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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精选(九篇)

资料

第1篇:资料范文

征集党史资料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征集因革命斗争环境残酷而散落在地方的重要文献档案资料;二是征集老一辈革命家的回忆资料,也称口碑资料,当时形象地叫作“抢救活资料”。这是因为,中共建党以来的老一辈革命家许多已经故去,健在的也都在古稀之年,健在者所记忆的党史资料十分珍贵,中共历史过程中许多重大事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等方面的细节,如果不及时抢救,就会随着老同志的逝去而湮灭,这个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那时候,很多老同志响应中央的号召,写下了各种形式的回忆录。例如,李撰写的《回忆与思考》,就是一部包含中共历史重要内容的回忆录。又如,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在文献档案的征集整理中,发现了陈云当年传达遵义会议的提纲记录,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份关于遵义会议的文字记录。诸如此类的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为编写中共党史基本著作打下了厚实的史料基础。

1991年8月,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出版发行。这是一部比较完善而完整的党史著作,受到广大党员及全国人民欢迎,现在已经成为经典之作。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新时期,至今也有近40年了!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业绩世所瞩目,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历程波澜壮阔,这一时间段的党史,丰富厚重、精彩纷呈,党中央已经部署了编写这一时间段历史的任务,与此相关联的是,这一时间段的党史资料征集,尤为重要。虽然新时期的文献档案资料、统计资料、图书报刊资料等等保存完整,但是,“抢救活资料”的工作依然紧迫。近40年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的设计者、领导者、执行者、参与者,有一些人已经离世,健在者大多也步入晚年,征集健在者弥足珍贵的历史记忆,的确非常紧要。

新时期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思想观念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顺应世情民心,与时俱进,终于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不是平坦之路,不是波澜不惊,每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节点时,前进与后退、创新与守旧、全局与局部的博弈,可谓惊心动魄,改革开放的航船是在惊涛骇浪中坚定前行。文献档案虽然也能反映出改革前进的过程,但文献档案背后的过程细节却不可能一一展现,这就需要亲历者的鲜活回忆给予补充和印证,使人们对改革开放的历史有更加全面、生动的了解。就如我们知道农业改革的标志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但对包产到户“姓社姓资”有过激烈甚至尖锐的争论则未必详知,在中央召开的会议上,有很多省委书记质疑:社会主义道路能这样走吗?因此,中共中央文件才有了这样一段表述:“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就是这段表述,撬开了包产到户的门缝,到1983年完全打开了农业包产到户的大门。这些细节内容在文献档案中是看不到的,只有亲历者才能提供这些生动的史料。所以,改革开放亲历者的回忆资料是史料征集的重要内容,这些资料是对文献档案资料的重要补充和佐证,也为编写新时期党史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征集新时期党史资料尤其是亲历者的回忆资料,需要党史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细致划分改革开放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准确把握突出重点,详细安排征集作业,包括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进行整理存储及利用。“抢救活资料”是一项系统工程。记载我们党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历史,是一项严肃郑重的政治责任,也是落实党中央对党史工作“一突出,两跟进”要求的具体措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史资料征集依然任重道远,“抢救活资料”依然刻不容缓。

第2篇:资料范文

“铃铃铃……”第四节课下课了,班主任讲了几句话,我们抄完作业便放学了。我慢条斯理地收拾东西,搞完卫生已经11点多了。

快到家时,我的心不知怎么的忽然“怦怦”地跳了起来,老师今天布置我们回去上网查资料,历史老师又叫我们回去打印历史笔记。可今天婶婶来了呀!

我轻轻推开门,哥哥在看书,叔叔估计是没回来,静悄悄的,我甚至能听见鼠标点击的声音。唉,果然没错!

我刚把书放下,她就说:“你回来了?”“恩!”我回答完迅速闭上嘴巴,生怕堵在嗓子眼里的字会自己蹦出来。

吃过午饭,大家都准备睡午觉了,我躺在床上,翻来覆去都睡不着。心里思忖着怎么开口呢?说吧,怕她不肯,说不定还要挨骂;不说的话,作业肯定泡汤了。左思右想了一番后,我决定“豁出去”了。

下午2点多,婶婶睡醒了,我走进房间,电脑的荧光照在她的脸上,房间阴暗暗的,两个字??恐怖!她看了看我,说:“什么事?”十分不耐烦的样子,估计她也猜得八九不离十了吧?

不管怎样,话还是要说,我支支吾吾地开口了:“老师要我们……上网查资料,历史老师要我们打印历史笔记……”声音小得连自己都快听不见了,她能听清吗?放心,这些事情她的耳朵尖着呢,我一说完她立马问:“资料,什么资料?历史笔记不是在课堂上抄的吗?”

第3篇:资料范文

一、检察内部资料资源概况 

(一)内部资料的收集 

目前内部资料主要有四种收集对象: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级单位、学会、协会和基金会;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是专门检察院;四是检察系统内的个人或其他团体。收集方式以广泛全面收集和定点定向收集相结合。广泛收集是从无到有的摸底,定点定向是有侧重的查缺补漏和重点突破。收集主要依靠: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文征集;二是通过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分院进行征集;三是利用检察系统内纸质或电子媒体征集启事;四是向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学员发放征集函。文献中心成立后,内部资料已具规模,未来还要形成系统内各级检察机关的资料定期缴送制度,以确保内部资料资源体系的巩固发展。 

(二)内部资料的内容 

检察内部资料内容广泛,包括学术专著、会议文献、调研报告、实务案例、培训教材、工作手册、业务指导、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法律汇编、项目课题、司法档案、领导人讲话、老干部回忆录,以及其他需要控制阅览范围的非公开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的体量 

检察文献中心收集实体内部资料1650种,3156册,副本量1-3册;音像内部资料33种;内网内部资料35种,4452期。其中,实体资料包括图书、以书代刊的连续出版物、文件资料等;音像资料包括光盘、磁带等;内网资料包括word文档、pdf文件等。 

(四)内部资料的分类 

为了便于编目管理、索引编制和读者检索,按照内容来源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和其他机构4个门类。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有实体内部资料984种,2083册,按部门分为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等;地方检察院共有实体内部资料552种,913册,按省级行政单位分类;专门检察院共有实体内部资料20种,22册,分铁路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两类;其他机构共有实体内部资料94种,138册。 

二、检察内部资料资源特征 

(一)出版方式灵活 

内部资料出版频次和出版形式灵活多样,不受限制。按照出版频次可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其中连续性内部资料还包括定期资料和不定期资料。 

(二)载体形式多样 

内部资料载体形式包括实体资源、影音资料和电子资源。影音资料包括会议录像、纪录片、讲座视频、活动纪实等。内网电子资源以检察系统内网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内部业务文件、情况报告、通知、政策为主,如《公诉工作情况》。 

(三)地域特征明显 

地方检察院类别下的内部资料大多地域特征明显。地方检察院纪实、纪念册等,全方位记录地方检察院某一时期内检察业务、检察文化。如《晋城检察三十年1978-2008》、《砺剑: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六年岗位练兵之路》。 

(四)实务指导性强 

案例、解密档案、案件卷宗、检察工作文书和手册等实务指导性文献数量、种类众多,内容翔实,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实务》、《检察工作手册》、《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选编》、《刑事侦查卷宗》,对检察实际工作的开展和检察实务的研究有重要借鉴价值。 

(五)历史追溯性强 

内部资料区收藏了政策、解释等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历史版本,如草案、未定稿本和修订本等,为制度改革的研究提供文献素材,对研究检察制度等的来龙去脉有重大意义。如《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工作的研究资料汇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年修订)》。单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内部资料区就有征求意见稿、讨论稿、修改草案(第一稿)几种版本。 

(六)思想指导性强 

内部资料中一方面包含很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及地方各级党政方面工作和学习资料。如《党委工作情况》、《高检院机关各厅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及规定》。另一方面包含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料,为制度和政策的历史性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专题意见和研究》、《毛主席、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摘自内部文件)》,其中也不乏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原稿或发行稿,如《首都检察政治工作领导讲话汇编》。 

(七)教学研究兼备 

教学方面的内部资料主要包括培训教材和讲义,如《天津市检察系统业务培训专用教材》。研究方面包括丰富翔实的调研报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集》;内部发行的检察相关学术专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课题资料及其他研究报告,如《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会议资料、纪要和论文集,如检察理论研究所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各专业会议论文集。 

三、检察内部资料的开发和利用 

(一)提高内部资料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提高内部资料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助于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实务和检察系统教育培训的发展和进步。检察文献中心将“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作为准则,努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内部资料阅览区提供多种服务。一是文献查询服务,包括用户自检自查和个性化代检代查。二是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定题检索、专题检索等。三是文献阅览服务,包括实体资源、电子资源和影音资料阅览区。四是文献推介服务,工作人员定期编制新增内部资料目录,针对特定读者群进行专题推介和新书推介。五是内部资料特色库建设。六是开展检察系统内用户信息行为特点研究、检察系统内个性化服务模式研究等。 

第4篇:资料范文

「关键词 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div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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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2] 邱建勋:《从电子商务之面向探讨网络隐私权》,我国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5篇:资料范文

甲方(披露方):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______________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 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 (iv)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 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 (ii)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 (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 (iv)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 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 (ii) 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受方单位( 乙方):(盖章)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资料范文

收集资料帮了我的大忙.

收集有关资料加深了我对文章思想内容的理解.记得在学习《詹天佑》这篇课文时,老师让我们收集詹天佑主持修筑京张铁路是,清朝政府腐败无能,中国遭受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侵略和欺侮的有关资料.回到家后,我一头扎进书堆,用了整整半个小时寻觅自己需要的东西.我如饥似渴地吮吸精神养料.连吃饭都给忘的一干二净.第二天,老师让我们交流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老师第一个就叫起了我,我胸有成竹地站起来,说:“我收集到清朝政府腐败的资料: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由封建社会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先后签定了一千八百多条不平等条约 ……”我流利地说出了自己收集到的资料.这些资料让我对詹天佑的爱国之请、对京张铁路胜利竣工的伟大意义加深了理解.学完课文以后,我对詹天佑的敬佩之情由然而生,我又进一步收集詹天佑的其它事迹、收集祖国铁路建设成就方面的资料,又让我增长知识,从中受到了更多的启发和教育.

收集资料不仅能加深对课文内容的理解,而且在写作方面也帮了我的大忙,使我的文章生动具体、语言丰富.记得有一次,老师让我们写借物喻人的作文.回到家,我上网查阅了资料.我把收集到的资料选择性地用到作文中.第二天,老师还把我的作文读给同学们听,同学们都夸我写得棒.我听了,心里甭提有多高兴了!

收集资料不仅在阅读,写文章的时候帮了我的大忙,而且在进行口语交际 、解决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时也帮了我的大忙.让我的语言变得丰富起来,当被一个问题难住绞尽脑汁,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收集相关资料,又可以让我迎忍而解.和朋友交谈起来,我侃侃而谈,使朋友们都对我刮目相看.我心里明白,这是收集资料的功劳

收集资料确实帮了我很大的忙,它一定也可以帮大家的忙,让我们都来收集资料养成收集资料的好习惯吧!

第7篇:资料范文

药学资料是医学文献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学临床、教学和研究中,人们经常需要了解和使用药学资料。关于药学资料的查找,可利用的医学工具书很多。

1.利用药典查药品标准

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具有国家法规的性质。如欲查我国现行的药品标准,即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比较有名的药典还有《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欧洲药典》、《国际药典》等。

2.利用医药词典或手册查找基本简略资料和最新药名。

中药方面可利用《中药辞典》、《中药大辞典》、《中华药海》、《有毒中草药大辞典》、《中华本草》、《中医大辞典》等。查药名的中外文互译可利用《英汉临床药物最新词汇》、《汉英医学大词典》、《汉英中医药大辞典》等。此外查药品的中外文名称还可以利用其它工具书。如《临床药物手册》、《临床合理用药手册》、《临床用药大全》等。通过最新版的《默克索引》、《医师案头参考书》等药物手册可查最新药名。

3.利用百科全书查背景资料,如《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的方剂学分卷和药物学与药理学分卷,《临床用药大全》等。

4.利用医学年鉴查药物的研究进展及临床应用情况。

若查找药物的临床应用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和新进展等,可利用医学年鉴,如《中国中医药年鉴》、《中国药学年鉴》等。

5.利用药物手册,查药物的临床知识等实用性的资料。

药物手册大多是根据临床各科实际应用情况而选编成册的,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如《中医方剂手册新编》、《中药材手册》、《现代临床治疗药物大全》、《默克索引》、《马丁代尔药典》、《医师案头参考书》、《临床用药手册》等。药物手册的著录项目一般包含了药理作用、临床应用、用法和用量、不良反应及处理、注意事项、制剂规格等,如果要查药物的结构式中英文化学名称、CAS登记号、合成等,可以利用《当代结构药物全集》。

第8篇:资料范文

老师布置我们查有关小品的资料。星期天,我和爸爸去书店里找资料。我们先是在一起找,查了好多书籍都没有找到,后来爸爸让我们分开找。时间过得真快,都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仍然一无所获。爸爸说:“我们还是回家去网上找吧!”

回到家里,爸爸让我自己查,他在一旁教我。开始我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查起,爸爸就一步一步的讲给我听。可他就是不动手,我怎么也找不到,急得满头大汗,对爸爸说:“您帮我查不是快多了吗?”爸爸说:“做事不要太着急,我帮你查确实很快。但是,你却总是不会使用电脑查资料,如果我不在你身边,你该怎么办呢?”哦!我这才明白了爸爸的良苦用心,他是让我学会使用电脑的方法。

终于,在爸爸的指导下,我自己不仅查到了有关小品的资料,而且还学会了使用电脑查资料的方法。

第9篇:资料范文

认真学习节水知识,积极探索、创新节水方法,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努力做有效节水、科学节水的推动者。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节约水资源材料资料,提供参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节约水资源材料一

亲爱的朋友们: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日常生活用水中没有意识到水对于我们来说是多么的重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自己身边的确存在着这样或那样浪费水资源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节水意识不够,没有养成节约用水的观念和习惯。因此,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刻不容缓。在此,我们倡议: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每个人都要争当节约用水的宣传者、文明用水的倡导者、科学用水的践行者。

一、积极宣传水情知识、传播节水理念、弘扬节水风尚、做节约用水的宣传员。节水不仅是独善其身,更重要的是兼济天下,把节水的意识传递给周围的每一个人,将节水的影响扩大到更大的领域。

二、认真学习节水知识,推广节水办法,创新节水技术,努力做科学节水的推动者。

三、爱水、惜水、节水,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提倡刷牙少用一口水,洗脸少用一杯水,洗浴少用一盆水,平时少用一滴水;洗涤时适量使用洗涤剂,不向水中倾倒剩饭、剩菜等污物。要求大家对发生在身边的用水浪费现象,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让节水成为一种习惯!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节水活动,功在当代,惠泽千秋。希望人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让我们携手同心、众志成城,极早投入到节水的活动中来。

倡议人:___

20__年_月_日

节约水资源材料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节约用水,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应该从身边做起。大而言之,为了保护及合理利用国家有限的水资源;小而言之,为了维护学院和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向全院师生员工发出节约用水,希望每一位师生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倍加珍惜稀缺的资源,节约每一滴水,使节能意识、节能行为蔚然成风。

一、充分认识校园节约用水的重要性,水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我们应该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无论是在寝室、校园都要注意节约用水,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二、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院师生员工节水意识。大家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合理的用水方式,从我做起,身体力行,积极倡导身边的每个人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形成一个节约水资源的良好校园风气。在全校形成“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氛围。

三、尽量缩短用水时间,随手关闭水龙头,做到人走水停,杜绝水长流的现象发生。发现水龙头、管道、马桶漏水要及时报修。

四、在没有脸盆、水杯情况下,洗脸、洗手、刷牙时,请控制水龙头开关大小,并及时关水。

五、洗澡时请间断放水沐浴,搓洗时应及时关水。

六、请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利用水资源。

七、对发生在身边的用水浪费现象,要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

八、衣物要集中洗涤,应尽量减少洗衣的次数;小件、少量的衣物提倡手洗;洗涤剂要适量投放,过量投放将造成水的大量浪费。

全体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吧,从自身和身边做起,珍惜点滴、杜绝浪费。此外,也应该认识到: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从你我做起。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把保护水源作为一种自觉行动时,我们的资源环境才能得到彻底改善。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最后,我们发自内心地再次呼吁大家:珍惜水资源,节约水,从现在开始!

倡议人:___

20__年_月_日

节约水资源材料三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期,由于天气持续高温少雨,我市水源地水量逐日下降,已经影响到全市正常供水。为此,向全市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节水意识。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节水意识,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充分认识我市水资源短缺的紧迫性,做到爱水、惜水、节水,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强化节水责任。全体市民应当自觉树立“节水光荣、费水可耻”的观念,争做节约用水的示范者和推动者,争做节约资源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从自己做起,带动身边的同事、家人,积极带头节约用水,努力形成人人关心节水、时时注意节水的好风尚。

三、做好节水工作。广大市民要加强单位及家庭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杜绝出现“长流水”现象。积极做好节水改造,推进新技术,优先使用节水型龙头、节水型卫生洁具等,提高节水效率。

四、养成节水习惯。要自觉养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重复用水的良好习惯。尽量缩短用水时间,随手关闭水龙头,做到人走水停,提倡一水多用,在日常生活中,厨房节约一盆水、浴室节约一缸水、洗衣节约一桶水,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培养科学、文明、节约的用水习惯。

五、加强节水宣传。要对发生在身边的用水浪费现象,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在广大市民中形成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共同维护、共同节水的良好局面,以此带动和影响整个社会,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不舍细流,方成___。让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树立良好的用水忧患意识、节水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争做生命之源的呵护者、城市节水的参与者、单位与家庭节水的实践者,为构建人水和谐的美丽平度做出自己的贡献。

倡议人:___

20__年_月_日

节约水资源材料四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水是一切生命赖以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水资源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在20__年_月__日至__日第__节水宣传周到来之际,我们在此倡议:让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每个人都要争当节约用水的宣传者、文明用水的倡导者、科学用水的践行者,在全区努力营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氛围。

一、积极宣传节水知识、传播节水理念、弘扬节水风尚、做节约用水的宣传员,把节水的意识传递给周围的每一个人,将节水的影响扩大到更大的领域。

二、认真学习节水知识,积极探索、创新节水方法,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努力做有效节水、科学节水的推动者。

三、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杜绝出现“长流水”现象,积极抓好节水改造,推进新技术,开展计划用水管理,提高节水效率。

四、爱水、惜水、节水,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提倡刷牙少用一口水,洗脸少用一杯水,洗浴少用一盆水,平时少用一滴水;洗涤时适量使用洗涤剂,不向水中倾倒剩饭、剩菜等污物。对发生在身边的用水浪费现象,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让节水成为一种习惯!

市民朋友们,节水活动,功在当代,惠泽千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提高忧患意识、节水意识,携手同心,为共建公平共享创新性中心城市国际化开放创新区一同努力!

倡议人: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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