日三省吾身”,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述职报告已经成为各类人才精英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一条重要渠道。如何写好述职报告,笔者认为应做到四要四忌。

一、要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述职报告一定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既不要自吹自擂,也不要过分谦虚。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一些同志为了顾面子,获取领导和群众的好感,对自己的工作成绩大肆渲染,夸大其辞,只讲自己的优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回避态度。其实,任何人无论做什么工作,即使非常尽职尽责,缺点、错误也不可避免。而且,每个人所取得的成绩并非一己之功,是全体同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作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干部,应排除私心杂念,以群众利益为重,上不欺领导,下不瞒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功过是非,做任何事都不要抢头功,做到实事求是。在肯定自己成绩的同时,也要敢于承担责任,使述职报告真正全面地体现出自己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报流水帐平时的工作材料是琐碎的、分散的、零星的,述职者在动笔之前,要对材料进行筛选和整理,选择主要工作,抓住主要政绩来写,不要事无巨细,一概罗列。如果为了评功摆好,照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把述职报告写成啰啰唆唆的“流水帐”,就会让人不知所云。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为了说明其工作是否称职,因此,要将履行职责的过程,取得的成绩或出现的失误,及对工作的认识表述出来,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要解释棘手问题的处理方法,特别是要交代清楚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的。剖析工作失误的原因,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得与失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真正体现述职者的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处事决断开拓进取精神。这些内容写得恰切适度,能全面反映述职者的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让领导和群众清楚地了解述职者称职与否,从而对述职者作出恰当的评价。

三、要情理相宜,切忌考虑个人述职报告在叙事说事过程中,要有适当的感彩。但是个人情感不要融入过多,以免造成不良影响。述职者要对自己以往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归纳、概括、提炼,围绕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反思,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要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以坦诚的胸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工作中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为突出的问题。另外,述职报告要如实阐述群众的反映,面对事实,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公之于众,这样群众会感到亲切,而且也加深了群众对自己的理解和信任。然而,有一些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述职者过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过于看重取得的政绩,热衷于锦上添花,缺乏面对错误与失败的勇气,这不仅脱离了群众,也严重违背了述职报告的宗旨。同志多次强调,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作为党的干部,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光明磊落,襟怀坦白,乐于奉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群众办一些实事。

四、要语言朴实,切忌虚饰浮夸述职者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崇尚朴实,给听众以豁然开朗的感觉。朴实之美历来备受人们推崇。在述职时,用朴实的语言叙事说理,不仅缩短了与群众的距离,也密切了和群众的关系。有些同志为了显示自己才学,述职报告的语言艰深难懂,洋里洋气,群众听起来如“雾里看花”,摸不着头绪,反而弄巧成拙。述职报告实用性,决定了它的语言必须具有真理般的自然质朴。述职者面对听众文化层次有差异,这就要求叙述时语言表达通俗易懂,多采用质朴无华的群众性语言,直陈其意,决不哗众取宠,也不能用一些生僻的字眼,故作高深。“述职报告写作四要忌”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写作四要忌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4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04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5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6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人员招募阶段的法律风险

人员招募主要是通过宣传扩大影响,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以形成一个候选人的“蓄水池”,以合理的成本从中选择适合的员工。此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招聘启事、广告中招聘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岗位职责约定不明导致的劳资矛盾等方面。

招聘条件涉嫌就业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招聘广告中,“男性优先”、“XX户口优先”、“985、211高校优先”等内容却屡见不鲜。

录用条件不明埋下劳资纠纷隐患

招聘广告中,对于岗位的录用条件一般有“招聘条件”、“录用条件”、“任职资格”等表述。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岗位职责、录用条件等,通常是由用人部门临时起草,内容笼统,缺乏准确的岗位说明和明确的考核内容,为日后评估应聘者的工作胜任力带来难度,埋下劳资纠纷的隐患,更为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带来法律风险。

人员甄选阶段的法律风险

人员甄选,是使用适当的测评方法、技术和程序,在适宜的时间和成本约束下实现人、职的匹配。在人员甄选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知情权和录用资格审查两个环节,因此,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应充分沟通,彼此全面、深入地进行了解。

未履行知情权导致的风险

企业与应聘者互相享有相关知情权。知情权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应聘者的知情权,企业未向应聘者履行告知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向应聘者履行过告知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如企业未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工作报酬等涉嫌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对试用期内是否胜任岗位的争议等。二是企业的知情权,企业未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及岗位胜任力进行核实,可能导致应聘者不到法定年龄、患有职业病、履历造假、竞业限制等风险。需要说明的是,应聘者没有主动对企业披露个人信息的义务。

录用资格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

录用资格可理解为任职资格。录用资格与招聘条件不同,它针对具体岗位、具体的人,而招聘条件针对的是广大的潜在求职者;设置招聘条件目的在于将应聘者从潜

在求职者中区分出来,而录用资格则是将录用者与应聘者区分开来,并作为录用者入职后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聘甄选阶段,企业除了核实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外,还要多角度、多渠道地对应聘者的背景、岗位胜任力进行考察,尤其是管理、财务、研发等关键岗位,避免重复用工、竞业限制等风险。

人员录用阶段的法律风险

招聘进入人员录用阶段并非万事大吉,此时需要格外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录用通知书的起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稍有不慎,就会为企业埋下隐患风险。

录用通知书不严谨导致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上注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报酬、报到日期等具体信息,属于要约邀请。一旦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表示同意,该通知书就对劳资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但在两种情形下要约发出后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比如,录用通知书一旦确定报到的期限或要求应聘者回复,就难以撤销。另外,如果应聘者已经做出辞职、异地搬家等准备工作,录用通知书也无法撤销,否则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风险

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即内容风险与程序风险。内容方面,一是内容缺失,如未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二是内容缺陷,如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培训期、服务期等约定不明;三是内容无效,如试用期时限、报酬不符合法定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风险主要表现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书交付劳动者等。

招聘风险可防可控

构建员工招募、甄选、录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一个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企业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对招聘计划、条件、渠道、流程等做出细致规定,制定完善的招聘制度。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对实施招聘的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招聘人员的法律素养。

树立平等用人观,保证劳资双方平等知情权

虽然针对具体的应聘者,企业不对招聘广告、启事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但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角度出发,企业在编写、招聘信息时仍应审慎对待。

1.完善任职资格,明确录用条件。招聘工作启动前,企业应对空缺岗位进行分析,明确录用条件;描述录用条件时,避免使用“基本”、“相应”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词汇,录用条件应包括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及刚性条件、柔性条件等。

2.谨慎描述招聘条件。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涉及就业歧视的标准和具体情形,但在实操中,企业仍应避免对性别、年龄、民族、身高、户口、星座、血型、毕业院校等与岗位任职资格无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明确要求。

3.避免歧视性的问题。面试时,对涉及个人隐私,如:婚育状况、疾病、等应谨慎提问,避免追问。如果确有必要了解,可通过《应聘人员登记表》加以搜集。

4.坦诚交流,确保劳资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客观介绍岗位及企业情况,引导应聘者建立适当的期望值。有的企业急于引进人才,因此对企业发展现状及岗位情况言过其实,造成应聘者对岗位及企业期望值过高,入职后易产生失落感,甚至引发劳资纠纷。

劳资矛盾或劳动争议往往可追溯到招聘环节,如对涉及应聘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约定不明或出现理解偏差,或相关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等。因此,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与应聘者交流,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招聘岗位的录用条件、考核要求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提问,核实、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情况,全方位考查求职者的工作能力,维护企业自身的知情权。对于关键岗位的应聘者,应对

其进行背景调查;对非常重要岗位的应聘者,最好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改进招聘文书,防范劳动风险

1.应聘人员登记表。主要用于登记、搜集应聘者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履历、社会关系等信息。为降低信息失实的风险,用人单位可在表格中附上“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可作为不被录用的理由”等内容,并要求应聘者签字、确认。

2.简历。为了确保简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要求应聘者核实、补充、签字确认。对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等其他入职材料,也可采用同样的办法。

3.录用通知书。除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内容外,录用通知书还可对岗位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进行细化说明,由应聘者在入职时签字确认。注明上述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企业须认真对待。

如果企业既想发出录用通知书,又想保留一定余地,建议如此操作:录用通知书仅告知应聘者通过了公司的最终筛选,取得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说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入职日期等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细节需经进一步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权力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录用通知书未注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4.员工入职登记表。为降低应聘者履历造假,《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可添加“婚育状况”、“住址”、“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社会关系”等内容,并注明“如发现履历有不实之处,公司可视为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5.入职声明书。其中可注明“本人保证提供的求职信息及入职资料真实、可靠,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他单位未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对本单位规章制度都有明确理解”。不少求职者不能取得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此种情况下,入职声明书更为必要。

6.员工手册。要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及需要员工遵守的事项详加说明,如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公示情况,工会组成及相关职能等;员工领取员工手册后要进行书面签收,以证明员工收到且明确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无任何异议并将严格遵守。

7.劳动合同。除列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外,劳动合同还应在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方面做如下设计:

细化商业秘密的边界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如:“在任何情况下,用于甲方(公司)业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料数据、客户资料、营销网络、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使甲方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信息及甲方内部机密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员工)因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工作场所、人力资源等任何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各类信息和资料,均属于甲方的技术成果,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第7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8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9篇: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镇人大代表述职报告人大代表述职报告精选范文一

一年来,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乡党委的下,在乡政府、乡各部门及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工作经验,培养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各项职责,现将履行职责和工作情况简要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为全乡经济建设做贡献。

通过对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我清楚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我将积极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去,勤勤恳恳、尽职尽责、踏踏实实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平时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开展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情况、新经验,主动联系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为开展本职工作、依法做好各项事务、抓好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打好基础。首先,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乡得到遵守和执行,有、有目得地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在对政府的监督工作中,始终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实施监督。再次,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农民增收、民政救济发放、两基攻坚、计划生育等工作实施监督,确保了各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最后,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

二、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向身边的党员模范学习,起相应模范带头作用。

在平时工作中,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时刻检讨自己,不等不靠、有条不紊地安排好各项工作,身体力行、努力起到表率作用,协助乡开展各项工作。

我认真坚持乡内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以学习十七大为契机,深入领会十七大精神内涵,在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认识上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系统的学习与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我的思想得到了净化,工作的责任到了加强。

三、作为一名乡人大工作者,为人民代言是我的基本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提倡任劳任怨、自觉刻苦、默默无闻的工作精神,一切从全局出发,重团结、讲实效、不推诿。今年以来,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全乡后勤工作和结算中心工作做了大量细仔的工作,使全乡的后勤服务工作走上了正规,结算中心工作为全乡群众提供了一个服务与阳光的平台。为做好人大执法工作,我时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利用帮扶农村脱贫致富和农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之机,走村窜户,广听群众意见,收集实时信息,及时反馈,努力解决农民实际困难。

四、切实做好人大工作,廉洁自律、清廉从政。

配合乡人大主席顺利召开了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圆满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主抓了全乡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及时处理了多次群众来访工作。自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学习,时刻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仕之德,坚持把轻名利、远是非、躲酒场、正心态和纳言、敏行、轻诺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努力朝这个方向去实践、去争取。

工作的同时,发现自己还存在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不能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在工作繁忙时对工作抓的紧、对学习有所放松;思想认识不高,对一些存在的问题没有勇气提出来,怕得罪人,存在得过且过你好我也好的思想。今后要切切实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带到群众中去,扎扎实实抓好学习,认认真真做好工作,踏踏实实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

镇人大代表述职报告人大代表述职报告精选范文二

各位领导、各位选民:

我是溪里凤村村委,也是计生专干,茂林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本人于2011年在茂林镇凤村片选区当选为镇人大代表。自当选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1年多来,我一贯坚持在镇党委、镇政府、镇人大的正确指导下,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参政议政,广泛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反映选区的民情民愿,为本选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作出了一名人大代表应有的贡献。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大家审议监督: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打好当好代表的基础。

当好人大代表,首先要自觉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一年多来,一是积极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代表集中培训学习,对《人大代表知识问答》、《代表法》、镇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学习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方法和技能,通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使自己更加明确了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总之,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政治头脑不断清醒,代表的职责、权力、义务更加明确,思想更加解放,加强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打牢了扎扎实实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自己自觉地服从人大工作安排,善始善终参加活动,积极发挥作用。自己在代表工作中始终牢固树立人民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观点,立足热心为民办好事,心系百姓办实事的群众意识。

三、走访选民,收集民意,积极参政解难。

做一名选民满意的代表,就必须坚持密切联系选民,收集民意,了解民愿。一年多来,始终坚持把选民作为工作的基础,采取不同形式,广泛走访选民,把自身的工作与代表工作有机结合,使工作更实在,更具体。

现在向各位领导、各位选民汇报一下我们村的基本情况,总人口1037人,育龄妇女222人,一孩上环101人,4人皮埋,5人服药,3人使用,今年出生10人,5人怀孕,8人死亡。具体工作是这样开展的:

一是转变工作方法。作为一名村级计生专干,必须随时了解掌握全村每户育龄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情况,并根据不同的需求分类指导、开展工作。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的转型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将工作重心由原来围着大肚子转的被动管理转到孕前型管理和优质服务的轨道。工作中,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活动为抓手,利用会议、宣传栏、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用谈心、聊家常的形式对新婚对象和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科学生育知识宣传,使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把实行计划生育变成自觉行动。

二是发挥表率作用。从事计生工作以来,坚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工作中对自己亲属和其他群众一视同仁。在计生生育钉子户面前不厌其烦上门做工作,面对困难迎刃而上,注重以情感人,以诚待人。

三是抓住工作难点。通过4月份的全员人口信息摸底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更新了人口信息并掌握了流出人员的准确地点。流动人口的变更是每月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平时也要经常进组入户抓好调查摸底,了解流出人口的基本情况,摸清流动人口外出地址,对流动人口实行源头管理,尤其是对离异和再婚家庭的摸底更加细致,随时掌握他(她)们的思想动态及外出动向,还把特殊人群的电话号码记录在电话笔记本中,以便及时加强信息联络。

四是热心为民服务。通过6月份的诚信计生互动活动,拉近了与计生对象的感情。平时,本人坚持以人为本,扎实开展优质服务,除做好常规宣传外,每月都要安排十天左右的时间,走村串户上门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知识,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做好孕情术后定期随访。对有困难不方便出门的育龄妇女,就要放下手中的一切事情陪她去落实手术。对在外没有落实长效手术的育妇不厌其烦地宣传政策,讲解避孕节育知识,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四、严格要求自己,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自己作为镇人大代表,要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时刻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工作出发点,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一名光荣的人大代表,不计个人得失,淡泊名利,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坚持做到请选民监督、让选民满意。

五、履行代表职责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尽心尽力,但是按照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要求远远不够的,离各位代表的希望还是相差很远的。针对缺点,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时时刻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要求和衡量自己,处处以村民的利益着想,认真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和村两委下达的各项工作,尽善尽美的做好本职工作。

谢谢大家。

镇人大代表述职报告人大代表述职报告精选范文三

各位领导、各位选民:

非常荣幸能够成为我们地区小组第一个述职的代表,同时也非常感谢镇人大给我们代表提供这样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我于xx年年元月18日在南坪镇白鹤苑-回龙湾选区当选为南岸区第十六届区人民代表,此前我已经连续多届当选为南岸区人大代表,当选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和多届南坪镇人大代表。作为土生土长的老南坪人、老党员,随着城市的发展从村委会到社区居委会工作,不同的是工作层面和服务对象,相同的是责任感和内心的热情。此次能够继续得到广大选民的支持和认可,我既感到十分荣幸,也深感责任重大,丝毫不敢有所懈怠。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以及全体选民的大力支持下,依照人大代表的职责,切实开展了各项工作,下面我按照南岸区人事代表工委《关于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和南坪镇地区人大代表小组的安排部署,把一年以来的代表履职情况向各位述职,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提高认识,不断学习

年过花甲再次被选民选举出来为人民代表,我感到责任高于荣誉。我是从农村出生的泥腿干部,小时候由于家境贫寒不能继续自己的学业,以致深以为憾。工作后我一直对自己要求很高,从不会因为一些小的成就而志得意满。尽管之前我克服困难完成了大专学业,但是我认为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就像这个时代的发展一样,永远是向前的,修己身才能养其形。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养,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提高自己的履职水平,才能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是不断丰富和自我提升的过程,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代表意识,提高了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履职能力;熟悉履职程序,明确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增强了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履职能力;增强全局意识,提高了编写议案、意见和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深刻认识到人民代表作为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大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要求代表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积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认真学习宣传《宪法》、《代表法》,利用各种机会向广大选民宣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人大代表的性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密切联系群众,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作为代表,就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责任意识,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本职与兼职的关系,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呼声,保证选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国家机关得到充分表达和实现。我通过不断认真学习,通过实践来深刻理解《宪法》、《代表法》,学习使我感到自己心态变得更加年轻,让人更易于接近和愿意接近,走到社区别人都认识我,都很亲切地招呼我,学习让我能够更轻松地履行代表的职责,让我乐在其中。

二、发挥代表作用,充分行使代表的权利

作为老代表,亲眼目睹地区从农村到城市的飞速发展,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变迁,我更加关注的是民生民愿。因此每一次代表大会我都会认真倾听,把会议精神带给广大选民,让广大民众感受政府的工作成绩和各种惠民政策。我知道我每参加一次会议背后凝聚众多选民群众的重托和期望,使我非常珍惜每次参加大会和活动的机会,即使身体欠佳和工作繁忙,我都要坚持参加,生怕自己遗漏了有价值的东西,对不起自己的选民。

一年以来,我从未缺席第十六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二次、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6个报告,积极发言。对选举产生新一届区政府班子成员,我也是从整个南岸区发展的需要很慎重对待自己庄严的一票。在人大闭会期间也积极参加区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从不缺席。

为在会议期间提出有意义的议案,我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就选民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综合筛选,积极拟好议案和建议,积极反映选民的呼声。会议上自己提出了7条议案、建议,并协助镇人大代表提出若干建议,具体如下:

1、解决农转非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在xx年年初,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为解决农转非人员生活困难的建议,将储蓄式养老保险转为社保以提高农转非人员的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区社保局对此给予答复,他们不能制定相关政策,但是他们会向市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目前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已经出台,现在进行初步登记,相信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2、解决社区干部待遇偏低的问题。在了解到全区社区干部工资福利这一情况后,于xx年年初向区有关部门提出提高居委会干部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得到区政府和民政局比较满意的答复,从xx年年起,全区社区干部提高了工资和福利,参加了医保和失业保险等。

3、解决回龙湾公路卫生无人清扫问题。多年来回龙湾社区由于处于两区交叉地带十字路口及四南小学至喜百年酒店路段环境卫生很差,长期无任何单位负责清扫和管理,附近群众意见很大。此意见上呈后通过政府协调由四通公司负责派人清扫。群众及四南小学师生对此十分满意。

4、关于恢复原川江饭店(现回龙商务大厦)人行横道线问题。原川江饭店(现回龙商务大厦)在学府大道改造前有人行横道,能够解决附近居民、饭店顾客以及四南小学师生安全通行。学府大道改造后不知什么原因就封闭了此人行横道。由于四公里地下通道和110中学前的红绿灯距离此处均有好几百米,四南小学校 1000多名师生、超市顾客、附近上万的居民群众出行十分不方便,不仅人车混流,而且由于横穿公路还造成很多危险。建议交通部门综合考虑此处行人便利,从关爱群众生命安全出发,恢复人行横道线或修建地下通道或天桥。今年初,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均已经投入正常使用。

5、关于回龙湾农贸市场长期未开业居民买菜难问题。回龙湾农贸市场建成多年来一直未开门营业,周边上万居民买菜难。现有一些商贩自发在人行道上占道经营,价格高影响交通和环境,群众意见大,望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6、关于回龙路、青龙路交通混乱、人车混行的问题。回龙路、青龙路公路已修建多年,一直没有划定车行道线,没有划人行道线,更没有安装红绿灯,加之公交始发站设立在回龙路和青龙路,长期人车混行,极不安全。

7、关于建议回龙路、青龙路修建公厕事宜。现回龙湾社区发展极快,现有住户1万多户,从回龙路到青龙路近1平方公里范围内没有一个公厕。为解决该地区居民及行人如厕难的问题,建议在回龙路和青龙路各修建一个公厕,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8、在镇十七届一次、二次会议期间,协助镇人民代表提出了关于白鹤苑安置房屋楼面漏税问题、青龙苑转非房居民健身器材问题,青龙路设立治安亭问题;把管片民警纳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问题;把镇城管职工费用纳入镇财政预算问题等等。

9、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和主席团活动,从未缺席或迟到。主要参加视察重庆精益仪表有限公司、新旺族服饰有限公司、喜百年酒店、永辉超市和隆鑫集团等,还协助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团结工业园精益仪表公司进厂路段修建减速带、7.17水灾后龙黄路泥土无人清运问题及南兴路因修公路防护带影响行人通行的问题。

三、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一年多以来,我联系选民,走访选民,经常与选民打交道,视老百姓如亲人,总是笑脸相迎、笑脸相送。我在社区工作,也是与群众打交道的工作,社区干部和代表的双重身份相辅相承,社区成为我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很多群众有事无事总喜欢到社区来和我说上几句,对我非常信任。我经常从群众说的一些家常话中体会到一些深层次的东西,我总是把这些记到脑海中,有机会就询问或向上反映。xx年年南岸区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把转非人群纳入到医保中来,这本来是好事,,但是我们在登记中发现16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纳入到医保中来,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我积极向上级反映,最终纳入进来,圆满地解决了此事。

群众的事情无小事,能给群众办的事情一定办好,我在履职的过程中,有时候也遇到少部分群众不理解的,我还是很细致地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超越权限的给群众做好解释并积极向上反映,得到群众的理解和好评。我社区有1个70多岁的老人,一人独居,经常生病,生活十分困难。我们就主动联系让她和重庆精益仪表有限公司接成对子,同为区代表的陈总专门开会把照顾老人作为公司一项长期的工作固定坚持下来,每月由公司团干部按时给老人送300元的生活费,逢年过节及生日陈总都抽时间亲自来看望她,使她非常感动。我想自己在履行代表的职责过程中,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家里人有时候不理解,我都想自己也是苦过来的,能够为别人做点事情也是好的。那么多双眼睛在看着我,我怎么能懈怠不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