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精选(九篇)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第1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在于应该重新构建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重构的基础是深入理解“工商管理”概念。在此基础上,强调“工商管理专业应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并使其具体化和实用化。”同时强调工商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观念,是检验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的尺度。

几年前,大学本科招生时,工商管理专业较为抢手,考生报考踊跃,招生人数甚众。但近年来,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在就业市场上的说辞较多。认为如果是搞具体工作他们不像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有一技之长,如果是搞管理又嫌他们没有工作经验。有鉴于此,人们(包括教师和本专业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应该加强学生的会计技能和营销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市场需求。咋一听,这种说法很有道理,“适应市场需求”。仔细一想,或许还可商榷。如果用人单位只强调会计或营销的一技之长,这些学生何不原来就报考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难道就业市场就不需要“工商管理人才”?或许这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就业市场需要怎样的工商管理人才。市场需求和专业特色是一个本科专业生存和发展的两个支柱。如果就业市场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没有需求,那么这个专业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如果这个专业没有自己的特色,雷同于其他专业,那么这个专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就在于能培养满足就业市场需求的工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才。

一、市场是否需要工商管理人才?

或许有人会认为提这种问题简直是幼稚。回答绝对是肯定的。但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招收该专业毕业生的职位比例远远低于营销专业和会计专业。这种矛盾现象也许可以从“工商管理”的概念发展,以使人们现在对这个概念认识上的偏差得到说明。

应该说“工商管理”的概念在范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商管理涵盖工商企业中的一切管理范畴,包括现在已经独立成专业的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原来的人事管理)和物流管理。狭义的工商管理应着重强调计划管理、组织管理、战略管理以及决策,当然也包括运营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广义的含义包括狭义的含义。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刚认识和强调工业企业管理和商业企业管理的时候,所意识的工商管理的概念是广义的。以至于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工商管理”是“万能”专业,其毕业生什么都能干,哪里都能用。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工商管理概念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越来越一般化、越来越抽象,甚至连这个专业最主要的课程“管理学”都不针对工商企业了,已经抽象到面对一切组织的管理了。或许对这种发展的理解从专业上说有利于招生,但不利于就业。应该说,纯粹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抽象(其实是“管理”概念的抽象)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越来越具体化、越来越实用,各种子学科从广义的工商管理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科门类,支撑各具特色的专业。其实“工商管理”作为专业,也应该具体化,实用化。这种具体化和实用化的工商管理专业,应该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

那么市场是否需要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支撑的工商管理的专门人才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管理的职能和工商企业中一些职位的性质说起。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在工商企业中,从组织的结构上说存在许多不同层次的组织,如班组、工段、车间、各职能部门及高层组织。这些组织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从性质上说,这些职位的功用不过是执行管理的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及决策。这些职位需要具备相应管理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来充任。从数量上说,一个工商企业在这方面的职位数,远远多于财务管理的职位数。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数量,也远胜于财务管理人员的数量。那么这种数量优势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不能得到相应的反映呢?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经济发展模式和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以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经济发展模式与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其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纵观20多年的经济发展,其发展模式在宏观上大致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不同阶段。8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恢复性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国营企业。发展的方式主要是改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也就是在20世纪80年代工商管理吃香的主要原因。9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扩张性的发展。发展方式主要是通过开放引进投资,形成外延式投资主导型发展。当发展依赖于投资时,投资主体的明晰化则变成了问题的关键。因此,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了90年代改革的主旋律。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的主体逐渐从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及私营企业。现在的经济总量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已达到60%。90年代形成的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就业市场上营销人员一直受到青睐便是明证。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这是经济发展方式应该发生转变的重要信号。温家宝总理2004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000美元,按既定的部署和现行汇率计算,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同时指出:“我国经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结构不合理,经营方式粗放,经济增长主要靠增加投入、扩大投资规模,资源环境的代价太大。”在这种转折时期,经济的发展模式将从外延式投资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发展模式的基础是工商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商管理人才。目前正处于这种转折的开始阶段。两种不同发展模式对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有较大差异。如果说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更表现为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的话,那么内涵式管理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不忽视市场营销的前提下,更应该强调对狭义的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以便向管理要效率。或许是人们已经习惯了90年代的发展模式,或者是刚处于转折的开始阶段,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还未转变,这种“应该”还未发生。事实上,这不只是观念转变的问题,还有个产权基础的问题。现在的经济结构中,非公经济占有很大比例。非公企业的产权基础一般是家族。由此决定了这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是家族成员,而非专业管理人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家族企业对外人的不信任之外,还有对刚毕业的工商管理人才的能力的怀疑。其实这种怀疑也是有道理的。工商管理人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仅取决于管理理论基础的掌握,还取决于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要消除这种怀疑,不得不从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着手。

三、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之我见

就业市场的需求是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培养模式的分析当然可以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科建设以及业务培养要求等方面去进行,以形成培养模式的构架,并在内容上突出专业特色。事实上,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观念是市场需求与培养模式构架的结合点,同时也是市场需求与专业特色的集中体现。

第2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金融结构;流动性;流动性创造

Abstract:With the evolution of financial structure,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definition of liquidity and the form of liquidity creation. The paper holds that under the market-based financial structure,broad liquidity equals the aggregate credit of society.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 creates liquidity by securitization on the financial market,and this liquidity can be understood in a broad sense,which is an endogenous liquidity expansion. In the past few years,this liquidity creation contributes to the fast growth of overall available capital in society. The new sources of liquidity have great impact on the stability of macro-economy. So the policy maker should consider these changes of liquidity and take measures to enhance the management of liquidity and keep the stability of economy.

Key Words:financial structure,liquidity,liquidity cre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7-0003-06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新的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各国的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几年,全球出现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控制成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任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金融结构演变进程中流动性的内涵和创造形式的变化。

一、金融结构演变与流动性内涵的变化

(一)金融结构的演变

金融结构这一概念首先由戈德史密斯(1969)提出,他指出金融结构由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决定,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金融发展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结构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进的概念,表现为世界不同国家拥有各不相同的金融结构模式,以及同一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拥有不同的金融结构模式,大致可归纳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类。

近年来,全球金融体系呈现市场主导型趋势。据统计,在全球银行贷款、股票和债券三类融资品种中,1990年银行贷款占比为19%,2000年这个比例下降到14%,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13%。间接融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银行的信用媒介作用受到空前挑战。以美国为例,1990—2005年,资本市场市值从4万亿美元发展到17万亿美元,占GDP的比例从68.96%上升到180%,年均增长10.13%;而银行资产总额从3.4万亿美元发展为9.32万亿美元,占GDP的比例从50.53%上升到75%,年均只增长6.9%。同期,美国商业银行信贷融资所占市场份额由40%左右迅速下降至13.8%(朱民,2009)。

(二)流动性内涵的变化

随着金融结构演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给传统的货币理论带来挑战。希克(Hick,1967)认为,在一个充满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及证券交易的世界中,货币外延不断扩大,具有一定规模的、流动性程度较高的金融资产被纳入到广义货币的范畴,使得货币与非货币金融资产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而相互替代程度增强,这迫使很多国家不断修改货币统计口径。早在1959年,英国的拉德克利夫委员会提交的《拉德克利夫报告》中就提出了“流动性”概念。报告中将货币定义为“流动性”,即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给,而且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创造的所有短期流动性资产。依照一国中央银行对货币流动性的可控程度,可以把流动性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

第3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投资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发展对策

一、投资银行业的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投资银行业是指以投资银行为主体,专门从事证券经营和为公司的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公司理财等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与金融咨询的行业。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指投资银行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指投资银行的广义含义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

二、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4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工业企业 资本运营 策略

一、资本运营内涵

在商品货币经济中, 资本是经济活动得以继续的标志, 是能用实物的或者货币的手段获取有形或无形价值的增值, 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增值这一自然属性, 正因为此, 才有如此迅速的资本积累、积聚与集中, 也才有经济的高速发展。基于上述认识, 我个人认为资本运营的内涵是指以资本增值最大化为根本目的, 以价值管理为特征, 通过企业全部资本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 对企业的全部资本进行综合有效运营的一种经营方式。而目前通常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主要指可以独立于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以价值化、证券化了的资本或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为基础, 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来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活动。

二、财产所有权与资本运营

财产所有权简称产权, 它强调权利体系的可分性。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解, 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是对立统一的, 法人财产权不是对资本的权利, 而是对资产的权利, 法人所拥有的是对机器、厂房、原材料等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以及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利, 是资产负债表中处于左方资产栏中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处于右方资产资本净值和负债栏中的价值形态则属资本所有者即出资者权的范畴。因此, 资本运营与资产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资本运营是出资者所有权, 而非指法人产权。

产权理论强调产权自由转让的必要性, 决定了我国企业资本运营的重点是流量经营。企业资本所有者及所有者人可在产权市场自由转让, 并以此为手段约束企业行为,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而从企业资本运营状态看, 企业资本运营有存量经营、流量经营和增量经营。流量经营是以调整、改变企业资本结构、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 实质上就是通过产权转让流动起来, 买卖关系赋予了资源再配置的机会, 从而实现了资本的加速流动。因此, 从产权角度讲, 企业资本运营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转移与重组, 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要素集合与新的生产力。

三、商品生产经营与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与商品生产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资本运营是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的, 一般能跳过产品这一中介, 而以资本直接运作的方式实现增值或以资本的直接运作为先导, 通过物化资本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其效率和获利能力。资本运营并不是企业的运作目标, 而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商品服务经营、争取更大市场份额和更多回报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四、资产重组与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 资产重组亦如此。狭义的资产重组指在不涉及资产隐含的产权权利的变动下, 企业将自身资产的总量及分布结构进行与企业战略目标一致性变动, 从而提高资产的配置效率, 实现企业的目标。从这一概念看, 资产重组的主体不通过市场机制对自己拥有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 仅仅是企业内部资产存量及结构的优化。因而与资本运营的广义和狭义概念不一致, 甚至可以说仅是资本运营狭义概念中的一小层含义。广义的资产重组是指在资产隐含的产权权利变动的前提下, 或对资产的总量与结构进行重新配置, 或改变原有的委托关系和资产运作的方式, 它与本文所取资本运营含义才有部分的重合。因而, 资本运营与资产重组是有区别的, 不能混淆, 更不能用资产重组代替资本运营。

五、实施资本运营的条件

实施资本运营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具备进行资本运营的条件。对于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来说, 目前确实是通过资本运营实现成本扩张的良好机遇, 但任何战略的实施都是有条件的, 资本运营也同样。一方面借助于宏观条件如政策支持, 法律规范等, 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自身具备一定的微观条件。首先考虑的基本条件如具有资本运营的自主决策权;具有追求自身资本增值和资本价值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必要的约束机制;具有内在的资本运营风险规避机制;具有一批优秀而稳定的经营者;具有资本运营中纳人和借助其他企业的筹资和融资能力等。

其次要重视资本运营成本与风险分析, 考虑资本运营带来的市场交易成本、内部组织费用、筹资费用、磨合成本等成本费用是否大于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另外还需研究企业是否具备对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经济体制风险、股市风险、国际经济形势风险等资本运营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的能力,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六、企业的资本运营策略

1.股票上市。即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社会闲散资本, 这种方式是资本运营的高级形式, 有条件地企业都应积极争取运用这种方式。

2.参股联合。即企业法人通过共同出资参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是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刁性且合, 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3.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吸引外商共办合资企业, 是资本运营的重要形式, 通过此种形式既可利用国外资本, 又可引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走企业发展的捷径。我国彩电行业的几位巨头, 除长虹仍保持国有品牌的位置外, 其余的康佳、王牌、等已通过外资嫁接改造, 摇身一变而成为实力更为强劲的“海外兵团” 。

4.二级市场产权转让。由于优而无势业一时不具备直接上市的条件, 可通过二级市场买“ 壳”上市或者通过自动报价系统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实现规模扩张。

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探讨的各类企业资本运营选择的方式仅仅是简单的归纳, 在现实的运作中可以变化与创新, 也可以重叠和组合,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 探索其他形式的组合。这样就形成企业资本运营丰富多彩的局面。

参考文献:

第5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一、金融套利行为相关分析

本文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相关分析主要分为套利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影响金融套利行为的效应这三个方面。下面分别对这三个方面做一下简单地阐释:

1.金融套利行为的概念

金融套利行为作为金融经济中的中非平衡状态下的获利行为,其含义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金融套利行为主要是对于市场主体利用市场的不均衡状态进行的获利行为的泛指。狭义的金融套利行为则是专门指称一种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市场投资者在市场运行失衡的状态下利用各种形式的金融工具,针对市场上的价格差价为获取一定的利润而进行交易活动,这就是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套利行为。

2.金融套利行为的分类

市场运行的非均衡状态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各种形式、内容的不均衡,因此,金融套利行为相应的也存在颇多名目。若按照市场非均衡的内容来划分,则可以将金融套利行为大致分为五类,即金融价格套利、金融制度套利、金融风险间套利、金融交易成本套利以及金融的比较优势套利。

金融价格套利以及金融制度套利是金融套利行为最为主要的两种形式。金融价格套利指的是市场主体利用汇率、利率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之间的价格差价,来获取一定收益的行为。而制度套利则是指金融市场的主体利用制度方面的差异或者是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对于自己的约束,抑或是进行一些由于制度障碍的存在而无法直接进行的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节约成本或者是获得竞争利润的行为。

3.金融套利行为的影响因素

金融套利行为伴随着现代市场金融经济的产生而崛起,并随之发展变化,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体化及自由程度逐渐加深,使得市场的整合度提升,进而减少了资本流动的摩擦,放松了对于金融的管制。这种状态加剧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也促使他们不断地寻找套利机会,增加了市场套利行为。另一方面,科技信息的发展进步,在更大幅度上加剧了套利行为。科技的完善使得对于套利数据的分析以及计算能够很快处理好,也能够更加方便的对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分解、组合,进而使套利行为更为顺利的进行。

二、套利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套利行为的管理建议

金融套利行为在市场非均衡状态下健康的发展壮大,只要金融市场存在不均衡,市场主体就会为了追逐利益而进行套利活动。然而,套利行为在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经济发展衍生出一些不利因素,必须对其加强管理以趋利避害。下面主要针对套利行为对金融经济的影响以及管理金融套利行为的方法,分别做一下简单地阐述。

1.金融套利行为的影响

金融套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竞争形成的对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套利行为通过及时地反映市场差价,引导投资者迅速的将资金投入到发展势头良好而且获利高的领域,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套利行为突破了金融的正常管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的金融运行的自由化。

与此同时,套利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监管的失效,对金融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促使市场主体进行高风险的非正常交易活动,甚至诱发金融犯罪。

2.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管理

对于金融套利行为的有效管理,首先要通过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来实现,如建立套利行为信息反馈体系、完善金融法规、健全金融监管的网络体系等。其次,还必须加强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同时,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

,形成合理的竞争状态以及管理机制。

除此之外,还要针对金融套利行为的不利影响加强金融监管,及时调整经济结构、补全金融管理制度的漏洞等。

三、结语

金融套利行为有其自身的发展机制,并在交易活动中对金融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处理套利行为的问题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金融套利行为真正做到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刘俊彦.美国次贷危机形成的机制与警示分析.成人高教学刊.2008(06).

第6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剩余价值:商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24-0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成功确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就需要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创新,为该体制的顺利运行扫清思想认识上的障碍。鉴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就直接引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国情。在经济转型时期特别要引进有关商品经济中一般的、基本的概念范畴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束缚,有关商品经济的一些概念在实践中已经被人们普遍使用,但是在理论上却不敢直呼其名,而是赋予其别名,甚至不承认其存在性,致使造成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其中典型之一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一词本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经济范畴,但是被人们误解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存在的概念,是剥削的代名词。学者们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也尽量回避使用该词,而是为其定义了很多别名,例如“社会价值”、“净增价值”、“公共需要价值”等,但其实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剩余价值。本文试图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剩余价值,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剩余价值”正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的过程及其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新鲜事物,尤其是在商品经济落后的中国诞生更是经济学家没有预料到的,所以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

由于照搬苏联模式,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结果导致了经济体制僵化、经济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欠佳、企业缺乏活力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中央高层决策者和经济理论工作者开始反思计划经济体制的合理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一个新的体制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开始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突破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思想。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决定》,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运行机制,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经过近二十年的“摸着石头过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不断地完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中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加速了经济发展,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正确选择。

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确立,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结合是世界性的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其本质还是商品经济。据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仍然是商品经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的“白猫与黑猫”理论,阐明了市场与计划是经济调节的手段,与社会性质无关。从而澄清了长期束缚和困扰人们的传统观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既具有其它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共性主要表现在:(1)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企业、家庭、政府等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是独立决策的,不受外界的干扰。(2)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政府不在微观领域干预经济活动,而在宏观层面上引导和调节经济主体的活动。(3)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一切经济活动围绕市场展开。(4)依据法律解决经济矛盾。特殊性表现在:(1)其生存的土壤是特殊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下的经济体制。(2)在分配体制方面,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在宏观调控方面,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以上简要地回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和特征,这一过程表现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质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基础作用,那么剩余价值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是否存在呢?就要分析剩余价值的本质属性和产生的条件。

二、马克思的狭义剩余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的二重性

(一)狭义剩余价值理论

第7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1-52-02

一、引言

目前,会计透明度被普遍接受为衡量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从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角度,可以更好地理解资源配置、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等基础性问题。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经济体系越来越依靠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披露水平不高,会计违规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已是公认的事实。因此,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息已是刻不容缓。

二、会计信息透明度概念的界定

魏明海、刘峰等(2001)[1]认为,会计信息透明度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会计信息披露与管制。葛家澍(2001)[2]认为,透明度的涵义相当广泛,至少包括六个方面的质量特征:中立性、清晰性、完整性、充分披露、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可比性,并且会计信息透明度必须建立在决策有用性基础上。唐予华、李明辉(2003)[3]认为,会计信息透明是指透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明确、容易地知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这些经营活动的后果,从而得到清晰、完整、可比、不失真的影像。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透明度概念的界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以上定义可以归结为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两种。狭义的概念主要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谈的,而广义的概念则上升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质量体系的高度。但是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谈,上述会计信息透明度概念都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发展,透明度是继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会计信息基本质量特征之后的又一重要概念。

三、资本市场概念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等,其中,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最活跃、最具创新性与影响力的组成部分”[4],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资本市场优劣的衡量标准包括: “安全性、流动性、透明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五个方面”[4]。其中,安全性指金融交易能正常地进行;流动性指资本市场参与者在既定的价格水平上入市或脱手的可能程度;透明性指市场组织的透明性和市场信息的透明性;公平性指竞争条件的公平和游戏规则的公平;而有效性指金融产品的市价对各种信息的反映程度。资本市场越有效,则金融产品的市价越能快速地、全面地和无偏差地反映各种有关的信息,从而其价格越趋向于其真正的价值。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一般会同时具有安全性、流动性、透明性和公平性,而无效资本市场则反之。可见,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资本市场质量的重要的和核心的标准。

四、会计信息与有效资本市场的关系

(一)信息不对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交易一方拥有更多、更新、更确切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由于不知情或对他方的信息由于验证成本昂贵而在经济上不现实,处于信息劣势地位[5]。资本市场中广泛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公司经理较外部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某些知情投资者较其他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风险和前景等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得部分投资者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财力去获取和运用相关信息以指导其投资决策,因而信息的获取并非无偿,信息成本并非为零,而且如果信息不对称程度严重的话,信息成本会更加凸显。

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因此导致的柠檬问题和问题等阻碍了资本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有效程度,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致使市场失灵和崩溃。人们先后发明了多种方法来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资本市场有效程度的方法,其中,通过充分有效地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透明度,被证明是一个有效的方式。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决策有用性特征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根据“利益相关性”原则确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现有的和潜在的债权人、政府部门、职工、其他利益关联者。在明确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以后,就应确保不同使用者获得其各自所需的信息。各种投资者只有通过对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分析,才能依据当前资本市场的“风险—回报”偏好,权衡价格找到一种合理的投资组合;上市公司也只有向市场披露了真实有用的信息,才可能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筹集到必要的资本。

2、充分性特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从数量上看,会计信息应是充分的。不充分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于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的需求,他们就会转向其他途径寻求信息,这无疑加大了交易成本并使会计信息的作用降低。充分的会计信息,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以便正确估计所发行的证券等金融产品的价格;而信息的充分披露还有助于减少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当存在内幕信息时,价格不能反映未予公开的信息,因而会削弱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3、可靠性特征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取决于会计信息是否具有反映的真实性、可复核性和中立性。虚假的、错误的和有所偏袒的财务信息也能反映在市价中,但信息虚假必然导致金融产品的定价偏离其真正价值,如果虚假财务信息不能被“看穿”则会出现“功能锁定”现象,资本市场不可能是强有效的。处于信息优势的参与者必然会利用其所掌握的真实信息谋取私利,从而会使大部分处于信息劣势的参与者损失惨重。而虚假信息一旦暴露,便会引起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进而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其在资本市场的地位,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贡献自然会降低[6]。

第8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经纪人证券公司投资者法律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第9篇: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

一、 股权结构和企业经营业绩的基本概念

1.股权结构的概念以及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

从公司运作上讲,股权结构就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包含两层含义: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是指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性质是指在所有权多元化下不同所有制股权的构成,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出发,股权结构有二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该股东一般拥有50%以上的股份,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单个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高于30%;三是公司拥有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介于30%~50%。实际该采取何种股权结构,是要受到市场、行业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所有权多元化前提下的不同所有制股份的性质,不同的所有制股份,出资者会有不同的表现。

我国的股权结构很复杂,包含股权的所有制结构、流通性结构和集中程度。股权的所有制结构,就是指国有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形成的股份。

2.企业经营业绩的概念

企业经营业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企业业绩评价通过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两个方面的评判,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的效绩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就是指运用数理统计和运筹学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对比分析,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二、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及经营业绩的作用机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的经营绩效取决于其治理结构,因此股权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具有密切的联系。

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一个控制、指导和协调公司的系统,包括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治理客体、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内容,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融合,治理方法、治理过程、治理目标与治理结果的统一。公司治理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力和义务及其激励和监督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一切与公司管理控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具体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可见,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包含上述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控制实现,而外部治理机制是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相适应的公司外部管理与控制体系,它们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的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外部监督机制一般包括产品市场的竞争、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政府、银行、社会舆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任何一种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间接控制及其提供的实施监督的信息,都不能单独奏效。

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模式,制约着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学术界较早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及独有的股权分割格局对公司治理绩效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三、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特点:国有股权高度集中且不可流通,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很少比重。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但包括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的是控股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过大以及“一股独大”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是否有影响?如果影响确实存在,而且是负面影响,该如何面对呢?

1.建议引入机构投资者,由法人股股东担当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形成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模式,应该是符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改革思路。内部人控制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已多年,虽举措不少,收获却一般。正如中国企业评估协会的一份报告中所显示的,中国前500强的企业业绩比世界前500强的企业要低得多。尽管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但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证结果,综合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对优化股权结构,改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2.认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笔者已通过主成份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统计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表明股权分置改革适合我国国情,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孟建民.企业经营业绩评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冯守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