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入学义务教育精选(九篇)

入学义务教育

第1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考办”)负责指导、管理与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各镇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各招生学校负责实施,区招考办负责审核。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严禁接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1.公办初中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都有学位。

2.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如果适龄学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学位且被录取,视为自动放弃公办学校学位。学生进入民办学校就读后,民办学校有承担其接受完三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或充足理由需要到公办学校就读,则视为二次择校,并由学生就读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商解决。

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在2012年10月1日后无借读或转学等学籍异动),中考时方有指标生报名资格。

3.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要严格按照均衡编班进行平行分班,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初中学校方可招收体育特长生。统一组织特长生材料审核与专业水平测试,按综合考核得分择优录取。

各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强入学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级学额,经批准进行市级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执行小班化规定的班额标准,原则上小学每班最多不超过32人、不少于26人;初中每班最多不超过40人、不少于30人。其他学校,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中“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有空余学额时,应采取公开报名和摇号的方式确定,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的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施教区外学生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以内。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文件规定,确保我区2015年入学工作符合《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和《__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

按照“谁招生,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择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择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择校生招生办法,对外公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区教育局将与有关学校签订《入学管理工作责任书》,在入学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将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城区小学继续执行2011年微调划定的施教区。

1.区实验小学施教区:沿固城湖南路-宝塔路-石臼湖北路-镇兴路-大桥路-官溪路-湖滨大道-固城湖南路所形成的区域。

2.淳溪中心小学施教区:沿石臼湖北路-镇兴路-大桥路-官溪河-芜太路-石臼湖北路所形成的区域(含花奔、太安及芜太路以北附近村庄)。

3.区宝塔小学(区实验小学分校)施教区:沿固城湖南路-宝塔路-石臼湖北路-芜太路-石固河-湖滨大道-固城湖南路所形成的区域(含芜太路以北附近村庄)。

其他镇小学施教区由当地镇政府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各镇施教区范围若有调整,须以文件形式报区教育局和区招考办备案。

城区初中校施教区范围保持不变。

1.__市第一中学__分校(原区二中,以下简称“市一中__分校”)施教区:沿固城湖南路-固城湖北路-镇兴路-大桥路-官溪路-湖滨大道-固城湖南路所形成的区域,及南塘小学、河城小学和古柏中心小学施教区范围。

2.区三中施教区:沿固城湖南路-固城湖北路-镇兴路-大桥路-官溪河-芜太路-石固河-湖滨大道-固城湖南路所形成的区域(含花奔、太安及芜太路以北附近村庄),及薛城小学和长乐小学施教区范围。

3.区一中在市一中__分校、区三中施教区范围内招生。

考虑到历史原因,对湖口头小

学东湖村和永东小学襟湖村的小学毕业生,且本人家庭常住地址和常住户口(与父母同簿)一致,如不愿回毕业学校所在镇中学就读,可就读市一中__分校。为巩固全区学校布局调整成果,其他镇所在地中学按其所在镇区划范围设定施教区。当因入学路程原因,毗邻镇之间有适龄学生选择跨镇入学的,应本着免试就近、自愿选择、学校有能力接收的原则,在区教育局指导下,由毗邻镇政府协商,适当调整毗邻镇学校的招生范围。毗邻镇相关学校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保证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

(一)小学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于6月10日至11日持户口簿、房产证(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到相应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

(二)初中

应届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于6月11日至12日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或就读学校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镇中心小学(区实验小学、宝塔小学在本校)进行报名登记。

在区外借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或就读学校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镇中心小学进行学籍登记并到相应中学报名。

(三)在报名截止前家庭户籍和家庭住址已变更的小学毕业生,可携学校证明、户口簿和房产证到相应施教区中学报名。报名截止后,如有特殊情况未报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由招生学校安排补报名,并对外公布补报名时间。

适龄少年儿童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一致。

(一)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少年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相应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1.适龄少年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

2.适龄少年儿童随老人(指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3.适龄少年儿童在老人处落户,持老人的房产证报名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确实都没有自己的住房;二是父母婚后,孩子出生后三人的户口一直都与老人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移过;三是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住在一起。

如果父母有住房,即使孩子出生后户口在老人处或一家三口在老人处从未迁移过,也应回到孩子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二)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安置到位或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家庭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

2.拆迁户家庭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在购房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三)《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视为正常入学。

所以,农村家庭已在城区购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但家庭户籍仍在农村,其子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不能到城区学校入学。

(四)2017年秋季入学的适龄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范围内的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各镇中心小学在新生报名登记时,应认真填写《__市__区2015年小学新生入学报名花名册》,报名登记结束后,及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经区招考办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公布新生名单),确保适龄儿童9月1日全部入学。

(二)初中

各中学在严格审查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情况后,按施教区范围组织录取,认真填写《__市__区2015年初中新生入学报名花名册》。经区招考办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公布新生名单),确保新生9月1日全部入学。

为了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各小学应对本校毕业生升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要核查每一个小学毕业生的入学情况,区教育局将对各中心小学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三)严格按划定施教区进行招生

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按城区和8个镇的区域进行划分。

1.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始于1996年,期间根据城市发展、学校布局和入学人数的变化作过几次调整,目前,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基本做到与适龄学生相匹配且符合相对就近的要求。

2.8个镇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相对独立,适龄学生在家庭户籍所在镇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根据测算,我区8个镇义务教育学校都能满足适龄学生的入学需求,适龄学生能百分之百在所在镇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今年,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仍按划定的施教区进行招生,以确保各学校生源基本稳定,不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四)城区个别热点公办学校,按计划派定学位后,确有较大空余学额,所在学校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确定的派位计划数进行招生(《__区2015年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__区第一中学今年继续实行相对就近、免试、电脑派位的办法招收新生。凡在市一中__分校、区三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到__区第一中学进行报名登记,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采用电脑派位方式产生新生。

八、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一)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区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公布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收新生。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2015年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比例为2︰8,并逐步调整至全部实行自主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新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全额录取。

(四)区招考办汇总各校志愿信息后,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的报名人数,确定需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新生的民办学校。

(五)6月28日,区招考办组织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工作,并现场办理民办学校录取审批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招生工作。民办初中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

凡被民办初中校接收的新生均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民办初中校在收取学生学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学生择校费。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中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主要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__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我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小学一年级新生无需提供)。

随迁到8个镇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镇施教区学校领取申请表并登记,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随迁到城区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施教区学校领取申请表并登记,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分布、接收能力和施教区范围内入学人数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将在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咨询电话:区教育局普教科 57338653;区招考办 57338626)。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中途转学的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学校相应学段有无空余学位情况确定,有则统筹安排入学,没有则原则上不再接收随迁子女中途转学申请。

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入学。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我区入学。

接收学校要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对于中途转出的随迁子女,由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校做好学籍转出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

目前,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是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施教区范围内人口分布进行测定划分。

为保证城区新增住宅小区入住的适龄儿童能按时入学,小区开发商在规划建设的同时,要向区教育局提供小区建设详细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交付时间等),以备提前研究、妥善协调、合理安排新增小区入住业主子女入学事宜。

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而造成业主子女不能正常入学,其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

(一)烈士子女;

(二)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

(三)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四)全国劳模子女。

以上四类照顾对象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__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子女:

1.重大贡献人员限于外来投资者;

2.申报程序:提供家庭户籍、公司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绿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__区“绿卡”持有者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表》,经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在6月15日前报区招考办;(联系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 ______;区招考办____x)

3.建立会商制度。由区政府牵头,教育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紫金科创特别社区、宁高园等部门进行会商。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招收的照顾对象人员子女名单对外公示。

各学校应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招生政策和办法。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加以解释,争取家长的理解。

涉及到有重大政策变化的,要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告知。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公布招生工作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严格的招生工作督查制度,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将组织对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学校办学水平评估降等处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月7日前,公布实行电脑派位的公布热点义务教育学校名单和电脑派位计划。

6月10日至11日,小学新生报名。

6月11日至12日,初中新生报名,同时可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14日至15日,小学新生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28日,民办学校和区内热点公办中小学电脑派位。

6月29日,开通网络查询电脑派位结果。

第2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薄、房产证地址一致“三个一致”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理划定学区

(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的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河流等,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使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与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合理划分公办学校学区。

(二)通过区政府和教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学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区划定后将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时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学区无缝覆盖,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

三、新生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凡户籍在xx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照“三个一致”的原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发证时间一年及以上)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若学校有空余学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有空余学位而放宽年龄招生的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空余学位数。无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放宽入学年龄,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法办理电子学籍的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超计划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

(二)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适龄少年父母(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三个一致”的原则,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发证时间一年及以上)、小学毕业证书、毕业学校打印盖章的电子学籍表,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1.民办学校招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能力,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2.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区教育局同意,按计划招生。当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需报请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变更招生计划后方可实施。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无法接受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要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生,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户籍和阜阳三区农村户籍并在xx城区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1)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计生部门出具、一年及以上,同时提供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在阜阳城区无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4)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5)阜阳三区五县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就学必须出具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登记、盖章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就学联系函)。入七年级就读的还需要提供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经学校审核无异议后,按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若所属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学校统一出具相关手续,报到区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3.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子女入学。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居住地学区安排入学。区政府招商引资投资商、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可比照执行。住厂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可比照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执行。

4.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照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号)和《阜阳市教育局转发xx省教育厅xx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号)文件精神办理。

5.渔民子女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属学区入学。

6.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实际监护人需提供孤儿证、监护人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五)因特殊情况造成xx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籍不在本区,其户籍随另一方在本区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符合“三个一致”)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后未安置、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户口簿和在阜阳城区无房产证明(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学区入学;重新购房(货币化安置)的,以新购房的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实际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原房产证和水、电、气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3.自建房。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区内的自建房户,需提供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水、电、气发票和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一年及以上),在自建房地址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其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5.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户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户籍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其父母无产权住房的(以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父母双方在阜阳城区无房产证明为凭证),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一致、一年及以上)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6.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其法定监护人)已入住新购房屋一年以上,但暂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籍的家庭,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水、电、气、有线电视缴费发票和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一年及以上)等有效凭据,在入住的新购房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7.父母离异的(提供相关证件),按照“三个一致”的原则在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8.未取得房产证的低保家庭子女,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其法定监护人)持低保证、户口簿和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一年及以上)等有效凭证到现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9.其他特殊情况造成xx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区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10.共有房产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适龄儿童少年的非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xx城区挂靠在某亲友处,但不在xx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时间安排

(一)6月上旬到7月中旬,区教育局组织生源调查工作,划分、调整好学区、组织招生学校按规定条件对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核查和登记(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人员子女)。

(二)8月18日至22日,各中小学组织招生登记报名,对符合“三个一致”条件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第一次公示应入学人员名单。同时民办学校组织招生登记报名,并公示入学人员名单。

(三)8月23日至27日,核查特殊群体和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材料,第二次公示符合入学政策的人员名单。

(四)8月28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对空余学位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由学校自主摇号,第三次公示入学人员名单。

(五)8月29日至30日,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教育局、人社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招生工作。区教育局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成立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入学方案,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二)完善入学招生机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和民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不准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严禁任何中小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小学向初中推荐择校生源;严禁初中向小学摸底,索取优质生源;严禁学校签约录取学生;严禁任何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款或以后勤服务公司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收取入学费用。严格按照标准控制班额,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 “提高班” “创新班” “英语班”等。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超班额招生。

(三)规范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学籍的新建、录入环节的管理,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遏制学生无序流动。规范入学手续,将学生原始入学依据材料复印存档,作为学生纸质档案材料。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严格实行“一生一籍”,不准重复注册学籍。对于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严明入学纪律。区政府将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招生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新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我区将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招生、择优录取、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并及时在学校和区教育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书籍、薄本、资料费、食宿费等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违规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停止或减少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严格对招生违规行为的惩戒。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执行学区划分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巧立名目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或其他乱收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七)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区政府和教育局门户网站、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xx区2017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区教育局指导各学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好社会舆论,服务好学生。大力宣传“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六、其他要求

(一)区教育局要指导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民办学校加强对新生入学工作的领导,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各自的入学方案或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3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招生办法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cn)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2016年5月21-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验证日期。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2016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2016年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3、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本市户籍确有困难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相对就近”为原则,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并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7、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5月21日-5月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

8、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及招收寄宿生人数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5月8日。

6、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2016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201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各幼儿园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1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11、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察要求

1、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家长对小学入学相关信息比对确认,到有关部门补办(更正)。

2月29日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3月7日

对各中小学校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1日前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4月9日—23日

1.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地点另行通知)

4月23日

1.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月24日—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日—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月7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月7—8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5月9日—10日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12日—13日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15日—16日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1—22日

1.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2.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月30日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6月30日

1.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2.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六年级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第4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

中图分类号:G7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009-02

“农民工”一词在当前被普遍使用,但人们对其具体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目前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含义。因此,“农民工”一词在当前仅是社会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来说,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本文所称“农民工”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本文所称“农民工随迁子女”是指因父母进城务工而随同进入城市求学或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农民工”仅为了叙述方便,并不含任何歧视、贬低之意,也不代表笔者认同“农民工”一词合乎语法与逻辑。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的现状

农民进城务工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加速转移,农民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61亿,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村流动人口。关于流动儿童的数据,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为1409万。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流动儿童规模增至1834万”[1]。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以2.61亿流动人口的基数推算,农民工随迁子女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也随之凸现。针对此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当前状况仍不容乐观,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仍然存在着普遍性的入学难问题。

1.入公办学校就读门槛高。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的门槛主要有两类:一是费用限制,如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名目繁多的变相收费。另一类门槛是条件限制,如录取名额限制、家长必须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等。总之,虽然我国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但也正是公办学校成了难入之门。

2.在公办学校就读容易受歧视和排挤。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农村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严重滞后于城市。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往往表现出衣着土气、成绩较差、自卑内向、不大合群等现象,而这些很容易成为部分教师和学生歧视、排挤他们的理由。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歧视和排挤往往会给农民工子女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2]。

3.民办学校教学与办学条件较差。民办学校往往存在教学质量差、办学条件差的问题。教学质量差的关键在于师资条件差,民办学校由于种种不利因素难以形成优秀、稳定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受资金、政策等条件限制使得办学条件简陋。此外,民办学校往往存在课程设置不规范、学校管理存在诸多漏洞等问题。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的根源

1.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壁垒。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实质上是“三农问题”的衍生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城乡壁垒。“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市民和农民之间造成了一道无形壁垒”[3],这道壁垒一方面保护着市民的利益,一方面无情地粉碎着农民工的城市梦。这道壁垒也使得众多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平等地享有教育权利。

2.政府责任的缺失。我国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政府作为负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主体。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出于财政压力、或者担忧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损害市民待遇,或者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在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上显得态度不够积极。

3.学校不愿或无力接收。对于公办学校,有些学校由于经费有限,或者担忧农民工子女较差的成绩会拉低学校的升学率而不愿接收。对于民办学校,通常无力接收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另外,农民工子女的流动性也是部分学校不愿接收的因素之一。

4.家庭因素与家长观念。一方面,农民工家庭条件普遍困难,多数农民工家庭以微薄的工资收入难以担负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支出。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存在“读书无用”等错误观念不愿为子女教育投入过多。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的对策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问题作为农民工问题的衍生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彻底改革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笔者以为,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关键不在于身份证上户口类型的改变,而在于把居民户口与其背后的附着利益相分离,让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公共福利待遇。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加快城乡一体化,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2.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管与协调。首先,应建立由国务院领导的各级政府间有效的监管机制与协调机制,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其次,应加强政府内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最后,政府应出台政策,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建立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奖惩机制。总之,各级政府应提高重视程度,明确自身角色,落实自身责任,协同解决问题。

3.以公办学校为主,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是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主力军。在可能的条件下,公办学校应主动降低各种门槛,彻底取消各种变相收费;公办学校应加大对农民工子女在校生的关注,合理调整农民工子女的成绩评价体系。民办学校是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补充,在有些地区甚至是主要力量。民办学校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教育质量差和办学条件差,因此民办学校更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

4.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农民工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从短期来看,让所有的农民工子女都送到城市接受义务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使农村和农民就地城市化,让农民工子女就地享有良好的义务教育则成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4]。为此,我们必须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优化整合农村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办学条件与教育质量,让农民工子女就地享有良好的义务教育。

5.全社会共同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归根结底要靠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是教育诸多问题的一个维度,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孩子是农民工的,但也是国家与社会的,培养好每一个孩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维克多·雨果曾经说过: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所监狱。无独有偶,马克·吐温也曾说过:你每关闭一所学校,你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当然,我们开学校办教育不只是为了减少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但是,让每一位孩子,不管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都能平等地享受教育权利是教育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段成荣,杨舸.我国流动儿童最新状况——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学刊,2008.

[2]杰,高燕.流动儿童与城市社会融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

第5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成果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但仍然面临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夯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任务,现就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划片方式。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要积极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的要求。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片区,确保各片区之间大致均衡。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仍应就近安排至其他学校入学。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二、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完善划片工作机制。对于新建学校或新建居民小区的划片,以及需要对现行片区进行调整或准备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现代治理理念,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划片结果的公信力。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划片、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共治共享。划片及片区调整工作备受关注,应当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四、严控特殊招生比例。2016年,各区(县)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梳理针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招生政策,取消不必要的特殊政策。确有必要的,应在学生所在片区内统筹予以保障,原则上不得跨片区择校。

五、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生活。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

六、健全应急协作机制。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各市,特别是省会城市的工作指导,完善协调机制,搭建直通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新媒体平台等,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出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协商和处理,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往年易发问题,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加强会商协调,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第6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入学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由于重点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群众需求多元,调整需要时间,仍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4年各重点大城市应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90%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

到2017年,重点大城市95%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组织考试及与入学挂钩行为得到杜绝,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得到根治。

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进一步纠正影响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各重点大城市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要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生或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三、加强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订工作方案。各重点大城市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总体及阶段性目标,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着力聚焦主城区择校问题;突出热点学校,着力控制并逐步缩减一些名校、热点学校的择校生比例;突出重点时段,提前做好入学工作预案和政策解读工作;突出重点学段,在抓好就近入学的同时,特别抓好前期的规划、规范与引导。

狠抓工作落实。各重点大城市要将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衡量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把评价考核与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专项治理的警示作用。

各重点大城市相关工作安排及责任人、联系人名单、详细联系方式请于2014年3月底前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陈东升

电话:010-66096451

电子邮箱:

第7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局部不足

以县为主、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人权、财权和事权上划县统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了财政管理主体、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等问题,但当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制度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缺失。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了“校财局管”。这使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缺少财权,自己无法对学校的财务进行管理和支配,这也就导致学校经费预算失衡。财权的缺失,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缺失激励机制,每个老师除了基本的工资外,很少有激励,不利于提升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校财局管”,县里不仅代管了学校的财政大权,还代管了学校的事权。如学校需要购买相关的教学设施时,往往是县里代购或者包办。而代购的物品中,成本无法核实,质量无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的缺失,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建立一系列的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制度,如财政投入责任、支付转移制度等,由于财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这些措施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中显得力不从心。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的比例而言,考虑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减轻了县级财政的压力,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投入责任主体多元化,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事权和财权,没有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比例,只是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具有责任,使得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模糊。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而言,运用“一般转移支付”促进东部与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公平,运用“专项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但各级政府的支付规模是多少、比例应为多大,这些都是政策的盲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监督制度不健全。虽然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机制,施行了“各级政府共担,分项目、按比例”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但具体的农村学校财政制度如何建立,有无成效,尚无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而言,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如何评价;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如何确保转移支付的经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行为等。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成为一种摆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深化对策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给予法律保障,还需要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角度,给予其财权、事权,并完善相关的财政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才能起到成效。

(一)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事权给学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权和事权。就财权而言,一是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下,由学校自己管理财政,自行决定财务开支,上级重在监督其开支是否合理;二是培养优秀的财政人才,管好学校的财政事务;三是建立激励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只有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给学校,才能形成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经费使用的效用最大化。就事权而言,增大学校的事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让学校自行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二是让学校自行购买学校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三是让学校自行申报重大的建设项目。只有给予学校的事权,才能将财政经费用于刀刃上,才能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机制,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在财政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分清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责任和投入的比例,促进各级政府按质按量地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中央、省市应作为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占更大的比例,而县级应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工作,重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进行指导和监管。二是借鉴国外经验,政府放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参与权,让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如开展教育储蓄贷款、教育基金、社会捐助等,运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来源。各级政府责任的明确、民间和市场力量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

第8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关键词] 义务教育 经费投入

如今各国不仅发展经济,而且角逐义务教育,目的是为培养更多人才打下坚实基础、加速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为使义务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各国教育投入随着GDP的增长也不断增长。我国教育投入增长缓慢,其中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现阶段义务教育投入趋势良好,但仍然存在问题。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概念

教育是一种兼具公共品和私人品性质的混合产品(准公共品)。义务教育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社会与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为现代生产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教育经费投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投入教育领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或者说是用于教育、训练后备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以及提高现有劳动力智力水平的人力和物力的货币表现。义务教育投入是教育投入的一部分,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总收入指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之和,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

二、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变化

国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入,国家的技术、财富来源于人才,人才源于成功的教育。若使祖国的花朵开得最艳丽,就得给予最优质的教育设备、培育教师,这就要求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也在增加,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等。

2007年对原享受“两免一补”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继续实行免收课本费和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等,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2008年中央政府将拨款提高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由1985年的226.83亿元猛增至2007年的7122.32亿元(见上图),增速如此惊人,可见国家迅猛发展的经济对教育投入的推动力大。

三、结论

从以上教育投入及相关政策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各界对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经费拨款也越来越多,1985年、2007年对教育的投入分别为226.83亿元、7122.32亿元,增长额为6895.49亿元,同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给予他们的优惠政策逐年递增。由此可见国家重视农村教育问题,把农村的义务教育真正、全面地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减轻了农民教育负担,进一步促进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

虽然我国基础教育水平较高,国家为更好地发展义务教育,不断增加经费投入,但教育投入仍不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单一,人口基数又大,教育经费比国际平均水平偏低,历史欠账较多,造成中国义务教育投入相比较少,如果投入的比例比国际平均水平高一些,中国教育落后的状况才会逐渐扭转。

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为3.32%,与4%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目前中国教育的高速发展,包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校扩招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负债来实现的,原因是相应的政府投入没有跟上。因此,国家目前对于教育领域的投入很难满足当下中国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需加大教育领域的投入,扩大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张念宏:教育百科辞典.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出版,1988年7月第一版,3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法,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2月12日

第9篇:入学义务教育范文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072

[中图分类号]G522.3;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改革开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我国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进行多次调整和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乡为主”阶段和“以县为主”阶段到“省级统筹”阶段的三个重要发展历程。各阶段投入主体的变换都反映了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重视程度的提升,同时对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回顾各阶段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特点,分析制度改革中的得失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对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分级管理,以乡为主阶段

我国财政体制在1980年迎来重大变革,中央与地力财政开始施行财政分权,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支范围和收支分类方式,地方财力得到加强,随后根据新的财政体制,教育部在1980年4月下发《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教育经费安排问题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负责和管理。1980年12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充分调动农村合作组织、厂矿企业等各主体的办学积极性,鼓励自筹经费办学,通过多渠道多主体的筹资方式筹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建设由村负担;乡级政府统发小学及初中教职工工资,负担初中公用经费和校舍建O。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逐步形成“乡办初中,村办小学”的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因此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的重心下移到乡村,而乡级政府又通过向农民征收教育费附加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1981-1991年间通过教育费附加和社会集资等途径筹措的经费占总经费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逐渐从义务教育投入主体中脱离出来,农村义务教育呈现出“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办学特征。

“以乡为主”的财政体制,没有对各级政府的经费投入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乡级政府财政薄弱且收入来源缺乏稳定性。而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仍然没有明确的划分义务教育中的事权,乡级政府由于财力不断减弱,只能通过向农民征收教育费附加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农民便被动成为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真正主体,而乡级政府更多是担任了一个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者的角色。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因此在该体制下农民负担不断加重。我们可以看出在财政分权后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弊端和隐患。例如:政府的投入责任相对弱化、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教师工资拖欠现象普遍、乱收费现象突出、办学效益低下等问题,加上中央和省级政府在这一时期还未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教育经费难以及时到位,使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这一阶段发展滞后。

2 地方负责投入,以县为主阶段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使乡级财政收入逐渐下降,加上2000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虽然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这也无疑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紧张局面加剧,乡级政府财力明显无法与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缓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文件中提出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投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该体制明确了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将投入主体从乡镇政府上升到以县级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分担县级财政压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政府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不断提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开始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政府开始承担更多的投入责任,政府重新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体,改变了之前过于倚重农民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国家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和管理责任划归到县级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也由原来以农民负担和社会集资的多渠道多主体筹措方式转向依靠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的单一主体投入模式。

在以县为主的投入模式下,其财政体制并没有彻底改变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状况。取消农业教育费附加后,学杂费作为财政保障外的一种筹资方式仍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只不过是在以县为主的模式下所采用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分税制改革下,税收分割的失衡导致县级财政规模缩小,县级政府承担的投入责任却在不断增加,这种财权与事权划分的错位导致县级财政的入不敷出,由于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的严重滞后,难以弥补对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后所带来的财政赤字,使得县级财政收支恶化。在不断追求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长期形成了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观,因此许多县级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首先会选择控制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甚至通过控制农村教师的编制以逃避支出责任,导致农村学校教师严重缺失,许多偏远地区学校无法进行正常教学,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受到抑制,城乡二元结构凸显,城乡义务教育水平差距在这一阶段逐渐被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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