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

第1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

第2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4-0093-0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志码:A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贯彻实施住房市场发展目标。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都亟待规范化,采取措施使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相较于1997年末190亿元的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9月底,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已达9.47万亿元。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住房体系的资金融通作用。

在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住房生产建设、消费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促进住房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住房金融业发展最发达的旧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不仅有政府自己设立的机构,还有政府本身并不投资但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机构组成:

(一)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机构,对特定人群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贷款信用保险,VA设立面向退伍军人的住房贷款支持和担保计划,凡FHA和VA保险的抵押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房屋贬值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保证银行不受损失。这样不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稳定了一级市场,而且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等特定群体解决住房需求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减小其贷款风险。

(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

该体系是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的,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体系通过吸收私人资金,为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购买提供资金来源,是政府调节管理住房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之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在稳定住房金融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资金的流动性,提供住房开发建设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联邦政府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外以外,美国在州和地方层面也设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1975年成立加州住房金融局(CAHFA),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首次购房者提供低利率按揭贷款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帮助加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多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低利率融资。

自1976年成立到2007年,加州住房金融局累计为州内13万首次购房的家庭发放共计121亿美元的低息贷款,截至2007年底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41.9亿美元。

(三)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目前美国住宅金融抵押二级市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于1938年由联邦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从贷款者手上购买联邦住房协会贷款,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8年9月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

二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于1968年从FNMA中分离出来,是住宅和城市发展部的附属机构,其信用完全由美国政府担保,目的是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债券。

三是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HLMC),197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二级市场机构,其成立宗旨在于为提供房屋贷款的储贷机构供给稳定的资金。它从银行和其他放贷机构处购买抵押贷款,并向它们提供用于发放新贷款的资金,尽管1988年后已私营化,但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让其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策功能。

结合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政策目标通过FHA保险、联邦住房贷款体系、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证券化机构来达到,使美国居民能拥有自住房产。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设计中,既充分发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通过政府支持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2012年美国住房自有率达到65.5%,高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自愿互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住房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立的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方式,不断推进德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开发,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为居民购建房和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很多,呈现出多样化、多类型的发展趋势。德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属于联邦政府的州立银行或者是储蓄银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全国性的住房市场法规制度,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房建设资助法案》。德国地方的16个邦,基本上每个邦政府下都会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帮助社会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人群获得购买住房的贷款资金,金融支持方式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购房和私人投资建造低租金住房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助。这部分抵押银行的资金有一半左右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拥有大部分股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二)多元化的合同住房储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住房储蓄银行法》,并于1991年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住房储蓄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经营范围、从业准则、住房储蓄合同标准条款、住房储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向、风险规避、贷款担保方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倾斜的背景下,形成了主要包括储蓄银行和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的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德国的储蓄银行大多是政府背景的国营银行。它在住房领域的主要业务是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为个人买房、建房筹集资金,在德国共有600多家。德国储蓄银行金融集团是德国金融市场的领导者,集团下属430家储蓄银行,10家州立建房储蓄银行。

合同储蓄模式以自愿性和契约性为主导,居民连续几年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获得购房时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相挂钩,资金实现先存后贷、封闭运作,政府对居民住房储蓄进行奖励和税收优惠。系统内资金封闭运作,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发放购建房贷款,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稳定性,不受市场利率影响,资金运用的平衡性和国家配套的奖励政策也使得市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住房储蓄贷款合同下的住房贷款利率都能保持固定及稳定,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营,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合作储蓄模式实现了住房市场效率的整体帕累托改进。

三、新加坡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新加坡住房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1953年,新加坡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期只是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演变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局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管理居民所缴纳的公积金的专门性政策住房金融机构。其通过实施公积金制度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在使用公积金时除应付会员提取之外,主要用于向住房发展商发放社会住房建设贷款,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中央公积金局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由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的方式向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公共住房的建设主体)提供资金。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帮助政府发行债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前者就可以从中央公积金局获得巨额资金,使公积金变为可以被政府利用的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建设。另一种方式是向住房建设发展商提供贷款的方式提供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商需要资金融通时,可以通过向中央公积金局借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使得闲置的中央公积金转为用于开发建设公共住房,从而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居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中的公积金也有两种用途。一是可以用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目前,公积金会员一般约用3年的公积金存款即有能力缴付相当于房价20%的首付款。二是可以用来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新加坡83.3%的居民居住在政府建设的组屋中(80%的居民是购买的组屋,3.3%的居民是租住的组屋),政府兴建的组屋共计有98万套,占到新加坡住房总套数的76%,私房仅占全部住房套数的24%。政府主导型的住房金融业务为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都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从美、德、新三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模式和机构设置来看:

第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因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重点在于政府担保,提高资金流动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内容既有针对一级市场的,也有针对二级市场的,德国和欧洲各国侧重于以互助的合同储蓄模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新加坡则是完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住房金融模式。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和一国的国家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都要配套。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应尽量多样化,美国和德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机构的设置上,都尽量地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多样化的机构发展,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各有侧重,也使得同一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之间能展开有效竞争。在此过程中政府可通过贴息、减免税等政策对住宅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应尽量多元化。具体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各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既有针对公共住房建设融资的业务,也有针对特定群体住房消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无论是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还是支持公共住房建设,也都尽量促进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权。

第四,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各国在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设立住房金融机构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按照市场公司化的管理体制来运作;再者,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以来,业界进行了住房金融领域的很多尝试。1987年山东烟台和安徽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向全国推广,2004年由建设银行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5年建设银行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推出。但是受制于住房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很多尝试半途而废。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住建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元,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住房消费。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因此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公共政策目标。

当前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需明确,是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不同的政策目标下,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政府补贴方式、支持力度、监管政策和定量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都会存在差别。明确公共政策目标,才能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作用的前提。

第二,完善我国住宅立法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从房地产市场层面上,需要有《住宅法》《住宅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单独立法,使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模式要与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协调。

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短期内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还会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可考虑在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住房合同储蓄模式来对中等收入群体首次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应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可考虑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合作互助的功能。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较大,存在公平性缺失,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今后需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五,建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中提出要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目前从事公共住房投融资的机构有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当前可考虑成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将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此类业务集中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麾下。此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债券的发行都可以在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为保障房建设和消费活动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建立针对特定保障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第六,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要与我国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相协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有效补充,两者在服务对象、金融支持手段上都各有侧重,要使两者在业务发展上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231-233.

[2]毛亚社.对德国储蓄银行的考察与启示[J].西部金融,2011,(3):20-22.

[3]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3-20.

第3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若干高个贷率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探索制度发展的方向。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若干城市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率高,政策创新较多,其发展现状基本代表了房地产市场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均充分发展后的状态,对政策前瞻性研究有标本价值。

一、去冬今春有多疯狂

2012年限购后的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爆发式增长导致了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特别是2013年3月“国五条”出台前后,市场出现井喷,导致2013年2季度,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压了大量的贷款受理量,面临更加严重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出现贷款轮候现象,目前仍消化不良。这一轮高压状态再次显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同时也考验着政策的可持续性。

分析各地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公报可知,多数城市贷款发放量再创新高,且同比增幅较大,如北京同比增长106%,上海55%,重庆150%,天津10%,南京192%,福州118%。各地贷款资金再度紧张,个贷率再攀高位,如北京67.65%,上海(含补充公积金)78.69%,重庆82.47%,天津78.39%,南京87.22%,福州69%。2013年3月“国五条”落地前后,个贷率继续攀高,多数城市比2012年底升高了3~5个百分点,上海不含补充公积金的个贷率达到102.62%,接近2009年的最高水平。江苏若干城市达到95%,全省平均高达88%,紧随其后的是贵州、福建、浙江,均在75%以上。个贷率超过95%意味着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提取需求外,接近无钱可贷,贷款的轮候时间长达3~5个月。

二、贷款作用是否解渴

尽管各地贷款发放量迅猛增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单笔贷款额度占总房价比例在不断下降,政策贷款的支持作用受到限制,组合商业贷款的比例不断加大。北京目前支持率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平均房价为132万元,平均贷款额72万元,贷款额占房价的比重即支持率为54%,组合贷款比例为5%。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为38万元,参照北京的住房均价,支持率为29%,组合贷款比例更高。天津支持率为43.57%,南京为37.4%。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作为职工购房信贷支持的一部分,多数人需要办理商业组合贷款才能完成购房,而目前各地组合贷款的便捷性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收紧是否奏效

近来多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有贯彻调控政策的因素,也有资金紧张因素。福州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降为60万元,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只认房改为认房又认贷,并由管委会发文实行放款轮候制度。苏州贷款额度调整为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以上。常州贷款轮候时间约4个月,金华约5个月。轮候2个月的城市不在少数。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实际上是从提高贷款门槛、削弱贷款满足度和政策便捷性方面,压缩贷款需求,更不利于低收入群体。

从2012年各地贷款发放笔数与市场交易量比较分析看,目前北京公积金贷款占全北京市场成交量的35%, 天津、南京、重庆分别为31.4%、33%、35%,2012年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家的贷款发放量超过了全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量。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比例逐年提高,一方面是由于房价上涨导致职工贷款能省则省,另一方面商业贷款有指标限制,贷满则停,更主要的是由于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占先天政策优势,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与商业贷款85折后的利差为1.0675%。可以预见,在政策性贷款利率优势不减弱的情况下,政策性贷款的市场份额还会提高,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还将持续。

四、全国统筹可否解困

当然,在部分省、部分城市紧张的同时,全国尚有近千亿元资金可供提取及贷款统筹调剂。2013年2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平均个贷率为63.21%,多数二三线城市政策相对宽松,部分城市还放宽了贷款条件。解决目前流动性紧张问题暂时可采取统筹调用的措施,先省内统筹,再全国调剂。当然调出资金应取得不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4.5%)的收益,不能出现地区间的“劫贫济富”。但是要考虑几个关键问题,一是由于各中心利用定期存款能获得同等水平的收益,若支配资金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各地调出资金的意愿可能不强,且无论强制调用还是自愿撮合都需要机构和人员成本。二是要考虑到目前全国尚有积累是以各地政策不一、某些城市严格限制提取使用为前提的,有的城市的苛刻提取政策某种程度上引发骗提套提。目前北京的提取政策最为宽松,可提取百万甚至几百万的房价款,提取率接近66%。其他城市均相对严格,多执行贷前账户资金“提则不贷、贷则不提”的政策,提取率均在50%左右。今后在合理保障提取需求的情况下,考虑各地住房市场化经历充分发展后,全国是否还有充足的资金可统筹使用,不容乐观。东部若干城市目前供不应求的状况应引起重视。

五、贷款发展几点思考

首先,解决当下问题的重点是要适度控制个贷率。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区别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具有来源单一无伸缩量而需求受市场扰动较大的特点,导致可用资金随楼市“遇热绷紧,遇冷沉淀”。而满足提取是制度合理性的首要体现,贷款政策相对平稳是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市场出现“过山车”现象时,政策不宜“过山车”。鉴此,应正确评价资金沉淀,强化备付理念,要适度控制个贷率,设置80%~85%的警戒线,不能等个贷率达到90%时采取轮候,牺牲政策的效率优势。并且,流动性管理要做到沉淀时增值渠道灵活,高位时预案启动及时。这就要求各中心设计好组合、贴息贷款,用较高的使用率和增值率解决资金相对贬值的问题。

其次,标本兼治的方向是明确制度定位。贷款制度要在保持普惠特征的基础上,发展特惠性,因贷款终将僧多粥少,要压缩保障范围,锁定目标人群。压缩高收入人群的贷款额度,不能只强调“多存多贷”,应实行额度上限存限贷,目标人群重点为中低收入阶层,可享受利率上低存低贷,甚至高存低贷,确保应保必保,也解决贷款“劫贫济富”的质疑。

第4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英国住房保障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03102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所有在职职工每月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单位的私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也必须按职工每月工资的同样比例逐月划出相应款项,分别记于职工名下,两者统一存到银行,作为雇员或受薪者的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自建立以来对中国改革传统住房分配体制、创新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繁荣发展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新型增资融资渠道。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存在并突显出诸多诟病,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逐渐显现“角色僵化”、运营模式单一的弊端。由于相关法理关系的模糊性,现急需建构更高层立法支撑,并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出发来规范资金的运作,依此路向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进行变革。

1 我国目前公积金管理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覆盖面不广、缴存率偏低,制度欠缺公平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目前并没有覆盖非公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全国有近3500万在岗职工还未参缴。同时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倾向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阶层,低收入家庭无从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造成制度的不公平。

1.2 公积金的闲置金额高,使用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下,闲置金额总量较大。如2008年度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度为4469.48亿元,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仅为1958.34亿元,仅2008年的闲置公积金达2511.14亿元,2008年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仅为43.82%。同年累积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高达20699.78亿元。2010年,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2.2万亿元,而闲置的公积金高达6000亿元,照此发展趋势,专家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年结余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全国如此高额度的闲置住房公积金与我国目前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紧张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国如何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缓解公民,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民的住房紧张问题,是政府各个部门都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1.3 公积金投资效率低下,保值增值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利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以及银行存款。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运作效率低,国债投资品种过于单一,通过银行储蓄的利率又过低,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公积金采取现有的这种封闭、单一的运作方式,不仅限制了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联系也无法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和营利性。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已成为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和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1.4 管理不太规范,法制不太健全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规范,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和具体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承担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全国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是由各地管理中心作为商业银行的超级储户方式调度运作,但是这部分巨额资金却不在直接金融监管体系范围内。同时,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营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没有制定出一个公积金有效管理和运营以及风险承担的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2 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发展历程和特点

英国经济发展得较早,住宅问题也最早出现。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深入,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批人及退伍士兵进入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大部分城市居民没有住房,加上由于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住房市场。1919年英国政府出台《住宅法》,确立了以社会住房为核心的住房政策,国家通过投资建造公共住房,并以低租金给居民的方式,对住宅市场进行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政府以集中建设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以此来增加住房供应。20世纪60年代,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政府更是鼓励住房协会参与到住房建设和管理,并设立了专项财政基金,以提供低廉租金住房。1979年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执政后,为了解决政府公共部门低效率和机构臃肿等诸多问题,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政府把提高住宅私有化率作为主要的住房政策目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布莱尔为首的工党在原有住房政策的基础上,继续调整和完善公共住房政策,首先是提高公共住房的质量标准,并合理确定公共住房的租金价格;其次是继续鼓励地方政府将公共住房向住房协会转移。

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一直是英国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根本目标,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住房保障政策的具体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从整体上看,英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改革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从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发展到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用立法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时期的住房法中。早在1851年英国就颁布了《劳动阶级租住公寓法》,成为最早的住房立法,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变革,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各种法规,这些法案法规为英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从而确保了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2.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同调控执行

在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只进行适度调控;地方政府作为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者,起着直接和关键作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同调控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住房政策的实施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负责住房分配、管理和租金制定政策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和执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通过调控执行相互配合,构成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发挥很大的作用。

2.3 采用多种政策进行调控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公共住房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并结合引导和管制政策,直接供应和间接补贴双管齐下。英国的金融机构比较发达,各金融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资金来源及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其中,参与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较多,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社、住房协会以及外国金融机构。政府通过立法引导住房协会、私营公司等的住房建设和投资方向,通过行政手段赋予住房协会更多支配和管理社会分房的权利职能,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时须配建固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标准和租金也有着苛刻的要求,从而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

英国公共住房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为对房租进行管制、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对住房的房租和地方政府进行补贴以及针对无家可归者采取的新措施等。

3 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完善的借鉴启示

3.1 加强和完善立法建设,为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住房保障及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是英国住房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的基本原因之一。英国政府制定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法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常常漠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相当不完善,无论是管理上还是经营上均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来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有效引导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有效指导地方政府在公民住房政策上的具体实施。在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和质量。

3.2 加快政府职能转型,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政府应当成为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过分地强调市场因素,使得住房的货币化现象严重,相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也没有完全确定起来。政府应当积极转变职能,使得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实行住房政策的市场化,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公共政策引导和公共产品的供应,引导开发商投资保障性住房,来解决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政府应更好的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保证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建设完善。

3.3 财政和金融相结合促进住房保障的实施和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英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中采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采取财政政策,住房金融政策十分不完善。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金融机构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同时,在公积金的投资运营中也要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不只是限于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

3.4 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居民由于收入的差异导致各自承担住房费用的能力也各不相同。我国目前针对不同层次的收入群体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针对中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扭曲,导致目标群体的模糊化和不公平。制定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对于解决我国不同群体的住房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249280.

[2]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运营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1,(14):6873.

[3]王兆宇.英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体系与借鉴[J].城市发展研究,2012,(12):134139.

第5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北京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70%,贷款利率为同期1.1倍。由此,北京成为3月1日“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全国率先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城市。

3月1日出台的国五条细则明确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随后,各地出台地方版国五条细则,虽然都把此作为一个重要措施列入其中,但是,至今大部分地区没有出台具体操作性规定。

“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包括两项业务:一是商业银行的商业房贷业务,即提高商业银行发放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二是公积金第二套住房贷款业务。一个事实是,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住建部门就可以决定,而商业银行房贷政策需要央行和银监会主管部门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城市政府部门只能决定是否提高公积金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利率,而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房贷政策。因此,北京市政府决定提高公积金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至7成和利率1.1倍,尽到了调控职责。

从北京版国五条细则看,是已经出台城市中最为严格、最具操作性的,北京公积金从严政策将会起到示范作用,从而拉开全国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序幕,使得第二套住房房贷政策从严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应该按照国五条细则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版国五条细则精神,像北京一样将第二套房贷从严政策和税收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北京版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专门出台公积金从严管理政策,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凸显北京在调控上的精细化操作。

不仅如此,北京此举也对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倒逼效用。3月1日国五条细则出台后,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而政策权限在央行和银监会。央行和银监会官员在全国两会期间曾经明确表示要根据国五条细则要求出台提高第二套住房房贷政策,但至今杳无音信。因此,使得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版五国条细则时,无法将商业银行的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从严列入其中,无奈只有先从公积金贷款入手。这就提醒央行和银监会应该迅速根据各地情况,按照差异化房贷政策的总体要求,指导央行以及银监会分支机构,出台当地第二套住房信贷从严政策。这同时也提醒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该就五条细则中的有关税收政策立即出台操作细则,比如:个人出售住房征收20%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规定,以尽快把调控的税收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第6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实际上,自2014年年初以来,舆论关于公积金提取的话题热度始终不减。北京拟出台公积金提取“新政”的消息一经,立刻与此前各地出台相关政策后的舆情走势形成对照呼应,延续了此前相关信息的传播趋势,因此在报道初期,相关信息的传播量就已达到高位。

普通网民成为舆论的主要来源

通过相关数据我们发现,北京准备出台相关政策的消息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上的传播走势一致,均呈现“高开──低走──再次攀升”的特点。北京本地媒体、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北京”等,分别对相关消息进行了多次报道,成为比较主要的信息源。

尽管报道内容的详尽程度前后有所差异,但正是信息的二次加工和相关部门对消息的持续,才导致本次舆情呈现出两个明显的传播高峰。

在关注度方面,由于相关消息时间较短,具体条例尚未出台,因此传统媒体中呈现出新闻传播量高、原创评论文章相对偏少的情况。主要自媒体平台中,意见领袖和专家的反应与传统媒体类似,同样持比较谨慎的观望态度,较少发声。而与前两者不同的是,普通网民对该消息的反馈非常积极,成为舆论的主要来源。

为公众提供方便是新政最大的优点

综观舆论对北京准备出台的公积金管理新政的表态发现,本次公积金新政得到的舆论反应相对正面,为新政策鼓掌和谨慎乐观的观点占据主流。不少评论认为,简化办事流程,为公众提供方便是新政最大的优点。

但在我国,公积金提取困难、额度受限,甚至是套取、骗取频发的问题始终存在,一地的局部改革显然并不能对此起到决定性的改善。因此,如何规避法律的风险,还需要相关部门对公积金管理办法作出及时修订,让公积金真正体现出“公共积累”的作用。

第7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经听证欲出台“新政”,最终在社会舆论压力下未遂。这个地方事件可看作是一次公民权益博弈的案例,对全社会都具标志性意义。

公积金既然是公民自己的钱,那么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就应顾及公民意见,起码应该进行民意调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这三公原则,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才是可行的。

我们看到,遇重大公共政策出台,中央及部分地方政府都要举行听证会,或主动约请人大代表、各界人士集思广益,或投诸媒体以试探民众反应,然后再出台合理政策。这当然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就广州这次公积金“新政”未遂事件而言,至少应有三方面问题举行听证:

第一,“压款”半年是否太多,是否为了吃利息,能否保证不被挪用?醒目的网友抗指出:“以前半年提一次,但是可以全部提取。改成一月一次但要保留6个月存额,也就是说半年的公积金就这么没了。”

第二,繁琐手续能否取消?繁琐的取款手续,让不法公司大肆拉业务,只要肯付10%手续费就帮你搞定一切。人们不禁要问,套取公积金需要买通谁?

第三,被扣下6个月存额是否永远沉淀?人们给公积金“新政”算笔账,如果这样,除非你真的退休,或者大病,才能完全提取到公积金账户中的那6个月存款,岂不是等于一直把这笔钱免费给相关部门占用?

公积金本来是私人财产,基金公司只是人,凭什么要限制提取?凭什么给他人的钱设置这么多门槛?毕竟都是自己的血汗钱,怎样用,用多少,何时用都是市民理所当然的权利。是公民自己的钱,公积金使用就应更具普适性,允许提取用于困难家庭生活支出、就医看病等,并允许用于异地购房,这才是人性的新政。

广州的公积金“新政”还引发市民对管理中心职工高薪问题的猜测,尽管该中心有关人士出而解释工资是参照公务员标准统发的,但广州市公积金中心每年高达2000万元的管理费,还是令人难以释疑。该管理人士承认确实“资金有一些紧张”,但辩解说这不是出台新政策的缘由。从事件的传播效果上看,公积金“新政”出台方无疑是引火烧身。

更大的火来自全国社保基金。据公布的2008年年报,社保基金净亏损近400亿元,其管理人报酬却由2007年的6.2亿元升至8.6亿元。社保去年巨亏而管理人报酬增近四成,引发抗议,“在大幅亏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还大幅度增加,这不是把社保基金也当做唐僧肉了吗?”面对投资失败导致臣额亏损,社保基金的运作是否存在“老鼠仓”的嫌疑?如此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社保基金的巨大投资损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面反映出两个关键性问题,第一,公民将未来养老钱托付给你,何以体现这种信托责任?何以防范道德风险?一旦发现这种问题如何处罚?第二,如果社保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务员自己都不参加社保,也就是说你的钱不在里面,如何能保证你会对这个基会负责?

第8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__年12月25日)同志们:今年9-12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对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告了有关情况。这次会议是在执法检查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两点意见。第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基本情况去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条例》,印发了《通知》;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根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这项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一)“管委会决策”体制基本确立截止今年11月底,全国344个应设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均设立了管委会,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目前,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大多由房改办(房管局)承担。(二)“管理机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国原有2444个管理中心,这次计划调整为344个,设立分支机构169个,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已经实施;304个设区城市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都作出了相应处理;129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反映平稳。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大连市行动迅速,去年9月已基本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三)资金清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结合机构调整,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共收回资金89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的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浙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未回收的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 款协议,对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资产。上海市管理中心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收工作,目前资金回收率达到95%。江苏省共清理回收15.48亿元,占应回收总额的75%,余额5亿元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南京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吉林省政府与所有设区城市政府,部分设区城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一些城市还积极采取拍卖房产等措施,归还政府项目贷款。(四)“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省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全国有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牌子,新疆、江西、吉林3省(区)在建设厅新设立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了同级监督。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五)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在建立决策新体制和调整管理机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项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分别比去年底增长21.4%和18.6%;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累计支取公积金154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0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1375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0%,支持了276.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其中,江苏、重庆今年1-9月个人贷款同比增长110%以上。上海、北京、浙江、天津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分别达到96%、75%、63%和58%。西部地区中,青海、内蒙古个贷发放率分别达到42%和39%,发展较快。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工作加快。南京市最快5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徐州市设立“贷款超市”。长春市通过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划缴等途径,加强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杭州市实行逾期个人贷款金额、笔数指标双控制度,并建立了五类分级管理,保证了信贷资产质量。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进展不平衡,与国务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全国还有215个设区城市没有进行资产移交。个别省直机关还想单独管理,违反《条例》规定。部分省(直)和煤炭、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管理机构还在等待观望,不落实资产移交工作。海南省以及浙江省相当部分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迟缓。重庆市管理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且只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没有与原主管或挂靠部门脱钩,少数分中心的设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还未分开。此外,仍有17个设区城市还没有设立管委会,决策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地方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尤其是原县(市)管理机构项目贷款清收情况不理想。目前,全国项目贷款余额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3%。某市还有项目贷款15亿元。一些煤炭企业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发放工资。某省(区)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占归集余额的10.6%。部分地区购买国债不规范,用于违规融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然偏低。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地方执法不力,不少应建能建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义务。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48%,还有约1800亿元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宁夏、贵州、陕西、海南、河南、新疆、山西、重庆、甘肃、河北和等11个省(区、市),个贷余额不到归集余额的15%。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贷款费用高、服务不规范以及难以办理与商业贷款衔接的组合贷款等问题。个别地方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高。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26%,资产质量较高。但云南、湖南、贵州3省逾期率分别达到3.64%、3.59%和2.31%;山西运城、临汾分别达8.5%和5.8%。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执法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建设部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有关省(区、市)非常重视,抓紧整改工作。新疆、四川、福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积极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比如,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广西自治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组初步意见,主管副主席对全面完成机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北海、百色等市行动迅速,加快了工作进度。检查组离开长沙市当天,长沙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下发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核实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即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设立,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各地整改工作还有差距,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 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工作尚未落实的地区,应当认真切实做好工作。明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新的突破。第二,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深化房改的基础。今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措施,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的跨越。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与认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继续做好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要坚决执行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按规定做好新机构的设立和资产移交,加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还没有设立新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设立,落实编制和职能;管委会要抓紧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尽快任命,保证新管理中心正常运转;在完成审计和新管理中心设立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分中心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设立分中心;符合条件设立分中心的,也要防止简单的“翻牌”,更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按规定实行内部核算。已经进行资产移交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内部授权,加快实行统一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确保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二)进一步加大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力度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督办制度,坚决贯彻"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切实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资金清收力度,确保追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经济合同约束。借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渠道;管理中心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督促落实。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单位或者担保财产,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加强责任追究。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发放项目贷款的,有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追收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对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人,要向法院依法或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做好资产保全。(三)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透明度。上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业务考核,强化其归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中心要依《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既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要拓展贷款范围,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贷款。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便利。要清理贷款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评估、担保、 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委托关系,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更有利于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措施。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要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和还款情况跟踪制度,建立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五)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建立包括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内部规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业务政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的确立,实现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设区城市内原有管理机构实行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完全统一,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等业务,存在诸多不便。从全国看,各地实施的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建设部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正在组织力量编制,争取20__年下发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当前的重点是,要逐步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为全面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奠定基础。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人。要积极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六)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要继续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努力解决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长远发展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予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取得新的发展。比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具体对策。比如,目前全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再比如,“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管理中心应当正视差距,积极拟订措施,力争凡是缴存职工购房首先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带动商业贷款。要全面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创新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9篇: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据贵阳市公布的《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凡在贵阳市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和首次购买住房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在购房区域办理入户手续或居住证,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就业、入学和就医等同等待遇,不受入住时间和购房面积的限制。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认为,从放松的范围和力度来看,政策针对商业、办公用房和首次购买住房均展开刺激性措施,而不只是在住宅市场,很明显,有刺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回升及救房地产市场的嫌疑。

财经评论人吴其伦更是直呼:“贵阳悍然救楼市四大危害应紧急叫停!”不过,自9月13日出台以来,贵阳该新政实际上已执行了一个月,目前业界普遍表示被叫停的可能性不大。深入研究过贵阳限购政策的业内人士还表示,贵阳的限购令本来就“流于形式”,因此此次疑为“救市”的新政实则见怪不怪。

据了解,贵阳限购政策细则虽然在总原则上严格遵循“国八条”的精神,但执行尺度较宽松,限购仅限一环。同时,在2011年当地还密集出台相关的公积金政策和居住证政策以间接放松限购。

贵阳限购长期“放水”

研究贵阳自去年以来的限购政策会发现,此次新政并非贵阳首次限购“放水”。

与此次新政出台半个多月后才被关注一样,贵阳在楼市限购方面一直极其低调。而这种低调,也被外界形容为“心虚”。

贵州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合富辉煌)在其一份2011年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年报中指出,贵阳在价格调控目标方面提出“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进可攻退可守,被称为“最取巧”调控目标。

据贵州合富辉煌数据,贵阳市2011年商品房成交面积510.1万平方米,而一环成交面积仅12.39万平方米,占2011年全市成交量的2%,因此一环限购影响不大。“贵阳限购令范围控制在项目较少、供应量较少的一环以内,使得限购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力大大降低,形成了限购‘放水’的事实。”贵州合富辉煌表示。

此外,贵州合富辉煌认为,2011年下半年以后贵阳政府以公积金和居住证相关政策为媒介,打开了楼市利好的突破口。

除2011年4月上调公积金存款最高至1868元最低至84元外,7月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至45万元外,8月宣布商业住房贷款符合条件可转成公积金贷款外,贵阳市去年11月的《贵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新规规定个人可以自行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这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扩宽了目标公积金贷款人群,对楼市无疑有利好作用。

随后,贵阳市政府又出台了居住证政策,规定外来人口可在相关部门办理《贵阳市居住证》,成功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将在医疗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贵阳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该新规从政策层面上放松了外来人口在贵阳购房的限制条件,堪称为异地置业开辟了“绿色通道”。

贵阳限购频“放水”的背后

在相关部门不断重申“调控不动摇”,以及十即将召开的敏感时期,为何贵阳还“悍然救市”?“贵阳楼市严重供过于求,存在崩盘危险。”吴其伦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吴其伦给出了四大理由:其一,目前贵阳在建住宅总量超过当地居民户数;其二,截至9月,库存商品住宅高达3900万平方米,去化巨量库存需要4年;其三,当地政府迫不及待出台5条措施救市,说明开发商及地方政府都已经扛不住了;其四,救市政策出台快一个月了,楼市成交依然未见起色,说明当地需求已被严重透支。

事实上,贵州合富辉煌在贵阳2011年房地产市场年报中就已提出警示:与其他地区受“政策市”影响不同,贵阳市场更多的是来自内部的冲击,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中的超级大盘不断涌现,席卷式的倾销策略,都让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2010年底开始,贵阳市的商品房成交量就开始下滑。2011年成交551.13万平方米,同比2010年772.96万平方米的峰值水平下滑28.7%。成交价格方面,从2012年年初开始,曾连续上涨的贵阳房价开始下滑,2012年上半年整体成交均价为4670元/平方米,同比2011年下降5%。

吴其伦表示,贵阳楼市严重供过于求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招商引资、超前规划、误判政策,以及开发商的决策失误。“要在五年时间建出十年甚至二十年规划的房子,能不过剩吗?”吴其伦说。

在张宏伟看来,贵阳主要还是通过此次局部放松,实现省内需求集中在省会城市贵阳释放,从而使贵阳房地产市场成交量上有个小幅回升,一改9月以来楼市成交量不活跃的市场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