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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法精选(九篇)

车船使用税法

第1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2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

第十条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

第十一条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

第十二条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

第十三条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

第十四条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3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4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

(四)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款入库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是否与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二)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船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车船税按实际的使用月份计算,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少缴或者未缴车船税的,应予补征,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减免税规定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对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符合车船税法定减免条件的车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开具减免税凭证。

五、转籍车船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船转到我市落户,如已在外省市缴纳车船税,在我市不再办理当年车船税手续;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应纳的车船税。

六、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的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产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及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2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

(一)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内,单位车辆和已缴纳了“交强险”的个人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5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关键词】 立法历程;意义;启示

一、 立法历程

(一) 起草阶段。2009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车船税法起草工作组,开始起草税法草案。工作组经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立法与改革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并对扩大征收范围,完善计税依据,增加税收优惠,强化征管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明确。工作组在征求了国务院及地方相关部门,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车船税法(送审稿)》。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被吸收进工作组并审议了送审稿,在征求人大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带领工作组赴广东、深圳、宁波等地开展调研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车船税法(草案)》。

(二) 审议阶段。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长谢旭人就《草案》进行说明。26日下午,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激烈讨论,对计税依据、节能减排、税负结构等甚至颇多质疑,并建议征求广大有车族的意见。随后,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草案》,众多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导。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根据社会公众和一审讨论时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多次召开会议,实地调研,修改了《草案》,降低了低排量车的税负。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个别委员提出本着慎重原则应进行三审。 25日,《草案》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我国第三部税收实体法产生了。

(三) 配套措施。审议期间,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应对社会舆论。税法公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船税法进行了解读。2011年3月,工作组起草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并着手清理车船税相关政策文件。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随后各省政府相继出台本省实施办法,山东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3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就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事项、新能源车目录、 船舶车船税征管办法、减免税证明格式等下发了相关政策文件。

二、 立法意义

(一)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目前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制定了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步伐急需加快。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制度相对稳定,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车船税征税对象广泛,纳税人敏感度高,提高立法层次能增强税法权威,更好保护纳税人权利,也为其他税种立法积累经验。车船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二)树立科学民主立法典范。车船税法起草工作组在方案设计之初,对各税制要素就科学论证,通过统筹考虑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国车船税征收情况,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大量实地调研,比较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车船税制度,收集、整理大量数据进行测算等方法,将税制改革融入到立法过程中,增加了按排气量分档征税,对节能车给予优惠,公安、海事、保险等部门协税义务等科学税收理念。草案审议时,不仅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在网上全文公开税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公众质疑的税种性质、立法目的、节能减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对于公众降低税负的呼声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纳,是公众参与度最高的一次税收立法。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良好开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匹配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这就迫切要求尽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是包括车船税在内的财产税,车船税法作为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决定具体税额、纳税期限、部分减免税的权限,是增加地方财权的有益探索,为房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立法和改革树立了标杆。

三、 立法启示

(一)税收立法周期长,应科学决策,提早规划。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立法是将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这决定了税收立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必然导致税收立法周期较长。税制相对简单的车船税法从起草到实施都用了近三年的时间,期间因为时间紧张,很多环节还存有漏洞。所以税收立法应该有长远规划,积极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在起草阶段就应反复调研、广征民意,使草案更贴近现实需要和民众诉求。同时应给审议和配套政策留出足够的时间,以避免因时间不够而使立法过程出现缺憾。

(二)适应税感时代,提高税收法制建设。税感是指人们对税收负担变化越来越敏感。这次车船税立法,民众参与的热情远超想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近10万条意见,新华社也罕见的连发三篇社论参与讨论,这种广泛讨论使税法更科学民主,也为后期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众对税收的过度关注不利于税制改革。其实,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政府能适应税感时代,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两法合并”颁布之外,近十年还没有一个税种上升到法律高度。税收法律层次不高,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影响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民众的关注会加大税收法定的压力,而充分吸取民意的税收立法又必然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宣传解释,合理引导舆论。税收是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大部分民众缺少理论知识,参与热情很容易被错误的媒体报道引导为负面情绪发泄。所以,参与起草税法的部门应加强宣传解释,既要从头到尾又要各有侧重。同时要重视媒体关系的建立和舆情监控,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急处理预案。车船税法草案公布初期,有不少人有车船税是新税种、立法是增税改革、存在重复征税等错误的认识。而媒体在报道中的理解偏差更是加剧了这种质疑,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访谈,专家发表文章等形式,扭转了舆论上的被动局面。这给我们一种启示,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税收立法,必须加强宣传解释,合理引导舆论,这是确保立法成功的必要条件。

第6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一、车船税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按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车船税。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到当管地税分局缴纳车船税,其中县城范围内统一到绥中县地税局城郊分局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收标准

按照《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设定标准,我县车船税车辆适用税额标准为:大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年税额为每辆600元;中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年税额为每辆540元;小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年税额为每辆480元;微型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年税额为每辆360元;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按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120元。

三、其它说明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应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解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安排预算给予保障。

四、车船税征管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务求新标准的车船税政策全面深入到纳税人,为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7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征车船税的情况,一般汽车都是要交车船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

第8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一)TREMOVE中国模型的构成TREMOVE模型是一个政策评估模型,主要是从交通运输角度研究不同的交通和环境相关政策对排放量的影响。[16]模型包括交通需求模块、交通工具模块、排放量模块和社会福利模块。我们运用该模型并以中国基准数据对模型进行校准,得到TREMOVE中国模型。模型的结构如图1所示。1.交通需求模块、中国基准数据和政策影响交通需求模块的运输需求由货物运输的吨公里(TKM)和旅客运输的旅客公里(PKM)产生。中国交通需求的基础数据模型源于中国交通数据与社会经济数据。TREMOVE模型利用此基准数据,依据成本的不同重新校准交通需求(以出行目的分配交通需求,如城市交通和乡镇交通,同时还有不同的交通选择,如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成本包括燃油成本、燃油消费税、关税、公共交通费用、停车费、购买成本、时间成本、保险、维修、所有权、增值税等成本,政策的改变可以影响这些成本的变化。例如,征收碳税会增加燃油成本,调整车辆购置税或车船税会影响车辆的拥有成本,而改善公共交通可以减少公共交通的时间成本,使之较私人交通更具优势。政策的变化导致相应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和在交通需求及交通模块上的选择。同时借鉴符淼的研究理论,对TREMOVE交通需求模型进行优化,使得不同政策影响可以在集成后的成本下被有效估计。2.交通工具模块交通需求按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公共汽车、轿车、摩托车、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客运列车、货运列车、轮船、飞机、地铁)分为PKM和TKM,进而从交通需求模块转化为交通工具模块。交通工具模块通过区分各种交通工具的载客或载货量,将PKM和TKM转化为车辆公里(VKM),然后将其按照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技术进行区分,并通过VKM衡量的交通需求和车辆数量产生新的车辆销售量。进而将销售的交通工具区分成不同类别,如按不同排量大小及燃料类别(汽油、柴油、天然气)分类新生产的汽车。3.排放量模块在排放量模块中,利用COPERT模型结合VKM和交通工具模块的数据计算燃油消费量和排放量。燃油消费量和排放量是通过VKM和燃油消费量或排放量参数相乘所得。这些参数随车辆速度的变化而改变,呈U形,在中间最有效,同时也和车辆类别、载重、使用年限等相关。4.社会福利模块基于前几步估计所得的排放量、拥堵时间、成本等数据,社会福利模块估计了家庭效用、生产成本、政府税收收入的边际成本、污染(包括噪音)和拥挤的外部成本。通过对比模拟数值和原来的数值可以衡量试用政策的收益或损失。

(二)TREMOVE中国模型的校准和修正1.模型的校准和数据来源此模型的校准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1978—2013)、世界银行网站中国数据(2000—2012)、中国交通年鉴(2000—2012)、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5—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数据中心网站、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所有类型的交通工具数据均以2005年为基准年进行校准。在模型运行过程中,我们在不同阶段均设置了校准过程,同时我们也自主计算了一系列数据,作为模型模拟中的数据的参考,进而消除潜在错误。2.模型的修正模型被校准后,我们给TREMOVE模型加入了如下修正:(1)将模型基准年由1995年更改为2005年。(2)在交通需求模块的出行决策过程中考虑直接成本而不是总成本,例如燃料成本和时间成本,但不包括固定成本,如保险费,因为燃料成本和时间成本是直接成本,在私人出行决策过程是最重要的。(3)在需求模块中评估了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之间的替代弹性,以此模拟当公共交通得到发展时,更加便利的公共交通会被出行者更多的采纳。(4)由于我们并不知道交通税收会替代哪些税收,因此我们将福利模块重新修改使得其可以估计单纯的交通税收,而不是仅仅用交通税收代替一般性税收或劳务税。

二、政策分析

本文共模拟的三种基本政策是:(1)基于车船税法规定的新车船税。(2)借鉴苏明等[17]设计的碳税税率政策。(3)新车船税和碳税政策并行。新车船税及碳税政策如表1、表2所示。通过在模型中模拟这些政策,可以对这些政策的实施做一个客观的评价。在这三种基本政策基础上模拟的两种政策分别为:一是在模型中加入小客车数量限制,如已在多个省市采取的摇号措施。二是将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之间的替代弹性增加至0.3,以此来提高公共交通在出行决策中的吸引力。政策模拟的所有结果均与未采用任何新政策但基于同样给定的成本、偏好、弹性等条件模拟得出的基础数据进行比较。

三、模拟结果分析

(一)CO2排放量的减少新的车船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影响不大,如图2所示。在2030年时CO2排放量约减少两千万吨,由于车船税与车辆使用频率无太大关系,根据符淼(2012)所述,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改变车辆构成上。相比之下碳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效果显著,在2030年时,CO2排放量为13.34亿吨,基本与2023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相等,远低于2030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14.12亿吨。而当碳税和车船税共同作用时,CO2排放量在2030年将减至12.93亿吨,与2020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基本相等。图3则给出了当两种政策共同作用时,公共交通对私人交通的替代弹性的增加对CO2排放量的影响。当替代弹性达到-0.3时,在两种政策实施初期,CO2排放量就会有明显减少,同时高替代弹性还会将CO2排放量维持在11亿吨以下,且到2030年,CO2排放量为10.68亿吨,与2017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基本一致,效果显著。图4则给出了当两种政策共同作用时,同时加入小客车数量限制。由于在中国,高速增长的小客车已成为交通CO2排放量的一个主要贡献因素,限制小客车数量的增长对减少未来CO2排放有着重要意义。当三种政策同时实施时,CO2排放量于2015年便有明显改善,减少约6千万吨CO2排放,而至2030年时比采取新车船税和碳税政策的CO2排放量少2亿多吨,为10.68亿吨。

(二)中国社会福利和税收收入的变化图5描述了新车船税和碳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在图中可以看出单独实行新的车船税时对社会福利有负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车辆成本的增加及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至2030年社会福利约减少50亿CNY2005(2005年人民币价格)并有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新的车船税对交通工具结构和居民出行的交通工具选择的改变。新的碳税对社会福利有着积极的影响,这主要是社会福利不仅仅包含居民收入的变化,同时隐含着诸如污染物、噪音等外部成本的变化,单独实施碳税会使社会福利得到较为显著的改善,于2030年时为257.57亿CNY2005。而两个政策共同作用时,由于碳税的正向影响较为显著,社会福利至2030年会增加211.80亿CNY2005。图6给出了新车船税和碳税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如图所示,新的车船税和碳税均会增加政府的税收。单独应用新的车船税时,会在2015年为政府带来77.79亿CNY2005的额外收入,至2030年时会为政府带来220亿CNY2005的收入,新的车船税对税收的积极影响非常可观。而相比之下,新的碳税对政府税收的增长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于2015年起征收碳税会令政府税收增加400亿CNY2005,截至2030年为641亿CNY2005,而两个政策的同时使用对中国政府税收的增加将达到862.62亿CNY2005。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车船税税收有一个明显跳跃的过程,这主要是由于2020年起开始采取的新一轮更高税率的碳税政策,影响了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更加多的耗碳量小的汽车将被使用,同时已投入使用的大碳排放量汽车还不能快速置换,使得车船税在一定时期内有了一定的增加。而至2027年时,由于居民的选择已经完全适应了新的碳税政策,交通工具结构趋向合理,车船税税收开始减少。不仅如此,中国政府可以利用环境税的双红利效应(doubledividendeffects),以环境税代替劳务税得到更大的社会效用的提高。这是因为环境税是通过征收诸如污染等负面产物的税收而不像就业等税收[18],根据Clinch[19]的理论,中国居民可以因此得到更高福利。社会福利的双红利效用如图7所示,结果显示双红利效用在政策实施后会增加约一倍的社会福利。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利用TREMOVE交通模型和中国的数据,模拟征收碳税对中国长期的影响,并将分析结果与实施原经济政策的中国数据进行对比。本文的目的是:(1)通过量化政策对CO2排放量减少的影响,筛选最适合的政策;(2)给中国未来如何有效实施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一)结论1.通过模型可知,实施新的车船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作用不明显。但当碳税政策一并实施时,两种政策共同作用对CO2的减少作用显著。2.实施全部两种政策时,若公共交通设施有所改进,公共交通对私人交通替代弹性的提高可使CO2排放量进一步下降至10.68亿吨;而当实行限制小汽车数量时,小汽车数量的减少会使CO2排放量下降至10.69亿吨。3.在社会福利方面,实行新的车船税对社会福利有负的影响,而新的碳税对社会福利有着积极的影响,两个政策共同实施会增进社会福利。同时,当我们用环境税替代劳务税从而减轻劳务税时,由于双红利效应的作用,会增进社会福利。4.在政府税收方面,新的车船税和碳税均会增加政府的税收。单独应用新的车船税时,对税收的积极影响非常可观;而相比之下,新的碳税对政府税收的增长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两个政策的同时使用对中国政府税收的增加将达到862.62亿CNY2005。

第9篇:车船使用税法范文

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业缴纳哪些税(费):

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业务属于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务

广告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者的广告费”范围,包括广告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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