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

第1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马钢的历史与“9・20”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那个激情燃烧的火红年代,1958年9月20日,主席首次来到成立不久的马鞍山钢铁公司,登上当时华东地区最大的高炉视察。到了上世纪60年代,马钢被誉为“江南一枝花”。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93年9月20日,马钢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制试点,诞生“中国钢铁第一股”。

1998年9月20日,经安徽省政府和原冶金部批复同意,马钢总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挂牌更名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2007年9月20日,以马钢新区全面建成投产为标志,马钢从1958年成立时的固定资产原值2亿多元,年产生铁25万吨的小铁厂,发展成为总资产超过800亿元,年产钢1800万吨配套生产规模的钢铁巨人。

虽然用文字表述的50年历史只需要300字,但光荣的背后,经历的波折、争论、突破,可以写就一部国企改革攻坚的大书。

股份制“热身”

在中国的兵法中,有一句话叫做“八分谋、二分战”,意思是说决定战役胜败的因素中,战前谋划占80%的份额。同样,对于国企改革攻坚战,也是如此。在真正涉及到企业产权改革之前,包括马钢在内,进行了长达15年的“热身”。

巧合的是,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钢铁企业揭幕的。

1979年5月,国务院宣布首都钢铁等8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改革试点。通过放权让利,企业开始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过度。首钢改革创造出的“周冠五模式”,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成为举国关注的一个焦点。依此为标志,国企开始了以经营机制转换为核心的第一阶段改革。安徽也是在1979年开始了企业自改革试点。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马钢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建立和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上,制订了以“十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以后的马钢,又将管理改革作为重点,推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在企业管理体制上制订了对二级厂矿长放权的“十三条”;在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上实行了职工工资晋升随企业效益浮动制度等。

到了1984年,事情开始出现变化。

这一年,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厉以宁在马鞍山作了《关于城市经济学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直接论述了所有制改革问题,包括企业发行股票、职工入股、组建公司集团等。“从那时起,我一直坚持认为所有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健。”厉以宁回忆道。

同年,素有“全国第一面商业红旗”之称的北京天桥百货,走向了另一条改革之路,成为那个时代的改革符号。

1983年4月,北京市体改办与北京财贸学院企业课题小组一起会诊天桥百货。经过调查,三方达成共识,即如果想解决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实行股份制改革将是有效出路。然而,如何实行股份制操作,全国没有先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随后,就是整整一年的讨论、争论、修改方案,仅仅企业性质的确定就讨论了三天三夜,股份制“破冰”之难,可见一斑。最终,在1984年7月25日,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当第一缕光线照进来,大门就再也关不上了。

1986年,股份制改革试点在安徽省启动。合肥雨具厂作为第一家试点企业,开始试行股份制改革,向职工发行股票26万元,全厂82%的职工投资入股,每人平均投资900元,结果年终每位参股职工享受到了20%的股息红利。而马鞍山、安庆、淮南三市也都创办了股份企业,并且都在1986年下半年开业。

不过,1986年启动的股份制改革试点,大都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进行,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与制度设计,并且股份制试点大多在企业内部职工中展开,而企业内部职工筹资能力有限,使得股份制改革达不到扭转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因此,这种股份制改革很多都演变成为一种内部借贷,最后以还款了之。

然而,不经意间,发生在1986年的一场争论,成为股份制改革历史上的第一次交锋。争论的主角是被称为“厉股份”的厉以宁。“官司”一直打到时任中顾委副主任薄一波那里。

22年后的2008年5月,厉以宁在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时认为:股份制改革被耽搁,国家选择了承包制。

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1987年,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

在这8成多的企业承包中,就包括马钢。

从1988年起,马钢与安徽省政府签订了“两包、两保、双挂钩”为主要内容的5年经济责任制,虽然没有“一包就灵”的神奇,但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是不争的事实。

此后,马钢的改革,就没有太多的独特之处值得书写。马钢的发展还是在改革大潮中的“规定动作”中前进。谁也没有想到的是,要结束这种“原地踏步”式的改革,要等到6年之后。

不过,在这6年中,对股份制的探求,始终没有停止。1989年,在距离马钢200公里外的宁国,本土企业家夏鼎湖面对上亿的企业资产,提出了一个让所有人思考的问题:这些资产到底属于谁?

在80年代初期就因为在企业内部率先改革而与步鑫生等人齐名的改革家夏鼎湖,又一次振聋发聩,提出了企业的产权归属问题,据说,这在国内是最早提出企业产权的企业家之一。1991年,时任安徽省委书记卢荣景对夏鼎湖提出的产权要明晰的报告专门作了批示,鼓励他大胆往前走。

但是,不仅此时的夏鼎湖没有找到答案,作为国企龙头的马钢也没有找到答案。

改革“头班车”

1992年,被公认为是改革开放30年中最重要的一个转折性年份。

在这一年,不仅对中国的整个宏观经济改革是一个新时代,马钢同样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契机。

时隔股份制试点6年之后,1992年7月15日,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上下将马钢作为打开安徽经济发展的突破口。

然而,在国务院最初备选的全国30家股份制规范化试点的企业名单中,没有马钢,名单压缩到20家时,依然没有马钢。为了申报立项,安徽省领导亲自挂帅进京,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汇报。“省委书记、省长亲自去推荐一家企业搞股份制改革,在全国还是第一家。你们省抓一个最大的企业来搞股份制试点,也是全国第一家。”北京有关部委的同志如是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9月份公布的改革名单中,马钢成为“黑马”,登上了首批9家股份制规范化改革试点的“头班车”。

但接下来的事情并不轻松。作为冶金系统唯一一家进入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大型国有企业,搞股份制在中国尚无先例。马钢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又要同国际市场接轨,为全国的冶金企业探索改革经验。因此,中央领导人与国务院各系统都非常重视。当时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朱基专门作出批示,并关切地说:马钢作为全国首批规范化股份制试点,我们是支持的。

国家体改委为了解决包括马钢在内的试点企业的经济规范问题,专门制定了一个文件,有1000多条,与香港和国际经济法规接轨。原冶金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马钢派驻专家,帮助明晰产权、理清家底。安徽省领导也多次表示,千难万险也要前进,马钢股份制改制现在是背水一战,要破釜沉舟、义无反顾,不能失败。

马钢原先是钢铁、非钢产业与副业混在一起,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上市交易,就必须把非钢铁业务剥离出来,把钢铁主业和为钢铁服务的企业包装上市。说到底,就是要马钢“分家”。10万马钢人,本是一家人,现在要分灶吃饭,自谋生路。理性与情感“撞车”了,巨大的改革冲击波撞击着每个人。

为了顺利推进改革,马钢请来香港的中介机构帮忙,在加上由上级抽调的、内部选派的,各路改革精英共100多人汇集一起。若大的马钢宾馆,成了“会战指挥部”,一连几个月川流不息,灯火彻夜通明。马钢用“英雄主义”冲破了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冲突、企业重组等屏障,最终形成改革方案。

1993年9月20日,由马鞍山钢铁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后更名为“马钢总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这在当时被总结为“马钢模式”。对此,《决策咨询》杂志曾形象地总结道:“改制后的马钢公司犹如大儿子分家,独立出去搞股份制;母亲带着其他子女过日子,并与长子鉴定经营协议”。

回想起改革时的艰难,原冶金部主要负责人赞许地说:马钢人具有“第一个敢吃螃蟹”的精神。后来人在评述这场改革时,大都喜欢用一个词来概括:“壮士断腕”。

接下来就是上市,首先就需要起草招股说明书。H股招股说明书是吸引境外投资者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关键性文本。当时,10多人负责起草,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共修改了26稿,等这部“皇皇巨著”最终完成,每个人都瘦了几公斤。据说,在香港最后完成校对印刷任务的17个人,连续奋战17个小时才完成,接下来,他们最大的需要就是睡眠。

至此,上市水到渠成。按照1993年6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规定,1993年11月3日,马钢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中国钢铁第一股”诞生。1994年元月6日,马钢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次发力

先行者的命运只有两种,要么成为“英雄”,要么成为“先烈”。

马钢差一点就成为“先烈”。

这一次,马钢遭遇到的是钢材市场的逆转。钢材市场波谲云诡,把还沉浸在上市融资巨大成功喜悦中的马钢推向亏损的边缘。

正在困境中挣扎的时候,“邯钢经验”横空出世,在中央自上而下的发动下,全国企业掀起学习邯钢经验的高潮,这是30年中国企业史上最后一个全国性的改革典型。同属钢铁系统的马钢也不例外,从1994起先后开展了三次学邯钢活动,前两次把邯钢经验仅仅作为加强管理的方法来学习,结果邯钢的真经没学到,管理却出现了滑坡。

怎么办?

在生死存亡的边缘,马钢人发出了“我们的生存空间还有多大”的呐喊。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马钢上下困惑、焦虑、彷徨的时候,一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争论,在千里之外的山东诸城市拉开了帷幕。

从1992年开始,在时任诸城市委书记陈光的主导下,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国企改革第一官”陈光由此被称为“陈卖光”。由于当时国企改革到底怎么走?并没有取得共识。于是,国务院先后派出调查组奔赴诸城实地调查。到了1996年3月,朱基亲自带队,吴敬琏、陈清泰、洪虎等人参加,到诸城视察,陈光日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说道:“几天睡不着觉。那时候我的人生就好像一枚半空中的硬币,连自己也不知道会翻到哪一面。”

后来的实践证明,从这个时候开始,国企改革的思路开始发生重大转变,最终放弃了在企业经营机制与放权等方面打转转的做法。“抓大放小”正式出现。

1997年6月,陈光从诸城调任地处鲁西的菏泽,开始了被称为“陈送光”的改革。在此时的安徽,在马钢,新一届领导班子在1997年下半年走马上任。8月,以“我们的生存空间还有多大”为题的大讨论,拉开了马钢思想大解放的帷幕。

就在大讨论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思路正式形成。来年3月,新任国务院总理朱基在记者招待会上提出“国企三年脱困”的目标,并毅然地说出闯“地雷阵”与“万丈深渊”。对此,知名企业史研究专家、《激荡三十年》作者吴晓波对朱基做了如是评价:“在30年企业改革史上,朱基是继邓小平之后最具影响力的政治人物之一。”

1998年,国企改革开始大面积推进。同年,时任安徽省省长的回良玉说道,要拿出当年“大包干”的劲头搞股份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应成为安徽省企业制度创新的主流形式。推行股份制在全国的大势已不是星星之火,也不是方兴未艾,而是如火如荼,将成燎原之势。现在是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不改没有出路。”

这个时候的马钢,经过一场“脱胎换骨”的全员思想观念转变之后,开始以全新的思路推进马钢新一轮改革。

经过反复调研,马钢制定出《“九五”后三年深化改革总体思路》,提出九项主要改革任务,第一条就是实施集团化改革,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马钢开始了第二次体制改革。

1998年9月20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改制后集团公司以资产为纽带,按母子公司体制和集团模式构建了新的管理体制,开始实现由生产经营型向资产经营和资本运营型的转变,集团所属的10家单位实施了资产授权经营,模拟子公司运作的改革举措。

一场未完待续的大戏

“110户江东企业,就是110个出血点。”马钢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胜利这样总结道。

马钢江东企业创办于1979年,是安徽省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安置型集体企业。30年来,先后安置22000名马钢职工家属和部分社会就业青年。

背靠大树好乘凉。由于产权不清,体制僵化,形成职工吃江东企业“大锅饭”,江东企业吃马钢“大锅饭”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江东企业生存难以为继。消极等待不如主动出击。

于是,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马钢痛下决心,按照“彻底改、改彻底”的原则,开始分离企业办大集体改革。江东企业通过改制,实现由马钢的“依附型”企业到面向社会的“谋生型”企业转变。这标志着,马钢第一次回答“人往哪里去”,这个国企改革的根本性问题。

“积力之所举,无不胜;众智之所为,无不成。”通过两年多时间扎实有效的工作,到2004年,改制后进入马钢市场的企业全部实现赢利。到2007年,110家企业中除江东轧钢厂外,其余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全面结束。这是马钢史上最为艰巨的一项改革工作。

就在马钢全力以赴进行企业办大集体改革的同时,一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悄悄展开,最终演变成为一场波及全国的改革大争论。

事情的缘起是2004年8月,来自香港的经济学家郎咸平,通过对TCL、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分析,提出了“国退民进中的资本盛宴”的观点。可以说,郎咸平成了勇敢地喊出“皇帝的新装”中的那个“小男孩”。

单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看,这是继1986年、1991年、1996年之后的第四次大争论。在这次争论中,合肥美菱集团被卷入漩涡。同时,马钢作为安徽省最大的工业企业,对这场争论的持续性关注,不亚于任何一家国有企业。

然而,也正是在这种争论中,国企改革向前推进了三大步。2005年7月,顾雏军被拘捕,争论告一段落。同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定2005年为“改革年”。从这一年开始,安徽省也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包括马钢在内的关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一揽子改革措施,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多元化等,都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2007年9月,安徽省政府举行新闻会,安徽省国资委副主任沈天鹰对外宣布,马钢整体改制方案正在制定中。以此为标志,马钢开始第三次体制改革。

第2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年上半年,昌平区在东小口镇白坊、狮子营两个集体经济实力强、又不稳定的村进行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分别于××年月、××年月、××年月启动了第二批个村、第三批个村和第四批个村的改革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个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余个村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一、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组建工作机构和队伍,筑牢工作基础。建立区、镇、村三级工作体系。区级成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从区有关职能部门抽调名干部组建了个驻村工作队,深入到改革村指导工作。镇级成立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清产核资、人口清查等工作组。村级“两委”班子在区、镇两级领导小组和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在人员到位的基础上,对所有参与改革的区、镇、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先后组织次培训会,培训达余人次,并适时组织实地考察学习,使其全面、准确掌握改革的有关政策、操作规程等。

(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由驻村工作队、镇(街道)、村经管财务人员和村党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清产核资、人口清查工作组,对村内账目和全部实物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树木、较大固定资产及出租出借物等)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对年成立合作社以来村民的人口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入社原始股金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将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每户原始股金清查及核实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根据村民意见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实、完善后,再向村民张榜公布;对村民提出的具体问题再进一步核查,核查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给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底数。

在完成改革的个村进行的清产核资工作中,累计清查资产万元,清查土地亩,重新确认可量化净资产万元。

(三)制定方案、量化股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民座谈会,广泛听取村民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了解村里实际情况和演变过程。然后,由镇(街道)改革领导小组对老股金处理、集体净资产量化配股、股东界定、奖励政策提出方案,对历史遗留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拟定解决办法,起草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将《意见》发给村民,使村民对照《意见》自己测算股份,一般三个月。在村民理解、熟悉《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村民座谈会,对《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张榜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对村民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按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办法,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交村民代表或村民讨论、表决,确定解决办法,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在对《改革意见》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改革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做到改革方案、方法公开、公正、可操作性强。

在股权设置上,扣除原始入社股金按原始股倍返还后的集体净资产用于量化股权,设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不超过,为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共有,其收益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村级事务管理及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必要的社会公益性支出;个人股主要由户籍股和劳龄股组成,户籍股按人口平均量化配股,劳龄股按劳动力的劳龄配股,同时设独生子女奖励股,使集体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四)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合作社章程》、《经济合作社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等制度,召开股份合作制创立大会,通过《经济合作社章程》、股东按本人持有股份选举产生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董事长、监事长,如需要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然后,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发放股权证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二、取得的初步效果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性尝试。它破除了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传统经济体制,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村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促进了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了农村城镇化。

(一)变农村集体资产的抽象所有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的按股所有,并受益,使农民得到实惠。

改革后,通过股份合作制方式,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按股份量化给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将村集体资产形成的收益逐年按股份分配下去,使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利益。据统计,××年,昌平区完成改革并已经进行分红的个村,分红总额万元。其中分红最多的白坊村共发放红利万元,村内股东个人分得红利最高为万元,户分得红利最高为万元。狮子营村徐士荣由于旧村拆迁前房宅已卖,没得到补偿,生活困难。产权改革后××年全家分红万元,他说:“要不是产权制度改革,我就要饭去了。”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行,破除了过去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抽象所有、共同共有、实际上很难保障应得利益的体制怪圈,形成了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性局面,真正体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得到有效保全,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中,通过清产核资,使各村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特别是理清了过去多年来形成的一些陈账,处理了呆坏账和不良资产。同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进行了追缴,防止了集体资产流失,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的发展清了家底、除了包袱。如狮子营村通过清产核资就追回欠款万元,处理不良资产万元。

(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同步改革,理清了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使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方式不断创新,执政能力不断加强。

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建立起机构制衡或机构加职务制衡的机制,使党支部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实现了由支配人、财、物的经营者变成服务、监督的掌舵者,党支部围绕着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需求,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进行引导、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已被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独立经营的市场竞争主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村委会严格尊重股份制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不再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而是集中精力搞好全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发展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化解村民矛盾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四)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农村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经过改革,建立了既相互配合又有制约监督的民主管理体制,使干部处在企业股东、监事会等的监督之下,把财权、事权合理分解,使权力真正掌握在农民群众的手中。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土地出租、购置较大固定资产、公益性工程等)均需经股东们表决同意,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只能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支配村集体资产的集体股部分,而且按年初计划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预案定向支出,用后公布帐目,使他们在各种有效的监督之下只能将权力用来为股东服务,而无法。在已经完成改革的村,各股份合作制企业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及村两委班子都非常注重自身形象,自觉廉洁自律。改革完成的村用于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较改革前都有了大幅度降低。

(五)调动了村民加快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了组织保障,村民主动参与,几套班子各司其职,形成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农民变成股东后,比以往更加关心村里的经济发展状况,积极为村经济发展献言献策,充分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用股份制改造共有的集体所有制,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党企分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村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民主决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相互制衡监督,又密切配合的新型村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了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和发展村级经济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后,以往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尤其是村民和“两委”之间的矛盾明显减少,形成了为加快发展的合力。

(六)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了试点村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界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身份,保证了失地农民和农转非人员对原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稳定地生活来源,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农村的稳定;通过设置独生子女奖励股,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老人按照劳动贡献拥有相对多的股份,解决了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发现以下问题:基层干部对改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推进改革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村干部和农民股东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对新型农村管理体制还有一个再认识的过程;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下一步,昌平区将从方面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在改革前和改革中,按照分类指导、按需培训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解等形式,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教育培训。使基层干部、党员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熟悉规律,学会方法,切实增强领导、组织、推动改革的意识。在改革完成后,及时举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干部培训班。

第3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一、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五是坚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到2008年,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三)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股份制公司的存续企业,要加大改革与重组的力度,改革重组工作可继续由母公司负责,也可交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其他国有企业负责。

(五)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34号)要求,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借款、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促使其按期全部偿还上市公司资金;对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六)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要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产业安全为前提,防止产生垄断,切实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推动企业开发新产品。

(七)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依法破产,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八)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依法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强强联合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对不具备优势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其并入优势国有大企业,以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优势国有大企业要通过增加投资以及资产、业务整合等措施,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促进重组后的企业加快发展。

(九)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包括大型工程承包企业)的重组。鼓励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重组,实现研发与生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探索研究院所与生产企业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可以由一家生产企业与研究院所重组,也可以由多家生产企业共同参与研究院所股份制改革。对主要担负基础研究、行业产品和技术监督检测的研究院所,应尽量由多家生产企业共同参与其股份制改革,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十)加大对亏损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力度。对有望扭亏的国有企业,要采取措施限期扭亏,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撤换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亏损企业,短期内难以扭亏的,可以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或与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组。要依照有关政策,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亏损严重的重要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推动其改革重组,促进企业发展,并确保国有资本控股。

(十一)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企业非主业资产重组。要通过多种途径,使部分企业非主业资产向主业突出的企业集中,促进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对非主业资产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要求的,要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步伐。

(十二)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重组。要简化企业组织机构,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原则上将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要完善大企业的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十三)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统筹使用好国有资本收益,保障和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四)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之间的重组。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有利于与地方企业重组提高竞争力的,在征得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将其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地方企业管理;地方企业并入中央企业有利于优势互补的,在征得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将其并入中央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在地方企业之间,也应按此要求促进重组。

三、规范改制重组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60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十六)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重组的审批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重组,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未作规定但因重组致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减少或者增加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余重组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具体重组方案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4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内容摘要:公用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公用企业治理结构的考察表明,尽管相当多的公用企业从形式上已经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其各个职能机构却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本文以欧洲的OECD国家电信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企业在民营化进程中治理结构方面所做出的变革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公用企业的治理结构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公用企业民营化治理结构

公用企业民营化相关研究综述

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在内,对于以经营基础设施为主的公用事业型企业,出于行业自然垄断性的考虑,普遍实行的是国家垄断经营。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做法开始受到了广泛质疑,经济危机所引发的长期滞胀,不仅使资本主义国家对长期奉行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产生了怀疑,也对国有经济的运行效率开始重新审视。

基于这一认识,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了一场对公用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的运动。在这场民营化浪潮中,改革的主线是国有产权让渡和政府放松外部管制,有鉴于此,传统上对改进公用企业效率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企业产权制度和外部的管制体制改革而展开的,而很少有文献从企业组织内部,将公用企业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单独命题进行研究。

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Janos Kornai,1980)在其著作《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中最早提出了“体制之间的相互协调(coherence)”问题。他认为,一个经济体系中各种体制之间的相互兼容与相互协调,是该体系保持稳定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这个体系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基于这种体制转轨过程中降低“不协调成本”(incoherence cost)的考虑,在对公用企业产权制度与管制体制进行重构的同时,对公用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与完善也就同样不容忽视。特别地,由于公用企业本身的公用性、网络性、垄断性等特有的经济特征,使得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传统的委托理论,以及由其所衍生出来的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并不能简单地照搬于公用企业。因此,研究公用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产权制度与管制环境渐次发生变化的同时,显然是有着深刻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西方国家对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开始加速,但目前仍处于渐进过程中,改革的目标并未最后完成,各方面对改革效果的认识和评价也不一致。虽然我国与西方各国的国情不同,但其改革经验仍然值得借鉴,特别是伴随着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的进程,其治理机制所做出的相应调整是本研究更为感兴趣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欧洲的OECD国家电信企业在民营化进程中治理结构方面所做出的调整举措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公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企业的民营化进程

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始自英国,早在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时期,为了消除经济滞胀,就开始实施以民营化促进市场竞争的产业经济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售国有资产、放松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及将公共部门所需的服务或商品承包给私有企业,以提高英国产业的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其中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首先是对英国电信进行了民营化。1981年,电信法将英国邮政(British Post Office)分割为两大公用企业―英国邮政(Post Office)和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 munication,简称BT),1984年电信法又将英国电信改制为公共有限公司,并引入Mercury公司共同参与竞争,从而结束了英国电信的独家垄断局面。与此同时,电信法引入新的经营许可制度,并允许国家出售它所持有的股份。英国政府在1984年出售了50.2%的股份,其余的股份也在1990年和1993年被售出。为了规制英国电信的市场优势并创造公平的竞争,英国政府还建立了独立的电信管理局(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其主要职责是颁发经营许可,控制定价政策和可靠的电信服务供给。

然而,在1990年以前,英国电信的垄断局面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1984-1990年期间,英国电信市场基本上维持着一种双寡头垄断的格局,英国电信的唯一竞争者是Mercury公司,该公司当时的主要业务是国际通信,服务的对象也主要是企业客户,因此它并不能赢得一个全面的市场份额。实际上,在1990年,Mercury公司在英国国内电话市场只有5%-6%的市场份额。这种双寡头垄断的局面直到1991年才开始发生改变,更多的新公司开始进入这个市场,例如,Energis通信公司,AT&T公司,伦敦城市电信,以及其他一些公司。新公司所带来的竞争使得电信服务的价格显著下降,平均电话费用降低了50%。

与英国类似,德国、法国、荷兰、葡萄牙、瑞典等国也先后对本国电信部门进行了民营化改革。例如,德国在1989年7月对本国的邮电部门开始实施改革,首先将邮电部所管辖的邮电总局改组为3个各自独立的企业――邮政银行、邮政局和电信公司,之后又将上述三个企业逐步变为国家控股公司,其基本思路是实现邮电部门的民营化和国际化。然而,与英国相比,这些国家对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并不彻底,因为国家仍然持有本国电信企业的部分股份。表1是2002年主要OECD国家电信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

在对电信部门实施民营化改革后,西方国家又相继对煤气、自来水、电力、铁路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民营化改革。尽管对这场改革的绩效及其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在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价,但总的来看,民营化运动在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还是比较成功的。

治理结构变革的经验借鉴

(一)国家不因民营化改革而完全放弃对企业的控制

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国家在企业的民营化改制过程中仍然持有大量股份,成为企业的控制性股东,从而控制并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如表1中的OTE、德国电信、法国电信、瑞士电信、Telia、TDC等公司。对于这些仍然由国家作为最大股东的电信企业来说,主要问题是改变国家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企业“以股东价值为导向”,而不应当象过去一样扭曲基于企业绩效的目标和考核基准。在这方面,瑞典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从1999年开始,瑞典政府采用了直接商业化导向的政府持股政策(即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且建立了一个政府机构去实施这些政策。该机构给所有国有企业设立商业目标(包括所有的部分民营化企业),并积极地监督经理层完成这些目标的情况。该机构还肩负着依据企业绩效支付雇员和经理人报酬,以及按照私有部门支付标准给予高层经理人报酬的使命。同时,它还负责依据基于公司任务和战略的专业标准提名董事会成员。2003年,法国政府也决定采用类似的办法,它因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以管理价值2250亿欧元的由国家控制的公司资产。

另一种保留控制权的方式是国家保留有不同于其他股份的特殊股份,即所谓的“黄金股”。这种方案主要适用于那些民营化改革相对彻底,政府持股比例较低的国家。以英国为例,尽管英国政府在1993年就已经将其所持有的电信股份完全出售,但在1997年以前英国政府却仍然保留着一股黄金股,以便在民营化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时候,政府拥有最终的否决权。由此可见,黄金股的这种特权有效保证了国家政府在不持有企业股份或持有股份比例较低时,仍然能够对企业拥有必要的控制力。此外,虽然在80年代英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黄金股一直被习惯性地理解为政府对民营化过程中的控制权转移拥有一票否决权,但实际上,黄金股的权力后来在很多国家已经超出了这个一票否决权的权力界限,这些超出部分的权力主要包括:所有权封顶。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凭籍黄金股对个体股东可以拥有的最高股票份额加以限制,这通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的限制。比如在意大利,国家规定任何个体股东3年内持有电信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3%。对公司物质资产处置的批准权(法国法律)。股息或其他红利分配超过净收入分配一定限度时的审批权(葡萄牙电信)。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并购、分割以及赎买的批准权(KPN)。对电信公司申请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有批准权(葡萄牙电信)。

综上所述,通过对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民营化进程的分析,本文认为国家保留对公用企业的必要控制力是公用企业完成私有化改革与治理结构重构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公司董事会是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选民”型董事会

由于公用企业的公用性属性,使得对公用企业的治理更适用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这一理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得到了较好地理解和执行。例如,在法国电信拥有21名成员的董事会中,拥有最多股份的国家股东任命10名董事,另有7名董事来自内部职工,3名董事来自其他股东,还有1名董事会成员是有明确公共服务监督使命的政府监察员。类似地,在意大利、瑞典、葡萄牙、荷兰、西班牙等国,也普遍认为,民营化后的公用企业董事会应该有少数派利益代表的存在,以抵制大股东的影响和国家政府的遗留影响。

图1示意了欧洲主要OECD国家电信企业2002年董事会成员的平均构成情况。股东代表占24%,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占37%,独立董事占7%,雇员代表占19%,经理人员占13%。

为了保证“选民”型董事会的构成方案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很多西欧国家是通过公司法或其它相关法律强制规定的。例如,意大利就是通过立法规定董事会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在董事会中选出他们的利益代表;在德国,公司法则规定监事会席位中,应有一半的比例来自公司雇员,其余成员由大股东和联邦政府所任命。实现“选民”型董事会方案的另一个做法是瑞典的做法,瑞典的运作程序则是允许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任命董事会成员。显然,“选民”型董事会构成方案的实施,有效保证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权利的实现,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完善。

(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长期发展中拥有一定的股权激励

在民营化改革以前,欧洲的多数电信公司基本上是完全国有的企业,因而股权激励即使在欧洲,对很多正处于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的公用企业而言,也还算是一个新鲜事物(见表2)。尽管如此,随着民营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已经认识到,在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中,公司高层应当拥有一定的股权激励,以激励他们乐于引入商业化激励并制定公司的收益率目标。

欧洲正在进行民营化改革的企业已经发现,与美国企业经常存在的“经理人和投机者利益过分一致”的问题正好相反,欧洲公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或者持有期权明显不足,而这一点对于过去习惯于官僚作风,现在却不得不习惯于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公用企业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股权激励是一种基于公司股票价格的报酬激励,可以很好地矫正过去公用企业过分追求政治可见性的激励。此外,如果将表2和前面的表1结合来看,公司高层的可变报酬与国家股权比例之间存在着反向关联,这意味着随着公用企业民营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公司高层应该给予更多的股权激励。

(四)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需要一个良好的CEO评估制度

一个企业的CEO是企业高层人员的核心,肩负着广泛的工作职责、拥有很大的控制权、具有高度的决策权,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评估,不仅仅是对公用企业,对所有企业而言,都是一项好的治理实践。然而,由于民营化程度的不同,导致欧洲电信企业对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在认识上并不相同。总的来看,民营化改革越彻底的国家,越能拥有一个良好的CEO评估制度。这是因为对那些仍然由国家控股的公用企业而言,国家政府对CEO的聘任和解雇相对随意,比如在法国,这样的做法被认为是政府的合法权利,而在很多实行“黄金股”制度的国家中,政府则可以凭借“黄金股”所赋予的特权拥有对CEO任命的最终发言权,因此,这些国家会认为执行CEO评估制度将妨碍他们对CEO的解聘与续聘。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在11家被考察的欧洲电信企业中,只有英国电信保持着一个定期的CEO评估,而英国电信恰恰是这11家电信公司中民营化改革进行得最为彻底的国家,英国政府不仅在1993年将所有国家股份全部售出,甚至在1997年将“黄金股”也予以废止。具体而言,英国电信的CEO评估程序大致如下:

第一, 董事会任命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担任CEO业绩评估程序的领导。在很多时候,指定的董事是不兼任执行职责的董事长、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或类似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的。第二,CEO按提出的目标,包括与年度计划和在分析的年份实施的长期战略方案相联系的目标,评价其自身在这一年(或近几年)的业绩。这个业绩自我评估在大多数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涵盖了CEO职位说明中列出的每一项业绩目标和主要职责。第三,CEO经自我评估之后,外部董事们单独开会讨论这一评估结果。第四,外部董事进行评估,并把每个人的结果交给指定的董事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准备一份联合评估。第五,外部董事审查并通过综合后的评估。第六,指定的一个或几个董事与CEO私下会谈,讨论综合后的评估。第七,CEO与外部董事见面,反映对评估的意见并讨论适当的后续步骤。

第二,

结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经济发达国家以自然垄断产业为重点,掀起了一股民营化改革浪潮,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企业的治理结构也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很多治理机制由于国情的不同和民营化程度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治理模式也远没有最后成型,但西方国家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较早,在很多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随着我国对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认真学习并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公用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与完善是很有补益的。

参考文献:

1.Clark,Ephraim,Easaw,Joshy Z. “Optimal Access Pricing for Natural Monopoly Networks when Costs are Sunk and Revenues are Uncertain”.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7

2.David Wheeler and Rachel Davies.“Gaining Goodwill:Developing Stakeholder Approaches to corporate Governance”.Journal of General Management,2004(2)

3.J.Kirkbride and S.Letza.“Regulation, Governance and Regulatory Collibration: Achieving an‘Holistic’Approach”.Corporate Governance,2004(12)

4.Jon Stern..“Regulation and Contracts for Utility Services: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 Lessons from UK Railway and Electricity History”.Policy Reform,2003(4)

5.Katsuyuki Kubo.“Executive Compensation Policy and Company Performance in Japan”.Corporate Governance,2005.3

6.Kwoka,John E.“The Role of Competition in Natural Monopoly:Costs,Public Ownership, and Regulation”.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006

7.雅诺什•科尔奈.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8.王俊豪,周小梅.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与政府管制政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第5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意义重大,本文追溯股权分置的历史,分析了其对公司治理在不同时期的影响,并以宝钢股份为例,证明股权公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认为,股权公置改革也还存在问题,公司治理并未因股权公置改革而一劳永逸,在全流通时代还要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一、股权分置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中非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的74%,占总股本的47%,国有股处于明显控股地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一股独大问题。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一是上市公司共同利益基础不同,缺乏公司治理基础。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股东关注的是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关注的是二级市场的股价,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非流通股股票的不可流动性,股票的上涨或下跌对非流通股股东无利害关系,而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则决定了非流通股的价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经营业绩鲜为关心,却将注意力放在高价溢价发股,增股和配股上,以实现净资产的增值上。另外,由于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份占很高比例,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能通过各中途径干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重视政府决策,而非上市公司治理效果。流通股股东则不然,其股票价格直接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关注点不同导致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决策时较少考虑甚至完全忽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司治理基础。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力,内部控制组织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分置下掌握控制权又缺乏控制劝约束的少数大股东,完全依照自己意愿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甚至董事监事也能由其内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这种体制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同股同权”,中小股东更是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是违规关联交易,公布虚假财务信息,操纵利润分配,“掏空”上市公司等层出不穷。三是上市公司经理人选择形成机制有误,管理层激励不力。由于非流通股的不可流动性,在任的董事和经理人,也就缺乏使股东资产增值的外在压力。目前在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公司主要领导要么是原有国企领导,要么是由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在本质上更多的是官员而不是企业家,其主要精力放在明哲保身,而企业经营业绩,给投资者良好的回报关注不够。所谓管理层激励不到位,也是由于非流通股的不可流动?,管理层的股份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兑现以获收益,使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不存在,管理层会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只重视短期利益,从而对上市公司长期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及股改中的问题——宝钢股改案例分析

宝钢股份是我国钢铁龙头企业,也是我国a股市场的蓝筹股,国际综合竞争力全球第三。2005年作为首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中央大型国企——宝钢集团高票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作为上市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2.2股股份和1份行权价为4.5元、初始行权比例为1、存续期为378天的欧式认购权证。集团承诺:在宝钢股份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如宝钢股份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20亿元资金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宝钢股份社会公众股,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24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宝钢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宝钢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宝钢股份总股本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63元;自宝钢集团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宝钢集团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占宝钢股份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67%。2005年8月18日,集团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包括股份和认购权证)全部支付。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宝钢股份”变更为“c宝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认购权证的证券简称为“宝钢jtb1”,作为对价支付的股份和权证陆续上市流通。自宝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日天起其股势一直走低。

2005年8月18日股改当日收盘价4.58元,相对于股改停盘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格5.14元,下跌10.89%;同年11月14日收盘价跌至最低谷3.76元,相对于停盘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达26.85%,跌破了净资产值的大限;这种低谷时期一直维持了一年多,直至2006年11月2日收盘价涨至5.18元,与停盘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格基本持平;此后股票如弦上之箭蓄时即发,从11月2日到12月7日(收盘价为7.05元),短短一月内,涨幅达36.10%。

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宝钢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其股价经历了“大起大落”,并伴随长时间的低谷。宝钢在股改后股价一路下滑,有人便开始疑惑: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究竟是成功与否,这与宝钢本身的实力,及我国成长性的钢铁市场有关,可是股权分置改革更是功不可没,对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革命性的作用,体现在革除了股权分置人为划分流通股及非流通股的局面,使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全流通时代,这为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治理等领域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逐步消除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共同利益趋同,奠定了公司治理基础。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所持股票可以在a股市场流通,其利益关注点由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转为股权价值的最大化,逐步扩大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这能在极大程度上限制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治理,增强双方的互信,更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有利于优化股权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全流通后流通股平均持股比例会上升10%~15%,优化了股权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大中小股东都能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同股同权”就不难实现,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从而实现各股东间的利益均衡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各委托人之间、以及委托人与人之间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及组织框架,使其目标一致性增强,减少成本,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再次,有利于上市公司选择优秀经理人,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配合股权激励措施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一场彻底的、立体化的公司治理革命。在共同利益趋同基础上建立起相配套的经理人选择体制和管理层激励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有了股票价格这一市场化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业绩与公司股票价格直接挂钩,更具有可操作性,鞭策管理层在兼顾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促进自身经营业绩的提高。最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于证券市场的深度发展。上市公司将面临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股改之后流通股明显增多,股票价格能在很大程度上公允的反映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是公司治理情况的“晴雨表”。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股价便会下跌,就有可能被并购或退市,公司的高管受到资本市场的监督和制衡,会有强烈的危机意识,致力于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流动性更强,资本市场优化配置的功能得到凸现,这些都能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股改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宝钢股改后其股价的持续低谷,需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是鼓励脱手套利。宝钢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2.2股股份和欧式认购权证,是为补偿流通股股东,使其在股改中真正获得实惠同时促进股价的上升。但实践证明这些并未奏效,宝钢连续一年多股价走低,给投资者带了一定的损失。这是因为送股在短期内增加了流通股流量,降低了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激励其脱手套利,出现了“股价下跌一资金出逃一股价下跌”的恶性循环。送股要量力量势而为,并不是越多越好。另外,也可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和政府信用,培养“股价上涨一资金进入一股价上涨”的良性循环。二是要谨慎运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宝钢推出的欧式认购权证几乎失败。认购权证是持有人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段期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股票,权证持有人可买入股票的数量由持有认购权证的数量决定,如宝钢权证就只能买人宝钢股份。而欧式认购权证还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持有人只可以在到期当日行使其购买权利。认购权证本身就具有缺陷:从“正股+权证”组合的敏感度来看,认购权证会加剧组合的系统风险,如果股价贴权,则在短期内不能给流通股股东多少补偿。其次,目前股改方案中所包含的权证均以股票结算方式来交割,这会对权证的到期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在快到期内若为价内权证,持有者只需准备现金以便向大股东按行权价买进股票。

而不会对流通a股的股价产生影响。在行权后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突然增加,投资者若想尽快获利,会使正股遭遇短期抛压,股价下跌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投资者对认购权证投机心理强烈,从宝钢看在短暂的疯狂抄作之后,就走上价值回归之路,沦为投机者炒作的工具。鉴于此,目前一些还未股改的业绩优良上市公司就要谨慎运用。三是股改成本过高。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费用少则数百万,多则近千万。宝钢在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用至少40个亿来缓冲股价颓势,可几乎是有去无返。而广大流通股股东,在宝钢股票价格连续一年的低谷时间里,其手中股票数量虽然增加,可总体价值明显低于股改前水平,蒙受的经济损失也要计人到股改成本中去。此外还有很多隐性成本,如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相应的改革费用,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改效率低下所带来的高成本等。

第6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实践是沿着产权变革之路摸索前进的,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内部职工股阶段。1984年我国开始股份制改造,为了筹集资本金和增强企业凝聚力,在当时的公司股权结构中设计了内部职工股,这是我国最早的股票期权激励实践,其初衷是为了使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励职工努力工作。但从数量上看,我国内部职工持股比例较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0%,公司上市后由于职工抛售所持股份,实际比例要远低于10%。较小的持股比例使员工对自己所持较小份额股票产生的收益预期不高,以致员工持股制度无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职工持股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内部职工股在发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成为某些人攫取不法利益的途径,导致关系股、人情股泛滥。鉴于此,国家于1993年和1998年分步骤停止了内部职工股发行。

第二个阶段:职工持股会持股阶段。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到1997年逐渐演变为职工持股会持股形式。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职工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尽管职工持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激发员工的创业精神,但持股职工身兼职工与股东双重身份,不仅享有固定收益,而且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容易使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产生对立。因此,2000年民政部发文暂停审批新的职工持股会。

第三个阶段:产权清晰的自然人控股阶段。2000年以前,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以自然人持股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仅有浙大海纳一例。2001年1月18日,天同股份上市后,康美药业、用友软件、太太药业和广东榕泰相继上市,这些公司的控股大股东都是自然人。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增多,使得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更为复杂,如何处理自然人超级大股东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均衡,已成为市场的课题。

第四个阶段:2000年至2005年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探索新阶段。自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可以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试点,至2005年8月五部委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2005年11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票期权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部分上市公司(约100家)在股票期权激励原理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特点,实施了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多种方式的股票期权激励。但由于监管层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企业的股票期权激励模式难以统一,个性化的操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也大相径庭。

第五个阶段:2006年后的规范化发展阶段。历经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逐渐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为大力发展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扫清了长期以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自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操作办法,至2006年10月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规范基础。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应用现状

(一)基本状况。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等,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实际操作意义重大。2006年年初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当年12月份国资委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细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政策障碍一扫而光。此外,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也让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

就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不久,深振业就拿出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由控股股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中小板公司中捷股份则首家依据《管理办法》设计规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激励股票来源于定向发行。其后,万科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激励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回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2月19日,宝钢股份成为第一家严格按照国资委《试行办法》设计激励方案的央企上市公司。据统计,股改启动至今,已经完成或已经启动股改的近1,200家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在股改承诺中提到了在股改后要积极推进股票期权激励探索工作,约占总基数的10%以上。其中,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此承诺的不到10%,90%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二)具体状况。截至2007年7月16日,沪深两市共有52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WIND咨询的数据显示:其中有23家公司已经开始实施,5家公司获得了股东大会通过,24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尚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

1、公司类型:52家上市公司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一半,按照实际控制人详细分类:中央国有企业有7家,地方国有企业有14家,集体企业有3家,职工持股会(工会)控股的有2家(大众公用、中兴通讯),自然人实际控制的有26家。

2、行业分布:尽管52家上市公司只是沪深两市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的极少部分,但却覆盖了大部分的主要行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业、制造业、金融保险业等)。其中,最多的是机电制造业,有10家上市公司;其次是制造业、石油化工行业以及信息技术板块,各有6家上市公司。

3、推行进度:2006年前3个月仅有4家公司推出方案,4~6月份每月也分别只有4家方案亮相,即便是密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2006年12月份,也只有8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4、激励模式: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选取了发行股票期权的方式来进行股票期权激励,采用这种方式的上市公司有38家,另有4家公司(万科、永新股份、大众公用、宝钢股份)采用提取激励基金回购股票的方式,5家公司(风帆股份、华侨城、上海家化、中兴通讯、用友软件)采用向高管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7家公司(农产品、金发科技、格力电器、中信证券、深振业、新安股份、新大陆)直接由大股东转让限制性激励股票,1家公司(广州国光)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方式,这其中有3家上市公司采用了2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是广州国光(股票期权+增值权)、金发科技(转让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永新股份(股票期权+提取激励基金回购)。

5、标的物的获取方式:由大股东拿出股票的有7家(金发科技、农产品、中信证券、新大陆、格力电器、深振业A、新安股份),其余则是由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期权,或者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来购买股票等。

6、激励业绩指标:激励的业绩目标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主要指标,部分公司还增加了营业收入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净利润绝对额等指标作为业绩目标,但激励的业绩目标正逐步提高。从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值来看,前期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的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

前期由于股权激励在国内刚刚开始,绝大多数公司在确定业绩增长目标时,业绩目标比较容易过关,使高管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股权激励。最近披露的方案明显调高激励的目标,能使方案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并提升管理层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7、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后,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股价有了直接的关系,从已经公布的期权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二级市场的价格比较来看,管理层的潜在收益已经非常丰厚。

在4家采用提取激励基金回购股票的公司中,以万科为例,目前累计已经用激励基金购入股票4,038万股,按照2007年7月16日的收盘价20.56元计算,上述股份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了8.3亿元。采用定向增发或者大股东直接转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12家公司中,从已公布的转让或者发行价格来看,转让价格平均只有二级市场价格的19.25%,(以2007年7月16日收盘价计算)。除此以外,占股权激励计划大部分的38家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公布的行权价格也远低于上市公司2007年7月16日的收盘价。

无论使用哪种激励方式方案,上述公司股价目前均高于或远高于各自股权激励的行权价,并且距离公告时间越久,溢价的幅度越高,股权激励提升投资价值的效应明显。

三、未来展望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的完善、各种法律相关政策的出台为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推广提供了股票来源和制度保障,使得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能够真正实施开展,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虽然当前实施股权激励还面临着诸如资本市场不够规范,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激励作用可能误导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人控制没有完全解决,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目标考核等方面,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激励与约束不对称;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还不是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激励的正面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等许多难点。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已经完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已经初显端倪。

第7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职,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此前的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总理向中外记者确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同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七部委已经会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批复尚未完成,温州试验的步伐在加快,2月28日,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海信通”)试营业,该公司将以私募的形式,打通民资和实业的渠道。

老板逃跑潮催生改革

若回顾2011年,温州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媒体报道的企业倒闭潮和老板逃跑潮。

在金融危机之下,温州陷入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双重困境,一些企业深陷贷款难和再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贷款,背上高利贷的魔咒。在此情况下,少数民企老板跑路后,促使金融机构提高警惕,纷纷惜贷,致使企业的贷款越来越难。

2011年整个夏天,温州充斥着老板跑路的消息。一些民企老板为稳定人心,取消出国谈业务,甚至提出将护照交给政府保管,以表示自己坚决留下的决心。

2011年10月4日,总理到温州调研民营经济,提振信心,在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和听取地方领导汇报时,温州方面主动提出,希望在温州建立金融改革试验区,温总理对此表示赞同,并当场责成相关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进行调研。

这次讲话成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风向标,温州市政府择机而动,在一个月时间内,就完成方案的起草。

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开始全面实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即“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以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债务危机问题。

对于这份方案,温州市相关部门一度三缄其口。有关人士介绍,因涉及多个部门,尤其是金融部门的利益,在方案正式批复之前,不对外公布方案的细则。一旦公布引发讨论,恐生变数。

上述人士介绍,此类事情已有先例。在2011年1月,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海内外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外界认为,试点或将为温州数千亿民间资本找到一条新的合法投资渠道,这也符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战略。温州多位本土经济学者也在各个场合表示,此次试点意味着温州企业转型升级有一个新的空间。

但半月后,试点方案宣告暂缓,原因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曾打电话到浙江和温州的外汇管理局,表示此方案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要求温州方面不得宣传,低调处理。在此情况下,温州方面主动暂停。

1+ 8的模式

从温州市公布的一些资料中,可以了解到温州起草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的大致内容。

一位接近政府的温州经济界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这一方案的上报模式确实是“1+ 8”,有着浓厚的温州特色。据他介绍,除了温州市政府起草的一个《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还制定了8个专项具体子方案上报,这些子方案包括: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银行发展规划、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

“从资本覆盖广度看,这8个专项基本能覆盖到金融实业和创投,并能涉及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将能为温州经济转型和地下金融阳光化提供很好的制度保障。”上述人士表示。

据悉,《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批准给了各相关部委。该知情人士表示,上报方案包括9个子项分别是: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引进全国性金 融机构在温州设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温州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建立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和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方案报得非常具体。”他告诉本刊记者。

本刊记者在温州市金融办采访期间,金融办方面也是含糊其辞,发展处副处长柯园园对包括本刊记者在内的各路媒体表示,上报的方案可能有这些内容,也可能有部分内容,最终究竟如何,一切都要等批下来才知道。

在方案批下来之前,温州一些大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接到“封口令”,要求他们不要接受媒体采访,以免引起炒作,影响报批过程。

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营业

2月28日,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试营业,试图以公司私募的形式,募集资金,规范民资和实业的资金流传渠道。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告诉本刊记者,公司自2月28日对外试营业以来,已经有生意上门,交易金额达上千万元。

在业内看来,“瓯海信通”的成立和试营业是温州此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按照温州市实施的“1+ 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关于“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而设立的,主要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瓯海信通”不能吸储不能放贷,只能通过资本的项目投资实现资本增值。

据悉,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温州资本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兴趣很高,在“瓯海信通”开业后,乐清、瑞安两地各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3月试营业。

据公开资料显示,瓯海信通注册资金1亿元,由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2000万元,占股20%。温州通用锁具有限公司、温州利华包装有限公司、温州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另外4名自然人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股10%。

对于该公司的业务,孙啸翔表示,公司不做类似投资公司的资金拆借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投资。

在一份由“瓯海信通”提供的公开资料中发现,规定在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净额的20%。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瓯海信通”也涉及一些资本的短期借贷,比如,公司曾短期借贷给一家企业100多万元,以解决该公司的资金短缺,双方约定以银行利息的4倍作为回报。在孙啸翔看来,这是一种固定回报。

“瓯海信通”最想做的还是实业投资,一位瓯海信通的股东告诉本刊记者,入股该公司的初衷是配合自己的产业转型,想通过公司的平台,将资金运作到利润高的制造业上。

“我们主要会找一些缺少资金的高端制造业,在他们需要生产设备或者流动资金时,通过入股的方式,或者约定投资比率和利润分成的情况下,取得一些固定的回报。”该股东告诉本刊记者。

瓯海信通的难题

在孙啸翔看来,“瓯海信通”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后才能正式营业。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资金投资的额度问题。按照资金管理,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净额的5%,换句话说,信通公司的投资款每笔不得超过500万元,这对如今的企业投资来说,是杯水车薪。孙啸翔对此的解释是,在刚开始试营业按此执行,如果正式营业后,经过请示相关部门,并得到同意后,可以适当超额一点。

其次,是注册资本金。如今一个亿的注册资金,是否够用?孙啸翔表示,资本管理公司在试营业一年内可增加注册资本至5亿元。若公司的资金不够用,可以通过私募的方式来增资,但这些资金来源必须是特定的对象作为财务投资人,并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直至投资退出或清算。

最重要的一点,也是让孙啸翔感到困惑的是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这些困惑主要来自对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定位,若定位为银行业,那么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按照一般经营性企业,那么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

除了这些以外,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标准缴纳,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温州一家民间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不少温州民间资本投资公司正在回笼资金,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后,择机选择项目进行投资。

在他看来,“瓯海信通”可能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做实业投资,那么一个亿的金额,500万元一笔的投资额度,那么需要20笔才能投资完,就算是超额100%,变成1000万元一笔,也至少需要投资10个公司,这需要很大的精力,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比较高。”

该人士表示,温州目前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还够充分,若一个企业紧缺资金需要投 资时,股份和债务不明晰的情况下,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比较大,但若以资本借贷方式,则双方都能规避风险。

他认为,若能确定对方把资金投资到实业后,双方约定固定的投资回报,这本身也是一种资本投资实业的创新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的资金拆解和高利贷完全不同。”

重建金融信誉不易

在去年的老板逃跑潮发生后,温州民间借贷的信誉度遭到重创。

“前几年玩得太虚,现在遭报应了。”从事眼镜批发的温州商人沈信国如此评价,他去年借给一个企业家朋友500万元,结果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现在音讯全无。

20年前,沈信国创业之初,从亲戚朋友那里借得20万元现金,从来不用抵押物。“那时我23岁,事业上一无所有,一年不过赚3万多块钱,就凭一瓶蓝墨水和一叠信纸,写着借条,拿到这笔启动资金,现在你看行吗?温州商人的信誉没了。”

作为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的主人,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30年来一直活跃在温州民间金融的最前沿,他告诉本刊记者,现在是温州金融环境最不理想的时候。

他认为,在目前信贷紧缩下,即便你现在证件齐全,抵押物很充足,但还是不一定能从银行贷到资金,个人之间的借款,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渠道证明和抵押,借贷双方无法形成充分的信任。

面对温州众多的贷款和担保公司,方培林表示,越来越看不懂。他认为,“打着担保公司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比较常见,投资公司资金互相拆借,关联程度非常高,一旦政策从紧,就变成高利贷的击鼓传花游戏。

第8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认准时机快速推出

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的效果已广受认可,日益成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流的长期激励模式。实施股权激励,是国企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激发活力、创造力,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公司已针对中高层开展股权激励和资产管理计划,这意味着中高层未来收入将和股价直接挂钩――企业中高层的收入和股东利益(股价是直接体现)挂钩,这正是利益共同体的一大体现。而传统国企体制机制的一个弊端是,企业高管收入和股东利益之间缺乏有力的关联、乃至割裂,企业内在动力、压力不足。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案例较少,如2013年,A股共有153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4家,占比仅为9%。――整体来看,国企推行股权激励不容易,宝钢股份2006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就“无疾而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宝钢股份抓住了这个新机遇。朱可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后,我们看到里面有与员工持股相关的精神。当时公司股价很低,我们也愁市值管理怎么弄。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一个市值管理的方案,其中包括结合三中全会的精神,对高管做股权激励。那时候只有精神,细则尚未出台。我们就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原有的国资委、证监会的规则,设计方案,快速去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时机。跟我们判断的一样,国资委、证监会对我们的方案比较支持。”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仅四个月后的2014年3月,宝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计划和首期授予方案,5月获股东大会通过,6月完成股票授予:快速推出方案并成功落地。这种积极主动抓住改革机遇、快速推进股权激励的做法,在国企中并不多见。目前,推出了股权激励的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屈指可数,另外如中国建筑。

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同月即2014年3月,宝钢股份本着“自愿平等,约束与激励并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实施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员工,包括:管理岗位人员,首席师、技能专家和公司认可的核心技术骨干,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做出卓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相关人员,涉及员工约1100人。公司根据关键岗位员工的岗位重要性和个人贡献度,确定个人自筹资金标准,公司按1∶1比例配套共同组成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由员工认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产品。产品本金中约70%部分将用于购买宝钢股份股票,其余30%投资于其他流动性资产。该产品锁定三年,约定期满,关键岗位员工满足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

实践中,一直以来股权激励特别是国企股权激励人数的覆盖面(激励对象总数、占员工人数的比例)、激励力度较小,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出,扩大了参与员工的覆盖面,在更大程度、力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目前,宝钢股份股权高度集中,宝钢集团持股达79%,员工持股较少,远不足1%。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未来几年将关注“加快推进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体制的健全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设,严格管理,提升公司的绩效”。这可能意味着,宝钢股份在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方面会发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创新业绩考核指标

抓住机遇快速推出是此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一大特点,创新则是一大亮点,突出体现在业绩考核方面采用相对的指标。

“我们的方案,突破了证监会原来的规定。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原来是要求用绝对的业绩指标,后来同意我们用相对的指标。”朱可炳说,“我去了证监会沟通了一次,讲了我们的想法。现在钢铁行业是在下降,但我们可以保证,大势往下走,跟行业比,宝钢的优势和领先地位不被弱化,这就体现在一些相对指标。后来,我们就此给证监会正式去文,证监会专门发了问题回复的公告,就变成规则,我们的方案就没有了障碍。”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中设置了很多相对的指标,如: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2倍及以上,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同行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宝钢集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2012年实绩值定比增长1.1%,达到1812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2014年,宝钢股份营收1874亿元,同比下降1.2%;净利润57.9亿元,下降0.4%。2014年,宝钢股份用全行业3%左右的钢产量贡献了全行业27%左右的利润。

“钢铁企业利润本身受制于原材料成本的波动甚巨,而中国钢铁企业整体的产能过剩严重,这样的产业如果以市值管理为考核目标是不符合实际的,单单以企业获利能力为考核指标,实质上意义也不大。”宝钢股份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黄钰昌表示。因此,宝钢股份选择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相对指标,和世界最顶级的钢铁企业获利能力对标。

显然,宝钢股份的股权激励中采用相对的指标,符合中国经济新常态、公司所处行业、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实事求是基础上的创新,对于广大国企很有启发意义,特别是:在行业、公司发展并非中高速增长、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推行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并做出创新。当然,这种创新需合规,包括主动争取政策的支持。

形成一种绩效文化

本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36人,授予股票数量合计4744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8%,授予价格人民币1.91元/股。其中,总经理戴志浩获543000股,董秘朱可炳获444400股。戴志浩2014年年薪为189万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同时,股权激励收益受到封顶限制,“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即,按现行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力度较小,远未市场化。“有人说,迈小步还不如不迈。但是我们认为,不管怎么样,应该迈出这一步。有了这种股权激励机制后,可能会引发你自己也估量不到的变化。”朱可炳举例说,“做了股权激励,对内部管理是有帮助的。搞完股权激励,我去年做预算的时候,很简单,就是按照激励兑现目标,跟各位高管沟通,很好沟通:达不到的话股权激励就不能解锁。大家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对话平台。否则,以前谈预算,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要跟各个业务条线的高管去沟通。原来,有些高管希望的考核指标有点保守,现在则是底线。”

第9篇: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范文

李锦表示,中国的民营资本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面对规模庞大的国有资本,其现代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都显不足。

观望

中石化6月底公布的混合所有制引资方案中,特别强调了“三优先”原则,其中就有一条是优先内资。市场对此的质疑是,一个近1000亿的引资计划,在中国哪个民营资本有如此实力?

外资也有同样的担心。BP(英国)石油公司首席亚洲经济学家张弛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在密切关注中国政府“混改”的每一步动向。在顶层设计没有出台前,外资不会有太多具体动作。

这种观望和犹豫的情绪并不仅存在于民资和外资中,国企内部也如此。他们担心的是,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这是触及国企管理者最敏感神经的话题。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原副局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国企最大问题在于所有者缺位,企业的管理者不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国企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推动它的变化。

周放生指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是“体制性流失”和“掠夺性流失”,而不是“交易性流失”。所谓“体制性流失”是指不改制的国企,相比改制的国企,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更严重,比如内部腐败、浪费、投资失误、内部低效率。

“掠夺性流失”则是指很多国企的管理者将企业当成私人领地,把下属当成家臣,可以随意处置,这种国有资产的流失比“体制性流失”更可怕。

中国特色

混合所有制并非新事物,最早可上溯到改革开放之初。1999年召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战略方针。

改革之初,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成主要来自于经过所有权改造的国企。典型案例如1984年北京天桥商场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国有股占50%,银行股占25.9%,企业股占19.7%,职工股占4.4%。

然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国企改革的重点方向并不是混合所有制改造,而是对国企的放权让利。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企深陷财务困局,不少地方中小国企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成为政府的巨大包袱。此时,单纯放开企业控制权已无法解决问题,国家开始考虑对国企进行所有权改革,以摆脱困局。

在1997年~2003年的国企改革浪潮中,许多乡镇一级的小型国企被出售,许多中、大型国企,通过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万科、联想和TCL等便是此轮国企改革的产物,这三家企业至今仍留有一定的国有股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在其《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及其公司治理研究》一书中写道,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国企改革的浪潮,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有化道路,但中国却选择了混合所有制路径。

虽然中国政府并没有明确的逐渐减少国有股、不断向民间出售国有股的计划,但从长期来看,混合所有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比例逐步下降,非国有股比例逐步上升,将是一个大趋势。

目前推进的新一轮国企改革,与过往两次一样,延续着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渐进式改革特点。

虽然一些人对“混改”仍持有怀疑态度,但中海油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能源研究员陈卫东表示,“应当看到积极的一面,至少已经触碰到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