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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思维的区别精选(九篇)

逻辑与思维的区别

第1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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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转贴于

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转贴于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转贴于

第2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论文联盟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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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论文联盟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转贴于论文联盟

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论文联盟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转贴于论文联盟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论文联盟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第3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第4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是 系词 核心句式 常项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11-0016-07

近年来我一直在谈论一个观点,即应该以“是”来理解和翻译西方哲学中的“being”,并且应该把这样的理解贯彻始终。在具体的研究论述中,我说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他的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是本身”,因此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结合在他那里得到很好的统一。我认为,理解西方哲学,既有语言层面的因素,也有学科方面的因素。“是”的理解与翻译,表面上看是语言层面的问题,比如究竟应该是“是”,还是“存在”;但是实际上还有学科层面的问题,即逻辑与形而上学(哲学)这两个学科的关系。“是”为逻辑的理解保留了空间,而“存在”从字面上就断送了这样的理解。当然,这里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绝不是说说这样简单的。

但无论怎样强调“是”的理解与翻译,我从没认为,而且也没说过“无‘是’即无逻辑”。当我看到程仲棠先生称我为这种观点的“代表”,并且把这种观点称为“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的时候,[1] (P26) 我不禁感到奇怪。我读了他的文章(以下简称“程文”)以后终于明白,他的这一看法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对我的观点的误解,二是对一些观点的不同看法。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些澄清和讨论。这里,最主要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即我仍然是想说明,应该如何理解西方哲学。

一、关于一些误解

误解来源1:有“是”,则从语言方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可以看得见逮得住的语词,才能使人们去研究它。若是没有这个“是”,则很难想象怎样去研究它。让我们考虑一个相反的例子。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1] (P26)

程文列举我的三种观点来说明我是主张“无‘是’即无逻辑”的代表。这是其中第三种观点中的直接引语。程文引它作为确凿的证据,大概主要抓住了其中最后一句话。

这段话是我在《“是”的逻辑研究》(《哲学研究》1992年第3期)一文中说的。我很奇怪这段话会引起程文的误解。仔细看一看就会明白,我这里说的是我国“逻辑学家”没有对“是”进行分析,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就表明,其一,我没有说我国古代没有逻辑,否则“逻辑学家”是从哪里来的呢?其二,我只是说,由于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里当然是指与“是”相关。也就是说,我并没有说,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就根本没有形成逻辑理论。因此,我不明白程文为什么会以这段话证明我认为“无‘是’即无逻辑”。顺便说一句,关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我国许多学者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尽管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从未说过中国古代没有逻辑。我一直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客观地说,我自己在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时,表述一直是比较保守而谨慎的。

误解来源2:概括地说,逻辑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最简单、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句式,即“S是P”。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在探求周围世界和与自身相关事情的过程中一种最基本的询问和陈述方式“是什么”。“S是P”和“是什么”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是”。……在逻辑和形而上学中,“是”的论述方式不同,核心地位却是一样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相通之处。[1] (P31)

程文认为这段话“似是而非”,对此他有两个批评。其一,他认为“‘是’根本不是传统逻辑的核心,甚至也不是传统逻辑的必要成分”。其二,他认为这里的“症结”“在于把‘S是P’这样一种句式当作命题的逻辑形式”,而它“只是一种语言形式,不是一种命题形式”。[1] (P31)

这段话是我在《逻辑与形而上学》(《文史哲》2004年第1期)一文说的。“概括地说”这一表达针对的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是一个比喻。比喻当然给人以想象的空间。但是我想,这里的说明应该是清楚的:“句式”显然不是命题的逻辑形式。此外,在其他地方我的有关论述中,逻辑研究什么,以及如何研究,因而命题的逻辑形式是什么,也是清楚的。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程文会有批评二。我也同样不明白批评一,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说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等等这样的命题形式可以看出“S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

误解来源3:只要是逻辑,就不可能有民族性,就不可能反映某一民族的语言特色。[1] (P31)

程文认为,这句话表明“王路先生是肯定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而否定逻辑具有民族性”。但是他认为这种观点与把“是”看作是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乃是相悖的,因为后者属于语言决定逻辑论,而“语言决定逻辑的论题与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是不相容的”,因为“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1] (P31) 也就是说,王路的思想自相矛盾。

我在《逻辑与语言》一文中批评了一种看法。这种看法认为,自然语言逻辑应当是既具有普遍意义又具有汉民族语言特点的逻辑科学。由于我那里谈论得比较简单,因此没有详细讨论,而是仅仅指出三点。上面这句话是我在第一点中说的。接下来的论述是:

如果有具有汉民族语言特色的自然语言逻辑,那么就会有英语的、法语的、以至任何一种语言的自然语言逻辑。这绝不是我们所说的逻辑。第二,逻辑必须有表述语言。由于自然语言有民族性,因此在用自然语言表述逻辑的时候,各民族语言对同一个逻辑形式的表述必然具有本民族的特色,但这不是逻辑的民族特色,而是逻辑的表述语言的民族特色。[2] (P33)

我认为,简单归简单,这里关于逻辑与语言的区别还是非常清楚的吧!我实在是不明白,由此怎么能够得出以语言中有没有“是”为标准来判断有没有逻辑呢?

二、关于一些不同看法

以上几个问题,在我看来是简单而明白的,只要认真仔细阅读文本,本来是不该存在的。因此我认为不必展开讨论。下面我想集中讨论一个问题:“是”是不是逻辑常项?虽然在这个问题上程文对我的观点也有许多误解,但是我更愿意把它们看作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

程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传统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他的论据有三个。第一,“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可有可无;第二,“是”不是逻辑常项,而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语言要素;第三,斯多葛逻辑没有“是”。程文认为仅第三点“就足以证伪无‘是’即无逻辑论”。[1](P29) 我已经声明,“无‘是’即无逻辑论”不是我的看法,我也没有这样说过。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不考虑这第三个论据。不过也可以顺便说一下。我在谈论传统逻辑的时候,一般只谈亚里士多德逻辑,而很少谈斯多葛逻辑。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从逻辑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的起源,即逻辑是如何产生和形成的。而从哲学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与哲学的关系。由于亚里士多德有《工具论》和《形而上学》,又在这两个领域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因此我主要谈他。其实这样的谈论在西方哲学中是非常普遍的,由此并不能说明人们遗忘了斯多葛逻辑。

我们先看第一个论据。逻辑史的研究告诉我们,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三段论的时候使用了“S是P”这样的表达式,但是在具体论述三段论的格与式的时候,他却没有使用这样的表达式,而是用“P属于S”或“P谓述S”这样的表达式。这也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传统三段论的一个重要区别。① 对于这一点,程文的解释是:“亚氏之所以选择无‘是’的表达式,正是为了表明,他的三段论理论并非以‘是’或‘S是P’这样的语言形式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S是P’、‘P属于S’和‘P表述S’这些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1] (P27) 此后,程文区别出逻辑的载体和逻辑的本体,认为语言是逻辑的载体,类之间的关系等等是逻辑的本体。语言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达相同的逻辑等等。由此程文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是’在亚氏三段论中可有可无”。[1] (P28)

我认为,相同的逻辑命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述,程文的这一看法无疑是对的。比如Barbara式本身和它在一阶逻辑中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它们表达的东西却是相同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的目的是不是如程文所说?在什么意义上“是”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关于前一个问题,我曾有过详细的讨论,因此不准备多说。我只想指出,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史学家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我自己则倾向于帕兹希的一种解释:在希腊文中,对于“S是P”这样的命题,主谓关系是不清楚的,因为它们的位置不固定。从语法形式上说,S和P都可以既作主词,又作谓词。而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S与P的主谓关系通过它们语法的格的形式得到区别。[3] 我之所以赞同这种解释,是因为我认识到,这样的解释不仅适合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适合于亚里士多德在形成三段论之前的相关理论,比如他的四谓词理论。他的四谓词理论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看谓词与主词能不能换位表述,另一个是看谓词是不是表述本质。这样讨论的东西显然是具有“S是P”这样形式的句子。我曾经指出,“换位”是走向“必然地得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表述本质”却是不清楚的。而三段论研究则是使“必然地得出”这一思想得以实现的最终成果。[4](P41-46)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他的逻辑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四谓词理论到三段论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这里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是“必然地得出”,而研究的出发点恰恰是“S是P”这种句式。若是再详细一些,则还应该补充说,在四谓词与三段论理论之间,还有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形式的深入研究,即关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没有S是P”)等等的研究。这些研究形成了在四谓词理论基础上的发展,也构成了三段论研究的基础,因为在建立三段论系统讨论换位规则的时候,依然使用了这样的表述方式。顺便说一下。我曾经专门探讨过亚里士多德关于换位规则的论述并且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先以自然语言举例陈述了换位规则,接着以字母符号和术语表述方式表述和说明了换位规则”,这样,“属于”一词“相应于自然语言的意思是明确的而且是显然的,不会造成任何歧义”。[3] (P105) 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确实使用了“属于”这样一个不同于自然语言的术语,从而建立起严格的三段论系统。但是他在引入这个术语时有一个从自然语言到术语表述的过渡,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相应于自然语言表述的明确含义。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所考虑的核心句式是“S是P”。

当然,仅就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本身而言,确实是使用 “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如前所述,这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在逻辑研究中认识到自然语言的缺陷,因此最终在建立逻辑系统的时候采用了“属于”这一术语。这个术语不是希腊语中的日常表达,不是那么自然,但是可以显示出主谓的格,消除“S是P”这样的表述中的歧义,从而实现“必然地得出”这一理念。这就说明,三段论本身虽然没有使用“是”,但是所考虑的仍然没有脱离这个“是”,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一直称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主谓逻辑的主要原因。其实,这一点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是非常清楚的。在《前分析篇》中,虽然探讨三段论的时候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举例的时候却不完全是这样,而是常常回到自然的表述。除此之外,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三段论系统中有时候也使用“P谓述S”这一表述。这显然在字面上就有P作S的谓词的意思。如果我们看到在离开三段论系统的讨论中,比如在《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更多地使用“S谓述P”这种表述和自然的表述,而不是使用“P属于S”,也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考虑的仍然是“S是P”这样的句式。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系统本身没有使用“S是P”这样的表述,因此仅就这一点而论,说关于“是”的考虑在这里可有可无,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考虑到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比如四谓词理论以及关于命题形式的论述,考虑到三段论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比如关于其所使用的换位规则的探讨,考虑到对三段论的运用和对其思想的解释,比如讨论三段论时使用的例子和《后分析篇》中的论述,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S是P”是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最核心的句式。

现在我们看第二个论据。程文认为,从卢卡西维奇的看法可以概括出四个表达词项间逻辑关系的常项:“所有――是”,“没有――是”,“有些――是”,“有些――不是”;而王路认为“是”、“不”、“所有”、“有的”各个是逻辑常项,“是”则是逻辑常项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程文根据自己提供的一个关于逻辑常项的定义,即“一个表达式是某一个逻辑系统的逻辑常项,当且仅当它能够表示这个逻辑系统中一定的逻辑关系”,认为卢卡西维奇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每一个表达式都可以表示类之间的某些基本关系”。这样,“是”就“不是一个逻辑常项,而只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要素”。这是因为“是”有歧义,可以表示多种关系。“一个有歧义的、不能表示一种确定的逻辑关系的表达式,不能作为逻辑常项”。因此,“是”只是一种语言要素,以它来表述以上四个逻辑常项是“语言习惯使然,非逻辑所必需”,[1] (P28)“含‘是’表达式的‘不可动摇’,是语言习惯造成的假象,在逻辑理论上没有任何根据”。[1] (P29) 所以,“是”不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一些问题,需要分别讨论。一个问题是卢卡西维奇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传统逻辑的解释与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三段论的解释和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的区别。卢卡西维奇在解释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构造了一个公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他在表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虽然使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但是依然依照传统逻辑的表述方式,采用了A、E、I、O这样四个算子,即程文所说的四个常项。这样的表述沿袭了传统的习惯,直观上也是清楚的。比如“所有S是P”在传统逻辑中的表述是“SAP”,而在卢卡西维奇的系统中表述是“Aab”。也就是说,虽然卢卡西维奇区别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表述与传统逻辑表述的不同,即“属于”与“是”的区别,但是在他的表述中,仍然借用或延续了传统的表述方式。问题是这种表述方式并没有而且也不会区别“属于”和“是”。因为它们完全是同一表述,尽管a、b与S、P是不同的。卢卡西维奇把AEIO解释为二元算子,当然是可以的。我的问题是:传统逻辑也是这样解释的吗?

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命题根据质区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根据量区分为全称的特称的,这样组合起来就有四种命题形式,即“所有S是P”(A),“所有S不是P”(E),“有S是P”(I),“有S不是P”(O)。今天人们一般认为,逻辑意义是通过逻辑常项体现的。我们当然也知道,不考虑量词,单独考虑“S是P”或“S不是P”,乃是有歧义的,无法判定它们的真假。但是,在传统逻辑的解释中,如果说“是”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质的区分的呢?所区分出来的结果又有什么逻辑意义呢?为什么它不直接说命题分为AEIO四种形式呢?同样,如果说“所有”和“有的”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量的区分的呢?实际上,这里不仅与语言相关,也涉及传统逻辑自身的认识和对传统逻辑的认识。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区别了“是”与“不是”,也区别了“所有”和“有的”,并且由此得到了A、E、I、O这样的结果。问题是,它们的研究方式和结果所表明的是把“是”、“不是”、“所有”、“有的”这样的东西看作逻辑常项,还是把AEIO看作逻辑算子?我认为,对于这样的算子的认识,依赖于现代逻辑的研究,依赖于区别出语言的层次,即量词是比谓词更高一层的东西,或者量词所表达的是概念之间的东西。这样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因此,卢卡西维奇虽然与传统逻辑都采用了AEIO,认识却是完全不同的。

此外,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虽然从体系的角度,即词项逻辑的角度排除了个体词,从而排除了单称命题,但是在其具体论述中,常常有关于单称命题的讨论。在这样的讨论中,比如“a是P”和“a不是P”,“是”的作用也非常突出。但是,这样的讨论只有肯定和否定,而没有量词。那么,关于量词的认识和讨论难道与这样的认识与考虑就没有任何关系吗?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讨论难道是完全另起炉灶吗?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量词本身的认识。程文赞同卢卡西维奇以“所有――是”表达二元算子,毕竟还是承认有“是”的表述,只不过程文认为不能把它与“所有”分开,“如果把系词‘是’看作逻辑常项,就必须把量词‘所有’和‘有些’也看作逻辑常项,也就等于说传统逻辑包含了量词的研究或量词的理论,这不符合事实”,因为量词研究是现代逻辑做的工作。所以,“所有”和“有的”“单独地都不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1] (P28) 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是”能不能与“所有”分开,另一个是传统逻辑有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在我看来,这里依然涉及上述要区分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解释的问题。以AEIO作为算子来表示传统逻辑的命题形式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传统逻辑自身是如何看的。前面的讨论已经说明,根据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和“不是”与“所有”和“有些”是可以区分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区分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什么叫作质的区别,什么叫作量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认为以上区别还不够令人信服,那么当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说:“‘每一个’一词不使主词成为普遍的,而是使这个词具有全称特点”,[5](17b12-13)“‘每一个’一词不给主词以普遍意义,但是意谓,作为一个主词,它是周延的”,[5] (20a9-10) 我们还能认为他关于“每一个”的论述与关于“是”的论述必须合为一体,不能分开吗?我们还能认为他没有专门关于量词的研究吗?因此,即使认为卢卡西维奇式的解释有道理,也仍然可以问:它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同样,这样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传统逻辑本身的思想。毫无疑问,从现代逻辑出发解释传统逻辑是一回事,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则是另一回事。

至于说传统逻辑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只有现代逻辑才有关于量词的研究,这种看法我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前面提到传统逻辑明确地涉及到从量的角度对命题的区分,这说明它有关于量的考虑,并且有关于表述量的方式“所有”和“有的”的考虑。前面提到的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则更是明确地涉及到“每一个”这样的量词的探讨。怎么能说这些不是关于量词的研究呢?再举一个例子。从对当方阵我们知道,“所有S是P”和“所有S不是P”是反对关系,而与“有S不是P”是矛盾关系。怎么能说这不是从研究量词而得出的结果呢?

程文认为,“量词研究以引入个体变项x为前提,……传统逻辑没有引入个体变项,不可能有量词的独立研究”。[1] (P28) 我不这样认为。在我看来,研究量词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借用函数的方法刻画量词是现代逻辑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就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后者虽然局限于自然语言的语法形式,因而量词的许多性质没有能够真正刻画出来,但是同样有关于量词的研究。我赞同程文的一个看法,即“量词的意义在现代逻辑中才得到充分的体现”,[1] (P28) 这也是我们推崇现代逻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认为,程文关于研究量词的前提定得太高了,而由此出发最终对传统逻辑的评价又太低了。实际上,不引入个体变元,也可以有对量词的研究。缺乏对量词的充分研究并不等于对量词没有任何研究。在今天看来,传统逻辑研究的手段比较落后,所得的成果也已经落伍。就量词而言,传统逻辑的研究和表述是非常有局限的,因为它只能刻画和处理一些表示性质的命题,而对大量的关系命题无法表达和处理,对于复杂的量词情况也无法表达和处理。但是这绝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由于“是”自身有歧义,不确定,它能不能作为逻辑常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逻辑常项的含义是清楚的,比如一阶逻辑中的命题联结词和量词。人们认为,逻辑的性质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比如重言式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由此出发,我们不仅对逻辑常项有清楚的认识,而且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当我们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去考虑传统逻辑的时候,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传统逻辑存在一些问题的时候,比如它的论述不清楚,会产生歧义等等,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解释它呢?具体地说,是不是由于传统逻辑关于“是”的解释不清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就不能认为它是逻辑常项了呢?针对程文,我的问题是:在程文看来是不清楚的东西,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认为是不清楚的?程文认为“是”与“所有”不能分开,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表述清楚而确定的逻辑关系,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前面的讨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在这一点上,程文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的理解不够深入,他的有关结论有些太简单了。

三、逻辑与哲学

程文有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他认为,逻辑与形而上学有一个根本的差别。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不同,而形而上学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1] (P31) 另一个结论是,“无‘是’的非西方民族也可以分享逻辑”。[1] (P32) 下面我先简单讨论一下后一个结论,然后重点讨论前一个结论。

字面上讲,后一个结论是不错的。举个例子,即使认为汉语不是以“是”作系词的语言,① 在逻辑普及的今天,许多中国学者无疑是把握逻辑的;即使在此之前,也有不少中国学者通过接触西方传统逻辑而把握了逻辑。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人能够学习、掌握和运用逻辑,这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之所以讨论如此简单的问题,是因为我要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在我看来,即使不懂逻辑的人,也是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也能够进行正确的推理。因此说他们可以“分享逻辑”,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理论的层面上则不同,因为这样的逻辑是把一类思维活动的方式揭示出来,也可以说是对一类思维能力的刻画,它的结果要以语言表述出来。因此,就有了我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同的民族都在研究逻辑,就会有表述逻辑的区别,从而也会形成一些对逻辑的不同看法。问题的实质是,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比如人们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与中国古代逻辑不同,这里一方面有对逻辑的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则有对其各自的表述和所表述的东西的认识和理解。又比如今天人们提倡现代逻辑。我们知道,现代逻辑在精确性和能量方面是传统逻辑所不能比拟的,这主要是因为它采用了形式化的方法。形式化方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使用形式或人工语言,而这恰恰是为了消除自然语言所带来的歧义。当然,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消除了各民族语言的表述差异。这样,逻辑的全人类性与逻辑的语言表述方式就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宽泛地讲“分享逻辑”是可以的,但是在讨论问题的时候,还是要认识和区别这里存在的一些不同的层次和差异。

程文认为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恰恰没有区别以上层次和差异。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而且我的思想很明确,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关于命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当方阵。这是一种类理论,其表述虽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表现为AEIO,而这样表述的最基本的句式则是“S是P”。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我的思想也很明确: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要研究“是本身”,而这样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是什么”这种古希腊人询问和陈述方式的集中体现。逻辑的“是”与形而上学的“是”的相通恰恰表明,古希腊人不仅探求世界和与自身相关的事情,而且在这样的探求过程中追求确定性和普遍性,用今天的话也可以说是追求科学性。此外,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我还指西方哲学中沿着亚里士多德传统,具有上述追求的哲学家的思想,因此我讨论笛卡尔、洛克、休谟、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思想,也讨论波爱修、托马斯・阿奎那等哲学家的思想。[6] 在我看来,在这些哲学家的著作中有一条主线,这就是关于“是”的探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讨论的问题有共同的来源,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那个“是本身”,而且还因为他们讨论问题时使用的逻辑也是共同的,而这种逻辑所考虑的最基本的句式是“S是P”。因此我认为,西方哲学与逻辑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我看来,在西方传统的逻辑和哲学中,“是”的核心地位是显然的,这不过是一个事实。

我们知道,尽管“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中是个常项,但是在现代逻辑中它却不再是逻辑常项。程文也以这个事实对 “无‘是’即无逻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不过我注意到,在这一点上程文并没有批评我。我想他一定知道我这方面的观点,因为我早就指出现代逻辑与传统的区别,也包含指出这一点。但是我还要指出,不仅要看到“是”在现代逻辑中不再是逻辑常项,还应该看到,在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中,关于“是”的研究和讨论也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是”也不再是研究和讨论的重点。这是因为,现代逻辑的发展为哲学研究提供了语义理论,而现代逻辑在哲学中的运用使“真”成为哲学的核心概念。

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是”与他的形而上学的“是”是相通的。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平凡的故事,却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过去我国学界的翻译和理解一般是这样的:亚里士多德逻辑说的是“S是P”这样的东西,而他的形而上学说的是“存在”;传统逻辑探讨的是前者,而形而上学的讨论是后者。大家知道,我反对以“存在”来翻译和理解西方哲学中的“being”,因为在我看来,它不利于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本身”,而且从字面上阻断了逻辑与哲学的联系。我们都认为西方哲学的主要特征是逻辑分析。但是,如果看不到逻辑与哲学是如何联系的,那么这样的认识终归是肤浅的,甚至是空洞的。此外,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不同,因此导致现代哲学和传统哲学的区别。从传统逻辑出发,形成以“是”为核心的讨论,而从现代逻辑出发,形成以“真”为核心的研究。因此,同样是逻辑分析,哲学中所体现的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看不到这一点,对于逻辑在哲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逻辑在哲学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大概也不会有深刻的认识。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说明,我只是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但是我绝没有认为,也不会由此认为“无‘是’即无逻辑”。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有“是”是一回事,而逻辑是不是因为有“是”或无“是”而产生或不产生,则是另一回事。在我看来,导致逻辑产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逻辑的性质和人们对这种性质的认识和把握。我曾经说过,这种性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必然地得出”,而在今天则表现为“推理的有效性”。[4] 程文若是认为我是“无‘必然地得出’(或‘推理的有效性’)即无逻辑”的代表,我想大概我是会乐于认同的。

[参考文献]

[1]程仲棠. 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J]. 学术研究,2007,(3).

[2]王路. 逻辑与语言[J]. 哲学研究,1989,(10). 王路. 理性与智慧[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王路.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王路. 逻辑的观念[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第5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摘 要】思维模式是每个人看待、分析、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培养创新型人才重要因素之一。作为处于重要学习阶段的初中生,培养良好的思维模式显得非常重要,需要我们在教学中要注重逻辑思维的应用。

关键词 初中数学;逻辑思维;应用

一、逻辑思维

1.定义: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是作为对认识的思维及其结构以及起作用的规律的分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也是人的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

2.重要性: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反映现实的过程。它与形象思维不同,是用科学的抽象概念、范畴揭示事物的本质,表达认识现实的结果。逻辑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概括的反映,它凭借科学的抽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自觉性、过程性、间接性和必然性的特点。逻辑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逻辑思维方法主要有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以及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等。

二、正确使用逻辑思维在初级中学数学教学中的应用

1.逻辑思维教学

许多初中生来到初中时,学习观念没有改变,思维模式受小学影响,学习数学着重简单的数字加减或乘除,没有掌握彼此之间的关系,远离实际,违背了教学目的。逻辑思维的培养,增加了学生学习数学的总结能力,也便于学生实践的对待身边事物的变化和认知,防止培养伤仲永式的学生。

概念的知晓、推理的模式与判断的能力是科学思维的基础和因素。在数学教学中,概念、公式、规则等是逻辑思维的主要依据,通过本学科(数学)知识的讲解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养成用科学方法去解决问题的好习惯,让学生掌握本学科知识和其它学科、理论学习和实际生活的密切关系,形成良好的逻辑思维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达到教学的学以致用的目的。正如新课程《课标》中指出的“数学课程应突出体现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

2.逻辑思维在数学教学中的表现

数学是对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空间形式(大小量化)的重要科学,也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知识,它不只只是告诉人们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等,也是影响人们思维模式的重要因素。学数学的应用性、逻辑性、抽象性特点,也是影响一个学生一生创造能力的主要方面。

数学不是数字之间简单的加减乘除,特别是初中数学,对一个人思维模式的形成、成长有很大影响,掌握初中数学知识不局限于数字之间加减乘除关系,更在于彼此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初中数学教学中逻辑思维的培养,主要在于理论学习与实际生活的密切联系,以及总结、简化知识点之间的连续和延伸,在更多知识点之间找到共性和连接点,培养学生善于分析问题、归纳问题、科学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

3.举例说明

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思维方法,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就必须使学生掌握数学概念,认识数学概念、公式、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数学概念有哪些特有本质属性的同时, 还要知道数学概念所涉及到的是哪些范围内的事或物。

(1)比较10099与99100、1000999与9991000之间的大小(计算过程略)。

(2)两个三角形的全等条件与相似条件之间的关系、区别(计算过程略)。

(3)解方程和求不等式值成立的过程的知识连接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什么?(未知数取值范围的有效与否,变化规律等)

(3)线与线之间、线与面之间、面与面之间的关系(平面或空间问题、平行或相交关系)。通过这些知识点的对比学习,能够直接的培养学生同一事物,不同角度看待问题的逻辑习惯。

三、正确使用逻辑思维在初级中学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1.学生实际情况与逻辑思维的关系

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但是在实际中必须承认和重视学生的个性特点以及个体之间的差异,搞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养成客观对待生活中事物存在、变化的客观性和科学规律。

2.在数学学习中用好逻辑思维

学生在掌握数学概念、公式、规则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际的联系和区别,没有搞清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就不能真正理解基本的概念、公式、规则之间内涵和外延。让学生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时善用科学的逻辑方式,帮助自身在学习生活中更好的掌握、归纳知识要点,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用逻辑思维组织好学习方法

让学生自主的去学习数学知识,并用其去认知、探索更深的数学知识,并以此逻辑规律认真的对待其它学科学习方式,把各科知识融会贯通,从而改变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实际生活,充分的发挥和利用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去提供学习成绩和生活质量,为将来创造幸福生活塑造扎实的基础条件。

四、用逻辑思维加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

对于数学问题的解决或实际生活中事物的想象或复杂的分析是要以基础的数学知识、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经验为前提的。知道一些基本知识和方法,这样在面对陌生的事物时,才可以想象到似曾相识的事物(或问题),并以此解决经验来思考解决新问题应该使用的更科学的方法。从而,增强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灵活性,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对人的思维过程与思维模式的研究和认知,主要在于对人的认知活动表现的研究和应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途径不是唯一的,但对人的自身思维活动过程的探讨和认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教师要把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贯穿于课堂教学(不止数学教学过程)的始终。现在执行的素质教育倡导的是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参考文献

[1]人教版新课标七、八、九年级教师用书

第6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第7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着《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8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第9篇:逻辑与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学;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20-043-2

新的课程标准强调初中教学应教会学生“学会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而初中学生的思维正处于由形象思维为主向逻辑思维过渡的关键时期,教师教学中加强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既是在践行新课标理念,也是提高思想品德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更是立足学生实际,促进学生发展,提升综合能力。笔者结果多年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实践,在此探讨一下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认识

当今社会需要的是适应能力强、有竞争力、独具创新精神的综合型人才,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需求,立足学生实际。教育培养人才,服务学生未来发展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初中教学担负着传授学生基础知识,培养基本能力的认为,也担负着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任务,以便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对初中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中学生的思维特点是由形象思维逐步向逻辑思维为主过渡,这又决定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于学生和学校的实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一是要靠教材,现实的中学教材一方面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注重知识之间的统一性、关联性、整体性等;另一方面集合全国一流教育专家编写的优秀教材,也非常注重学生的各项能力的培养,兼顾知识和能力的统一,其中把学生逻辑能力的培养就融合在各学科的教材之中。二要靠教师,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尤其是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教师结合教学和学生特点,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融入逻辑能力的培养,从知识的学习中锻炼学生思维,提高能力。学生逻辑能力的培养需要方法的指引和疏导,教师教学中既要注重逻辑能力的培养,又要注重方法和方式的选择,自己掌握教会学生逻辑思维的教学方法,也教给学生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使学生迅速有效的学会逻辑思维并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教师教师讲解教材要合乎逻辑,力求做好逻辑思维的示范,训练学生学会解题方法,掌握思维过程--分析与综合的过程,注意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来理解概念和应用原理去解决问题。

二、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1.培养学生的观察比较能力

观察和比较能力是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为基础的能力,是人们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的最为基础的依据,只有学会观察,才能更好地搜集材料,捕捉现象,才能为后续思维提供充实可靠的一手材料,离开观察,其他一切思维活动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比较能力也是最为基本的能力,在观察的基础上对已有信息进行初步处理,比较筛选,选择有用信息,对比出事物或现象的基本特征。因此,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应首先教给学生最为基本的观察和比较方法,引导学生掌握观察的角度、方法和层次,从而更好地搜集筛选信息。

例如,学习苏教版思想政治八年级下第四单元“分清是非”时,本单元主要是教会学生心中有杆秤,面对诱惑,学会拒绝,培养学生高雅的思想情趣。教学中,我一方面引导学生学习课本有关的知识理论,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比较鉴别能力,从现实生活中以及网络上选取一系列社会现象,有的是学生身边的,有的是直接截取的网络视频,让性质相反的事件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引导学生学会观察这些现象,并进行初步判断,然后反思为什么这样判断?是与非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从而让学生发现判断是非的依据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学到了知识,获得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并让学生有意识地学会观察现象,比较区别,最后发现其不同本质。培养学生初步的观察比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2.培养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

所谓分析就是整体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以此分出层次,理出条理,把握内部关系。所谓综合则是依据内容的层次关系,把各个部分联合起来。分析综合能力是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为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之一,尤其是思想品德教学,每项内容都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的相互联系,只有学会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各种问题之间的层次,才能更好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多方因素,力争看问题既全面又有条理。

为此,我在学生学习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部分内容时,先让学生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与道德规范分别有哪些,然后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学生可以发现两者的异同。然后把学生分为两组,分别说说法律和道德各自的优势。通过辩论,使学生深刻体会两者各有优势,缺一不可,从而得出结论:必须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有一个递进的过程,从表象的比较到本质的区别,最后给行为以指导,充分锻炼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既学到了相关知识,培养了优秀品格,又锻炼的分析综合能力。

3.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在观察比较的基础上学生学会透过现象区分出事物本质与非本质的东西,并分析本质的特性而舍弃非本质特性的过程,在逻辑上称之为抽象。而概括则是依据分析综合,把相同事物的相关属性综合起来的过程。思想品德中诸如知人、论事、明理、做人等准则和概念都是抽象的结果。教学中应注重对事物、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和感悟,教会学生透过事物表层,深入现象内部,把握本质,看问题深刻不肤浅,以便更好地做人做事。

例如,学习八年级第三课“优良的意志品格”是,我先列举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各种现象,请学生根据现象中人的行为和结果,思考现象或事件的背后,主人具有怎样的品行和意志。这些现象各不相同,表现出的意志品格各有侧重又相互交叉,学生合作讨论,认识到现象和事件实际上是人品和意志的具体外化表现,最本质的是人的意志和品格,并将这些现象中本质抽象总结综合,得出优良的意志品质的特征是哪些。

这样,学生不仅明白了优秀的品格、坚定的意志,培养了学生的优秀品格、坚定意志,同时,教会了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由表及里、由现象看本质,很好地锻炼了学生的抽象概括与判断能力。

4.培养学生的判断推理能力

初中学生无论是从生理还是生理上都趋于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开始去表面化,已经有了较为独立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对问题的思考也由感性感知渐渐趋向理性思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增强,同时,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培养学生的判断和推理能力,不但有利于于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获取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学生的心理成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价值观。教学中,教师结合思想品德课程的特点,教会学生科学合理地认识事物判断事物的性质属性,形成正确的认识,学会根据已知判断推出新的合理判断的思维能力,学会正确推理。

但我们在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过程中需注意循序渐进,初中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尚处起步阶段,更多的时候还是需要通过形象的、直观的现象分析完成教学任务。因此,单纯的理论分析往往不能产生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相结合,水到渠成地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总之,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应注重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利于有效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创新思维水平,有利于学生的思想健康发展和心理成长成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