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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能源管理建议

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能源管理建议

1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资源利用由社会上的个人猎捕,各国营林场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白白流失,资源也得不到综合开发与利用,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脱节,存在许多弊端。

第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限制,管理力量严重不足,而国营林场处在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第一线,有一批管理人员、护林员、林业公安队伍,但由于他们只承担义务而得不到资源收益,缺少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第二,在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受“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旧观念影响,使猎捕处于无序状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捕量限额管理制度难于执行。

第三,各国营林场只注重营林和采伐,森林资源全方位、多层次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忽视了野生动物等非木材资源的经营利用。一方面因可采伐林木蓄积不足影响收入,出现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一方面辛辛苦苦培育管理的动物资源又不利用,白白流失。

第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承担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野生动物资源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任务,又要承担本应由资源经营单位负责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造成职责不清,政企不分。

第五,没有把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纳入林业产业体系,仅仅站在林木的角度看林业,野生动物资源等非林木资源的价值没能在林业产业中体现出来,削弱了林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部门的地位。

2改革的管理模式及其无能运动方式

改革的基本设想:把野生动物资源纳入资产化管理轨道,由国营林场(森林经营局)统一经营管理,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形成谁保护谁利用,谁投资谁受益,投入与产出良性循环局面,达到保住资源,永续利用目的。

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行政管理、执法、制定政策及发展规划,对资源利用与保护实行监督。利用法律的行政和手段来规范市场,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具体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制定与下达猎捕限额、经营利用限额、猎区与禁猎区、禁猎期的审批、猎枪弹具管理、有关证件审批与核发、行政案件查处。

二是各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负责实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经营利用、开展资源调查、建立档案、编制经营方案,开展狩猎生产并出售其产品。

三是狩猎证只作为公民狩猎的资格证明,申领者要先培训、考核全格者方可发证,无证不准狩猎,有证者持证到狩猎地国营林场办理准猎手续并交纳费用。在国营林场外的地方狩猎,到乡镇林业站办理手续。

四是木材检查站、护林点依法对狩猎和野生动物运输实施检查。

五是有条件的林场可开设面向社会的营业性猎场,开展狩猎旅游。

六是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在不同的地区实行轮猎制度。

七是各林场可将市场机制引入资源管理行为中,在确保对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对经营范围内的狩猎动物资源依法进行承包经营、出租和转让。

3实施新的管理模式应采取的措施

3.1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3.2禁猎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对区内的其他资源,也要作为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加以保护。

3.3环境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4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作者:赵彦 单位:山西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梁家油坊国营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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