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精选(九篇)

国家土地利用规划

第1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与推进,我国城市土地规划也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内容做出了极大的调整,在进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时,更加贴近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我国城市土地规划发展还不够完善,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受传统发展理念以及规划思想的影响,我国城市规划在土里利用与发展当中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进。为此本文针对如何有效促进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发达国家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与发展的继承来看,发达国家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先后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单向型城镇化”,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农业与畜牧业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在这一发展阶段,土地利用主要以集聚为主。当城市规划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即逆城市化阶段,城市化发展逐步向农村进行扩散与推移。此时城市土地发展规划主要倾向于扩散政策,在这一发展阶段城市土地城市更进一步的促进了城市与农村的和谐发展,实现了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发展。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发展进程来看,城市化发展与工业化发展时同步进行的,在城市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加大的推进了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在城市化发展进程当中,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城市的工业文明也极大地带动了乡村的发展,城乡发展间的差距被进一步缩小,最终促进了发达过程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全面提高。

我外发达国家已经伴随着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实现了国家的城市化,而城市化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其农业发展水平也非常高,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在进行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充分的体现了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城市土地的利用与发展充分的考虑了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城市化道路逐步实现了农村、城市之间的复合型发展,土地的利用与发展也实现了集聚与扩散的协调发展。

2西方发达国家土地规划对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冲的体现了城市化进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城市化进程的合理发展预计城市规划中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的和谐统一发展,我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与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地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的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实际情况,促进我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发展。

2.1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与发展要强调区域观念

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要具有长远眼光,并立足于我国城市发展的整体考虑,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不能仅从促进城市这一单一的主体进行考虑,需要从促进城市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以及城乡不同区域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编制城市发展规划,通常情况下城市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立足于城市区域发展特点,结合国家城市土地利用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土地利用开发的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城市区域发展各种建设用地布局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发展建设所具有的相对发展优势以及个各种制约性因素进行分析,对城市内部各个区域之间的优势条件进行组合,提高城市发展的整体实力;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的具体目标提出相应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重整策略。

2.2土地利用与发展要与社会、政治、经济的紧密结合

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进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才能保证其科学性。我国城市发展建设要紧密结合宏观区域经济竞争的要求,对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战略选择关系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进行分析和展望,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对城市的土地利用进行分析,提出构造适应知识经济的未来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新理念,以求在区域合作、中心城市建设、居住适宜性、历史传统保护等方面及相应的土地利用空间重整策略的编制上注重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

2.3生态优先的发展策略

针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的状况,应进行城市的合理容量和城镇建设的生态适宜性研究,在建设和保护的地区之间,建立起土地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从而达到控制环境容量小的城市,发展环境容量大的城市的战略目的;同时应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城市化发展促进地区、城市化发展控制地区及非城市化发展地区,通过生态限制因素的分析,确定不可建设区及控制发展区的范围。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分析各种土地利用结构对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求将土地利用对环境的破环减少到最低限度。

2.4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要重视实施策略的研究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对其实施策略进行研究。针对城市的发展和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调整,根据现行的一系列城市土地利用的空间发展、相关组织机构、资金筹措等的政策,将以往孤立的部门计划,整合为一个相互配套互为前提的战略组合,分别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交通系统调整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增加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可操作性。

2.5把握发展机遇

在对我国城市发展情况进行规划时,虽然对城市土地规划利用不进行时间限制,但无论是城市化发展建设还是土地利用与发展都不能忽视各自的时间效率。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与发展建设仍然需要把握住发展契机,只有抓住发展机会,才能提高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建设的速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与规划发展建设的质量,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作出适合城市土地发展利用的合理化安排。

3结束语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要充分的吸收借鉴国外城市土地利用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还要对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总体进行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在城市土地利用与发展过程中编制出适合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正确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方案,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科学的指导,在发展过程中还要把握住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有利契机,树立长远的发展眼光,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能力,提高我国城市规划发展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与优越性,使我国城市发展战略的选择更具理性与说服力。

参考文献:

[1] 孙田,陈龙乾.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01).

第2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重点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其他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轮规划实施的评价;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利用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规划指标的分解;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确定用地规则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不得改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规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

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布。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块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核准或者提请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规划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实施五年,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经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家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进行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修改,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因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在县、市、省范围内平衡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六条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

第3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2-

1.发达国家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类型

就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来看,它们分别形成了宏观调控型、法规导向型和综合管控型等不同的土地利用政策特色。

1.1美国:宏观调控型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大致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3类以及区域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市级5个层次,县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是对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在数量和空间布置上起到调控作用。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程序,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城市的发展,缓解城市发展压力,控制土地开发的区位速度、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

美国的土地规划管理系统表面上是分散的,国家对规划不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也不强求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绝大部分权利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管理也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引导、影响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其核心与实质在于:宏观控制、科学开发、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安全。

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以尽量减少由于土地私有制而引起的土地利用中的矛盾,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化。虽然不存在独立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但美国土地利用规划都是其各层次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把土地规划视为公共规划和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是其社会和经济计划中最重要的规划。

将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的区划与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在一起,将使用权编制与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既有利于执行,又方便使用。

用地区划覆盖全市,全纽约市按限制性用地号、区划图号、街区号和地块号四个层次组成编号等系列。并在全覆盖的前提下,按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开发状况予以区别对待。

在严格的控制之中留有机动灵活的余地,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强度的冲击,并随发展变化而不断补充和修订。按照发展的需要及势头,及时划出“特殊目的区”进行专门区划。既防止出现空白而造成开发失控,又配合新情况而采取应变手段。

1.2英国:法规导向型

英国国土总面积为24.5万平方公里,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1947年通过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条例》规定,一切私有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在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前,必须先向政府以缴纳发展税的形式购买发展权。

英国城市土地规划包括法规体系和执法系统。其立法系统包括制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案和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发规划;其执法系统则是指以签发规划许可控制地区的土地开发活动。

英国规划法明确指出,由于市场本身无法产生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土地使用机制,除少数例外,所有的开发与建设必须通过规划得到政府的批准。英国法律规定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还必须有三个月公众参与的阶段等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形式有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讨论、公众审核、公众意见等等。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分为规划和强制执行。

1.3日本:综合管控型

日本的土地利用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基本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并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使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其特点是着重于宏观的综合管理,同时实行间接的微观调控。

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日本制定了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顺利进行。为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同时,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为防止城市无序扩张,日本实行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严格控制农地转用。

另外,日本建立了一整套土地交易管理制度,主要用来限制土地交易,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为目的。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

2.美英韩土地管理政策的基本特点

从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演变来看,均经历了主要从农地管理到开始分功能、分产业、分地区管理的阶段,而又呈现出不同的管理倾向性。

2.1美国:政策灵活变动

从美国政府200多年来土地资源政策和法令的变化可以看出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以对农地管理为主线。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1776年至20世纪30年代,为鼓励西部开发,期间大量土地被转让。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实行分区制控制土地使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控制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换。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保护农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

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从重开发到重保护,强调政策的灵活性。由重开发转为重保护:由于西部掠夺式的资源利用方式造成生态脆弱。20世纪30年代以来开始注意广泛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农地保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就一直注意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保护问题。1981年农地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农地的保护。强调政策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在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上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农地保护方面,不同区域公众的干预程度各不相同,农地用途变更存在着区域差异。重视市场手段应用:美国联邦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体系是行政与市场配置土地的混合体系。从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过程来看,要经过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估、司法审查和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

2.2英国:分类指导规划

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并由下级相应机构执行土地管理职能,如副首相办公室主要负责住房政策制定,环境、食品和农村事业部负责农地和农村发展用地,林业委员会负责森林管理和统计,土地登记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等。

在土地市场经济中,英国政府以指导性计划、法律、经济政策等间接手段指导和干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发育比较完善和成熟。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中央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法令,通过立法使土地经济活动行为法制化、有序化;实施无偿或有偿资助政策和减免税收政策,通过各类经济计划和税收政策(如废地复垦基金、城市计划开发费、工业商业改善区基金等)干预土地经济活动;建立国有化开发机构和公共组织干预土地市场经济行为等。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包括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批准“规划许可”和强制征购土地三个方面。

2.3韩国:积极调节供需

韩国是世界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为解决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之间的矛盾,韩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了不同的土地管理政策,其主旨是根据国家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调节土地供需。可分为三个阶段:

1948年到20世纪50年代。韩国新政府成立后,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核心是清算殖民时期的租佃关系并重新分配农地,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农地分配,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二是财产权的保有和限制,以此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初。1962年韩国开始实施第一个经济开发五年计划,全面进行蔚山工业区和京釜(汉城―釜山)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建设,其时的土地政策也主要是围绕上述开发事业制定,偏重功能性而忽视了调控性。20世纪70年代后,继续为支持经济持续成长而制定各种有关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游离于调控土地投机和活跃房地产市场之间。80年代后进行政策调整,侧重于稳定价格及调控投机。此外土地开发方式也发生了根本转变。1980年《住宅开发促进法》的制定使得公营开发事业开始替代土地区划整理事业。1989年以后,为纠正由地价暴涨而引起的分配不公平现象,韩国政府制定了3大公概念法,从多层次入手调控投机,强力下调房地产价格和地价变动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90年代中期开始采取需求调控政策与供给扩大政策齐头并进的办法,积极调节土地的供给和需求,确保土地市场透明度,及时掌握土地市场动态,从小范围的、对症下药的、直接的需求调控政策转化为大范围的、根本的、间接的市场调控政策。1998年以后进入开放化及先规划后开发时期,逐渐重视针对产业发展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

3.发达国家工业用地管理政策比较分析

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外发达国家工业用地管理的情况来看,均具有严格法规基础上结合市场交易和产业发展而进行适宜管理的特点。

3.1管理相关法规

国外对工业用地实行管理的基础是各种严格的法律法规。例如,韩国《国土利用管理法》是其最基本的土地管理法律,其中对工业用地的管理特别作了详细规定:(1)对工业用地的交易严格实行交易许可制和申报制,即在指定管制区域,一切土地交易、土地分割行为均须由政府审查其利用目的和价格并配发许可证。(2)规定交易面积的许可下限。如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地域、商业地域为330m2,准工业地域、绿地地域为600m2等。(3)若申报价格在基准价格一定水平以下时,劝告申报者按基准价格以上的价格再申报,或由政府经营的土地开发公社使用先买权,按申报价格购买。目前韩国实行的土地交易制度是为抑制地价飞涨及土地投机而专门制定的。

日本也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申报制及交易规制制度。而美国和加拿大对工业用地的管理则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的分区限制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2供应和定价方式

韩国对工业用地价格的定价方式,是采用开发公社指定估价机构进行的价格评估值及居民指定估价机构进行的价格评估值二者的平均值来进行定价的。而土地供应主要是采取企业立地(团地)、计划立地(团地)等方式,由国土开发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工业团地的开发个数及位置。

目前,韩国土地公社对于工业团地的供应方式采取再开发,即走内涵挖掘的道路,其再开发的条件:(1)建成20年以上;(2)随着城市化进程,其城市周边的发展必须以土地再开发为内容来满足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同时,针对国内工业地价高涨的现状,目前韩国政府正积极以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对土地首次实行“年租制”,以较低租金来吸引国内投资转移回国和国外投资。

美国对工业用地的供应主要有如下方式:(1)工业用地进行分级供应,即利用各种先进技术确定本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总量,并绘制工业用地地图,将工业用地分成不同等级分别供应;(2)计划性供地和定期审核,即以上所确定的工业用地地图及利用方式都须交由相关机构及民众进行审核和听证;(3)平衡工业用地供给措施,即政府加强其与用地部门间的对话,提高工业用地需求意识,地方政府、私人企业、利益相关的居民都要共同监督工业用地的供需机制。

3.3管理模式和工具

国外对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公开拍卖、招投标、其他方式),使得工业土地所有者(共有、私有)找到合适的工业土地取得者(企业、开发商)。而交易的平台包括网络和中介组织,其政府所实行的管理是通过规划、用途管制及市场监控来实施的。

加拿大对工业用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完善的用地战略计划,对存在的工业用地地段和可能扩张用地的基础设施进行重新审查和规划。工业用地出让模式是公司制,对待出让地块信息采用各种途径实行综合、完整的信息披露,对招投标的要求也很全面,同时采用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素质。

而在美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规手段管理工业用地的交易,其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同时,针对自身市场特点,采用一系列与之适应的辅助措施,以保证市场实行的效率。

4.发达国家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借鉴

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与中国在资源状况和土地所有制上有很大区别,但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根据以上分析,报告总结出当前土地政策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4.1耕地保护应以土地农业生产能力的保护为核心,加强监测

在美国,耕地数量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需要各级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来保护高质量农地的争议持续了30多年。这从侧面反映出有关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十分有限,同时说明对于耕地保护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因而应加强这方面的科研与监测工作,建立耕地保护监测系统,重视产业升级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4.2土地管理政策应考虑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持续性、多尺度性和适当的灵活性

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变迁,土地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制定政策时尤其应注意地方、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尺度上产业结构升级的表现,即全方位考虑土地资源对于产业发展的合理配置。在报经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可允许一些省市根据其特殊的资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结构和战略以及实际需求制定一些处理土地利用问题的方法,增强政策的灵活性。

4.3土地管理政策应注重与其它政策的衔接,通过全面综合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在美国,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来实现,在规划的制定上,政府会与多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合作,综合考虑各种政策之间的衔接性,使得土地管理更加具有方向性和宏观性。

4.4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土地资源管理应充分运用市场手段

第4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关键字]土地利用 规划 现状 反思

[中图分类号] S2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2-9-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与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长远规划,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具有很好的指导思想且符合我国具体国情,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起到控制、指导土地利用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础数据不完备导致规划数据的偏差。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施是通过逐级分解而实现的。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主要依据是各地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规划等基础数据,这些基础数据信息的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分解的准确性。

另外,具体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也需要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各地规划发展情况做出一些调整和修改,这样土地供求之间有时就会出现较大差距。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忽视公共利益。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强制力是有效的,它可以通过对违法者追求责任迫使违法者遵守用地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不能解决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问题。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其制定的规划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

(3)国家与地方、各部门之间土地利益存在冲突。

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全国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强调有限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而地方考虑的是如何供给土地满足生产和投资的需要,关注的是局部的经济利益。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忽视生态效益。

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为了保障耕地的数量,往往牺牲一些林地、草地或其他一些生态环境区域。现实中由于“占优补劣”导致耕地整体质量下降、生态环境被破坏现象严重。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不足。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多采用指标控制,采取各项用地指标的层层分解,实行的是以资源为导向的用地配置方式,规划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科学性不强,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制度,是指导各地土地利用的最权威指标,必须将规划做到实处,避免规划成为纸上画画的空头指标。

(1)制定法律法规,切实满足公众需求

制定专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是必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对用地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政府的强制力是有效的,但土地利用行为的分散化,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需要政府有足够的权威,加大执法的力度,同时还要加大监督的力度。

人们常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要保证规划的效果,除了加强规划的科学性之外,更重要的是规划能切实的满足公众需求。

(2)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各部门间的利益矛盾。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如果权力集中在中央,那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指标分解的技术性问题。我国国土面积大,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差距,需要由国家制定一个非常详尽的计划和安排,然后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各地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地做出一些调整和修改。因此土地利用该规划要想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既要体现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的综合平衡,这种中央和地方都参与的两重性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即同时考虑国家和地方利益。

(3)各效益目标的协调发展。

耕地保护非常重要,但是耕地保护并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唯一目标。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的福利,也是公共利益的要求。经济要发展,就必定会占用土地。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力度将明显加大,而全国可供开发后备资源又多处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 结语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弊病,土地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等种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继续发生,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迫切需要编制科学、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方向、结构、布局作出符合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宏观规划,借以指导各个局部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改良和保护,为改善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郭忠诚,施玉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对规划修编的启示[J].上海地质,2009,30(3):49-52,62.

[2]张鹏山.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期刊论文]-现代经济信息2009(17).

第5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摘要:在我国对于土地可持续利用,要求土地资源配置在数量上具有均衡性,在质量上具有级差性,在时间上具有有长期性,在空间上具有全局性,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问题是如何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仍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如何摆脱地方主义倾向,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与利用的有关规定,那么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方法规划质量

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确定为21世纪初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而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21世纪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耕地安全体系,是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地利用结构优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如何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来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

1.规划的科学性较差。在过去两轮规划编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影响规划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跟不上土地的客观变化,土地利用现状家底不清等。第二,在过去两轮规划编制过程中,部分存在着信息搜集不全的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具有局限性,往往把规划编制的信息收集局限在政府及其部门,单一靠政府部门提供用地信息远远满足不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需要;二是信息互通不充分,即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信息对接不好,预留的建设用地无人看好,企业要用的没有预留,如果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就会由规划的主动调控变为频繁的被动调整。

2.土地规划人员混杂,规划质量参差不齐。编制土地规划涉及用地的方方面面,需要有广泛知识的科技人才。但由于编制规划工作量大,而往往又要求在数月内完成规划(实际上又是一拖几年才完成)编制任务,就只能临急组织规划队伍,参加人员复杂,除部分为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外,还有大专院校师生,也有国土部门机关干部和社会人员。一些国土部门因编制规划有钱挣而自己干,有的地方没有经费则自己顶着干,不少规划人员缺乏规划专业知识,只好依样画葫芦,造成规划质量参差不齐。新《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又出现一刀切的机械规划方法,尤其是强调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实际上变成上级定数据,下级依数字填充,“依葫芦画瓢”,使规划质量难以恭维,有人戏称之为伪科学,并不为过。

3.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不强。只有严格按规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但是在一些地区,“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错误思想仍然存在,无视规划的土地利用布局,造成用地布局的混乱,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但目前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专门法规,从而难以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划管理,土地规划的“龙头”地位无法落到实处。

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措施

1.组织高素质土地规划科技队伍,保证规划质量。土地规划的编制并不是土地利用数据的凑合。土地规划编制必须从土地的人口承载力和自然环境容量等考虑建立农业的合理用地结构、城乡的密切结合、城镇的合理规模和布局、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协调等问题,总之,广泛涉及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和历史的各种问题,还涉及有关的各种法律。因此,只有熟悉各专业知识的人才,才能科学地编制好规划。近年来,编制规划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除了体制上和党风不正之外,有关规划编制者和领导者根本不懂编制规划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为科学地编制好规划,应组织和培训一支高素质的规划科技队伍。在编制规划工作中应以规划专业人员为骨干,并带领一批从国家到地方国土部门的专业干部协同作战:使之熟悉区域情况和部门用地规划,以保证将来土地规划的实施。

2.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并从组织上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监督机制。为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仅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不容许在农村和利用农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土地买卖中解脱出来,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实施者。为此,应建立相应的土地管理监督机构,搞好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监督。

3.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针对当前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规划用地,切实增强规划意识,提高按规划管地用地的自觉性,树立起“执行规划就是执法、违反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力争做到规划调整、修改工作细化、科学化。进一步明确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类型、审批权限、阶段、程序和修改调整方案内容要求等等,制订相关实施意见或办法,使规划调整、修改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树立规划的权威性。

4.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实施涉及大量的指标、图件等空间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对规划成果和管理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如果在管理中采用传统的手工方式,不仅人力物力难以保证,工作效率也不高。所以必须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引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才能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因此必须明确要求新一轮规划修编要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可作为规划修编成果之一进行验收审查。

第6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7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目前,新一轮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要求“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致力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缺乏对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剖析。本文意在总结国内相关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剖析目前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

国土资发[2004]133号《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00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中再次强调规划实施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与前提,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上述要求是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最重要的工作依据,也点明了此项工作对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深远意义。

国发[2008]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

2009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十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稿研究提出:在规划期限内,由规划编制机关定期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等条款的动议。

2011年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精神》明确提出:建立规划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

国土资厅发[201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试点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及程序要求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提供了指导依据。

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毕竟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时间不长,还是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在规划评估理念,规划评估体系,规划评估内容方法,规划评估程序制度等方面,还亟需改革、健全与完善。

3. 1 政府重项目建设,轻规划实施评估

我国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规划的权威性不够,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规划编制不重视、规划调整随意性大、规划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由于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往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干扰。尤其是在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保护耕地之间,地方政府习惯于从短期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使土地利用规划流于形式,造成恶性循环。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难度较大。

3. 2 政策执行不到位,体制制度不完善

纵观发达国家的规划、计划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多含有监控和评估的内容。近些年,国内的各类、各业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开展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目的的规划评估研究和评估实践。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在国家的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忽视规划评估的现象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中仍普遍存在。《土地管理法》虽对评估制度提出了条款,但未能有详细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规章制度。缺少土地规划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规划评估制度的作用,与其他相关法律体系相比,明显滞后。

3. 3 相关技术标准缺失,从业人员技术薄弱

由于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指南,技术标准,实施细则等。行政部门管理者缺乏评估管理制度依据,无法判定评估结论的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鉴别图、数和实地是否保持一致的统一性,从业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评估技术依据[2],依据自身水平,编制水平层次不齐,成果结论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备受质疑。规划评估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施工作是国土部门,编制是国土部门聘请的编制单位,审查规划评估的是国土部门,这种“自己审查自己”,极不科学的审查方式,使得规划评估流于形式,审查不出根本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3. 4 宣传工作不到位,公众参与不健全

规划评估的过程监督主体包括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应该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然而,公众参与往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公众参与渠道不畅,仅仅只是评估后期的听证,则由于此时规划评估的总体思路、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已经确定,即使公众发现问题也难以改变已经成文的规划评估及其修改方案。另一方面,公众参加规划的意识薄弱和能力不够,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公众往往是处于“被参与”的位置,即被动地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或者组织参加相关的听证会。

4.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规划实施评估的目标,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规划评估工作。

4. 1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真正把规划评估作为硬任务来抓。建立好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将规划评估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健全配套行政问责和惩罚机制,明确问责及惩罚责任主体,明确具体的问责及惩罚内容,科学设置问责及惩罚程序,严肃对待问责处理结果。

4. 2 加快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力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对规划评估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偏低。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真正起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保护耕地、优化资源配置、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鉴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规划评估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业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通过立法明确规划的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编制资质、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加快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行业规范性制度,强化各项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不断完善土地规划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科学发展营造规范合理的法制环境。对于一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且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绝不姑息。

4. 3 加强规划评估的专业技术性

加强与发改、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尽快联合制定明确的技术评估程序,技术审查要求和质量等方面的技术与规定,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建立行业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规划评估。全面深入推开试点工作,在典型行政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专项规划等特征类型的地区开展规划评估试点,探索机制、培养队伍、制定完善的技术标准、工作指南、实施细则等方面,健全和完善规划评估工作的技术评估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使其评估更客观,结果更准确。大力推进以3S技术运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为规划数据的收集和适时更新、海量信息的及时处理、规划方案的调整修改及上下协调反馈、规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等提供先进技术支撑,提高规划的工作效率,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提供了一套科学化、程序化、定量化[3]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加强行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管理能力,规范从业机构资质,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整体提高从业技术水平。

4.4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集中抓好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将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规划评估制度,并分层次、分行业、分部门举办宣讲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向导,大力宣传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的作用和意义,使全社会了解规划评估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规划评估工作格局。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设立热线,举报信箱,要把规划评估工作置于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参考文献:

[1] 邓红蒂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12,7

第8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土地规划;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94-1

1 新时期的土地规划理念

新时期、新思想、新规划,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土地利用规划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现实需求和环境调整土地规划。具体来说,新时期土地规划的新思想、新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理性发展

改变以往单一的土地利用模式,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质量、各个自然因素的组合情况来进行土地利用的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该明确指导思想、分配目标,改变以往以人类的需求为中心的规划模式,妥善处理经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可持续性的理性发展观念,保证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避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将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改善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理性发展。

1.2 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了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供需调整,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长期性的空间规划,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上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重强调了规划中对于数量的要求,对于空间概念涉及较少,尤其是在分区方案的规划中,对于内部土地利用的具体空间要求过于概括化,使得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控制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因此新时期的土地规划应该从国家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遵循客观现实优势,进行复核地域实际情况的空间规划,并且通过相关的政策来进行约束。新时期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环境等多方利益相结合的空间规划。

1.3 可持续性发展

持续化是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中要贯彻落实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并满足其生存发展的观念。可持续发展从本质上来看,即要求我们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发展。土地资源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和落实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最终实现生态合理性、经济效益与社会需求三者的和谐统一。

2 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

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不仅要在思想观念和理论上实现创新,结合时代的发展特征以及土地开发的现状制定新规,还需要从方法上实现创新,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采用新的规划方法。

2.1 引入评估机制

评估机制的引入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水平,反馈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关键,在新时期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修编之前,各个地方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利用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且总结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与规划之间的关系。从当前评估机制的开展效果来看,评价体系的建立尚不完全,有许多地方没有贯彻落实评估机制。评价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土地资源本身的利用情况,还包括了土地规划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符合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适应当地的环境发展需求。在修订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之前进行完整系统的评估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总结实践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2.2 系统化的方法

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对来说较为分散,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强,新时期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着眼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因此作为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土地资源,应该以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的规划方法来实现其系统化的运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整体联系局部,在国家整体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之上再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土地利用规划,适应地方发展,针对性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2.3 运用现代化技术

土地利用规划离不开地理信息技术,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土地规划中引入了更多先进的技术,为土地资源的勘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提高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遥感技术、GIS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都使得土地规划从调查、资料收集、信息处理到成图监督等实现了信息化和数字化,基于人机交互的土地资源管理系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关键性的决策依据。

2.4 鼓励社会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性的资源规划,并且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往的规划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门,人民群众的参与性极少,因此新时期的土地规划应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的专家和社会群体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并且使得规划的目标更加明确,土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更易得到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郝庆,孟旭光,强真.新时期国土规划编制环境分析及开展建议[J].经济地理,2010,(7).

[2] 罗丽丽.试论新时期的国土规划体系建设[J].泰山学院学报,2006,(3).

[3] 申玉铭,毛汉英.国外国土开发整治与规划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2004,(2).

第9篇: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1、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2007年我们在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了省联合考核组的肯定,但是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基本农田五项规定: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标识。200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图案上标有国土资源.基本农田字样,蕴含着我国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载体。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识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今后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

(3)我县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我县耕地保有量指标为35437.63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31891.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86%以上,2007年我们顺利通过了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领导小组的考核并获得了好评。

二、规划管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家的土地利用的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为长期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2)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编制,分5级,并实行分级审批。①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如我省的合肥市(省会)、淮南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必须报国务院审批。④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如我县湾址镇由于是城关镇,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其他五个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批。

(3)规划的内容。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实行管制。规划为耕地的只能用于种植业.规划为林地的只能用于林业。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下级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级规划还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乡级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综合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并要和城市、村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治理、开发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其实质就是①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②耕地保有量不降低;③基本农田不减少。

(4)规划的近期要求。目前,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32号文件)的要求,本轮规划要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目前我县于2007年成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由于人事变动,今年将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2008年会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5)规划预审。规划预审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划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遵循的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③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规划预审时要注意的情况是根据项目由同级发改部门立项预审,上级立项的项目下级只能提供初审意见。规划预审受理期限最长是30天,规划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6)规划局部调整(修改)。针对一些不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国家能源、水利、交通等重大项目)在用地报批时必须进行规划局部调整,该调整一般是对规划的局部调整。2007年,我们完成了芜雁高速公路、50万伏变电站、交司等不符合规划单独选址的项目的规划局部调整编制工作。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相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三、建设用地报批

(一)建设用地报批

1、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

(1)圈外用地报批:概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用地。

①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报批,直接组织材料先报批;②不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报批,必须先进行用地项目局部规划调整(修改)后再组织材料先报批。

(2)圈内用地报批:概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目前我省除合肥、淮南、淮北三城市批次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批次用地由省政府审批。

3、建设用地报批改革。

随着28号文件的颁布实施给建设用地报批带来了新的要求。一是首次提出严禁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二是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实行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圈内与圈外计划指标双控管理;三是增加了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程序,并将其列入报批必备材料;四是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听证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五是加大征地制度改革力度,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六是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另外,省厅针对各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申报数量较大等情况,对报件也作了规定。非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面积之和大于用地报件总面积的1/3或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大于150亩的必须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在图上标出位置、面积,加盖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印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严格供地备案制度,凡是当年供地量未达到50%或两年内供地量达不到70%的,都要停止该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

4、置换报批。

概念——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拟置换土地——指不适宜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现状为建设用地,以及经过依法批准转用(征收),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

被置换土地——指适宜用于建设的土地。

置换报批的要求:(1)置换审批权限:①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③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2)时间期限: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3)报批费用:置换报批中只收取征地管理费,其他费用一概不收,但申请置换单位必须要保证耕地复垦资金的落实。

置换报批中注意事项:(1)各县每年上报省厅报件限制在6个批次以内,全年指标面积原则上不突破1000亩。(2)被置换土地将主要用于工业项目、“861”行动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文教卫、城镇基础设施,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3)违法用地、占补平衡没有落实、已经上报的开发复垦项目,现状已进行整理的,均不能申报置换。

(二)征地程序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土地程序。审批前的实施程序:(1)确定用地范围;(2)进行土地调查(勘测定界并确定土地面积、各地类面积、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等,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调查结果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下发征地告知书;(4)拟定建设用地报批有关方案;(5)征地听证;(6)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7)上报审批。

审批后征地实施程序:(1)征地公告;(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复核登记结果;(4)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公告《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征询意见;(6)完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7)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8)实施补偿安置。

(三)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近年来,各地补偿标准是一提再提,目前,省厅的最新的要求补偿标准芜湖市25000元/-35000元/亩不等,我县城关所在地湾沚规划区范围三项补偿费为26000元/亩,其他镇规划区内21000元/亩,之外的其他地区为190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低于该标准的50%,该标准确定的最低年产值为1000元/亩,该补偿标准包括集体和个人用于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出让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报批有关税费。(1)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2007年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倍,我县原来标准为14元/平方米,将提高到28元/平方米。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遗迹直接补贴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农户。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并加收滞纳金。(2)耕地占用税:我县原来标准分别为2500元/亩和3500元/亩,提高到12500元/亩和17500元/亩。(3)耕地开垦费:虽然标准7元/平方米未变,缴纳方式有了变化,原先实行“先占后补”,开垦费实行先缴省后返;但由于现在要求“先补后占”,所以开垦费直接全额缴入县级专户。

四、我县用地应注意方面

1、继续盘活存量,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量的不断加大与土地报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仅芜湖机械工业园初步用地3万亩左右,已经批准征收9200亩,流转用地1550亩,市批农转用8500亩,尚有10750亩待批,再加上各镇工业集中区和城镇配套用地约5000亩左右,约16000亩用地有待解决。因此,在积极努力争取用地指标的同时推行节约集约用地。

2、新农村建设占用大量耕地。截至2007年,全县新农村建设点共计94个,规划总面积4152亩,实际用地面积已达2875亩,其中农用地约2034亩。占用大量耕地未报批,目前是个问题;

3、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迫在眉睫,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各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4、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当前,我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政策规定差距较大,已成为焦点之一。目前各镇征地三项补偿费均在5000元/亩—9500元/亩不等,必须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5、积极争取2008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努力做好建设用地置换报批这篇文章。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报批力度,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工作。

五、2008年当前的几点工作

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要早摸底准备,确保项目尽早顺利立项;

2、将适合用于建设用地置换的拟置换的村庄项目区进行排一排,为今年置换报批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