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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技术概述精选(九篇)

自动化技术概述

第1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归纳和总结,任何事物科学认识的进步和变化,都是通过各种概念来总结和概括的。我们知道,概念本身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武术概念同样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尽管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武术概念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它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一直以技击为主线在华夏这片土地上延续和发展。武术概念是武术理论的基石,是武术理论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是做出正确判断、推理的重要环节,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和武术学科理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通过收集近二十年的著作,检索、查阅中国期刊网(CNKI)全文数据库(1990—2014)、万方数据库(1993—2014)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查阅《全国中文体育期刊名篇目录》(1980—2014),将与武术概念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

1上世纪30~4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30—1949)

1932年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提到,国术原为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以作锻炼体格之工具〔1〕。194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武术名家张文广等代表武术界参加会议。在会上,他发言:“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斗争中,创造发展起来的,它具有强身自卫的特点。”〔2〕从以上对武术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1932年的概念指出了武术属于体育范畴,但是没有界定为我国的传统体育,也没有界定其技击技术,而是界定为“我国民族固有的身体活动方法”且具有技击、防身的价值,但没有明确其内容和形式,且在武术概念中延续了以前的看法,把民族体育看成武术,有所偏颇。而在1949年提出的武术概念中肯定了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虽然以上概述对武术概念认识有些不足,缺乏应有的理论规范,但这些概念的出现对人们加深对武术的了解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上世纪50~6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50—1969)

1957年3月16日,张之江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作了“不要忽视国术的研究整理工作”的发言,指出:中国武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重要的体育活动方式,这个体育活动方式,在民族健康、民族自卫以及民族医学治疗上,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3〕。1961年《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中提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体育形式,它具有强筋壮骨、增强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文化遗产〔4〕。从上世纪50~60年代的概念可以看出,由30~40年代属于体育范畴发展成为属于体育属性,强调了武术的健身功能,如“强筋壮骨、增强健康、锻炼意志”。在1957年的概念中提到了武术健身功能,未提及武术的运动形式,在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中就提及了武术的运动形式,还涉及武术的民族性、文化性,在这一时期由于受到当时的“左倾”思想的影响,武术界对“唯技击论”的批判,淡化了武术的技击特点,所有在概念中对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性并没有提及,这也是当时武术发展的一个烙印,是武术在当时开展的实际情况的反映。

3上世纪70~8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70—1989)

1978年的《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中认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的相互规律编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它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体育运动〔5〕。1983年出版的《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中定义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规律组成套路,或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两人斗智角力,形成搏斗,以此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6〕。1989年出版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武术》中,武术定义为:是以技击为内容,通过套路、搏斗等运动形式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的民族体育〔7〕。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再受上世纪50~60年代“左倾”思想的影响,淡化武术技击特点的观点,人们重新认识到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性,于是在概念中都突出了武术的技击性,提到了武术的编排规律、表现形式,同时提到了武术的健身作用、培养人的意志品质,肯定了武术的多样性,同时强调了武术的民族性。

490年代至20世纪末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90—1999)

1992年,《关于武术概念的探讨》一文提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劈、刺等技击动作为素材组成的套路,对抗和单式练习的民族体育运动〔8〕。1997年,《对武术概念的辨析与再认识》一文认为:武术是一种社会存在方式,是民族文化载体之一〔9〕。1997年《体育院校函授教材·武术》中把武术定义为:武术是中国传统技击术,归属于传统的民族体育,又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广义的武术,是一种包含实用技击的人体文化;狭义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是一种体育运动,主要包含套路和搏斗两种形式〔10〕。1997年,《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理论基础》一文认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武术是由套路到散打,以接触性技术攻防进行的技击类体育项目〔11〕。在这一时期,既有教材对武术概念的表述,又有专家、学者对武术概念的研究,人们对武术概念的表述更加精确,基本上包括了武术概念的内容,为人们以后研究武术概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既是武术自身的发展需要,也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见证,如在1997年武术专业教材中强调了武术的两种运动形式,同时注重内外兼修,修身养性,也体现了武术的德。但是在表述上还存在一些逻辑性的问题,且概念中“注重内外兼修”是具体性语言,不具有抽象性。

521世纪初至北京奥运会对武术概念的表述(2000—2008)

2004年,在《武术概念之研究》一文中,李印东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练习内容,以身体练 习为基本手段,以追求个人安全和保卫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中华民族传承的个人军事实践活动〔12〕。2005年温力在《中国武术概论》中提到:武术是由中国古代的技击术发展而成的,以套路练习和对抗性练习为运动形式的现代体育运动项目〔13〕。2007年《武术概念新论》一文提出:武术中应该也包括军事武术现在余绪的试用武术和明清传统武术产生前的过渡形态民间武术〔14〕。2007年季电力在《武术概念新探》一文提出:武术是以中国哲学为主导,兵法、医学为理论基础;锻炼身心,防御自卫为目的;以多种手段训练攻防格斗、擒拿跌摔、点穴击要、比技斗智本领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搏击体育运动〔15〕。2008年杨建营在《武术概念之研究》一文中认为:武术是源于中国的一种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运动技术体系〔16〕。在这一时期,基本上都是一些专家、学者在期刊论文上对武术概念的论述,基本上所有的学者都按照“属性种差”给武术概念定义,既找出武术的上位概念,又找出武术等其他种概念的差别,即本质属性,遗憾的是还有一些学者仍把武术的概念局限于技击为核心来进行简单的填充,仅仅把武术限制在体育的范畴,限制了武术概念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武术文化性的发展。

6后奥运时代至今对武术概念的表述(2009—2014)

2009年7月在“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对武术这样描述: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17〕。2009年邱丕相在《武术概念研究的新视野》中这样定义:武术是源于中国的一种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身体运动〔18〕。2010年崔文学在《论武术的概念及其分类》一文中认为:武术是以具有攻防技击特点的动作为主要内容,以体育形态、军警形态、艺术形态为主要存在方式,以保持和发展人的身心潜能、杀伤和制伏敌人以及反映实战技击生活为目的的身体活动〔19〕。2010年《武术概念新论》一文认为:武术是以套路、格斗及其功法为内容,并体现中华民族技击之道的传统体育活动〔20〕。2011年《寻觅武术产生的历史足迹——兼谈中国武术的概念问题》一文这样认为:武术是以身法、步法、手法、眼法等为基本元素,以套路为主要表现形式,以虚拟(或称假想)和自我体验为主要特征,以身心双休为主要目的的中国民族传统体育〔21〕。2013年廖钰珊在《中国武术概念的评析》中提出:武术是以提高身体素质和增强健康为主要目的,以技击为主要内容,起源于中国的体育项目〔22〕。在这一时期,有关武术概念的问题仍然是武术理论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在不同的期刊、著作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如2009年7月在“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对武术概念的描述是至今比较权威的武术概念。相对以前的概念,尤其是具有权威性的1988年全国武术专题会上的概念有了新的见解,1.在表现形式上增加了功法运动,弥补了原概念中的不足,2.在传统体育中去掉了“项目”,使武术的文化性归属于社会性。但是即使是这一权威性的概念,仍然不能概括当今武术的全部内容,如在概念中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表述就不能很好地涵盖武术的发展现状,因为当今的武术不仅仅是中华文化,如竞技武术就是在西方体育文化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另外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不同的学者在对武术概念的定义上同样不能全面涵盖当今武术的全部内容,而是从某个层面来表述,同样具有片面性。

7结语

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武术概念也一样,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武术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即使在同一时代,由于视角、方法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时期对武术的概念到底准不准确,是否符合各种武术现象存在的客观事实,应该用实践去衡量,武术作为一个包括现行的各种形式的武术总概念,它应该达到既能排除非武术的内容,又能包括现在的各种形式的武术。如果仅仅站在某一角度、层面来定义武术的概念,是值得探讨研究的。而现行的各种武术概念,包括权威性的教材对武术概念的定义,同样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很好地把现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武术形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应该把现行的各种表现形式都融入进去,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武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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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国术馆史编辑委员会.中央国术馆史〔M〕?郾合肥:黄山书社,1996,6:75?郾

〔3〕周伟良?郾中国武术史〔M〕?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郾

〔4〕体育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61,10:1-10?郾

〔5〕体育院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武术》编写组?郾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8,9:2-8?郾

〔6〕体育院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武术》编写组?郾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3:1-5?郾

〔7〕高师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郾高等学校试用教材.

武术〔M〕?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5:1-10?郾

〔8〕汤庆华?郾关于武术概念的探讨〔J〕?郾岳阳大学学报,1992,5(1):74-76?郾

〔9〕邱丕相?郾对武术概念的辨析与再认识〔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7,21(2):7-9?郾

〔10〕体育院校成人教育协作组《武术》教材编写组?郾体育院校函授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1-10?郾

〔11〕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郾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基础理论〔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7:1-10?郾

第2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关键词:武术;概念;防卫

中图分类号:G8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2-0259-04

1武术概念及定义的逻辑学原理

1.1概念定义的逻辑学原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是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在《概念论》中称:“概念无疑是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能够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

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是发展变化,这是事实,但一定要认识到,这只是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绝不能因此认为概念没有确定内容”而揭示概念内涵,或者说,是揭示对象特有属性的方式,方法就是定义。

1.2武术定义存在的逻辑问题长期以来,武术概念的界定问题是武术界争议比较多的焦点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1对武术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存在分歧事物的属性有本质与非本质之分。本质属性有两个特点:一是排他性;二是决定性。不具备此两点者,则为非本质属性。

对武术的本质是否是体育在民国时期就有争论,时任中央国术馆馆长张之江认为:“属保健者曰体育,属于技击者,……由是言之,谓国术中包含有体育之效用则可,谓国术为体育之一种,则未当也”。[1]伍绍祖在《中国武术史》序言中说道“从广义上讲,武术的某些功能属于体育范畴,但它有许多内涵,超过了一般体育概念。它与西洋体育处于不同的层面┉武术属于体育,但高于一般体育”。[2]“武术属于体育,又高于体育”这一判断显然违背了逻辑上的矛盾关系。

1.2.2对概念下定义的方法错误根据形式逻辑原理,只有实质定义的种差所揭示的是概念对象的本质属性,因此,对武术定义必定是实质定义。列宁说过:“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苏天辅称之为“要揭露对象的特有属性,就必须在一般性中来解释其特殊性。”[3]

目前,对武术下定义存在的问题在于:不是用实质定义来对武术下定义 。苏天辅称之为‘类似定义方式、方法’。例如,运用较多的外延“定义” 法就是这样一种类型。它常用罗列武术的套路、格斗、功法等外延形式来定义武术。“严格说来,这种形式不是定义。”

1.2.3循环定义错误形式逻辑认为定义不能循环。就是说,定义项中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例如,技击曾是武术的历史名词,后来的武术包含了技击。因此,“武术是技击术”一类的定义就间接的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1.2.4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外延不等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武术是一种文化,这作为判断来说并不错。但作为定义而言就不正确了。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统统摄入“文化”的定义域。”从狭义上来说,则是“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笼统的“文化”定义毕竟解决不了武术分门别类的实践问题。因此,将武术概念定义为“武术是文化”的模式犯了逻辑学上定义过宽的错误。

2武术概念的历史溯源与甄别

2.1武术及其相关名词的历史考略人类生存斗争是武术产生的直接动因。远古时期,人与兽间的搏斗“固然是技击萌生的因素之一,而人与人斗,则与武术的萌生有更为直接的联系。”[4]《易经》上说:“民物相攫,而有武矣。”

人们用语言及帮助记忆、交流的符号――文字来记录这样一种社会实践经验就产生对应的名词。最早出现的“武”字甲骨文,从行从止,从戈操戈。“武”字的篆书,会合“止”“戈”二字,赋予制止侵路之意。[5]蔡宝忠认为“武”字:“持戈而立,注视前方;或举戈而行,欲与人、兽斗。…上要手持兵器,下要步走行军”。[6]他的观点与甲骨文意相近。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引用楚庄王“夫武定武戢兵,故止戈为武”的解释与“武”字篆书意相近。因此,对“武”字的解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从主动地“操戈”的攻;一个是被动地“止戈”的防。就是今天武术仍然与军事有着密切的联系。汉语词典中与人物相关联的带有“武”的名词有:武弁(武夫、武官)、武士、武将、武警、武侠、等;与事物相关联的名词有:武器、武备、武装、武德、武道、武艺、武斗、武功、武力;与人的精神相关联的名词有:英武、威武、雄武、武健、尚武、精武等。

“技击”一词出现在《汉书・刑法志》:“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这里“技击”是指注重个人技艺本领的军事制度,能斩敌一首,则赏黄金八两。明・魏禧《大铁椎传》中有“工技击”。“拳”字最早出现在周代“无拳无勇,职为乱阶。”这里的“拳” 虽当“力”来讲,但反映了拳、勇、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公元前1705年,周武王在牧野与商战前誓师说:“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至,齐焉。”汉代经学大师郑玄解释说:“伐,谓击刺也,一击一刺为一伐”。“伐”体现了军事作战中持械的击刺。

“武艺”一词在汉代《古今图书集成・闺奇部列传》载“关索妻王氏,名桃、娣悦。汉末时人。…有臂力,精诸家武艺”;“国术”是民国时期对以武术为主体的民族体育的官方称谓。民国十六年(1927年),张之江正式向国民政府申请改“武术”为“国术”,第二年三月国术馆宣告成立,“国术”一词逐步通行天下。

现代“武术”一词,出现在清人徐珂辑撰的《清稗类钞・战事类》中“冯婉贞胜英人于谢庄”记载:咸丰庚申(1860年)英法联军自海入侵,京洛骚然。……中有鲁人冯之保者,精技击。女婉贞,年19,姿容妙曼,自幼好武术,习无不精。[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使用“武术”一词。1952年6月24日,荣高棠在《为国民体育运动的普及和经常化而奋斗》报告中,运用了“武术”一词。1958年9月8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武术运动大会,其后成立了中国武术协会。“武术”一词真正显其本来面目。

2.2武术定义的回顾与评价毫无疑问,古代军事武艺是中国古代武术形成、发展的一大文化源。到近代,由于军事武艺全面退出历史舞台,武术在体育领域获得了发展空间。然而,由于受到人们认知水平和历史条件的限制,对武术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理性的认识。

1932年颁布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有最早的武术定义。“国术,原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功能,一方面可作锻炼体格之工具”。这概念表述有几个特点:1) 用国术代替武术。2) 强调了武术的自卫技能和锻炼体格两个功能。3) 突出了武术的民族性,将武术理解为我国民族固有的身体活动方式。这一定义存在问题:1) 不是用实质定义而是用功用定义来对武术下定义 。2) 属性不清。没有揭示武术的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

1957年6月“关于武术性质问题的讨论”,与会者较一致认为:武术是民族形式体育的内容之一,它具有健身、技击、艺术的成分,它能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培养思想品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这一概念将武术归属于民族传统体育,虽提到了技击,但只罗列武术具有的功能、目的等一般属性,而未能揭示其特有属性(即排他性和决定性)。

1961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 该定义除犯了57年概念的错误外,由于受到左的思潮影响,将技击这一反映武术本质的属性排斥在外。此外,将民族体育与民族文化(两个包含关系的概念)作为武术的定义项,显然不符合逻辑学定义的要求。

1978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防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相互变换的规律变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它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的体育项目。”[8]该定义用对武术内容、特征、表现形式和具体功能的形象描述代替概念的抽象性,没有揭示武术本质属性。此外,认为武术的属概念是民族的体育项目。

1983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技击动作为素材,遵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规律组成套路,或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两人斗智较力,形成搏斗,以此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9]此定义与78(1978年出版《武术》中定义的简称,下同)定义所犯的逻辑错误雷同,但增加了武术对抗的思想,这显然与1979年开展武术散打竞赛试点有关联。

1988年将武术概念表述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0]与前几个概念相比,88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 基本肯定了武术的技击本质。2) 将套路和格斗两种运动表现形式作为运动间的种差。3) 将武术归结为传统体育项目。此定义不足之处在于:1) “注重内外兼修”是的描述性语词,不具有抽象性。2) “套路和格斗”不具有区别“种差”的特性。

1996 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武术》中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此定义虽然加入了“功法”这一运动形式,但与88定义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

1997年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理论基础》中认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1]用“传统文化”这一笼统的概念作为定义项,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这一描述性词语为区分“种差”,无从揭示武术的本质属性。

《辞海》中对武术的解释是:“武术,亦称 ‘武艺’、‘功夫’,旧称‘国术’。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由踢、打、摔、拿、跌、击、劈、刺等动作按运动规律组成,是锻炼身体和自卫的一种手段”。[12]其失误在于未能搞清楚武术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错把现象看成是本质,把形式等同于内容。

从43定义开始直到现代,上述的定义都将体育确定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但也有例外。杨红兵在否定以往概念的基础上认为:“武术的概念就是技术搏击”。[13]虽铿锵有声,切中上述概念的要害,但自身却犯了间接循环定义和无种差的逻辑错误。闫小平认为:“以上对武术概念的论证没能揭示武术的文化属性,而仅限于将武术归于体育范畴”[14]邱丕相教授也持同样观点:“从广义上说。武术的定义并不是体育能够涵盖的;从它的功能上来说,也不局限于体育。”[15]并将武术与军事武艺、武术运动区分开来。这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很有见地。然而,用文化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在逻辑学上显然是错误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不用“文化”而用“体育”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就无从反映武术所具有的文化属性;而用“文化”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在逻辑学上就要犯错误。

3武术的定义

3.1对武术概念下定义所遵循的原则

3.1.1依照逻辑学原理,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应该是“属加种差”逻辑史上最早的定义公式是由古罗马逻辑学家波爱修提出的。

该公式是:概念=概念所归的属+种差。这种下定义的方式,后来被称为通过属和种差下定义。所谓“属”,是指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属概念,即与它最近的属概念。所谓“种差”,是指必须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也就是只有该事物有而它事物没有的属性,即本质属性。对武术下定义也要遵循这样一个法则。即:一是必须找到武术的邻近属概念;二是再找出武术与其他种概念的差别,即本质属性。

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特征,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发生定义。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的特殊功用,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功用定义。显然,武术的种差即不是“种发生”,也不是种的“特殊功用”,因此武术定义排除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

名词定义,或称名义定义,指规定或说明语词含义的定义。 实指定义,或称指示定义,是直接指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事物。显然,也不是武术定义所需的。

综上所述,给武术下定义须是实质定义。

3.1.2传统逻辑关于定义的规则传统逻辑认为正确的定义必须遵守以下各条规则:1) 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是全同关系。2) 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或比喻的语词。3) 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定义项。4) 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应包括负词项。

3.2对体育是武术属概念的质疑武术的邻近属概念是体育吗?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体育的共性是什么。体育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几种:

8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体育理论》中,认为体育的本质属性是:“人们有意识地用自身的身体运动,来增进健康、增强体质,促进人的身心发展的活动”,并以这一本质属性作为内涵,将体育定义为“体育(广义)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为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社会文化生活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身体运动和社会活动”。

1995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体育概念》中界定为:“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并分别与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与杂技、马戏、人体艺术等同属身体文化的范畴。”

《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体育“是人们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延长生命的重要方法;是与德育、智育、美育等相配合的整个教育的组成部分;它以竞技的形式,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内容和各国人民之间加强联系的纽带。”

体育学院通用教材《体育概论》:“体育(广义的,亦称体育运动)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体育大辞典》:体育“也称体育运动。人们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遵循人体的生长发育、生物机能活动能力变化与适应性的规律,以及动作技能形成的规律与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以身体练习(体育动作)为基本手段,结合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和卫生措施,达到全面发展身体、增进健康、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成绩水平,丰富社会文化娱乐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学者吴光远对体育的定义是:体育是人类通过身体练习,来改造自身身体、挑战身体极限的实践活动。

从上述定义可以概括体育以下几个特征:

1) 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

2) 增进健康、竞技和娱乐是体育追求的三个目标。

3) 体育是实践活动,且主客体一致。也就是说,体育实践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的,即都是练习者自身,而其他任何实践则是主客体分离的。因此,人类以自身身体为改造对象的身体练习,也就成了体育区别于其他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

例如,杂技、芭蕾舞等就不能称之为体育。周西宽认为:“艺术活动的某些形式如杂技、舞蹈等与体育运动也极其类似,然而,究其本质,即便是杂技、舞蹈之类,也要“服从”艺术活动的规律―――它们都是通过形体语言(艺术形象)去展示或表演某种预定的情节或程式,从而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情和人的智慧”。这些实践活动如果离开了其作用的客体对象―观众,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3.3武术与体育逻辑关系的实质武术和体育的逻辑关系不是种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图1)。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武术所包含的内容超越一般体育的范畴。体育的目的在于合乎科学地有计划地锻炼身体,获得健康或赢得比赛的胜利。而武术的目的在于通过身体练习,获得超乎寻常的搏杀功能,它追求在两人或多人对抗中的致伤、致残对手或使对手失去抵抗能力。因而,从追求的目标来说,武术与体育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由于武术的练习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身体练习的方法、手段等体育的因素,一些内容通过适当的限定击打的部位或采用一定的规则,将其中的适合比赛的部分内容作为竞赛的形式,从而成为运动竞赛项目;另外一些内容,由于练习其能够带来较好的健身效果,而逐步变成健身体育项目。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武术的全部内容划归到体育的范畴,却将大量的武术内涵排除武术之外。

3.4武术与军事的逻辑关系古往今来,军事都是以准备和实施战争为中心的社会活动。军事不是孤立的活动,它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及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既受这些因素的制约,又对它们发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倪乐雄认为:“军事是指人们以有组织的武装冲突作为手段,获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活动”武术则是个人防卫的重要手段,因此武术与军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军事与武术确实有着密切联系。为了更好地阐述武术与军事的关系,我们列表对照说明(表1)。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武术应该归入个人防卫实践活动的范畴。武术与军事的逻辑关系如(图2)。即军事是国防的主要内容,武术则是个人防卫的重要手段。

3.5武术概念的民族性和现代性综观西方体育史我们会发现富有技击对抗的内容也是西方体育的重要起源或初始形态。由于武术产生于人类生存的需要,因而各个民族都有类似于中国武术的格斗形式。但作为武术,它产生于中华民族,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民族特色,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

作为其他民族的格斗形式,有些已经成为单独的体育竞技项目,融入世界竞技体育的大门。例如,拳击、柔道、跆拳道等。有些项目则在其本民族内广为流传。如泰国的泰拳(Tai-boxing)、日本的空手道、相扑、剑道等等。

武术作为中华传承的社会实践活动古已有之,它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历史,对中华民族的生存与繁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育项目的来源。

4结论

尊重历史,也体现在对现实的尊重。现代武术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这一现实,我们将武术定义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广义武术概念:武术,亦称 ‘武艺’、‘功夫’,旧称‘国术’,是以技击为内容,以身心练习为基本手段,中华民族传承的个人防卫实践活动。

狭义武术概念:武术又称武术运动,是在继承传统武艺基础上形成的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体育项目,表现为套路、对抗等多种运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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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1-0023-06

An analysi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ways to

correct the new definition of Wushu

YANG Jian-ying,GUO Fu-mo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gzhou 310014,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basic theories about Wushu, firstly, in terms of formal logic and specific content, the authors dissected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ew definition of Wushu which was given at the national level,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s: in terms of form, the most prominent problem is the mixing up of “definition” and “concept”; in terms of specific content, major problems include inaccurate connotation definition, chaotic category relationship, neglecting traditional Wushu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extensions, igno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emarcation” and “division” etc. Aiming at the said problems, the authors corrected the new defin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according to requirements for concept definition by applying formal logic. Lastly, the authors formed two types of Wushu concepts from such two perspectives as “property definition” and “occurrence definition”.

Key words: traditional national sport;new definition of Wushu;formal logic

目前,国家层面使用的武术定义是2009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组织全国50余位专家在河南登封举办的“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经充分讨论,在高度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定义表述为“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相对以前的武术概念,新定义既取得了新突破,也产生了新问题。对此,学术界早有讨论。如新华社记者王俊璞[1-2]的《武术新定义融入中华文化内涵 新定义着重突出文化性》、《武术新定义诞生记》、乔熛等[3]的《武术新定义诞生 武术事业新时期》、周伟良[4]的《“武术”定义的新成果》等从不同角度对武术新定义取得的新进展和重大突破进行了总结。又如张显[5]的《质疑武术新定义》、黄文龙等[6]的《中国武术新定义辨析》、周伟良[7]的《武术概念新论》、卢元镇[8]的《中国武术竞技化的迷途与困境》等则从多方面论证了新定义存在的问题。

对于新定义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遵从,而应该客观地对待,形成既符合武术的客观实际,也符合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基本要求的更为准确的表述。对于新定义取得的新突破,以上学者已经总结得很全面,对于存在的问题,虽已有学者讨论,但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研究拟从概念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展开更为深入的剖析,并给予修正,以形成更为客观、严谨的武术概念。

1 武术新定义存在的问题剖析

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界定概念,必须牢牢把握两方面:其一,形式上,必须遵循形式逻辑下定义、表述概念的基本要求;其二,具体内容上,必须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尽量接近事物本质,全面、客观、准确地进行表述[9]。因此,对武术下定义、表述概念,首先要从形式上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范,其次必须由武术专业人群根据武术专业理论知识确定形式逻辑所规定的形式中的具体内容。武术新定义存在的问题正涉及形式和内容两方面。

1.1 武术新定义在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武术新定义在形式上存在的最明显问题是将“定义”与“概念”混淆,其他细节问题还包括没有弄清“划分”与“分解”的区别、将“交叉关系”视为“属种关系”等等。这里重点讨论前者,对于其他细节问题将穿插在接下来的具体内容中讨论。

“定义”与“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名词,两者的联系在于:定义是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之一,它揭示了概念的内涵;区别在于:定义仅揭示事物的内涵,而概念除了要揭示事物的内涵之外,还要运用划分的逻辑方法明确事物的外延。也就是说,定义仅仅是概念中的一方面,而非全部。

2009年7月于河南登封召开的“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所形成的成果“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到底是武术的定义,还是武术的概念?——该表述中既用“属加种差”的方法揭示了武术的内涵“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也用划分的方法明确了武术的外延“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这显然是武术的概念。如果仅仅是给武术下定义,表述为“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即可,无需画蛇添足地加上“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冠名武术定义研讨会,却形成了武术概念,这是逻辑学方面出现的一个明显失误。改正方法有二:其一把新成果中相关武术外延的内容删掉,其二,把“武术定义研讨会”改为“武术概念研讨会”,把新成果“武术的定义”更正为“武术的概念”。

客观地讲,仅从形式上,新定义优点大于缺点,因为从大方向上该定义遵循了定义事物普遍采用的“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将武术的“属”确立为“传统体育”,将“种差”确立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只是在细节上有所疏忽,没有对定义与概念进行辨别。

1.2 武术新概念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内涵方面。

“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一般运用“定义”的逻辑方法揭示,常采用“属加种差”的方法。新概念将武术的内涵定义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从武术专业知识角度来看是否合适?

首先,作为内涵之一的“中华文化”既笼统,也不全面。形式逻辑要求给一个事物下定义时“定义项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9]27,“中华文化”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词语,它包括很多内容,难道都是武术的理论基础?另外,“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只是针对传统武术,对现代竞技武术显然不合适。以现代散打运动为例,撇开具体技术,仅从文化角度,它与西方拳击运动几乎没有区别。无论从训练过程中的强度、密度、运动量的控制、训练方法的选择、训练周期的安排,还是从训练和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场地器材服装的选择、比赛结果的判定,现代竞技散打和西方拳击运动一样,都是建构在具有明显西方文化特色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上的运动项目。确切地说,现代散打运动更多的是以西方文化为理论基础,而非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如果将“中华文化”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无疑将把现代竞技武术主要分支的现代散打运动排除在外。因此,表述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不全面。

其次,作为内涵之二的“技击方法”并不是所有武术内容的内涵,不能反映中华武术的新发展。对于传统武术而言,用“技击方法”还勉强说得过去,因为各拳种的绝大多数动作都是围绕技击方法而形成的。对于现代散打运动而言,这种表述也十分贴切,因为其每一动作都是“技击方法”。但是,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竞技体育领域,现代竞技武术套路属于难美表现类运动项目,它是武术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从技击术领域质变到艺术领域的一个新分支,其具体动作仅仅具有象征性技击含义,早已失去了技击价值。用戴国斌[10]的话说,套路和散打是“两种不同的运动形态,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编码和解码系统”。可以肯定地说,用这种套路动作与技击对抗,每战必败。因此,竞技武术套路中的动作根本就不是技击方法。如果把“技击方法”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无疑将被排除在外。另外,被武术管理中心确定为第130个拳种的木兰拳,其中基本没有多少技击方法,难道也将其排除在外?显然,以“技击方法”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等于否定了武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成果——现代竞技武术套路及其他新内容,不能全面地反映武术全貌。

最后,作为新定义之属概念的“传统体育”与武术不是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传统体育”是否属于“武术”?也就是说,是否所有的武术内容都包含在“传统体育”之中?仅仅对现代竞技武术而言,还勉强说得过去。因为可以称现代竞技武术为现代体育,因为它融入了太多的现代元素,是传统武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可以称其为传统体育,尽管它融入了很多现代元素,但仍蕴含着一些中国文化的传统。称其为现代体育,是相对传统武术而言,称其为传统体育,是相对外来体育项目而言。因此,称现代竞技武术为传统体育,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尚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传统武术而言,问题就大了,因为传统武术根本就不属于体育,更不用说属于传统体育了。以传统武术中徒手技法为例,其中不乏二龙戏珠、海底撩阴、双峰贯耳、脑后摘盔等致命的技击招法,这些是现代体育规则所能容忍的吗?以武术中的器械为例,只是到了近几十年才改为目前这种样子,之前刀剑都是有重量并且开刃的武器。1958年时任国家体委运动司司长李梦华为贯彻国家层面发展武术“淡化技击”指导思想,而在一次简短的报告中说:“即便是练习枪刀剑棍,也不应该理解为战斗武器,而应理解为运动器械。”[11]他之所以这样强调,正说明当时人们仍把武术器械理解为战斗武器。追寻童年习武之初的记忆,有位曾参加对日寇白刃战的老武术家向我们讲解刀应该如何用力才能够快速刺入人体,刺入之后应该如何用力才能够既迅速拔出又让对方立刻毙命的技巧。这种技巧显然是武术中的刀术技法,但是,如果将其归为体育,恐怕既有悖常理,也难以被人们接受。程大力[12]将“真正的武术”界定为“杀人术”、“杀人艺术”或“艺术杀人”,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客观地讲,无论武术徒手技法还是器械技法,长期以来都是自卫应敌的技术,只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体育化发展的趋向,有些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竞技运动,有些发展成为人们健身的手段而已。

在体育界,卢元镇、张洪潭等名家都极力反对把武术归属于体育。卢元镇[8]指出“中国武术是一个多元化的文化丛体,它以多个触角与哲学、军事、教育、医学、养生、竞技、娱乐、休闲、民俗等相关联,具有跨领域、跨学科、跨人群的性质,它不仅仅属于体育,体育部门对它的定义只能算是其中一家之言。”有学者引用张洪潭[5]的观点指出“武术与体育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在武术界,邱丕相[13]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提出质疑:“难道由于武术归体育部门来管,它只带有体育属性吗?诚然不能!从广义上说,武术的定义并不是体育能够涵盖的。”在其新近再版的专著《武术初阶》中又强调“武术在古代并不是作为体育形态出现的,武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首先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技击术,从严格意义上武术广泛的功能和社会价值,体育尚不能涵盖它的全部。”[14]李印东[15]在其博士论文专著《武术释义》中也以图示的方法说明“武术和体育的逻辑关系不是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如果以体育涵盖整个武术,显然有悖常理,既不符合武术界的认识,也不符合体育界的认识。另外,随着武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内容跨入舞台艺术领域,成为“演艺武术”,这些恐怕“传统体育”也难以涵盖。应该说,中国的传统体育包括拔河、跳绳、秋千、风筝、毽球、导引养生术等很多方面的内容,而武术的主体原本是如何克敌制胜的技击术,只是有一部分内容具有了体育化发展的趋向,成为健身术和竞技运动,并逐渐成为当今武术的主流而已,武术与“传统体育”是上述逻辑学中所列举的第4类——交叉关系,而非下属关系。“传统体育”不能涵盖整个武术,所以将其作为武术的上属概念,显然是犯了逻辑学方面的错误。

2)外延方面。

划分是“把一类事物分成许多小类,或把一个属分成几个种”,而分解则是“把一个具体事物分成许多部分”[9]60。例如,我们对“树”进行分类时,可以分为针叶树、阔叶树,而绝不能分为树根、树干、树枝、树叶等组成部分,前者是划分,后者是分解。分解后的部分不一定具有整体的属性,而划分之后的小类都具有原事物的属性[16]。新概念中将武术按照“主要运动形式”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3大类,是否合适?

对现代竞技武术而言,无疑套路、格斗、功法是将武术划分之后的3类内容。因为在现代竞技武术领域首先得到开展的是竞技武术套路(20世纪50年代后期),然后是竞技武术散打(1979年试点,1989年成为正式竞赛项目),最后是竞技武术功法(2004年始第1届武术功力比赛),这3块内容相互独立,所以可以将现代竞技武术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3类。然而,对于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温力[17]曾将武术传统的训练体系提炼为从基本功、套路,到拆手、喂手、对抗性练习、实战的训练过程。程大力[18]将拳种流派下面的内容概括为“有各自不同风格和内容的基本功、功法、内功、若干拳术套路、若干器械套路、拳术和器械的拆单练习、拳术和器械的对抗练习等等。”周伟良[19]从很多拳种中总结归纳出“以拳法为诸艺之源,以套路为入门之法,最终以‘既得艺,必试敌’即由招至化这样一个‘不离日用’的基本习武程序。”在绝大多数传统武术拳种的技术训练体系中,基本功、套路(单练、对练)、拆招、喂手、散手、实战等,构成了一个有机技术体系,套路、格斗、功法仅仅是这个技术体系中的3个环节,而非3类。如果对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进行分类,可以按拳种分为少林拳、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等不同拳种,也可以按地域分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不同地域的武术,还可以把每个拳种横向切开,划分为徒手和持械两类,但是绝对不能划分为基本功、套路、拆招、实战等。因为前3种划分之后的每一小类都具有武术的本质属性,可以单独成类,而后者只是列举了每个拳种的技术环节,每个环节不一定具有武术的本质属性(如武术中的踢腿、劈叉、下腰、翻腰、站桩、举石锁等一些功法练习只是武术技击的辅手段,根本不具有技击含义),这显然是分解。

形式逻辑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是划分,而非分解,将武术概念的外延表述为“套路、格斗、功法”仅适合官方开展的现代竞技武术,不适合在民间广泛流传的传统武术。如果上述武术新概念仅仅是针对现代竞技武术没有问题,如果也涵盖传统武术,那将犯混淆“划分”与“分解”的逻辑错误。

2 按照形式逻辑表述概念的要求对武术新概念的修正

2.1 对内涵的修正

由于揭示概念内涵逻辑方法是定义,而定义一般采用“属+种差”的方法,所以,首先应该确立武术的属概念,在此基础上再界定相应的种差。

既然传统体育与武术是交叉关系,不是属种关系,不能涵盖所有的武术内容,那么就应该选取更大能够涵盖武术整体的属概念。经反复推敲,“人体运动文化”是一个合适的选择。由于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层面一直把武术定位于体育领域的技术层面,由此导致了本来作为一个“多元化的文化丛体”[8]的武术失去了很多文化特色。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层面把文化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武术界很多学者也开始从文化角度重新认识武术,武术的文化景观得以重现。邱丕相[14]13在《武术初阶》的序言中总结道:“我们不能仅仅将武术作为一项技术来认识,也不应把它只看作强身健体的手段,更不能只从防身自卫去考虑。应该说,这些认识都没错,但是不全面,站得不够高,看得不够远”;“中国武术是以身体动作诠释中国文化的生动载体,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与教育资源。”站在文化的高度从人文学科的视角重新认识武术,是研究武术和发展武术的制高点,由此而言,可以将武术归属于“人体运动文化”。人体运动文化既包括舞蹈、杂技,也包括体育、技击术,是一个涵盖面更广的属概念。目前的武术既有一部分仍属于技击术范畴,也有一部分发展成了体育运动,还有一部分跨入了艺术领域,只有“人体运动文化”才能涵盖这么庞大复杂的文化现象。因此,将武术的属概念确立为“人体运动文化”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鉴于新概念中“以中华文化为基础”既笼统含混,也不能涵盖基本丧失中国文化特色的现代武术散打等内容,所以建议将其直接拿掉。但是,拿掉之后,又将出现涵盖面过宽的逻辑问题,势必把国外武技也包括进来。因此,还必须加以限定。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只需在其属概念加上“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修饰语即可。因为尽管现代散打丧失了众多中国文化特色,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它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的。而且“由中华民族创造的”语义明了,清晰易懂。因此武术的属概念可以限定为“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

属概念确定之后,就要确定种差,即武术不同于“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这个“属”中其他种类的事物的属性。对种差的确立,既可以从武术的性质角度出发,也可以从武术形成发展的角度出发,下面分别论证。

武术新概念之内涵“技击方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忽视了武术的新发展,把竞技武术套路等内容排除在外。为了把这些内容涵盖进来,可以将“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修正为“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首先,对于竞技武术套路中的动作而言,虽然失去了技击价值,不再是技击方法,但是,这些动作毕竟由技击动作演化而来,大部分还保留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所以可以称其为“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又由于竞技武术套路中还有少数动作根本没有技击含义,所以直接称“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内容”过于绝对,加上“主要”二字,称“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更为恰当。其次,如此修正,也涵盖了现代竞技武术散打和传统武术。因为现代散打技术体系中的每个动作都是实实在在的技击方法,都已经是技击方法了难道还没有技击含义?无可否认,这些技击方法肯定是“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传统武术亦然。因此,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作为武术概念内涵的种差,基本能够涵盖所有的武术内容,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有学者可能质疑:概念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技击是武术的本质属性,将概念内涵的种差修改为“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是否会扩大武术的本质?形式逻辑教材在讲解事物的属性时说:事物有很多属性,其中有些是特有属性,有些是偶有属性,特有属性又包括本质属性和固有属性[9]15-16。而界定概念只须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即可,不一定必须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因为界定一个事物,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选取不同的属,由此也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种差。例如,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认识武术时,武术与书法、绘画、舞蹈、戏曲、杂技以及其他民族传统体育的种差就是“武术主要由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组成”。而如果从世界技击术的范围来认识武术,武术与世界其他国家武技的种差就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具有技术多元、内外兼修、形神兼备、诗意审美等的中华文化特色”。从不同角度出发,事物的特有属性是多元的,而本质属性则是相对固定单一的。鉴于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要求,此处没有必要一定揭示武术最本质的属性,只须揭示与相应的属概念相对应特有属性即可,而“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正是武术相对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其他人体运动文化的种差。

综上所述,武术的新定义可以表述为:“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

以上定义是“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作为种差的定义”,属于“性质定义”[20]。形式逻辑告诉我们,“一类事物的种差,可以是这类事物现有的属性,也可以是这类事物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情况”,“用事物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情况作为种差的定义”[9]46称为发生定义。对于武术而言,也可以根据现有武术内容的历史形成过程进行定义。现有的武术内容,无论是保持着原有技击本质的隶属于技击术范畴的武术,还是经健身化、竞技化发展之后跨入体育领域的武术,或是进军艺术领域的演艺类武术,都是在技击的基础上,围绕技击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技击是各类各色的武术内容的本源和核心。长期以来,针对竞技武术套路对武术技击特点的淡化,武术界很多学者曾展开激烈争论,但是,强化技击特点也好,淡化技击特点也罢,都没有离开技击,都说明竞技武术套路与技击的内在联系,是在技击动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武术现有的各类各色的内容都是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也可以从“形成过程”的角度,将“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作为种差,将武术“发生定义”表述为“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人体运动文化”。

2.2 对外延的修正

前面已经论证了将武术概念的外延表述为“套路、格斗、功法”,混淆了“划分”与“分解”,仅考虑官方开展的竞技武术,没有兼顾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而“武术不仅仅属于体育,更不仅仅属于竞技体育,尤其不属于行政垄断体制管制下的、以‘金牌至上’为理念的竞技体育”[8],所以,应该突破竞技体育的思维限定,改变单纯从竞技武术出发考虑问题的单一思维模式,着眼于武术的整体全局,界定包含所有武术内容的新概念,这样才既符合武术发展的实际,也符合武术主管部门新近提出的“大武术观”。

把武术分成几个小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划分。例如:根据文化学方面赖以构建的理论基础,可粗略地划分为传统武术、竞技武术;根据活动人群,可大体分为学校武术、大众武术、专业武术;根据技术风格,可划分为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少林拳等不同拳种;根据形成的地域,可分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的武术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完全遵循形式逻辑的严格意义上的“划分”。形式逻辑对划分事物有严格的要求,既不能子项兼容,也必须穷尽母项,还应按照同一标准。以上显然难以满足这么苛刻的划分条件。

翻阅各种武术资料,发现老一辈武术家蔡龙云[21]1在表述武术概念时曾采用“徒手或器械”的分类方法,邱丕相[14]13在《武术初阶》中介绍武术“原本”时将其称为“徒手或手持武器用于搏杀格斗的方法与技艺”,也采用了“徒手或手持武器”的划分方法。从逻辑学角度,将武术划分为“徒手”、“持械”,应该没有逻辑问题。

首先,这种分法是“划分”而非“分解”。无论是徒手技击、徒手演练,还是持械技击、持械演练,都具有武术的特有属性——技击,其主要组成动作都具有技击含义。以形意拳的徒手练习为例,其中包括三体式(站桩)、五行拳(单势)、十二形(组合)、杂式捶(单练套路)、安身炮(对练套路)、形意散手等组成部分,基本上包括了武术技击的全息影像。即使竞技武术领域的长拳套路,其动作虽失去了技击价值但也大多基本保持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武术器械中,以温力[22]著《六合大枪》为例,其中介绍的枪术既包括拦枪、拿枪、劈枪、挑枪、拨枪、闯扎枪、穿指挑枪等单势对扎技法,也包括六路单练套路,还包括四路对扎套路,这些技法都可以拆开实战,可以说,这套枪法同徒手拳种一样,也基本包括了武术的全息影像。其他很多武术器械也都如此。即使现代竞技武术中的花枪套路,其大部分动作也保留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因此,把武术分为徒手和持械,绝非将其肢解之后的组成部分,而是将其划分之后的两大类内容。

其次,这种划分不存在子项兼容、未穷尽母项、未按同一划分标准等逻辑问题。将武术划分为徒手技术和持械技术,属于划分中最特别的“二分法”,两者之间既没有相互交叉的内容,也是按照一个而非两个标准进行的划分,同时也涵盖了武术的所有内容,穷尽了武术这个母项,因此,从形式逻辑划分事物的角度,不存在任何问题。

按照运动形式将武术划分为徒手和持械,以此作为武术概念的外延,可以解决将武术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带来的逻辑混乱问题,应该是一个比较科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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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图书情报界组织文献资源的历史已有两千多年,对信息资源的组织也有20多载,面对知识资源的数字化,我们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是对知识的组织。什么是知识组织?对知识组织的诠释需与信息组织加以比较才能准确界定。简单地说,信息组织是对无序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和有序化的过程,对信息的描述、揭示以及序化是信息组织的中心内容。知识组织则是对知识的本质以及知识间的关联进行揭示和控制的过程及方法,对信息的优化和重组,对知识的结构、关系和语义的描述与揭示,对知识的提取、挖掘和智能化表示是知识组织的中心内容。

当前,数字图书馆的资源组织正由信息组织向知识组织迈进,在对数字资源的知识组织中,知识本体无疑是最本质、最重要的技术和方法。知识本体可以看作是对知识规范的抽象和描述,是共享、重用知识的方法,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提取、理解和处理领域知识的工具。如果把某一学科领域知识抽象成一套概念体系并使其“明确”、“形式化”和“共享”,就构成了这一学科的领域本体。领域本体的特征是针对特定的学科领域,描述了某一学科中的概念、概念的属性、概念间的关系以及属性和关系的约束。通过某领域的知识本体可将该领域的知识组织起来,使数字图书馆对知识的表示从信息的集合到知识网络和知识地图。

构建领域本体的方法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面向不同应用需求的本体方法,如IDEF-5法、骨架法、企业建模法、METHONTOLOGY法、循环获取法、七步法等。虽然领域本体的开发与建设面向不同的、特定的学科领域,但其过程则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需要以一定的科学方法为指导,需要遵循一些通用的技术路线。作者曾在另文中提出本体构建的原型进化方法,本文以此为基础,聚焦于一个本体进化的周期过程,对其中的基本流程和方法作一概要的梳理和分析。

一个学科领域知识本体原型的建设,一般包括本体需求分析、本体构建规划、获取本体信息、确定本体概念及关系、本体形式化编码、本体的评价、本体的进化、本体的表示等过程。

2本体需求分析

领域知识本体建设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进行建设。如同软件工程注重需求分析一样,知识本体的开发与建设必须将本体需求分析置于首要位置。

需求分析阶段是本体开发的开端,也是本体建设的基石。它是从实际应用的规划、目标及特点出发,对本体系统进行的一种规范化描述。一般来讲,本体需求可分为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功能需求主要描述本体的目标实现;非功能需求主要描述本体要达到的性能指标。

作为数字图书馆领域的本体建设的需求分析,其要旨是确定领域本体建设的目的、范围、用途和使用者。基本内容应包括:

所构建的知识本体覆盖的学科领域,该学科领域资源的基本状况。

知识本体的建设目的、任务要求,实现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利用知识本体的基本用户与核心用户,用户需求的基本特点。

较之其他资源系统,知识本体将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知识本体和其他资源系统的关系,包括资源的进一步映射和整合。

知识本体在建设时间、进度上的要求。

对本体需求分析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求分析的过程性。本体需求分析应包括需求调研、分析需求、需求描述、需求认可、需求演进等逐次递进的过程。需求分析不仅应是本体实施的前提,而且应贯穿于本体开发的整个生命周期。故此,要进行科学的安排。

需求分析的动态性。因为本体需求贯穿于整个本体建设过程,用户需求在很多情况下是隐性的。不明确的,所以本体需求分析只能建立在不完全的需求基础上。为此,本体需求分析既要维持需求的稳定性和精确性,也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

需求分析的文档化。为了指导领域本体建设的后续工作,应该编写一份基本需求描述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需求分析报告”,以文档的形式明确需求分析的结果,作为该阶段的成果。

3本体构建规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本体建设应有明确的计划,其目的是用一套程序和标准来规范开发过程,让研究者和建设者了解其目标和所要做的工作,将偏离目标的损失减至最小;同时合理有效地开发计划便于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查和控制,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本体建设置于一种规范化、可视化、可控制的管理之中,提高本体研究与建设的效率。

本体建设计划应以“需求分析报告”为依据,主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确定目标,确定完成目标的程序,确定工作所需要的资源配置。内容大致包括:

明确计划中要达到的工作目标,论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明确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以及每一阶段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列出工作责任矩阵,确定完成工作的优先次序。

明确计划中各项工作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在任务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以便有效地控制和协调。

说明完成计划的方式方法、具体措施,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集中使用,并进行综合平衡。

规定控制标准和工作指标,也就是说必须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完成了计划。

制定计划是本体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但在研究项目中往往被忽略,致使其开发过程难以受控,从而导致实施过程中的重新计划。本体建设计划的关键是计划的合理编制和有效执行。

4本体信息获取

获取领域信息是领域知识本体建设的关键。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领域知识本体的信息源,获取领域本体信息,通过收集领域信息,充分了解领域知识的现状,为本体建设奠定基础。获取领域信息大体有两条路径:

复用现有本体。获得领域信息的最根本的方法应该是考虑复用已有本体的可能性,通常的方法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复用已经广泛使用于各个学科领域的主题词表(也称叙词表)和分类表。

主题词表中的主题是表达文献主题的词和词组,是经过规范化处理的,具有专指性、准确性、明确性和唯一性。其具有完备的参照系统,通过主题词下设置用、代、属、分、参等多种参照项,以表示概念之间的等同关系、等级关系和相关关系,在主题语言系统之间建立起语义联系。

与主题法不同,分类法中的类目(概念)是表达文献内容学科知识领域的概念,是遵循逻辑分类规则建立的科学语言,具有知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分类法具有完备的类目组织系统,通过等级结构、逻辑关系显示文献主题概念(类目)之间的从属、并列、交替、相关等各种关系,在分类语言系统之间建立起语义联系。

本体是概念和概念关系的集合,而主题词表/分类法也是主题词(概念)和关系的集合,其基本功能和本体具有一致性。目前,作为主要检索语言,各种主题词表和分类法已经覆盖各学科领域。复用现有领域本体可以使本体的建立事半功倍。但是,由于传统的主题词表与分类法中的术语是规范的(不能用自然语言来表达)、知识点是线性的(不能反映概念网络)、内容结构滞后(难以经常修订)、语义简单、缺乏对所应用资源的针对性等等,因此将其应用于数字图书馆的领域本体建设,需要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

利用相关方法与途径获取。如果所建本体领域没有可用的主题词表和分类表,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获取本体信息:一种是组织领域专家承建,领域专家通晓本领域学科体系和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描述与提供领域本体的基本信息;一种是利用知识获取工具从数据库中提取,学科领域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可以看作是领域的知识源,通过一些知识获取技术(如关系数据库中数据字典、E-R图手段以及人机交互技术、机器学习技术等),从现有的数据库中提取专业术语,挖掘、发现学科的基本知识。

如果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获得更为完整和精确的领域本体信息。

5确定本体概念及关系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领域知识本体的主要概念,揭示概念间的各种关系,构筑起领域本体的概念模型。

确定领域知识本体的核心概念集。如果是复用现有的本体,即可直接应用领域主题词表和分类表中的主题词与分类名称作为领域本体的核心概念。它们都是经过受控处理的,语义及等级关系清晰、严格,可以根据应用的需要直接复用。

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领域知识,那么确定重点概念及关系的过程,可以参考骨架法中提出的middle-out方法。这种方法不要求概念的选择是自底向上或自顶向下。因为在领域知识中要确定哪些是顶部概念、哪些是底部概念是非常困难的。可尽量选取最基本、最常见的概念及关系,并用精确无二义性的术语加以表达。同时对应编制一份“术语集”,把选择术语的过程加以描述,罗列出最终选定的术语,并对每个术语赋予相应的自然语言描述。

构建领域知识本体概念关系。即将所获得的领域概念组织成概念网络。

如果是复用现有的本体,首先应考虑主题词表和分类表的对应关系,即主题词表概念间的等级关系与分类法概念间的学科相属关系。分类表可以看作是领域本体概念网络的主体结构,主题词表可以看作是概念网络的各级概念节点。

目前各学科领域现有的主题词表和分类法都有其相应的电子版,也出版了一些类表和词表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分类主题一体化词表,这种一体化词表中每一类目都对应着一个概念,类目间的学科等级就是概念间的等级关系。如果领域的主题词表和分类法是分别的或是分类主题对照词表,分类表与主题词之间没有完全的等值对应关系,则需要另外创建类目概念节点。可先利用主题词表中的各参照项关系形成概念网络(具有等同关系的所有主题词可形成一个概念),然后将分类法的学科体系结构嵌入其中,作为概念网络的主干结构,再建立具有等级关系的类目节点和概念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是自己创建的本体,其概念关系的建立也应该遵循上述方法。所建立的本体概念间的基本关系应该包括等同关系、等级关系和相关关系。

将本体概念及关系模型化。明确了本体的概念以及概念间的关系,接下来就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如图示法)来揭示概念间的各种关系。6本体形式化编码

本体的形式化编码阶段就是用选定的本体语言来描述知识本体。

对于知识本体的描述,可以采用自然语言或逻辑语言描述,若要实现较强的推理能力,一般要用形式化描述语言进行表述。描述本体的语言应该具备4个基本条件:①基于某种形式的逻辑;②机器可读的;③具备编码语言的表达性\编码的精确性和语言的语义性;④支持语法和语义的互操作。

本体的描述一般都是基于某种逻辑语言的,

>目前RDF(S)已成为一个能对本体进行初步描述的标准语言。而描述逻辑(DL)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表示语言,目前正被积极应用于本体描述,或者作为其他本体描述语言的基础。描述逻辑吸取了KL-ONE的主要思想,是一阶谓词逻辑的一个可判定子集。与一阶谓词逻辑不同的是,描述逻辑具有强大的推理能力,能够提供完备高效的知识推理机制,满足本体知识表达的需要。而且,描述逻辑的语法容易转换成XML/RDF形式,因此基于描述逻辑的本体模型更适合Web环境下概念建模与知识共享。

目前几个主要的知识本体语言——CKML、OIL、DAML+OIL和OWL就是建立在描述逻辑的基础之上的。其中DAML+OIL是结合了OIL和DAML优点的一种本体描述语言,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用类和属性来描述领域概念的结构,具有清晰的语义,但不能表示规则。以DAML+OIL为基础的OWL是一种网络本体描述语言,通过类和属性来描述对象,并通过公理来描述类和属性的特征和关系,可以构造很丰富的关系类并支持自动推理。

上述本体语言的表述能力不断增强,其技术也日臻成熟,已成为W3C国际标准的OWL是一种发展势头很强的本体语言,应作为本体编码的首选语言。为了提高本体编码效率,可以使用一些辅助工具来完成。编码过程结束之后,应该把编码过程和编码结果以文档的形式保存下来,为本体共享提供规范的文档。

7本体的评价

经过上述阶段,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领域知识本体。本体能否实际应用,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与测试。由于领域本体建设得不成熟,目前尚无通用的本体确认和评价的标准方法,更谈不上标准测试集。格汝伯(Gruber)[9]于1995年提出了本体构建的5条标准,即清楚(Clarity)、一致(Coherence)、可扩展性(Extensibility)、最小本体的承诺(Minimalontologicalcommitment)、最小的编码偏差(Minimalencodingbias)。不过在其设计标准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评价内容。笔者类比于软件工程的软件测试,提出本体评价的标准。

对应于软件开发过程的测试阶段,一般需要对领域本体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应包括:

本体的完整性。即本体是否包括了该领域重要概念,概念及关系是否完整,概念的等级、层次是否多样化。

本体的清晰性。即本体中的术语是否被清晰无歧义地定义。除了规范的主题、分类术语外,对本体进化产生的概念是否给出明确、严格的语义定义。

本体的一致性。即概念间的关系在逻辑上是否严密、一致,能否支持本体在语义逻辑上的推理。

本体的可扩展性。即本体可否顺利实施进化,本体能否在层次结构上可扩充,在语义上可丰富与完善,能否加入新的术语概念。

本体的兼容性。即本体的开放性和互操作性,本体能否和其他领域本体及相关资源系统进行映射,包括系统层、逻辑层、语义层、表现层等的兼容和互操作。

此外,对本体的评价还应包括本体建设过程中其文档的完备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等的评价。

8本体的进化

任何系统都会经过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进化发展过程,领域知识本体建设也不例外。随着领域知识的增加和应用需求的发展,本体需要不断进化。特别是对于一个应用性很强的领域本体来说,本体的进化可以看作是本体生命的延续。所谓本体进化,即是在现有领域本体的基础上,根据应用的需要,在本体结构、概念和关系上不断进行丰富、完善、改进的过程和方法。

领域知识本体进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本体的自身进化,即是对已建本体进行更新,增加新的本体概念,扩展本体语义结构,完善本体概念间的语义关系。如何建立本体的自丰富机制,是本体自身进化需要重点研究的。二是本体的对外进化,即不同领域本体之间的互操作。因为不仅本体自身存在关联,不同的领域本体之间也存在多种关联,人类知识本是一个大的宏观的知识网络。目前每个领域都在建设本体,如果各个本体独立发展便将成为一个个本体“孤岛”。本体的对外进化主要通过映射机制,与相关领域本体的概念、关系及资源实体建立对应和关联,实现不同领域本体资源的共知和共享。

领域知识本体进化的方式:

本体的自动进化。即由研究专家采取一定的方法与技术,实现本体的自丰富。如通过机器学习、抽词算法、知识发现等方法发现新的概念和关系,然后定位到本体中去。

本体的手工进化。即由通过了解领域本体建设情况的专业人员,以手工或半自动的方式获取新的概念和关系,将其补充到本体中去。这种进化过程比专家定义容易操作,比机器学习准确规范。但是它需要有合适的工具支持。

上述两种方法的结合。本体的自动进化难以达到较高的准确度,而本体的手工进化存在成本高、速度慢等不足,同时对专业人员的知识性要求也高。怎样将两者在本体建设过程中有机结合起来,是领域本体建设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从理论上说,本体进化是必须的,也是可行性的。但在本体的实际建设过程中,本体的进化是一个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问题,是包含了众多方面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复杂过程。需要对领域本体进化的模式、机理、过程、路径和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

9本体的表示

建设好的领域知识本体必须面向用户提供服务。以知识本体为基础的资源系统与其他资源系统究竟有什么不同?它给用户在知识获取与利用上究竟带来何种便利?这便涉及到本体如何表示问题。所谓本体的表示,即通过一定的知识表示技术,将建设好的领域知识本体按照一定的方式,清晰有序地在一个统一的界面上层示出来。对本体的表示实际是本体功能的最终实现。

领域知识本体的功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与内部复杂的知识体系结构如何更好地展示有直接关系。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领域知识本体的外在表示至少应该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其一,体现知识导航。即用树型结构将本体的概念网络动态地加以显示,可循着学科等级和概念间的语义关系进行浏览。其二,体现知识检索,即能够实现基于概念的语义检索。给定一个概念,即提示此概念和其他概念间的关系,并显示其在知识体系中的位置;检索过程不再是数据集合中的关键词匹配,而是基于概念网络的概念检索。

本体表示实际上应看作是本体建设的自然而必然的延续。因为,知识本体不仅仅是知识组织的工具,也是知识导航、知识检索的工具;知识导航、知识检索是知识本体建设的逆过程,是本体建设的最终目的。本体表示涉及了最新的Web技术、人机交互、可视化等技术。

第5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 侦查措施 逻辑思维

作者简介:孙伟航,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五队,从事公安情报学研究。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构建,但“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立法原则仍很突出。技术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期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预防打击犯罪的平衡,是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可是法律在界定“技术侦查”的概念上,并没有具体的给出定义,外延上所涵盖的内容也很糊,这就导致在学术上对于“技术侦查”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关于“技术”一词的渊源及现代解释

(一)“技术”一词的渊源

《辞源》一书中对“技术”一词的解释为:“技艺方术”。而《汉书・艺文志》中对于“技术”分而释之,“技”为“方技”,下分医经、经方、房中、神仙四类,主要是对永恒生命的追求;“术”为“数术”下分天文、历谱、五行、蓍龟、杂占、形法六类,主要是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从这里可以看出,上古时期的“技术”主要停留在延长生命的方法和探索未知世界的方法,可以概括为改造自身的实践活动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数术”可以说是认识世界的方法的汇集和总结;而“方技”则是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归纳,从这一侧面也可以看出,远在上古时期,“技术”就已经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相统一的实践活动。

同时我们还应看出,我国上古时期对于技术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神治的层面,具体的方法还不具有彻底的科学性,这也导致了后世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各朝代的侦查实践活动当中,“神证”和“人证”、“物证”并存的奇特局面。这种局限性是当时生产力低下导致的认识不到位所导致的,在西方的中世纪时期也有着诸如“神证”的侦查方法,这一种不被后世所认可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历史中逐渐被“技术”这一范畴排除在外。

(二)“技术”一词的现代解释

我们知道,信息只要被人们所理解,能够被人们加以利用(即可操作性、效用性),那么此信息就成为了知识。根据波普尔的观点,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由于可操作性较差,成为技术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降低。然而技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隐性知识的参与却能够在很大幅度上影响着技术发挥的效度。所以说知识是技术第一层含义的基石和浓缩。在第二层含义上,技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物出现,即使用了技术的原理或方法而制造的设备,这也为下文对技术侦查的外延拓宽了范围。

《辞海》与《现代汉语辞典》对于“技术”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在知识层面并没有对技术的来源做出界定,即自然科学或是人文科学。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自然科学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并付诸实践,而人文科学在操作层面仅局限于政策的制定,是不可以称之为技术的。笔者认为,在人文社科领域,对于人与社会的研究完全可以推广到侦查工作当中去,并与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成为一种更加完善的技术。

三、关于“侦查”一词的渊源及现代解释

(一)“侦查”一词的渊源

笔者在此主要持最后一种观点,即二者用法完全相同。因为《辞源》一书中并未收录“侦查”词条,仅有“侦察”一词;而第六版《辞海》则删除了“侦察”词条,仅保留“侦查”词条。此外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看,1996年之前出台的法律,基本上都使用“侦察”一词;而在1997年之后出台的法律,基本上都使用“侦查”一词。这在时间上更进一步承认了“侦查”即是由“侦察”演变而来,“侦察”一词就是“侦查”的渊源。

(二)“侦查”一词的现代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解释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的定义,就目前侦查工作来讲具有比较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一解释首先规范了侦查行为的实施主体,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侦查行为。其次,这一解释也说明的侦查行为包含的两个方面,即调查工作与强制性措施。笔者认为,调查工作主要是为了情报的获取,即证据的获取和线索的获取两个方面;强制性措施则主要是缉捕行动和一部分可能会造成侦查对象相关权利受损的行为。 四、“技术侦查”一词的法律溯源及现代讨论

(一)“技术侦查”一词的法律溯源

在新《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学者对技术侦查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广泛,而且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打击犯罪活动也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制化进程却步履蹒跚,有关技术侦查的规定仅零星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1989年,为打击职务犯罪,在公安部与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出现了“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提法。

1993年,《国家安全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技术侦察”一词,其具体条文为:“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1995年,在《人民警察法》中又一次出现了“技术侦察”一词,其具体条文为:“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技术侦查”一词,并以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标题的形式出现。

(二)当前学术界和实战部门对“技术侦查”定义的讨论

宋英辉教授在《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一文中对技术侦查进行了学理性定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宋英辉教授在此强调了“知识、方法、技术”三个手段,笔者在上文已经论述了“技术”的范畴理应包含着知识及其方法,而且难以规范何为“现代科学”,当前已经被《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的隐匿身份侦查也并非现代科学的产物。

王圣虎在其硕士论文(2013)《技术侦查措施理论与应用研究》中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具有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的目标和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的调查活动,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邮件检验、电子跟踪以及密拍密录等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手段。”该观点强调了技术侦查的秘密性,笔者认为,在当前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时代,部分网络监管及数据分析的侦查措施,其侦查的客体内容和侦查的手段都是公开的,侦查的目的是公开与秘密并存,仅有经过情报部门的综合分析研判后形成的供领导决策的情报产品具有秘密性。此外,该定义仅强调了“调查活动”,没有包含《刑事诉讼法》中所提到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定义容易造成技术侦查措施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内容缺失,而导致侦查工作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杨迎泽、李麒在《电话监听证据研析》中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电话监听等。”这一对技术侦查的解释中有“技术侦查手段”一词,定义概念中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表述的仍然很模糊。

郎胜、王尚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一书中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这里作者使用了“特殊侦查措施”来解释技术侦查,可是对于“特殊侦查”目前学术界和法条上都还没有做出更为具体的规范。

由于技术侦查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犯罪嫌疑人或相对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在学术界以外关于技术侦查的讨论则相对较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曾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时,曾做过如下表述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朱孝清副检察长的表述主要是在检察机关的视角下对技术侦查进行的界定,主要是指监听、窃听的手段。

五、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进行界定

逻辑思维又称抽象思维,是指将广泛存在于每个个体事物内在的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以概念的形式加以描述,并在概念形成后通过概念的界定判断其他事物是否属于该范畴之内,以及对本范畴内的事物向外进行推理延伸,形成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

概念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中的解释为:“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以词来标示和记载的。概念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同时又是思维活动借以进行的单元。每一个概念都有它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包含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外延是指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即概念所包含的范围。概念的内涵越深,它所包含的属性越多,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就越少,外延越窄;概念的内涵越浅,它所包含的属性越少,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就越多,外延越广。”

在逻辑学中,概念是通过对认识对象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的反映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是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概念是判断的依据,判断是推理的依据。在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概念之后,在接下来的侦查实践工作中,才可以判定何种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何种侦查措施不属于技术侦查。乃至于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推理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

(一)关于“技术侦查”内涵的分析

内涵又称涵义,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与“含义”通用,是所指对象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本文将“技术侦查”的内涵抽象为主体法定性、对象特定性、手段强制性、过程秘密性、措施知识性。

3.手段强制性。技术侦查属于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任意侦查是必须要取得相对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的侦查措施,比如在实施某些测谎前,必须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并在其积极配合下才能取得有效数据。而技术侦查则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而事实上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的全程中,相对人甚至是毫不知情的,所以说技术侦查具有手段强制性这一内涵。

4.过程秘密性。技术侦查是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公开性在于:第一,法律明文授权了技术侦查的使用,使群众了解到确实有这样一种侦查措施正在被实施;第二,技术侦查的部分科学原理是公开的,比如无线电传输原理是公开的,但相关器材却是管制的;第三,技术侦查的侦查手段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可以使用侦听、控制下交付等技术侦查手段,无论群众还是犯罪分子都知道侦查机关在使用这些手段打击犯罪;第四,技术侦查的侦查对象是公开的,侦查对象都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一个个自然人,其他群众都有接触到侦查对象的机会和可能;第五,技术侦查的部分侦查客体是公开的,侦查客体指的是侦查机关需要得到的情报信息,而绝大部分的有效情报都是隐藏在公开信息之中的,比如嫌疑人在社交网络公开的消息等等。

虽然法律授权、科学原理、手段、对象、客体都是公开的,但是技术侦查最核心的一个关节,即实施过程则是严格保密的。技术侦查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既要保证侦查对象完全不知道侦查措施的指向,又要保证分析研判后得出的数据不向外流失。如果一旦出现失泄密现象,则会丧失先机,甚至出现法律审判上的被动。

5.措施知识性。技术侦查的具体侦查措施可以归结为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信息技术三个方面,这其中每一个方面都蕴含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深刻的经验总结。起初的侦查措施都是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主,主要注重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应用;随着社会科学在侦查工作中的不断成功运用以及犯罪心理学的重大突破,行动技术在侦查工作中也发挥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变革不断地冲击着经济社会的运行,侦查工作也面向信息技术展开了新的学习与应用过程。总的来说,技术侦查的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先进知识的指导。

(二)关于“技术侦查”外延的分析

外延是指概念中所反映的具有内涵所指的那些特有属性的对象,即概念所指的一切事物,也可以说是概念的适用范围。本文将“技术侦查”的外延概括为刑事科学技术侦查、行动技术侦查、信息技术侦查。

1.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所谓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鉴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线索的技术。主要包括如手印鉴别技术、足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痕迹鉴别技术、人像鉴别技术、文件鉴别技术、印章鉴别技术、笔迹鉴别技术、声纹鉴别技术、勘验检查技术、刑事模拟画技术、驾驶技术、刑事照相技术、密拍密摄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训犬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技术、DNA检验技术、心理测定技术等。

2.行动技术侦查。所谓行动技术,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获取情报、缉捕嫌疑人、扩大战果的技术。主要包括缉捕技术、格斗技术、警械使用技术、跟踪技术、反跟踪技术、讯问技术、询问技术、读心术、情报表达技术以及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

3.信息技术侦查。所谓信息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感测技术、通信技术、智能技术、控制技术,对嫌疑人及相关人进行实时监控、对掌握信息进行传导、对嫌疑人及相关人的部分信息进行调取分析、使命令发挥效应的技术。这其中感测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收集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感觉器官;通信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传递工作,延长了人类的神经器官;智能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整编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思维器官;控制技术主要是对应决策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效用器官。

具体来说,信息技术侦查主要包括如监视技术、侦听技术、信息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文献检索技术、调查统计技术、数据挖掘技术、解码技术、网络舆情监测技术、多媒体技术、声像技术、缩微技术、信息资源防护技术、无线电通信技术、信号追踪定位技术等。

信息技术是一门新的科学领域,英语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IT),在台湾称作资讯科技。在技术侦查的视角下,笔者认为应该将信息技术中的部分职能分离出去。在与非法犯罪案件的斗争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已经越来越明确,其中对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工作和整编工作是属于情报部门的工作范畴;而信息的利用与反馈则是决策部门的工作范畴。(如图一所示)

图一

情报是打击违反犯罪活动的先机,是一切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领导决策的保障。当前,不少情报部门都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情报获取(即侦查中的一部分)的任务,笔者认为,如果能将情报部门从侦查行为中分离出来,让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侦查行为,而情报部门则仅完成综合分析研判的工作,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情报获取和情报整编分别规范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内,这样虽然限制了侦查工作的开展,但是却有着更加长远的优势:第一,从法制层面,可以更加便捷地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第二,在绩效层面,由以前多个部门分别开展侦查工作到由单一部门开展,这样明确了分工,更加精而专的获取情报;第三,在情报精准度方面,情报部门自身不开展情报获取工作,可以在整编过程中摆脱识别和分析的主观性,更加精准的进行情报产品的提供。 (三)“技术侦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技术侦查与隐匿身份侦查。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明确指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这就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隐匿身份侦查直接归属于属于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主要包括接触侦查和卧底侦查,这两种侦查措施也就被包含在“技术侦查”的范畴之内。接触侦查又称乔装侦查、化装侦查、便衣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经过必要的化装,以适当身份与侦查对象直接接触,以获取线索、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秘密侦查措施。”卧底侦查是指“侦查部门秘密派遣侦查人员,以虚拟的身份为掩护,接近、贴靠侦查对象并打入其内部进行侦查活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从以上两则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隐匿身份侦查无论是打进敌人内部还是在接触,都应要有身份的掩护,即侦查人员的身份不能暴露,这就决定了隐匿身份侦查的全程秘密性,一旦隐匿的身份被识破,那么便不能再以技术侦查的名义开展下去,而应及时变化侦查手法或者立即停止侦查,重新部署侦查方案。

2.技术侦查与直线侦查。福建警察学院王连蒲认为:“直线侦查是指侦查部门直接指挥侦查人员开展内线侦查,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清内幕,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侦查措施。”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直线侦查是属于内线侦查的一部分。而作为技术侦查措施里面最具有代表性的电话监听,却是显然的外线侦查手段。因此,技术侦查不应纳入内线侦查的范畴内,同时也就不属于直线侦查的范畴。在另一层面,复线侦查也可以隐匿侦查人员身份后进行,隐匿身份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是属于行动技术的范畴之内的技术侦查。所以说,技术侦查和直线侦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四)对“技术侦查”做出定义

定义又称界说,是解释概念内涵或语词的意义的方法。《辞海》规范定义的规则有:第一,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第二,定义概念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第三,一般不应是否定命题;第四,定义概念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根据上述各层次的论述,笔者认为,所谓技术侦查可以理解为:“具有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信息技术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获取情报、转化证据、判断案情、缉捕嫌疑人的侦查措施。”

第6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微电子、信息、新材料及集成技术的进展,使产品结构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机电一体化、模块化已成为工程产品的发展趋势;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的影响着设计开发过程、制造过程、营销和售后服务过程,并改变着产品的结构和功能;先进工艺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为现代工程设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工艺技术手段和社会化制造体系。这些变化都深刻地影响着工程设计的发展。

工程设计是人们运用科技知识和方法,有目标地创造工程产品构思和计划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工程设计的费用往往只占最终产品成本的一小部分(8~15%),然而它对产品的先进性和竞争能力却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并往往决定70~80%的制造成本和营销服务成本。所以说工程设计是现代社会工业文明的最重要的支柱,是工业创新的核心环节,也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龙头。工程设计的水平和能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工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就是不断建立各种模型,并不断进行综合和分析的过程,即反复地创造模型和评价模型的过程。工程设计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值计算型的工作,包括大量的计算、分析、绘图、编写说明书和填写各种表格;另一类是符号推理性的工作,主要是方案设计工作。在设计方法学中,前者称之为细节设计,后者称之为概念设计。概念设计主要包括功能设计和结构设计两大部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的早期阶段,把主设计师根据产品功能的需求而萌发出来的原始构思和冲动形成产品的主体框架,及它应包括的各主要模块和组件,以完成整体布局和外型初步设计。然后进行评估和优化,确定整体设计方案。再由各责任设计师把总设计师的设计思想落实到具体设计中去,实现细节设计。可见概念设计是个创造性过程,它要求设计者能综合运用许多学科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而占有大量的信息资料,再经过反复思考、推理和决策,才能创造出与众不同的、满足用户要求的设计方案来。

在工程设计领域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设计、构思的原始冲动是三维概念,最终设计实施之结果即产品也是三维形体。可是多年来以二维绘图为基础的产品设计、制造模式严重地束缚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成为创新的桎枯。

三维建模技术的崛起以及虚拟制造技术的出现为概念设计和创新提供了一种极好的工作平台,设计师们可以直接从三维概念和构思入手,进行概念设计,形成产品的初步框架,然后进一步通过工程分析、数字仿真、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手段来分析和评价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未来产品的质量、可靠性。这种设计方法尤其能充分发挥自顶向下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的智慧和创新能力,不必拘泥于平面图纸的限制和束缚,而把主要精力聚焦于创造性的劳动——创新。

2概念设计与创造性思维和技术创新

2.1创造性思维及其特点

要设计就要有创新,而创新正是设计人员进行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设计人员要打破习惯性思维,变换角度,开阔视野,才能使自己的创造力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创造性思维是指有创建的思维,即通过思维,不仅能揭示事物的本质,而且能在此基础上提供新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物。创造性思维有扩散思维和集中思维、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和灵感思维等多种形式。在工程设计的概念设计中,要努力发掘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充分注意扩散思维和集中思维的辨证统一,准确把握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巧妙结合,善于捕捉直觉思维和灵感思维的“闪光和亮点”,这样才有可能设计出新颖、独特、有创意的产品。

创造性思维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独创性:创造性思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能用常规、传统的方式解决的问题。它要求重新组织观念,以便产生某种至少以前在思维者头脑中不存在的、新颖的、独特的思维。这就是它的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人们敢于对司空见惯或“完美无缺”的事物提出怀疑,敢于向传统的陈规旧习挑战,敢于否定自己思想上的“框框”,从新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2)连动性:创造性思维又是一种连动思维,它引导人们由已知探索未知,开拓思路。连动思维表现为纵向、横向和逆向连动。纵向连动针对某现象或问题进行纵深思考,探询其本质而得到新的启发。横向连动则通过某一现象联想到特点与它相似或相关的事物,从而得到该现象的新应用。逆向连动则是针对现象、问题或解法,分析其相反的方面,从顺推到逆推,从另一角度探索新的途径。

(3)多向性:创造性思维要求向多个方向发展,寻求新的思路。可以从一点向多个方向扩散;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思考、解决。

(4)善于想象:创造性思维要求思维者善于想象,善于结合以往的知识和经验在头脑里形成新的形象,善于把观念的东西形象化。爱因斯坦有一句名言:“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只有善于想象,才有可能跳出现有事实的圈子,才有可能创新。

(5)突变性:直觉思维、灵感思维是在创造性思维中出现的一种突如其来的领悟或理解。它往往表现为思维逻辑的中断,出现思想的飞跃,突然闪现出一种新设想、新观念,使对问题的思考突破原有的框架,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2.2概念设计呼唤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在概念设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概念设计中技术创新的本质就是要在工程设计领域中发现某种新事物、提出某种新思想,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现有的产品不能满足社会(用户)的需求而激发出的新颖构思和创见。技术创新的基础是知识的积累和灵感的迸发,是设计人员进行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创新本身就意味着不拘一格,不局限也不依赖于某种特定的模式,以下诸多方面都是孕育技术创新的土壤:

(1)多项现有技术的有机结合或综合运用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对已有知识的创造性总结和应用常常带来重大的科技突破;

(3)突发奇想但经过科学论证或实验证明所产生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

(4)新知识与现有知识的合理嫁接;

(5)产品功能上的兼收并蓄和去粗取精;

(6)学科间的交叉、交融和借鉴;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有机结合及应用;

(8)科学研究中的新发现和新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

由此可以进一总结出多种行之有效的创新技法:

l智力激励法:又称集智法、智暴法。即通过集会让设计人员用口头或书面交流的方法畅所欲言、互相启发进行集智或激智,引起创造性思维的连锁反应;

l提问追溯法:根据研究对象系统地列出有关问题,逐个核对讨论,从中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创造性发明的设想,或是针对新开发产品的希望点(或缺点),逐点深入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l联想类推法:通过相似、相近、对比几种联想的交叉使用以及在比较之中找出同中之异、异中之同,从而产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的方案;

l反向探求法:采用背离惯常的思考方法,通过逆向思维、转换构思,从功能反转、结构反转、因果反转等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l系统搜索法:从一个初始状态开始,分析影响系统的各个参量,逐步向前搜索,或采用孤立因素、更换参数等方法获取系统的多种解法并求得最优解;

l组(综)合创新法:将现有的技术或产品通过功能原理、构造方法的组合变化,或者通过已知的东西作媒介,将毫无关联的不同知识要素结合起来,摄取各种产品的长处使之综合在一起,形成具有创新性的设计技术思想或新产品;

l知识链接法: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和复杂的作用过程和知识流,它包括知识的产生、开发、转移和应用,这四个阶段构成一条“知识供应链”并按照下述原则进行管理:把技术创新过程作为一个集成化的系统,只有将所有涉及该过程的伙伴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这些伙伴都应明确什么知识内容才能满足用户最大需求,知识转移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最终用户是谁,他们何时需要使用这些知识?涉及创新的所有信息流和通信流对全体伙伴都是开放的,在每个知识供应者和知识使用者之间建立信息反馈,使信息交换更为有效,知识供应链中每一个伙伴能够感受到整个系统和他们自己都从中获得巨大利益,认识到自己是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该方法适于更大范围内、更高层面上的技术创新。

3工程设计领域中的概念设计技术创新实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了若干种含有技术创新的产品概念设计范例:

(1)采用先进的控制、驱动和定位系统,由局部小画面组成整体大画面的可变画面巨型灯箱广告机的设计;

(2)时速超过运七飞机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身外型设计,既要满足空气动力学性能,又要有美观的外型,三维CAD建模技术和NURBS曲线面理论的应用;

(3)适应于多弯道和小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下的摆式列车车身及减振转向架的设计;

(4)反求工程已广泛应用于一些具有复杂曲面的实物模型(如模具)的三维数据重构,不妨借鉴用来对生物医学图象进行数字图象处理,为医务人员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更逼真的三维模型和实体模型;

(5)基于电动机——发电机可逆原理的新型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把(下坡时)车轮转动的动能所转化成的电能再回充给蓄电池,从而增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一次充电使用的续行距离;

(6)加工中心自动换刀功能的扩展,用于东风4(11)型内燃机车发动机端面多轴孔加工的自动换箱多轴箱设计;

(7)把列车检修工人的丰富经验升华为专家系统——基于加速度传感器和单片机控制的智能式检振锤的设计;

(8)虚拟轴机床(并联机床)的概念设计。

这里以铁路机车车身设计为例,对概念设计及创新的过程加以说明。

时速300公里以上的高速列车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已通过论证并计划在下世纪初建设第一条(京沪)高速铁路。

当我们看到法国TGV(TraindelaGrandeVitesse)实验车速达到515.25公里/小时时,我们知道这已经超过了我国“运八”飞机的时速,设计师的头脑中自然应该产生这样的概念:时速300公里的铁路机车车头的外型也应该像飞机那样具有流线型和光顺性,才会有较好的动力学特性。“光顺”一词的几何意义是所构造的曲线、曲面应具有C2连续,且无奇点。从通俗的概念来理解,即为“光滑顺眼”之意。

由这些概念和构思出发,我们可以由整体构思和概念设计逐步进入流线型机车车身的细节设计环节。

铁路工业和汽车工业对车身外型设计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的都有着一致和迫切的要求。归纳起来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l具有良好的空气动力学特性,以减少在高速运行时的摩擦阻力。

l具有良好的结构布局及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l具有美学曲面的质感和动感,以美化生活和环境。

l尽可能短的设计和制造周期,以尽快地占领市场。

显然满足上述诸要求的车身外型曲面是相当复杂的,非一般常规曲面(如柱面、球面、锥面、环面等)所能表达。再者,若按常规设计、制造方法和过程来完成如此高要求的设计外型,则上述第四项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只有积极谋求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应用CAD/CAM技术才是解决车身外型改型频繁、不断创新且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的关键所在。

近十年来,CAD业界涌现出一批象EDS的UG、PTC的Pro-Engineer、MATRA的EUCLID、IBM的CATIA等等一系列优秀的CAD/CAM软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它们的三维实体建模、参数建模及复合(Hybrid)建模技术,实体与曲面相结合的造型方法,以及自由形式特征建模(FreeFormFeatureModeling)技术为我们的设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这里具体地介绍如何使用UG的FreeFormFeature等功能,来实现车身外型的概念设计到细节设计。

UG的FreeFormFeatureModeling模块把实体建模和表面建模技术集成为一个功能十分强大的建模工具组,它支持复杂自由曲面的造型设计。它的复合建模技术,自由型面特征建模,可视化编辑,多组件装配,二维视图自动生成,尤其是伴随最新UGV14.0版本推出的全新概念设计WAVE(What-ifAlternativeValueEngineering)可使不同部门的工程师在设计的早期阶段,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同时针对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评估,通过将设计意图组织到一个“控件结构”中去,使工程师十分有效地控制设计变更,而且所发生的变更会自动地传递到上级设计中去。

这里以创建流线型机车车身外型为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前节所述模线的来源,本例参考法国TGV和德国ACE机车外型模板,并加以个性化修改。所选定的23条模型基线见于图1。

外形模型基线向等值半径线云图

以这一组模线为基础,采用UG的FreeFormFeature/ThroughCurve来创建曲面;采用Info/Analysis/FaceCurvature功能来观察和分析该曲面的光顺性,图2即为车身外型曲面及顶面法向半径等值线云图。

在构造模线的原始数据中可能有“瑕点”,或者仅凭“感觉”进行判断,创建的曲面不一定能完全满足C2连续的条件和光顺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光顺处理予以满足。图3是对其中一条模线进行光顺处理的过程。值得重视的是:获得一组光顺的模线是生成光顺曲面的必要条件。

采用光顺后的模线重新构造车身外型曲面。采用UG/Photo功能并指定材质,可进行着色、光照、渲染,以得到更为逼真的三维造型图。见图4。

图4机车车身三维造型图5机车车身二维投影图

(5)对机车车身裙部和头部下端,可采用Feature/Curve/Mesh功能分片进行创建。这里充分体现出UG软件对角域曲面的三维造型能力。

(6)机车车身三维造型基本实现之后,还可进一步作局部修改,由于UG软件的“相关”(Associative)能力,这里进行的修改将影响到它所关联的所有设计过程。

(7)三维造型细节设计完成之后,其各方向二维视图可由应用软件自动生成,设计人员不必再做重复工作。图5即为该机车车身外型的二维侧视图。

摘要:本文论述了工程领域中的概念设计的主要原理和功能;阐述了概念设计与创造性思维和技术创新的内在联系;举出了各种创造性思维的形式并分析了其特点;强调技术创新在概念设计中的重要的作用;根据作者本人所在的设计群体多年来的设计经验和体会总结出一系列的创新技法,并结合工程设计领域中的概念设计创新实践,列举了若干种含有技术创新的产品概念设计范例。

关键词: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创造性思维,创新

参考文献

[1]齐从谦.汽车覆盖件具CAD/CAM中的曲面特征造型及特征识别.中国机械工程:15~18

[2]熊鸣镝.三维设计将CAD应用引向深入.机电一体化.1997.(5):5~7

第7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目前,设计知识管理已成为国内外许多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究热点,如美国nist的设计知识库项目[2];欧洲wise工程知识管理项目[3]、moka项目[4];韩国lg公司资助的知识管理项目[5];国家863资助的知识管理平台研究[6]等,但还没有一个实用的能支持概念设计知识重用的系统,对它的研究也还停留在理论准备阶段。

本文在研究了基于本体的的概念设计知识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框架,研究了用户对本体的定义、对知识结构内容的自由扩充以及概念设计知识的检索方法等关键技术。

1、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建模

1.1 概念设计知识分类与表达

概念设计是对设计问题加以描述,并以方案的形式提出众多解的设计阶段[7].概念设计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定义[8].一般认为,概念设计是指以设计要求为输入、以最佳方案为输出的系统所包含的工作流程,是一个由功能向结构的转换过程。wWW.133229.cOM

图1描述了一般概念设计的工作流程,它包含综合与评价两个基本过程。综合是指根据设计要求,运用各种分析、设计方法推理而生成的多个方案,是个发散过程;评价则从方案集中择出最优,是个收敛过程。概念设计是将所设计的产品看成一个系统,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去分析和设计。具体说,概念设计就是将设计对象的总功能分解成相互有机联系的若干功能单元,并以功能单元为子系统进行再次分解,生成更低一级的功能单元,经过这样逐层分解,直至对应的各个最末端功能单元能够找到一个可以实现的技术原理解。概念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功能到结构的映射,概念设计过程主要包括:功能创新、功能分析和功能结构设计、工作原理解的搜索和确定、功能载体方案构思和决策。

根据概念设计的过程及人在设计时的认知特点将概念设计知识分为元知识和实例知识(其分类如图2所示)。元知识中主要包括功能知识、技术原理解知识、结构知识等。实例知识中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实例、技术原理解实例、产品实例等知识。

(1)功能知识。主要描述产品完成的任务,描述产品的功能及功能子项。描述产品要完成的功能,包括功能内容、实现参数、性能指标等;

(2)技术原理解知识。描述产品功能及功能子项的原理解答。它的表达要复杂些,一方面可用文字、数字表达它的说明、解答参数,另一方面,要有图形支持产品原理解答;

(3)结构知识。描述产品的结构设计状况,是对原理域知识的细化和扩充,是求解原理解的结构载体,可描述产品关键部分的形状、尺寸和参数。产品功能 结构的映射(简称为功构映射)就是对产品的功能模型进行结构实现的求解,是将产品功能性的描述转化为能实现这些功能的具有具体形状、尺寸及相互关系的零部件描述。在这里功能是产品结构的抽象,是结构实现的目的;而结构则为实现某功能而选用的一组构件或元件。功能 结构间的关系一般而言是多对多的映射关系。一个功能可能由一个或多个特征或元件实现,而一个特征或元件也可能完成一个或多个功能;

(4)实例知识。已成功或失败的设计范例,包括方案设计实例,产品结构知识实例、技术原理解实例等。它包含了更多的实际因素,是类比设计和基于实例推理设计的基础。

以工程机械中某型滑模式水泥摊铺机为例,总功能为摊铺水泥路面,总功能可细分为滑模作业、控制作业等功能,滑模作业功能又可细分为提水泥浆、挤压成型等功能。其中某个功能的实现可能会由几个结构组合而成,例如滑模式水泥摊铺机滑模作业功能就是由螺旋分料器、刮平板等几个结构一起才能实现。图3为该水泥摊铺机的功能层次定义和功能分解结构举例。该产品所对应的结构分解则如图4所示。图5中给出了对于滑模作业功能的技术原理解简图、技术原理解的评价、参考产品,以及实现该功能的说明等相关的知识。

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概念设计予以支持,对概念设计知识进行有效的管理,至今仍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目前的知识建模主要是专家系统,最常用的知识模型包括框架、产生式规则、语义网络、谓词逻辑等。专家系统的知识建模主要侧重符号层的系统实现,很少考虑动态的,非结构化的知识,造成专家系统解决问题的局限性,使得专家系统不能解决大型复杂问题。

本体作为“对概念化显式的详细说明”[9,10],研究领域内的对象、概念和其他实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很好地解决概念设计知识的表达、检索和重用等问题。采用本体描述概念设计知识可以支持细粒度的产品语义信息的描述,可以形式化地定义特定领域的知识,如概念、事实、规则等;支持语义层面的集成和共享,基于本体的知识定义可以对知识作普遍的、无歧义的语义解释,可以保证不同使用者之间进行语义层面的信息共享和互操作。

1.2 本体建模过程描述

本体是某一领域的概念化描述,着意于在抽象层次提出描述客观世界的抽象模型,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要素: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本体的构建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对目标领域的清晰描述;概念或概念之间关系的明确定义;一般性和综合性原则。本体可以有多种表述方式,包括图形方式、语言形式和xml文档形式等。

基于本体的产品概念设计知识建模过程包括3个阶段:

(1)产品概念设计知识目标确定。产品概念设计知识定位,概念设计知识的定位决定本体构造的功能需求及最终用户。

(2)产品概念设计知识本体分析与建立。根据需求分析,确定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及概念属性,并用xml语言进行形式化描述。这个阶段是建立概念设计知识本体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整个本体的生成质量,同时也是工作量最大的阶段。

(3)产品概念设计知识本体评价。对所创建的本体进行一致性及完备性评价。一致性是指术语之间的关系逻辑上应保持一致;完备性是指本体中概念及关系应是完善的。我们称该3阶段的组合为产品概念设计知识本体建模的一个生命周期(见图6)。

1.3 概念设计知识的本体表示

在此我们以工程机械中滑模式水泥摊铺机为例,结合图3~图5中的实际知识,从概念实体、概念属性及概念间关系等方面来说明产品知识、功能知识、技术原理解知识、技术原理解实例等概念设计知识的本体表示,通过概念蕴涵、属性关联、相互约束和公理定义等方法揭示了概念间的本质联系,形成一个语义关系清晰的产品概念设计知识模型。建模采用目前最新的owl语言描述。

表述的语义为一个滑模式水泥摊铺机继承了一个产品的所有属性,此外还具备了关系属性:摊铺能力,同时,又对属性摊铺能力作了限制:只能应用于滑模式水泥摊铺机领域,且取值变化只能在摊铺宽度中(省略了关于滑模式水泥摊铺机类似属性的定义,如摊铺厚度和摊铺速度等)。

(3)功能知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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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l:restricton>

<owl:restriction><owl:onpropertyrdf:resource=“#产品”/>

<owl:mincardinality>1</owl:mincardinality>

</owl:restricton>

</owl:class>

表述的语义为一个功能知识只有一个功能名称,且最少具有一个相关产品(省略了功能知识类似属性的定义,如功能编号、功能说明、创建人、创建时间、存储位置等)。

(4)功能技术原理解类

<owl:classrdf:id=“功能技术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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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l:onpropertyrdf:resource=“#功能知识”/></owl:restricton>

<owl:restriction>

<owl:onpropertyrdf:resource=“#技术原理解简图”/></owl:restricton>

</owl:class>

表述的语义为一个功能技术原理解具有对应的功能名称,相关的技术原理解简图(省略了技术原理解类似属性的定义,如评价、参考产品、创建人、创建时间、存储位置等)。

上述描述中,使用类公理(subclassof)描述了两个类(概念)之间的继承关系,如滑模式水泥摊铺机类是产品类的子类。在描述类属性时,使用关系属性(objectproperty)描述了类的某个属性同时也表示了两个类之间的某种关系,如摊铺能力既是滑模式水泥摊铺机类的一个属性,同时也表达了和摊铺宽度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另外,使用属性公理domain和range表示属性的应用领域和属性的取值范围,如属性摊铺能力只能用于滑模式水泥摊铺机类,且它的取值只能是摊铺宽度数据集。

1.4 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的特点和优势

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可以让设计人员更好地重用已有的概念设计知识,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具有以下的一些特点或优势:

(1)支持用户定制知识类别。产品概念设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多种类型的知识,如:功能类、功能技术原理方案解类等。这些知识的描述和使用有着不同的特点,不能用相同的描述框架来处理。基于本体的设计知识建模允许用户对设计中知识类别加以定制,针对每一类别定义其描述属性,从而较好的解决了概念设计中多来源多类型知识的表示问题。

(2)支持概念共享的知识库构建。概念设计知识本体的构造澄清了概念设计领域知识的结构,为概念设计知识的表示打好了基础,而本体中统一的术语和概念也使概念设计知识更好地共享成为可能。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表示在区分不同知识类别的同时,建立起概念间的共享联系。通过概念间的共享机制,避免了设计知识库的数据冗余和数据不一致问题,方便了知识的建模录入、检索及统计处理。

(3)多视图和基于本体概念的知识检索。在目前的应用系统中一般采用基于关键字的数据库查询方法,由于其数据库组织不是建立在能够表示概念之间的关系、事实和实例的领域模型的基础上,因此无法实现智能查询和信息推理,也就无法解决语义异构性问题。由于不同的组织和人员可能使用不同的词语表示同一个含义,因此查询系统得不到意义相同但用词(语法)不同的内容。当需要对多个数据源进行查询的时候问题更为明显,多意词和同义词会使查询得到许多不相关的信息,而忽略另外一些重要信息。

在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中由于具有统一的术语和概念,知识库建立在本体的基础上,使得基于知识的设计意图匹配成为可能。采用基于知识、语义上的检索匹配,对用户的检索请求,通过查询转换器按照本体把各种检索请求转换成对应的概念,在本体的帮助下从知识库中匹配出符合条件的数据集合,解决了语义异构的问题。

从人在设计时的认知特点出发,可以采用基于功能分解树的功能设计知识检索视图、基于产品分解结构树的结构设计知识检索视图,还可以利用本体中已定义的概念定义其它知识检索视图,比如需求功能知识检索视图、软件工具使用知识检索视图等,实现基于知识检索的设计意图的匹配。

2、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

2.1 概念设计知识管理系统结构

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实际,本文提出了图7所示的基于本体的产品概念设计知识管理系统结构,系统按照知识产生、获取和利用的流程来构建,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概念设计知识管理工具、数据接口程序以及基于本体的概念设计知识库,具体由4个部分构成。

(1)概念设计知识获取。概念设计知识的获取包括从概念设计知识本体定义、本体之间关系定义、本体知识库生成到概念设计知识获取整个过程。

(2)概念设计知识维护。主要包括从概念设计知识本体维护、本体关系维护、知识库重新生成到概念设计知识维护的过程,实现对本体的属性修改,各类知识之间的关系维护,以及知识库的更新等。

(3)概念设计知识检索重用。系统中提供基于多视图的知识检索方式,如基于功能分解树的功能设计知识检索视图、基于产品分解结构树的结构设计知识检索视图,及用户定义的其它知识检索视图。此外系统提供基于本体概念的知识检索方式,通过本体映射库,可以实现同义词的检索,保证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概念和术语表示相同的设计信息的人可以得到相同的知识帮助。

(4)概念设计知识库的构建。要实现基于本体的,支持客户自定义的概念设计知识管理,系统必须由足够的柔性,支持各类知识的存储,作为系统基石的知识库的构建就不能采用完全预先定义的方式,在系统中我们采用基础数据库加上在此基础上经过本体定义工具动态生成的各类知识库的方法保证基于本体的知识管理的实现。

2.2 概念设计知识管理关键技术及实现

第8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关键词 教育技术 信息技术 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两者的概念混淆,认为教育技术等同于信息技术。但是,从事实角度来讲,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有一定的交集,两者之间的领域不同,概念更不同。本论文针对两者之间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对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了论述。

1 比较信息技术与教育技术

1.1 信息技术的概念和含义

信息处理、手机、存储的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集合体被称之为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它包含了技术性非常高的内容,涉及到技术层面以及应用层面。它是在70年代,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通讯技术水平的提升而针对信息收集、储蓄、整理、传送而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信息技术。它是能够被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高科技技术,并且以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为主导。

1.2 教育技术的概念和含义

教育中的技术和教育技术的统称为教育技术。其中教育中的技术是物化了的技术,是教育媒体本身反应出的技术,被称之为软件和硬件技术。例如,教育信息的传播和通讯技术,加工和处理技术。它是利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成果,提升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的。教育的技术是指非物化技术,如何使用教育和教材,设计教学活动计划等问题,是从教育角度研究教育技术的问题,其中涵盖了教育心理技术、计划技术等等。现代教育及时就是利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优化教学的一个过程,其目的在于优化教学效果。

1.3 信息技术与教育技术的比较

教育技术的发展和新科技对于教育的影响和运用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在1920年左右我国所兴起的视听教育技术就是围绕着那个年代所兴起的电影技术的运用发展起来的。到了1950年代,我国计算机得到了普及,我国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用了计算机辅助教学。这些历史事实足以证明,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对教育技术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同时,证明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不能够影响教育,必须将信息技术和教育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影响教育,也就是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结合。

2 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1 教育信息技术的概念和含义

教育信息技术是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结合体,是在教育中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的一个过程,其目的在于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促进教育现代化。它研究的领域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还包括了如何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和教学理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推进教育技术的发展。

2.2 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80年代中期之前强调了计算机辅助教学,80年代到90年之间强调了计算机辅助学习,90年代之后,信息技术在教育中转变成强调学科和信息技术的整合。这对于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应用这一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因在于将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结合在一起,需要一种新的教学环境支撑新的教学模式和学习方式,从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机构,实现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整合。例如,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课堂整合,高效教育信息技术和课堂整合。

计算机技术的辅助教学是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将传统教学和计算机教学相结合。在这一过程中,强调了教师利用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强调了教师培训通过对办公软件的了解针对教学制作教程,强调了教师在数量掌握计算机的我基础上,通过信息检索、学生自主学习等手段实施课堂的整合。

信息技术与课堂的整合,它将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应用到辅助教学中,强调了信息技术和学科的整合,提出了利用信息技术创建理想的学习环境和教学方式,实现教师和学生互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机构和教学模式,达到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要求,从整体上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强调了将信息技术作为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情感激励工具和认知工具,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自主探索、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的学习环境,从总体上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3 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前景

教育信息技术不仅具有教材多媒化、资源全球化、教学个性化、学习自主化、环境虚拟化、管理自动化的特点,而且能够实现教学设备自动化、多样化和微型化。具有广泛的作用和影响,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能够身临其境的感受学习的乐趣,改变了传统说教的现状,增强了教学的说服力,从被动性学习转变成了主动性学习。这一系列的改变都归功于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结合,笔者认为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必然会使我国的教育有质的飞跃。

3 结语

本论文着重针对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结合进行了细致性的论述。认为两者的结合对人才的培养和教学效果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教育信息技术的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必须遵从教育价值观念、现代化教学理念出发,在适用于现代化教学设备的前提下才能够发挥其根本作用,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9篇:自动化技术概述范文

当今有关信息化的论述已俯拾皆是,信息化已从十几年前的生僻概念,转瞬间成为了社会大众耳熟能详的寻常语言。讲发展、讲转型、论和谐必有信息化信息化已如春天绽放的鲜花,随处可见,随处可闻。这种情况使得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业内人士感到喜忧参半,喜的是信息化的好处被描绘得很多,忧的是实现这些好处的方法却有意无意被淡化。具体来说,就是在信息化论述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宏观多,微观少;文字多,数字少;概念多,标准少;热情多,办法少。

宏观多,微观少。在宏观上,大家都在提信息化是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但在微观上,“倍增器”对不同经济体的增长到底能达到多少“倍增”没有定量的表述;“转换器”对哪种发展方式“转换”效果最优没有确切的指明;“助推器”对何类产业升级“助推”最为明显没有具体论证。实际上,我们对“倍增”多的、“转换”快的、“助推”好的方面应大力发展,“倍增”少的、“转换”慢的、“助推”差的,需谨慎推进。

文字多,数字少。指在对信息化的阐述中除信息产业有确切的数字表述外,对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环境等方面基本都是文字描述。在利用信息化对社会各方面进行“数字化”、“智慧化”的同时,信息化本身却无法用“数字化”来表述,给人一种“灯下黑”的感觉,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对此也颇为无奈。

概念多,标准少。是指现今信息化的概念层出不穷,热点转换的速度都快于摩尔定律。但这些概念都包含什么,其界定标准是什么,发展程度的标准又是什么,如何测定这些发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却少有叙述。如在讨论信息化建设时经常能听到一种声音,就是整合,说通过整合可以实现共享,从而减少浪费。什么是整合?信息系统中哪些可以整合,哪些不适合整合却没有定论和标准。使得整合更多停留在字面上,而非实际工作中。

热情多,办法少。是指由于对信息化的热捧,社会各界投身信息化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现在时常能听到人们在谈论信息化建设时说“建信息化系统不就是买台电脑,联个网,再装个软件就行了吗?没什么复杂的”。但具体建设中他们又发现买了机器、联了网、安了软件后,并不能实现信息化。

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对“信息化”本身进行“标准化”或者说是“数字化”。首先确定“信息化”的范畴,其次确定范畴中各项内容所占的比例,最后还要确定反映内容的依据。然后,在数字化层面再来谈论信息化和发展信息化的方法和方式。在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对信息化的高度概括,而是对推进信息化方法的极度展示。

同时,我们还需对信息化中存在的三种“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

技术的进步掩盖了技术的复杂性。如同车从独轮到两轮再到四轮,使车辆的操作逐渐方便一样,信息化中典型如软件的汇编语言代替机器语言、高级语言代替汇编语言、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代替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等等,把机器语言、面向过程等繁复、难懂的技术屏蔽了,代之以直观、明了的高级语言、面向对象等新技术,使大众产生了技术容易的错觉。

技术分工的细化分解了技术的复杂性。如同工业化大生产中的生产线,每个人只负责自己岗位上的有限工作,天长日久的重复动作,对生产线上的每个人来说都会认为自己的技术很容易。现在信息化建设中的许多人员,其所处的位置就如同生产线的员工一样,只要掌握有限的技术,典型如几种编程软件,就可以应付自己岗位,使其认为编程不过如此,无复杂可言。但要问生产线是如何设计、制造出来的,很可能无言以对。一言以蔽之,这种情况就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