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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精选(九篇)

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

第1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一、关于中学历史知识的结构

对中学历史知识结构的认识,是明确历史教学思想的前提。

传统观念将历史知识结构分为具体知识和规律性知识两大类。具体知识,指的是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影响;规律性知识指的是历史概念、规律之类。从“具体”与“规律”的视角去分析历史知识的结构,很难反映历史学科的特质,因为其他许多学科的知识构件中也有“具体的”和“规律性的”两类。另外,这种框定也存在着概念上的模糊。如历史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均具有弹性,其“具体”可繁可简,可深可浅;而许多具体规律在中学历史教材中其具体性质要胜于“具体”知识,且规律又有总体的、阶段的、方面的等等。

基于此,有学者提出,中学历史知识的结构应建立在“史料”与“史论”的框架上。从“史料”与“史论”的视角去构建中学历史知识的结构,反映了历史学科的特质,然而它与中学历史教学的实际又存在着距离。因为中学历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向学生传授历史知识,而不是引导学生去研究历史。学生所涉及的是前人所研究的成果,即教材;而不是历史现象的本身,即史料。虽然“史料”与“史论”教学在中学历史教学中是十分重要的,从掌握史料到引出史论,从掌握的史论去分析史料是学生思维质的升华,这个过程也是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重要所在,但是我们不能忽略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学生首先对“具体”的历史史实及历史概念的理解与掌握基础之上的。

因此,根据中学历史知识的抽象概括程度,将其划分为基本史实、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原理)三个层次更为合理。

基本史实是指某一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的基本过程,它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要素,是一些能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史实。基本史实在中学历史知识结构中属浅层次。

概念是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中学历史知识中的基本概念,反映了相应历史内容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是对基本史实实质的抽象概括。基本概念在中学历史知识结构中属中间层次。

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中学历史知识中的基本规律不仅反映历史事物当时具有的内部本质联系,而且也反映历史事物的发展趋势。历史规律是高度抽象的,它是若干基本概念的概括与组合。基本规律在中学历史知识结构中属最高层次。

在以上三个层次历史知识的学习中,学生通过对基本知识的分析、归纳、综合、概括形成历史的基本概念。历史概念的产生,是历史认识过程中的质变,表明人的认识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学生再通过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深刻分析及系统综合,进而把握历史知识体系,认识历史本质,揭示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可见,基本概念教学在中学历史教学实践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本概念是基本知识认识上的升华,又是基本规律形成的基础,所以,帮助学生形成历史概念是历史教学的中心环节。

二、历史学科基本概念的分类

从史与论区别的角度,可将历史学科的基本概念划分为史实概念与理论概念两类。

史实概念是对具体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概括和评价。如“九•一八事变”,包括对该事件基本史实的概括:历史背景、爆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还包括对这一史实的评价;日本帝国主义开始了变中国为其殖民地阶段,中日矛盾上升,中国局部抗战开始。

史实概念依其所反映的内容又可分为事件概念和人物概念。前述“九•一八事变”为事件概念。人物概念主要包括:所处的时代、类别、事迹、作用等。

从教学实践出发,每一个历史名词都可以视为一个事件概念,如“一条鞭法”“《资治通鉴》”“中国同盟会”“七七事变”“”等,每一个具体人物都可以为一个人物概念,如李白、杜甫、洪秀全、等。不少事件概念与人物概念是互相包容的,因为“事中有人,人中有事”,如“太平天国运动”与“洪秀全”,“《新青年》”与“”。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论事,后者侧重论人。

理论概念是对众多事件概念,主要是同类事件概念共同特征的进一步理论概括。如“封建专制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事件概念与理论概念的关系,是后者包容前者,它们的内容构成都是有史有论,前者以史为主,后者以论为主。

理论概念在历史教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掌握了理论概念,才算把握了历史现象的本质,才能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掌握基本规律,从而在整体上把握历史学科的基本结构。

三、历史学科概念教学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分析,可以得知,概念教学在历史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从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审视,概念教学的意义则更为显现。

我们知道,不同的知识具有不同的智力价值,即不同的知识对人的智力发展有不同的促进作用。我们常说,学习这种知识有助于记忆的增强,学习那种知识有助于思维的提高,就是这个道理。历史知识中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其中的理论概念抽象概括程度较高,其智力价值也就较高。在我们的学习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体会,曾经学过的基本事实可能会在记忆中很快消失,但基本概念则可保持长久。不仅如此,它还为我们继续学习历史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指导,借助它形成的对基本规律的认识更可以受益终生。

在历史教学中,一些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也能注意从具体史实中概括出史实概念并向理论概念推进,如向学生指出“农奴”与“奴隶”的区别,“市民阶级”与“城市平民”的不同与演进;要求学生对史实概念进行归类,如将一系列人物归纳为“地主阶级改革家”“资产阶级革命家”;指导学生根据一般的史实概念进一步概括出高层次的概念,如根据历次农民战争概括出“农民战争”的共同特点,根据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概括“资产阶级革命”这一理论概念。但就整个中学历史教学的情况看,对基本概念教学,尤其是理论概念教学,尚重视得不够。

第一,对史实概念缺乏理论分析。教师在讲课中一般都能注意涉及史实概念,并能向学生提出掌握史实概念的要求,如要求学生在概括中注意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性质、影响几大要素的完备、准确。但对几大要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则缺乏理论上的分析。由此造成一种现象,即从表面看,学生对某一史实概念几大具体要素的掌握毫无问题,而把这一概念作为整体来看,在学生的头脑里仍然是不清晰的。下面以1997年高考历史单项选择题第23题为例说明。

日本明治维新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最突出的表现是:A.掌握政权的人是原属统治阶级的武士;B.不少垄断资本家由旧式特权商人脱胎而来;C.垄断集团与军阀集团相勾结,推行军国主义政策;D.天皇是国家元首兼军队最高统帅,拥护专制权力。

这是一道最佳选择题,正确选项为A。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明治维新”这一史实概念的准确理解和全面分析。明治维新中,由原属统治阶级的武士掌握国家政权,这是封建残余在近代日本国家根本制度上的表现,决定着日本的政体,影响着日本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以及后来在政治、经济诸方面历史特点的形成。从全国抽样情况看,这道题答卷的错误率最高。

“明治维新”是教学中的重点,对此内容学生一般都“耳熟能详”。此题的理论要求高,干扰项的干扰性强,所以造成了考生大面积的失误,这就比较典型地说明了,史实概念教学中史、论分家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理论概念教学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极其薄弱。教师在向学生提出掌握概念要求时,一般都只落实到史实概念,很少提出掌握理论概念的具体要求;很少对学生掌握理论概念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也很少要求学生运用理论概念来判定新的历史材料。以1997年高考历史第19题为例说明。

17世纪的英国革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下列各项中最能够表明这一性质的是:A.采取武装斗争方式打败了王军;B.没收、出卖王室土地、废除地主对国王的封建义务;C.处死国王查理一世;D.1649年5月英国宣布为共和国。

此题的正确选项为B。这道题的测试结果不够理想。这道题要求史论结合地论证“资产阶级革命”这一理论概念。此题的关键是找到最能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正确标准,即摧毁封建制度的根基——封建土地所有制,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统治地位,经济基础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而非革命的手段、方式或政权的构成形式。

理论概念由于适用范围广,抽象概括程度高,其他学科也常常涉及(如上述“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科中就已讲过),教师往往以为学生已经理解,这是造成忽视理论概念的原因之一。如1998年历史高考第12、21、23、28等题,涉及“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国革命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帝国主义战争”等理论概念,而这些正是学生学习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学生失误较多。另外,不少历史教师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缺乏深入的理解与思考,因此,在教学中就难以对基本史实作出较深刻的理论分析,也就不能指导学生形成科学的理论概念。

第三,目前反映历史教学要求的国家文件,如教学大纲、会考说明、高考说明等,主要从史的角度列出学生应掌握的教学内容,很少列出理论概念掌握的要求。即使在教学目标中有所涉及,其对历史概念的要求和对运用史论抽象概括能力的要求,也大多是宏观的,缺乏具体的、详细的条目,这不能不是历史学科的基本概念教学,主要是其中的理论概念教学盲目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加强概念教学的建议

加强历史学科的概念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第一,针对当前中学历史学科理论概念盲目的情况,建议首先应确定构成中学历史学科基本结构的理论概念。这一点应在中学历史教学大纲、教师参考用书中反映出来。在这方面,原苏联的普通中学历史教学大纲值得借鉴。原苏联在1986年8月颁布的中学历史教学大纲中,要求六年级学生应掌握的主要理论概念是:历史、历史文献、原始公社制度及其主要特点、原始人、劳动在人类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工具、劳动生产率、民族、部落;奴隶制及其主要特点、私有制、剥削、阶级、奴隶、奴隶主、平民、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的必然性、奴隶制国家、掠夺战争和正义战争、文化、宗教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变相反映;奴隶社会比原始社会的进步性。

在这个大纲中,随着学生年级的上升,对理论概念掌握的要求也随之增多、提高。这种明确的要求有助于教师和学生对历史学科的基本概念以及学科体系结构的把握。

第2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字]概念、相对独立完整性、普遍关联性、教育性、实践性

[内容概要]概念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的科学理论知识。没有概念也就谈不上任何科学理论。学习和掌握任何科学理论,必须重视对其中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在中学思想政治教学中,部分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根据教材知识点“扫描式”地进行一番讲解。学生也难以从深层次上去理解。本人初中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的特点和方法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任何科学的认识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概括和总结的。概念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的科学理论知识。没有概念也就谈不上任何科学理论。学习和掌握任何科学理论,必须重视对其中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中向学生传授的经济、政治理论亦是如此。学生要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原理,包括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必须首先加强对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因此,中学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部分政治教师对概念的教学并未引起重视,其中大部分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根据教材知识点“扫描式”地进行一番讲解,然后要求学生去读、记、背,至多再进行几次默写。这样,虽然学生能够背出一些概念的定义,但是从深层次上去理解,以及运用所学概念帮助理解其他知识点或是运用所学概念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则显得比较困难了。追根寻源还是教师对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的特点、方法未能正确地把握和运用。

本人在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下,结合平时教学研究,认为中学思想政治概念教学应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相对独立完整性。概念虽然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的基本单位,但任何一个概念也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知识。因为概念是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们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它不是人们在最初实践活动中的对现实世界零碎的、不全面的反映。任何一个概念都已是独立完整的知识整体,因此,政治课概念教学必须具有独立完整性的特点,应通过教学力求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概念。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而概念又是通过词或词组等语言形式来表达的,同时,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为了呈现在学生面前一个独立、完整而厚实的概念,在教学中必须:

1、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概念的内涵,把握概念内涵的每一层含义。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对概念的内涵进行层次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可以分几层?哪几层?采取“剥笋子”的方法,一层一层地加以剖析,把每一层含义都讲清楚了,一个比较厚实的、富有“立体感”的概念也便呈现在学生面前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也便更深刻了,运用也自如了。

2、带领学生认真研究概念的外延。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概念内涵确定后,就必须认真分析此概念与彼概念及他概念的不同,从而正确把握此概念的外延。这样,使学生正确地把握概念,不至使之与其他概念混淆起来。

3、把概念放在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去讲解概念。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如初中政治课“刑罚”这一概念。为了使学生准确地理解“刑罚”概念,必须从刑罚的最初产生、到阶级社会的刑罚、社会主义国家刑罚存在的必要性等等方面的内容阐述,这样学生才能对刑罚这一概念有完整的理解,不至于会使学生产生某种偏见。

总之,我们在每讲述一个概念之后,不论概念是大是小,都要使学生能掌握一个完整的认识,这样为理解掌握系统的政治、经济理论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具有普遍关联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告诉我们:物质世界是错综复杂、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

中学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是相对独立完整的,但是同一政治理论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概念、其他知识点之间有种种联系,我们在进行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中,认真分析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同时就必须揭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从更大范围内更完整准确地理解概念、掌握概念。因此,我们在政治课概念教学中必须努力构成概念教学的立体框架。

我们根据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对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讲解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中心辐射法,在揭示概念内涵和外延时通过延伸、扩展等手段,努力构成这一概念立体化的框架结构,使之层次清晰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行一种多角度、发散式立体化教学。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我注意到以下几点:

1、要求学生从概念的定义中找出关键的字词,作为这一概念的中心,根据这一点,要求学生回忆出与此相近或有联系的一些其他概念,把它们进行比较。

2、在新旧概念的比较过程中,要求学生从新概念的定义中提示新要领有哪些方面的本质特征即与其他概念的不同,进行逐层分析。

3、对每一层次进行分析时,在学生弄清这层含义内容基础上,再要求学生指出从这一层次角度上概念与其他一些概念和其他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经过这样的教学过程,便构筑出这一概念教学的立体化框架结构。在这过程中,学生既能理解新概念内涵和外延,又能理清楚新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既能把握新概念的本质特征,又能掌握在掌握新知识的同时,复习旧知识。

比如,我在讲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接着要求学生回忆出一些其他行为规则,学生很快说出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道德、纪律等等。这样就很容易揭示“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纪律”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等概念之间的联系。

然后要求学生从定义中思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这一行为规则与其他规则比较具有的不同点。学生便很快说出:(1)它是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则;(2)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3)它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这三方面的逐一分析:对第一方面分析,便揭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人民意志、人民民主之间的联系,使学生懂得,在我国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也只有健全了法制,才能保障人民民主。对第二方面分析,揭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我国国家之间联系,使学生懂得,只有巩固了我国国家政权,才能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加强法制建设;对第三方面分析,指出对于违反法律的,将受法律的制裁,揭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对敌对分子专政和巩固社会主义稳定政治局面等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最后小结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行为规则,而其他行为规则都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这三个特征。

学生在理解这一概念后,便自然地理解课文中“它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又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一观点,也为理解后面的内容打下了基础。

因此,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应该也必须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使相关知识点融合成为一个知识整体。

三是思想教育性。思想政治课教学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积极地思考并回答自己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认清和履行我国青年一代的崇高责任。”一句话,思想政治课教学特别是概念教学必须充分发挥政治课教学德育功能,挖掘德育因素。思想政治课教学是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主渠道。在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中,不仅要求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思想品德教育,特别是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以及学生文明行为教育,从而全面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第3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概念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是女权主义运动波及到文化、文学领域的结果,也是政治运动深入到文化领域的结果。它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包括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女性的创作、女性阅读等一系列问题,是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界一股重要的理论思潮。

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而且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众多的著作中,“女性主义”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女性主义的批评及其论著中,都是以一个限定词加“女性主义”出现的,例如:“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文学”、“女性主义批评”等,这样似乎就明确了“女性主义”的概念,明确了它是哪个流派、哪个领域、哪个方面的女性主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大有大而化之的趋势,而对“女性主义”这一概念中“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诠释,只把“女性”的概念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来应用,但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并非在一个国家,也不是在一个地域,对于“女性主义”中“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同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流派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有所模糊,对女性主义只是有所指,却没有很好的限定它的能指,当把“女性”这一概念具体化时,就没有很明确的概念了。这样对“女性”概念的具体所指的模糊性,就很容易造成具体内涵的含混不清,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各个国家、各个流派关于“女性主义”的介绍。那么对于一些问题的把握也就很容易限于表面化、肤浅化而不能达到深层探究。本文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阈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样对于更好的理解女性主义批评视阈下,女性创作、女性阅读、女性心理、女性形象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梳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学研究。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不是产生在一个国家,也不是统一的文学评论流派,所以“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女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学术界对女性主义的划分,主要包括“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另外还有“其他的女性主义批评”,其代表就是“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批评”。笔者也是以这种划分为依据,分别给“女性”的具体所指以明确的内涵。

首先,是“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学术界把英国和美国的女性主义批评放到一块讨论,并不是因为地域的原因,而是因为:一方面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因素给予格外的关注;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者寻找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从总体上看,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派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批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历史批评,关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发展基于女性经验的理论和方法,谋求理解作者及人物的女性主体;奉行女性美学的原则,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妇女作家的传统和妇女文化要求文学反映妇女的现状,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奉行明确的性别路线。笔者从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在“英美女性主义批评”这里的“女性”基本上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她们重视妇女的实际经验,并以将妇女定义为主体的方式克服男性文学批评将女性贬损为对象的理论。对女性的内涵主体实现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决定的。英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她们的女权主义革命,在斗争中,更注重女性具体实际利益的获得,包括女性在革命中,获得多少可以实现的利益和权利。例如,工作的权利、工资的提高、福利的保障等,是以行动代替文学作品,对女性是切合实际的要求,采用本土化的方法。美国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传统的国家,注重“女性”的实践性效果,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因此,她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从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论家那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

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驱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提出:“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自己的屋子。”在这里,“钱”和“屋子”不仅是指他们的本身,还是一种象征。女性要进行创作,首要的是经济基础,强调经济的作用,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创作时间、空间,这些都是决定女性创作的必要条件,重视女性创作的实际决定因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只有具备必要的经济基础,拥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才有进行创作的可能。

标志着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式诞生的重要著作是米勒特的《性政治》。在这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作为文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认为性别与“种族、阶层和阶级”一样具有“政治的”属性。这部作品从男女生理差异出发,重点揭示男性中心文学对女性形象的歪曲,抨击传统的“阳物批评”,进而批判男性的父权制社会,确立了女性的主体性,充分重视了女性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的阅读与创作,区分了性别的差异。

吉尔伯特和格芭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作家与l9世纪的文学想象》中,分析了西方l9世纪前男性文学中的两种不真实的女性形象——天使和妖妇,揭露了这些形象背后隐藏的男性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歪曲和压抑,而且以一种新的女性主义视角重新阅读,并阐释了l9世纪一些著名女作家的作品,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是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之后产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场革命的爆发,女性也参加进去。但革命结束后,她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只是男人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改善,于是,她们要求实现女性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地位,爆发了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因此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要影响。因此,她们的思想非常激进,并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刻,相对于英美来说更理论化,注重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的分析和其他话语系统中的女性构成,注重妇女与语言的关系,她们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再是生理意义上的妇女,也不再是妇女的经验与历史,而是文化语境中的女性符号。她们认为女性是一种存在方式和话语方式,代表社会内部的一种反抗力量,而体现出一种浓郁的解构主义和心理分析的色彩,把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下的一种解构力量,是一种他者的符号化概念,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女性”。法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克利斯蒂娃“认为‘一个人是女人’和‘一个人是男人’几乎同样荒谬,并且具有同样的蒙昧主义色彩”,“因此,我对‘女人’的理解是‘女人’无法预约、无法言传,存在于命名与意识形态之外。”“在更深的程度上,女人不是一个能‘成为’的某种东西。”这段话,用女性不可界定的符号学意义,模糊了男女的界限,目的是消解父权制度下的男女二元对立。法国另一位女性主义批评家西苏认为,在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中,男性代表正面价值,而女性是排除在中心之外的“他者”,只能充当男性存在及其价值的工具、符号,男性为了维护二元对立,极力压制女性。为了消解这种二元对立,西苏提出了“身体写作”理论,以一种全新的女性的语言,创造今天和未来的世界,注重重新建构一种女性的语言,利用女性的语言而不是女性自身,作为解构二元对立的男权社会的武器。

伊瑞格瑞是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又一位批评家,她对父权制社会中,坚持男女的二元对立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社会中,人的肉体被符号化了,人的生物学、生理学结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文化意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人类的自身已经被符号化设置于社会网络之中,在文化中,并被赋予意义,男性被认为是雄性和阳具,女性则被动和被阉割的,这不是生物学的结论,而是自身的社会心理学意义。”

最后,其他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黑人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所谓他者妇女,就是我们看得到形象,却听不到声音的女性,黑人和女同性恋妇女长期以来就处在他者的地位上。”但是她们的理论思想,对于丰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作为黑人女性,一方面,她们要与黑人男性一起受到种族歧视的压迫;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受到种族内男人的压迫。因此。从她们自身所受的压迫来看,她们关于“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同于英美、法国的女性主导概念,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不能概括到黑人女性的概念中,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是与种族和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黑人女性本种族内部,有别于自人女性经验的;是黑人女性意识的产物,她们关于自身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巴巴拉·史密斯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萌芽》中指出:“承认黑人妇女创作中性政治与种族政治和黑人妇女本身的存在是分不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阐释,是以种族性和政治性为依据的。

在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可从什么是“女同性恋”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到底什么是“女同性恋”,费得曼说:“‘女同性恋’描述了一种关系,就是一种两个女人之间保持强烈感情和爱恋的关系,其中可能或多或少有性关系,抑或根本没有性关系。共同的爱好使两位妇女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中,“女性”的理解是,从恋爱双方的性别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女性”完全不同于父权制度下,以男女爱情为主要感情下的女性,而是以同性作为自己爱恋的对象,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分享生活中的经验。关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的基本概念,就是以同性之问的爱为基础,并与同性共同生活的女性,这一关于“女性”的概念,彻底消解了男权社会中男女二元对立关系。

综上所述,英美派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比较现实,他们更多将对女性文学的揭示,同女性生活觉悟和女性社会实践相联系,因此,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实体女性的理解;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大,以语言为目标。试图通过颠覆男性的话语权利来实现女性主义的任务,因此,他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女性”是作为一种反抗社会的力量而抽象的存在;在黑人和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概念,是对女性主义思想具体运用的结果,关于“女性”具体概念多体现出阶级、种族和个人经验,而非普遍意义上的概念,他们关于“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共性基础上的个性要求与运用。

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含义的具体理解,在已有的基础上,对女性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中,有关涉及女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下,“女性”的理解和阐释,我们也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坚持共性基础上的个性研究。以后现代主义理论视角进行解读,提倡它多元共生性,既然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身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那么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也不应是以一用之,而应是多角度、多元化的。

第4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意义建构是语言使用的本质所在。虽然有关意义的研究在语言学诸多领域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但意义这一问题长期以来颇具争议。从合成理论的视角来看,意义建构系人类心智作用与客观世界而生成的概念表征,这一概念表征承载了特定的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认知语言学兴起,其研究定位和理论思想在随后的语言研究中产生了强大和深远的影响。认知语言学旨在语言、心智和经验三者之间建立内在关联,提出“体验认知”的核心论点。这一论点强调人类心智和概念构成与其身体和周围环境的互动作用存在正因果关系,对于决定意义建构的真值条件论说和内省主义论说均给予了驳斥。作为新近崛起的学科和思潮,认知语言学指出,语言使用实现两种功能:(1)语言形式和意义彼此匹配的象征功能;(2)语言形式和意义匹配体在交际行为人之间相互识别、作用的互动功能。该两种功能的实现都与语言的意义发生关系,且这一关系反映出语言使用之于客观世界表达、传播意义的本质。在此理念下,语言使用的过程就是意义建构的过程。

语言的意义自古以来是语言学领域各方论争的焦点。真值条件学者眼中的意义强调语言与客观世界的对应关联,而内省主义学者笔下的意义突显概念在连接语言和客观世界之间的重要作用。作为语言科学的一个分支,认知语言学试图对语言的意义给予新的解读。为此,框架、心理空间、概念合成等理论构念相继出现。本文拟以认知语言学的最新发展成果一概念合成理论一为视角,探讨在该理论框架下语言使用中意义建构的特征和过程,进而对合成理论之于意义建构的阐释进行一定的审视。

一、合成理论简述

合成理论也称为概念整合或概念合成理论,其重要创见在于明确提出,语言使用中的意义建构不是各构成单位的累加,而是各构成空间的跨域合成,并据此产生语境条件下的特定语义。合成理论与认知语义学中的概念隐喻理论和心理空间理论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尤其是心理空间理论更是直接给合成理论注入了思想构念的精髓,以至于部分语义学者将合成理论视为心理空间理论的扩充和延续。

合成理论的首创者是引领当代认知语言学学科思潮的两位重要学者Fauconnier和Turner。Fauconnie创建心理空间理论,试图依据对心理空间中概念化的阐释来解决意义建构中的诸多久而未决的问题。Turner研究领域的重点是文学文本中的概念隐喻,他旨在揭示语言隐喻在人类概念认知中的过程和特征。两位学者致力于语言研究的认知导向,探寻人类认知在语言使用中的具体表征和体现。然而,在具体实践中,Fau-connier和Turner都感到心理空间和概念隐喻的理论框架在阐释意义建构中的问题和不足,在所谓的输入空间语义引发的新增意义面前无能为力。例如:

例(1)That surgeon is a butcher

例(1)展现给受话人的是一幅充满隐喻意义的意象。该意象表征出surgeon和butcher两个概念空间,其中,每一个概念空间类似于一个集合体,分别由下属的多个子集构成。根据概念隐喻理论,例(1)反映上述两个概念空间之间的映射(mapping),其整个语句的意义为surgeon和butcher两个概念构成(conceptual struc-ture)的相加之和。可是,例(1)的意义远不是其构成概念空间的简单映射。无论是心理空间理论还是概念隐喻理论,对于该例所隐含的“那位外科医生的技术像屠夫一样的粗劣”这一层意义都没有办法给出解释。

鉴于上述问题,Fauconnier和Turner于2002年发表论著,提出概念整合或概念合成理论,简称合成理论,意在对例(1)中出现的及其他心理空间和概念隐喻理论无法解决的语义问题予以阐释。

合成理论构建的是整个语句的整合网络,这一整合网络建立起解释新增意义的机制。合成理论认为,整合网络由下列空间构成:类空间、多个输入空间和合成空间。类空间对输入空间起着连接和制约作用,具有抽象属性。多个输入空间与生成的语句直接发生关系,决定整合网络的概念构成。合成空间是整个整合网络的关键所在,标志着合成过程的完结及新增意义的产生。

合成理论综合了认知语言学的主要思想,成为该学科领域的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这一理论对语言使用中隐喻、反事实句等现象的新增概念构成,即意义建构,提出了新的解释。

二、意义建构的概念性

在认知心理学中,对“概念”一词的解读具有典型的抽象特征。概念的抽象性体现为客观世界的人、事、物经人类的感知系统,在其心智中生成特定的感知表征单位,并最终内化为具有意义的概念构成。作为抽象的客体存在,概念看不见,摸不着。可是,它却在人类的思维和语言之间搭起了桥梁,成为语言使用的意义单位。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概念一般表征为特定语言中的词汇、短语和语句。例如,现实生活中,“狗”这一客观世界中的客体存在与人类发生关系,对其感知系统造成刺激,形成感知表征单位。该感知表征单位在人类的心智中固化为一个有关“狗”的概念,具有原型(prototype)属性,产生典型差异效果(typicality effect),指导人类对于不同种属的“狗”的认知。现实中,有的狗距离原型较近,狗的特征明显;而有的狗离原型较远,所具有的狗的特征模糊。但是,无论距离原型近或远,特征明显或特征模糊的狗都归于“狗”的种属。人类所取得的“狗”的认知原型,即有关“狗”的概念,因人类使用的不同的语言,分别为汉语中的“狗”、英语中“dog”和德语中的“hund”等语言表现形式。鉴于上述讨论,概念,作为客观世界作用于人类心智而产生的抽象客体存在,具有两个根本属性:

首先,概念是认知的,人类之于客观世界形成的概念离不开心智这个认知系统。所谓心智,从神经语言学和心理语言学的观点看,指的就是人类的头脑,即支配和制约人类一切思维和行动的身体器官。常言道,“头脑主宰人的一切”,就从一个侧面道出了头脑在人体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研究发现,人的头脑共有五个部分组成:大脑、小脑、脑干、脑下垂体和视丘下部。这五个部分中,大脑占据头脑总重量的约85%,在整个人脑构造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它控制着人的各种思维、语言等活动的能力。因此,如若大脑丧失了功能,人脑将失去工作的可能,人类也就不再具有认知意义上的思维、语言等能力。在人脑中,主导大脑认知能力的是构成其内部结构的神经系统,即人脑内的脊椎和众多的神经组织。大脑的神经系统包括许多盘根错节的神经元,其主要功能是在人脑和身体之间传导信息,支配、引导人类的行动。

以上论点揭示出这样一个事实:人类的心智认知能力具体体现为人脑对客观世界的感知、概念能力,换句话说,人类在认知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产生、内化的概念是人脑中的大脑组织与客观世界具体的人、事、物发生某种关系,进而由神经系统的神经元构成特定的表征意象。这一意象反映出表征对象的典型特征,形成人对于该对象的认知和认识。所以,概念是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心智表征单位,它的根本属性无疑是其所具有的认知性。

其次,概念具有意义的根本属性,且概念的意义性是通过语言等符号来予以表述的。从交际角度看,语言是人类赖以相互沟通思想、传递情感、施为行事的工具。而且,语言使用的核心在于意义的建构,也就是说,语言使用的根本特征是其所具有和传递的意义。

概念与语言体现出相互依托的关系。概念,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和表征的单位,需要语言予以承载、表达和传播。相反,语言也离不开概念的充实和丰富。没有了概念,语言将成为空洞的、没有任何意义的语音和文字等符号,无异于人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随口发出的声音或涂写的符号。语言使用过程中,真正使概念和语言发生内在关系的是两者所具有的意义,也就是说,语言使用实现了概念的意义性向语言的意义性的对接和转化。在语言研究中,意义是一个传统的课题。对于该课题,各方学者争论不断,各执己见。Chapman指出,以真值条件论者来看,意义体现为语言和客观世界的指称对应,只有对应,意义才能够产生。因此,如果说出Zebras have wings这个包含“zebra”和“wing”两个概念的语句,那么,人们就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长有翅膀的斑马”和该句所陈述的命题相一致。如此,整个语句所表达的意义才能够成立。认知语言学认为,意义建构是语言对复杂的意义进行编码和表征的过程,意义建构的本质是其认知层面上的概念性而不是对意义进行编码和表征的语言性。这一论点引出的结论无疑是,意义产生的根源是人类认知系统所形成的概念,而不是交际层面上所使用的语言。意义是概念的内涵,而语言则是概念的载体。鉴于意义和概念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意义建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概念化的过程。从这一点上讲,意义体现为概念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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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成理论对意义建构的范式建构

在认知语言学中,框架、域和心理空间等术语相继出现。这些术语虽然出处不一,但互相十分相似。框架是框架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人们心智对客观世界建构的知识构成。 根据Fillmore的观点,框架是人类图式化的经验,这些经验具体表征为概念并储存于人的长期记忆中。人类现实经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概念构成,而这些概念构成分别在人的心智中形成不同的框架,支配并影响着人的思维和活动。Fillmore指出,语言中的词汇和语法结构相对于人们心智中的框架而存在。因此,具体语境中,如要理解词汇和语法结构的意义就不能脱离与其相联系的框架。Langacker的域理论,如同框架理论一样,目的在于对语言的意义问题进行阐释。他提出“域”这一术语,用来指称人类心智中建构的知识构成。Langacker指出,域指的是人类的认知实体,具体为心理经验、表征空间、概念或概念复合体。另外,Langacker把概念的域分为基础域和抽象域,认为概念的构成不只涉及某一个域,而往往包括多个域。这些多个域组成特定的关于该概念的域矩阵,制约着人们对该概念的应用和理解。心理空间始于Fauconnier创建的心理空间理论。该理论是概念合成理论的前身,主要研究意义构建这一语言使用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心理空间理论,意义建构涉及两个过程:心理空间的建立和各心理空间之间的映射。Fau-connier指出,所谓心理空间是指“我们思维和说话时不断延伸、扩展的概念构成,这种构成不具有全面性,允许话语和知识构成分成不同的部分”。心理空间构成包含特定信息的概念空间区域,在语言使用形成特定的语义单位。另外,各个心理空间之间在具体的语境中发生映射关系,其映射关系便决定着语言使用的意义建构。在认知语言学中,真正的意义建构指的是词汇层面之上的语句和语篇的意义构成。

认知语言学强调概念在意义建构中的重要地位,认为意义建构的表征单位是概念,并且概念的形成,或称概念化,与人类的亲身经验有着密切关系。语言使用是人类运用语言进行的一种意向性活动,体现为人的一种具体亲身经验。故此,以认知的观点看,概念化来自于特定语境下的语言使用。

概念合成理论是Fauconnier和Turner在心理空间理论和概念隐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旨在阐释意义建构的语言学理论。这一理论反映认知语言学的发展所取得的最新成果。下面,本文依据该理论对意义建构这个语言使用中的根本问题作一简要探讨。参见下例:

(2)In France,the Lewinsky affair wouldn't have hurt Clinton

例(2)中的虚拟句法结构表明该句命题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反事实性,而整个语句命题的意义建构绝非该句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合成理论认为,语句的意义建构是其组成部分(心理空间)的概念表达经过合成,产生新增意义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本质是认知的,意义建构的关键在于其概念的形成,语言仅仅是表达概念意义的符号载体。

从合成理论的观点看,例(2)的意义建构始于语句的整个整合网络,该网络共包括四个心理空间:类空间、输入空间1、输入空间2和最终产生新增意义的合成空间。类空间位于整个概念整合网络的上端,对各输入空间起到连接作用,制约并影响着语句的意义建构。例(2)建立的类空间包含“Country,politics,head of state,morality”等。整合网络的中部分别由输入空间1和输入空间2组成。其中,输入空间1提示的是有关美国政治的一个空间域的概念构成,具体有"US,Clinton,President,Lewinsky,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hurt"。输入空间2的概念构成是"France,presi-dent,extra-marital affair,not hurt"。居于整合网络的底部便是整个语句在特定语境下意义建构中的新增意义所在,即所谓的合成空间的概念构成,具体由"France,Clinton,President,Lewinsky,extramarital af-fair,not hurt"组成。

例(2)中,介词短语In France在合成空间的建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建立起整个空间的概念构成。

因此,Fauconnier的Turner称之为空间建立成分(space build-er)。例(2)的整个语句分别包括American politics和French politics两个域,组成整合网络的两个输入空间。两个输入空间之间发生映射关系,并最终促成合成空间的形成。合成空间的成立标志着语句意义建构的完成和实现,含有输入空间并不具有的新增概念构成信息,也就是语句表达和传递的意义。

四、从语用学角度看合成理论的不足

合成理论是认知语言学的最新发展,对多个输入空间中的概念构成经过映射形成诸如类比、隐喻、虚拟等意义建构的问题提出了概括性解释。根据合成理论,如要理解语言使用的意义,就必须建构起类空间、输入空间的概念构成所组成的整合网络的认知模型,以及合成过程所衍生的新增意义。自提出以来,合成理论在语言研究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导了当今认知语言学的发展方向。但与此同时,合成理论也受到一定的质疑和批评。例如,Brandt就明确指出,合成理论未能对新增推理信息的过程给出详尽的阐释。Sper-ber和Wilson指出,语言使用中的意义分别由显义和隐义)组成。显义独立于语境而存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语义意义,而隐义却依赖于语境而存在,与所谓的语用意义相一致。根据Sperber和Wilson,语言使用中对显义的解码须先于对隐义的解读。尽管认知语言学强调语境在意义建构中的作用,但合成理论做出的例证分析仅限于Sperber和Wilson所说的显义,也就是语义意义。对于语用意义层面上的隐义,合成理论并未给予阐释。从文中例(2)看,合成理论解决了"If Clinton is the President of France.he will not be hurt for his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 with Lewinsky"这一显义的解读,但对于该句诸如"Extra-marital affairs nee not allowed in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Extra-marital affairs nee allowed in politics in France"."Extra-marital affairs are,actually,not s0 terrible"以及"Clinton hit the skids for his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with Lewinsky"等特定语境中可能传递的隐义歧义现象,无论是Fauconnier还是Turner都没有给予解答。综上所述,合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语义层面上意义建构的静态解读问题,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尚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对于语言使用中具有动态性质的语用意义,即言语交际的特定语境意义,尚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阐释。

第5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

第6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概念教学 相对独立 完整性 关联性

目前,部分政治教师对概念的教学并未引起重视,其中大部分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根据教材知识点“扫描式”地进行一番讲解,然后要求学生去读、记、背,至多再进行几次默写。任何科学的认识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概括和总结的。概念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的科学理论知识。没有概念也就谈不上任何科学理论。学习和掌握任何科学理论,必须重视对其中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中向学生传授的经济、政治理论亦是如此。学生要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原理,包括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必须首先加强对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因此,中学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这样,虽然学生能够背出一些概念的定义,但是从深层次上去理解,以及运用所学概念帮助理解其他知识点或是运用所学概念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则显得比较困难了。追根寻源还是教师对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的特点、方法未能正确地把握和运用。本人在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下,结合平时教学研究,认为中学思想政治概念教学应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具有相对独立完整性

概念虽然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的基本单位,但任何一个概念也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知识。因为概念是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们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它不是人们在最初实践活动中的对现实世界零碎的、不全面的反映。任何一个概念都已是独立完整的知识整体,因此,政治课概念教学必须具有独立完整性的特点,应通过教学力求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概念。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而概念又是通过词或词组等语言形式来表达的,同时,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为了呈现在学生面前一个独立、完整而厚实的概念,在教学中必须:

(1)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概念的内涵,把握概念内涵的每一层含义。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对概念的内涵进行层次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可以分几层?哪几层?采取“剥笋子”的方法,一层一层地加以剖析,把每一层含义都讲清楚了,一个比较厚实的、富有“立体感”的概念也便呈现在学生面前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也便更深刻了,运用也自如了。

(2)带领学生认真研究概念的外延。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概念内涵确定后,就必须认真分析此概念与彼概念及他概念的不同,从而正确把握此概念的外延。这样,使学生正确地把握概念,不至使之与其他概念混淆起来。

(3)把概念放在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去讲解概念。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如初中政治课“刑罚”这一概念。为了使学生准确地理解“刑罚”概念,必须从刑罚的最初产生、到阶级社会的刑罚、社会主义国家刑罚存在的必要性等等方面的内容阐述,这样学生才能对刑罚这一概念有完整的理解,不至于会使学生产生某种偏见。

总之,我们在每讲述一个概念之后,不论概念是大是小,都要使学生能掌握一个完整的认识,这样为理解掌握系统的政治、经济理论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具有普遍关联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告诉我们:物质世界是错综复杂、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中学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是相对独立完整的,但是同一政治理论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概念、其他知识点之间有种种联系,我们在进行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中,认真分析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同时就必须揭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从更大范围内更完整准确地理解概念、掌握概念。因此,我们在政治课概念教学中必须努力构成概念教学的立体框架。

我们根据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对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讲解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中心辐射法,在揭示概念内涵和外延时通过延伸、扩展等手段,努力构成这一概念立体化的框架结构,使之层次清晰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行一种多角度、发散式立体化教学。

三、思想教育性

思想政治课教学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积极地思考并回答自己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认清和履行我国青年一代的崇高责任。”一句话,思想政治课教学特别是概念教学必须充分发挥政治课教学德育功能,挖掘德育因素。思想政治课教学是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主渠道。在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中,不仅要求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思想品德教育,特别是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以及学生文明行为教育,从而全面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具有实践性

第7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善; 定义; 别尔嘉耶夫

摩尔指出:“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除‘善的’对立面‘恶的’外,‘善的’所意味着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唯一单纯的思想对象。”[1]善的定义是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能否给善下定义?如何给善下定义?善是什么?这是自西季威克以来诸多伦理学家,尤其是元伦理学研究者不断追问并尝试回答的问题。别尔嘉耶夫亦不例外。他从下定义的主体意识、手段以及概念本身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认为由于主体意识的局限、推论思维的局限以及概念本身的局限,我们不能为善下一个本真的定义:善不可定义。

一 主体意识的局限性

由谁给一个概念下一个理性的、清晰的定义呢?换句话说,为善概念下定义的主体是谁呢?当然是人。人依靠什么下定义呢?人的意识,人的理性。人通过意识的反思、推理、归纳等手段把握概念,并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但在别尔嘉耶夫看来,人的意识是有局限性的:

第一,意识不是主体全部,意识的反思不能代替整个人的精神体验。别尔嘉耶夫认为,人是有意识的存在,但人还不是“意识”。“只有在上帝里‘是’和‘有’的区分才能完全消失。人还不是他所拥有的东西。”[2]人有理性,但人还不是理性;人有爱,但人还不是爱。人不仅仅有意识,他还有无意识和超意识。别尔嘉耶夫认为,只有完整的人的生命所体验的善,才是真正的善,而经过意识反思的善,仅仅是“关于善”,仅仅是理性世界中的善,而不是完整的善。

第二,主体意识是一种“病态”的意识。这种病态主要是指意识的分裂性,即意识总是将意识主体与意识对象对立起来。人认识事物,并不是与认识的对象同一,与认识的对象相通,相反,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把它作为人之外的一个客体来加以研究,总是把认识对象推向自己的对立面。别尔嘉耶夫认为,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外在的客体与人这一认识主体就分割开了,这导致了认识主体与真正的存在没有了任何关系,“导致了认识是关于什么的认识,但认识不是什么。”[3]如鱼儿在水中游弋,当我们的意识将其作为一个外在于自己的对象加以研究,以期得出鱼儿是否快乐的结论时,我们得到的仅仅是我们反思的成果、我们的意识世界,而与鱼儿自身的自由生命没有太多的关系。也正基于此,才有了“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之诘问以及“子非吾,焉知吾不知鱼之乐”之反诘。同理,当我们在给善下一个理性的定义时,我们也是将善的体验推向意识的对立面,将善作为对象来审视、推断,以至于将我们的理性蒙在了善之上而无从真正揭露善。这犹如我们戴着有色眼镜看事物,看到的事物颜色已经不是事物的本色,而是经过有色眼镜过滤过的颜色,这样就不能得到真正的知识。而以此理性追寻善,亦不能得到原初的善。

第三,善的精神体验不能直接产生理性意识。别尔嘉耶夫认为,理性意识是第二性的,即它是在原初的善的精神体验之后的结果,而不是与善的精神体验直接相生的。在生动的经验中,在主客体分裂之前,在完整的精神生活中,只能产生原初的善的行为及认识,而不能直接产生善的理性化意识。所以,因其与善的体验的分离性,以第二性的理性化意识为第一性的原初善下定义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 推论思维的局限性

别尔嘉耶夫批判了唯理论者引以自豪的推论思维。唯理论者以推论、演绎为手段,论证各种定义及理论的必然性、正确性。但是,别尔嘉耶夫指出,这种推论思维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以推论思维为手段给善下定义并不能使善得到稳定的、原本的揭示。具体局限性体现为:

第一,推论思维中没有实质内容,思维的推论过程是以逻辑形式为构架的。以形式逻辑为例,其演绎仅仅顾及的是逻辑形式,而非判断的实质内容。一个判断是真判断,还是假判断,只依据其是否符合三段论的推理程序和标准,符合则为真判断,反之,即使此判断的内容符合客观存在,也被界定为假判断。别尔嘉耶夫指出:“推论思维中没有直接的存在现实,而有的是间接性和导出性。”[4]

以仅仅具有形式性而无实质性之推论思维,是不足以为善下一个明晰的、本质的定义的。

第二,推论思维所依据的出发点不具有推论性。一个推论的展开,必须依据一定的前提,即推论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上才能展开。如果没有大前提,也没有小前提,那么就没有展开推论的质料,也就无从得出判断。即若要为善下一个定义,亦必须有推论的前提。但是,推论最始基的前提不能推论,而是公理式的,是直觉的产物,是生命体验的结果。由此,别尔嘉耶夫认为,推论思维只是认识的一个中间环节,这个环节的开端隐藏在黑暗之中,而黑暗之中的这个公理只能通过信仰来支撑,而不能通过演绎来证明。恩格迈尔指出:“无论是在宗教还是在科学领域,总有一些公理是不证自明的,能够证明的是那些局部的定律、公式、推论和概念,而且它们也都是从这些公理中推导出来的。因为这些公理不能再作为其它什么推论的结果,对这样不证自明的东西只有两种态度:或者承认或者否认。这就是信念。”[5] 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就不可证明,但我们却坚信其真理性。“知识中一切原初的东西都不可证明,原初东西都直接产生,信它以为真。”[6]对于善,我们也不能依据如此的推论思维来获得认识,而只能通过比之更在先的精神体验来获得。

第三,推论思维的可证明性并不具有稳固性。别尔嘉耶夫指出,不仅推论思维的开端隐藏在黑暗之中,而且其“结尾”亦处于黑暗之中,对于经过推论已经证明了的东西,我们并不能保证其永恒性。“一切不可证明的和直接的东西比可以证明的和导出的东西都更稳固。实质上,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承认,知识的基础是一种比知识本身更稳固的东西,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承认,推论思维的可证明性是一种第二性的和不稳定的东西。”[7]由此可知,推论出的善之义不会具有稳固性,只有通过原初的体验的善才是本真的、稳固的。

需要强调的是,别尔嘉耶夫虽然认为更稳固的、更本真的善的知识不是推论思维所能够提供的,但如果由此彻底地否认了推论思维的意义,也是荒谬的。他讲:“没有推论思维,我们就不可能认识,因为那将过分地脱离开光明的始基。”[8]也就是说,我们对善的认识,首先需要的是原初的体验,是生命参与到善之中,其次,我们还需要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论,以求得更多的关于善恶的区分、评价知识。没有了前者,善的定义、善的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种知识是不稳固的,甚至是虚假的、错误的;而没有后者,我们的善的体验就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局限于每一个体验者而无从展开,无从在共同体验的基础上相互沟通。

三 概念自身的局限性

在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体验,当诉诸笔端或口头进行交流时,不可避免的要逐步形成概念。那么,这种体验的概念化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呢?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这种转换的结果,即概念对我们给善下定义带来的影响。别尔嘉耶夫认为,由于概念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了我们越接近善概念,就距离善本身越远。概念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概念是第二性的,不是第一性的。第一性主要是指时间上的在先性,地位上的根源性,作用上的决定性。第二性主要是指时间上的在后性,地位上的被派生性,作用上的被决定性。别尔嘉耶夫认为,原初生命的体验是第一性的、是最根本的,而概念是第二性的。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概念的在后性。相对于善的体验而言,善概念是在后的,即它是在善的体验的基础上才出现的。善的体验具有在先性,即使没有善的概念,也存在着善的体验。第二、概念的表象性。别尔嘉耶夫认为,善概念是善的体验的一个部分,而且是表象的部分,根本的、本质的东西是善的体验,它隐藏在善概念的背后。第三、概念的被决定性。这主要是指善概念取决于善的体验,而非善的体验取决于善概念。善的体验决定了善概念。共同的善的体验形成了善概念的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形成善的知识。

第二,概念具有奴役性。概念是第二性的,它后在于善的体验本身。但是,概念一旦产生,我们就很容易将其实在化,即将其作为一个外在于人自身的客体,这样,概念就会反作用于人,人就可能变成概念的奴隶。别尔嘉耶夫认为,任何概念体系“都处在因果关系、范畴思维的统治之下,即处在必然性和决定性的统治之下。”[8]当我们陷入概念的纠缠中时,我们就失去了原初体验的自由,而只能面对因果必然,话语统治。举个例子,我们研究某一个人的学术著作,总会强调进入话语系统。也就是说,只有清晰明了地掌握了这个人所使用的一套概念系统,我们才能准确地掌握这个人的思想。而对这套外在于我们自己的概念的认识,显然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压力,是一种奴役。比如在别尔嘉耶夫的思想体系中,就存在着大量的概念。要厘清别尔嘉耶夫所言所指,就必须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分。由此可见,体验概念化使我们直接获得善恶知识走了更多的弯路。但是,毋庸讳言,如果没有这套概念,就无从表达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也就是说,概念是有局限性,但我们并不能搞一刀切,全盘否定概念。

概念奴役人的另一个方面是概念可能导致我们脱离个性体验,为概念而概念。善概念在我体验之前就由诸多大家诉诸笔端,从各个方面进行讨论,由此形成了多种形态的善概念及观点,如何对待呢?别尔嘉耶夫认为,需要自我去体验善恶,并去体验那多种多样的善概念及观点,形成自我的善的体验及知识。他说:“我一直在读书,读了许多书,但是我的思想根源不是书本。我总是把所读的书与自己所体验的经历联系在一起,我甚至从来都不能按照另外的方式理解任何一本书。”[10]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却放弃了精神的善的体验,只是局限于从文字上追逐善概念,为了概念而概念,从而使善的知识失去了原初生命实质,仅仅成了概念的游戏。别尔嘉耶夫强调:“概念对神秘体验而言是致命的,对一切精神体验而言是致命的。”[11]

综上所说,别尔嘉耶夫认为不可为善的概念下定义,我们不可通过善的概念的认识而认识善,而只能通过善的体验来直觉善。这种对善的直觉思想,一方面坚持了善的自明性:善无需证明,只需践行,在生活中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证明何为善,只需身体力行即可。另一方面,正如宋希仁先生所言:“‘直觉’并不是某种特殊的认识能力,可以保证人们声称为真的东西是真的。直觉仅仅是一个我们知道为真的信念,而对于为什么知道却无法提供任何理由。”[12]善乎?非善乎?我们直觉为善,可为什么是善呢?我又有何理由证明使他人相信为善呢?直觉主义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这是别尔嘉耶夫善恶观存在的一个内在难题。

参考文献:

[1] (英)摩尔长河译.伦理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1

[2] (俄)尼•别尔嘉耶夫.张百春译精神与实在 [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3] (俄)尼•别尔嘉耶夫张百春译.论人的使命[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4] (俄)尼•别尔嘉耶夫董友译自由的哲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 万长松俄罗斯技术哲学研究[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6] (俄)尼•别尔嘉耶夫.董友译.自由的哲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6

[7] (俄)尼•别尔嘉耶夫董友译.自由的哲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6

[8] (俄)尼•别尔嘉耶夫董友译自由的哲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6

[9] (俄)尼•别尔嘉耶夫.张百春译.精神与实在 [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120

[10] (俄)尼•别尔嘉耶夫.张百春译.论人的奴役与自由[m]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第8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民族概念;国外民族理论;时代背景

一、近代国家民族学说影响下的民族概念

这一时期以鸦片战争之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为界限。这一时期,我国民族定义的现实背景是西方列强的入侵激起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时代渴望是救亡图存。

(一)民族国家学说的特点

民族国家理论是从地域、文化、人民和政府之间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假设出发进行研究民族概念的学说,它在关于建国和征募忠实臣民的政治演说中获得极大发展的。在政治演说中,政治领袖们用民族国家学说把他们的追随者团结在同一面旗帜或其他国家象征的词汇下,进行政党活动。在这个学说下,民族概念是在政治和教育中被用来把普通人局部的、宗教的或基于亲族关系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爱和忠诚。

(二)我国接受民族国家学说的时代背景

面对西方列强的侵入,如何凝聚本土力量共同抗拒侵略,成了时代主题。民族国家理论以其强调本土存在权益的特点,成为民众反抗侵略的思想武器,受到国内有识之士的重视。

(三)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的际遇

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经历了宣传、理解、践行、吸收的四个过程。

宣传、理解阶段:最初民族概念是被作为政治动员口号来使用的,如1901年,梁启超在其文章《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就大量运用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帝国主义”等词;

1903年,梁启超在分析了在资本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时说:“今日民族帝国主义者与古代帝国主义迥异,……彼则由于一人之雄心;而此则由于民族之涨力!”并指出:“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

践行、吸收阶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面对需要动员各民族反抗列强侵略的局面,开始扩充民族概念,宣传“五族共和”。他宣告:“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族—是日民族之统一。”并认为这五“族”对共同的政治统一体都有贡献。后来在民族数目上,孙中山作了补充:“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应该把我们中国的所有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

(四)对这一时期我国接受民族国家学说特点的总结

强调共同的民族意识在反抗西方列强侵略中的作用与民族国家学说的中国化历程,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

在反抗西方列强的侵略过程中,我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要想击退帝国主义者并作为与欧洲人平等的主体加入近代世界,那我们国家就得去发展一种国家意识的民族观念,以此凝聚中国民众的精神。并且,由于这一时期,西方列强对我国的入侵,波及了我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各民族都被激发了反抗意识。但又由于我们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和西方民族国家主义下的单一成分民族国家有所不同,不能宣传某个民族的国家主义精神,所以,创造性地强调能够表达我们国家各民族共同境遇的中华民族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民族的相关论述,具有整体背景的政治特性。

二、建国后,斯大林民族理论影响下的民族概念

这一时期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期。这一时期斯大林的民族概念对我国影响很大,是国家认可的标准概念界定。

(一)斯大林民族概念的特点

斯大林认为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了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个理论,就理论脉络来说,继承了马克思的唯物主史观,在物质层面思考问题,有利于团结民众进行斗争;就特定情况来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具有明显的针对性。[1]这种针对性是在针对民族定义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形成的。第二国际在伦敦代表大会上曾明确宣布:“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但是,后来欧洲许多国家的社会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上提出了机会主义的主张:认为民族是与地域无关的文化共同体,所以不主张民族自决权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而只主张文化上的自治,不利于团结广大受压迫民众进行反抗。在这些机会主义民族路线的影响下,很多革命群众对革命事业悲观失望,对共同力量产生了怀疑,使俄国社会处于思想混乱和组织面临瓦解的严重状态,正如斯大林所说:过去大家不分民族共同奋斗为光明未来,现在变成了“分手四散,回到民族的院落里去”。在这种形势下,党内机会主义又嚣张起来,在非俄罗斯民族的社会人中间,“民族主义的动摇思想”日益发展,“以至达到破坏党纲的地步”。针对上述情况,斯大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精神,从共同地域,经济生活,心理素质,共同语言四个角度,定义了革命路线。这个定义,对于号召前苏联各民族群众进行革命具有很强的宣传作用。

(二)我国接受斯大林民族概念的时代背景

这一时期,我国的时代背景是:一方面新中国已经成立,马克思主义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国家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处于探索当中。

(三)斯大林民族概念在我国的现实际遇

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国家的民族概念直接借鉴了斯大林的民族界说,进行民族识别。同时在民族识别过程中,我们围绕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展开了讨论,对斯大林的理论进行了发展。

在实际运用中,斯大林民族定义逐渐显露出了它的缺陷:如一是定义的时间针对性,斯大林民族定义中,“民族”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所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是,在我国的事实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一种完全成型的生产方式,更多的是处于封建主义的历史阶段。因此,如果直接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我国就无“民族”可言。二是定义的绝对化。斯大林提出民族特征四个因素缺一不可,按其说法,我国诸多民族都不具备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等条件,因此,都不能称之为“民族”。所以,这就决定了民族定义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必须进行中国化探索。在探索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在参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了现实的因素和各民族的意愿,如历史、文化、宗教、族源、民族意识、民族心理认同等,结合国情的灵活运用。

(四)对这一时期我国接受斯大林民族学说的总结

这一时期,我们继承了斯大林民族定义背后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精髓,唯物史观的民众情怀,根据自己的国情,对斯大林的民族概念进行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探索性认识,使之成为一种能够更加凝聚民族力量进行国家建设的意识认同。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如何正确对待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时代针对性,如何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内涵认识新情况,推进本土建设等工作,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新课题。

三、西方人类学理论对我国民族概念的影响

这一时期是指90年代后,中国民族学与西方文化人类学的对话时期。这一时期,民族与族群概念的争论,集中体现了两种学术传统的对立。

(一)西方人类学理论视角下的族群理论的源流

族群概念,早期人类学被专用于相对现代文明的小型社会研究。[2]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人类学主要被专用于文献编辑和世界各人群间文化差异的解释,为了记录最远距离的文化差异,人类学家们便把他们的注意力倾注在与他们自己区别最大的人群上——这些群体生活在小型的、孤立的社会中,它们即使受诸如国家之类较大型的政治机构的支配,那也只是间接的。在人类学研究的这个阶段,人们假定每个群体或部落都有它自己的文化,而且群体和文化之间有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但随着接触的深入,何为文化,则成为一个问题。原始主义者认为族群认同根源于对祖先的依恋,以及祖传的传统仍在大众的记忆中和某个群体的文化生活中延续:而工具主义者则坚持认为,族群认同是被领袖们有意识地加以操纵的,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诱使他们的追随者忠诚于他们并增强他们自己的权力。面对争执,最终主观与客观、思想感情与政治权力、设想与现实之间的对话关系成为人们探讨族群认同意识的焦点。

(二)我国接受族群概念的时代背景

整体背景是改革开放成为时代主题。学术交流的具体环境是大量留学人员的回归,带来了西方学界的分析概念——族群。

(三)族群理论在我国的现实际遇——族群与民族的概念之争

随着西方人类学在在中国的传播,围绕族群与民族概念的区别,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支持族群概念者认为可以用族群概念取代民族概念;反对者认为族群概念来自西方文化背景,族群概念的强文化性,无法取代中国的民族概念,比如政治属性[3]。

(四)对我国民族族群概念之争发展趋势的一点认识

纵观我国民族概念形成的过程,现实和理想是在不断的交织过程中互相推动前行的。在民族国家学说影响下的我国民族概念,吸收了民族观念对于凝聚国家理想的因素,扬弃了单一民族成分建国的形式。斯大林民族概念影响时期,我们吸收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原则,针对自己本国的国情,发展了马克思和主义民族理论的具体内容、促进了国家建设。今天,在与西方人类学的对话过程中,如何融合族群概念,使之成为对中国现实发展有益的内涵成为值得拭目以待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金炳镐.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形成理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4,(6).

第9篇: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住宅自由 基本权利 受益权功能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027-08

一、防御权—受益权功能理论的提出

基本权利的分类是基本权利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法学上——犹如在其他社会科学上——类型化分析都是从感性认识走向理性认识的一个必要步骤。面对宪法规定的各个单项基本权利,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其予以归类,归纳和总结各类别基本权利的共同特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人们对基本权利现象的认识。美国法学家格雷曾经说过,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知识。①在基本权利分类上,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二分法是传统上最重要的分类。它是从基本权利的内容入手进行的分类。因为基本权利体现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②这种要求在内容上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一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前者被宪法学理论称之为消极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后者则被称之为积极权利,主要是社会权。自由权体现了强烈的防御属性,要求国家不作为;社会权则体现了强烈的受益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

自由权—社会权二分法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这种分类无法解释国家对于自由权的积极义务和国家对于社会权的消极义务。一方面,自由权的实现也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例如自由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司法审判义务,如果国家不履行此种积极义务,则自由权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社会权也有着防御国家的功能,例如受教育权也含有不受国家干涉而自由选择教育机构的内容,这是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之防御属性的体现。③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权—社会权的二分法出现了问题,一项基本权利可能同时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从而带来了分类上的困难,不利于人们对基本权利现象的认识。质言之,因为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综合性质,因此每项基本权利所针对的国家义务也具有符合性,有的是积极义务,有的是消极义务,故此很难对国家义务进行体系化和类型化的处理。④

正是面对基本权利的综合性质所带来的基本权利类型化上的难题,有学者提出了基本权利功能的理论,主张通过界定基本权利的功能对基本权利的多重性质进行分层,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因基本权利的多重性质而带来的其与国家义务对应关系上的多层次性。按照这种理论,各项基本权利体现为三种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与各功能相对应的则是国家所需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⑤防御权功能是指基本权利具有的要求国家不予侵犯的功能,它针对的是国家消极不予侵犯的义务。受益权功能是指基本权利具有的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从而享受利益的功能,它针对的是国家的给付义务。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是基本权利在具备“客观法”之后产生的功能,它针对的是国家保护义务。总体而言,这是“将每一项基本权利分解为几个层次的功能,每个层次的性质都是单一的,该项基本权利在各个层次上所针对的国家义务也是单一的”,“这样,国家义务就可以被类型化和条理化”。⑥

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提出,是我国宪法学在新世纪以来关于基本权利理论构建的重要进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意义。按照这个理论,社会权同时具有防御权功能,而自由权也同时具有受益权功能。不过,这个理论本身并非没有问题,笔者将以住宅自由为例来对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之所以以住宅自由为例,是因为在对住宅自由进行解释时,这个理论的弱点暴露得最为充分。住宅自由本是典型的自由权,国家负有不干涉住宅自由的消极义务,这是宪法学界的通说。不过,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却硬要从住宅自由中推导出国家负有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积极义务,以此来证成“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实际上,与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义务相对应的是公民的适足住房权,与住宅自由本无规范上的任何关联。因此,在从住宅自由推导出国家负有帮助公民获得住宅义务的过程中,“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这一理论建构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但却是误导的角色。它将权利和权利的条件混为一谈,既没有我国宪法文本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宪法秉承的基本理论。

二、住宅自由与国家提供住房的义务

就基本权利的属性看,无论从住宅自由条款的文义、规范目的还是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位置而言,住宅自由在性质上都属于自由权。首先,从宪法的文义看,《宪法》第39条第一句是“住宅不受侵犯”,第二句则是对第一句的具体化,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两句所指向的对象都是消极性的,即防止国家对住宅自由的侵犯。其次,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将住宅不受侵犯与人身自由予以同条规定,⑦这也显示出住宅自由具有与人身自由相似的属性,即自由权的属性。再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现行宪法将住宅自由条款列入自由权的规范体系当中,住宅自由前承第37条的人身自由、第38条的人格尊严,后接第40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显示了宪法对其自由权属性的基本判断。最后,我国宪法学理论将住宅自由列为广义的人身自由的一种,⑧它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权,这是我国宪法学理论的通说。从基本权利理论上说,自由权的基本功能在于防御国家的干涉,它“体现的也都是个人权利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⑨因此,对于住宅自由而言,国家主要承担消极不干涉的义务。

当然,从权利实现的角度来说,国家对于住宅自由并非只承担不干涉的消极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国家也负有一些积极义务。按照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这些积极义务分为两种:一是国家保护义务,即国家保护公民的住宅自由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例如,我国《刑法》第24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的关于对非法搜查住宅和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责任,就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一种体现。二是国家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国家针对住宅自由的给付义务表现在,当公民的住宅自由受到侵害后,国家负有进行司法审判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具有不同的属性。国家保护义务是一种“客观法”上的义务,公民对此并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例如对于住宅自由而言,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应法律以保护住宅自由,而公民没有要求立法者制定相应立法的请求权。⑩给付义务则不同,这种义务的履行以公民提出请求为前提,它是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的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认为,住宅自由并非单纯防御国家的自由,它除了要求国家承担消极不干涉的义务外,也要求国家承担一些积极的给付义务。换言之,住宅自由具有一定的受益权功能。

问题是,前述住宅自由的受益权功能只在于请求国家进行司法审判,按照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这仅仅是一种“消极受益权功能”;而受益权功能更重要的内容在于“积极受益”,即直接要求国家向公民提供某种利益。那么,住宅自由是否具有这样的积极受益权功能,它是否还包含国家承担帮助公民获得住房的义务?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正式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他们认为,虽然住宅自由的主要功能是防御权功能,但因为住宅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所以在生存权等社会权利出现后,产生了要求国家为公民拥有住宅而提供相应给付的主张,国际人权法上也把帮助人民获得充足住宅权作为国家的义务。该理论还进一步指出,“住宅自由功能的演变在这个‘自由权的社会化’问题上有着典范的意义”。言下之意,即住宅自由的功能已经从当初的防御国家、要求国家不作为,演变为现代的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把帮助公民获得充足的住宅。因而,帮助提供住宅成了国家应当承担的重要义务,这也是住宅自由受益权功能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这远远超越了《宪法》第39条住宅自由的规范含义,不能认为是对宪法的妥当解释。国家虽然对住宅自由承担一定的积极义务,但绝非包含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义务;帮助人民获得住宅的义务诚为当代国家的重要义务,但其规范依据与宪法上的住宅自由无关。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理论之所以把帮助公民获得住宅当作国家对于住宅自由的义务,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误读。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这个公约向缔约国施加了帮助公民获得住房的义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约这里使用的概念是“住房(housing)”。这不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用词错误,因为同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这里使用的概念是住宅(home)。毫无疑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是对住宅自由的规范,而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学者一般将它称为“住房权”,或者称为“适足住房权”。与此相关的是,从比较法上看,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同时规定了这两项基本权利。例如,南非1996年《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享有其人身和住宅(home)不受搜查的隐私权,第26条规定人人享有获得充足住房(adequate housing)的权利。波兰《宪法》第50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而第75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满足公民住房需求的政策”,依然是将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区分开来。因此,无论从国际人权法还是比较法上看,住宅自由与住房权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利,它们有着全然不同的规范依据。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房的义务对应的是公民的住房权,而与住宅自由并无关联。

我国学者并不是没有注意到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用词差别,因此将“adequate housing”小心翼翼地翻译为“充足住房权”,以示与住宅自由的区别。然而,有关学者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个明显的用词差异,而将国家对于公民住房权的义务误读为住宅自由受益权功能的体现。之所以会有这样令人讶异的误读,或许就在于由受益权功能的概念出发进行的错误建构。按照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分为消极受益权和积极受益权,前者是指请求国家进行司法审判,后者是指请求国家直接提供某种利益。前已述及,国家对于住宅自由的确承担进行司法审判的积极义务,但这只是消极受益权的内容,而受益权功能的概念更要求确立国家积极提供利益的义务,与住宅自由形似的住房权在此即被纳入被充作住宅自由受益权功能的内容。因为只有这样,受益权功能的概念方为完满。不过,这个思维过程却犯了概念法学的典型错误。概念法学的要义在于先从既有的法条建构出一个抽象概念,然后再从这个抽象概念出发通过逻辑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新的法条来。从住宅自由的前提到国家帮助获得住房义务的结论,其推导过程恰恰是这种概念法学的思维方式:它从国家对于住宅自由负有某些积极义务这个前提出发,建构出住宅自由具有受益权功能这个抽象概念,然后又从这个抽象概念再演绎出国家有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积极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受益权功能的概念成为产生新型义务的来源,概念成了法源,而为了证立这个概念,国家针对公民住房权的义务也被拉来屈打成招不得已作了伪证。

从法学理论上说,法律概念并不是一个实体,更不是一种法源,相反它只是相关法条的一个抽象和浓缩,其最大的功能在于简化法律论题的表达,使得法律易于理解和可接受。因此,为了简化对法律论题的表达,人们在宪法学上将国家对于住宅自由所承担的若干积极义务称为受益权功能,这个概念只是对既有相关法律规则之内容的概括和抽象,而万不能从受益权功能这个概念出发再演绎出没有法条依据的新内容来。这就好比说为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国家需要承担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义务,因此论证说言论自由具有受益权的功能,但不能再从受益权的概念推论出国家有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物质便利的义务。当然,这样的推论在1954年《宪法》上是成立的,因为其第87条在规定言论等自由的同时,规定了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但这样的推论却不适用于现行宪法,因为现行宪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对待言论自由是这样,对待住宅自由也是如此。事实上,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房的义务并非源自住宅自由的受益权功能,而是来自有关住房权的国际人权立法。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权,但结合第33条的人权条款对第14条第3款进行解释,也能够为住房权在宪法上找到依据。

三、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是否成立

如上所述,在从住宅自由推导出国家负有帮助公民获得住宅义务的过程中,受益权功能的概念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但却是误导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更深入的审视。在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上,社会权的防御权功能与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是一组相互对应的理论,它们共同表明了基本权利的综合性质。笔者认为,从概念上说,“权利”自然包含了“自由”的内涵,因此宪法上的社会权自然包含了防御权的功能,就此而言,社会权的防御权功能似乎得以成立。笔者认为,与此相比,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问题似乎更难得到理论上的证立。

受益权的概念和理论由德国联邦基于《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家原则提出,并得到了学理上的论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联邦提出受益权概念的背景。与魏玛宪法有很大不同的是,德国《基本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几乎都是自由权,而没有对社会权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德国学者看来,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的社会权实际上只有一项,即第6条第4款规定的“每一母亲均有享受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不过,在现代社会,国家的确应当承担诸多的积极义务,以对其国民进行“生存照顾”。德国联邦也坦陈,“现代国家越是强烈的转向对市民的社会保障以及文化支持,那么……对分享国家给付以获得基本权利上保障这种补充性的要求就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市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但德国联邦面临的难题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因此,它不得不从自由权的规范上另打主意。在1972年的“大学招生名额案”中,德国联邦就从《基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职业自由、第3条规定的平等权和第20条规定的社会国家原则中推导出个人有被高校录取的权利,法院并以此提出了分享权(即受益权)的概念。在该案中认为,个人对现有的教育资源享有分享请求权,乃是因为这些领域“参与国家给付是实现基本权利所必要的前提”。因此,被高校录取的权利就成为职业自由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职业自由受益权功能的体现。

德国联邦的论证路径是将实现职业自由的条件——对大学教育的分享——解读为职业自由的一项内容,即受益权功能。换言之,它将权利的条件当成了权利的内容。这或许是德国联邦在文本极端困难的处境下所采取的不得已的论证策略,但实际上,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理论所遇到的理论难题,就在于它没有区分权利与权利的条件,这两者在逻辑上是应当分开的。例如,言论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但总不能将保障公民接受教育作为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义务;言论自由的实现也取决于公民是否拥有一定的财产,但总不能将保障公民的财产作为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义务。反过来说,如果将权利和权利的条件不予区分,则宪法只需规定人格尊严这一项基本权利即可,而根本没有必要规定各单项基本权利,因为几乎所有单项基本权利所要求国家承担的义务,都可以从人格尊严的条件中找到出处:人格尊严的保护需要个人有住房以获得私生活的安宁,因此可以推导出国家帮助提供住房的义务,由此宪法无需规定住房权;人格尊严的实现需要有个人财产,因此可以推导出国家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由此宪法无需规定物质帮助权;人格尊严的实现需要有表达,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言论自由,由此宪法无需规定言论自由等等,不一而足。如果这种推论可以成立的话,那将是整个基本权利理论的终结。

当然,德国联邦的做法实乃迫不得已,而我国宪法文本的安排与德国《基本法》颇为不同,我国宪法对社会权作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因此,在德国联邦需要做迂回式论证的地方,在我国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即可达到目的。例如,德国联邦在1951年的一个案件中经由《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的尊严、第2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第20条规定的社会国家原则论证了最低生存保障权,而我国只需援引《宪法》第45条的物质帮助权即可;对于德国“大学招生名额案”推导出的由高校录取的权利,在我国只需援引《宪法》第46条的受教育权即可。当然,实际的论证过程或许远没有这么简单,但因为我国宪法有着明确的文本依据,同样的案例在我国就无需舍近求远而绕道于自由权规范。考虑到我国宪法对社会权有着细致的规定,而无需通过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来做迂回式的论证,这使人不得不怀疑受益权功能的概念在我国基本权利理论构建上的必要性。

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基本法》理论上的受益权功能理论未必合乎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应当认识到,对基本权利条款的任何解释都不应当只作简单的文义理解。因为各国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虽在文字上多有类同,但它们却表达了种种不同的国家哲学。或许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德国学者博肯福德才认为,对基本权利的解释必须借助特定的基本权利理论,而所谓基本权利理论,是“对基本权利的一般性质、规范目的与内容范围所做的体系取向的理解”。换言之,对基本权利的任何解释方案都必须取向于这种基本权利理论。按照博肯福德的理论,《基本法》文本上的这种刻意安排意味着,德国《基本法》上基本权利的核心目的不是指向某种价值、制度保障或者民主,而是自由。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理论恐怕有所不同。按照修宪者的叙述,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是“总纲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从文本上看,我国宪法也对社会权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与德国《基本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受本文主题所限,这里不详论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理论,而仅在于指出这个问题,即作为德国《基本法》上的解释方案,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理论未必合乎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

实际上,也有学者将国家进行司法审判的义务归为“基本权利之程序保障功能”, 这似乎更加妥当些。参见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汇刊》第6卷第1期,第24页。 另外,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将国家承担的司法审判义务认作是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的体现,这似乎也存在理论上的难题。按照该理论,这项义务对应的是公民请求审判的权利,即所谓“裁判请求权”。该理论认为,“任何权利都内在包含着‘司法受益权功能’。所以说,公民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应当具有‘司法受益权’功能”。实际上,这种说法不过是诉权理论上“实体权益根据说”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实体权益根据说”主张实施诉讼行为的根据在于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例如德国学者温德夏德在《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中提出,“诉权对于我们充其量只是权利的影子——一种完全融化在权利之中的东西”。另一位德国学者约瑟夫·翁格也主张,“权利按照它的本来的概念来说就包括着通过审判实现自己的可能性”。这里不详述诉权理论上其他学说对“实体权益根据说”的种种抨击以及它们之间的纠葛,而只想指出以下几点:其一,不少国家的宪法将“裁判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来规定,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9条、日本《宪法》第32条。如果“裁判请求权”是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的权能,这样的规定似乎就是多余。另外,从法学理论上说,请求司法审判不过是维护权利的手段,不能等同于权利本身,或者把它当作是权利的一项权能。其二,从实践上看,即便侵害基本权利的一方在法院提讼,国家也有对此进行司法审判的义务,“上法院诉讼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该诉讼就实体而言是否成立”。就此而言,似乎不能说国家进行司法审判的义务就是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的体现。其三,国家承担对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义务是国家在“私力救济”消失后必然承担的一项义务,从历史的角度看甚至是最早产生的国家义务,可以说它是前宪法时代的国家义务;而国家直接向公民提供利益的义务只是在社会权观念出现后的产物,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它们虽然都要求国家作出积极作为,但它们在内涵上存在重大差别。这种差别与其说是量上的,还不如说是质上的,将它们统称为受益权功能未必妥当。

四、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与基本权利的分类

本文开头即指出,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提出防御权—受益权功能概念,本是为了应对自由权—社会权二分法所遇到的难题。在现代宪法之下,基本权利出现了综合性质,在很多时候自由权—社会权的二分法难以对基本权利进行有效分类。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提出,的确能够解释“社会权的自由权侧面”的现象,这是它的重要理论贡献。不过,这个理论在构建“自由权的社会权侧面”上遇到了种种障碍——例如就住宅自由而言,就既不能将国家帮助获得住房的义务当作它的社会权侧面,也不宜将国家进行司法审判当作它的社会权侧面。而传统的自由权—社会权的二分法也并非没有自己的长处。或许可以说,只有在自由权—社会权二分法的基础之上,防御权—受益权功能的概念方有其用武之地。

无论是防御权—受益权功能的概念,还是自由权—社会权的概念,都不是制定法上的概念,而是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一项总括性的自由权,或者一项总括性的社会权,宪法也没有提到防御权和受益权功能。这些概念都是宪法学理论构建的结果,构建这些概念的重要功用在于更有效地认识、把握和理解制定法。因为制定法规则纷繁复杂,法条众多,如果法学止步于对单个法定概念的解释,就既不能看到众多法定概念之间的共同特点,也不能把握众多法条之间的实质关联。对于法律的实际适用或者教学来说,这都无异于一场灾难。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拉德布鲁赫才指出,法学的任务并不止于解释,它还需要建构出一系列的概念,并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再形成体系。民法中存在大量的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条,例如法定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行为的追认、继承权人放弃继承等等,民法学理论正是在这些法条的共同特征基础上,构建出形成权的概念。通过这个概念,法律人就能把握相关法条的共同特征,而“确实增进我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形成权的概念如此,其他如债权、物权、物权行为等概念亦然。德国法学家黑克因此总结说,这些法学概念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对法律的描述和概观,以便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如果暂且抛开基本权利现有的各种分类,而单纯就表达方式而言,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对各项基本权利条款的表述有着极大的不同。例如,第39条对住宅自由的规范使用的是禁止性的语言,强调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第36、37、38、40条都使用了“不得”、“不受”等禁止性的语言;第35条虽然没有使用“不得”,但它使用了“自由”的概念,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上述基本权利条款均体现了免于国家干预的要求,这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宪法学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了“自由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对上述基本权利条款共性的描述和概括。与此同理,第42—47条没有使用任何禁止性的语言,而使用了诸如“创造”、“加强”、“改善”、“提高”、“发展”、“培养”等语词,均体现了对国家积极介入的要求,这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宪法学理论由此构建出社会权的概念,作为对上述基本权利条款的描述和概括。由此可见,自由权—社会权的概念是对两类不同基本权利规范之共同特征的描述和概观,它很好地抓住了基本权利条款在规范方式上的不同。通过对自由权—社会权概念的把握,就能够加深人们对这两类基本权利规范之不同特点的认识和理解。这是自由权—社会权概念的长处。

恰恰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防御权—受益权功能的概念却失之于对法条的描述和概观,从而无助于人们对基本权利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当人们面对各项基本权利条款,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规范方式上的差异。比如说对于住宅自由而言,《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却没有列举国家对于住宅自由的积极义务;对于劳动权而言,《宪法》主要规定了国家承担的各项积极义务,而没有列举各种消极义务。这是非常明显的规范方式上的差异,但防御权—受益权功能的概念对此差异并没有足够的解释力,因为在它看来,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同时具有防御权和受益权的功能。实际上,基本权利这种规范方式上的差异,正表明了其基本属性上的差异,即住宅自由的主要功能在于防御国家,而劳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从国家受益。因此,提出这些基本权利同时具有防御权和受益权功能,似乎没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从而可能弱化对基本权利特性的认识。另外,不当强调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也有可能淡化和消解自由权的防御权功能。在以保障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近代课题”依然为中国宪法之主题的今天,这种淡化和消极的危害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