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于保险的知识精选(九篇)

关于保险的知识

第1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巩固和完善的情况下,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普及保险专业知识,提高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加强居民家庭和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越来越显得重要。

一、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和保险深度(保险费在GDP中的比重)在近十年里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当前市民的保险购买率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市民对未来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可能导致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除了公众的购买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低。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水平对提高保险购买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第十条中,就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在2008年做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居民保险知识状况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50份,通过对问卷分析可以看出,有80%的市民对“保险责任”一点都不知道或者只知道一点。仅有9%的市民对保险的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42%市民已经购买保险,但是只有31%的人是在完全知晓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22%的人对保险条款完全看不懂,48%的人居民认为普及保险知识是非常必要的,47%的居民认为发展保险业最重要的是普及保险知识。

二、保险知识普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进行的保险知识普及片面性带来消极后果

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是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结合产品销售所做宣传和讲解对帮助消费者理解风险和保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宣传对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转化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定位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保险需求的潜在性,认为保险是靠推销的,过分强调保险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而不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在引导消费者需求上存在片面性甚至误区,片面迎合消费者的储蓄心理,强调甚至夸大保险的储蓄或投资功能。

(二)保险行业协会所发行的《知识读本》影响力不够

应该说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知识读本的发行正是其承担责任的体现。保险知识读本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启蒙现代保险意识,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还有很多的消费者没有看到这本书,而且书上的一些专业术语,一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协会也好协会发行的读物也好,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有限,从而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也很有限。

(三)新闻媒体做保险宣传的局限性

很多保险诉讼的报道,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保险索赔很难,想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利用高校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需要保险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高校牵头所做的保险教育在增强公众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有利于强调保险知识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大学属于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知识权威性,大学是“天之骄子”云集的地方,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利用知识的权威性去传播保险知识,进行保险教育,能够让普通的居民从内心深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认可性,使保险知识的普及更专业,更权威。

第二,有利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公正性,客观性。大学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宣传本身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很中性。客观的讲解保险知识,让居民更容易接受保险知识本身。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宣传保险知识而言,大学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身份更容易为老百姓接受,不会有保险营销人员那种赚取佣金的嫌疑,也不会有媒体那种炒作嫌疑。

第三,有利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加强对市场的了解,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通过走出校园宣传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教育,能够让学生了解市场,了解保险市场的需求点,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同时传播保险知识的过程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认识整个保险行业的状况,这对于学生在毕业之后走向工作岗位,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都具有非常大促进作用。

第2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一、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和保险深度(保险费在GDP中的比重)在近十年里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当前市民的保险购买率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市民对未来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可能导致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除了公众的购买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低。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水平对提高保险购买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第十条中,就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在2008年做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居民保险知识状况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50份,通过对问卷分析可以看出,有80%的市民对“保险责任”一点都不知道或者只知道一点。仅有9%的市民对保险的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 42%市民已经购买保险,但是只有31%的人是在完全知晓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22%的人对保险条款完全看不懂,48%的人居民认为普及保险知识是非常必要的,47%的居民认为发展保险业最重要的是普及保险知识。

    二、保险知识普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进行的保险知识普及片面性带来消极后果

    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是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结合产品销售所做宣传和讲解对帮助消费者理解风险和保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宣传对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转化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定位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保险需求的潜在性,认为保险是靠推销的,过分强调保险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而不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在引导消费者需求上存在片面性甚至误区,片面迎合消费者的储蓄心理,强调甚至夸大保险的储蓄或投资功能。

    (二)保险行业协会所发行的《知识读本》影响力不够

    应该说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知识读本的发行正是其承担责任的体现。保险知识读本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启蒙现代保险意识,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还有很多的消费者没有看到这本书,而且书上的一些专业术语,一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协会也好协会发行的读物也好,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有限,从而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也很有限。

    (三)新闻媒体做保险宣传的局限性

    很多保险诉讼的报道,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保险索赔很难,想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利用高校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需要保险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高校牵头所做的保险教育在增强公众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有利于强调保险知识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大学属于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知识权威性,大学是“天之骄子”云集的地方,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利用知识的权威性去传播保险知识,进行保险教育,能够让普通的居民从内心深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认可性,使保险知识的普及更专业,更权威。

    第二,有利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公正性,客观性。大学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宣传本身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很中性。客观的讲解保险知识,让居民更容易接受保险知识本身。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宣传保险知识而言,大学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身份更容易为老百姓接受,不会有保险营销人员那种赚取佣金的嫌疑,也不会有媒体那种炒作嫌疑。

    第三,有利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加强对市场的了解,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通过走出校园宣传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教育,能够让学生了解市场,了解保险市场的需求点,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同时传播保险知识的过程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认识整个保险行业的状况,这对于学生在毕业之后走向工作岗位,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都具有非常大促进作用。

第3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为了解市场上消费者对于保险知识状况的认知程度,笔者组织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保险)班,于2012年的6月和10月,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社区和翠城公园,以调查问卷和有奖问答的形式对周围的居民进行了关于保险知识认知状况的调查和保险知识的普及活动。活动结束了,但是活动带给我的触动还是非常大的,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有5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保险合同条款不了解。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的投保率是相当高的,由于轿车的普及,针对它的保险的投保状况也很好,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57%的被调查者,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是很清楚。通过活动的进行,让我深深感受到高校、尤其是开设有保险专业的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参与到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的活动来。

一、保险知识宣传途径的现状

通过调查,目前居民了解保险知识的途径主要有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占到29%,亲朋好友,占到30%。通过新闻媒体及电子网络,占到17.5%,通过政府宣传,占到10.3%,还有13.2%的被调查者对保险知识完全不了解。

应该说每一种途径都有他的必要性,但也存在它的不足之处。目前保险公司层面的保险知识宣传更多的是在保险公司的网站,都有保险知识栏目,进入网站的人可以点击查看。但是对于居民了解到的保险知识,大多数是通过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得到的。如果说保险公司网站上的知识还比较客观,那么业务员和居民进行的保险知识沟通就具有很强的片面性。

亲戚朋友的相互转告,在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收到相关人员了解到的保险知识水平的限制,缺乏客观性。

这几年新闻媒体关于保险的宣传和报道也是越来越多,而且由于网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只要能上网的地方就能学到保险的相关知识。媒体的报道缺乏系统的解说,网络的知识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近几年,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在大力的宣传保险知识,对居民普及保险知识,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发行过保险知识宣传读本。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受众面还是有限不足。

应该说目前的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途径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通过组织了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通过和居民的深入了解,让我感受到,高等院校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和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二、高等院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的理论及优势分析

早在1909年,斯迪芬撰文,认为“大学对本州人民的作用就如同人的头脑对人的手脚和眼的作用”,即“大学要给人民以信息、光明和指示”。(Arthur Lemint 1978)。同时威斯康星大学把整个州作为大学校园,“威斯康星计划”使之成为“任何人可以学习任何东西的地方”。随着威斯康星大学不断完善其为本州服务的职能。直到今天,威斯康星大学仍常常排在美国最优秀的十所大学之内。

191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史密斯——来沃法》,拨款支持高等学校在人民中传播有关农业和家庭实用信息,并鼓励对这些信息的应用。此后,美国高等学校的服务又逐渐延伸到其它方面,从制造业到服务业,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

另外王洪在2006年就曾经将大学的功能概括为创造和发展文化与培养人才、服务社会。

应该说大学服务社会已经是现代大学职能和功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学参与保险知识宣传的作用和意义也是非凡的。

首先对对于大学生的意义:理论联系实际,是当前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而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则是各个大学研究的重点。通过组织学生进行保险知识进社区的宣传活动,学生可以用其所学的知识,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又可检验学生知识学习的效果。曾加知识的实践过程。同时可巩固学生对知识大掌握程度。

其次,大学参与保险知识进社区活动对于企业和居民的意义更大。目前。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居民对保险知识的匮乏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大学组织保险知识进社区活动,宣传保险知识,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各个保险企业和保险行业都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对保险知识的宣传起到非常公正的、客观的、科学的作用。

三、高等院校参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师生的服务意识薄弱

目前很多大学没有意识去创新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大学服务社会,目前很多事情还是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虽然也不乏高校服务社会的优秀的例子。但是针对普通消费者和行业企业服务意识依然差。没有这样的服务意识,何谈服务。高校领导没有这样的服务意思,那么学生的服务意识又有几何。

(二)资金的匮乏

保险知识进社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的匮乏让许多高校师生望而却步。

四、推广高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为高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提供经济支持

目前校企合作在很多高校都是生机勃勃的开展着,但是这些校企合作大多是局限于形式,或者说局限于一纸合作协议,没有实质性开展。即使开展的,也大多是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训或者实习的机会。大学为企业做的还是少之又少,保险知识的宣传,应该说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各个保险企业。那么企业拿出一些资金支持保险知识的宣传也是分内之事。但是,目前一方面是大学没有意识,另一方面是保险企业也没有意识到高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对于企业本身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加强校企沟通,进一步推进校企业合作,为高校组织保险知识宣传争取到相应的资金。

(二)完善学校实践资金使用,鼓励保险专业师生参与到保险知识宣传中。

当前很多高校每年都有相应的学生实践资金,如果很好的利用这些实践资金为保险知识宣传,对于解决高校保险知识宣传中的资金匮乏也是意义重大。实践资金,本就是为了学生进行实践,而组织保险知识宣传对于学生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同时也能够让学生巩固已学的知识。高校应该树立“为地方产业发展服务”的实用主义的教育价值理念。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师生的服务意识增强了,各方面的工作都会围绕服务的展开而展开。

(三)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政策,鼓励高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活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218家,其中保险公司145家、保险中介机构37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36家。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其中的“服务”职责就是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决策机关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险知识宣传是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整个社会保险知识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关键内容。因为高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会让高校参与的保险知识宣传活动会让保险知识的宣传活动效果更好,影响力更大。因此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每年拿出一些资金鼓励高校参与保险知识的宣传活动,对于协会、高校都是必要的。

五、高校参与保险知识宣传和普及的方式

(一)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进行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

通过联系社区,让保险知识进社区活动在在更多的社区里展开,发放自制的宣传册,为居民解答日常保险问题,为居民购买保险提供咨询和帮助。大学生们提供的咨询和帮助,居民更愿意接收。

(二)组织保险知识讲座

当前很多的大学都在建设开放的大学,何为开放,笔者认为并不是把校园大门打开,能够让普通的居民和旅游者进入到大学校园内参观就成为开放的大学了。学校定期大打开大门,邀请社区居民进校园,为他们举办专题的保险知识讲座,为他们解答保险消费过程的疑惑,用专业知识为他们的保险消费保驾护航。真正的能够让居民和普通消费者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源才是大学真正的开放吧。应该说高校的专业背景,让居民对保险的客观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接受变得更加坚信。

(三)推进校企合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普及保险知识

以北京为例,保险业这几年的发展非常迅猛,但保险人才却非常匮乏,很多保险从业人员,都不是保险专业科班出身,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尤其以保险营销人员居多,不懂的保险知识的营销员不可能在保险展业中去客观的全面的宣传保险知识的。

第4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着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着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着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着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着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着作权的问题,从而使着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着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着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着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着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着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着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着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着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5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19-02

社会保险课程是我国高等学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在整个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作为向国家输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高级人才的高等院校,开设并教授这门课程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大力扶持,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社会保险重大问题也凸显出来,因此,如何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深入了解社会保险的具体实践和改革发展趋势,并能够运用自己的思维去分析社会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在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启发式教学法在社会保险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一下探讨。

1 启发式教学的涵义

启发式教学最早是由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提出来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他强调启发的目的在于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现代教学中的启发式教学,是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知识规律,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启发、诱导办法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以促进他们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提高。启发式教学,对于教师的要求就是引导、转化,把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具体知识,再进一步把学生的具体知识转化为能力。启发式教学与其说是教学方法,不如说是一种教学思想,它不再遵循传统固定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而是提倡一种开放的,吸收多种教学方法经验的教学指导思想,这种与传统单向填鸭式教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启发式教学注重引导,它将教师讲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进行转变,通过教师的启发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最终达到课程的教学目的。虽说启发式教学是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思想,但是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结合具体课程的特点,遵照学生学习的认知规律,选择适合学生接受的教学手段,通过教师的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将教材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2 社会保险课程教学方法的现状

高等学校社会保险课程的设立和发展是建立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较之于传统专业的课程,它的理论性、应用性、交叉性、边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尤为突出,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要注重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将社会保险理论与其他学科理论进行融合,才能给学生以整体性的知识。此外,社会保险还属于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目的就是要为社会保险发展的实践服务。本课程紧贴我国社会保险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现实,客观分析国外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具体通过对社会保险基本原理和发展过程的分析论证,总结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原则,为指导我国社会保险实践,进一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式方法。

目前,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是以讲授为主,主要向学生讲授社会保险的基础理论以及社会保险各个险种在国外其他国家和在我国国内的具体实践。这种传统灌输式、单向式的教学,使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未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没有让他们主动的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来对社会保险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这将不利于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还有,社会保险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他培养的人才是能够直接从事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的工作,这就需要学生掌握社会保险具体实践业务的流程和办法,了解社会保险不同险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对理解和处理社会保险的现实问题都极为重要,这些来自于实践的知识仅仅依靠教师的讲授是不可能实现的。最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说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发展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期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问题,这就要求教师所授的教学内容要紧跟时代,与时俱进,同时,还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学生自主思考,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相关原理来分析社会保险的现实问题。古人云:“授之以鱼,供一顿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之不尽”。所以,在社会保险的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学生自主学习,着重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3 启发式教学在社会保险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社会保险课程的理论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等特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已经不能满足高等院校专业课程培养的要求,应当构建一个以学生为中心,以启发式教学为主,即采用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技术等手段,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鼓励科学研究等方法进行课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真正的参与到课程的学习中来,逐步形成一个较为系统、规范的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广泛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

3.1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将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

传统的讲授方式对于学生接触新知识,形成课程的知识印象是有帮助的,由于社会保险课程的综合性,当要建立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知识联系时,就需要教师深挖教学内容,化难为易,深入浅出,这个过程就要借助多种教学工具来引导学生的思维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当前多媒体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高等学校的教学中,它以图、文、声音、视频等方式向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教学信息,极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可以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也更为直观,这是传统教学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那么,如何将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它们的长处,就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知识接受程度和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来选择了。例如,在介绍社会保险的发展历史时,就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形式向学生讲解社会保险发展的各种历史阶段及其表现形式,显然,这种教学方式提供了大量生动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观展现社会保险的发展背景,可以与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建立联系,一方面强化了学生对社会保险历史演变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今后对社会保险基础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也给学生分析社会保险问题扩展了新思路。但是,对于理论逻辑性较强的内容则更适合传统讲授的方法。例如,社会保险精算这一章节的内容,数理推理较多,逻辑性很强,需要教师一步一步地推导并详细讲解,其中还要结合经济学的相关知识,所以使用传统讲授的方式更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消化。

3.2 重视案例教学,将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案例教学主要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提出的,它是将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也应当是教学过程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认知经验,分享经验,还可以扩大社会认知面,从而提高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愿望和相关能力。具体来讲,案例教学旨在提高和培养学生的评论性、分析性和推理性的思维概括能力和辩论能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就社会保险课程来说,案例教学的运用对于社会保险理论、社会保险法律与法规、社会保险原则及条款的解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实践性和权威性,对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明显的效果。案例教学重在启发学生主动思考,通过案例分析来强化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及实践应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更好地实施案例教学,教师不能单纯地传授社会保险知识,而应将案例教学与课堂讨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积极的引导、启发和讲评,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并通过课堂讨论的方式,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就某个论点深入分析讨论,启发学生采用不同角度去分析问题,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可以着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那么,案例教学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于案例的选取以及如何引导学生进行思考的设计。例如,在讲解社会保险险种这一章节内容时,就可以选取同一个险种本国和国外两个案例,让学生就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分析,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找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这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课程的学习中来,以发言、辩论等讨论形式来体现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社会保险基础理论的理解,还可以使学生理解在不同的国情下社会保险政策的内涵,从而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处理社会保险现实问题的能力。

3.3 加强社会实践,将社会实践与科学研究相结合

社会保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要使学生深刻理解社会保险理论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就必须让他们到实践中去体会理解。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同样要先从课本开始,再进入实践中去,最后又回到课本,这不仅遵循了认识论的规律,而且也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与人沟通能力等其他基本素质。在社会实践环节,要组织学生到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实习或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假期时间展开社会调查,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的管理流程及其不同险种的政策实施情况。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感性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分析问题,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鼓励他们进行科学研究,锻炼他们独立科研的能力,这有助于高等院校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启发式教学体现的是一种教学思想,它始终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中,只有教师的教――引导学生学习和学生的学――学生自主学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达到教学的目的,才能体现高等学校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它没有特定的教学方法可以遵循,它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以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为基础,灵活地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将书本的知识经验转化为学生自己的知识经验。启发式教学法可以使学生通过教师的引导反思内化而获得知识和能力,所以它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面向未来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李秀芳等.保险精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6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 控制

知识产权质押 是指知识产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由于资源、经营、利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亦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担保,其担保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相较于有形的物质,必须通过评估的手段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一固有的特性也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风险的原因所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时间性。知识产权并非一项永续性的权利,它受具体时间的限制。这一特征造成知识产权与法定时间的矛盾,成为知识产权质押与权利预期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障碍。

(2)地域性。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只在国际公约或是互惠双方协定条件下具有域内效力。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依据一定法律而生,这也成为限制知识产权地域效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成为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直接原因。

(3)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性垄断,他还包含着一些公益的目的,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的知识产权的估价被弱化。

(4)价值能力的可变性。影响知识产权的因素是多样的,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利益双方必定会将这些风险考虑其中,必要的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1.2 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使得知识产权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经济风险:

(1)技术的可替代性。这项风险主要是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技术发展速度以及技术创新方向的改变所引起,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更甚至于使得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丧失。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据现实情况,在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允许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强制性授权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人会得到一定的法律补偿,但是这无疑无法弥补权利贬值所带来的损失,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3)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并非独立作用的结果,它需要其他相关市场因素的配合。例如,在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由于产品的不成熟,使得已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无法发挥它的市场价值,除非等到市场成熟,否则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会大大减弱。

(4)侵权风险。这项风险是由于众多仿冒、假冒等“山寨产品”的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的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1.3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属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与其他产权冲突后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1)权属风险。这项风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完整清晰的权属关系和后续权属纠纷的可能结果。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于拖欠年费或者授权期届已满等因素,失去了法律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将失去原有的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转让时由于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者转让时的价值降低,然而,在价值评估中,往往会忽略这项风险损失,由此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

1.4 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1)担保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权利人对与担保权的行使,而是在于增加担保的信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限制因素。而且,在处置质押物上,质押权利人的支配能力不仅受权利的约束,质押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质押权利人的支配权利。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质押变现的实现。

(2)成熟、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着知识产权处置通道的畅通性,如若处理不当将会大大增加银行信贷的风险。

(3)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合作团队,而且必须要存在与之相配套的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稳定的现金流动渠道。这些配套因素的需要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虽然能够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致使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减弱,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很难实现。

1.5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缺失引起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制度、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致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的规范文件中只单纯的阐明评估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但是没有明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上的缺失,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现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由于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的先天限制条件,可能会使得评估结果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不相符合,这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目的。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2.1 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原则、标准和方法

评估原则是知识产权具体评估的依据,只有明确的原则,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至于过于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其评估原则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替代性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中,技术在替代方面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必须将替代性包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

(2)变化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在授权期间,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因此,要密切关注其影响因素的变化,以便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3)预期收益性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本身的成本没有函数关系,但是他的预期收益却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预测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2.2 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

在进行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估标准。当前可以依据的评估标准包括:

(1)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这项标准要求,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交易必须按照公平、平等、非强迫的交易原则协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进行交易。

(2)历史价值标准。根据资产的历史价格计算当前产权价格,这是目前国际上所认可的评价标准。

2.3 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知识产权局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体,此后再由担保方和贷款方开具推荐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并非专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角度也不够充分,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达不到既定要求。所以,政府应该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建立一个能够完成此项任务的非盈利机构,以承担起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权威性评估,最终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4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的情况,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服务体系,以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

(1)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管理,并根据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贷前审批、袋中及贷后跟踪管理的配套制度,以期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2)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管理制度,在稳健有序的发展中,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保证知识产权交易的公正、合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3)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避免由于侵权导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2.5 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担保体系

面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源分散、担保公司明争暗斗的各安战营,银行对担保行业的不信任等情况,我国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质押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健全联合担保机制。这一担保机制的建立就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对所作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担保体系的信用度。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为其提供财力支持,保证担保制度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体系制度并非化解风险,而是对风险的转嫁,既由原来的贷款银行转变为担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尝试性地开展由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的反担保业务。

(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此项制度,能够弥补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给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人的风险,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6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保证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关键。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动一切力量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中,既要向接受培训的人员科学、准确地阐明全新的评估准则,又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知评估计量单位的性质,以尽快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各项评估工作的处理能力。

(2)增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评估人员对与所评估的知识产权结果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由于评估人员本身过错所产生的责任事故要进行追索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活跃我国传统信贷市场、充分利用知识经济资源的重要途径。面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出现的各种风险,政府、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必须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要相互联合,通力合作,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为实现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滕丽.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评估应用[J].知识经济,2012,(14):33-34.

第7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急需采用融资扩大生产,可用于融资的最直接有效的便是企业掌握的大量专利,企业急需专利质押融资保险来说服银行提供贷款。但试点推行的专利执行保险针对于专利诉讼,在众多试点城市中,仅江苏苏州和广东东莞在政策性文件中推出知识产权融资险。因此,目前的试点险种对中小型企业的吸引力不强。目前我国专利保险由靠政府推动,不能独立形成纯商业性的专利保险的原因,市场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1)专利保护和运用的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2)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尚未建立,专利保险前期工作,如保费,赔付率,保险金等尚不能用大数法则估算,承保风险大;(3)我国保险业长期居于垄断地位,因循守旧,竞争力差,不愿单独面对新型专利保险的风险。相比于西方的市场和政府相互独立,友好合作的模式,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市场是由政府孕育产生,政府控制市场,采用父爱主义的模式。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有时它的行政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屈从于政治压力的且不受任何竞争机制制约的、易犯错误的行政机构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区域性的管制,将必然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1]笔者认为,专利保险市场运行中的规则,需要借助于立法,由符合民意的权力机关制定和完善法律。政府可以利用法律将社会的演变引导到其所冀望的方向,法律既非单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不是创造新局的万能工具,而是在适当的条件下,有可能带来决策者所企求的社会变革。[2]

二、现行保险法视角下的专利保险

(一)基于保险法视角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兴起较晚,尚未颁布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现行《专利法》其主要侧重于规定专利的申请,授权,专利权的期间、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等内容,对于专利的保护的利用鲜少涉及。因此,笔者尝试从《保险法》角度切入,分析专利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如何集众人之力分摊风险。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的产生不能杜绝,却可防范。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通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将个人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由其分摊于参加该机制的所有面临同类风险的主体,从而实现权利人风险的化解和利益的保障。[3]首先,无风险,无保险。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使其在利用和保护中天然存有风险。专利保险中的纯粹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等符合保险法要求的纯粹风险性、风险偶然性、风险大量性的要求。其次,地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极易引发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需要保险进行损失补偿,确保经济社会的安定性。再次,无损失,无保险。专利保险中掌握专利的各个企业可以形成共同团体,在互助共济的基础上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即保险所需的“集众人之力”。最后,《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的概念上未区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保险,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显然可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法视角下的专利保险

第一,保险法的视角构建专利保险制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保费和保险金额。保险金是保险双方约定理赔的最高金额,保险金是保费计算的基础。目前专利保险这两者都无法确定,为提高保险人承保的积极性,活跃专利保险的市场,只能采取高保费加政府补贴的手段,在尝试中不断调整费用。如果推行自愿性专利保险,将导致保险人的风险增加,风险评估成本和保费居高不下的局面,削弱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同类风险主体共同分担风险,从而阻碍专利保险的推广和实施。第二,现行保险法上确定保险金的基准是保险价值(保险法55条第3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设立仅限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针对于有形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法55条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被解释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由此,专利本身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而非实物,如方法专利以及未投入生产的专利没有物质载体,即无保险标的物,缺乏保险价值。因此,专利不能用现行保险法上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退一步来说,即使专利具有保险价值,又涉及到专利的评估,专利的经营,专利的转让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未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和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专利必须在投入市场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见到其真正的价值,在尚未投入使用或者刚刚投入市场时其价值也难预测,获得客观可靠专利保险的保险价值非常不容易。第三,现行保险法对于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只设有原则性规定。《保险法》第95条第2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专利保险中市场需求最大的专利质押融资险,是出质人将质物出质给质权人,出质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者质权人以自己的质权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基础是保障出质人的利益,实质是保障质权人的利益,促进专利财产权权能充分发挥。根据投保人的不同,必然涉及到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在保险法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对接中,由于现有保险法95条未设置具体的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适用文件中也没有操作指引,导致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建立的理论基础缺乏足够的支撑。[4]

三、保险法的反思

(一)关于保费和保险金的确定

商业保险确定保费,是把面临众多同一风险的个人或者单位集中起来,根据概率和大数法则的原理,预期损失的可能性,计算出每一个别单位为弥补这些损失应当分担的费用,并收取相对少量的费用建立应对风险损失的基金,保险人把他的风险按比例相对平均地转移给了全部被保险人。[5]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已有较长的历史,在大量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传统险种的出险率,赔付率在实践的检验中趋于合理稳定。有形财产保险价值也有配套的评估机制来测定。我国专利保险在试点初期,同类风险主体的人数不确定,专利侵权的发生概率也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测,利用大数法则精确计算风险损失基金数额难度较大,保费自然无法确定。同时,与专利配套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保险金也无法确定。保险法需要突破现有条件的阻碍,在专利保险的保费和保险金额方面设置一些可操作的规则,让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协商、洽谈等方式减少订立契约的成本,双方形成有效的合意。

(二)关于保险价值的有无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各国保险法都没有明确将其排出在外,但也没有明确保险法中无形财产的地位。无形财产能够有效的界定利益,扩大财产范围,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重要资本。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价值应当突破“有形财产”的传统思维,融入无形财产的概念。在保险法中明确无形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专利保险的保险金的确立提供理论支撑。专利作为典型的一种知识产权,其产生伴随着法定性和排他性,即是权利利益,也是财产形式。因其无形性、法定性、排他性、时限性的特征,它与有形财产的保险模式和设立制度必然有所不同。保险价值可以说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点的经济价值。[6]保险价值的确定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专利保险市场下因配套机制的缺乏,以不定值保险来确定保险价值困难重重。此时,不妨借鉴相关经验,从定值保险角度来考虑专利的保险价值。

(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都是以信用危险为保险标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但确是专利融资保险之所需。保险是集社会资金对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事后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由保险人独立承担分险,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其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再考虑是否接受保证标的的判断,其实质是被保证人利用保险人信誉而应支付的手续费。[7]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时,实践中风险较大,而现行法对这两类保险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专利融资保险的推行缺乏法律基础。我国社会信用状况偏低,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保险技术不高的情景中,保险公司是否适宜发展这两类风险难测的保险,在学界仍存有争议,保险法中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缺失仍需深思。

四、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

市场面向下的专利保险,追求法治和民主,法律占主导地位,完善的法律规则是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石,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制度顺利实施的土壤。在现行保险法的基准上,应当加强专利制度和保险制度的衔接性,拾遗补缺。

(一)明确保险法保险标的的范围,将保险价值扩展到无形财产

我国知识产权历史较短,经营和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其利用和保护了解颇浅。虽然现行《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但没有明文规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地位。对于“有关的利益”的界定,究竟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可以投保,绝大多数人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国内民众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一直囿于“有形财产”价值的传统思维。国内保险业对于知识产权保险的认识也处于起步阶段。保险法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保险标的的范围,将保险价值扩展到无形财产。在法律上确立专利保险的地位,用民主和权威的法律为广大人民群众肃清对知识产权保险的疑虑,为投保企业和保险人的行为提供可预期的有效指引。

(二)采用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为了克服不定值保险在面临事后估算保险价值之技术性难题,以满足那些事后鉴价困难的财产所有者对保险“可获得性”之强烈需求。[11]当事人约定保险金,事后由保险人赔付。在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市场建立较缓慢的现状下,对于未投入使用或未产生稳定收益的专利,专利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不定值保险对专利的估算颇费时日,而且可能仍旧难以获得准确的数据。但是投保的企业在专利诉讼时急需资金支持诉讼,越早获得资金越有利于胜诉。在当事人约定保险金之后,投保企业只要负责举证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必等到诉讼结束之后,这为企业在整个诉讼阶段及时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采用契约形式在保费和保险金问题上达成合意,对专利保险的推广实属有利。虽然定值保险偏离了损失补偿原则,但它可看作是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在承保技术上的退让。对于已经投入使用并产生稳定收益,考虑到事后估计的可能性和公平性,以不定值保险的方式更为合适。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有形财产保险中,以不定值保险为原则,以定值保险为例外。根据效率原则,在无形财产保险中,保险法应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并重。

(三)完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与无形财产制度与保险制度的重要交叉点,现行《保险法》在这两类保险上的原则性规定,不能解决专利保险中的实际问题。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信息的不对称和陌生人的交往导致交易关系日趋复杂,违约失信的概率上升,信用危机使交易主体从交易关系中获利意图落空,加之专利权本身的无形性,价值不稳定性的影响,更容易给交易主体造成直接损害。交易主体在这一情况下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具体法律规定上,对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性质加以明确,以非物质财产利益为其保险标的。此外,借鉴国外的保险业的规定,将保证保险细化到忠诚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将信用保险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并且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在承保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主体上进行限制,由于这两类保险相较于传统有形财产保险风险大,承保的保险公司需雄厚的资金,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良好的信誉等条件。在承保之前,赋予保险公司对无形财产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的权利,以确定不同的保费和赔付率。

(四)设计新的专利保险险种

在完善专利诉讼保险和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的法律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和市场运行状况,设计和推出专利保险险种是水到渠成之事。从美国、日本、欧盟构建的专利保险制度来看,其核心是专利诉讼保险,包括专利执行险和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现已被纳入我国专利试点工作的主要险种,其实施有利于企业保护独创的专利权,无疑应当纳入到《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之中。而专利侵权责任险在企业面临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时,对化解企业的诉讼风险意义重大;同时,由于专利侵权责任险不必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对专利价值评估要求低,在我国目前专利评估机制不完善的现状下具有可行性和期待性。我国专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发挥自身所拥有的大量专利的财产权能,推出专利评估险、专利质押融资保险对于中小型企业走出融资困难的处境具有现实意义。此外,为引导我国科学技术走向国外,占领更大的全球市场份额和获取更大的利益,可借鉴日本的专利授权金保险,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许可保险。

五、结语

第8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跨国战略联盟 技术知识流失风险 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

[分类号]F270

1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构建自身的跨国战略联盟,例如联想和日本NEC公司成立NEC联想日本集团,共同组建日本市场上最大的PC集团;华为与比利时Option公司合作推动4G芯片的开发以促进欧洲数字化进程等。通过跨国战略联盟合作,企业不仅可以降低风险、缩减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知识共享学习对方的知识与技能,有效的知识共享是联盟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通过知识共享,企业在学到合作伙伴知识的同时,也将自身关键技能和知识暴露给合作伙伴,从而产生知识流失风险。特别是如果合作成员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是竞争关系,就更加剧了知识流失可能带来后果的严重性。技术知识是最关键的资源,发生技术知识流失将会威胁母国企业竞争力,甚至会使母国企业丧失市场。因此,企业必须在借助联盟知识共享提升核心能力与有效保护核心知识资产之间取得均衡,并对跨国战略联盟中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进行防范。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联盟中知识流失风险与防范进行了研究。Andrew认为由于知识泄露给联盟伙伴风险的存在,企业会谨慎分享知识并有意保护知识以免泄露给联盟伙伴。此后学者们开始重视联盟知识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联盟知识保护机制及联盟知识保护程度影响因素等方面。近年来,国外学者们对联盟知识流失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控制知识流是预防知识流失和避免知识挪用危险的有效途径,证实了联盟企业间比非联盟企业间的知识流失要更大,同时指出了技术联盟对技术知识流失具有影响。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学者也开始重视联盟知识保护的研究。曾庆洪、蓝海林阐述了国际战略联盟中风险的影响因素及知识保护机制;陈效林、施建军、张文红提出增加中国企业投入到联盟中的知识模糊性及知识转移的难度等可减缓海外伙伴的学习速度,从而保护企业知识。

现有对联盟知识流失的研究还不成熟,鲜有文章对跨国战略联盟知识流失风险及其防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基于母国视角分析了跨国战略联盟中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技术知识流失原因、风险及风险形成原因,并借助全面风险管理思想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2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原因及风险类型

技术知识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改进或改变企业技术能力的知识,包括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等知识。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是指在跨国战略联盟中,那些能够直接改进或改变我国企业技术能力知识的流失,即与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等密切联系的知识流失。根据Crane对风险的定义,本文将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定义为在跨国战略联盟中,由于技术知识流失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跨国战略联盟中不关注技术知识保护会对企业不利,长远看会危及企业竞争地位。据了解,在过去数年里很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母国企业由于知识流失而使自己在联盟中的竞争地位发生了改变并逐渐丧失,其中有很多发达国家,而我国作为一个很多能力都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情况会更严峻。为此,我国企业必须了解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的原因及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2.1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原因

在战略联盟中,对知识流失原因的研究集中于联盟伙伴学习动机、联盟伙伴不履行协议及机会主义行为等,而关于企业知识流失的原因则主要有人员调动、绩效评价与薪酬结构不合理、内部知识管理、人员流失、主动性知识出让与传播等。根据以上研究及我国企业特点,本文从我国企业及联盟伙伴企业两个角度,分析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的原因。

2.1.1 我国企业的知识流失原因 ①缺乏知识保护意识,尤其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的意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确权。②缺乏安全有效的信息沟通保障,我国企业没有进行合理的内部知识管理,且在信息沟通过程中不能准确地选择并安全传递知识,易无意识地泄露知识。③知识型员工的流失,知识型员工是企业技术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我国企业不公平的薪酬制度、不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缺乏员工培训及发展机会、对员工不够重视和尊重等造成知识型员工离职并带走关键性技术知识,同时员工流失后我国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部分员工流失造成的局部负面影响,导致更多的知识型员工流失,加剧技术知识流失。

2.1.2 联盟伙伴企业的知识流失原因 ①联盟伙伴企业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我国企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时,面对的发达国家不仅重视知识学习、具有强烈的学习意向,而且具有较强的知识吸收能力,他们通过购买专利、仿制、直接间接获取资料、长期观摩、经验借鉴等学习我国企业技术知识。尤其当联盟伙伴企业与我国企业的资源、技术、能力等较相近时,吸收能力会更强,对我国企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更多,造成的我国企业知识流失也更严重。②联盟伙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契约的不完全性、投资资产的专有性等原因,联盟伙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窃取我国企业的核心技术知识,造成我国企业技术知识的流失。

2.2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类型

众所周知,企业难以明确技术知识流失产生的损失,但若企业能明确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当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或失败时就面临了相应损失,因此可依据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来判断企业损失。有学者指出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是实现战略目标、开拓世界市场、实现规模经济、促进研究开发、提高竞争能力、降低经营风险,还有人认为是学习对方知识、提高自身核心能力,进而能够模仿创新。综合以上研究,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有获得经济利益、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及开拓世界市场这4个方面,本文基于此提出了4种技术知识流失风险。

2.2.1 经济利益风险 企业在研发新技术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该技术具有垄断性,然而建立跨国战略联盟后,知识共享产生的技术知识流失打破了垄断。当联盟伙伴获得该技术并将其运用到产品中投入市场时就获得了经济利益。虽然短期内我国企业能够利用联盟伙伴的市场地位获得市场扩张和经济利益增长,但由于一项新技术的整体经济利益一定,长期来看联盟伙伴获得经济利益就相应降低了我国企业的利益。在此方面我国企业要吸取美国MIPS公司的教训――该公司为推广全新的计算机微处理器架构建立了ACE(Advanced Calculating Enviroment)联盟,吸引了DEC、NEC、SGI等公司加

入,降低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争夺经济利益的冲突最终使公司破产,被SGI公司收购。

2.2.2 创新源泉风险企业要实现产品市场价值和自身竞争力,就必须拥有超出同类产品的高水平技术知识作保障,而组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等的知识就是这类知识。在跨国战略联盟中,当人员流失带走技术知识时我国企业就丧失了知识的创造者及创新源泉;尤其当技术知识没有显性化时就切断了企业的创新源泉。另外,企业创新需要进行整体规划与大力投入,一旦创新源泉风险产生会造成有形资产损失,进而使付出得不到回报,严重挫伤员工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员工创造性、加剧创新源泉风险,从而形成“技术创新-技术知识流失-创新源泉风险-企业亏损-创新积极性下降-创新源泉风险-再亏损”的恶性循环,严重阻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及跨国战略联盟战略目标的实现。

2.2.3 核心竞争力风险在跨国战略联盟中,核心竞争力风险主要是由技术知识共享造成的技术外溢、技术被学习等造成。外溢的技术知识会被合作伙伴利用,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挪用、模仿或复制,从而降低企业潜在的竞争优势;随着战略联盟的发展,联盟伙伴对组织学习越来越重视,这使得一项新技术到达联盟伙伴的时间越来越短,从而知识与技术的半衰期明显缩短,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也随着知识被学习的增加而被逐渐削弱。另外,拥有技术知识的人员流失,尤其当这些人员拥有比较核心的技术知识且这些人员离职后到联盟企业就职时,会将我国企业的核心技术带到联盟企业,从而威胁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4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分为丧失国外市场风险和本国市场被瓜分甚至丧失的风险。我国企业发生技术知识流失时,联盟伙伴通过一些手段获得这些知识,此时若联盟伙伴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利用学到的新知识进行创新占领市场,就会超越我国,使我国的竞争地位降低,最终使我国企业在国外失去市场。此后,联盟伙伴又利用我国企业将自己的优势产品渗透到我国市场中,使我国企业的本国市场被瓜分甚至丧失。这种案例在日本企业中发生的较多,例如丰田与通用的合作。丰田公司通过战略联盟从通用公司获得新技术和新能力,并利用新知识占领日本市场,最终将自己的优势产品渗透到通用公司的原有市场中。

技术知识流失一旦发生将会使我国企业产生损失,轻则是一些经济利益损失,重则彻底丧失市场,由此看出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应以防范为主,因此构建一套风险防范体系成为跨国战略联盟中我国企业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的当务之急。

3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防范

以往对风险防范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于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体系,本文参考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构建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防范体系,以期对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该体系需要我国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依据公司制定的各种目标进行实施。主要从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的监控、识别、评估、对策、对策实施保障等方面予以构建,如图1所示:

风险监控存在于风险防范体系的全部过程中,指导风险识别、评估、对策、对策实施保障一系列过程,主要是指监控各种风险发生的持续性及风险防范的有效性。由于跨国战略联盟具有跨国性、战略性及复杂性等特点,它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因此我国企业的目标是变化的,其所面对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及影响程度变化,由此导致风险识别、评估、对策、对策实施保障等不同,进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也不同。故我国企业要反复监督技术知识风险管理过程并不断检验,从而及时识别和评估新风险、更换风险对策及对策实施保障等,确保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有效进行。由此,一旦通过监控发现这些风险变化就会及时反馈,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风险对策实施保障就会循环进行。

3.1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指采取适当方法对跨国战略联盟中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进行识别,得到技术知识流失风险清单。一般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头脑风暴法、专家访谈法、历史考察法、评估法,而由于以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作为风险划分依据,因此在风险识别之前要完成企业目标设定。该目标设定要求所有防范措施都必须以符合目标为指导方向,它能够帮助企业识别完成目标将遇到的潜在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规范风险防范行为,进而防止风险防范的应对对策偏离企业目标、影响企业目标完成,其是获得经济利益、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及开拓世界市场的任意组合,只不过不同企业对各个目标的侧重点不同,面临的风险类型及大小也不同。

在跨国战略联盟中,风险识别是风险防范所有活动的起点,只有识别出我国企业将要面临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才能进行风险评估,进而提出风险对策及风险对策实施保障措施,对风险予以防范。因此,我国企业需要明确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目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准确地识别出技术知识流失风险。根据前文所述,我国企业面临的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主要有经济利益风险、创新源泉风险、核心竞争力风险、市场风险,如图2所示:

3.2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指采用适当的方法研究跨国战略联盟中各个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可能出现的概率及影响程度。风险评估要先对固有风险进行评估,执行风险对策后再对剩余风险进行评估,前者指在企业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过程中必定存在的风险,它的发生及影响程度受企业控制活动影响;后者指非预期性风险,由于发生的可能性小,一般单独处理。风险评估步骤如下:①制定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评估标准,并依据企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对经济利益、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市场的重视程度将影响企业的风险进行排序;②正确运用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定性(包括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多重情景分析法等)和定量(方差分析等)两种方法,企业需要明确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目标才可以正确地利用这两种风险评估方法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跨国战略联盟中,风险评估可以帮助我国企业了解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重要程度,然后针对其重要程度决定不同风险的防范成本及力度,为风险对策及风险对策实施保障的制定提供依据。因此,我国企业需要针对企业的相关情况,制定客观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评估标准(尽量简单化,需包括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运用正确的风险评估方法(现有风险评估方法以定性居多,但定量更为准确,应尽量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对技术知识流失风险进行评估。另外,跨国战略联盟中我国企业的联盟目标是多样的,面临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也是多项的,为了保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必须对各个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整体评估,如图3所示:

3.3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指针对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综合考虑自身组建联盟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等后

对其的应对策略,是技术知识流失风险防范的重点。根据以上技术知识流失原因及风险类型分析提出的主要风险对策,如图4所示:

3.3.1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该对策能够减少所有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的发生。措施主要有:①董事会成员要加强对技术流失风险防范的监督,监督管理者对技术知识流失风险防范的关注,了解风险偏好及评估风险。②管理者要树立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文化、确定风险偏好。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管理理念体现了企业选择处理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的方式;技术知识流失风险文化体现了企业如何看待技术知识流失风险;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偏好体现了企业愿意接受的技术知识流失风险程度。③进行风险防范培训,聘请风险管理专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了解技术知识流失的危害性并时刻保持警惕。

3.3.2 加强知识保护以上4种风险均由技术知识流失造成,故可通过知识保护来防范。具体措施如下:①企业内部手段。显性知识可通过专利权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要控制隐性技术知识流失,需留意是何种信息通过何人或者何处流入合作伙伴,进而与员工签订知识保密协议;在伙伴范围外建立核心能力壁垒,即在伙伴外采取特定活动,通过执行无伙伴参与的活动来隔离重要信息,例如通用电器与French Company Snecma的联盟中,通用电器把一些重要信息制成“黑箱”来保护核心技术;采用分工协作让不同研发人员承担不同工作,从而每人只能掌握部分技术,使得某人的离职不能带走全部或关键技术;据研究,几乎80%的员工流失与招聘阶段的失误有关,故企业要严格招聘员工,选择离职倾向低、有诚信的员工。②企业外部法律手段。指利用专利、合同等法律机制维护企业知识。管理层要了解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利情况并尽早对核心技术知识申请专利;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当地法律顾问,防止因文化差异造成对国外法律的理解误差;与联盟伙伴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联盟知识共享范围,防止联盟伙伴窃取企业核心技术知识;适当地惩罚违反联盟合同的不正当行为,对严重侵权的行为要利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究;找寻权威的第三方作为合约监督人,保障合约中自身合理利益的实现。

3.3.3 确保良好的信息沟通良好的信息沟通可以使各部门充分了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影响,减少技术知识流失。措施包括:①有效收集技术知识相关信息。识别并专项收集与技术知识流失相关的信息,依据不同信息的特点及用途,利用文字、数字、图形等形式予以正确表达。②建立安全的技术知识信息沟通渠道。如今企业基本都采用网络通讯平台进行沟通,但由于该平台的危险性,企业要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及沟通系统进行安全设置、安全登录及权限限定等。③建立技术知识信息数据库。将技术知识信息进行文字化、档案化,防止由于人员流失而造成技术知识信息空缺,影响信息的沟通。

3.3.4 建立合理的契约约束在建立跨国战略联盟时期,我国企业可以以共同保障经济利益、不侵占自身的主要市场作为合作条件,进而保障在面临丧失一些新扩张市场的风险时,我国企业仍然有原来的市场作为后盾。

3.3.5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模式 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能够保障跨国战略联盟合作的稳定性和积极性,防止由于利益分配不当造成的经济利益风险。可以通过设计和完善合作契约,设置专门的管理组织负责收益分配并处理发生的纷争,建立合作过程中投入和产出记录,确定各成员贡献程度与承担风险大小,为利益分配提供参考依据等手段来解决。

3.4 跨国战略联盟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对策实施保障

风险对策实施保障指采取措施确保跨国战略联盟中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对策能够有效地执行。在跨国战略联盟中,我国企业技术知识流失风险对策实施保障主要涉及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信任、人力资源等方面。具体如下:

3.4.1 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

合适的组织结构有利于技术知识保护措施的实现。紧密的组织结构增强了联盟中员工交流,而使我国企业的隐性技术知识发生流失;而过于疏松的组织结构又不利于组织技术知识共享,难以完成我国企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的战略目标。据研究,联盟组织结构的建立与联盟的合作范围有关,联盟合作范围主要包括仅有研发活动、研发活动与制造活动相结合、研发活动与市场活动相结合、研发活动与制造活动以及市场活动三者相结合。实证研究证实,联盟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以联盟合作范围为依据进行选择,当联盟合作范围比较窄时,可选择一个松散的保护性比较弱的组织结构;当联盟合作范围比较宽泛时,可选择一个紧密的保护性比较强的组织结构,二者具体关系如图5所示:

3.4.2 信任 良好的信任关系在促进员工之间交流和技术知识共享的同时也增强了联盟伙伴员工接触企业技术知识的机会,从而加大了技术知识流失的可能性,因此与联盟伙伴之间适度的信任关系有利于知识保护及合约的顺利履行。在保障有效技术知识共享的前提下,我国企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需要正确地评估联盟合作伙伴,了解联盟伙伴的过去、现在、未来等,尤其注意联盟伙伴的合作信誉方面,进而能够据此判断与联盟伙伴的信任关系应该如何,之后要建立能够促进相互信任的产生机制。

3.4.3 人力资源 高层管理者要重视和支持技术知识保护的实行,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技术知识,之后要组建风险管理机构,聘请有经验的风险管理专职经理人负责风险管理业务。据了解,通过专职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可以节省约10%的风险管理成本。要成立专门的合约管理部门,以保障合约的履行,进而保障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还要进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防止员工流失,例如惠普公司为员工提供技能和需要自评工具以帮助员工制定职业发展计划,这使得员工流失率较低,技术知识流失的可能性也减少。另外,应与联盟伙伴签订合约(例如规定短时间内联盟伙伴不得雇佣本企业离职员工),防止关键人员离职后到联盟伙伴企业就职。

第9篇: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的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保监局关于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县人寿保险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加快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近年来虽然我县人寿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人寿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一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县广播电视台要适时开设保险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文化部门要利用送文化下乡等机会,广泛宣传人寿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要积极开展保险知识“三进”活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县人寿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三进”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以及举办现场理赔会、组织受益农民现场说教等形式,广泛宣传保险知识,使更多的群众认识了解保险、支持参与保险。三要加强中小学生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县教育部门要与县人寿保险机构密切协作,有计划地在全县中小学中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度,普及保险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二、优化服务,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一)健全保险服务网络体系,零距离为群众服务。切实加强保险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县人寿保险机构要在经济条件好的集镇建立保险服务点,力争使全县60%的集镇有人寿保险服务点;在农村建立“驻村服务员”制度,各乡镇要积极推荐村干部或当地威望较高的群众担任村级保险服务员,力促做到全县202个行政村村村有保险服务员。通过机构和队伍的扩张,为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使保险保障真正进入每个家庭。

(二)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一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村人寿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村人寿保险,提高农民应对生、老、病、残的能力,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二要按照以人为本、平等保障的要求,对农村特困人口的保险保障,按照“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贴一点”的原则,帮助特困人口享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等社会保障。三要积极开展“保险先进村”建设,探索农村保险发展新路子,为农民提供交费低、保障高的保险产品及养老、意外、医疗、理财等保险综合服务,不断适应农村和农民日益发展的保险需求。

(三)积极拓展人寿保险业务,满足城乡群众需求。一要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扩大农村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二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无偿贷款、政府贴息贷款、项目贷款等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为广大城乡居民及贷款户提供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服务。三要进一步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村干部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实际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依法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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