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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精选(九篇)

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

第1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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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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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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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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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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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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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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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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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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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2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首届“美中动物法研讨会”于2014年6月在美国休斯顿举行,举办方是休斯顿大学、中国西北政法大学和南德州法学院。在首届研讨会上,美中学者、官员介绍了美中两国各自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动物致害赔偿法律规定和实践、动物虐待的司法判决和惩处,以及法律对机构性的动物虐待如集约化动物养殖、动物实验等的福利要求和惩处空缺等问题。第二届“美中动物法研讨会”的举行,正好在中国修改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关键时候。本次美中研讨会的主题,就是两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和执行中遇到的难题、法律漏洞和可以改进的地方。中方专家也希望借此次交流机会,研究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优点与不足、执行上的难点与盲点,以及有待改进的地方。美国学者专家则希望通过与中国专家的交流,提示中方避免美国法律上问题、不要重复美国的错误。

中方代表团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人大、国家卫计委、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西北政法大学、它基金以及国家药监总局化妆品检测评估的专家、学者和官员组成,美方参会专家有来自哈佛大学、休斯敦大学、公益诉讼律师、动保基金会和美国国务院等政府官员和学者。美中学者和专家就中美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在专家主题报告环节,美国HSUS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诉讼总监拉尔夫・亨利首先向各位中国专家学者全景式介绍了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美国国会于1900年通过了《莱西法》,该法禁止违法捕捉、杀死、运输和出售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进出口和跨州贸易,也禁止导游或承运商协助上述违法行为,通过设立重罚措施,该法案成为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的一道防线。时至今日,它存在的漏洞逐渐被1916年通过的《候鸟保护法》、1972年通过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和1996年的《马格努森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填补,共同构成了美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了美国司法、执法部门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法律武器。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丁敏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进展进行了报告。报告围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工作进展、修改思路和修改主要内容展开。目前,该项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9月,中发[2013]7号文件规定了立法规划,2015年6月,中发[2015]15号文件修改了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目前,环资委已成立了由9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于2015年底完成提请审议任务的工作方案,广泛开展调研、听取各级政府、保护管理机构、专家、NGO等各方人士的意见,并发出了征求意见稿征求149家单位的意见。下一步工作重点则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并配合相关审议持续开展工作直至法律通过。在修改立法的过程中,针对现行法律对违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处罚不够、对栖息地保护关注不足、对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缺乏分类管理、对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认定过轻等问题,补充确立保护优先、栖息地保护、细化分类管理、强化法律责任等原则,明确禁止违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外种群及栖息地;加强人工繁育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的财政支出;强化法律责任等修改内容,力求使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争议问题”做了主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争议;野生动物的定义及范围争议;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争议;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与商业利用争议;野生动物的狩猎许可及其转让争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定性争议;野生动物福利与社会公德方面的争议;野生动物的致害补偿争议;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争议;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争议等共计十个问题。常教授从现有各家观点的辩证阐述着眼,认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该与时俱进,回归到“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和本意上来,确立新的明确的“三有”标准,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和相关定义,合理确定并划分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明确其设立标准、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针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与商业利用、狩猎许可及转让等方面,则应该采取因时因地制宜的方针有的放矢,同时在相关环节――譬如狩猎权的流通性――效仿美国的做法,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使狩猎经营也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但在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问题上,则应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不仅应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和消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还应规定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在野生动物福利争议方面,首要问题是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同时严格、明确规定野生动物的利用限度和范围,针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则应设立相应的国家专项补偿机制,同时改“补偿”为“赔偿”,更好地保护人与动物和谐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确立罪责刑相适应的保护及惩罚机制,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最终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成为系统化、整体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一环。

西北政法大学孙江教授在题为《关于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问题的法律建议》的主题演讲中主要阐述了驯养与繁殖的法律建议。他认为,目前驯养繁殖的目的过于功利和狭窄;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条件规定笼统、专业门槛过低;对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管存在严重缺失;建议驯养和繁殖应该服务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保护,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也要科学有序地放归野外,补充野外种群数量的不足,弱化驯养和繁殖是为了服务于人类利用的目的,禁止商业驯养和繁殖濒危野生动物;提高驯养繁殖许可证发放门槛,对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及动物福利基本标准的满足进行明确规定;强化驯养繁殖过程中的监督和相应动物福利考核指标,强化相关部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职能;增加商业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的限制条款,对部分野生动物的商业化驯养繁殖从法律上进行限制甚至是否定,取消国家对商业繁殖的支持,转而支持以维持该物种野外生存为目的的少量和有序的驯养和繁殖;增加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法律处罚条款,完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及驯养繁殖登记监管制度,以此使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确保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事业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大环境下获得健康发展。

美国国际人道对待动物协会资深野生动物专家德比・里习尔主要对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圈养野生动物安全法》以及1966年的《联邦动物福利法》做了详细深入的介绍。《圈养野生动物安全法》作为《莱西法》的重要补足和修正,主要为管理私人和其他机构的猫科动物的繁殖问题以及防止圈养猫科动物的跨州运输。目前,美国私人圈养老虎造成的伤害事件占所有圈养野生动物导致伤害事件的55%,《圈养野生动物安全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严格而详尽的规定,以此解决圈养动物受到虐待及人员受到此类圈养动物伤害的问题。此外,圈养动物的基本福利保障也一直是美国官方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关注的重点,美国《联邦动物福利法》作为执法机关管理圈养野生动物单位的国家法律,对圈养动物的福利做了基本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美国农业部作为圈养动物福利相关问题的执法机构,配备了126位监督人员负责监督10433家野生动物圈养机构的动物福利问题,但人员不够、检查不频繁、惩罚不严厉、惩罚措施执行费时太久、农业部相关执照发放标准不严格等问题依然是阻碍圈养动物福利健康发展的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做了题为《中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比较》的主题演讲。周珂教授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演进着眼,阐述了野生动物保护传统立法思想,通过对中美两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思想及现行法律进行比较,指出中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对文明层面的关注严重不足,将野生动物划定为自然资源范畴,使得开发利用成为了主流而忽略了动物福利层面的保护,使得在目前法律环境下,虐待动物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繁殖驯养的动物失去法律佑护,现行法律漏洞颇多使得野生动物无法得到妥善保护,且现有保护多针对保护名录而忽视栖息地保护。针对此,周珂教授进一步阐述了修改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思考,他认为应当将动物福利相关内容添加其中,将立法目的扩充为保护与利用并行,以栖息地保护为主,名录保护为辅,同时,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行业都应与现有立法相配合,全方位完善保护措施,严格法律责任,使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能够真正做到对野生动物的系统全面保护。

第3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BBB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BBB省人大常委会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实施方案》(B人常办〔2020〕23号)的通知后,AAA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组织专班,创新工作方法,突出重点,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实地检查、明察暗访、法律知识测试、座谈交流发言等方式,了解工作情况,梳理各类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按照执法检查重点53条内容全面认真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多种形式宣传,树牢法律意识

每年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4月21日至4月27日为我省“爱鸟周”活动,10月份是“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为了增强我市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参与意识,AAA市政府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活动的大好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AAA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一是编写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拒食拒售野生动物倡议书》并上传网络,在AAA市林业局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呼吁全市人民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拒食拒售野生动物,共同抵御新型肺炎疫情。二是印制《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宣传页和横幅,悬挂和张贴在街边、饭店、集贸市场、公园门口等人流较大的地方。并将《国家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三是在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当天,摆放展板,印发以“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宣传海报、条幅和野生动植物科普知识宣传彩页等,全面介绍“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并制作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录音,出动宣传车,沿街循环播放宣传录音,进行普法宣传。

(二)严格监督检查,打击违规交易

1、监管排查,摸清底数。春节期间,AAA市政府加大对全市野生动物猎捕和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倒卖野生动物的事件发生。

一是对重点关注的竹鼠、獾进行全面调查。按照省林业局要求,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各县区林业部门对AAA市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养殖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没有发现竹鼠、獾的养殖情况。二是对全市辖区内野生动物猎捕和人工繁育单位加强监管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我市有动物园1处,在A演出动物表演团1处,在春节放假前已全部按要求闭园停业;现有存栏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6处,繁育种类包括梅花鹿、蓝孔雀、山鸡、鸵鸟、鹦鹉、灰雁、狐狸及貉等,各县区已按要求对繁育场所实施隔离,切实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严密防范可能突发的野生动物疫情。

2、加强检查,筑牢防线。根据《BBB省林业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AAA市政府督促各县区进一步强化认识,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强化执法联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各级林业系统累计出动人员2156人次,开展执法联动74次,宣传活动179次,检查农贸市场164次,商场、超市29次,餐饮单位74 次,检查线上经营者4次,检查线下经营者22次,其他相关地点51次,停业整顿16户,隔离饲养繁育场所43个,查获野生动物22 只,查办案件2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疫情期间,AAA市林业局集合森林公安优势警力,选调精兵强将,快侦快办,集中打击,立竿见影,震慑犯罪。组织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滥捕、杀害野生动物视频、图片等行为。

截止目前,在AAA市范围内,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中共立案4起,破案4起,刑拘6人,取保6人,收缴鹌鹑54只、斑鸠24只、野兔43只、野鸡7只、云雀10只、蜡嘴鸟1只、画眉4只、八哥1只。

(四)加强疫情期间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AAA市林业部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巡护力度,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的异常情况。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坚决做到“五个到位”:一是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情况摸排到位;二是候鸟重要迁徙通道、重要栖息地及周边村庄监测到位;三是对辖区内所有餐饮饭店宣传到位;四是对动物园、公园的野生动物防疫隔离工作指导到位;五是对农贸市场野生动物非法贩卖等行为检查到位。对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做到“日巡护、日报告”,做到“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控制、第一时间报告。

1月31日,AAA市辖区内水稻乡花生庄村发现有鸟类集体死亡事件。市林业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上报省救护中心,另一方面紧急召集技术人员,按要求穿戴隔离服和防护设备,迅速赶往现场。经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死亡喜鹊38只。在提取封存备检样品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周边环境进行了消毒。2月1日20点30分,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排除H5亚型及H7N9禽流感临床疑似病例。此次喜鹊死亡情况,AAA市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虽然已经基本排除禽流感疫情,但仍然要求各县区林业部门在近期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没有发现无类似情况。

(五)持续做好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

一是做好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野生动物的救助力度。今年以来,AAA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我市野生动物义务救护志愿者群众密切配合,共救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耳鸮、东方角鸮、红隼等,三有动物红骨顶鸡、小白鹭、珠颈斑鸠等各类野生鸟类共150余只,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是加强鸟类栖息地及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保障候鸟、留鸟在我市安全栖息。今年来共计巡护自然保护区41次。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坚持不懈,开展巡护工作,一旦发现在保护区内有捕鸟、打猎、破坏鸟类栖息环境等不法行为,立即严格进行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警告,对不法分子进行了严厉的震慑,有效的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资源。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将“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尽管到目前为止,疫情发生的确切原因尚未正式公布,但此次疫情与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直接相关似乎已成共识。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在提倡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打击非法贸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和降低生态风险不可或缺,同时也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在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理念的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要从公共卫生的维度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建议扩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将“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明确纳入立法目的。

(二) 建议扩大“保护动物”范围。

目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指77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1700多种“三有”动物。但经初步统计,还有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多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所有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有其独特的“生态位”。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因此需要进行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将“非重点保护动物”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

(三)建议尽快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第4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 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 动物产品贸易消费

每一种现存的生命形式与我们人类一样,都具有一段灿烂而不可再现的演化历史,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有权在其自然群落中继续生存下去。而由于人类文明对自然环境不可逆转的改变,己经造成了无数生物种类的消失灭绝。为了便于法律的实施,我们必须彻底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法理念,逐步弘扬“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承认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生命共同体的一个普通公民,承认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自身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尊重其他物种生存和存在的权利,并以此为指导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在尊重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 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上是一部“濒危物种法”,真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是一部保护所有野生动物(个别有害物种除外)的法律。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一)科学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再以传统的“受保护”或“珍贵”,“濒危”和“有价值”与否来定义,也不能再以“水生”或“陆生”来定义。为避免保护对象的片面性,应该这样来定义: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生活于天然环境,或者来源于天然环境虽经饲养但尚未产生显著进化和变异的动物。在确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时,还可以规定某些不予保护的动物种类的名单。在野生动物的分类上,建议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并相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类别代替名录。

(二)增加对野生动物福利的保护

对野生动物福利的保护,就是要保护在任何条件下动物都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及表达天性的自由。1822 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现在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权益,偏重于保护它们的生命权,对于其他方面权益关注不够。野生动物也应该有获得自由尊严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在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中,不仅要丰富对野生动物猎捕、运输、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方面的内容,而且要增添对野生动物囚禁、收容、适用、药用、观赏逗弄方面的条款。在法律责任上,应当增加对野生动物的非法伤害、戏弄、虐待、干扰等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做到尽可能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同时又尽量少的影响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状态。

二、加大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总是栖息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如果没有对野生动物生存地区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不过是一句空话。目前,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以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一)以野生动物生存区为基础建立自然保护区

为使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更加全面,应当在法律上给所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提供在必要时以自然保护区的形式进行保护的可能,为使保护区的范围不只是局限于主要生息繁衍地区或水域,应当将保护区的范围定义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地区,而不只是主要生息繁衍地区。但自然保护区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对居民利益产生影响,为处理好人与动物的矛盾,有关部门在做出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决策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

我国自然保护区原有管理体制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要改变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将“综合管理”改为“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应当明确统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即负责统一协调拟定自然保护区政策和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自然保护区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而分工负责则是由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海洋、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关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

另外,还应明确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要求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级别、规模、性质和保护管理的难易程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三)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影响评价

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项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和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济政策; 对各种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确保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同时,建立政府领导环保责任制度,把当地生态质量纳入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三、立法规范野生动物贸易和消费行为

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制止,根本原因就是存在野生动物消费需求市场的巨额利益。这种利益刺激一些人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所以,要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控制消费终端入手,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被立法禁止。对那些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与虚荣之心而置文明、道德、科学、卫生于不顾的食客,不能总停留于道德的说教和舆论的谴责,而应采取法律手段。2003 年7 月22 日,广东省人大审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 》时,虽然将原有的“不吃野生动物”条款被修改为“公民应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但这毕竟是开了我国法律法规禁食野生动物的先例,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食用野生动物、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责任。

第5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经济》:您如何看待野生动物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

赵学敏:野生动植物物种是最珍贵的自然遗产和人类未来的财富,保护物种安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一个物种一旦灭绝就不可复得,人类就失去了一种独特的基因,并将永远失去利用它的可能性,对人类来说,这将是一个无法挽回的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物种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仅脊椎动物就约占世界总数的1/10,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效保护好这些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对于维护我国生物物种安全乃至世界生物物种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在政府保护的框架之下,您如何看待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加强和补充作用?

赵学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党和国家为凝聚社会力量、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而建立的公益性社团组织。自1983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协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积极团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科普宣传教育、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国际合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本届理事会更是团结地方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着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核心,以加强组织建设、壮大会员队伍、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广筹保护资金、增强保护实力为重点,以切实当好政府助手、架起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宗旨,积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梁希宣传组织奖”、“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先进学会”、“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等称号,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经济》:近年来,为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协会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赵学敏:为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好地开展,协会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会员,不断增强保护力量。协会一直把壮大会员队伍作为组织发展重中之重的任务。在不断完善会员结构的同时,强化会员管理工作,适时调整秘书处内设机构,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会员之家活动,想方设法强化会员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和专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分支机构, 不断加强与各省协会的沟通协调。

第二,坚持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特别是近几年,协会在宣传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由在大街上摆张桌子、拉标语、发传单的单调做法,发展到举办各类宣传展览、书法笔会、学术报告、文艺演出、开展鸟类放飞、挂鸟巢、有奖知识问答及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综合性活动;通过在全国开展“鸟类之乡”、“兽类之乡”和“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命名和举行揭牌仪式,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及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热情,增强了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三,积极募集资金,不断为保护事业增添动力。一是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和科技研究,为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科技支撑和筹募了大量资金。二是在保护好野外种群的条件下,制定周密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国际狩猎活动,多种方式宣传我国的狩猎物种和保护策略,有计划争取国外猎人来华狩猎,为西部省区带去了科学的保护理念,筹集了一定的保护资金。三是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尝试同国内优秀企业及社会知名人士开展保护科普宣传合作和募集资金活动,取得了可喜进展。

第四,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促进保护事业科技进步。十年来,协会加强了同国内外许多科研院校以及自然保护组织的联系,现已与国际自然基金会、湿地国际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保护组织进行了友好交往,此外,协会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第一线科技工作者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有力推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五,促进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推进保护和利用共同发展。随着我国实施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协会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养殖委员会人才和技术优势,主动以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养殖户提供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咨询,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减轻野外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压力,促进保护和利用共同发展。

第六,关注社会热点,服从服务大局,积极发挥社会团体作用。例如,在涉及有关禁止犀牛角、虎骨和熊胆粉的国际贸易以及生产、使用方面等国际敏感问题上,以及在保护藏羚羊的斗争中,协会都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积极地开展了有关协调呼吁和宣传教育工作。

《经济》:在未来,在更好地提升人们动物保护意识方面,协会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赵学敏:过去人们往往把野生动物的食用价值放在第一位,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曾带来了乱捕滥猎、违法经营等一系列问题,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构成了威胁,阻碍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在,人们已经注意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生态功能,开始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联系起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主题。

在提升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方面,一是必须打造品牌活动,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协会要精心打造品牌,创立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使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第6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存在问题;对策

1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基本情况

我国海洋生物有3 000多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内陆分布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有50多种。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濒危物种不断增加,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部分,已有92种鱼类被列为野生绝迹、濒危、易危、稀有等级[1]。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近80种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儒艮、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红珊瑚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金线鱼巴、大理裂腹鱼、文昌鱼、佛耳丽蚌、花鳗鲡、胭脂鱼、唐鱼、大鲵、玳瑁、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绿海龟等;此外,还有许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东北雅罗鱼、长江鲥鱼以及龟类等。这些物种都是世界珍稀动物资源,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2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2.1.1水环境污染。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物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及日趋频繁的航运和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直接破坏鱼类自然生存环境[2-3]。据我国水利、环保、渔业部门对全国10万km的河流进行调查评价,发现被污染河流的长度已占半数,其中有4万km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 400 km河流鱼虾绝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污水日排放量已超过7 000 t,其中长江流域在我国各江河流域中是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日接收污水量约3 000 t,占全国水资源36%的长江有大小污染源4万多个,检测到的污染物有40多种。2001年,全国发生赤潮灾害达到77次,影响面积达到1.5万km2左右。水环境受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1.2梯级电站的建设。水利工程的无序无度开发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和生活场所,特别是建闸筑坝、建库、引水工程、喷灌工程、江海堤围工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天然河道的自然生态,阻隔了鱼类索饵、繁殖的洄游通道,并且大坝的构筑使鱼类天然的产卵场被淹没,产浮性卵的鱼类因天然流速、流程不够而沉淀死亡;产粘性卵的鱼类因失去鱼卵赖以粘附的水生维管束植物而资源枯竭;幼鱼因坝流冲击过大而致死;原江河急流型鱼类及底栖生物因水域生态环境而消亡[4]。因此,梯级电站的建设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2.2渔政执法机构分散,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各地发展不平衡

中国渔政执法体系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的渔业执法机构由渔政、渔监和船检3支队伍组成,已形成一支拥有3万多人、1 100多艘渔政执法船舶、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较为规范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和边境水域权益的重任。但是随着我国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渔业执法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统一领导”不足,“分级管理”有余,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管理出现失控;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名称不统一,影响执法形象;三是渔政、渔监和船检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降低执法效率;四是执法受行政干预多,执法机构难于独立行使职能,影响秉公执法,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五是未能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靠自收自支、罚款维持,不仅影响《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并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六是人员编制不到位,渔政队伍编制成分复杂,相当一部分渔政人员没有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造成没有纳入编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渔政人员不能行使执法权;七是渔政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与现阶段对渔政执法人员要求大专学历以上不相符,具有渔政管理及相关学历的人员甚少,执法专业水平低。

2.3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又相继制定颁布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部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已久,但一些主管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使命感和紧迫感,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强,群众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够充分[5]。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非法捕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二是非法及无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2.4有害渔具渔法及过度捕捞,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03年末拥有机动渔船20 959艘,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0 931艘,2003年全国捕捞产量14 323 121 t。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大部分为当年幼鱼或低龄鱼,对资源利用十分不利;在全国各地还存在着电、炸、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大功率高负荷的电鱼设备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5对增殖放流重视不够,放流活动不规范,放流品种不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放流效果[6]。

2.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经费投入不足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要对它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须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全面的考查,包括其生活习性、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由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投入有限,许多地方没有把此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使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工作困难。因此,对于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

2.7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适应

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渔业以养殖为主的发展方针,鼓励名、特、优、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但由于人工养殖品种与野生品种实际上难以区分,珍稀品种的养殖产品难以合法上市销售;二是由于饲养技术的发展,养殖品种成熟期小龄化,这与保护法规定的相应品种的上市年限不相符;三是科技进步,使水生保护品种可以通过人工繁殖育苗大批量生产,而大批量人工繁殖的保护品种的经营由于保护法而受阻。

3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对策

3.1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通过布告、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画册、张贴画、举办展览、义演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地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让社会大众都了解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原因,以及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现状、濒危程度、科学价值及相关法律等,消除宣传上的误区和盲点,让全社会都参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

3.2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健全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加大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渔业水域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加强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保质量标准而制定的,规定允许排放污染物最高限额的标准,如果排污者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排污。违法排污者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合法排污者则只在造成污染危害时才承担而且只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水利、水坝建设项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影响的环境评价工作,提出科学的资源保护、补救和恢复措施,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3.3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

渔业资源的公有性、洄游性和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决定了渔业执法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即要确定“统一领导”在渔业执法监督管理上的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分布不同,又必须要有“分级管理”作为补充。所以,“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辅相成,只有在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分级管理”,把渔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解决人员编制及经费等,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渔政工作才能做得好。只有把渔业执法队伍铸造成一支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渔业执法队伍,才能有力地打击各种破坏和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3.4规范增殖放流活动管理工作,延长休渔期

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要将增殖放流与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因此,要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7];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参加资源增殖放流。放流要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同时要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放流品种的苗种原则上要以当地原种及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放流后必须对放流品种及相关区域实行禁渔期2~3个月。

3.5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拯救工作,加大水生野生动物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目的是保持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国家稀有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对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区等进行有效保护,并针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资金的参与,增加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8]。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的支持、参与。自然保护区应尊重地方政府,主动和地方政府建立联系,县、乡政府要配合保护区管理处组建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村、屯要订立村规民约,与保护区签订联保共管协议,自上而下建立县、乡、村、屯4级共管体系,形成全民共管共建保护区的良好局面。

3.6合理解决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

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要认真贯彻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既要有效地保护水产资源,尤其是有效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又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渔业生产力的发展,合理地利用、开发资源。

3.6.1坚持以科技为依据,完善资源保护法。人工授精孵化技术、人工育苗技术、饲养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使珍稀水生动物的养殖成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方向。随着渔业科技进步,原有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滞后”,制约了渔业生产发展。因此,要以科技为依据,重新认识新基准,不断补充调整法规,通过完善资源保护法促进渔业产业的新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3.6.2坚持以法规为准绳,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为有效地保障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珍稀资源,必须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要制订一套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发展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

3.6.3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促进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把渔业经济的发展与水产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3方面:一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二要合理开发利用;三要根据资源与渔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合实际的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长远规划。

3.6.4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政策扶持水产珍稀品种养殖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策扶持产业的发展,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障体系,畅通市场销售体系。

4参考文献

[1] 齐景发.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n].中国渔业报,2003-06-30.

[2] 贾晓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亟待修复[n].中国渔业报,2003-12-05.

[3] 周伟光.当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水产,2000(6):70,69.

[4] 杨宝瑞.海洋岛渔场对虾增殖放流现状及对策[j].中国水产,2000(1):21-22.

[5] 刘清真.加大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力度[j].中国水产,2001(6):10-12.

[6] 关嘉勉.海洋渔业执法的改革与强化[j].中国水产,2000(3):14-16.

第7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非法狩猎罪

「正 文

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全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注:转引何强等。《环境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在生态哲学中,环境是生命有机体(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外部世界,即生命有机体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这是以一切生命有机体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且其思维方式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环境一词,均采后一含义。

西部大开发,是中央针对西部生态环境恶化、东部市场饱和、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而东部能源匮乏、西部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制约着东部经济的发展、西部人口素质普遍低下又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大开发战略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分组成,策略行为包括保护自然林并扩大森林面积、退耕还林(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网的建设、通讯设施建设、西气(电)东输、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等。(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建议》对一年前所提出的开发西部的战略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即野生动物种类的急剧减少。尽管个别种类受益于十年来有成效的保护,数量有所回升,如滇金丝猴和亚洲象。但减少是绝对的,回升却只是相对的。个别地区经过较长时期的保护,某些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但又马上采取捕杀措施,抑制其增加趋势。如重庆市巫山县野猪增多,市政府即批准捕杀10-20头。(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

西部大开发,针对的是西部,但受益的是全国。开发的对象是中国西部,但目的是在焕发西部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为东部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是整个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探讨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也就具有全国性而不是区域性的意义。事实上,仅仅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流动和交换实际状况来看,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能促成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种类的增加和数量的变化,例如,云南思茅地区二十年以前,就已见不到亚洲象的踪迹,重庆市早已没有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但西双版纳州的环保,不仅使境外的亚洲象进入版纳,而且到达思茅;华南地区的环保,也使野生华南虎进入重庆地区;十多年前,昆明市民不知红嘴鸥为何物,而十多年来,湖滨河畔赏鸥喂鸥已成为春城的一道风景。

野生动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植物、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殖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而生态的平衡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乃至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保护,已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个严峻问题。以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拥有量独占鳌头而誉为动物王国的云南省以及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存区域的西部其他各省区,因受多民族杂居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参见曾粤兴。《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载《云南法学》,1992-2期。)

西部省区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域,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狩猎习俗,有的民族甚至以家中拥有的兽类颅骨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勇武、富有的标志。传统生活习俗养成了他们与野生动物为敌并随意加以捕杀的意识。同时,西部地区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科学知识贫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和获利额的加大,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断升级蔓延,导致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总体上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放牧、开荒、废气、污水等原因,西部地区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既使一些野生动物死亡或迁徙,又使以食草动物为食源的食肉动物因饥饿而伤害人畜(某些凶悍的食草动物也会因饥饿或其他原因伤害人畜,如亚洲象、野猪等),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公民实施报复性捕杀。在认识上,人们一讲环境保护,往往只注重对土壤、水等非生物以及森林、植被等生物的保护,而很少考虑野生动物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注:例如陈泉生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着重对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对野生动物在其中的影响几乎未见提及。法律出版社,200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十个部分只有“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句话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注:转引自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1-268页。)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陈泉生女士尖锐指出:“按照目前约每年灭绝一个物种的速度来看,不久的将来随着物种的日渐稀少,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维持系统也将瓦解崩溃。

届时,人类除了与之同归于尽,也许别无他择。“(注: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部分。)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保护这一终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着法制疏漏多,执法不严格,司法处置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刑法仅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备性法律,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刑法上是不理智的,但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暴力性的确有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成效。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之一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必须考虑立法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纯保护主义受到政府的否定,(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有限保护事实上成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既有区域上的设置,也有期限上的限制,还有保护对象的区分,如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禁猎区(期)的规定,保护等级的差别等。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生态平衡的规律,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生态平衡规律主要有:

1、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在生态系统中,不仅同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异种生物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同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人类之间都普遍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态系统成为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过去,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下,环境保护事实上让位于环境利用,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已明令禁止任何采伐天然林的行为发生,那么,根据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相应应采取纯保护主义,或者说只宣强调“保护”,除科研、旅游、国际合作需要外,不宜再提倡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

2、物质循环与转化规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命运动的源泉。在开发自然的时候,必须注意提高能量流动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换言之,应通过保护非生物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3、物质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总体上是平衡的,若有某一方面的失衡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生态平衡与稳定的标志之一是生物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就是指在开发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保持西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西部与东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换言之,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限制人口的增长。

4、协同进化规律。生物适应环境,又改善环境,生物之间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存共荣,是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进化。这一规律决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某些时候,应当顺应自然,不应人为地改变。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必须研究生物链关系。事实上,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60-164页。)例如,云南抚仙湖、洱海引进银鱼,却导致本地野生的抗浪鱼、金线鱼、弓鱼濒临灭绝。转贴于

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把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虑。(注: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22-328页。)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既要保障有益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避免在消灭害虫方面束缚手脚;既要防止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对人类的侵害,又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放开杀戒。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物种繁衍过快而危及到其他物种和人类,既可考虑增加相克的物种以抑制该物种数量的增长,也可考虑向其他需要该物种的地区适当转移该物种,而不宜授权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随意颁发捕猎证加以捕杀。

其次,应找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显现的漏洞。我国西部乃至东部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支撑刑罚处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弥补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在刑法中,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均采用空白罪状形式,这种罪状所参照的法规的立法质量,左右着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就相关狩猎法规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罪状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既不属于法规范畴,又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根据《刑法》第340条和341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相关法规均未解释“情节严重”的含义,事实上,使该两罪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从范围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牛野生动物。这一界定,与前述生态规律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是否意味着没有“生存权”?立法者是否考虑过:如果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灭绝了,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还能生存吗,这样的立法是否有顾此失彼之虑?可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非法狩猎罪的立法完善

在罪状的设计与表述中,文字用量与修饰限制程度具有正比例关系,并同步决定着概念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反向决定着概念外延的范围大小。《刑法》第341条也如此。这是个具有典型的选择性要件的条文,对犯罪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方式作了四项具有选择性的限制,并且将非法狩猎的对象限制为野生动物资源,这些限制,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

(一)“资源”一词,具有量的色彩,既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下不当抗辩的余地,又与“情节严重”具有语义上的重复关系;

(二)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既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区域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又与生态规律相冲突,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置,实属迫不得已的应急之举,而禁猎期间的设置,目的是让野生动物安全繁殖。难道禁猎期一过,就允许公民捕杀吗?当然不是,既然如此,无论《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何必规定禁猎期呢?

(三)这一罪状的设计,给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设置了障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狩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进行非法狩猎”(注:参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有的学者则将这种故意表述为“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注:参张穹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这两种主张,大同小异,都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在罪状设计中难见依据,而是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故意定义的演绎运用,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要求犯罪之构成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为必要,可能恰恰使依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在一些个案、并且是危害严重的个案上落空。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除对宗教信仰中作为神灵供奉的动物加以珍视外,代代相传的习惯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概念,由于久居深山,文化生活、信息传递十分落后,要求其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性有认识,在他们看来正是天方夜谭。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本罪的故意内容界定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

(四)非法狩猎行为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同。从生态平衡的需要来看,人类适当捕捞、享用水产品,既是水产品相互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与环境相平衡的需要,但捕捞过度,则会破坏这种平衡,因此,对捕捞区域、期间、捕捞工具、方法作出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立法上将非法狩猎行为因对象不同而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除了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显得稍多一点外,并无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简单罪状。空白罪状的一大弊病在于使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总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备法而不是其他法律的附属法,刑法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刑罚权发动的空间应更多地由刑法本身来占领。而采用简单罪状可以使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作出直接规范。此简单罪状可具体表述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的行为。

野生动物种类实在大多,如我国现有的陆生脊椎动物就超过2300种。(注:转引自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国情研究第二号报告:开源与节约》,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除兽类外,还有鸟类、昆虫类,其总数量更为惊人,显然不可能把一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作犯罪处置,因此,从情节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不过司法解释宜尽早说明“情节严重”的含义。

至于非法狩猎的含义,简单地说,即无合法依据或者未经许可而进行狩猎。但这一理解的确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俄罗斯总检察院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解释颇有借鉴价值。他们对非法狩猎的解释是:“凡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违反专门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狩猎的人员根本没有狩猎权(未满18岁、不是狩猎协会会员和不符合其他要求的人员)、虽取得许可证但并无必要根据;或者在非狩猎区、禁止狩猎的时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杀伤动物用自动捕猎器和夹子,活套、网和其他大规模捕猎动物的工具,用陷阱、模拟野生动物和鸟类叫声的电子仪器等)从事狩猎的,均为非法狩猎。”(注:参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8页。)该解释采用实质主义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原则,来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8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大学生;教育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2-0087-04

收稿日期:2013-06-03

作者简介:李倩(1986―),女,黑龙江绥化人,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大学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与实践”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2011年北京大学生“虐杀小猫”事件以及菲律宾高校学生虐待动物入罪等一系列大学生虐待动物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何高校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从高校虐待动物事件反映出大学生生态德育教育的哪些问题?近年来社会热点关注的“活熊取胆”、“动物狩猎权拍卖”等关于动物保护与利用的争论,作为当代大学生是如何看待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在主流媒体倡导的动物保护思想如何科学地理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和领导力量,他们对动物保护的态度和行为将对动物保护行动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那么,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方面,尤其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这个国内外最为关切的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的生态意识?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自然观形成的关键阶段,那么,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保护教育则是高校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目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动物园保护教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游客利用园区说明牌、对动物的认知度和对观赏教育效果等方面的宣传教育[1-6];另一方面是对中小学生生物学知识普及和爱护生物的角度研究,而在大学教育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较少。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大学生这一群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比分析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探寻,来探讨高校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为大学生树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提供一定理论基础。

一、研究方法

本调研于2012年6月到10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讲座对东北林业大学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所做的问卷调查,来对比在同一样本条件下,讲座前后学生对若干相同问题的不同态度。讲座共有253名学生参加,有效问卷242份,占总人数的95.65%,其中男生115人,女生127人。问卷包括背景资料和主体问卷两部分,背景资料包括:性别、来自省市、年级、专业、是否素食、是否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等方面;主体问卷以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7]、养熊取胆的利弊[8]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9-14]、狩猎[15-16]、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17]、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态度等七个方面去陈述[18],最后加之学生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的调查。其中将变量分类为消极因子、不能协调发展、积极因子、能协调发展和媒体舆论宣传这五类(见表1)。对每个陈述,学生可以选择五种可能中的一种:非常同意、比较同意、不知道、比较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将非常同意到非常不同意分别赋值为5、4、3、2、1。消极因子、积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的值即为各自所包含项目的平均分。

表1 变量名称表

在样本分布特征分析中:用配对样本T检验,分析讲座前后效果的差异显著性;用相关分析,判断讲座前后的积极因子和消极因子分别对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的相关性。用非参数检验,分析基本信息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媒体舆论宣传等有无显著差异。用多重响应分析找出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数据分析均由SPSS17.0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完成。

二、研究结果分析

(一)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

从表2可知:从消极角度陈述的各个变量得分讲座之后均低于讲座之前,即趋向于不赞成,其中利用、养殖、养熊取胆、冲突、狩猎这五项与讲座前相比有显著性差异(P=0.000

表2 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x ± s)

(二)影响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对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影响分析发现,性别、专业、素食、宗教等四项在讲座前后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均没有显著的影响。年级对积极因子(P=0.01,0.04

表3 不同基本信息的学生对各项目的多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结果

图1 不同年级的学生在讲座前后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

在做积极和消极两种因子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性分析时发现:积极因子与积极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存在差异显著性(P

表4 两种因子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的关系

(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

电视、网络和学校是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最多的三个途径,电视的响应人数为202,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84.2%,响应百分比为27.1%;网络的响应人数为154,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64.2%,响应百分比为20.7%;学校的响应人数为121,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50.4%,响应百分比为16.2%(见图2)。

图2 学生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

三、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与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一直在进行,但随着社会背景的逐步变化,人们的保护观念却仍只停留在单纯的保护层面,只认识到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却缺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认知,导致了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误解[19]。对大学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探索影响大学生保护观念的因素,对构建野生动物保护教育体系,提高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积极作用。基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实际情况,结合本次研究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如下。

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是否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时,有90.1%的学生的选择是肯定的,但综合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看,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理解和认识的均值多在3分(即“不知道”)上下浮动,说明虽然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有一腔热情的关注度,却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本质和内容理解不够充分。在讲座之后得分都向着预期结果进行转变,说明经过教育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认识有些许提高(见表1)。可见,对大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是改变大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误区的前提条件。调查结果表明,利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养熊取胆、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狩猎、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等6个因子变量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见表4)。说明学生对这6个因子变量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而学生能辩证地看待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正是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重要内容之一。学生的年级和来自的地区是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见表3),不同年级的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态度有所不同,年级越高学生受舆论宣传的影响越小,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对舆论宣传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时候要对不同的人群做不同的调整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当今主流媒体正在对大学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电视(84.2%)、网络(64.2%)和学校(50.4%)。当前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在激发公众保护热情的同时,客观上形成并加强了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特别是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借助发达的媒体进行的“将野生动物全部放归野外”、“尊重所有动物的生命”和“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片面引导,使得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更趋于坚定。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例来分析,“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作为引导国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语,其动人之处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通过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动物免遭杀害。可是,经问卷调查显示,杜绝一切利用野生动物及产品能否实现这一问题,有26.7%的人群认为是可以实现,67%的人群认为不可以实现,6.3%的人群选择不知道,这就很明显地看出杜绝利用一切野生动物这一问题是不够现实的。如果姑且认为人们都拒绝消费,那么就能免除杀害吗?事实上动物界内部的杀戮是普遍存在的,否则,哪有生态平衡。其实我们可以把这句似是而非的广告词改写成“没有非法买卖,就没有非法野生动物的杀害”这样的公众教育宣传也就不会引起似是而非的误导了。舆论中反映的许多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已经超脱于生态安全之外,背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对这些保护理念稍微作一番深入思考,便会发现,其中隐含的片面、孤立并可能制约生态安全等不科学问题。如果非科学、非理性的绝对保护理念一直占据上风,将会误导野生动物保护的方向,阻碍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科学化进程,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面对人与野生动物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过于极端,应理性地去看待野生动物保护,消除以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以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使野生动物野外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使野生动物的生态效益显著增强,使野生动物的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最终达到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同时,兼顾人们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真正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生态平衡状态。

四、加强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建议

从研究结果可知,在东北林业大学如此小范围内所开展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在讲座前后就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差异,说明:1.大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仍具有可塑性,建议在高校开设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课程。2.大学生本身所具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即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不稳不扎实,易受极端片面的宣传思想误导,建议在高校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同时,也应从学生接受教育的最初阶段,即中小学开展教育,打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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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野生动物保护的方法范文

㈠世界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和法律实施实践

1.欧洲国家。欧洲20世纪50年代已有一些典型的动物立法事件,如:1950年丹麦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1952年原联邦德国的《狩猎法》等。英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最为典型,不仅立法历史悠久,体系比较完备,制度也相当发达,其《马丁法案》、《残酷对待动物法》、《进口动物销毁法》等在世界都具有深远的影响。2.亚非国家。亚洲主要实施的法律有:1972年印度实施的《野生生命(保护)法》,我国1988年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洲在自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在专门针对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整体上欠缺。3.美洲国家。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较为先进发达,其1918年颁布的《候鸟条约法》、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都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之先驱。4.大洋洲国家。大洋洲的动物立法主要由澳大利亚颁布并实施一些关键性法律文件。如1981年颁布的《南极生物资源保护法》、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法》。

㈡国际动物福利法的创制现状

1.普遍性国际公约。在国际法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制定众多普遍性国际性公约以有力地保护动物相关权利及福利。如1982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通过的《世界自然》等。此外,WTO规则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如涉及实验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则等。2.区域性条约和多边条约。例如拉丁美洲的《拉丁美洲关于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自然保育条约》、非洲的《保育自然和自然资源的非洲公约》。而在众多的区域性条约中,动物保护立法最具特色,立法尤其引人注目的为欧盟动物福利立法。3.双边条约。一些国家相互之间制定保护动物的双边条约,其主要是由于地缘关系或者动物迁徙之需要,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美加候鸟保护条约》,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中日候鸟及生态环境保护协定》等。

二、我国动物保护福利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缺陷

我国对动物福利概念引进比较晚,动物福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立法现状上看,虽然强化了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制定了一些旨在保护动物权利福利的法律法规,但存在缺陷。

㈠涉及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类别保护方面实施的较为重要的主要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保护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主要为某些珍贵、濒危的物种。据生物学家统计,在世界上已知的动物将近150万种,我国现有野生动物2100多种,约占全世界野生动物种类的10%,而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入的保护种类却相当有限。前者列入种类共计257种,包括一级保护种类97种,二级保护种类238种;后者列入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和其他共计230种[4]。可见,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的动物种类中,依然还有很多动物物种福利保护处于空白地带。而对于非野生动物,如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畜禽动物等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

㈡现行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实践性差

1.条款过于原则化。现行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实施上给司法、执法活动、公民守法带来许多消极负面影响。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间,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殖、繁衍的行为。”但并未罗列阐明何种行为是妨碍野生动物繁殖和繁衍的行为,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2.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尚未体系化。从1950年以来,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一些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几部单行法以外,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总括性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法律法规还不成体系。㈢法律制度不全面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动物保护立法体系制度不仅包括合格证制度、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免疫制度等,还将动物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而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我国只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动物免疫法》中的免疫制度等较少的具体法律制度保护规定。㈣法律制裁不足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违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针对迫害特定动物的行为还将实施重罪处罚,其责任承担体系较为完善,受保护动物的范围较广。而我国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只有在《刑法》个别条款与行政法规中寻找法律依据加以处罚,如在《刑法》中规定了关于保护动物的罪名: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对这些行为的制裁,也仅仅涉及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人工驯养的其他动物的残害则无规定。㈤动物立法影响力不足2010年,多位法律专家参与制定的《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意见稿上报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但国家有关部门并无任何回复,人大也并未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中,其立法建议以失败告终[5]。

三、我国动物保护福利权利立法所面临的阻碍

㈠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

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各项因素发展度还处于低级阶段,国内总体经济综合实力不强,在国内若过分强调动物权利福利保护,要求中国的畜、牧、渔业生产完全按照现代化大生产条件生产动物产品制品,则法律的制定不符合生产力水平标准,其实施也将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国内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者将难以接受。㈡受国际贸易影响大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牧产品出口比重占世界份额较大。当前,在WTO机制约束下,国际农产品在世界贸易中市场准入门槛越来越严格,各类农产品新型贸易壁垒纷繁出现。许多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对我国施加贸易障碍,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动物福利保护条款规则扩展到世界贸易规则。在肉类动物的饲养、屠宰、运输过程都规定了严格的执行标准、检验指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法律若不遵照国际上动物福利标准,则势必影响到进出口贸易[6]。㈢民众认知不足中国人在理念上认为人主宰自然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意识领域难以接受动物权利主体观念,认为动物就只是物,理当为人类服务,满足于人类之需求。就是因为长期的这样一种文化观念,动物保护的观念无法深入人们的思想领域,导致在国外看来很不人道、残忍的活剥驴肉、生吃猴脑的行为,在我们看来不以为然。因此,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要创建一部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在社会上实施则显得尤为艰难。六、完善动物福利及权利保护的机制与措施㈠扩大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我国应改变一贯法律法规仅限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些珍贵、濒危动物等,在创建动物福利法时,要把动物福利法拓展到保护工作动物、宠物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动物种类上,并分门别类地对这些动物进行专项性立法。同时,应跟上国际潮流顺应时展之需要定期核对我国动物保护物种,更新物种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宽对新核对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

㈡明晰法律规定,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明晰法律的规定,提高其操作实施上的可能性,是对动物福利加强保护力度的一种体现。例如《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就具体罗列阐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等,在名录中说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对于执法者而言,当出现对动物的违法现象发生时,也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具体惩罚的依据与措施,有法可循,这也是依法治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中的体现。

㈢完善动物犯罪的惩治机制

首先,增设关于迫害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要从源头上改变人们一贯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恶习,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猎食者的惩治,引导公民保护动物。另外,法律对故意伤害动物无定性,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中亟须增设关于虐待、伤害动物的罪名,弥补现有法律漏洞。其次,惩治力度不足。法律惩治猎捕、杀害、出售国家珍贵、濒危动物的机制远低于走私这类动物制品上,这显示了对待动物生存福利保护的严重滞后,在源头上对动物的保护力度不足。只有以法律强大的威慑力作为动物福利的坚强后盾,才能达到减少社会虐待动物的不法行为。

㈣修订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现行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不多,并且这些法律文件中真正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条款更少。《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文件中,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上大多是注重动物的经济性价值,有必要修订现有或者创建新的综合的法律法规,从保护动物福利的宗旨出发,修订或者构建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㈤完善动物立法机制体系

我国动物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未形成有效的法律实施体系,甚至在有些法律中还存在相当的法律冲突,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中对于惩治迫害动物的犯罪中就有不相协调之规定,致使在适用法律中不知如何选择。因此,在我国构建一套完整的旨在保护动物的立法体系也是一个关键性举措,对切实保障动物福利意义重大。

㈥完善动物福利保护管理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是分级、分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部门之间负责监督管理的方法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来保障其具体实施,在现实操作上,当真正遇到问题发生时也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动物福利保护的各个过程中法律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因此,在完善和创建动物保护法时,国家应积极通过政策与法律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并积极制定相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福利的监督机制。

㈦吸收和借鉴国外动物福利立法成功经验

如美国的《实验室动物福利法》等文件中关于实验动物的范围、指导思想、立法理念、保障措施等,对我国《实验动物法》都具有指导作用。特别是借鉴美国将动物依据不同的饲养目的进行分类从而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规范的制度,从而完善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㈧注重立法与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