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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的建议精选(九篇)

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第1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第2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然而,之美,尚有“美中”。水浊,水浊是因最近污染,河水质大不如前,与真正的绿水常流还有不小差距。本次调查灾的带领下,源头,实地,多方检查,寻求良方,在各的联动下,意图分析水浊,真正“还美与前”、“还水与民”。

一、河水环境现状

河流经贵阳市区党武乡、石板镇、乡和镇等乡镇。在水库河段,人口、工业均很少分布,水质,属于清洁。在水库下游,人口主要集聚在河段两岸和周边地区,段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典型的有机(生活)污染,为DO(溶解氧)、总磷和大肠菌群均不达标。结果下游的贵阳市中曹水厂的饮用水水源受到的污染,水质属于轻度污染。

为保护河,近年来,各级多次投资,共计1200多万元,建设了贵州省首家生活污水厂,使城市污水率92%。为此,污水工程被建设部和环保总局评为全国优秀项目,“十大成就”。该工程采用土地系统工艺,的主要工艺为截流将污水沉砂池,机械输入9.5公里的灌渠中不同的沉淀池,分别厌氧和氧化,水产养殖,最后农灌水排入农作土地。后的污水,其水质日本农灌水水质标准。

二、河环境治理对策

(一)治理。以“河安、水清、景美、人欢”为河环境治理总。河安河防洪设施要五十年一遇标准,防洪安全;水清要河溪水清澈、水质;景美要抓好河沿岸景观工程建设,绿化、亮化、硬化、美化等文章;人欢要人水环境,使市民傍水而欢、亲水而乐。

(二)治理思路。河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工程,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治标与治本方略兼顾,各和乡镇联合行动,综合措施,长效机制,计划3年努力使文溪水环境有,5年整治治理。

(三)对策。

1、健全管理机制。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防洪排涝、污水截流、水质监控日常管理等方面,需要水利、建设、环保、创建等及各乡镇的与支持。的整治工作主要在水利主管,难免势孤力单。为此建议,,成了文溪水环境综合治理,由各和新城区管委会、安文深泽等组成,各自职责,工作计划和任务,,齐抓共管。的措施,解决好整治与管理相脱节的矛盾。水环境管理内容多、任务重,既有堤防、橡胶坝等工程管理,又有蓄放水安全管理和防汛防洪职责,建议成立河环境管理机构(如河道管理站),编制和人员,管理的内容和职责,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管理工作长效有序。健全的可行的责任考核与激励机制,水利、城建、环保、创建等各及各乡镇在河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中的职责,整治工作,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尽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以生态养殖、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率为,河上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41号)要求,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的部署,对河上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和整治。总的整治思路是“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整治一批”。

3、污水截流管网建设。主要有四点建议,考虑到河水质生活污染比重的情况,建议加大生活用水是餐饮及休闲服务业用水中水污染治理成本在总水价中的比重,使用成本,提倡节约用水,控制水资源使用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建议老城区污水截流管网改造。老城区管网改造规划,健全污水截流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工业和生活污水不排入城区区河道,污水厂,努力城市污水率。建议深泽和新城区污水污水管网输送到台口污水厂。考虑到县城污水厂的日能力、新城区新建污水厂的成本等因素,今后磐安至深泽段公路的改造,建议深泽和新城区污水污水管网输送到台口污水厂。

4、污水排放监控。要产业结构的战略性。把握好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策略,对列入淘汰目录中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规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注重以水定项目、定地点、定发展,实施水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要加大现有污染企业的治污。污染企业设备淘汰制度,检查、公布污染企业被限制或禁止生产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的使用期限,加大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下决心“关、停、并、转”,从严控制文溪沿岸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总量。

5、稳步文溪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城区堤防建设需求,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建一段成一段,稳步解决防洪安全问题;尽早实施小岭坑口橡胶坝和下宅桥橡胶坝改造工程,使城区河道得以绿水环绕;好文溪安保设施,警示提示标语,补充沿溪救生设备,打造好人水环境。

三、总结

很难设想,西子湖,有人间天堂之誉的杭州还会那么旖旎多姿;同样难以想象,河,被赞为高原明珠的贵阳还会妩媚动人。

河的现状虽令人担忧,但前景仍看好,该河上下落差大,流域降水量大,河流径流量大,每年的山水足以对河流清洗,是夏天有很强的自净能力。

第3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2013年以来,环保部门先后组织了4次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企业320家,对80多家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分别作出罚款、责令整改、停产等处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否决、拒批涉水建设项目72项,涉及投资额近10亿元。水利部门加大河道巡查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百余次,查处水事案件50余起,查扣非法采砂设备20余台,下发整改通知百余份,有力打击了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畜牧等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关停取缔畜禽养殖场133处,管控力度不断增强,河道及水源地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思想认识仍有差距

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对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较为重视,取得成效较为明显。但个别县(市、区)存在“等、靠、要”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投入不积极,环境治理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全面,河道面貌改观不明显。

2.2部分河道排污问题仍然严重

河道排污是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水环境破坏的主要根源所在。目前,由于对地下配套管网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各县(市、区)建成区普遍存在污水管网不配套、不完善、雨污混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造成部分河流排污现象严重,向河道排放污水等问题亟待解决。

2.3畜禽养殖清理取缔进展普遍迟缓

截至目前,多数县(市、区)禁养区划定工作尚未启动,畜禽养殖清理取缔进展缓慢。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实施初期,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等进行了排查梳理、登记造册。对一些规模小、易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取缔,但由于禁养区划定不到位、拆迁补偿费用较高等原因,对于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清理取缔工作进展不利,管控力度有待增强。

2.4建筑与生活垃圾治理反弹现象严重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影响水环境的两大顽疾,虽然多数县(市、区)已推行了“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但很多地方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还没有走上正轨,随意倾倒垃圾现象仍普遍存在。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力、机械等对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筑及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垃圾成堆成片现象明显减少,但由于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乱倒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河段反弹现象严重。

2.5宣传工作不到位

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已经全面开展一年多,但市、县两级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较少,实际日常生活中非法排污、随意丢弃垃圾等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较多,说明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不高,广泛参与、举报投诉渠道还没有很好运行起来。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若仅靠政府系统效能的提高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将缺少生命力和持久力,尽管短期内可以消除河流的黑臭污染,但难以换来河流长期健康的生命。

3建议

3.1以治污为重点,加快解决河流污染问题

建议以治污为重点,强化对工业及生活污染源防控,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提高工业、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等,尽快研究出台长效措施,着力解决污水直排等问题。

3.2加大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力度

建议未划定禁养区的县(市、区),尽快启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加大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力度,分期分批实施关停取缔和改造措施,按期完成清理取缔任务。大力推广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提高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和达标排放率,减少畜禽粪污对重点流域的污染。

3.3加快垃圾一体化处理设施建设

建议尚未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地方,特别是沿库沿河村居,要尽快纳入一体化处理,实现村居配备保洁员、乡镇设有转运站、县(市、区)建有无害化处理场。对于建筑垃圾,建议在县(市、区)城区及镇街建设一批适当规模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加强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研究,尽快解决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问题。

3.4加大阻水障碍物清理力度

对于清淤清障不彻底的河段,特别是农村小支流、小沟渠等,建议抓住秋冬水少的有利时机,尽快清除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同时解决人为阻断河道、围河圈养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确保河道水系畅通、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3.5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第4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今天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很重要,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环保工作方面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为了把这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结合实际,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实事求是,科学估价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作为地区,水环境保护以及整个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一直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也深受下游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近年来,结合生态市建设,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污染整治等措施,切实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年开展环境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关闭了只竹料腌塘和多家土法造纸企业,完成了家氨氮重点企业的治理,关停了全省最后一条草浆造纸生产线,年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近万吨,有效地改善了水质环境。据环保部门监测统计,自年以来,的出境水水质全部达到了功能区的要求,实现了“一江清水出”的目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我们还取得了许多成绩,如在大气质量保护、生态林建设、“六个一批”项目推进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结构性水污染依然突出。化工、造纸在工业结构中仍占较大的比重,年规模以上化工、造纸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以上。这些行业单位产值水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治理难度也比较大。二是部分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有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治污设施运转不充分,偷排偷放污水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投入很少。今年上半年省环保局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突击监测,废水排放达标率只有,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这样的源头地位,废水排放达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三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到现在为止,县级城市尚未建成一座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缺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要求,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非常滞后。四是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造成的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在枯水期河流对水污染的自净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出境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困难就会非常大。因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贯彻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举措和部署,就必须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理念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

按照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当年目标,当前我们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从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这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确保城乡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月,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的会议上,副总理也提出了明年年底之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内直接排污口的要求。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加强重点水源项目建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

(二)强化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企业的水污染整治。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整治。流域方面,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流域污染整治的要求,强化乌溪江、流域沿江企业监管整治,确保出境水达到功能区要求。区域方面,要加强各类开发区的水污染治理,重点抓好省定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就市区而言,主要是沈家经济开发区和巨化集团公司,确保完成年度的治理任务。行业方面,要进一步巩固去年氨氮行业、竹料腌塘和竹造纸企业治理成果,积极开展全市废纸造纸企业和磷重点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企业方面,除了要督促企业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外,关键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一批高耗水高污染的设备,提升企业产品档次,督促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降低水污染的产生。

(三)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年生态省目标责任书中对各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着明确的要求,并列入一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从上半年的检查情况看,这项任务的建设进度与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到年底主体工程完成以上,主体工程竣工,明年所有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同时,各开发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要早规划,早准备,早启动。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整治,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大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发展以农村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村循环经济链,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农产品质量。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达标,今年要按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五)严格水环境保护执法。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监管,结合国家六部委正在开展的“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水污染隐患。对发现的水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对违法建设污染水环境的项目、擅自停运废水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特别是有意违法、屡查屡犯的,要坚决惩治。今天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很明确,对这类企业必须依法整治,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的措施。要通过严格执法,坚决惩治那些不顾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不顾环境保护大局、偷排偷放的企业。同时,要根据今天会议精神,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包括逐步提高排污费、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费。特别是对那些高排放、高耗水的行业和企业,除法律措施外,要采取经济措施,促使它们加快技术改造,重视环境保护。要督促有关行业、企业进一步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落实责任,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按照年初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年和整个“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采取相关的工作措施和督查办法,确保各级各相关部门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要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保部门要在严格环保执法,推动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水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给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推进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实施进度到位、项目投入到位,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上新的台阶。经贸部门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和循环经济规划的实施,不仅要抓发展、抓生产,还要抓水污染防治。财政部门要加强计划内项目资金落实的监督,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和水污染治理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要做好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和监督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和农村环保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水污染治理、企业减排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关键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

第5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xx县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共分四大类,项目合计(76)个,总投资(633.72)亿元。

其中:1.重大生态修复项目,共(7)个,总投资(14.75)亿元,已完成(1)个,在建(6)个;

2.重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共(48)个,总投资(38.5)亿元,已完成(7)个,在建(41)个;

3.重大综合交通工程项目,共(12)个,总投资(475.58)亿元,已完成(0)个;

4.绿色发展项目,共(9)个,总投资(107.18)亿元,已完成(2)个,在建(7)个。

(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我县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探索并逐步走上了一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升共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截止上半年,全县森林覆盖率保持在82.7%以上,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优势持续巩固,生态红利持续释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迈出了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排头兵的坚实步伐。先后被评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县、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江西省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

(三)存在的问题

1.资金存在较大缺口。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势必需要大量资金,xx经济基础较薄弱,且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建设需投入的资金与现有财力还是相差甚远,存在着很大的资金缺口。

2.基础设施短板亟需补齐。由于xx县历史欠账较多,对比全国各地更高起点改善基础设施的背景下,安远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仍跟不上时代要求,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3.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不高。一是乡镇部分群众环保意识、生态保护意识欠缺,乱倒乱排等行为时有发生。二是为了保护xxx,xx群众不能大面积开山种果,并且大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源区群众不仅减少了生产经营收入,还为改善环境付出不少资金,群众生态保护积极性不高。

二、项目储备情况

1.绿色发展、环境治理项目储备情况。我县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绿色发展步伐,逐年提高财政预算比例。目前我县计划项目储备7个,总投资约58208万元。

2.绿色发展、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导向和资金需求。绿色发展项目方面,我县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同时结合我县工业基础较为薄弱而生态优势较为凸显的县情,主要以发展旅游、生态农业、林下经济为重点投资方向,巩固提升环境质量的同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群众生态收益逐年提高。环境治理项目方面,我县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地区和东江源头县,水环境治理、生态屏障建设是我县主要投资方向,根据每年环境数据比对,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正逐年向好的发展趋势,群众生活质量和满意度持续提升。然而,我县也面临农村环境治理压力较大和绿色发展水平落后的问题以及资金投入难以为继的局面,主要资金需求为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旅游要素配套建设方面。

3.市县领导关注但缺投资的绿色发展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xxx成为“xx第一名山”的决策部署,我县大力实施了xxx景区改造提升工程、xx景区改造提升等工程,旅游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为丰富xxx旅游要素配套以及推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我县正在继续实施xxx风景区整体开发建设项目,由于该项目总投资较大,缺少资金支持,仍有大部分项目无法动工实施。

三、工作建议

1.对项目储备建议。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加大xxx上下游横向补偿项目储备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我县长江经济带建设,切实保护好东江源头,构建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二是建议上级对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加大支持力度,

第6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环保局的直接指导下,深入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省、市、县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三带二极一目标”的战略构想和生态县建设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提高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拓展农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开展生态县建设,推动“绿色永嘉”进程。

充分准备迎接各类检查考核,精心筹备,整理各方面资料,2月份通过了市政府对我县XX年生态建设工作的考核,5月份通过市人大对生态县建设和环保执法检查。生态乡(镇)、村建设有序开展。积极协助大若岩镇开展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活动,制订村级创建方案。继续做好各有关乡镇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建设的编制工作,完成了茗岙、西岙两个乡的生态建设规划。继续向县委、县政府建议,把生态村建设纳入我县“机关干部下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生态建设知识培训,对所有下派干部在进驻村之前进行生态村建设知识培训,使他们对生态建设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深入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今年5月16日渠口乡珠岸村成功召开了中国无塑料袋第一村创建动员大会,启动了无塑料袋村创建试点工作。在《永嘉县生态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修编。组织验收了8户家庭“县级生态户”验收。

加强楠溪江环境保护,我局始终把楠溪江的保护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针对楠溪江的污染威胁,修订完成《楠溪江保洁管理方案》、《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加强对楠溪江沿岸公路、水库、旅游等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努力减轻对楠溪江的污染。

加强饮用水源的管理,不定期对已创建完成的楠溪江引水工程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岩头镇渡头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检查,定期监测水质,确保保护区内水源的水质;完成大若岩镇黄潭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前期工作,上马污水治理工程。

(二)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长效管理,

针对“一控双达标”后部分企业污染反弹现象,重新确定我县的重点污染源,狠抓钮扣、电镀、铸造、印染、餐饮等行业整治。一是加强对钮扣行业的治理。桥头镇钮扣行业XX年被列为温州市环境整治严管区,制订整治详细计划,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整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桥头钮扣企业共103家,目前66家已通过验收,24家完成治理待验收,13家已停产。预计7月底完成整治报市政府验收。二是继续抓好电镀行业整治。按照电镀行业整治方案,采用堵疏结合的方法,有效控制了电镀污染。黄田六家电镀总厂原地整改基本完成;完成2家4万升容量以上电镀企业进局监控网络试点工作。组织2次电镀、钮扣企业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培训,110多家企业、15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三是继续开展餐饮业整治,实行“疏堵结合”的办法,对于规模较大、附近居民无意见的餐饮项目进行治理并补办审批手续,走规范化的路子;对于治理无望的餐饮业坚决予以打击,大大减轻了城镇餐饮油烟污染。

严格督查,全面实施长效管理。制订工作责任制,把环境监察列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督查管理力度,特别是对省、市重点污染源和六大重污染行业,坚持省、市重点源一月二查,一般污染源一月一查,严防污染反弹。今年来,尤其加大对桥头钮扣行业查处,局领导带工作队蹲点督查,工作队分宣传组、监测组、执法组,对工作队充分授权,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半年以来,现场监督检查达2368多家次,通过高频率的检查,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大大提高。

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行为。相继开展了“绿箭2号”、“绿箭3号”行动、“6.5”环境日现场执法行动,对全县非法小电镀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共出动了110多人次,检查了60多家企业,取缔了14家污染严重的小电镀加工场,有力地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环境管理制度落实。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所有建设项目、技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认真把好审批关。对一些审批权限不在本级的项目,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做好联系服务,对环境比较敏感的项目实行审批公示制。上半年审批建设项目80个,(其中上报初审项目6个),否定项目22个。

加强“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三同时”项目建设期间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按规范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对近年以来的“三同时”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筛选登记,上门分发“三同时”验收通知书,督促业主做好“三同时”验收。上半年共对12个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

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制定《永嘉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额度量化细则》,依法认真审理环境违法案件,坚持“查处分离”的行政处罚办案原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上半年受理环境违法案件135件,罚款额总数201.8万元,已入库97万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一复议、诉讼案件。

狠抓排污费征收管理。排污费是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费金额。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足额征收,同时严格执行减、缓、免制度。上半年已征收排污费244.6万元。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是环境管理最基础最科学的管理手段,我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要求,严把关,重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管理中的前置作用。严格执行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换证制度,要求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必须申请换证。逐步扩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结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从严监督管理,上半年办理许可证11个,换证84个。

(四)加强环境监测、环评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县环境质量

状况,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了监测任务。一是抓好常规监测,完成全县“一江二河三溪”14个站位三次常规监测任务,获得常规地面水监测数据527个,获得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355个。二是加强污染源监测,共完成监测204家企业,其中验收企业68家,监督监测77家,企业委托59家,共获得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数据5402个,及时为“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做好监测服务。完成XX年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地发挥了环境监测的作用,为领导决策、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监测站加强了自身建设力度,基本完成计量认证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培训,为监测站更好的服务社会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开展环评工作,加强环评编制人员业务培训,充实环评工作队伍,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环评”质量。完成各类环评91个,其中报告表81个,登记表10个。

(五)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是做好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始终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积极发动,不断开拓环境宣教社会化道路。充分发挥桥头钮扣商会作用,发起保护菇溪倡议活动。为了给考生一个安静的环境,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管理。“6·5”世界环境日期间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印发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知识的小册子;与摄影协会组织开展环保摄影比赛;组织一台大型文艺晚会;开辟宣传窗,宣传绿色家庭和环保十年成就;制作一部全县环境污染警示录VCD;组织现场执法行动;开展“环保绿波飞入千家万户”活动;通过一系列环保宣传增强环保意识,号召全社会动员起来,“人人参与,创建绿色家园”。

(六)加强环保队伍管理,狠抓行风建设。

以健全制度,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管理为重点,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一是组织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种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开展环保业务知识培训,通过讲座、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性党风知识的学习教育,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四是狠抓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健全各项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行风建设不断深入并取得新的成效。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环保局系统被评为首批县级文明行业。

同时,认真办理群众件和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提前办理协办议案2件,政协提案3件,初步形成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意见8件,和代表沟通后正式答复。不断完善制度,实行24小时接听举报电话,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据统计,上半年共接听12369举报有效电话92个,市局转办14个,投诉63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同时制订出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

半年来,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环境压力仍然很大,形势依然严峻。

二、XX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进程。

继续深入实施五大工程,生态乡镇建设工程即大若岩要在已通过省级生态镇的基础上,力争达到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目标,创建渠口和茗岙市级生态乡和12个县级生态乡镇。继续开展石染、界坑、表山、五尺、鹤盛、花坦、西溪、徐岙等乡镇的生态规划编制、会审、实施。加强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环境综合质量。做好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乌牛镇等中心城镇的环保规划编制、会审实施工作。加强已创建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乌牛镇、大若岩镇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沿溪百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则是以下日川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为突破口,抓快工程实施,完成大若岩镇黄潭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沿江污水治理工程”则是启动上塘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瓯北污水处理建设;“百村万户创生态工程”则结合县委“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启动100个村的生态建设工作,创建30个县级生态村,5个市级生态村;启动1000户生态户建设工作,创建300户县级生态户。作为补充,在沿江各镇启动10个社区的创绿工作,创建5个县级绿色社区,2个市级绿色社区;“沿溪垃圾处理工程”是抓好《楠溪江保洁管理方案》实施与管理,继续推行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垃圾填埋场,将生活垃圾变废为宝,生产有机肥,推动楠溪江流域生态农业发展。

(二)全面落实“811”整治行动,坚决抓好污染源整治。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调整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提高收费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和验收;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运行县自动化污染监控中心,安装在线监控企业100家并与县监控中心联网;加快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对全县电镀企业进行全面排摸,4万升以上的企业全部安装监控设施,进入局监控网络全面监控,1万升以下的企业安排好处理方案;同时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黄田等地的电镀基地建设。继续开展桥头钮扣业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及时通过市政府验收;对全县铸造业、医院以及卫生院继续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加大对公路、水库、旅游等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全面实施畜禽禁养区和农业面源管理;完成县城烟尘控制区建设,通过验收。

(三)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环保综合能力。

加强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尽快通过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深化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反应能力。积极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以环保行风评议成果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巩固进性教育活动成效,大力加强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在县级文明行业基础上争创市级文明单位,认真抓好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造就一支务实、勤政、廉洁的环保队伍。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

第7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论文摘要:水环境建设与群众的生存和生活质量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对河道水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河道整治必须从传统河道单一目标整治向多功能、多目标的综合整治转变。对当前天津市东丽区河道水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东丽区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提出对策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天津东丽区;水环境;河道;综合整治;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V85;X52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7328(2009)04-0025-03 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对河道水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道整治必须从传统河道单一目标整治向多功能、多目标的综合整治转变。目前,天津市东丽区水环境建设的水平难以适应滨海新区发展的要求,河道水环境治理已经成为该区环境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1 河道治理的基本情况 东丽区共有二级河道6 条:东减河、西减河、东河、西河、月牙河、新地河,此外还有市属河道外环河。河道总长度105.3 km,目前已完成河道治理31.9 km、未治理河道73.4 km。已完成的月牙河、外环河和津塘公路路河节点都有效地改善了河道环境,既提升了该区城市环境建设的品位,又带动了周边土地大幅增值,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东丽区加大了对水环境的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该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水环境建设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1 水体污染严重 东丽区二级河道基本上是“有水皆污”,河水又黑又臭,给沿河村民生活和该区整体环境带来很大影响。造成河水黑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量污水排入河道;二是河道淤积严重;三是河道水系不循环,河道自净能力差。 2.2 岸坡垃圾随意堆放 由于沿河部分居民、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随处堆放现象屡禁不止,加之没有一套完整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给河道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3 河道景观建设水平低 东丽区的二级河道以前主要为农业服务,主要承担灌溉和排沥任务。河坡上杂草丛生,部分河段只种植少量树木,景观效果很差。而且,很多村队依河而建,甚至大量民房建于河坡之上,占用了防汛通道,既给该区防汛工作带来不便,又影响了河道景观建设。随着该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日益突出,急待解决。 2.4 涉及管理部门多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拆迁安置、污水截流、防洪排涝、水源的统一调度以及日常管理等,需要水利、规划、建设、土地、市容、环保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与大力支持。 3 对策与建议 3.1 成立相应的组织保障机构 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政府成立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区主管领导挂帅,水利、建委、规划、国土、环保、市容、发改委、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协调和决定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的指挥组织格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天津市西青区和津南区将河道治理与规划统筹考虑,区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结合城市发展建设统一进行规划,河道规划方案由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3.2 统盘规划,提高水环境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 水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把这项工程建设好,必须科学地制定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首先,应该对规划建设进行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如北京市提出了打造“健康河道、亲水河道、生态河道”,西青区提出了“五路五河”。东丽区河道改造可结合东丽湖及华明、军粮城、新立3 个新市镇,形成“一湖、三镇、五带”协调一致的生态水利体系,即东丽湖打造无污染的休闲度假会议区,华明、军粮城、新立3 个新市镇建成污水零排放的生态居住区,5 条河道打造成“水清、岸绿、船行”的5 条绿带。“一湖、三镇、五带”的实施,可进一步提高河道承载力,改善生态水环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体系,达到水环境拉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其次,在该区排涝规划的基础上,综合污水截流

第8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治理方面的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鼓励排污企业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环境治理合同、借用其他市场主体的专业化环境治理能力来履行环境责任。新的制度设计会催生大量以环境治理服务企业为固定一方主体的合同,该类合同可称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在此背景下,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探究相关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产生

在追求最大化利润的过程中,企业往往要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产生和排放各类污染物、影响和降低周边环境质量等。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然而实践中受制于技术水平、盈利考量等因素,排污企业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是很积极,即使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往往也会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的不正常现象,这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整体效果[1]。我国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也呈现出单线联系的特点,即行政机关单方面命令、限制或禁止排污企业从事某些行为[2]。但随着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环境治理中的一种创新型工具应运而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环境治理服务企业作为第三方(下文中的“第三方”均指环境治理服务企业)协助排污企业、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其中,排污企业与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订立的以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可称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该合同以有偿提供融资建造、运营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节能减排等环境治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

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确立了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基于合同的对待给付形成了合同之债。因此,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基于环境治理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主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主体,是指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排污企业和环境治理服务企业。排污企业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采购主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属于环境产业的范畴,而环境产业因其具有的社会公益性特点,往往需要政府出台一定的倡导、支持型政策以拉动该产业的发展。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排污企业主动治理环境污染无疑会增加其经济负担,所以排污企业通常被动地履行环境保护这一法定义务。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充分发挥行政能动性,通过收费的方式将愿意缴费的排污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起来,以便向第三方集中采购环境治理服务[3]。目前,向排污企业收费集中采购环境治理服务还不是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排污企业可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剩下的既不主动处理环境污染物又不向政府支付环境治理服务集中采购费的,则可以由政府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处理完污染物,期满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则由第三方介入,第三方环境治理的费用由排污企业负担。第三方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主体,一般可分为两类:综合环境治理服务企业和环境治理方案服务企业。综合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能够提供投资融资、设备建造、运营管理、升级改造等全方面的环境治理服务;环境治理方案服务企业则提供环境规划、设备建造、运营管理等环境治理服务。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不参与投资融资,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拥有产权。第三方往往以合同的方式与排污企业约定环境治理费用。实践中,排污企业往往是待约定的环境治理效果达成时,根据第三方治理产生的环境收益按约定的比例向第三方支付环境治理费用,环境收益不足第三方治理成本时补充付费。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排污企业的风险,刺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内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内容,是指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存在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是如此。排污企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采购主体即排污企业而言,其通过与第三方签订环境治理合同的方式享受第三方所提供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一系列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以减少生产环节中产生的污染物,并通过第三方的环境治理使产生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第三方治理产生环境收益时,采购主体有权与第三方分享该环境收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效果未达到约定要求时,采购主体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环境治理费用。与之对应的是,排污企业在享受既定环境治理效果时有义务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第三方而言,有权在合同里约定的环境治理效果达到时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按照与排污企业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环境治理义务。第三方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还应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妥善排放、倾倒和处置各类污染物,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客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客体,是指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治理服务行为,即第三方向排污企业提供融资、咨询、建造、采购、技术、运营、管理、监控等一系列环境治理服务行为。第三方的环境治理服务行为应努力践行循环经济的三项基本要求: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最大化地利用污染物。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类型划分

根据《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关于环境服务业的分类并参照《合同法》的合同分类,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技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合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有关产品结构改进、工艺流程改良、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成本降低、资源能耗节约、环境资源保护等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第三方与排污企业订立的以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具有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包括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合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转让合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合同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于污染处理设施的建造、升级、改造等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部分排污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于是一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会约定由第三方根据排污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的选择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此类合同虽具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但合同的主要内容仍是环境治理服务,第三方提供融资租赁也是为了环境治理合同的订立。

(三)承揽合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的承揽合同,是指第三方作为承揽人,按照排污企业的要求完成环境治理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排污企业给付相应服务报酬的合同。实践中,企业在申请开发利用某种资源或申请建设某项工程时,这些行政许可往往要求申请企业必须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此时,企业可通过承揽合同向专业的环境治理第三方购买环境工程与技术服务。

(四)委托合同排污企业为履行公法中所规定的各类义务,可能会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某些环境治理事务。例如,污水排放企业与拥有专业污水处理能力的第三方订立有偿污水处理合同;排放、倾倒或处置各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有害物质处理合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专业的第三方签订长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合同。此外,笔者认为政府与第三方订立的以环境治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此类合同虽然也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平等、互利等原则,第三方也有权决定环境治理服务的价格、类型等,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更影响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这是一种为社会公众环境权益构造的合同,相比一般的民事合同,其直接受《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制。因此,政府与第三方订立的环境治理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该类合同具有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4]。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适用障碍及基本对策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作为保护社会公众环境利益的一种工具,改变了“政府—企业”型的传统环境治理格局。第三方履行排污企业委托的环境治理事项实际上是协助排污企业履行公法义务。但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毕竟会增加排污企业的负担,其推行必然会遇到一些法制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主要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一)是否允许企业法定环境义务的转移环境法制规定了企业应履行保护环境、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义务,这些法定环境义务是否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方式完成转移?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隐含着企业承担的环境义务由过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义务转变为金钱支付义务的意味。因为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意志、制定法律从而确定下来的,体现了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将合同主体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做了交换。对于企业而言,法定环境义务是不是意味着给钱就可以转移?此外,如果允许企业法定环境义务的转移,如何保证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效果?笔者认为,环境义务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不可全盘转移,并且环境义务是企业的一项永恒义务,与企业的存续具有同生共灭性。但企业承担某项环境处理事务的具体环境义务可以转移到第三方,具体环境义务转移后,责任主体也随之转移。例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废水,废水处理是企业的具体环境义务,这项义务可以通过与第三方订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方式转移。但为了使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实际效果符合环境标准、法律规定等强制性要求,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设计一系列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资质审查、行政许可、公共利益条款等保证第三方的专业水平、经济水平和诚信水平能够符合具体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本身存在弊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本身存在三方面的弊端:其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价格过高。相比竞争激烈的一般服务市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相对冷清、需求不足。从事环境治理服务的第三方也不全是纯粹的竞争经营企业,它们部分来自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结果,因此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特征。此外,排污企业普遍存在环境治理投入长期不足、治理技术一直落后的问题,企业累积欠下的环境治理成本奇高。因此,即使与第三方签订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合同,企业也会因环境治理服务价格过高而在短期内承担过重的负担。其二,缺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行业标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战略性新兴环境产业,第三方所提供的环境治理服务用什么标准来评价,这有赖有关部门尽早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已出现一些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纠纷,委托方会以环保设施没有达到环保标准或没有通过验收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要求环境治理服务商退回已支付的费用等。其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可能发生扭曲,表现为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相互勾结,利用第三方提供的虚假治理证明材料合谋欺骗环境监管部门,以逃避环境污染治理。对于排污企业而言,购买第三方的成本远低于环境治理服务的成本;对于第三方而言,提供虚假治理证明材料的成本远低于履行环境治理服务合同的成本。双方合谋欺骗环境监管部门的利益基础便产生,一旦成功躲避法律制裁的风险,合谋双方将共同受益,生态环境是最大输家。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本身存在的弊端,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并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门槛价格,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二,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5];第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责任边界[6]。

(三)第三方基于环境治理服务合同的债权没有法律保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协助企业履行环境义务的一种有利模式,但实践中会存在企业支付不起环境治理服务费用或是企业故意转移、隐藏企业资金的现象,进而导致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资金没有保障。从法制的角度来看,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的现有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从税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公积金。此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整体上仍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只是在局部领域开展了一些试点[7]。因此,排污企业可能不会或无法针对第三方提供的环境治理服务给付合理的对价,第三方的环境治理服务有债权实现的风险。环境公益基金和环境损害责任基金本是很好的救济制度,但二者均没有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债权纳入救济的范围,这使得社会基金制度的填补功能无法发挥。此外,排污企业破产时,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债权能否具有优先一般债权实现的权利?我国的《破产法》尚无相关规定。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法律应尽早规定第三方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而拥有的债权优先一般债权予以实现。

(四)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是否纳入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费用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为减少损害后果,环境侵权企业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处理、损害评估、生态修复等。环境侵权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将会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发生的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费用能否纳入企业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制没有明确将第三方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而发生的调查、评估、清污、修复、治理等费用列为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的项目,亟须在法制层面将针对环境公益的第三方治理费用也纳入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五、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适用的法律修改建议

在环境保护中引入合同方法,实质是推动环境保护的市场化、环境服务的法制化。如何将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为内容的民事规范融入环境法制中,进而通过公私法的对接实现防治环境污染与维护企业经营自由的双重目标,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但从合同方法论的角度,结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建议做以下修改:

(一)建议增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 践中,“使用”行为的前置行为往往是购买、转让等合同行为,光鼓励和引导公民、企业使用环保产品是不够的。此外,与“产品”对应的是“服务”,环境治理服务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因此,建议在此条中增加“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内容。此外,《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后,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结果可能源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的共同治理行为或第三方的单方面环境治理行为。因此,政府在税收、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的这种鼓励和支持应赋予履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双方主体,而不单单赋予生产经营者一方。建议在此条下增加一款:“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订立以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的环境治理服务合同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合同履行的效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建议增加“委托第三方限期治理”的规定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了限期治理制度。2013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二次审议稿对限期治理制度做了进一步精细化规定。但最终公布的《环境保护法》文本中删去了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制度,建议引入环境治理服务企业参与到环境行政限期治理管理关系中,利用合同关系这一灵活的私法工具助力限期治理这一刚性的环境行政公法工具。这种能动的公私法结合方式更符合参与型环境行政的理念,也更有利于公众环境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协调。因此,建议《环境保护法》增加一条规定:“各类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地方或国家排放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其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进行治理……采用委托方式的,限期治理的义务人应在限期治理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受托人人选。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从事环境治理服务业务并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限期治理义务人应与受托人订立书面的环境治理委托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照国家规定对受托人征收排污费,危害后果严重的,另处以罚款。基于公共环境利益的考量,限期治理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三)针对“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制度”的修改建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排污企业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换言之,在现有的环境法制框架下,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模式追究各类生产经营者的环境损害责任。但在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后,如何分配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环境损害责任,尚无法律规定,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排污企业非常希望通过支付环境治理服务费的形式而将其从直接责任主体转变为间接责任主体,这也是其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动力源泉。为鼓励排污企业积极适用第三方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应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责任边界。具体而言,当第三方严格履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由于排污企业的原因造成环境损害的,由排污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当排污企业严格履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环境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当双方共同造成环境损害时,由双方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关责任;当双方对环境损害的造成均没有过错时,基于公共环境利益的考量,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排污企业还是第三方,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有多种,例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各类有害物质,违反合同约定的环境治理要求等。因此,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下增加一款:“各类生产经营者与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企业签订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发生环境损害的,双方依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均没有过错的,基于公共环境利益的考量,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针对“三同时制度”的修改建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措施是否可以委托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设计、施工?考察《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的法人主体没有必要亲自设计、施工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当然,国家可以在第三方的市场准入方面设定一定的标准,这样第三方在设计、施工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时会受到来自委托方和政府的双重监督。这种专业化的市场分工能够带来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既可以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又可以实现项目建设主体与环境治理服务主体的经济双赢。因此,建议在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建设项目的法人主体可以委托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设计、施工防治污染的设施,双方应保证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此外,为防止企业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可另增加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建成后,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环境治理服务企业签订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合同。合同订立后,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追究环境治理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五)针对“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修改建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上述规定确立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环境行政干预。这种干预符合环境保护的公共目标,强调在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鞭策企业的所有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随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广,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后,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否一并转移?笔者认为,订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已交由第三方实际处置,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再与污染物存在实际联系和管理关系,环境保护责任转移给第三方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说得通的。因此,建议在此条中增加一款:“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第三方环境治理监督岗位,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协助环境管理机关对环境治理服务企业的检查。”

(六)针对“排污费制度”的修改建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换言之,排放污染物的各类生产经营者除依法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之外均要缴纳排污费。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也不再缴纳排污费。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界定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中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界定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水污染防治法》和上述《复函》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鼓励排放污水的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订立污水集中处理服务合同,并以污水处理费替代排污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应借鉴《水污染防治法》的有益尝试,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与第三方订立环境治理服务合同,通过支付第三方环境服务报酬的方式替代排污费的缴纳。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或向环境治理服务企业支付环境治理服务费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参考文献:

[1]王鹏,谢丽文.污染治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与污染治理效率[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9):51-58.

[2]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96-104.

[3]王琪,韩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中州学刊,2015,(6):72-77.

[4]张宇庆.环境服务合同的概念演进与类型分化[J].河北法学,2013,(10):79-86.

[5]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6]谢海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及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4,(12):61-63.

第9篇:水环境治理的建议范文

一、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齐抓共管,努力构筑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按照《环保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我镇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环保法》作为关系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从而形成了环保执法的强大合力,逐步建立健全了由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污染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舆论有效监督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近年来,镇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初都召开环保会议进行部,并针对全镇重点镇域水、大气、生态环境状况,召开了全镇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研究部署了我镇水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全镇生态环境等内容。确定了我镇的环保工作任务,明确了工作目标,将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在全镇形成了环保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深入宣传,逐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环保工作起着先导、基础、推动和监督的作用。我镇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生态镇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市级生态村,并结合“6.5”世界环境日、“五五”普法、创建“绿色学校”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通了环境违法举报电话,利用新闻媒体对环保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全面广泛深入的宣传,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三)坚持总量控制与依法治理并重,扎实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立了以整治非煤矿山违法排污为重点,以加快治污项目建设为保障,以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环境监管为基础,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监督服务为依托、环境统计为基础的污染物减排推进机制。对全镇9家采石场进行经常性的环境监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其及时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结构减排。近年来,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了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主动介入项目的前期工作,把好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现象。严禁“十五小”、“新五小”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入驻我镇辖区内,不引进污染大的工业企业,确实保护全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不受污染。今年,24按照《马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防污染严重项目落户及建设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时取缔一家无任何证照而正准备建设的轮胎炼油厂。该厂主人正在准备建设,还未购买任何机器设备,也未投入生产,还处在准备阶段,就被镇环保所及时劝止,并未造成污染。同时又对泽培忠、朱琼慧无任何证照的“慧明宇龙再生塑料加工厂”发出了停产通知书。并于9月5日联合派出所、安检站、工商所和镇环保所对该厂正式下发了限期关停决定即《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慧明宇龙再生塑料加工厂进行限期关停的决定》(马政发[]24号)。

(四)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攻坚破难,举全力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1 、保护生态环境,完善苍鹭保护区的各项功能。在生态镇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完善苍鹭保护区的各项功能,安排专人看护苍鹭,并与镇环保所签定责任书,具体细化看护人的各项职责。以更好的保护苍鹭,维护生态平衡。

、饮用水源保护坚强有力。把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五里箐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整个水库区及周边2.5公里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保护区内严禁放牧、开垦荒地和乱砍乱伐。对疏林地进行补植补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3、做好非煤矿山的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各级部署要求,召开非煤矿山负责人会议,签定污染防治责任书,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污染问题将追究到人。要求企业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环保优先,对采石场采石后的弃土进行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覆盖率。

4、“环评”执行率大幅提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严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关,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评”制度。对全镇非煤矿山的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5、镇区污染综合整治取得进展。抓好建成区烟尘(油烟)控制。督促商住楼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明确商业用房功能定位,把好项目入驻关。并且严格管理,要求新建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一律符合环保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严肃查处各类超标排放烟尘和油烟案件,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确实抓好节能减排。

6、依法行政,解决环境纠纷。9月5日中和村农户舒培生反映自己水井因房后秦万群养獭兔受到污染,经县环保局和镇环保所于9月7日实地勘察后,建议在中和村舒培生家附近就近选取两口井和舒培生家水井共3口井,由县疾控中心取3口井水水样去化验,进行对比。化验结果显示3个水样的总大肠杆菌和耐热大肠菌均超标,因舒培生家的水井地点处于低洼地段,距离养殖户较近,污染相对严重,就此镇环保所对两家给出了以下处理意见:一是要求獭兔养殖户秦万群家于10月30日前必须加大污水粪便收集池,并禁止渗漏到舒培生家房后。粪便必须及时清理出村,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二是污水粪便如果不及时清理,出现渗漏,造成二次污染,就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三是望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发展。两家对此意见非常满意,达成了共识,使纠纷得到有效调解。同时又处理了鲁石村委会下鲁石村由于炼制桉油引起的纠纷一起,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环境安全。

(五)结合实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取得实效

我镇在生态环境逐渐好转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环保工作的新重点,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争取项目,使曲靖市首个农村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落户我镇鲁石村委会下鲁石村。共投资98.5万元,其中中央农村环保资金60万元,地方自筹38.5万元,地方自筹包含农民投工投劳折价,该项目于2月18日开工,4月30按质按量顺利竣工,并于8月15日通过了省环保厅的验收。项目所建设的垃圾池、沤肥池、公厕等都非常符合农村实际,对改善农村脏乱差得环境面貌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农民的喜爱和好评。在此基础上,按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申报鲁石村委会为市级生态村,申报材料已通过评审。

(六)抓好水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断面是牛栏江支流马龙河的重要出境断面。近年来,随着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深入,我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和环保宣传,采取积极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水环境监管。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会议要求:工程沿线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对工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紧密配合,协调推进,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要加强治污环保工作,要把治污环保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确保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水源水质优于ⅲ类,确保满足滇池补水工程要求,确保满足工程近远期环境效益及供水目标的全面实现。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实现,省环保厅决定在建立曲靖市首个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全面掌控各方面水质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快速处置,确保出境断面水质。为此我镇积极配合做好了选址、购地、购房和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现自动监测站建设即将完工,今年年就可投入使用。

(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和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入手,畅通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摆自身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严格督促落实,认真加以整改。二是通过建章立制,加大对环保队伍的廉政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污染减排任务艰巨。由于环保投入严重不足,污染治理资金缺口较大,影响了污染治理的水平;二是对低碳经济的概念认识不清,节能减排,低碳城市建设推进缓慢。三是农村环境保护缺乏有力抓手,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脏、乱、差”情况突出;四是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有限,饮用水安全隐患一定上程度仍然存在;五是环保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环保体制机制不顺,人员、编制未落实,已严重影响环保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全力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二)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全力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控制标准

(四)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村建设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治理步伐。

(六)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环保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