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精选(九篇)

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

第1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通过对我国消费率的研究,我认为,当前我国消费率的变化趋势符合工业化过程中消费率先降后升的规律性特征。因为随着经济从落后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国民收入出现快速增长,人们的消费水平随着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会提高,但提高的速度没有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快,因此,这个时期往往是消费率下降、储蓄率提高的阶段,也是社会储蓄增多和国家积累能力增强的时期;而当一个国家实现了工业化,拥有了足够的基础设施和物质生产能力,人均国民收入进入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后,民众才能放心将大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生活的消费,消费率就会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工业化的加速阶段。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但尚未进入工业化成熟阶段的这个时期,我国的消费率存在下降趋势是正常的、合理的,也是加快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所必须的。没有低消费率,就没有高储蓄率;没有高储蓄率,就没有工业化加速的条件。超越这一规律,违背工业化加速的条件,经济增长就会受到影响。

我认为消费可以带来增长,这一看法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事实上,根据1971~2001年间世界上82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与其平均经济增长率的散点图,可以发现,随着消费率的上升,经济增长率趋于下降,两者存在反向运动趋势。也即消费率越低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越高;而消费率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越低,消费率较高的国家不利于保持较高增长水平。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的反向运动趋势并不是线性的。当消费率位于76%~87%之间时,随着消费率的上升,经济增长率平缓上升。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一同向运动趋势只是发生在5%以下的相对较低的经济增长区间中,即消费率的平缓上升并不能实现相对较高的增长水平。当消费率大于87%的情况下,随着消费率的上升,经济增长率再次趋于下降。因此,超越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违背这种阶段性特征的规律作用,过分追求消费是损害经济增长的基础的。我国的低消费率恰恰是我国高储蓄率的形成原因,高储蓄率恰恰为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准备了条件。这才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的真正原因。

事实证明,人类在客观规律面前,还只能当学生。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去扩大投资,加快工业化的进程,通过进入工业化的成熟阶段,我们的人民才有条件和能力提高自己的消费能力。我们不能超越规律去简单地提倡高消费,前些年来我们反复强调扩大消费的政策之所以失效,根源就在于此。对此,我们的政策还得回到客观规律的作用上来,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把低消费高储蓄看成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利条件,把政策重点放到夯实和巩固扩大消费的更基础的工作上去,即扩大投资,加快我国的以人为本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

关于储蓄:储蓄率的提高是经济阶段演进的必然现象

储蓄率的提高是经济阶段演进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高储蓄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正常合理现象。

储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储蓄率的高低决定了经济发展的快慢。不仅如此,高储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我国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必要保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任务较为繁重,高储蓄实际上为我国加快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条件。为此,我们一是要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扩大投资,扩大就业;二是要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大力推进我国传统农村消费模式向现代城市消费模式的转化;三是要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我国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四是要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用好用活信贷,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化。

关于投资:我国应利用高储蓄率的有利条件继续扩大投资

一国投资率的高低不能简单地围绕投资率本身的同比或者环比来判断,也不能简单地用国际平均水平去比较,而应结合本国的国情特点,以储蓄率为参考。宏观经济均衡的条件是“储蓄=投资”。一国经济有多高的投资率,取决于它有多高的储蓄率。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一国投资率的高低,只能依据自身的储蓄率来确定,只要没有超过国内的储蓄率,再高的投资率也是安全的;相反,如果超过了储蓄率水平,投资率再低也不一定安全。1993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我国储蓄率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但与储蓄率的上升速度相比,我国的投资率上升不及储蓄率的上升,储蓄率和投资率的缺口持续扩大。所以,基于储蓄率的判断标准,1993年以来我国的投资率不是高了,而是低了。

我国当前大量的贸易和资本项目顺差,正是由于我国国内储蓄大于国内投资,过多的储蓄没有全部转化为投资的结果。因此,投资长期低于储蓄才是我国双顺差的来源,也是我国宏观经济失衡的深层的根本的原因。

国内投资与储蓄的失衡不仅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而且造成了国民福利的极大损失,也是我国宝贵储蓄资源的闲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宏观经济短期均衡,还是我国经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政策都必须立足于我国目前投资与储蓄严重失衡的现实,通过标本兼治的办法去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为此,利用高储蓄的有利条件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效率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势。

关于国际收支:国际收支顺差的过早出现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

我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一方面是我国经济积极融入全球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上面讲到的,我国宏观经济中的核心问题――储蓄大于投资的反映与体现,并由出口导向的政策推动的。国际收支顺差的过早出现给我国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国际收支“双顺差”引起外汇储备持续积累,导致流动性过多,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货币政策调控难度加大;国际收支“双顺差”意味着我国对实际资源的对外让渡,其暴露出的粗放的贸易增长方式以及体制和结构问题更让人堪忧;国际收支“双顺差”加剧了我国与相关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

第2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概念,但毕竟要做一些必要的区分。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实质就是一类依据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来分析,宏观调控行为具有被提讼的可能性是一个妥帖的结论。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可诉性

任何的学术研究要想阐明一个具体的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一整套的理论体系中,否则这个问题的阐述就没有可供支撑的基石和生存的空间,也必将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研究也同样要遵循这样的规律。要想阐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开始。

一、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概念,但毕竟要做一些必要的区分。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它的宗旨就是为宏观调控设置适当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从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所以说,宏观调控法是国家之法,而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多样性值得探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必然要涉及对有关个体(包括企业)进行某些直接管理,如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任务和措施必须通过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经济活动落实和实现。所以,有学者指出,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从本质上说是宏观的,但它不能忽视和排斥同宏观调控相关的国家各种微观管理。因为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足以影响宏观经济,而对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的研究可以防止出现宏观经济的不良状态。因此,宏观调控依赖于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没有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宏观经济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且,依据宏观调控作用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所谓直接调控,就是由政府部门去直接组织、确定和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来达到对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的调节和控制。间接调控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

所以说,宏观调控行为是一些很复杂的行为的集合,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也并不是简单的只用其中一种行为。正是这种复杂性使我们的宏观调控法研究出现了两个尴尬的局面:一是没能形成一部理论基础浓厚的宏观调控法法典;二是使得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研究出现了很大的分歧。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

有学者提出,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宏观调控的执行是宏观调控权的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是行政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相应地,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这是宏观调控行为在外延上的性质。

已有人对“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他们指出:有人否认包括计划、金融和财政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将宏观调控权(行为)定位为一种抽象的决策权(行为),而与其具体的执行权(行为)相分离;其结论值得商榷:

第一,被割裂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否还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对只处于决策阶段而不与执行相联系的宏观调控行为,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和意义吗?第二,将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与执行行为在所有情况下截然分开,执行行为可诉,而决策行为不可诉,当决策行为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将会导致:当具体执行行为由法院判决违法被撤销的同时,该行为据以做出的错误决定只要不被有权机关撤销,在法律上就一律有效,可以继续发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样的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我们也承认“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但是,“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决策权,不包括执行权”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的宏观调控行为就属于在理论上本不可诉的范畴”的说法未必成立。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利,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从内容上看,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虽然宏观调控决策权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但宏观调控行为不只是决策行为。

这种观点对于批驳“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只有决策而没有执行的行为就如同一个人只想犯罪而没有最终实行一样,并不能接受法律的规制。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也许能够解释某一种或者说某几种宏观调控行为的现实可诉问题,但同样也不能说清楚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比如调整利率这种典型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而使“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成为一种无价值的理论。但是反驳的观点还是坚持认为“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这就又陷入了原来的旧理论起点,仍旧没有搞清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

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行为,无论决策行为还是执行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都应该接受行政法的调整。我们没有必要非得把宏观调控行为也纳入到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列,这样只会使我们理不清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人为的造成经济法前有堵截后有追兵不被其他法律部门学者所公认的状况。只有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真正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划清界限,更利于经济法或者说宏观调控法的发展。事实上,行政法是很多部门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工具,也包括经济法。但行政的依据并不是随意的,他要依照其“准据法”的规定来执行,否则即为非法。也就是说,我们研究的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准据法,而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依法实施。这样才能真正把行政法和经济法相互独立开来,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弄清宏观调控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是符合一般逻辑的。

三、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实质

既然我们客观的承认了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那么,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实质就是一类依据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这显然应该由行政法学者来研究,但是既然和经济法有关,那么我们不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理论上来讲,现代民主国家基本都是按照权力制衡的原理来组建的。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审查和限制也是理所当然。行政权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制衡的原理,司法审查权也就相应的要广泛,除了国家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审查的行政行为外,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所以从理论上说,宏观调控行为既然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类那么同样需要接受司法的审查。这里有个问题既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受审查的一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的争论也是相当大。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和总动员等行为,其实质是国家法律把这一类特殊的行为上升为国家的行为而不再仅是政府行为,由此不再受国家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很明显,宏观调控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里面,并不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类,因此,其仍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

(二)从实践上来看,对于间接调控的某些行为因为其本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一直具有可诉性。而对于某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则被排除在可诉行为之外。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完全否定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法学界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如果我们基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能用法律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得出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未免过于武断。当然要使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还是抽象都能纳入到诉讼中来,也需要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同时,也不能否认,对于某些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将来会被纳入到国家行为之列,从而失去其可诉性。所以武断的下完全可以或者完全不可以的结论都为时过早,需要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行为具有被提讼的可能性是一个妥帖的结论。

四、中国宏观调控法的未来

中国经济法制未来在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调控法》,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成这个任务。这项工作是很复杂的,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但这在中国很需要,我们的宏观调控法并非是一部授权法,更多的是一部限权法,限制中国政府由于历史的惯性和政治上的集中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的频繁干预。当然作为经济法一部分的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不可或缺,这是法律实践进步的前提。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有很多研究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参考文献:

[1]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甚至于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也不多见,政府的调控任意度很高。这有历史惯性地因素在其中。但从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显有必要。

[2]这种观点主要见于邢会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五期。其中列举了国家计划以及财政、金融调控手段的诸多实例。但是鉴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复杂性,这种事例列举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况且缺少对不同状况的分析对比。

[3]其实,上述提出反驳理由的学者在第二个理由里已经承认决策行为多数表现为一种抽象行政,不知是其没有注意还是什么原因,没有把这个理论坚持下来。

第3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转型高校;宏观经济学;教学改革

宏观经济学是普通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教学的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一些大型企业用人招聘的选考内容。宏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与经济实际结合紧密的课程,通过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的学习,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分析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学生更好地预测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了解与自身生存发展相关的就业、收入及消费等问题。尽管本科阶段的初级宏观经济学涉及的数学知识不是太复杂,但理论的抽象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还是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困难。如果教师不能很好地将抽象的理论与现实中的实际经济问题联系到一起,不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去关注和分析实际经济问题,就会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经济学思维的建立,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下降。传统的宏观经济学教学以教师为中心,侧重于理论的传授,学生主动参与较少,对于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与应用型转型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改革完善现有的教学内容、方式,使学生通过对宏观经济学的学习,明确西方经济学理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借鉴作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知识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1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教材内容侧重理论阐述,缺少本土案例引入

目前,涉及向应用型转型的高校主要是地方普通高校,这些高校本科阶段所开设的宏观经济学课程一般采用国内学者编著的教材,其中采用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宏观分册)为教材的高校居多[1]。高鸿业版《西方经济学》(宏观分册)介绍了宏观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涉及的数学知识不多,叙述清晰,比较符合国内本科生的学习习惯。但是,由于理论的抽象,内容间逻辑较为严密,同时又缺乏案例的引入,形式呆板,学生学习起来还是感觉有些困难,大部分学生学习兴趣不高。而且,这本教材对宏观经济学前沿问题涉及较少,理论更新较慢。

1.2课时少,难以安排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方普通高校由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宏观经济学授课时数基本上都是48学时左右[2],有少数高校的授课时数甚至更少。即使是48学时也仅能保证宏观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点传授的需要,难以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如结合学生所阅读的经典案例资料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实际进行讨论分析等。如果授课时数少于48学时,那么教师连讲授基本理论和知识点的时间都不够,更难以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由于宏观经济学理论较为抽象,学生自学困难,而如果学生对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都没有掌握,当然也不可能有运用理论去分析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而且,如果没有教师的引导,难以做到将所学经济学理论融汇贯通以及运用所学理论理解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实施效果、观察分析生活中遇到的经济现象等,进而偏离培养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理解、分析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的目标。

1.3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主动参与较少

宏观经济学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将要完成的教学内容制成PPT课件,在教学中,按照预先安排的教学进度,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逐章逐节地将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点传授给学生。与这种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相对应的是对学生学习效果考核方式的单一,基本是以期末闭卷考试成绩为主。教师在教学中,往往片面地以提高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为目的,而学生学习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取得好的考试成绩,在这样以提高“期末考试成绩”为“教与学”的终极目标的情况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应用经济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偶尔以课堂提问等方式与学生开展交流,但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并不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学生的参与也是被动的,缺乏积极主动的课堂参与。机械的学习方式、枯燥的学习氛围导致学生主动深入学习经济学的兴趣不高,难以做到学以致用。此外,尽管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中有学生评教这一环节,但是普遍存在着“重评价、轻反馈”现象。

2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

2.1完善教学材料的选择,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在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下,安排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达到的目标是“理论知识够用,应用技能得到提高”,因此,要选择好教学材料。目前,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比较适合作为地方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宏观经济学入门教材。但在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对授课内容的侧重点做适当调整,如可以略讲存在理论缺陷的IS—LM模型,同时,在借鉴国外学者初级宏观经济学教材,比如在曼昆的《宏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增加宏观经济学前沿理论中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重大进展内容。为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消化抽象的理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必须引入鲜活的经济学案例。国外学者所著的宏观经济学教材案例虽然丰富,但这些案例几乎都是以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宏观经济实践为背景而撰写的,如脱离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去剖析这些案例,难以让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真切的、直观的认识,因而好的案例当然来自我国改革开发30多年来的经济实践。为收集这些本土化教学案例,应该组建高水平的宏观经济学教学团队,定期开展关于宏观经济学本土化案例建设的教研活动,集思广益,集团队之力构建本土化的宏观经济学案例库。

2.2保证理论教学质量的同时,引入多样化的课外实践

为了将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点较为系统、完整的传授给学生,建议地方普通高校本科宏观经济学的授课时数不能少于48学时。与此同时,为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要引导学生开展多样化的课外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以自愿组合的方式形成课外实践小组,然后,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布置一些经济专题或将收集到的案例背景资料介绍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外查阅相关资料展开调研,在小组成员间进行充分讨论后,每个课外实践小组形成一份专题研究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还可以安排学生课后观看如“央视财经评论”等财经类节目,或邀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座。为保证学生课外实践效果,提高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的积极性,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结果及时审阅,并在课堂上点评和总结。

2.3探索多样化课堂教学方法,强化学生课堂参与

教学方法创新的目的在于提高教学效果。笔者通过多年的宏观经济学本科教学实践深深体会到,教师只单一地以讲授加偶尔穿插提问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而忽视学生的积极主动的参与,那么即使教师竭尽全力做到将理论知识讲解得清晰透彻,大部分学生也表示能够听懂,但由于理论的枯燥和抽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仍然不高,难以取得好的学习效果,因此,教师在系统教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要改变“填鸭式”教学方式,探索启发式教学、问题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分析法等多样化课堂教学方法,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首先是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以学生能够感知的经济现象和生活实际为素材,通过“开端引趣”“图片引趣”“新闻引趣”“视频引趣”等方式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探讨现实问题,进而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3];其次是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4]。教师理论知识的传授要围绕这条线索展开,激发学生自主探究问题的兴趣。如在讲授“宏观经济的基本指标及其衡量”、“国民收入的决定:收入—支出模型”两章内容之前,可引入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GDP和“消费、投资、政府购买支出、对外贸易”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个问题,学生首先了解GDP的核算方法,再通过乘数原理了解“消费、投资、政府购买支出、对外贸易”对GDP总量的影响,进而能初步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要扩大居民消费支出、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支出、政府购买支出以及产品的出口。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思维方式分析问题的能力;最后是案例教学法及专题分析法。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典型案例及经济专题的剖析,让学生尝试用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去分析现实问题。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可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案例分析报告或专题研究报告,再通过教师在课堂上的点评和总结达到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目的。

2.4完善宏观经济学教学效果评价方法

教学效果评价是检测和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也是评价应用型转型高校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和关键。宏观经济学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方法主要有学生评价、院系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以及考试评价等。由于学生是课堂教学的直接体验者,其对于教师课堂教学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能给教师提供最有价值的信息。教学管理部门应将学生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此外,授课教师也应在课堂教学中做好与学生的沟通,亲自了解学生的需要,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此外,要改变以期末闭卷考试成绩为主的考核方式,将学生在课内的学习态度及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的成果及表现量化为学生期末总评成绩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陈银娥,王毓槐.《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来自课堂外的思考[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107-108.

[2]朱文蔚,李清泉.《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基于地方高校特点的几点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4):132-134.

[3]刘宏霞,谢宗棠.《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基于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学实践[J].甘肃科技,2015(5):68-70.

第4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 特点;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F0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5-137-001

宏观经济学又称总体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同属于理论经济学范畴。宏观经济学是我国高校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各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是学生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的前提条件,地位极其重要。然而宏观经济学历来是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课程。探讨宏观经济学教学的改革与实践已成为迫切需要。

一、宏观经济学的特点

1.宏观经济学理论高度抽象

与一些应用学科相比,宏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该学科运用经济模型的分析方法,抽掉次要因素、规定典型环境以突出主要经济变量关系。也就是说,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假设之上的。在这一基础之上,该学科大量使用数学工具进行逻辑上的抽象推理,将经济社会中各种不同的经济现象抽象为单纯的数学符号。

2.宏观经济学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宏观经济学理论产生于现实经济生活,指导并反作用于现实经济生活。然而,宏观经济学是资本主义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经验总结,它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的抽象和概括,许多理论与我国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差异很大。因此,在宏观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应该结合本国的国情,有选择性地对其中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加以借鉴和吸收。有一些理论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资源条件、市场体系发育程度的差异,在我国目前是行不通的。

3.宏观经济学派别林立

西方经济学是在16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从它产生到现在历经了重商主义、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革命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派别林立、观点各异的特点。宏观经济学由众多经济学派的经济理论和学术观点构成的,庞大的体系和林立的派别在丰富和完善宏观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同时,也给初学者造成了众多疑惑与费解。

二、宏观经济学的教学改革

1.充分认识案例教学在宏观经济学教学中的作用

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就是按照宏观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阅读与分析及集体讨论,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为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环境,使其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到实际问题和实际社会环境,从而会在复杂条件下利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增强其将来走向社会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案例教学最大特点是它培养学生的实务性和创新性,而这一点正是我们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最需要的。它是将宏观经济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的有效桥梁。

但是,仅仅分析一些经典案例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所学的宏观经济学原理分析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选编本土化案例教材尤为重要。案例的选择一方面要以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为目的,另一方面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说服力、现实性、代表性和时效性。在案例教学当中应少讲重在学生讨论,以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自学能力。

2.采用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就是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知识规律,采用启发诱导的办法,通过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地学习,从而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对于宏观经济学,启发式教学尤为重要。

在教学当中可以根据教材的特点,以循序渐进、不断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在思考中学习。这样使学生从被动听课转变为积极思考,帮助学生摆脱死记硬背一些结论的教条,学会思考问题,培养思维技巧,达到开设宏观经济学最主要的目的。启发式教学还包括介绍学生阅读一些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生动活泼的经济学读物,培养学生学习经济学的兴趣。另外,还可以通过布置课下作业引导学生学习,并及时得到关于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从而更好的组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此外,教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穿插小测试,这些小测试的成绩可计人平时成绩,以督促学生平时认真学习,防止考前突击。

3.其他相关课程的支持

作为经济学各专业基本课程之一的宏观经济学同样也需要其他课程的知识和理论支撑。随着经济学的迅速发展,经济分析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一些模型推导和问题求解,数学方法作为一种工具在经济学中被广泛应用。另外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学习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因此,在开设宏观经济学课程之前,应开设数学和经济学基本原理等课程。

数学思想在追求精确和理性的经济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数学高度的抽象和严密的逻辑,有助于培养学生缜密的思维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素养。部分数学专业课程,包括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常微分方程等,可作为选修课有效补充经济数学未能达到的内容。经济学原理作为经济学启蒙课,可以对经济类一年级的本科生进行先入为主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框架,为他们后续系统学习经济学的知识打好基础,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小结

总之,宏观经济学的教学应当着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开发学生的智力和创造性思维。宏观经济学的教学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在以后的教学当中还需认真探索,积极创新,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何劲,祁春节.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科学文摘,2006,(5):46-48

[2]罗君丽.关于开展宏观经济学双语教学的分析与思考[J].教育与探索,2007,(10):150-154

第5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 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赵德海教授、和淑萍副教授主编的《宏观经济学》一书已于2010 年 1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经是第三版。该书基于宏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时引入大量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案例、特别是引入了我国2008年经济危机前后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以中国实际发生的经济事件为主要阐释对象,把新理论、新观点和新资料及时反映出来,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该书受到了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资助。它的出版无论对于宏观经济学的教学还是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结构清晰,内容详尽,系统性强

全书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是宏观经济学导论,主要介绍了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定位、发展历程及基本研究方法。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对国民收入核算、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和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三个方面对宏观经济学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理论作全面的介绍。从第五章到第十一章分别就宏观经济学的核心部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总供给和总需求、失业与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等作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第十二章对当代西方的主流宏观经济学流派的的发展、基本观点、分歧及新近动向作了简单的介绍。从全书的目录可以看到,作者对其中每个部分的理论和实践案例部分作了若干详细划分,结构清晰。同时,对本学科每部分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述和辨析。这是此书区别于其他宏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语言通俗易懂,可接受性强

宏观经济学在进入中国的很长时间里,给人的感觉往往是高不可攀,不是一般人能够学得懂、听得明白的学科,认为那是政府官员的事情,和普通百姓生活没有关系。因此,很多的教材、专著对于宏观经济学的介绍基本上采用的是晦涩难懂的语言,让人敬而远之。读过这部宏观经济学教材后发现作者叙述的语言简练、直白,让读者看后能够感到宏观经济学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是可以学得懂的。尤其是其中引入的案例,其语言直白、透彻,把经济中的问题用百姓的话说了出来,让人更容易接受。语言的通俗性是这本教材的一大优点。

三、反映了学科的重要进展与主流成果,具有前沿性

作者不但介绍了已较为成熟的宏观经济学基础理论,而且还加入了近期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新理论、新观点和新资料及时反映了出来。如在国民收入核算部分对当前热门话题绿色GDP的介绍,失业与通货膨胀部分对中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分析等,这些都是目前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量的这些前沿性研究资料的引用是本书的特点之一。有学者在讨论我国学术界的学术规范性时曾说过,判断一本学术著作或论文的价值之高低,资料来源的多寡和可靠性不能不视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本书的资料是丰富、新颖而又可靠的。

四、宏观理论实践化,兼顾理论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宏观经济学真正的舞台是阐释现实中的经济问题,而这些问题本身也由于充满了理性而足以开发心智,令人乐而忘返。在对理论介绍的同时,书中在每一个重要章节甚至知识点之后,都附有相关的案例及分析。例如,为什么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通货膨胀水平和失业率如此之低?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是什么?……这些案例大都分析透彻、精辟到位,能很好地体现出真实世界中所蕴涵的经济学原理。同时,书中出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宏观经济问题,包括了一些作者对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所积累的成果。这就克服了时下不少翻译出版的国外宏观经济学著作在联系中国实际方面存在的不足。

现实中,要想从“我听说过”进入到“我懂得”的境界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翻阅《宏观经济学》一书时,给我感受深刻的是以赵德海、和淑萍为首的编写团队甄选相关案例的良苦用心。其实对读者来讲这更是抛给我们很多富有思考价值的问题。相信此书无论是对高校的本科生、研究生还是对政府工作管理人士,都将是一部不可多得的著作。

第7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实证主义;人文主义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宏观经济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其中充斥着许多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遵循某种方法论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范式分别来阐述,指出研究宏观经济学问题必须注重与方法论的结合。

一、宏观经济学的特殊性

宏观经济学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宏观经济研究变得复杂多变。一是,整体性。宏观经济的整体性是指宏观经济虽然针对不同的主体可能有不同的经济行为,而且经济行为的范畴会存在差异,但是从宏观层面的经济来讲,其整体性不可忽略。也就是说,社会也好,各级政府也罢,它们在宏观经济方面都必须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必须相互配合以达到共同的目标。二是,社会性。宏观经济的社会性是指宏观经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要从宏观的层面上把控整个国家乃至社会的经济局面,正如本文的前一部分所述,社会及各级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主体,使得它们的经济行为具有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三是,协调性。宏观经济的协调性是指通过宏观经济活动,要促进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而协调的发展。从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任何一个阶段的发展与进步在不同利益群体方面都不可能以同样的速度进行,也就是存在着不同步性,在这种情况下,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二、宏观经济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宏观经济的特殊性的存在,要想准确研究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的难度。宏观经济研究成果普遍缺乏科学性和创造性。科学性是要求学术成果所表述的内容具有可靠性,体现在论据要准确翔实,文字表述精炼不可含糊其辞,许多经济学研究达不上要求。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要展现研究的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实际上大多数研究成果不是材料堆砌,就是过多借鉴别人的理论缺乏自己的创见。像多数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都是材料堆砌而成,以时间为序最多,却没有时间地点提出理论的缘由等,这样的综述意义不大。研究成果中的模型的“借鉴”,几乎都是直接照搬国外的东西,再直接用中国的数据进行检验,而数据的质量又不高,只要得出结论就可以,不管其正确与否。

三、方法论的必要性

方法论的定义为多种多样,《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做某件事,或为做某件事的方式、技术或过程”。但在《应用经济学方法论》这边书中,方法论一词实证指: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方法的研究。因而,经济学研究方法论就是对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研究。书中方法一词指的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或工具,这种用法和国家科学院科学指导委员会的用法一致。在社会科学方面,社会研究方法是通过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社会现象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做出科学认识的活动,是设计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经济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如果认为宏观经济学科的理论不需要经过科学的检验和检测就能成功,这显然是不对的。现代宏观经济理论如果想要发展就必须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从而形成科学的行为准则,同时这种“行为准则”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形成科学的“方法论”。在宏观经济学科研究领域,“方法论”十分重要,它是现代科学和经济理论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对我们科学地学习和研究宏观经济学科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四、从社会科学方法论角度研究宏观经济理论

(一)实证主义

从研究特征来看,实证主义社会学对“科学建构”的强调依赖于把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理论构造的模式,强调科学就在于说明现象的成因,对现象的未来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自然科学这种普遍性和精密性的精密性,主张重量化的研究方法,因此实证主义主张以事实说话,从宏观经验事实来研究宏观经济问题。定量研究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具体化,它侧重于对宏观经济数据的数量分析和统计计算。实际上,实证主义研究早已渗透到不管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研究有着其他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如自行检验。实证主义在研究宏观经济中有很多的内在的检验,这些检验可以验证和控制经济学家在自己能力范围外的研究结论。

但是实证主义分析是基于特定引导假定下,而特定引导假定本身就存在主观性,而这两者又是无法隔离的,因此实证主义不是撇开价值观纯粹的科学研究,不同的经济经济学家对于同一现象的实证研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人文主义

经济学是关于人的学问,不仅要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还要研究理想人行为的问题,经济学研究一方面要注重效率,另一方面还要关注人的伦理道德。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础上价值论,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强调收集信息,从整体上进行理解和诠释。它注重定性研究,并偏重本分析或叙事表达,它们认为人力的行为是多样化的,个人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人文主义的社会价值是倾向于对人的个性的关怀。因此人文主义从定性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宏观经济问题,并让宏观经济理论向对人们有价值的方向发展。注重强调反对暴力,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体现的一种哲学思潮与世界观。自由公平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宏观经济发展又必须以自由公平为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沈军,白钦先.论金融研究方法论的范式转换[J].经济论坛,2006(5):123-128.

[2]孔祥毅.山西金融史及其研究.2013.

第8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对于周期问题,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猎。如化学元素排列的周期 问题、经济运行的周期问题,(注:化学和经济学领域对周期律所作的众所周知的重要 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同样都要关注周期变易的问题。其中,与经济 法关系密切的经济周期问题,被认为是困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首要问题。参见吴易风等 著:《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讨的 论题,既非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周期问题,也非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所探 讨的经济周期和政治周期等问题,而是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问题, 实质上是探讨一种“法律周期”问题。

鉴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性以及主要影 响因素;2.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以及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启示。通过上述方面的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基于 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亦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对传统的、“静态”的法学理论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周期变易,并不构成 对以往法学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传统法律某些特质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变异” 或“扬弃”,(注:各种“变易”都会对最终的“变异”产生影响,在法律领域也是如 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及相关功能的变易、法律规范性质的变易,都会为 整个法律系统的变异奠定基础。特别是具有变易性的经济法系统,通过不断的成长和积 累,今天已经变异为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子系统的新系统。)它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特别 是对经济法的更新、更全面的认识。

一、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存在及其影响因素

何谓周期?如果宏观调控法的变易存在周期性,则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只有对这些问 题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说明宏观调控法是否存在周期变易及其主要成因,从而有助于进 一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现代性和特殊性。

周期,作为事物经过一定时期而做周而复始的循环变动的现象,其存在本是较为普遍 的。但在许多法律研究者看来,法律的特点应是稳定,不宜变动,更不应“循环变动” ,这样才能使法律具备应有的保守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从某些角 度,如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或者从封闭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 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因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察今》早已提出了这一思想。事实上 ,古今中外难以计数的“变法”活动,都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变易。由 于“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并且,类似的片段往往被一再“重演”,因而某些法 律精神甚至法律制度虽然在不断变易,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循环往复,从而在较大 的时空领域形成周期变易。这种法律的周期变易,可能产生于多种原因,例如,类似“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立法实践,以及对经济规律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等,(注 :例如,我国过去也曾有过旨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商法等,但是,由于后来曾 经试图取消商品经济,因此民商法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只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 后,基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的深化,民商法才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法 律的周期变易。)都可能产生法律的周期变易,并由此产生“法律周期”问题,这在宏 观调控法领域体现得更为突出。

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特别是某些调控规范的多变,因其显见而易察;但对于其立法 或执法上的变动是否具有“周期性”,则缺少揭示,并因而可能影响经济法理论和制度 的成熟。其实,如果稍加细究,即不难发现,宏观调控法变易的周期性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波动,现代国家往往要采取“反周期”措施,即针对经济的周期波动, 确立相应的防止或化解波动的经济政策,通过进行逆向调控,来使调控效果与经济周期 的状态在松紧、张弛等方面呈反向变化,从而使其反周期的具体目标和手段也体现出周 期性的变化。由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乎国计民生,关涉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必须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使调控行为能够依法进行,这就需要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调控目 标、手段等都尽在法网约束之中,从而使宏观调控法的变易也体现出周期性。

可见,从较为广阔的时空来审视,或者至少从宏观调控法领域来看,应当承认“法律 周期”或者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存在。此外,由于法律本身非常复杂,其形成 和发展乃“多因之果”,因此,法律周期也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要受到经济 周期、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影响。其中,就与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而言,经济周期的 影响是更大的。因此,在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时,有必要着重研究经济周期的影响。

对于经济周期问题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核心是研究经济的周 期波动问题。经济波动,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替出现的扩张与收缩、繁荣与萧条、高 涨与衰退的现象,在广义上包括了周期波动、季节波动和随机波动,而在狭义上则仅是 指周期波动。通常,周期波动是经济周期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注:郑家亨等著:《 中国经济的波动与调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页4、182。)因为只有研究经济 的周期波动才更有意义。无论是著名的康德拉季耶夫周期(Kondratieff  Cycles),还是 朱格拉周期(Juglar  Cycles)和基软周期(Kitchin  Cycles)等,(注:对于这三个周期, 学者普遍较为重视,因而其具体含义在许多著述均有概括。可参见胡代光主编:《西方 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488—498。此外,平均20年 为一个周期的库兹涅茨周期(Kuznets  Cecle),或称建筑周期,有时也被与上述三个周 期相并列。参见董文泉等著  :《经济周期波动的分析与预测方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  98年版,页53。)都为人们  进一步研究经济周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例如,至今仍  令欧美的一些人士不寒而栗  的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就被认为是上述三个周期的谷底  的重合点。正是为了化解“  大危机”这样的周期波动,许多现代国家都接受并走上了“  干预市场”的道路。在凯恩  斯理论得宠的岁月里,经济周期问题甚至几乎被认为“不成  问题”,因为政府可以通过  各类反周期政策去“熨平”周期;但随着凯恩斯理论在一段  时期的失势和金融危机等各  类危机的不断爆发,经济波动、经济周期的问题也越来越引  起了人们的关注,(注:虽  然凯恩斯理论的缺陷被不断强调和突出,但自由主义理论仅  仅只是在理论界较为受重视  ,对于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形成,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  ,近年来“萧条经济学”的  “回归”,也体现了人们对周期问题的重视。)并形成了两  类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认  为经济波动主要来源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如不当的经济政策  、政府干预等都可能导致波  动;

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经济波动主要来源于经济系统内  部的因素。(注:经济周期  可分为依赖外生冲击的经济周期和不依赖外生冲击的经济周  期。前者如由于政府的经济  政策、个体的预期等所产生的周期,它导因于系统的外部因  素,尤其是政府的经济政策  ;而后者则强调经济的周期波动不是由外生力量所导致的,  而是由经济系统的内部结构  所决定的。为此,可以用非线性动力学理论,如分叉理论、  突变理论、混沌理论等,来  揭示周期波动问题。因为仅是静态的、确定性的经济理论,  已经很难揭示经济中出现的  许多突发波动问题。如“黑色星期一”,等等。其实,每次  大规模的波动往往都与一定  的突发事件有关。参见G.加比希等著:《经济周期理论:方  法和概念通论》,薛玉炜等  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译者的话。)这两类不同的“  波动观”,不仅直接影响到  具体应对政策的采行,而且也会影响到相关的经济立法。

尽管人类的理性越来越被认为是有限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经济的周 期波动,人们还是力图通过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反周期的目标,从而 使那些为反周期而实施的各类经济政策及其周期变化的研究价值也随之增加。即使要研 究“政策周期”和“法律周期”所构成的广义上的“制度周期”,也仍然需要研究经济 周期,因为它是引发制度周期的主要因素。

事实上,经济的冷热变化是其内在规律。由于供需总会出现失衡,因而经济运行的“ 非均衡”才是常态,相应地,经济的冷热变化规律也就要发生作用。为此,如何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经济患上“重感冒”,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如何避免发生波及 深广的“流感”,便非常重要。晚近的理论和实践都不断昭示: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是“非均衡”的,波动总是存在的;在纷繁的波动中,周期性的波动更应关注,因为研 究有规律的周期波动的成因和解决方法,才是更有意义的。对此,弗里德曼、熊彼特、 庇古、杰文斯第一大批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曾经做过研究,(注:对于经济波动的成因, 弗里德曼认为取决于银行货币和信用的扩张与收缩;熊彼特则归因于重要的发明创造的 影响;庇古则认为是人们悲观或乐观的心理预期;杰文斯则认为是太阳黑子的周期波动 带来的气候周期变化而对农业,并进而对工商业带来了周期波动的影响等。参见前引郑 家亨等著,页184。)其研究成果对于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成因,也有一定的助益。

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经济波动作为经济过程在“时间断面”上的体现,是客观存 在的,但其幅度和频率是可以调控的。(注:经济运行与经济波动被认为是经济过程中 的两个断面。经济过程以空间为断面,表现为经济运行;以时间为断面,表现为经济波 动。)人们可以通过分析影响经济波动的各个要素,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使经济得以 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注:郑家亨等著:中国经济的波动与调整,中国统计出版社1 992年版,页74。)为此,在近几十年来,各国尤其注意动用各类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相应 的法律制度,来抑制或缓解周期波动,以使其给经济运行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尽管有 些学者怀疑政府调控的效果,但仍有许多学者强调政府在反萧条或反周期方面进行适度 调控的必要性,并认为可以取得缓解周期波动的幅度、缩短萧条时间的“调控收益”。 (注: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4—28。)

经济周期的存在,会影响到社会的动荡和政治的飘摇,这不仅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都 已有过例证,而且在当代也体现得更加明显。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次大的经济波动 ,仅是在1949年以后,就出现了50年代末的“大跃进”与60年代初的“大饥荒”;10年 文革停滞后与其后的整顿改革;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过热与持续整顿、通货膨胀与通货 紧缩等多次大的经济周期波动。(注:对于我国自1949年以来的经济波动,学者的总结 未尽一致。如温铁军认为,中国大陆曾发生过四次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四次经济危机的 周期分别是1958年—1968年,1978年—1986年,1988年—1994年,以及1994—1995年。 参见温铁军:《周期性经济危机及对应政策分析》,http://WWW.macrochina.com.cn,2 001/6/12.,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其他的划分方法。如有的学者认为,自1956年以来, 中国已经发生过9次经济危机,等等。)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经济周期实际上会直接影 响到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形成。(注:由于政治周期与经济周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因而也可将其合称为政治经济周期。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诺德豪斯(Nordhaus,1975)曾 经作出过重要研究。政治经济周期理论的重要命题是:经济活动往往围绕大选日期波动 ,政府一般在大选之前寻求有利的经济结果,而不把不利的经济结果拖延到大选之后。 参见杰克逊(P.M.Jackson)主编:《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前沿问题》,郭庆旺等译,中国 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页184;以及前引G.加比希等著:《经济周期理论:方法和概念 通论》,页81—89。)而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对立法的影响,在现代的宏观调控法上体 现得更为明显。同时,经济周期还会直接影响到宏观调控的周期变化,从而会对宏观调 控法产生影响。美国30年代的宏观调控立法,德国战后的宏观调控立法,中国90年代的 宏观调控立法等,都说明了经济周期、社会周期、政治周期对宏观调控及相关立法的重 要影响。(注:例如,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的冲击下,在逐渐接受凯恩斯理论的基础上 ,大量进行宏观调控的立法,使宏观调控法实质上成为其法律中的一种重要形态。这是 经济周期的影响的体现。而战后德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变化,使得宏观调控的 立法也发生了变化,这是政治周期、经济周期的体现。在90年代的中国,由于经济体制 转向市场体制,同时引起巨大的社会变迁,形成了新的经济和社会周期,因此,宏观调 控法的立法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是经济周期和社会周期影响立法的体现。)

由于经济周期以及深受其影响的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都使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和执法 等受到影响,并形成其法制层面的周期变易,因此,从总体上说,经济周期以及与此相 联系的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是影响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最主要因素,这可以从宏观 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具体体现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二、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体现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从总体上说,体现为宏观调控法在制度形成和调整侧重点上 的周期波动,体现为对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周期波动的逆向调整。具体说来,宏观调控法 的变易周期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法制环节上可以表现为立法周期、执法周期等 ;在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调控手段、调控目标上的工具周期、目标周期;在 调控状态或效果上可以表现为松紧周期或张驰周期,等等。

上述不同类型的周期,都是宏观调控法变易周期的体现,因而其间始终存在着密切的 关联和具体的互动。例如,针对经济周期而形成的宏观调控法,在立法上必然也会具有 一定的周期性,而其立法周期又会直接带来执法周期;同时,由于立法和执法都会受到 立法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影响,因此,立法周期与执法周期也与其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的 变动周期等有关。通常,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的周期变动,会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等 方面,从而使立法和执法等也体现为周期变动。

上述宏观调控法的各类周期,在我国现实中均有实例体现。例如,从调整目标和调整 手段的周期变化来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目标从遏制经济过热向化 解经

济过冷的转变,从抑制通货膨胀向消释通货紧缩的转变,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中规 定的调控手段,也发生了周期变化。特别是税率、利率、汇率、举债率、价格等主要的 经济杠杆,一直在试图与总体上的调控目标的转变保持一致。例如,为了刺激经济增长 ,拉动内需,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扩大了预算支出,提高了 举债率,并适时地调低了利率;(注:例如,截止到2002年2月21日,我国已经连续降息 八次,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已经被发挥到了极点。这同美联储的多次降低利息不仅有密 切联系,而且也是对世界性经济周期试图实施外部干预的一种重要体现。同样,国家不 断提高举债率,也试图实现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的目标。)为了刺激出口,大面积地提 高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用好国内和国外的“两个市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还 大幅度地调低了关税税率,(注:从2002年元旦起,我国又开始了在加入WTO以后的降低 关税税率的进程。尽管关税的总水平将逐渐下降,但关税作为税收,其本身所具有的宏 观调控以及相应的反周期的职能,并未消失殆尽。)等等。上述宏观调控措施的变化, 更为具体地体现了我国近年来促进经济由冷转热,推进经济增长的总体目标。(注:类 似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号称经济高度自由的美国也大量存在。例如,近些年来,预算、 税率、利率的调控作用凸显,不仅由长期的赤字预算转为年度平衡,而且还出现了大量 的财政赢余,从而为其他宏观调控措施的采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此外,小布什的大规 模减税措施以及格林斯潘的多次调低利率,都是阻止美国经济下滑的重要调控措施。这 些措施都在实质上影响着其宏观调控法的变易。)

调整目标的变化,在导致调整手段的变化的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带来相应立法和执法 的变化。依据经济法的法理,宏观调控法关乎国计民生和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应 实行“法定原则”,(注:调控法定原则可以作为宏观调控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中 包括上述的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领域的多个“法定原则”,这也是宏观调控法的 合法性的基础。但目前除了税收法定原则以外,其他各项法定原则的研究还很欠缺。参 见拙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并分别 确立具体的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注:通 过人大的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的有效实施,以及权力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上述 各项法定原则已基本上或事实上得到了确立。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 步研究。)从而使调整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也都将体现在立法上。由于调整目标和调整 手段是随着经济的周期波动而做相应的变化,因而在立法上的相应规范或制度的侧重点 上,也必然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从而形成立法上的周期变易。

例如,中国大陆自1994年以来形成的税法框架,是与当时的解决经济过热、抑制通货 膨胀的调整目标相适应的,因而在具体的税法规定中有诸多规范,如关于固定资产、不 动产的购置或买卖等方面的消极的税收规定,都体现了该调整目标。这也是宏观调控法 配置资源职能的体现。而在90年代末的经济过冷、通货紧缩的形势下,税法的一些规范 不得不作出或准备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停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改“生产型增值税” 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都是其具体体现。(注:当然,在宏观调控法中所作出的 政策性考虑是多方面的。有时除了经济政策的考虑以外,还有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政 策考虑。例如,在加入WTO以后,本来有许多人认为我国的税制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 是,国家基于稳定等多方面的考虑,作出了暂时稳定税制的决策,这对于本来要进行税 法变革的一些领域,自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因此要再延后。 )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预算、国债、税收等的确定和变动,本来都应贯彻“法定原 则”(但法定原则贯彻的不够,恰恰是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而 其目标和手段的周期变化,都涉及立法问题,并形成立法上的周期,这是需要从一个较 长时段来考察的问题。在现实中,只是由于法定原则贯彻得很不够,行政权过于膨胀, 因而才使人们容易把这些变动等同于行政行为,等同于行政的职能,从而也进一步混淆 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这已经影响到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此外,在关注上述具体调控手段的周期变化的同时,还应注意总体上的国家预算、国 家计划领域的周期问题,(注:其实,预算也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计划。此外,即使是通 常所理解的计划,其周期性也更为突出。例如国家的计划,特别是五年计划,里面就有 对经济周期的考虑,同时,在计划中,要把经济的冷热变化包容和体现进去。可参见莫 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4,17。)这也 是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体现,同时也是经济法领域久已存在但却易被忽视的问题。例 如,年度预算不仅其自身存在周期问题,而且还要体  现出经济本身的周期,特别是“冷  热周期”;同时,还要反映政府为反周期和实现周期  内的预算平衡所做的努力。其实,  在经济学中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来发挥反经济周期  作用的“周期预算理论”,就是为  了应对经济周期问题而提出的。(注:周期预算平衡  理论,被认为是大危机的产物,它  主要强调,政府即要发挥财政手段在反周期方面的作  用,同时也要实现在控制周期波动  情况下的预算平衡。参见王传纶、高培勇著《当代西  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  98年版,页182—183。)由于预算本身涉及到立法和  执法,因而预算的周期变化和调整  ,也体现了政治的周期和经济的周期。此外,与预算  直接相关的国债增减的周期变化,  也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例如,在90年代末,我国政  府本欲逐步实现预算收支的平衡(  注:近些年来,美国、俄罗斯等许多主要国家,都已  经或正在全力推进预算的收支平衡  ,这对于我国的财政管理,当然也会产生影响。基于  国家的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我  国也必须尽快压缩财政赤字,逐步实现预算的平衡。  )但却因1998年大洪水,以及亚洲  金融危机的冲击,内需不足等困扰,而不得不大量增  发国债,这本身就是回应经济波动  的体现。

在上述宏观调控法的诸多形态的变易周期中,最易于理解的,可能是调控目标和调控 状态上的“冷热周期”或称“松紧周期”,因为它与经济绩效直接相关。从这个意义上 说,宏观调控法所体现的周期,主要是广义上的规制周期,(注:学者对“规制”的理 解不尽相同,可参见拙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70— 71;以及拙文“略论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即法律调整 上的介于自由与约束、放松与紧缩的周期。例如,在强调经济自由(如坚持“里根主义 ”)时期,是强调减税,放松银根等,反之则可能相反。这些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 调整。中国也有“双松”或“双紧”的政策组合等提法,力图通过各类政策的“协整” (Cointegration),(注:“协整”是20世纪80年代,由Granger提出的处理非平稳时间 序列间长期均衡关系的概念和方法,是经济计量学的前沿领域,对于研究各类经济政策 之间的协调整合尤其具有重要价值。参见王雪标等著《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协整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4。)来应对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但是,调控政 策一经法律化,就应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法律的基本框架要“基本稳定”,同时又 要有一定

的“应对弹性”,以使调控性规范能够适时适度地作出变化。这样,在“变法 ”时,主要对“变量规范”做调整就可以了,而一般无须做全盘变动。这种技术,不仅 在税率的调整方面,而且在存款准备金比率、再贴现率、利率、汇率、债务依存度、物 价总水平等“变量规范”的调整方面,都有应用价值。

从时间维度来看,在现代的宏观调控法产生以前,经济性法律的周期变易就已有过体 现。如在重商主义时期与自由放任时期,在大危机时期与高增长时期,相应的经济性法 律都存在着与经济波动相适应的周期变易。如果把现代意义的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定位在 大危机时期或其以后,则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便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随着 政府所奉行的经济理论的周期变化,宏观调控法亦发生相应变易。如在盛倡凯恩斯理论 时期,以及在货币学派、供给学派以及芝加哥学派等理论“得势”的时期,宏观调控法 的调整随之亦有紧缩或放松的不同变化。通常,由于官方的经济学会发生周期变易,因 此,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也就会呈“递减性跟随”。

此外,宏观调控法的变易既然主要受经济周期的直接影响。因此,一些重要的经济危 机,如能源危机、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粮食危机等的发生,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宏观 调控法的周期波动。例如,对相关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的管制和调整,对出口退税率的调 整等,都是宏观调控法随经济周期而变易的体现。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对全 球性经济周期加强法律防范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此,GATT/WTO、IMF等重要的国际组 织,都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它们往往会转化为一国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内容,从而直接 或间接地使宏观调控法的某些规范产生变易。(注:例如,中国为加入WTO而在多个财年 大幅度降低关税的税率,为防范金融危机,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对资本充足 率进行调整等,都会对宏观调控法的变易产生影响。)而这些变易,归根结底,还是要 受前述的经济、社会、政治的周期变易的影响。

三、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启示

对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研究,涉及到宏观调控法乃至整个经济法领域的一系列理 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现择要列示如下:

1.法律的形成机制问题。透过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可以再次看到,宏观调控法乃 至整个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受经济活动、经济波动、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影响是直接而巨 大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同时,也离不开相应的经 济法和社会法的调整。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周期性变化而作出 相应的调整;同样,经济法和社会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调 整和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律上是相对缓慢的。  在这方面,不仅涉及到政策与法  律的关系、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而且  还涉及到对法律的形成机制,特  别是相关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等问题。

2.法律的规范构成问题。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的规范构成,其突出特点就是既包 括稳定的“内核性规范”,又包括易变的“边缘性规范”,从而既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 “一般普适”和“局部普适”,(注:拙文“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学》2 001年第5期。)也涉及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稳定性与变易性等问题。上述的内核性规范 ,作为基本规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应是相对稳定的;而边缘性规范,则主要是 调控性规范或称变量规范,是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适时适度地变化的,且同样 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正如水库对蓄水量的调节,关键在于有效地 、适度地吞吐、收放,因而其某些规范就必须具有变易性。这对于研究经济法的普适性 理论和周期理论是很重要的。

3.法律的职能实现问题。任何法律,都有其自身的重要职能,其职能实现是法学研究 的一个重要方面。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职能是反周期,保障对经济周期的“熨平”,因而 需要在边缘性规范中安排“调控性规范”,并使各类规范相协调。(注:要反周期,需 要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综合协调,同样,也需要相关宏观调控法规范的协调。事实上, 德国的《经济稳定增长法》与我国经济法学者一直在推进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都 是在为此而努力。关于政策的协调问题,可参见桂世镛等主编:《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协 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页19。)从稳定性来说,边缘性规范的离心力强 ,是随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尽管如此,从重要性来说,无论在经济政策 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调控性的规范都是重要的,这是从质上而言的。同时,调控性 规范作为开放的政策体系或法律体系中的变量,应具有与开放性要求相适应的适度的变 易性。

通常,宏观调控法的职能,可以比作稳压器、减震器、调制解调器,(注:参见拙文“ 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其核心制度是可以“以 不变应万变”的,它们体现为各类宏观调控制度都有的一些基本的实体与程序制度。此 外,宏观调控制度中还必须同时包括一些易变的边缘性规范,用以进行应急性、强制性 的调节。如前所述,在宏观调控法规范中,应当预先留出松紧变化的空间,这样就能在 不变动核心制度,保持法律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类参数、指标等变量的调节,或 者通过对宏观调控部门的适度授权,来实现法律的“自动调整”或“模糊控制”,从而 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职能。

4.法律的调整方式问题。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为应对经济周期而多次实施的税率、 利率、汇率的调整,体现的是经济法独特的“调控、规制”的调整方式,从而使经济法 规范的周期性与规制性密切相关。透过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宏观调控 法的周期性;反之,对于宏观调控法或整个经济法的周期性的揭示,(注:除了本文论 述的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问题以外,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同样存在周期变易问题。一 方面,市场规制法的政策性较强,受政府加强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的影响较大,从而 会体现出一定的周期变易;另一方面,经济周期等周期因素对市场规制法本身也有一定 的影响,如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对危机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方面的“除外规定”。) 也有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规制性。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都是时而放松规制,时而 加强规制。对于这里的放松或加强“规制”,人们一般是从狭义的“管制”来理解的。 而经济法上的“规制”,则是广义上的,它并非仅是国家干预,也并非仅是管制,而是 依据需要来鼓励促进或限制禁止,是全面的“调制”。这样理解,也许有助于避免或扭 转对经济法较为普遍的误解。从历史上和总体上来看,为应对经济周期而做的偏向于自 由或约束的取舍,自然会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变迁,以及调制的宽严、张弛产生一定 的影响,但未必妨碍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的稳定,因为受到影响和发生影响的,主要 是那些调控变量。由此可见,大量的“变量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与传统法的重要差 别;而正是靠这些变量规范,经济法才能很好地对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进行调控。因为从 根本上说,经济法所面对的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已经同传统的法律有着很大的不同了。

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及相关的上述法律问题,还能够给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带 来一些新的启示。现仅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角度略做说明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既然宏观调控法中存在周期变易的往往是边缘性的、调控 性

的规范,那么,在进行宏观调控法的框架设计时,就应使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同时, 预留出调控性规范的调整空间,这样对于兼顾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变动性, 都有裨益;同时,也有助于增进执法效益。特别是在给执法主体一定的授权性的“调控 空间”的情况下,有助于调控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 地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解决实践中变动不居的相关问题。(注:由于周期具有总体 的规律性和具体的不规则性,有许多问题可能超出立法预期,因而留出适当的“调整空 间”,可能更有效率。与此相关的值得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如经济周期及相应的宏观 调控的传导机制问题、调控的逆向选择以及调控时滞问题、调控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 。但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做探讨。)

这样,通过在设计变量规范时预留“调控空间”,来充分实现调控杠杆的机能,就能 够在立法上更好地廓清一个问题,即如何兼顾法律基本结构的稳定与调控要素易变的问 题。为此,对于调控杠杆所涉及到的变量规范,只要经过议会的同意或批准,即可认为 符合“法定原则”,一般无须对整个法律再做重复审查,这样与宏观调控所需要的效率 也能够协调起来,从而会大大降低立法成本和奉行费用。同时,在执法上,也有利于更 好地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避免调控主体借口“宏观调控”而随意变动相关变量规范的 做法。

其实,强调变量规范的调整需要经过议会批准,是因为批准后的变量规范同样是法律 的一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这些杠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各类主体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慎重,要尽量贯彻“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原则”,同时要贯彻“比例原则 ”,这对于立法和执法都是很重要的。而惟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更好地贯彻诚实信用 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确保市场主体的利益,避免目前在实 践中容易产生的因宏观调控而客观上侵害国民信赖利益或财产权利的情况。

此外,从法制的技术层面来看,把针对周期的调控性规范与其他基本规范分开,也有 利于推动立法上的标准化、指数化和模型化。例如,如果有一些经济指标可以量化,当 发生波动的时候,允许政府在多大的幅度内采取相应的行为,或者某些指标应如何做应 对性调整,都需要赋予政府一定的宏观调控权。通过授权性规范,允许宏观调控机关适 时进行相机抉择的调控,对于保持法律本身的总体稳定,避免频繁“变法”,是很重要 的。这样,既兼顾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又考虑了法律调整和立法的效率,因而比 许多传统的法律要更有灵活性。

其次,从理论上看,研究周期变易问题,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如 前所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周期直接相关的——正是30年代大危机这个重要 周期的出现,才更有力地催生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制度;而经济法制度,也在反周期的 过程中变成了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它并非仅在发生危机或萧条时才起作用,而是要 在周期的各个阶段,经常地、持久地起到广泛的规制作用,这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 识。而这种共识,对于完整地理解经济法,发展经济法理论中的本体论,无疑很重要。

与上述共识相联系,对于周期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 律,特别是有利于认识其产生和发展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 认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及认识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和社会基础,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从周期的角度来研究这些问题 ,有利于进一步认识经济法与传统法的不同之处,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现代 性特征。

此外,在经济法理论中探讨周期问题,还有利于认识制度发展与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 ,以及不同的体制对解决周期问题的价值。例如,资本主义的大危机,被公认为是同时 陷入了三个经济周期的谷底,但其导火索却是银行挤兑这一特定事件,而这一事件的发 生与长期奉行的自由市场体制如何发生关联,是偶然的还是必发的?与此相关,究竟是 自由市场体制,还是政府管制会带来危机?这些在经济法理论中都甚值研究。从某种意 义上说,很难说自由的制度或干预的制度哪个更好。因为从历史上看,确实是自由放任 带来了西方的繁荣;但同时,也确实是自由放任带来了不能自拔的空前危机,而恰恰使 国家干预缓解了危机。因此,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用处,关键是要物尽其用,扬长避短 。从理论走向上看,整个学界和实务界之所以一直存在两种思潮的斗争,与论者的价值 观、方法论有关,也与不同的制度确实各有其利弊和功用有关。其实,人们都知道良药 苦口,且可能会有副作用,但为了拯救某个肌体或生命,往往就必须“用药”。尽管“ 凡药三分毒”,各种“有为”的对策都会不同程度地有其副作用,但人们在取舍时,总 会有其理性的考虑,总会权衡利弊得失。这些考虑,无论是倾向于哪类利益,都与人们 的认识和利益追求上的周期有关,并进而会影响经济法的周期变易。

上述两类思潮的长期存在表明,对于各类周期问题的解决,人们的看法并不相同,这 同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之分野同样相关。其实,既应看到自然演进的价值 ,也要看到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国度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推动作用(如特定事件对于中国 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建立的影响),特别是现代国家的巨大推动作用 。(注:如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特定事件,对于促进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 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实现其“后发 优势”方面,也要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在建立法律制度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 ,就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形成而言,自然演进与国家推进,都不可缺少,而且后者在宏观 调控法领域可能客观上更为重要。

其实,无论是哪种方法论,都应与宏观调控法本身的特点相联系。宏观调控法不仅具 有经济法一般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或称调制性),而且还具有宏观性。为此,必须研究宏 观的问题(其中包括在较为广阔的时空范围内来研究周期问题),必须改变对法律体系的 静态的、封闭的看法,而代之以对法律系统的动态、开放的研究。从法律规范或制度的 周期变易出发,动态地看待经济法的调整,以及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对于更新传统 的法学观念,无疑甚有裨益。

四、结论

以上针对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探讨了其存在的客观性和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了其 在现实制度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研究周期变易方面所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 和相关启示。这些讨论所力图说明的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政治周期的出现,与之密 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法也存在着周期变易,但这并非对法律稳定性、普适性原理的全盘否 定,而恰恰是现代法调整方式的一种体现;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不仅具体影响到其 规范构成、职能实现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解,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如此,仍不应仅以周期变易为由,来完全否定法的安定性、可预见 性等特质,尤其不能通过立法或执法手段,以“合法”的名义,公然侵害相关主体的权 益。因此,对于其中的核心规范,还必须保持其稳定,即使对于其中易变的调控性规范 或称“变量规范”,也要强调坚持“法定原则”,以确保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都在法治 的秩序下行事。

上述认识,也许有助于进一步分析经济法或宏观调控法与传统法的差异,特别

第9篇:关于宏观经济的问题范文

宏观经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了解并掌握我国宏观经济最新趋势很有必要。在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进入迅速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经济发展步伐,也提升了人们生活质量。宏观经济统计分析作为其中重要指导方,其运用领域不断扩大,但受到计算机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仍然存在部分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克服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合理判断分析,从中找到方法和策略将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控和解决,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1关于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具体概述

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是经过两种知识体系发展而来,即统计学知识体系以及经济学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的相互融合,并遵循宏观经济理论,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能够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得出科学的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发展过程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三个非常大的发展阶段:第一大阶段主要将其重心归纳为国民经济,并将统计指标划为关键点,以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情况为依据,对经济进行分析探讨;第二阶段为国家经济审核体系完善期,核心经济指标确定,宏观经济分析中的科学统计得到优化;第三阶段为宏观统计与微观统计相辅相成阶段,形成新局面。上述内容在宏观经济统计分析中分别占有地位,其职能依次为分析过程的关键内容与重要基础、对研究问题做出定性认识以及统计局在年初做好上一年度的经济统计分析。以上三个工作内容能够解释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矛盾,并科学预测经济发展态势,针对经济制度或者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建立。

2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方法逐渐增多,在促进经济预测准确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2.1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因素导致缺乏创新思维

受到工作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分析过程中,其缺乏统计过程的创新思维,统计分析方式较落后,在分析时不能很好的遵循统计原则,使得统计分析结果存在误差。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统计分析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但实际运行时,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局限性无法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特征,导致构建出的经济统计分析模型无法准确预测经济趋势。

2.2市场机制被弱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步入到了高收入的阶段,实行投资补息、国债技改等政策,扩大了投资规模。但与此同时投资需求的增长速度没有上升的迹象,经济增长速度呈现一种下滑的趋势,使得市场机制本身的推动力被弱化。

2.3出口难以为经济增长起到大的作用

自从2012年以后,净出口已经没有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实际贡献率,相关文献显示净出口不仅没有带来增长甚至还出现负贡献率得现象。分析其原因发现是由于出口量以及进口量减弱,且都出现衰退迹象。在这种条件形式下,经济增长更多的是靠内需,只是从当前来看,投资消费的增长速度跟以往的年份比起来明显放慢了步伐,影响着出口、跨过企业的积极性。

2.4消费需求低迷且国民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很多居民收入主要是用来消费可增长平缓,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民收入悬殊较大、资源分配非常不合理,其收入增长跟政府收入增长比较起来要慢,所以消费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是很协调,因此供需矛盾突出。

3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建议

3.1深化中小型企业生产模式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存在一定的劣势,其主要劣势为融资困难,在贷款项目上存在较大阻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经过简化银行贷款手续流程及降低银行贷款门槛,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与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度体系为中小型企业出台科学的发展优惠政策。帮助中小型企业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方案,不断推进其发展,引导其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

深化中小型企业生产模式改革不仅助于企业的发展还是为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融合多种统计方式提升工作效率

基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传统的统计方式已经无法准确把握大数据的特征的发展趋势,因此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顺应时展潮流,对经济信息进行多方面的分析。通过融合多种统计方式,进一步加深政府部门对宏观经济的掌握和了解程度,提升统计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更加及时地预测经济发展态势。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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