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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的建议精选(九篇)

合规管理的建议

第1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

[1] [2] 

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拔出来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第2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第3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石化建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成因;办法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包括去职纠纷、管理纠纷、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五种类型。

一、引发劳动争议的成因分析

首先,企业管理者管理意识淡漠,往往只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强调用工自,从而忽视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平体现,管理作风粗暴是造成劳动争议产生的重要因素。其次,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大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再次,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行为明显违公认的诚信原则,但实践中不乏企业败诉的案例,究其原因还在于制度缺失。第四,企业文化缺乏凝聚力,员工的忠诚度匮乏。个别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不能认真分析企业内外部条件及职工整体素质、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任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随意压缩劳动保护经费、减免劳动保障项目等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凝聚力,致使员工纷纷离职,并为劳动争议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第五,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第六,劳动争议处理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

二、防范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对办法

1、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管理者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及依法管理意识,克服各种作风,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要结合本地的客观实际,通过细致入微与防微杜渐的工作机制,准确的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讲清企业的政策精神,打消职工思想上的顾虑,化解矛盾,逐渐形成一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态势和格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2、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双方合作的契约,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反映了劳动双方共同的愿望。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把劳动关系纳入合同调整范围。要严格界定企业及劳动者的权利及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签定、履行及变更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积极推广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其法律双方对等交涉力度,使劳动者在总体上与企业协商一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进而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是企业劳动用工的重要准则和进行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除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外,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依据之一,这尤其表现为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上。企业一方面应当注意遵法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运用法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还要注意必须依据规定的程序制定。对于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职工奖惩规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明确告知职工或向职工公示并留存相关公示证据。如单位疏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将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4、营造“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

树立以“人本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理念,首先,从优化人力资源的角度抓好对企业劳动者的培训投入,提高劳动者基本素养、劳动技能及维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其次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民主管理机构及劳资协商制度,通过民主管理,劳动者参政议政,共同制定反映企业组织发展战略及长远目标,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及经济地位,增强其主人翁的自豪感、责任感、减少矛盾及磨擦,借助职工参与管理的机会互相加深了解,消除隔阂,使人际关系和谐。再次,切实做好对劳动者的劳动福利及社会保障,依法承担企业的责任及义务,解决好职工后顾之忧,处理好企业内部“不公平”现象,从而提高企业的亲和力及凝聚力。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多样,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关系进行及时的调整,在劳动争议尚未形成时,能够自我协调和内部协调。

5、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法定的劳动用工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用人风险。因此,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应当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的派遣公司;2.订立完善的派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3.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应当是临时性、辅岗位;4.实行‘同工同酬’的薪资分配政策;5.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6.在协议中明确解除派遣关系的手续和程序。

6、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预警机制。

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入手,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事先预测、事前防范的预警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训练有素的劳动争议处理队伍。组建各级劳动争议预防网络,积极探索调裁并举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稳定社会大局,及时制止过激行为,化解分歧误会,处理冲突矛盾。

结语:防范永远要优于补救,对于劳动纠纷,石化建设企业应本着“建立以事前预防为主,以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应对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因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导致的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等问题的激化或,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作者单位: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景森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3版

第4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全县23个乡镇,347个行政村,农业人口143.6万人,申报项目446个,审批项目446个。其中:农田水利156个、道路修建244个、植树造林25个、安全饮水2个、环卫设施8个其它5个。

二、取得的成绩

全县347个行政村,按照县要求及时召开了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和村干部会,传达县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政策和要求,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按程序科学规范地完成规划、审批、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1、完成任务

全县审批的446个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全面完工。

2、宣传到位

利用农村庙会、广播电视、标语口号、横匾条幅、文艺宣传、报刊简报,明白纸、小杂志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尤其是制作一事一议专题片,在电视台播出;通过短信平台向全县部分人民发送介绍一事一议内容;在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宣传一事一议政策。达到家户喻晓。

3、资金到位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共落实资金8263.8万元。其中:中央、省及县配套资金5098万元,村民自筹资金1776万元,社会捐助180万元,整合其它支农资金1680.8万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管护资金69.19万元已拨到项目管护的主体。

3、质量合格

每个项目从工前、在建、峻工的每环节都有“一事一议建设工程监督小组”监督把关,从而使每个项目工程都能达到质量要求,使群众满意、放心。

4、建后有人管

项目工程完工后通过移交、签订合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全每个工程项目在峻工后都有单位或个人管理,真正做到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有人建有人管。

5、资料管理规范

采取规范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统一模式、集中审核、找差补缺,做到一事一册。

三、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村级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县政办、财政局、农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农业副县长任主任,财政局长、农委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并从县综改办、财政局、农委等单位抽调人员专司其责,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重心在县,基础在乡镇和村。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狠抓落实。县综改办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奖补政策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加强对村民议事程序和农民负担的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一事一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审计、监察部门大力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质量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建设,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村“两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和发动农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定项目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把握政策,规范操作。从七个方面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1、明确奖补范围,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健全投入机制,形成政府奖补、社会捐赠、乡镇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3、统筹项目规划,结合当地公益事业发展现状,重点围绕村内道路、小型水利、村容村貌整治等方面确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4、坚持民主议事,尊重农民意愿,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由农民自己决定议事项目。5、规范奖补程序,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奖补标准,及时兑现奖补政策。6、强化制度监管,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和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及时公开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7、做到建管结合,建立村内公益设施的管护机制,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制发文件、明确任务。自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来,已下发了《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作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利政办〔2011〕20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公益设施管护的意见》(利政办〔2011〕67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利政办[2011]44号)等文件,规定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方法步骤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与此同时,结合村干部培训等,给村干部进行专题讲课,重点介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操作程序、资金管理等,努力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全面掌握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合法、有序、规范进行。目前,我们已经举办2期培训,培训村干部165人次。四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积极捐资捐物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印刷了《村级公益事业政策问答》1000余册下发到各乡镇、村,同时组织人员深入到村、组、农户宣传,确保财政奖补政策家喻户晓。五是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专门督查组,在11月5—10日对各乡镇及村级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程序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乡镇和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批评,提出了整改意见。各乡镇也都加强了对村级一事一议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县综改办纠正、以便妥善解决。

四、存在问题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乡镇间、工程间的进度不一。

(二)资金筹集进度迟缓。由于我县典型的人口大县,也是劳务输出大县,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加上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使村民的筹资筹劳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三)是大部分乡镇干部群众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操作程序、资金管理等有所了解,有所认识,但由于一事一议财政资金是“高压线”,易出问题,加上政策性强,个别干部认识不到位,工作没有热情,不能给予充分的重视,造成工作进展缓慢。

(四)一事一议工作具办人员电脑操作能力不一。

四、2012年的规划

一是建好项目库。建立好2012-2013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程的项目库。

二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搞好培训。

第5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议事程序法制化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益事业建设关系到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筹资筹劳比例是享受财政奖补的前提和关键,依法履行筹资筹劳程序是做好公益事业建设工作的保证,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兴建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时,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和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广泛征求受益人的意见,确定筹资筹劳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对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要由村民签字确认,并履行告知义务。筹资标准、额度要签入负担卡,发放到每个农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资金和劳务的村民,应当列入债权清理范围,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做到依法清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发生新的债务,减轻农民负担。

项目建设竞争化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实实在在的为农民造福,给他们创造一个优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和腐败案件的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施工方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标底,采取招投标的办法择优确定承包者。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农民负担,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村民建设;需要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评估人员专业化

按照吉政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村在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需要履行奖补资金申请、奖补资金预拨、奖补资金清算三个程序,其中:奖补资金预拨前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奖补资金清算是对工程验收、项目决算的审核,并依据村民投资与投劳折资之和以及奖补比例进行清算,预拨资金多退少补。“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核”是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前置条件,是保证资金安全的主要措施,县(市)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项目建设实际,在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库”,制定制度落实责任,在审核、审批预算和决算时,按照行业成立评估组,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科学、准确、有效的结论。

资金审批制度化

吉政办发〔2011〕20号文件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以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支出实行报账制,对财政奖补资金,要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为管好用好农民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启动资金时,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预付部分工程款,但预付总额不应当超过整个项目资金投入额的50%,建设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留合同约定工程投资总额(不含农民直接筹劳)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经投资方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全额结清。

会计核算规范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户、科目,实行规范化记账。凡是一事一议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通过“一事一议资金账户”核算,对项目超支部分,可在不新增村债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积累或费用中列支。施工方结账时,必须提供完税票据,经村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实行转账付款。对农民提供的少量零星用工,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可实行现金结算,但在支出票据上要详细注明用工项目、数量、工值等需要说明的事由。

资产管理常规化

为做好一事一议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根据我省实际,村级水渠、堰塘、桥涵应由村民委员会落实监管主体,管理、维修、养护由受益人负责;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可采取承包方式落实到责任人管理,科学制定承包费标准和受益范围,做到自收自支;村级道路、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管理,所需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或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解决。

审计监督全程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在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审核权的基础上,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实行全程审计监督,严把“五关”,一是严把筹资筹劳关,做到程序、范围、标准、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二是严把资金、劳务管理关,农村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查处坐支现金和劳务行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真实的反映公益事业建设成果;三是严把奖补资金使用关,保证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四是严把会计核算关,做到入账票据真实合法、手续健全,记账方式、方法符合规定;五是严把资产管理关,主要审查一事一议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审查投资兴建的公益性资产是否得到管护和维修,有无损坏和流失情况等。

建档立卷标准化

第6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很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也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最终促进食品药品各项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行政复议是化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方式灵活的优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建设法治监管、构建和谐监管为目标,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营造高效、便民、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管法治环境。

(五)基本要求: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服从、服务于食品药品监管大局,努力化解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行政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和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相结合,强化自身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创新审理方式,努力构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三、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裁定受理或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要建立个案督查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而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七)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必要时也可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身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应当主动纠正,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以避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八)建立案件报告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对由当地人民政府受理的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复议决定下达后,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四、依法、有效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

(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十)坚持证据审查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既要注重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五、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一)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提高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平衡利益,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二)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各项制度

(十三)制度完善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对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要勇于探索创新。

(十四)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的,除责令受理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直接受理的力度,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提审”制度,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十五)要建立问题反馈制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办理个案与完善政策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法规问题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及时反馈到政策法规制定机关和部门,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的完善。

七、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编发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保证不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能力。要组织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机构建设,保证办案力量。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定纷止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工作,因此,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和稳定的专门人员十分重要。复议工作人员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具备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人员。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评价行政复议工作,不能简单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撤销、变更数量为标准,而是要看是否有效解决了争议,是否促进了监管关系的和谐。要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质量是否过硬、人员配备和设施装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上级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

(十九)明确领导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主要领导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认真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无论是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领导都要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处理,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二十)建立考核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复议机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落实、受理复议申请、履行复议决定、重大复议事项报告、复议决定书备案等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加强培训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领会行政复议法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7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调动全镇广大农民群众筹资筹劳建设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建立完善村级公益事业长效机制,按照镇党委提出的“生态文明亮镇、设施农业富民、项目建设兴镇、二三产业强镇”的发展理念,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镇村社干部抢抓机遇促发展的思想意识,根据这次培训会议的安排,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等一些环节的工作进行辅导,同与会的同志们一起学习、交流、沟通,不妥之处,请大家提出意见。

一、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和奖补的范围、标准、方式

(一)奖补资金筹集

奖补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县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和整合支农资金、奖补资金利息收入等。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逐步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级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二)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限于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基础、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行政村到居民点)、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人畜饮水等小型水利设施、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按现有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来解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奖补标准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根据普惠制和重点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农民群众筹资筹劳的情况确定。村民筹资筹劳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xx〕61号)执行,实行上限控制。其中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每个标准工日不得超过20元。试点期间,如遇上级政府调整筹资筹劳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对一般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普惠制,可根据项目大小和农民直接受益程度,财政奖补比例为群众筹资筹劳额的50%-100%。对事关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改善、农民需求迫切的重点公益事业项目,财政奖补比例不超过群众筹资筹劳额的3倍。

(四)奖补方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为支持基层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县财政部门根据奖补资金筹措情况可先预拨付试点乡镇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县财政部门兑现全部奖补资金。

二、充分认识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 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有利于完善和激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让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带动农民就业,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继续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为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开辟新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推进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实践,转变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广泛争取各方支持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加快以村内道路、小型水利建设、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的原则。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议事主体必须与受益主体相对应,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实现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优先支持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制定、村民议事过程、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奖补资金、筹资和劳务使用管理等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普惠制和重点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集中财力抓重点村、示范村的建设,又要保证一定的试点面,让惠农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群众。在推动全县村级公益事业整体发展的同时,分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一些事关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改善、农民需求迫切的重点公益事业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5.竞争与淘汰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奖优罚劣”的工作要求,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对试点工作不扎实,年终检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村,县财政不予报账和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待整改工作结束后,可视整改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试点。

6.以县为主组织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担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责任,并结合实际,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县内村级公益事业发展规划。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使全县绝大部分村村内道路实现硬化,村民用上清洁安全的饮用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小型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公共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为整体提升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项目的规划

1.项目规划的基本原理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结合当前与长远,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群众认可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库。

2.项目规划过程包括

(1)收集资料,明确和收集制定项目计划的资料,数据,依据和前提。

(2)方法、工具和技术。

(3)写出项目计划书和有关辅助文件。

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规划

(1)项目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实践工作中多以村民委员会提出为主。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2)乡镇统筹规划。在村级上报的一事一议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现状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

(3)填写项目申请书。在项目规划的基础上,填写项目申请书。

附件:

①关于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②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三年规划的报告

③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书

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书

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征求意见表

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情况,在深入调查,倾听民意、民愿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规划制定和项目库的建立以乡镇为主体)。

(二)项目的选择。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符合《甘肃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议事程序、范围,且筹资筹劳数额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以内。对于村内道路、人畜饮水、小型水利、村容村貌等村民需求迫切、积极性高的建设项目,优先进行支持。

(三)项目的申报

1.申报时间

项目规划好,每年3月底前,按照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取群众急需办的项目,着手申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一同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改办)和县减负办进行复审;复审部门对符合筹资筹劳议事程序、范围和限额标准等规定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减负办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筹资筹劳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二)申报材料

    1.关于《××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

2.《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

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书》

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审批表》

5.《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报告》

(三)项目的审批。

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县综改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减负办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项目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县综改办和减负办负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及项目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后,一般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税改办备案,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应控制在全县行政村总数的50%以内。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综改办和减负办审核确定,并逐级上报省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项目的实施。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4号)和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xx〕8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1.筹资筹劳的原则。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必须按照《通知》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2.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3.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建制村,但是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也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

4.筹资筹劳的标准。村内筹资,以村为单位,按照本村实际参与筹资人口,人均总计不超过15元的限额,分摊筹资额。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同意可以按田亩进行分摊外,其它筹资项目一律应该按照筹资人口进行分摊。村内筹劳,以村为单位,按照本村实际劳动力数,劳均总计不超过10个工日的限额,分摊筹劳额。

5.筹资筹劳的对象。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对于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6.筹资筹劳的程序。

(1)、议事项目的提出。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2)、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3)、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7.筹资筹劳的审批。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般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即可实施。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省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一)纳入监督卡管理。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二)筹资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三)筹劳管理。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四)专项审计。乡镇农经站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规定要求村民或村委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作出其他处理。违反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以资本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六、项目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要求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对村级上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七、项目审批

乡镇上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批复文件和项目汇总表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违反村民议事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中央根据试点范围和工作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奖补资金后,按照省级审定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政府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乡镇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直接发放给该项目筹资筹劳的议事主体。

  九、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4号)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试点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9号)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为了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镇上在去年九月份成立了沙河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各村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加强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十一、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主体

经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委员会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一事一议的项全程监督。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由县综合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安全进行管理监督。

2.招投标管理

5万元以上项目(含5万元)项目由乡镇采用打捆招标形式将所有项目汇总一起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下的项目,各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

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定正式合同。

3.竣工决算

项目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4.项目的检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县综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县综改办会同县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相关的考核评估要求,采取实地核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征询村民代表和群众意见等方式,重点对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示制、设施管理、养护制度、社会捐助、村民自愿出资以及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同时,对跨年度建设项目和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需要整改的项目,待竣工和整改到位后组织验收。

十二、项目资金

1.专户管理

中央、省和县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纳入“临泽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同时,将村民筹资、村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也要纳入“临泽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分乡镇村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并经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

2.资金监管

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村民筹资、村集体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监管。

乡镇农经站应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防只筹资不办事、或为了套取上级奖补只议事不筹资。专项审计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村开展一事一议事项的审批依据之一。

由乡镇填写《临泽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帐申请表》,对申请县以上财政奖补资金的还应填写《临泽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审批表》

十三、项目档案

1.总体要求

乡镇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报告、公示结果、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做到一项一的档,规范管理。

2.项目档案目录

第一部分  一事一议

1.未做工程前的图片资料

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会议记录簿复印件

4.筹资筹劳报告书

5.筹资筹劳分户清册(签字)

6.县减负办批准复印件

7.公示(图片资料)

8.一事一议筹资款进入专户复印件

第二部分 项目招标议标

1.项目公示(图片或报纸公示复印件)

2.参与投标人员登记簿复印件

3.参与投标各企业人员资质证书

4.议标会址、参加人员、见证人

5.乡镇对各企业资质预审通知书

6.招标议标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

7.招标人的拦标价

8.会议仲裁结果

9.中标公告(及在村政务公开栏图片)

10.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合   同

1.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部分 施工过程

1.组织领导机构

2.群众代表对工程的监管

3.材料的组织、群众上工地签到表

4.筹劳情况报告书

第五部分 竣工验收

1.工程量汇总表

2.施工单位要求的工程验收的报告

3.验收组成人员:领导组及成员签字表

4.验收报告

第8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

规避劳动法规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存在错误或明显缺陷、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使企业管理行为失当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导致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或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如表1)。

2.风险评估

A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对法律条文要求未完全掌握,风险产生属有意为之,可能性低;制度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引发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极其恶劣,程度极高。

B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法规,企业了解不深,当地劳动部门掌握的政策尺度研究往往不到位,发生的可能性中等;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C类:劳动者有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既有新法规,也有老政策,一般都由企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来实施,发生的可能性低;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员工对其较为重视,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一定影响,影响程度中等。

D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对《职工奖惩条例》等一系列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进行废止,企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国家行政法规,对处罚等行政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再用行政手段管理员工,风险较大。对原国有企业来说存有管理惯性,发生的可能性中等;管理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E类: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利益,经常需要调整变更。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没有做到制度合法、程序合法、向员工公示并培训到位所产生的风险。企业经常制订或修改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的企业大多会按程序办事,发生可能性中等。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极为严重,影响程度极高。

3.防范之道

从分析得知,劳动法规管理风险发生可能性不高,控制风险相对容易,但危害程度高,防范风险须“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

依法治理,就是把企业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实现有法可依。从控制风险角度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努力做到企业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零争议。操作中采取内外兼顾的策略,抓住要点。

其一,练好管理“内功”,培养企业劳动管理专员,加强劳动法规学习,建立制度审核、集中管理劳动合同等办法。企业以法律为纲领、以劳动合同为框架,构建管理制度体系为前提,在制度层面构筑企业防范、控制风险的“防火墙”。

其二,借助外力避免风险,聘请外部劳动专家梳理、审定企业制度。企业把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主动与法规对接,具有法律效应;更要在制度建设中主动与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充分沟通,做到事前请教、得到指导,事后沟通、得到支持,主动消除法律及管理风险。

其三,劳动法律、政策尺度掌握与劳动部门保持一致,重大制度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定并备案。确立企业控制和防范劳动管理风险的管理制度,应以“劳动合同处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核心制度,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本制度,以专业管理制度为主体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内部治理体系。

从控制风险来说,人本管理就是实行以愿景引领为主的人才管理策略,努力做到员工理想与企业战略在发展目标上的零距离,采取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操作策略。

其一,制定战略发展目标下的人才发展战略暨员工队伍建设规划。树立“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可成才”的理念,把企业各类人才发展纳入规划,制订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制度。

其二,开辟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术、技能、管理员工分类设置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发展既有本专业的上升发展通道,又有横向交流的渠道。构建竞争性选拔人才和人才交流制度,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三,构建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机制。让创造价值的员工获得匹配的回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本价值回报的薪酬政策,实行中长期激励和约束制度,如:对上市公司确立股权激励制度;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任期分红权激励,模拟股权,EVA增量激励等。

坚持原则与有情操作,

掌控劳动用工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主要是企业行使用工自,在执行“选择规范的用工方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管理行为失当,导致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如表2)。

2.风险评估

F类:企业为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风险,对法律维权存有侥幸心理,采取不规范的用工方式,这种现象在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而且来自日常管理中,发生可能性极高。不规范用工触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企业一旦存在这种情况将发生三种风险:一是劳动者认识到增强或利益冲突必将产生争议,企业方将在争议处理中十分被动。二是企业的风险从劳动合同管理领域扩大到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这种临时用工或劳务派遣,严重削弱了单位的用人基础,长期使用后员工普遍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有本领后远走高飞,导致人才流失。三是更为重要的,国家正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未来政策风险不能确认,对企业来说影响极其恶劣,影响程度极高。

G类:企业劳动合同样本和管理制度容易制订,但难做到位,基层每一位管理者工作失误或疏漏都可能成为劳动者诉求的理由,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发生后,企业最多是经济损失,影响程度中等。

H类: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一般发生在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性低;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涉及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严重影响,影响程度高。

I类:企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专业管理的严谨和细致程度,决定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除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外,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员工的入职和离职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触及员工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3.掌控之道

从分析得知,劳动用工管理风险发生可能性高,且危害程度较高,难以完全避免风险发生,所以掌控过程中既要 “坚持原则”,又要“有情操作”。

坚持原则,就是确保企业制度运行在法制和规范的轨道上,制度的实施不超越法律底线和不偏离管理规范。从控制风险角度来说,应采取过程控制为主的策略,要把重大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内。

其一,完善制度体系控制风险,即建立完备的劳动管理和专业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行为。以“辨识重大劳动风险和风险点”为重点,建立劳动风险分析机制;以“开辟员工申诉渠道、将员工诉求处理在基层”为重点,建立劳动争议的内部协商、调解机制。

其二,规范管理流程控制风险,即对容易产生争议的风险点,如试用期考核员工的流程、续签劳动合同的协商、处理流程等进行规范。以“自上而下的两级劳动管理监督机制、信息反馈”为重点,建立劳动风险预警机制。

其三,劳动用工管理权限合理授权和受控。以“集中管理劳动合同、限定签订处理合同的权限、约束基层不规范用工管理行为”为重点,建立劳动风险自律机制。

有情操作,就是企业要从员工个人需要出发,尊重其利益、个性和个人价值,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员工实惠。从控制风险来说,应以尊重需要为主的策略,在维护企业管理权威和基本权益前提下,努力控制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和管理中的情绪冲突。

其一,理解员工的利益需要,有条件保证员工利益,即在不侵害员工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员工的利益。从履行社会责任角度,建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有情管理制度,减小利益冲突: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就高不就低;在解除合同中涉及员工利益的问题,如社保待遇、失业金等时,企业尽可能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使其顺利离队等。

其二,理解员工的人性需要,维护员工的尊严,即在处理其劳动合同时顾及面子、照顾情绪,减少冲突。如: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事先进行离职面谈,让其不带怨恨、体面地离开;对员工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做好解释工作;对有压力员工开展心理援助等。

其三,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即针对有冲突、有诉求的员工主动沟通。在对待员工利益时,关注弱势群体,如在福利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等方面,既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又有特殊情况给予照顾的个性化操作办法。

维护权益与和谐关系,

善后劳动争议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劳动争议管理风险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在劳动争议中管理处理不当,导致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败诉,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如表3)。

2.风险评估

J类:企业对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缺乏沟通和对基层劳动管理缺乏监管,而且没有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内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这在单位劳动管理中一定程度存在,发生可能性中等。劳动争议一般围绕利益争执,处置不当的结果就是劳动仲裁或诉讼,对企业来说影响严重,程度高。

K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落实到基层较难,基层管理能力体现在管理规范和细致程度,以及对可能发生的争议提前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基层往往凭劳动者工作印象而没有留下必要违规证据,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低;劳动争议发展到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至少要有经济损失,甚至是诉讼损失,对企业的影响程度高。

L类:企业历史劳动纠纷处理往往存在较大难度,拖延只能是延长这类风险发生时间,消极应对将使风险加大。在实践中,风险发生可能性中等;历史劳动纠纷处理涉及员工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重大影响,影响程度极高。

3.掌控之道

劳动争议管理风险可能性中等而危害程度高,掌控风险要将“维护权益”与“和谐关系”相结合。

维护权益,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企业权益,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双方的争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控制风险来说,应采取事后补救、主动化解的策略,遏制风险进一步扩大,努力下降风险等级。

其一,掌握好依法处理顺序,即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争取争议处理的主动权。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方、工会方、劳动者共同参加的三方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有诉求的员工,优先通过内部调节解决问题。

其二,寻求协商、降低风险等级,即能仲裁的不诉讼,能调解的不仲裁,能协商的不调解,降低风险等级。建立重大劳动争议应急管理制度,对产生劳动争议的关联的各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其三,建立应急预案,即对经常发生的案例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完善管理证据。从容易发生争议的管理环节反思,完善管理细节,保有管理证据。

和谐关系,就是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企业文化中,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从控制风险来说,应以平等协商为主的策略,保障民主管理机制的畅通,有效化解内部争议,实现争议调解率为100%。

第9篇: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二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建筑区划符合《*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设1至5名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无侵犯本建筑区划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第九条(候选人当选)

候选人获得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条(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他区(市)县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

(二)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表决结果统计;

(四)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五)业主名册及其他资料。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规定重新记录备案。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撤销备案,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对业主大会设立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商业银行开设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账户,并自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可以引入公证机制。

业主大会可以建立鼓励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激励机制,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议定事项)

建筑区划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

(三)决定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费用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三)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

(十四)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需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依法定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形成议题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人可同时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共有物业的业主,应当推举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建筑区划的管理规约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书面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辞职、离任;

(四)其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在候补委员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自动递补,并由业主委员会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三分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按本规则设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

补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任期到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一个建筑区划内应当成立一个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并抄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按照物业类型、楼层、单元或幢确定的业主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换届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信用警示记录、怠于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可以不再列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换届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的选聘)

一个建筑区划,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启动选聘程序前由业主大会会议就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经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与公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的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在建筑区划公告栏内公布,并书面或网上抄送当地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印章管理)

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印章及其财务专用印章应当统一标明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名称,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行政区划、建筑区划名称、届次和任期。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与使用制度。

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财物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等的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经费、议事活动用房、购置的设备设施等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共有财物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

业主大会可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与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提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的查询,并负责接待业主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项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督)

本市实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信用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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