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精选(九篇)

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1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从分析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现状及制度运行效果出发,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疆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新疆国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6,矿产资源丰富,截至目前共发现矿产资源138种,矿产地4000多处,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0.7%,包括煤、钾盐、铁、铜、铅、锌、金等32种优势矿产,其中煤炭资源预测储量达2.2万亿吨,占中国煤炭资源预测储量的40%。为推进新疆地质勘察进程,2008年国土资源部在新疆启动“358”项目。自2004年起,先后有25家国内大企业进驻位于新疆准噶尔盆地东部奇台、吉木萨尔等县境内的准东盆地,投入煤炭资源勘查资金约11亿元,截至2010年4月,准东煤田累计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136亿吨,成为国内最大的整装煤田。新疆矿业随着西部大开发和2010年启动的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建设战略得到了迅猛发展,矿业产值连年递增,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和矿产资源战略接替区。

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现状与制度运行效果分析

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4月制定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4年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函[1998]41号),自1998年5月5日开始实施。

建立与完善征收奖励机制。通过调查和对大中型矿山企业补偿费缴纳情况了解,发现基层征收机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矿山企业欠补偿费现象较为严重。2007年7月新疆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极大地激发了自治区各级征收部门的征收积极性。2007年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首次达1.5亿元,较2006年增长384%,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征收任务的122.27%。

为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促进煤矿回采率的提高,建立矿山企业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新机制,确保足额征收入库,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机制,2007年,共核定476个煤炭矿山企业的回采率,2008年又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回采率核定工作,截至2009年年底,各地州市共上报非煤矿山企业回采率核定表681份,占全区应上报数的55.77%。2010年前7个月,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同比大幅增加,共征收5.72亿元,重要原因之一是实现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煤炭资源储量消耗挂钩。

细化管理,加强监督,规范征管行为。2010年年初,新疆国土资源厅启动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化征收研究工作,针对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金等21个主要矿种进行分类细化,探索科学的计征办法和征收手段。如委托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通过计算机了解各地补偿费征收情况;同时,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通报制度并将征费与换证、年检、储量管理以及补偿费项目管理结合起来。

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问题分析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矿产资源补偿费立法意图不很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对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横向补偿,二是对未来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而进行纵向补偿。但目前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这似乎更多地考虑了矿产资源稀缺性补偿,甚至国有矿产资源产权的维护,而对矿山开采导致的环境生态影响补偿的精神并未体现。

费率水平过低,根本无法体现矿产资源稀缺程度,而且计征依据为己采产品销售收入而非矿产储量,缺乏制约浪费和破坏式开采的作用。据测算,目前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为1.18%,而国外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矿区水土治理、生态恢复、移民居民生活救助和就业安置等,绝不是几十亿元补偿资金可以解决的。事实上,中央政府所掌握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也没有涉及到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大量外部性影响的矫正。从各地情况看,根本谈不上用于外部性补偿。

资源地分成少,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不恰当,导致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大,没有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富裕一方百姓的目的。经过分析,中央、新疆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分配比率逐年递减,

缺少矿山企业回采率系数测定的机制。回采率系数计算的准确性,关键是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办法规定,应测定每个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系数,这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目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缺少此类人员及专项设备,也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回采率与征管挂钩的运行机制。

(二)征管方面的问题

制度不健全、缺乏激励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40%上缴中央国库,60%上缴自治区财政,超征多少与征收部门的经费不挂钩或影响不大,但超征部分的成本却由征收管理部门负担,原本征收管理经费就不足,加大征收力度后形成的成本多无出处,成本又高,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积极性和主动性。

征收成本高、征收工作经费不足。新疆国土面积大, 矿山企业多, 矿点分散车辆损耗和交通费用大,征收成本高。全自治区“少、边、穷”的县(市) 多,征管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补偿费征收分成,仅能解决人员经费的一部分和维持基本工作,征收工作经费不足。

地(州)、县(市)缺少专门征管机构、征管人员少且多为兼职、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仅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和哈密地区成立了征管机构,绝大多数地(州)市未成立征管机构且征管人员多为兼职,甚至多数县(市)国土资源局无专人负责征管工作。矿产资源督察队伍建设不到位。

对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展补偿费征缴工作难度大。自治区的大中型矿山企业是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大户,占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的68%以上。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大、级别高,历史欠账多,征缴工作难度很大。

(三)利益分配与使用方面的问题

一是欠缴、截留和坐支矿产资源补偿费。据调查, 不少基层征收单位为维持机构运转,将部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来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 在各地的财务检查中,不时地暴露出有在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上缴前擅自截留、挪用、坐支等现象。有的存在征收部门过渡用于补充机关经费和办公楼、 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支出,有的交存当地财政预算外管理,有的交当地财政用于平衡预算。二是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不明确,用途管理不到位。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经费补助,但没有明确划分三项支出的具体比例。事实上,大部分地州及县市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用于征管经费补助,很少安排地勘项目和保护项目。

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设计与征管对策

(一)应考虑的几个原则

一是使矿产资源的补偿真正体现对资源消耗的补偿、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以及勘察和开发资源的补偿,反映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二是营造采矿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三是使社会、环境、安全等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矿山企业在新形势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四是促使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已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只有改革补偿费征收方式,才能实实在在地体现资源真实价值。

(二 )具体完善对策

1.要解决好开采回采率与补偿费征收挂钩制度改革问题。回采率考核技术性强,操作程序滞后,回采率系数下一年采用上一年的,实行多退少补的方法,不好操作。要尽快改革补偿费费率制度, 按照矿山的资源赋存条件和矿产品价格, 探索建立浮动费率制度,营造采矿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合运用浮动费率与矿产品价格和动用储量征收的新方法。 其次,要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使补偿费与动用储量真正挂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以储量监测工作为基础,对矿山动用的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进行跟踪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计征补偿费。改革补偿费征收制度,推行按照矿山年度动用储量征收补偿费的新办法,以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为依据,以矿山每个季度动用储量计征补偿费,改变以矿产品销售额为计征标准,依据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2.为了支持矿产资源原产地的发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向地区倾斜,按照“分布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综合考虑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

3.设立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一是设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资源地人民政府将准备金专款用于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发展替代产业、社会善后工作等。二是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资源补偿收费政策或开征环境税,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植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为两部分:已经造成的损害和正在造成的损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主要指废弃矿山的环境损坏;正在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正在开采和新建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坏。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包括这两部分的修复治理费用,生态环境补偿金的征收方法应依据新旧矿山的不同,采取补偿费和环境修复保证金等不同的方式,征收的补偿费和保证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重建工作。

4.完善征收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综合分析现有征管体系的成功经验,开展实施分级征管的调查与研究。按矿种、矿产量、矿山规模等不同划分方式实施不同的征管体系,比较不同征管体系的优缺点,研究制定一套综合而完善的征管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征管监督制度。改革地矿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征收管理,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完善计征体系。分析目前的计征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它对资源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研究采用按储量计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哪些矿产必须采用按储量计征方式征收,哪些可以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征收,哪些可以采用混合计征方式,以及计征方式改革的衔接等。

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稽查制度。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查处对象的情况,灵活机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换新的措施。广大征收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纳费人在新的条件下产生的偷、漏、抗费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稽查技术,深化补偿费稽查工作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人员必须进行有计划和分阶段的培训,严格其在履行征管中的职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征管队伍。

参考文献:

1.陈从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中国矿产资源补偿新机制.国土资源情报,2009,5

2.盖静.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运行效果评析.当代经济,2010,5

第2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内蒙古宝日希勒煤矿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果标准制定过高,则会降低煤炭资源开采的积极性;制定过低则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力度不够,使生态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目前,大部分项目的征费标准都较低。另外,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生态补偿费用征收、使用的体系,生态补偿收费的使用效率不高。(二)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中用于征地费用的部分严重不足土地征用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征地费用的补偿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大部分。这种补偿办法的计算只是基于农牧民的当前利益考虑,而忽略了其长远利益,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没有包括在内,导致征地补偿费总量上的不足。此外,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农牧民只拥有承包经营权,因而征地补偿费发放到农牧民手中的数量就更少,不仅损害了农牧民的当前利益,也使农牧民丧失了更大的未来发展机会,导致农牧民收入增加缓慢。农牧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其他技能,成为隐性失业,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所以,这种补偿方法亟待完善。(三)资金来源没有充分保障目前我国所实行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补偿制度,而没有对生态补偿设立专门的税种,直接导致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不足,严重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由于没有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存在着生态补偿资金被严重挪用的现象。而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生态恢复和发展就很难顺利进行。

内蒙古宝日希勒煤矿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建议

第3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今年,我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切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是做到廉洁自律工作常抓不懈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和十项措施》,在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专项治理工作中,局班子和成员分别作出廉政承诺,将该项工作延伸到直属单位和基层国土办。通过廉政谈话,上交区纪委未能拒收现金900元。未发现领导干部有拖欠公款行为;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对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下乡镇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宴请,上级机关来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局领导带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严格用车管理,有效制止了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做到有事谈事,无事谈心,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6号令和我区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结合土地和矿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了一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99年以来依法批准征占土地51公顷7个批次的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清理拖欠集体土地补偿费449万元,并针对性地制定了化解镇(乡)建设占地欠款问题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全区21宗367亩征而未用闲置土地拟定方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4宗,责令限期动工17宗;对16个无证开采的小煤洞全部实施了封堵。加强了对矿权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3万元,采矿权使用费7.5万元,严格按规定上缴。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办结区长热线2件,接待上访群众45人次。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查找问题10个,制定整改措施11条,新建完善制度12项,通过落实“三个环节”,实行“三个结合”,扎实推进了行风评议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机关行业作风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完善机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各项规定,健全了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制度、统一收储统一供地办理程序。通过互联网、报刊、设立公告栏。

今年,我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切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是做到廉洁自律工作常抓不懈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和十项措施》,在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专项治理工作中,局班子和成员分别作出廉政承诺,将该项工作延伸到直属单位和基层国土办。通过廉政谈话,上交区纪委未能拒收现金900元。未发现领导干部有拖欠公款行为;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对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下乡镇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宴请,上级机关来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局领导带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严格用车管理,有效制止了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做到有事谈事,无事谈心,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6号令和我区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结合土地和矿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了一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99年以来依法批准征占土地51公顷7个批次的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清理拖欠集体土地补偿费449万元,并针对性地制定了化解镇(乡)建设占地欠款问题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全区21宗367亩征而未用闲置土地拟定方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4宗,责令限期动工17宗;对16个无证开采的小煤洞全部实施了封堵。加强了对矿权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3万元,采矿权使用费7.5万元,严格按规定上缴。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办结区长热线2件,接待上访群众45人次。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查找问题10个,制定整改措施11条,新建完善制度12项,通过落实“三个环节”,实行“三个结合”,扎实推进了行风评议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机关行业作风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完善机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各项规定,健全了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制度、统一收储统一供地办理程序。通过互联网、报刊、设立公告栏等方式,多渠道土地矿 权信息,交易过程邀请监察、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招标拍卖成本价实行“三长会审”,纪检工作参与其中,确保了经营性用地100%实行招拍挂出让,商品住宅用地100%拍卖出让,全区经营性用地29宗44.4公顷,实现土地收益6050万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个。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执行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实行政府采购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分配、管理,开展了国土资金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把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关,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土地征用、土地矿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储量及采矿权价款等实行集体会审。严格按规划和权限审批用地,全年办理各类新增建设用地35宗70公顷,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区12个镇(乡)和局机关设立了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聘请5名行风监督员,纪检组加大对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力度,对出现的一些违纪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全区系统未发现干部职工违纪违法事件。

第4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一是做到廉洁自律工作常抓不懈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和十项措施》,在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专项治理工作中,局班子和成员分别作出廉政承诺,将该项工作延伸到直属单位和基层国土办。通过廉政谈话,上交区纪委未能拒收现金900元。未发现领导干部有拖欠公款行为;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对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下乡镇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宴请,上级机关来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局领导带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严格用车管理,有效制止了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做到有事谈事,无事谈心,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6号令和我区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结合土地和矿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了一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99年以来依法批准征占土地51公顷7个批次的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清理拖欠集体土地补偿费449万元,并针对性地制定了化解镇(乡)建设占地欠款问题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全区21宗367亩征而未用闲置土地拟定方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4宗,责令限期动工17宗;对16个无证开采的小煤洞全部实施了封堵。加强了对矿权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3万元,采矿权使用费7.5万元,严格按规定上缴。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办结区长热线2件,接待上访群众45人次。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查找问题10个,制定整改措施11条,新建完善制度12项,通过落实“三个环节”,实行“三个结合”,扎实推进了行风评议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机关行业作风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完善机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各项规定,健全了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制度、统一收储统一供地办理程序。通过互联网、报刊、设立公告栏。

今年,我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切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是做到廉洁自律工作常抓不懈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和十项措施》,在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专项治理工作中,局班子和成员分别作出廉政承诺,将该项工作延伸到直属单位和基层国土办。通过廉政谈话,上交区纪委未能拒收现金900元。未发现领导干部有拖欠公款行为;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对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下乡镇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宴请,上级机关来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局领导带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严格用车管理,有效制止了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做到有事谈事,无事谈心,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6号令和我区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结合土地和矿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了一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99年以来依法批准征占土地51公顷7个批次的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清理拖欠集体土地补偿费449万元,并针对性地制定了化解镇(乡)建设占地欠款问题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全区21宗367亩征而未用闲置土地拟定方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4宗,责令限期动工17宗;对16个无证开采的小煤洞全部实施了封堵。加强了对矿权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3万元,采矿权使用费7.5万元,严格按规定上缴。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办结区长热线2件,接待上访群众45人次。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查找问题10个,制定整改措施11条,新建完善制度12项,通过落实“三个环节”,实行“三个结合”,扎实推进了行风评议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机关行业作风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完善机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各项规定,健全了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制度、统一收储统一供地办理程序。通过互联网、报刊、设立公告栏等方式,多渠道土地矿权信息,交易过程邀请监察、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招标拍卖成本价实行“三长会审”,纪检工作参与其中,确保了经营性用地100%实行招拍挂出让,商品住宅用地100%拍卖出让,全区经营性用地29宗44.4公顷,实现土地收益6050万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个。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执行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实行政府采购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分配、管理,开展了国土资金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把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关,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土地征用、土地矿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储量及采矿权价款等实行集体会审。严格按规划和权限审批用地,全年办理各类新增建设用地35宗70公顷,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区12个镇(乡)和局机关设立了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聘请5名行风监督员,纪检组加大对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力度,对出现的一些违纪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全区系统未发现干部职工违纪违法事件。

第5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基于我国经济 社会 发展 的现实需要,在相当长的 历史 时期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都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财政政策若要对此释放更多的潜力和空间,必须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依托制度的内生机制和动力,强化和优化政策的调控作用,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总结 本国经验,结合

规范土地收入管理。严格按照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适当时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统筹管理级次,调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成比例,建立全国土地收益储备基金,专项用于中长期的国土开发、整治等开支和稳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产、生活问题。要切实贯彻土地“占补平衡”政策,遏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避免“寅吃卯粮”。未来应该通过出台物业税等措施,厘清土地租、税、费的关系,适当淡化土地出让金的地位。

构建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 相配套的税费规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理念,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综合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税收、收费政策,适当集中和再分配一部分 经济 利益,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导向和行为。现阶段,可行的举措包括:

改革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税、费制度。要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方向,尽快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应将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两者之中性质相同的租金收入合并,租税分离,重新组合,各归其位。

发展 建立以资源储量和级差收益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要改进矿产资源税费的计征方式,在有条件的矿山将现行按产量计征办法改为按储量计征办法,或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确定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促进资源开采率、回采率的提高。另外,应将 目前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还可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和收费标准。

应当考虑从资源产品价格中适当提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修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环境恢复和资源枯竭时的连片改造、产业转移。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没有纳入现行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现有的某些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

合理调整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 方法 。适当增加资源税中央分享部分,以利中央有财力实施跨省区的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方案。

改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税收体系。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改进生态补偿收费制度,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以及有效的惩罚措施。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实施“绿色导向激励”,鼓励投资、生产和消费等不同环节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废弃物循环利用行为。积极 研究 开征环境保护税种的可行性方案。

第6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存在问题

(1)小型企业监管难度大。平邑县矿山数量较多,但缺少大型矿山企业,矿山规模不大,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规范。这些因素制约着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的增长。由于矿山企业规模较小,矿产品市场又未形成统一的销售价格,补偿费征收数额只能根据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企业自行申报价格等综合核定,给资源补偿费准确核定增加了难度。(2)缓减免行为有待规范。缓减免矿业权价款、使用费制度不够健全,在执行相关征收政策上与实际工作开展不好把握,有时工作不够平衡,征管力度达不到,甚至有时存在缓减免现象,造成了收入的流失。(3)分成比例低,出让成本高。地方征收入库的矿业权价款在分配过程中,县级财政分成比例较低。该县采矿权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出让成本)较大,有的矿山分成所得不抵前期投入,不同程度制约影响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储备。

对策建议

(1)探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征收改革。从规范理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程序入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借鉴兄弟县区的经验和做法,探索推行征收方式改革,试行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征缴由现行的委托执收部门征收改为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确保财政部门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情况,加快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征缴入库进度。(2)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及时清理出台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摸清每个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总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二是认真分析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费征收等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征收工作,对欠缴、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罚,从而提高矿产资源专项资金的征缴入库率[3]。(3)不断完善网络系统建设。针对有条件的矿山,逐步引进矿山产量远程监控系统或计量系统,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款的征收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避免因统计数据不实而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严格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对新设矿产资源积极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限时办结,依法、及时为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手续。(5)加强日常监管。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征缴动态巡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不定期对矿业权人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矿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管,规范办矿行为。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7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作者简介:李国平,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通讯作者:郭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矿区生态补偿。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编号:12&ZD072)。

摘要从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和政府财政支出两个角度探讨能源资源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的补偿费偏少的问题。煤炭企业每开采1 t煤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约为11.12-12.9元,最多只能补偿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1/3,资源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远低于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的水平要求。能源资源富集区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支出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难以为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其中的原因:一方面,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生态环境治理经费所占比重偏小,限制了生态环境治理经费的支出;另一方面,现行财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地方财政增收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导致地方财政支出资金来源不足,造成地方财政不能满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要求。最后,从明确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的原则、改革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税费体系、增强地方财政的增收能力三个方面提出完善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补偿费来源渠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治理;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042-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07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开采,往往都是以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为了有效地矫正能源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外部不经济现象,通常采取生态补偿的手段使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生态环境补偿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践多属于“抑损”型的生态补偿,是获益的经济系统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系统的补偿[1]。恢复治理因资源开采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作为保障。当前我国能源资源富集区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主要来自来两个途径:一是资源开采企业上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但是补偿费远不能满足资源开采带来的巨大生态环境破坏[2]。生态环境补偿费的不足,直接导致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进一步研究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本文以榆林市作为研究对象。榆林市位于陕西省的最北部,拥有世界七大煤田之一的神府煤田,有我国陆上探明的最大整装气田,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随着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截止到2010年,榆林市煤炭采空区达499.41 km2,每年新增70-80 km2;已塌陷118.14 km2,每年新增30-40 km2。至2007年,榆林市因煤矿采空区塌陷造成2 805户、9 585人受灾,损毁房屋4 500多间、耕地2.4万多亩、林草地65 800多亩;湖泊由煤田开发前的869个减少到79个。目前,榆林市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未达到治理的要求,其中生态补偿费不足是影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基于此,本文结合榆林市的实际情况,从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和政府财政两个角度探讨能源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偏少的问题及对策。

1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分析1.1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我国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主要有两类,一是生态环境治理费,二是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生态环境治理费属于事后行为,能源资源开采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治理费后,政府将代替企业承担起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征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属于事前行为,该行为一方面能够激励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以获得保证金的全额返还;另一方面,约束企业规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行为,使其为忽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付出代价。虽然,生态环境治理费体现了“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使得能源资源开采企业为自己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买单,但是,能源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往往治理难度大、周期长,甚至有些破坏是不可逆转的,所以,企业上缴的生态环境治理费可能不能满足整个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生态补偿费的有效补充,能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为。生态环境治理费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能够从事前、事后两个阶段,有效地保证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完成。

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榆林市煤炭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主要涉及以下名目:水土流失补偿费、煤炭矿井废水处理费、煤矸石排污费、地表塌陷补偿费、煤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具体标准见表1。

综上,榆林市每开采1 t煤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11.12-12.9元。

李国平等:能源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1.2能源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水平

李国平等[3]根据煤炭开采给当矿区大气、水、土壤、植被等造成污染破坏的统计资料,以2003年为计算口径,估计出陕北地区平均每开采1 t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约为34.63元。茅于轼、盛洪和杨富强[4]以2005年为计算口径,估计全国开采1 t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约为69.47元。吴文洁和高黎红[5]从环境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失两个方面对榆林能源资源开采的环境代价进行估算,得出,2008年榆林地区平均每开采1 t煤炭会带来约 78元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失。

本文以2009年为计算口径,分别对李国平等、茅于轼等、吴文洁等的计算结果进行了折算,得出他们三人的估算值分别为:41.40元/t、78.52元/t、77.45元/t。需要指出的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估计的复杂性、计量数据收集的难度和计量方法的差异,是引致以上研究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原因。

1.3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与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价值的比较从当前榆林市煤炭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标准来看,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远小于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价值。如果以李国平等估算的生态环境破坏

表1榆林市煤炭开采企业应缴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Tab.1Compensation paid by coal mining

enterprise in Yulin City

项目

Item征收标准

Collection

standards依据

Basis生态环境

治理费水土

流失

补偿费5元/t2009年实施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得知陕北地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标准:原煤5元/t、石油30元/t、天然气0.008元/m3。矿井

废水

第8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一、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本次清理整顿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市委“三个一律”要求,对矿山企业清理整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矿业生产规范有序、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涉及未办理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过期、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未缴纳植被恢复费和未对征占用地进行补偿的矿山企业,由国土部门牵头,农牧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和涉及到征占地的苏木镇积极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涉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缴纳风险抵押金和未申请复工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安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涉及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非法越界采砂、尾矿、弃土和废渣占用行洪河道以及未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违法开采的矿山企业,由水务部门牵头,国土、农牧、林业和相关苏木镇积极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涉及水循环池无防渗漏措施、粉尘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的矿山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涉及营业执照未进行年检和无照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涉及火供品供应的矿山企业,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核实是否供应火供品。

三、矿山企业整改验收标准

旗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可以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将依法实施关闭。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局合理,探、采矿权有明确的探、采范围,与相邻的探、采矿权范围无交叉重叠,并有一定的隔离距离,经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四)符合水务部门有关规定,经水务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五)符合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经林业部门认定合格。

(六)具备有资质单位制定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有比较完善的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及矿区总布置图、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等。

(七)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加工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并已纠正。

第9篇:采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