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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精选(九篇)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

第1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业主是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主体,各村是辖区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对非禁养区内不同畜禽养殖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分别采取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养殖场自觉投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也是一种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

二、目标任务

由镇环保办会同畜牧站、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或搬迁,控制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并依法治理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镇域畜禽养殖场进行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的模式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年5月)。各村通过村内广播、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环保法》、《国土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禁养区养殖业主分级召开动员会,对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及补助标准、整治期限等内容宣传到户到人。

(二)整治告知(2017年6月)。镇环保办及畜牧站牵头以及各村配合,全面排查镇域畜禽养殖情况,锁定需关停或搬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各村在口头告知的基础上,由环保办制订告知书并送达养殖业主。告知书内容包括: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及相关标准、整治期限等。

(三)现场核定(2017年6月至7月上旬)。各村及时开展养殖场相关数据核实、锁定工作,经相关方签字认可后统一登记造册。

(四)内容公示(2017年7月中下旬)。各村按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后,按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签订协议(2017年7月下旬)。各村与辖区养殖业主签订整治达标承诺书和整改协议。

(六)整改治理(2017年8月至12月)。按照“早启动、早拆除、早补助”的要求,禁养区内养殖业主自行处理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场。对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达到整治协议规定进度后,养殖业主申请镇环保办现场检查核实。对在2017年12月10日前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的养殖场(户),由镇环保办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七)统一验收(2017年12月上中旬)。镇环保办申请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八)建章立制(2017年12月下旬)。各村总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反弹”。

四、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根据2014年11月6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禁养区内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以及未取得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许可或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对其他的按标准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复耕达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养殖场(户)圈舍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砖混结构180元/㎡,钢架结构200元/㎡,偏棚简易型50元/㎡,偏棚砖玻结构120元/㎡。

2.配套附属设施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圈舍面积在300㎡以下的1000元/户,圈舍面积在300㎡—500㎡的2000元/户,圈舍面积在500㎡以上的3000元/户。

3.存栏畜禽处置补助。对提前将存栏畜禽处置完毕的养殖业主补助标准为:能繁母猪200元/头,50公斤以内的生猪40元/头,50公斤以上的生猪60元/头;肉牛60元/头;15公斤以内的羊(不含15公斤)20元/头,15公斤以上的羊30元/头;鸡、鸭、鹅、兔5元/只。

4.养殖场(户)自行复耕补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且原场址复耕达标的,补助标准为:按圈舍面积计算,给予20元/㎡补助。对不配合整治工作,拒绝执行整治方案,限定时间内未关停且拆除养殖场的,由县环保办、各村负责依法。对禁养区外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县环保办、各村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强制关闭且拆除。

(三)补助流程。按照业主申请、各村汇总复核,报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国土所等部门审核验收,镇领导审批后上报县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以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环保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环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维稳办、财政所、国土所、安办等部门,以及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第2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3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是指养殖畜禽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量的单位或个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以及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和畜禽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畜禽规模养殖: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原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搬迁或关闭。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第七条新、改、扩建养殖规模常年的存栏量达到500头以上猪、100头以上牛、30000羽以上鸡(鸭、鹅)和50000羽以上鹌鹑(肉鸽)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畜禽养殖规模常年存栏量达到100头以上猪、50头以上牛、10000羽以上鸡(鸭、鹅)以及20000羽以上鹌鹑(肉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市、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数量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养殖场所在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养殖场所的,可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畜禽养殖场所的验收。

第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落实畜禽养殖场所废渣、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畜禽养殖场所环境绿化,保持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二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放污染物的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畜禽规模养殖场所污水实行资源化利用,无污染物排放的,免收排污费。

第十四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农民建立养殖小区,推行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4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第二条**城区、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划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部门配合畜牧部门规划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加强规划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禁止养殖区内养殖场的搬迁、拆除和关闭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畜牧部门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闭。做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国土、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与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区畜牧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朝阳路以西、汉江以北、明珠路以东、阳安铁路以南的城市规划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条禁养区周边1公里的城乡结合部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铁路、公路、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2000米以上;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报区畜牧部门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坚决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区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划定和补救方案,由区畜牧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涉及2个以上镇(乡、办事处)的,由区畜牧兽医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5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选址审批及用地原则

畜禽养殖的项目用地须经畜牧局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数量、布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局配合选址。畜禽用地的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实行规模化养殖,节约用地。严禁擅自将确定后的畜禽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

二、区别不同情况办理不同用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街道)同意后向市畜牧局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准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镇(街道)畜牧站、国土所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依法另外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转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涉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垦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外补充耕地,附属设施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和登记工作。

四、畜禽养殖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畜牧局畜禽养殖规划和市政府批转意见;

2、畜牧站、国土资源所选址意见及镇(街道)畜牧局审核意见;

3、畜禽养殖场可行性报告;

4、占地平面布置图;

5、租地或承包协议书(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用地,需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镇(街道)批准);

6、土地复垦保证书;

7、不改变土地用途承诺书。

五、畜禽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每亩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六、畜禽养殖占用地规模标准

1、牛、马、驴占地15㎡/头;

2、羊、鹿、猪占地8㎡/头;

3、鸡、鸭、鹅等禽类2㎡/只。

七、畜禽占地的备案及批准

1、畜牧建设中不破坏耕作层或破坏耕作层后能够复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6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 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 X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4-0241-01

2010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对农业源、生活源、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分析汇总后发现,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 268.26万、71.73万t,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78.1%,占全国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41.5%。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朝着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在给养殖户带来可观利益的同时,大量畜禽废弃物给养殖场周边环境带来了诸如大气、水及土壤等环境污染。

1 养殖场评价等级划分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我国畜禽养殖场评价等级为:常年存栏量在3 0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常年存栏量在400头以上的肉牛场、常年存栏量在20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以及常年存栏量在10万只以上的家禽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常年存栏量在500头及以下的养猪场、常年存栏量在200头及以下的肉牛场、常年存栏量在100头及以下的奶牛场以及常年存栏量在1万只以下的家禽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在以上两者数量之间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

2.1 大气污染

畜禽养殖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家畜的粪尿、畜禽养殖场的粉尘、病死畜禽焚烧产生的CO、烟尘以及畜禽养殖厂职工食堂排放的油烟等。其中,尤其以畜禽粪便产生的臭气为主要污染来源,其成分包括醇类、酸类、醛类、胺类等。

2.2 水污染

规模化养殖场水污染主要来自于生产和生活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日常对畜禽棚舍的冲洗,其产生量与畜禽场的养殖规模、养殖类别和自动化水平有关。生活废水主要来源于职工的食堂和洗浴、卫生间等。

2.3 固体废物

规模化养殖场的固体废物来源于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垫料、病死畜禽、生活垃圾和锅炉炉渣[1]。

3 评价标准及因子

3.1 评价标准

3.1.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等。

3.1.2 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97-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1.3 技术导则及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3.2 评价因子

3.2.1 废气。养殖场空气污染物来自养殖区、粪便暂时储存池、沼气工程等[2]。主要评价废气中的TSP、NH3、臭气、H2S等。

3.2.2 废水。养殖场对周边水环境的污染因子主要是养殖区的冲洗废水,按照有关标准准确计算出冲洗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水中的CODCr、BOD5、SS、氨氮、总磷、大肠菌群数等因子进行监测评价。

3.2.3 固体废弃物。包括养殖场内的畜禽粪便、病死畜禽、生活垃圾等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分别推算出排泄量,推算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成年畜禽和幼年畜禽。如一头牛每年会产生粪7 300 kg、尿3 650 kg、COD 248.2 kg、BOD 193.7 kg、NH3-N 25.15 kg、TP 10.07 kg、TN 61.1 kg。

4 评价重点

规模化畜禽养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价应侧重对畜禽粪便污水的产生量的核算和环境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2003年中国畜禽粪便产量总量为31.88亿t,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畜禽粪便总量将达到42.44亿t[3]。因此,对于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来说,准确地核算出粪便污水的产生量对于其后期处理和污染防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除了按照畜禽种类分别计算外,还要根据同种畜禽成年、未成年以及小仔的存栏比例,并结合养殖场实际排放综合核算出每年的粪便产生量。目前,国家在大力实施沼气工程,可以引入该工程投入到规模化畜禽养殖中作为污染物处理的一项内容,除了变废为宝外还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2]。

5 环境保护对策

针对近年来各地畜禽养殖规模化不断扩大,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除了做好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外。政府需要加以引导,根据地域发展规划,从全局考虑合理布局控制养殖的规模和密度;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殖业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的法规政策;广大养殖户要增强环保意识,实施清洁生产,尽量减少粪污的产生和排放[3-5]。

6 参考文献

[1] 常玉海,程波,袁志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与实例研究[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7(16):313-318.

[2] 祝洪芬.浅析畜禽养殖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9(5):71-72.

[3] 张福琐.中国养分资源综合管理政策和技术[C]//2006年中国农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371-374.

第7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近期,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个别省份“病死猪乱扔河流现象”的事件,暴露出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镇根据中央、省、市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及永春县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镇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杜绝“病死猪(畜禽)乱扔”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监管意识

病死猪(畜禽)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病死猪(畜禽)的乱扔现象,不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村委会要切实提高对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做好辖区内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二是规模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及时无害化处理,疑似传染性疾病时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丢弃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各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辖区病死猪(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对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实行“一对一”监管和散养户分片包干监管,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到人。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

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要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畜产品知识,宣传病死动物必须“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宣传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的后果与法律责任,全面发放告知书,使畜禽养殖场、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养殖场(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健全监管制度

(一)指定监管人员。在各行政村设立1-2名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公布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村委会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记录,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养殖场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对养殖场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猪(畜禽)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现场监督养殖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巡查制度。各村委会要切实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得到落实。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等的作用,指定村级动物防疫员为村级疫情巡查员,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闲滩空地、河道河滩、道路两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展开拉网式排查,坚决杜绝病死猪乱扔事件发生。

第8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一、受灾情况

截止年2月11日受灾情况统计,我县畜禽冻死86086头(只、羽),其中耕牛109头,奶牛7头,生猪5176头,蛋鸡67769羽,肉兔12422只,羊587只。圈舍坍塌15840平方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5.05万元。

二、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时间

(一)建设单位及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辖区内受灾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畜禽死亡情况花名册及汇总表上报县农业局,指导农户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

2、县农业局:负责坡头上奶牛小区、南江肉牛养殖小区、村项目肉牛场的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县因凝冻灾害后恢复生产所补充的种畜进行质量控制及验收。

3、负责本企业灾后圈舍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及种源引进工作。

(二)建设内容

1、对全县因凝冻而造成死亡的所有家畜及家禽进行补偿。

2、对全县因凝冻而造成损坏及坍塌的圈舍进行重建。

3、对凝冻后恢复生产所需种畜进行补充。

(三)建设时间及进度

1、死畜补偿工作必须在2月25日前完成。

2、圈舍重建工作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

3、种畜补充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及标准

(一)使用原则

1、按照“最急需、最关键”的原则安排资金。

2、按照救灾贷款使用的原则使用。

3、按照“补偿、补助、补充”三补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1、冻死畜禽补偿

2、倒塌圈舍的重建补助。

3、恢复生产所需种畜补充。

(三)补偿(助、充)标准

1、冻死畜禽补偿标准:①奶牛:3800元/头,②耕牛1400元/头,③生猪240元/头,④蛋鸡5元/羽,⑤家兔4元/只,⑥山羊140元/只。

2、倒塌圈舍重建补助:①钢架结构盖彩钢瓦的圈舍,补助150元/平方米;②砖木结构盖石棉瓦的圈舍,补助50元/平方米。

3、种畜补充:①奶牛10000元/头,②种猪3000元/头,③种兔100元/只,④二杂母猪1000元/头。

四、资金来源

市农业局下达到到我县的国家开发银行救灾贷款资金390万元。其中:冻死畜禽补偿资金171万元,冻损圈舍补助资金80万元,种畜补充资金139万元。

五、畜禽死亡补偿、圈舍重建补助资金及引种资金安排

根据我县冻死畜禽、圈舍倒塌重建等实际情况,资金的使用安排情况为:冻死畜禽补偿资金171万元;圈舍重建资金100万元;种畜补充资金119万元(其中:引奶牛16头,16万元,引纯种猪160头,48万元,引二杂母猪350头,35万元,引种兔2000只,20万元,调济20万元作圈舍重建资金。

(一)畜禽死亡补偿资金安排

(二)引种资金安排

全县补充种畜禽安排资金119万元,其中:坡头上奶牛小区补充奶牛16头计16万元(由饲料公司引种);种猪510头(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购纯种猪50头、绿丰养殖场购纯种猪50头、养殖场纯购种猪30头、养殖场购纯种猪30头,农业局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家种猪生产企业订购二杂母猪350头计83万元;公司补充种兔2000只计20万元。

(三)圈舍重建补助资金安排

1、南江肉牛养殖小区重建牛舍4栋1500平方米,每栋长36米,宽10米,高2.5米,钢架结构,盖彩钢瓦,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合计22.5万元。

2、坡头上奶牛小区重建牛舍4栋1440平方米,每栋长36米,宽10米,高2.5米,钢架结构,盖彩钢瓦,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补助21.6万元;恢复加固6500平方米,补助13.9万元;合计35.5万元。

3、三合奶牛小区恢复圈舍2000平方米,建设要求为,恢复原貌,用钢材加固,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合计:10万元。

4、南龙田坎肉兔小区恢复圈舍1000平方米,建设要求为,安人字木,木质檩条间距0.5米,盖机制石棉瓦,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合计5万元。

5、蛋鸡小区蛋鸡养殖户重建圈舍2000平方米,建设要求为,安人字木,木质檩条间距0.5米,盖机制石棉瓦,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合计10万元。

6、项目肉牛圈舍重建1000平方米,钢架结构,盖彩钢瓦,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补助15万元;

7、贵农公司重建蛋鸡舍400平方米,建设要求为,安人字木,木质檩条间距0.5米,盖机制石棉瓦,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合计2万元。

以上合计:100万元。

六、建设措施

(一)管理措施

1、成立县年畜牧灾后重建实施领导小组

2、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及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并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县农业局:根据全县受灾的实际情况,,编制畜牧业灾后重建方案,根据重建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的实施进度进行指导。

县审计局:按照国家规定,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负责将辖区内受灾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畜禽死亡情况花名册及汇总表上报县农业局,指导农户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

3、资金的管理及兑现

(1)畜禽死亡补偿资金的管理及兑现:县农业局经过对乡(镇)报送的花名册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后,按本方案补偿标准将农户应得补偿资金登记造册交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以“一折通”将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双流镇与禾丰乡畜禽死亡补偿资金由乡镇自行兑付给受灾农户。

(2)圈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及兑现:圈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最急需、最关键”的原则安排用于三合奶牛基地、坡头上奶牛小区、南江肉牛养殖小区、贵农公司、蛋鸡养殖小区等倒塌圈舍的重建,重建补助资金全部拨付给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重建任务后申请验收。蛋鸡养殖小区蛋鸡养殖户倒塌鸡舍重建由双流镇政府根据资金及小区具体情况安排,组织、督促、指导养殖户重建,完成任务后申请验收。

(3)引种资金的管理及兑现:引种资金由涉及的企业提出引种用款计划,报农业局审核后领取使用,完成引种后申请验收。

二杂母猪由县农业局向具有《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家种猪生产企业订购,根据企业供种能力安排如下: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150头,绿丰养殖场100头,兴林养殖场100头。为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在供种企业与农业局签订二杂母猪购种合同后,即将购种资金全部支付给供种企业,供种企业按农业局的调种计划及时供种。

(二)建设任务的验收

1、各乡(镇)以“一折通”将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后,县农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补偿资金进行验收,从补偿农户中随机抽查30%进行核实,真实率达到100%时,视为合格。对不合格的乡(镇),追回资金并查处相关责任人。

2、养殖龙头企业按用款计划恢复、重建后,出具书面申请附相关票据向县农业局申请验收,县农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对龙头企业进行现场查实验收;养殖龙头企业补充种畜到场后,由农业局相关人员查看有关票据,核对种畜禽数量后验收。

第9篇: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参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在全市建设一批全省乃至全国最高水平的畜牧业设施生产基地、规模生产基地、特色生产基地和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提升我市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

(二)规模标准。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生猪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10万只;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

(三)重点内容。凡参与创建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必须新完成与之相对应养殖场中其中至少一项重点建设内容:

1、奶牛场:(1)乳成分自动测定、、妊娠、疫病数字化自动鉴定分析系统;(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挤奶厅或管道式挤奶系统;(4)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2、养猪场:(1)自动投料与饮水系统;(2)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3)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3、蛋鸡场:(1)鸡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捡蛋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与光照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鸡设施化处理系统。

4、肉禽场:(1)禽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禽设施化处理系统。

5、肉牛场:(1)牛舍为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6、肉羊场:(1)羊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2)青贮设施设备、专用药浴消毒设施、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

7、肉兔场:(1)兔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标准化棚圈,有专用饲槽和运动场补饲槽;(2)有保温及通风降温设施,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有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兔设施化处理系统。

三、奖励补助

(一)奖励补助范围。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均可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申请奖励补助。2008年以来已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奖励补助的养殖场,其新申报的建设内容与上次相同的,不再安排奖励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奶牛场每个40万元,全市补20个场;养猪场每个25万元,全市补15个场;蛋鸡和肉禽养殖场每个均为15万元,全市补13个场(蛋鸡4个、肉禽9个);肉牛养殖场每个30万元,全市补3个场;肉羊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肉兔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

(三)坚持公开择优的奖励原则。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奖励补助的政策、标准、范围,按农业部有关验收标准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养殖场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奖励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市畜牧兽医局按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要求,组织当地创建工作。要监督指导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确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创建重点内容必须是新建项目。自愿申报参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的养殖场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申请表”(附件1),报区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区市汇总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计划一览表”(附件2)于8月25日前报市局。

(二)审核初验。经建设、改造达到“五化”要求且新完成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向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评分验收标准”(附件4)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创建重点内容未建或未完成的场不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场户填写“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3),一式三份,于11月15日前,由各区市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连同验收报告一并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建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项目库。

(三)现场验收及结果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成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现场最终验收组,对最终验收合格并拟进行奖补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在“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扶持名单。对弄虚作假的养殖场,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发动、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畜牧兽医局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市区畜牧兽医局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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