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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精选(九篇)

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

第1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语义Web旨在实现Web上数据之间的链接,为这些数据赋予语义信息,使得计算机能够理解和自动处理。在Tim Berners-Lee等给出的语义Web层次模型中,语义Web的实现依赖于以下关键技术: 用XML来承载Web页面的内容,使得Web文档含有XML标签所携带的元数据信息; 用本体定义XML标签的语义,使得XML标签所携带的元数据信息得到共同的理解; 使用智能agent,基于逻辑推理,对Web文档进行自动处理。在这些技术中,本体是实现语义共享并

进而实现逻辑推理和自动处理的关键。

描述逻辑是语义Web的逻辑基础

W3C于2004年2月接受了基于描述逻辑的OWL语言,将其作为Web本体语言的推荐标准。OWL语言由三个描述能力依次增强的子语言组成: OWL Lite、OWL DL和OWL Full。其中,在描述能力上,OWL Lite和OWL DL分别与描述逻辑SHIF(D)以及SHOIN(D)等价; OWL Full支持与RDF的兼容,但其对应的逻辑是不可判定的。鉴于本体在语义Web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描述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语义Web的逻辑基础。

描述逻辑是一类用于知识表示的形式化工具。描述逻辑的渊源可追溯到上世纪60、70年代对知识表示的研究。当时出现的知识表示方式可大致分为两类: 基于逻辑的形式系统和非逻辑的表示系统。基于逻辑的形式系统采用命题逻辑、谓词逻辑等经典逻辑,对客观世界的某些部分进行准确刻画。非逻辑的表示系统则采用语义网络、框架、以及产生式系统等进行知识表示。与一阶逻辑等相比,语义网络和框架显得更加有效和易于使用。但是,语义网络和框架存在一个共同的缺点,即缺乏清晰的语义。在这种背景下,KL-ONE应运而生。

KL-ONE结合了语义网络和框架系统的优点,在提出之后就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于1980年召开了第一届KL-ONE专题研讨会。该系列的专题研讨会一直延续至今,在依次改名为KL-ONE类专题研讨会、术语包含语言专题研讨会、术语逻辑国际专题研讨会等之后,于1994年正式更名为描述逻辑国际专题研讨会。在这期间,CLASSIC、BACK、LOOM、K-REP等逻辑系统相继涌现,描述逻辑家族的成员逐渐增多,对描述逻辑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

描述逻辑的主要特征在于具有清晰的模型理论机制,适合于通过概念分类学来表示应用领域知识; 此外,其在具有较强表达能力的同时还保持了相关推理问题的可判定性。

扩展的描述逻辑支撑语义Web

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FACT、RACE、DLP、Pellet等经过高度优化的描述逻辑推理机已经被开发出来; 描述逻辑也被成功应用到信息系统、数据库、软件工程、自然语言处理、以及网络智能访问等领域。对描述逻辑的研究趋于成熟。

在语义Web出现之后,尤其是在W3C组织将OWL本体语言作为推荐标准之后,关于描述逻辑的研究再次吸引了学术界和工业界的关注。Web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分布性、交互性等特征,使得仅仅依靠描述逻辑难以实现语义Web的远景目标。因此,研究人员面临的一个课题是: 如何对描述逻辑进行扩展,或者如何将描述逻辑与其他形式的系统结合起来,从而为语义Web提供充足的逻辑支撑。

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史忠植研究员提出了一种动态描述逻辑,将描述逻辑与动态逻辑以及情景演算中的动作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在一个逻辑系统内对基于描述逻辑的静态的知识、关于动作的知识以及具有动态内涵的知识进行统一的描述和推理。动态描述逻辑弥补了描述逻辑在动态性方面的不足,为语义Web提供进一步的逻辑支撑。基于动态描述逻辑,史忠植研究员领导的智能科学实验室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研制了动态描述逻辑推理机,为动态描述逻辑所刻画的知识提供有效的推理服务,能够在开放的Web环境下进行推理,并且与OWL DL本体语言兼容。同时,动态描述逻辑推理机被嵌入到知识管理系统KMSphere,实现了从知识的描述和编辑,到对知识的推理、管理、以及应用等全方面的有效支持。此外,描述逻辑推理机还被应用到语义Web服务SWSBroker,为语义Web上Web服务的自动发现和组合提供支持。

第2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 台湾 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 现代 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 科学 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 哲学 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 规律 (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 现代 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 哲学 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 规律 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 发展 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 科学 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3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法律逻辑;形式逻辑;辨证逻辑;

作者简介:司献英(1970-),女,河南内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馆员,研究生,法理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和逻辑学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它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法治现实需要的推动和法学、逻辑学理论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个法治的环境,所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实践的需要既没有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必备的社会条件和理论基础,也没有为发展法律逻辑学提供足够的发展动力。我国法律逻辑学主要是基于扩大逻辑学应用的动因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逻辑色彩浓厚而法学色彩不足,甚至脱离法律实际,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法律逻辑学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以普通思维为研究对象、以形式化为主要特点的的普通逻辑学,而法律逻辑形式化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一、缺乏法治基础是我国法律逻辑研究脱离法律实践的根本原因

法治社会的需要和较成熟的逻辑学理论是法律逻辑学形成和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在西方国家较早的时候便形成了他们的法治传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法治与民主已有很大发展,中世纪的西欧虽然也实行封建专制,“但西方法文化中的神学传统和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上帝是一个象征着正义的抽象的神,世俗的皇帝对上帝也不得不产生敬畏。这种神学文化削弱了人治的权威。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此外,王室法院通过强调一致适用法律的必要性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客观性,对同类案件作同样的判决的原则为法律推理的施展手段提供了条件。”[1]

1.怎样明确法律概念、形成法律命题,按照逻辑要求正确进行法律推理成为法治运行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所以,在较早的时候便产生了对法律逻辑进行研究的需要,法律逻辑较早地被纳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并且,西方较丰富的哲学、逻辑学思想为法律逻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工具。与此相反,我国却有着长期的人治社会传统,法律成为当政者专横的工具,正像一句民谣所说:“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不服不行。”法律对政治强权的依附使法律判决不需要充分的理由,更没有进行法律推理的必要。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重体悟、轻逻辑,重综合、轻分析的思维特点,使得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较丰富的逻辑思想,但并没有发展成为严密、完整的学科体系,导致我国的逻辑学并不发达,很难为法律推理及其研究提供合适的理论武器。以上这些原因决定了我国长期以来法律逻辑的运用和理论研究的落后局面。

二、我国法律逻辑的逻辑理论基础主要是普通逻辑学

由于缺乏现实的需要和推动,法学家极少将目光投向属法理学范畴的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倒是一些逻辑学家出于加强逻辑学应用的意愿,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法律推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70年代末期,一些学者基于逻辑学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它的应用这样的角度,明确提出“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化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学的需要。”[2]这时期的法律逻辑研究主要是“从如何应用形式逻辑知识的角度出发的:表现在成果的内容上,基本上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表现在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作用的评价上,也只是在最一般意义上,从逻辑知识与正确思维的关系、特别是与办案过程中正确思维的关系方面给以说明的。”[3]国内的第一本以“法律逻辑学”命名的教材中,更是清楚明白地把法律逻辑看作就是形式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说:“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学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4]更由于一些人“由于自己的逻辑视野不够广大,只承认自己熟悉的某一种逻辑。”[5]更使得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束手束脚,唯恐不和这些人头脑中的“逻辑”标准而被指责为“非逻辑的逻辑”。这种过于狭窄的定位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认识,束缚了对法律逻辑研究视野的拓展。甚至这种套用固有的逻辑模式解说法律实例的研究方式已经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研究的反感,近年来在许多法律院系原来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纷纷下马,和这种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的定位不无关系。[6]

这就形成了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一个普遍现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脱离司法实践,不是从司法实践本身的逻辑要求和规律出发研究法律思维的本质和特征。而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普通逻辑学,我国近现代在翻译介绍西方逻辑学的过程中,由于受当时时代背景的影响,由西方传入,音译为“逻辑学”的逻辑学实际上是在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形式逻辑学。在我国传播普及的逻辑学也主要是这种以传统逻辑学为主导的形式逻辑学,辩证逻辑学虽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自身理论的不成熟,很难为法律推理的应用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持。

三、形式化的法律逻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4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

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

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第5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数理逻辑;离散数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离散数学是现代数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计算机科学中基础理论的核心课程。学习离散数学,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为学生继续学习和工作、参加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数学基础。离散数学中的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来研究推理的形式结构和推理规律的数学学科,它与数学的其他分支、计算机学科、人工智能、语言学等学科均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和更加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想很好地使用计算机,就必须学习数理逻辑。

数理逻辑通常是离散数学学习的开始部分,但由于这一部分内容概念抽象、公式定理较多,推理方法灵活等原因,学生学习入门困难,对问题不易入手解决。而对数理逻辑的把握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对离散数学整个课程的学习,影响到学生计算机思维逻辑的正确形成。如何提高数理逻辑部分内容的教学水平和质量,对学生学习后面的内容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结合作者近年来教学的实际情况,从教学方法以及实践方面进行探讨。

2教学方法探讨

2.1激发兴趣

(1) 引入逻辑小故事激发学习兴趣

在进入新课讲解之前先引入逻辑小故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流传很广的“二难推理”。“古希腊一个国王喜欢杀人,而且他们给每个被杀的人说要是在杀他之前他说真话的话就给他绞刑,要是假话就砍头。终于一天碰到个聪明人说了一句话,不仅没被杀头还让国王和大臣下不了台,你说那个聪明人说的什么。”可让学生首先进入故事角色去思考答案,这样不但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意识到学习逻辑的重要性。

(2) 引用科学家的话激发学习动力

数理逻辑部分内容概念抽象,学生学习困难,常常会产生知难而退的情绪,并且开始意识不到它的重要性。基于此,可以引用著名的计算机软件大师狄克斯特(Dijkstra)曾经说过的“我现在年纪大了,搞了这么多年软件,错误不知犯了多少,现在觉悟了.我想假如我早年在数理逻辑上好好下点功夫的话,我就不会犯这么多的错误。不少东西逻辑学家早就说了,可我不知道。要是我能年轻20岁,我要回去学逻辑。”引用计算机科学家的话来强调数理逻辑的重要性,可以使学习者更加深刻地领悟到这一点,明确学习的目的,激发学习的动力。

也可以引入国家公务员考试题中的部分逻辑题,学生在未学逻辑之前对题目的解答肯定有存在疑问的地方,而这些题目在学完逻辑之后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带着这样问题学习,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2.2明确目的

离散数学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离散数学课程所涉及的概念、方法和理论,大量地应用在数字电路、编译原理、数据结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算法设计与分析、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等专业课程以及信息管理、信号处理、模式识别、数据加密等相关课程中,一些重要实用项目(例如信息技术、战争、经济等等)的理论模型正是离散数学模型,通过离散数学的理论推导、算法设计与分析、编程与软件制作,最后上机付诸实现。它能锻炼学生的概括抽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构造能力,这些能力是一切软硬件计算机科学工作者不可缺少的。离散数学课程所传授的思想和方法广泛地体现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的诸领域,计算机科学中普遍地采用离散数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思想、基本方法,使得计算机科学越趋完善与成熟。

2.3突出重点

数理逻辑是离散数学的难点之一。其主要原因是内容比较抽象且方法较独特,加之题型以知识较广的证明题居多。而命题逻辑又是数理逻辑的基础,熟练而灵活地掌握好命题逻辑中推理证明的方法既是学习命题逻辑的重点,又会为进一步学习谓词逻辑打下良好的基础。命题演算在命题逻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常见的推理方法有真值表法、等值演算法和主范式法,这三者也是解决谓词逻辑推理的基础,所以在讲解时需下大工夫,作为重点来讲解。

2.4强调方法

离散数学与高等数学等其他的连续数学课程有着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整个知识点的描述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可以说离散数学中逻辑的概念贯穿于整个教学中,因此给学生灌输逻辑的思维方式以及描述问题和证明问题的独特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在教学中,我们提出了按定义证明方式,从证明问题本身的定义出发,将其分成两部分,定义的前半部分将作为附加已知条件和题目中本身的已知条件一起加以应用,证明问题定义的后半部分。通过这种方法的总结,学生对大多数证明问题感到轻松自如,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升到更高的层次。离散数学不适合搞“题海战术”,它强调的是逻辑性和抽象性,注重概念、方法和应用,所以千万不要在未完全理解某些概念、基本定理之前就匆忙去做习题。

2.5联系生活

在命题逻辑部分,学生最难掌握的是关于条件式的学习,条件式的前件与后件的关系不好把握。根据课本的定义:设给定两个命题P和Q,其条件命题是一个复合命题,记作PQ,读作“如果P,那么Q”或“P蕴含Q”。真值表如下:

学生对条件式真值表中的第二种情况“善意推断”很费解,这时可以举现实中的例子,如“天下雨,马路就会湿”,分别列举真值表对应的四种情况,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概念。

在对命题符号化时,前件和后件的位置一直是学生难以把握的难点,有些命题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表达的并不是很明显。

2.6善于总结

数理逻辑部分看似知识点分散,实则联系紧密,如真值表可以判断公式类型、判断公式等值、求主范式、逻辑推理;主范式可以求真值表、判断公式类型、判断公式等值、逻辑推理等。这时可以画图(如下图)来总结,并且每一关系对应着一道相应的例题,使学生可以从整体把握整个数理逻辑需掌握的内容。

3结束语

通过明确数理逻辑学习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应用,可以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增加学习兴趣,激发学习动力,为学好离散数学树立信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通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可以做到重点突出、主线贯穿、知识体系完整。通过多种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使用可以加强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匡桂娟. 离散数学中数理逻辑教学的探讨[J].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第6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结构主义;现代逻辑学;结构;关系

关于数学与逻辑的关系问题,费雷格学派主张:“数学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布尔学派则认为:“逻辑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1]220。不争的事实则是: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它们“血脉相连”、“生命相依”,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1]220。从逻辑学和数学双重视域来看,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可以说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其高度抽象性和形式化特征决定了它像数学一样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现代逻辑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

逻辑哲学就是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的科学。而数学哲学是数学的基础,“是研究数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其他问题的知识体系”,数学哲学研究的问题最后都会涉及到数学与逻辑的关系[2]15。虽然逻辑哲学与数学哲学在研究的论题、研究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逻辑(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与数学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纯形式化特征、高度抽象性、极端精确性和严格性、广泛的应用性[2]15-16。这些共同特征以及数学和逻辑学常常具有一批共同或类似的课题,决定了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哲学思考,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数学的哲学思考。就像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一样,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其实也是很难剥离开来的。

20世纪以来,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结构主义是否在逻辑学中也有所反映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结构主义的四大学派及其基本观点

19世纪,在微积分的算术化和集合论的建立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数学基础的三大学派——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哲学唯一合法的研究领域是逻辑学,数学哲学则是研究数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学和逻辑语义学[3]9。

20世纪初,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说明,逻辑分析以存在建构自身作为参照,不然则会陷入无穷回归;而逻辑分析则是在集合论语言的基础上建构数学存在,这些观点蕴含了结构主义的思想[3]9。20世纪60年代,奎因认为,约束逻辑变元的取值其实就是存在,哲学本体论可以通过语言加以研究,利用语言可以研究存在,结构主义因而进行了数学哲学的范式转换。关系与其所依附的所有个体共同组成结构。根据结构所依附的个体的不同类型来看,数学结构主义主要包括四大学派:集合论结构主义[4]184-211[5]、先物(anterem)结构主义[4]188-198、范畴论结构主义[6][7]、模态结构主义[8]。

集合论结构主义使用模型论中熟知的方式,来描述数学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模态结构主义,不是通过对结构或位置进行字面上的量化,而是通过借助于适当的关系和定义域的(二阶)逻辑可能性,来满足经典公理系统的隐含定义条件[4]185。先物结构主义则主张:利用结构中的位置可以定义数学对象,数学对象的指称则要求结构与能够例示它们的任何系统是相互独立[9];数学公式能够由相干公式来描述,而且这些相干公式能够由实际存在的先物结构来满足[10]。范畴论结构主义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结构保持映射,为数学结构提供系统概念,从而为数学作出哲学解释[7]。夏皮诺(Shapiro)认为,虽然这些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不论是从主流数学的目的来看,还是从某种更深层次的哲学意义来看,这几大学派其实是等价的。例如:处理哲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与处理这种问题的其他方法,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通过系统间的自然转换来表达[4]184。这些学派通过语言的途径,把数学哲学引向了对意义和真理的探讨以及对数学对象的存在建构[3]10。

结构主义对数学存在的语言建构是建立在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这三大学派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这三大学派认为:结构主义可以利用语言框架来建构数学对象,这一点在模态结构主义和集合论结构主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使得结构主义的本体论建构与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研究之间能够建立起密切的关系,从而为逻辑学与本体论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3]12。范畴论结构主义挣脱了逻辑语言的束缚,创立了崭新的本体论语言,在把语言纳入存在的内涵的同时,还把存在上升到了语言的境界,并通过集合论与逻辑语言保持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得存在建构能够像逻辑建构那样成为严密的科学[3]13。

二现代逻辑学具有结构主义特征

形式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一种数学哲学思潮,它是极端唯名论在数学中的具体体现。而形式化则是现代逻辑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形式化过程一般包括:进行预备性研究、构造形式系统并对其进行解释、关于形式系统的元逻辑研究这几大步骤[2]124-130。具体地说,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的现代逻辑学形式系统,一般都遵循这样的研究思路:首先,根据研究对象给出一个没有歧义的形式语言,目的是规定哪些符号串是所研究的形式系统的合式公式;其次,给出这一形式语言的语义解释,这需要利用赋值给出合式公式有效性定义;然后,给出这一形式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再次,根据这一形式系统的语言、语义、公理和推理规则,寻找相关定理;最后,研究系统的可靠性、完全性、可判定性和复杂性等等。

哲学本体论是研究隐藏在真实世界背后存在的最高本质,即对本体、属性和关系进行哲学思考。因此,现代逻辑学本体论的现实原型就是现实世界的本体、属性和关系。从科学哲学的视角看,不论是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还是逻辑学,一般都遵循着相同的研究思想——结构主义的研究思想:重要的不是个体对象、集合,而是所研究对象的结构以及结构之间的关系。正如高斯所说:“数学是关于关系的科学,从关系中可以抽象出任何概念。”彭加勒也认为,“数学家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11]1-34。计算科学的基本特征就是研究对象的构造性的数学特征,并利用定义和解释,在对现实中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模型化的基础上,给出相关定理的证明[12]89。

从19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动态逻辑(包括命题动态逻辑、量化动态逻辑)、认知逻辑、广义量词理论、类型逻辑语法、范畴类型逻辑等逻辑分支,都或明或暗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方法,即对象的结构化的总体特征常常靠利用公理化方法、对象间的映射与同构来加以研究。从20世纪以来,作为数学哲学的结构主义,就已经成为研究逻辑学的主导方法,在模态逻辑、命题动态逻辑、广义量词理论和范畴类型逻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总体上看,结构主义的特征在逻辑学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正是这一结构主义特征激发了逻辑学界、科学哲学界等对结构主义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

笔者认为:不论数学结构主义有多少种学派,也不论各学派之间有何分歧,逻辑学,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几乎都或隐或显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主要是描述各自论域中的各种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而不必考虑具体对象的内在的品质,不同的逻辑对象可以由其相应结构的性质或结构之间的基本关系来表示。

比如:模态逻辑充分考虑了含有“可能”和“必然”的模态语句的这一命题结构,引入了“可能”和(或)“必然”模态词,对传统的一阶逻辑进行扩展而得到的。因为预设的公理和推理规则不同,而得到的模态系统也不同,对这些模态系统的框架进行解释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模型。认知逻辑则是模态逻辑的改版,即:把模态逻辑中的必然算子,解释成相信算子或知道算子等而得到的。虽然各个逻辑系统千差万别,但是,各个系统所给出的句法和语义,以及随之而定义的框架与模型和在此基础上对可靠性和完全性、可判定以及复杂性的探讨等等,都或隐或显地彰显了结构主义的特征。

由于很多数学都研究抽象的结构,因此,数学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根据数学结构主义的观点,数学理论描述各自论域中的结构的性质,而不必考虑所讨论对象的内在品质[13]。狄德金主张把数学结构作为以集合、运算和关系的系统的基础,并认为同构概念与结构的类型紧密相关[3]10。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结构”或“结构映射”的概念,数学只有利用集合论,或者只有利用作为结合论的一个分支的模型论,才能够准确表征结构、结构映射等概念。因此,集合论就成为结构主义重建数学的语言基础,成为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作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的广义量词理论,集合论语言是其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也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下面,笔者将以广义量词理论为例,来考察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体现。

三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实例

广义量词理论是揭示广义量词的普遍语义性质和推理特征的自然语言逻辑理论。集合论视域下的广义量词是通过对自然语言中的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进行语义解释后而得到的。即:广义量词对应于所有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的指称。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也是广义量词。可见,广义量词理论是在一阶逻辑和集合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对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是建立在标准模型论的基础之上,广义量词的量化论域是由个体组成的集合,真值的模型论概念则是利用非逻辑符号的解释和量化论域来加以表述的[14]40-41。广义量词理论以集合论语言作为其基本语言,而集合论语言是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数学结构主义的思想。

(一)广义量词的同构闭包性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1957年,莫斯托维斯基(Mostowski)为〈1〉类型广义量词附加了这样条件:不允许我们对论域中的元素加以区分。1966年,林登斯托姆(Lindström)把这一条件推广到更为普遍的情况,而且这一条件得到了逻辑学家的公认。这一条件被称为同构闭包(isomorphismclosure),即:在逻辑中,只有结构才是重要的,个体对象、集合本身并不重要。这一思想与数学哲学中的结构主义思想不谋而合。用逻辑的术语来表述同构闭包的思想就是:如果一个逻辑语言中的语句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该语句在所有的同构模型中为真。即:逻辑是主题中立的[14]95。如果逻辑是独立于主题事物,那么逻辑常元将在论域间的任意双射下都是不变的,或者更弱一点地说,逻辑常元在论域的任意置换下是不变的[14]324-325。比如:假设把“学生”一一映射成“狗狗”,把“面包”一一映射成“骨头”,把“在吃”一一映射成“在啃”,那么,如果“每个学生最少吃三块面包”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每个狗狗最少啃三块骨头”肯定在其同构模型中也为真。这说明,“每个”和“最少三(块)”具有同构闭包性。可见,逻辑学对所有对象都同等对待,逻辑性质不但在严格变换下是不变的,而且在所有双射下也是不变的[14]325。

同构闭包不仅仅局限于量词。比如,命题联结词也不关注主题事物:合取词可以统一运用于两个语句或两个集合或两个别的对象,而不考虑这两个对象的具体内容,仅仅考虑这两个对象的结构。这说明,同构闭包表达的思想与结构主义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对于自然语言量化而言,同构闭包具有重要的意义。莫斯托维斯、林登斯托姆、塔斯基和范本特姆都认为,满足同构闭包性是满足逻辑性的必要条件[14]327-328。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在实践中提出的所有形式语言都具有这样的性质:真在同构下得以保持,在系统中使用的所有算子以及由这些算子定义的别的所有算子,都满足同构闭包性[14]328。

(二)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从语法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变元约束算子,此算子把每个定义域与其任意子集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联系起来。从语义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映射,此映射通过表征广义量词的论元集合的性质或论元集合之间的关系,来揭示广义量词的语义性质[15]。例如:每个亚氏量词(即:all、some、no、notall这四个特殊的广义量词)实际上表示的是个体的集合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二元关系。比如:在“所有学生都去操场了”中,令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这一语句就可以表示为all(S,P)这一三分结构,其真值定义all(S,P)⟺S⊆P的意思是,集合S是包含在集合P中,即: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包含在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广义量词理论很好地诠释了数学结构主义的内涵。比如:all(S,P)这一三分结构还可以表示“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所有的狗狗都要睡觉”、“所有的大米都吃完了”等等,这里的“学生”“人”、“狗狗”“大米”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S,以及这些对象分别与“去操场了”、“要死的”、“要睡觉”和“吃完了”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P,这些具体对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语句都可以用all(S,P)这一三分结构来加以统摄。其真值条件就是,当S⊆P(即S包含于P时)时,all(S,P)就为真。

(三)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也展示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是广义量词最为重要的语义性质。例如: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令S表示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认真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单调性推理可形式化为atleast2/3(S,P)⟹atleast2/3(S,P′),由于P⊆P′,由P到P′,集合在增大,因此,这一推理体现了“至少三分之二的”这一广义量词的右单调递增的性质。而P⊆P′可以理解为,所有的P都是P′,这可表示成all(P,P′)。具体地说,就是:所有认真完成了作业的个体都是完成了作业的个体。这一单调性推理其实是省略了all(P,P′)这一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其形式化结构为:atleast2/3(S,P)∧all(P,P′)⟹atleast2/3(S,P′)。事实上,所有关于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都是省略了一个暗含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

可见,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所使用的基本语言也是集合论语言,这一语言也是结构主义的基本语言,因而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1984年范本特姆提出的利用数字三角形方法,来表征具有驻留性、扩展性和同构闭包性的〈1〉类型和〈1,1〉类型广义量词的单调性,其背后也暗含了浓烈的结构主义思想。限于篇幅,不再详细论述。

(四)基于广义量词理论的广义三段论推理蕴涵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正如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是广义量词的特例一样,亚氏三段论也是广义三段论的特例。自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很长时期内,对亚氏三段论的有效性的研究,几乎都是采用的是非形式化的方法。自从有了广义量词理论后,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的研究,就可以用形式化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表示和有效性的证明[1]155-202。而且利用广义量词理论,不仅可以对24个有效的亚氏三段论进行形式化,而且还可以对其进行公理化[16]。这种形式化的逻辑研究方法不仅拓展了逻辑研究的范围、提升了逻辑学的研究能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计算机科学中的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和自然语言信息处理。

广义量词理论完成以上这些任务主要还是利用了集合论语言,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充分利用了“含有〈1,1〉类型的广义量词Q的量化语句具有Q(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知识。〈1,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左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与其右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之间的二元关系。〈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论元所组成的集合的性质。由于自然语言中的广义量词绝大多数都是〈1〉类型和〈1,1〉类型的广义量词,而且对〈1〉类型的广义量词的研究可以转化为对其〈1,1〉类型的亲缘广义量词的研究[1]46。因此,利用这一结构主义思想,就可以对自然语言中绝大部分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和有效性的证明。简言之,这一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具有很强普适性。

例如:“所有渴望暴富的人都是浮躁之人。大多数人都是渴望暴富的人。所以,大多数人都是浮躁之人。”其中的“大多数的”对应的是〈1,1〉类型的广义量词。令论域中所有人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浮躁之人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论域中渴望暴富的人组成的集合用M表示。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表示方法,这一广义三段论,可以形式化为:all(M,P)∧most(S,M)⟹most(S,P)。利用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就可证明这一广义三段论的有效性。证明:假设all(M,P)与most(S,M)这两个条件均成立。根据all和most的真值定义可知:all(M,P)⟺M⊆P,且most(S,M)⟺|S∩M|≥|0.55|S|,因此,|S∩P|≥0.55|S|。再根据most的真值定义“most(S,P)⟺|S∩P|≥0.55|S|”可知:most(S,P)成立。证毕。对亚氏三段论和其他广义三段论的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均可以类似处理。可见,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研究方法,可以简洁明了地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笔者多年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构主义研究方法普适性非常强。因为不论是自然语言中无处不在的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还是亚氏三段论推理,抑或是广义三段论推理,以及建基于这三种推理之上的语篇推理,都可以使用这种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四结论

第7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逻辑和语言同每个人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当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正确的思维和成功的交际就尤其显得重要。然而,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中逻辑混乱、语言不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不论是法律条文、经济合同、决策论证、广告说明,还是官员讲话,大众传媒,几乎处处都能感到概念不明确、推理不正确、论证不科学、语言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逻辑语言方面的问题妨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有时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逻辑学课程教学的若干问题

 

从最近几年我校的教学情况来看,笔者觉得当前普通高校《逻辑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困惑:第一,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学时数减少之间的矛盾。《逻辑学》最初是作为汉语言文学的专业必修课开设的,我校最高曾经达到64学时,后来随着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的调整,该课程从必修课变成了限定性选修课,学时数也多次变化,,现在基本维持在每周2节课的32学时。

 

针对《逻辑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上述困惑,笔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最近几年对该课程尝试了一些相应的教学改革措施,通过几年的摸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下半年,本课程被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核心课程,由于本课程开设涉及不同学院不同层次的多个本科专业,笔者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教改举措。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逻辑学课程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案例教学法

 

“在普通逻辑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实行在其他学科中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是普通逻辑学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法,是提高普通逻辑学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目的是为了使逻辑理论紧密结合逻辑应用,使逻辑应用密切联系社会生活。通过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案例,教师可以把原本枯燥乏味的普通逻辑学知识讲得生动活泼,通过案例讲解课本原理,可以使学生信服,让学生感到学有所用。在院校逻辑学课堂教学中,可以大量引入工作实践中的经典案例进行逻辑分析,把“学”和“用”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学用脱节的弊端。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

 

(二)趣味教学法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激发学习热情首先要设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注意实施趣味教学法,让逻辑学习成为充满趣味的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要他学”转变为“他要学”。教师在串讲逻辑基础知识的过程中,可以适时穿插一些有趣的故事、典故等,这样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兴趣,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阿凡提从市场上买回来三斤肉,吩咐妻子说:“今天晚上你包顿饺子,咱们美美地吃一顿。”然后就出门办事去了。等他回来后,妻子把肉全吃了,还说是被猫偷吃了。结果阿凡提把猫捉来,放在秤盘上一称,刚好三斤。他就问妻子说:“妻啊,你瞧!如果这是猫,那么肉呢?如果这是肉的话,猫又哪里去了?”

 

这实际上是一个省略的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如果把这个完整的推理过程表达出来就是:如果秤盘上是猫的话,那么肉就没有了;如果秤盘上是肉的话,那么猫就没有了;秤盘上要么是猫,要么是肉;所以,不是肉没有了,就是猫没有了。阿凡提巧妙地使用这样的二难推理来责问妻子。同学们听后就会积极主动地去思考这个推理的过程是如何形成的,接下来教师顺势介绍二难推理的相关知识。这样的教学既生动有趣,又便于理解,记忆深刻。

 

(三)考核方式要不断变化

 

由于课程性质的改变,《逻辑学》课程原先是必修课,所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题目类型比较全面;后来变成了选修课,笔者采用了期末开卷考试的形式,客观题减少,适当增加了分析和推导类题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学生本课程总评成绩都是平时30%+期末70%构成的。

 

以归纳推理为例,我们知道,逻辑中的归纳推理是指由个别前提过渡到一般结论的推理,即由个别知识推出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在案件侦查中被广泛应用,可以概括犯罪事实情况,根据事实材料推测犯罪过程,进行并案推理。在侦查破案工作中,现场勘查收集到的材料往往是支离破碎的,要想案件定性准确,必须把材料进行归纳,然后概括出犯罪事实中的共同特点,从而得出结论。例如,某市在几个月间,连续发生15起妇女手提包被抢案件,被抢钱物价值 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就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搅得当地妇女,尤其是青年女子惶惶不安,抢包案成为市民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抢包案有以下共同特点:(1)被抢对象多是青年女性;(2)被抢者骑自行车,手提包放在自行车前筐内;(3)作案者骑摩托车,选择好目标后,突然贴近,伸手抓起前筐内的手提包,然后猛加油门,呼啸而去。根据以上情况,警方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认为系列抢包案系一人所为,民警在附近蹲坑设伏,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四)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逻辑学的学习方法主要是做到两点,一是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既要准确把握逻辑学中某些专业术语的特定涵义,又要学会养成只看形式不看内容的分析模式;二是在课后要及时消化所学内容,因为逻辑知识之间具有衔接性,前面内容没有消化,后面内容是很难理解的。所以,在教学方法上,笔者主要尝试了“三个结合”:一是理论传授与能力训练的结合,既常规讲授逻辑学各种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又结合教学进程及时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比如对古今中外文学作品中某些现象、对日常语言表达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对前几年两种考试试题涉及的知识点以及解题思路等内容进行逻辑分析等;二是课堂练习和课后书面作业的结合,为帮助学生消化和理解教学内容,在讲授完每个章节以后总会腾出一定时间进行课堂练习,比如三段论格和式的辨析、换质换位法的练习、逻辑方阵的真假值分析、逻辑基本规律的分析应用、演绎推理能力的综合练习等,此外还针对不同专业布置了一到两次课后书面作业,重点要求学生画出相关几组概念的欧拉图、找出 10句存在逻辑错误的例子并进行分析、举例说明逻辑语法修辞对语言表达的不同要求等内容,以期通过练习和作业,真正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三是课堂学习和课外全方位互动答疑的结合,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主要用来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由于不同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一,所以课后答疑显得比较关键,笔者尝试了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微博互动、QQ空间、网络课程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学生进行全方位答疑互动,事实证明效果良好。

 

三、结语

 

逻辑不仅对语言表达有重要作用,也是提高人的基本素质、培育理性及科学精神的重要基础学科。因此,要在高等院校中普及逻辑知识,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逻辑思维素养和能力。

第8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一、通识教育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关联

概括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两方面要求,我们可以说,人才思维能力的培养已成为通识教育的首要目标,进一步说,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度契合的。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有效表达和论证思想以及言语沟通的基础。逻辑性是具有说服力的语言的必备条件,是判断表达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才能准确、流利地表述思想。许多大学生论述偏题、表达含糊、文章论证层次不清和自相矛盾等问题,都是逻辑思维薄弱的表现。离开了逻辑基本技能的训练,学生表述或论证思想的能力必然会受影响。概念、判断和推理是论证思想的基本要素,论证的过程是从已知为真的判断出发推断另一判断的真假的过程,而确定判断的真假必然涉及许多逻辑问题。逻辑教学中,通过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实现对概念的基本认识;通过运用概括与划分、定义与限制等逻辑方法,可确定概念的内涵及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并理解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内涵的区别;通过对不同概念间外延关系的探讨,可掌握不同概念的运用范围;通过分析不同命题的逻辑形式及命题之间的真值关系,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探究不同推理的形式及推理的逻辑规律,可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通过剖析论证的逻辑结构,掌握证明和反驳的方法,可识别诡辩和批判谬误,并做出有效论证。总之,通过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学习,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逻辑学的基本规则、基础理论以及逻辑方法。通过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有助于学生严谨地思考问题,规范地进行语言表达,达到准确地表述和论证思想的目的。另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是培养批判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的前提。通识教育的重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的过程离不开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问题的提出通常有两条路径:一是源于理论自身,二是源于经验事实。无论何种路径,问题产生的过程都是在分析已有经验事实或理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的重要方法———归纳方法形成一般性认识的过程。而解决问题的通常程序是:提出假说,进而以假说为起点预测未知事实。当通过实践使预测的事实得到证实时,问题获得合理解释,而解决问题的路径遵循的主要是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在知识的检验方面,检验过程如果拒斥证伪证据,便会偏离逻辑轨道。某理论提供的经验内容越多越精确,科学性就越高,可证伪性就越大。因为科学理论的确证过程,正是在思维实践中逐渐完善认识、发现真理的过程。而逻辑思维强调的正是反思的精神,要求我们对思维对象不能一味肯定地接纳,在思考其表象的同时,更应追问深层的原因,离开了逻辑思维的保障,便难以通过提出假说和证伪,推动认识不断发展。

二、通识教育中逻辑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们认为,应将逻辑学作为高校通识教育的重点课程加以推广,这是由逻辑学的自身性质和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决定的。逻辑学作为一门有关思维发展的科学,对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逻辑学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全人类性、工具性和基础性。全人类性决定了任何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无论国家、民族、所属阶层,也无论地域和文化背景,他所进行的思想和语言活动的过程,都是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并运用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过程;工具性决定了通过掌握逻辑规律及逻辑方法,可获取从形式上保证思维有效性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创新,在科学研究、预测与决策分析等方面取得可观的应用成果;基础性决定了它可以为掌握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提供有效的思维方法,提高受教育群体的科学研究素质。大学生要成为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所倡导的“全面而和谐发展的人”,就必须具备运用逻辑思维工具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也是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主要目标。基于此,应将“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和“综合推论能力”作为通识教育逻辑课程的重要内容加以打造。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索逻辑教学理论,系统化研究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并付诸实践,打造通识精品课程。逻辑通识课的目的:一是使学生系统掌握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技能,明确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二是在逻辑思维训练中,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能够明确而恰当地使用概念、做出判断,并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三是引导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思维效率的提高,为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为达到这些目的,就应在逻辑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目标等方面加以改革。通识选修课内容范围的可选择性大,但由于受课时限制(通识选修课通常在36学时左右),内容多而深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选择内容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内容既应实现教学目标,又应适当删减以降低深度与难度,应以传授逻辑基本知识和训练基本技能为核心内容。第二,内容应密切联系现实,贴近社会、时代热点问题及学生关心的问题,并与其他学科的学习相融合;还应结合学生实际,选取对其学习和工作有帮助的内容。教学方法上,应多运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加强师生互动。可通过课后练习、专题讲座、辩论会等形式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思维和论辩能力。教学目标上,应能体现通识教育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而非单纯地培养专业技能的特征。在教材的选择上,应突出通识课程的特征,符合大众需要,要以生动通俗的语言、精练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逻辑学作为通识基础课程的独特魅力。

作者:张蕴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9篇:逻辑中的基本推理方式范文

一、逻辑的方法

逻辑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比较法是用以确定客观的事物与现象的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的逻辑方法。分析是在思想中分解着一个物体或一个对象,将它的个别部分特征和性质分辨出来;综合则是在思想中把对象的各个组成部分、特征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抽象是在思维中仅只区分出对象的本质特征,而将其余非本质的、不重要的特征抽象开去的方法,抽象的结果叫做抽象化。概括是在思维中将同一种类的对象的本质属性集中起来,结合为一般的类的属性。抽象与概括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一般多用于对概念的学习和理解,如学习等差数列的概念时先给出几组数列:10,8,6,4,2…; 2,2,2,2,2…观察这些数列得到共同特点:每个数列相邻两项之差都是相等的。这样就抽象概括出等差数列的定义。

二、逻辑的规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与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是数学证明的基础。

同一律的形式就是“甲是甲”。它的基本内容是:在进行论断和推理的过程中,每一个概念都应当在同一意义上来使用。

矛盾律的形式是“甲不是非甲”。它的基本内容是: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不能具有两种互相矛盾的性质。矛盾律和同一律是直接联系的。“甲不是非甲”乃是“甲是甲”的否定形式,也就是说它们是同一种思想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矛盾律用否定的形式表现,同一律以肯定的形式表现。

排中律的形式是“或者是甲,或者是非甲”。它的具体内容是: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或者具有某种性质,或者是不具有某种性质,不存在第三种情况。

充足理由律的形式是“所以有甲,是因为有乙”。它的基本内容是:特定事物之所以具有某种性质,是因为它有着现实的根据,为一定的先行于它的条件所决定的。这个规律要求在进行思维时,必须有充分的根据,任何判断或论证,只有当它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才能具有论证和说服的力量。

三、逻辑推理

逻辑推理是逻辑学习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数理逻辑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普通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三段论指由两个简单判断做前提和一个简单判断做结论组成的演绎推理。由三部分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性的原则,小前提是一个特殊陈述。在逻辑上,结论是应用大前提于小前提上得到的。运用三段论,前提必须真实,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就推不出正确的结论。

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演绎推理。即在三段论中,大前提是一个假言判断,小前提是一个定言判断,这种论式就叫做假言判断。假言推理体现在反证法中居多。

选言推理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演绎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结论就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肢。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了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结论就否定其他的选言肢。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之外的语言肢,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语言肢。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具有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功能,所得的结论未必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数学家的发现、科学家的发明,归纳推理却是十分有用的。通过观察,实现对有限的资料作出归纳推理,提出带有规律性的猜想。

归纳推理的一般步骤是:通过观察个别情况发生某些相同性质和规律,从已知的相同性质中推出一个具有一般性结论的命题,即猜想。

总的来说,学习简易逻辑,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一种逻辑思维能力,教师应该教给他们一种方法和思路,而不是简单地给出答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