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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精选(九篇)

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

第1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安全教育;初中思想品德;自主学习;教学情境;教学资源

2016年8月,山东临沂贫困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郁结心胸,骤然离世。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时舆论较多地聚焦在信息泄露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层面。然而社会是大染缸,犯罪分子无处不在,杜绝类似事件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思想品德学科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初中阶段的学生处于快速成长期,在思想品德教学中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意识渗透,能为他们今后更好地认识社会、做好自我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增强安全意识

教育最忌强加和灌输,应通过必要的方式和手段让学生有效、充分地开展自主学习,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感悟教育目标,这是促进有效教学的必要手段,也是新课程改革强调的核心理念之一。在开展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过多的说教不能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起不到应有的警醒教育效果。我们应注重通过阅读、思考、探究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充分地自主学习,在各种形式的学习中增强安全意识,感受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累必要的安全技巧。如我们在教学七年级上册(苏人版,下同)“青少年遭受不法侵害时,怎样才能做到有效的自我保护”这一内容时,可让学生先行阅读教材这部分内容,教者再补充适当的案例材料让学生分析。学生在这样的自主学习中感受到各种侵害无处不有,随时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由此生成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中,总结出及时观察周围环境、机智地求助他人、避免激怒对方、暂时进行必要的妥协以保证生命安全等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为保护自身安全积累了必要的安全预案。这种通过自主学习生成的安全意识和积累的安全A案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将是长远的、深刻的。

二、创设形象教学情境,使学生在形象感知中增强安全意识

思想品德学科具有不可避免的严肃性、抽象性,如果教者在教学中一味地通过口头进行知识性教学,长此以往,学生就会渐感学科枯燥乏味,兴趣全无,严重影响学习效果。开展安全教育也是如此。因此,教者有必要考虑初中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能力,采用丰富多彩、趣味洋溢的教学形式,使知识呈现尽量通俗化、形象化,使学生接受过程尽量简单化、愉快化。如我们在教学七年级上册“如何拒绝不良诱惑”内容时,可组织学生进行“双簧戏”的表演,让学生在观看表演的过程中轻松愉快地知晓不良诱惑就在身边,要想拒绝不良诱惑,确保自身安全,就必须学会避开诱因,婉言谢绝朋友,改正不良习惯。又如我们在教学七年级下册“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内容时,可以组织一个模拟法庭,将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脱离教材乏味空洞、抽象严肃的叙述,使学生形象地感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总之,通过类似的情境呈现方式,将教材抽象知识变为形象知识,学生接受过程会变得更轻松,学习效果也会得到有效改善。

三、充分呈现教学资源,使学生在了解社会中增强安全意识

第2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或许这一失败会成为安南履历中的一个永久污点。但我想说的是,它正在提醒我们,不论是在巴尔干半岛各国,在苏丹,还是叙利亚,在可以预见的有意义的结果出现前,任何和平外交努力都是无用功。

那么,这一失败在多大程度上该归罪于奥巴马政府?白宫一直坚持拒绝采取任何战争主张者所认为的可以扭转局势的举措,比如启动类似针对利比亚所采取的空袭策略,在边境地带建立“安全避难所”,或是武装反对派。不过,奥巴马没有采取行动的原因,并非像鹰派的约翰·麦凯恩所坚持认为的那样,是出于对俄罗斯不妥协态度的胆怯,也并非出于利比亚干预后的疲乏无力,而是因为他认识到,对叙利亚反对派的军事支持,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和混乱。

国家与“R2P”的矛盾

利比亚战争有很多独特特征,包括卡扎菲的个人名声、阿拉伯联盟对本次行动的支持、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全票赞成等等,个性特征如此之多,以至于这场战争不能被视为普通模式。

那么,若利用波斯尼亚式的办法解决叙利亚问题将如何运作:国际社会——也就是北约和它的地区盟友——将首先使用武力驱逐阿萨德,然后派驻一支强大的维和部队占领这个国家,同时建立一些类似国家机构的机关。

听起来不错,但此方式也仅限于波斯尼亚国民,因为他们之前本就没有所谓的;显然,没有一个阿拉伯国家会接受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对国家的侵犯。

美国是“国家保护责任”原则(R2P)的签约国,这一原则规定,国家有绝对义务来避免以及中止国内以及在其他国家地区发生的暴行。但是,联合国规定,严禁干预“任何国家的实质性内部事务”,“国家保护责任”原则的这一提议无疑是对该条款的大胆挑战。

另外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国家保护责任全球中心,还是许多其他人权组织都没有呼吁在叙利亚采取军事行动。当行动可能会将罪恶扩大化时,就没有任何道德上的义务去行动了。然而要认可国家拥有超越国界的道德义务,就是要去认可有效行动的必要性,而不是去说责任在于邻国。如果这一途径不能起作用,就该去尝试其他办法。

其他办法是什么?根据叙利亚实际情况的改变,答案也在变化。如果反对阿萨德政权的人越来越多,势必加剧,在这个过程中,阿萨德或许死亡、或许逃离。但无一例外的,他将会留下一支被极度武装起来的阿拉维力量。若占人口多数的逊尼派不承认他们,两派之间的矛盾将埋下比拥有核武器的伊朗还要危险得多的问题,就像瓦利·纳斯尔之前在《纽约时报》中提到的那样。

安南在《金融时报》中写道,美国和其他国家必须说服叙利亚反对派来“接纳一个完全包容的政治架构——包括接受目前与政府有联系的团体和机构”,但到目前为止美国等国家还没有这样做。

此外,就像纳斯尔所言,华盛顿必须提出一个包容性的解决方案,让俄罗斯和伊朗都觉得可以接受的方案。然后,利用某种类型的维和部队将各种势力从恶斗中解放出来。

第3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康藏纠纷研究;文章;综述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57-04

关于二十世纪前半期的康藏纠纷,前人有很多研究,有档案材料整理,有文章,有著作,兹将前人研究的相关文章简要综述如下。

一、从中央政府角度和中央与地方关系角度

喜饶尼玛:《民国初年拉萨动乱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民族学院藏学研究所编:《藏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第206页。此文参考《民元藏事电稿》、《藏乱始末见闻记》、《英藏交涉始末记》、《辛亥革命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蒙藏院档案》、《艽野尘梦》、《的过去与现在》、《十三世达赖喇嘛传》、《藏文白话报》、《交涉纪要》、刘赞廷的《三十年游藏记》,梳理讨论了清末川军入藏,达赖喇嘛出走印度,内地革命后,拉萨川军欲回乡而兵变,伤害藏汉无辜人员,后内地政府更替,达赖组织当地武装迫使藏军离开拉萨回内地,民国政府在英国的阻挠扰乱下努力平稳局势,到西姆拉会议之前的经过。刘德川:《1912-1940年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载《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28卷第5期,第112页。全文主要叙述了民国初年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恶化,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僵持和缓慢发展,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曲折发展与恢复定制。刘国武:《1927-1937年国民政府对藏政策及接管措施》,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第60页。此文认为,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对藏努力维持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沿用传统治边经验,力图使和内地在各方面进一步融为一体,政府的努力,维持了在国家框架内的运转。王海燕:《1927-1937年国民政府的治藏政策》,中央民族大学2004届毕业生硕士论文。文章从国民政府建立的内外环境及局势的发展出发,探讨了国民政府相对平稳积极的治藏政策,在内忧外患的艰难情况下,良好地维护了在统一国家下运行。陈谦平:《“热振事件”与战后国民政府的政策》,载《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第90页。该文叙述了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制定了支持热振活佛恢复摄政职务的政策,并采取一些措施来壮大的亲汉力量,而热振在摄政达札拒绝交权的情况下,也试图寻求国民政府的军事援助与政治支持,向达札施加压力,夺回政教大权,实现其在的政治抱负。但达札在英印政府的支持下,打压热振及其亲汉势力,使热振处境艰难。国民政府内部在支持热振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使其对热振支持不力,结果导致热振被害。热振事件之后,又发生了国共内战,国民政府无法采取果断措施来支援的亲汉力量,而最终采取暂维现状的软弱政策。周毓华:《20世纪前期中国政府反对英印非法侵占藏东南地区》,载《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1月,第27卷第6期,第26页。叙述了20世纪前期,英国政府加紧侵略中国东南部分大片领土,中国政府和中国地方政府,都坚决反对英国的种种侵略活动。郭卫平:《民国藏事辑要》(三),载《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总第二十九期),此文辑录了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到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的大的藏事。王海燕、喜饶尼玛:《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热振摄政的关系》,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1月,第24卷第6期,热振摄政倾心内向,中央政府支持热振摄政,这对中央地方关系良好发展提供了保障。刘茗:《蒙藏委员会在蒙藏施政的积极作用》,载《大学学报》,2008年2月,第23卷第1期,蒙藏委员会成立后,调查边情、服务决策,宣慰致祭、沟通中央地方,处理蒙藏重要事务,团结地方政教人士,促进蒙藏发展,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石硕:《民国时期论质疑》,载《中国藏学》1995年第1期,第1页。以详实的史料辩驳了在民国期间是独立状态的谬论。孙宏年:《国民参政会与国民政府的治藏政策――以治藏议案为中心》,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9月,第12卷第3期,第41页。1938-1948年间的国民参政会是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重要民意机构,此文对理解国民参政会的各项治藏议案作了整理分析,认为其中合理成分对今天有参考价值,议案对政府的治藏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提交者不光藏族参政员,还有其他民族地区同胞,说明全国人民对的关心。龙珠多杰:《评析民国时期中央三次组团入藏的意义》,载《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19卷第1期,第7页。此文述评了民国时期中央组织的甘肃代表团、黄慕松代表团、吴忠信代表团三次入藏及其意义。王燕:《浅析第三次康藏纠纷》,载《民国档案》2003年2月,第105页。此文简单叙述分析了第三次康藏纠纷。姜东进:《浅析南京国民政府对第三次康藏纠纷的政策》,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9卷第6期,第32页。此文浅要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第三次康藏纠纷的政策。徐铭:《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初探》,利用各种材料叙述了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经过和结果。赵云田:《清末川边改革新探》,载《中国藏学》2002年第3期(总第59期),第38页。叙述了清末在川边进行的政治改革的内容及影响。王秀玉著,刘源、尼玛扎西译:《清末川康战事:川区改土归流的前奏》,载《民族学刊》,2011年2月,总第4期,第6页。此文叙述分析了清末川康地区的改土归流背景。李茂郁:《试论清末川边改土归流》,叙述了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内容和历史意义。徐百永:《试论热振事件及对国民政府治藏事务的影响》,《西北民族论丛》,第七辑,第153页。此文叙述了热振事件及政府处理不当对治藏的不利影响。

二、从地方角度

周伟洲:《1930-1933年与康、青战争之研究》,载《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28卷第1期,第1页。此文对1930-1933年与西康、青海的战争起因经过和结果做了叙述,并叙述英国在此次战争中扮演的反动角色,最后分析了此次战争的历史根源、性质及影响。王海兵:《1930年代的康、青、藏战争――边政、权力和地方的视角》,载《安徽史学》2007年第6期,第79页。此文认为,在1930年代的康、青、藏边界战争中,相关各方均在不同程度上按各自的利益诉求在操弄着战争,结果是康青军阀更进一步扩充和巩固了各自的势力范围,地方失去了1918年所占据的康区大片土地,国民政府的一些边疆议题由于康青藏地方势力未完全由中央彻底控制,而未能取得完全效果。何洁:《1932年康区格桑泽仁事件浅析》,载《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3期,第21页。该文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康区与藏区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康区的实际统治者刘文辉之间的矛盾、格桑泽仁与刘文辉的宿怨等层面考察格桑泽仁事件的政治背景、失败的原因以及事件产生的影响。周伟洲:《1932年至1933年的政局》,载《思想战线》,2007年第3期,第33卷,第48页。该文论述了1932年至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前两年政局对康、青战争的影响、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公开信、两大活佛系统之间的论争及国民政府的调解、九世班禅喇嘛返藏问题等,从这些事件中讨论了局势。朱文惠:《1912-1940年康藏纠纷的多方对话――以康巴观点为例》,载《中国藏学》2011年第S1期(总第95期),第24页。此文主要借用相关史志、民族志、州县方志、官方档案、官员日记、军委会边政资料、调查报告及相关人物的口述历史访谈,从相关各方的利益、动机、策略、手段、目的等多个角度,对1940年以前康藏之间发生的3次纠纷的成因及背景条件作了探讨和剖析。尤其注意分析底层百姓的态度对康藏纠纷的影响。段金生:《30年来南京国民政府边政研究综述》,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9月,第20卷第3期,第138页。对30年来国民政府对边疆地区,包括地区治理的相关研究论了综述。黄天华:《第三次康藏纠纷再研究》,载《历史教学》,2009年第10期,总第575期,第43页。此文探讨了第三次康藏纠纷与当时西康地区发生的格桑泽仁事件、诺那事件、甘孜事件及班禅返藏和西康建省等大事的密切联系。吴彦勤:《对康藏纠纷档案选编中三份文电年份的订正》,载《民国档案》2004年1期,第134页。根据文电中内容订正了其标注时间。程贤敏:《改土归流与康区社会》,载《中国藏学》1988年第3期,第27页。本文叙述分析了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历史必然性、主要过程和积极效果。黄天华:《国家建构与边疆政治:基于1918-1918年康藏纠纷的考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3期,第150页。该文以1917年康藏纠纷为中心,探讨北京政府,四川、川边、等地方当局及英印之间的互动博弈,进而总结近代中国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应对东西方列强的干涉。郎维伟:《国民政府在第三次康藏纠纷中的治藏之策》,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4期,第81页。分析了政府在第三次康藏纠纷中的政策。张永攀:《黄慕松致祭达赖与喜马拉雅之旅》,载《世界知识》,2010年4月,第66页。叙述了黄慕松致祭达赖的历史事件。陈立华:《简论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的历史作用》,载于《中国藏学》2009年第2期(总第86期),第15页。此文通过对民国时期的时代背景和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设立过程、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简要叙述了这一机构作为民国时期中央在行使的一个方面发挥的历史作用,评价国民政府工作的成绩和不足。王川:《近代康藏史上的“大白事件”及其解决》,《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第29卷第2期。此文分析大白事件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政治势力、与西康、青海等地方的参与对此事件的影响。王川:《近代民族关系史上的西康建省及其历史意义》,载《大学学报》,2008年2月,第23卷第1期,第36页。此文勾勒了近代以来西康省的建立过程,指出西康建省是国民政府为加强康藏关系治理康区、反对自治、巩固西南边疆与西南国防,建设抗战大后方的重要举措,对以后四川西部及周边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黄天华:《刘文辉与甘孜事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3月,总第211期,第33页。该文叙述了1939年12月甘孜事件及刘文辉在其中的角色。马宣伟:《刘文辉与西康建省》,载《文史杂志》2002年第5期,第64页。叙述了刘文辉与西康建省的经过。土呷:《论昌都地区在推进归入中国版图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载《中国藏学》2010年第3期,第30页。此文研究了昌都地区的历史演进过程和丰富文化内涵,探讨了昌都在推进归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作用。任新建:《论康藏的历史关系》,《中国藏学》2004年第4期(总第68期),第85页。康与藏虽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因历史、地理的差异而有明显的区别,两区在地缘上唇齿相依互相影响,在政治经济上又各自分立,在文化与宗教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那种将康区作为的一部分之说,显然与事实相违背。黄天华:《论民国时期西康建省》,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第28卷第4期,第95页。此文梳理了从1906年清末筹划川滇边区、1925年民国北京政府设立西康特别行政区到1939年1月重庆国民政府批准西康省政府成立的过程,分析其对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汉、藏、彝各民族的团结,对巩固西南国防和抗战大后方基地的积极作用。桑丁才仁:《民国初期川陇两省就隆庆(囊谦)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载《中国藏学》2007年第1期(总第77期),第51页。此文分析了川陇两省在民国初期就隆庆(囊谦)等地方的归属问题发生的纠纷,并分析了其影响和马麟在此纠纷中的出现。刘国武:《西康建省论》,《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31卷第2期,第103页。此文叙述了西康建省的经过,分析了西康建省的积极影响。黄天华:《西康建省述论》,四川师范大学2002届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叙述评论了西康建省的经过。王海兵:《西康省制化过程中的权力博弈(1927-1939)》,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9月,第18卷第3期,第19页。此文将南京国民政府期间西康建省运动置于各种势力的角逐中加以考察。

三、从宗教角度分析的文章

汤池安:《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遗嘱”辨析》,载《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第94页。叙述评论了十三世达赖喇嘛去世前的一封公开信。喜饶尼玛:《论民国时期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心理嬗变》,载《中国藏学》1998年第3期,第24页。此文叙述了民国时期,十三世达赖喇嘛迫于形势与英国周旋,到后期表明内向的转变。辛补堂等:《反帝爱国维护民族团结的九世班禅》,载《山西文史》,第26页,讲述了九世班禅的反帝爱国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事迹。韦刚:《评达赖十三世――土登嘉措》,载《研究》1987年第二期,第15页。此文述评了十三世达赖喇嘛尤其是其两次离藏避难。赵海军:《清末民初十三世达赖喇嘛对中央政府态度转变及原因》,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8月,第26卷第8期,第81页。此文分析了清末民初十三世达赖喇嘛由亲向清中央至独揽政教权力的转变及原因。赵云田:《清末民国中央对蒙藏施政研究述评》,载《中国藏学》2004年第4期,第76页。此文概述了关于清末民国时期中央对蒙藏施政的研究。罗布:《十三世达赖喇嘛新政改革失败原因探》,载《大学学报》,2006年9月,第二十一卷第3期,第52页。此文叙述了达赖喇嘛在实行新政改革运动,及因为社会的惰性和各种局限性,此运动取得了较为有限的成果。周伟洲:《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上层集团争夺权力的斗争》,载《西北民族论丛》(第七辑),第130页。此文叙述了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上层内部争夺权力的斗争。张发贤:《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前后的历史问题》,载《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30卷第4期,第28页。此文叙述了国民政府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的经过。马守平、喜饶尼玛:《国民政府“班禅问题”得失谈》,载《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28卷第2期。1923年冬,九世班禅离开,东来15年,九世班禅积极与国民政府联系,为问题的解决做了诸多贡献,国民政府因此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为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努力和成绩,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有一定失误。马守平、喜饶尼玛:《试析国民政府支持九世班禅在内地活动的历史内涵》,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页。1923年之后,班禅大师在内地积极活动,国民政府支持其活动,是在遵循历史旧例基础上,平衡两大活佛系统,也是维护班禅大师固有政治和宗教地位的合理举措。

第4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今日说法》 叙述者 叙事时间 叙事角度 叙事结构

电视理论家科兹洛夫曾经指出,在当今美国社会里,电视已成为最主要的故事叙述者,“大多数的电视节目――情景喜剧、动作系列片、卡通片、肥皂剧、小型系列片、供电视播放而制作的影片等等,都是叙述性文本”①。目前在国内也是同样的状况,各类电视传播中充斥着叙事,这已成为电视节目吸引观众、参与竞争的一大法宝。

本文以《今日说法》为例作具体分析。《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收视率高、社会影响大的法制节目,它关注的都是社会生活中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观众可以从中学习法律常识。这是《今日说法》备受关注的题材原因。此外,《今日说法》节目的表现形式也是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即它追求故事性,十分讲究叙事策略,使得观众能够被牢牢吸引住。为了分析《今日说法》的叙事艺术,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下几个叙事因素。

一、叙述者

叙事的第一要素是叙述者,即节目中的事件由谁来叙述。在电影叙事学理论中,叙事的主体被分为暗隐的“大叙述者”和明现的“次叙述者”。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也可以将叙事者区分为暗隐的“大叙述者”和明现的“次叙述者”两大类。

(一)暗隐的“大叙述者”

以安德烈・戈德罗为代表的电影叙事学者认为电影背后躲藏着一位“隐含作者”,他称之为“大叙述者”,就是指暗隐的、不可见的、躲在叙事文本背后的“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机制,它操作各种各样的表现材料,对其作出安排,组织其叙述方式,制定其活动策略,以此向观众提供各种叙事信息”。“我们将虚构故事中的这个组织机制称作一个‘暗隐的叙述者’,在纪录片或新闻报道片里,就是‘纪录片工作者’或‘记者’”②。

具体到《今日说法》这个节目,这个“大叙述者”包括节目制片人、主编、不出镜的记者等策划制作人员以及由这些人员形成的制作节目的组织机构。这个“大叙述者”是一个群体,“他”决定选择谁做这期节目的嘉宾,选择哪些故事进行讲述,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讲述以及后期制作中镜头的剪辑组合。

(二)明现的“次叙述者”

电影叙事学者把“大叙述者”之外的所有在叙事文本中出现的叙事主体称作 “明现的次叙述者”。这个所谓的“次叙述者”就是我们在影像叙事文本中所看到的、用言语进行讲述的叙事主体的总称,是明现的、直观的。与“大叙述者”不同,“次叙述者”运用语言(包括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进行叙述。《今日说法》的“次叙述者”具体分为以下四种叙述角色:

1、主持人。《今日说法》的主持人主要是撒贝宁和张绍刚。他们的“次叙述者”地位主要表现在:引出话题、串联解说词、介绍嘉宾、向嘉宾提问、点评总结。总体上看,主持人把每一期节目的各类叙事元素有效融合在一起,使“大叙述者”的意图得以实现。

2、嘉宾。《今日说法》每一期均邀请一位法学教授或律师作为嘉宾。嘉宾指出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量刑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这一环节是该节目最大的亮点,也是高潮。“说法”的落脚点毫无疑问应该是法律,而抽象的法律条文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由专家根据案例、结合法律条文加以评论,这样能更有效地实现普法目的。

3、当事者。当事者就是节目中所述事件的参与者、旁观者或与其有关的人。这些人及他们的经历构成了叙事文本的核心部分,记者和观众对事实的了解就是从他们身上得到的。

4、出镜记者。《今日说法》允许记者参与到事件中来,与当事者交谈,或者直接站在现场为观众介绍情况,挖掘故事,推动叙事的深入。

二、叙事时间

“任何叙事都建立两种时间性:被讲述事件的时间性和讲述行为本身的时间性”③。叙事学泰斗热奈特在研究文学叙事学时提出了时序、时长、时频等三个概念,其中的时序可用于电视节目的研究,即顺叙、倒叙、插叙、预叙。

就《今日说法》而言,它主要采用顺叙和倒叙的方式,本文只讨论倒叙。热奈特把“在我们所处的故事时刻对一个先前事件的回忆”称作为倒叙,也就是说在现在这个叙事的时刻点开始,转而叙述发生在这个时刻点以前的故事。倒叙往往能在节目一开始就设置悬念,因而大大增加了电视叙事文本的可观赏性。悬念是先把事件的结果告知观众,从而挑起观众的好奇心,引导他们探求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意义。

如在《神秘来电》这期节目中,一开始主持人首先抛出话题:十几年来,一对夫妇持续接到一个神秘女人打来的电话,言语难以入耳。这个开头设置得很成功,因为它本身就是悬念:是谁这么有耐力十几年不断地给人打骚扰电话?最终有没有找出这个人来?这个女人出于什么动机?她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对一般观众来说,骚扰电话并不少见,但一对夫妇十几年来持续接到同一个人的骚扰电话则是新鲜事。主持人把悬念提出之后,观众急欲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接下来就是记者的叙述,记者基本上是按照事件的顺序叙述的:夫妇接到骚扰电话影响正常生活更换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骚扰电话尾随而至展开调查找到神秘女人当事者协调解决方案警方不予处罚该女人夫妇提讼。这次节目以悬念开始,其间不停地重新设置小悬念,又不断地解决悬念,最后又以悬念结束,极大地吸引了观众,给观众留下了回味的空间。

《今日说法》在时间的处理上比较模式化,它不能像文学那样自如地安排叙事时间来实现某些特殊效果,这是由电视的媒介特性决定的。文学文本具有多义性和含混性,一遍看不懂可以回头再看,而电视是线型的传播方式,它始终追求明晰性和通俗性,如果有过多的时间交错,观众就难以看懂。

三、叙事角度

在叙事学中,叙事角度指叙述者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设置特定的人物来展开故事,这个人物引领我们接收故事的信息,我们在他的指引下经历故事的全部过程。它涉及的是叙述者与他叙述的故事中人物的关系。由这种关系决定的叙事角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全知型叙述视角和限制型叙述视角。《今日说法》综合运用了这两种叙事视角。

(一)全知叙事视角

所谓全知叙事是指叙述者处于所述事件以外,不参与事件发展进程,只是以 “客观”的口吻讲述事件本身。这种情况下,叙述者知道的比事件当事人多,不但知道人物的经历、人物之间的关系,而且知道事件对人物以及社会的影响。全知叙事由于叙述者处于所述事件以外,不参与事件进程,不受事件中人物视角的限制,叙述可靠性程度高,因此给人以“客观”可信的感觉。《今日说法》中,主持人和记者及其他节目制作人员是全知叙述者。

在《千金铁渣》这期节目中,记者事前对盗挖铁渣的事实作了详细全面的采访,记者熟悉炼炉遗址的历史及文物价值,了解盗挖的严重程度,清楚盗挖的原因,还知道今后有关部门为保护遗址即将采取的措施,这比村民、文化局领导、警察掌握的信息都多。记者将这些情况反馈到节目组,必然使主持人乃至嘉宾等也成为全知叙述者。

(二)限制叙事视角

限制叙事一般指叙述者处于所述事件以内,间或参与事件发展进程,整个事件都是通过该叙述者的眼光来叙述的,这是一种主观视角。叙述者直接参与事件或直接感受事件,讲述亲身体验的苦乐酸甜。由于事件发生在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时空里,因此叙述者的感受更加强烈,容易饱含感情,感染力强。一般而言,《今日说法》中出现的被采访者都是限制叙述者。

还是以《千金铁渣》这期节目为例,记者采访了村民、文化局领导、派出所所长,这些人根据自己在事件中的位置,讲述所作所为、所感所想,从而表明了他们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事件的认知。这些出场人物及他们的经历是整个节目制作的基础。

四、叙事结构

“结构是对人物生活故事中一系列事件的选择,这种选择将事件组合成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序列,以激发特定而具体的情感,并表达一种特定而具体的人生观。”④我国古代有作家提出,文学作品应有“凤头、猪肚、豹尾”的结构。纪实性的电视节目作为一个完整的叙事体系,建立一个合理的叙事结构极为重要。一个电视节目叙事结构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节目质量的高低。那么,怎样来安排和设计节目的叙事结构才能算是成功呢?

在通常的叙事文本中,叙事结构是开始发展高潮结局,但是《今日说法》的叙事结构往往是:高潮在前,形成悬念,然后再回过头来叙述故事的开始与发展,并且会在叙述的同时伴随着记者调查。这种结构可以用简化的“平衡―不平衡―平衡”模式来概括。

我们仍以《千金铁渣》为例来具体分析《今日说法》的叙事结构模式。整期节目都是围绕村民盗挖古冶铁炼炉遗址中的铁渣展开的,其结构如下:受保护的炼炉遗址(平衡)铁渣被盗挖(不平衡)警方打击(平衡)更严重的盗挖(不平衡)警方抓捕(平衡)。这些事件之间按照因果关系来组织,彼此存在着逻辑联系,形成一个叙事的链条,使得叙事过程平稳推进又一波三折。

总体上看,在第一个阶段(平衡―不平衡),往往是违法行为发生导致平衡被打破,而第二个阶段(不平衡―平衡)则是法律发挥作用,违法者得到惩罚,从而形成新的平衡。有时候,第一个平衡有可能是隐含的,故事一开始就是被打破平衡的状态,或者结果是一个还没有建立起来的平衡,不管怎么变化,它们都可以视为是基本结构(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变形。《今日说法》在这种叙事结构下,不仅使节目本身充满了悬念和张力,而且对于其普法功能的实现也大有帮助。

综上所述,《今日说法》作为一档旨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的电视节目表现出鲜明的叙事学特征。这一特征的集中表现就是讲故事,从而使枯燥的法理融汇在鲜活的故事中,稀释了说教味,增强了亲和力和可观赏性,在广大群众中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另外,《今日说法》在叙事过程中对“度”的把握很到位,没有出现过度娱乐化倾向。虽然它报道的案例很多都与婚姻、凶杀有关,但它没有为了收视率刻意去追求“性”、“腥”的刺激,坚守住了高品位,坚守住了“为百姓办实事”的承诺。■

参考文献

①[美]罗伯特・C・艾伦 著,麦永雄 等译:《重组话语频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②③[加]安德烈・戈德罗、[法]弗朗索瓦・若斯特 著,刘云舟 译:《什么是电影叙事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

④[美]罗伯特・麦基:《故事――材质、结构、风格和银幕剧作的原理》,中国电影出版社,2001年

第5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加西亚·马尔克斯;米克·巴尔;叙述技巧

本文借助米克·巴尔的叙述话语,探讨《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的叙述技巧,即从聚焦、时间、行为者来进行剖析,以下简称《凶杀案》。

一、聚焦——聚焦者

在米克·巴尔的《叙述学》中,聚焦分为内在式和外在式聚焦。

内在式聚焦:当聚焦与一个动作行为者参与到素材中的人物结合时,称之为内在式聚焦。在《凶杀案》中,聚焦者“我”讲述了纳赛尔被杀前一天夜里到他死去当天清晨所遭遇的一切人、事,以及小镇上的居民对于他行踪的描述。“我”在纳赛尔死去的前夜直到凌晨四点都与他和其它朋友在一起,“我”的妹妹马戈特非常喜欢塞纳尔,“我”的母亲邀请他早上来我家吃早饭。聚焦者再次表明,他并不是“上帝”,他全知全能,他讲述着整个故事,他有母亲和妹妹,认识纳赛尔,是故事中的人物之一。聚焦者既是那个讲故事的人,又是故事中的人物,甚至他也是整个故事的“记录者”。这些看出来,“我”是内在式聚焦,获得了某种远非纯净的对诸成分的解释。内在式聚焦的作用是做出其解释活动,使读者仿佛身临其境,有如新闻般的真实和客观。

外在式聚焦:这一术语表明处于一个素材之外的无名的行为者起到聚焦的作用。在《凶杀案》中,在小说的开头这样写到,“圣地亚哥纳赛尔在被杀的那天,清晨五点半就起床了,因为主教将乘船到来,他要前去迎候。夜里,他梦见自己沉浸在幸福之中,但醒来时,仿佛觉得全身盖满了鸟粪。”在这段开头中,聚焦者超越了纳赛尔所见到的一切,并知晓纳赛尔前夜做了什么梦,甚至了解到他细微而隐秘的感受。这里的聚焦者“我”几乎知道,所有纳赛尔的生活细节,由此可见,“我”显然又成为了处于素材之外的无名的行为者起到的聚焦的作用,即外在式聚焦。

二、时间

事件被界定为一个过程,过程是一个变化的发展的,从而以时间序列或时间先后顺序为其先决的条件。如不大的误会在争执之后终于会和解,时间的先后,时间跨度可以与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对照和比较,一个短暂的事件,接着一个持续时间很长的事件,在《凶杀案》中,一改往常的中规中矩的叙述,而是一开始就交代了纳赛尔的死讯,在何时何地被谁所杀,毫无保留的展现在读者面前,之后又叙述事件的来龙去脉。“从圣地亚哥·纳赛尔在被杀的那天,清晨五点半就起床了,因为主教将乘船到来,他要前去迎候……一直到,“我”的母亲准备把这个坏消息告诉纳赛尔的母亲时,有人告诉她,不用再过去了,纳赛尔已经被杀害了。”接着文章开始了第二段的叙事,从交代圣·罗曼的身份开始,社科论文整个叙事顺序、倒叙和回环往复的叙述是交叉在一起的。本身是一个从凌晨三点预谋好的杀人案,经过了短短几个小时,就将整个作品中的三个部分的叙述,以及对所有小镇上的人,纳赛尔、维卡略兄弟等等的描写的如此的细致。将时间序列和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叙述技巧,表现的恰到好处。

三、行为者——施动者

在行为者这一部分中,它区分出来了施动者与接受者,米克·巴尔写到:施动者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人物,而是一个接受物,如社会、命运、人类自我中心等。接受者也可以体现为人物,素材的类型学可能与这一行动元的具体化有关。

施动者指的是发出动作行为的人,一般来说指的是主体,而接受者一般来说指的是客体。那么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凶杀案》,既然维卡略兄弟已经事先张扬了他们两人想杀害纳赛尔,文中写道:当兄弟两个得知,剥夺安赫拉忠贞的人就是纳赛尔的时候,他们去了卖肉的法乌斯蒂诺那里,和她说“我们要去杀纳赛尔”。与其说维卡略兄弟急于杀死圣地亚哥·纳赛尔,不如说维卡略兄弟急于找到一个人出面阻止他们杀人。从以上情景和对话,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动者。

到底谁是真正的施动者?笔者的第一反应,是安赫拉·维卡略和纳赛尔的厨娘。因为安赫拉指出了:剥夺她忠贞的人就是纳赛尔,并且文中最后写到,纳赛尔的厨娘承认说谎了,她想让纳赛尔被杀害。否则她就不会在紧急关头,告诉纳赛尔的母亲,纳赛尔在家很安全。但这只是文章的表层推断,而真正杀害纳赛尔的最大的凶手应该是整个小镇的居民,谁都没有提醒可怜的圣地亚哥,例如神父忘记了、镇长只是没收了他们的屠刀,连审问也没有。这种看客的心态逼得维卡略兄弟没有办法,为了维护男子汉的尊严,他们退无可退,被迫残忍杀害纳赛尔。从圣地亚哥的惨剧中,看出了作者要抨击的正是小镇上的这些看客,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微小因素的视而不见,对自己判断力的过分自信……种种“偏见”占据了小镇居民的心,他们无法清醒正确地思考。

《凶杀案》中,它所反映的事实是屡见不鲜的,通过一个小题材,即一个小镇上的凶杀案件,嘲讽了权贵,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了愚昧无知的封建礼教、思想、观念、迷信,从一个侧面较为深刻地揭示了拉丁美洲的社会现实,对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想法会“谋杀”无辜的人,合理性被放大,我们明白了,为什么作者要用这样的叙述技巧来完成最终的“叙述”。相信这个由叙述者精心策划的“谋杀案”——这篇构思了三十年的平稳克制的小说——终于成为一件值得张扬的事。

参考文献:

第6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两说都有所本 绝非向隅虚构

认为“俄罗斯抛弃大马士革”者可以举出一堆例子。

如去年12月20日俄总统普京在再次就任后首度“马拉松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俄“从来都不是巴沙尔政府的支持者”;几天后有英国媒体援引俄外交部匿名高官的话称,俄认为巴沙尔政权已开始丧失权力基础;在此前后,俄罗斯5艘隶属于波罗的海舰队的军舰已驶往地中海,有报道称其中包括登陆舰艇,国际传媒、甚至俄罗斯的文传社等均猜测,这些军舰的目的,或许是准备在叙利亚实施撤侨,而倘真如此,或许意味着“抛弃大马士革当局”或“对大马士革当局前途丧失信心”;12月28日,俄联邦副外长博格丹诺夫称,俄联邦已向包括最大反对派联盟—全国力量联盟(简称全国联盟NCSROF)在内的各叙利亚反对派组织发出邀请,希望与之在莫斯科、日内瓦或开罗举行会谈,并在1月内建立包括俄、美、联合国-阿盟叙利亚问题联合特别代表卜拉希米的“新的协商机制”。上述消息都被许多媒体和分析家认为“含有深意”,表明俄对叙官方立场的“重大调整”、“关键转折”。

然而认为“莫斯科力挺大马士革”者同样言之凿凿。

去年12月下旬,英、法和黎巴嫩均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话称,俄海军正用军舰悄悄将特种部队和装备运往叙利亚港口城市塔尔图斯,以为巴沙尔政权撑腰;12月24日,俄国防部举行新闻会,副部长安东诺夫虽驳斥了上述传闻,却同时表示俄将“继续向叙利亚提供非进攻性武器”;同一天,俄驻黎巴嫩大使亚历山大·扎西普金声明,俄对叙立场并未改变。

新年伊始,俄罗斯方面又传出消息,俄北方、太平洋、波罗的海和黑海舰队将于1月底在地中海和黑海水域举行联合演习,其规模系近年来所未有,演习内容包括远海联合战斗集群组建、联合作战策划和联合行动,除了常见训练科目外,还包括“在无设施海岸用登陆舰搭载海军陆战队和空降兵”。

这条看似“纯俄罗斯内务”的新闻,也因这次演习部分海域接近叙利亚近海、演习内容中包含登陆科目、舰队编成中包含登陆舰、陆战队和空降兵,以及有消息称,部分舰艇将在演习期间和前后经停叙利亚港口,而引发前述两类观点持有者的关注。有趣的是,这两类观点持有者似乎都将这条新闻当作有利于本方的论据,认为“俄打算抛弃巴沙尔”者将之推断为更切实的撤侨预案、甚至成案,而“俄将力挺巴沙尔”者则将之视作“武装打气”—尽管俄海军发言人有言在先,这次演习系早有安排,和叙利亚局势“完全无关”。

争论似曾相识 循环耐人寻味

其实媒体也好,评论家和普通看客也罢,在具体问题的观察上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犯一些健忘的毛病:“抛弃说”和“力挺说”的争论,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去年2月7日俄外长拉夫罗夫访问叙利亚,会后传出“俄打算以阿盟方案为基础解决叙利亚问题”的新闻解读,许多国际传媒、观察家就认为“俄风向在变”、“俄向巴沙尔施压”;一天后拉夫罗夫在莫斯科召开会,表示“冲突蔓延反对派也有责任”、“必须不预设条件进行政治对话”,又被持相反立场的媒体和分析家认为“变相替巴沙尔当局辩护”。

去年6月5日,俄副外长加季洛夫称,解决叙利亚危机的政治方案“不一定包括阿萨德必须掌权”,这同样被“莫斯科变脸说”支持者解读为“重大转变”,而几天后俄外交部重申“反对外来干涉”、“反对预设立场”,又被“莫斯科力挺说”支持者作了相反解读。

甚至更高层也如此。普京也好、梅德韦杰夫也好,自叙利亚危机爆发至今,都多次发表过谴责大马士革当局“滥施暴力”的言论,一些批评性措词十分尖刻,普京甚至说过“没有谁可以在台上执政一辈子”的“狠话”,但敲打一番后,不等“变脸说”支持者弹冠相庆,他们又往往立即把武装反对派的“恐怖行为”和“外部干涉内政企图”用同样尖刻的语言抨击一通,令“力挺说”支持者亢奋一把。

本国利益为重 可变与不可变

其实正如俄官方多次重申的,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自始至终并无多大变化。

这一立场在台面上的内容,便如扎西普金大使所概括的,包含下列要素,即首先,叙利亚应恢复稳定;其次,各方应摒弃暴力和恐怖手段,用政治对话解决问题;第三,这种政治对话应不设先决条件(当然包括“巴沙尔下台”这样的先决条件);第四,不能由外部势力将政治解决方案强加给叙利亚,并采用强制手段逼迫叙利亚接受这样的方案。

当然,外交辞令的背后,还有一些更现实的“潜台词”。

这些“潜台词”包括,首先,任何有关叙利亚问题的国际解决方案和协商机制,都不能将俄罗斯排斥在外,类似利比亚事件那样、俄只能眼睁睁看着事态演变而无所着力的一幕,绝不应在叙利亚问题上重演;其次,俄不反对叙利亚出现政治变革,但这种政治变革不能损及俄在叙利亚的基本利益。

和利比亚不同,对俄罗斯而言,叙利亚实在是割舍不下。

叙利亚是俄在地中海这片“北极熊”世代觊觎的“温暖海洋”地带唯一盟友,其塔尔图斯港是俄在独联体外唯一军事基地,更是俄三大主力舰队呼应联络的枢纽,是在“五海三洲之地”保持俄罗斯军事存在不可或缺的立足点。正因如此,俄或可容忍叙利亚“改朝换代”,但绝不会容忍塔尔图斯港落入不可靠势力的阴影中。在反对派“靠不住”、欧美阿盟等“动机存疑”的情况下,“不授权干预”便成了俄最后死守的“红线”。正因为俄守的其实是自家战略利益,指望其轻易退让才更加不现实。

危机爆发以来,尽管俄也多次批评大马士革当局,谴责暴力,甚至称“不反对巴沙尔下台”,让某些性急的传媒和批评家一次又一次揣测“俄罗斯变心”,但事实一再证明,这些不过是“叙政治前途应由叙人民自决”、“反对任何外来干预”软硬不同的饰词,俄反对外国干预、尤其武装干预的基本立场始终未曾改变。所谓“巴沙尔可以下台”的前提是“叙利亚人民共识”,而这个“共识”须建立在“和平协商”基础上,而这个“和平协商”迄未出现,且责任经常被俄踢给“拒绝对话”、“预设条件”的武装反对派;甚至“停供军火”和“履行军火合同”,也是屡屡玩弄的文字游戏—认为需要提供时就强调“履行合同”、“非进攻武器”,反之则强调“坚决不提供进攻性武器”、“不武装大马士革当局”。

近一两个月俄罗斯看似自相矛盾的种种言行也不外乎此:“政治对话”、“俄支持的不是巴沙尔而是叙利亚人民”、“邀请反对派在任何地点进行会谈”……这些或有点新鲜、或半点不新鲜的姿态、动作和言论,剔除各种修饰语和套话便不难看出,仍停留在前述“表台词”和“潜台词”范畴内。

当然,在叙利亚问题上俄罗斯受到的国际压力不少,上有美英法在安理会的抱团指责,下有“海合会”挟阿盟之势、以“地主”姿态连敲带打,在这种情势下,俄往往会审时度势,在压力较大时放软话、用柔性姿态,觉得“柔软”过头再掺些强硬“作料”中和,但不论硬或软,基本要素却并无大的变化。

俄跨海练兵 叙狐假虎威

至于近期最引人瞩目的两件事—地中海-黑海联合军演和邀请反对派会谈,后者如前所述是老生常谈(NCSROF的前身“叙利亚全国委员会”就应邀派团去过莫斯科),无需多言,而前者则和普京上台后欲重振俄海军雄风有关。

塔尔图斯港恰位于东地中海之滨,是俄在独联体外唯一现存海外军事基地,也是俄海军在东地中海唯一的落脚点和补给、休养所在。在地中海-黑海搞军演,围着塔尔图斯打转再正常不过;如果远离塔尔图斯,目标直指某个其它重要节点(如北约在地中海最重要的海军基地—意大利塔兰托),反倒更值得警惕。

当然,作为大马士革的盟友,俄舰队在此时接近叙利亚海岸,对巴沙尔当局无疑有强心针作用,后者也会借此做些文章,但从形势推测,俄不会轻易直接插手叙内部事务,目前的俄海军元气未复,实际上也缺乏这样的能力。

去年底,叙反对派在经过整合后大举进攻,一度势头凶猛,加上欧美多个国家相继承认NCSROF,巴沙尔大有困兽之态,“抛弃说”和“力挺说”之争的再度火爆,正发生在如此背景下(此前的几度火爆莫不如此,几乎无一例外发生在“巴沙尔即将下台”的“转折点”)。但近几日形势又有变化:战场上,反对派的攻势再度虎头蛇尾,政府军开始反攻;政治上,由于“阿尔·努斯拉”等极端势力在叙反对派武装中的地位、比重和作用日渐突出、日渐为人所熟知,欧美国家在更大方承认NCSROF的同时,却对向反对派提供武装、对叙利亚进行武装干预持更谨慎态度,不仅原本小心翼翼的美国一如既往(甚至在承认NCSROF当天把“阿尔·努斯拉”扔进恐怖主义黑名单),连原本高唱“禁飞区”、“安全区”的法国,近来也含蓄了许多。在这种背景下,“抛弃说”和“力挺说”的争论,可能会再度暂时趋于沉寂。

第7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一、因商标显著性弱而产生的权利限制

商标是区别相互竞争的商品的商业标记。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由此决定了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法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显著性要求贯穿于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各个环节之中。一个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弱的商标注册申请,很可能被主管机关否定或受到竞争者的反对。即使获准注册,这样的商标在商业使用和法律保护中也会受到来自于第三者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合理限制。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创制出一个任意性的,词典上从未有过的词汇,例如“kodak”,由于这个杜撰的词汇无任何字面含义,既与商品本身毫无联系,又没有说明或者暗示出商品的性质、特征等。因此,用它作为商标具有高度的显著性。而选用普通名称或者说明性用语,例如用“强健”作健身器材的商标,用 “晒不黑”作具有防紫外线功能护肤品的商标。由于这些词汇的字面含义中暗示或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功能、原料、产地或其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因此,作为商标即属于显著性弱或者没有显著性的一类。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商标,其专用权和禁止权的效力强劲,有利于法律对它的保护,因此被称为“强商标”。相反,显著性弱的商标,其禁止权的效力有限,法律难以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被称为“弱商标”。商标法对“强商标”和“弱商标”的保护强度有所不同,这在中外商标实务中已是被普遍接受的规则。

1996年1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KETTLE”商标侵权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原告使用于炸土豆片商品上的“KETTLE”商标,并没有因为被告在同类产品上的说明性使用而受到侵害。“KETTLE”商标是一个说明性词汇,但由于原告长期使用,已经使消费者将该词汇与原告公司及其产品炸土豆片相联系。 “KETTLE”一词产生了第二含义。基于此,“KETTLE”获准了商标注册。生产同类产品的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为说明炸土豆片的制作方法和产品特点而使用了“KETTLE”一词。这种使用并非指示商品来源而是说明性使用,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通过对此案的审理,法院肯定了这样的意见:经营者选择了一个普通的说明性用语作为商标,尽管法律允许这个缺乏固有显著性但取得了第二含义的用语进行商标注册,但权利人却不能凭借商标权禁止他人在原有说明性意义上使用该用语。[1]

1996年,美国联邦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否决了原告的请求,基于的事实和理由与上例如出一辙。此案的原告拥有一个短语商标:“世界上最好的表演”(The Greatest Show on Earth),它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一直使用在与原告主要经营活动———马戏表演相联系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有关产品上。本案的被告经营了一间酒吧, 命名为:“世界上最好的酒吧”(The Greatest Baron on Earth)。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禁止令制止被告使用“世界上最好的”这一短词。法院认为,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淡化侵害无须考虑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无须考虑是否有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关键在于被告是否能够享有“世界上最好的”这一短语的专用权。事实上,原告的商标是一个普通的叙述性用语,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识别性的词汇。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类似的商标纠纷在中国同样出现了。1993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贵州茅台酒厂与贵州醇酒厂关于“贵州醇”酒名是否侵犯“贵州”牌商标之争便是一个典型案例。此案虽然尚未最终了结,但一些专家依据商标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评析指出了纷争的症结所在:地名不能由一家企业通过商标注册而取得专用权。即使由于实际使用或历史原因,地名取得了商标注册,但由于它们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它们作为与特定地区相联系的含义十分强烈,它们可能永远都无法被人们接受为商标。[3]

在上述几个案例中,无论是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是学术上的争鸣,无一例外地将焦点聚集于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构成因素上。诸如“世界上最好的”、“贵州”、“强健”之类以叙述性用语或地名构成的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质量、功能、产地等与被标识产品本身有关的信息,因而缺乏商标应有的识别能力,难以实现商标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正是由于同一原因,叙述性用语应该是公用领域的,任何一个厂商或者经销商都可以用它们来介绍自己的产品,通过保证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基于上述理由,世界上所有的商标法,都无一例外地明文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内在要素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第2、4两款即属于此类禁止注册的范围。

然而,上述禁止性规定并不是绝对的。某些叙述性词汇由于长期广泛地使用,因而产生了识别该经营者产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叙述性商标就会被认为获得了第二含义,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可以考虑准许其注册,获得商标权的保护。“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或者“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原是美国商标法的一项重要理论,不仅为许多国家的商标立法所采纳,而且也得到一些国际性条约的承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原则体现在其第15条规定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尽管未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和运用“第二含义”理论。我国即属于此类。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第二含义”原则,但在商标管理中运用“第二含义”原则对某些叙述性商标尤其是地名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实例并不少见。例如酒类商品中的“贵州”、“青岛”、“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都是由于因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而给予注册保护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依据“第二含义”理论授予某些叙述性用语商标权的同时,绝不能忽视这类商标的保护限度问题。按照商标理论,叙述性用语的第二含义,是指该用语经过使用产生了与产品生产者相联系,得以识别商品不同来源的性质。识别性,就是在叙述性用语固有含义之外获得了新的第二重含义。但第二含义的产生并不能抹煞词语的原有含义,也无法令原有含义完全消失。因此,其他经营者在原有含义上使用该叙述性用语,用来介绍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完全属于既合法又合乎情理的正当商业行为。商标注册人当然无权以商标专用权为由加以干涉和禁止。商标法授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止权,但无意使商标权的行使成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工具。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亦享有合理使用公有性商业用语的权利。既然商标所有人选择了一个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作为商标,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对这个商标所能获得的保护期望过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虽然显著性强的商标易于注册,并且可以受到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厂商或经销商通常却习惯于选择叙述性商标或者暗示性商标。其中的原因在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一个任意的、臆造的词汇,没有任何固有含义,自然也就谈不上它与所要标识的商品之间存在相关意思或者某种联系。这样的词语作为商标在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是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和较长时间努力的。所以对于希望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尽早获利的经营者来说,他们宁愿选择那些能即刻传达商品信息的叙述性词汇做商标,尔后为这样的商标寻求保护。从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来考虑,商标权人取得的权利和享有的保护水平与其付出的代价和履行的义务应当相等。高度显著性商标的所有人为使一个创造性标记与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通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起商标信誉,在此过程中所做的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应当成为享有较高保护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显著性弱的商标,其所有人在上述商业活动中的付出和劳动是有限的,理所当然只能获得有限度的保护。

因商标构成因素而产生的权利限制问题,在近些年来世界范围的商标法修订运动中已有明显的体现。日本在199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如下限制:(1) 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做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正当的。[4]1993年12月通过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关于商标效力的限制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有关品种、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志;需要表明产品或服务,特别是零部件用途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诚实惯例。 [5]世贸组织TRIPS协议第17条是关于商标权的例外,它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商标权的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商标合理使用的任何规定,这种现状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调整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带来了一定困难。这在“贵州”牌商标使用纠纷和其他类似问题的案件中已有所反映。所以,笔者建议,修订商标法时应适当考虑增加商标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商标用尽后的权利限制

商标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商品,都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都无权控制。因为商标权人已经行使了权利,产生了权利用尽的结果。权利用尽原则,亦即首次销售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用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一项合理限制。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商品正常流通,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在没有这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通过控制商品流通,划分市场而保持垄断地位的自发倾向就有可能成为既成事实。基于上述考虑,继专利权用尽成为国际上的通用规则以后,一些经济发达或者一体化进程较快的国家、地区已将权利用尽原则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形成了商标用尽原则。与此同步的是商标用尽原则的效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例如,第三者转售时不得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甚至不能重新包装。此外,第三者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这类规定作为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如有其中之一情况发生,商标权人即可禁止商品进一步流通。《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条“共同体商标的权利用尽”是反映上述原则的典型的立法模式。该条规定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共同体商标。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有变化或损坏的,上述第1款不适用。”[6]这一规定对尚未在商标法中确立权利用尽原则的国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商标用尽原则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当它作为一个理论支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成为判断某些贸易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富有意义的理论。

与商标用尽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亦灰色市场,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问题。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和商标使用权人) 同意,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举例来说,中国某制鞋公司在新加坡指定一客商作为当地市场的独家人经销“白帆”牌旅游鞋,之后,又与马来西亚一客商签定协议,指定该客商在马来西亚市场独家经销“白帆”牌旅游鞋。由于没有采取措施防止马来西亚客户向新加坡转销货物,致使新加坡市场上出现两家商同时经销同一商标商品的局面。在这里,马亚西亚客户将“白帆”牌旅游鞋转口到新加坡出售的行为,即所谓平行进口。该马来西亚客户即为平行进口商亦即第三者。平行进口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之所以引出这样一个商标法上的问题,是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与进口国的同牌商品存在价格上的差异,因而两家商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如上例中新加坡客户原来占有的市场,产品的销售量、利润率等都会因为马来西亚转口进来的商品而受到冲击。最终还可能失掉所拥有的全部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因平行进口而遭受损失的独家商往往运用商标独占许可权阻止第三者向其独占的市场转销商品。但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几乎均未直接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因此,判定商品平行进口侵犯了商标权或者是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在实践中均显得于法无据。这样,就造成各国司法机关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很不相同,甚至于同一国家所做的司法判决前后大相径庭。同时也使得这一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商品平行进口的观点都是以商标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支持平行进口认为它并不侵犯商标权的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即商标用尽原则。按照商标用尽原则,一旦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由商标权人投放市场,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穷竭了。对于任何第三者在该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得加以干涉和控制。平行进口中,进口国的商标使用人(独家商)和从事商品转口销售的第三者同出一门。他们与出口商之间存在某种合同法律关系,都受到出口商的控制。这种关系完全符合商标用尽理论中“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核心内容。因此,第三者的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主要是商标的地域原则。认为商标权是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商标法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权利。它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7]相应地,商标权利的用尽也只是相对于特定地域而言,并不因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商标用尽而导致在其它地方也权利用尽。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同意的商品平行进口是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商标用尽原则是法律实现对商标权人与竞争者和公共利益进行调整的途径。依据该原则所包含的理论看待商品平行进口,无疑会持赞同平行进口的观点。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属性,即独占性和排他性。独占性表现在商标所有人得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自行使用、许可使用)。权利人的这种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排他性表现为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对权利人的商标进行支配,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是彼此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方面。专用权涉及的是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排除其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侵权行为正是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法律关系,如果某一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非法支配,没有侵害商标法律关系,即使它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一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后果只能依据其他法律规则加以矫正,使受害方获得补偿。商品平行进口行为即属于此类行为。

首先,从平行进口商(第三者)方面看,进口的商品是合法货物——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并非假货、冒牌货。平行进口商使用商标一般有两种途径:获得授权许可在制造、加工、拣选的产品上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或者作为独家商,销售带有商标权人商标的产品。其次,从商标所有人方面看,一般也是以两种方式对注册商标权进行支配的。一是与他人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许可合同,商标所有人出让了商标使用权,获得了许可使用费,从而实现了对商标权的经济利益。二是在商品销售关系中,商标所有人以商品制造商或商品经销商的身份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卖给了独家商。而在此之前,商标所有人已经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特定的产品上,行使了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既然平行进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并不存在假冒和擅自使用的问题,那么,从何谈起平行进口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呢?既然商标所有人通过直接商业性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行使了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怎么能够再次依据商标权对他人的非商标行为加以控制呢?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并不构成侵权。

不可否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于解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既可以表明平行进口的商品并不侵犯商标权, 从而确立商品平行进口在商标领域的合法地位,同时,又有助于人们超越商标理论的局限,将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引入到其实质所在。实质上,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平行进口更多地涉及到商业合同关系、商品销售关系。这些超出商标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标法无法解释和规范的。对它们应当依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标权的限制与专利法上的权利限制和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比较而言,尽管只是几项有限的规则,但我们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它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必要性。随着商品竞争日益激烈,经营者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利用和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对于商标识别作用和信誉表彰作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而健全和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其内在制度和规范的配套与协调,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笔者建议,改变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权利限制立法空白的状况,将本文所论述的有关商标权的限制体现在修订后的商标法之中十分必要。

注释:

[1]案例参见《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1996年第8期。

[2]Susan. L. Serad: One YEAR After Dilution‘s Entry into Federal Trademark Law Wake Forest Law Review,Spring,1997.

[3]参见唐水春:《纷争不已,症结何在》,《中国专利与向标》1994年弟2期。

[4]参见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118页。

[5]《共同体商标条例》,许履刚译,转引自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版,第882页。

第8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1.基于网络环境中职校教师教育反思的内涵。本课题以中职校教师反思成长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研究网络环境下教师教育反思的现状、网络技术应用、反思能力、反思操作策略等实践后,研究结论:基于网络环境中职校教师教育反思就是教师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对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持续不断的反思,即教师基于网络环境下以体会、感想、启示等形式对自身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的批判性思考。它不同于日志、叙事等一般性记录和白描,也不像案例有明确的问题发现、分析、解决线索,而是在记录教育事实基础上所进行的思考和评判。

(1)关于教育反思的内涵研究。 教育反思主要指教师对教育事件的元认知,是教师对教育事件进行理性选择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态度,是教师以一定的元认知知识为基础,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不断探究、质疑的认知监控的过程。教师主体既要对理念(知识)领域进行反思,又要对自己的教学行为(操作)进行反思。

(2)关于教育反思的方式研究。反思方式主要分为五种形式:一是从教育反思模式看反思的方式,主要有埃拜模型、“爱德华兹-布朗托”模型。反思的共同特征是以“寻找问题—实施尝试—反思调整—优化尝试”的循环方式展开,反思总是存在于每一个教学环节与整个教学过程中。二是从教育反思实施途径看反思的方式,主要有:反思教育随笔、反思教育日记、反思教案、Blog反思。三是从教育反思的广度看反思的方式, 在网络教育论坛中教育反思的广度,一般有纵向反思和横向反思两种。四是从教育反思的过程看反思的方式,主要有教育教学活动前反思、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的反思、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后的反思。五是从教育反思操作形态看反思的方式,主要有描述式反思、讨论式反思、行动研究式反思。

(3)关于教育反思的机制研究。本课题构建了“123”研究机制。其中,“1”即一个教育反思成长理念: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成长;“2”即两条主线:以课题研究和教师的反思研学为主线;“3”即三大策略:网络资源支持性策略(校园网硬件支持、网络技术支持、资源支持)、人网交互行动性策略(课题引领、问题导向、交流促进、展示驱动)和网络激励评价性策略(激励性评价、电子档案性评价)。

2.基于网络环境中职校教师教育反思的特征。一是数字化。教育叙事报告数字化,使得反思研究更容易保存、流通、复制,使反思研究的传播范围全球化。二是快捷化。只要敲动指尖,教师的反思故事便可以传向网络;同时,教师也可以方便地获得别人的叙事报告资料。三是刷新化。网络环境下反思叙事报告可以每分每秒刷新。四是可及化。网络环境下教育反思实现了“个人出版时代”的梦想,教师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表自己的叙事故事,与全世界的读者共享研究成果。五是普及化。网络环境使反思研究突破了研究者个人的小圈子,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读者与研究者之间可以展开充分的交流,创造出更多的智慧。六是自主化。网络环境下,教师可以利用构建好的网络学习平台,打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积极主动地对其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反思,有意识地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关注自己的实际教学效果,以期不断提高自己的进取意识,符合教学改革要求。七是反馈化。网络环境下,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反思平台和学生自主学习平台中具有教育教学信息反馈功能的模块,审视和检查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效果。教师除了在课堂上密切注意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反应外,课下借助网络学习平台,与学生直接交流,反思与调整教育教学行为。八是有效化。网络环境下,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教育教学工具和手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师要擅于反思各种因素的变化,不断提高和发展自身能力,保证教育教学过程的有效性。

3.基于网络环境中职校教师教育反思的研究价值。一是推进中职校教师反思成长的需要。中职校教师在课程改革中日常教育教学所遇到的问题,可依靠教育叙事研究与教育Blog(网络教育论坛上)反思研究相结合来解决。二是促进中职校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教师不仅可以写一些教学反思、范例、经验和感触,为他人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还可以通过在Blog上发表,在线得到来自全国同行和专家教授的帮助引领。三是培养中职校教师反思写作习惯的需要。把写作当作教师自己的需要并养成习惯,通过每一天的写作点点滴滴地积累教育心得,在写作中保持教育教学技术的运用意识、在写作中保持学习永恒的意识、在写作中保持读书意识。四是实现中职校教师常态教学研究的需要。网络环境下写原汁原味的教育案例,不必煞费苦心地构建理论框架,也不必借时髦的理论和晦涩的名词来进行学术包装,让自己的教育故事保留着鲜活的气息,让心灵的泉水自然而然地流淌出来。

研究的结论

1.构建反思的组织模式。以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为先导,以问题解决为目标,将行动研究与教师全员培训、课题研究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构建教学、教研、培训三位一体的教研模式(如图1)。模式操作关键点:一体化;模式研究价值在于校本化模式实施重心在于问题化;模式学习方式在于开放化;模式组织形式在于多样化;模式活动内容在于灵活化。

2.构建反思的实施流程。基于网络环境下中职校教师教育反思的具体实施流程可总结为以下三种。流程1:教师在教学中发现问题—教师反思—搜集资料—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反思;流程2:教师在教学中发现问题—教师反思—搜集资料—不能解决—教研共同体研讨—解决问题;流程3:教师在教学中发现问题—教师反思—搜集材料—不能解决—教研共同体研讨—不能解决—教育专家研讨—提出共识性方案—教师实施验证—修订方案—解决问题。

3.确立反思视点。教育反思论题视点,就是一些微观的,看似无意义却真实而具体的日常教育教学生活: 一是从备课难点中捕捉论题视点;二是从教材研究中捕捉论题视点;三是从教学疑点中捕捉论题视点;四是从实训作业批改、辅导学生中捕捉论题视点;五是从学生学情(考情)中捕捉论题视点;六是从教研活动中捕捉论题视点;七是从读书感悟中捕捉论题视点;八是从课程改革的实施中捕捉论题视点;九是从报刊文章争鸣中捕捉论题视点;十是从专业交叉中捕捉论题视点;十一是从教育教学热点中捕捉论题视点;十二是从立项教育科研课题中捕捉论题视点。

4.提出反思的管理策略。探索形成数字化运用与网络管理策略(数字化行政管理、数字化教学管理、数字化教育管理、数字化教育反思管理),推进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和教师专业化成长管理体制的创新。

研究的成果

1.基本形成具有校本特色的“网络教研”新模式。本课题组认真研究中职校教研特点,借助网络技术与教育反思理论,从教研活动的目标、目的、定位、手段、方式、模式等入手研究,基本形成了具有校本特色的“网络教研”新模式。

(1)创建了“一台三环节”的网络教研模式(如图2)。“一台”指构建学校校本教研网络平台;“三环节”指校本教研资料呈现、资源生成、教师在线参与互动。其中三个环节互为一体,循环进行,乃至无限螺旋式发展、提升。

(2)形成了 “三位一体”(网络教研、常规教研和课例研究)网络校本教研新模式(如图3、图4、图5)。一是“自修式”学习(自主研究课例、反思教学事件等);二是“聚散式”教研(如“先磨后上”:先网上集体备课,相互点评讨论,而后开展集中听课活动、网上评课、课例分析、问题诊断、教学沙龙等);三是“链接式”听课(网上公布听课消息,如“网上留言”、“挂牌制”、“写请柬”、“课例回放”);四是案例式教研(将教学案例等研究问题挂在网站上,让教师参与讨论)。

(3)形成了全员参与、同伴互助、网络教研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学习研究共同体是一种学习形式,即通过学习共同体倡导的活动方式进行学习;是一种组织关系,即通过学习共同体来考察中职校教育教学中的人际关系;是一种教育存在方式,即学习共同体是中职校教师的一种自我教育有效方式;是一种学习环境,即学习共同体试图构建的各种学习支撑条件。

2.形成了良好的网络教育反思的氛围。使用网络技术已经成为教师教育生活反思的习惯,教师使用网络技术开展教育反思的良好氛围已经悄然形成。现在我校教师终于明白了工作的真正境界:“我要研”和“我要写”,是自身教育价值的一种体现,是自身能量的一种释放,可以说思考和写作成了我校教师平时生活的一种习惯,投入其中,乐此不疲。

(1)成就了教师发展。学校利用校园网络平台等各种教育培训手段,加大对教师反思校本教研的力度和密度,拓展反思的广度和深度,增加培训的强度和难度,让教师在不断的反思实践中得到历练,在不断的历练中提高能力和水平,让反思学习载体形成合力,助推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从而形成了一支一专多能、善于合作、乐于学习、勇于创新、结构合理、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2)提升了研究水平。全校教科研蔚然成风:研教结合,以研促教。许多教师大胆创新,努力实践,写出了很多高质量的研究论文、案例,并在各级各类省级比赛中频频获奖。

(3)促进了学生发展。教师教育反思专业化的成长,推进了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近年来在各类学生竞赛中成绩突出,并在我市同类学校中位于前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4)形成了办学特色。学校建立了信息管理中心,完善了教育反思科研制度,提高了师生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运用信息的素养和能力,创新了师生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3.推动了数字化校园建设。学校成功地通过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改革与发展示范学校申报立项,并根据学校教育改革的要求、教育实践的需要、教育内容的特点,确立了数字化校园特色项目。计划建成三个“中心”,即具有统一、开放、可提供信息与共享的多种应用服务中心;具有高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和管理性的门户中心;具有高度集中性、可靠性的数据中心。完善三个“系统”,即电子图书系统、实训录播系统、网络直播系统。打造三个“平台”,即高性能、可扩展的硬件应用平台;高容错、能承载多种业务的应用软件平台;高安全、易维护、易管理的数据库应用平台。形成一个“体系”,即全方位、多层次、可扩展、易维护、易管理的智能安全体系。

第9篇:心内科叙事护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政治机构

中图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7)01005704

Abstract: As a book of general history, Bernard Schwartz’s A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stre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Associate Justices”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America. The book presents a chronological 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ssociate justices based on the major legal cases involved and points out associate justices functioning as political institution.

Key words:Supreme Court of America; associate justices; political institution

美联邦最高法院那幢宏伟的大理石宫殿的前门中楣上,铭刻着“法律之下之公平正义”的字样,犹如古希腊神庙般的外观所要彰显的正是凛然不可侵犯且颇具有神圣性的权威与肃穆。在美国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审级,其判例在联邦全境皆具有约束力。就其本质来看,它是美国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主要是一个政治机构”[1]223,其管辖范围自始至终未曾改变,在成立之初就由著名的《司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除受理下级联邦法院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之外,还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联邦问题案件的上诉。本书作者施瓦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明确最高法院政治属性的本质基础上,以大法官本位视角书写其诞生和发展的全过程。

一、历史叙事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溯源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书主体部分共十六章,基本以时间为线索顺序排列,除第四、八、十三和十五章以重要分水岭案件为叙事核心,其余各章皆以首法官的任期划分,介绍不同时期最高法院内部所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且尤其注重对各个时段法哲学思想的具体阐述,穿插介绍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主题和重要思想,基本构建出一个有重点、有核心、覆盖面广的叙事构架。

在美国法律史的叙述中,以首法官命名联邦最高法院的不同时期并非施瓦茨首创,而是已经形成的历史惯例。诚然,这种命名方式并非总是名副其实,但这种命名习惯本身已经突显了联邦法院的职能是通过大法官彰显,而非相反的统领模式。事实上,在最高法院成立初期,其地位远不如今天所展现的那样。当华盛顿想要提名第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发现因为“最高法院声威不彰导致他许多最初的人选更倾向于其他的职位”[1]17。十多年后,情况仍未有太大改观,最高法院并未被视作联邦政治体制内今天所认为的三个重要维度之一,甚至“当初设计这座联邦城市(华盛顿)的时候,最高法院被完全忽视了,没有为之准备什么议事场所”[1]34。毫不夸张地说,最高法院地位的改变完全仰赖于司法审查权――这一从没有在宪法中有所体现的权力――的最终确认和执行,而能够做到这一点,又几乎完全仰赖于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法律智慧。因此,最高法院本身地位的确立正归功于首法官个人能力的贡献,这也正彰显着最高法院内部运作和外部表现中实际上的大法官本位传统。

施瓦茨尤为重视大法官本位的叙事模式。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以首法官划分时代的做法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遵循惯例,而是确实地符合作者的写作逻辑,也符合作者对于美国法律史的认知与理解。 施瓦茨认为“任何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法律必须稳定,然而法律不能静止不动。协调这两种因素之间的冲突就是法官的任务”[1]30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施瓦茨将法律看作是某种程度上可以由法官掌控的活的规则,法律有其不可随意变更的神圣性,司法解释必须限定在宪法的框架下,然而在此范围之内则是可以并且需要由法官有所发挥的部分。事实上,最高法院的整体风格确实受到不同大法官的左右,以马歇尔和坦尼为例,前者坚决强调国家主义,时时以建立更美好的联邦为最高追求,而后者相对而言则在许多时候更注重州的权力,强调司法的自我克制。

这种大法官本位的叙事方式强调大法官个人的思想,而个人的思想通常都具有连贯性和统一性,因此,这种方式能够比较清晰而完整地展示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从横向看来,法律思想背后展现的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和程度的变化;从纵向来看,不同时期所展现的不同思想正好构成了一个完整叙事的美国主流法律思想史。

二、理论证成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内涵

朱迪丝・施克莱在《守法主义》一书中曾严肃批评法律人将法律与道德、政治完全割裂,沉浸在行业内部的自我逻辑中,而不能认识到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2]。而施瓦茨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史的书写,并未沉浸在对于具体法条的分析,也不是醉心于探究法理范式,而是紧扣最高法院作为政治机构的本质属性,并时时刻刻强调这一属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施瓦茨在这部最高法院史的书写中蕴含着一个清晰的思想主线:法律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需要顺应“感觉到的时代需要” 伯纳德・施瓦茨箸,毕洪海等译:《美国最高法院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施瓦茨从以下几个方面强调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首先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体制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最核心的属性就是政治属性。在美国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着司法权,与拥有行政权的联邦政府和拥有立法权的国会参众议院一起,彼此独立而又彼此牵制,构成完整的权力链条。在这个大前提下,最高法院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自己的政治性,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它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在体系里应有的作用。对于最高法院而言,这种政治属性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方向,使得它在发挥作用时有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维护联邦体制。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法院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关于这一点,既担任过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又担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卡多佐有过令人信服的如下论述:“纽约上诉法院是一所重要的普通法法院,它所关注的问题就是法律人所关注的问题。但最高法院关注的却主要是法律解释――没有人能够使它令人感兴趣――和政治”[1]222。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关注对象已经不局限于法律内部,转而要去解决更为宏观的、制度化的问题。它所做出的判决不仅是在法律生活层面,更是要考虑到对制度的维护和调整,要确定政府主要部门之间的界限,要思考如何使联邦主义得以更好地运作,还要注意顾及个体权利可以被赋予到何种范围。简言之,最高法院的任务不是对某一具体案件做出完美的司法判决,而是要注重它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判决所带来的法律影响。这种法律影响绝不可盲目做出,而是要在一贯的思想体系内,在观察具体社会发展进程后,有意识地进行法律引导,继而为政治体制本身的完善做出法律保障。

再次,对于联邦法院大法官权威地位的高度肯定。对于联邦法院大法官的权威地位,施瓦茨有这样的描述:“成为一名法官,拥有司法的无限权威,肯定属于生命中最崇高的事业;但是纯粹的普通法法官,即便在英国那样著名的法律体制之下,在权力和威望方面也根本不能与我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相比。统摄立法和执行部门之所作所为的法官――在宪法制度中拥有最终发言权的解围者――就成为最终的人类权威之一。”[1]223这里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地位已上升到了“人类权威”的地步,但我认为这个论述并不夸张。最高法院本身在政治体制内具有权威地位,因为事实上,在体制下,所有政治机构的运作、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都要以不违宪为基本前提,而最高法院则是裁定是否违宪的惟一机构。但是,最高法院并不是自己就能自动做出裁定的,“最高法院”这四个字本身,如果没有大法官的参与,是没有丝毫意义的。与此同时,由于大法官本位传统和事实,真正掌握这种裁定权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虽然,他们需要在宪法框架下给出合理的、可以令人信服的法律意见,但是在不同阶段内,由于受到不同法律思想的支配,他们对于关系的解释具有很大变化。举例而言,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前,“隔离而平等”的政策一直广泛实行,而在此案判决后,学校内的种族隔离被彻底,美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从那时起才真正开始被有效地执行起来[1]313。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于制度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的权威地位决定了他们对于整个美国社会进程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

最后也是最富有政治意味的一点,就是对于最高法院首法官的要求,不仅在于其法律能力,还要同等强调其领导能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领导能力的强调要高于对法律能力本身的强调。这种评断方式使得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显露无疑,因为,对于两种能力的强调实际上分别对应着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换言之,对于首法官的要求不仅是法律专业学者的能力,更需要其具有政治家般的政治智慧,需要其擅长处理复杂状况下的相互关系。在这种区分下,不仅是对首法官本身提出了严苛的要求,还隐含着对于最高法院成员和最高法院首法官之间的严格区分。首法官担负的责任是粘合和裁决,是要保证最高法院内部的一致性,是要真正起到引导作用;而一定意义上,最高法院的其他大法官则担负着更为具体的责任。比如,马歇尔时代,学术水平极高的斯托里毫无疑问是位伟大的法官,但“法庭上的这位学者就任最高法院的头把交椅会是不相称的”[1]291。再比如,文森毫无疑问是位学术造诣颇高的法学学者,但其作为首法官的结果几乎是灾难性的,在他任职期间,最高法院内部分崩离析,效率更是无从谈起。施瓦茨明确谈到,“晋升到最高法院要求法官进行相应的调整,从关注有限的私法诉讼问题(不论其多么新奇)转向非常严格的司法政治才能的要求”[1]222。由此可见,在最高法院这样一个政治属性极其明显的政治机构内,固守着法律人本身近乎僵化的守法主义无法满足最高法院首法官的要求。在政治机构内部,必须学会使用政治的手段去看待和处理问题。诚然,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施瓦茨的叙事框架下,法律所要维护的正是它所身处的那个社会里的政治秩序,所要推动的正是基于政治基础上的、全社会的全面进步。

只有明确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施瓦茨所采用的“感觉到的时代需要”的叙事线索的具体内涵。

三、精准投射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描述

通读全书我们不难发现,施瓦茨对于历史语境的重视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无论是在法哲学论述还是在具体判例,他都会着重强调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发展趋势。换言之,他在历史语境中描绘大法官的政治属性。在分析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这一分水岭案件时,施瓦茨并没有选择传统的叙述方式,将其单纯视之为足以让联邦法院蒙羞的不公正判决,而是通过具体的历史分析和法条分析,指出坦尼的错误在于对他自己任期内所一直强调的司法克制原则 坦尼任期早期一直强调司法克制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在当时虽然没有被列入最高法院的原则之一,但在一百多年后,它被正式列入最高法院的重要原则之一的放弃,企图用法律方式解决政治问题,而不在于其他[1]113-114。这种视角建立在对当事语境的重现基础上,重新梳理当时的具体情况。

施瓦茨对于历史语境的重视与他把最高法院本质上视为政治机构是一脉相承的。政治的最重要特点是不能脱离时代的特性,无法孤立于社会发展进程而单独存在。在传统的法律史书写中,法条总被视作不可更改的静止的东西,无数法学家试图从法理角度予以它史学叙事,而施瓦茨则反其道而行之,以史学角度予以法学叙事,从社会发展进程入手,具体分析每一时段法律思想出现的背景、影响、合理性及发展趋势。这种分析的方法当然也会无可避免地有所局限,至少在法律智识上有时会因为对现实背景的关注而陷入有所模糊的境地,但是,这种叙事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当时的社会背景,也就更容易理解相关选择的合理性。同时,在具体语境中叙述避免了传统以今论古的解释,不脱离时代大环境、大背景,使得法律史叙事本身又含有了政治史、社会史等多重含义。此外,还是由于具体语境叙事下所具有的优势,使得施瓦茨可以将一些法学核心问题穿插在案例中介绍给读者,使得读者对于整个美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有一个基本把握。

同时,施瓦茨在对大法官政治属性的描述中不仅关注对历史语境的细致描摹与考察,还始终坚持“当下”这一与作者和读者本身都更为贴近的时代,用现代视角认知而非评判历史,探究最高法院发展史对当今的启示和意义。

至于在写作材料的选择和布局上,施瓦茨在遵循时间线的大前提下,尽量多地选择具体案例予以具体的思想分析和思想解构,让即使普通读者也能够迅速掌握当时法哲学思想的基本内核。但是,施瓦茨并没有放任这部最高法院史流于碎片化的案例堆积,反而用精致的结构将案例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上,形成一幅完整的最高法院发展的全脉络。在他的叙事体系中,社会背景的介绍必不可少,法官们的重要法律思想也会予以细致描述。并且,他十分关注每一位法官的具体背景,无论是其家庭教育背景还是其法律思想抑或政治思想背景,他都会进行比较细致的介绍。

同时,施瓦茨在材料的引用上也颇有特点。他大多选择一手原始文献,包括官方材料的原始记载和私人信件、日记等个人化的资料,辅佐以适当的二手专著引用。笔者认为,重视对原始材料记载和私人资料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例证的可信度。选择从大法官私人生活的这个侧面体现他的思想,借由在非公开场合的探讨与思考挖掘他们的法律智识,这或许更利于展现他们真正的法律思想和对身处“大法官”这一职位本身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出的思考,继而进一步体现大法官的政治属性。

施瓦茨对大法官政治属性的描述不是想象式的、孤立的,而是通过历史视野和现代视野的双重投射予以分析和展现。

四、结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自其成立伊始就已经成为这个机构最本质的属性,很难否认它作为且首先作为政治机构的内核与本质。这种政治属性最鲜明的体现就是它运作过程中实际上遵循着的大法官本位的模式,大法官在这一政治机构中的统领作用毋庸置疑。一方面,他们是拥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中的大部分――无论是否是学者出身――都是在法理论方面造诣颇深的专家;另一方面,他们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相关领域的专业问题,还要在问题的解决和实施上依据最高法院的政治性质施展政治智慧,达到政治目的。

施瓦茨在书中着重描述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透过他的描述,我们基本上可以比较明确地掌握美国最高法院政治属性的历史沿革、实质内涵与这种脉络下最高法院政治属性对具体社会生活内容的影响与投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使得最高法院不仅要保持自身的司法独立性,不仅要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还要在具体操作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以顺应社会生活的具体变化;不仅只需要考虑法理的正确,还要特别关照法理论的可行性,要顾及社会大众与相关舆论的反应,维护法的尊严与权威。这整个过程当然是高度专业化的,但也同样是高度政治化的,大法官必须在两者中找到某种平衡。他们所寻得的这种平衡的精准度影响到的将不仅仅是大法官个人的声望或是对其职业生涯的评定,也不仅仅是对最高法院形象的树立和维护,更是对社会生活具体而深刻的影响,是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表达与引领。

政治属性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本质属性,这种属性要求最高法院在追求法理论正确的同时更多顾及实际情况,更好地顺应与引领时代。参考文献:

[1]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M].毕洪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M].彭亚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