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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防尘治理方案

第1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输煤系统;煤尘;综合治理

火力发电厂投产后,为确保输煤系统各车间空气中的含尘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保障输煤系统运行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输煤系统的煤尘治理方案必须合理并有效实施。对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的煤尘综合治理,经过二十多年的探讨和实践,从制定出NDGJ93-89《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暂行规定》开始,到现在已着手修订该规定已经有了不少经验和成绩。但是,许多电厂输煤系统的煤尘综合治理情况并不令人满意,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善。

1.输煤系统煤尘治理现状

目前,国内大多数火力发电厂的输煤系统煤尘综合治理主要是事后治理,所谓事后治理是指只重视已积煤尘的清扫而轻视煤尘起因的防治。

据调查,国内大多数火力发电厂的输煤系统的清扫方式大体可分以下三种:全系统采用水力清扫;全系统采用水力清扫加真空清扫;全系统采用真空清扫加人工清扫。根据对全国50多个大、中型火力发电厂的调查情况表明:80%以上的电厂推荐水力清扫,12%以上的电厂推荐水力与真空清扫相结合,只有少部分电厂推荐采用真空清扫。从二十多年的电厂实践来看,虽然出现了气力清扫,但相比之下,水力清扫还是深受电厂的欢迎,是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清扫的主流方式。

全国多数电厂的运行现状表明,输煤系统的煤尘综合治理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输煤系统煤尘产生的原因较多,是一个综合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煤干燥(表面水分低);转运点设备(落煤管、导料槽、锁气器等)密封不严;带式输送机运行异常(跑偏、上下波动等);带式输送机清扫器(头部和回空段)运行异常;除尘设备不可靠等。在对贵州安顺、习水等电厂运行状况的实地调查基础之上,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和认识,提出一套综合的治理方案,以改善目前许多电厂输煤系统的煤尘综合治理现状。

2.煤尘综合治理方案简介

输煤系统煤尘综合治理主要是指输煤系统煤尘的预防与治理两部分,关键是预防,之后才是治理,先防后治、防治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把输煤系统的煤尘综合治理搞好。本方案在仔细分析输煤系统煤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套较完善的解决办法。

2.1 原煤加湿

原煤加湿是针对表面水分较低的原煤进行喷雾加湿,从而有限制地提高其表面水分,以达到防止煤尘飞扬的目的,其具体方法为:沿输煤系统带式输送机全程设置喷雾管路系统,特别是在导料槽处增设较密集的喷雾装置(喷雾除尘系统布置简图附后)。原煤加湿的水量按既要达到防尘,又要避免对输煤、制粉系统和锅炉效率造成不利影响。经验表面:当原煤的表面水分保持在8%~10%时,煤尘便基本得到控制。

2.2 设备密封

设备密封是指转运站内各连接设备之间的密封,主要是指落煤管与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锁气器之间、锁气器与导料槽之间、导料槽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密封。上述各连接设备之间必须加填料密封,避免直接连接。此外,本方案重点推荐在输煤系统中采用新型设计的导料槽,并在有条件的导料槽上加缓冲扩容器,该导料槽和缓冲扩容器的主要特点是能使煤尘在导料槽内“自生自灭”,从而避免煤尘从导料槽的前端或后端溢出。

2.3 带式输送机的调整

带式输送机的跑偏和上下波动也是产生煤尘的原因之一,跑偏不仅容易使物料撒落,而且使物料出现“筛糠”现象,而胶带的上下波动则使煤尘容易直接从胶带上“弹”起。因此,克服带式输送机的跑偏和上下波动也是防止煤尘产生的重要工作,其具体措施为:更换径向跳动较大的上下托辊;校正头尾滚筒中心的平行度;核实胶带接头处的接头状况;在导料槽上部设置煤流调节挡板或煤流缓冲滚筒;设置强力纠偏调心托辊等。

2.4 带式输送机清扫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清扫器(头部和回空段)的清扫效果直接关系到煤尘产生的多少,当清扫效果较好时,则残留在胶带上煤尘较少,反之则较多,在设计中应当选用合适的清扫器。

2.5 清扫托辊的设置

胶带的工作表面经头部清扫器清扫后并非就能彻底干净,因此有必要在靠近头部滚筒的回空段设置数组清扫托辊以清扫残留在胶带上工作面上的煤尘。

2.6 除尘设备的改进

对输煤系统的除尘设备而言,多数电厂都存在除尘设备运行不理想的情况,究其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运行维护不当;其次是系统设计不合理;第三是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后两项,只有进行设计完善和设备改造。

2.7 煤仓间的煤尘的清扫

煤仓间的煤尘清扫一般采用水力清扫或真空清扫,其中,水力清扫仍然是主要手段。水力清扫的主要方法为:在煤仓间内先横向布置排水坡度,以便将冲洗水汇集到煤仓间的一侧(一般汇集到靠锅炉框架一侧),然后在沿煤仓间的长度方向上(一般靠煤仓间外侧)进行纵向布置排水明槽或排水母管。为防止煤泥在母管或明槽内沉积,可沿线设置激流喷嘴。最后,冲洗水经排水管排入设在地面的积水坑内,并由设在积水坑内的排污泵排入沉煤池进行处理。

2.8 汽车卸煤沟的煤尘治理

许多电厂的汽车卸煤沟在汽车卸煤时煤尘飞扬严重,为切实防止煤尘飞扬,需在汽车卸煤装置的进车和出车两侧设置高效喷雾抑尘系统,该高效喷雾抑尘系统主要包括泵站、管路、高效喷嘴、电磁阀等设施。当自卸汽车进入卸煤装置进行卸煤作业时,喷雾系统自动启动进行喷雾抑尘,当自卸汽车离开卸煤装置后的一定时间,喷雾系统自动停止喷雾作业。

2.9 煤尘的水力清扫方案及冲洗水处理

水力清扫系统是指在输煤系统的各转运站、栈桥、碎煤机室、煤仓间等处设置单独的冲洗母管,并每隔20m左右引出一路支管,支管管径为Dg20-Dg25,其端部设置一组电动(或手动)栈桥冲洗器。当系统中的各转运站和栈桥需要清扫时,使用冲洗器对积尘部位进行水冲洗。

第3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计划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扬尘污染排查,编制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

(二)整治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进一步健全扬尘污染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及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落实各类防尘措施。

(三)巩固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扬尘污染防治整改不到位的业主单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深化扬尘污染防治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城区所有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等施工作业在开工前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栏,配备防尘设施,定期清洗物料运输车辆。各建筑施工项目要在开工一周内对场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严禁在道路和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要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等。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闲置7日以上的道路与管线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和管线采取防尘措施。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建设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建筑扬尘控制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严格按照市,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场地日常环境监管力度。从事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或者全覆盖方式运输。不具备封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封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区城管与执法局每月至少开展两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查道路运输抛洒行为,对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密闭装置的维护和保洁,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

(三)绿化及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绿化或者铺装。区城管与执法局应加强对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及泥地绿化、铺装行为。各责任主体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新增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当在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道路保洁扬尘专项整治。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应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气温高于摄氏30度时,每日冲洗不少于2次;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市区黎明路、南浦三区)周边路段进行重点控制,增加冲洗频次。区城管与执法局、各街道(镇)应加大投入,科学实施道路保洁,减少城市保洁不当造成扬尘污染。

(五)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区环保局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督促各业主单位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露天仓库的改造,新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露天仓库按规定在投用前落实扬尘污染各项防治措施。

四、责任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开展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及道路保洁扬尘专项整治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道路运输、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各类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应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4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成立了以局领导带队的两个巡查小组,以纪检组为主的督导检查小组,迅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的制度,制定了本部门的检查项目和工作方案。对全区在建工地进行了全覆盖的拉网式检查,分析了我区需要重点巡查的区域。对市上管理的项目跟市上进行了相关的对接,对在建项目的环保整改已经基本全部完成。目前我区已建立起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机制。同时我区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工程、违规企业和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整治和处理。针对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开展的日常巡查,共出动100余人次,检查区所有的工地,对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85余份,限期整改项目36个,转发了各级相关环保文件,组织召开所有在建项目的环保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站工作方案。

1、完善制度,措施到位。我局及时制定了在建项目的要求和相关的检查项目,发出《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并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了《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对施工现场管理作了具体要求,如设置美观整洁的硬质围挡,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水、遮挡等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地面,采取硬化、临时绿化、防尘网覆盖等“六必须六不准”防扬尘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

2、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建立了质安站巡查督办、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的“四位一体”的文明施工综合整治目标体系,质安站与各工地签订了创卫目标责任书和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重点对建筑工地土石方和场地平整施工等阶段进行严控,督促参建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规范标准,全面做好各项防扬尘措施。一是做好裸土覆盖,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及时用防尘网覆盖,减少扬尘;二是场区道路及时硬化,保证畅通、坚实、排水畅通无积水;三是做好洒水降尘,尤其是土方等工程装卸、运输过程中,及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尽力缩短起尘操作时间。现在城区建筑工地全部采取了防尘降尘措施,极大改善了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与人居环境。

3、强化现场管理,推进文明施工。规范各工地的现场围挡、出入口硬化、土覆盖、保洁措施等扬尘防治的硬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临建设施等按照标准的要求实施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开工建设,不得通过各阶段的安全评估与质量备案,整改完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评估与备案。同时进一步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逐步推广文明施工新工艺、新措施,不断降低、解决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居民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责任主体对文明施工的意识还不强。主要表现为思想不够重视、投入不够到位、措施不够落实,如施工现场料堆遮挡不够完整、严密,不洒水湿润,造成容易起尘的物料产生扬尘;不能及时清理和覆盖建筑垃圾,渣土等;出入工地的机动车不能及时冲洗等,均易产生建筑扬尘。

2、部分工地规范管理与现场条件的矛盾尚待破解。一些在干道上实施的工程,工程本身流动性大,有效施工时间短,白天保交通、夜间施工管制,又受到施工场地的限制等影响,给施工组织带来挑战,难以全封闭施工,现场管理矛盾重重。

三、整改情况

一是集中整治,扎实整改。开展安全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整治,对城区建设工地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达到整治措施。不定期召开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现场会议,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设施到位,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5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XX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XX环委大气专委办字〔2021〕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XX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九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环委字〔2019〕6号)中6个大气攻坚方案要求,我局严格控制各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现将7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7月以来,我局继续做好全区各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质量提升整治活动,对全区在建项目施工围挡、冲洗平台、裸土覆盖、土方作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二是学期结束,督促各校切实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三是天气干燥炎热、墓区进行了防火宣传。我局能够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防患未然,对污染大气行为立即督办整改,对防治不力人员批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区学校、医院在建项目大部分在装修施工阶段,在专项巡查活动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施工围挡破损严重,装修粉尘垃圾较多,扬尘治理不到位等现象,我局巡查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对破损的围挡及时恢复,对装修施工粉尘较大的工序合理改善施工工艺,采取湿法作业,降低扬尘。经督促整改,各项目均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继续按照我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我区社会事务系统权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定力,警惕对待,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督促。大部分项目下月进入附属工程施工高峰期和建筑垃圾清理卫生清扫的阶段,结合实际情况,下月工作重点是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焚烧方面的污染防治。

第6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根据《陕西省尘肺病康复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考核评估方案》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尘肺病康复站建设达标考核表》和《尘肺病康复站运行管理考核评估表》对我康复站进行详细自评,现将自评结果汇报如下:

尘肺病康复站建设方面我站点对原有房间进行改造升级,6室1道全部建成完毕达标并正常运行,在尘肺病康复站醒目位置悬挂了尘肺病康复站标牌,各种规章制度及流程全部上墙,尘肺病康复站配备吸氧装置、指脉氧监测仪、具有评估、训练、检测等多种功能的肺功能仪、电动PT床、股四头肌训练仪、功率自行车等康复疗效水平的设备设施;配备小型岩盐气溶胶治疗仪、床边踏车、呼吸机、具备网络传输功能的呼吸训练仪、膈肌起搏治疗仪、滑轮牵伸装置、多功能组合训练器、哑铃、沙袋、跑步机、弹力带等相关训练器材设备设施。以上设备性能良好,且能够按照省级尘肺病康复技术支撑机构要求,实现尘肺病患者康复信息的网络化互联互通。人员方面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1名康复治疗士,4名护师,并在我院自行进行尘肺病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并全部考核合格。办公用具方面配备了档案柜、档案盒及办公座椅等。

尘肺病康复站运行管理方面:1、尘肺病康复站场所管理:能够达到场所整洁、布局合理、相对集中、就诊流程方便、各室悬挂标牌,路标指示明确方便寻找及地面平整。2、康复设备管理方面:每台设备性能良好;均有相应操作规程; 有说明书和维修档案资料;每台设备均有专人负责管理;维修、保养及时。3、康复设施管理:康复区域有扶手、座位、饮水装置、厕所等便民设施,且干净整洁、维护良好;康复治疗区域应当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且维护良好;康复站内应当有康复治疗知识挂图、宣传栏、展板等各类宣传设施,维护良好,定期更新,且应当营造尘肺病患者积极乐观的康复治疗氛围;有电脑、办公座椅、办公柜等办公设施设备,且维护良好;有必要的应急抢救设施,且维护良好。4、康复站内尘肺病患者管理:康复站提供康复服务的尘肺病患者符合要求,为每名站内康复治疗的尘肺病患者建立尘肺病康复档案,就诊秩序良好;住院尘肺病患者床铺整洁,室内卫生良好;双向转诊制度规范。5、康复和急救药品管理:配备了日常治疗用药品和必要的应急药品,用于日常治疗,以及发生意外时的抢救或减轻患者运动后呼吸困难、喘息等症状。6、尘肺病康复员和康复护理员管理:有康复站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明确了尘肺病康复员和康复护理员职责;尘肺病康复员和康复护理员熟悉自身职责;因我康复站初建运行,尚无考勤记录和措施;未进行绩效考核;无相应的绩效补助。这三点正在积极征求工作人员意见和建议,尽快出台适应我康复站的一套考勤、绩效考核措施;

质量控制管理:质控这块我们工作初期正在探索,所以未建立质量控制管理相关方案。8、安全管理:有合格的消防设施;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有心理健康方面的医生,能够及时关注病人心理健康,进行相关心理疏导。9、院感防控管理:有洗手设施;尘肺病康复场所、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消毒;严格执行“预检分诊”规定。10、医疗废弃物管理:我康复站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11、尘肺病康复站康复员和康复护理员康复技能:人员方面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1名康复治疗士,4名护理员,6人对康复站设备均能熟练掌握并使用,并在我院自行进行尘肺病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并全部考核合格。12、康复覆盖率:我辖区常驻存活职业病人数114人,其中65人完成评估后均进行相应的康复,评估率和康复率达57%;13、康复效果:其中2人完成全部康复,效果较好;14、患者依从性:尘肺病康复站建成后因再次升级改造等多种原因,尘肺病患者参加康复治疗周期完成率不达标,我康复站正积极给尘肺病患者做工作,鼓励他们坚持进行康复治疗。15、尘肺病患者满意度:对尘肺病康复的患者随机抽查10名,询问他们对尘肺病康复工作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80%;16、信息化运行:有康复站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能够与省级尘肺病康复技术支撑机构进行远程连接;在信息化系统中建立辖区内尘肺病人的健康档案;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来管理康复流程;评估、康复、随访等数据录入及时。17、康复流程:康复站有康复流程图并在明显位置悬挂;能够按照评估、风险告知、康复治疗、再评估的流程开展工作;有完整的康复记录。18、积极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积极进行尘肺病防治宣传;采取电话、入户、邀请到康复站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尘肺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知识及相关政策宣传。但目前不能达到每月举办一期尘肺病预防与康复知识宣教活动;19、指导尘肺病康复点工作:我辖区内无村卫生室,未开展此项工作;20、尘肺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我们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辖区常驻尘肺病患者有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无单独对尘肺病患者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我康复站积极参加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尘肺病患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和由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诊断的尘肺病患者)底数,为每名患者建立随访档案;能够全面掌握辖区人群发生尘肺病及其并发症的基本情况;能够广泛收集分析辖区内尘肺病患者的康复状况,特别是康复前、康复期间的相关康复评定指标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目前总结积累可行的康复经验还不足。

根据以上自评分析我康复站得分74分,基本合格,但具优秀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康复站在以后的工作运行中会不断完善,总结积累宝贵经验,最大程度的为尘肺病患者做好康复工作,提高尘肺病患者的生活质量。

第7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学习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系列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梳理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以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重点,以环保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复核、道路扬尘防治、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工作为突破口,不断强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提升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精准治污思想为指导,对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多次召开专题党组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精神。市局分别于4月份和6月份召开全市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会议,听取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对道路扬尘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区县局进行了约谈,有关区县进行了表态发言。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区县道路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点评,督促区县坚持工作精准发力和靶向治理。

二是细化工作职责。调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道路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成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整治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专班工作方案,明确专班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清单,为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信访举报件和省大气强化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问题44个。要求区县进行全面复核,并由市局领导带队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区县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到位,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假整改、真销号”现象发生。

二是强化道路扬尘防治。对普通国省道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区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进行排查。将216km深度保洁普通国省道路段(含12个环境监测点周边3公里内的75km普通国省道)、部分重点农村公路及平交土路口、建筑工地出入口、弯道陡坡等易带泥上路和漏撒路段,纳入扬尘污染重点区域。将重点区域保洁里程、保洁频次、作业时间及保洁资金等以正式文件印发各单位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明确保洁单位和监管单位责任,督促各单位切实抓好重点区域道路扬尘防治。强化路面维修,通过季节性小修和应急小修手段,提升路况质量,减少路面扬尘。 加强超限超载查处力度,严查路面洒漏,全市出动执法人员9867人次,检查车辆16238辆,查处扬尘撒漏违章车辆149台。

三是狠抓施工扬尘防治。对全市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6个100%”,推行湿式作业法。沥青拌和站一律采用天然气加热。加强科技投入,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施工现场、拌合站摄像头对施工扬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拌合站安装PM2.5检测系统,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各项目拌合场站、预制场、中桥施工现场安装监控终端20套,拌合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5套。督促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国Ⅲ标准柴油施工机械及车辆,定期检查更换车辆尾气排放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对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

四是持续推动国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整治。对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再次全面筛查,摸清底数,全市共有国三柴油营运车辆9010辆。加强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政策宣传,入企入户讲政策,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引导大型货运企业率先淘汰,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1-6月,共淘汰国三重型柴油营运车辆1110辆。积极引导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实现DPF运行状态数据上传,公安部门对加装DPF车辆办理市区通行证,提升运输企业加装DPF的积极性。至6月底,全市加装DPF重型柴油营运货车637辆。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突击检查。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多次对重点区域国省道和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督促道路保洁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路面清扫保洁,要求道路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6个100%,将工作压力传导到了一线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养护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是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坚持开展好道路扬尘月度督导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区县,督促问题整改到位。1-6月份共组织月度检查6次,发现问题113个;加强对高速路和国省道施工扬尘防治的检查力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施工扬尘进行管控,安排专人不定时利用无人机对全线施工区域进行航拍,发现裸土覆盖不严及扬尘问题,及时进行覆盖、洒水降尘。1-6月份共下发检查表28份,发现问题50余个,全部整改到位。

四、存在问题

一是扬尘污染源头治理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公路两侧环境复杂,两侧的粉性物料厂企、建材厂、建筑工地、物流园、裸露土地等都是造成公路扬尘的重要源头,也是制约当前公路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例如:隧道至城区段多处营业户道路破损严重对国省道路面造成污染、恒星集团对过加水点对路面造成污染等。

二是道路漏撒查处力度有待加强。由于部分货车蓬盖不严、车体或轮胎较脏,造成国省道路面污染,影响公路保洁效果。例如:张台线张店、淄川段部分车辆漏撒对路面造成污染、沂源县胶海线部分货车漏撒对路面造成污染等。

三是公路深度保洁保障措施有待落实。目前,道路深度保洁方案虽已制定下发了征求区县意见,但是市政府尚未正式印发。近期,与市城管委对接,道路扬尘治理方案需要等省级环保治理方案下达后再下达。

四是公路保洁投入保障方面有待加强。今年省批复国省道日常养护专项资金压缩了近20%(今年3065万元,去年3690万元),在确保现有公路保洁频次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压缩其他项目开支,争取路赔、通行费等资金用于国省道养护补助,保洁资金压力巨大;另外,保洁设备存在部分老化,运行年限在8年及以上的占1/5,难以满足现代化高效率机械化保洁作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机关各科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8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职业卫生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促进全县水泥生产和石材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县所有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达到国家规定和基本要求,粉尘、噪声、化学毒物、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重点

针对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特点,以原料储存、均化、制备、输送、包装五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治。

一是原料破碎、预均化、配料输送必须密闭,设置合理的通风防尘系统,岗位粉尘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是生料制备、熟料锻烧及冷却储存做到全密闭,收尘器安装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岗位粉尘、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是水泥制备、水泥包装出库收尘装置完善,岗位粉尘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是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尘口罩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正确使用。

针对石材加工生产企业职业危害特点,以石板拉锯荒料切割、背网、粗磨、刮胶、磨光、切边六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治。

一是石板拉锯荒料切割、粗磨、磨光、切边过程工艺与设备和二次粉尘防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岗位粉尘、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是背网、刮胶使用的粘合剂和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是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尘口罩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正确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

有关乡镇、开发区要对本辖区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进行普查,掌握企业数量、生产规模、主要危害物等基本情况;制定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对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7月至9月)

要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督促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落实专项整治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检查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治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期限截止为2013年11月30日。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12月)

对本辖区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停产整顿、依法关闭企业等情况报市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将对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有关乡镇、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把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第9篇:防尘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职业病 预防 控制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a)-0253-02

海石湾煤矿是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的生产接续矿井,于1988年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批准矿井建设立项。2000年7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成专家组对矿井项目进行了全面评估,2001年恢复建设。2004年8月30日投入了重载联合试运转,2007年5月30日通过由省发改委组织的矿井竣工验收后,投入正式生产。目前生产能力为180万t/年,现主采的煤二层煤种为特低硫、低灰弱粘煤,属易燃煤,发热量25MJ左右,是优质动力和化工用煤,也是甘肃省内乃至全国少见的优质配焦煤。

海石湾矿井为煤与CO2(含甲烷等复杂气体)突出矿井,是全国瓦斯重点监控45对矿井之一。主采近水平单一特厚煤二层,平均厚度19.6 m,距地表垂深600~1400 m,吨煤混合瓦斯含量最高可达42 m3/t,属于II类易自燃发火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炸指数为29.03%~34.0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目前矿井正常涌水量为86 m3/h,最大涌水量为125 m3/h。矿井的瓦斯(CO2、油气)灾害是制约生产发展和威胁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职业危害也成为制约海矿跨越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 加强组织保障,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抓安全、保生产、增效益的同时,海石湾煤矿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精神,结合“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成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各生产区队长为成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必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生产区队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建立符合企业的制度,并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安全工作会上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分解到每个人,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2 建立完善制度,提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确保广大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及时制定、修订《海石湾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奖惩管理办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措施制度,建立《粉尘浓度监测台账》、《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等台账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3 落实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给职工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工入手,加强现场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洒水系统。

在全矿所有巷道都布设了防尘水管,安设防尘喷雾、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安装捕尘网、坚持每天冲尘洗巷工作、产尘点机械设备严格落实机开水开、机停水停制度,有效降低产尘率,做到职业危害防治无盲区。

二是加强综采、掘进等重点区域的管理。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红外线尘源跟踪防尘系统,在源头上杜绝粉尘飞扬。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水泡泥、开机开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对粉尘产生密集的区域安装捕尘网,有效降低煤炭在采、掘、运环节的粉尘浓度,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三是设置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

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对井下各区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进行24 h不间断监控,并有专人值机、维护,确保把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是落实防尘措施。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安设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危险源辨识牌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要在现场落实好综合防尘措施,以防粉尘飞扬和堆积。

五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治理各环节的危害。定期用直读式粉尘监测仪、红外线测温仪对各扬尘点、高温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定期对全矿范围内的特殊区域和要害地方进行彻底检查,确保职工的安全。

4 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全员职业健康

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深入持久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保证职工的健康。

一是利用矿广播、区域网络等媒体和矿井口LED显示屏、标语横幅、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对职业危害进行传输,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的意识。

二是注重新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准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职工识别警别标志,自觉维护防尘设施。

5 确保个体防护,强化职工身体健康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矿实际情况,为采掘一线职工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LA”标志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监督部门对职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严格履行职工健康体检制度。认真按流程办事对于新入矿职工进行全面的岗前健康检查。在医院出具体检证明后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坚持做好在岗人员和离岗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加大对职工的关心力度,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并调整相应的工作岗位。对离岗人员应按相关规定体检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四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危害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矿井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在井口候车室设置职业卫生预警告知栏,并及时实将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进行公示,履行好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6 落实资金保障,推进职业危害防治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促进职业健康稳步向前推进,在改善作业环境、增强人员防护、维护全员健康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在职业健康体检方面,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危害状况,并委托集团医院对接触粉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7 结语

总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对于提升矿井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今后,在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狠抓管理创新,完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海石湾煤矿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打造行业一流示范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