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

第1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善政、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政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对省、市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2、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各机关部门要以实施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和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考核到位,使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2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__区本届共有区纪委委员26人,其中换届选举产生25人,换届后因工作调整需要,增补委员1人;目前平均年龄47岁,当选平均年龄43岁,其中两名委员当选年龄33岁;大学学历22人,占84.6%学历,研究生学历4人,占15.4%;女性11人,占42.3%。从委员从事工作性质来看,目前在纪检监察系统从事纪检工作的11人(换届时18人),其中委局机关7人(换届时7人、派出纪工委6人),纪检组3人(换届时2人),街道纪工委1人(换届时3人);目前未在纪检监察岗位从事纪检工作的15人,主要分布在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统筹局、交通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北郊管委会、街道和国有公司,换届时7人,主要分布在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团区委、规服办、检察院、审计局。总体上看,我区纪委委员具有单位分布比较合理、学历构成比较合理、女性结构比较合理等显著特点。

__区历来注重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重视区纪委委员意见建议,在区纪委委员参加参与和对区纪委委员的管理上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为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监督检查权、质询评议权,督促区纪委委员履职尽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强化重大决策部署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发挥区纪委委员在区纪委全会会议中的决策作用,组织区纪委委员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的各类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履职情况、工作安排部署等党风廉政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表决。如:区纪委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都要事先书面征求区纪委委员的意见,在会议期间又都再次征求意见,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都由区纪委委员举手表决。

(二)强化专项检查活动参加,保障区纪委委员监督检查权。大部分区纪委委员都结合自身工作,加强了对本辖区、本部门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行使权力、廉洁自律情况及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在区纪委常委中开展街道、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分片督查,组织担任纪检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的区纪委委员按月开展作风督查,组织从事财政、审计等工作的区纪委委员在全区开展专项检查,部分担任区纪委委员的街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从事公安、检察工作的区纪委委员甚至还发挥了协助办案查处的作用。

(三)强化询问质询评议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质询评议权。区纪委委员在每年召开的区纪委全委会上,对参与大会述责述廉的街道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询问质询,并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013年以来,区纪委委员已对向大会述责述廉的全区14个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23个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进行了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

(四)强化定期报告定期约谈,保障区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到位。规定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定期约谈区纪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次,主要听取区纪委委员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并对区纪委委员下一步开展工作提指导性意见。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区纪委委员每年12月底前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去年,区纪委常委分别对全区26个纪委委员进行了约谈,其中,常委会成员进行了交叉约谈,做到区纪委常委会约谈区纪委委员全覆盖。

虽然,__区在发挥区纪委委员职能作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系统完备具体的意见

作为支撑,只能是“管中窥豹”,收效不够明显。区纪委委员作用发挥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可控性,且离《》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用发挥作用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一)职责权限不够具体,委员不清楚有何“为”、有何“不为”。尽管《》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的职责作了相应明确,市纪委也出台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试行意见,但结合区情实际我们发现,针对职责的具体操作办法还不够细化,也没有指导操作的具体配套制度去支撑完善,如果完全照搬,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试行意见为例,由于对纪委委员职责提法较为笼统,同时又没有对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纪委委员细化职责任务的配套制度跟进,纪委委员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擅长的做点、不擅长的也做点,敷衍一下了事,不利于特长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二)履职制度不够全面,委员不知道怎么“为”、用什么“为”。尽管我们针对区纪委委员履行参与决策、监督检查、询问质询和评议等方面职责,建立了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但就如何让区纪委委员全面履职的问题上,还显得过于零碎、片面,没有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健全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为其搭建履职平台,致使区纪委委员只知其职、而不知何“为”其职,履职方法路径单一,片面的以为“一年到区纪委开一两次会、举一两次手、提一两次问、写一两次意见建议、划一两次勾勾叉叉、开展一两次督查,最后再约谈一两次、交一两次报告”就算履职到位,完成任务、脱手了事。

(三)履职保障不够充分,导致委员想“为”不能“为”、“为”与“不为”一个样。__区纪委委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在区纪委办公室,在日常服务区纪委委员的过程中,可谓尽心周到,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管理上,都还是略显松散。首先,缺少一个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够加强对接联系沟通、提供丰富活动载体、迅速处置委员意见、从严管理督促的协调机构,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仍处于“自发萌芽”状态。其次,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机制带动,与区纪委委员的沟通不够频繁、信息交流不对称,专门针对区纪委委员组织的培训、活动、调研少之又少,委员反馈问题少、能够针对办理的问题也少,委员履职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工作制度执行基本流于形式。

(四)选用机制创新不够,导致委员结构不稳定、“为官不为”。__区纪委委员原则上实行一届一任,人员虽然固定,却反而导致结构的不稳定。由于委员结构只在进口上把关,没从出口长远打算,导致委员结构无法适应因部分委员调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患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的结构变化和不合理。通过换届时和现在的队伍结构对比发现,我区在纪检监察岗位上的委员已由换届时18名下降到11名,岗位外委员则反向增长;由于岗位变化,岗位外委员所在单位与反腐倡廉工作关联度下降,部门街道“一把手”增多;加之2名委员退居二线,1名委员患重大疾病常年修养,委员结构出现“不平衡”,导致有位无“为”现象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委员作用发挥。

如何针对性的解决好__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以上问题,我们拟从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入手,坚持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原则,以分类明责为前提,以系统搭台为关键,以全面管理为保障,以破除旧制为动力,尽可能地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一)突出分类指导,针对性明确职责任务。要以《》、《党内纪律监督条例》为职责依据,参照省、市相关工作意见,结合__区情实际,从总体上明确区纪委委员职责,并根据委员共性,确定区纪委委员基础性、保障类目标任务。同时,要在明确区纪委委员总体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细化的配套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对委员职责进行分类指导。其中,岗位内的委员要按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部门派驻纪检组、街道纪工委不同工作侧重点进行任务划分,确定任务类型、实施对象、覆盖范围,如:委局机关委员要侧重于牵头、范围覆盖全区,派驻纪检组和街道委员侧重于具体、精力主要集中在本部门、辖区;要分清作为常委的纪委委员与一般纪委委员承担的相应责任,常委委员在履行一般委员职责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岗位外的委员则要根据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职能优势及各自特长,明确其责任分工,将其本职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通盘考虑。如:组织部门的委员要发挥其对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委员要发挥其反腐败配合协调作用,真正让各条战线上的纪委委员做到各在其位、各施其职,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突出统筹考虑,系统性搭建履职平台。在区委委员履职平台的设计上,要坚持“系统思维”,从确保委员知情权、监督检查权、决策建议权、提案建议权、质询评议权等方面建立健全履职工作制度,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履职方法路径,为其创造知何“为”、以何“为”的履职条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情况沟通通报制度。区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向委员通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纪要是内容寄送委员阅知,相关文件和信息及时送达委员,方便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委员知情权。二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重点联系制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委员可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安排,对有关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纪委常委会。每名纪委委员可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确定1-2个联系点,开展定点联系走访、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对联系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确保委员监督检查权。三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参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全委会决策制度。凡是事关全区纪检监察全局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都要以书面或座谈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并对全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委员选任罢免等进行集体投票表决,确保委员决策建议权。四是建立健全提案提报制度。区纪委委员每年向区纪委常委会提报有质量的提案(也可以几名委员联名提出提案),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解决群众关系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确保委员提案建议权。五是建立健全质询询问和评议制度。区纪委委员既可以在全会上对参与述责述廉的街道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询问质询和评议,也可以对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向全委会、常委会、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质询,并责成询问质询对象限期答复整改,确保委员质询评议权。

第3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4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 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第5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一: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作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五、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责任到位。要有责任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负的职责。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择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提高履职的实效。同时还应该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等,才能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民生,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学会虚心求教,积累资料,丰富自己。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较好地分析把握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紧扣发展大局,表民情、议大事、献良策,更好地履职议政。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善于总结。只有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实情和数据,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述职人:xx

述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14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14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14~2014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及工业区管理处岗位责任制》、《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如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车辆费用一览表、新增投资项目和工程招投标,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开展依法治企自查、监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月报表,确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建设工程投资方面,坚持对新建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投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6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省 市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部署和《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在教育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开展"三查三保"活动工作方案》( 济教办〔2015〕156号 )要求,按照省 市 安委会 、省教育厅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安排, 济源市 教育 局决定 在全 市 教育系统开展"查履职尽责、执法监督情况,着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简称"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 中央、省领导同志的 系列重要讲话 、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 市 关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开展的"依法治教年"活动,深刻汲取鲁山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查摆安全工作中"不严不实"问题,推动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 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教育部门 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和安全监管力度,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市 教育 局 成立"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推动全 市 教育系统"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

组 长: 于 琳

副组长: 原 涛 胡银枝 赵忠红 李伯勇

许钰兰 (常务副组长) 袁保中

成 员: 赵体波 吴玉红 王延文 张二东 李延勋

许立军 郜春龙 李霖波 孔令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市 教育 局安全 办,办公室主任由 许钰兰 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 赵体波 兼任。

三、主要任务 及职责分工

全 市 教育系统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 开展 以 "四查、八除八保" 为 主要任务 的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 活动 .

"四查"即: 一查 学习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发展决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和"知厉害"的责任意识,"临事而惧、半夜惊醒"的忧患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担当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安全发展理念等理念意识的确立情况。 二查 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和"十不十欠"等问题。 三查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情况。 四查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服务情况。 (安全办、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

"八除八保",即以排查消除8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消除教育系统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1 . 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 中小学、幼儿园、托管机构 宿舍、餐厅、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灭火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为重点内容,全面深化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安全办、教育科、职成教科、幼教中心、高教科负责)

2 . 排查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证安全。排查校车使用制度管理、校车日常检修管理、校车交通违法监管、校车动态管理、校车消防设施配备管理、校车驾驶人员管理、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情况,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安全办负责)

3 . 排查消除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对学校超市(商店)、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等全面排查,强化日常监管,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合法、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体卫艺站负责)

4 . 排查消除防洪度汛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重点排查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预案修订、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信、防汛队伍、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等内容,确保安全度汛。 (安全办负责)

5 . 排查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电教中心负责)

6 . 排查消除校园治安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校园暑期安全管理等情况。 (安全办负责)

7 . 排查消除教学活动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全面排查教学活动安全隐患,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暑期活动等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严防踩踏、人身伤害、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教育科、职成教科、安全办负责)

8 . 排查消除校园建筑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危旧校舍隐患,严防发生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垮塌事故,确保校舍使用安全。同时,严格排查校内建筑施工无证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建筑施工消防、施工现场临时彩钢板房及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事故安全隐患,严格质量监管,确保校内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发规科、安全办负责)

各 中心校 和 市直 学校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负责本单位"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负总责,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 相应 责任。各 中心校 和 市直 学校在认真查找整改本 辖区 、本 学校 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依据安全工作职责分工,以排查消除8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要依据安全职责,围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信息共享、部门密切配合联动、"打非治违"等方面,组织好"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 方法步骤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要严格按照"三查三保"活动的方法步骤有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先期排查阶段(7月1 3 日 -17日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在7月1 3 日前召开"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动员部署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三查三保"活动要求和"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部署,特别是要结合前一阶段新一轮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以及近年来本 辖区 、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教训,深入反思本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增强开展"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二)全面自查、建立台账阶段(7月1 7 日-9月30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立足本 单位 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对本 辖区 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服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矛盾,认真梳理汇总,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任务书,建立近期、中期、远期整改台账,特别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坚持"重患必停"原则,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排查问题不缺不漏,整改任务清晰明确。

(三)深化整改、建章立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将自查、督查、巡查等排查梳理出的问题和隐患清单,逐条细化整改措施,逐条明确整改责任,集中时间、力量,推进整改,确保形成具体的可检查、可量化、可实录的整改成果。坚持把整改具体问题和加强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制度规定,抓紧时间修改完善;对新形势下的安全工作要认真研究,把握规律,抓紧明确 责任 ,形成既管当前又管长远的制度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五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是省 市 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 各级各类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加强领导,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 细化 方案, 认真落实 . 我局决定将全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的新一轮安全大检查活动延长至年底,与"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同步进行。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 把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 作为 今年下半年 学校 安全工作的一条主线 , 以"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为动力, 将正在 开展的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 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等工作 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 本单位 的"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 具体 活动 计划 ,要明确领导机构、牵头 人员 、工作职责、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等, 于 7月13日报到市教育局安全办, 确保活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见人见事、见行见效。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充分利用 校园网、校信通、飞信等 媒体和 宣传标语、宣传栏等 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典型宣传,宣传正面典型,介绍好经验和做法,曝光和剖析反面典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好的氛围。

(四) 掌握方法,提高效率。一 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要 根据 责任 定位,紧紧围绕责任分工,通过开展"四查",认真检查监管责任、自身岗位责任履行情况 , 特别是监管职责和服务作用同步落实情况 . 切实解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理念不牢、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作风不扎实、推诿塞责、庸政懒政和渎职懈怠等突出问题,推动、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 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保证 师生 安全 .三 要以消除安全隐患 、 保证安全的效果作为检验"四查"要求是否到位的基本标准,反证各 级各类 学校"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成效。要坚持"查""除"结合,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即"查"即改,即改即"除",实现保证安全。

( 五 )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 和局机关相关科室 要加大对"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检查督查。要将检查督查贯穿活动始终,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以带案、带线索、带问题"三带"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督查"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情况,提高检查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开展重点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定期不定期随机查访,促进活动深入开展。

市 教育 局 将组织"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督查组, 与活动领导小组合署办公,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各 督查组组长 ,市 教育 局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集中开展新一轮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 济教安〔2015〕127号 ) 督查工作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对 本次 活动 中本科室牵头负责的事项 进行专项督导 ,相关科室长为责任人 .集中督查分3次开展,第1次安排在7月 中旬 ,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活动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第2次安排在9月中旬,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履职尽责、自查建立台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3次安排在12月上旬,采取对表交账 (见附件 1 ) 的方式,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整改措施落实以及建章立制情况。

( 六 )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 和局机关相关科室 要认真落实"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责任制,推动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局监察室 要强化问责、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溯, 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负责,对查不出存在问题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相关人员 责任。

( 七 )加强调度 , 畅通信息。活动期间,实行半月报告制度,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每月1 5 日和 30 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前报告当月工作汇总情况 (可和下半月报告合并报送)。 12月1 5 日前 ,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报送整个活动工作总结 ,各相关科室报"全市教育系统安全排查解决问题台账"(见附件 1 )。

各科室 每次集中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学校"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履职尽责情况, 检查 监督情况,自查自纠建立台账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等。

第7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作者:蒋永良 一、尽职监督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尽职监督工作分工、责任不到位。《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制定的尽职监督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有明确的分工,《中国农业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开、销户,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与注册,印鉴管理,业务授权以及挂失、止付、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重要业务处理情况”,对运营部门监督电子银行的开户和注册进行了明确;农银规章〔2012〕22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各支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辖内尽职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时该文件还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管的具体内容,要求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尽职监督。然而在尽职监督实际履职过程中,两部门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行使有效的监督与监管,内控合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未行使再监督,致使电子银行业务监督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二)尽职监督工作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首先,学习培训不到位。随着科技水平、同业竞争、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电子银行业务系统、产品、流程变化较快,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文件更新较快、合同文本较多。但在基层行由于职责分工不清,培训、学习不到位,加之无独立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监督从属于多个部门,导致文件流转不顺畅,如某分行在实施企业网银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网银协议就有2006、2009、2012三个合同本在网点同时使用。其次,履职监督不到位,《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场检查周期、频率及覆盖面为:县(市)级支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网点机构开展一次电子银行业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网点机构数的50%。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支行机构数的50%。”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基层支行分管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金融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营销和计划任务的分解、统计和调度,对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督疏于管理,同时也未按照尽职监督要求,设立专职尽职监督人员,尽职监督职责无法落实,同时也未向同级内控部门报送监督计划,牵头相关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展监督;运营部门现场监管未将电子银行业务作为必查事项,致使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监督、监管的盲区。二是同级内控合规部门、上级行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监督的部门也未履行再监督职责、对每季未上报尽职监督报告也未过问、督促和落实。三是奖惩考核不到位,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和本行相关部门考核未将尽职监督工作考评作为职能部门的考评事项,奖惩考核不到位。 (三)尽职监督工作协调、沟通不到位。《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要与内控合规部门之间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在实行监督过程中,电子银行部门、运营监管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缺乏相互信息交流、缺乏相互配合,相关数据、文件、信息不能相互借鉴利用。 二、改进尽职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纠正认识上的偏差,正确理解尽职监督管理工作。尽职监督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对下级行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内部控制职责,是职能部门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要求,也是对条线和同级职能部门监督的要求;是各部门对本条线的机构和员工所进行的内部监管。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尽职监督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独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尽职监督管理工作是“三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工作无法替代的作用,相较其他部门的监督而言,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业务情况更熟悉,更便于掌握分管业务中存在的隐患,实施风险管控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履行部门尽职监督职责。 一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各级职能部门应组织对《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学习、掌握和落实;各级职能部门要完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按尽职监督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尽职监督缺位;完善尽职监督方法,熟悉监督内容、流程和方法,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各部门监督成果,提高尽职监督的工作效率,对尽职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测、监督、分析和报告。 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按照尽职监督管理办法和职能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现场检查信息的反馈、推动形成监督成果相互确认等;建立监督信息全面共享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和非现场监测报表体系,利用各职能部门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等多种形式,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日常监测;同时相关部门按历史、现时分类建立文件、合同文本库,以便各级职能部门和网点查阅使用,既可以保持文件文本的连续性,又可以确保其时效性,从而提高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履职再监督。内控合规部门要做好尽职监督工作的计划管理,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与频次,统筹配置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消除尽职监督盲区;上级行职能部门、本行内控合规部门还要承担监督各部门是否切实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实施自律性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把职能部门履行尽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综合性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尽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 #p#分页标题#e# 四是加强考核奖惩制度。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尽职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部门负责人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的内容,尽职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应予以问责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8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第9篇:履职尽责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主动聚焦中心工作 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扶贫攻坚事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常委会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视察。代表们深入扶贫项目专业合作社了解运行情况,实地查看扶贫点小聚居建设情况,走进贫困户家中开展走访调查。在集中视察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要在巩固成果的前提下,整合资源、精准施策,狠抓产业扶贫,壮大脱贫增收支柱,完善脱贫政策体系,汇聚脱贫强大合力。

凝聚发展共识,回应社会关切。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围绕扶贫攻坚、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城市核心区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和全市校园足球发展等一系列民生问题,常委会主动强化监督,惠及民生。围绕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煤化工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一系列问题,常委会主动聚焦中心工作,加快推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围绕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监督方式 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连续跟踪问效,维护监督刚性。常委会连续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整改落实,切实维护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督促整改落实,筑牢生态屏障。常委会结合贯彻落实新《环保法》,通过跟踪督查,推动市政府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全市环境承载力规划》,出台“四个一律不批”政策规定。对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了审议意见的落实。

督办工作中,常委会紧盯问题落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要求承担监督任务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常过问、常督促、常查看,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对办理中存在的实际难题,多方协调,帮助解决,促进审议意见更好地落实。通过跟踪督办,常委会基本上实现用“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方式解决问题,体现了人大监督刚性,凸显了人大监督权威。

结合全面深化改革 实现监督工作有力更有效

聚焦财政预算监督,管紧政府钱袋子。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市本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暂行办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常委会在预算审查前广泛吸收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注重预算监督的超前性,预算审查中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增强预算监督的规范性,预算审查后加大预算执行监督力度,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约束力。

加强任后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对履职报告对象的确定、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方式、具体程序、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履职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总体评价为“不满意”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新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干部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办法明确规定,经第二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市委建议调整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制定这一办法,有利于加大干部任后监督力度,使“由人大任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更加牢固,增强了依法履职、恪尽职守、锐意进取、清正廉洁的意识。

强化代表监督,推进公正司法。常委会制定出台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办理办法,对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的启动条件、监督司法案件的范围、受理程序、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制定该办法,有利于规范代表监督司法程序和代表监督司法行为,有利于司法C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推进了法治鄂尔多斯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