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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职责精选(九篇)

总经理职责

第1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二.岗位概述 制定和实施公司总体战略与年度经营计划;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负责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三.职位位置

四.工作关系 联系对象 联系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 董事会 高层人事任命,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副总经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公司外部 政府部门 协调公司与各政府部门关系,获得必要的支持。

五.岗位职责 工作内容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战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高层人事任命书。

3. 审定公司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 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5. 主持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常务副总、销售副总分解实施董事会决议。

6. 向董事会提出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方案、预算外开支计划。

7. 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对外关系问题。

8. 推进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9. 从事经营管理的全局开创性工作,为公司发展做出艰巨的探索和尝试。

10.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总结工作、听取汇报,检查工作、督促进度和协调矛盾。 董事会 常务副总经理 销售副总经理 no.hr/gwsm-01 权力 1.对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及其他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文件有审批权和否决权。

2.对公司的经费支出有审批权和否决权。

3.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有主持权,对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有支配权。

4.对直属下级有监督指导权。

5.拥有人事任免权。

6.对财务部门的资金流向有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责任

1.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及公司是否盈利负主要责任。

2.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项目负主持责任。

3.对全体员工负连带法律责任。

4.对常务副总、销售副总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负领导责任。

5.对公司是否合法经营负法律责任。

6.对公司机密信息的外露负管理责任。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2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1.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制定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并监督其实施协助。

2.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3. 协助建立报表系统,汇总各部月度、年度报表,并进行数据整理及分析,以报告形式提交,为高层做出方向性决策提供参考。

4.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预约工作,协助安排商务旅行。对董事长(总经理)需要处理的重要事件、重要洽谈事宜及行程等事项的记录及提醒。

5. 对送至董事长(总经理)的文件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附上个人建议,以便于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6. 协助做好大客户的商务接待及安排工作。做好对外公共关系协调。

7.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对工厂之间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8. 承上启下,传达董事长对各部门工作指示并跟进执行情况,如必要时出差工厂,传达工作要求,落实工作任务。随时掌握公司动态及状况,以了解相关事宜进展,便于董事长(总经理)随时询查或就重大紧急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9. 负责召集公司经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跟进执行情况。负责公司重要决议性文件的起草与。

10. 熟悉行业产品,对本公司产品的生产产能、质量有系统的了解。对生产中有突发情况能及时报告或做出及时处理。

第3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主要例行工作: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和集团公司下达的还本付息和利润指标。

(二)、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三)、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开发项目。

(四)、根据公司会议管理制度,每周五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周六下午16:00-18:00参加例会学习,每月30日由总经理主持生产调度会;由总经理负责召开。

(五)、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长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六)、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人选,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企业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境外机构人员。监理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七)、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并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对成绩显着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九)、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贷款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十)、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产管理。

(十二)、抓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第4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我的述职报告

__公司:

x年,和大多数同志一起我经历了__商厦的筹备和试营业,这其中有汗水、有欢笑、也有苦楚。20__年的岁末即将过去,一年的学习、工作时间并不算太长,但我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借此机会向一直关心我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真心的感谢。

受上级领导委托,我担任了__商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分管业务管理工作。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筹建工作

自去年9月接到筹建__商厦的任务后,就与筹建班子一起短期内完成了人员的组建工作,集中全部精力,全力以赴开往__。去年11月8、9日,先后完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成了集团与怡海置业的签字仪式和__品牌供货商的高峰论坛会务工作。两次会议,在__和__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为__广场的筹建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次,任何工作人是第一位的,完成上述会议后又马不停蹄在__进行了人员招聘工作。在同志们的努力下,公司在体育场进行现场招聘工作,然后又进行大量的人员招聘工作,为__广场的开张做了准备。

第5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6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司的成熟与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六部一室:生产部、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财务部及办公室。

第三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为直线—职能制:生产部、营销部、质管部、采购部、产品开发部以直线型管理为主;财务部及办公室以职能型管理为主。

第三章职位设置

第四条本公司的人员编制依公司的业务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位,坚持精简、效能、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和鼓励一职数兼。

第五条公司与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室)设部门经理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第七条公司各部以下根据业务、生产需要配置办事员(业务员)若干职位;生产车间根据工艺划分配置若干班组长职位;生产操作人员、设备修人员按设备开动规模及工艺要求配置,并可根据需要配置若干特勤人员(如司机、保安、勤杂人员等)。公司以下人员配置额度由部门经理按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签聘;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招选,报总经理决定聘用或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聘用;生产工人由人事部门招用。

第九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及公司发展事务,向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

第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事务,按照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范围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公出或请假时应指定一名副总代行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部门业务,并考核属员的勤惰能劣,呈报其升迁奖惩意见。部门经理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负责。

第十二条各业务主办、车间班组长等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向部门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技术、向公司提供治理、发展意

见,接受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协助总经理处理专门业务或特别业务。

第四章总经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和发展事务,为本公司内部的执行首长。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规定:

1.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2.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及实施措施;

3.指挥、督导全体员工按期保质完成生产、销售任务和年度经营目标;

4.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及时决策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

5.协调各部门关系,仲裁和防止部门间冲突;

6.决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与废止;

7.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公司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8.重视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关心职工福利;

9.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下属传达董事会议决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10.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职权规定: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更新、市场开发有决策指挥权;

2.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人、财、物力等资源有调度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并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对副总经理人选有提名报审权,对中层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员工有奖惩权;

4.有权签发公司内部各种文件和工作报告,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5.有权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总经理的责任规定:

1.向董事长负责,对违背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决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公司资产负保全增值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渎职失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负责;

3.对因管理无方、工作不力造成管理失控、纪律松弛、效益下滑、完不成经营目标或严重亏损负责;

4.对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人身安全及交通、消防事故负责;

5.对未认真调研论证盲目进行项目开发或未经评审草率签署经济、技术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五章办公室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总务管理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是:

1.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总经理决定的督促、检查和催办;

2.收集、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汇报;协助总经理协调部门关系;

3.负责公司文秘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印信管理、文书起 草、审核及印制工作;负责各类文电函件的收发呈转工作;

4负责公司会议的会晤安排,做好会议纪录。

第二十条办公室的人事管理职责是:

1.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3.负责员工的考勤、请销假、工资审核发放等事项;

4.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保事务,受理劳动纠纷;

5.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的总务管理职责是:

1.负责生产、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的分配与调整;

2.负责房产修缮、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管理等事项;

3.负责办公设施的购置和管理,负责办公用品、用具的发放;

4.负责交通、通讯设施的管理;

5.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保安、消防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的公共关系职责是;

1.办理公司各项登记、年检事务;

2.负责来宾、来访的接待工作;

3.会同销售部处理客户投诉;

4.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对外联络事务。

第六章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负责本公司产品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生产作业计划;

2.对各车间实行统一调度指挥,组织和督促各车间安交货期完成生产任务。协调各车间关系,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异常问题;

3.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4.负责设备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生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力量排除;

5.加强工序控制和物料、在制品、工位器具管理,努力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6.配合开发部做好新产品开发的试产和样品制作;

7.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统计、原始记录的收集、编制与管理;

9.负责锅炉房、发电房的管理。

第七章营销部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负责本公司产品营销和市场开发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销售预测,拟定市场开发计划、营销方案、广告策划以及品种和价格策略;

2..负责订单与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销售预测与订单及时向生产部下达生产通知书;

3.负责客户联系、考察评审、关系建立与管理;

4.负责市场情报的收集,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与综合;

5.负责产品交付、售后服务以及货款回收工作;

6.受理客户投诉,处理退货与纠纷;

7.负责成品库管理,制定并执行成品库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防护工作。

第八章产品开发部

第二十五条产品开发部负责本公司技术管理与新产品开发等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生产前的技术准备工作,按合同或定单的要求量体采寸、编制工艺单、制作样板和试制样衣;

2.负责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制:

3.制定各项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规范;

4.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5.负责专利权的调查研究、申请和保全事项;

6.负责技术档案管理,保守技术机密。

第九章质量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质管部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事项;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内审的组织工作;

3.负责采购物资质量验证,产品过程质量检验、成品质量检验及相关记录;

4.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统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并跟踪验证;

5.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试制;

6.会同营销部处理客户投诉及不合格退货的质量分析和纠正。

7.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部门的质量记录。

第十章采购部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负责本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等物流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物流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包括采购制度、物资供应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及物资储备定额等;

2.负责各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工具、零配件、外协件及办公物品的采购与供应;按照适质、适量、适时、适价的原则加强采购作业管理;

3.负责供方的选择、评审和合同管理,定期进行供方业绩评价,建立和更新合格供方名录;

4.做好物资入库验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办理严重不合格品的退换货及索赔事宜;

5.加强仓储管理,做好各种物料的进货、运输、装卸、领用发放、防护以及清仓盘点等工作。

第十一章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等事务,具体职责是: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2.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3.负责年度预、决算的遍拟,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经营状况分析;

4.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账、复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

楚;妥善保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5.负责成本的计划、控制和核算;

6.负责日常出纳事务,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清偿货款和回笼资金;

7.负责编拟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做好资金的筹措与调拨,加强资金管理;

8.做好现金管理、支票管理和财务印鉴管理;办理纳税与保险等事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7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正在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试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其核心是强化董事会职责、实行外派董事制度。

为此,笔者建议在此项改革中,应考虑用财务总监制度取代现行的总会计师制度。

所谓财务总监制度,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设立的基础不同。前者代表出资人,由董事会委派,是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后者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二是职能不同。前者强调监控,更多的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则是进行过程控制;后者强调的是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三是工作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价值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审计;后者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

企业活动大致可分为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两部分,与之相对应,企业内部权利也分为经营权和财务控制权。财务控制权既反映出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资本”的控制关系,也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的“委托-”的控制关系,还反映了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对业务系统、会计人员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关系。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有机统一体

企业的会计系统是唯一的,对会计人员的委托权也因此成了稀缺资源,成为公司各利益关联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焦点。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度”与“财务总监主导下的会计委派制度”相结合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制,才能真正达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的。这是因为,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所有者、对上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又是企业管理层成员,为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履职尽责;对下则主导企业的会计及其组织体系,领导会计人员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公司价值管理活动中,财务总监又是公司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对公司现金及中长期投资握有集中控制权,其工作是相对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财务监管职能拓展至事中控制

财务总监制度是为克服和解决现代企业“委托-”关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应运而生的。由此,在公司治理层面出现了一种董事会主导、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轨”运行的格局,所有者监督职责得到大大加强,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大大改善。主要表现在:董事会在公司日常运作中的财务知情权得到了保障;董事会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掌控及纠偏成为可能;使多元投资主体下的“委托-”风险能够及时发现并有可能制止;为解决“财务活动结果的不可挽回性”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问题,前置了事中控制关。

(三)财务总监制度将价值管理真正置于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

一般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股东财富值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把资本投入到收益率高且财务风险小的领域,以尽可能少的消耗换取尽可能多的产出,广辟筹资渠道以充分获取“财务杠杆效应”,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并使之生成有附加价值的财务报告以提升管理效益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与企业会计系统、尤其是会计系统负责人有着紧密联系:企业唯一的会计信息生成源;企业现金循环的检查、监督和把关人;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实施者;企业资本运作的主力军。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其在董事会上,利用掌握的详尽财务会计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可以使其自始至终围绕“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履行职责;可以使其组织和带领全公司会计人员为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战略目标而奋斗。

(四)财务总监制度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

目前实行的出资人向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对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变资产运营的结果检查为过程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这是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外派监事会是“外部人”,而财务总监是“内部人”,外派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大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会计信息,任何人都不如财务总监清楚;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财务总监履行所有者监督职责。财务总监所肩负的财务监督、财务审计职责与外派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是一致的,而同为出资人利益的维护者,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开展对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无疑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总监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从本质上说,财务总监制度是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属于财务监督范畴。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总监制度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

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控制是现代公司财务治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所有者通过激励和约束来控制经营者,以保障获得最大化的资本收益;经营者通过正确决策和有效经营,获得约定的经济利益。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和经营团队中控制资金活动的成员,其地位和身份的相对独立性,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能够有效解决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做假账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受制于强势经营者而丧失原则、不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集团公司多层次管理链条上,可能存在的财会人员工作被不同管理环节经营者干预、束缚甚至胁迫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重大事项擅自作主、架空出资人的问题。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企业财会工作对经营者的服务与监督职责融为一体

财务总监制度既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会计系统的第一领导人,财务总监又必须全面、全过程地参与并主导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做贡献。在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下,各层次财会负责人员既对经营者履行服务职责,又对上级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

(三)财务总监制度打通了出资人对企业监管的阻滞环节

在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当前存在的主要症结之一就是:在不干涉企业经营自的呼声下,形成了一种董事会软弱、监事会虚挂、经营层“内部人控制”的反常现象。出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有了财务监督者、多了财务把关人、设了信息反馈岗,使董事会及时了解、发现并解决出资人关心的问题有了体制保障。

(四)财务总监制度强化了对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

财务总监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总部财务经理直接领导总部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财务中心经理直接领导集团公司全部会计人员;可以对分公司、事业部实行会计委派、会计轮岗和直接任命会计负责人;可以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任命子公司财务总监。这些都保障了将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置于财务总监的有效管理和领导之下。在此基础上,通过会计人员的招募和保有、会计人员的统一培训、会计人员的培养与干部选拔、会计人员的评价与激励等一系列工作,确保企业财会人员队伍按照出资人意志,履行好服务与监督的职责,彻底解决不同管理层次的会计人员各自为政、企业会计系统被肢解扭曲的问题。

三、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如前所述,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进行过程控制,侧重于企业的价值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所有这些,不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讲,都远重于目前总会计师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一)代表所有者的监督职责,对出资人资本安全及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行使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监督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与总经理联签限额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境外汇款及担保贷款事项;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及可能造成出资人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审定财会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和奖惩事项等。

(二)身为经营者所承担的价值管理职责,对出资人资本的增值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价值创造过程来看,一般包括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关注结果三个基本环节,而这也正与财务总监工作中的融资投资、控制财务风险、获取利润职责相吻合。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环境的准确理解,通过实施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在内的价值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订工作中,成为企业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重要推动者。

(三)不断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企业的正常营运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它以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环节。正是由于价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财务总监将公司战略与财务责任融为一体,将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拓展延伸至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并结合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完善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不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即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会计报告的管理系统;二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在业务控制的基础上,围绕资金运动所设计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三是财务管理体制,即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财务控制权的制度规定。

这些都是企业的基础性“内功”,万丈高楼的平地“基础”。恰恰是这样的“内功”、“基础”,才实实在在地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四、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因此,财务总监制度势在必行。而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健全制度与积极稳妥推进相融并举

财务总监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是一种占主流地位的管理体制。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实践,已由一种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的经济监督制度,逐渐演变为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抓紧制定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据了解,国内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制订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法规及办法。

(二)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

正是由于财务总监所肩负的双重职责,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就尤为重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是承担公司价值管理的最重要的两个主角,二者之间的默契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总监既要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又要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与总经理共同奋斗。

(三)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

为确保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恪职尽责、发挥作用,必须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尤其要强调财务总监应承担的责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8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问题分析;改进建议

农信社由原有两级法人改革为一级法人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授信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增长,资产规模、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续下降,这与法人总部加强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原先在经济景气时期开展的与农信社传统“小额、流动、分散”经营原则相背的大额授信业务的风险已不断显露,潮退石出,新发生大额不良授信业务大幅上升,已严重威胁农信社的健康发展。由于总部相关部门、岗位、领导均直接参与大额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决策等工作,这也暴露出了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亟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农信社“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基本完善,但是“三会一层”在授信管理中如何发挥作用、承担什么责任还不是很明确。理事会给经营层授信审批管理中的授权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长个人对经营层高管的授权,授权很大程度由理事长个人决定。显然,理事会的授权已流于形式,而监事会在法人治理中的职能已弱化为了承担内部稽审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长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双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监督和约束,这为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产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垒大户、傍大款,发放大额授信业务冲动不减,也造成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规范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二)组织、流程不完善,部门及岗位职责不清。一是农信社在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总部审贷不分,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职责均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即使在银监会要求农信社成立风险管理部门之后至今仍有农信社继续延续归口业务部门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农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轻授信管理”现象,为缩短授信业务审批链,在流程设置上随意性大,不再设置独立风险审查岗,造成流程严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风险审查等职责还不明确;部分农信社以业务拓展为由,不断弱化风险审查职能,造成风险审查流于形式,专业性不够。四是一些农信社总部业务部门不开展对大额授信的现场复查或复查流于形式不提供书面报告,而即使有风险审查,但仍以业务部门意见作为审查意见,不提供独立的风险审查报告;其他岗位也多是提风险、提建议以规避责任。

(三)总部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很不规范。一是授信审查委员会定位不准确,不能很好落实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职能,以及发挥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为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免责借口的“集体研究机构”。二是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复杂,出现了选自己人、以职务代替资格、风险审查岗重复参与审查等凑人数现象,部分审议人员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也不强。三是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方面,时常出现审议提出突然、时间急,无法确保审议人员深入了解审议的授信业务情况;审议时存在“一言堂”审议、授意审议、以投票代替专业审议等具有道德风险、非科学化的审议操作;存在审议记录不详,签字不全,责任无法落实,审议流于形式现象较为普遍。

(四)总部授信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有农信社总部由原来为乡镇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询服务的县(市、区)级法人转变而来,大多数管理人员一直以来带有授信业务产生风险与本级无关的思想,造成部门、岗位、高管责任意识不强。二是农信社总部授信相关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与基层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不科学,出现不论总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中,绝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仍是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的现象,造成总部有权力决策但不需承担过多责任,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而在现实中,基层分支机构对大额授信业务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额不良授信业务风险产生原因,与总部相关部门、高管履职不到位是分不开的。目前,农信社在授信业务追究责任方面,有权审批人多是只追责到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责不上高管”现象十分普遍,除非案发。

二、改进建议

(一)落实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农信社授信,包括为其他客户担保(防止变相获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绑定,确保履职超然。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加强对授信有权审批人履职的监督;要以各理事所拥有同等量股权若干倍数金额为限,为理事会给经营层的授信授权提供担保,倒逼理事会发挥作用,解决农信社长期以来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要实现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两种角色相分离,实现理事会对经营层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权,对于超授权权限的,要召开临时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长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监督。三是除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层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的监督外,还要明确经营层授权人对受权人的监督责任,形成对授信审批权矩阵式监督,确保有权审批人正确履职。

(二)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总部授信管理专业化水平。农信社授信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成规模,原有统一由业务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经济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授信行业、客户的科学化选择,以及授信业务涉及宏观、微观风险的专业化管理,已是农信社总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重新梳理总部授信流程和部门、岗位职责,形成既兼顾流程效率又发挥部门职能的矩阵式精细化管理模式是目前农信社授信管理变革的一种现实选择。总部业务部门应专职地承担起授信业务工作执行职能,并向专业化的营销拓展方向转型;有条件的农信社可将职能制业务部门改制成准事业部制,承担起面向客户、富有竞争力的营销体系建设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应专业化地承担起授信管理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两个部门在授信管理中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要设立风险经理岗位,专职开展风险审查工作;也可派驻其他部门(含业务部门、基层分支机构等)开展风险审查工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经理只能开展审查能力范围内相对应风险程度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低等级的风险经理不得审查高风险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二是风险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分支机构授信审查、放贷审核岗位的培训指导与条线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级风险经理在审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等,及时做好通报提示与培训工作。三是对于有条件农信社,风险管理部门可下设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级的独立审批官专家库,通过单人、双人、会审、会议等形式,履行专业(专家)审查、审议、审批职责。四是风险管理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做好授信调研工作、具体牵头拟定授信政策,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并落实执行、开展检查。

(四)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审议职能。一是委员会成员必须明确准入条件,实行资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职务代替资格;要建立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确保委员会审议的专业化。二是要明确委员会成员的审议职责以及主任委员的会议召集职责,主任委员不得由审议涉及授信业务权限内的有权审批人担任,防止有权审批人操控审议会议。三是审议前,委员会秘书要提早将关键材料及总部相关部门的报告等材料发给各参会审议人员,确保审议人员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审查。四是对于上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必须由调查评估岗、授信审查岗相关人员到席参会并回答有关质询,确保审议不变成对资料的审议。五是有权审批人必须列席本人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的审议会议,确保有权审批人能倾听多方意见、客观决策。六是审查委员会还应加强对业务拓展、授信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发挥自身作用;此时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委员会专业成员(专家)库全体人员。

(五)要建立阳光高效、风险可控的总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农信社总部要建立起“阳光透明”的授信审批流程,各岗位要将授信业务的受理时间、顺序、办结时限等进行内部公开,确保“机关为基层服务”理念得到落实。二是要建立“风险到我为止”的风险控制办法,审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岗位要尽责履职,有责任加强对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判,对于已发现的风险要进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弥补措施化解,不得因未尽职而将风险传给后一手,相反,对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岗人员未尽职的以及已揭示的风险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绝并退回,对于未拒绝并退回的,并继续让审批流转下去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是稽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授信管理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六)提高总部授信工作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一是农信社总部要根据授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求,对授信工作相关部门内设岗位进行定岗定编,明确授信工作岗位的准入资格以及退出条件,对授信工作相关岗位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二是要建立起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官等职务的等级制度,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由不同等级职务员工来履行相对应风险程度的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岗位职责,确保员工的素质能与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标准要求相匹配。三是要建立起分类别、分层次的授信管理培训机制,总部高级别职务的员工在聘任期内必须开展对基层低级别职务员工的培训授课、交流等工作,并将其作为建议聘任、续聘、岗位调整的基本条件之一,带动全辖授信队伍员工素质的提升。

第9篇:总经理职责范文

一是总会计师制度建立阶段(20世纪50年代一1985年)。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立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时期,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二是总会计师制度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85年~2005年)。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正式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有关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条款并未作大的调整,继续保留了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1999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规定。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则。

三是总会计师制度向现代CFO制度转轨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中国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议案。议案提出,要加强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2006年5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2007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在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现在的总会计师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个传统的概念,其职能与地位应等同于国外的CFO.

第二,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二是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总体偏低。现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总会计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责权,发挥总会计师的真正作用。总会计师不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将总会计师摆在企业领导决策层的位置,没有进入董事会协助管理企业经营投资、内控、监督,而是放在执行层,作为一名普通的高级财会人员使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三是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小责大。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工作主要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参与实施经营决策和组织会计核算上,部分总会计师以开会、应酬和对付各种检查为主。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计划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多数总会计师承担管理者经营责任、监督责任和融资责任,权小责大。

四是部分企业对总会计师制度存在误解。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

五是总会计师制度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也只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这种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适的,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急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三,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加快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找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政府部门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加紧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走上规范化、组织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加强企业总会计师的选拔、监管和考核工作,真正发挥总会计师作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