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财会监督机制精选(九篇)

财会监督机制

第1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会 内控监督机制 问题 措施

我国企业的财会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及时、准确,企业资产安全稳定,从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进行协调、制约和监督而形成的一种严密的企业内部财会监控体系。但是,目前在我国,这种监控机制还不算是十分的完善。因此,我们对企业内部财会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了。

一、我国企业财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问题

1.企业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和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低

如今,在我国虽然企业的财会内控机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的各行各业当中,还有不少的企业负责人对其企业内部财会控制监督意识不强,从而导致了企业的财会内控监督机制不健全,无法在本企业中顺利的实施。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目前,还有一些我国的企业负责人对什么是企业内部控制还不了解。更有甚者,竟然认为企业的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建立影响了其企业的办事效率。

目前,许多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存在综合素质低的问题,有的会计人员不仅缺乏专业会计知识,还丧失了职业精神,有的还触犯国家的法律,会计报表随意编造篡改,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准确,让企业的财会内控制度成为纸上谈兵。

2.企业的财会内部控制监督体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一些企业即便建立了财会内部控制监督体制,却也束之高阁,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例如有的企业的财会内控制度由于实施力度不到位,很多措施难以落实,有的企业建立的财会内部控制体系本身缺乏科学系统性。此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忽视事情预防和事中控制,更习惯于事后反馈。另一方面,在企业中,监督工作主要依靠财务内部的审计机构,而此审计机构是由财务部门的员工组成和管理,这种不具有独立性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体制,使企业的内部的审计流于形式。此外,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就对会计账目进行审核,而对于企业的内部稽查以及内部各个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评估和监督,没有发挥财会内部控制监督体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1.加强人力资源培养,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使企业各层次人员提高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同时还要注重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制度监督意识的培养,确保企业员工具有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精神,这样的组织才能有效保证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企业内部要对会计从业人员建立岗位监督责任制。这样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形成动态的监控机制,即覆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会计人员如影相随,切实监督,对于出现的违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的现象,要进行及时指出并纠正。同时,为了切实落实会计监督制度,可以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例如,实行会计人员上一级单位委派制度、定期轮岗制度,使会计人员的岗位相对独立、超脱,较好的解决会计人员监而不察,堵而不管的问题,对于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是非常有利的。

2.实行职务相分离制度

财务部门的内部组织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控制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是企业实现有效财务内控监督机制的基础。财务部门按照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分离,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分离,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分离等原则划分人员的职责,达到财务内部业务控制的目的。进一步讲,企业可以通过明确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明确规定保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来实施财务职务分离和相互监管,最终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的内控机制。

3.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依据会计法规,由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在事前或事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有关会计记录,并进行相互核对,确保会计记录正确无误的过程。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设置合理且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强化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总结

总之,我国企业如果要提高其自身的经济效益,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其自身财会的内控水平。同时完善的企业财务会计内控监督机制,能够保证企业内部财会的高效运行,从而保护企业资产、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并最终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内部监督管理基础。

参考文献:

[1]张龙华.强化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0.6

第2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13-02

财务会计不是简单的记账,是控制生产成本、分配收益、为国家提供信息。财会的基本内涵是: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向的反映和监督;而财会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侧重于对生产成本的运用和管理,防控资产资金流失,账不错不乱。

2.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结论是具有真实合法性。而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它没有价值,只有恰当的合理化,所以财会部门是门科学。但不是一门硬科学、而是一门软科学,有理性的一面,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记账核算,也有非理性的一面,企业领导为了追求利润,逃税而做假账。所以强化财会内控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前财会内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目前,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意识都不够强。据有关方面调查显示,不少企业的负责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内部控制,职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就更少。更有甚者,个别企业的负责人认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后会影响企业的办事效率。

2.企业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有效

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导致其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设置得不够合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在执行,有的企业虽然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但是执行不利,其内部控制制度成了一个写在纸上或挂在墙上的有名无实的摆设,只是用以应付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若内部控制制度只是重于形式,而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则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失控。

3.企业内部审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监督评审仍主要靠其内部审计部门来实现,而有些企业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同属一人领导,这就使内部审计在形式上缺乏了应有的独立性。另外,在内审的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4.企业缺乏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有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经营者享有的权利大于承担的责任,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对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多数国营企业领导人还不能担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负担损失。这样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主管人员就不会重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5.企业的会计及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一些企业领导者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实行粗放式管理,没有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尽管有内部控制制度,但并不严格遵守,使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从我国现状来看,财会人员的素质存在明显的缺陷。有些会计及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意志不够坚定,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

6.缺乏健康的企业文化

目前,我国企业大都仍欠缺完善、合理的企业文化,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的原因之一。企业文化往往是现存的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企业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具有一种很强的凝聚力。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从思想的高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进而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原因分析

1.企业领导没把内控制度重视起来,只向一线投放人力多创效益,觉得财会是后勤部门,多一人少一人无所为,账今天记不完明天记不影响生产,没把账目交叉复核。内控监督。出现外借账户,被他人洗钱所利用。

2.队伍现状难以满足内控管理需求,一是人员老化,只要听领导话不管年龄多大都行,很多企业记账依赖手工方式进行操作。

3.新核算方式的引入,对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复核型会计人员少,一专多能或独当一面的人是少之又少,应付业务难以招架,更谈不上内控监督。发生贪污现象是难免的。

4.内控监督检查缺乏系统性,企业一般不设内控监督专职人员,即便是设也是设在财会内部兼职人员,弱化内控监督效果,失去监控职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也能从根本上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能够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抓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和评估后,应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建议书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针对审计过程中已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误报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提交管理建议书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服务之一。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在审计过程中按规定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关键所在。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

由于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所以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鉴证意见。为了进一步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建议,笔者提出,企业还应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针对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期间性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关于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采用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方法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审核评价,并提出相关的管理意见,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其对象和目的就在于内部控制的完善性上。这里所指的完善性,就是指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是否严密。在执行内部审核的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需要做大量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工作。因此,通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调查,就能够明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如果被调查的企业内部控制尚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以有利于企业参照和完善其内部控制系统。

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有效、可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指内部控制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其控制作用;其可行性主要指内部控制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能否正常运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和可行,不在于被审计单位自己的标榜,而在于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其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调查、测试后做出的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无效或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则可通过出具内部审核报告予以提出。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建议和措施,纠正无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其变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建立或修订内部控制系统,使其可行。

(四)加强与内审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检查、评价及监督内部控制,而且企业可能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的评价,通过了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果内部审计的工作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则应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和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因此,加强与内审人员的沟通可以促进注册会计师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便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录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6).

[2]李凤鸣.内部控制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版.

第3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完善会计内控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是堵住会计风险“源头”的行之有效且意义重大的途径。这是因为,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以充分揭示会计风险,严格的会计监督体系可以抑制会计风险,严密的会计内控体系能够抵御防范会计风险。但是由于种种主客因素的影响,目前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会计内控机制尚未健全,不但使会计防范会计风险的独特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还引发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财会管理体制的分散,不但削弱了一级法人的统一集中经营功能,同时由于受种种利益的驱动,致使一些基层单位核算秩序混乱,违规违法处理业务问题时常出现。

(二)会计业务附属性强,独立性差,假证、假账、假表现象屡禁不止,企业会计“铁账、铁款、铁算盘”三铁的好传统没有坚持,致使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决策。

(三)严密的会计内控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存在管理“漏洞”与“死角”,会计差错、事故与案件时有发生。

(四)会计运作手段落后,电算化网络程度低,会计信息汇集速度慢,集中处理能力差,致使会计程序制约监督和参与经营管理职能弱化。

(五)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低,业务能力差,经营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一些单位有章不循,有法不依。

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内控机制,不仅是全面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需要,更是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化解会计风险的关键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认真研究并急待解决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会计内控机制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企业会计内控机制的上述客观要求,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具体措施:

(一)要建立内在动力机制,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当会计就会有风险,风险就在你我的身边,对此各级领导及会计主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把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性、风险性和责任性向大家讲清楚,使全体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内控的意义、作用有较深刻的理解,使会计内部控制的执行由开始的抵触、不理解到理解,并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一是要加强会计机构内部控制的学习,使之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使大家能正确地区分内控建设和传统的管理思想的区别;

二是正确宣传会计风险的根源、危害及防范措施,增强干部职工风险防范的信心;

三是结合实证会计案例的通报,解剖麻雀,揭示会计案件的易发性、多发性和隐蔽性,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对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做到时时事事不忘资金安全,自觉加强内部控制,自动防范会计风险;

四是要对会计人员按管理层与操作层及各岗位职责的不同,进行岗位资格培训、考试与考核,全员持证上岗;要采取政治学习、岗位练兵、业务比赛等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培训;要实行会计人员等级管理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学业务、练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二)要建立内控领导体系和风险防范责任制

第4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际财政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制及提高政府财政监督效率提出了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财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与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如财政监督立法滞后、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协调、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等,亟待探索解决之道。

一、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监督的基本做法。

(1)财政监督职责。首先,重视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监督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重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例如法国财政部门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监督;最后,重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社会监督机构执业的公正,如新加坡财政部成立了一个会计委员会,财政部长任主任,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同时会计师协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必须有财政部委任的成员。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根据其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职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管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对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例如在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人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监察人员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一定年限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一年轮岗一次,如其严重失职,将交由审计法院处理。在澳大利亚,财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一个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在任的工作人员必须既懂得财税专业知识,又熟悉计算机操作。

(4)财政监督方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非常重视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议会或政府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其次,重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例如:法国财政部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与公共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设在财政部内的财政监察总署会随时按照财政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1)立法完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财政监督的立法,坚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是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例如:美国的财政监督有非常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日本宪法对财政监督有专章专节的条文规定;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规范和约束,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重视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监督方面非常重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例如:在法国,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监督,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财政监察总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审计法院对政府预决算、公共会计、公共支出决策人、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都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再如:在美国社会中无处不有相互制衡机制,联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对财政监督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实现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范、控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经济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且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一般都比较高,或直接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总统负责,也有的独立于国会和政府,具有独立的监督行使权。例如:瑞典政府设置相对独立的审计办公室,审计对象、地点及范围都可自行确定。在法国,财政监察总督署隶属于财政部,对财政部长负责。在配备人员时,重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严格管理。

(4)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高。财政监督过程中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例如:美国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80%以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50%左右的预算拨款是通过计算机支付的。美国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监督手段较为先进。美国1.15亿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资料,都按税务登记号分类存入计算机系统,国内税务局负责税收检查的官员可以利用此系统有重点地进行审计检查。

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1.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1)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属于行政范畴,没有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财政监督存在一些执法空白,且其独立性具有不足之处,还具有很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经常出现对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是处罚不力的现象。只有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会强化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意识与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2)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及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同时财政监督人员应遵循财政法规、政策,为外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但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财政外部监督更为客观,更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能体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促进内部监督的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可以从不同层次对财政分配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3)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想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应该将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抑制和防范在计划、决策等工作中将会发生的错误;通过财政事中监督,可以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修正;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还能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分析与研究,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

(4)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协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经济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负有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责,这三者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效率。

2.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具体措施。

(1)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的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固定下来,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这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

(2)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各监督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批财政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编制环节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事前与事中监督控制;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外部监督效率。具体包括:①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预算的编制、制定、实施过程,在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②聘请专业人士,加强财政监督审查力度。目前,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③发展公民组织参与财政监督,建立多层次财政监督网,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组织具有独立性特征,可以对政府预算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完善的措施,从而可以提高预算的实施绩效。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美玲,王化敏.试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财会月刊(理论),2006;7

2.王顺安.美国的财政监督及经验借鉴.甘肃科学纵横,2005;1

第5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何谓财政监督,目前国内学术界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将财政监督当作一种行为或活动。例如,有的认为,财政监督是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利用其专职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的活动。[1] 也有的将财政监督当作一种手段。例如,有的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2]

我们认为,应从广义和狭义这两个方面才能准确界定财政监督的内涵。从广义来说,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政府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从狭义上来说,所谓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相对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实施的检查和督促。其中,广义的财政监督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狭义的财政监督,尽管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解决多头监督引发的监督混乱、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因行政层级的严格性从而使财政监督更加有力和有效等等,但由于狭义财政监督主体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其作为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天然膨胀性和扩张性,仅仅靠其自身难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的违法活动,必然会产生一些监督“空白地带”。

财政监督,就其本质而言,我们认为:

1、财政监督是经济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防止权力的滥用,除了应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外,监督也不可或缺。监督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但财政监督由于其抓住了政府权力的核心,因此最为至关重要。

2、财政监督体现着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要求政府行为法治化。而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关键,就在于政府财政行为的法治化。这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因为财政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如果对政府财政权不加以约束和控制,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与此同时,公共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对政府来说,只是受人民之委托来组织收入并安排支出,财政虽然由政府来组织和安排,但这决不意味着公共财政就是政府的财政,相反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人民的财政。由此决定了政府不仅应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布其财政收支情况,而且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就有必要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相反,如果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及其官员财政收支活动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人民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财政职能也就无法实现。

二、加强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历来是我国经济监督工作的重点。围绕财政监督,我国目前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同时也在财政监督实务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从参与监督的主体看,有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从监督层次看,有人大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从监督实践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令人遗憾的是,财经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国家审计署《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揭示的八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国财政领域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可以说,与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长期滞后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我国现行与财政监督有关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规范之中。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现行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缺陷,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财政监督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监督的单行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滞后,不仅使得财政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手段,而且也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2、财政监督单行规范的效力层次过低,权威性不足。我国现行财政监督规定大多散见于《宪法》、《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单行的财政监督规定大多为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效力层次较低,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稳定性。

3、现行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缺陷,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例如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预算监督就存在交叉和冲突,往往导致财政监督实务中的交叉和重复,加大了监督成本;又比如现行财政监督规范缺乏对财政部门监督权力的保障,如国家不仅从宪法的角度赋予了审计部门独立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力,同时在《审计法》中又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检查权以及对不接受检查的处罚权,但是作为预算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财政机关却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授权,严重影响了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威。

6、财政监督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一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职责等缺乏立法保障,尤其是缺乏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财政监督检查行为多无果而终;二是监督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不仅造成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而且监督机构之间因缺乏配合而造成诸多监督空白;三是重视对预算内资金的监督,而对预算外资金则监督不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的预算编制不完整,政府预算仅包括预算内收支,而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则长期分散于各部门和单位,成为政府和中央难以掌握的“第二预算”,从而也不利于财政的有效监督;[3] 四是重视预算收入的监督,轻视预算支出监督,从而造成大量财政支出资金的低效与浪费;五是财政监督检查手段单一,过多集中于专项检查,忽视日常监督,财政监督仍未彻底改变“三大检查”时期的运动式、集中性、突击型的特点。

从国外来看,重视对财政的监督并建立较完备的财政监督体系及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国外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起议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鉴此,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这对于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廉洁财政以及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们认为,一个完备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应当以财政监督法为龙头来构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监督法。财政监督法应该是财政监督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财政监督法律规范的母法。换言之,其他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财政监督法的规定,或者说,至少不应与之相冲突。

制定财政监督法,我们认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财政监督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如前所述,财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财政监督法也同样如此。财政监督法的立法模式,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广义的财政监督法立法模式,亦即把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涵盖其中;二是采取狭义的财政监督法立法模式,亦即仅规定财政机关的监督。就各地已经颁行的财政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看,均采用了狭义财政监督法的立法模式。我们认为,在我国,应采取狭义的财政监督法立法模式较为适宜。如果采用广义的立法模式,则有可能由于立法内容过于庞杂而造成立法体系的紊乱,另外,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说,广义的财政监督立法模式,由于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监督主体,无论是在监督的性质、目标、原则还是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仅立法难度大,而且也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是明确界定财政监督法的具体内容。一些地方出台的财政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虽然对各地财政监督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其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如《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规定》都只有22条、《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也只有20条,同时又普遍存在监督手段乏力、处罚措施空白这样的立法“硬伤”,因此很难实现以立法活动保障并推动财政监督实践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财政监督法》至少可以由八章组成:(1)总则。具体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监督原则;(3)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4)监督主体的职责;(5)监督主体的权限;(6)监督程序;(7)法律责任;(8)附则。

2、财政收入监督法。主要包括对税收收入的管理监督和非税收入的管理监督。对税收收入的监督,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国库券条例》、《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将来有必要在上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税收基本法》、《国债法》、《基金法》、《企事业单位收费法》、《法》等,强化对财政收入的监督。

3、财政支出监督法。目前,与财政支出有关的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将来亟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补贴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法》、《行政补偿法》等,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财政补偿等加以有效约束,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预算法》。

4、财政投资监督法。主要就财政投资的原则、程序、财政投资资金的运用等加以明确规定。

5、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主要就国有资产的经营、转让等加以监督,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方面,学界虽然就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财政监督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在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分歧较大。我们认为,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应着重探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建以财政机关监督为主的财政监督体制

在我国,目前存在多个财政监督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财政收支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我们认为,这种多头监督的财政监督体制,存在着监督主体多元化、主体关系平行化和监督职能重叠化的问题。财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维护财经纪律有着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运行情况来看,多头化、平行化的财政监督主体,对财政管理的整体来说,还是弊大于利。弊端之一,造成了执法单位职能的相互交叉与混淆,甚至出现财政监督“越位”与“缺位”并存问题;弊端之二,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弊端之三,势必造成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影响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弊端之四,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4]

多头监督既然存在上述种种问题,那么是否就可以转而采取由财政机关单独实施财政监督的单一主体的监督体制呢?我们认为,采用单一监督体制,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因监督主体多元化、主体关系平行化和监督职能重叠化而存在的问题,但难以实现对财政的有效监督。因为财政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内部监督,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行政监督,有着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且由于自身力量的有限而有可能形成监督的空白点。从国外来看,多数国家均实行包括议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鉴此,我们认为,在明晰相关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前提下,我国应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且与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监督体制。而这个体制的建立尤其是有效运转,我们认为:

一是明确界定财政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各自的职权范围。权力机关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来进行监督,多属于事前控制范畴,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宏观监督,而不应当过多参与对具体财政活动的监督。否则,有可能造成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混淆。审计监督,主要是向国务院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属于事后监督。包括对财政的某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本质上属于对财政监督的再监督,应当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如果说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监督财政的两大主体的话,那么,人大监督是事前监督,而审计监督则是事后监督。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其一是通过财政部门专门监督机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直接监督检查来实现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监督;其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专门监督机构,对税务等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执法质量的监督控制来实现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其三是通过财政部门专门监督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社会监督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控制来实现对各预算单位、各经营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中介机构被称为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成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经营之间的中介。在我国,社会经济监督可以作为财政监督的补充体系,定位于微观经济的监督,由此财政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同时建立财政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机制,依照《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质量及其履行社会经济监督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5]

在上述几个层次的监督中,我们认为,财政机关应当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主要对财政收支尤其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这是因为财政设有专门监督机构,且能够真实地了解财政收支的运行状况,因此应当以财政机关作为监督体系的主体。

二是将审计机关由隶属于政府改为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审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监督方式,虽然近几年来审计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监督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应退出政府执法序列,归位于各级人大。审计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人大行使监督权,这样即可以减少行政干预,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审计监督的权威。与此同时,也有利于弥补人大监督力量的不足,可以理顺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2、明确界定财政监督法的原则

关于财政监督法的原则,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是指财政监督必须由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具体来说,财政监督主体由法律规定,监督权由法律授予,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法规。亦即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强调依法监督,不仅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且也是规范监督行为,防止滥用监督权以维护被监督者利益的需要。

要做到依法监督,第一,应当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为财政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实现财政监督“有法可依”;第二,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明确规定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如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被监督对象中兼任职务等,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独立监督原则。所谓独立性,是指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监督主体享有的法定职责、完成职责的程序和应当具有的监督权,以及不受不正当干预的独立监督权。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主体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权等掌握在监督客体的手中,则势必会增强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依附性,这样一来极易产生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或监督主体、客体两位一体,那么行政监督就会流入空泛。只有独立性,才能产生权威性,才能使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督的效果。

要做到独立监督,第一,应明确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监督主体以相应职权;第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增强监督意识,不干预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三,在财政监督法中具体规定保障监督权独立行使的一些措施,对不正当甚至违法干预财政监督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开原则,是指监督主体据以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影响被监督者权益的行为时,应当让被监督者了解该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阳光是最理想的消毒剂”,强调公开原则,是保障被监督者合法权益、规范监督主体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公正原则,是指财政监督主体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处于超然的地位,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被监督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不仅是财政监督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要做到财政监督的公开、公正,第一,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计划应增加透明度,尽量避免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被监督者利益的损害;第二,加强对财政监督主体监督权行使的再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第三,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四是效率监督原则。任何监督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财政监督也不例外。财政监督的效率原则,一方面是指财政监督主体自身在进行监督时要讲求效率,以最少的成本支出达到最佳的监督目标;另一方面是指财政监督必须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出发点,亦即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发挥效益,而不是限制财政主体自主理财。强调效率监督原则,不仅是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也是财政监督目标有效实现的必然要求。

要做到效率监督,一方面要求对监督机关、监督人员进行合理配置,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合理制定监督计划,确立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理念。

五是合作监督原则。财政监督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单靠财政机关的监督不可能奏效,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财政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的相互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督,因此在监督过程难免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为解决这个问题,有的认为,在组织管理上,可以建立一个类似“银监会”的机构,称之为财政监督委员会,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要升格,要相对独立,但又不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要广泛、合理,既需要培养专门的队伍,也可以吸收一些有丰富财政工作经验的人员和从事财政教育、科研的人员做兼职委员。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一定要高,能够适应财政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6] 还有的认为,要解决财政监督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可以考虑中央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审计署及特派办、财政部监督局及各地专员办、国税监督机构、央行监督机构参加,在地方以省(市)人大财经委牵头,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地税监督机构、地方人行监督机构参加,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共同构成监督和再监督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7] 我们以为,第一种建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既不增加机构和编制,也有利于协调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3、重新界定财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关于财政机关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从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均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监督的范围涉及预算的编制、执行、预算调整、预算收入的征收与解缴、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国库有关事项、财务会计等。

我们认为,财政机关作为国民经济情况的综合反映部门,与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虽然都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财政监督的对象尤其是范围不能过于广泛。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与公共财政相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也应当只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并在此范围内发挥作用。否则,财政则极有可能再次“越位”。鉴此,财政机关监督的对象只能是与公共财政分配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监督的范围也只能限于与财政收支管理过程直接相关的事项,如预决算编制;预算的执行;财政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与有效率;税收征管与解缴;财政资金的使用;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等事项,则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监督。

4、改革现行财政监督的方式,强化财政监督的权限

一要更新监督理念。第一,逐步实现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转变,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更好地为财政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服务。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是一种内在的有机统一。财政管理的范围决定财政监督的范围,财政监督的内容促使财政管理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之上,所以监督是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离不开监督的实施。没有监督的管理只会流于形式,而管理一旦缺乏监督,也不会有权威性。就机制而言,不存在没有管理的机制,也不存在没有机制的管理,财政监督和管理在机制中得到统一的应用。[8] 第二,加大对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从重检查、轻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转变;第三,加强财政收支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实现从注重对被监督单位的外部监督向注重强化被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第四,强化服务管理的理念,实现从单纯强调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

二要确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逐步由侧重于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方式。对财政收支进行全方位监督,具体包括:(1)事前监督。亦即对本级预算编制的监督。检查本级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基本原则、程序是否合法、预算编制是否保持收支平衡、收支规模是否合理等。(2)事中监督。亦即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监督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预算收入资金的征收、入库和各项预算支出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立项、收取、管理和使用等。(3)事后监督。亦即对本级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率。

三要强化财政监督手段,赋予财政机关更多的监督权限。具体来说,在《财政监督法》中应当赋予财政机关以相应的执法监督权。具体来说:(1)依法制定财政监督规章、规则权;(2)要求监督对象报送与监督有关的资料权;(3)调查取证权;(4)现场检查权;(5)查询涉嫌违法资金、收入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涉嫌违法资金、收入权;(6)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权;(7)行政处罚权。当然,在赋予财政监督机关权力的同时,为防止其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6、严格财政监督法律责任

从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来看,虽然就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一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散见于《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之中;二是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例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许多内容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不完全吻合;三是处罚过轻,难以实现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例如《审计法》第4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但依法追究何种责任,该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现行法律可以依据,实际上该条的规定无疑于“法律白条”。又比如《预算法》关于法律责任仅有3条规定,与该法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脱节,至使相当多的预算违法行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鉴此,在制定《财政监督法》时,有必要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违法的主体来说:一是应规定监督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对监督机关及其人员、等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的类型来说,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就《财政监督法》而言,更多应强化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的力度,来遏制财政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现象。

【注释】

[1]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2]李武好 韩精城 刘红艺等著:《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3]刘晓鸥:《关于我国财政监督的若干思考》,《沈阳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4]蒋敏元 李龙成:《论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体系建设》,《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5期。

[5]寇铁军 崔惠玉:《关于强化财政监管的若干思考》,《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2期。

[6]孙亦军:《对当前加强财政监督职能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第6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突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围绕财政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主要任务开展监督检查。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各方面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点,探索尝试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逐步将绩效评价监督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会计财经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企业和单位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包括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通过“金财工程”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控,降低监督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严格整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工作指示力度,推进建立财政系统的内控机制建设。

三、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和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具体包括: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又具有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还负有再监督职责。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为完善决策、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在外部关系协调上,要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统筹兼顾监督资源,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关系协调上,要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在加强内外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计划协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多种形式,促使财政执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发挥财政监督提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管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管办法,完善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要规范执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要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要追踪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科学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实施、严格实施,要追求以较小的成本(人财物投入)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要追求可量化效果和不可量化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专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规范监督机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机构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财政部门必须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省厅将加大对各设区市和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政治坚定、政策把握能力较强的财政监督队伍。要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六、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要树立为民监督、透明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广泛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要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第7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一、县级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方式单一。长期以来由于受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针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治理,监督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也不尽规范。从方式止看,表现为专项和突击性检查多,经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由于财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屡查屡犯。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县级财政监督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措施,真正符合构建公共财政要求,围绕财政管理总体目标而建立和完善的财政收入监督机制、财政支出监督机制以及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单位内部监督机制、会计监督机制仍很不完善,致使财政监督工作的对象、范围、重点、方式以及要达到的目标不甚明确,导致监督效率不高。

(三)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近年来一些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与财政内部监督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

(四)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协调不够。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检查部门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专业监督力量薄弱。县级财政专职监督干部不仅数量少,变动频繁,且结构不合理,人员大多来源于局机关后勤、人事等非业务部门,对财政监督业务不够熟悉,在写作、归纳、提炼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能力方面偏弱,文化层次和技术职称偏低,年龄偏高,整个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全面素质偏低。由于财政监督力量薄弱,致使一些单位在违纪风险、违纪成本与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是边查边犯,屡查屡犯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财政监督从检查对象安排、实施检查及结果处理等牵动着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利益,因各种原因最终是将宝剑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监督处罚不力,财政资金使用低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但是,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财政监督特别是县级财政监督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有效提高,亟待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工作设施不够先进。目前,审计部门的财务检查是由国家审计署研制开发的应用软件,制成工作模板在全系统免费安装使用,工作中均用手提电脑开展检查,检查结果不但准确,且效率极高。“人巧不如家伙妙”,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进一步加强,若干年以前那种最原始的手工摘录、加减、汇总方法,去检查现代电子帐务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级财政监督部门落后的工作设施和技术是制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发展的原因之一,能安装有检查软件的手提电脑全面应用于财政监督工作还有一定时日,采用最原始的手段去监督最现代的电子科技成果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三、加强县级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

(一)提高认识,营造财政监督的良好氛围。当前一些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财政监督缺乏正确的定位。县级财政应该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财政改革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越重要,应想方设法营造财政监督的良好氛围,鼎力支持财政监督人员依法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创新监督机制。一是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到全过程监督。通过对预算收入解缴收付、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三是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强化自我约束,规范财政行为。四是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上来,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

(三)加大财政内部管理的监督力度。财政机关是财政分配的重要职能部门,因此也是财政监督的重点。加强对财政内部监督管理是整个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加强对财政内部各股室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政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监督,监督财政内部各股室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有无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加强财政机关内部指标分配、资金调度的监督,监督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报经有关权力机关审批,监督财政资金的调度、拨款是否按预算级次、按预算计划、按工作进度,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到位。通过对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质量,树立财政机关良好的形象,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全面贯彻《会计法》,加大会计管理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力度,重点以落实“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为突破口,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和督促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做到诚信为本,不做假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要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查处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行为,把“处理事和处理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财会人员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和支持,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

第8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思路决定出路。当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时,一个崭新而宏伟的蓝图便呈现在大家面前,财政监督事业由此豁然开朗。

高度决定一切。面对发展中的问题,金莲淑同志的报告从财政监督现实际遇与未来发展角度出发,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引领财政监督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

一、完善的运行机制是财政监督发展的必然要求

l、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时代的需要

如同任何改革一样,审视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脱离不开时代背景。随着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公共财政的深入发展,中国财政赖以生存的外部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科学论断,对财政的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以公共财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为例,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曾强调,公共财政要致力于市场机制的和谐;经济运行的和谐;社会发展的和谐;全体人民福祉的和谐。而财政监督的使命与这些使命方向完全一致。

变化着的财政形势和富于生命力的财政使命,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创新发展,顺应财政发展的要求。于是,一场场变革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悄然进行——财政监督日益成为财政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融入到财政运行机制之中。如,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的要求,辽宁、江苏、青岛、湖北等省市将监督关口前移,参与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核,保障了部门预算改革取得实效。又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中,各地财政监督工作围绕中央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财政改革事项和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有选择地开展专项检查,保障了国家政令畅通。

在历经大量的融入财政管理的变革后,一个重要的命题: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呼之欲出。这是一个有着深深时代烙印的命题,它传承着现代财政的理念,预示着公共财政在新形势下的一种变化。换句话说,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是时代的需要,对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全程动态监控,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政宏观政策执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是现代财政管理的内在需要

新时代赋予财政盎然的生机,也给财政管理带来变革的压力,财政监督的变革要求也在这其中。

随着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财政管理的不断细化,加强财政监督的要求日益迫切。以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为突破口,使财政监督成为财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实现财政监督与管理一体化,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监督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职能作用,这成为全体财政监督人的共识。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言: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新机制已迫在眉睫,中国几千年都没有离开过行政管理习惯的影响,必须转变和有所突破,采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方法;否则就会被另一种比行政力量更强的经济力量所扭转。

的确,没有什么比“自我革命”更能产生强大推动力的了。作为财政管理的内在需要,财政监督全面参与到财政改革之中,在诸如部门预算、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绩效评价等改革中,财政监督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正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已成为保证这些改革不走样、变形,有效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重要屏障。

但是,现实中财政监督却有尴尬的一面:相对孤立的或仅表现在财政监督工作点上的成功经验,掩盖不了财政监督长远发展的机制性缺陷。“进步的、成熟的财政监督工作必定是全面融入财政管理之中,拥有稳健、良性的运作机制,并在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之中发出夺目的光彩”,一位财政资深人士说。

其实,从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中不难看出,任何对这两者的割裂,都是错误的。完善的财政管理体系是财政监督有效性的基本条件,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保障。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何振一教授所言:“财政监督是不同国别体制下财政管理的共同需要。在实践中,既不能抛开财政监督的需要来搞财政管理的建设,也不能离开财政管理体系的安排去研究财政监督的制度建设。因此,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一整体进行制度安排,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正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3、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财政监督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经过26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公共财政框架,开始进入如何深化公共改革和完善制度内容的历史阶段,财政监督也开始从传统的计划型模式朝着市场型模式转变。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对财政监督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公共财政是否建成的根本标志,是政府的收支活动是否为社会公众所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其中公共性的财政监督就是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确保社会公众能否真正决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手段。

而要做到这些,我国传统的财政监督制度是无力胜任的。与传统的计划型财政监督模式相比,市场型的财政监督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具有了全新的内容,富有丰富的内涵。这就需要按照公共化要求对传统的财政监督进行根本改革。建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正是这一要求的具体反映。

从财政监督工作发展规律来看,机制性的问题不是一个思路的问题、一个概念性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是要转化为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如何规范运作这个组织,建立良性的运作模式,最优化地发挥财政监督工作效能,是财政监督工作内在的要求。新中国五十多年发展历程中,财政监督三次中断,又三次恢复,究其根源,就是始终没有形成一种长效的、稳定的运作机制。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以1994年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为标志,财政监督步入了一个新的稳定发展时期。十年来,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在确保财税政策执行、推进财政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查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财政正常运行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的同时,积极思考自身的使命。在这一过程中,财政监督的理念、内容、方式也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从检查型向管理型监督的过渡,这为财政监督的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通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把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设计到财政运行过程之中,根植到财政管理当中,才能促进财政监督的全面协调发展”,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金莲淑同志在昆明会议上掷地有声的讲话,道出了全体财政监督人共同的心声。

二、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是本次昆明会议的中心议题。而如何建设,是广大财政监督人深切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次会议金莲淑组长围绕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基本框架,着重强调了建立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的目标、原则、主要内容、方式与手段。

关键词之一:目标

金莲淑组长强调,要把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组成部分,纳入制度设计和安排,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机制,使财政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这一大的架构下,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目标如下:

现实目标:围绕财政管理和改革,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业务的紧密融合,使监督方式逐步形成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手段向信息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近期目标:在2-3年时间内,研究充实财政监督的职责与内容,推进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进度,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制约机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探索实施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

中期目标:到2010年,构建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初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有效监督。

解读:从近期、中期和现实目标可以看出,金组长的报告十分科学、缜密,贴近现阶段财政监督发展的实际,既指明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应努力的重点,又为未来财政监督工作发展描绘了一个美好愿景,一个需要广大财政监督人共同努力方能实现的愿景。

关键词之二:原则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严格遵循突出重点、注重规范、权责适应、逐步推进的原则。

实出重点原则,是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体现特色,不搞一刀切。

注重规范原则,是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注重规范,靠制度作保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监督检查程序,与依法理财和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

权责适应原则,是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贯彻“有权必有责”的精神,确保权限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逐步推进原则,是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是动态的渐进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解读:从部领导所倡导的原则上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规范发展是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应把握的工作重点。在机制建设过程中,创新是本,鼓励各地的工作因地制宜,逐步发展,体现特色。在发展过程中,规范是前提,“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是目的。

关键词之三:主要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机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四个方面。

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围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缴质量的日常监督,积极开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财政收入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保障财政收入真实、完整,建立稳定的财政收入保障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

财政支出监督机制:加大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的力度,实行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同步监督;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财政改革事项和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调研。在开展安全、合规监督的基础上,把有效

性监督贯穿于财政支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之中,确保财政支出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财政各业务机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起到规范管理和预警防范的作用,规范财政依法理财

和执法行为,促进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贯彻落实。

会计监督: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树立政府监督权威,建立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信息系统为依托的日常监控机制,通过业务报备手段,收集并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和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财务数据,为重点检查提供基础信息;建立规范化的检查处罚机制,不断完善检查、审理和处理处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解读:其实,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有着丰富的内涵,是财政监督人广泛施展才能的大舞台。在今明两年,中央财政的58项日常监管事项要全部铺开,而且围绕这些日常监管事项,今明两年财政部还要出台30个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事项,明确操作规程,细化管理的要求,这对地方财政监督工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着重研究当地怎么来围绕机制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充实工作内容、把握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发展财政监督事业。

关键词之四:方式与手段

财政监督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对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进行的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专项检查是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它是财政监督促进深化管理、研究制定政策、强化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行为规范,要从方案、组织、依据、程序、手段、底稿、检查处理、资料归档、案例库的建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检查、调查、审核、督促、反馈等多种方式与手段,改变以往集中性、突击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方式,注重事前的调查审核、事中动态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在具体技术手段上要逐步从单一的进点查账向信息化监督方向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督成效。

解读:创新与发展是财政监督事业的生命,其重要载体是方式与手段。当前,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的探索正处于一个最活跃的时期,各地的亮点很多。无论是河北省财政厅建立财政监察专员委派制度、海南省积极构建大财政监督格局、广东省建立内部监督循环系统、上海试行会计信用和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还是湖北、山东等省建立的财政监督派出机构等等,都表明近年来各地对财政监督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丰富了财政监督手段,创新了财政监督监管方式,深化了财政监督工作层次。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每项监督内容都有章可循。二是要注重信息技术建设。要强化网络监督,逐步实现利用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建立日常监督数据库,逐步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全程动态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一个蓝图、一次革命、一种方向

一个蓝图:未来一个时期财政监督事业发展的框架和愿景

在历史的变革期,财政监督如何发展?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将扮演何种角色?在现代财政管理之中,财政监督的功能如何充分释放?长久以来,这些问题萦绕在对监督事业怀有一种深沉挚爱的广大财政监督人心中。

2005年6月2日,金莲淑同志在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全面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成为财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这一主题报告使财政监督工作有如拨云见日。

金组长报告中的两大亮点成了代表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个报告在总结全体财政监督干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回答了广大财政监督人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个报告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崭新而宏伟的蓝图,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财政监督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一位老财政监督人对记者说。

之所以说这个报告是全体财政监督人共同的智慧结晶,就是因为这个报告集中反映了十多年来,财政监督人努力探索的成功经验:坚持以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为主线,实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充分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坚持以提高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整体功效;坚持以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为保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层次;坚持以依法行政为原则,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规范监督。

之所以说这个报告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财政监督人共同的行动纲领,就是因为这个报告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未来财政监督发展的蓝图:对内,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设计,要促进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为财政分配的科学化奠定基础,逐步健全相对独立和高效的内控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对外,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设计,要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架构,深化监督层次,强化监督手段,形成监督网络,促进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的构建,形成权责明确、运行高效、临管互动的工作机制。

“这个报告对财政监督定位十分准确,全面深刻地反映了广大财政监督人共同意愿。”来自山东的代表兴奋地说。

虽然这个报告仅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的一个开始,未来的路还很漫长,需要广大财政监督人持之以恒地探索。但是,这个蓝图已经托起了财政监督人心中共同的美好愿景。

一次革命:对过去财政监督理念和模式的一次总结和创新

回顾财政监督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作为财政管理的内在需求,不管理前进的道路多么坎坷,财政监督工作始终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一次又一次地坚强挺立,顽强发展。

财政监督顽强的生命力从何而来,我们不止一次地叩问。

在昆明会议中,我们终于找到答案,那就是:始终紧扣时代的脉搏,哪怕是自我革命,也要创新发展。

无疑,昆明会议是对财政监督指导思想的正本清源,是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的一次总结和自我革命。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财政监督仍具有较浓厚的行政监督色彩,财政监督还存在与管理融合不够紧密、监督能力与质量有待提高、监督工作不平衡等问题,财政监督工作形势还十分紧迫。为此,金莲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全面回顾财政监督发展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她要求,要全面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在理念上,要按照现代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将财政监督全面根植到财政管理当中;在检查方式上,要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的转变;在执法手段上,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促进高透明度、高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内外部多重监督体系的建设。这些思想无疑将对财政监督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从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要求来看,这也是一次制度设计上的创新。相对于原来传统型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过份对外的职能,现代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对内监控职能进一步加强,逐步加强的预算监督、绩效监督模式,使内部监督权威性、有效性日益加强,一个公正、透明的“阳光财政”跃然而出。

在财政监督漫长的探索过程中,凝结着财政监督人智慧的各种成功经验犹如一颗颗美丽的“珍珠”,昆明会议用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这根主线,串出一条光彩夺目的项链,为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生命意义。

一种方向:指明了未来财政监督正确的发展方向

强化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是党和政府赢得人民群众拥护与信任的重要条件。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金莲淑同志的报告,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等党中央重大科学论断出发,紧密地将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与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结合起来,深刻反映广大财政监督人在实务工作中,突出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指明了未来财政监督正确的发展方向。

强化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既然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公众,它能否全部有效地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应当构建有效的机制保证人民对公共财政监督权的实现。因此,“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机制”,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民主政治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第9篇:财会监督机制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国家财政 财政监督 对策建议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是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监督也必须将随之不断调整充实,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机制,使财政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就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

一、财政监督的涵义

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运动的方式、效果、过程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监控。它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在财政管理活动当中,与财政资金同步运行,其实质是规范和约束财政主体行为的机制。它是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整个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内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加强财政管理、整顿财经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金融危机肆虐,财政监督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更新与修订,在当前特殊的情况下,目前存在的执法依据已不完全符合现实的经济发展需要,其适用性与可操作性都待提高。尽管《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其本身有特殊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对财政监督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

2、体制建设不够健全

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的方面来看,存在多个监督主体共存的局面,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监督主体职能划分来看,存在财政监督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均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力,并且政府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可对财政事项进行监督审计,具有较大的同一性。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中,更要我们节省行政资源,降低政府行政开销。

3、监督方式不够规范

当前我们财政监督的方式仍然是相对单一、不够规范的。其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工程项目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纯粹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为了摆设与工具。从监督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当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国家投入四万亿的救市资金,更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效率。

4、信息渠道不够通畅

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等尚未及时联网;从支出环节来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仅限于拨付阶段,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网络,难以将情况准确、全面、快速地反映到财政部门。缺少规范化的保障信息通畅的程序,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决策支持系统,财政监督的软硬件建设投入不足,财政监督业务与现行电子政务工程存在的对接问题以及缺乏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严密性、有效性。

5、监督机构不够合理

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机关的所属单位,《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只赋予了监督机构行政处理权与经济制裁权,其监督机构本身并没有被赋予充分的职权。监督机构的权威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出现监督难、处理更难的问题。首先,监督机构的先天不足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无力的监督权力也会给监督工作带来人为的障碍,衍生诸多困难。因此,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应考虑建立司法监督模式,不断加强监督的权威性。

三、加强我国财政监督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期,目前又遇上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一些本来就存在的财政监督的问题就显得更加尖锐、更加刺眼。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提高、改进财政监督,使现行的财政监督机制在法律建设、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时期的监督要求相适应。

1、强化与完善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对完善的财政监督立法保障,是顺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和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得到完善,财政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必须加快。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带来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法规的立法进程,让财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自身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手段,规范财政监督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的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方式、地位、内容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全面指定监督工作细则,依托不断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机制

财政监督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面对成千上万、形形的财政收支执行单位,仅靠财政部门一家实施监督,是没有效率,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要实现多部门共同协调监督,要调整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目前代表政府实行经济监督的有财政、物价、审计、工商等部门。这些经济监督部门,有着相对固定的监督范围,但其业务在一定范围内又有交叉。如果不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降低监督效率,削弱监督力量,损害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在完成经济监督的任务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且必须明确划清职责权限,避免重复,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监督任务,全面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最终

形成较为完整的以财政部门的专职财政监督为核心,以财政部门内部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审计、税务监督为载体,以社会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完整的监督体系。

3、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围绕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要求,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的不足,切实有效的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逐步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事前参与与预警、事中跟踪防范、事后审核问效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一是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和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起到大处着眼、大局着想的作用;二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对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由重收入监督转变为收支监督并重,公共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四是由突击性检查转变为规范化的经常性检查,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立足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是由对外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并重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

当前信息化所带来的财政管理革命把财政监督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督网络并设计出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软件等,帮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集、转换、抽样、分析等操作,提升监督效果。首先我们应该加快软硬件基础建设,逐步实现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保障资金投入,搞好规划,统筹兼顾,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在此基础上建立财政监督信息网络系统,整合和提升监督的信息资源。其次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财政信息通畅透明。通过单位间的信息互联,可以有效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借鉴的良性循环。最后要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督人才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监督检查的技能,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要逐步调整监督队伍,甄选优秀人才,进一步培养复合型人才;三要统一思想,提高监督的信息化意识,积极学习相关信息化操作技能,在实践中锻炼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