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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精选(九篇)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

第1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一) 工程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 精干高效的原则

2、 灵活弹性的原则

(二) 工程部组织机构设置

1、 工程部的编制

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和工程部目前的工作任务量,在目前仅有一个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工程部的编制为4人。随着工程任务量的增加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开展,工程部的编制会进行调整。根据开展项目的情况每个项目增加4人。

2、 工程部的岗位设置

目前运做一个项目情况下工程部设置为工程部经理兼项目经理岗位1个;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管理兼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电气工程、电气相关市政工程管理兼电气工程、相关市政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员岗位1个。

以后每增加一个项目相应增加四个岗位:项目经理一个,各专业管理人员各一个(同上)。

项目竣工移交后工程部项目管理岗位随之撤消,根据工程部实际情况和项目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工程部岗位重新调整安排。

(三) 工程部组织机构图

二、 工程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部门职责:

1、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

2、 工程部全面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

3、 负责工程项目和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

4、 协调承包商、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5、 负责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6、 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现场及投资的控制管理。

7、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8、 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二)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 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1) 对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考察、评价。

(2) 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选择投标单位或进行邀标。

(3)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4) 组织评标和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5) 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定。

4、 负责项目管理。

(1) 负责项目的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2) 项目的目标管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进行明确下达,并将目标进行分解,做到责任到位,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

(3) 对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投资控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5) 负责审核施工材料的选用和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6) 负责组织工程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技术论证、审核。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

(8) 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9) 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

(10) 监督检查工程和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11) 负责各项目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工程管理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平衡。

5、 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

(1)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规划》进行审核。

(2) 根据监理聘用合同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实施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协调其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4) 负责监理费用控制与结算。

6、 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

(1) 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

(2) 参与设计方案的选择工作。

(3)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预审。

(4) 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技术难题协调拟订解决办法。

(5) 协调设计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 对施工中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审查控制。

(7) 对设计费用进行控制。

7、 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协调。

(三)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 配合工程部经理做好工程前期运作及招投标工作。

2、 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管理

(1) 项目开工准备阶段,负责编制《项目开工监督管理计划》,并报工程部经理批准。

(2) 负责向各承包单位正式发出《工程施工管理配合要求》。

(3) 开工准备阶段应对开工必须具备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

(4)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对设计交底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

(5) 组织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6) 组织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结合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着重审核。

(8)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

(9)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及修改进行审核。

(10) 对开工准备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11) 组织临时设施的搭建。

(12) 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场地移交。

(13) 向工程部经理报送《开工申请表》。

(14) 组织对《监理规划》进行评审。

(15) 对《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

(16) 负责准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

(17) 组织开工庆典。

(18) 组织工程资料的报送。

(19) 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

(20) 对工程中重大的不合格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1) 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施工中的各种标识组织监督检查。

(23) 负责协调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4) 按照《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管理。

(25)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6) 依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27) 对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审核。

(28) 对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的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29)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整。

(30) 负责对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1) 负责工程停工、复工的管理。

(32) 负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投资,填制价款单。按合同进行工程款拨付。

(33) 负责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4) 监督检察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四)土建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土建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土建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土建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土建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土建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土建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土建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水暖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水暖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水暖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水暖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水暖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水暖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水暖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水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水暖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水暖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水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电气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电气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电气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电气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电气工程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电气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电气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现场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

8、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

9、负责审查各单位提出的相关变更要求。

10、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1、负责与外协单位的信息与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对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及工程的各种标识管理。

14、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评比。

15、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八)成本管理岗位职责(含内勤资料)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作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作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的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

5、 参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6、 根据成本目标编制项目成本成本控制计划。

7、 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检查确认。

8、 根据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对成本进行分析,并对成本控制计划进行调整。

9、 对工程款的发放进行检查控制。

10、 参与竣工结算。

11、 负责工程资料、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

第2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一、解决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是前提。尽管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开展预算监督作出了规定,党的十对加强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过程,需要克服诸多困难和阻力,其中首要的一条是思想认识问题,加强预算监督前提是人大领导想干敢干,前提的前提是地方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真正支持人大创造性地履行职责。理想状况是:有开明的党委书记,旗帜鲜明地支持人大开展预算监督;有精明的人大领导,理直气壮地履行人大法定职责。只要领导层面真正重视了,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就会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其次要推动细化预算编制,这是基础。过去预算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编制太粗,以致于“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监督关口前移,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督促财政部门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预算,确保提交人大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可审性。盐城市2015年实现预算全口径,提交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由原来的几十页变成了厚厚几大本,2016年还督促财政部门首次将城建等项目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如市水利局部门预算除120页文字说明外,还包括各类表格近200页。

再次要有效整合各方力量,这是关键。自身监督力量不足,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江苏省各省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足10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大多只有5~9人,人手少、专业力量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亟需选配一些懂财税、审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到预算工作委员会,加强人大自身力量;另一方面,还要转变思路,善于“借力”,借助代表、专家及社会力量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在代表中筛选一批重点对象作为骨干力量,在财税、审计等部门选择一批专业人员作为特邀人员,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咨询机构,借“外脑”发挥作用,特别是就一些专业性强的问题征询专家意见。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盐城市人大已经坚持了10多年,每年抽调10名专业人员,集中一周左右时间进行审查。这样做,弥补了人大自身力量的不足,提高了审查工作的效率和审查质量。

最后要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这是保证。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亟需细化补充,增强可操作性,规范预算监督和管理。当前,在开展部门预决算审查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完善程序,尽快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初审制度,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使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行为,把督促解决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促进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增强预算约束力。在市财政部门出台预算编制管理规定、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2015年市政府又出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强化了预算管理的制度约束。

二、抓好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预算初审环节。初审对于预算监督至关重要,必须从头抓起。一要明确初步审查内容和程序。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是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而不是已经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的预算草案。在程序上,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人大有关机构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党委、政府研究。过去先报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再报人大初步审查的不当做法,导致人大初审意见很难被吸收。二要扎实开展初步审查。人大有关机构要邀请部分熟悉预算业务的代表及专业人员听取财政部门的情况汇报,在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既要审查支出项目,又要审查收入指标;既要审查资金安排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三要注重审查结果运用。每次初审后,及时把审查意见反馈给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工作,督促整改,不能一审了之。人大有关机构要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党委、政府参考。为深化预算初审工作,2016年初,盐城市人大抽调10名专业人员,分成总预算组、部门预算组、项目预算组、综合组四个组,集中一周时间对市本级全口径预算和10个市直重点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梳理出8个方面20个问题,提出4条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参阅。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财政部门完善预算草案,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人大有关机构认真跟踪督查,推动解决了一批问题。

二是预算执行环节。人大有关机构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日常联系,了解每月的收支情况,每季度要听取财税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掌握收支进度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监督,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约束意识,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传递压力和责任,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每年7月底、11月底两次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调研和审议,也为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预算调整环节。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本是很严肃的事情,但习惯上被认为是走过场,政府理直气壮地提请,人大顺理成章地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人大有关机构要就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提供参考依据。盐城市人大明确,预算执行中需作部分调整的,财政部门必须提前将调整方案报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由人大有关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且预算调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或11月份审议,有效避免调整的随意性和多次调整。

四是决算审查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本级决算草案要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人大有关机构要突出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结转资金的使用、财政转移支付安排、超收收入安排等内容,结合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决算草案是否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必要时,人大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盐城市人大在开展决算审查前,提前与审计部门沟通,把人大关注的重点纳入审计方案,2016年还改变以往完全依靠审计部门的习惯,自己组织对市经信委、市水利局两个部门决算进行了抽审。

三、做好几个有机结合

一是预算与决算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进行监督,要改变过去重预算轻决算、把预算决算割裂开来变成“两张皮”的不当做法,坚持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并重,把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紧密联系在一起,善于从决算中分析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之间的差异,检查各部门支出是否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判断预算收支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把决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下年度预算审查的重点,促进预算审查监督有效开展。只有把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二是审查与审计相结合。人大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都是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政府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可以促进政府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增强人大监督效果。没有审计,问题查不出,监督就流于形式;查出问题不整改,监督效果就大打折扣。人大要支持和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加大审计力度,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作为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日常联系,交流情况,反馈意见,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形式,加强跟踪监督,促进问题整改,强化审计约束力。

三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预算审查监督时间紧、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突出重点内容,抓住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提高工作实效。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全口径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等;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此外,还要抓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预算审查报告中所提意见和要求的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

四是专委与专家相结合。预算审查监督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时效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各个环节都需要行家里手。目前,江苏省省辖市都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力量也有所增强,但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还很难对预决算实施全面有效的审查监督,特别是一些依靠专门委员会力量还不能有效解决,或者在预算审查的有限时间内一时还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借助专家的智慧和力量,邀请专家直接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就某些方面提出意见,这样既能有效地发挥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程度,又能弥补人大专业人才不足问题,提高监督的水平,增强监督的效果。

四、积极探索几项改革

一是探索预算报告方式改革。现在各地召开人代会时,一般都将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印发给代表,会上不宣读、不解释,而预算草案表数据内容又不详细,文字说明不清楚,代表想看看不懂,想问找不到人。建议探索由书面报告恢复为口头报告,在人代会上要作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就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让代表更好地理解、审议预算草案。如此重要的内容,在人代会上花点时间作专门报告,还是必要的。

二是探索预算审议方式改革。人代会期间,各代表团审议的重点往往都集中在政府工作报告上,而对预算草案很少顾及,有的代表甚至误认为只要审议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就行了。因此,除各代表团审议外,建议组织开展预算专题审议,邀请政府分管领导出席,财政部门负责人现场解答并听取意见。召开人代会前,从各代表团选择部分参加专题审议的代表进行集中培训,提前熟悉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审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好代表建议交政府研究处理。此外,可以探索实行总体审议与分类、分项审议相结合的审议模式,便于代表扬长避短,提高审议质量。

第3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案件审理室既要加强与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的协作配合,又要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明确将审理工作职能定位为审核把关、监督制约。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却容易被忽视。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

一、审理谈话的重要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此,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环节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出现安全责任案、冤假错案、存在重大瑕疵的“夹生案”,甚至刑讯逼供等违纪违法案。

二、审理谈话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谈话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员不仅对审查调查部门已核实问题予以否认、对违纪问题定性提出质疑,有的甚至在审理谈话时直接反映审查调查中存在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往往是审查调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遵循案件审查调查的客观规律,过度追求快查快结,重效率不重质量,导致快而不细、快而不精,关键性证据缺失,证据质量不高;二是片面强调成案率,先有预判结论然后取证,不是以证据为中心引导审查调查方向,而是本末倒置,以预判结论“引导”调查取证,造成案件走偏;三是片面追求谈话“毕其功于一役”,思想政治工作不耐心、不细致,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对错误认识不够,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四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实不细,未将审查调查对象、证人区别对待,谈话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利于争取配合,给取证工作造成障碍;五是只注重调取不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不注重调取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只注重收集有错证据,不注重收集无错、轻错证据;六是片面追求案件查办“大兵团作战”“震慑力”等效果,给案发地区、部门带来负面影响,增加被审查调查人员心理负担。

三、发挥审理谈话教育、监督作用的思考

高度重视被审查调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审理谈话切莫“走过场”。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审查调查人员在审理谈话阶段都能认识错误、深刻反省,也存在少数被审查调查人员不敢、不愿申辩的现象,客观上使得审理谈话普遍较为顺利,使得一些审理人员习惯于审理谈话走过场。这种看似四平八稳的工作方式,容易让人养成惰性,谈话准备不足,发生突发情况时难以应对,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同时也埋下了被审查调查人员申诉的隐患。结合笔者自身经验,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掌握全案事实、吃透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党规、政策等,对定性进行初步考量,这是进行审理谈话的基础。否则仓促上阵,无法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更无法做好思想教育、引导转化等实质性工作;二是在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基础上,重点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员的陈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案件基本事实,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由本人签字,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错误轻重等相关情节是否有出入,配合核实审查、主动如实说明本人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上交违纪所得等情节是否有遗漏,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辩解意见;三是要全面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思想状况,切勿先入为主、粗暴打断,或简单将辩解看做翻供。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要积极鼓励、肯定,体现组织的关怀、纪律的温情,对明显错误的思想、言论以及对政策法规理解有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被审查调查人员反思错误;四是要特别关注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查明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暴力等非法方式取证,是否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办案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不留隐患。

第4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上述法律中提到的“重大事项”和“重点支出”等都包含了政府投资项目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量庞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工程或重点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项目建设资金大都来源于财政资金和国资公司融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数额巨大、动辄上亿,有些甚至达到几十亿的投资规模,从地方财政支出内容看,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占较高的比重,如2013年__市级部门预算根据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的数据,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为18亿元,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则达到17亿元,两者几乎相等。另外,2013年度市级国资公司投资规模达到32亿元,其中大部分为负债建设项目。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能有效提高投资绩效。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重点是监督政府把好项目准入关,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推进项目竣工验收等后续工作,从而有效降低项目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重复建设,杜绝形象工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绩效。通过审查监督,还能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2009年,__市人大常委会在借鉴外地人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了《__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1、明确审查对象。目前,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两大类:一是市发改委立项批准的当年拟新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二是当年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其中当年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具体是指:(1)当年新建投资不到3000万元但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2)当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包括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3)国家和省级项目但需市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调整审查范围。2011年以前,提交常委会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尚未立项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这些项目一揽子提交常委会审查有诸多弊端,如前期工作较粗糙,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不一定能及时开工建设,又如一些项目即使已立项,但要通过可研报告及其批复,其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到项目落地还有较长时间,最终造成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部分项目当年不能开工建设,如2011年就有8个年初审查通过项目,到年底仍不能开工建设。因此,从2012年起,我们及时进行调整,将进入可研阶段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项目报常委会审查,这样即能提高人大审查的针对性,也便于开展跟踪督查。

3、细化工作流程。一是开展前期调研。每年10月我们研究制定年度审查工作方案,明确审查范围、重点和步骤,提出审查要求等,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相关部门(单位)。11月前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有关部门及国资公司调研,进一步了解掌握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二是召开工作会议。12月召开审查工作会议,听取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安排情况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作动员讲话,对项目审查明确职责、提出要求。三是开展集中审查。工作会议后,由20余位专家和人大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分成三个小组通过集体合作与分工负责、走下去与请上来、听汇报与看现场“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四是常委会审查。政府将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报告提交人代会前的常委会审查,对因前期工作进展慢、条件尚未达到提交年初常委会审查的项目,待条件具备后适时提交年中相应的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查。会后,财经委根据审议情况及前期专家小组的意见建议,整理出审查意见,交市政府研究办理。

回顾总结五年多来我市人大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实践和探索,从总体上看,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方面的成效:

1、地方人大监督内容不断深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好地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拓宽和深化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内容,这也是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有效途径。二是拓展人大对预算和计划监督的深度,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及其有效性,有利于更好地督促政府管好“钱袋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三是加强了市、县两级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联系和沟通,__市人大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人大均开展了此项工作。

2、审查监督的效果不断增强。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至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已累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119个,其中年初审查项目96个,年中补充提交审查项目15个,调减项目8个。市人大常委会共对其中23个项目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如2009年建议市环境监测中心项目调整选址,并适当控制建设面积和投资规模;2010年市政府根据人大的审议意见,将西南湖生态公园改造投资从3500万元削减至500万元;2011年,要求__大厦整合改造项目与城市有机更新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方案

设计;2012年,建议缓建交通综合指挥中心项目,并提出将当年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网点由350个压缩到50个左右;2013年,对12个项目提出优化方案设计,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的意见。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的大多数意见都予以采纳,政府和市级部门的人大意识不断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高。3、全过程监督理念不断拓展。在深化年初项目计划审查的同时,我们还力求将监督工作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延伸。每年年中,市人大常委会都听取和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视项目建设情况,有选择地对若干重点项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跟踪督查。2012年,主任会议还专题听取和讨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加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此项工作,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另外,市人大财经委还积极推动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近两年,每年确定部分重点项目交由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当然,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方面,我们还刚刚起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审查监督工作较为被动。实际操作中,人大审查监督还存在着政府给多少项目就审多少项目、给什么项目就审什么项目的状况,而对于清单以外是否存在应审未审的情况,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另外,有可能存在一些审查盲区,如一些项目在报概算或预算时不到3000万元,但项目最终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还有一些项目当年财政预安排不足1000万元,但连续多年财政均有安排,累计超过1000万元,对于这些项目,应如何监督还需加强研究。

2、制度缺少顶层设计。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监督方法和标准还较为模糊,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层面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监督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均没有较高层次的明确规范。由此造成各地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有的也自行制定了相关监督办法,但效力层次较低,内容不尽完善,监督能力有限。

3、监督能力有待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既熟悉经济社会和财政知识、又懂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队伍,但目前财经委人手少,业务水平与审查工作要求有差距,即便是组成的审查小组和抽调的人大代表也不是全才,又全都是兼职专家,集中审查时间十分有限,与审查要求还有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监督的深度和针对性。同时,由于受人力、精力制约,监督中还存在偏重项目前期的倾向,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还未能更好地深入,特别是对超概算金额大或比例高的项目如何强化人大的后续监督还存在盲区。

4、监督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应当说《办法》出台以来,为我市人大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但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发现该《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办法》中没有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明确监督要求,从市人大财经委2012年专项调查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近400个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开展竣工验收,长此以往将成为积重难返的顽疾。又如,政府投资项目经人大审查后,在实施过程会有一些项目因种种原因出现超概算的情况,但在《办法》中尚没有明确超概算情况需要人大监督的相关内容,容易造成一些“三超”项目人为地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意义和初衷打了折扣。另外,目前常委会对项目采取一揽子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要求对项目进行逐个表决,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还没有突破。

5、强化审查与提高效率之间有时存在一定的矛盾。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政府服务,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并积极推行社会项目零审批制度。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资金,强化政府项目审查与推行社会项目零审批并不矛盾,但在实践中也遇到如何强化审查与提高审批效率之间的矛盾,如对一些须提交年中常委会审批的项目,因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不快而不能及时提交最近一次的常委会审批,这些项目只能提交两个月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查,从而影响到一些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作推进。这个问题如何化解,需要政府和人大进一步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来缓解审查与效率之间的矛盾。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有效的监督不是一蹴而就的“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逐渐集聚积累的过程。因此,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还有不断扩展和完善的空间。

1、注重多手段配合使用,提高监督实效性。一是广泛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项目超预算,追加投资数额较大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可组织询问、质询等形式开展监督,并作出相应决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项目,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尤其是对于其中一些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可以尝试实行票决制。二是推行公示制。“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逐步推行公示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对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政府要实施听证会制度,就项目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评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国资、监察等部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都负有监管职责,人大要对这些部门加强监督,建立起部门间制衡监管机制,发挥好监督合力。

2、完善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督规范性。一方面,适时修改完善《办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择时开展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新建项目和群众关心关注重点项目逐个表决,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突破概算,确需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对变更或调整概算累计超过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或绝对额超2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备案。另一方面,督促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项目一系列管理制度,如针对项目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政府项目代建制方面的相关制度,推进交钥匙工程全覆盖面,制定更有操作性和明确标准的惩戒机制,加大对项目建设“三超”、投资决策失误等问题的追责力度。

3、加强项目和预算审查互动,提高监督针对性。强化项目计划与财政资金安排的衔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要与部门预算中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相结合,防止有项目无资金、有资金无项目等情况的出现,如2013年__市级部门预算中就安排了市本级出租车服务主中心项目建设经费1010万元,而政府投资项目还没有立项。对于一些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后续建设资金配套有困难的项目,要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可以建议缓建,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或“钓鱼工程”。同时还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或管理办法,严防超标准、超计划投入。对于重大项目要聘请审计单位派人驻点跟踪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重点监管,确保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第5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基层自办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察局审理室进行协助审理的工作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是指对辖市区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党、政组织立案查处的违纪、政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并形成审理报告文稿后,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新区纪工委、监察局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二、协助审理的工作原则。

1、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

3、基层案件审理小组的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审议程序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4、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案工作纪律。

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审理小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审理,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文稿,基层案件承办人按规定整理好案卷,将有关情况填入《协助审理申请表》,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署报送协审意见。

四、案件的协助审理,不得在电话中请示或答复。

五、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提前告知上级审理部门,上级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时间并回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

六、协助审理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一)基层自查案件报送协助审理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填写要素齐全的《协助审理申请表》;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权利告知和聘请助辩人告知的相关材料;

9、如果是实施助辩的案件,应报送助辩相关材料;如果是实施公开审理的案件,应报送公开审理的相关材料;

10、审理谈话笔录;

11、审理报告文稿。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还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决定书的副本或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印的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七、受理协助审理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一人承办,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应指定二人承办,明确其中一人主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由承办人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申请延期办理表》报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通知报送单位,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协助审理承办人在审核中发现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程序错误等直接影响定性、量纪问题时,形成书面材料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中止协助审理,通知报送单位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再报上级审理部门协助审理。中止协助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协助审理期限内。

九、协助审理承办人审核结束后,提请集体审议,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意见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处理建议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十、协助审理意见与基层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所提建议,仅供基层党政组织讨论案件时参考。

第6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记者根据规则进行了梳理。

大原则:权力制衡、相互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截至目前,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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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第7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第8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第9篇: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

一、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

由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刚刚起步,现行法律法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开展审查监督尚无明确的规定,应该说是个全新的课题。

一是要不要审查。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可以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的基础,那么法律法规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可以延伸至对部门预算的审查,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这也是预算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人代会前对市级预算初步审查时,一并审查了市政府5个试点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今年人代会前又审查了12个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草案,并将这些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审议或备查。

二是审查哪些内容。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需要与可能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突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南京市人大的做法是,着重对收支是否平衡;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是否做到收支不挂钩;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农业、教育、科技等经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安排的项目是否一致,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到位;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方面进行宙查。

三是审查程序如何进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也应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应与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基本同步,略有提前。他们在审查中采取的程序是,参加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标准等情况;确定部分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审议或备查的预算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计划、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意见,听取预算部门的汇报,征询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听取人大各工作机构的意见;最后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审议或备查。

四是审查意见怎么处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人大对本级预算予以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是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深入,人大在审查本级预算时,对部门预算的审查也将不断加大力度,但是不能批准。而对部门预算审查意见的处理,是全部审查工作的落脚点,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出来,以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人代会上在财经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的预算审查报告中,反映出对部门预算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明确要求政府应当按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批复部门预算;人代会后根据需要,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名义行文将具体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并督促财政部门根据人大审查的意见批复部门预算。

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从总体上讲,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由于部门预算具有面广量大、情况各异的特点,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必须注意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深入知情。市人大财经委在做好日常了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基础上,还在年中、年末两次听取预算部门执行情况的全面汇报,并请财政部门的领导和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一同参加会议,说明情况,解答问题,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是解决问题。部门预算的实行还刚刚开始,预算执行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市人大财经委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解决的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体现了依法监督与支持促进相结合,督促问题的解决,

三是决算审查和审计监督。从今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查,并结合审计门对同级财政审计涉及到有关部门的问题,在决算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政府处理解决。现已建议市审计部门对去年度的市教育部门决算和市财政安排的市政公用企业亏损补贴资金、市市容局罚没收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目前尚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随着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审查监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亟需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和作出规定,以利于这项工作能够依法、规范、健康和有序地开展。

一是部门预算要不要人大批准。法律规定本级预算由本级部门预算组成,那么人大对本级预算的批准是否意味着也是对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准,还是不能视同。

二是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与农业、教育、科技等方面法律规定基数加增长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项目如何论证确定,项目中允许财政资金占多大比例,谁来决定;预留机动资金比例多大为宜;公用经费等非工资性支出的标准怎么确定;对非建设性项目支出差异过大,容易产生乱收费等问题,如何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是部门预算执行中,由于政策调整或上级要求增加资金时,是否可以予以调整,程序如何进行,人大如何予以监督;对政府采购预算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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