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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精选(九篇)

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1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给排水;设计

1.给水系统设计

在城市规划中,给水系统的设计尤为重要。在城市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离不开对于给水的需求。如果一旦出现城市给水系统故障,必然导致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环境的混乱。城市规划中给水系统设计的重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要充分考虑城市给水的基本需求

在城市规划给水系统的设计中,设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城市给水的基本需求。城市给水系统主要是为了满足城市工农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各类商业用水。城市给水系统设计中要注意到城市的整体功能布局,对于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要适当增加给水管道铺设的数量,并要预想到该地区未来发展的前景,在设计方案中要预留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工矿企业增加所需构建的给水系统;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一定要保证给水系统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如果居民给水系统出现故障,必然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会引发社会生活不安定等问题。

1.2给水系统的设计,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整体规划要从宏观、全面的角度,对于城市建设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与构建。给水系统设计是城市整体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其所具有的意义十分重大。在城市规划中,市政相关部门会根据城市的现状与发展需求,以全新的理念,进行城市发展蓝图的勾画与描绘。在城市给水系统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在熟悉和深入了解城市整体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并结合城市给水的区域需求不同,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给水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中给水系统设计的难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2.1城市偏远地区给水系统的设计

在大中城市中,有部分地区处于较为偏远的位置,这就给城市给水系统的设计提出了难题。城市偏远地区由于距离城市给水主干道较远、居住人口较少、地区交通闭塞等原因,给城市给水系统的设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在偏远地区建设给水公司,必然需要较大的经济投入和人员开支,这不符合城市给水系统设计严格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城市偏远地区给水系统的设计,要全面考虑工程成本问题,还要保证该地区居民对给水的基本需求,设计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就近给水或部分地区连结综合给水的设计理念,这样既解决了偏远地区给水系统设计的难题,又符合节约工程成本的要求。

1.2.2超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

随着现代城市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超高层建筑正在建设或已经完工。城市规划中给水系统的设计中,一定要考虑到超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问题。超高层建筑由于层数较多,居住的人口也相对较多,对于给水的需求量也较大。同时,超高层建筑的高度普遍在80m左右,对于给水的压力需求也很大。超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结合现代先进给水技术,与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

2.排水系统设计

在城市整体规划中,排水系统与给水系统的设计相对应。城市排水系统主要分为:生产废水管道系统、生活污水管道系统。生产废水管道系统主要是排除工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各类废水,而生活污水管道系统则是排除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要全面分析城市排水量的需求,以及城市排水管道的建设等问题。城市规划中排水系统设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要符合城市规划中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排水系统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城市环境保护原则。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在规划中,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城市排水系统主要是对城市各类污水的综合排除和处理,尤其要注意和预防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城市规划中,工矿企业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注意保护当地饮用水源,尽量减少或避免“三废”污染水源,尤其注意不要把排放有害物质的管道设置在水源地的上游。

2.2排水系统设计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

城市排水系统设计应结合城市的全面规划方案,按近期设计,考虑远期发展有扩建的可能,并应根据排水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等因素,对近期工程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排水工程的建设费用很大,分期建设可以更好地节省初期投资,并能更快地发挥工程建设的作用。分期建设应首先建设最急需的工程设施,使它能尽早地服务于最迫切需要的地区和建筑物。

城市规划中排水系统设计的难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2.2.1城市排水管道的设计

城市排水系统设计中,排水管道中存在的设计问题较多。排水管道的设计,既要考虑到城市规划中对于整体功能的布局和构建,又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排水管道。城市排水管道的设计,要在对原有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和维护的基础上来开展和进行,要尽量多的利用现有的排水管道,对于已经难以继续利用的管道,要及时进行更新。城市排水管道的设计既要坚持控制成本的要求,又要符合城市规划对于排水管道质量和使用年限的要求。

2.2.2要注意对工业生产污水的监控

在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元素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与排水系统设计中。工业废水量标准是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加工单位数量原料所排出的平均废水量。在城市排水系统设计中对于工业生产污水的监控,可参考与其生产工艺过程相似的已有工业企业的数据来确定。当工业废水量标准资料有时不易取得时,可用工业用水量标准作为依据来估计废水量。城市排水系统设计并不是制定出排水管道铺设的方案就完成工作了,而是要在城市规划对于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对工业生产污水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3.小结

在现代城市整体规划中,给排水的设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城市给排水设计是否合理、完善,直接关系着城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城市给排水设计工作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思路来开展和进行。给排水的设计方案是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与工程监理的主要理论依据和技术保障,因此,在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设计中,设计人员一定要严抓给排水设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给排水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与完善,以确保城市给排水工程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城市整体规划工作科学、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明,胡万林.城市中给排水工程的整体功能要求与设计理念[J].科技与发展学报,2008(4).

[2]赵晨明.谈现代城市规划中给排水设计的理念的发展与创新[J].建筑行业学报,2007(12).

第2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长沙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策略

    Abstract: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and the challenges which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faces to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angsha Forerunner Area, and proposed the one whole set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Changsha Forerunner Area's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from management system, criterion construction and detailed measures, etc. It has strong reference value to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the new situations.

    Key Words:Changsha Forerunner Area;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Strategy

    1概述

    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建设无疑将会对长沙城市建设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已公布的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导区总用地1200 km2,“既不是普通的经济开发区,也不是传统的城市新区”,其总体功能构架是“一核、四区、三带”,将采取实施城乡统筹的一体化发展战略。从规划格局和规划容量来看,等于说是在大河西重建3个“长沙”。长沙城市3000年来以河东为主体的城市格局将彻底改变。目前先导区建设工作已紧锣密鼓地展开,“先行先试”节奏非常紧张,仅起步区建设用地面积就达72km2。近期将完成先导区及核心区概念规划,而起步区城市规划已经完成、城市设计正在进行。在长沙面临的3000年来一大变局的形势下,这是一个新的愿景与旧的历史郑重告别的关键时刻,城建档案工作的历史责任尤为重大。我们不仅要真实、全面、清晰地记录下历史,不致使历史的真实湮没在发展的尘埃之中,为城市记忆工程奠定基础;我们更要为现实的发展建立准确、完整的档案,为将来的发展服务。这是我们必须加紧制定长沙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策略的根本动因。

    2困难与挑战

    自2000年以来,长沙市掀起了大规模城市建设高潮,经过三个“三年大变样”,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建设战略就是在此基础上提出来的,是长沙城市建设高潮的持续和提升。经过9年持续大发展,长沙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和困难,资源和潜力在某种程度得到了消耗,向前冲的动能得到了释放,城建档案工作的常规发展也面临了诸多难题,如何应对长沙先导区建设这个超常规发展的需要?主要困难与挑战有:

    2.1 库房空间已经饱和

    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馆舍是上世纪80年代末设计建设的,当时是按20年计划使用时间设计的,共有建筑面积4148m2。上世纪80年代,长沙城市建设还相当滞缓,年进馆档案才1000~2000卷,当时的库房承重设计仅为600kg/ m2,库房中都是放置木质档案柜,库房档案承载能力非常有限。到2000年,以木质柜存放档案已基本上趋于饱和。但真正的挑战是2000年以后,长沙市迎来了城市建设高潮,城建档案进馆量迅猛增长,至2007年达到了3万余卷/年。这8年,共新增加档案19万余卷。我们将所有的木质柜都改换成了密集架,共建立了11个标准密集架库房、共有密集架1752节,馆藏档案已达27万余卷。因为承重量超过了设计荷载(标准密集架库房承重设计应为1200kg/ m2),库房局部出现了裂痕。既使是这种应对性的举措,库房空间目前也已经饱和,最近几年也一直在呼吁重建新馆。如果先导区启动,建设工程档案进馆量势必跳跃性增长,档案如何安全保管?

    2.2 机构人员严重超载

    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另有“长沙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两块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体制,其职能为负责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建档案,对城市行政区范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全市建设信息工作进行规划和汇集。单位编制是29个,实有32人;城建档案业务,包括重点工程、市政工程、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建设信息收集及网络建设,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城建档案数字化等工作都全面开展起来了,是全国近600个城建档案馆中基础最扎实、业务最全面、工作力度最大的一个。与此同时,我们的人员已经超编,人员工作量也是严重超负荷运转。原来的城市规划区主要指市内五区(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天心区、雨花区)以及高新产业开发区,现在先导区列入规划区,按照职能,其城建档案肯定要纳入长沙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如何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为这一新的艰巨任务提供保障?

    2.3 体制改革前途未卜

    最近几年,关于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不断。最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将各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职能交各市人民政府,可能对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更大的影响。城建档案工作是继续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还是划由档案行政部门管理?从党的十七大提出来的推行大部门管理体制精神来看,先导区为了精简高效,肯定会实行大部门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建设等职能肯定会整合。城建档案管理一方面是行政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档案的实体管理,即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信息开发利用,行政职能可以整合,但档案实体管理却是工作量巨大的日常事务,整合可能反而会拖累大部制;但行政职能与实体管理脱离,城建档案,特别是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就会很困难,甚至是失控;这种体制上的问题悬而不决,也会一定程度上消解工作的信心和动力。

    2.4 超大超快亟待行动

    根据现在长沙市政府披露的信息,先导区用地达1200km2,比目前长株潭三市建成区的总和还要大一倍多,而且2020年(仅12年后)就要成规模,这的确是一个超大超快、雄心勃勃的计划!从城建档案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尽快行动,对建设现状信息进行收集,留住城市的记忆。如果等到面目全非了,甚至是彻底消失了,再来“写回忆录”那就晚了!

    2.5 特事特办呼唤机制

    先导区建设无疑会是特事特办的。这个特办过程中,是否会忽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是否会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一系列程序和环节都省略?是否会有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以“特事特办”为诉求,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检查验收和移交报送等工作敷衍塞责?在特事特办的前提下,也必须有明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否则,建设工程档案就会无法管理,就会遗患无穷!

    2.6 工程项目日益复杂

    先导区建设与原市内五区建设的最大不同在于,先导区是以产业发展为主导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多是产业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我们原来主要是从事住宅楼、写字楼等项目的档案编制和收集工作。现在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形态、内部结构、项目群体关系、建筑用材与工艺等诸多方面都会有很大的不同。而且项目与项目之间,也会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此外,工程项目的业主背景会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会有涉外背景,他们对城建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知和工作配合度与我们原来的工作对象相比肯定有落差。再就是先导区建设工程管理职能机构与程序也是全新,不是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相互协作非常融洽的现有环境。这对我们加强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提出了技术、语言文化、协调等多方面的挑战。

    3策略与建议

    长沙市是一座有30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以公元前201年长沙王吴芮夯土筑城为起点,城建历史也有2200多年。和世界大多数城市形成规律一样,长沙也是依山而筑,择水而居。因为西面有岳麓山连绵阻挡,城市主体一直在河东地势相对平缓、水系比较发达的地域生长。换句话说,形成长沙今天的城市格局我们花了2000~3000年的时间,但今后20~30年间(按照政府规划,甚至是10~20年间!),因为长沙先导区建设,长沙将变成“以河西为主体的大城”,真是“3000年河东,30年河西”!城市建设重心的转移势必导致城建档案工作重点的转移。我们认为,长沙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策略应结合先导区规划建设发展动态,以迎接挑战、克服困难为动力,以记录先导区发展前的现状和先导区建设过程为主要任务,以主动服务先导区建设为宗旨,并结合先导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探索出一整套精简高效的城建档案管理思路和举措。

    3.1 现状信息的抢救性编织

    从先导区现状来看,绝大部分区域是农村,有些地方与现有城市主体相距偏远,自然地貌保存得比较好。但因为这些地方档案工作比较薄弱,并没有对现状信息建立档案。在先导区建设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这种自然的面貌可能会转瞬即逝。特别是在这一个广大的区域内,有雷锋镇、坪塘镇、含浦镇等一批极具历史文化特色的名镇,可能在城市化过程中,一下子被城区淹没,变成新城中的“老区”。建议由市政府对这一区域组织航拍,对山丘、河系、湿地、矿区和乡镇等进行重点航拍,对先导区已规划道路沿线进行全程航拍;由市文物和古建筑保护部门对这一区域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进行勘察、编目和评估;由市城建档案馆组织力量对曾国藩墓区、雷锋镇、坪塘镇、含浦镇、环岳麓山等进行集中拍照和录像;建议将上述资料都集中交由市城建档案馆组织专人进行编织整理,专门保管。

    3.2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提前介入

    基于先导区部分建设工程已经启动的现实,市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工程信息掌握和业务交底方面一定要明确专人,主动介入。如果没有及时行使告知的义务,今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档案编制和报送方面即使做得不到位,也就有了推托之辞。长沙市在上世纪90年代启动高新产业开发区建设时,因为当时长沙市实行建设工程档案保证金制度,而高新区建设工程执行特殊政策,保证金也不用交,基本没有编制档案,到了2000年以后,出现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改扩建没有资料可查,出现安全事故;房屋没有完整手续,产权无法办理;市政工程没有维护资料,交由城管部门后维护管理困难;等等。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在2003年以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帮助高新区建立工程档案机构、培训相关人才,并在工程档案补测补绘上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事后的补救工作要比与建设工程同步开展档案编制付出的代价大得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先导区建设职能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与市建委对接,包括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而且城建档案也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只是市场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由先导区自己负责。我们一是要主动与先导区发展、规划、建设部门衔接,了解建设工程信息动态;二是由专人负责,对先导区项目进行个性化服务,每一个项目都制定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并及时去交底,签《告知书》(《责任书》);三是要与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联手,加强档案编制检查;四是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催缴档案。

    3.3 建立新的城建档案保管基地,加速城建档案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先导区规划建设规模,当先导区基本建成时,城建档案生成量当是目前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藏量的3倍以上,考虑到市内五区的同步建设发展,20~30年内,长沙市城建档案将会积累到150多万卷,其保管空间将突破30000m2。无论如何,长沙市都必须建设新的城建档案馆,才能应对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挑战。在城建档案工作量猛增的情况下,我们还必须加速人才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为事业高速发展提供保障。特别是先导区自己要培养形成一支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力量,把项目档案编制的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如果把先导区规划面积计算进来,长沙市总的城市规划面积已经超过武汉市现有建成面积了,而武汉市城建档案馆现有人员编制在70人以上。比对分析,今后几年必须对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增编增人,并同步增加事业经费。在新馆建设前,我们应大力推进档案数字化,精简项目档案内容,降低纸质载体收集比例,充分节约库房空间。目前,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实行工程档案缩微永久保管,档案原件归还建设单位或业主;天津市城建档案馆则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远程归档,只收集规范化的工程信息,不收或尽量少收档案原件;这都是控制库藏量的有效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 明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城建档案管理体制的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中国应对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一个特色举措。其问题实质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非常快、城建档案累积速度也非常快,必须依靠建设行政职能才有利于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如果我们的城市建设比较平缓了,甚至像西方国家大规模建设高潮已成为过去式,城市以管理为主,档案以利用为主,那么城建档案管理就不必依附建设行政职能了。目前这种体制使城建档案的管理职能由档案行政部门分割到建设行政部门,造成了行政与执法主体之争。无论争论的结果怎么样,但城建档案工作是不能停滞的,不能留下空白和遗憾。既然现在国务院已将城建档案管理职能交由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就有权、有义务对城建档案管理体制进行明确。而在目前强势推动先导区建设的背景下,城建档案工作量将史无前例地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的紧迫性也空前地提高了,依托建设行政职能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无疑更有利于先导区整体工作开展。

    3.5 建立与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的对接机制。

    机制对接应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对接,即通过长沙市建委与先导区发展、规划、建设部门的职能对接,把城建档案管理纳入行政许可的一个环节因子,在先导区工程项目管理中应该有对城建档案编制和报送的行政性要求;二是工作流程对接,要在先导区内部建立起城建档案工作流程,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应主动把这个流程接续到馆内,保证工程项目档案移交报送渠道畅通;三是工作实体对接,包括两方都要落实责任人,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合作形式、权利与义务。建议由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草拟相关文件,经过各方研究协商后,由先导区和市建委联合发文。

    3.6 及时出台先导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细则

    先导区建设将以产业建设、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区建设等为重点。而产业建设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先进制造业、生物产业等,加上生态建设,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了新国际机场、火车西站、城市轻轨、过江隧道、千吨级水运码头等,都是投资大、周期长、科技含量高、异常复杂的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管理难度非常大。建议一是要加强与市规划局和先导区发展、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的合作,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建设项目的宏观思路和功能规范要求,便于我们制定对策和工作要求;二是应组织对上海浦东新区城建档案管理和北京奥运场馆项目档案管理的学习考察,积累对超大规模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管理的经验;三是要及时出台先导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细则,并广泛开展宣贯活动。只有工作做在前面,认真思考,精心准备,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才能保证先导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起好步,并沿着正确轨道稳步前进。

    4结语

    基于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建设已经全面启动,并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对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就不再是未雨绸缪了。长沙市委市政府对现有行政职能与先导区管理相衔接已经明确了原则性意见,并进行了多次协调,而市建委也已就职能对接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城建档案管理是不能留下空白的,必须与先导区建设同步跟进。因此,长沙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策略研究既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指导意义,而且还是非常紧迫的。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对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产生实际上的促进,并通过更多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凝结出我国城建档案管理的先导性经验成果。

    图片来源:

    [1] 长沙房地产联合网(0731fdc.com)

第3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高速预警精确称重

方案要求通过对试点站实施规范化建设或改造,积累实践经验,检验和完善规范性研究成果,引导和推动检测站点建设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治超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

同时做到软(件)硬(件)结合,同步建设,先简单后复杂、边摸索边总结。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研究》初步成果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整合资源,逐一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试验中不断完善。

通知要求,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主线高速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高速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

交通部在《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中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确保交通畅通优先的原则,一是在货车流量大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进行预检,凡预检显示车辆未超限超载的车辆,治超检测站可免检放行。

在《*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中》,也提出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公路,要根据检测站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确保交通畅通,在治超工作中,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

这些都使得具备高速预警、低速称重检测的产品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目前,一些企业已经有成熟的高速预检测、低速称重的产品,部分用户反映,由于产品价格较贵,暂时难以承受。

信息化建设是关键

实施方案中提出,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

实施方案同时提出,对于治超,信息系统建设是关键。依据《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检测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两级系统,省、地、站三级设置),以及省级治超数据库。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路网监控网络的省(市),应在路网监控网络的平台上建设省级综合管理系统。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检测信息实时登记录入;打印现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超载记录查询(车辆、司机);超限超载许可查询;上报本站基础数据等。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辖域内治超情况汇总;为路政、运政、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形成违法车辆和司机黑名单;对各检测站点实施监管;治超信息统计、分析和查询;向上一级治超办提供治超相关数据等。不同层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交互共享。

此外,《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中要求,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治超监控网络建设,加快治超站点信息化进程,尽快在本省级辖区内的治超站点配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车辆检测、登记、处罚、执法文书等一线基础性工作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自动化汇总报送,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实现治超工作政务公开。郑宗杰

链接

组织实施按部就班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年1月底前,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年2月,全国治超办组织技术审查;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年3月上旬,完成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标(或议标);*年3月下旬至*年7月,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年8月,试运行(主要是信息系统测试和设备调试),同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总结。

全国治超办负责试点工程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和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具体承办相关技术工作,试点省份的治超办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流程:定方案——全国治超办下达试点工程方案,试点省(市)进一步细化组织实施方案并报送全国治超办。设计——试点省(市)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排工程设计,报全国治超办审查。实施——试点省(市)治超办依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招投标、监督工程实施并组织交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治超站点管理制度。试运行——规范化组织业务运转;试运行信息网络系统(部规划院组织系统运行测试)。总结验收——试点省(市)组织竣工验收,编写经验总结材料并报全国治超办。

链接

对称重设备安装有要求

交通部在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规范称重设备的安装,加强其使用管理。

对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并在安装称重设备的前方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

第4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城应编制分区规划。主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卫星城镇视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卫星城镇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县域内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建规划)。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规划。修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旧区改建应有步骤地向新区疏散工业企业和人口。

第十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卫星城镇的建设应兼顾生产和生活,按照社会化的原则统一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二条  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迁移。已决定迁移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小区、街区,立项前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市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范围内的菜地、超过三亩的耕地、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及临时使用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县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及临时使用不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二)县域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前款所述用地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或者用地单位系市属以上单位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申请定点的书面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用地位置,发给定点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拟用地地域的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划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发给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城乡联营企业、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如需重新安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必须报请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主城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建房应使用原有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对申请建设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县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下述建设工程:

(一)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县属以下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原有土地的市属以上单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建筑物;

(三)城市道路、县级以下公路、五级以下通航河道及其桥涵、码头;非过境的三十五千伏和三十五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以及不与市联网的其他管线工程。

个人建房和前款第(一)(二)项的建设工程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区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且符合下述各条件的房屋建筑:

(一)无需划拨用地;

(二)建设单位系区属以下单位;

(三)位于现有或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五十米地带以外,以及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水源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

个人建房如位于前款第(三)项所述规划控制范围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其中用地面积超过三公顷的开发或改建片区,其规划方案应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定;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报送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拟建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幢建筑物必须一次申请,审批部门必须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验灰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已按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  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九条  规划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秉公执法,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规划管理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审批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用地系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或城乡联营企业使用土地,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核准的用地范围、使用性质的行为。

对违法用地,视其违法情节,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收或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等处罚,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系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的,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审批系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审批行为。

对违法审批,根据其情节轻重,由违法审批部门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对违法审批意见,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并作出纠正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应用解释。南京市规划局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5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与相关部门项目责任单位核对后,上报市城市建设战役项目清单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绿化、城乡景观风貌整治、城市综合交通、污水处理及水环境整治、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垃圾处理、架空缆线下地、加快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城市综合体十大项内容,初定项目共39个,其中已在建项目24个,计划今年新开工项目15个,年计划投资目标35亿元(详见附件1)。各责任单位应确保每个项目的年计划投资目标及今年计划开工(竣工)的项目按时完成。

计划投资额是一个动态的目标,项目清单将根据省、市要求再做修改调整,各单位若有新增符合城市建设战役内容项目,应积极上报,拓展我区今年城市建设战役的项目领域和投资盘子。

二、战役实施保障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统筹领导,协调指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城市战役”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统筹协调,指导战役的实施推进。我区在去年就成立了区城市建设战役领导小组,并下设城市建设与物业提升,绿化美化市政建设,市容市貌与市政公共设施整治,新城建设等工作组,依托各指挥部、管委会,在协调战役的各个责任单位,加强沟通配合,更快更好的推进战役工作方面起到了重要的领导指挥作用。今年我区新一届领导班子采取三大举措督察促进城市建设战役项目进展。一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各镇(街)、投资方、建设单位,统筹部署,配合所在镇街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有效破解征地拆迁瓶颈;二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航空城及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初步规划,着力推动新城建设呈现新格局;三是对项目审批的流程进行梳理、优化,同步审批、交叉审批,做到超常规不违规,强势推进新城建设提速增效。

(二)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城市建设战役项目的各个责任单位应成立城市战役工作小组,建立起有效的机制,每个项目必须指定负责人和信息员,专人负责城市建设战役各项工作的对接与开展,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根据市“城市建设战役”责任单位目标考核细则128号),落实考核细则上的各项工作。建立城市战役管理机制,成立城市战役工作小组,细化实施方案,分解每个项目的月进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考核激励机制等。按照我局下发的城市战役内业归档要求,建立城建战役专项档案资料。

2、科学发展、精心策划、组织全力以赴。各责任单位根据2012年区城市建设战役工作目标任务表,细化分解今年城市建设战役各项目每月的形象进度计划和投资目标,并上报建设局。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下,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和赶工措施,超前完成目标任务。同时实行责任挂钩,对照项目投资目标,狠抓落实,逐项、逐月督查进展,存在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协调解决。

3、做好材料数据上报工作,每月14号和28号之前定期上报城市建设战役(半)月报表,详细反馈项目投资情况和形象进度,存在或已解决什么问题(有会议纪要的附会议纪要),按要求做好各种总结和汇报工作。

(三)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根据省政府《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工作方案》中的城市建设战役实施方案,城乡景观风貌整治是城市建设战役的一大重点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点”、“线”、“面”综合整治攻坚突破,我区按照省、市(政办发明电200号文)要求上报高速公路两侧的用地梳理及景观整治、福铁路沿线两侧的用地梳理和景观整治和山头村整治建设三个项目为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整治2012年试点项目,需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尽快启动实施。

同时各单位也可推荐形象进度快,文明施工好的项目为2012年城市建设战役拉练或抽检项目。

第6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问题;建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146号省政府令)要求,作为审计系统最基层的县级部门,通过组织开展了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获得了第一手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在投资决策上、项目管理上、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中存在问题的资料,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关注,使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节约国家资金,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项目超计划投资。

建设项目超计划投资问题,除个别项目系工程立项审批原因外,很多因素与建设单位变更工程设计建设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有关。某综合办公大楼原土建工程合同价为626.58万元,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造价近400万元。主要是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将原半地下室变更为增加一层地下室,不但增加了工程量,并使工程类别由原三类提高到二类增加工程造价56万元。有的建设项目虽经多次调增建设投资规模,但仍超计划投资。该工程原立项批复投资额为800万元,经二次调整后投资规模为1400万元,最后工程投资仍超调整规模约200万元。

(二)项目投资决策不足。

主要表现为投资决策较简单,缺乏统筹规划性。国家建设项目该不该上,应采用什么样的施工方案,应控制在什么样的投资规模上,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审计发现有存在个别国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够深入、对事前的各项施工方案论证缺少前瞻性;甚至有个别项目无可行性研究。如某避风港工程原设计方案投资为505万元,为减少工程投资,变更方案采用拱形透空防波堤设计方案(该方案从未在水下试验过),最终工程无法施工,被迫又重新采用原方案施工。既令工期延长,又使工程总投资额增加达668万元。另外该工程建设投入的社会效益不是非常明显,该避风港的建成主要是解决本村40余船只的临时避风,而与之相邻的已有一座避风港。该乡政府投入资金157万元,基本是乡渔业发展基金近几年的全部收入,影响到乡其他渔业设施的投入。

上述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给工程管理、造价控制、功能使用上带来一定影响。第一,造成施工工期严重延期近9个月,增加工程建设成本。第二,增加工程投资和管理的难度。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地下室,类别取费由原三类26.55%提高到二类32.02%,使施工单位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工程进度款比规定多预付417万元,结算后仅留13.4万元,低于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造成部分功能使用达不到预期目标,影响美观。变更增加的地下车库入口高度及坡度不合理,致使部分车辆不能入内停车。增加的大门入口台阶基础没有与原台阶相连,因沉降不均开裂,影响整体美观。

某屠宰场工程,由于事先未做工程可行性研究,对该县的实际情况未做充分调查研究,对工程建设规模未能得到有效的评估,直接进行投资建设,致使严重超规模。原本计划投资120万元,经审计投资额达405万元,屠宰规模达日屠生猪量500头以上。实际该县一般市场日需求约为40-50头,最高峰也不过是150头左右。

(三)部分建设项目工程款超前支付。

目前工程管理均已实行监理制,但监理水平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职业操守等,加上建设单位缺少专业人员,在工程发生变更时,无法对工程造价准确把关,致使部分项目工程款严重超支,甚至有个别工程进度款超过最后的工程审定结算价。施工单位在取得较多工程款时,对工程结算办理极不配合,追回多付工程款更是困难。如某学校迁建工程主体部分合同价1066万元,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价2198.6万元,经审查初步结果为1846.4万元,指挥部已支付该主体工程预付款1927万元,超初步审核价80万元,超合同价近860万元。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办理极不配合,对提出的结算不核对不签证,一拖再拖,拖了整整5年经多方努力才予以签证。

(四)国家建设项目绝大多数结算不及时,忽视工程竣工决算的办理。

一项工程结算办理的时间往往需要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及中介机构多方共同配合来控制,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手段来控制结算时间,致使一些工程结算办理一拖再拖。这种现象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及为普遍,有的工程建好并已投入使用,而工程结算就办了好几年,超过了保修期,容易引起纠纷,也给工程竣工决算的办理带来很大难度。此外,目前的国家建设项目大多数工程验收未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而业主往往以工程交付使用验收直接代替竣工验收,忽视了竣工决算这个环节,使各指挥部忽视了对工程相关资料的管理。

(五)施工单位高估冒算情况比较普遍。

工程管理不到位,资料保存不完整或不规范,签证单上签证不明确,使施工单位钻了空子,采用工程量减少项目、单价高换成单价低的项目不报联系单,或重复计算定额中已考虑的施工损耗量,或重复上报工程项目,甚至利用抽掉不利签证单、以综合单价代替材料单价、篡改工程联系单等手段多报工程造价。在上述的综合办公大楼工程财务账上列支一套甲供工程电气设备3.68万元,但施工单位没有出具联系单反映该内容,结算时上报该批设备结算价5,32万元。

某剧院工程舞台跟排练厅的地面木地板价格单独签证分别为740元/m2和198元/m2,施工单位就抽调了排练厅的单价签证单,按舞台木地板单价上报工程结算价。同时签证单上没有明确舞台木地板单价是综合单价,结算时又另计了人工费、机械费、其它材料费及损耗每平米一百多元。又如某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联系单上将不同规格的地砖、瓷砖价格分别由7元/块改为27元/块、3.8元/块改为8.8元/块、70元/块改为97元/块、40元/块改为54元/块,加气砼砌块由295元/m2改为345元/m2,并在工程联系单空白处虚填增加屋面采用挤塑板泡沫隔热板项目,使报送的工程造价虚增30万元。

二、促进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一)加强投资决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编制国家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短期投资计划。在制订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时。要注重区域布局、关联效应和可持续发展,克服 目前各种规划之间、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之间、规划与人口流动布局之间等等的不协调现象。设立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划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对各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进行调研,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执行,项目施工图设计要达到一定的深度,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要把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做深做细,才能更有效控制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才能更有效防止重复投资、减少损失工程浪费。

(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创新的管理机制。

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一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影响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唯有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个环节把好关,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决算等建设全过程。才有可能做到及时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为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维护好国家利益,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要进一步接合有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监督的职能,建立更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立建设项目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程造价的跟踪机制。三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环境。四是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特别是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人员的培养,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7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理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村镇规划,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是本市规划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单位住所地在本市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年度注册登记以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证》是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书,已持有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申请换发对等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持有其它类型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不能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七条申请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建设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核,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和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核前,应有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第八条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除在本省、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市的外,其余的都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其承担的规划设计任务属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先有任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见。项目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项目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应向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仅限于承担所在市、县范围内的任务,申请跨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凡需在*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本市所属和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持资格证书和工农业执照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领取市规划局统一监制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编码、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封面上必须注明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计算机编号。

已领取*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计算机编号的设计单位,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文件时,不再审查其设计单位的资格。

未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文件报审。

第十条已在市规划局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每两年由市规划局进行一次年度审核,换发*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根据设计单位执行城市规划要求、设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评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质量信用等级设A(优)、B(良)、C(一般)、D(差)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设计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符,一般不得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如要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须得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的技术制度,并向市规划局申请单项注册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越一级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的范围如下:

甲级和本市所属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非本市所属的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不得承担本市城市规划发展区和开发区的分区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项专项规划和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或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第一线以外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规范、严格按照市、区、县级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在规划报审前应送市规划局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降低其质量信用等级的处分:

(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两项以上的;(2)设计文件粗制滥制、抄袭现象严重的;

(3)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4)设计深度不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

(5)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半年内不予受理其承接设计项目报批手续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提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整顿或行政处罚:

(1)一次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五项以上;

(2)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业务的;

(3)迎合、迁就某些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4)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为建设单位违法建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

(5)连续二年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差)级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转证、出借《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牟利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制改正,并按违法所得的50%予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市规划局对设计单位所受处分将记入设计单位设计资格档案,作为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8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一、本意见管理范围为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和历史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的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上或利用公共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相符合的全称、简称、字号、标识的固定式招牌。

三、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办理相关手续,经市便民中心规划窗口统一受理,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联合办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店面招牌设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四、可设置店面招牌的建筑物其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中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及居住用地中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五、市区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凡设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内相连或相邻的店面招牌,应统一基调、统一规格和标准,做到前后一个面、上下一条线、左右相接、整齐美观,在高度、造型、规格、色彩、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的要求。

市区历史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同时须符合*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层建筑应设置于所使用建筑底层门楣或檐口以下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立面贴墙敷设(横牌),外沿离墙体不得超过0.5米,在历史街区内不得超过0.2米。

(二)二层以上建筑应在整幢大楼的入口处或大厅内统一设置。确需在二层以上墙面设置店面招牌的,应在外墙面留白处布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风貌,在历史街区内应镂空设置并做到单字亮化。

(三)除历史街区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固定竖牌。固定竖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竖牌设置原则上每幢楼不超过两块,并应设置在大楼的两侧;

2.竖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竖牌外挑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但最大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历史街区可根据历史文化延续的需要设置彩旗(幡)招牌。彩旗(幡)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招牌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过1米;

2.招牌下沿至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2米。

七、招牌设置单位须处理好四邻关系,设置店面招牌占用他人建筑物立面的,须事先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招牌占用公共场所的,须由市规划局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手续。

八、凡市区重要地段的建筑物以及新建成的大型商厦、办公楼立面上的店面招牌,其设置位置、尺寸、材质、形式等需由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核验后,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审;单块店面招牌的使用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经批准的建筑物整体设置方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破坏建筑和街巷空间风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拟设置招牌的建筑物已列入动迁范围的;

(五)利用公共场所设置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引起纠纷的;

(六)在危房上设置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符合有关城市规划要求的。

十、店面招牌设置前,申请人向市便民中心规划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设置店面招牌所在位置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现状照片;

(二)店面招牌设置的设计方案,注明尺寸大小、外凸外挑、色彩、亮化、材质等内容(包括晚间亮化方案);

(三)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新建成的大型商厦、办公楼及其他整幢建筑立面的店面招牌设置方案,需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店面招牌设置的立面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四)店面招牌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属租赁的还应提供场地使用协议;如申请人为广告公司,需提供与要求进行外部装修业主之间的有效合同;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一、市城管执法局与市规划局建立快速沟通机制,市规划局及时将店面招牌设置手续办理情况抄告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设置招牌的行为。

第9篇:超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银川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族风格,保持地方特色。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作(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人)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人申请;

    (二)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勘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基本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四)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人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十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测绘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  建设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建设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建设或其它用途需要临时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用地。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一个月前办理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并归还用地。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对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规划。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废弃物、设置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或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建设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核定、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并发给建设人《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图进行设计,并附《规划设计说明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在图纸上签注意见,并加盖“方案审核专用章”,在建设人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十日内核发批准方案通知单;

    (六)建设人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人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三日内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完成放线工作;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三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无《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经原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人必须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等各项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人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责令纠正后,再行验收。

    建设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退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

    建设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违法建筑论处。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证书》和《临时用地证书》进行建设的;

    (二)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

    (五)超出批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

    (六)买卖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未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二十九条  无审批规划权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非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建设人如继续违法建设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有权强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至责令停工时的状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