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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核污水的方法精选(九篇)

处理核污水的方法

第1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

第二章排污费的收缴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需申报的其他事项。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

(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

(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

(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

(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

(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排污费数额经核定无异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和经核定的排污费数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排污者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排污者因前款相同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八条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征收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条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于每月(如按季征收,则为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数解缴各级国库,不得拖延、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9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80%缴入本级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

(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

(五)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重要性、紧迫性和综合平衡原则,进行筛选、排序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终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排污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财政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或者标准的;

(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四)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在国家规定建设期限内,排污者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且其排放的污水符合纳管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纳管标准的,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收费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0xx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为加强对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促进水污染治理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发和《县污水处理厂西厂及回用水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清水务有限公司职责

1.负责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制定厂内正常运营生产、管理和水质检验等制度,编制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2.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申请环保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从环保验收通过之日起该厂进入正式商业运营。

3.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使用认证合格的在线监测计量设备,对进水、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监测项目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Ⅰ级B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线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损毁,确保运行正常,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4.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提交月运营报告,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量月报、水质监测报告、设施运行状况、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等内容。

5.对于出水水质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Ⅰ级B标准的,应在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6.对因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严重影响排放污水指标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厂重要设备或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启动运行应急预案,且在两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抢修。如发现迟报瞒报等情况以致影响了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将按有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7.因检修、维修、更换设备等可能影响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时,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请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按照县市容园林局指定的地点拉运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每年4月—10月做到日产日清,其他月份至少三天清运一次,并积极探索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的途径。

第二条,监管部门职责

1.县水务局负责污水水量的核定。

2.县环保局为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监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日常监督,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进行监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清公司出具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并在《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支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县市容园林局负责制定污水厂污泥处理办法。

4.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污水处理量核算及处理费的结算

1.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为考核点位,水质指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一项指标不达标,监测结果为不达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量为考核点位,处理水量以进水口和出水口流量计的数据平均值作为计量依据。每月最后一日15:00时为抄表时间,遇节假日提前。

2.清公司、县水务局双方同时到场抄表,并确认签字盖章,清公司将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审核后的相应报表送交县财政局作为上月污水处理费结算依据。

3.当月处理水量的核算

当实际污水来水量大于基本水量时:

当月核算处理量=当月实际处理量×当月监察系数

当实际污水来水量小于基本水量时:

当月核算处理量=当月基本水量×当月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监察系数由县环保局监察确定,并及时和县水务局联系。县环保局每月不少于四次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在检查中若发现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当月监察系数取0.9;出现两次上述行为,当月监察系数取0.8;超过两次的,当月监察系数取0.5。

4.县财政局在接到《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支付审批表》后,按表内核定的金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到清公司账。

第3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染统计进展

近年来,农村环境统计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普遍将农村环境统计(特别是污染物排放统计)作为环境统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调查方法基本上采用抽样调查与估算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审核与管理制度[4]。从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展了环境的统计工作。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及农业现代化程度高,城乡差别小,因此对于农村生活污染,通常的做法是在人口多的村镇修建统一的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人粪尿及生活污水。在人口较少的地方则要求每户修建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则大都有专人收集后归市镇统一处理[5]。因而总的说来,国外对农村生活污染产生特征研究较少,主要是收集方法及处理工艺的研究[6],相应的统计方法也较简单。由于中国农村的特殊性,直到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时才选取了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4个典型流域开展了农村生活污染调查(以下简称典型调查)工作,目的是为今后开展农村生活源的全面普查积累经验。典型调查主要针对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利用、排放情况开展调查。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排放量,其技术路线: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排放量;以流域为单元,分类抽样监测和测算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的产生、排放数量,获得各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排污系数;在此基础上,以流域各行政村农户为调查对象,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并利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7]。由于农业和农村污染涉及面广,随意性强,监管难度大,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仅对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等4个典型流域的农村生活污染进行调查,其他农村生活污染均未纳入调查范围。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尚未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调查技术方法、人才队伍、软硬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4]。

农村生活污染的特点

污染防治重点不同从污染负荷来源比重、治理难易程度、居民关注程度等来区分污染防治重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镇生活污水,其次是城镇生活垃圾,再次是城镇生活废气;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重点则应是农村生活垃圾,其次是农村生活污水,再次是农村生活废气。原因为城镇生活垃圾是集中收集、清运、处置,而农村生活垃圾则是随地胡乱丢弃。早些年,农村生活垃圾基本上是厨余垃圾,与人畜粪便暂时堆存,自然发酵后返田,或将厨余垃圾喂给散养的畜禽。随着与城镇生活方式和习惯的接近,农村生活垃圾也采取塑料袋(多数为非降解)收集,但无法像城镇一样,有专门的容器收集、清运,即在房前屋后、路旁、水塘旁边甚至水塘里倾倒丢弃,呈“遍地开白花”式。再加上与日俱增的建筑垃圾,大量的垃圾不分类,不处理,垃圾“围城”的现象演变为垃圾“围村”。农村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不但严重破坏了农村自然的田园风光,使得农村环境更加脏乱差,更为严重的是,水塘旁和水塘里的生活垃圾逐渐破坏了水塘水体水质。在农村自来水不是很普及或自来水供水时间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取用浅层自备水井的水,自备水井往往距被污染的水塘非常近,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饮用水水质得不到保障。污染处理、排放方式不同城镇生活污水通过下水道外排或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回用,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处置。与城镇生活污染相比,农村生活污染排放特点为“面源污染、无组织排放”,如农村生活垃圾的“遍地开白花”;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农村生活污水无法收集,大多数农村居民习惯于生活污水随意倾倒,通过地渗、蒸发等直接外排。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日化产品的使用,农村生活污水水质与以往也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南方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极易污染地下水。污染来源不同农村生活废气来源不同于城镇生活废气。城镇生活废气主要来源于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的消耗。农村生活废气则主要来源于煤炭、液化石油气、秸秆、畜禽粪便燃烧等。污染边界划分不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边界清晰。“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生活污染边界不易划清。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农村居民散居在农业用地周围,农民或在家中饲养畜禽,猪、牛、鸡等畜禽在许多村庄还没有实现圈养,大街小巷到处可见动物的粪便;或在村前屋后挖塘养鱼,水产养殖严重污染了村里的自然水体。农村生活污染与农业源中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面源污染连成一片,不易将农村生活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截然分开。居民环保意识不同城镇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虽然还未完全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但基本能做到垃圾不随意倾倒丢弃。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所处环境质量的要求尚未凸显,这也使得农村生活污染监管与防治难度更大。

第4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伴随着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的到来,人类经历从原始部落社会、传统农耕社会、现代工业文明以及当代的信息化社会的不断演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各方面的提升,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几百年来伴随着工业化的高度发展,人类社会所面临着的各种环境问题也层出不穷。水体污染愈发严重,水资源匮乏问题摆在世界上众多国家面前,局势紧张;化石燃料的不断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大气中形成酸雨,自然生态和人类生态文明遭受不同程度的腐蚀和破坏;包围着城市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如何妥善解决,也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当今科学研究领域,环境问题的解决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传统而常规的污染处理方式巳经不能解决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迫切需要发展一门新的技术来解决这些问题。核辐射技术作为一种高新的污染治理手段,主要是利用射线以及高速电子对环境污染物质进行辐照,产生各种物理化学效应,使得污染物发生化学分解货氧化反应,实现去除污染物的效果目的。自上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巳广泛开展应用辐射技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此项技术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并且辐射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的应用也被国际原子能机构列为21世纪原子能和平利用的重要研究领域。

1.核辐射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1.1核辐射技术应用于净化废水

在水处理过程中,会降解有机毒物。通常水体中会有氯苯、降解的苯以及有机氯农药等物质,这类污染物化学性质极为稳定,具有较强毒性,脂溶性大,因而常富集于生物体内。传统的水处理方法通常有物理法、化学法和物理化学法,但是无法将该类物质的高校降解,处理时遇到了难题。应用核辐射辐降解法处理废水和污水主要是使其中的污染物通过辐射引起氧化反应而分解、变性,消毒灭菌,达到净化的目的,从而获取最大程度的应用价值[2]。20世纪70年代,美国巳经建立了规模较大的废水辐射处理厂,应用于废水、污水的消毒净化,辐射后废水经过实验室辐射处理研究,确认可以用作肥料。

1.2核辐射技术应用于烟废气治理

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据主要分量,多数来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释放所形成的,如燃煤、工厂烟道排放、汽车尾气排放。酸雨的形成于二氧化硫的排放密切相关,而光化学污染则主要是氮氧化物引起的气当前中国严重的雾霾现象历史上较为严重的“八大公害”事件与大气污染物质密切相关,对于二氧化硫,世界上许多国家巳经采取了在污染烟气中将其除去的有效措施,但是对于氮氧化合物,因反应活性低,难以找到有效应用价值的措施。在上世纪70年代,日本科研人员和工程师对利用电子束辐射去除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可能性,进行大量的研究,核辐射技术中电子书辐照技术是一种去除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最有效的方法,其原理是利用辐射,气体中的氮、氧、水和二氧化碳吸收电子束中的能量,形成离子和激发分子,生成硝酸和硫酸,最终被收集,达到去除的目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有用的化学原料。而此项技术在各国的努力下,巳经从试验阶段向工业规模发展。

1.3核辐射技术应用于固废处理

在过去,污泥一般被填埋或者丢弃于海洋中,然而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须的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和钙、镁、铜、锌、铁等微量元素以及丰富的有机物质,可作为农田和园林绿地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使污泥得到充分利用,但污泥中又含有各种病原微生物(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寄生虫卵、害虫卵以及杂草种子等等,易对人畜安全造成威胁,不能直接应用于农田以防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必须对污泥惊醒卫生化处理后才能再次使用[4]。利用核辐射技术对污泥实施灭菌处理,会破坏污泥的胶着性,脱水后沉降,可直接作为增肥剂在农田使用,其原理是使用Y射线和电子束辐照污泥,达到杀菌消毒的目的,目前德国则广泛采用此项技术处理污泥,并且以成套设备箱实际应用方向发展,前景颇好。美国则在上世纪80年代采用改想核辐射技术,在许多工厂附近建成污泥辐照处理装置,使得大量固废污泥经过处理以作农用,同时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核辐射技术处理污泥的应用发展。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而在固废处理过程中,废塑料由于难降解性质,成为污染解决的难题。如聚四氟乙烯,使用生化法难以将其分解,而采用物理方法机械破碎处理较为庞大且困难,同时该物质经过高温处理燃烧会产生有毒的氯化物,更加难以处理气目前针对废塑料的有效处理,日本利用Y射线核辐照与加热联用方式,再进过机械粉碎,获得分子量不同的蜡状粉末,作为润滑剂和添加剂使用。

2.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社会和核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也随之变高。文中介绍的一些国家利用核辐射技术对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工业或生活废水、烟废气、固体废物进行处理,这一技术巳经基本接近实际应用,但是许多科学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仍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完善。首先是要加强对核辐射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力度,不断完善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物质处理的力度和效率;其次是要完善实际应用过程中核辐射加速器能量消耗和运转速率等问题,从技术上解决实际操作出现的问题,同时国内也需要大力发展应用和辐射技术的力度,扩大应用的领域和宽度;最后是目前人们内心对核技术治理环境问题的存在疑虑,对核技术会带来安全问题等错误认识,使得公众认可度和可接受范围都较低。因此,不论是发展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核辐射技术都将会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为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资源以及人类生存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第5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核电厂;污水处理;膜处理技术;运用

电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我国资源的减少,发电过程中的水资源循环利用就成为一种主流方式。水质对于发电设备的效率具有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合理都会造成污水中杂质不能全部去除,导致设备故障,增加维修成本,并且使得出水水质含盐量、有机物含量较多,不符合核电厂发电厂需求。近年来,全膜技术的出现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文章对这一技术的特点和原理以及实施过程进行分析。

1膜处理技术原理和特点

膜处理技术是一种新的水污染处理技术,以一种具有选择性性能的薄膜来实现淡水与盐分、杂质的分离,膜处理技术简单、成本较低,因此应用广泛。目前,主要应用固膜和液膜2种。其主要原理在于利用了杂质、有机物等与水分的体积、大小不同的原理,将其进行隔离处理,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加压的方式。另外,利用了一些杂质不同的化学性质,实现快速溶解,从而将其隔离,效果理想。膜处理技术的优势明显,比如,利用该技术不再需要庞大体积的分离设备,因此占地面积减少,成本也随之减少。在安装上,更加方便,不同性质的膜还可以分离不同种类的杂质或者有机物,使水质进一步满足用水需求。其次,膜处理技术拓宽了处理范围,不仅可以分离固态杂质,还能够对相对分子量从几百到几千的物质进行分离。不需要加热等条件就可以实现。分离过程更加高效、易操作,并且符合现代社会环保节能的要求。

2核电厂污水处理膜技术的种类

膜处理在我国核电厂中有广泛的应用,并且随着技术的更新,膜处理技术已经具有超滤、微滤和反渗透等多种方式,另外近年来还出现了渗透汽化等方式。对工业废水和自然用水具有较好的杂质分离作用。我国各大核电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超滤膜分离处理技术、反渗透技术和全膜分离技术。具体的技术特点和原理如下。

2.1反渗透技术

反渗透技术是目前核电厂主要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全膜技术相比,其污水处理成本更低,但程序相对复杂,通常采用一次渗透处理和二次渗透处理方式完成。反渗透膜多为高分子化学材料,利用了溶液渗透压不同的原理,可以将污水中的离子进行分离,在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渗透压,使杂质能够及时快速地分离。膜元件是整个反渗透技术的核心,加压后的水分通过一些元件进入隔网层,使杂质排除管道外,获得发电所用水。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满足基本的发电用水需求,但如污水需要再次处理,成本将大大提高。

2.2膜分离技术

全膜技术已经成功的在我国核电厂除盐中应用,事实证明了该技术的积极性。目前我们将其应用于核电厂锅炉补给水的处理中,全膜分离技术可以减少压差,在低温下运行,减少离子的渗出,并且能够抑制废水的酸化或碱化,防止设备出现腐蚀现象。未来,电厂污水自动化处理是一种发展趋势,不仅能够减少人力、物力,还能够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和效率。

3电厂污水处理中膜处理技术的运用

我们以某核电厂为例,该厂共拥有6台发电机组,总水量为6万m3/h,污水排放量为1万m3/h。要确保污水的合理利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膜处理环节主要表现如下。

3.1预处理超滤反渗透技术

首先,我们采用超滤反渗透技术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该次处理水量为2×70m3/h。由于阴阳床钠离子渗透问题对除盐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要控制钠离子渗漏,降低电导率,并且要控制二氧化硅的含量。该系统主要采用的是自动控制技术,PLC是EDI系统的核心与主要技术,CRT是其监督系统。预处理超滤反渗透技术是将原水输送到清水泵,并由清水泵进入多介质过滤器,通过多介质过滤和超滤装置来实现杂质的初步分离,最后利用反渗透装置来实现有机物的分离。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除盐水泵、阳床、阴床和中间水箱的支持,具体的过程不做阐述。总之,多介质过滤器是其中心,通过这一元件与其他设备的配合来实现杂质和有机物的去除,使原水能够达到使用需求。通过该装置能够将进入超滤装置的水浊度控制在2mg/L以下。

3.2锅炉补给水中的全膜技术

现阶段,全膜技术是最先进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核电厂发电设备复杂,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用水,并且用水多为自然水,这部分水的硬度较大,水中杂质较多,实现全面分离,降低污染并实现其循环利用是电厂的主要任务。在核电厂发电过程中采用全膜技术一定要注意电导率的控制,电导率过大容易使水中钠离子含量增多,有机质或离子过多不符合发电用水需求。全膜技术依然要通过一级渗透和二级渗透过程,最终保证水质的稳定,电化学除盐法是核电厂的主要盐水处理办法,结合膜处理技术,可以满足电厂锅炉补给水的应用需求。全膜技术中在预处理系统上使用的是多介质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通过这2个设备,可以将原水中的悬浮物、固体杂质等分离出去,将胶体和盐分截留在滤层中,降低污水的水浊度。

3.3循环冷却排污水中的纳滤膜技术

笔者所在厂将污水处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循环水的冷却与回收上,以反渗透技术为主,原水的脱盐是其主要问题。纳滤膜技术主要应用于小型电厂的污水处理中,通过滤水池、清水池和反渗透装置来完成整个循环水冷却和回收功能,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4结语

随着水处理在我国核电厂的作用越来越大,水处理技术的更新就成为一种必然。在我国核电厂中,主要采用超滤、微滤和反渗透等污水处理方式。不同的技术在成本上、技术可行性上和处理效果上均有不同,目前普遍认为全膜技术虽然增加了一部分成本,但在污水处理效果上较好,通过渗透膜实现用水与杂质、有机质的分离。总之,污水处理中膜处理技术的运用十分重要,能够改善水质,实现核电厂的持续发展。

作者:熊鑫 刘海蛟 潘冠旭 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少博.化工污水处理中膜技术的应用探讨[J].化工管理,2014(8):271.

第6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执行《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XX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相关工作,自11月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在黄锦朝主任、钱世茂副主任的带领下,进行了专题调研,专题听取10多个市级政府部门单位关于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 ,赴有关县(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并召开全市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座谈会交流调研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执行基本情况

自2013年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作出《决定》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全域治水的攻坚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倒逼转型升级成效初显,治水长效机制逐步完善,XX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决定》得到了较好贯彻执行。

(一)流域水质改善明显。

自2013年以来,全市42个地表水市控断面中,5个劣Ⅴ类断面全面消灭,Ⅴ类断面从7个减少到1个;11个国家考核断面、16个省控断面、10个出境断面、20个县市交接断面和8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流域水环境明显改观,《决定》提出的“2014年底基本消灭黑臭支流;2015年底流域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2016年底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基本达到III类标准”的XX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近期目标基本实现。通过治水,水变清了,山变绿了,人们生活的环境变美了。治水促进了人们生活理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成为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

(二)治水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一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自2014年以来,全市共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10座,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24座,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9.8万吨/日,累计完成城镇污水管网1818.5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网609.1公里。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序实施。截至2016年10月,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村覆盖率78.2%,新增受益农户62万户。三是河道清淤快速推进。迅速开展河湖库塘淤积情况的调查摸排,制定工作计划,选用生态环保方式大力开展清淤,到2016年9月底已完成清淤1615万立方米。四是“清三河”活动大力开展。全面消灭垃圾河4500条,消灭黑臭河83条749公里,积极开展“清三河”达标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积极推进特定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实行畜禽养殖总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关停养殖场户15565家,减少生猪存栏167.1万头,完成温室甲鱼整治6.57万平方米、拆除25.54万平方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做法在全国推广。

(三)治水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一是“河长制”全面推行。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公安部门配套设立“河道警长”,增配监督员和指导员。全市现有四级河长4250名、河道警长714名、监督员和指导员1024名。二是水质考核奖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研究制定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跨流域联动治水、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通报、水质奖惩补偿等机制,落实治水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执法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开展环保系列执法专项行动,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三年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4358件,处罚额2.08亿元,行政、刑事拘留760人。

自《决定》作出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准主题、突出重点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2013年,举办了市、县两级企业界人大代表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培训会,组织代表视察了市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和《八婺问水》大型新闻活动。2014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跟踪督查并作了满意度测评,对全市黑臭河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办,开展了申报“可游泳河段”系列活动。2015年,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全市58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37个市控监测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督查;分成7个组,由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对治水7个方面具体工作进行了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决定》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照省委提出的治水“十三五”战略目标和与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各地在执行《决定》、推进治水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参差不齐。

表现在:一是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低,工艺简单,执行标准不高,无法与日益繁重的污水处理任务和不断提高的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二是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综合利用率低,一些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缺乏资金保障而间歇运行,个别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无专人管理、无资金保障、无处理效果的“三无状态”。三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能力低下,专业化运营水平不高,第三方运营还没有全面推行;一些农村地形复杂或日益“空心化”,污水处理设施方式、选址和设计能力不尽合理。

(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整治任务仍然艰巨。

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块雨污不分,管网破损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集镇污水直排,成为污水处理的盲区。“六小行业”、畜禽养殖行业、“低小散”特色区块行业污染仍然较为突出,整治任务繁重。涉及部队的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协调难度较大。据婺城区反映,在洪源溪治理工作中,该区已将污水管网接至73051部队,但该部队至今尚未启动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影响了治水工作的开展。

(三)“三河”整治面临反弹压力。

从XX江流域市控地表水近期水质状况看,XX江部分监测断面水质不降反升,重点支流水质提升情况不容乐观。部分地方在重污染行业整治、地方特色行业污染整治等方面决心还不够大,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不明显。农村面源污染量大面广,特别是受肉类价格回升影响,禁限养区关闭或整治提升的畜禽养殖场出现复养和污染反弹的迹象,生态化养殖推进缓慢。

(四)治水资金、技术保障压力大。

一些地方反映,污水收集管网敷设、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淤(污)泥处置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镇村污水处理站点运行、管理、维护也需要资金保障,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各地普遍对治水人才“喊渴”,科技治水管理人才缺乏。

(五)治水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在调研过程中,基层反映:在以往治水工作中,存在改变自然原貌、人工工程过多的问题;在农村污水收集管网敷设过程中,存在管网混接、错接,施工不规范,甚至多次返工的问题,农村污水处理工程质量形势不容乐观;在治水考核中,存在一些地形复杂、住户分散且人畜排泄物多作有机肥用的山区小村,也要铺设污水管网的问题。

三、进一步执行好《决定》、推进治水工作的建议

治水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更好推进治水工作,早日实现《决定》提出的远期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拉高标杆,进一步增强治水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是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对于治水,我们既不能畏葸不前,也不能小进即安,更不能麻痹松懈、半途而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顺应“后治水”时期形势,时刻保持政治定力,充分认识治水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紧紧围绕巩固治水成果、防止污染反弹,消灭存量、遏制增量,拉高标杆、提升标准三个重点不放松,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下去,积极打造浙中生态廊道。二是坚持走科学治水之路。要以先进的治水理念为指导,用系统、科学、前瞻的治水总体规划引领治水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自然规律,防止急于求成,努力实现治水工作由运动式治水向长效化护水转变,由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治水向依靠法律手段治水转变。三是实现治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促共赢。要把治水工作成绩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联系起来,充分发挥治水对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大力发展“美丽经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补齐短板,着力破解治水工作的瓶颈问题。

一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坚持县(市)域一盘棋,该关停的关停,该扩建的扩建,该改造的改造,使污水处理设施真正符合实际需要;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鼓励出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要重视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的探讨,加大经费保障、监管和督查考核等力度。二是彻底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米”。科学规划布局城镇污水管网,积极推进片区管网改造,特别是集镇、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块的污水截流、雨污分流。加强管网渗漏修复和日常养护,建立污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零直排”示范区建设。三是加大治水经费、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明确治水资金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真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后续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大治水工作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治水项目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一次建成,长期管用。大力引进、培养治水高科技人才,加大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力度,吸纳他们先进的治水理念,吸收全国乃至国际上的先进治水经验,实施岸上、水面和水体的立体防护工程,恢复和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

(三)着力长效,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的治水工作机制。

第7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为手段,以建设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为总目标,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大环保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镇人居环境状况的全面提高。

二、工作要求

1、加快各排污单位提标工程建设和中水回用工程的投入。要加强工程的运行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管理制度,按市环保局要求,做好台帐记录,在线监测仪要安装到位且正常运行。按规定妥善处置污泥,制定好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制定办法,对提标工程的达标运行管理和大力度投入中水回用工程实施奖励。

2、加大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力度。

⑴要规划建设周东地区的工业、生活污水的截流方案,建设提升泵站提升污水至山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削减镇区段两侧的非法排污口,改善河水质。

⑵要加快各村及其它工业集中区的管网建设。所有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在做到雨污分流后,年内必须就近接入相应的污水厂进行处理;

⑶有条件的居民集中区(小区)的生活及三产行业污水应接管处理。

⑷镇区(包括长寿社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同网同价实施前,由镇政府承担。各村居民集中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由镇政府以奖代补,处理量由建管所和环保所按表和台帐核定。

3、进一步强化对接管企业的监管措施,规范接管办法

⑴接管工业企业要自建集水池,使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到集水池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再由污水处理厂的专管工作人员负责将污水抽入污水厂进行处理。集水池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污水排放量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污水厂短期检修停止处理时本单位污水的蓄贮。

⑵接管企业要做好用水量(自来水、深井水、河水)、排水量、水质情况的台帐记录的备查。

⑶集水池泵站专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接管企业承担。

4、接管费及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

⑴接管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投资单位收取。日排污水量在100吨以下的一次性收取接管费5万元,日排污水量在100吨以上的一次性按500元/吨标准收取。无工业污水排放的新办企业生活污水接管处理一次性收取接管费3万元。年12月31日前无工业污水的老企业生活污水接管处理免收接管费。年1月1日之后被强制接入的企业按新办企业标准收取接管费。工业污水接管费与生活污水接管费不重复收取。

⑵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各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成本参照市定指导价,由各污水厂自行核定,并报镇环保所备案。

5、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力度和监督管理.

在市环保局、镇环保所指导下,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自查自纠活动,各沿线村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充分发动,广泛宣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要制定相应措施,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企业,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自查自纠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由环保部门跟踪公布整改落实情况,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实行停产整改。并建议环保主管部门降低单位信息公开化的评定等级。

6、加强企业监管,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要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偿聘请不公开的社会环保监督员,对违规排放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和媒体曝光,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故意偷直排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直至上报市政府予以关停。

7、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和行业导向政策,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未批先建和擅自扩大生产能力的行为。对未批先建和擅自扩能项目,将依法予以拆除,追究相关责任,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负。对污染严重的无证无照企业取缔不力的地区,将实施项目区域限批。

8、加强环保宣传导向和环保政策培训。年下半年将对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的法人实行轮流培训,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代表的业务专业知识和环保意识。

9、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各项工作要求,使断面水质尽快达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农林、建设、水利、环保、城管、交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河长制”的考核办法,根据“一河一策”的整治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10、加快制定污染行业实施转产、停产、搬迁的工作计划,交镇人代会通过后积极组织实施。

11、各村各单位要有敏感的政治意识、强烈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视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制定相关预案,落实相关人员,努力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解决环境矛盾纠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污染事故。

第8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方式;转变

中图分类号:S273.5

文献标识码:A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年消能力60万吨。整个任务与“十五”末的能力相比几乎翻了一番。

目前,要实现上述目标,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计划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参比2006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需要翻一番。各级财力投入不足,资金短缺仍是制约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2)污水收集管网与厂区建设不配套,运行经费不落实,使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负荷率偏低甚至不能正常运行。(3)相关处理技术设施改造有待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工艺需要改造,增加脱磷除氮设施,污水污泥处置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4)政策法规不健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难度大。再生水利用重视不够,城市污水排放和处理的监管体系没有建立,监管力度亟待加强。(5)在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面对新的形势,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污水处理发展上必须实现八个根本转变:

一、在认识上。变废水为资源

在对城市污水的认识上,人们经历过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技术手段和以识的限制,人们曾经把城市污水看作是“废水”。既然是废水,自然就是简单处理完后向下游排掉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压力越来越大,追究城市水危机的根本原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是水的社会循环超出了水的自然循环可承载的范围。

因此,只有充分尊重水的自然运动规律,合理科学地使用水资源,使上游地区的用水循环不影响下游水域的水体功能、社会循环不损害自然循环的客观规律,从而维系或恢复城市乃至流域的良好水环境,才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我们从“取水-输水-用户-排放”的单向开放型的用水模式转变为“节制地取水-输水-用户-再生水”的反馈式循环流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二、在规划上,变大集中为合理布局

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过去在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布局上,一般都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安排在城市的下游,靠管网拦截,重力自流,把城市污水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到下游的自然水体中去。现在城市污水是一种资源了,必须重复利用。如果仍采取过去的规划布局,城市污水处理完,如要利用就需要再重新铺设新的管道,采用分级提升的办法,输送到城区用户。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工程建设成本和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形成极高的运行成本,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社会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没有合理的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就没有水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也不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所以,必须改变过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处理,有利使用”的原则,重新审视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适当采取分散、小型、多级、循环的方法,合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促进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三、在建设上,变政府为主为社会为主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保护好水环境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但政府的责任不等于政府包办,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凡是企业能够做的,都应该让市场和企业去做。过去,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社会经济水平不高,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上来。现在,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四、在运营上,变事业单位为企业

目前,许多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还仍然是事业单位。这不仅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还形成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府和污水处理单位由于共同利益关系,难以相互监督与制约。因此,必须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企业化改造,并彻底与当地政府脱钩。在转企改制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政府监管,切实做到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改变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市场监管等方面。

五、在考核上,变以量为主为量、质结合

在以往的考核体系中。只是注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出水标准,而对进水水质基本不监控。重“量”而不重“质”的考核方式,带来了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城市水体污染物削减效果不理想的后果,甚至出现了抽取河道污水进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原来河道的消极现象。因此,要改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考核方式。要变以量为主为以量质结合为主,要把主要污染物削减的效率作为评价城市污水处理成效的主要指标。逐步建立“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削减与污水处理费的核拨挂钩”机制。不仅要督查实际处理的污水量,还要考核COD、氨氮、总磷的削减量。并和污水处理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结合,促进企业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9篇:处理核污水的方法范文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20*年上半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8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去年同期仅下降了0.68%,对照“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乡镇政府、部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精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年基础上削减15.1%,年排放总量从9300吨削减到7900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年基础上削减15%,年排放总量从1418吨削减到1200吨。

市政府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温政函〔20*〕26号)的要求,制定《*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并逐年与各排污单位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

有关部门要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明确建设进度;制定需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制订实施具体减排方案;全面分析我市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污染减排应急预案。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取缔高煤耗的低、小、散企业,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

坚决淘汰小造纸、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市经贸局要加快制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录和工作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至20*年底前,取缔非法小电镀、小冶炼;淘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至2010年底前,淘汰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50%以上,淘汰小化工、小砖瓦窑、小陶瓷窑。

不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低硫份燃料,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

20*年底前,巩固全市电镀业污染整治成果,全面取缔非法小电镀,坚持长效管理,完成电镀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完成芙蓉钻头业深化整治任务;继续巩固柳市废旧线缆焚烧污染整治成果;完成大荆铸造业、饮食业、线路板业、摩托车头盔业,以及白石橡胶业污染整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科学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10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要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20*年12月底前,市污水处理厂(磐石)要全面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10年底前,虹桥片区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启动。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要全力推进市污水处理厂(磐石)配套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任务和时间要求,确保市污水处理厂(磐石)投入运行1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后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5%。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四)加快脱硫工程建设

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分散小锅炉、茶水炉的拆除力度,采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办法,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安装。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87号)规定,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市环保局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许可行为。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业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水,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加强调查摸底,确定我市50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9家省级重点排污单位20*年底前完成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市级、*市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建立“三量”管理台账。“三量”台账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市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运行污染减排设施或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设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储备库,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建立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府办、市环保、发展和改革、经贸、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工商、公安、农业、统计、价格、质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市财政局要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自查考核

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由市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组织自查考核。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上报制度。市减排办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的污染减排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减排办。

(三)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主动向市人大报告污染减排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每年都将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